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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22-12-09 | 阅:  转:  |  分享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第三
条 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事物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
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及公司与外部肢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
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第七条 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
职责:8.1 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8.2 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8.3 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
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8.4 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8.5 参加公司的合
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8.6 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8.7 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8.8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法规培训工作。8.9 开展与公司业务警用有关的法律咨询
,必须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8.10 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8.11 承办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工
作,协助司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与前述单位、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良好工作关系。8.12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
条 法务人员的权利9.1 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9.2 根据公司需要,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
报表、统计报表等。但涉及国家、上级或公司保密事项的,要经过有权部门和人员批准后才能查阅。9.3 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
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9.4 公司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法务人员的义务10.1 增加与自身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10.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10.3 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
优质的法律服务。10.4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10.5 保守公司秘密。第三章 基
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除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全部法律事务的法务部外,公司各部门经理、下属公司总经理为执
行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保证该制度的具体落实及执行。具体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全程跟踪所承办法律事务直至后期执行
完毕。因工作需要调整承办人时,第一责任人应在向下一责任人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同时,就该事项经办过程、关键环节、进展情况、前景预测等提交
详细完整书面说明,并在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配合下一责任人的询问及了解工作。但重大事项第一责任人的配合义务期限不受前一规定
时间限制。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书面工作制度。各项工作经手人必须认真填报各种工作记录、会审单。任何法律事务文件包括内部请示
汇报均须书面形式作出,需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时,不可只签署名字,必须写出明确意见,签名以手签为准,原则上不使用个人名章。第十三条 公司
实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法务部遇有需由总经理决定的重要法律事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遇有需要由法务部研究、处理或协助处
理的法律事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汇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汇报,但必须事后补报书面材料。请示或汇报应尊重事实,不得主管臆
断、不得隐瞒不报,并可标明请求批示部门书面答复的时间。接到书面请示汇报的部门,应尽量在请示部门标注的时间内及时就请示汇报的事项作出
书面答复,但涉及需要法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或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的,请示部门必须给法务部留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诉讼仲裁案件报表及合同台账外,法务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上一
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前述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内容应
包括: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有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已发生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趋势分
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等。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
、资料应留底备案:15.1 对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15.2 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
、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15.3 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15.4 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留底备案的资料
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
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并与公司已有口径相统一。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汇报并取得授权,必要时移交法务部处理。第四章
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管理制度:17.1 法务部负责办理以下案件:(1)涉及公司的各类案件;(2)涉及下属公司的
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3)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4)
涉外诉讼、仲裁案件;(5)法务部认为需由自己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将前述案件授权办理。17.2 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
台账,详细记载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及法律地位、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或仲裁机关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进展情况等。17
.3 法务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1)在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所以法律文件由办公室或各有关业务部门保存;(2)诉讼或仲裁期
间,涉诉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务部或其他案件承办部门保存;(3)案件办理完毕,法务部或其他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所保存的涉诉法律文
件及其相关资料交档案部门存档。17.4 提起诉讼或仲裁(1)公司各部门认为自己承办的法律事务需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向法务部提出书面
建议并移交有关文件资料;(2)法务部办理的案件,由法务部提出实施方案报法务总监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17.5 应诉:(1)公司各部门
收到的应诉文件,应于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应诉文件、涉诉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法务部;(2)法务部办理的案件,法务部应商有关业务部门提
出应诉方案,报法务总监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17.6 诉讼、仲裁案件承办人员、承办部门应在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书面报告
相应法务总监、本单位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并确定后续事宜责任人。第十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债权、债务
台账,对每一笔款项发生的时间、原因、本金、延迟费用、责任人、支付情况记录清楚,责成责任人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第
十九条 项目投资风险控制19.1 公司审批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务部人员参与。各承办部门应在项目初步分析阶段邀请法务部参与可行性论证并
配合法务部取得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法务部认为需进行实地调查的,承办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法务部认为项目投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时
,可对该项目的投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19.2 对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必须邀请法务部参与合作谈判。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律师事务
所参与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法务部有权对合作方式提出决定性意见、有权审查合作各方最终签署的各种合作文件,并有权全过程监控项目操作主体
设立工作。19.3 适用本制度的项目操作主体,除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合同会审制度外,项目操作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管
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必须在启用前送法务部审查。19.4 项目操作主体涉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或租赁业务的,
法务部有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19.5 项目操作完结,需要移交项目档案的,项目档案移交的监督工作由法务部执
行。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管理公司另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司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与
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二条 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部门,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新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批评、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除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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