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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会速记手册《税法》
2022-12-20 | 阅:  转:  |  分享 
  
第 一 章 税 法 总 论
核 心 考 点 1 税 收 执 法
一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范 围 划 分
分 工 征 收 和 管 理 范 围
( 1 ) 关 税 、 船 舶 吨 税 ; ( 2 ) 同 时 负 责 代 征 进 出 口 环 节 的
海 关 系 统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 1 ) 其 他 1 6 个 税 ; ( 2 ) 同 时 代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税 务 系 统
育 附 加
二 、 税 收 收 入 划 分
收 入 划 分 税 种
消 费 税 ( 含 进 口 环 节 海 关 代 征 的 部 分 ) 、 车 辆 购 置 税 、 关 税 、 海
中 央 政 府 固 定
关 代 征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等
收 入 ( 中 央 税 )
记 忆 小 口 诀 : 进 口 消 费 一 车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房 产 税 、 契 税 、 车
地 方 政 府 固 定
船 税 、 环 境 保 护 税 、 烟 叶 税
收 入 ( 地 方 税 )
记 忆 小 口 决 : 三 地 两 房 一 车 船 的 环 保 烟
增 值 税 ( 非 进 口 环 节 的 ) : 铁 路 建 设 基 金 归 中 央 , 其 他 中 央 与 地
方 5 : 5 ;
企 业 所 得 税 : 铁 路 集 团 、 银 行 总 行 、 海 洋 石 油 归 中 央 , 其 他 中 央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与 地 方 6 : 4 ;
方 政 府 共 享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中 央 与 地 方 6 : 4 ( 储 蓄 利 息 除 外 ) ;
入 ( 共 享 税 ) 城 建 税 : 铁 路 集 团 、 银 行 总 行 、 保 险 总 公 司 集 中 缴 纳 的 归 中 央 ,
其 他 归 地 方 ;
资 源 税 : 海 洋 石 油 归 中 央 , 其 他 归 地 方 ;
印 花 税 : 证 券 交 易 归 中 央 , 其 他 归 地 方 。第 二 章 增 值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2 增 值 税 税 率
4 档 税 率 具 体 内 容
① 出 口 货 物 ; ② 国 际 运 输 ( 含 港 澳 台 ) ; ③ 航 天 运 输 ; ④ 向 境 外 ( 含
港 澳 台 ) 提 供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 研 发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设 计 、 节
零 税 率
目 制 作 发 行 、 软 件 、 电 路 设 计 测 试 、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 转 让 技 术 )
① 金 融 业 ; ② 增 值 电 信 ; ③ 现 代 服 务 ( 除 租 赁 ) ; ④ 生 活 服 务 ; ⑤ 转
6 % 让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土 地 , 通 过 省 级 土 地 部 门 设 立 的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补 充 耕 地 , 按 6 % )
① 运 输 业 ; ② 基 础 电 信 ; ③ 邮 政 业 ; ④ 建 筑 服 务 ; ⑤ 不 动 产 租 售 ; ⑥
9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⑦ 初 级 农 产 品 ; ⑧ 农 业 生 产 类 ; ⑨ 生 活 必 需 品 ; ⑩
天 然 气 、 书 报 音 像 、 二 甲 醚 、 宠 物 饲 料
① 常 规 货 物 ; 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 ③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④ 农 机 零 部 件 ;
1 3 %
⑤ 5 个 油 ( 环 氧 大 豆 油 、 氢 化 植 物 油 、 肉 桂 油 、 桉 油 、 香 茅 油 ) ; ⑥
淀 粉 ; ⑦ 麦 芽 ; ⑧ 复 合 胶 ; ⑨ 人 发 ; ⑩ 调 制 乳
核 心 考 点 3 增 值 税 易 混 辨 析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销 售 货 物 : 销 售 有 形 动 产
销 售 货 物 v s 销 售 外 卖
销 售 外 卖 : 生 活 服 务 里 的 餐 饮 业 务
货 物 运 输 : 交 通 运 输 业
货 物 运 输 v s 收 派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里 的 物 流 辅 助
邮 品 寄 递 v s 邮 政 代 理 邮 品 寄 递 、 邮 政 代 理 : 邮 政 服 务
v s 邮 政 储 蓄 邮 政 储 蓄 : 金 融 服 务
宽 带 费 v s 安 装 宽 带 宽 带 费 : 电 信 服 务安 装 宽 带 : 安 装 服 务
光 租 、 干 租 v s 期 租 、 光 租 、 干 租 : 现 代 服 务 里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业 务
湿 租 、 程 租 程 租 、 期 租 、 湿 租 : 交 通 运 输 业
经 营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 租 赁 业 务 , 进 一 步 区 分 动 产 不
经 营 租 赁 v s 融 资 租 赁
动 产
v s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会 议 服 务 v s 不 动 提 供 会 议 服 务 :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 6 % )
产 租 赁 不 动 产 租 赁 : 租 赁
车 贴 广 告 : 动 产 租 赁
车 贴 广 告 v s 房 贴 广 告
房 贴 广 告 : 不 动 产 租 赁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v s 货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 交 通 运 输 业
物 运 输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现 代 服 务 里 的 商 务 辅 助
核 心 考 点 4 视 同 销 售
一 、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的 情 形 :
① 将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
② 总 分 机 构 ( 非 同 一 县 市 ) 移 送 用 于 销 售 的 货 物 ;
③ 自 产 、 委 托 、 外 购 货 物 的 下 列 情 形 :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 个 人 消 费 、 用 于 投 资 、 分 配 、 赠 送
方 式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投 分 送 )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货 物 视 同 销 售 视 同 销 售
外 购 货 物 不 视 同 销 售 视 同 销 售
④ 对 外 提 供 无 偿 服 务 、 无 偿 转 让 不 动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 公 益 公 众 除 外 ) 。
二 、 视 同 发 生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顺 序 :
( 1 ) 按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行 为 的 平 均 售 价 ;
( 2 ) 按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行 为 平 均 售 价 ;
( 3 ) 无 同 类 价 格 , 按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考 呀 呀 提 示 】 组 价 的 特 殊 使 用 — — 有 售 价 , 但 售 价 明 显 偏 低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
但 也 要 核 定 价 格 或 组 价 。
核 心 考 点 5 征 收 率 的 特 殊 规 定
分 类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一 般 纳 税 人
①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过 进 项 税
额 :
( 1 ) 一 般 情 况 下 :
A . 可 享 受 减 免 , 开 普 票 : 售 价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售 价 ÷ ( 1 + 3 % ) × 2 %
( 1 + 3 % ) × 2 %
过 的 旧 固 定 资 ( 2 ) 疫 情 期 间 :
B . 可 放 弃 减 免 , 开 专 票 : 售 价 ÷
产 应 纳 税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 1 + 3 % ) × 3 %
( 1 + 1 % ) × 1 %
② 已 经 抵 扣 过 进 项 税 额 , 开 专
票 : 售 价 ÷ ( 1 + 1 3 % ) × 1 3 %
售 价 ÷ ( 1 + 0 . 5 % ) × 0 . 5 %
二 手 车 经 销 商
【 考 呀 呀 提 示 】 纳 税 人 应 当 开 具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购 买
( 二 手 车 经 销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再 开 具 征 收 率 为 0 . 5 % 的 增
业 务 )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考 呀 呀 提 示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2 0 1 3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购 入 的 2 车 1 艇 ( 小 汽 车 、 摩 托 车 、 游 艇 ) 属 于 购 入 时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过 进 项 税 额 的 情 形 。
核 心 考 点 6 以 旧 换 新 、 还 本 销 售 、 以 物 易 物 的 处 理
类 型 处 理 方 式
按 新 货 物 同 期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 不 得 扣 减 旧 货
一 般 货 物
物 的 收 购 价 格
以 旧 换 新
可 按 销 售 方 实 际 收 取 的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价 款 征 收
金 银 首 饰
增 值 税还 本 销 售 销 售 额 不 得 扣 减 还 本 支 出
分 别 做 购 进 和 销 售 两 笔 业 务 处 理 , 分 别 计 算 进 项 和
以 物 易 物
销 项
核 心 考 点 7 包 装 物 押 金 的 税 务 处 理
类 型 税 务 处 理
① 如 单 独 记 账 核 算 , 时 间 在 1 年 以 内 , 又 未 逾 期 的 , 不 并
入 销 售 额 征 税 ;
一 般 货 物
② 因 逾 期 ( 1 年 为 限 ) 未 收 回 包 装 物 不 再 退 还 的 押 金 , 应
( 包 括 啤 酒 、 黄
并 入 销 售 额 征 税 。
酒 )
【 考 呀 呀 提 示 】 ① 逾 期 包 装 物 押 金 为 含 税 收 入 , 需 换 算 成
不 含 税 价 再 并 入 销 售 额 ; ② 税 率 为 所 包 装 货 物 适 用 税 率 。
除 啤 酒 、 黄 酒 外 的 无 论 是 否 返 还 以 及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 均 应 并 入 当 期 销 售 额
其 他 酒 类 产 品 征 税
核 心 考 点 8 差 额 计 税
类 别 公 式 处 理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销 项 税 额 = ( 卖 出 价 - 买 入 价 ) ÷ ( 1 + 6 % ) × 6 %
销 项 税 额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 政 府 基 金 或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1 + 6 % ) × 6 %
销 售 额 =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含 本 金 ) - 支 付 的 借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 车 辆 购 置 税
销 售 额 =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不 含 本 金 ) - 对 外 支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
租 服 务
券 利 息销 项 税 额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 机 建 费 - 代 售 客 票 款 ) ÷
航 空 运 输
( 1 + 9 % ) × 9 %
销 项 税 额 = (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支 付 给 承 运 方 运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费 ) ÷ ( 1 + 6 % ) × 6 %
销 项 税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支 付 的 住 宿 餐 饮 交
通 签 证 门 票 等 -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 ÷
旅 游 服 务
( 1 + 6 % ) × 6 %
【 考 呀 呀 提 示 】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专 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销 项 税 额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 当 期 可 扣 的 政 府 土 地 款 ) ÷
的 房 地 产 销 售 ( 1 + 9 % ) × 9 %
( 房 地 产 企 业 ) 【 考 呀 呀 提 示 】 土 地 款 的 扣 除 需 按 销 售 比 例 分 摊 到 每 期 扣 除
简 易 计 税 的 建 应 纳 税 额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一 分 包 款 ) ÷ ( 1 + 3 % ) × 3 %
筑 服 务 【 考 呀 呀 提 示 】 分 包 款 包 含 材 料 和 人 工
应 纳 税 额 = ( 收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 购 置 价 款 ) ÷ ( 1 + 5 % ) ×
简 易 计 税 的 不 5 %
动 产 转 让 【 考 呀 呀 提 示 】 购 置 价 款 先 用 发 票 价 款 , 没 有 就 用 契 税 计 税
金 额
核 心 考 点 9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一 、 以 票 抵 扣 ( 取 得 法 定 扣 税 凭 证 、 直 接 抵 扣 ) :
( 1 )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①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②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机 动 车 零 售 环 节 开 具 ) ;
( 2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 3 ) 自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境 内 的 不 动 产 , 从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 农 产 品 计 算 抵 扣
项 目 情 形 计 算 公 式加 工 成 税 率 1 3 % 的 货 物
按 1 0 % ( 9 % + 1 % ) 抵 扣 进 项
( 深 加 工 )
扣 税 率
加 工 成 税 率 9 % 的 货 物 ( 浅
按 9 % 抵 扣 进 项
加 工 )
从 一 般 纳 税 人 处 购 入
进 项 税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扣 税 率
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处 购 入
进 项 税 额 = 购 买 价 款 × 扣 税 率 ;
从 农 业 生 产 者 处 购 入 除 烟 成 本 = 购 买 价 款 × ( 1 - 扣 税 率 ) ;
叶 外 的 农 产 品 可 以 推 导 出 : 进 项 税 额 = 成 本 ÷ ( 1 - 扣
税 率 ) × 扣 税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实 付 价 款 总 额 × ( 1 + 2 0 % )
× 扣 税 率 ;
从 农 业 生 产 者 处 购 入 烟 叶 成 本 = 实 付 价 款 总 额 × ( 1 + 2 0 % ) × ( 1 -
( 烟 叶 税 税 率 2 0 % ) 扣 税 率 ) ;
可 以 推 导 出 : 进 项 税 额 = 成 本 ÷ ( 1 - 扣
税 率 ) × 扣 税 率
三 、 特 殊 项 目 进 项 税 额 处 理 :
按 照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上
纳 税 人 支 付 的 道 路 通 行 费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桥 、 闸 通 行 费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桥 、 闸 通 行 费
纳 税 人 支 付 的 桥 、 闸 通 行 费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 ( 1 + 5 % ) × 5 %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 票 价 + 燃 油 附 加
注 明
程 单 费 ) ÷ ( 1 + 9 % ) × 9 %
旅 客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面 金 额 ÷ ( 1 +
身 份 铁 路 车 票
9 % ) × 9 %
信 息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面 金

