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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荆楚狱事旧闻录
2023-02-08 | 阅:  转:  |  分享 
  










古代荆楚狱事旧闻录



























目 录



说 明

卷一 周代(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狱事旧闻

卷二 秦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三 汉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四 三国时期荆楚狱事旧闻

卷五 晋、南北朝、隋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六 唐、五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七 宋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八 元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九 明代荆楚狱事旧闻

卷十 清代荆楚狱事旧闻























说 明



我生于湖北,长于湖北,参加工作就在湖北,一生都在湖北,没有离开过湖北,也没有离开监狱工作。至退休,我的工龄己是44年,退休后又继续工作了10年。我这一生都奉献给了湖北监狱工作。所以,很想弄清楚湖北监狱工作的古今历史轨迹。有幸于1986至1988年,2006至2016年,曾经两次参与了监狱的修志工作,接触过解放以后湖北监狱工作的众多历史档案,当时只是按照领导交办的任务,完成了上交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的任务內容。与此同时,也编拟了《湖北省监狱劳改劳教简志(未定稿)》,《湖北省监狱志(1949_2009年)》(修改稿)。当时,也曾打算把湖北古代监狱史包括进去,因所见史料中涉及湖北古代监狱管理的具体內容不多等原因,无法系统成文。在接触到不少的古籍文献中,查找到一些古代湖北地区狱讼史料,但后来也由于精力、能力已经达不到了等诸多原因,也一直不能如願。看到《湖北旧闻录》《诸宫旧事译注》《潜江旧闻录》给我一个启示,可以把这些案例,集合起来,给有兴趣研究的人在找寻历史资料时提供一点线索方便。

监狱,古今涵义不尽相同。1979年7月修订第一版《辞源(修订本)》对“狱”的解释为:1.讼案;2.罪;3.牢狱。2010年4月第一版《辞海(第六版缩印本)》对狱“狱”的解释为:1.监禁罪犯的地方;2.讼事,官司;3.法律条文。1994年9月第一版《汉字大字典(简编本)》对“狱”的解释为:1.争讼;2.诉讼案件;3.刑狱;4.罪,过夫;5.判决书。《说文》的解释为:“狱,确也。从犬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周礼?秋官?大司寇》的解释为:“以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清史稿》第一百十九《刑法志三》中说:“从前监羁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其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軍、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斬、绞监候而已。”由此,我以广义之“狱”辑录历代狱事案例。包括:狱事(有关刑狱之事)、狱法(刑狱之法)、狱司(管理诉讼、牢狱的机构)、狱吏(管理监狱的户号吏)、狱卒(看管监狱中囚犯的差役)、狱主(讼案的当事人)、狱诉(告状)、狱讼(诉讼)、狱犴(牢狱)、狱辞(决狱之词)、狱文(判决狱讼的文书)、狱牒(刑狱的判决文书)、狱牍(刑狱的案卷)、狱深(刑罚严酷)、狱持(以严刑逼供)、狱气〈冤狱造成的怨气)、狱刑(刑罚) 、折狱(判断案子)、谳狱(审理诉讼,审理案例)等方面的内容。对案例也参照和抄录



















卷一 周代(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载:西周时期(公元前1057一公元前77l年)荆楚大地已经有许多小国和原始部族集居点。其中最出名的当属楚国,最初在今南漳荆山一带。在鄂西北一带有庸(今竹山境內),卢戎(南漳,襄阳一带),彭(房县彭水一带),蜀(郧西蜀水一带),微(竹山微阳一带),髳(鄂豫交界的丹水附近),濮(远安附近)。还有一些是西周分封来此建国的主要有随(今随州一带),唐(随县境內),巴(鄂西北),聃(荆门东南)。还有一些是原来的古国或后来建立的小国,有麋〈房县境內),谷(谷城),郧(安陆),绞(郧县),鄂(鄂城),轸(应城),贰(应山),弦〈黄岡),轪(浠水),州(沔阳),风(天门),厉(随县),夔(秭归),罗(宜城)等。这些小国都所呑灭,成为楚的县,设其尹统治。

一、狱和狱官的设置

《文献通考经》《卷六十三 职官考十七》《县令》

周官有县正(四百里为县),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周书·作雒篇》曰:“千百里县,县有四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晋谓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其职一也(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至於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



《尚书·周书·康诰》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大意:王说:“判断案件,你要宣布这些法则管理狱官,这样,殷人的刑罚就会有条理。”王又说:“囚禁的犯人,必须考虑五、六天,至于十天,才判决他们。”



《周礼·秋官》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二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大意:司圜负责拘禁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凡危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寇饰,而写明他们的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使他们服劳役而对他们加以拘禁教育。能改过的,重罪拘禁三年而后释放,次一等的罪拘禁两年而后释放,轻罪拘禁一年而后释放。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抓住了就]处死。[改过者]即使放出来,三年内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凡拘禁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不[施加肉刑而]亏损他们的身体;罚服劳役的人,不罚没他们的财产。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大意:掌囚负责看守[被抓捕在狱的]盗贼,以及凡有罪被囚禁的人。重罪犯戴桔、辇、桎,次一等的錾蕉,挂,轻罪犯只戴梏。王的同族人[犯罪]只戴拳,有爵位塑人[犯罪]只戴桎,以等待判决。到施刑或处死罪犯那天,向王报告将行刑罪犯[的姓名],[把罪犯]押送到朝士那里,[朝士给罪犯]加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梏,然后押送到市上施刑或处死。凡有爵位的人以及王的同族中人,就押送到旬师氏那里,以等待施刑或处死。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大意:掌戮负责斩杀盗贼和间谍,杀后剥去衣服并分裂尸体。凡杀害亲属的人[处死后]焚尸,杀害王的亲属的人[处死后]分裂尸体。凡杀人的人在市上处死,陈尸三日。对盗贼行刑也在市上。凡有罪而犯法的,也在市上行刑。只有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死。凡出征、田猎、劳役,[对犯罪的人]斩杀行刑,也这样做。受过墨刑的人使他守门,受过劓刑的人使他守关,受过宫刑的人使他守宫内,受过刖刑的人使他守苑囿,受过髡刑的人使他守粮草。

以圆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圆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圆土者杀。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大意:用狱城聚教那些游手好闲的不良之民。凡危害人畜,把他关入狱城而罚做工,写明他的罪行让他背在背上以羞辱他。那些能改过的,就释放回故里,但三年不得按年龄大小与一般乡民排列尊卑位次。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处死。用使诉讼双方都到场的办法来防禁诉讼不实之辞,先交一束矢给朝廷,然后受理诉讼。通过诉讼双方都携带有关文拿证明材料的办法来防禁人们对于大案的诉讼有不实之辞,先交三十斤铜,过三天才让诉讼双方来朝,然后受理诉讼。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大意:用嘉石来使不良之民改过向善。凡民众有罪过而尚未犯法,却危害乡里的,就给他们戴上手镣脚铐罚坐嘉石,然后交给司空[罚服劳役]。罪重的罚坐嘉石十三(二)天,服役一年;其次罚坐九天,服役九个月;又其次罚坐七天,服役七个月;又其次罚坐五天,服役五个月;又轻一等的罪罚坐三天,服役三个月。[罚毕]由同州里的人担保[他不再犯],就宽宥而释放他。

用肺石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他们的长官不予转达的,就来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他诉说冤屈,以报告朝廷,而惩罚他们的长官。



二、楚的兴起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一》

鬻熊为周文王师。成王即位,封其孙熊绎于楚,以子男之田居丹阳。后六世,熊渠立,封长子康为句亶王,治江陵。康死,国绝。熊渠之后数世至文王熊赀,始大,遂都郢。今江陵北郢城纪城是也。后九世,昭王避敌迁都。惠王因乱迁郾,既立复归,而旧史缺见。

按惠王之末,墨翟重茧趋郢,班子折谋。宣王之时,王宫遇盗,郢宰见黜。怀王入秦,齐人使郢中立王,因与王市。是皆昭惠后叶,莫不于焉根本,则知郾、都之迁,权道也,非久都明矣。襄王之末,郢为白起所拔,北迁陈城,其地遂邑于秦。自文王是宅至襄王大去,凡十九王,而太史迁云:“郢居八代。”失之远矣。

大意:鬻熊是周文王的老师。周成王即位,封鬻熊的子孙熊绎于楚 地,赐以子男之田建都于丹阳。六代以后,熊渠立为王,封自己 的长子康为句亶王,镇守江陵。康死后,国脉断绝。熊渠之后经 过几代到楚文王熊赀,才扩大行政区划,建都于郢。就是现在江 陵北面的郢城纪南城。九代以后,楚昭王避敌迁都于鄀。楚惠王 因为发生叛乱迁都于郾,叛乱平息后复归于郢,旧史籍中却缺乏 记载。

按惠王末年,墨翟走得脚下生出层层老茧赶到郢都,公输盘 为他的谋略所折服。楚宣王之时,王宫遇盗,郢都的行政长官被 贬黜。楚怀王入秦被扣留,齐国人让楚国在郢都立顷襄王,想与 新王作交易。因此在楚昭王和楚惠王后期,没有不把郢城作为国 都的,可知往郾、鄀的暂时迁移,是临时的办法,并非为永久建 郡是很明白的。楚襄王末年,郢都被白起攻破,襄王北迁到陈 城,郢城便成为秦国的城邑。自从文王在此建宅至襄王仞底离开,一共传了十九代王,而太史公司马迁说: "郢都居留了八代。”失误得太远了。



三 、案例



《春秋左传·卷二》

(桓公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遂见楚子曰:"必济师。"楚子辞焉。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于蒲骚之役,将自用也,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及鄢,乱次以济。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大意:桓公十三年(公元前 699 年)春季,楚国的屈瑕进攻罗国,鬬伯比为他送行。回来时,对他的御者说:“莫敖一定失败。走路把脚抬得很高,表明他的心神不稳定了。”

于是进见楚武王(公元前741-690年在位),说:“一定要增派军队!”楚武王拒绝了,回宫告诉夫人邓曼。邓曼说:“大夫鬬伯比的意思不在人数的多少,而是说君王要以诚信来镇抚百姓,以德义来训诫官员,而以刑法来使莫敖畏惧。莫敖已经满足于蒲骚这一次战功,他会自以为是,必然轻视罗国。君王如果不加控制,不是等于不设防范吗!鬬伯比所说的请君王训诫百姓而好好地安抚督察他们,召集官员们而勉之以美德,见到莫敖而告诉他上天对他的过错是不会宽恕的。

不是这样,鬬大夫难道不知道楚国军队已经全部出发了?”楚王派赖国人追赶屈瑕,没有追上。

莫敖派人在军中通告:“敢于进谏的人要受刑罚!”到达鄢水,楚军由于渡河而次序大乱。全军乱七八糟毫无秩序,而且又不设防。到达罗国,罗国和卢戎的军队从两边夹攻楚军,把楚军打得大败。莫敖吊死在荒谷,其他将领们被囚禁在冶父,等待处罚。楚武王说:“这是我的罪过。”把将领们都赦免了。



《春秋左传·卷三》

(庄公三十年夏),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王宫,鬥射师谏,则执而梏之。

大意:(公元前664年)楚国的公子元攻打郑国回来,住在王宫里。鬥射师劝阻,就把他抓起来带上手铐。



《渚宫旧事译注·卷一》

成王时,斗子文为令尹。其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遂释之。子文责廷理曰:“凡立廷理者,所以司犯王令,察触国法。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吾在上位,以率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为犯甚明发,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忠明著于国也。执国之柄,而以私闻,与其生之无义,不若夭死。”遂致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吾将死。”廷理惧而刑之。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吾党何忧乎?”相与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也!”

《仁狱类编(明)》、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三?人物一》亦有记载

大意:楚成王(公元前672-626年在位)的时候,斗子文任令尹。他的宗族中有违犯了国法的人,廷理官拘押了这个人。听说这个人是令尹子文的族人,就释放了他。令尹子文责备廷理官说:“大凡设立廷理官这个职位,就是依靠他来侦察违犯君王命令,察明触犯国法的人。那正直的 人执法,柔和而不弯曲,刚正而不折断。我身居高位,应该作士 民的表率,士民有了怨恨而我也不能超出国法之外。现在我的族 人很明显地犯了法,如果让廷理官迎合我的心意而释放了他,这使我不公正的心明显地暴露在国人面前。执掌一个国家的权柄, 却以私心重闻名,与其让我不守道义地活着,不如让我尽早死 去。”于是就把这个族人送到廷理官那里,说:“不惩办这个人, 我就准备死。”廷理官害怕了就对这个人施刑。楚成王听说了这 件事,来不急穿好鞋就赶到令尹子文家里,说: “我太年轻,设置廷理官用人不当,违背了先生的心意。”于是楚成王罢免了廷理官而更尊崇令尹子文,让他管理王室内部事务。都城的人听说 这件事后,说:“像令尹这样公正,我们还担忧什么呢?”大家互相歌唱:“子文的族人,触犯国家法律,廷理官释放他,子文不答应,顾恤国民的怨恨,多么正直公平啊!"



《春秋左传·卷五》

(僖公二年)冬,楚人伐郑,鬥章囚郑聃伯。

大意:(公元前658年)冬季,楚国人(楚成王时),进攻郑国,鬥章囚禁了郑国的聃伯。



《春秋左传·卷六》

(文公九年 三月)楚子师于狼渊以伐郑。囚公子坚、公子尨及乐耳。

大意:(公元前618年)3月,楚王(楚穆王)在狼渊出兵来攻打郑国。囚禁了公子坚、公子尨和乐耳。郑国和楚国讲和。



《春秋左传·卷7 》

( 宣公四年)初,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子文曰:"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谚曰:''狼子野心。''是乃狼也,其可畜乎?"子良不可。子文以为大戚。及将死,聚其族曰:"椒也知政,乃速行矣,无及于难。"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及令尹子文卒,鬥般为令尹,子越为司马。蔿贾为工正,谮子扬而杀之,子越为令尹,已为司马。子越又恶之,乃以若敖氏之族,圄伯嬴于轑阳而杀之,遂处烝野,将攻王。

大意:(公元前605年)初,楚国的司马子良生了子越椒。子文说:“一定要杀死他!这个孩子,有熊虎的形状、豺狼的声音,不杀,必然会灭亡若敖氏了。俗话说:‘狼子野心。’这孩子是一条狼,难道能够养着吗?”子良不同意,子文把这件事当成一件很大的忧心事,到他临死的时候,聚集了他的族人,说:“如果越椒一旦执政,就快点走吧,不要遭到祸难。”同时哭着说:“鬼尚且要求吃东西,若敖氏的鬼不是要挨饿了吗!”等到令尹子文死去,鬬般担任令尹,子越担任司马。蒍贾出任工正,诬陷子扬并且杀了他,子越就做了令尹,他自己做了司马。子越又讨厌他,就带领了若敖氏的族人把伯嬴囚禁在轑阳并且杀死了他,于是就住在烝野地方,准备进攻楚庄王。



其孙箴尹克黄使于齐,还及宋,闻乱。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弃君之命,独谁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归,复命,而自拘于司败。王思子文之治楚国也,曰:"子文无后,何以劝善?"使复其所,改命曰生。

大意:子文的孙子箴尹克黄出使齐国,回来时到达宋国,听到叛乱消息。有人说:“不能回去了。”箴尹说“丢掉国君的命令,还有谁来接受我?国君,就是上天,难道可以逃避上天吗?”就回到楚国复命,并且自动到法官那里请求囚禁。楚庄王想起子文治理楚国的功绩,说:“子文如果没有后代,如何劝人为善?”就让克黄恢复原来的官职,把他的名字改为“生”。



《春秋左传·卷六》

(文公十六年)使庐戢黎侵庸,及庸方城。…… 庸人逐之,囚子扬窗。三宿而逸……。

大意:公元前611年时,楚(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军从庐地出发以后,每到一地就打开仓库让将士一起食用。军队驻扎在句澨。派庐戢梨进攻庸国,到达庸国的方城。庸国人赶走楚军,囚禁了子扬窗。过了三个晚上,子扬窗逃跑回来,说:“庸国的军队人数众多,蛮人们聚在那里,不如再发大兵,同时出动国君的直属部队,合兵以后再进攻。”



《史记·郑世家第十二》

  十一年,楚庄王伐宋,宋告急于晋。晋景公欲发兵救宋,伯宗谏晋君曰:“天方开楚,未可伐也。”乃求壮士得霍人解扬,字子虎,诓楚,令宋毋降。过郑,郑与楚亲,乃执解扬而献楚。楚王厚赐与约,使反其言,令宋趣降,三要乃许。於是楚登解扬楼车,令呼宋。遂负楚约而致其晋君命曰:“晋方悉国兵以救宋,宋虽急,慎毋降楚,晋兵今至矣!”楚庄王大怒,将杀之。解扬曰:“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受吾君命以出,有死无陨。”庄王曰:“若之许我,已而背之,其信安在?”解扬曰:“所以许王,欲以成吾君命也。”将死,顾谓楚军曰:“为人臣无忘尽忠得死者!”楚王诸弟皆谏王赦之,於是赦解扬使归。晋爵之为上卿。十八年,襄公卒,子悼公弼立。

大意: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发兵讨伐宋国,宋国向晋国告急求救,晋景公打算发兵救宋,大臣伯宗劝止说:"现在楚国得天之利,国势强盛,我们不应直接与他们对抗,(应另谋他策.)"于是在全国征求有胆识有能力的壮士,最后找到一位叫解扬,字子虎的霍地的人,派他到宋国出使安抚宋国,劝他们不要投降楚国而是坚持反抗(从而以牺牲宋国的代价来削弱楚国的国力).解扬出使途中经过郑国,那时郑国刚刚与楚国结盟,郑国就把解扬抓住献给楚国.楚庄王给了解扬很多的赏赐,让他反过来做,劝宋国赶快投降,在庄王再三的邀请劝说下,解扬答应了.于是楚国将解扬送上很高的楼车上,让他对着被围困的郑国都城大喊劝降的话.解扬登上楼车后就背叛了与楚王的约定而执行了晋王的命令,对着城内大喊道:“晋国将举全国之兵来救宋,宋国目前的形势虽然危急,但不要担心,晋国的救兵马上就到了.”楚王大怒,要把解扬给煮了.解扬说:“君王能够制定命令指挥臣下是因为义,臣下接受并完成任务是因为信,我接受国君的命令出使,为了完成任务虽死也决不会有二心.”楚国说:你前面也答应了我,现在却背叛了对我的诺言,哪里有什么信?解扬说:我把自己的性命交给大王(作为我失信于大王的报答),这也是为了完成君王的使命,我没有什么可后悔的.解扬又回头对楚国的大臣们说:“你们这些做人家臣子的,千万别忘了象我这样忠于君王的人是要被杀死的呀!”楚国的那些王公大臣们听了这句都呆不住了,纷纷劝楚王放了他,最后楚王也没办法,只得把解扬放回国去了.解扬立此大功,被晋景公封了个上卿的爵位.因为解扬是霍地的人,名字又叫子虎,所以后世的人称赞他为霍虎.



《春秋左传·七》

(宣公十二年)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下军之士多从之。每射,抽矢,菆,纳诸厨子之房。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董泽之蒲,可胜既乎?"知季曰:"不以人子,吾子其可得乎?吾不可以苟射故也。"射连尹襄老,获之,遂载其尸;射公子谷臣,囚之。以二者还。

(公元前597年),楚国的熊负(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羁囚禁了知罃,荀首率领他的部属回来战斗,魏锜驾御战车,下军的士兵大多跟着回来。荀首每次发射,抽箭,如果是利箭,就放在魏锜的箭袋里。魏锜发怒说:“不去寻找儿子,反而爱惜蒲柳,董泽的蒲柳,难道可以用得完吗?”荀首说:“不得到别人的儿子,我的儿子难道可以得到吗?利箭我是不能随便射出去的。”荀首射中了连尹襄老,得到他的尸首,就用战车装上;射中公子谷臣,把他囚禁起来。荀首带了这两个人回去。



冬,楚子伐萧,宋华椒以蔡人救萧。萧人囚熊相宜僚及公子丙。王曰:"勿杀,吾退。"萧人杀之。王怒,遂围萧。萧溃。

冬季,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攻打萧国。宋国华椒率领蔡军去救萧国。萧军囚禁了熊相宜僚和公子丙。楚庄王说:“不要杀,我退兵。”萧国人杀了他们。楚庄王发怒,就包围了萧国。萧国崩溃。



《渚宫旧事译注·卷一》

令尹虞丘子言于庄王曰∶"臣闻奉行法可以得政,能浅行薄,无望上位。不名仁智,无求显荣。才之所不著,无当其处。臣为令尹十年矣,国不加治,狱不息,处士不升,淫祸不讨,久践高位,妨群贤之路,臣之罪当稽于理。臣窃选国俊下理之士曰孙叔敖。秃羸多能,其性无欲。君举而授之政,则国可使理而士民可使附。"王曰∶"子辅寡人,得以长于中国,令行绝域,遂霸诸侯。非子如何?"对曰∶"久固禄位者,贪也;不进贤能者,诬也;不让以位者,不廉也。不能三者,不忠也。为人臣不忠君,又何用之?"固辞。王从之,赐虞丘子采田三百,号曰国老,以孙叔敖为令尹。虞丘子之族犯法,叔敖执而杀之。虞丘子喜,入见王曰∶"臣言孙叔敖果可持政矣。奉国法而不党,施刑戮而不骫,可谓公矣。"王曰∶"夫子之赐也。"

《说苑·至公》亦有记载。

大意:令尹虞丘子对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说: “臣下听说奉公执法可以执掌政权,才能品行浅薄,不要指望得到高位。不具备仁义智意,不要追求显贵尊荣。才能不能显示的地方,不要承担那样的职位。臣下担任令尹十年了,国家没有更好地治理,官司争讼不停,隐士不能升迁。邪恶与祸乱没有受到惩治,久居高位,妨碍了众多贤人的进升之路,我的罪过应该受到法官的审理。我私下选中一个国内的杰出人材乡下士子叫孙叔敖。他秃头瘦弱十分能干,本性活跃寡欲。君王提拔分而授予国政,那么国家就能治理并能让士子百姓归附。”楚庄王说:“你辅助我, 才得以在中原各国中成为盟主,号令施行到极边远的地方,终于称霸诸侯。没有你怎么办呢?”虞丘子回答说: “长久维护禄位的人,是贪心;不举贤荐能的人,是欺骗国君;不让出职位的人,是不正直的。有这三不能的人,就是不忠。做臣子不忠于君王,又怎么任用他呢?”虞丘子坚决请求辞职。楚庄王依从了他,赏赐给虞丘子采田三百户,号称国老,任命孙叔敖为令尹。虞丘子的族人犯了法,孙叔敖把他抓来杀了。虞丘子很高兴,进宫去见楚庄王说:“我说孙叔敖果然能操持国政了。他奉行国法而不营私结党,施用所法而不枉曲,可以称得上公正了。”楚庄王说:“这也是先生赐予的呀。”



《渚宫旧事译注·卷 二》

楚庄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群臣诸公子入朝,车不得至于茅门。天雨,庭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茅门。廷理曰∶"车不至门,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斩其輈而僇其仆。太子入为王泣曰∶"必诛之。"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夫弃法废令,是臣乘君而下尚狡。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狡则上位危。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再拜请死罪。王益廷理爵二级以旌之。

大意:楚庄王(公元前614-591年在位)紧急召见太子。楚国的法律规定: 各位大臣及公子入 朝,车子不能驾到茅门。天下大雨,庭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把 车子驾到茅门。廷理说: “车子不能驾到茅门,这是法律规定 的。”太子说: “父王召见我很紧急,不能等到没有积水,所以才 把车子驾到这里。”廷理砍断了太子的车辕并杀了他的仆人。太 子进宫对父王哭泣着说: “一定要杀掉廷理。”楚庄王说:“法令, 是使宗庙受到尊重、国家获得尊严的工具,所以能够确立。能维 护法律服从命令使国家政权受到尊敬的人,是国家的忠臣,怎么 能杀戮呢?那些违犯法律无视法令的,这是臣子凌驾于君主之上 进行对抗。臣下凌驾于君王之上那么君王就失去了威势,臣下 抗君王那么君王的地位就危险了。我将用什么来传给子孙后代 呢?”干是太子便恭敬地小步快速退去,避开正房在外露宿了三天。 两次拜请给予死罪。楚庄王给廷理提升了两级爵位以表扬他。



《史记·卷四十二·郑世家第十二》

  郑悼公元年,鄦公恶郑于楚,悼公使弟睔于楚自讼。讼不直,楚囚睔。于是郑悼公来与晋平,遂亲。睔私于楚子反,子反言归睔于郑。

大意:郑悼公元年(鲁成公五年,公元前586年),许国国君许灵公在楚国国君楚共王面前说郑国的坏话。同年六月,郑悼公派弟弟公子睔到楚国申辩。公子睔辩解不成,反而遭到楚国囚禁。公子睔与楚国将领子反有私交,子反建议楚共王放公子睔回郑国。



  四年,晋怒郑与楚盟,伐郑,郑与盟。楚共王救郑,败晋兵。简公欲与晋平,楚又囚郑使者。

大意:四年,晋国生气郑国与楚国订立盟约,攻打郑国,郑国又与晋国结盟。楚共王(公元前691-560年在位)援救郑国,打败了晋军,郑简公想和晋国讲和,楚国又囚禁了郑国使者。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明《仁狱类编 ·卷二十 狥曲·州黎上下手》

楚穿封戍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正于伯州犂。伯州犂曰,请问于囚,乃立囚。伯州犂曰,所争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为王子围。寡君之贵介弟也。下其手曰,此子为穿封戍,方城外之县尹也。谁获子。囚曰,颉遇王子弱焉。

  大意:楚康王(公元前560-545年在位)和秦国人侵袭吴国,到了雩娄,听说吴国有了防备就退了回去。于是又去侵袭郑国。五月,到了城麇。郑国大夫皇颉驻守在城麇,出城与楚军交战,吃了败仗。楚国方城外的县尹穿封戌俘虏了皇颉,公子围(楚共王之子,康王之弟)同穿封戌争夺起来,于是。请伯州犁评判是非。伯州犁说:“让我问问这个俘虏吧。”于是就叫俘虏站着。伯州犁问道:‘我们争夺的,是您这位君子,难道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伯州犁高举著手 说“这一位是王子围,是我们国君尊贵的弟弟、”伯州犁又下垂着手说;“这个是穿封戌,是方城外的县官。是谁俘虏了您?”俘虏说;“我遇上王子,打败了。”穿封戌听后大怒,抽出戈追赶王子围,没有追上。楚国军队把皇颉带了回去。



《春秋左传·卷九》

(襄公二十六年)印堇父与皇颉戍城麇,楚人囚之,以献于秦。郑人取货于印氏以请之,子大叔为令正,以为请。子产曰:“不获。受楚之功而取货于郑,不可谓国,秦不其然。若曰:‘拜君之勤郑国,微君之惠,楚师其犹在敝邑之城下。’其可。”弗从,遂行。秦人不予。更币,从子产而后获之。

大意:印堇父和皇颉一起留守在城麇,楚国人囚禁印堇父,把他献给秦国。郑国人在印氏那里拿了财货向秦国请求赎回印堇父,子太叔正做令正,为他们提出请求赎回的话。子产说:“这样是不能得到印堇父的。秦国接受了楚国奉献的俘虏,却在郑国拿财物,不能说合于国家的体统,秦国不会这样做的。如果说‘拜谢君王帮助郑国。如果没有君王的恩惠,楚军恐怕还在敝邑城下’,这才可以。”子太叔不听,就动身了。秦国人不给,把财物改为其他礼品,按照子产的话去说,然后得到了印堇父。



《春秋左传·卷九》

(襄公二十六年)声子通使于晋。还如楚。令尹子木与之语。问晋故焉。且曰。晋大夫与楚孰贤。对曰:“晋卿不如楚。其大夫则贤。皆卿材也。如杞梓皮革。自楚往也。虽楚有材。晋实用之。”……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而为之谋主,以害楚国,不可救疗,所谓不能也。

大意:到了宋国的向戌来调解晋国和楚国的关系时,声子到晋国去当使节,回国时到了楚国。楚国令尹子木同声子谈话,问起晋国的事,并且还问:“晋国的大夫和楚国大夫比,哪个更贤明些?”声子回答说:“晋国的卿比不上楚国,但是大夫却很贤明,都是做卿的人才。正像杞木、梓木和皮革,是从楚国运去的一样,虽然楚国有人才,实际上却是晋国在使用他们。”现在楚国经常滥用刑罚,楚国大夫逃亡到四周的国家,成了那些国家的主要谋士,危害楚国,无法挽救和医治,这就是说楚国不能任用贤人。



《史记·卷四十·楚世家第十》

  七月,楚以诸侯兵伐吴,围朱方。八月,克之,囚庆封,灭其族。以封徇,曰:“无效齐庆封弑其君而弱其孤,以盟诸大夫!”封反曰:“莫如楚共王庶子围弑其君兄之子员而代之立!”于是灵王使(弃)疾杀之。

大意:(灵王三年)七月,楚国率诸侯军讨伐吴国,包围了朱方。八月,攻下朱方,囚禁了庆封,杀尽庆封家族。楚国拿庆封示众说:“大家不要仿效齐国庆封杀死自己的国君,欺凌自己的幼君。挟制各位大夫与自己盟誓。”庆封反唇相讥说:“不要学习楚共王的庶出之子公子围杀死自己的国君——哥哥的儿子员却代替员即位!”于是灵王派人立即杀死了庆封。



《春秋左传·卷十》

(昭公六年)徐仪楚聘于楚。楚子执之,逃归。惧其叛也,使薳泄伐徐。吴人救之。令尹子荡帅师伐吴,师于豫章,而次于乾溪。吴人败其师于房钟,获宫厩尹弃疾。子荡归罪于薳泄而杀之。

大意:徐仪楚到楚国聘问,楚灵王(公元前541-529年在位)囚禁了他,他逃回徐国。楚灵王害怕他背叛,派薳泄进攻徐国。吴国人救援徐国。令尹子荡率领军队进攻吴国,在豫章出兵而住在乾谿。吴国人在房钟击败了令尹子荡的军队,俘虏了宫厩尹弃疾。子荡把罪过推在薳泄身上而杀了他。



《春秋左传》卷十

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飨蔡侯于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大意:三月十五日,楚灵王(公元前541-529年在位)在申地埋伏甲士而设享礼招待蔡灵侯,让他喝醉了酒就囚禁了他。夏季,四月初七日,杀死了蔡灵侯,杀死了蔡国的士七十人。公子弃疾领兵包围蔡国。



《春秋左传·卷十》

(昭公十三年)丙辰,弃疾即位,名曰熊居。葬子干于訾,实訾敖。杀囚,衣之王服而流诸汉,乃取而葬之,以靖国人。

大意:十八日,弃疾即位,改名为熊居。 把子干安葬在訾地,称之为訾敖。杀死一个囚犯,穿上国王的衣服,却让尸体在汉水中漂流,只得收尸安葬,来安定国内的人心。



《春秋左传·卷十》

(昭公二十年)费无极言于楚子曰:"建与伍奢将以方城之外叛,自以为犹宋、郑也。齐、晋又交辅之,将以害楚,其事集矣。"王信之,问伍奢。伍奢对曰:"君一过多矣,何信于谗?"王执伍奢。使城父司马奋扬杀大子。未至,而使遣之。三月,大子建奔宋。王召奋扬,奋扬使城父人执已以至。

无极曰:“奢之子材,若在吴,必忧楚国,盍以免其父召之。彼仁,必来。不然,将为患。”王使召之,曰:“来,吾免而父。”棠君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闻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奔死免父,孝也;度功而行,仁也;择任而往,知也;知死不辟,勇也。父不可弃,名不可废,尔其勉之!相从为愈。”伍尚归。奢闻员不来,曰:“楚君、大夫其旰食乎!”楚人皆杀之。

《史记》《卷四十·楚世家第十》《史记·卷六十六·列传第六·伍子胥》均有记述。

大意:费无极对楚平王(公元前529-516年在位)说。“太子建和伍奢准备率方城以外的人反叛,自己认为像宋国和郑国一样,国和晋国又一起帮助他,将用他来危害楚国,事情就成功了。”楚平王相信了他的话,就责问伍奢。伍奢回答说:“君王有一次过错就够严重了。为什么还要听信谗言?”楚平王把伍奢抓了起来,派城父司马奋扬去杀太子建。奋扬还没有到城父,便先派人送去了太子建。三月,太子建逃往宋国。楚平王召来奋扬,奋扬让城父大夫把自己抓起来送到国都。楚平王说;“话出自我的口中,进入你的耳朵,是谁告诉了太子建?”奋扬回答说:“是臣下告诉他的。君王曾经命令臣下说:‘事奉太子建要同事奉我一样。’臣下不才,不能随便有二心。臣下照当初的命令对待太子,不忍心照后来的命令做,所以送走了太子。不王久臣下又后悔这样做,但已经来不及了。”楚平王说:“你还敢来见我,为什么?”奋扬回答说:“接受命令而没有完成,再召见不来、就是第二次犯错误了。臣下就是逃走也无处会容纳。”楚平王说:“回去吧,还像从前一样处理政事。”

费无极说:“伍奢的儿子很有才能,如果他们到了吴国,必定会使楚国担忧,为什么不以赦免他们父亲的名义召他们回来呢?他们很仁义,一定会回来。要不然,他们就会成为祸患。”楚平王派人去召他们回来,说:“只要回来,我就赦免你们的父亲。”棠邑大夫伍尚对他弟弟伍员说:“你到吴国去,我准备回去送死。我的才智比不上你,我能为父亲而死,你能为父亲报仇。听到可以赦免父亲的命令,不能不赶快回去;亲人被杀戮,不能没有人报仇。赴死而使父亲得到赦免,这是孝顺;掂量成功的可能性而行动,这是仁义;选择重任而前往,这是明智;明知必死而不躲避,这是勇气。父亲不可以抛弃,名誉不可以毁掉,你努力而为吧!这样总比两个人跟在一起好。”伍尚回去了。伍奢听说伍员没有回来说:“楚国君王和大夫恐怕不能按时吃饭了!”楚平王把伍奢和伍尚都杀了。



