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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2022-12-11 | 阅:  转:  |  分享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一、名词解释

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先占取得: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2)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3)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限制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的物权。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押,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动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动产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相抵:过错相抵又称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意)或者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共同过错:所谓共同过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

混合过错: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

二、问答题

1、物权的特征及其效力

答:特征: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人——特定权利人,对物——物权内容不相容时对抗。)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对外——物权优先债权,对内——物权有先后。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第五,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

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

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

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

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的优先权: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与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二,物权请求权。就狭义而言,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

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又叫追索权,即无论物权客体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

都可以追随该客体之所在,主张物权的效力。物权追及权的阻止:善意取得。



物权法的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1、平等保护原则

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种类法定:法律设定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法律规定物权内容,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3.公示、公信原则

A.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

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一是法律规

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式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

法律规定。

公示首先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还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于提高物的利用

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

B.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则即使依公示方

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

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

的保护效力。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不同

的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确定性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的法律上

的区分。

6.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并行使的原则。



物权的类型

一、民法学上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是“限制物权”的对称,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

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

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

3、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

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4、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

无期物权又称无期限物权,有期物权的对称,是指没有期限限制、永久存续

的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存续期间受期限限制的物权。

5、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

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二、民法上的分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善意取得的适用(成立)条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

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须让与人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法律上的处分,

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效力待定的行为。

2.以合理价格转让;

所谓支付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即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的。

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

3.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

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

就是善意的。

对于动产,受让人善意的判断考虑如下:a.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

为无权处分人;b.考虑转让的价格;c.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d.考虑转让人在交

易时是否形迹可疑;

4.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已登记,已

交付。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

答:

1.劳动生产、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得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

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

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

2.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a.标的须为无主物;b.标的须为动产;

c.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

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a.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

产。

b.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c.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

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

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

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

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善意取得。

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

得物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适用条件:

a.须让与人无处分权;b.以合理价格转让;

c.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d.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

5.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B、保管义务;C、返还义务;

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返还请求权;B、要求失主履行悬赏义务请求权;

6.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

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国有化和没收。

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

的法律事实。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一)所有权的内在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限制

1、界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

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所有权的私法限制

1、权利滥用制度的限制;

2、自卫行为制度的限制;

3、他物权的限制;

(三)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1、环境保护法的限制;

2、征收制度的限制;

3、征用制度的限制;

物权变动的原因、模式及其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原因:

1、法律行为:合意;单方意思表示(物权的抛弃);

2、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

(1)依公共权利发生的物权变动;

(2)依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5)因时效取得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合意=物权变动;

2、形式主义:

a.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b.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c.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3、我国法的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物权变动公示方法:

1、占有(交付) 现实交付(实际交付):物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 观念上的交付: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

付。

交付的方式:a.简易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

2、登记

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登记的种类:a.初始登记;b.更正登记;c.异议登记;d.预告登记;



占有的种类及其保护

占有的种类:

1.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即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

利。(本权)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2.以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划分无权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

占有。

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3.以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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