票 额 ÷ ( 1 + 3 % ) × 3 %核 心 考 点 1 0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情 形
( 1 ) 购 进 的 专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 免 征 、 集 体 福 利 、 个 人 消 费 的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
【 考 呀 呀 提 示 】 兼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可 以 全 额 抵 扣 ; 专 用 变 兼
用 的 , 可 在 改 变 用 途 的 次 月 按 净 值 率 抵 扣 。
( 2 ) 兼 营 免 税 或 简 易 计 税 项 目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混 用 的 存 货 而 无 法 划 分 用 途
的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 当 月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 免 税 收 入 + 简 易 计 税 收 入 )
÷ 全 部 收 入 ;
( 3 ) 购 进 的 货 物 、 劳 务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发 生 非 正 常 损 失 ;
( 4 ) 企 业 产 品 、 不 动 产 、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发 生 非 正 常 损 失 , 其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 5 )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 娱 乐 服 务 。
【 考 呀 呀 提 示 】 住 宿 和 旅 游 可 以 抵 扣 。第 三 章 消 费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1 1 消 费 税 税 目
税 目 ( 1 5 个 ) 子 目 注 释
1 . 卷 烟 ( 复 合 计 税 )
【 关 注 】 卷 烟 : ( 1 ) 复 合 计 税 ; ( 2 ) 批 发 环
烟 2 . 雪 茄 烟
节 加 征 消 费 税
3 . 烟 丝
1 . 白 酒 ( 复 合 计 税 ) 【 关 注 】
2 . 黄 酒 ( 从 量 计 征 ) ( 1 ) 不 同 酒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不 同