《渚宫旧事译注·卷 二》

伍员之亡也,王使捕之。员贯弓执矢向使者,使者不敢进。自郑之许,见许公而问所之。公不应,东南向而唾,畏楚也。员再拜曰:“知所之矣。”因之吴,过于楚,至江上欲涉。见一丈人刺小船,渡之已绝江。问其名不告,解其剑以与丈人曰:“干金之剑,愿献之。”丈人不受,曰:“楚国之法,得伍员者,爵执理,禄万担。子胥吾尚不取,何子之剑?”伍员至吴,使人求之江上则不能得。每食必祝曰:“江上之丈人,天地至大,人至众,名不可得而闻,身不可得而见也。"

龚大立:楚平王(公元前529-516年在位)七年,伍员外逃,楚平王派人追捕他。伍员张弓搭箭面向追捕的人,追捕的人不敢前进。伍员从郑国来到许国,拜见许公而问自 己往何处去。许公不理睬,面向东南方吐唾沫,是因为惧怕楚 国。伍员拜了两拜说:“我知道该往何处去了。”于是前往吴国, 避过楚国,到达江边想渡江。看见--个老汉驾条小船,把他渡过 了江。伍员询问姓名老汉不告诉他,解下佩剑送给老汉说:“价值千金的宝剑,情愿奉献给你。”老汉不接受,说:“楚国的法令,抓到伍员的,获得执珪爵位,享受万担俸禄。伍子胥我尚且 不抓他,怎么会受你的宝剑?”伍员到达吴国,派人去江上寻找 老汉却找不到。伍员每当吃饭时必定祝祷说:“江上的老人,天地最大,人最多,姓名不能知道,身体也不能见到。”



《渚宫旧事译注·卷 二》

昭王使石渚为政。道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立于道曰∶"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敢。"乃伏斧锧请死于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事君枉法,不可谓忠。令吏舍之,上惠也;不敢废法,臣节也。"遂不去斧锧,刎颈于王庭。

《史记·循吏列传》、明《仁狱类编》亦有记载

大意:楚昭王(公元前516-489年在位)任石渚为司法官。有人在路上杀了人,石渚去追捕凶犯,凶手竞是他的父亲。石渚驾车回来立在宫廷下说:“拿父亲伏法不忍心,包庇有罪,废弃国法,我不敢。”于是伏在斧锁上 向楚昭王请死。楚昭王说:"追捕没有追上。何必一定要伏罪呢?你还是办理公务吧。”石渚辞谢说: “不偏袒自己的父亲,不能称 为孝;事奉君王而枉法,不能称为忠。让官吏不追究他,是君王 的恩惠;不敢废弃王法,是臣下的气节。”始终不离开斧领,就 在宫廷中别颈自杀了。



《渚宫旧事译注·卷二》

惠王时,陶朱公子杀人于楚,有司囚之。朱公遣其长子,装黄金千镒,置褐器中,载以牛车,为书遗故所善庄生。戒其子至,则进千金,听其所为,慎无预其事。长男既行,亦自私赍数百金至楚。庄生家负郭,披藜藿到门,居甚贫然。长子进书金如其父言。生曰∶"可去矣,慎无留,即弟出,勿问所以然。"长男既去,不顾生以其私赍遗国之贵人焉。生虽居贫穷,然以廉闻于国。自王以下皆师尊之。及朱公进金,非有意受也,欲以成事复归之,以为信耳。故金至,谓其妻曰∶"此朱公金也,有如病不宿戒,后归勿动。"而公之男不知其意,以其殊无短长也。庄生入见王曰∶"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王素信之,曰∶"为之奈何?"生曰∶"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曰∶"先生休矣,寡人将行之。"王乃使使者入封三钱之府。贵人惊告男曰∶"王且赦。"曰∶"何以知之?"曰∶"王每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封之。"朱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以千金弃,庄生所无为也。乃复见生。生惊曰∶"若不去耶?"长男曰∶"固未也。初为事弟,弟今议自赦,故辞生去。"生知意欲复得其金,使入室取。朱公子持去,自幸也。生羞为卖,入言于王曰∶"臣前言某星事,欲以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赂王左右,非能恤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王怒曰∶"寡人虽不德,奈何以朱公子故而施惠。"令论杀朱子,明日遂赦。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句践世家第十一》亦有记载

大意:楚惠王(公元前482-432年在位)的时候,陶朱公的儿子在楚国杀了人,官府把他关进牢中。陶朱公派他的大儿子,装上一千镒黄金, 放置在粗麻口袋中,用牛车运载,写 一封信给过去有交情的庄生。 他告诫儿子去到那里,就献上千金, 任 庄生怎么办,千万不要干预他的事情。大儿子出发后,也私下自带了几百两金子到楚国。庄生家居住在靠近城郭的地方,掀开杂草才来到门口,庄生居住的房子很简陋。大儿子献上书信黄金并照他父亲说的那么办。庄生说,"你可以离开了,千方不要留下来。即使你弟弟释放出来,也不要追间为什么会这样。"大儿于离开后。不去看望庄生却用他私带来的黄金送给楚国的贵人。庄生虽处住处贫穷简陋,但是却以廉洁闻名于楚国。自楚王以下都尊他为师。等到陶朱公送来金子,他不是有心接受,打算事情办成之后再归还给他。以此表示自已的诚信罢了。所以金于送来以后。庄生对妻子说: “这是陶朱公的金子,一旦我病死没有事先交待你,以后归还给他不要动用。”但是陶朱公的大儿子不明白庄生的心意,认为他井没有什么特殊的作用。庄生进宫见楚惠王说: "某星宿某区,这对楚国有害。”楚惠王素来相信庄生,问: “该怎么办呢?”庄生说:“只有用仁德的行为才能消除灾祸。”楚惠王说:先生休息吧,我将会这样行动。”楚惠王就派使者进去封团三钱之府。贵人惊奇地告诉陶朱公大儿子说:“君王就要大赦了。”大儿子问:你根据什么知道的?”贵人说:“君王每次大赦,经常要密封三钱之府。 昨天晚上,君王派人去封府了。”陶朱公的大儿子认为楚王大赦。自己的第弟本该释放出来。白白放弃干金重礼。庄生并没有起什么作用。于是他又去见庄生。庄生惊讶地问:“你怎么没有离开呢?”大儿子说:我本来就没有走。当初为办弟弟的事情,弟弟 现在有议论说自然会获得赦免,所以来向你告辞回去。”庄生明 白他的意思是想把黄金再拿回去。就叫他进屋去取。陶朱公的大儿子拿走黄金,自认为很幸运。庄生被人出卖感到耻辱,进宫对楚惠王说:“臣下上次说某星宿某区的事,大王想用修仁德来回报上天。现在臣下出去,道路上都在议论陶地的富人朱公的儿子杀人囚禁在楚国,他家里拿了很多金子来贿赂大王的左石亲信, 不是因为怜恤国家而大赦,是因为陶朱公儿于的缘故。”楚惠王愤怒地说:“我虽然不算仁德,怎么会因为陶朱公儿子的缘故而乱施恩惠。就下令杀了陶朱公的儿子,第二天才发布大赦令。



《渚宫旧事译注·卷三》

江乙为郢大夫,有盗入王宫,令尹昭奚恤以罪乙。未几,其母亡布,乃言于宣王曰∶"妾夜亡布八寻,令尹盗之。"王方在小曲之台,令尹侍。王曰∶"令尹信盗之,不为其富贵亏法,不盗而诬之,国有常刑。"乙母曰∶"昔孙叔敖为令尹,道不拾遗,民不闭关;而盗自禁。令尹之治,耳目不明,盗贼公行,故使得盗妾之布。是使盗之与身盗何异?"王曰∶"令尹在上,寇盗在下,令尹何罪?"母曰∶"吁!大王之言过矣。昔日妄子为郢大夫,有盗入王宫,妾子坐黜。子亦岂知之哉?昔武王有言: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上不明则下不治,相不贤则国不宁。所谓国无人者,非无人也,无治人者也。王其察之。”王曰:“善。非徒讥令尹,又讥寡人。”命吏偿其布,因赐金干镒,母辞。王曰:“母智若此,其子必不愚。”乃复召江乙用之。

大意: 江乙任郢都大夫,有窃贼潜入王宫,令尹昭奚恤以此对江乙治罪。不久,江乙的母亲去失了布,就对楚宣王(公元前370-340年在位)说:“臣妾晚上 丢失了八寻布,是令尹偷走了布。”楚宣王正在小曲之台,令尹在侍候。楚宣王说: “令尹确实偷了布,我不会因为他富贵而不执行法令,如果没有偷却诬陷他,国家有惩治诬陷的刑法。”江乙的母亲说:“过去,孙叔敖任令尹,路上没有人捡别人丢失的东西,老百姓晚上不插上门栓,而窃贼自然禁绝。令尹治理国家,耳目不明,盗贼公开行动,所以使盗贼得以偷走臣妾的布。 这与支使他人偷盗和自己偷盗有什么区别呢?”楚宣王说: “令尹在上。盗贼在下,令尹有什么罪呢?”江乙的母亲说:“唉!大王的话错了。过去,臣妾的儿子任郢都大夫,有窃贼潜入王宫,臣妾的儿子坐罪被免官。臣妾的儿于难道又知道吗?讨去,周武王有这样的话:老百姓有过错,都在于我一个人。君王不英明则百姓治理不好,相国不贤良则国家不安宁。所谓国家没有人,不是没有人,而是没有能治理国家的人。请大王明察。”楚宣王说:“很好。你不只是讥讽了令尹。也讥讽了我。”就命令官吏赔偿江母的布,并因此而赏赐她黄金千镒,江母推辞不接受。楚宣王说 :"母亲如此聪明,她的儿子一定不愚蠢。”于是再召回江乙而任用他。



《渚宫旧事译注·卷三》

景舍好求伎道之士。楚有善为恶偷者,往见曰:“闻君求伎道之士,臣,偷也,愿以伎充一卒。”子发衣不给带,冠不暇正,出见而礼。左右曰:“彼天下大盗,何足为礼?”发曰:“此非所知。”无几,齐师来伐。王使帅师御之。兵三却,贤良皆尽其计而悉其力。齐师愈强。于是偷卒进请曰:“臣有薄伎,愿君行之。”即夜出解齐将军帱帷,献之子发。发使告齐曰:“卒有出薪者,得将军之帷,归之执事。”明日,偷卒往取其?,发皆使归之。齐师大骇曰:“今日不去,楚必取吾之首。”遂按兵而回。

大意:景舍喜好搜罗有一技之长的人。楚国有个极善于偷东西的人,去拜见他说: “听说你搜罗有一技之长的人,我,是个偷儿, 愿意以我的盗窃本领充当一个小卒。”子发来不及束好衣带,戴正帽子,出来接见并向他施礼。左右的人说: “他是天下有名的大盗,怎么值得以礼相待?”子发说: “这不是你们所能明白的。” 不久,齐国军队来进攻。楚王派子发率军抵御齐军。楚军多次退却,楚国贤臣良将都使尽计谋并拿出全部力量。齐军越战越强。在这关键时刻,那偷儿小卒到帐中请求说: “我有点小技能,息为将军施展一下。”偷儿当天晚上出去解下齐军将领的帷帐,把帷帐献给子发。子发派人告诉齐军将领说: "有个小卒出去打柴,得了将军的帷帐,现在把它归还给将军。”第二天晚上,偷卒又去偷取了齐军将军的发辩,子发都派人送去归还了。齐国军队非常惊恐地说: “今天不撤离,楚军一定要取下我们的脑装了。"于是就领兵撤回去了。



《渚宫旧事译注·卷三》

郢人有狱,三年不决,故令人请其宅,以卜其罪。客谓昭奚恤曰∶"郢人某氏之宅,臣愿赐之。"恤曰∶"郢人某氏不当伏罪,宅不可得。"客辞而出,恤侮之,因谓客曰∶"恤不得事公,公何为以故窥恤?"客曰∶"非用故也。"恤曰∶"请而不得,有悦色,非故而何?"

又有烧□刍者,不知其人。恤令吏执贩刍者而问,果烧之。

《战国策 卷十四》亦有记载

大意:郢都一个人有讼事,三年没有判决,因此让一个人假装请求 买他的住宅,用这件事来卜测他是否有罪。受委托的人对昭奚恤 说: “郢城某人的住宅,我希望你同意我买下它。”昭奚恤说: “郢城某人不该判罪,他的住宅你不能得到。”受委托的人告辞出 去了,昭奚恤后悔自己刚才说的话,就对受委托的人说: “我不 能事奉你,你为什么借买房子来试探我呢?”受委托的人说:“不 是用这件事来试探你。”昭奚恤说: “请求买房子却没有得到,有 喜悦的神色,不是以此试探是什么呢?"

又有放火烧草料的人,不知道是什么人。昭奚恤命令官吏抓 贩卖草料的人来盘问,果然是他烧的。



《渚宫旧事译注·卷三》

王子兰为令尹,使上官大夫靳尚谮屈原于怀王。王迁之江南。原既放逐遂作《哀郢》,其辞曰;"皇天之不纯命兮,何百姓之震愆。民离散而相失兮,方仲春而东迁。去故乡而就远兮,遵江夏以流亡。出国门而轸怀兮,甲之鼌量吾以行。发郢都而去闾兮,怊荒忽之焉极。楫齐扬以容与兮,哀见君而不再得。望长楸而太息兮,涕淫淫其若霰。过夏首而西浮兮时、顾龙门而不见。心婵媛而伤怀兮,眇不知其所蹠。顺风波以从流兮,焉洋洋而为客。凌阳侯之汜滥兮,忽翱翔之焉薄。心结结而不解兮,思蹇蹇而不释。将运舟而下浮兮,上洞庭而下江。去终古之所居兮,今逍遥而来东。羌灵魂之欲归兮,何须臾而忘反。背夏浦而西思兮,哀故都之日远。登大坟以远望,聊以舒吾忧心。哀州土之平乐兮,悲江介之遗风。当陵阳之焉至兮,淼南渡之焉如。曾不知夏之为丘兮,孰两东门之可芜。心不怡之长久兮,忧与愁其相接。惟郢路之辽远兮,江与夏之不可涉。忽若去不信兮,至今九年而不复。惨郁郁而不开兮,蹇侘傺而含蹙。外承欢之为约兮,谌荏弱而难持。忠湛湛而愿进兮,姤被离而鄣之。尧舜之抗行兮,行瞭杳杳而薄天。众谗人之嫉妒兮,被以不慈之伪名。憎愠惀之修美兮,好夫人之忼慨。众踥蹀而日进兮,美超远而逾迈。乱曰∶曼余目以流观兮,冀一及之何时。鸟飞反故乡兮,狐死必首丘。信非吾罪而弃逐兮,何日夜而忘之。"

大意:王子兰任令尹,支使上官大夫靳尚在楚怀王那里谗害屈原。 楚怀王把屈原流放到江南。屈原被放逐以后就写了一篇《哀郢》, 这首诗写道:老天爷的命令变化无常,为何使老百姓震动惊慌。人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正当仲春二月逃奔东方。离开家乡去到那远方呀,沿着长江夏水四处流亡。走出郢都城门心悲伤呀,开始远行就在甲日早上。从郢都出发离开故乡呀,何处是尽头啊心中迷茫。船桨齐划船儿起伏慢行,可怜我再不能见到君王。远望高大乔木放声长叹,泪珠滚滚如同雪珠一样。经过夏首后我顺江西浮,回头已望不见郢都城墙。心中牵挂不舍无限忧伤,前途渺茫不知落脚何方。顺着风波随着江流而行,开始漂泊不定四处流浪。我乘着波涛不停地沉浮,如鸟飞翔不知飘到何方。心中忧思郁结无法解脱,思虑不展心情毫不舒畅。调转船头啊顺江而东下,过了洞庭湖就进入长江。离开世世代代居住之地,如今飘飘荡荡来到东方。灵魂儿时时刻刻想回去,没有片刻时光忘记返乡。背向夏浦怀念西边郢都,郢都越离越远令人悲伤。

登上水边高丘纵目远望,聊以舒展我的满腹愁肠。叹这一方生活如此宁静,长江沿岸保存淳朴古风。若问乘着波涛从何而来,南渡浩渺江水要去何方。竟不知郢都宫殿成墟丘,尚问两座东门是否荒芜。听后心中久久不平静呀,胸中新忧旧愁紧紧相续。想到郢都归程如此遥远,长江与夏水也难以渡过。时光飞逝使人难相信呀,至今已九年未返回郢都。愁思郁积心情无法舒畅,失意不安让人异常悲伤。有人善于奉承外表美好,实际内心脆弱极不可靠。忠心耿耿愿为国君效力,又被种种嫉妒怨恨阻挠。尧舜的品行是何等高尚,

远远超于世俗直薄云天。那些谗言之人心怀嫉妒,捏造尧舜行为不慈不孝。楚王憎恨诚实的美德呀,却喜欢听那巧辩的辞藻。 众小人奔走钻营日高升,贤人只能远远地走开了。尾 声 :放开我的眼光四处观望,

希望什么时候回去一趟。 鸟飞再远总要返回旧巢,



《战国策·卷十五·楚策二》

楚怀王拘张仪,将欲杀之。靳尚为仪谓楚王曰:“拘张仪,秦王必怒。天下见楚之无秦也,楚必轻矣。”又谓王之幸夫人郑袖曰:“子亦自知且贱于王乎?”郑袖曰:“何也?”尚曰:“张仪者,秦王之忠信有功臣也。今楚拘之,秦王欲出之。秦王有爱女而美,又简择宫中佳丽好玩习音者,以欢从之;资之金玉宝器,奉以上庸六县为汤沐邑,欲因张仪内之楚王,楚王必受,秦女依强秦以为重,挟宝、地以为资,势为王妻以临子。楚王惑于虞乐,必厚尊敬亲爱之而忘子,子益贱而日疏矣。”郑袖曰:“愿委之于公,为之奈何?”曰:“子何不急言王,出张子。张子得出,德子无已时,秦女必不来,而秦必重子。子内擅楚之贵,外结秦之交,畜张子以为用,子之子孙必为楚太子矣,此非布衣之利也。”郑袖遽说楚王出张子。

《史记·卷七十·张仪列传第十》、《史记·卷四十·楚世家第十》、明《郧阳府志·郡纪》,均有记载。 

大意:楚怀王(公元前329-299年在位)拘留张仪,准备杀了他。这时怀王的佞臣靳尚对怀王说:“君王把张仪拘禁下狱,秦王必定愤怒。天下诸侯一看楚国失去了盟邦秦国,楚国的地位就会低落。”接着靳尚又对怀王的宠妃郑袖说:“你可知道你马上要在君王面前失宠了吧!”郑袖说:“为什么?”靳尚说:“张仪是秦王有功的忠臣,现在楚国把他拘留下狱了,秦国肯定要楚国释放张仪。秦王有一个美丽的公主,同时又选择美貌善玩且懂音乐的宫女作陪嫁,为了使她高兴,此外秦王还陪嫁了各种金玉宝器,用上庸6县送给她作为享乐的费用,这次正想让张仪献给楚王为妻。君王必定很爱秦国公主,而秦国公主也仰仗强秦来抬高自己身价,同时更以珠宝土地为资本,四处活动,她势必会立为君王的妻子,到那时秦国公主就等于君临楚国,而君王每天都沉迷于享乐,必然忘记你,你被忘掉以后,那你被轻视的日子就不远了。”郑袖说:“一切拜托您办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好。”靳尚说:“您为什么不赶快建议君王释放张仪。张仪如果能够获得释放,必然对您感激不尽,秦国的公主也就不会来了,那秦国必定会尊重你。您在国内有楚国的崇高地位,在国外结交秦国,并且留张仪供您驱使。你的子孙必然成为楚国太子,这绝对不是一般的利益。”郑袖立刻就去说服楚怀王放了张仪。



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八·纪事》

赧王三十六年,秦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

《史记·秦本纪》亦有记载。

大意:周赧王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公元前279—前278年),秦大良造白起率军进攻楚国鄢(今湖北宜城东南)、郢(今湖北江陵西北)的大规模作战。竟陵以西、以北广大地区皆为秦有。秦在郢地设置南郡(今湖北中部地区,治郢),委任官吏治理。取鄢后,白起休整部队,补充兵员和军资,同时将秦之罪人刑徒迁徙到所得楚地,充实后方,以此为进一步攻楚的基地。



附录

1987年在湖北荆门十里铺出土的包山二号墓,是战国中晚期楚怀王十三年(公元前316年)下葬的一座楚国贵族墓葬。墓中出土简牍448支,其中有字简278支。按整理者分类,有字的文书简196支,占总数的70.5%。在包山文书简中,注有篇题的有:集箸(简1)、集箸言(简14)、受期(简33B)、疋狱(简84B),此外,学者疑为总题的签牌(楬)有:廷等(志)(简4401)。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绝大多数是司法文书或司法档案,按照整理者的分类,文书中还有貣金、案卷、所(属)类简。除此之外,为卜筮祈祷简和遣策。《包山楚简》中相当数量的司法文书档案及司法实例,是我们研究战国时期楚国的司法审理状况真实可靠、弥足珍贵的资料。墓主昭,官居左尹,身份明确,其职司是主管楚国司法。下葬时间为楚怀王十三年。包山简是他临终之前7年间的司法存档,死后成了随葬物品。

现从张伯元著《包山楚简案例举隅》和刘信芳著《中国最早的杀人案审案实录》中节录包山楚简中的部分案例。因其中一些文字生僻,无法录出,故只作为附录,以供参考。



张伯元著《包山楚简案例举隅》

一、《大夫盘·私执倌人案》

简文如下:

仆五帀(师)宵倌之司败若敢告视日:卲(昭)行之大夫盘(擒)执仆之倌登(邓)虩、登(邓)期、登(邓)仆、登(邓)臧而无古(故)。仆以告君王,君王(属)仆15

于子左尹,子左尹(属)之新(造)(卜)尹丹,命为仆至(致)典。既皆至(致)典,仆又(有)典,卲(昭)行无典。新(造)(卜)尹不为仆断。仆(劳)倌,颈事将灋(废)。不慭新(造)(卜)16

尹。不敢不告视日。17

十月甲申王(属)。16B

五帀(师)宵倌之司败告胃(谓):卲(昭)行之大夫(擒)执其倌人,新造(卜)尹不为其(察)。不慭。15B左尹17B

十月甲申王(属)。16B

五帀(师)宵倌之司败告胃(谓):卲(昭)行之大夫(擒)执其倌人,新造(卜)尹不为其(察)。不慭。15B

大意:我是五师宵倌的司败若,向视日提起申诉:昭行大夫盘无缘无故地扣留了我的四个倌人,他们是邓虩、邓期、邓仆、邓臧四人。我把这件事告发到楚王那里,楚王就把此事嘱咐左尹处理,左尹再把此案交付给新造卜尹丹审理;并且要我将四个倌人的名籍上报上去。照办上报了。我是有四个倌人的名籍的,昭行大夫盘他不可能有。但是,新造卜尹丹却拖延着不替我审断此事。因为新造卜尹丹的拖延,以至缺少倌人劳作而使我陷入困境,宵倌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新造卜尹丹的做法是很气人的。迫不得已,我只得向视日提起申诉了。



二、《宋强“灋(废)其官事”案》

蔡遗受铸剑之官宋(强),宋强灋(废)其官事,命受正以出之。 中酴(许)适内(纳)之。路公角戠之,义得。

大意:蔡遗授予宋强管理铸剑作坊的职务,但是宋强没有管理好铸剑作坊的事,于是命令受正将他撤职除名了。   中酴许适将他接收了下来。   路公角①记录,义得校理。



三、《周氏墓地争讼案》

简文如下:

八月辛巳之日,与之关公周童耳受(期),己丑之日不(将)付举之关人周敓、周瑶以廷,阩门又(有)败。  忻戠之。34

八月己丑之日,付举之关敔公周童耳受(期),九月戊申之日不(将)周敓、周瑶以廷,阩门又(有)败。  正疋忻戠之。39

九月戊申之日,大六令周之人周雁讼付举之关人周瑶、周敓,胃(谓)葬于其土。瑶、敓与雁成,唯周貕之妻葬焉。 疋忻戠之,从为李。91



四、《越儥案》

  在包山受期简中,与本案当事人越儥直接相关的简有4支:简46、简52、简55、简64。

案件受期责任人:越异之司败番(桓)。

涉案当事人:越异之大师越儥。儥,音鬻。

简文如下:

九月甲辰之日,越异之司败番(桓)受期,戊申之日不(将)越异之大师越儥以廷,阩门有败。  46

九月己酉之日,越异之司败番豫(桓)受期,癸丑之日不(将)越异之大师越儥以廷,阩门有败。  □52

九月癸丑之日,越异之司败番(桓)受期,癸亥之日不(将)越异之大师儥以廷,阩门有败。  55

十月乙亥之日,越异之司败番(桓)受期,戊寅之日不(将)越异之大师越儥。  疋64



六、《繁丘杀人案》

  本案在疋狱简中,仅90号简一支。

时间:九月甲辰报告了调查结果。

地点:繁丘。

原告:竞得,被害人之弟。

被告:龚、龚酉,杀害竞得之兄的犯罪嫌疑人。

案由:竞得之兄被杀。

本案简文:

竞得讼緐(繁)丘之南里人龚?、龚酉,胃(谓)杀其(兄)。九月甲(辰)之日,緐(繁)丘少司败远(复),言胃(谓):緐(繁)丘之南里信有龚酉,酉以甘之岁为于,居隋里。緐(繁)昜(阳)旦无有龚。   正秀齐戠之,尚为李。90

大意:竞得之兄被杀害,竞得提起诉讼,控告其兄为繁丘南里人龚、龚酉所杀。经过调查,在九月甲辰那天,繁丘的少司败远有公文回复,回复的公文上说,繁丘的南里确实有个叫龚酉的人,此人在地服役,甘之年住在隋里。而在繁阳的移居者中没有叫龚的人。  

正秀齐记录了案情及调查结果,尚做了校理。



八、《邞·窃马杀人案》

  包山简120、121、122、123四支简。本案是一则凶杀案。

时间:周客监楚之岁享月乙卯日,即楚怀王十年(公元前

319年)六月乙卯日,余猬提出控告。享月丁巳日,即二天之后,审理。

案发地:下蔡。具体的杀人地点是竞不害的作坊。

原告:余猬。

被告:邞。被告邞申辩说,他未曾窃马。他供认,与雇女返、场贾、竞不害共同杀害了余睾,抛尸于大路。

告诉机关:县府。厩执事人阳城公瞿睪主管司法。

案由:邞窃马卖到阳城,并杀了余睪。瞿睪拘捕邞。

审理:审理由阳城公瞿睪等四位司法官员主持。接报后,即发

出批捕令并逮捕邞。抓捕同案犯和邞之孥,未果。

案结:邞病死狱中。同案犯雇女返、场贾、竞不害作盟诅。

本案简文:

周客监之岁享月乙卯之日,下蔡荨里人舍(余)猬告下蔡(厩)执事人、昜(阳)城公瞿睪。猬言胃(谓):邞 (窃)马于下蔡而儥之于昜(阳)城,或(又)杀下蔡人舍(余)睪。小人命为以传之。昜(阳)城公瞿睪命倞邞解句传邞得之。120

享月丁巳之日,下蔡山昜(阳)里人邞言于昜(阳)成公瞿睪、大尹屈 、郫昜(阳)莫嚣臧献(?)、舍(余)。言胃(谓):小人不信 (窃)马。小人信 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场贾、荑里人竞不割(害) 杀舍(余)睪于竞不割(害)之官,而相 弃之于大路。竞不割(害)不至(致)121

兵焉。孓执场贾,里公邞 、士尹缜返孓,言胃(谓):场贾既走于前,孓弗及。孓执雇女返,加公臧申、里公利臤返孓,言胃(谓):女返既走于前,孓弗及。孓执竞不割(害),里公 、亚大夫(宛)乘返孓,言胃(谓):不害既走于前,孓弗及。孓收邞之(孥),加公(范)戌、里公舍(余)122



九、《阳·父子不同室案》

简文如下:

东周之客鄦(许)致胙于郢之岁夏之月癸卯之日,子左尹命漾陵之大夫(察)州里人(阳)之与其父(阳)年同室与不同室。大痎、大驲尹帀(师)言胃(谓):阳不与其父126

阳年同室。居郢,与其季父连嚣阳必同室。  大痎内(纳)氏(是)等(志)。127

夏之月癸卯之日,戠言市以至,既涉于乔与、乔差(佐),仆受之。其(察),戠言市既以郢。128B

左尹与公赐、正娄、正令、王私司败逷、少里乔与尹、郯路尹、发尹利之命胃(谓):羕陵大夫司败(察)羕陵之州里人阳之不与其父阳年同室。夏之月己酉之日,思一戠狱之主以至(致)命:不至(致)命,阩门有败。128

大意:楚怀王十二年(公元前317年)五月癸卯日。子左尹下令漾陵的大夫调查阳、阳年父子是否同室。经过大痎和大驲尹师的调查,他们报告称:阳陵的州里人阳不跟他的父亲阳年同室,而居住在郢,跟他的季父、任连嚣阳必同室。大的痎、大驲尹师已经向上作了汇报。

五月癸卯日,案狱的经办人市将报告送达乔与尹处,由乔与尹的助手交给我,我接收了这份报告。为调查核实这事,案狱的经办人市已经去过郢。

左尹对公赐等七位司法官员下指令说:经过漾陵大夫的调查,阳陵州里人阳不跟他的父亲同室。于是,在五月己酉日,即在调查后的第六天,命一位记录案狱的负责人通知阳到廷,结果未到廷。阩门有败。



十三、《黄钦自伤案》

  本案在案卷类简中。共四支简:简141、142、143、144。拟名:

黄钦自伤案。

案发时间:许归胙之岁,即楚怀王十二年(公元前317年)。

十一月乙巳日。

本案当事人:周、黄钦。

案由:黄钦拘押在秦君夫人的帛仓,黄钦脱逃而自伤。

审理:周、黄钦双方供述的案情基本相同。

简文如下:

东周之客(许)归胙于郢之岁爨月乙巳之日,秦大夫怡之州里公周言于左尹与公赐、尹杰、正娄、正令、王私司败逷、少里乔与尹、郯路尹、发尹利。言曰:甲晨(辰)之日,小人141

之州人君夫人之愴之一夫(佚)趣至州巷。小人将敷(捕)之,夫自伤。小人焉兽(守)之以告。  秀齐戠之,蔡为李。142

爨月乙巳之日,鄝国磝鄍君之泉邑人黄钦言于左尹与公赐、尹杰、正娄、正令、王私司败逿、少里乔与尹、郯路尹、发尹利。钦言曰:路尹憍执小人于君夫人之愴,甲晨(辰)之143

日,小人取愴之刀以解小人之桎,小人逃至州巷,州人将捕小人,小人信以刀自(伤),州人焉以小人告。144

大意:楚怀王十二年十一月乙巳日,秦大夫怡属下的州里公周向左尹等九位司法官员申述,周称:昨天(甲辰日),我州君夫人的帛仓关押着的一个人逃脱了,一直逃到州巷。我把他抓住,他却自伤自己。我看守着他,没有向官府报告。  齐作了记录、蔡校核。

十一月乙巳日,鄝国磝敔鄍君的泉邑人黄钦向左尹等九位司法官员申述,黄钦道:路尹憍把我关押在君夫人的帛仓里。昨天(甲辰日),我拿帛仓里的刀子解开了脚镣,逃到州巷。州人准备来抓捕我,我用刀子自己砍伤了自己,这是确实的。州人反倒告发了我。



十四、《(馈)金案》

  本案仅有简145、145B一支。有拟名为“月禄旦不归客金案”的,我们改为:(馈)金案。馈,饷也;在这里指众客卿的馈金。

原告:成阳卜尹成。即中舒戠(馈)之客,掌管馈金发放者。

被告:司礼须幽箸

时间:八月戊寅“嘱”,嘱咐下属处理;九月甲申(后六天)“言谓”,供述的情况;八月甲戌(前四天)“舍月(肉)”,发放馈金。

案由:馈金停发。也就是说各国客卿没有收到应得的报酬。

简文如下:

东周之客绅朝、燕客登余善、秦客陈慎(轸?)、魏客魏奋、魏客公孙哀、越客前、越客左尹、魏客鼙喿、郙客望困菐之犬叙(舒)鴈,月(肉)旦灋之,无以(馈)之。  中舒戠(馈)之客、成昜(阳)卜尹成以告子司马。145

八月戊寅,子司马(嘱)之。     九月甲申之日,司豐(礼)之客须幽箸言胃(谓):小人以八月甲戌之日,舍月(肉)之舒人□□(馈)客之□金十两又一两。  义亚为李。145B



十五、《关于杨虎强征关金的记录》

  本案仅简149一支。“这是一例官员以征收所得的关税为私人购买地产的贪污案。从简文记载来看,尚在调查阶段。”正因为它处于调查阶段,我们暂且将它视为调查记录,拟名:关于杨虎强征关金的记录。至于是否归属于贪污案,有待求证。

时间:未注明。

地点:邾。

征收关金者:陵卜尹及其下属杨虎。

事由:强征关金。

简文如下:

陵(卜)尹以杨虎敛关金于邾敚(): 仿之新阳一邑、霝地一邑、厉一邑、一邑、房一邑、楮一邑、新一邑;与其:女一塞、浧一塞、一塞、一塞。不量其关金,将(证)之于其尹、命(令)。  陵(卜)尹之相阳余可内之。149



十六、《番家食田继承权案》

  本案在包山案卷类简中。简两支:简151、简152。早先有称此为“土地买卖案”。本案重心在继承权问题上,故拟名为番家食田继

承权案。

时间:不明。

地点:(国)噬邑。

原、被告:番家叔侄之间(简文并未明确原被告)。番是侄,番戌是叔(已亡)。

案由:仲裁食田的继承权。

案结:番戌之侄败诉(简文并未明确由叔提起诉讼)。

简文如下:

