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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律师办案指引及法条梳理标注
2022-12-06 | 阅:  转:  |  分享 
  
“执行到期债权”律师办案指引及法条梳理标注

原创 项俊勇 象智达法商管理





第一节 办案指引

1.到期债权虽然也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范围,但不同于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也不同于工资、报酬等应得收入,法院对到期债权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尤其容易与应得收入的执行相混淆,原因是到期债权和应得收入都是被执行人可以从案外第三人处“拿到的金钱”,并且法院都需要向案外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都需要案外第三人“帮助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实际上二者的执行制度截然不同:

2.1执行工资、报酬等应得收入,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29条、第30条(对应修改前的第36条、第37条),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即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协助单位的应得收入。协助单位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甚至可以直接对协助单位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责令其限期追回;(2)逾期未追回的,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2执行到期债权,则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53条(分别对应修改前的第61条——69条)。《执行工作规定》上述九个条文,对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程序和规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负有的金钱债务;(2)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3)次债务人接到法院履行通知(协助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一般是15日)内提出异议,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3.1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实际就是对次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前提是次债务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只要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理由不论),法院就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前提,就是征得次债务人的同意或默认同意(即未提出异议)。

3.2之所以需要征得次债务人的同意或默认同意,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次债务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涉及合同相对性,需要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尤其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

4.次债务人在法院送达(只能直接送达,不能公告送达)的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或者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由执行员记入笔录并经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法院就不应执行该到期债权,且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此时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避免以执代审。



4.1但对生效法律文书(含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不得否认(是否可以立即直接强制执行,则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定)。

5.次债务人提出的以下三种异议属于无效异议,不能产生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1)主张自己无履行能力;(2)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比如认为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主张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合同关系等);(3)对支付方式提出异议(次债务人对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法院虽然可以继续执行该到期债权,但出于保护次债务人合法权益和债的相对性,应当尊重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原约定的支付方式,一般应当按该约定支付方式予以执行,比如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法院应当尊重该约定,一般不能要求次债务人支付现金)。

6.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部分认可,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无异议的部分予以强制执行。

7.被执行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适用执行到期债权的制度,而不适用应得收入的执行制度。比如,被执行人是工程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案外的发包方或总包方予以强制执行,应适用执行到期债权的制度,一旦发包方或总包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就不能直接执行发包方或总包方的财产。

8.对次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条件成就后,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但如次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则不得再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可以执行“第一层”到期债权,不得对“第二层”到期债权(即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9.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法院仍可适用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则,在次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所以,申请执行人在获得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线索后,应当尽快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不但要送达次债务人,而且要送达被执行人。履行通知只有送达被执行人后,才产生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

10.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可以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宜同时提出两项请求:(1)冻结到期债务;(2)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

11.申请执行人宜密切关注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后续进展,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下一步措施:

11.1如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超出指定期限或不符合《执行工作规定》规定的异议方式或属于三种无效异议的,并且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进一步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11.2如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了有效的异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提供该异议书,研究异议内容,并及时收集证据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12.对到期债权,在诉讼程序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到期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中的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但应当注意查封、冻结的期限,对于即将到期的,应当及时申请续封、续冻),并通知次债务人履行。

13.对未到期债权,在到期之前,无论在诉讼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且只能申请冻结,而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14.次债务人擅自支付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的法律责任不完全相同,具体如下:

14.1到期债权经法院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后,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除了承担妨害执行的责任,还需在擅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4.2次债务人擅自支付已被诉讼保全(冻结)的到期债权,应当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32条(对应修改前的第44条)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第51条的连带责任);

14.3未到期债权被冻结后(不论诉讼保全中的冻结还是执行程序中冻结),除了以妨害诉讼或妨害执行进行处罚外,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次债务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么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要么提出执行标的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15.1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次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不服和,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对其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次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不服的,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服法院对上述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审查裁定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5.2如有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不服法院对该异议作出的审查裁定,应当在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原因是,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系执行标的本身的异议,该异议的本质是为了排除执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第二节 法条理解和标注



一、《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执行的总规定,包括对存款、收入的执行,也包括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注意:“必须办理”,不是“必须执行”。原因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工资收入等可以直接执行的,也包括到期债权等不可以直接执行的】【不论执行应得收入,还是执行到期债权,均应发出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第5号】第501条

【到期债权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他人”指次债务人】【法院可以作出的执行措施:1.冻结债权;2.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次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即不得强制执行】【次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民诉法227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生效法律文书(含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不得否认(但是否可直接执行,则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定)】

三、《执行工作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已根据法释〔2020〕21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5条——53条(分别对应修改前的第61条——69条)

【这九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执行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

45.【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程序启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申请】【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次债务人,不适用公告送达】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收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方式】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异议方式:1.书面异议;2.口头提出,记入笔录,次债务人签章】

47.【次债务人按期提出异议,停止强制执行,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两种无效异议】【无异议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未按期提异议,又不履行,裁定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放弃或延缓到期债务无效,法院仍可适用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则】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次债务人擅自支付的后果】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擅自支付的后果:1.在擅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不得执行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第二层”到期债务)】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次债务履行协助义务后法院应当出具证明】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注意辩析:到期债权 ≠ 第29条(对应修改前的第36条)规定的应得收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不适用第29条和第30条】



29.【对应得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对工资等应得收入,可直接执行;如“有关单位”提异议,属于行为异议,适用《民诉法》225条】

30.【不协助执行应得收入的后果】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3条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到期债权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到期债权应注意次债务人利益保护,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次债务人按期提出异议,即应停止执行,债权人可提代位权诉讼来救济】【次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民诉法227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应优先执行存款或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未到期债权,只可冻结,不能责令履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人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员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做出了查封冻结盐城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财产的裁定,并向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发出了冻结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你院〔2001〕苏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时,徐州中院对该债权的冻结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会不得就该债权向建筑公司支付。【对到期债权可以诉讼保全】【对已进行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不得支付】

如果村委会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后,擅自向建筑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则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村委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擅自支付已被冻结(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的后果:1.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罚;2.责令追回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是修改前的《执行规定(试行)》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答复认为,对于擅自支付已被诉讼保全(冻结)的到期债权的行为,应当适用第32条(对应修改前的第44条)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第51条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0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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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张狗狗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