3 . 啤 酒 ( 从 量 计 征 ) ( 2 ) 娱 乐 业 、 饮 食 业 自 制 啤 酒
4 . 其 他 酒 ( 3 ) 调 味 料 酒 不 征 消 费 税
高 档 美 容 、 修 饰 类
生 产 ( 进 口 ) 环 节 销 售 ( 完 税 ) 价 格 ( 不 含 增
化 妆 品 、 高 档 护 肤
高 档 化 妆 品 值 税 ) 在 1 0 元 / 毫 升 或 1 5 元 / 片 及 以 上 的 美
类 化 妆 品 和 成 套
容 、 修 饰 类 化 妆 品 和 护 肤 类 化 妆 品 。
化 妆 品
贵 重 首 饰 及 包 括 翡 翠 、 珍 珠 、 金 银 首 饰 、 钻 石 及 钻 石 饰 品 , 零 售 环 节 征 收 消
珠 宝 玉 石 宝 石 、 宝 石 坯 等 费 税
体 育 上 用 的 发 令 纸 、 鞭 炮 引 线 不 属 于 应 税 消 费
鞭 炮 、 焰 火 —

包 括 汽 油 、 柴 油 、
免 税 : 符 合 条 件 的 纯 生 物 柴 油 ; 成 品 油 生 产 过
石 脑 油 、 溶 剂 油 、
成 品 油 程 中 , 作 燃 料 、 动 力 及 原 料 消 耗 掉 的 自 产 成 品
航 空 煤 油 、 润 滑
油 。
油 、 燃 料 油 。
小 汽 车 、 中 轻 型 商 ( 1 ) 购 进 乘 用 车 或 中 轻 型 商 用 客 车 整 车 改 装
用 客 车 、 超 豪 华 小 生 产 的 汽 车 , 征 收 消 费 税
小 汽 车
汽 车 ( 零 售 价 格 ( 2 ) 电 动 汽 车 、 沙 滩 车 、 雪 地 车 、 卡 丁 车 、
1 3 0 万 元 及 以 上 ) 高 尔 夫 车 不 征 消 费 税( 3 ) 超 豪 华 小 汽 车 : 零 售 环 节 加 征 消 费 税 。
轻 便 摩 托 车 、 摩 托 气 缸 容 量 2 5 0 毫 升 ( 不 含 ) 以 下 的 小 排 量 摩 托
摩 托 车
车 ( 两 轮 、 三 轮 ) 车 不 征 消 费 税
高 尔 夫 球 及
— 包 括 球 包 、 球 杆 、 球 袋 等
球 具
高 档 手 表 — 不 含 增 值 税 每 只 1 0 0 0 0 元 以 上
游 艇 — 8 米 < 长 度 < 9 0 米 , 玻 璃 钢 、 铝 合 金 等 材 制
木 制 一 次 性
— 不 包 括 其 他 木 筷 和 筷 子
筷 子
包 括 实 木 复 合 地 板 、 实 木 指 接 地 板 、 素 板 、 饰
实 木 地 板 —
漆 地 板
包 括 原 电 池 、 蓄 电 池 、 燃 料 电 池 、 太 阳 能 电 池
电 池 —
和 其 他 电 池
涂 料 — 液 体 或 固 体 材 料
核 心 考 点 1 2 消 费 税 纳 税 环 节
特 殊 单 一 环 节 零 售 环 节 金 银 首 饰 、 钻 石 及 钻 石 饰 品 、 铂 金 首 饰
批 发 环 节 加 征 卷 烟
双 环 节
零 售 环 节 加 征 超 豪 华 小 汽 车 ( 税 率 1 0 % )
核 心 考 点 1 3 消 费 税 计 算 公 式
一 、 直 接 对 外 销 售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
三 种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依 据 计 税 公 式
① 从 价 定 率 计 税 销 售 额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 比 例 税 率
② 从 量 定 额 计 税 ( 啤 酒 、
销 售 数 量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数 量 × 单 位 税 额
黄 酒 、 成 品 油 )③ 复 合 计 税 ( 白 酒 、 卷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 比 例 税 率 +
烟 ) 量 销 售 数 量 × 单 位 税 额
二 、 消 费 税 组 价 公 式 :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 成 本 + 利 润 ) ÷ ( 1 - 消 费 税
计 算 税 率 )
委 托 加 工 环 节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 材 料 成 本 + 加 工 费 ) ÷ ( 1
计 算 - 消 费 税 税 率 )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应 纳 消 费 税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 ÷ ( 1
的 计 算 - 消 费 税 税 率 )
【 考 呀 呀 提 示 】 有 同 类 价 按 照 同 类 均 价 ( “ 换 投 抵 ” 消 费 税 是 用 最 高 价 ) , 无 同
类 价 则 组 价 。
核 心 考 点 1 4 委 托 加 工
( 1 ) ①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受 托 方 在 交 货 时 已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 委 托 方
将 收 回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以 不 高 于 受 托 方 的 计 税 价 格 出 售 的 , 为 直 接 出 售 , 不 再
缴 纳 消 费 税 ; ② 委 托 方 以 高 于 受 托 方 的 计 税 价 格 出 售 的 , 不 属 于 直 接 出 售 , 需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消 费 税 , 在 计 税 时 准 予 扣 除 受 托 方 已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
( 2 )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受 托 方 没 有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 则 应 按 照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的 规 定 , 对 受 托 方 处 以 应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5 0 %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章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1 5 居 民 企 业 与 非 居 民 企 业 判 断 标 准

判 定 标 准 纳 税 义 务 税 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注 册 地 标 全
居 准 ) 面
民 纳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企 税 境 外 的 全 部 所 得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 实 际 管
业 义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标 准 )

2 5 %
①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在 中
境 内 的 所 得 ;
取 得 所 得 与 设 立 的 机
国 境

②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内 设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立 机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构 、