左驭番戌飤(食)田于(国)噬邑城田,一索畔(半)畹。戌死,其子番疐后之。疐死无子,其弟番后之。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后之。弟番后151

之。飤(食)田,病于责(债),骨儥之。左驭游晨骨贾之。又(有)五、王士之后赏间之,言胃(谓)番戌无后。左司马适命左令定(正)之,言胃(谓)戌有后152。

大意:左驭番戌在噬邑有食田一索半畹。左驭番戌(父)死后,他家的食田由其子番疐(长子)继承。疐死无子,则其弟番(次子)就成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死又无子,怎样处置?死后又无子,结果由左尹士决定让堂弟番继承,番,是番的堂弟。后来,番因偿还债务,将田地卖掉了。问题也随之出现。经过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辩论,一方认为番戌没有子女,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合法;另一方的观点认为番戌有子女,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属番戌家。最后经法庭调查,证实“戌有后”,由左令裁断审结,此判决是由左司马适命左令决定的。



十七、《鄢左司马征地案》

  本案在包山案卷类简中,仅简155、155B一支简。原拟名“安葬王士案”,①今结合简81、简65的考察,改称为“鄢左司马征地案”。

原告:周赐。

被告:竞丁(竞庆)。

案由:郘(?)在鄢任邑大夫。郢都的丧祝命令安葬楚王之士。仆令龚颉在郢为王士治丧。而此时,丧客竞庆却擅自征用了五连之邑为之安葬。

性质:简155是一则有关战国时期楚国丧葬制度的文书档案。

在受期类简、疋狱类简中有与之相关的简文,属于强征土地性质。其

简文如下:

□南陵公郘(?)(一释作):敬陵之行,仆于鄢,郢足命葬王士,若葬王士之宅。仆命(桓)受足,若足命。鄢少司城龚颉为丧,受足于仆。方鄢左司马竞庆为大司城丧客,且政五连之邑于葬王士,不以告仆。155

既言之,(嘱)之左尹。155B

大意:我南陵公郘(?)报告如下:我在鄢都担任鄢大夫,祀行经过敬陵。郢都的丧祝下令安葬王士,按照王士墓地的规制安葬。我随即命令桓担任这桩丧事的丧祝,按照郢都丧祝的命令办理。(然而,鄢地擅自另作了安排)鄢地的少司城龚颉协办丧事,命令我担任这桩丧事的丧祝。此时,鄢左司马竞庆以大司城的身份协办丧事,并征收了五连之邑的地块,作为王士的墓地,这样的安排我并不知情。以上情况已经向上(楚王)做了汇报。(楚王已经)嘱咐左尹处理此事。



十八、《收谷不程事件的报告》

  本报告仅一支简,即简156。简文重心在“逃命”,早先有学者名之为“□执王命而逃命案”。今拟名:收谷不程事件的报告。

时间:某年七月癸丑日

地点:邾地

人物:收谷不程而逃亡者,以及相关官员。

事由:为楚王收谷,未能达标而违背王命。曾下令拘捕逃亡者,

未果。尚未立案。

结论:无。简文如下:

□白(?)执命为王(谷),取邾。不浧(谷)而逃命。(嘱)之政。  左尹冠以其不得执之凥,弗能诣。  夏癸丑,子陵尹(属)之。156

大意:某白(伯)遵照楚王的命令,前往邾地去征收谷子。然而,某白(伯)没有能征收到足够数量的谷,(惧怕受到责罚)就逃避命令,逃走了。子陵尹(受楚王之命)将此事交付给舍人处断。其后,左尹在报告上附言:因为舍人不能在某白(伯)的居所将他捕获,无法将某白(伯)送交官府。  七月癸丑日,由子陵尹作了上报。



刘信芳著《中国最早的杀人案审案实录》:

包山楚简记录有杀人案例八起,其中两起案例较为完整,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史上最早的杀人案审案实录。 原简文字生僻,内容古奥 ,这里以现代汉语直译如次:

《案例一》

前319年夏历三月乙卯之日 ,下蔡里人佘猬呈告下蔡纠执事人阳城公样 ,佘猬说: “拳在下蔡放马,却来到阳城赎债,或者就是他杀了下蔡人佘,小人请命发捉拿拳。”阳城公样 发令将拳施以黥刑,解押拘所。捉拿拳已将其归案。

三月丁巳之日,下蔡山阳里人拳对阳城公样,大虞尹屈遥 ,郫阳莫敖臧宏、佘招供说:“小人并没有放马。小人确实与下蔡关里人顾里返、东里人场贾、里人景不害一起在景不害的客馆杀了佘 ,然后将佘的尸体丢弃在大路上,弃尸时景不害没去。”发节捉拿场贾,里公前、士尹反节复命说: “场贾在捉拿之前已走,未及持节捉拿。”发节捉拿顾里返, 加公臧申、里公利仆返节复命说: “女返在捉拿之前已走 ,未及持节捉拿。” 发节捉拿景不害 ,里公吴、亚□、乘返节复命说: “景不害在捉拿之前已 走 ,未及持节捉拿。”发节收没拳妻、子,加公范戌、里公佘□返节复命说: “拳家小在此之前已走,未及持节捉拿。”拳未及断案时患病,死在拘押之所。

顾女返、场贾、景不害均已盟誓。



《案例二》

前 317年夏历四月癸丑之日 ,阴司败梅韩报告汤公景军说: “执事人将阴地人宣糈、苛冒、舒逾、舒盈、舒庆的狱讼陈述于阴地县正。”

秦景夫人之人舒庆安居在阴侯的东穷里,向君王申诉说: “阴地人苛冒、宣卯在去年 (前 318)正月癸巳之日, 共同杀了我的兄长舒 。我以诉状告于子公 ,子公命右司马彭为我誊写状辞 ,将诉状呈於阴地的客、阴侯的卿理百宜君 ,下令为我捉拿犯人。苛冒被抓获 ,宣卯自杀。 客百宜君事后向子公复命说: “苛冒已被缉 拿在案,宣卯自杀。”子公将案件移交给阴地客,使他断案。现在阴地客不为断案,而偏于一方,捕捉我的兄长舒盈,阴地县正又将我的父亲舒逾作为疑犯抓捕。苛冒、宣卯一同杀害了我的兄长舒,阴地人陈 、陈旦、陈 、陈宠、连利都知道是他们杀害的,我不得不向君王申诉。”

使在案人员声言有关情况 ,舒逾、舒盈都说: “苛冒、宣卯一道杀害舒 。小人与舒庆确实没有杀宣卯,宣卯自杀。”宣 、苛冒说: “舒庆、舒盈、舒逾杀害宣卯,舒庆已逃跑。”

前318年二月癸亥之日,执事人为涉案人员举行盟誓,共211人,盟誓后都回答说:“以诚回答 (神明)所问,知道舒庆杀宣卯一事。”舒逾、舒盈与舒庆都说:“(回答神明所问, )知道苛冒、宣卯没有杀舒 。”舒盈被扣押,未及断案,凿牢房墙壁逃走。

阴地人舒盈要求对证 ,阴地人御君子陈旦、陈龙、陈无正、陈 ,与其客百宜君、大弁连中、左关尹黄惕、詹尹蔡或、坪公蔡冒、大尹连 ,使盈请他们来,依次为舒盈的案情作证。参与作证而来的人,有仇怨者不能作证,同社、同里,同官不能作证,近亲至于叔伯兄弟不能作证。

大厨尹公弼必供牲三十。

左尹将楚王的命令转告汤公景羊:“舒庆告状说: `苛冒、宣卯杀了我的兄长舒 , 阴地的 客抓获苛冒,宣卯自杀。阴地的客又将我的兄长舒盈作为疑犯捉拿,而久搁不断案。’君王命令迅速为此案结案,到四月,派一执事人来郢都复命。”

向左尹复命 在下景羊报告如次: “君王将阴地人舒庆的诉状批转在下,命令从速断案。 阴地县正已经为涉案人员盟誓作证,舒庆逃跑,舒盈凿牢房墙壁而逃,其余在押人员将到时而断其是否有罪。君王命令派一执事人员复命,因为按故例须议案于上圜,在下据此以复命。”

左尹向子公转达楚王命令: “命参加议案的记狱人为阴地人舒盈盟誓,有关命令附于这一案件的文书之中,作为断案的证据。”

前 317年三月甲午之日,刖尹驾驿传之车马从郢都来,以此文书垂询。









































卷二 秦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载:秦昭王二十八年(公元前279年),秦将白起率軍攻楚,水淹鄢城,次年火烧夷陵,拔郢。随后,秦在原楚国北部地区设南郡,分郢置江陵县,为郡治。自此,荆楚地区成为三余之郡一级的地方长官所控制。秦灭六国后,秦始皇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的地方制度,分天下为36郡,以后又增加到40郡。今湖北的范围大部分属南郡。此外,汉水以北属南阳郡,鄂西北郧县、房陵(房县)以西属汉中郡,鄂西南属黔中郡,鄂东属九江郡,鄂南属长沙郡。郡的主官是郡守,掌政事;另有郡尉掌事;还有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监察郡吏。郡下设县,万户以上大县主官为县令,不满万户县设县长。县以下设乡、亭、里等。

一、狱事规制、机构和狱官设置

《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郡太守》

郡守,秦官。秦灭诸侯,以其地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

之,尉典兵。



《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县令》

周官有县正(四百里: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



明《郧阳府志》

秦始皇二十六年,郡县天下,置内史、南阳郡暨汉中郡。铴隶南阳郡,房陵、上庸隶汉中郡,商隶内史。



二、案例

明《郧阳府志》

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嫪毐反,使昌平君发卒攻毐,获之。秋九月,夷寡三族,党与皆车裂,罪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十九年,韩献南阳地。九月,发卒受地于韩。秦使王翦伐赵,取邯郸地,虏王迁,徙于房陵。

大意: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嫪毐反,派相国昌平君发兵攻打嫪毐,抓获了他及。秋九月,党羽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斩首,车裂示众,减其宗族。他们的家臣罪轻的罚为鬼薪劳役。另有削夺爵位的迁至蜀郡四千余家,住房陵。这个月天寒地冻,有冻死的。十九年,韩国献出南阳地。九月,发兵受地于韩。秦派王翦讨伐赵国,取得邯郸等地,虏获赵王,迁徙到房陵。



《史记·卷五·本纪第五·秦》

五年,晋献公灭虞、虢,虏虞君与其大夫百里傒,以璧马赂于虞故也。既虏百里傒,以为秦缪公夫人媵于秦。百里傒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缪公闻百里傒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当是时,百里傒年已七十余。缪公释其囚,与语国事。

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

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

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为南郡,

大意:秦穆公五年,晋献公来掉了虞国、虢国,俘虏了虞国的国君和他的大夫百里傒,这是因为晋献公先用白璧和良馬贿赂了虞国国君的缘故。晋献公俘虞了百里傒以後,把他當作秦穆公夫人的陪嫁奴仆送到秦。百里傒从秦国逃到宛城,楚国边境上的人逮捕了他。穆公聽说百里傒有才能,想用重金赎买他,恐怕楚人不给,就派人对楚人说“我的陪嫁小臣百里傒在你那裹,请允许我用五张黑公羊皮赎回他。”楚人便同意并把百里傒交给秦。當时百里傒已七十多崴了。穆公释放了他,舆他谈论国家大事。

昭襄王二十七年,司马错打攻楚国。赦罪人迁之南阳。

昭襄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进攻楚国,占领鄢城、邓城,将二城并在襄州。赦免罪人迁居到此二城。



《史记·卷六·本纪第六·秦始皇赢政 》

三十五年。作宫阿房,故天下之阿房宫。隐宫徒刑者七十馀萬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

秦始皇三十五年,在阿房建造宫室,所以天下人称之为阿房宫。受过宫刑、徒刑的七十多萬人,分别被派去修建阿房宫,或去营建麓山。開发北山的石料,把蜀地、荆地的木材都运到了。



附录: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 中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代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 这祥大批秦简出土,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当即受到国家文物部门的重视和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国家文物局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的研究工作者和专门技术人员对这批竹简进行了科学保护和整理研究。 这批秦简保存较好, 出土之后整理得比较及时, 经认真细致整理拼复, 基本上恢复了本来的面貌 。 共计有竹简一千一 百 五十五支 , 另有八十块残片。 简文系墨书秦隶 ,字迹清晰。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 第一类 , 私人摘抄的秦律, 如 《 秦律十八种》、《 效律》、《 秦律杂抄》。第二 ,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如 《 法律答问》。 第三类 ,国家对治狱 、 讯狱的一 般原则和 法律公文程式 的规定 ,其中附有某些 典型式例, 如 《 封诊式》。 第四类 , 地 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文 告 , 如 《 语 书》。第五类 ,私人记 的有关 国家和 个人经 历 中的大事 , 抄写 的类似后世 官篇一类的文章和杂记 , 如 《 编年记》 和 《 为吏 之道》 等杂 记。 第六类 ,类似后世的农历 、 卜笙一 类的书籍, 如 《 日书》 甲种和 《 日 书》 乙种 。 上述六 类十种法律、 文书的抄件和杂记等 , 总计四万 多字 。 从字迹看 , 这批简文的 抄写是出自一人之手笔 。 在 《 编年 记》 中, 记 载 一个名叫喜的 人的生平经历 。 此 人生于秦 昭王四十五年 公 元前二六二年 , 秦始皇 元年傅籍 傅著名籍 , 即到达法律规定的服军戍 、 摇役的年令 , 三年被任用史 , 六年为令史 , 十二年任狱吏 。 这 些 经 历说 明 , 喜曾长期 任县级司法机关的宫吏 。 《 编年记》 止于秦始皇三十年, 此时喜是 四 十 六 岁。 据 医学部 门对墓主人骨 骼的鉴定, 死者恰好是 四十 多岁的 男性 。 所 以 , 有 关 专 家 认 为 , 墓主 人 “ 很可能就是 《 编 年记》 中提到 的喜” 。 十一号 墓 中随 葬的 法律 、 文 书和 杂 记 等 , 是墓主人生平经 历 、 爱好的反映 , 应是他按照工作需要抄写和记载的。 据此 , 我们就可以推断 , 简文书写 的年代是在秦始皇执政和称帝期间。





云 梦秦墓 竹 简整理 小 组《云 梦 秦 简 释 文( 一)》

《 大事记》 一卷 , 从 秦昭 王 元年 公 元前 年 至 秦始 皇三 十 年 (公 元 前217 年。)

元年, 喜傅

三年, 卷军。八 月, 喜榆史

〔四 年 〕, 口军。 十一月, 喜为安陆御 史

六年, 四 月, 为安 陆令 史

七年 , 正月 甲寅, 郡令史

十二 年, 四 月癸丑 , 喜治狱鄢





云 梦秦墓 竹 简整理 小 组《云 梦 秦 简 释 文 (二)·司 空 》

司 空

隶 臣 妾、 城 旦春之 司 寇居 背 赎 责 债 般 萦 城 旦春 者, 勿责衣 食 其 与城旦 春作 者, 衣 食之 如城旦舂。 隶 臣有妻, 妻更, 及 有外 妻者, 责衣 。 人奴妾般 萦 城 旦春, 育 贷 衣 食公, 日未备 而 死 者 , 出其衣 食。

司 空

般 票 城 旦春, 公 食 当责者 , 石姗 钱 。

司 空

居 黄赎责 债 者归 田 农, 种 时 、 治 苗 时 各二 旬。

司空

有攀 罪 以 黄赎 及有责 债 于公 , 以 其令 日问之 , 其 弗能 入 及赏 俊 , 以 令 日居 之 。 日居 八 钱, 公 食者, 日居 六 钱 。 居 官 府 公 食者, 男 子参, 女 子驯 四 。 公 士 以 下居 赎 刑辜 罪 、 死辜 罪 者, 居 于 城旦舂 , 毋 赤其衣 , 勿拘犊裸 伏。 鬼薪 白集群 下 吏毋耐者 , 人奴妾居 赎黄责 债 于城 旦, 皆赤 其衣 , 构读裸杜 , 将 司 之 。 其 或 亡之, 有 又 攀 罪 。 葆 子 以 上居 赎 刑以 上 到赎 死 , 居 于官府 , 皆勿将 司 , 所 弗问而 久毅 繁 之 。 大裔 夫 、 永 及 官裔 夫有辜 罪 居 黄赎责 债 , 欲代者, 省弱 相 当, 许 之 。 作务及 贾而 负责 债 者, 不 得代 。 一室 二 人 以 上 居 背赎 责 债 而莫见 其室 者, 出其一人, 令相为 兼居之 。 居 背赎责 债 者 , 或欲籍 借 人 与并 居 之, 许 之, 毋除 礴 摇 戍 。 凡不 能 自衣 者 , 公衣 之 , 令居 其衣 如律 然 。 其 日 未 备而 被 入 钱 者, 许 之 。 以 日 当刑而不能 自衣 食者, 亦衣 食而令居 之 。 官 作居 黄赎责 债 而远 其计所 官者, 尽八 月 各 以 其作 日及 衣数告其 计所官, 毋 过九月而 霄 毕 到 其官。 官 相折 近 者 , 尽九 月而 告 其计所 官 , 计之 其作 年。 百姓 有背赎 责 债 而 有一 臣若 一妾 , 有一 马若 一牛 , 而 欲居 者 ,许 。

司 毋

令居 背赎责 债 将城旦舂 。 城旦 司 寇不 足 以将, 令隶 臣妾将。 居 背赎责 债 当与城旦舂作者 , 及城旦 傅坚 、 城旦舂 当将司 者, 廿人, 城旦司 寇一 人将。 司 寇不跪, 免 城旦劳三 岁以 上者 , 以 为城旦司 寇 。 (律 名残, 内容 与前后 两条均 有关, 故置 此 )

城旦舂衣 赤衣, 冒赤幢, 拘犊橇伙之 。 伎 城旦 勿将司, 其 名将司 者, 将 司之 。 春城 旦 出琳 摇 者 , 毋敢 之市 及 留舍 阅外 当行 市中者 , 回, 勿行。 城旦 春毁折瓦 器 、 铁 器 、 木器 , 为大车折荤 揉 , 辄 治 苔 之 。 直 值 一钱, 治 答 十, 直 值 廿钱 以 上, 孰 熟 治 答 之 , 出其器 。 弗辄 治 答 , 吏主 者 负其半。

司空

司 寇勿以 为仆养、 守官府 及 除 有 为 殴 也 , 有上令除之, 必复请之 。

司空

百姓 有母及 同 牲 生 为 隶 妾, 非 适 滴 攀 罪 段 也 , 而 欲为冗边五 岁, 毋 赏 演 兴 日, 以 免一人为庶 人 , 许 之 。 或赎恶 迁 欲入 钱者, 日八钱。

司空

县都官 用 贞 祯 栽为偏 棚 脆及 载 县 悬 钟皮 虎 用辐 , 皆不胜任 而 折, 及大车辕不胜任 折枯 上, 皆为 用 而 出 之 。

司空

官府 段 假 公 车牛者 … … 段 假 人 所 或私 用公 车牛, 及 段 假 人食牛不善, 牛管 衡 , 不 攻 简 车 , 车空失 , 大车枯 纹, 及 不芥车, 车蕃盖强折列 裂 , 其 主车牛者 及 吏官长 皆有辜 罪 。

司空

官 长 及吏 以公车牛真 其 月 食及 公 牛乘 马 之 案 ,可 殴 也 。 官有金钱者 自为买 脂膝 , 毋 无 金 钱者 乃 月为 言脂缪, 期隆。 为铁攻 功 , 以 攻 公大车。

司 空

一脂 攻 简大 车一 两 辆 , 用缪 一 两, 脂二锤 。 攻 简 其 扁解, 以数分 腰。 以之 为车 不劳, 称议脂之 。 司空

令 县 及都官取 柳 及木桨 柔 可 用 书者, 方之 以 书 , 毋 无 方者 乃 用 版。 其 县 山之 多井者 以拜缠 书 毋 无 舞者 以 蒲 蔺, 以 某 前 萦 之 。 各以 其椽 时多积 之 。





云 梦秦墓 竹 简整理 小 组》云 梦 秦 简 释 文 (三)·四》

害盗别徼而盗,驾(加)辠(罪)之。·可(何)谓驾(加)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

求盗盗,当刑为城旦,问辜(罪)当驾(加)如害盗不当? 当。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殿(也)?当城旦黥之,各界主。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般(絮)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或盗采人桑叶,臧(脏)不盈一钱,可(何)论?货繇三旬。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甲盗,臧(赃)直(值)千钱,乙智

(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殴(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殴(也)?毋论。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集(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 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减(赃)以论;不谋,各坐臧(赃)。

工盗以出,臧(赃)不盈一钱,其曹人当治(笞)不当?不当治(笞)。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殴(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粤(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脏)。

前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睾(罪)。前盗威(赃)直(值)百五十,告甲,



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如(罪)。

父盗子,不为盗。·今段(假)父盗段(假)子,可(何)论?当为盗。

律曰与盗同瀍(法),有(又)日与同辜(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辜(罪),云反其婴(罪)者,弗当坐。·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

盗及者(诸)它婴(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 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殴(也)。

盗盗人,买(卖)所盗,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买(卖),以买布衣(此字衍)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

公祠未開,盗其具,当背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益一肾,一肾减(赃)不盈一戴,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直者,以律论。

可(何)谓祠未開? 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酮,未置及不直者不为具,必己置乃为具。

可(何)谓盗坚康? 王室祠,狸(埋)其具,是谓崖。

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颈有索,索直(值)一钱,问可(何)论?甲意所盗羊殿(也),而索保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抉签(篇),赎黥。可(何)谓抉箭(偷)?抉裔(篇)者已抉启之乃为抉,且未启亦为抉?块之弗能启即去,一日而得,论皆可(何)殿(也)?抉之且欲有盗,弗能启即去,若未启而得,当赎黥。抉之非欲盗殴(也),巳启乃为抉,未启当货二甲。

府中公金钱私责(贷)用之,与盗同瀍(法)。·可(何)谓府中? ·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威(赃),臧

(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糊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婴(罪);或端为,为不直。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百一十,吏弗直,狱鞠乃直(值)臧(赃),威(脏)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 刑睾(罪)。甲有辜(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殴(也)?为不直。

或以赦前盗千钱,教后尽用之而得,论可(何)殿(也)?毋论。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背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货一盾。货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背二甲。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 者可(何)论?毋论。

诬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诬者可(何)论?毋论。

甲告乙盗直(值)□□,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

诬人盗直(值)廿,未断,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后觉,当并臧(赃)以论,且行真睾(罪)、有(又)以诬人论?当费二甲一盾。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殿(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货盾不直,可(何)论?背盾。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驾(加)

藏(赃)。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数,即告吏曰盗三羊,问乙可(何)论?为告盗驾(加)臧(赃)。

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日盗一猪,论可(何)殴(也)? 当完城旦。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寥(戮)。爹(戮)者可(何)如?生寥(戮),爹(戮)之巳乃斩之之谓股(也)。

广众心声闻左右者,赏。将军材以钱若金赏,毋(无)恒数。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殿(絮)投书者鞫审漱(谳)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播书,勿发;投 者〔得〕,书不燔,糊审漱(漱)之之谓股(也)。

侨(矫)丞、令可(何)殴(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 行事以 伪写印。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皆,且它县当尽黄?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黄。

廷行事吏为诅伪,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瀍(废)之。

廷行事有辜(罪)当要(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罂(迁)所。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股(也)?当罂(迁)。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当罂(迁),其妻先自告,当包。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殿(繁)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内(纳)奸,赎耐。今内(纳)人,人未髓(蚀)奸而得,可(何)论?除。

求盗追捕辜(罪)人,睾(罪)人洛(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野(斗)杀?野(斗)杀人,廷行事为贼。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辜(罪)。今生子,子身全殴((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擅杀、刑、髡其后子,截(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 ·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狸(理)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育死;黥颜颓,畀主。|相与斗,交伤,皆论不殴(也)?交论。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妻悍,夫殴治之,央(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膻(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律曰∶斗央(决)人耳,耐。今夹(决)耳故不穿,所央(决)非珥所入股(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夹(决),夫(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猴)摩(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

拔人发,大可(何)如为提?智(知)以上为提。

或斗,酱断人鼻若耳若指若臀,论备可(何)殿(也)?议皆当耐。

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髻),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殴(也),论比剑。

斗以箴(针)、钵、锥,若箴(针)、外、锥伤人,各可(何)论?斗,当背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或与人斗,夹(决)人臀,论可(何)殿(也)?比疯病。

或斗,酱人颠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疯痛。

斗,为人殴段(也),毋痕痢,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

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梃、拳指伤人,擎以布。可(何)谓擎?擎布入公,如皆布,入膏钱如律。

以梃贼伤人。·可(何)谓梃?木可以伐者为梃。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睾(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锡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赎睾(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 当冀一盾。

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殿(也)。1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 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日啬夫。

伍人相告,且以辟(避)多(罪),不审,以所辟(避)部(罪)壑(罪)之。有(又)曰∶不能定嘉(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日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避)?以所辟(避)论当股(也)。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殴(也)。有贼杀伤人衙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背二甲。

可(何)谓州告? 州告者,告辜(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公室告〔何〕殿(也)?非公室告可(何)殴(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辜(罪)。睾(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家人之论父时家塑(罪)殴(也),父死而埔告之,勿听。可(何)谓家辜(罪)?家辜(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可(何)谓家婴(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睾(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粤(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埔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睾(罪)。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般(紧)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睾(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毅(繁)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隶臣? ·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婴(罪)当 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透足,精葆子之谓股(也)。

当背盾、没钱五千,而失之,可(何)论?当谇。|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闹亡,告

不审,论可(何)殴(也)?为告黥城旦不审。

可(何)谓赎 鬼薪姿足?可(何)谓赎官?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辜(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 鬼薪盗足;其有府(腐)婴(罪),赎宫。其它辜(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以气(乞)鞫及为人气(乞)鞠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殴(也)?狱断,乃听之。失透足,论可殴(何也)?如失刑睾(罪)。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殴(也)。

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 诬入,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灰(候)辜(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搬(繁)城旦六岁。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剌。

疠者有辜(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殴(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殴(也)。

甲有完城旦粤(罪),未断,今甲病,问甲可(何)以论?当罂(迁)病所处之,或曰当罂(迁)罂(迁)所定杀。

城旦、鬼薪病,可(何)论?当要(迁)疠罂(迁)所。

捕赀辜(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辜(罪);已刑者处隐官。可(何)辜(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

囚刑壑(罪)以上,亡,以故睾(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辜(罪)比群盗者皆如此。

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紫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

魄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殴(也)?毋论。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睾(罪)以上得取。

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辜(罪)轻于亡,以亡论。

隶臣妾敲(繁)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敷(繁)日。

腿库(瘾)守官府,亡而得,得 比公瘗(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殴(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

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界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股(也)?当赀各二甲,勿购。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可(何)以购之?其耐睾(罪)以上,购如捕它辜(罪)人;赀睾(罪),不购。

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

公购?公购之之(此字衍)。

可(何)如为犯令、澧(废)令?律所谓者,令日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瀍(废)令殿(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澧(废)令、犯令,逮免徒不理?逻之。郡县除佐吏它郡县而不视 其事者, 可(何)论? 以小犯令论。

任人为丞,丞巳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鼻(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赢(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甲徒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货睾(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货二甲。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紫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口论。

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

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冀一甲。

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背一甲,令史监者一盾。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货一盾,二以下谇。蹊穴三当一鼠穴。

有禀叔(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叔(菽)麦,叔(菽)麦贾(价)贱禾贵,其论可(何)股(也)?当货一甲。会赦未论,有(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可(何)殿(也)?当坐所赢出为盗。

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 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 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

不论为匿田。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畔)封殴(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及)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货二甲。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舍公官(馆),臆火播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腿火燔 其段(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

旋火延播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背一甲。

擅兴奇祠,背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殿(也)为奇,它不为。

毋敢履履锦履履<履锦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

可(何)谓逋事及乏繇(徭)?律所谓者,当蹂(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巳阅及敦车食若行到藤(徭)所乃亡,皆为乏繇(徭)。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巳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闹亡,相夫妻,甲弗告请,居二岁,生子,乃告请,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殴(也)?当晾城旦舂。

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

公?入公异是。

弃妻不书,货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货二甲。

夫有辜(罪),妻先告,不收。妻腊(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妻有罪以收,妻腾(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界夫?畀夫。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 其故 相 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殴(也)?毋论。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何)论?比折支(肢)。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背)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殴(也),问女子论可(何)股(也)?或踪颜额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殴(也)。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背二甲。以其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 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辜(罪),致耐睾(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 ·臣邦父、秦母谓殿(也)。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炎之可(何)? 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秧肇辕辩,是以炎之。·可(何)谓亡券而害? ·亡校券右为害。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邦亡来通钱,过万,巳复,后来盗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辜(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 ·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内公孙毋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值)为院;宇相直(值)者不为院。

可(何)谓官均人?宫中主循者殴(也)。可(何)谓宫更人?官隶有刑,是谓宫更人。

可(何)谓官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殴(也)。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漱(献)公冢者殿(也)。

可(何)谓窗者、显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可(何)谓囊人?古主舞宽者(也)。可(何)谓集人?古主取薪者龈(也)。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猴主之谓也。不入餐主,当收;虽不餐主而入量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 傅? 匿 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

可(何)谓署人、更人?精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旋,所道旋者命曰署人,其它皆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殴(也),原者署人殴(也)。

可(何)谓衔(率)敖?衡(率)敖当里典谓段(也)。

可(何)谓逵卒?有大踩而曹嗣相趣是谓逵卒。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股(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殿(也)?即去署殴(也)。

可(何)谓旅人? ·寄及客是谓旅人。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殴(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辜(罪)人之谓取(也)。

可(何)谓琼?琼者,玉检殴(也)。节(即)亡玉若人贸偈(易)之,视检智(知)小大以论及以魔负之。

可(何)谓费玉?要玉,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之谓股(也)。

可(何)谓医面?医面者,精秦人使,它邦耐吏行峰与偕者,命客吏日晒,行染日面。

可(何)谓臧(赃)人?臧(脏)人者,甲把其衣钱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为盗之,而实弗盗之谓股(也)。责(货)人赢律及介(丐)人。·可(何)谓介(丐)人?不当责(贷),责(货)之,是谓介(丐)人。

气(像)人赢律及介(丐)人。·可(何)谓介(丐)人?不当气(偏)而误气(幽)之,是谓介(丐)人。

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可(何)谓羊驱?羊眶,草实可食段《也)。







云 梦秦墓 竹 简整理 小 组》云 梦 秦 简 释 文 (三)·五》

治狱

治狱,能以书从(踪)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地,勿庸辄诘。其辞己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地,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答)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爱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治(笞)讯某。

封守 乡某爱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

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字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蕃,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翻(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有胸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何)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睾(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何)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鑫(罪)赦,□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遗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亡自出 乡某爱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遒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口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盗自告 □口□爱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捕 爱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日∶甲故士五(伍),居某里,酒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查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

□□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案(索)其室而得此钱容(缩),来诣之。

盗马 爱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

里日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雏牝右剽;缇覆(复)衣,帛里莽缘领襄(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争牛 爱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魔(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股(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群盗 爱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日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入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殴(也)。首人以此弩矢口□□□□□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败(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已、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所主舍。自蠹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辜(罪)。·诊首毋诊身可殴(也)。

夺首 军戏(麾)某爱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蘖,直以剑伐赛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已诊丁,亦诊其痍状。

□□ □□某爱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日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酸(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酣 发,其右角痛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践践然。以书邃首曰∶有失伍及菌(迟)不来者,遣来识戏(魔)次。

告臣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警)身免 丙。丙毋(无)病殴(也),毋(无)它坐辜(罪)。令

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鞘,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鹅(罪)教,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殴(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

瞰妾 爱书;某里公士甲缚谓大女子丙,告日∶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殿(也)。乙使甲曰∶丙悍,谒踪制丙。·讯丙,辞日∶乙妾段(也),毋(无)它坐。·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制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

碁(迁)子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姿亲子同里士 五(伍)丙足,罂(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颗(迁)所,敢告。告凛(废)丘主∶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瓷其足,襄(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骤(迁)所。论之,罂(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透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瀍(废)丘巳传,为报,敢告主。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爱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它坐睾(罪)。

腐(腐) 爱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属(漓),来诣。·讯丙,辞曰∶以三岁时病我,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无)它坐。令医丁诊之,丁言曰∶丙毋(无)糜(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觉(嚏);肘都(膝)□□□到□两足下奇(蹄),溃一所;其手毋跋;令灌(号),其音气败,腐(痫)殴(也)。

贼死 爱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爱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 病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自中类斧;(脑)能出皆血出,被(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椰常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痛者,以刃央(决)二所,悲(应)湘襦北(背)及中祗□污血。男子西有馨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智(知)贼迹。男子丁壮,析(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帮刻狸(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诣廷。讯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闻懵(号)寇者不殴(也)?

