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施工工地环境管理明白纸
2022-12-27 | 阅:  转:  |  分享 
  
施工工地环境管理明白纸 一、扬尘管理(一)总体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岗双责” 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
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
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应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2.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
、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
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4.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各建筑工地应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警级别落实应急措施,根据要求分别采取停止工地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
割、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5.建设单位要建立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台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措
施落实、检查过程要做好记录,并与各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工作责任书。(二)扬尘污染防治“六项措施”1.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封闭式管
理,施工围挡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200mm,宽度不少于100mm的防溢墙,顶部设置环场雾化降尘系统;施工过程中,围挡不得进行拆除,由
于外力作用等原因造成围挡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2.产尘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
放,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干粉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
内的土堆和裸露土表面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防尘网苫盖、喷洒固化抑尘剂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确需现
场搅拌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同时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基坑开挖或土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随挖(填)随盖,新
产生的土方半日内即进行清运或苫盖。苫盖选用1500目/100平方厘米以上防尘网或绿植布,并综合考虑固化抑尘剂、绿化种植、硬化等措施
对非施工区域裸露土地进行固化。 3.降尘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开挖过程中应采用湿法作业,开挖完毕的裸露地
面应及时固化或苫盖;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易扬尘天气需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清洁不扬尘;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设置专门
封闭空间或焊烟净化系统,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基坑周边设置环场喷淋系统,场区内道路设置喷洒降尘设备,塔吊设置高空喷淋系统。4.道路
硬化管理:施工现场的道路、材料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钢板、细石等,路面应平
整坚实,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尘、积土。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固化措施;停止施工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抑尘剂
固化或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坡道、材料堆场、加工区等应设置喷洒降尘设备。5.车辆冲洗管理: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均应设置固定洗车
机或有专人轮岗值守的高压水枪、洗车槽等洗车设备,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通道式高效洗车设备,综合实现设备冲洗为主、人工冲洗为辅的
车身车轮全数高效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冲洗设施应自土石方施工前完成设置、至竣工验收撤除,确保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冲
洗设施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循环用水,两侧应设减速带、回水坡道、排水沟、截污沟,并应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泥应定期清理。
6.渣土运输管理:选定的渣土运输企业应统一使用导轨式伸缩篷布车辆,加强建筑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对车辆密闭不严、冲洗不彻底等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驶离;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主体楼内建筑垃圾先洒水降尘再清扫,集中堆放、严
密覆盖,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袋装(或容器)清运。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施工现场应负责工地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路面保洁工作,
安排专人进行冲洗,现场排水畅通、无积水,实现“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
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
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总体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岗双责”,对建设过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加
强计划管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不得进场作业,并协同做好符合条件机械的网上申报工作。(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
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起重机、叉
车、铲车、履带吊车、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牵引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
、农业机械、园林机械、矿山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或者是汽油发动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三“要”、
三“不”)三“要”:一要进行信息申报登记备案,确保机械有合格环保身份;二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确保机械尾气达标排放;三要加强污
染控制装置的维护管理,确保机械不冒黑烟。三“不”:不得使用没有环保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超标排放、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
得在禁高区(市北区全部行政区域为禁高区)内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
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献花(0)
+1
(本文系小小时光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