所 得

场 所

取 得 所 得 与 设 立 的 机
业 2 0 %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就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优 惠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的 所 得 纳 税 税 率 是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1 0 % )
核 心 考 点 1 6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种 类 税 率 适 用 对 象
基 本 税 率 2 5 % 居 民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且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2 0 % ( 优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惠 税 率 是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1 0 % )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小 微 企 业 标 准 : 3 0 0 万 , 3 0 0 人 , 5 0 0 0
万 ) :
( 1 ) 2 0 1 9 . 0 1 . 0 1 至 2 0 2 0 . 1 2 . 3 1 : 所 得 ≤ 1 0 0 万 的 部
分 减 按 2 5 % 征 收 且 税 率 2 0 % ( 相 当 于 5 % 税 率 ) ;
2 0 %
2 0 2 1 . 0 1 . 0 1 至 2 0 2 2 . 1 2 . 3 1 : 所 得 ≤ 1 0 0 万 的 部 分 减
按 1 2 . 5 % 征 收 且 税 率 2 0 % ( 相 当 于 2 . 5 % 税 率 ) ;
( 2 ) 所 得 1 0 0 万 ~ 3 0 0 万 的 部 分 减 按 5 0 % 征 收 且 税
优 惠 税 率
率 2 0 % ( 相 当 于 1 0 % 税 率 )
( 1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2 ) 经 认 定 的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 3 )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1 5 %
( 4 ) 从 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 5 ) 注 册 在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并 实 质 性 运 营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核 心 考 点 1 7 综 合 题 中 高 频 的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相 关 规 定
① 合 理 的 、 实 际 已 发 放 的 可 以 扣 除 ;
工 资 薪 金 ② 劳 务 派 遣 工 :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扣 除 ,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作 为 劳 务 费 扣 除 ;③ 残 疾 人 工 资 加 计 1 0 0 % 扣 除 ;
④ 股 权 激 励 :
立 即 可 行 权 : 工 资 薪 金 = ( 行 权 公 允 价 - 职 工 支 付 价 ) × 数 量 ;
有 等 待 期 : 等 待 期 内 纳 税 调 增 , 实 际 行 权 时 按 以 上 公 式 计 算
工 资 薪 金
职 工 福 利 费 工 资 薪 金 × 1 4 %
工 资 薪 金 × 8 %
教 育 经 费 ( 无 期
【 考 呀 呀 提 示 】 ①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职 工 培 训 费 全 额 扣 除 ; ② 核
限 结 转 扣 除 )
电 企 业 操 纵 员 培 养 费 作 为 成 本 全 额 扣 除 。
工 会 经 费 工 资 薪 金 × 2 %
限 额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企 税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 1 5 % 或 3 0 %
广 宣 费 ( 无 期 限
【 考 呀 呀 提 示 】 ① 化 妆 品 制 造 或 销 售 、 医 药 制 造 、 饮 料 制 造
结 转 扣 除 )
( 不 含 酒 ) 为 3 0 % , 其 他 企 业 为 1 5 % ; ② 烟 草 企 业 的 不 得
扣 除 ; ③ 筹 建 期 间 可 据 实 扣 除
两 个 标 准 孰 低 计 量 :
限 额 1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企 税 视 同 销 售 收
业 务 招 待 费 入 ) × 5 ‰ ;
限 额 2 : 业 务 招 待 费 发 生 额 的 6 0 %
【 考 呀 呀 提 示 】 筹 建 期 间 可 按 发 生 额 6 0 % 扣 除
( 1 ) 限 额 扣 除 : 利 润 总 额 × 1 2 %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考 呀 呀 提 示 】 必 须 通 过 公 益 团 体 或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捐 赠 ,
( 超 过 部 分 可
直 接 捐 赠 不 得 扣 除 。
结 转 3 年 扣 除 )
( 2 ) 据 实 扣 除 : 受 赠 对 象 为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 新 冠 防 疫 ( 该捐 赠 不 计 入 上 面 的 扣 除 限 额 )
( 1 ) 为 企 业 购 买 财 产 险 、 特 殊 工 种 人 身 安 全 险 、 为 职 工 购
买 的 基 本 险 可 以 据 实 扣 除 ;
保 险 费 ( 2 ) 限 额 扣 除 : 为 职 工 购 买 的 补 充 养 老 、 医 疗 : 分 别 ≤ 工
资 薪 金 的 5 % ;
( 3 ) 不 得 扣 除 : 其 他 商 业 险
( 1 ) 普 通 企 业 :
① 一 般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7 5 %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 7 5 %
摊 销 ;
②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 税 前 可 扣 的 研 发 费 = 境 内 研 发 费 × 1 7 5 % +
境 外 研 发 费 + M i n ( 境 外 研 发 费 × 8 0 % × 7 5 % , 境 内 研 发 费 ×
研 发 费 用
2 / 3 × 7 5 % )
( 2 ) 制 造 业 业 务 占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5 0 % 以 上 的 制 造 业
企 业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 0 0 % 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 0 0 % 在 税 前 摊 销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收 入 - 成 本 税 费 ) 在 5 0 0 万 以 内 的 免 税 , 超
技 术 转 让
过 5 0 0 万 的 减 半
结 转 5 年 : 一 般 企 业
弥 补 亏 损 结 转 1 0 年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结 转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不 得 扣 除 的 各 种 预 提 费 用 、 减 值 准 备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款 ;
税 收 滞 纳 金 ;
罚 金 罚 款 、 被 没 收 财 物 ( 违 约 金 、 罚 息 可 扣 除 ) ;
赞 助 支 出 、 非 广 告 性 支 出 、 非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企 业 间 无 商 业 实 质 的 管 理 费 、 内 营 机 构 间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间 利 息
第 五 章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1 8 居 民 个 人 与 非 居 民 个 人 判 定
纳 税 义 务 人 判 定 标 准 举 例 征 税 对 象
( 1 )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的 中 国
( 1 )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的
公 民 和 外 国 侨 民 ;
个 人
1 . 居 民 个 人 ( 2 ) 从 1 月 1 日 起 至 1 2 月
( 2 )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 境 内 + 境
( 负 无 限 纳 3 1 日 止 , 在 中 国 境 内 累 计 居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在 中 国 境 外 所 得
税 义 务 ) 住 满 1 8 3 天 的 外 国 人 、 海 外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1 8 3 天 的 个
侨 胞 和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同

胞 。
( 1 )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且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 没 有 在 中
2 . 非 居 民 个 不 居 住 的 个 人 国 境 内 居 住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人 ( 负 有 限 ( 2 )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内 居 住 天 数 累 计 不 满 1 8 3 天 境 内 所 得
纳 税 义 务 ) 度 内 在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不 满 的 外 籍 人 员 、 华 侨 或 港 澳 台
1 8 3 天 的 个 人 同 胞 。核 心 考 点 1 9 纳 税 人 所 得 的 适 用 税 目 ( 9 个 )
混 合 制 模 式 税 目 具 体 内 容 计 征 方 式
1 . 工 资 、 薪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累 金 、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计 预 扣 预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缴 率 ) 所 得
2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预 个 人 独 立 从 事 各 种 非 雇 用 的 各 种 劳 务
扣 率 2 0 % 、 所 取 得 的 所 得 。 ( 如 : 非 雇 佣 关 系 的 个
3 0 % 、 人 兼 职 )
4 0 % , 加 成 按 月 、 按 次 预 扣
综 合 征 收
征 收 ) 预 缴 ;
( 居 民 个 人
年 终 合 并 汇 算 清
3 . 稿 酬 所 个 人 因 其 作 品 以 图 书 、 报 刊 形 式 出 版 、
适 用 )
缴 。
得 发 表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 预 扣 率 【 考 呀 呀 提 示 】 稿 酬 收 入 的 8 0 % 再 减 按
2 0 % ) 7 0 % 计 算
① 个 人 ( 包 括 权 利 继 承 人 ) 提 供 专 利 权 、
4 . 特 许 权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使 用 费 所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② 提 供