经死 爱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爱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丙死(尸)县(悬)其室东内中北薜(壁)权,南乡(向),以梨索大如大指,旋通系颈,旋终在项,索上终权,再周结索,徐末袤二尺。头上去权二尺,足不傅地二寸,头北(背)傅麝(壁),舌出齐唇吻,下遗矢(屎)弱(溺)污两卻(脚)。解索,其口鼻气出渭然。索迹标(椒)劈,不周项二寸。它度毋(无)兵刃木索迹。权大一围,表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终索。地坚不可智(知)人迹。索表丈。衣络谭襦帮各一,践□。即令甲、女载丙死(尸)诣廷。诊必先谨审视其迹,当独抵死所,即视索终,终所党(倘)有通迹,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屎)弱(溺)不殴(也)。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殴(也),及视索迹攀之状。道索终所,试脱头;能脱,乃□其衣,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迹不修,素终急不能脱,□死难审殴(也)。节(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然者。自杀者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盗 爱书∶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复(被)结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莠(彻)内中,结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数,毋(无)它亡殴(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史某爱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羹(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坚者类旁,凿迹广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被(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都(膝)、手迹,都(膝)、手各六所。外壤秦蔡履四所,表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境(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殴(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 小坏,坏直中外,类足距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招,招在内东北,东北去廨(壁)各四尺,高一尺。乙日∶□结衣招中央。·讯乙、丙皆言曰∶乙以酒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里,丝絮五斤,藏缪缯五尺缘及殿(纯)。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无)意暇(也)。·讯丁、乙伍人士五(伍)口曰∶见乙有结复(模)衣,缪缘及殿(纯),新段(也),不智(知)其里□可(何)物及亡状。·以此直(值)衣贾(价)。

出子 爱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日∶甲怀子六月矣,自查 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值屏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瘫状。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丞乙爱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部(杯)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摇(摇)之,音(虾)血、子殴(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音(虾)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殴(也)。某赏(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毒言 爱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罂(迁),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栖(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

奸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查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卷三 汉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上制实国制与略到国9个诸侯王。他们国财权国地跨数郡统治上际独的地肖何以功酂国在酂县(国之国15郡。荆楚地区大和郡201年陵以南置郡陆14具,南郡辖18具在境內此阳9县牂郡2县,也在湖景国南郡由政经东(城雉阳鄂县(阳层地的父伍地治安加的控(106年国州监区而非8郡。其中,鄂西北属南阳宛属(安陆南(陵属王25年在司校尉辖外国12州(部),每州设刺史1人。今湖北地郡辖31境內阳11县以郡县今北境经国而是有处领数郡的

《文献通考经·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

《郡太守》郡守,秦官。秦灭诸侯,以其地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尉典兵。汉景帝中元二年,更名郡守为太守。凡在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秋冬遣无害吏按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并举孝廉。汉制,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偕簿。郡为诸侯王国者,置内史以掌太守之任。宣帝以为太守吏民之本,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每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繇,退而考察,以质其言。常称曰:“与我共治者,唯良二千石乎!”是以汉世良吏於是为盛,称中兴焉。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以相治民,则相职为太守。



宋·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刑法部·卷635-652》 

《汉书》曰: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应劭注曰:鬼薪,为宗庙取薪。白粲,泽水使正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汉律考·六·沿革考·汉》

是年制诏御史,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所当比律令以闻。(《刑法志》)



《襄阳府志·卷之十七·职官一》

《後汉书·卷三十八·志第二十八·百官(五)》

州郡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边戍者,丞为長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



县鄉

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於所属郡国。

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邑。县萬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長。侯国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丞署文书,典知倉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属制度掾。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系,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里

亭有亭長,以禁盗贼。亭長,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汉宫仪》云:"乡亭之狱曰犴,县道狱曰司空"。《急就章》云: "亭长游微共杂诊,盗贼系囚榜笞臀"。



二、案例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四·汉代·魏氏》

临江王荣,景帝太子,废为王。三岁坐侵庙壖地为宫。上征荣,荣行,祖于江陵北门。既上车,轴折车废。父老流涕,窃言曰∶"吾王不返矣。"荣至,诣中尉府,郅都责讯王。王恐自杀。至今江陵北门塞而不开,盖伤王不令也。

大意:临江王刘荣,是汉景的太子,后来废除为临江王。汉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时,因侵占宗庙的空地建筑宫室获罪。皇上征召刘荣,刘荣临行前,在江陵北门租饯祭祀。刚上车,车轴折断,车坏了不能行走。父老乡亲都痛哭流涕,私下议论说:“我们的大王回不来了。”刘荣到了京城,去中尉府待罪。中尉郅都责斥讯问临江王刘荣。刘荣恐惧自杀。直到今天江陵北门都关闭不开启,原因是感伤临江王不能善终的缘故。《史记·酷吏列传》: “临江王征中尉府对薄,临江王欲得刀笔为书谢上,而都禁吏不予。魏其侯使人以间与临江王。临江王既为书谢上,因自杀。”



《郧阳府志·郡纪》

武帝建元三年,济川王明坐杀中傅,迁房陵。

梁济川王明坐射杀其中尉,有司请诛,武帝弗忍,废为庶人,徙房陵,国除。

《资治通鉴·汉纪十二》有记载。

大意:据《汉书》纪 武帝纪记载,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七月,济川王刘明因杀死其太傅、中傅,又射杀中尉而被捕。有司请求对他依法判处死刑,由于身为皇室宗亲被汉武帝赦免,贬为庶人,迁徒到房陵居住。



元鼎元年,济东王彭离行剽杀人,坐废,徙上庸。

大意: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乙丑,夏,济东王彭离(梁孝王刘武次子)骄悍,昏暮(黄昏时分),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抢劫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馀人,坐废,徙上庸。



地节四年十二月,清河王年坐内乱,废迁房陵。

《资治通鉴·汉纪十七》有记载。

大意: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十二月,清河王刘年被指控乱伦,削去爵位,迁房陵。



明《郧阳府志(校注)》

汉地节中,御史林奏梁王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及年立为王,则怀[年]子,其婿使勿举。则曰:“自年杀之。"婿怒日:“为王生子,自令王家养之。”则送儿顷太后所。相闻知禁止则,令不得入宅。年使从季父往来送迎则,连年不绝。有司奏年淫乱,坐废庶人,徙房陵。

  大意:地节年间(前69年—前66年),冀州刺史林上书奏称刘年当太子时曾与妹妹刘则私通。到刘年封为王以后,刘则怀上了刘年的孩子。刘则的丈夫不让她养这孩子,刘则就说:“你亲自来把他杀了。”她丈夫怒道:“你给刚王生孩子,当然要给刚王去养。”刘则就把小儿送到顷太后家。王府丞相知道后,便阻止她,不让她入宫。刘年却派从季父往来迎送刘则,连年不断。有司上奏说刘年淫乱有罪,于是刘年被废为平民,徙到了房陵,给予百户封邑。三年后,国被废除了。



明《郧阳府志(校注)》

河间王元、孝王于取故广陵厉王、厉王太子及怀王故姬廉等以为姬,有诏削二县,一千户。后元怒少史留贵,留贵逾垣出,告元,元使人杀留贵母。有司奏元残贼不改,不可君国子民。废勿王,处汉中房陵。坐与妻若共乘朱轮车,怒若,令自髡。汉中太守请治元。病死,国除。

大意:刘元,西汉宗室,河间共王刘不周玄孙,河间孝王刘庆之子,刘良之兄。

其父河间孝王刘庆在位四十三年,驾薨。刘元于汉宣帝五凤四年(前54年)继承河间王位。他娶已死的原广陵厉王刘胥、厉王太子刘霸及中山怀王刘修的故姬为姬妾,汉宣帝甘露年间被冀州刺史敞弹劾,他胁迫七人自杀,被削二县。皇上把这件事交给廷尉审理,要捕拿廉等人。刘元逼迫威胁共七,命令她们自杀。有关官员奏请诛杀刘元,皇上下诏削减二县,计有一万一千户。后来刘元怨恨少史留贵,留贵害怕逾墙逃走,想告发刘元,刘元派人杀了留贵的母亲。有关官员上奏刘元残暴本性不改,不能为国之君治理臣民。于是废除了他的王位,让他住在汉中房陵。遇了数年,因与妻子若共乘朱轮车,生若的气,又鞭打她,令她自己剃去头发。汉中太守请治刘元的罪,后来刘元病死。刘元在位十七年,河间国被废除。



明《郧阳府志(校注)》

元帝建昭元年冬,河间王元坐杀不辜,废迁房陵。

 《资治通鉴·汉纪二十一》有记载。

大意:建昭元年(公元前38年)冬,河间王刘元有罪,废为平民迁于房陵。



明《郧阳府志(校注)·杂记》

汉常山王勃为太子,父宪王舜病,不自尝药,又不宿留侍病。宪王薨,出舍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牢视囚。有司请诛勃,上以勃无良师傅,不忍诛。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上许之。勃王数月,迁于房陵,国除。

《史记·三十世家·五宗世家》有记载。

大意:原先,宪王刘舜王后脩生太子刘勃。王后很少得幸。宪王病重,王后因为嫉妒的缘故不常去问病侍疾,总呆在自己的屋子里。医生呈进医药,太子刘勃不亲自尝药,又不留宿王室侍疾。等到宪王去世,王后、太子才赶到。太子继位之后,长子刘棁因此怨恨王后、太子。汉朝使者来视理宪王丧事时,刘棁亲自告发宪王生病时,王后、太子不床前侍候,等到宪王去世,才六天就离开服丧的屋子,以及太子刘勃私下奸淫、饮酒取乐、赌赙为戏、击筑作乐,与女子乘车奔驰、穿城过市、进入监狱探看囚犯的种种事情。天子派遣大行张骞验证王后的所作所为并审讯刘勃,请求逮捕与刘勃相奸淫的诸人作为佐证,刘勃又设法把他们藏匿起来。官吏大举搜捕,刘勃非常着急,派人拷打吏人,擅自释放朝廷认为可疑而囚禁起来的人。官员请求诛杀宪王王后脩和刘勃。天子认为脩素来就品行不好,致使刘棁告发她有罪,刘勃没有好的太师太傅的辅佐,不忍心诛杀。官员又请求废黜王后脩,放逐刘勃,让他的家属和他一起迁居房陵,皇上答应了这一请求。刘勃为王只有几个月,被贬迁到房陵,封国绝灭。



《汉书·卷七十七 ·列传第四十七 ·孙宝》

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在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萬萬以上。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

大意:當时皇帝(汉成帝刘骜,河平二年,即公元前27年,封王立与兄弟4人共为红阳侯)的舅舅红阳侯王立。派遣門客通过南郡太守李尚占据垦荒田几百亩,其中有许多是老百姓已租用的少府的山坡河泽,大都已经开发了,王立上书新垦出这块田,愿意把它交给官府。皇帝下诏叫郡府照普通田价付给王立,超过时价一萬萬钱以上。孫宝听到件事以後,派遣丞相史据实验证,揭发他们的奸诈,检举控告王立、李尚心怀奸诈欺君罔上,狡猾不讲道义。李尚被关进监狱而死。



《汉书·卷七十八 ·列传第四十八 ·肖育》

哀帝时,南郡江中多盗贼,拜育为南郡太守。上以育耆旧名臣,乃以三公使車载育入殿中受策,曰:“南郡盗贼群辈为害,朕甚忧之。以太守威信素著,故委南郡太守,之官,其於为民除害,安元元而已,亡拘於小文。”加赐黄金二十斤。育至南郡,盗贼静。病去官。



大意:由於江湖盗贼泛滥,所以尹赏又被任命为江夏太守,他捕杀江湖盗贼及滥杀官吏百姓的人数极多,因“残贼”罪免官。南山一带群盗蜂起,尹赏又出任右辅都尉,後调任执金吾,负责督察大奸盗。三辅官吏民亲对他非常畏惧。



宋·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会稽典录>》

度尚为荆州刺史。尚见胡兰馀党南走苍梧,惧为己负,仍伪上言苍梧贼入荆州界,於是徵交趾刺史张磐下廷尉。辞状未正,会赦见原,磐不肯出狱,方更牢持械节。狱吏谓磐曰:“天恩旷然,而君不出,何乎?”磐因自列曰:“前长沙贼胡兰作难荆州,馀党散入交趾。磐身婴甲胄,涉危履险,讨击凶患,斩殄渠帅,馀烬鸟窜,冒遁还奔。荆州刺史度尚惧磐先言,怖畏罪戾,伏奏见诬。磐备位方伯,为国爪牙,而为尚所枉,授罪牢狱。夫事有虚实,法有是非,磐实不辜,赦无所除。如忍以荀免,永授侵辱之耻,生为恶吏,死为弊鬼。乞传尚诣廷尉,面对曲直。”廷尉以其状上,诏书徵尚到廷尉,辞穷授罪,以先有功得原。

《後汉书》《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八·刑法六》、《汉律考·四·律令杂考上·奸部民妻》、《仁狱类编·卷十四·惩奸》均有记载

大意:度尚因功获赦事后,朝廷再次任命度尚为荆州刺史,度尚见胡兰余党逃往苍梧,害怕他们再次成为自己的负担,于是假造消息说苍梧贼进犯荆州界,于是召交址刺史张磐关押至廷尉处。但张磐辞状尚未写完,就被赦免了。张磐不肯出狱,狱吏对张磐说:"天恩空前但您不出狱,这可以吗?"张磐于是为自己辩白说:"从前长沙贼胡兰作难荆州,余党散入交址。臣身披甲胄,冒着危险,讨击凶恶的贼人,杀了他们的头目,余党全部鸟窜逃走,回到荆州。刺史度尚害怕我先说,而招致罪过,于是上奏冤枉臣。臣备位方伯,是国家的爪牙,而被度尚冤枉,受牢狱之灾。事情有虚有实,法律有是有非。臣确实没有过错,赦无所除。如果忍受下来,永受侵辱之耻,生为恶吏,死为敝鬼。请求传度尚到廷尉这里,面对曲直,足明真伪。如果不征度尚,臣就埋骨于牢槛之中,一辈子不出去,希望澄清冤枉。"廷尉向桓帝陈说了此事,朝廷于是下诏征度尚至廷尉处,度尚词穷只得认罪,因为有之前的功劳而得以赦免。



《九朝律考·卷一·辞讼比(决事都目附)》

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曰,汝翁复骂者,吾必揣之。侍曰,类作夫妇,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后阳复骂远,远遂揣之,侍因上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鲍昱决事日: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远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于凡庸,尚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

《御览·六百四十·引·<风俗通>》《后汉书·鲍昱传》有记载

大意:南郡(今湖北江陵附近)民何阳因贪杯而向女婿许远借钱,因不称心而多次辱骂许远,许远对妻子说:“你父亲下次再骂,我定要揍他。”妻子何侍说:“你揍我父亲,我就打你母亲。”后来何阳再骂女婿时,许远就揍了岳父,何侍也果然打了婆婆几下耳光。此案居然惊动了中央,也可见性质之严重。值得注意的是,鲍昱判决打婆婆的何侍“当减死论”,而对揍岳父的许远却未追究任何刑事责任。从“当减死论”一语,可推断汉律规定媳妇殴公婆当处死刑,只是由于许远揍岳父在先,何侍打婆婆在后,故才从轻判处为“减死论”。此案从服叙角度分析即一目了然,婆婆为期亲尊长,岳父仅为缌麻尊长,二者在服叙上相差悬殊,故在定罪量刑上也截然不同。鲍昱于东汉明帝永平十七年(公元74年)“代王敏为司徒”,此案之判当在永平十七年或十八年时。



《汉律考·二·徙边》

马融为南郡太守,坐忤大将军梁冀,竞髡徙朔方。

《御览·卷六百四十·引<三辅决录>》有记载。

大意:马融(79年-166年),字季长,扶风郡茂陵县(今陕西省兴平市)人。任南郡太守时,因得罪大将军梁冀而被剃发流放,途中自杀未遂,得以免罪召还。



《汉律考·三·律文考·告反逮受(厩律)》

荆州刺史赵凯,诬奏璇实非身破贼,而妄有其功,璇与相章奏凯有党助,遂槛车征璇,防禁严密,无由自讼,乃噬臂出血,书衣为章,具陈破贼形势,又言凯所诬状,潜令亲属诣阙通之。诏书原璇,拜议郎,凯反受诬人之罪。

大意:荆州刺史赵凯,诬奏杨璇不是亲身破贼,而冒充有打败贼寇的功劳。杨琁与他们书表对质,赵凯有党羽相助,于是朝廷用槛车将杨琁囚送洛阳。沿途防禁严密,杨琁没有机会上书辩护,就咬臂出血,用血写在衣上写成奏章,具体陈述打败贼兵的情况,并且说到赵凯诬告自己情由,暗地里叫亲属到朝廷通报。皇帝下诏原谅了杨旋,拜为议郎,赵凯反受诬告他人之罪。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四·汉代·魏氏》

建安初,荆州童谣曰:八九年问上始欲衰,至十三年无孑遗。言自中兴以未,荆州独全。及刘表为牧,年又丰乐,至建安八年当始衰,谓表妻卒,诸将并零落也。十三年无孑遗者,表卒,地始归曹操也。是时,华容女子忽啼呼曰∶"当有大变。"县以为妖言,系狱月余,忽于狱中哭云∶"刘荆州今日死。"华容去襄阳数百里,即遣马吏验视而表果卒。县乃出之。续又歌吟曰∶"不意李立为贵人。"后无几,魏武卒平荆州以涿郡李立为刺史。

《中华历代笔记全集·<搜神记>卷六》亦有记载。

大意:汉献帝建安初年,荆州流行的童谣唱道: “建安八、九年间开始衰弱,到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时什么都没有留下。”意思是说,自中兴年间以来, 荆州独自能够保全,刘表任荆州牧,老百姓还能年年丰收快乐;到建安八年时,应当开始衰弱,意思是说刘表的妻子死了,许多将领已不在人世。到建安十三年什么都没有留下。刘表死后,管辖的地方全部归属了曹操。当时,华容地方的一个女子哭叫着说:“当会有大变故。”县令认为是妖盲惑众,把她关在监狱中一个多月。她忽然又在狱中哭着说: “刘荆州今天死了。”华容县距离襄阳有几百里路,县令立即派遣骑马的官吏去验证,刘表果然死了。县令于是把女子放出来。她又接着唱着说: “想不到李立成了贵人。”事后没有多久,曹操攻破平定荆州,任用涿郡人李立(字建贤)为荆州刺史。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四·汉代·魏氏》

李固,顺帝时为荆州刺史。州先有盗贼,弥年不定。固进吏劳问境内,赦其前衅,与之更始。于是贼帅敛其魁党六百余人,自缚归首。固皆原之,谴还,使自相招集,开示威法。半岁间,余类悉降,州内清平。

《后汉书 李固传》有记载。

大意:李固字子坚,汉中南郑人,是司徒李邰的儿子。汉顺帝永和年间(公元136年 - 141年),荆州盗贼兴起,长年没有平定,于是朝廷任命李固作荆州刺史。李固到任后,派官吏慰劳访问境内百姓,赦免寇盗以前的罪恶,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于是贼人头目夏密等收编他们的党徒六百多人,绑着自己,前来自首。李固都原谅他们,叫他们回去,让他们相互召集,展示法律的威严。半年时间,其余盗贼全部投降,州内从此太平无事。



《后汉书·卷七·本纪第七·桓帝刘志》

冬十月,武陵蛮叛,寇江陵,南郡太守李肃坐奔北弃市。

大意:(延熹五年,即162年)冬十月,武陵蛮反叛,侵犯江陵,南郡太守李肃因被打败逃跑被处死示众。



《宣帝本纪》:甘露四年,广川王海阳有罪,废迁房陵。

 《资治通鉴·汉纪十九》有记载。

大意:甘露四年(公元259年)夏季,广川王刘海阳,因被指控行为如同禽兽,残杀无辜,废去王爵崐,迁徙到房陵县。



附录1:

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 《考古》1972年第四期

东汉洛阳城南郊刑徒墓地,是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在1964 年春天发掘的。 共发现刑徒墓522座。在五百余座刑徒墓中共出土刑徒墓砖余块。墓砖上的铭刻,记录了刑徒的部属、无任或五任、狱所名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简略的项目。对我们进一步究研这些刑徒的情况和这个墓地的排列、 时代等问题, 提供了最重要的资料。全部的刑徒墓砖都是利用各种残缺废弃的砖来写刻铭文的,因而它的大小形状便很不一致。字都 阴刻在砖的正、背两面。有很多是利用旧刑徒砖的背面重新刻字的,为了避免误将旧刻认为是新刻,所以有些墓砖就在旧刻的铭文上镌划数条阴纹,表示此面的铭文是作废的,也有在原来浅细的铭文上,用粗深的笔画重刻新铭的。砖四周的侧面,由于面积狭窄不平,一般不刻铭文,有的只刻姓名。

此次发现的砖铭中的郡县狱所,以州来统计,有司隶、豫州、冀州、竞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并州共九州,可见除益、凉、幽、交四州外,中原 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各州刑徒, 都被征调到洛阳来服役,有远自扬州、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来的。以郡国统计,共有三十九个,占当时全部郡国的三分之一强。其中以豫州的颖川、汝南,荆州的南阳三郡占数最多,达百分之三十七左右。 以县来统计共一百六十七个, 按东汉明帝、章帝时期公元58 年一88年全国的狱所达二千余所,砖铭中所见的不过仅及当时全国狱所的百分之八而已。刑徒们从全国各地的狱所被押送到属司隶校尉、将作大匠等管辖的工地,他们负担了替帝王贵族修建陵墓、盖造宫苑、府第,太学,筑城,治水挖河,开凿栈道,修路架桥,冶铁采铜,造瓦,伐木,遭运等重体力劳动。

例:

右部无任江夏鄂完城旦谢郎永初元年七月一日物故死在此下

陈元 男 无任 南郡秭归 髠钳 元初六年闰月廾六日 死





华东师范大学李永增硕士学位论文

《东汉刑徒砖相关问题研究》



汉和帝永元五年二月七日无任江夏安陆鬼亲自张仲死此中

汉安帝建光 无任南阳枣阳髡钳□□建光二年四月六月物帮死在此下

左无任南郡江陵髡钳吕叔四月卅日死













































































卷四 三国时期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陵战略收至城占及以大区展先占武陵桂陵4自领迁陵口油公公安县五年210年)刘备向孙权借南郡,联孙抗权郡太普太分郡昌以肃太自陵境占郡陵桂零陵陵今占及昌在今占阳陵郡(三个政权分219年战(221年舌夫白权即荆统222年),孙权迁鄂229年)才返都建业。





《三国志·卷三十七·吴志二·孙权》

黄龙元年春,公卿百司皆劝权正尊號。夏四月,夏口、武昌并言黄龙、鳳凰見。丙申,南郊即皇帝位,是日大赦,改年。

秋九月,都建,因故府不改馆,徵上大将辅太子登,掌武昌留事。



此后,吴县县令孟忠母亲去世而去奔丧,事後自己拘禁在武昌聽候惩罚。陆逊陈述他平时的行焉,藉而为他求情,孫权给孟宗减刑一等,以後不能以此为例,由此违法奔丧的事就没有了。



初,权信任校事吕壹,壹性苛惨,用法深刻。太子登数谏,权不纳,大臣由是莫敢言。後壹奸罪发露伏诛,权引咎责躬,乃使中书郎袁礼告谢诸大将,因問时事所當损益。

大意:常初,孫权信任校事吕壹,吕壹性格苛刻残忍,执法严酷狠毒。太子孫登多次劝谏, 孫权都不接受,大臣因此没有人敢再说,後来吕壹邪恶的罪行被揭露而依法处死,孫权承认过错并自责,就派中书郎袁礼向众位大将表示歉意,谁而询问当时事务中应该纠正和应该增进的。



五年春正月,立子和为太子,大赦,改禾興为嘉興。

大意:赤烏五年(公元242年)春季正月,孫权立兒子孫和为太子,全国大赦,改禾興为嘉興。



冬十月,赦死罪。

大意:赤烏十年(公元247年)冬季十月,赦免判死刑的罪人。



太元元年夏五月,立皇后潘氏,大赦,改年。

大意:太元元年(公元251年)夏季五月,立皇后潘氏,大赦,改年號。



《三国志·卷四十八·吴志三·孙皓》

迎立皓,年二十三。改元,大赦。

大意:於是就迎接立孫皓为帝。當时孫皓二十三岁。改年號,行大赦。

十一月,乃遣还。皓至武昌,又大赦。

大意:甘露元年(公元265年)九月,听从西陵督步阐的奏表意見,迁都到武昌。十一月,才被遣送回来。孫皓到了武昌,又大赦全国。





八月,所在言得大鼎,於是改年,大赦。

十二月,皓还都建业,卫将車滕牧留镇武昌。

大意:宝鼎元年(公元 266年)八月,孫皓所在的武昌那裹称得到了大鼎,於是改年号,大赦。

十二月,孙皓还都建业,将卫将国滕牧留镇武昌。



《三国志·卷四十九·吴志四·士壹 士徽 士? 士匡》

岱起,節,徽罪,左右因反以出,即皆伏,首武昌。壹、、匡後出,原其罪,及燮子,皆免庶人。,壹、坐法年九,代领豫章,封都鄉侯。在郡垂二十年,封平叛贼,政绩修理。召武昌,帐督。时太常潘掌荆州事,重安長留舒燮有罪下狱,失燮,欲之於法。者多有言,不释。谓曰:“舒伯膺兄弟争死,海内之,以美,仲膺又有奉意。今君其子弟,若天下一统,青北巡,中州士人必問仲膺嗣,答者云潘承明燮,於事何如?”意即解,燮用得济。夏口沔中督、威逮将,

大意:孫鄰年纪九裁,接替父新兼任豫章太守,进封为都鄉侯。任郡守近二十年,讨伐平定叛国贼人,功劳政绩优异。召他返回武昌,任绕帐督。當时太常潘濬掌管荆州政务,重安县長陈留人舒燮犯罪入狱,潘濬曾和舒燮不和,想要对他处以刑法。议论的人很多都替舒燮说话,潘濬仍不肯放过。孫鄰封潘濬说:“舒伯膺兄弟争着去死,四海之内的人都认为他们很有義气,把他们事迹传为佳话,仲膺还有拥戴吴国的旧情。如今您杀了他们子弟,如果天下统一,皇上到北方巡行,中原地区的士人一定會询问仲膺的後代,回答的人说是潘承明杀了舒燮,对这事您會怎麽样?"潘濬心中顿时醒悟,舒燮因而得救。孫鄰升任夏口沔中督、威逮将車,他在居住地任职。



《三国志·卷五十三·吴志八·薛莹》

是岁,何定建议錾聖谿以通江淮,皓令莹督萬人往,遂以多磐石难施功,罢还,出为武昌左部督。後定被诛,皓追聖谿事,下莹狱,徙廣州。

大意:这一年(建衡三年,公元271年),何定建议開聖谿以沟通長江、淮水,孫皓命令薛莹督率一萬人前往,终因有很多大石妗以施工,停工返回,被调出去任武昌左部督。後来何定被诛杀,孫皓追究聖谿的事,关押薛莹入狱,流放到廣州。



《三国志·卷五十四·吴志九·周胤》

循弟胤,初拜都尉,妻以宗女,授兵千人,屯公安。黄元年,封都鄉侯,後以罪徙陵郡。登都建,徵上大将军登镇武昌,领宫府留事。登或射,當由径道,常避良田,不苗稼,至所顿息,又空之地,其不欲烦民如此。乘馬出,有弹丸,左右求之。有一人操佩丸,咸以是,

大意:孙权迁都建业,如徵上大将军陆逊辅肋孙登镇守武昌,兼管宫府的留守事务。孙登有时出外狩猎,本应走捷径近路,但他常常远避良田。不去践踏庄稼,到了需要休息时,也只选择空闲的场所,他就是这样不想烦扰百姓。他曾骑马出行,有一颗弹丸从他身旁飞过,左右待卫便去寻找发射弹丸的人。正巧有个人手持弹弓身带弹丸,随从们都认为发弹的就是这人,但这人不肯承认,随从便想捶打他。孙登不允许,派人找来刚才那颗弹丸,跟这人身上携带的弹丸比对后发现有所不同,就把这人释放了。又有一次他丢失了盛水的金馬盂,查了作案的人,是他的手下斡的,孫登不忍予以处罚,将那人叫来责备了一番,永远遣返回家,命令身边的人不再说此事。



《三国志·卷六十二·吴志十七·是仪》

大驾,太子登留镇武昌,使辅太子。太子敬之,事先,後施行。封都侯。後太子建拜侍中、中法,平官事、领讼如。典校郎吕壹诬白故江夏太守刁嘉谤讪国政,怒,收嘉

大意:皇帝大驾柬迁,太子孫登留下镇守武昌,讓是仪辅助太子。太子敬重他,遇事先向他徵询,然後才实施。是仪晋封为都鄉侯。後来跟随太子返回建业,又授任为侍中、中执法,总理百官事务、统管诉讼像从前一样。典校郎吕壹诬告原江夏太守刁嘉诽谤国家政务,孫权很生氯,逮捕刁嘉关入监狱,全体查验追問。當时同在朝的人都很害怕吕壹,同声说聽到过此事,惟独是仪就没有聽说。於是他被追查责問了好几天,孫权的诏令越来越严厉,群臣都为是仪感到紧张。是仪回答说:“如今刀锯已在臣的脖上,臣怎麽敢为刁嘉隐瞒避讳,自取减亡,成为不忠的鬼魂!祗是聽说知道的应當是原委详情。”据实回答审問,言辞没有游移变动。孫权於是就放了他,刁嘉也得以免罪。















































































卷五 晋、南北朝、隋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载:晋统划以并北郡22南郡夏顺阳阴城魏上13郡或全部在今辖县属扬州庐寻阳县豫陵邾县也属北66县。建兴四年〈316司马睿在国的



宋·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刑法部·卷635-652》 

 《晋律》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若诸士诈伪,将吏越武帝垣,兵守逃归家,兄弟保人之属,并五岁刑也。)四岁刑,(若复上闻入殿门上变事,漏露泄选举事,误发密事,殴兄娣之属,并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二岁刑减一等,入罚金。二岁以上至五岁刑,皆耐罪。若越城作奔,走马众中,有挟天文图识之属,并为二岁刑。)

张斐《律序》曰: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己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



《北堂书钞》卷四五《狱》引晋令∶"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切无令漏湿。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傅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禀。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

大意:《晋令》规定,监狱房舍应完好牢固,草蓐要厚实;家人送来饭食,要为之递送;离家远无人送饭食的,官府给饭食费用,由狱卒给做饭。另外,衣服不够的发给衣服,有病的给医治服药。



《晋书·志第十四·卷二十四·职官》

州置刺史,别驾、治中从事、诸曹从事等员。

郡皆置太守。

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録事史、主记室史、門下曹佐、幹、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幹、法曹門幹、金倉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門亭長、都亭長、贼捕掾等。





二、案例: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四·80殷仲堪原情》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晋书·卷八十四·列传第五十四殷仲堪传》有记载。

大意:殷仲堪任荆州刺史时,桂阳人黄钦生之父已死很久,黄钦生欺骗外人穿上丧服,声言迎归父丧。府曹先依照法令判黄钦生诈言父母死亡该当斩首示众,殷仲堪说:“律令规定诈言父母死亡而服丧者依照殴詈法斩首弃尸。推究这一法令的原旨,应该是父母都活着却硬说死亡,从情理上讲实为违乱叛逆之事,不可容忍,因此当与殴詈之类同罪,处以死刑以正国法。现在黄钦生的父亲确实已死,坟墓在故乡,事过多年相隔久远,才行骗迎办丧事,因此做了荒谬不法之事。这与父在而言亡相比,就相差很远了。”于是赦免了黄钦生的死罪。



《晋书·卷六十六·列傅第三十六·陶侃传》

陶侃为荆州剌史,嘗出游。见一人持一把未熟稻,问用此何为?人云,行道所见,聊取之尔。侃大怒曰,汝既不佃,而戏贼人稻,执而鞭之。

明·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十二·陶侃鞭持稻》记载有此条。

顷之,迁骧将军、武昌太守。时天下畿荒,山夷多断江劫掠。侃令诸将诈作商船以锈之。劫果至,生获敷人,是西阳王羕之左右。侃即遣兵逼羕,令出向贼,侃整阵於钓台为後继。羕缚送帐下二十人,侃斩之。自是水陆丽清,流亡者歸之盈路,侃竭资振给焉。又立夷市於郡東,大收其利。

诸参佐或以谈戏废事者,乃命取其酒器、樗”

大意:陶侃为荆州剌史时,有一次,陶侃外出,看见一个人手拿一把未熟稻谷,陶侃问:“你拿它做什么?”那人回答:“在路上看见的,就随意拿来罢了。”陶侃大怒说:“你既不种田,又拿农人的稻子戏耍!”陶侃抓住他鞭打他。

不久,陶侃升任龙骧将军、武昌太守。當天下正闹畿荒,山裹的夷族很多人拦江抢劫。陶侃命令各位将领伪装乘坐商船来引诱盗贼。擒劫的人果然来到,活捉数人,是西阳王司馬羕身遍的人。陶侃立即派兵逼迫司馬羕,令他交出此前的盗贼,陶侃在钓如排列了箪阵作为後援。司馬羕捆绑了身边二十人送来,陶侃把他们杀了。从此水路陆路都平静,前来歸附的流亡百姓充满了道路,陶侃竭蛊财力赈济他们。又在郡東为夷民设立集市,得到了许多利益。

参佐僚蜃中有人因清谈博戏而贻误公事,陶侃就命人收取这些部下的酒器和赌博用具,全部扔入長江,如果是小吏,就加罚鞭打之刑。他说:“赌博,不过是牧猪奴仆的游戏而已!”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五·晋代》

桓豁,哀帝兴康三年代兄温为刺史,累加征西大将军、司空,有惠政。所住舍中,见一人形长丈余。夜梦曰∶"我龙山之神也。来无好言,使君心既真固,今自当去耳。"后卒,无异征,荆人遂于龙山立庙,今号为征西之神。在镇有参军,以五月五日鹳鹤剪舌养之,令学语。后于豁会,并学坐客。有一客麟鼻,遂入瓮中语,与甾鼻者不异。顾参军善弹琵琶,鹳鹤每立听移时。主典盗牛肉,密白以新荷裹置屏风后。盗者以汤液杀之。参军惋惜,白司空请杀主典。司空教曰∶"原杀鹳鹆之罪,合致检治,然不可以禽鸟之故而殛人于法,可五岁刑之。

