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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01-31 | 阅:  转:  |  分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专业公司成员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
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标准中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第四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
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总部职能部门监督、专业公司监管和所属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
保部是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标准规范;(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检查和监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四)组
织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集团公司总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业公司对
本专业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监督
、检查和指导本专业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本专业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落实工作;(四)参
与本专业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第七条 所属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控措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和标准,制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
作负责人及其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三)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与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及在地方政府的
备案、核销等工作,落实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四)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定期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五
)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六)负责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七)负责
制订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并定期开展演练;(八)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第八条 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中心及所属企业有相关研究和服务能力的机构,应当
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重大危险源技术研究与支持,提供评估分级、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服务,为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三章
辨识与安全评估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是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
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储存单元是指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
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危险化学品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B 18218)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重大危
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所属企业可以单独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也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
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
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
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所属企业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
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上要求。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各种
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各种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
与其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个人和社会可
接受风险基准要求。超过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要求的,所属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每三年
进行一次辨识和安全评估,每年进行复核。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一)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
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三)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
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五)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发生变化的。第四章 备案及核销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
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
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完
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或清单),报送地方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十九条 所属企
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填报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新
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
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
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对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至少每三年组织评审和修订一次;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
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修订规程。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各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
作负责人,制定包保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及时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
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所属企业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职责,建立可查询、可追溯的安全包保履
职记录,组织开展履职情况评估,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原则上应当
由以下人员担任:(一)主要负责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二)技术负责人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
面有关负责人担任;(三)操作负责人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第二十五条 重
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
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重大危险
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
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
全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组织
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
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
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
时段和节假日前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
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配备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的专业管理人
员和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公告牌或显示屏等方式,每天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情况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风险告知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公示牌,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级别
、责任单位、安全包保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及职责、危害特性、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
制度,将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社区、单位及人
员。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采用有利
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完善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
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一级或
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具备紧急停车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
紧急停车系统。(四)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五)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
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接入地方政
府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在装置开停工、试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等特殊情况时,提前做好监测预警系统的报备工
作。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所属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
接关于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采用综合检查、专业
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隐患排查,制定落实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告知从业
人员。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危险作业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区域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升级管理。第
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定期评估并
及时修订。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和方便使用。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
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
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
练:(一)重大危险源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一年至少开展一次;(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设施
的应急演练;(三)新制定或修订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
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专
业公司应当对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层级的安全环保过程考核。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建档、核销、报备、监测监控、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涉及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落实相关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6〕740号)同时废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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