著 作 权 的 使 用 权 ( 版 权 ) 所 得 , 但 不 包
( 预 扣 率
括 稿 酬 ; ③ 作 者 将 自 己 的 文 字 作 品 手 稿
2 0 %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拍 卖 取 得 的 所 得 。
5 . 经 营 所 个 体 工 商 户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得 所 得 ( 业 主 为 纳 税 人 )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按 年 计 算 , 按 季
分 类 征 收 ( 五 级 超 投 资 人 、 合 伙 企 业 的 个 人 合 伙 人 来 源 于
预 缴 , 自 行 申 报
额 累 进 税 境 内 注 册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生
率 ) 产 、 经 营 的 所 得6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税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 机 器 设 备 、 车 船 以 及
率 2 0 % ,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1 0 % )
7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个 人 拥 有 债 权 、 股 权 等 而 取 得 的 利 息 、
按 次 计 征 , 代 扣
得 ( 税 率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代 缴
2 0 % )
8 . 财 产 转 个 人 转 让 有 价 证 券 、 股 权 、 合 伙 企 业 中
让 所 得 ( 税 的 财 产 份 额 、 不 动 产 、 机 器 设 备 、 车 船
率 2 0 % )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9 . 偶 然 所
指 个 人 得 奖 、 中 奖 、 中 彩 以 及 其 他 偶 然
得 ( 税 率
性 质 的 所 得
2 0 % )
核 心 考 点 2 0 居 民 综 合 所 得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的 计 算
按 年 汇 算 清 缴
税 目 预 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综 合 每 月 预 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本 年 累 计 工 薪 收 入 应 纳 税 额 所 得
所 得 1 . 工 资 、 薪 - 5 0 0 0 元 × 当 年 截 至 本 月 的 月 份 数 量 - 累 计 专 额 = 全 年 应 税 收
( 需 金 所 得 项 扣 除 - 累 计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不 考 虑 大 病 医 疗 ) 入 额 - 6 0 0 0 0 元
要 先 - 累 计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 全 年 专 项 扣 除
预 ① ≥ 4 0 0 0 元 : 收 入 × 8 0 % × 劳 务 报 酬 预 扣 预 缴 ( 三 险 一 金 ) -
2 . 劳 务 报
缴 , 税 率 - 速 扣 数 ; 全 年 专 项 附 加
酬 所 得
年 终 ② ≤ 4 0 0 0 元 : ( 收 入 - 8 0 0 ) × 2 0 % 扣 除 - 全 年 其 他
汇 算 扣 除
3 . 特 许 权 ① ≥ 4 0 0 0 元 : 收 入 × 8 0 % × 2 0 % ;清 使 用 费 所 ② ≤ 4 0 0 0 元 : ( 收 入 - 8 0 0 ) × 2 0 %
缴 ) 得
4 . 稿 酬 所
① ≥ 4 0 0 0 元 : 收 入 × 8 0 % × 7 0 % × 2 0 % ;

② ≤ 4 0 0 0 元 : ( 收 入 - 8 0 0 ) × 7 0 % × 2 0 %
核 心 考 点 2 1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标 准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标 准 要 求
( 1 ) 3 岁 以 上 — —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完 成 ;
( 2 ) 夫 妻 1 人 扣 或 2 人 各 扣 5 0 % ;
1 . 子 女 教 育 每 月 扣 每 个 子 女 1 0 0 0 元
( 3 ) 在 境 外 接 受 教 育 的 , 应 留 存
境 外 学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 留 学 签 证 等
相 关 教 育 的 证 明 资 料 备 查 。
① 为 独 生 子 女 每 月 扣 2 0 0 0 ( 1 ) 老 人 6 0 岁 以 上
元 ; ( 2 ) 年 满 6 0 岁 的 父 母 以 及 子 女 均
2 . 赡 养 老 人
② 非 独 生 子 女 每 人 每 月 最 多 已 去 世 的 年 满 6 0 岁 的 祖 父 母 、 外
扣 1 0 0 0 元 祖 父 母 ;
月 扣 1 0 0 0 元 , 扣 除 期 限 最 ( 1 ) 首 套 购 房 ;
3 . 房 贷
长 不 得 超 过 2 4 0 个 月 ( 2 ) 1 人 扣 或 双 方 约 定
① 直 辖 市 、 省 会 、 计 划 单 列 市 :
月 扣 除 1 5 0 0 元 ; ② 上 述 之 外
的 户 籍 人 口 > 1 0 0 万 的 : 月 扣 夫 妻 双 方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相 同 的 , 只
4 . 房 租
除 1 1 0 0 元 ; ③ 上 述 之 外 的 户 能 由 一 方 扣
籍 人 口 ≤ 1 0 0 万 的 : 月 扣 除
8 0 0 元
5 . 大 病 医 疗 年 8 0 0 0 0 元 限 额 内 据 实 扣 除 纳 税 人 个 人 负 担 的 超 过 基 本 医 保1 5 0 0 0 元 部 分
境 内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定 额 扣
每 月 4 0 0 元 ( 每 年 4 8 0 0 元 ) 除 ; 同 一 学 历 ( 学 位 ) 继 续 教 育 扣
6 . 继 续 教 育 除 期 不 得 超 过 4 8 个 月
技 能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继 续 教 育 、 专 业
取 得 证 书 当 年 一 次 性 3 6 0 0 元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继 续 教 育 支 出
核 心 考 点 2 2 居 民 分 类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税 目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出 租 普 通 ① ≥ 4 0 0 0 元 : 收 入 × 8 0 % × 2 0 % ;
财 产 ② ≤ 4 0 0 0 元 : ( 收 入 - 8 0 0 ) × 2 0 %
① ≥ 4 0 0 0 元 : ( 月 收 入 - 税 费 基 金 - 修 缮 费 - 支 付 的 租 金 ) ×
财 产 租 赁
8 0 % × 1 0 % ;
出 租 住 房 ② ≤ 4 0 0 0 元 : ( 月 收 入 - 税 费 基 金 - 修 缮 费 - 支 付 的 租 金 - 8 0 0 )
× 1 0 % 。
【 考 呀 呀 提 示 】 修 缮 费 以 每 月 8 0 0 元 为 限 额 无 期 限 结 转 扣 除
财 产 转 让 基 本 计 算 公 式 : ( 收 入 - 原 值 - 合 理 费 用 ) × 2 0 %
利 息 、 股 息 红
收 入 × 2 0 %

偶 然 所 得 收 入 × 2 0 %第 六 章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法 和 烟 叶 税