大意:桓豁在哀帝兴康(宁)三年(公元365年)代替兄长桓温任荆州刺史,累加官至征西将军、司空,有好的德政。他在住的官舍中,看见一个身长丈余的人,晚上在梦中说;“我是龙山的神,来了没有好话。使君你心地真诚踏实,今天就应当去了。”后来他便死了,没有特别的征象。荆州人士便在龙山建立庙宇,今天仍称呼为征西之神。他镇守荆州时,身边有一个参军,用五月五日生的八哥剪去舌头养起来,让它学人说话。后来在桓豁集会时,同时学各位坐客说话。有一位客人鼻子不通气,八哥便到瓮中去说,和鼻子不通的人说的一样。顾恺之参车善于弹琵琶,八哥亦每次都站着听很久。管理酒宴的官偷盗牛肉,悄悄地说用新鲜的荷叶裹起来藏在屏风后面。偷盗的人(害怕八哥说出来), 便用热水把它杀了。参军很是惋惜,告诉桓豁请求杀了管宴会的官。桓豁下令说: “推究他杀了八哥的罪,应该办理。但不能因禽鸟的原因以法治人死罪,可以判他五年刑。"



唐·余知古原著·袁华忠译注《渚宫旧事译注·卷五·晋代》

桓冲为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受杖,止于朱衣上过。桓式外来云∶"向从阁下过,见令史受杖,上捎云,下拂地。"式意议不着。冲云∶"我犹患其太重。"

大意:桓冲在荆州刺史时,想要以仁德泽被江汉一带,以威严的刑法管束人为耻辱。下令官吏责打犯人时,只能在犯人的衣服上一扫而过。桓式从外面进来对桓冲说:“刚才从官厅经过,见官员受权责,棍杖从上面经过如同捎带云头,从下面经过的如同拂扫地。”桓式话中的意思是讥笑打不到身上。桓冲说: “我还担心打得过重。"



南北朝

东晋灭亡之后的160多年间,江南连续建立宋、齐、梁、陈4个封建王朝,史称南朝,与北方的北朝遥遥对峙。宋、齐王朝时,现今湖北境主要属于南朝。宋统治者吸取前代教训,加强对荆州的控制,用皇室子弟出镇荆州,为削弱荆州的力量,把汉、晋时的荆州分割,增置湘州、雍州、郢州。齐时州郡的分置益多,荆州又分出巴州。梁王朝时,逐渐衰落,只能控制长江中下游南岸地区,江北地区为西魏和北齐占领。陈朝时湖北地区分属3 个政权,陈朝控制长江以南地区,江陵及襄、沔地区属于北周及其附庸国后梁,汉水以东及长江以北地区为北齐占据。

南朝的监狱建制一直沿用汉晋的旧制。刘宋未编制法典,完全援用《晋律》。肖梁制订《梁律》共20篇2529条,其中刑名、告劾、讨捕、系讯、断狱等篇与治狱有关。陈也有《陈律》30卷,基本内容一如《梁律》。《北齐律》共12篇949条,其中有斗讼、盗贼、捕断等篇与治狱有关。北周《大律》25篇1537条,有告劾、逃亡、系讯、断狱等篇与治狱有关。除中央设狱外,各州、郡、县皆有狱。



宋 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一千卷·刑法部·卷635-652》

《宋书》曰:谢方明为骠骑长史,理南郡。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放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重者二十馀人,纲纪己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事,或是记籍棺茉,且当今人情簿,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并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归,逮二日反。馀一囚十日不来,五官朱千期请见自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当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率领将送意常逃者。远近叹服焉。

《宋书·列传·第十三·谢方明传》有记载。

大意:据《宋书》记载,谢方明任骠骑长史、南郡相。年终,江陵县监狱中的罪犯罪行不分轻重,全部放假回家,让他们过三天以后回来,罪重的有二十多人,主簿以下官员无不疑惧。当时晋陵郡送行来的从前的主簿弘季咸、徐寿之都跟随在旁边,也坚持劝谏,认为过去虽然有这种事情,但可能是记载中说得过分,而且当今人情虚伪轻薄,不能用古代的节义来评价。谢方明不予采纳,同时把他们都放回去了。囚犯和他们的父兄都惊喜流泪,觉得被处死也没有什么遗憾了。到了期限有一个犯重罪的喝醉了酒不能归来,耽误了两天便返回了。还剩下一个囚犯十天没有回来,五官朱干期请求会见,想自己去抓他。谢方明知道是为了那个囚犯的事,便让身边人员去谢绝五官不用进来,囚犯一定会自己返回来。囚犯在村边徘徊,不敢自己返回,村里的人都谴责他,并且带人把他送回来,终于没有逃跑的。远近的人都很叹服。



明《郧阳府志校注》

梁济川王明坐射杀其中尉,有司请诛,武帝弗忍,废为庶人,徙房陵,国除。

《汉书·传·文三王传》有记载

大意:济川王刘明由垣邑侯而封王。他在位七年,因射杀了手下一名中尉,有司上奏,请求问斩,基壶不忍心杀他,废为平民,迁往房陵县,废了他的王国。



明《郧阳府志校注》

梁济东王彭离骄悍,昏暮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余人。国中皆知之,夜不敢行。所杀者上书告言,武帝弗忍诛,废为庶人,徙上庸,国除。

《汉书·传·文三王传》有记载。

  大意:济东王彭离在位二十九年。彭离性情骄悍,晚上常偷偷地与手下亡命少年数十人一起出门打劫,以杀人抢财为乐。他们所杀的人就人们所知已超过百人,这事全国都知道,老百姓晚上不敢出门。受害人子女上书告状,有司便上奏请皇上将他斩首。武帝于心不忍,把他废为平民,迁到上庸县,废了他的封国,改为大河郡。



《太平御览·卷八百二十九·俗说·南朝·梁·沈约》

王庆孙为襄阳都督,后之镇,尔时沔中蛮盛,断道,缚得王去。将还家,语王云:“汝是贵人,试作贵人行者。”驱逼不得已,王便行。蛮以其贵人不堪苦使,令与妇女共碓下舂。



《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二·刑法部十八·赦》《潜夫论 · 卷四 · 述赦》

孝明帝时,荆州举茂才。初过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曰:"巫有剧贼九人,刺史数以互郡,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耶?"对曰:"是。"帝乃震怒曰:"贼发部中不能擒,煞才何以为茂?"乃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间,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盗贼在於明法,不在数赦。

大意:北魏皇帝孝明帝(510—528年)时,荆州举茂才,上宫殿见过皇帝表示感谢,皇帝奖赏食物。结束后,皇帝问他,有什么不正常情况。回答说,巫县有大盗九人。刺史多次督察郡国,因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盗贼彼此流窜,还是没有抓获。皇帝又问,你不在南郡督察吗?他说,是。皇帝震怒,说“大盗发生在你的管辖地域而不能抓获,这个才怎么算是茂?”惩罚他捶打数百,便免官,而且严厉责备州郡,十日连续不断,大盗就被消灭了。由此看来,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



明《郧阳府志·宦迹·上津县》

齐 萧?,兰陵人,上州刺史。为政仁恕,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所有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主者固执,不可。?曰∶"昔王长、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导民以信,方自此始。以之获罪,弥所甘心。幸勿虑也。"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民称其惠化。秩满当还,部民季漆等三百余人上表,乞更留两载。诏虽弗许,甚嘉美之。

宋·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刑法部·卷635-652》《北史·卷二十九列傅第十七

大意:张景仁,廣平人。其父在梁天监初年(502年)被同县人韦法杀害,景仁當时年仅八蒇。長大以後,志在复仇。普通七年(526年),在公田渚遇到韦法,亲手斩下他的头拿去祭奠父的坟墓。事情辦完後,到郡上投案自首,自己捆绑起来,请求依照刑法治罪。太守蔡天起上报到州府,當时文帝正在镇扶本州,得知此事,就发布教令称赞他,赦免他的罪遏,并且下令给所属地方的長官,免去景仁一户的租调,用来表彰他的孝行。



《北史·卷八·本纪第八·梁本纪(下)·元帝萧绎》

辛卯,冬十一月丙子,皇帝即位於江陵,改太清六年为承聖元年。逋租宿责,并许弘宥。孝子顺孫,悉皆赐爵。長徒锁士,特加原宥。禁锢夺劳,一概旷荡。

大意:辛卯(552年)冬季十一月丙子,皇帝在江陵即位,把太清六年改为承聖元年。欠下的租税和过去的债务,全部允许宽宥。孝顺的子孫,都赐给爵位。長期流放的犯人和被禁锢的士人,特别加以赦免。禁锢夺劳,一概都旷除。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刑法八》

梁元帝即位於江陵。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請皆釋之,以充戰士。 帝不許,並令棒殺之。事未行,而城陷。

大意:大宝三年,梁元帝(梁武帝萧衍第七子萧绎,曾任荆州刺史)击败侯景,在江陵称帝即位(552年―554年在位)。他一贯对人苛刻,在敌对军队来到时,有司向他报告说,獄中有死囚數千人,請示将他们全部釋放,以补充军队作为戰士用。 他不准許,並下令将这些囚犯以杖击处死。此事还未执行,而城已经陷落。



《齐书·东昏侯纪·齐》

东昏侯永元三年秋七月,曲赦雍州。

大意:东昏侯萧宝卷,(南朝齐第六位皇帝,498年—501年在位。他死后,由宣德太后依照汉代海昏侯的先例,追封他为东昏侯。)。永元三年(501年)秋季的七月初一,因为特殊情况赦免荆、雍二州的犯人。



《折狱龟鉴校释·卷四·袁彖》

南齐袁彖为庐陵王子卿谘议参军。子卿镇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苟将之弟胡之妇,为曾口寺沙门所淫,夜入苟家,将之杀沙门,为官司所检,将之列家门秽行,欲告则耻,忍则不可,实已所杀,胡之列又如此,兄弟争死。江陵令启剌史博议。彖曰:将之、胡之,原心非暴,辩谳之日,义哀行路。昔文举引谤,获漏疏纲,二子心迹,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实伤为善。于是兄弟皆得免死。

《南史·卷二十六·列传第十六·袁彖》有记载

大意: 袁彖被拜为庐陵王子卿谘议参军。子卿任都督、荆州刺史。當时南郡江陵人苟蒋之弟弟苟胡之的妻子被曾口寺和尚奸淫,和尚夜晚又进入苟家,苟蒋之杀死和尚,被官府查,苟蒋之陈说,因这是污辱一家名声的事情,想要告官却感到羞耻,要忍住却又做不到,和尚确实是自己杀死,苟胡之的陈述也是这样,兄弟争着承担罪名去死。江陵令宗躬把这案情禀告州府,荆州刺史庐陵王要部属进行详尽的讨论。袁彖说“在寒冷的季節,才显示出松竹的節操;危机出现的时刻,才看出忠贞的品格。我认为,苟蒋之、苟胡之杀人,本心并非凶暴,审案定罪的日子,兄弟俩互相把生的机会讓出来,这事會讓見着的人伤心,这种道義會讓素不相识的人同情。从前孔文举把罪责歸於自己,没有被治罪,苟蒋之的心意,实在和古人相符,假如讓他遭受严刑,实在伤害了做善事的人。”因此苟蒋之兄弟都免遭死刑。



《宋书·卷五十四·列傅第十四·孔渊之》

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殿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於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杀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婦本以義,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折狱龟鉴校释·卷四·孔深之》《棠阴比事·下卷》有记载。

大意:孔渊之,大明年间(457--464年)任尚书比部郎。當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和妻子吴氏一起辱骂母亲黄氏,要她去死,黄氏忿恨自杀身亡,而这时正遇上大赦。按照法律条文,子女杀害打伤父母,判处新首,辱羁父母,判处弃市,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判弃市。如果遇上大赦,则免除死刑,罚作矿山冶炼的刑徒。张江陵辱骂母亲,母因此而自杀,情節比打伤父母严重。如果用杀父母条文定罪,则恐怕重了些,而用打伤和辱骂的条文,则可能轻了。法令条文中只有殴打母亲,遇上大赦仍杀头的规定,却没有辱骂母亲致死遇上大赦的规定。渊之建议说“邑里的名称不合自己心意,仁者就不准入,对於名声尚且如此, 何况人情事理呢。因此,殴伤咒骂父母,是法律不能宽恕的,辱骂母亲而导致自尽,则依理不能宥免。刑罚从轻定罪,是恐怕量刑不當,探求遇上大赦免死罚作冶炼的本意,并不适用於江陵这件事。江陵虽然碰上皇恩大赦,仍然该当斩首。媳婦和婆婆的关系本是凭道義结合,没有血缘的情爱,而黄氏所恨的,主要不在吴氏,因此,可免吴氏死罪,罚她到矿山冶炼,这符合法令准则。”皇上下诏按照渊之的意見处理,吴氏免除弃市之刑。



《沔阳州志·卷十三》

王僧辩,字君才,太清中竟陵太守。三年七月,湘东王绎遣僧辩及信州刺史鲍泉撃湘州,分给兵粮,刻日就道。僧辩以竟陵部下未尽至,欲俟众集然后行,与众入白绎求申期,绎疑僧辩观望,按剑厉声曰,卿惮行拒命欲同贼,今日惟有死耳。因斫僧辩,中其左髀闷绝,久之方苏,即送狱。泉震怖下不敢言,僧辩母徒行入谢,自陈无训。绎意解,赐以良药,故得不死。

《梁书·列传三十九·王僧辩传》有记载。

大意:王僧辩,字君才,是右卫将军王神念的儿子,从家中征召出来任湘东王萧绎左常侍。太清中任竟陵太守。梁武帝太清三年(公元549年)七月,侯景反叛时,湘东王萧绎命令王僧辩和信州刺史鲍泉攻撃湘州,给足军粮,约定日期出发。当时王僧辩因为竟陵部下没有全部到达,打算等他们全部聚齐,然后集中前行。湘东王萧绎非常生气,摸着剑厉声说:“你害怕出兵吗?”说着就起身进入内堂。一会儿,湘东王萧绎派了数十名随从出来收捕王僧辩。他出来后,对王僧辩说:“你抗拒命令,不肯出发,这就是想要和叛贼同心,现在只有死路一条罢了。”王僧辩回答说:“僧辩深受朝廷俸禄,责任实在重大,今日被杀,哪敢有什么怨恨,只是遗憾没有见着老母。”萧绎就用剑砍斫王僧辩,击中王僧辩的左髀,血一直流到地上。王僧辩昏死过去,过了很久才苏醒。世祖就把他送交廷尉,同时也收捕王僧辩的子侄,一起都关押起来。鲍泉震惊害怕,竟然不敢开口说话。僧辩的母亲听说,徒步来到萧绎处流涕谢罪,陈诉自己训导无方。萧绎怒气消了,赏僧辩一些好药医伤,这样僧辩才保住性命。正好岳阳王萧詧发兵援救萧誉,袭击江陵城。城中骚扰,人心不定。萧绎派人到狱中向僧辩问计,僧辨详细陈述御敌方略,萧绎立即赦免他出狱,任江陵城内都督。



《南史·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八·柳世隆》

泰始初,四方反叛,世隆於上庸起兵以应宋明帝,为孔道存所败,聚散逃匿,道存购之甚急。军人有貌相似者,斩送之。时世隆母郭妻阎并見系襄阳狱,道存以所送首示之。母見首悲情小歇,而妻阎號叫方甚,窃谓郭曰∶“今見不悲,为人所觉,唯當大慟以减之。”世隆竟以免。

大意:宋孝武帝时,柳世隆任西阳王抚军法曹行参军,出任武威将军、上庸太守。因其叔父柳元景被前废帝所杀。泰始(265年十二月-274年)初年,柳世隆在上庸起兵,以响应宋明帝,被孔道存打败,部下逃散隐匿,孔道存悬赏捉拿。军人当中有相貌相似的,便斩了头送上。当时,柳世隆母亲郭氏和妻子阎氏都被拘系在襄阳狱中,孔道存将所送来的头给她们看。其母见了,悲痛的感情得到缓解,而其妻阎氏则哭喊得厉害,她私下对婆母郭氏说:“现在我们不悲,便会被人发觉,只应当用极大的悲恸来掩护世隆。”而世隆最终因此免于死难。



《宋书·卷四十四?列传第四?谢晦》

晦至江陵,无它处分,唯愧谢周超而已。超其夜舍军单舸诣到彦之降。众散略尽,乃携其弟遯逊、兄子世基等七骑北走。遯肥壮不能骑馬,晦每待之,行不得速。至安陆延头,为戍主光顺之所执。顺之,晦故吏也。槛送京师,於路作《悲人道》,其词曰∶悲人道兮,悲人道之实难。哀人道之多险,伤人道之寡安。懿華宗之冠胄,固清流而远源。树文德於庭户,立操学於衡門。应积善之馀祐,當履福之所延。何小子之凶放,实招祸而作愆。……

大意:谢晦,字宣明,陈郡阳夏县(今河南省太康县)人。宋武帝即位,历任右卫将军、侍中、中领军,册封武昌县公。景平二年(424年),谢晦参与废杀宋少帝,迎立宜都王刘义隆即位,是为宋文帝。谢晦因拥戴之功出任卫将军、荆州都督。元嘉三年(426年),听闻傅亮伏诛,举兵反叛,为名将檀道济和到彦之所破。谢晦见宋军战舰不多,心中有所轻视,并未马上出战。至夜,东风大起,宋军战舰陆续抵达,前后相连,塞满江面。荆州军士气涣散,更无斗志。檀道济进止忌置洲(在今湖北洪湖西南,长江北岸)时,列舰进击。荆州军不战而溃,谢晦连夜逃归江陵。当时,竟陵太守刘道济率军偷袭江陵,却在沙桥被周超击退。周超见谢晦全军溃败,当夜便离开江陵,只身投降到彦之,但最终也未能免罪。谢晦见部众溃散,只得带着弟弟谢遯、侄子谢世基等七人弃城北逃。但谢遯身体肥胖,不能骑马。谢晦常要停下等候,以致拖延了行程。他们逃至安陆延头(在今湖北大悟东南)时,被驻守的主将光顺之抓获,被囚禁在木笼车里面,押送去京城建康。宋文帝命将谢晦、谢皭、谢遯、谢世基、谢世猷以及孔延秀、周超、贺愔、窦应期、蒋虔、严千斯等党羽一同斩于市曹。谢晦死时,年仅三十七岁。在押送途中,他作《悲人道》,歌词很长:(略)。





《南史·卷四二·列传第三二·齐高帝诸子上·豫章文献王嶷》

初,沈攸之欲聚众,開人相告,士庶坐执役者甚众。嶷至镇,一日遣三千馀人,見囚五崴刑以下不连台者,皆原遣。

義宣冀及秀,望诸将送北入魏。既失秀所在,未出郭,将士逃盛,唯馀及五妾黄門而已。夜还向城,入南郡空廨,无床,席地至旦。遣黄門超人,超人遗故車一乘,载送刺纪频败,知不振,遣署度支尚曹樂奉往江陵论和缉之计。元帝知纪必破,遂拒而不许,於是两岸十馀城子知命,以其父宦途不,怨朝廷,後遂心侯景。袭郢州,围巴陵,军中檄皆其文也。言及西,莫不剧。及景篡位,为中舍人,权倾内外。景败,被送江陵,於狱幽死。



景败,舆侯子鉴俱走相失,潜匿草中,直戌主黄公喜禽送之。

简北且年583年隋內500余郡为县府合鄂凡上重的史管辖邻近个管36州隋炀又实行郡县级蒲圻境陵陵陆安以及陵陈(县阳县等15郡81县。



《隋纪·二·高祖文皇帝上之下·开皇十二年》

开皇十二年(壬子,公元592年)帝以天下用律者多驳,罪同论异,八月,甲戌,制:“诸州死罪,不得辄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六年(丙辰,公元596年)秋季,八月丙戌(初六),隋文帝下诏书说:“判决死刑的罪犯,必须呈奏三次,然后才能行刑。”

  大意:隋文帝因为天下的执法官吏对法律的理解多有错误,往往发生罪行相同而判决不同的现象,开皇十二年(壬子,公元592年)八月甲戌(初一),下制书说:“各州犯有死罪的案件,州府不得随意判决定案,要全部移送大理寺审理复查,复查完毕后,再呈奏尚书省裁决。”开皇十六年(丙辰,公元596年)秋季,八月丙戌(初六),隋文帝下诏书说:“判决死刑的罪犯,必须呈奏三次,然后才能行刑。”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裴政,字德表,闻喜人。历散骑常侍、左庶子,出为襄州总管。妻子不之官,所受秩奉,散给僚吏。民有犯罪者,阴悉知之,或竟岁不发。至再三犯,乃因都会时,于狱中召出,亲案其罪,五人处死,流徙者甚众。合境惶鼹,令行禁止,小民苏息,称为神明。尔后不修囹圄,殆无争讼。

大意:裴政字德表,河东闻喜县人。调任襄州总管后,妻子儿女没有跟随上任,所得俸禄分给下属官吏。百姓有犯罪的,都暗中掌握实情,有的一整年也不揭发他们。至于屡次犯罪的,就趁大规模的集会时,将他们从众人中召出来,亲自审查核实他们的罪行,有五人被处死,流放的人多。全境的人惶恐害怕,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百姓得到更生,恢复,将裴政奉为神明,此后境内不设监狱,几乎没有多少人打官司。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之四十·杂识下》

田式为襄州总管,专以立威为务。每视事于外,必盛气以待其下。其官属股傈,无敢仰视。有犯禁者,虽至亲昵,无所容贷。其女婿京兆杜宁自长安省之。式诫宁无出外。宁久之不得还,窃上北楼以畅羁思。式知之,笞宁五十,其所爱奴尝诣式白事,有虫上其衣襟,挥袖拂去之。式以为慢己,榜杀之。或僚吏奸赃部内劫盗者,无问轻重,悉禁地牢中,寝处粪秽,令其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赦书到州,式未暇读,先召狱卒杀重囚,然后宣示百姓。其刻暴如此,由是为上所谴。除名。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刑法八》《隋书》本传《北史田式传》有记载。

大意:到隋文帝接受禅让即位后,升田式为襄州总管。他专门把树立威望当作根本,每次到外地巡视,一定盛气凌人地对待他人。他的下级僚属,双腿发颤不敢仰视。有触犯禁令者,即使是非常亲近的人也不宽容。他的女婿京兆杜宁从长安来探望他,田式告诫杜宁不要外出。杜宁很长时间不能回去,私自上了北楼,以倾吐羁留他乡思乡之情。田式知道后,打了杜宁五十杖。他所喜欢的奴仆曾经到田式那里禀告事情,有虫子爬上田式的衣襟,奴仆挥袖打掉虫子,田式认为他对自己不敬,当即用木棒打死了奴仆。有僚属吏卒贪赃枉法,在官署内部劫掠偷盗者,不问情节轻重,都关闭在地窖中,在粪便脏物中躺卧,让他们遭受痛苦,不是自己死了,始终不得放出。每当朝廷的赦免文书到达州里,田式来不及读看,就先召集狱卒杀死重罪犯,然后把赦免文书宣读给百姓听,他的苛刻暴虐就是这个样子。























































卷六 唐(五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618年),唐王朝建立以界县年共20州北楚仅二紧五陵大七大督五大都督督政贞观元(672年10个监10道。今湖北境內诸县4个大部山均隋峡等领39县境大堰荆地以此有州15县地部黔2县,辖大以上有山南东今境內最权里制百为里里里正1以坊坊镇县楚地镇鼎镇度岳度观(今镇铝县部北境內上60年升江陵陵尹907年亡国政权的即五指相后后周五即平个小和北太原北个政权在五907一960年54年里荆楚地区分别由几个北为统北大北的域今北地区內荆国占峡

《旧唐书·卷四四·志第二四·职官三》

上州:国家制,户满四万以上为上州。司法一人,并从七品下。典狱十四人,从九品上。

中州:户满二万户已上,为中州。司法一人,并正八品下。典狱十二人,

下州:户不满二万,为下州也。司法一人,从八品下。典狱八人,

法曹、司法掌刑法。下至典狱,各有其职。

诸州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司法,二人,典狱十人,

诸州中县:令一人,正七品上。司法,一人,典狱八人,

诸州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下。司法。典狱六人,



《新唐书·卷四十九·志第三十九·百官(四)·外官》

扬、益、并、荆四州为大都督,汴、兖、魏、冀、蒲、绵、秦、洪、润、越十州为中都督,皆正三品,齐、鄜、泾、襄、安、潭、遂、通、梁、夔十州为下都督,从三品。



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狱十八人,問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狱以防守囚系,問事以行罚。中府、上州典狱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下府、中州典狱十二人,問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典狱八人,問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执刀十五人。



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鞠狱麓法,督盗贼,知脏贿没入。



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聽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鄉饮酒礼。籍账、传驿、倉庳、盗贼、堤道,虽有專官,皆通知。县丞为之贰。县尉分判众曹,收率课调。



凡县有司功佐、司倉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門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



《新唐书·卷五十六·志第四十六·刑法》;

凡州县皆有狱,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案例



《旧唐书卷七五·列传第二五·苏世长传附子良嗣传》

子良嗣,高宗时迁周王府司马。王时年少,举事不法,良嗣正色匡谏,甚见敬惮。王府官属多非其人,良嗣守文检括,莫敢有犯,深为高宗所称。迁荆州大都督府长史。高宗使宦者缘江采异竹,将于苑中植之。宦者科舟载竹,所在纵暴。还过荆州,良嗣囚之,因上疏切谏,称:“远方求珍异以疲道路,非圣人抑己爱人之道。又小人窃弄威福,以亏皇明。”言甚切直。疏奏,高宗下制慰勉,遽令弃竹于江中。

大意:苏良嗣,是京兆武功人。祖父苏振,曾任后周宕州刺史,被封为建威县侯。高宗时,(苏良嗣)任周王府司马,周王年少不守法度,苏良嗣多次劝谏周王,用法律制裁那些不称职的官员,(因此)苏良嗣很被尊重和忌惮。皇帝认为他与众不同,选他为荆州长史。皇帝派遣宦官到江南采买怪竹,将在上苑种植。宦官所经过的地方都骄纵残暴(地对待百姓),返回的途中经过荆州,苏良嗣把宦官囚禁了,接着上奏恳切劝谏,称道:“向远方求取珍贵奇异之物导致沿路百姓疲惫不堪,这不是皇帝抑制自己仁爱他人的主张。又由于小人私下弄权作威作福,而损害皇帝的英明。”言语非常恳切正直。奏章献上后,高宗下诏慰劳勉励他,立即下令把竹子丢弃到江中。



《新唐书卷八三·列传第八·诸帝公主·肃宗七女传》:

郜国公主,始封延光。下嫁裴徽,又嫁萧升。升卒,主与彭州司马李万乱,而蜀州别驾萧鼎、澧阳令韦恽、太子詹事李昪皆私侍主家。久之,奸闻。德宗怒,幽主它第,杖杀万,斥鼎、恽、昪岭表。贞元四年,又以猒蛊废。六年薨。子位,坐为蛊祝,囚端州;佩、儒、偲囚房州;前生子驸马都尉裴液囚锦州。主女为皇太子妃,帝畏妃怨望,将杀之,未发,会主薨,太子属疾,乃杀妃以猒灾,谥曰惠。

大意:郜国公主(?—790年),初封延光公主,贞元元年(785年),改封郜国公主。她初嫁裴徽,裴徽是杨贵妃姐姐 虢国夫人的儿子,官做到殿中丞,死于天宝十五年(756年)马嵬坡之变中。郜国后来改嫁萧升,萧升是玄宗女新昌公主和萧衡的儿子,官做到太仆卿。萧升也死在郜国前面。萧升和郜国有个女儿萧氏,嫁德宗太子李诵为正妃。德宗是郜国的侄子,开始对郜国很是尊重,郜国可以入宫不下轿,她常常直接坐着肩舆到东宫去。这种做派,理所当然引起了亲戚们的嫉妒。郜国自己又不检点,萧升死后,她与彭州司马李万、蜀州别驾萧鼎、澧阳令韦恽、太子詹事李升私通。时间长了,有个叫张延赏的知道了,他跟李升有仇,马上悄悄把这事告诉了德宗。德宗本来就对太子李诵不是很满意,老想找茬废掉他。所以,郜国奸情案发后,德宗认为这不是简单的奸情案,而是郜国以通奸为名为太子结交党羽。因此,德宗对 李泌说:“郜国已经老了,李升还年轻,两人怎么可能有私情?一定有其他缘故,你仔细调查一下。”李泌竭力为太子辩护,并指出张延赏和李升有仇。于是德宗没有动李诵的太子位,而是把郜国软禁在宫中,没想到郜国居然还不安分,居然在贞元四年(788年)搞起了厌蛊!德宗大怒,废郜国封号,杖杀李万,把萧鼎、韦恽、李升流放到岭南。先后生下了萧位、萧佩、萧儒、萧偲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也牵连到此事中,被分别囚于外州。分别囚禁在端州、房州、锦州。最倒霉的是郜国的女儿太子妃萧氏。厌蛊案发的时候,德宗狠狠地责骂了太子一顿,太子不知所对,请与萧氏离婚。德宗怕萧氏怀恨,想干脆杀了她,贞元六年(785年)郜国去世,太子也生病了,德宗就杀了萧氏,说是厌灾。在萧氏死后,赐给她一个谥号:惠。



《新唐书卷一六二·列传第八七·吕元膺传》:

吕元膺字景夫,郓州东平人。出为蕲州刺史。尝录囚,囚或白:“父母在,明日岁旦不得省为恨。”因泣,元膺恻然,悉释械归之,而戒还期。吏白不可,答曰:“吾以信待人,人岂我违?”如期而至。自是群盗感愧,悉避境去。

明《仁狱类编·纵囚感群盗》、宋《太平御览·刑法部·卷635-652 》 亦有记载

大意:吕元膺,字景夫,郓州东平县人。形貌瑰伟,姿容秀丽,有才能有见识。历任右司员外郎。外调为蕲州刺史,曾审问囚犯,囚犯中有人告诉他说:“父母在堂,明天是大年初一却不能探望,以此为遗憾。”说完伤心落泪,元膺也很伤心,全部打开了刑具放他们回家,并且告诉了他们归还的日期。下属陈述说“不行”,元膺回答说:“我用诚信待人,他们怎么会欺骗我呢?”囚犯们果然如期返回。从此强盗们受到感动,深感愧疚,都离开了蕲州。

江西裴堪查出虔州刺史李将顺受赇,不覆讯而贬。元膺曰:“观察使奏部刺史,不加覆,虽當诛,犹不可为天下法。”请遣御史按問,宰相不能夺。

大意:江西裴堪察验出虔州刺史李将顺收受贿赂,朝廷也没有审讯,就要贬逐李将顺。吕元膺说:“观察使上奏说所部属的刺史有罪,朝廷不加审察就贬逐,即使鹰當诛杀,也不可为天下人效法啊。"

请求派遣御史查验审問,宰相对此也不能裁夺。



《新唐书·卷一六二·列传第八七·李建》

遥弟建,字杓直,舆兄俱客荆州。鄉人争門,不诣府而诣建,平决无颇。

大意:李逊的弟弟李建,字杓直,和兄長都一同寄居在荆州。鄉里有人发生争执斗殴,不到官府解决,而是到李建处讨个说法,结果都能得到公平解决,而没有偏颇。



《南楚新闻·尉迟枢·秦匡谋》:

唐太傅汾国公杜悰节度江陵。咸通十四年,黔南廉使秦匡谋以蛮寇大举,兵力不敌来奔。既谒见公,公怒其不趋庭退而使吏让之曰∶"汝凤翔一民也。悰两为凤翔节度使,汝今靡认桑梓也。匡谋报曰:“某虽家世岐下,然少离中土,太傅拥节之日,已忝分符,实不曾趋走台阶。比日况在荆南,若论桑梓,恐非仪也。"悰怒,遣絷之。发函与韦相保衡云∶"秦匡谋擅弃城池,不能死王事,请诛之。"韦以悰国之元臣,兼素有旧恩。遂奏请依悰处置。

敕既降,惊乃亲临都市监戮。匡谋将就法,谓其子曰∶"今日之死,实冤枉无状,奈申诉非及。但多烧纸墨,当与泉下理之耳。"行刑,观者驾肩接踵。挥刃之际,悰大惊,骤得疾,遂舆而返。俄有旋风暴作,飞卷尘埃,直入府署及散。是夕,狱吏发狂,自呼姓名叱责曰∶"吾已惠若钱帛非少,奚复隐吾受用诸物?"举体自扑而殒。其年六月十三日杀秦匡谋,七月十三日悰乃薨。将归葬洛阳,为束身楸函而即路。

《太平广记·卷一百二十三》《新唐书·卷一六六·列传第九十一·杜悰》亦有记载

大意:秦匡谋,?—873,唐人。懿宗咸通十年,自将军授濠州刺史。旋拜黔中观察使。曾率军援徐,合攻庞勋军。十四年,适逢黔南观察使秦匡谋征讨蛮族打了败仗,奔逃到杜悰处,杜悰把他关押起来,参劾他不能殉节而死。朝廷命令处死他,杜悰没有想到他会获死罪,因惊愕得病死去,享年八十岁,追封为太师。下葬的那天,皇帝命宰相百官去奠祭。赞语说:杜悰当权治理国家,没有什么可以讥讽的。他是个贤才。   



《折狱龟鉴校释·卷五·裴均释夫》:

唐裴均,镇襄阳。部民之妻与其邻通,托疾,谓夫曰:“医者言,食猎犬肉即差。”夫曰:“吾家无犬,奈何?”妻曰:“东邻犬常来,可系而屠之。”夫用其言,以肉饷妻。邻人遂讼于官。收捕鞫问,立承,且云:“妻所欲也。”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踬夫于祸耳。”追劾之,果然。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释其夫。旧不着出处。

《棠阴比事》亦有记载

大意:裴均,字君齐,唐绛州闻喜人。曾擢荆南节度行军司马,拜荆南节度使,加检校吏部尚书。裴均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唐山南东道节度使治襄州,襄州州治在襄阳,故云镇襄阳。他驻守襄阳时,辖区内的一民人之妻与其邻居通奸,以患病疾为托词,对其夫说:“医生说的,要食用猎犬肉即可病愈。”夫说:“我们家没有犬,怎么办?”妻说:“东边邻家的犬常来,可抓住而杀之。”夫依照其妻说的办法办,以此狗肉给妻吃了。邻居人就告到官府。官府拘捕讯问其夫,他立即承认,并且说:“这是妻治病所想要的。”裴均说:“这是其妻外有奸情,故设陷阱,致夫于祸 。”派人追捕讯问其奸人,果然。妻及奸者都承认通奸罪行,这样就释放了其夫。旧不着出处。



