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规范》
编制说明
一、编制原则及其体现
1.密切结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规范的规定,密切结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修订)、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借鉴国际劳工局倡导的及若干工业化国家采用的方法
本规范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劳工局(ILO)委托D.Andreoni提出的方法,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的方法。
3.符合我国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立项之前,主要起草人曾对分属化工和电力的两个用人单位的事故经济损失进行过详细的考察;本规范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在作为起草单位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调研(包括金属冶炼、煤炭、建筑施工、爆炸物品生产、粮油乳品生产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起草组并定向征求了一些用人单位的意见;起草组充分重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建议,并采纳了其中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些过程的结果,使得本规范的规定符合我国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4.确保统计数据具有合理的准确性
本规范第4章的条(4.1~4.4)和第5章第一层次的条(5.1~5.6)及5.2~5.6的下一层次的条的设立,考虑了必要性、重要性、逻辑性。
本规范给出的费用计算方法,具备合理性,并已确认用人单位财务部门能理解和实行。
因此,本规范费用项目设立合理,费用计算方法可行,从而确保统计数据具有合理的准确性。
5.确保可操作性
本规范的词句严谨、凝练且通俗,用人单位人员易于理解、实施。
二、关于事故费用的分类
对于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由于“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间的区别因人而异,所以工业化国家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采用“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的分类。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可以分别看作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国际劳工局(ILO)倡导的方法亦采用“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的分类。
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把事故风险分散给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清楚明确。非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的部分,其中有的易于确定但有的需要调查。
我国已全面施行工伤保险,具备了按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分类统计的条件。
三、关于本规范一些规定的说明
1.关于事故的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款“3.2”采用术语“职工伤亡事故”,定义是:由工作引起的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职工伤亡的事件。这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说法;贴近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35事件”的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没有采用术语“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规范不针对无伤亡事故。
2.“其他相关保险费用”的例子
如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3.在保险费用中已计入的内容,在非保险费用中不计入
本规范条款“5.1 概述”规定:“在‘4 保险费用’中已计入的内容,在非保险费用中不计入。”例如,若“5.4 财产损失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在财产保险中已计,不再计。又如,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包含了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则非保险费用中不再计此费用。
4.管理时间费用
事故现场抢救、生产恢复和重组、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是用人单位管理者的份内职责,为此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损失费用,但加班费用除外。
5.某些费用项目的估算
统计中可能遇到某些费用项目,其精确结算需要很长的时间。对此种情形,在有合理依据的前提下,可采用适当的估算方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