核 心 考 点 2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法
一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缴 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① 市 区 ( 7 % )
税 率 ② 县 城 、 镇 ( 5 % )
③ 不 在 市 区 、 县 城 、 镇 ( 1 % )
应 纳 税 额 = ( 纳 税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实 际 缴 纳 的 消 费
应 纳 税 额
税 税 额 ) × 适 用 税 率
纳 税 环 节 、
地 点 、 时 间 、 同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期 限
二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应 纳 教 育 费 附 加 =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3 %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2 %
其 他 规 定 同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核 心 考 点 2 4 烟 叶 税 法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收 购 烟 叶 的 单 位 ( 不 包 括 个 人 )
征 税 范 围 晾 晒 烟 叶 、 烤 烟 叶
税 率 比 例 税 率 — — 2 0 %应 纳 税 额 =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税 率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 考 呀 呀 提 示 】 价 外 补 贴 统 一 按 烟 叶 收 购 价 款 的 1 0 % 计 算 。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收 购 价 款 × ( 1 + 1 0 %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纳 税 人 收 购 烟 叶 的 当 天
时 间
纳 税 地 点 收 购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期 限 烟 叶 税 按 月 计 征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月 终 了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第 七 章 关 税 法 和 船 舶 吨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2 5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 出 口 货 物 的 发 货 人 、 进 出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纳 税 义 务 人
( 或 者 推 定 的 所 有 人 )
征 税 对 象 准 许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和 物 品
① 从 价 税 应 纳 税 额 :
关 税 应 纳 税 关 税 税 额 = 应 税 进 ( 出 ) 口 货 物 数 量 × 单 位 完 税 价 格 × 税 率
额 的 计 算 ② 从 量 税 应 纳 税 额 :
关 税 税 额 = 应 税 进 ( 出 ) 口 货 物 数 量 × 单 位 货 物 税 额
1 . 申 报 时 间 : 进 口 : 自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境 之 日 起 1 4 日 内 ; 出
口 : 在 运 抵 海 关 监 管 区 后 装 货 的 2 4 小 时 以 前 ;
关 税 缴 纳
2 . 纳 税 期 限 : 应 在 海 关 填 发 税 款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 可 延 期 缴 纳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
关 税 滞 纳 金 金 额 = 滞 纳 关 税 税 额 × 滞 纳 金 征 收 比 率 ( 万 分 之 5 )
关 税 滞 纳 金
× 滞 纳 天 数核 心 考 点 2 6 船 舶 吨 税
征 税 范 围 自 我 国 境 外 港 口 进 入 境 内 港 口 的 船 舶
税 率 定 额 税 率 ( 分 为 优 惠 税 率 和 普 通 税 率 )
应 纳 税 额 = 船 舶 净 吨 位 × 定 额 税 率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 考 呀 呀 提 示 】 拖 船 每 1 千 瓦 = 净 吨 位 0 . 6 7 吨 ; 无 法 提 供
算 ( 海 关 征 收 ) 净 吨 位 证 明 文 件 的 游 艇 , 按 照 发 动 机 功 率 每 千 瓦 折 合 净 吨 位
0 . 0 5 吨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应 税 船 舶 进 入 港 口 当 日
时 间
海 关 填 发 吨 税 缴 款 凭 证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 未 按 期 缴 清 税 款 的 ,
纳 税 期 限 自 滞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至 缴 清 税 款 之 日 止 ,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 万
分 之 5 的 滞 纳 金
( 1 ) 补 征 追 征 : 同 关 税
( 2 ) 退 还 :
征 收 管 理
① 海 关 发 现 : 2 4 小 时 通 知 办 理 退 款 + 利 息 ;
② 纳 税 人 发 现 : 3 年 内 退 + 利 息
第 八 章 资 源 税 和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2 7 资 源 税
纳 税 义 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及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开 发 应 税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人 个 人
税 率 以 比 例 税 率 为 主 , 个 别 的 定 额 税 率
计 税 依 据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 销 售 量【 考 呀 呀 提 示 】 关 于 运 杂 费 用 : 计 入 销 售 额 中 的 相 关 运 杂 费 用 ,
凡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凭 据 的 , 准 予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除 。
① 从 价 定 率 方 式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 不 含 增 值 税 ) 销 售 额 × 适 用 税 率
的 计 算 ② 从 量 定 额 方 式 :
应 纳 税 额 = 课 税 数 量 × 单 位 税 额
①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纳 税 义 务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日 ;
发 生 时 间
② 自 用 应 税 产 品 的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移 送 应 税 产 品 的 当 日 。
①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 自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纳 税 期 限
② 按 次 缴 纳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纳 税 地 点 矿 产 品 的 开 采 地 或 者 海 盐 的 生 产 地 缴 纳 资 源 税
核 心 考 点 2 8 环 境 保 护 税
纳 税 义 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直 接 向
人 环 境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税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 工 业 ) 等 应 税 污 染 物
( 1 )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
① 计 税 依 据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折 合 的 污 染 当 量 数
② 应 纳 税 额 = 污 染 当 量 数 × 适 用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2 )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
的 计 算 ① 计 税 依 据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折 合 的 污 染 当 量 数
②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当 量 数 = 该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 该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当 量 值
③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应 纳 税 额 = 污 染 当 量 数 × 适 用 税 额( 3 )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
① 计 税 依 据 : 固 体 废 物 的 排 放 量
② 应 纳 税 额 = ( 当 期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量 - 当 期 固 体 废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量 - 当 期 固 体 废 物 的 贮 存 量 - 当 期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 量 ) ×
适 用 税 额
( 4 ) 应 税 噪 声 :
① 计 税 依 据 :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分 贝 数 确 定
② 应 纳 税 额 =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分 贝 数 对 应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 ( 按 月 )
纳 税 义 务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当 日
发 生 时 间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的 : 自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 按 次 申 报 缴 纳 的 :
纳 税 期 限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 5 内
纳 税 地 点 向 应 税 污 染 排 放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第 九 章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法 和 耕 地 占
用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2 9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一 、 纳 税 义 务 人
情 形 纳 税 义 务 人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其 土 地 的 实 际 使 用 人 和 代 管 人 为 纳 税 人
在 土 地 所 在 地 的土 地 使 用 权 未 确 定 或 权 属 纠 纷 未 实 际 使 用 人 为 纳 税 人
解 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共 有 的 共 有 各 方 都 是 纳 税 人 , 分 别 纳 税
承 租 集 体 所 有 建 设 用 地 的 直 接 从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承 租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二 、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
“ 年 ” 应 纳 税 额 = 实 际 占 用 应 税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 适 用 税 额
【 考 呀 呀 提 示 】 ( 1 ) 确 定 “ 实 际 占 用 应 税 土 地 面 积 ” 的 先 后 顺 序 : ① 测 定 ; ②
证 书 ; ③ 申 报 。
( 2 ) 单 独 建 造 的 地 下 建 筑 物 按 证 书 面 积 减 半 征 收 , 没 有 证 书 的 按 照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
三 、 征 收 管 理
纳 税 人 购 置 新 建 商 品
自 房 屋 交 付 使 用 之 次 月 起

自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房
纳 税 人 购 置 存 量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签 发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之
次 月 起
纳 税 人 出 租 、 出 借 房 产 自 交 付 出 租 、 出 借 房 产 之 次 月 起
纳 税 义
由 受 让 方 从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土 地 时 间 之 次
务 发 生 以 出 让 或 转 让 方 式 有
月 起
时 间 偿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合 同 未 约 定 交 付 土 地 时 间 的 , 由 受 让 方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次 月 起
纳 税 人 新 征 用 的 耕 地 自 批 准 征 用 之 日 起 满 1 年 时 开 始
纳 税 人 新 征 用 的 非 耕
自 批 准 征 用 次 月 起 缴 纳