唐·张鷟《朝野佥载·卷二》:

荆州枝江县主簿夏荣判冥司。县丞张景先宠其婢,厥妻杨氏妒之。景出使不在,妻杀婢,投之于厕。景至,绐之曰婢逃矣。景以妻酷虐,不问也。婢讼之于荣,荣追对之,问景曰:“公夫人病困,说形状。”景疑其有私也,怒之。荣曰:“公夫人枉杀婢,投于厕。今见推勘,公试问之。”景悟,问其妇,妇病甚,具首其事。荣令厕内取其骸骨,香汤浴之,厚加殡葬。婢不肯放,月余而卒。

大意:荆州枝江县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县丞张景喜欢他的婢女,其妻杨氏趁着张景出差,把婢女杀掉,尸体扔进粪坑里。张景回来,找不到这个婢女,再三询问,杨氏说她逃跑了,张景知道自己的妻子一向酷虐,心知肚明婢女定是被其所害,不再追问。谁知不久,杨氏就一病不起,总梦见那个婢女来向自己索命,恰好张景的同事——县主簿夏荣有“判冥司”的本事,告诉张景说:“你的夫人生病是因为杀害婢女,投尸于厕,现在冤魂找她算账。”张景向杨氏核实,杨氏恐惧到了极点,便把事情的真相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张景从粪坑里把受害婢女的遗骨捞出,“香汤浴之,厚加殡葬”。然而婢女的冤魂恨极了杨氏,绝不肯放过她,几个月后,杨氏病死。



唐·张鷟《朝野佥载·卷六》:

王湛判冥事。初,叔玄式任荆州富阳令,取部内人吴实钱一百贯,后诬以他事,决杀之以灭口。式带别优,并有上下考,五选不得官,以问湛,白为叔检之。经宿曰:“叔前任富阳令日,合有负心事。其案见在,冥司判云:杀人之罪,身后科罚。取钱一百贯,当折四年禄。”叔曰:“诚有此事,吾之罪也。”

《太平广记·卷三百二十九》有记载

  大意:王湛能够测算阴间的事,叔玄式任荆州富阳令,拿了衙门内吴实一百贯钱,后来因别的事诬陷他,杀了他灭口。叔玄式还想再升官,经过了上下的考试,五次都没有升官,就问王湛,王湛说为叔玄式验看一下,过了一宿说:你以前当富阳令时,做了亏心事,案底现在还有,冥司判决说:''杀人之罪,身后科罚,取钱一百贯,当折四年禄。''叔玄式说:真有此事,是我的罪过。



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罗垧,会稽人。常署曹王皋幕府,累迁副使。皋节度襄阳卒,军乱,劫府库。垧取首恶十余人斩以(狗)[徇],环棘庭中,俾投所劫库物,一日皆满,乃贳余党。

《新唐书·列传·卷一百二十二·循吏》有记载

大意:罗珦(生卒年未详),会稽人。唐代宗宝应(762—763)年间赴京师上书,授太常寺太祝。曹王李皋先后任江西、荆襄、山南东道节度使,罗珦历参幕府,累迁至副使。李皋卒,李实为留后,因克扣军士衣食,酿成哗变,焚掠城中。罗珦捕斩为首者十余人,命军士退出所掠物资,免罪不问,事态遂告平息。



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柳公绰,字子宽,华原人。长庆中为山南东道节度使。行部至邓县,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狱。县令以公绰素持法,谓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贼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诛舞文者。”

《新唐书卷·列传第八十八·柳公绰传》,有记载

大意:柳公绰在任山南东道节度使时(唐朝的一个道,属开元十五道之一,治所在襄州即今湖北襄阳),他巡行所辖地来到邓县,有两个县吏各因接受贿赂和玩弄法律条文一起囚禁在狱中。县令因为公绰一向秉公执法,认为一定会杀死贪污的县吏。公绰断案说:“贪污的县吏犯法,法律还在;奸猾的县吏毁法,法律就灭亡了。有人犯法并不可怕,可以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去惩处,可怕的是法律被人玩弄。”就杀死了玩弄法律行奸使诈的县吏。



乾隆《襄阳府志·卷之四十·杂识下》

梁崇义在襄州,未阻兵时,有小将孙咸暴卒,信宿却苏。梦至一处,如王者所居,仪卫甚严,有吏引与一僧对事。僧法号怀秀,亡已经年。在生极犯戒,及入冥,无善可录,乃绐云:"我常嘱孙咸写《法华经》。"故咸被追对。咸初不省,僧故执之,经时不决。忽见沙门曰:"地藏尊者语云:''弟子若招承,亦自获祐。''"咸乃依言,因得无事。又说对勘时,见一戎王,卫者数百,自外来。冥王降阶,齐级升殿。坐未久,乃大风卷去。又见一人被拷覆罪福,此人常持《金刚经》,又好食肉,左边有经数千轴,右边积肉成山,以肉多,将入重论。俄经堆中有火一星,飞向肉山,顷刻销尽,此人遂履空而去。咸问地藏:"向来外国王,风吹何处?"地藏云:"彼王当入无间,向来风即业风也。"因引咸看地狱。及门,烟焰扇赫,声若风雷,惧不敢视。临回,镬汤跳沫,滴落左股,痛入心髓。地藏乃令一吏送归,不许漏泄冥事。及回如梦,妻儿环泣已一日矣。遂破家写经,因请出家。梦中所滴处成疮,终身不差。

《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有记载



明《郧阳府志》:

肃宗至德元年,置南阳节度使。以南阳守鲁炅为之将。永王磷拥兵据江淮。上皇在蜀,下诰降为庶人,徙置房陵。命未至,磷败死。

大意: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永王李璘,初名李泽,唐玄宗李隆基第十六子,唐肃宗李亨异母弟。在江东起兵,想要占据扬州。高适趁机陈述江东利害,称永王必败。肃宗让高适兼任御史大夫、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平定江淮叛乱。李璘未败时,太上皇发出诰文:"降李璘为庶人,谪迁于房陵。"江西采访使皇甫侁追兵赶上他,战于大庾岭,李璘中箭被擒,皇甫侁将他杀死。



嘉靖《汉阳府志·宦迹志·府》:

王忠嗣郑县人,父海滨,与土蕃战死,忠嗣九岁,见玄宗论兵,授尚辇奉御,佩四将印,养之禁中。及长,雄毅有武略,节度朔方及河东,有破贼功。玄宗欲使忠嗣攻土蕃,忠嗣上言:“石堡险固,非杀数万人不能克,臣恐所得不如所亡,不如厉兵秣马,俟其有衅,然后取之。”上意不快。将军董延光请行。上使分兵助延光。忠嗣不得已,奉诏而不尽如其所欲。李光弼劝曰:“丈夫何爱数万段帛,不以杜谗口。”忠嗣曰:“以数万众争一城,得之不足以制敌,不得无害于国,故不欲为之。今受责天子,不过以一将军归宿卫,其次不过黔中上佐,岂以数万人命易一官乎!”延光言忠嗣沮挠军法,上怒,李林甫又谗之,征忠嗣入朝鞠之。上闻哥舒翰名,召翰入朝。或劝翰多赍金帛以救忠嗣,翰曰:“若真道尚存,王公必不冤死。如其将丧,多赂何为!”三司奏忠嗣当死,翰力陈其冤,贬汉阳太守。罗景纶曰:“汉赵充国、唐王忠嗣、本朝曹彬,有三代将帅气任 ”

按史传载汉阳太守庞参、郑璩、杜纂、张奂、傅燮、盖勋、冯益辈颇多,赵《志》已收参、璩、纂三人。今考唐武德始置汉阳郡于今境,忠嗣贬于玄宗朝,故书汉阳太守自忠嗣始。旧志有任棠与参相关,并除之。唐以前汉阳郡在今陕西秦州。

大意:王忠嗣原名王训,父亲王海宾,为太子右卫率、丰安军使、太谷男,在陇上以骁勇闻名。开元二年(714年)七月,吐蕃进犯陇右,王海宾战死,玄宗怜惜王海宾,追赠他为左金吾大将军。王训时年九岁,授任尚辇奉御。入宫拜见唐玄宗,伏地大哭,唐玄宗安慰他说:"这相当于霍去病的遗孤啊,等到年壮而拜为将。"赐名"忠嗣",收养在宫中。李亨为忠王时,唐玄宗叫他与王忠嗣交往。王忠嗣长大以后,为人勇猛刚毅,寡言少语,富于用兵的谋略,唐玄宗与他谈论兵法,王忠嗣对答如流,唐玄宗很器重他,说:"你今后必然成为良将。"让他试守代州别驾,大姓豪强关闭门户收敛行迹,不敢犯法。王忠嗣经常率轻骑出塞,李亨禀告唐玄宗说:"王忠嗣勇于战斗,恐怕损失了他。"因此朝廷将他召回。多次迁任为左威卫将军、代北都督,封清源县男。与皇甫惟明互争高低,皇甫惟明诬陷他有罪,贬为东阳府左果毅。开元二十八年(740年),以本官又兼代州都督、摄御史大夫、兼充河东节度,又加云麾将军。开元二十九年(741年),替代韦光乘为朔方节度使,多次加权知河东节度使。当月,田仁琬作为河东节度使,王忠嗣依然为朔方节度使。天宝元年(742年),王忠嗣兼任灵州都督。这年北伐,与奚怒皆在桑干河作战,三次将他打败,俘获其大量人马,耀武漠北,凯旋而归。此时突厥叶护刚刚发生内乱,王忠嗣率强盛军队以威震慑,乌苏米施可汗害怕请求投降,却变化拖延不到。王忠嗣于是在拔悉密与葛逻禄、回纥三个部落之间使用反间计策,攻打米施可汗使之败逃。王忠嗣于是出兵讨伐,夺取其右厢而归,其西叶护及毗伽可敦、男西杀死葛腊哆,率领其部落一千余帐进京朝拜,于是授予左武卫大将军。天宝二年(743年),又击败怒皆及突厥的军队。从此塞外安定,突厥不敢来犯。唐高宗初年在疾陵城设有波斯都督府,唐玄宗为制定在中亚抵制大食东扩的战略,问道群臣西域诸国道里远近,做为鸿臁卿的王忠嗣对唐明皇讲述往大食去的里程甚详。天宝三年(744年),突厥拔悉密等九家姓叶护联合攻打乌苏米施可汗,将其首级传到京师。天宝四年(745年),王忠嗣被授予御史大夫,充任河东节度采访使。五月,被封为清源县公。李林甫看到王忠嗣的功劳和名望越来越盛,担心他入朝当上宰相,于是就妒忌他。安禄山暗中包藏反叛朝廷的志向,就以防御北方的敌人(指东北地区的奚、契丹)为托词,修建雄武城,在城内储藏大量的兵器。他还提出请王忠嗣派人协助修建雄武城,想趁机截留他手下的士兵。王忠嗣早于约定的期限到达了雄武城,没有见到安禄山就率兵返回了。王忠嗣屡次向皇帝控诉安禄山将来肯定会反叛朝廷,李林甫就越来越讨厌他了。王忠嗣年少时以勇敢自负,到了身居将职,又以稳重守边为本职。曾对人说:"当国家安定的时候,作为将领的职责是抚恤军队而已。我不想凭借国家的力量,来捞取个人功名。"唐玄宗正在考虑攻占石堡城,下诏令征询攻战的方法,王忠嗣上奏说:"石堡城地势险要,吐蕃全力守卫它。如果以疲惫之师攻其坚固的城池,必将被敌杀死数万人,之后战事才能完成。我想所得的不如所失的,请休兵秣马,观察势态发展再夺取它,这是上策。"唐玄宗由此不高兴。李林甫特别忌妒忠嗣,每天都在寻察他的过失。天宝六年(747年),董延光献计请求攻占石堡城,唐玄宗下诏命令王忠嗣分兵接应他。王忠嗣勉强服从,董延光不高兴。河西兵马使李光弼告危,跑进来相告,等他来时,王忠嗣问:"李将军有什么事吗?"李光弼上前说:"请商议军情。"王忠嗣说:"为什么?"光弼回答:"大夫以士卒为己心,有拒绝董延光的怒色,虽然接受了诏令,实际上是耽误他的谋略。为什么?大夫以数万兵出战,却不悬以重赏,这怎么能鼓起三军的勇气?大夫财帛装满库房,何必可惜以万段的奖赏来堵住谗言之口呢?这次战斗若不能取胜,将归罪于大夫啊。"王忠嗣说:"李将军,我的决计已定。平生的初愿,难道是追求显贵吗?如今力争一城,得到了它也未能遏制敌人,没有得到它也对国家无害,忠嗣怎么能以数万人的生命去换取一个官职呢?如果陛下责备我,不就是失去一个金吾羽林将军,回朝做侍卫吗!其次,难道失去一个在黔中的辅佐人吗?这些我也心甘情愿了。即使这样,你还是关心我的。"李光弼谢道:"我担心连累大夫,因而向你提出忠告。大夫能遵循古人之事,不是我能达到的。"于是恭敬退出。等到董延光逾期未攻下城堡,却上奏说是王忠嗣延缓出兵,因此导致战事无功。李林甫又命令济阳别驾魏林诬告王忠嗣,声称自己过去在担任朔州刺史,王忠嗣任河东节度使时,王忠嗣曾经说:"早年与忠王在宫中一起生活,我愿意尊奉太子。"唐玄宗大怒,召见王忠嗣入朝,命令三司详细审讯,几乎被陷害致死。适逢哥舒翰代替忠嗣为陇右节度,承蒙唐玄宗宠爱,因而上奏说王忠嗣为冤枉,辞语非常恳切,请求以自己的官职来替忠嗣赎罪。唐玄宗怒气才稍稍消释,不过仍将王忠嗣被贬为汉阳太守。

按历史传记载汉阳太守庞参、郑璩、杜纂、张奂、傅燮、盖勋、冯益辈颇多,赵《志》已收录了庞参、郑璩、杜纂三人。今考证,唐以前汉阳郡在今陕西秦州管辖,唐武德时开始设置汉阳郡于今境,王忠嗣贬于玄宗朝,所以记载汉阳太守自王忠嗣开始。



明·张九德辑《折狱要编·齐澣宽连坐》

齐澣,调蒲州司法。有父子连坐 论死者,澣曰,條落则木枯,柰何俱死? 卒贷其父。

《新唐书·列传·卷五十三》有记载。

大意:齐澣,圣历初年,考中进士,因特别优秀,调任蒲州司法参军。有父子两人被牵连都判了死罪,齐澣说:“枝条都砍了,树根也就枯死了,怎么可以父子都判死呢?”建议宽恕父亲。太守不听,齐澣反复争论,终于赦免了父亲。



明·张九德辑《折狱要编·徐的功不杖一人》:

徐的功补蒲州司法参军,为政仁,不忍杖罚,民服其恩,相约曰:犯徐参军杖者,必斥之。代不辱一人。

《新唐书·徐有功传》有记载。

大意:徐有功,名弘敏,避孝敬皇帝讳,以字行,国子博士文远孙也。举明经,累补蒲州司法参军,袭封东莞县令。徐有功在蒲州司法参军任上官声好,得民心。徐有功意识到"杖罚"不符合"仁道"精神,在任期间没有对一个犯人进行过体罚。老百姓感激他的恩德,纷纷奔走相告:"犯徐参军杖者,必斥之。"



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八·纪事》

中宗嗣圣元年二月,皇太后废皇帝为庐陵王。四月,迁于房州,又迁于均州。<唐书.武后纪>。

大意:中宗嗣圣元年(684年1月23日—684年2月27日),是唐中宗第一次在位时所改的唯一的年号,该年号才使用1个月又6天。684年2月26日(嗣圣元年二月初六),唐中宗因一句戏言被武则天废黜,第二天唐睿宗继位,改元文明。二月,皇太后废皇帝为庐陵王。四月,迁于房州,又迁于均州。



明《郧阳府志》:

则天光宅元年[夏四月癸酉],徙庐陵王于房州,丁丑,又迁于均州故濮王宅。垂拱三年秋九月[己卯],虢州人杨初成诈称郎将,矫制于都市,募人迎庐陵王于房州。事觉伏诛。圣

历元年正月,狄仁杰劝太后还召庐陵王,太后意乃定。三月己巳,托言庐陵王有疾,遣职方员外郎徐彦伯于房州召庐陵王及其妃、诸子诣行在[疗疾]。

中宗神龙元年大赦,给复房州。

大意:显庆元年(656年)十一月五日,李显生于长安, 初封周王,后改封英王。 他的两位皇兄李弘与李贤一死一废之后,李显被立为皇太子。弘道元年(683年)十二月,唐高宗李治病死,李显于同月甲子日继承皇帝位。嗣圣元年(684年)改年号为嗣圣。由于李显庸弱无能,即皇帝位后,尊武则天为皇太后。裴炎受遗诏辅政,政事皆取决于武则天。李显重用韦后亲戚,试图组成自己的集团。李显把韦后的父亲韦玄贞由普州参军提拔为豫州刺史,并想要擢升为侍中(宰相职),裴炎立马表示不可。李显大怒说:"我以天下给韦玄贞,也无不可,难道还吝惜一侍中吗?"裴炎听后报告了武则天,武则天对中宗的举动大为恼火。二月,继皇帝位才55天的李显被武则天废为庐陵王,被贬出长安。 事后,中宗的弟弟李旦做了傀儡皇帝,也就是睿宗。

李显先后被软禁于均州(今湖北省丹江口市)、房州(今湖北省房县)十四年,只有妃子韦氏陪伴,两人相依为命,尝尽了人世的艰难。他被囚禁后不久,李旦上表逊位,母后武则天登上了皇帝宝座,成为一代女皇,李唐宗室子弟被杀戮者不可胜数。中宗闻听后也是心惊胆颤。这期间,扬州发生了徐敬业等人的兵变。不久,宗室琅玡王李冲、越王李贞等人也相继起兵。他们都打出了反对武则天、匡复庐陵王的旗号。这一形势,不仅没有让被废的中宗皇帝看到多少希望之光,相反,更加剧了内心的忧惧。中宗多年来一直惶惶不安,常常晚上睡下不久,就被噩梦惊醒。每当听说武则天派使臣前来,在房陵忐忑度日,一度惶恐异常想要自杀,韦氏劝慰他说:"祸福倚伏,这是没有常理的,人哪能没有死呢,何必现在就去。"此后,李显与韦氏多年同甘共苦,情义非常深厚。李显向韦氏许愿,如果有一天重见天日,绝不会辜负她。

武则天称帝后,由谁来继承帝位,一直困扰着她。她在立子还是立侄上犹豫不决。此时,狄仁杰进言:"太宗皇帝栉风沐雨,亲冒刀枪箭镞,平定天下;高宗将二子托付陛下,陛下今乃欲让位他族,有违天意。且姑侄与母子谁亲?陛下立子,则千秋万岁之后,配食太庙,承继无穷;立侄,则未闻侄为天子而祭祀姑姑太庙的。"武则天顿时感悟。当日,武则天对狄仁杰说:"朕梦见鹦鹉两翼折断,是何征兆?"狄仁杰借题发挥:"武者,陛下之姓,两翼,二子也。陛下起用二子,即可振翅高飞。"至此,武则天主意就定下来了 。圣历元年(698年)三月,武则天假托李显有病需到洛阳治疗,派遣职方员外郎徐彦伯秘密召回李显及家人。李显结束了流放的生活回到洛阳。九月,武则天重新立李显为皇太子 。

神龙元年(705年),82岁的武则天病重。正月,宰相张柬之、右羽林大将军李多祚、左威卫将军薛思行等人发动神龙政变,突率羽林军五百余人,冲入玄武门,在迎仙宫杀张易之、张昌宗。这一天,相王李旦也率南衙禁兵加强警备,配合行动。武则天无奈,先令太子监国,次日传位,隔了一天,中宗复位称帝,大赦天下。对房州免除徭役。二月,复国号为唐,一应典制,悉复唐永淳前旧,唐朝规复。



《新唐书卷·卷七十八·列传第三·梁郡公李孝逸》

孝逸,少好婴,颇属文。始封梁郡公。高宗时,四遇益州大都督府長史。武后擅国,入为左卫将军,规遇之。

武承嗣等忌之,以谗下迁施州刺史。又使人腾恶语闻上,武后信之,以嘗有功,贷死,流儋州,薨。

大意:李孝逸,年少好学不倦,很擅長写寓文章。始封梁郡公。高宗时代,四次升任做到益州大都督府長史。武后临朝後,召入任左卫将军,受到重用。

武承嗣等人忌恨他,受到谗毁贬任施州刺史。武承嗣等又指使人告李孝逸想要谋反,武后相信他们的话,因为李孝逸曾建立战功,免除死刑,流放到儋州,去世。



《新唐书卷·卷九十九·列传第二十四·崔湜》

湜阴附主,时人危之,为寒毛。門下客献《海鸥赋》以讽,湜称善而不自俊。帝将诛萧至忠等,召湜示腹心。及見,对問失旨。至忠等诛,湜徒岭外。时雍州长史李晋亦坐诛,叹曰:“此本湜谋,今我死而湜生,何也?”又宫人元称嘗舆湜谋鸩於帝。追及荆州赐死,年四十三。

大意:崔湜暗中依附太平公主,當时人认为他是个危险人物,非常害怕他。門客献《海鸥赋》劝他,崔湜称好却不自觉悔改。皇帝打算诛杀肖至忠等人,召見崔湜说出自己的心事。等到召見时,就会违背皇帝的旨意。萧至忠等人被杀後,崔湜被流放到岭外。當时雍州長史李晋也获罪被杀,叹息着说:“追本是崔湜的阴谋,如今我要死了而崔湜却活着,为什么?又有宫人元说曾经与崔湜谋划给皇帝进献毒酒。追到荆州赐死,终年四十三岁。



《新唐书卷·卷一百二·列传第二十七·岑文本》

岑文本,字景仁,邓州棘阳人。祖善方,後梁吏部尚书,更家江陵。父之象,仕隋为邯郸令,坐为人讼,不得申。文本年十四,诣司隶理冤,辨对哀畅无所诎,聚属目,命作《莲華赋》,文成,合台嗟赏,遂得直。

大意:岑文本,字景仁,邓州棘阳人。祖父岑善方,在後梁任吏部尚书,也把家迁到了江陵。父亲岑之象,在隋做官而任邯郸令,因某事被人告了一状,结果没有能够申诉。岑文本十四崴那年,到司隶官处申理冤屈,辩论和对答的言辞悲伤通畅而且无所屈服,为众人所注目,有人叫他作《莲華赋》,作成之後,在场的人都赞叹不已,於是他父的冤屈得以洗雪。



《新唐书卷·卷一百八十四·列传第一百九·路巖》

始,为相时,委事亲吏边咸。會至德令陈蟠叟奏书愿请间言财利,帝召見,则曰:“臣在愿破边咸家,可佐军興。"帝問∶"咸何人?"对曰∶"宰相巖亲吏也。”帝怒,斥蟠叟,自是人无敢言。咸乃与郭筹者相依倚为奸,巖不甚制,军中惟边将军、郭司馬尔,妄给与以结士心。嘗阅武都场,咸、筹莅之,其议事以书相示则焚之,军中惊,以有异图,恟恟,遂闻京师。巖坐是徙荆南節度使,道贬新州刺史,至江陵,免官,流儋州,籍入其家。巖貌,美须髯,至江陵两昔皆白。捕诛咸、筹等。巖至新州,诏赐死,剔取喉,上有司。或言巖嘗密请“三品以上得罪诛殛,剔取喉验其已死"。俄而自及。

大意:當初,路巖担任宰相时,将事移交给亲信下官边咸辦理。这时至德令陈蟠叟上奏书希望私下谈论财利之事,皇帝召見他,而他说:“臣希望破毁边咸之家,可以资助军用。"皇帝問他:"边咸是什麽人?”他答道:“是宰相路巖的亲近从官。”皇帝发怒,贬斥陈蟠叟,从此无人再敢说话。边咸便与一个叫郭筹的人狼狈为奸,路巖也不太过問,军中只对边将军、郭司馬惟命是从,他们随意颁赏来笼赂士人之心。曾有一次在大廣场上演练军队,边咸、郭筹出席,二人商量事情互相传看字纸然後烧掉,军中惊慌不安,以为他们有反叛的图谋,人心惶惶,於是传到了京城。路巖因此获罪而移任荆南節度使,在就任的路上,被贬为新州刺史,到达江陵,被免去官职,流放到儋州,将家产查抄没收。路巖体格魁伟容貌英俊,胡须漂亮,到达江陵两夜以後全都变白。边咸、郭筹等人被拘捕处死。路巖到达新州,朝廷下诏赐死,挖出喉部,呈送有关部門。有人说路巖曾秘密奏请“三品以上官员犯罪处死以後,要挖出喉部证明已死"。不久这一做法用给了自己。



《新唐书卷·卷一百七十四·列传九十九·李逢吉》

初,門下史田伾依逢吉亲信,顾财利,进婢,嬖之。伾坐事匿逢吉家,名捕弗获。及出镇,表随军,满岁不敢集,使人伪过門下省,调房州司馬。为有司所发,即襄州捕之,诡谰不遣。御史劾奏,诏夺一季俸,因是贬续为涪州刺史,又新汀州刺史。

大意:當初,門下省小吏田伾依仗李逢吉亲近信任自己,贪图财利,进献女婢,受到宠爱。田伾因某事受牵边藏在李逢吉家,通辑逮捕没有捉到。後来李逢吉出任節度使时,上表请他跟随自己到军镇去,满一年还不敢进京朝集,派人弄虚作假地通过門下省备档,调任房州司馬。受到有关部門的揭发,在襄州将他逮捕,李逢吉欺骗抵赖不肯遣送。御史检举弹劾,下诏扣除李逢吉一个季度的俸禄,因此贬李续为涪州刺史。









五代十国时期



明《郧阳府志校注·杂记》:

慕容彦超,吐谷浑部人,后汉高祖同产弟也。事后唐明宗为军校,累迁刺史,历磁、单、濮、棣四州。坐濮州造鼬受赇,法当死,汉高祖自太原上章论救,得减死,流于房州。汉慕容彦超坐濮州造麴受赇,法当死。帝特原之,流于房州。

《新五代史 · 卷五十三 · 杂传第四十一》有记载。

大意:慕容彦超,吐谷浑部人,是五代时期将领,后汉高祖刘知远同母异父弟,曾冒姓阎,因体黑又麻脸,号阎昆仑。早年担任后唐明宗李嗣源的军校,多次升迁做到刺史。唐、晋之间,历磁、单、濮、棣四州刺史,因在濮州私造酒舢接受贿赂被治罪,依法应当处死,后汉高祖从太原上章论救,为其辩解,得以免死,流放到房州。



《新五代史·世家·南平世家第九》

保融性迂缓,无材能,而事无大小,皆委其弟保勖。其从叔从义谋为乱,为其徒高知训所告,徙之松滋而杀之。

大意:高保融性格迂腐迟缓,没有才能,而事情无论大小,都交给他的弟弟高保勖。他的堂叔高从义谋划作乱,被他的同党高知训告发,把他流放到松滋杀掉。



《新五代史·世家·楚世家第六》

希声字若讷,殷次子也。殷建国,以希声判内外诸军事。荆南高季昌闻殷将高郁素教殷以计策而楚以强,患之,尝使谍者行间于殷,殷不听。希声用事,谍者语 希声曰:“季昌闻楚用高郁,大喜,以为亡马氏者必郁也。”希声素愚,以为然, 遽夺郁兵职,郁怒曰:“吾事君王久矣,亟营西山,将老焉,犬子渐大,能咋人矣!” 希声闻之,矫殷令杀郁。殷老不复省事,莫知郁死,是日大雾四塞,殷怪之,语左 右曰:“吾尝从孙儒,儒每杀不辜,天必大雾,岂马步狱有冤死乎?”明日,吏以 状白,殷拊膺大哭曰:“吾荒耄如此,而杀吾勋旧!”顾左右曰:“吾亦不久于此 矣!”明年殷薨。

马希声字若讷,是马殷的次子。马殷(南楚武穆王)建国,任命马希声判内外诸军事。荆南高季昌(五代十国时期南平开国君主)听说马殷的将领高郁(五代十国楚国谋臣),历来为马殷献计而楚因此强大,担忧高郁,曾派人向马殷挑拨离间,马殷不听从。马希声专权,挑拨的人对马希声说:“高季昌听说楚重用高郁,十分高兴,认为使马氏灭亡的必定是高郁。”马希声素来愚蠢,信以为然,急忙削夺高郁的军职,高郁发怒说:“我事奉君王很久了,屡次经营西山,将要老死在那里,犬子逐渐长大,能对人吼叫了!”马希声听说后,假托马殷的命令杀了高郁(929年)。马殷年老不再管事,不知道高郁死了,这天大雾弥漫四方,马殷感到奇怪,对手下人说:“我曾跟随孙儒,孙儒每次杀害无辜,天必大雾,难道马步军狱有冤死的人吗?”第二天,官吏把情况告诉他,马殷拍着胸口大哭说:“我如此昏老,而杀死我的功臣!”望着手下人说:“我也不久于人世了!”第二年马殷死去。







卷七 宋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载:960年,赵宋平定以陵心取蜀业政权适强的地县体宪司(为点(略使仓监县监司知称知还限知与尚軍监县县知簿尉代路的阳随州郢光軍北的陵安安复淮的路兴大致相湖14州(府)。又增了与6个光昌

比如本府近日监利县酒税姚师说,因代理县政时,夜晚行刑杖死人家的事情,为提刑司调查后没有处理。

又有监利县簿尉刘汝翼,代理县政时,盗用官府的钱财,现立案上报。这些情形不可消灭,也是不容宽恕,宽容的。这样发生的扰人的事情,往往表现出弊端,到现在怎么能不解决而让它发展呢?



