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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625-200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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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8625- 2005

代替 GB/T 8625- 19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of difficult-flammability for building materials



























2005-07-15 发布 200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与德国工业标准 DIN 4102-1: 1998《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燃烧特性 概念、要

求及检验》 、 DIN 4102-15: 1990《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燃烧特性 竖炉试验》和 DIN 4102-16:

1998《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燃烧特性 燃烧竖炉试验的进行》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 GB/T 8625— 1998《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

本标准与 GB/T 8625— 199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试验装置按 DIN 4102-15: 1990 的要求增加了炉内压力的测试装置、竖炉的校正检

验并调整了炉壁温度的控制条件;

——试验时燃料气和空气流量的计算和试验程序改用了微机进行;

——燃料气为适应我国的国情采用纯度为 95%的甲烷气。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敏、陈亘宝。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8625— 19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的试样装置、试件制备、试验操作、试件燃烧后剩余

长度的判断、判定条件及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材料难燃性能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624— 1997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T 8626— 1998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8627— 1999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3 试验装置



本方法的试验装置主要包括燃烧竖炉及测试设备两部分。

3.1 燃烧竖炉

燃烧竖炉主要由燃烧室、燃烧器、试件支架、空气稳流层及烟道等部分组成。其外形尺

寸为 1 020 mm× 1 020 mm× 3 930 mm(见图 1、图 2) 。

3.1.1 燃烧室

燃烧室由炉壁和炉门构成,其内空间尺寸为 800 mm× 800 mm× 2 000 mm。炉壁为保温

夹层结构,其结构形式(见图 2)

炉门分为上、下两门,分别用较链与炉体连接,其结构与炉壁相似。两门借助手枪和固

定螺杆与炉体闭合。

在上炉门和燃烧室后壁设有观察窗。

3.1.2 燃烧器

燃烧器(见图 3)水平置于燃烧室中心,距炉底 1 000 mm 处。

3.1.3 试件支架

试件支架为高 1 000mm 的长方体框架,框架四个侧面设有调节试件安装距离的螺杆,

框架由角钢制成(见图 4) 。

3.1.4 空气稳流层

空气稳流层为一角钢制成的方框,设置于燃烧器下方。方框底部铺设铁丝网,其上铺设

多层玻璃纤维毡。

3.1.5 烟道

燃烧竖炉的烟道为方形的通道,其截面积为 500 mm× 500 mm,并位于炉子顶部,下部

与燃烧室相通,上部与外部烟囱相接。

3.1.6 供气

为在燃烧室内形成均匀气流,在炉体下部通过∮ 200 mm 管道以恒定的速率及温度输入

空气。

3.2 测试设备

燃烧竖炉的测试设备包括流量计、热电偶、温度记录仪、温度显示仪表及炉内压力测

试仪等。

3.2.1 流量计

甲烷气和压缩空气流量的测定,选用精度 2.5 级,量程范围为( 0.25~ 2.5) m

3

/h 的流量

计。

3.2.2 热电偶

烟道气温度和炉壁温度的测定均采用精度为Ⅱ级,丝径为 0.5 mm,外径不大于 3 mm

的镍铬 -镍硅铠装热电偶。安装部位见图 2.

3.2.3 温度记录仪及显示仪表

温度测定采用微机显示和记录,其测试精度为 1℃;也可采用与热电偶配套的精为 0.5

级的可连续记录的电子电位差计或其他合适的可连续记录仪表。

3.3 炉内压力

在距炉底 2 700 mm 的烟道部位,距烟道壁 100 mm 处设置 T 型炉压测试管, T 型管内径

10 mm,头宽 100 mm,通过一台精度 0.5 级的差压变送器与微机或其他记录仪相连,进行

连续监测。

3.4 燃烧竖炉中各组件的校正试验

3.4.1 热荷载的均匀性试验

为确保试验时试件承受热荷载的均匀性。将 4 块 1 000 mm× 190 mm× 3 mm 的不锈钢板

放置于试件架上,在距各不锈钢板底部 200 mm 处的中心线上,牢固地设置 1 支镍铭 -镍硅

热电偶。按第 5 章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试验。当试验进行 10 min 后,从上述不锈钢板上四