【 考 呀 呀 提 示 】 转 让 所 有 权 的 , 应 纳 税 款 计 算 截 止 当 月 底纳 税 地
在 土 地 所 在 地 缴 纳

纳 税 期 按 年 计 算 、 分 期 缴 纳 ,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限 府 确 定
核 心 考 点 3 0 耕 地 占 用 税
占 用 耕 地 建 设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纳 税 义
【 考 呀 呀 提 示 】 经 批 准 占 地 的 : 纳 税 人 为 审 批 文 件 中 的 建 设 用 地 人
务 人
( 未 标 明 的 为 申 请 人 ) ; 未 经 批 准 占 地 的 : 纳 税 人 为 实 际 用 地 人
包 括 纳 税 人 占 用 耕 地 建 设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国
征 税 范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围 【 考 呀 呀 提 示 】 耕 地 是 指 用 于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 包 括 菜 地 、 园 地
( 花 圃 、 苗 圃 、 茶 园 、 果 园 、 桑 园 和 其 他 种 植 经 济 林 木 的 土 地 ) 。
实 行 地 区 差 别 定 额 税 率 ( 一 次 性 征 收 )
加 收 :
( 1 ) 在 人 均 耕 地 低 于 0 . 5 亩 的 地 区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可 以 根
税 率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 提 高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适 用 税 额 , 但 提 高 的 部 分
不 得 超 过 确 定 适 用 税 额 的 5 0 % ;
( 2 )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 应 当 按 照 适 用 税 额 加 征 5 0 %
纳 税 义 纳 税 人 收 到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占 用 耕 地 手 续 的 书 面 通 知 的 当
务 发 生 日 。 纳 税 人 应 当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申 报 缴 纳 。
时 间
应 纳 税
=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 适 用 税 率 ( 1 5 0 % 基 本 农 田 )
额第 十 章 房 产 税 法 、 契 税 法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3 1 房 产 税 的 计 算
计 税 方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房 产 计 税 余 值 ( 原 值 扣 除 1 0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房 产 原 值
- 3 0 % ) × ( 1 - 扣 除 比 例 ) × 1 . 2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房 产 原 价
工 业 用 地 下 原 价 的 5 0 ~ 6 0 %
从 价 计 1 . 2 % × ( 5 0 ~ 6 0 % ) × ( 1 - 扣 除 比
建 筑 计 算 原 值
征 例 ) × 1 . 2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房 产 原 价
商 业 和 其 他 原 价 的 7 0 ~ 8 0 %
× ( 7 0 ~ 8 0 % ) × ( 1 - 扣 除 比
用 地 下 建 筑 计 算 原 值
例 ) × 1 . 2 %
从 租 计 1 2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 租 金 收 入 ×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房 屋 租 金 收 入
征 或 4 % 1 2 % ( 个 人 为 4 % )
核 心 考 点 3 2 契 税
纳 税 义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承 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务 人
( 1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征 税
( 2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不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和 土 地 经 营 权 的 转
范 围
移 )( 3 ) 房 屋 买 卖 :
以 下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 视 同 买 卖 房 屋 :
① 以 房 产 抵 债 或 实 物 交 换 房 屋 : 由 产 权 承 受 人 , 按 房 产 现 值 缴 纳 契

② 以 房 产 作 投 资 、 入 股 : 由 产 权 承 受 方 按 契 税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契 税 。
【 考 呀 呀 提 示 】 以 自 有 房 产 作 股 投 入 本 人 独 资 经 营 的 企 业 , 免 纳 契
税 。
③ 买 房 拆 料 或 翻 建 新 房 : 买 房 人 为 契 税 的 纳 税 人
( 4 ) 房 屋 赠 与 :
与 继 承 要 加 以 区 分 :
① 法 定 继 承 人 ( 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继 承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不 征 收 契 税 ;
② 非 法 定 继 承 人 根 据 遗 嘱 承 受 死 者 生 前 的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属 于 赠
与 行 为 , 应 征 收 契 税 。
以 获 奖 方 式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 实 质 上 是 接 受 赠 与 房 产 的 行 为 , 也 应 缴
纳 契 税
( 5 ) 房 屋 互 换 :
以 作 价 投 资 ( 入 股 ) 、 偿 还 债 务 、 划 转 、 奖 励 等 方 式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征 收 契 税 。
税 率 3 % - 5 % 的 幅 度 税 率
( 1 ) 以 房 抵 债 、 实 物 换 房 , 按 折 价 款 交 税 ( 算 真 实 卖 价 ) ;
计 税 依
( 2 ) 土 地 、 房 屋 互 换 , 差 额 计 税 , 谁 掏 钱 谁 交 税 ;

( 3 ) 分 期 购 房 一 次 交 税
应 纳 税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依 据 × 税 率

纳 税 义 签 订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的 当 日 , 或 者 取 得 其 他 具 有 土 地 、 房务 发 生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的 当 天
时 间
纳 税 地
在 土 地 、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征 收 机 关 缴 纳