《續資治通鑑长编·卷67·景德四年二月乙卯》:

黃梅縣尉潘義方坐獲劫盜,云嘗以贓物寄賣酒朱凝家,即逮凝至,遣獄卒以牛革巾濕而蒙其首,燥則愈急,凝不勝楚痛,即自誣受贓,法寺當贖金九斤,詔特勒停。仍申儆中外,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提點刑獄司察之。(東都事略:詔曰:拷掠之法,素著科條,非理擅行,茲謂慘酷。諸道官司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

大意:黃梅縣尉潘義方抓获劫盜犯,说曾以贓物寄賣酒朱凝家,立即逮捕了朱凝来到公堂,派獄卒用水濕的牛革巾蒙住他的头部,焦燥急切,朱凝受不住疼痛,就自已乱说是收了贓物,按照法律就就当上交贖金九斤,下詔特勒令停用。仍儆戒训戒中外,已有非法审訊囚犯的刑具,都要销毀丢棄,提點刑獄司已经调查了解了。(《東都事略》一书记载了朝庭下詔书说:拷掠之法,素著科條,非理擅行,茲謂慘酷。諸道官司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



《宋史·刑法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真宗性宽慈, 尤慎刑辟。

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二》记载,“(咸平)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偁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伏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斗讼、户婚、杖以下,得情款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8“宋真宗咸平四年二月”条,也有记载。

大意:宋咸平四年(1001年),皇帝批准黄州守王禹偁的奏请,责令各路办置病囚院,徒、流以上刑罚的囚犯,有严重病疾者在病囚院医治,其余的责令取保在监外治病。



《要录卷159》

绍兴十九年(1149) 湖、广、江西建康诸府 奏报狱空



《宋史 卷二百三十二》 绍兴十九年(1149) 

是岁,湖、广、江西、建康府皆曰甘露降,诸府奏狱空。



《宋会要》刑法4之90

乾道八年(1172) 荆门军 奏报狱空 



《宋会要》刑法4之90

乾道九年(1173) 荆门军等奏报狱空  降诏奖谕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 狱空

孝皇隆兴二年(1164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狱空。

八年(1170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 冤狱

景佑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大意:景佑三年(1036年) 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宣布:“据详审判官杨务本、焦好二人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因为盗用官物受到实用极刑的处罚,他们寻求证据驳回复审,使林宗言免除死罪得到昭雪,因此赐以酬奖。”朝庭下诏对二人各奖白绢三匹。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大意:康定二年(1041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宣布,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时,昭雪贼人于诚、陈益免除死罪,他们应该受到酬奖。下诏奖励两使职官,赐其官服可佩红色。



高宗绍兴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大意: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今见黄冈强盗案砘初是无事发生的,后来也没有发现被盗的人家,那时出警捕捉的官吏是贪功妄作,捉拿关押平民二十五人,违法行刑,致使这些人中被诬陷的有十三人。有司处于观望,放肆让他们惨遭毒打,最终成为罪人。负责审问的官吏,是一些武人,所以他们不能辨别其中的冤屈泛滥;议定用法的官吏,放荡傲慢对公事不负责任,又不能条理对错是非。而奸诈的官吏得以舞文弄墨,不等到听取意见就决定了诛来杀戮、实而流窜,老百姓含冤、受屈忍受艰辛困苦,对天吁叫没有回答。朝廷将此案移送九江重新审理,其事实昭然若揭,完全没有盗罪的迹像。既得了其实情,就要悉数以实事上报,朝廷以九江所审结论与黄冈不同,移交相邻路再重新复验审理,委任监司亲自审讯,果然都平反人都释放了。然而黄冈冤屈泛滥,是因为他们以渔为如何业,以船为居所,为突然猛然拘捕人将他们全部驱赶而捕捉,所居住八条渔船和船上生产生活的用具、衣物钱米等物品,悉数拘纳收于公共财产中。臣愿意用黄冈所有的元舟钱米衣物都归还物主,可是那一时追捕的有十三人,而家属大约十数人以至数十人。 经过一年之久,其中必然有流离转移迁徙,或跟随了其他人、或沦为奴婢的,愿意勘查询问寻访其家属尽量归还给他们,这样做可以吗?黄冈既然将他们诬谄为凶恶,对其中被凌迟处死的二人洗雪冤屈,臣愿意下到黄冈寻访其亲属,由官府发给钱米以作为抚慰,这样做可以吗?凡此数端,实在是善恶贤愚之急的事务。朝庭同意。



陈重业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折狱龟鉴补译注·斩将肃军》:

董槐字庭植,定远人,历提点湖北刑狱。常德军乱,夜纵火而噪,守尉闯不出。槐骑从数人诣火所,且问乱故。乱者曰:“将军马彦直夺吾岁请,吾属将责之偿,不为乱也。”槐坐马上,召彦直斩马前,乱者还入伍中。明日,乃捕首乱者七人戮诸市,而赙彦直之家。

《宋史·卷四百一十四·列传第一百七十三·董槐

大意:嘉熙元年(公元1237年),董槐提点湖北刑狱时,常德军中发生骚乱,守尉马彦直被围,董槐得知,亲率数人骑马赶到现场,斥问骚乱者为什么这样?骚乱者说:"将军马彦直掠夺我们年年拜见。"董槐呼叫马彦直,训问情况属实,立刻将马彦直处斩,以平息事态。第二天,又捕斩了骚乱为首分子7人以示训戒。并拿钱财帮助马彦直的家属办理其丧事。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二·27张保雍入鄂》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者十八人。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三·53张保雍雪冤》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汉阳俚民贩茶,知军骆与京诬其捍巡检,二十人法当死,百余人当从坐。保雍亲往虑之,遂明其诬。首得不死,从者皆贳。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大意:张保雍,字粹之,蔡州(今河南蔡县)人。宋景德二年(1005年)迸士,升荆湖北路(治所在今湖北江陵)转运使。鄂州,也就是现在的湖北省一带,治所在现在的湖北武昌。

这起案子是发生在北宋宋仁宗时期鄂州的一起大案。当时,鄂州因为位靠长江,漕运非常发达。官府就在鄂州设了一个场站,专门负责收购百姓做的木炭。当时,朝廷有个叫冯异的官员,因为用黄金贿赂皇太后,得以捞了一个监管鄂州税务的肥差。而且因为冯异与朝廷有关系,所以鄂州知州欧阳颍对冯异曲意逢迎,十分殷勤。过去,官府收购百姓木炭,是让百姓提前把木炭交到鄂州场站,然后等漕运船来之后再装船运走。可是大家发现这太占地方,容易发生火灾等事故,而且人员看守成本较高。于是,大家就形成了一个比较方便的办法,就是由官吏们先把木炭数登记到账本里,实际的木炭则仍保管在老百姓的家里并不存到官府的仓库里。等到漕运需要装船出发的时候,才通知老百姓把木炭按登记的数量直接交到船上运走。这种方法确实缓解了仓库和官员的压力,但是等到真正装船的时候,可能由于人员较多较乱,容易造成误差。结果鄂州知州欧阳颍由于自己的私欲,又加上监管鄂州税务的冯异关注这件事,欧阳颍就安排税官来查验弹劾这件事,最终的结果是给一些官员、看守、百姓定为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8个人。判处18个人死刑,这在过去也不算小案子了。根据规定,案件报到了湖北转运使张保雍那里。张保雍一看案子非常小可,涉及18条人命,就从南方乘坐一支单船连续6个日夜赶到了鄂州,亲自审讯这个案子。最后,经张保雍审判,昭雪了这18个人的冤屈,仅把负责看守的几个官吏处以鞭刑而已。

汉阳百姓贩茶,得知汉阳军骆兴京诬民侮辱巡检,判处为首者20余人以死刑,受到牵连的从犯达一百余人。张保雍亲自前往查明真相,二十余人“主犯”得以不死,都没有判处死刑,受到牵连的人也得以赦免。  

这二件案件都记载于曾巩所撰写《刑部郎中张府君神道碑(节选)》???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 广摭》:

葛源,字宗圣,荆湖北路提点刑狱。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而杀其夫。州受赇出之,乃使再劾。劾者又受赇,狱如初。其弟诉之转运使,虽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复置之狱,卒得其奸。赇收论如法。  

《折狱龟鉴》卷六《核奸·葛源》、《棠阴比事·下卷》、《王临川集》均有记载。

大意:葛源,字宗圣,在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1054年三月),葛源时任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鄂州一个大户人家子弟和另一个人妻子合谋杀死了她的丈夫,州吏接受了他的贿赂,为其开脱了罪名,葛源派人再劾查,其又受了贿赂,审查结果与开始相同,葛源始终认为该案存在疑点,亲自前往调查审讯,查清案情以及两次官员受到贿赂的情节,最终破获此案,以法论处。此事出自于王安石所撰《葛源墓志》。



《棠阴比事·王璩故纸》:

  寺丞王璩尝为襄州中庐令,有贼久讯不得情,偶于贼囊中得故纸,揭示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遂服。

《折狱龟鉴校释·卷六·190王璩揭简》有记载。

大意:北宋年间,襄州中庐县有一盗贼屡次抢劫,被拘押在狱,审讯了很长时间,未能查明真情,犯人极力抵赖,又无证据定罪,令审案的官吏很是为难。偶然一次,县令王璩翻检盗贼的袋子时,发现里面有封旧信,揭开一看,是房陵县商人的信,该商人曾路遇盗贼,财物与信一同遭劫,王璩赃证在手,盗贼当即招认被判罪服刑。  此事出自于王珪《华阳集·王璩墓志》。

注:中庐县名词解释:西汉置。治今湖北襄阳县西南。属南郡。三国魏属襄阳郡。南朝梁废。北宋太平兴国元年(976年)改义清县复置。属襄州。治今南漳县东北。北宋末属襄阳府。南宋绍兴五年(1135)并入南漳县。



《折狱龟鉴校释·卷七·212徐的息火》

  徐的省副,知荆南府。荆南故多火,奸人缘以为盗,有一夕十发者。的籍诸恶少为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几息。

《宋史·徐的传》有记载。

大意:徐的代管江陵府的政事,城里很多行为恶劣的年轻人,想盗窃时,就在晚上放火,一夜十多处起火。徐的登记那些恶少年姓名,让他们互相担保,说:“你们互相监督,不这样,都是你们的罪过!”于是夜间就不再起火了。太子冼马欧阳景狡猾蛮横,不守法,是邻里间的祸害,徐的揭发他的罪恶,把他流放到岭外。



《折狱龟鉴校释·卷八·279王琪留狱》:

  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有司曰:“无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后十余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吏民莫不神服。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大意:王琪,字君玉,北宋大臣、词人。侍郎担任复州知州,有百姓殴打佃户致死,官吏依法定罪。忽然梦见有人持牒叩庭下说:“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王琪质疑此案,留下未判决,有司说:“不可质疑。”王琪仍然坚持留下不判。不久,新的法令制度颁布,“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像这样的案子判决减免死刑。官吏和民众没有不神服的。本篇事出王珪所撰王琪墓志。

注:复州:北周初置。以复池湖为名。治建兴(隋改沔,今属湖北)。唐辖今湖北仙桃、天门、监利等县市地。宝应后移治竟陵(五代晋改景陵,今天门)。五代后辖境缩小。南宋端平间又移治沔阳。元至元二十三年(1276年)改为路,十五年改沔阳府。



《折狱龟鉴补·译注·卷二·犯奸上·察奸擒盗·谈屑》:

关中董质生文煜,任湖北当阳令,精于吏事。邑有婶侄同居者,侄甫十二龄,被人杀于岭下。婶报官诣验,董验毕将返,已行三十里,忽挥从者趋婶家。入门,见婶妙年丽质,心疑之,注目怒视。婶神色皇遽。复至室中,偏察踪迹,见木柜上有血点痕。诘之,婶曰∶"此杀鸡所污。"董曰∶"杀鸡自在厨下,何至在卧榻前?"并以指爪刮而储之曰∶"鸡血淡,人血咸。此必系人血也。"婶面色如土。严鞫之,始吐实。盖婶有外遇,为侄所见,恐其播扬,杀以灭口,而移尸岭下也。

调钟祥任,有陕客十余人,挟重资骡载过境,为盗劫。报于县,董诘客曰∶"尔等挟主人财出贸易,而妓馆博场,称情挥霍。金耗尽,乃欲报盗劫耶?"各批其颊五,客皆含愤。董退,密遣干仆至市,赁十余骡伪为客也,货者捆载已行。已乃挑健卒五十人,间道出城,不令众知。迨仆等仍为盗劫,而董亦驰至。问盗所止,曰∶"在山上古寺。"乘夜围之,悉就缚。陕客所失具在。押赃絷盗归。召客谓之曰∶"吾昨日责汝,得毋怼乎?然不如此则机泄,盗何由得?今各领原物去。"客感谢。立将盗二十余人骈戮之。

大意:关中人董质生,文煜,任湖北当阳令时,处理政事精干。县有一家婶侄二人同居,侄才十二岁,被人杀死在岭下。婶报案县官去现场查验,董质生勘验完毕返回,已行走了三十里,忽然指挥随从人员去婶家。进门,见婶年轻美貌,对她心生怀疑,瞪眼看着她,婶神色惶恐。董质生又到卧室中,仔细察看踪迹,见木柜上有血点痕迹。询问她,婶回答∶"这是杀此鸡所污染的。"董说∶"杀鸡应该在厨房,怎么会在在卧室床铺前面?"并用指爪刮而储之曰∶"鸡血淡,人血咸。这必定是人血。"婶突然面色如土。董质生严肃审问她,才说出了真实的话。因为婶有外遇,被侄儿看见,恐怕他说出去了,所以杀他是为了灭口,而且把尸体转移到岭下去了。

董质生调任钟祥后,有陕西客商十余人,带着沉重的物资用骡马驼载路过钟祥境地,被盗贼劫走。他们到县储报案,董质生询问他们说∶"你们挟持主人的财物出来做生易,而进出妓馆赌博等处,尽情挥霍消费。金钱耗用完了,就来案报说是遭到盗贼抢劫吗?"各人被打脸嘴五下,这些人都感到愤怒。董质生离开,密秘派遣精干的役仆到街上市,租赁了十余匹骡马来伪装为商客,货物捆载起行。他自已于是挑选了健壮的兵卒五十人,另外道路也出了城,不让众人知道。等到役仆载物仍然被盗贼抢劫,而董质生就带领人员用时追赶到。追问盗贼的地址,盗贼回答说∶"在山上的古寺中。"重质生带领人员乘夜包围古寺,悉数抓获。陕西商客所丢失的货物都在这里。他们押争赃物抓获盗贼回到县府。召集陕西客商十余人,对他们说∶"我昨天责打你们,是不是引起你们心里抵触怨恨呢?然而不这样做就泄露了机密,盗贼怎么能抓获呢?让今各人领取了原物归去。"客商们感谢。然后董质生立刻将盗贼二十余人一并处以死刑。



杜大珪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中卷·卷33》 陈良祐撰《杨文公椿墓志铭》;

杨文公椿为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元州太守李景山、通判丁涛交恶,判官巩漴间之,有司追逮数百人,连及溪洞时方盛暑,有繋死者。公曰,吾职在平反,其可使无罪之人淹繋至死哉?言于朝,止罢三人,释其众。

大意:高宗朝,杨椿(1094-1166)任湖北提点刑狱,所辖境内的沅州太守李景山与通判丁涛不合交恶,州衙判官巩淙双离间两人,并且大兴狱案,加上地方峒民势盛不安,一时逮捕关押在监狱的人众多,正值暑夏,系囚的性命堪忧。杨椿上奏朝廷罢李景山、丁涛与巩淙三人,并说:“吾职在平反,其可使无罪之人淹系至死哉?”他上奏朝廷,只罢三人,释放了众多无辜被关在监狱的人。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卷23·图志》 欧阳修《尚书都官员外郞欧阳公墓志铭》:

尚书都官员外郞欧阳日华墓志铭

公讳某,字日华。于检校工部尚书讳能,彭城县君刘氏之室为曾孙。

公以咸平三年举进士甲科,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书记、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书,屯田都官二员外郞,享年七十有九。

其居官临事,长于决断。初为随州推官,治狱之难决者三十六人。洪山奇峰寺聚僧数百人,转运使疑其积物多而僧为奸利,命公往藉之。僧以白金千两馈公。公笑曰:吾安用此!然汝能听我言乎?今岁大凶,汝积谷六、七万石,能尽以输官而赈民,则吾不藉汝。僧喜曰:诺。饥民赖以全活。

鄂州崇阳素号难治,及徒公治之。至则决滞狱丰余事。县民王明与其同母兄李通争产累岁,明不能自理,至贫,为人赁舂。公折之一言,通则具伏,尽取其产巨万最于明,通退而无怨言。

桂阳民有争舟相殴而致死者,狱久不决。公自临其狱,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食讫,悉劳而还于狱,独留一人于庭。留者色动惶顾。公曰:杀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公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独以左手,死者伤在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即涕泣曰:我杀也,不敢以累他人。公之临事明辨,有古良吏折狱之术多如此,所居人多爱思之。

《折狱龟鉴补译注·卷五·杂犯上· 725却金籍谷》 清·同治《随州志·卷二十一·名宦》有记载。

大意:欧阳晔,字日华,江西庐陵(今江西吉安永丰沙溪镇)人,生于南唐改元中兴后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卒于北宋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系欧阳修叔父。宋大中祥符年间为随州推官,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书记,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书、屯田都官二员外郎。

起初他任随州推官,案件中难以决断的有三十六件。大洪山奇峰寺聚集了几百名僧人,转运使怀疑庙里积累的财物很多,是僧人们非法谋利所得,就派欧阳晔前往把庙里的财物没收掉。僧人们把一千两银子送给欧阳晔,他笑着说:“我哪里用得着这些东西?但你们能听我的话吗?今年灾荒严重,你有六七万石粮食,能全部捐献给官府赈济灾民,那么我就不没收你们的财物。”僧人们高兴地答应:“是。”饥民们就靠着这些粮食全部活了下来。

鄂州的崇阳县,素来号称难以治理,于是就调任欧阳晔去治理崇阳,到了那里,没有判决的案件有一百多宗。县民王明与他的同母兄长李通争夺家产多年,王明无法分到家产,贫困到了给人打零工维持生计的地步。欧阳晔用一句话做了判决,李通就完全认罪,把属于王明的上万家产全部归还给王明,李通离开公堂后没有一句怨言。桂阳有争夺船只的百姓,互相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久久无法判决。欧阳晔亲自来到关押他们的监狱,放这些犯人出牢房坐在厅堂里,打开他们身上的枷锁,给他们吃饭,吃完后,安慰他们,把他们全部送回牢房,只留一个人在厅堂里。这个人显得很惶恐不安地左右看。欧阳晔说:“杀人的是你!”这个人假装不知道什么原因,欧阳晔说:“我观察饮食的人都使用右手拿筷子,只有你是用左手,被杀的人伤在右边肋部,不是你还是谁?”这名囚犯完全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语言来反驳,流着泪说:“是我杀的,我不敢连累别人了。”欧阳公处理事情分辨清楚,好像古代的良吏,他断案的方法大多是这样的。他在崇阳担任官职期间,人们都爱戴他想念他。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光化军乱》:

庆历三年,水部员外郞韩纲性苛急,失众士心。……。纲又使员僚王德作城内布兵图,久之不成,纲怒骂曰:我不敢斩汝耶?因如刽子令每日执剑待命于庭下。十月三日,民有入粟得官骆子中者,通刺谒纲。纲迎语:子中不用拜。军士误听以为子中献钱而纲辞不取。时方给饼肉,员僚邵兴叱军士起曰:“汝辈勿食此”。因出屋外投蒸饼入纲庭中。纲怒命执投饼者得数人,械系于狱。明日,以节状追捕其党。邵兴惧,因纠率其众,盗取库中兵器作乱,欲杀纲。《涑水记闻》

《宋史·列传·卷七十四·韩纲传》《续资治通鉴·宋纪·四十六》、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八·纪事》有记载。

大意:韩纲,是韩亿的长子。韩纲曾做过尚书水部员外郎。庆历年间,知光化军。庆历三年(1042年),他性格暴躁,对待士卒苛刻无情。当时,盗贼张海四处作乱,正好经过光化。韩纲亲自率禁兵登城守备,并且拿出了大饼来犒军,鼓舞士气。没多久,老百姓也带着美酒肉食来犒军,韩纲没收了老百姓拿来犒军的猪羊,而用来买打造兵器。果不其然,将士们没一个好气的,都怨恨他。还有一次。韩纲命令员僚王德制作打仗用的阵图,军校做不来,韩纲便要砍人,令刽子手每日执剑待命于庭下,把众军士吓个半死。某一天,士兵们正在吃饭,一个军校名叫邵兴的站起来了,叫大家别吃了,果然引得韩纲大怒,立刻逮捕了几个大头兵。次日,狱司追捕其同伙。邵兴振臂一呼,纠率众人,盗取库中兵器作乱,大部分军士都怨恨韩纲的平时作为,便都响应邵兴而作乱,叫嚷着要杀掉韩纲。结果韩纲这人,事到临头,怕得要死,连忙和老婆孩子缒城逃跑了。事后,韩纲以坐弃城除名,英州编管;监押许士从追三官,舒州编管。也是罪有应得,成了罪犯。此事出自于《涑水记闻》。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克敌军》:

赵忠肃公方开阃荆襄,日久军民知其威声,端平甲午冬,朝廷以其子赵武仲为荆湖制置大使,镇襄阳,盖欲其绍世勋,作藩屏也。至郡,则倚王旻、樊文彬、李伯渊、黄国弼数人为心腹,朝夕酣狎,了无上下之序,民讼边备,一切废弛。且诸将不能协济,反自相忌妒,而一时幕府亦袖手观成败而已。乙未五月,唐州守杨侁禀议,因言本州统制军马郭胜有异志。盖杨、郭有隙,非一日矣。杨来之,郭已疑之。及杨受犒归,赵乃以檄召郭胜。于是郭之反谋始决。六月二日,赵下令以襄阳簿厅置勘院,将以勘郭胜也。……。(次年二月)江北忠卫军亦反。赵至荆州复遣都统江海戌荆门,……。是时叛乱相仍,赵乃严刑以安反侧。于教场后掘地方三丈、深二丈、以石作为窗为地牢,上覆以土,下施扭械,悬梯而下,以准遣胡翀主之。

大意:端平元年(甲午,公元 1234年)冬,朝廷以赵忠肃子赵武仲为荆湖制置大使,驻守襄阳。他到郡上任后,则倚靠王旻、樊文彬、李伯渊、黄国弼等人为心腹,朝夕吃喝玩乐,秩序混乱,民间法规、边境守备,一切废弛。且诸多将领不能协济,反而自相忌妒,而那些幕府成员也是袖手旁观而已。

次年五月,唐州守杨侁来见,说本州统制军马郭胜有异心。杨、郭互有意见,已非一日的事情。杨来见赵,郭已有疑心。杨受到犒奖回归,赵就以檄召郭胜。于是郭开始决定反叛。六月二日,赵下令襄阳主簿设置勘院,将审查郭胜。

三年二月,是日,江北忠卫军也起事反叛。赵武仲到荆州,又派遣都统江海卫戍荆门,……。这个时期叛乱仍相继起,赵武仲就以严刑安排对付反叛。派人在教场后掘地,方三丈,深二丈。以石作窗为地牢,上覆以土,下施杻械,悬梯而下,以准遣胡翀主管。

此事出自南宋周密《齐东野语·卷五·端平襄州本末》



嘉靖《汉阳府志·宦迹志·府》

陈升之知汉阳军,以时俗好藏去交亲尺牍,有讼,则转相告言, 有司据以推诘。及入知谏院,谓此乃告讦之习,请禁止之。

《宋史·陈升之传》有记载。

大意:陈升之字硃叔,建州建阳人。推举为进士,历知封州、汉阳军等职。当时风俗喜欢拿走给亲属的书信,遇有诉讼,则辗转互相告发,有司就依此加以推理诘查。陈升之说:“这是告奸的习俗,请求禁止它。”



乾隆《汉阳府志·汉阳府》:

李仲芳,字秀之,贝州清河人,淳化三年进士乙科。知汉阳军,居三岁,而汉阳之狱空者二岁。

大意:李仲芳,字秀之,贝州清河人,淳化三年(992年)进士乙科。任汉阳军三年,在他的治理下,汉阳狱有二年是空的。



清·同治《随州志·卷卷二十一·名宦》

王全斌 太原人 乾德二年王师伐蜀 全斌入城 都有诉全斌 夺民子女玉帛不法等事 遂召还

上因初立大功 不下之狱 但令中书问状具伏 因建随州为崇义军责授 全斌观察留后开宝末郊恩召入侍祠 本传

《宋史·卷二百五十五·列传第十四》有记载。

大意:当初,成都平定后,朝廷命令参知政事吕馀庆知府事,王全斌只管理军务。王全斌曾经对亲近的人说:"我听说古代的将帅,大多不能保全功名,如今现在西蜀既然平定,我打算称病告归,以免后悔。"有人说:"现今盗寇还很多,没有诏书,不能轻易离去。"王全斌犹豫未决。

乾德二年(964年)正遇有人告发王全斌及崔彦进攻破蜀时,抢夺民家子女、玉帛等违法之事,准备与诸将一起都召回来。赵匡胤看在王全斌等人初立功,虽然犯法,不打算让狱吏污辱他,只令中书省问清罪状,王全斌等人供认不讳。赵匡胤下诏宣示王全斌等人的罪状。 百官商议后,认为王全斌等罪当处斩。赵匡胤予以宽豁,将随州改为崇义军,责授王全斌责授为崇义军节度观察留后,崔彦进、王仁赡等人也相继被贬。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蒲圻县》(校注):

赵方,字彦直,衡山人,从张栻学。由淳熙八年进士,初授蒲圻尉。善决疑狱,尝曰:“催科不扰,是催科中抚字;刑罚无差,是刑罚中教化。”人以为名言。后为湖北转运判官,兼知鄂州。

《宋史·卷四百三·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有记载。

大意:赵方,字彦直,衡山人。赵方在淳熙八年(1181年)考中进士,调任蒲圻县尉,案情不明难以判决的案件多被他解决。他曾说:“催租不骚扰,这是催租中的抚恤;刑罚无差错,这是执法中的教化。”人们把这话作为名言。后,他升为秘阁修撰、江陵知府,主管湖北安抚司事兼权荆湖置司。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崇阳县》(校注):

张咏 字复之,鄄城人。宋太平兴国五年进士,以大理评事为崇阳令。性刚方,抚良祛奸,训民以义。

尝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有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命杖之,吏不受杖,曰:“一钱何足道!尔能杖我,不能斩我。”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斩之,申台自劾,境内肃然。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广摭》、 中华书局出版陈师道《唐宋史料笔记·后山谈丛·萍洲可谈》、《折狱龟鉴补译注·卷四·犯盗·吏盗一钱》、明张九德辑《折狱要编·一钱处斩》均有记载。

大意:张咏(946年—1015年),字复之,号乖崖,谥号忠定,濮州鄄城(今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张乖崖做崇阳县令,看见有小吏从库房出来,看到他的头发鬓角的头巾上有一枚钱币,张乖崖就盘问他,小吏回答说:“这是库房里面的钱。”于是张乖崖命令下属打了他,小吏很恼火地说:“拿一枚钱有什么大不了的,就杖责我?你能够用杖打我,但是你不能够斩我。”张乖崖拿过笔来,上面判他说:“一天偷一钱,一千天就是一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走下台,然后自己拿剑斩了他,并向御史台上书自我弹劾。在崇阳至今还流传这个故事。

崇阳县大集广场建有一亭,名乖崖亭,飞檐翘角,古色古香。亭内壁书有一段字:张咏(公元946--1015),字复之,号乖崖,山东鄄城人,幼年家贫,勤奋攻书,性情耿直,乐为奇节。公元980年,与名相寇准同科进士,知崇阳县,为政清廉,治县有方,关注民生,扶植农桑,恩威并用,惩贪官污吏,扬清廉之风,民畏而爱之。"水滴石穿"、"绳锯木断"遂出其口。在任四年,历任地方主官,朝中要职,政绩卓著,口碑甚佳。为缅怀其功德,建"乖崖亭",纪念先贤,激励来者。丙年冬。

事出自于(宋)罗大经《鹤林玉露》。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王质,字景文,兴国人,绍兴间举进士。时孝宗屡易宰相,质上疏谏,有忌之者谮其年少好异论,遂罢去。孝宗复命廷臣各举谏官,虞允文称质鲠亮不回,可右正言。中贵人畏其伉直,共阻之,出判荆南。民有讼婚者,因贫不能婚,后期致讼,质给以私钱,俾之娶。有盗窃人衣,讯其情,实廹于饥寒,质悯之,自与衣遣去。荆人化其德,立祠祀焉。

《宋史·王质传》有记载。

大意:王质,字景文,兴国人,绍兴间(1131年至1162年)举进士。王质曾经代理江陵府事务,有人告状说,他人约定了婚期而迟误期限,那人说家境贫寒没有钱财办理婚事,所以才违约的。王质问婚事的费用是多少,拿出自己的钱资助他。差役抓捕了偷人衣服的贼,贼叩头说:“平生没有做过错事,被饥寒所迫才到这地步”,王质下令拿来衣服给他穿上,让他离开了。荆州人宣扬他的美德,建立祠堂彰显纪念。



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孙冲,字升伯,赵州人。知襄州。京西蝗,真宗遣中使督捕,至襄,怒冲不出迎,乃奏蝗睢襄为甚,而州将日置酒,无邱民意。帝怒,命即州置狱。冲得属县言岁稔状,驰驿上之。帝悟,为追使者笞之。

《宋史·卷二百九十九·列传第五十八· 孙冲传》有记载。

大意:孙冲,字升伯,是赵州赵州平棘人。通过科举考试,被授予将作监丞的官位,孙冲因为治理黄河很好,升至襄州知府。恰逢京都发生蝗灾,皇帝让中使督去治理,到了襄州,怒斥孙冲不出来迎接,于是说襄州的蝗灾最严重,而孙冲每天喝酒不管理。皇帝怒,将其下狱。孙冲得到县里说农业丰收的状子,去见皇帝。当时使者还没回京,皇帝醒悟,惩罚了使者。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顾瑗,中卢令。有贼久讯不得情,偶于贼橐中得故简,揭而视之,乃房陵商人在道为贼掠者,而非贼也。人以是称之。<旧志>

大意:顾瑗,中卢令。有一个盗贼多次审讯没有结果。顾瑗偶然从贼的橐中搜得一封过去的信简,拿出来阅视,于是知道了是房陵的商人在道路上被盗贼抢掠了,这人不是贼。众人都称赞他。



民国二十三年八月初版《棠阴比事》 

寺丞王璩甞为襄州中廬令 有贼久讯不得情 偶于贼槖(tuo)中得故简而揭示之 乃房陵商人道 为贼所掠者 贼即伏引 王珪所撰志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九·杂识上》:

曾巩徙知襄州,有大狱久不决。公阅其状日:“是当无论,何得留此?”吏不能对,即出之,缘而释者百余人。州人叩头日:“吾州前坐死者众矣,宁知非冤乎?”

据玉融进士林希《中书舍人曾巩墓志铭》记载,后来曾巩调任为襄州知州(今襄阳市),襄州有个大案子,久久不能审定结案,曾巩一看卷宗,知道了案中冤情,将相关人等全释放了,一郡之人都称赞他断案如神。《曾巩神道碑》记载,曾巩徙知襄州(今襄阳市),州有大狱,久不决,公一阅,知其冤,尽释去,一郡称其神明。



《郧阳府志·宦迹》:

陈希亮,字公弼,青神县人。……知房州。州素无兵备,民凛凛欲亡去。希亮以牢城卒杂山河户,得数百人,日夜部勒,声振山南,民恃以安。殿侍雷甲以兵百余人逐益竹山,甲不能戢,所至为暴。或疑为益,告希亮盗入境,且及门。希亮即勒兵阻水拒之,命持满无得发,士皆植立如偶人。甲射之不动,乃下马拜,请死,曰:“初不知公官军也。”吏士皆欲斩甲以徇,希亮独治为暴者十余人,使甲以捕益自赎。时剧贼党军子方张,转运使供奉官崔德贇捕之。德贇既失党军子,遂围竹山贼所尝舍者曰向氏,杀父子三人,枭首南阳市,曰:“此党军子也。”希亮察其冤,下德贇狱,未服。党军子获于商州,诏赐向氏帛,复其家,流德贇通州。或言华阴人张元走夏州,为元昊谋臣。诏徙其族[百余口于房],几察出入,饥寒且死。希亮曰:“元事虚实不可知,使诚有之,为国者终不顾家,徒坚其为贼耳。此又其疏属,无罪。”乃密以闻,诏释之。老幼哭希亮庭下曰:“今当还故乡,然奈何去父母乎?遂画希完像祠焉。(见宋史)

《宋史·卷二百九十八陈希亮传》有记载。

大意:陈希亮字公弼,他的祖先是京兆(首都周围地区)人。

陈希亮任房州知州时,房州没有军队守备,陈希亮便率领几百名士卒和民众,昼夜训练,锻造出一支声震山南的铁军。有数百名殿前侍卫追捕盗贼到了竹山,这些侍卫在当地对百姓做下暴虐之事。有人怀疑他们是盗贼,陈希亮便立即率领士兵抓捕了他们。其他官吏和士兵请求斩杀全部侍卫。陈希亮没有答应,只处置了做下凶暴行为的十几人,让其他侍卫用捕捉盗贼的方式赎罪。

房州境内的竹山有个江洋大盗党军子方张,时常杀人越货,极其猖獗,闹得人心惶惶,不得安宁。陈希亮闻知此事后,便令供奉官崔德贇带人缉捕。崔德贇带人去竹山多方抓捕,无法抓住,为了交差,便枉杀当地山民向氏父子三人,并枭首南阳示众。后来,陈希亮经调查,识破这是冤案,便将供奉官崔德贇抓捕收监,崔不服。后来,陈希亮派人在商州捕杀了真正的江洋大盗党军子,对向家优抚,使恢复其家。将供奉官崔德贇流放发配通州。县人拍手称快。

有人告发华阴人张元逃往夏州,做了元吴的谋臣。诏命将其家族百余人迁到房州,监管出入,饥寒将死。陈希亮说:“张元一事是真是假还不知道,假如真有其事,做大事的人最终不会顾及自己的家,这样做反而坚定了他从贼的决心。这些人都是关系疏远的亲属,无罪。”就密封上报,诏令释放。张元老幼亲属在陈希亮院中哭着说:“现在我们应该回故乡了,但怎么舍得离开你这样的父母官?”于是画了陈希亮的画像祠祭。升迁京东转运使。



明·万历《郧阳府志·宦迹》(校注):

李璆,字西美,汴人。登政和进士,出知房州。时既榷官茶,复强民输旧额,贫无所出,被击者数百人。璆至,尽释之。

《宋史·卷一百三十六·李璆传》有记载。

大意:李璆,字西美,宋开封人。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进士。任房州知州时,朝廷已经由国家管理和经营茶的买卖,但其前任又强迫百姓按原来的规定的数目缴纳赋税,百姓因家贫无法缴税,被关押了数百人,李璆到任,全部释放了这些被关押的百姓。



明·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之三·原情·马寻议掠粟》:

宋 马寻,历知湖抚汝襄洪宣邓滑八州。襄州饥,人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狱吏鞫以强盗。寻曰,此脱死尔,其强掠与强盗异。奏得减死,论著如例。

《宋史·卷三百·列传第五十九·马寻传》 明·张九德辑《折狱要编·马寻原抢粟》均记载。

大意:马寻,宋郓州须城(今山东东平)人,字子正。真宗大中祥符初以明经登第。历任广东、淮南、两浙转运使,知湖、抚、汝、襄、洪、宣、邓、滑八州等。襄州发生饥荒,饥民或者成群进入富家抢夺囤粟,狱吏以强盗罪论处,马寻说,此情与强盗不同,他们是为了活命应该免死,上朝庭准许他们

大意:有。

大意:

大意:

  宁宗十二年(1219年)五月……丁酉,对两淮、荆襄、湖北、利州路沿边诸州杂犯死罪囚减刑,释放流以下罪囚,仍免除今年租税。



《应城县志》

王口口 明清先祖也。任安州应城尉。有村民为人所杀,县令验其尸而 未得贼。王往观之,见有弓手持盖于令后者,王即令缚之。云:“此人两日前差出是处,面有爪痕,而尸手爪有血,以是验之当尔。”讯治果然。宋王明清《挥塵录》。

按:《应城县志》,谓《挥塵录》,王明清撰。叙其先祖尉应城事,故知为明清先祖。《通志》误明清先祖为姓名,旧志仍之。殊未详考,今特正之。

大意:王□□ ,是王明清先祖。他任安州应城县尉时。有村民为人所杀,县令去现场验其尸,但没有找到凶手。王□□前往观察,见有一个弓箭手持盖站在县令后面,王□□即命令将他捉起来。说:“这人两天前出差到这里,脸面有爪痕,而尸体的手爪有血,应当检验。”经过审讯果然是他。事情出自于宋王明清所著《挥塵录》。此书叙其先祖尉应城事,故知为明清先祖。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卷22·坛庙·岳鄂王庙》

岳鄂王庙,在江夏县东五里。

 乾道中,建岳飞庙于鄂州,赐额曰:忠烈。(《续文献通考》)

荣茂世薿为湖北漕置司,鄂州有都统司统制官王俊以其旧主帅岳飞父子不轨状,诣茂世陈首。茂世云:我职掌漕,他无所豫。却之。俊逐从总领汪叔詹陈其事,汪即日上闻,秦桧得之,藉以兴罗织之狱,杀岳父子。知茂世不受理,深怨之,而高宗于茂世有霸府之旧,秦累加害而不从。秦死,荣竟崇班,汪讦之,后狱方竟而殂。(《挥尘录》)《湖北旧闻录》第四册