支热电偶所测得的温度平均值应满足 540℃±15℃,否则,装置应进行调试。该试验必须每

3 个月进行一次。

3.4.2 空气的均匀性试验

在燃烧竖炉下炉门关闭的供气条件下,在空气稳流层的钢丝网上取 5 点(见图 5) ,距网

50 mm 处,采用测量误差不大于 10%的热球式微风速仪或其他具有相同精度的风速仪,测

量每点的风速。 5 个测速点所测得的风速的平均值换算成气流量,并应满足竖炉规定的( 10

± 1) m

3

min 的供所量。该项试验必须每半年进行 1 次。

3.4.3 烟气温度热电偶的检查

为确保烟气温度测量的准确,每月至少应进行 1 次烟气温度热电偶的检查,有烟垢应除

去,热电偶发生位移或变形的应校正到规定位置。



4 试件制备



4.1 试件数目、规格及要求

每次试验以 4 个试样为一组,每块试样均以材料实际使用厚度制作。其表面规格为( 1

000

0

5





) mm×( 190

0

5





) mm,材料实际使用厚度超过 80 mm 时,试样制作厚度应取( 80

± 5) mm,其表面和内层材料应具有代表性。

均向性材料作 3 组试件,对薄膜、织物及非均匀性材料作 4 组试件,其中每 2 组试件应

分别从材料的纵向和横向取样制作。

对于非对称性材料,应从试样正、反两面各制 2 组试件。若只需从一侧划分燃烧性能等

级,可对该侧面制取 3 组试件。

4.2 状态调节

在试验进行之前,试件必须在温度( 23±2)℃,相对湿度( 50±5)%的条件下调节至

质量恒定。其判定条件为间隔 24 h,前后两次称量的质量变化率不大于 0.1%。如果通过称

量不能确定达到平衡状态,在试验前应在上述温、湿度条件下存放 28 d。



5 试验操作



5.1 试验在图 1 所示的燃烧竖炉内进行。

5.2 将 4 个经状态调节已达到 4.2 的规定要求的试们垂直固定在试件支架上, 组成垂直方形

烟道,试样相对距离为( 250± 2) mm。

5.3 保持炉内压力为(— 15± 10) Pa。

5.4 试件放入燃烧室之前,应将竖炉内炉壁温度预热至 50℃。

5.5 将试件放入燃烧室内规定位置,关闭炉门。

5.6 当炉壁温度降至( 40± 5)℃时,在点燃燃烧器的同时,揿动计时器按钮,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竖炉内应维持流量(10±1) m

3

/min、温度为( 23± 2)℃的空气流。燃烧器所用

的燃气为甲烷和空气的混合气;甲烷流量为(35±0.5) L/min,其纯度大于 95%;空气流

量为( 17.5±0.2) L/min。以上两种气体流量均按标准状态计算。

气体标准状态的计算公式:

t

tt

o

oo

T

VP

T

VP

=

式中:

P

o

—— 101 325 Pa;

V

o

——甲烷气 35 L/min,空气 17.5 L/min;

T

o

—— 273℃;

P

t

——环境大气压+燃气进入流量计的进口压力,单位为帕( Pa) ;

V

t

——甲烷气或空气的流量,单位为升每分钟( L/min) ;

T

t

——甲烷气或空气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试验中的现象应注意观察并记录。

5.7 试验时间为 10 min,当试件上的可见燃烧确已结束或 5 支热电偶所测得和平均烟气温

度最大值超过 200℃时,试验用火焰可提前中断。



6 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

6.1 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 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 (明

显变黑色为炭化) 。

试件在试验中产生变色,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起皱、鼓泡、熔化、烧结、

滴落、脱落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如果滴落和脱落物在筛底继续燃烧 20 s 以上,

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6.2 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如木材及木制品,其表面涂层的炭化可不考虑。在确定被

保护材料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其保护层应除去。



7 判定条件

7.1 按照第 4、 5 和 6 章的规定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燃烧竖炉试验合格。

a)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 150 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b) 每组试验的由 5 去垫电偶所测得的平均烟气温度不超过 200℃。

7.2 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符合 GB 8624— 1997 对可燃性试验( GB/T 8626— 1998) 、

烟密度试验( GB/T 8627— 1999)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要求:

a) 试验依据的标准;

b) 建筑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

c) 对使用了阻燃剂的木材和织物,应说明涂刷阻燃剂后的试件外观,注明所用防火剂

干、湿涂刷量) g/kg 或 g/m

2

) ;

d) 试样的概述,包括商标(或标志) 、试样的结构形式;

e) 试件燃烧后的最小剩余长度及试件燃烧后的平均剩余长度;

f) 试件平均烟气温度的最大值;

g) 现象观察:包括试样着火情况、试样的阴燃及滴落物在筛网上的持续燃烧等;

h) 试验日期。



图 1 燃烧竖炉



1——空气进口管;

2——空气稳流器;

3——铁丝网;

4——燃烧器;

5——试件;

6——壁温热电偶;

7——炉壁结构(由内向外) 2 mm 钢板、 6 mm 石棉板约 40 mm 厚的岩棉纤维隔热材料、

10 mm 石棉水泥板;

8——烟道热电偶;

9—— T 型测压管。



图 2 燃烧竖炉剖视









单位为毫米





图 3 燃烧器











单位为毫米



1——固定螺杆;

2——底座;

3——角钢框架;

4——调节螺杆。

图 4 试件支架





单位为毫米



图 5 空气均匀性试验测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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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纪晓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