核 心 考 点 3 3 土 增 增 值 税
一 、 不 同 销 售 情 况 对 应 的 扣 除 项 目 :
情 形 可 扣 除 项 目
( 1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2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
房 企 新 房 销 售 ( 3 )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 4 ) 转 让 有 关 税 金 : 城 建 税 、 附 加 税 ;
( 5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加 计 扣 除 )
( 1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其 他 企 业 新 房 ( 2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
销 售 ( 3 )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 4 ) 转 让 有 关 税 金 : 城 建 税 、 附 加 税 、 印 花 税
( 1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2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评 估 费 可 扣 ) ;
( 3 ) 转 让 有 关 税 金 : 城 建 税 、 附 加 税 、 印 花 税
存 量 房 销 售
( 1 ) 购 房 发 票 价 每 年 加 计 5 %
( 2 ) 转 让 有 关 税 金 : 城 建 税 、 附 加 税 、 印 花 税 、 契 税
【 考 呀 呀 提 示 】 按 评 估 价 计 税 不 扣 契 税 ; 按 发 票 价 可 扣 契 税 。
( 1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只 卖 地
( 2 ) 转 让 有 关 税 金 : 城 建 税 、 附 加 税 、 印 花 税
二 、 土 地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步 骤 :第 一 步 , 计 算 收 入 总 额 — — 题 目 给 出 ( 不 含 增 值 税 收 入 )
第 二 步 , 计 算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第 三 步 , 计 算 出 增 值 额 : 增 值 额 = 收 入 总 额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第 四 步 , 计 算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间 的 比 例 , 以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的 档 次 和 对
应 的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增 值 率 = 增 值 额 ÷ 扣 除 项 目 × 1 0 0 %
第 五 步 , 套 用 公 式 计 算 税 额 。
第 十 一 章 车 辆 购 置 税 法 、 车 船 税 法 和
印 花 税 法
核 心 考 点 3 4 车 辆 购 置 税
纳 税 义 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购 置 汽 车 、 有 轨 电 车 、 汽 车 挂 车 、 排 气 量
人 超 过 1 5 0 毫 升 的 摩 托 车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汽 车 、 有 轨 电 车 、 汽 车 挂 车 、 排 气 量 超 过 1 5 0 毫 升 的 摩 托 车
【 考 呀 呀 提 示 】 地 铁 、 轻 轨 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 装 载 机 、 平 地
征 税 范 围
机 、 挖 掘 机 、 推 土 机 等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 以 及 起 重 机 ( 吊 车 ) 、
叉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 不 属 于 应 税 车 辆
税 率 统 一 比 例 税 率 1 0 %
( 1 ) 购 买 自 用 应 税 车 辆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依 据 × 税 率 1 0 %
( 2 ) 进 口 自 用 应 税 车 辆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 消 费 税 ) ×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 3 ) 其 他 自 用 应 税 车 辆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 税 率
( 4 ) 已 经 办 理 免 税 、 减 税 手 续 的 车 辆 因 转 让 、 改 变 用 途 等应 纳 税 额 = 初 次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确 定 的 计 税 价 格 × ( 1 - 使 用
年 限 × 1 0 % ) × 1 0 % - 已 纳 税 额
核 心 考 点 3 5 车 船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车 辆 、 船 舶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依 法 应 当 在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船 舶 ;
依 法 不 需 要 在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在 单 位 内 部 场 所 行 驶 或 者 作
征 税 范 围 业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船 舶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租 入 外 国 籍 船 舶 , 不 征 收 车 船 税 ; 境 内 单 位 将
船 舶 出 租 到 境 外 的 , 应 依 法 征 收 车 船 税
( 1 ) 乘 用 车 、 摩 托 车 、 客 车 — — 每 辆
( 2 ) 货 车 、 其 他 车 辆 — — 整 备 质 量 每 吨
税 目
( 3 ) 机 动 船 舶 — — 净 吨 位 每 吨
( 4 ) 游 艇 — — 艇 身 长 度 每 米
应 纳 税 额 的 应 纳 税 额 = ( 年 应 纳 税 额 ÷ 1 2 ) × 应 纳 税 月 份 数
计 算
( 1 ) 纳 税 期 限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取 得 车 船 所 有 权 或 者 管
理 权 的 当 月 ;
( 2 ) 纳 税 地 点 : 车 船 的 登 记 地 或 者 车 船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在
征 收 管 理
地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的 车 船 , 车 船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为 车 船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 3 ) 纳 税 申 报 : 按 年 申 报 , 分 月 计 算 , 一 次 性 缴 纳 。核 心 考 点 3 6 印 花 税
类 别 税 目 税 率 纳 税 人
借 款 合 同 (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不 包 括 银 行 同 业 万 分 之
拆 借 合 同 ) 0 . 5
①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
千 分 之
②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
1
③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
① 购 销 合 同 ( 电 网 与 用 户 之 间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 不 征 ) ;
②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包 括 : 总 包 、 分 包 、
立 合 同
合 同
转 包 ) ; 万 分 之

③ 技 术 合 同 ( 包 括 开 发 , 转 让 , 咨 询 , 服 务 ; 专 利 申 3
请 权 转 让 、 非 专 利 技 术 转 让 等 属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 考 呀 呀 提 示 】 不 包 括 法 律 , 会 计 , 审 计 等 咨 询 合

①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
③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 只 算 运 费 , 不 算 装 卸 费 、 保
险 费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包 括 : 财 产 所 有 权 、 版 权 、 商 标
万 分 之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5
书 据 转 让 、 商 品 房 销 售 ) 立 据 人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 专 利 权 转 让 、 专 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属 于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营 业 资 金 账 簿 ( “ 实 收 资 本 ” 、 “ 资 本 公 积 ” ) 立 账 簿
账 簿
账 簿 减 半 征 收 人其 他 营 业 账 簿 ( 免 税 ) 按 件 贴

权 利 、 许 可 证 照 ( 四 证 一 照 : 房 屋 产 权 证 、 土 地
证 照 领 受 人
5 元 / 件
使 用 证 、 商 标 注 册 证 、 专 利 证 、 营 业 执 照 )
第 十 二 章 国 际 税 收 税 务 管 理 实 务 ( 略 )
第 十 三 章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核 心 考 点 3 7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税 务 登 记 登 记 时 间 相 关 规 定 共 同 规 定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 合
设 立 登 记 3 0 日 内
同 签 订 之 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算
自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3 0 日 内
找 县 以 上
之 日 起 算
税 务 局 办
① 适 用 : 解 散 、 撤 销 、 破 产 、 纳 税 人
理 , 对 登 记
住 所 经 营 地 址 迁 移 而 涉 及 改 变 原 主
地 点 有 争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等 ;
议 的 找 共
② 程 序 : 先 税 务 后 工 商 ;
注 销 登 记 1 5 日 内 同 上 级 税
③ 非 正 常 状 态 纳 税 人 : 先 解 除 非 正 常
务 机 关 指
状 态 , 补 办 申 报 手 续 ;

④ 委 托 扣 款 协 议 : 无 需 提 出 终 止 申
请 , 注 销 后 自 动 终 止
停 复 业 登 记 1 年 以 内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核 心 考 点 3 8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及 适 用 范 围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适 用 范 围
查 账 征 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较 为 健 全
查 定 征 收 账 册 不 够 健 全 , 但 能 控 制 原 材 料 或 进 销 货 的 纳 税 单 位
查 验 征 收 经 营 品 种 比 较 单 一 , 经 营 地 点 、 时 间 和 商 品 来 源 不 固 定 的 纳
税 单 位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无 完 整 考 核 依 据 的 小 型 纳 税 单 位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小 额 、 零 星 税 源 的 征 收
邮 寄 纳 税 有 能 力 按 期 纳 税 , 但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纳 税 又 不 方 便 的
其 他 方 式 利 用 网 络 申 报 、 用 I C 卡 纳 税 等
第 十 四 章 税 务 行 政 法 制
核 心 考 点 3 9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的 中 止 与 终 止
中 止 ( 暂 停 ) 终 止 ( 结 束 )
① 公 民 死 亡 , 其 近 亲 属 尚 未 确 定 是 否 复 议 ; ① 申 请 人 要 求 撤 回 申 请 , 行 政
② 公 民 丧 失 行 政 复 议 能 力 , 尚 未 确 定 法 定 代 复 议 机 构 准 予 撤 回 的 ;
理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的 ; ② 申 请 人 死 亡 , 没 有 近 亲 属 ,
③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终 止 , 尚 未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或 近 亲 属 放 弃 行 政 复 议 ;
承 受 人 的 ; ③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终 止 , 承 受
④ 公 民 下 落 不 明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 人 放 弃 复 议 ;
⑤ 申 请 人 或 被 申 请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 不 能 参 加 ④ 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达 成 和
行 政 复 议 ; 解 ;
⑥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因 不 可 抗 力 暂 不 能 履 职 ; ⑤ 发 现 其 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已 先
⑦ 案 件 涉 及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需 要 有 权 机 关 确 于 本 机 关 受 理 , 或 人 民 法 院 已认 ; 受 理 的 ;
⑧ 需 要 以 其 他 案 件 的 审 理 结 果 为 依 据 , 其 他
案 件 尚 未 审 结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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