大意:岳鄂王庙,在江夏县东五里。

  乾道(1165年-1173年,是南宋皇帝宋孝宗赵昚的第二个年号,共计使用9年)中,建岳飞庙于鄂州,皇帝赐额曰:忠烈。(《续文献通考》)

荣茂世一直是湖北水路运粮官,司部设在鄂州。一日,都统司统制官王俊,以他的旧主帅岳飞父子,有违法事件为由,编成控告状,特请荣茂世到刑部揭发陈述。荣茂世说,我的职责是做好水上运粮的工作,其他的事情我一概不理。说完,送客!王俊于是找到总领汪叔詹,讲述了这件事。汪叔詹在当日将这件向秦桧汇报。秦桧本来打算借以利用这件事大肆罗织岳飞的罪名,以达到杀害岳飞父子的目的。现在得知荣茂世不配合受理这件事,秦桧对荣茂世大为怨恨。而宋高宗赵构与荣茂世曾经是共同争霸一方的旧相好。秦桧屡次要加害于他,却奈何不得他。若干年后,秦桧死了,荣茂世入朝当了大官。而汪叔詹在冤枉告发岳飞之后,竟然死了。这莫非是命中报应呢?事情出自于宋王明清所著《挥塵录》。



宋高宗赵构(公元1107- 1187年),北宋微宗第九子,南宋的第一位皇帝。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

《诛岳飞诏》原文如下:

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

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 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僧译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闻奏。编配人并岳飞家属并令杨沂中、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并上路。岳飞、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札具数申尚书省,余依大理寺所申并《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

大意:岳飞被特加恩赐服毒自尽,张宪、岳云全都被按照军法处死。岳飞的僚属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都被开除官职,与岳飞、张宪有牵连的僧泽一和智浃等人也遭到杖刑处罚和刺面流配远方的下场。

岳飞、张宪的无辜家属也被发配到广东、福建等地,并加以拘禁看管,他们的家产均遭到查封和没收。最后,宋高宗还假惺惺地规定,凡是与岳飞、张宪事件有牵连的人,没有处理的一概不再追究。并且,还规定不允许有人陈情诉冤,官府也不得接纳办理申述的案子。



明·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李纲械统制》

宋 李纲,字伯纪,为湖广宣抚使。有统制官张忠彦者,驻军广州,颇擾一路。纲召之不来。纲察忠彦乐为郡。檄令权知岳阳,忠彦果至,即械送所司,请旨诛之。

绍兴二年(1132年),李纲出任观文殿学士、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当时流民溃卒在荆湖江、湘之间为盗,数量不可胜计,其势大者有数万人。李纲到任后,尽力处置,将其尽皆荡平。

大意:宋 李纲,字伯纪,任湖广宣抚使。有统制官张忠彦,驻军广州,经常骚扰当地。李纲召他不来。李纲察觉张忠彦乐于做郡官。于是就下令说让他任岳阳知州,张忠彦果然来了,李纲就抓捕他押送给所司,并请朝庭下旨杀了他。绍兴二年(1132年),李纲出任观文殿学士、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当时流民及溃败的兵卒在湖南湖北一带结为盗匪,数量不可胜计,其势大者有数万人。李纲到任后,尽力处置,将这伙人都扫荡平息。



明·安遇时著《包公案·一·萧淑玉误吊遭非命 恶和尚思淫杀弱女》

  话说德安府孝感县有一秀才,姓许名献忠,年方十八,生得眉清目秀,丰润俊雅。对门有一屠户萧辅汉,有一女儿名淑玉,年十七岁,甚有姿色,姑娘大门不出,每日在楼上绣花。

  其楼靠近街路,常见许生行过,两下相看,各有相爱的心意。

  时日积久,遂私下言笑,许生以言挑之,女即微笑首肯。这夜,许生以楼梯暗引上去,与女携手兰房,情交意美。及至鸡鸣,许生欲归,暗约夜间又来。淑玉道:“倚梯在楼,恐夜间有人经过看见你。我今备一圆木在楼枋上,将白布一匹,半挂圆木,半垂楼下。你夜间只将手紧抱白布,我在楼上吊扯上来,岂不甚便。”许生喜悦不胜,至夜果依计而行。如此往来半年,邻舍颇知,只瞒得萧辅汉一人。忽一夜,许生因朋友请酒,夜深未来。有一和尚明修,夜间叫街,见楼上垂下白布到地,只道其家晒布未收,思偷其布,遂停住木鱼,过去手扯其布。忽然楼上有人吊扯上去,和尚心下明白,必是养汉婆娘垂此接奸上去,任她吊上去。果见一女子,和尚心中大喜,便道:“小僧与娘子有缘,今日肯舍我宿一宵,福田似海,恩大如天。”淑玉慌了道:“我是鸾交凤配,怎肯失身于你?我宁将银簪一根舍于你,你快下楼去。”僧道:“是你吊我上来,今夜来得去不得了。”即强去搂抱求欢。女甚怒,高声叫道:“有贼在此!”那时女父母睡去不闻。僧恐人知觉,即拔刀将女子杀死。取其簪、耳环、戒指下楼去。

  次日早饭后,其母见女儿不起,走去看时,见被杀死在楼,竟不知何人所谋。其时邻舍有不平许生事者,与萧辅汉道:“你女平素与许献忠来往有半年余,昨夜许生在友家饮酒,必定乘醉误杀,是他无疑。”萧辅汉闻知包公神明,即送状赴告:“告为强奸杀命事:学恶许献忠,心邪狐媚,行丑鹑奔。

  觇女淑玉艾色,百计营谋,千思污辱。昨夜,带酒佩刀,潜入卧室,搂抱强奸,女贞不从,拔刀刺死。遗下簪珥,乘危盗去。邻右可证。托迹黉门,桃李陡变而为荆榛;驾称泮水,龙蛇忽转而为鲸鳄。法律实类鸿毛,伦风今且涂地。急控填偿,哀哀上告。”

  是时包公为官极清,识见无差。当日准了此状,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证人等听审。

  包公先问干证,左邻萧美、右邻吴范俱供:萧淑玉在沿街楼上宿,与许献忠有奸已经半载,只瞒过父母不知,此奸是有的,并非强奸,其杀死缘由,夜深之事众人实在不知。许生道:“通奸之情瞒不过众人,我亦甘心肯认。若以此拟罪,死亦无辞;但杀死事实非是我。”萧辅汉道:“他认轻罪而辞重罪,情可灼见。女房只有他到,非他杀死,是谁杀之?必是女要绝他勿奸,因怀怒杀之。且后生轻狂性子,岂顾女子与他有情?老爷若非用刑究问,安肯招认?”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因此问道:“你与淑玉往来时曾有人从楼下过否?”答道:“往日无人,只本月有叫街和尚夜间敲木鱼经过。”包公听罢怒道:“此必是你杀死的。今问你罪,你甘心否?”献忠心慌,答道:“甘心。”遂打四十收监。包公密召公差王忠、李义问道:“近日叫街和尚在何处居住?”王忠道:“在玩月桥观音座前歇。”包公吩咐二人可密去如此施行。

  是夜,僧明修又敲木鱼叫街,约三更时分,将归桥宿,只听得桥下三鬼一声叫上,一声叫下,又低声啼哭,甚是凄切怕人。僧在桥打坐,口念弥陀。后一鬼似妇人之声,且哭且叫道:“明修明修,你要来奸我,我不从罢了,我阳数未终,你无杀我的道理。无故杀我,又抢我钗珥,我已告过阎王,命二鬼吏伴我来取命,你反念阿弥陀佛讲和;今宜讨财帛与我并打发鬼伎,方与私休,不然再奏天曹,定来取命。念诸佛难保你命。”

  明修乃手执弥陀珠佛掌答道:“我一时欲火要奸你,见你不从又要喊叫,恐人来捉我,故一时误杀你。今钗珥戒子尚在,明日买财帛并念经卷超度你,千万勿奏天曹。”女鬼又哭,二鬼又叫一番,更觉凄惨。僧又念经,再许明日超度。忽然,两个公差走出来,用铁链锁住僧。僧惊慌道:“是鬼?”王忠道:“包公命我捉你,我非鬼也。”吓得僧如泥块,只说看佛面求赦。

  王忠道:“真好个谋人佛,强奸佛。”遂锁将去。李义收取禅担、蒲团等物同行。原来包公早命二差雇一娼妇,在桥下作鬼声,吓出此情。次日,锁了明修并带娼妇见包公,叙桥下做鬼吓出明修要强奸不从因致杀死情由。包公命取库银赏了娼家并二公差去讫。

  又搜出明修破衲袄内钗、珥、戒指,叫萧辅汉认过,确是伊女插戴之物。明修无词抵饰,一并供招,认承死罪。

  包公乃问许献忠道:“杀死淑玉是此秃贼,理该抵命;但你秀才奸人室女,亦该去衣衿。今有一件,你尚未娶,淑玉未嫁,虽则两下私通,亦是结发夫妻一般。今此女为你垂布,误引此僧,又守节致死,亦无玷名节,何愧于妇道?今汝若愿再娶,须去衣衿;若欲留前程,将淑玉为你正妻,你收埋供养,不许再娶。此二路何从?”献忠道:“我深知淑玉素性贤良,只为我牵引故有私情,我别无外交,昔相通时曾嘱我娶她,我亦许她发科时定媒完娶。不意遇此贼僧,彼又死节明白,我心岂忍再娶?今日只愿收埋淑玉,认为正妻,以不负她死节之意,决不敢再娶也。其衣衿留否,惟凭天台所赐,本意亦不敢欺心。”

包公喜道:“汝心合乎天理,我当为你力保前程。”即作文书申详学道:审得生员许献忠,青年未婚;邻女淑玉,在室未嫁。两少相宜,静夜会佳期于月下,一心合契,半载赴私约于楼中。方期缘结乎百年,不意变生于一旦。恶僧明修,心猿意马,夤夜直上重楼。狗幸狼贪,粪土将污白璧。谋而不遂,袖中抽出钢刀。死者含冤,暗里剥去钗珥。伤哉淑玉,遭凶僧断丧香魂;义矣献忠,念情妻誓不再娶。今拟僧抵命,庶雪节妇之冤;留许前程,少奖义夫之慨,未敢擅便,伏候断裁。学道随即依拟。后许献忠得中乡试,归来谢包公道:“不有老师,献忠已做囹圄之鬼,岂有今日?”包公道:“今思娶否?”许生道:“死不敢矣。”包公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许生道:“吾今全义,不能全孝矣。”包公道:“贤友今日成名,则萧夫人在天之灵必喜悦无穷。就使若在,亦必令贤友置妾。今但以萧夫人为正,再娶第二房令阃何妨。”献忠坚执不从。包公乃令其同年举人田在懋为媒,强其再娶霍氏女为侧室。献忠乃以纳妾礼成亲。其同年录只填萧氏,不以霍氏参入,可谓妇节夫义,两尽其道。而包公雪冤之德,继嗣之恩,山高海深矣!



明·安遇时著《包公案·六十二·马客商赶路遇劫匪 戴帽兔释疑辑正凶》

  话说武昌府江夏县民郑日新,与表弟马泰自幼相善,新常往孝感贩布,后泰与同往一次,甚是获利。次年正月二十日,各带纹银二百余两,辞家而去,三日到阳逻驿。新道:“你我同往孝感城中,一时难收多货,恐误日久。莫若二人分行,你往新里,我去城中何如?”泰道:“此言正合我意。”入店买酒,李昭乃相熟店主,见二人来,慌忙迎接,即摆酒来款待,劝道:“新年酒多饮几杯,一年一次。”二人皆醉,力辞方止,取银还昭,昭亦再三推让,勉强收下。三人揖别,新往城中去讫。临别嘱泰道:“随数收得布匹,陆续发夫挑入城来。”泰应诺别去。行不五里,酒醉脚软,坐定暂息,不觉睡倒。正是:醉梦不知天早晚,起来但见日沉西。忙趱路行五里,地名叫做南脊,前无村,后无店,心中慌张。偶在高岗遇吴玉者,素惯谋财,以牧牛为名,泰偶遇之。玉道:“客官,天将晚矣,尚不歇宿?近来此地不比旧时,前去十里,孤野山冈,恐有小人。”泰心已慌,又被吴玉以三言四语说得越不敢行,乃问玉道:“你家住何地?”玉道:“前面源口就是。”泰道:“既然不远,敢借府上歇宿一宵,明日早行,即当厚谢。”玉佯辞道:“我家又非客店酒馆,安肯留人歇宿?我家床铺不便,凭你前行亦好,后转亦好,我家决住不得。”泰道:“我知宅上非客店,但念我出外辛苦,亦是阴陟。”再三恳求。玉佯转道:“我见你是忠厚的人,既如此说,我收了牛与你同回。”二人回至家中,玉谓妻龚氏道:“今日有一客官。因夜来我家借宿,可备酒来吃。”母与龚氏久恶玉干此事,见泰来甚是不悦,泰不知,以为怒己,乃缓词慰道:“小娘休恼,我自当厚谢。”龚氏睨视以目一丢,泰竟不知其故。俄而玉妻出,乃召入泰来,其妻只得摆设厚席,玉再三劝饮,泰先酒才醒,又不能却玉之情,连饮数杯甚醉。玉又以大杯强劝二瓯,泰不知杯中下有蒙药在内,饮后昏昏不知人事,玉送入屋后小房安歇。候更深人静,将泰背至左旁源口,又将泰本身衣服裹一大石背起,推入荫塘,而泰之财宝尽得之矣。其所害者非止一人,所为非止一次也。

日新到孝感二、三日,货已收二分,并未见泰发货至。又等过十日,日新自往新里街去看泰,到牙人杨清家,清道:“今年何故来迟?”新愕然道:“我表弟久已来你家收布,我在城中等他,如何久不发布来?”清道:“你那表弟并未曾到。”新道:“我表弟马泰,旧年也在你家,何推不知?”清道:“他几时来?”新道:“二十二日同到阳逻驿分行。”满店之人皆说没有,新心中疑惑,又去问别的牙家,皆无。是夜,清备酒接风,众皆欢饮,新闷闷不悦。众人道:“想彼或往别处收买货去,不然,人岂会不见。”新想:他别处皆生,有何处去得?只宿过一晚,次早往阳逻驿李昭店问,亦道自二十二日别后未转。乃自忖道:“或途中被人打抢?新一路探问,皆说今新年并未见打死人;又转新里街问店中众客是几时到,都说是二月到的。新乃心中想道:此必牙家见他银多身孤,利财谋害,亦未见得。新谓清道:“我表弟带银二百两来汝家收布,必是汝谋财害命。遍问途中并无打抢;设若途中被人打死,必有尸在,怎的活活一人那里去了?”清道:“我家满店客人,如何干得此事!”新道:“你家店中客人都是二月到的,我那表弟是正月里来的,故受你害。”清道:“既有客到,邻里岂无人见?街心谋人,岂无人知?你平白黑心说此大冤。”二人争论,因而相打。新写信雇一人驰报家中,次日具状告县。

孝感知县张时泰准状行牌。次日杨清亦是诉状,县主遂行牌拘集一干人犯齐赴台前听审。县主问:“日新你告杨清谋死马泰,有何影响?”新道:“奸计多端,弥缝自密,岂露踪影?乞爷严究自明。”清道:“日新此言皆天昏地黑,瞒心昧己。马泰并未来家?若见他一面,甘心就死。此必是日新谋死,佯告小的,以掩自己。”新道:“小人分别在李昭店买酒吃过,各往东西。”县主便问李昭,昭道:“是日到店买酒,小的以他新年初到,照例设酒。饮后辞别,一东一西,怎敢胡言。”清道:“小的家中客人甚多,他进小的家中,岂无人见?本店有客伴可问,东西有邻里可察。”县主即各拘来问道:“你们见马泰到杨清店否?”客伴皆道不见。新道:“邻里皆伊相知,彼纵晓得亦不肯说。客伴皆是二月到的,马泰乃正月到他家里,他们那里得知。大抵马泰一人先到,杨清方起此不良之心,乞爷法断偿命。”县主邻里客人各皆推阻,勒清招认。清本无境,岂肯招认?县主喝令将清重责三十,不认;双令夹起,受刑不过,乃乱招承。县主道:“即招谋害,尸在何处?原银在否?”清道:“实未谋他,因爷爷苦刑,当受不起,只得屈招。”县主大怒,又令夹起,即刻昏迷,久而方醒。自思:不招亦是死,不若暂且招承,他日或有明白。遂招道:“尸丢长江,银已用尽。”县主见他招承停当,即钉长枷,斩罪已定。

未及半年,适包公奉旨巡行天下,来到湖广历至武昌府。是夜,详察案卷,阅至此案,偶尔精神困倦, 隐几而卧,梦见一兔,头戴帽子,奔走案前。既觉,心中思忖:梦兔戴帽,乃是冤字。想此中必有冤枉。次日,单吊杨清一起勘审。问李昭则道“吃酒分别是的”,问杨清、邻店皆道:“未见”。心中自思:此必途中有变。次日,托疾不出坐堂,微服带二家人往阳逻驿一路察访,行至南脊,见其地甚是孤僻,细察仰观,但见前面源口鸦鹊成群在荫塘岸边。三人进前观之,但见有一死人浮于水面,尚未甚腐。包公一见,令家人径至阳逻驿讨驿卒二十名,轿一乘,到此应用。驿丞知是包公,即唤轿夫自来迎接。参见毕,包公即令驿卒下塘取尸。其深莫测,内有一卒赵忠禀道:“小人略知水性,愿下水取之。”包公大悦,即令下塘,至中间,拖尸上岸。包公道:“你各处细搜,看有何物?”赵忠一直闯下,见内有死尸数人,皆已腐烂,不能得起,乃上岸禀包公。包公即时令驿卒擒捉上下左右十余家人,问道:“此塘是谁家的?”众道:“此乃一源灌荫之塘,非一家非一人所有。”包公道:“此尸是何处人?”皆不能识。将十数余人带至驿中,路上自思:这一干人如何审得,将谁问起?安得人人俱加刑法?心生一计,回驿坐定。驿卒带一干人进,包公着令一班跪定,各报姓名,令驿书逐一细开其名呈上。包公看过一遍乃道:“前在府中,夜梦有数人来我台前告状,被人谋死,丢在塘中。今日亲自来看,果得数尸,与梦相应;今日又有此人名字。”佯将朱笔乱点姓名,纸上一点,高声喝道:“无辜者起去,谋死人者跪上听审。”众人心中无亏,皆走起来,惟吴玉吓得心惊胆战,起又不地,不起又不是。正欲起来,包公将棋子一敲,骂道:“你是谋人正犯,怎敢起去!”吴玉低道无言。喝打四十,问道:“所谋人乃是何等之人,从直招来,免动刑法。”吴玉不肯招认,包公令取夹棍夹起,乃招承道:“此乃远方孤客,小人以牧牛为由,见天将晚,遂花言巧语,哄他到小的家中借歇,将毒酒醉倒,丢入塘中,皆不知姓名。”包公道:“此未烂尸首,今年几时谋死的?”吴玉道:“此乃正月二十二日晚下谋死的。”包公自思:此人死日恰与郑日新分别同时,想必是此人了。即唤李照来问。驿卒禀道:“前日往府听审未回。”包公令众人各回,将吴玉锁押。

次日,包公起马往府,府中官僚人等不知所以,出郊迎接,皆问其故。包公一一道知,众皆叹服。又次日,吊出杨清等略审,即令郑日新往南脊认尸明白回报,取出吴玉出监勘审。乃问清道:“当时你未谋人,为何招承狱?”清道:“小人再三诉告并无此事,因本店客人皆说二月到的,邻里都怕累身,各自推说不知,故此张爷生疑,苦刑拷究,昏晕几绝。自思:不招亦死,不若暂招,或有见天之日。今日幸遇青天,访出正犯,一则老爷明察沉冤,次则皇天不昧。”包公令打开杨清枷锁,又问日新道:“你当时不察,何故妄告?”新道:“小人一路遍问,岂知这贼弥缝如此缜密,小人告清,亦不得已。”包公道:“马泰当时带银多少?”新道:“二百两。”又问吴玉道:“你谋马泰得银多少?”玉道:“只用去三十两,余银犹在。” 包公即差数人往取原赃,其母以为来捉己身受刑,乃赴水而死。龚氏见姑赴水,亦同跳下,公差救起。搜检原银,封锁家财,令邻里掌住。公差带龚氏到官。龚氏禀道:“丈夫凶恶,母谏成仇,何况于妾”婆婆今死,妾亦愿随。”包公道:“你既苦谏不从,与你无干,今发官嫁。日新,本该问你诬告的罪,但要你搬尸回葬,罪从免拟。”日新磕头叩谢。吴玉市曹斩首。







卷八 元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构有是地最政机以及丞丞知分属北四省省的机督官有鲁管等县有统县州县口士掌实权知府知具政政权没制制甲制里坊主等目监民

《元史·卷五十五·刑法一》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



《元史·卷五十五·刑法一·职制上》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送官笞二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元史·卷五十六·刑法二·职制下》 

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者不坐。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诸司获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诸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理之。诸应徒流,未行,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之。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诸徒罪,昼则带鐐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断还职。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诸掌刑狱,辄纵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诸南北兵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视,与有司同。



《元史·卷五十七·刑法三·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诸评盗赃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其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元史·卷五十八·刑法四·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尽其诚。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诸在禁无家属囚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诸狱讼,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诸流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愈随时发遣。诸狱医,囚之司命,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诸狱囚有病,主司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诸有司,在禁囚徒饥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裁。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 ·刑·狱·察狱》

诸随处季报罪囚, 当该上司, 皆须详视。 但有淹滞, 随即举行。 其各路推官, 旣使专理刑狱, 凡所属去处, 察狱有不平, 系狱有不当, 即听推问明白, 咨申本路, 依理改正。 若推问巳成, 他司审理, 或有不尽不实, 却取推官招伏, 议罪。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系狱》

中统四年七月, 中书省奏准条画内一欵: 随路州、 府、 司、 县牢房,须要分别轻重异处, 不得叅杂。 妇人仍与男子别所, 虽有已盖房舍, 若窄隘不能分拣, 即仰别行添盖。 拠合用材料价钱, 申覆宣慰司, 委官覆实相同, 就便于官钱内放支, 关部照会。若全无设置牢房, 仰创行起盖, 却不得因而多破官钱违错。 如违, 究治施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系狱》

至元三十年三月湖广行省劄付: 拠澧州路申: 为支罪囚柴薪、 灯油等事。得此。 照得: 钦奉圣旨莭该: “所管州城, 今后, 除重刑待报, 其余词讼公事, 就便断决者。您府、 州、 司、 县, 除此别有甚么勾当? 狱囚无亲属者, 官给口粮, 每名日支粮一升; 虽有亲属, 若贫难不能供给, 或家属在它处住坐未知者, 粮亦官给。 病患者, 于本处毉人内, 轮差应当看治, 每月一替。 若有死者, 委官检验有无他故, 随即推治施行。 及囚人造饭柴薪,验无供送人数, 从实支破。 过夜灯油, 日支一斤外, 拠囚人冬衣, 俱于年销钱内应付。” 钦此。今拠见呈, 移准中书省咨: “送刑部照拟得: ‘行省见禁无家属供送饭食罪囚, 合用烧柴、 灯油, 拟于年销钱内, 从实应付。’ 咨请照验施行。”

大意:至元三十年(1293年)三月湖广行省下发公文,答复澧州路请示的罪囚柴薪、灯油虎支等事。经过查阅以往公文,皇帝曾经下过圣旨规定:所管州城,今后,除重刑待报,其余案件,就便断决者。狱囚无亲属者,官给口粮,每名日支粮一升;虽有亲属,若贫难不能供给,或家属在外地不知道的,粮亦官给。病患者,于本处医生,轮差应当看治,每月一替。若有死者,委官检验有无他故,随即推治施行。及囚人造饭柴薪,无供送人数,从实支出。过夜灯油,日支一斤外,囚人冬衣,俱于年销钱内应付。批准中书省答复:按照上述规定:‘行省见禁无家属供送饭食罪囚,合用烧柴、灯油,拟于年销钱内, 从实应付。’都应该照此规定执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刑部卷十五·诉讼(三十一)·违慢》 [不即救捕罪例]

元贞元年, 湖广行省劄付: 准中书省咨: 河南行省咨禀巡警盗贼事(事) 理。 送刑部议得: 捕盗罪赏已有定例。 所据(拠) 强盗行劫之际, 官府承告, 或是闻知, 不即救捕, 捕盗官杖五十七下,解(解) 见任,别行求仕。达鲁花赤长官以下,量决三十七下。然此治盗禁防之法,不可不备,合令本路官府与(与)各道廉访司从长讲究定拟。如蒙准呈: 相应。 具呈照详。 得此。 都省准呈: 咨(三十二) 请依上讲究施行

大意:元贞元年(1295年),湖广行省下发公文:批准准中书省的答复:河南行省请示巡警盗贼事理。经刑部研究认为:捕盗罪赏已有定例。所说在强盗行劫之际,官府承告,或是闻知,不即时抓捕,捕盗官处罚杖五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到别处谋求官职。达鲁花赤长官以下, 处罚杖三十七下。然此治盗禁防之法, 不可不备,可以由本路官府与各道廉访司从长远观点研究制定办法。蒙准呈:相应。具呈照详。根据这个原则,都省准呈:河南行省请示巡警盗贼事理,依照上述意见研究施行。

注:违慢:违抗怠慢。达鲁花赤:后来成为长官或首长的通称。在元朝的各级地方政府里面,均设有达鲁花赤一职,掌握地方行政和军事实权,是地方各级的最高长官。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十七·杂犯 (五) ·放贼》

元贞二年十二月, 湖广等处(处) 行中书省劄付该: 差官审断常德路见禁罪囚,其中有强盗一起, 李丑儿(儿)招伏,行劫杨三各家财物,打伤事(事)主。有弓手周百六捉拿, 要讫中统钞二十两(两) 脱放, 并责得周百六名大椿招伏相同。 据(拠) 周大椿所招罪犯, 不曾断过, 依例乞照详。 得此。 省府议得: 周大椿所招, 受钱脱放强盗贼徒李丑儿(儿) 罪犯, 杖决一百七下, 罢(罢) 役。 元受賍钞, 征解(解) 没官。 劄付常德路外, 依上施行。 

大意:元贞二年(1296年)十二月, 湖广等处(处) 行中书省下发公文:差官审断常德路现被监禁的罪囚中,其中强盗一起,李丑儿(儿)招认,行劫杨三各家财物,打伤事主。有弓手周百六捉拿,收受了中统钞二十两(两)将其私自放走,并责得周百六名大椿招认相同。据周大椿所招认,罪犯不曾审判过,按照惯例依例取得凭证。鉴于这种情形,省府议得: 周大椿所招,受钱脱放强盗贼徒李丑儿,杖决一百七下,罢黜他的工役。他所收受賍钞,官府没收。 下发公文给常德路以外的单位,依上述规定施行。 

汴:弓手,元代在兵马司中有弓手,诸路府所辖州县的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中亦皆设置弓手。这些弓手专掌巡逻、防止和捕捉“盗贼”,维护社会治安。

中统钞,中统元宝交钞”在元代由官方正式印刷发行的纸币。于元中统元年(1260年)发行,一直行用至元末。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系狱》

大德八年九月, 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 照得: 至元六年, 随路见禁罪囚, 刑部每名呈省; 强切盗贼起数, 每季呈省。 迩后, 设立行省, 不曾咨报。 施行间, 今拠御史台呈:“切惟庶官刑政之得失, 在乎狱囚盗贼之多寡。 苟狱囚多, 则知有司之失治; 盗贼多, 则知民情之困穷。 故居庙堂之上者, 不可不知也。 访闻至元之初, 以四方狱囚盗贼起数,皆许季报朝省。 后为卒难备照, 又许月报。 于是季稽月考, 以为常式。 近因刷磨刑部案牍,凡有司直隶省、 部者, 依期申报, 其余但属行省、 州、 郡, 皆无其数。 询之部掾, 虽言自来不报, 而终无从所考。 遂照兵部案卷, 在外官府, 但给驿马, 每季俱报省、 部。 至于各处行省, 亦以依期咨报, 连送本部, 一一可考。 以此叅详: 驿马尚然有数, 何独狱囚盗贼, 不知详悉? 理宜令各处行省, 依旧季报, 时加稽考。 若四方狱囚, 不知繁简, 何缘考其刑措? 盗贼不知多寡, 何缘见其民安? 二者相须, 实关治道。 本台具呈照详。” 都省除外, 咨谓(校记:岩本校曰:“谓字疑讹, 或疑为请之形讹。”): 今后, 本省所管去处见禁罪囚, 略具所犯情节、收禁月日、 施行次第, 开冩元管、 新收、 开除、 见禁, 类揔每季咨省, 失过强切盗贼登答已未获起数, 依上季报施行。

大意:大德八年(1304年)九月, 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 根据查到至元六年(1269年)的公文,“随路见禁罪囚,刑部每名呈省;强切盗贼起数,每季呈省。”的精神,今后, 本省所管各监狱禁押的罪囚,简略报告所犯情节、收押月日、施行次第,上期末人数、新收、释放、现押,分类统计每季报省,失过强切盗贼登答已未获起数,依上季报施行。

元朝以中书省总理天下政务,又于各路设置行中书省,分掌地方政务,归属于中书省管辖,行中书省管辖的区域即省级行政区划的雏形。中书省为中央政府,行中书省为省级政府。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各地区相继分立行中书省,总隶于中书省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提牢》

大德九年二月, 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据所委官帖哥歹等呈: 奉省劄: 拯治会通御河上下盗贼, 至邳州体知: ‘本州狱卒, 与在禁重囚饮酒, 及与囚妇奸宿,因而故纵反狱, 在逃二十名。 当夜, 提牢官孙州判在州, 后为归德府取招, 本官虚作防送出外回申等事。 取讫各各招伏, 乞遍行: 今后, 牢门并木+匣床锁钥, 从提牢官收封。 关防禁约,不得将酒入禁。 狱卒人等, 亦不得饮酒。 违者痛行断罪, 及提牢官, 似望少有疏虞。’ 得此。除州判孙温等罪另行外, 送刑部议得: 无设立司狱去处, 令提牢官封收锁钥, 禁约狱内无得饮酒。 如蒙准呈, 照会本省, 相应。” 都省准拟, 咨请依上施行。

大意:大德九年(1305年)二月, 湖广行省批准中书省咨:“据所委官帖哥歹等呈:按省下发的公文:整治会通御河上下盗贼,在邳州体察了解:‘本州在监狱里看管囚犯的差役人员,有的与在监狱关押的重囚犯一同饮酒,有的与囚妇奸宿,因而故意放纵囚犯在监狱内谋反、越狱,在逃二十名囚犯。当夜,提牢官孙州判在岗位,后来是在归德府获取招认词,该官员虚假作防送出外回来再申说等事。获取每个人的招供,类似情况各地都有发生。今后,监狱牢门设置并木和匣床锁钥,由提牢官查验封门。制定禁止约束的规范,不得将酒带入监狱牢房。 监狱所有管理人员,也不得饮酒。违者必须严惩处罚,连带提牢官,希望少有疏漏隐患发生。’对于该案,除州判孙温等人犯罪另行处置,送刑部商议的结论是:没有设立司狱的地方,令提牢官查验封门保管锁钥,禁止约束狱内,不得饮酒。如蒙准呈,照会本省,一并执行。”都省批准,各地依据上述规定施行。

注:元朝都省,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提牢》

大德九年八月, 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 照得: 各处见禁轻重罪囚数多。即目仲夏盛暑, 恐牢狱不为修治, 秽气蒸薰, 致生疾疫, 有司不加医疗, 因而死伤人命, 诚可哀悯。 今后, 委佐贰、 幕官, 分轮提点牢禁, 及令推官督责狱卒, 常加洒扫, 每三日一次,诣狱点视汤药, 枷杻、 匣具, 须要洁净, 仍备凉浆。 若遇冬月, 依例官给絮布、 暖匣、 席荐等物, 病者即给药饵, 令医看治, 毋致失所。 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大意:大德九年(1305)八月, 湖广行省批准中书省下发公文:查察而得:各处现在关押轻重罪囚人较数多。现在正是盛夏高温时节, 可能牢狱不曾认真修治,难闻恶心腐烂不洁的气味弥漫牢房之内,引发疾病瘟疫, 有司不加医疗,因而罪囚死伤人命,实在是令人哀怜同情。今后,委派助手、副官、幕僚,分别轮流检查监狱牢记关押的罪囚,不要责令推官督促看守人员,经常清扫环境,每三日一次,亲自到监狱直点察看给病犯服用的汤药,枷杻、匣具,必须要清洁干净,仍然准备降温的冷菜汤。要是到了冬季,依照规定由官府发给絮布、暖匣、席荐等物,病囚即给服药,令官医看治,不要导致他们失去安身之处。 都省要求各地依照上述意见施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刑部刑部卷之二·典章四十·刑狱·狱具》

大德九年六月, 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 刑部呈: “山东宣慰司关: 济南路申: ‘检照得元奉上司定到公事断例: 五十七以下,并听司、 县官断决; 八十七以下, 散府、 州、 军断决; 一百七下(校记: 岩本校:“七下疑脱以字。”), 宣慰司、 緫管府断决。 又狱具定制: 笞长三尺五寸云云, 皆削去节。 府司看详: 罪分轻重, 刑有等第, 朝廷定制, 期于无刑而已。 且论即今司、 县, 五十七以笞决; 路、 府、州、 郡, 五十七却以杖断。 罪责旣同, 杖、 笞各异。 若不申覆, 终无所守明白定例。 今后,凡罪五十七, 路、 府、 州、 县, 皆以笞决, 似望刑政归一, 仰副朝廷恤刑之意。 然此, 即系通例, 申乞明降, 遵奉施行。 当司关请定夺。’ 准此。 照得: 先为较勘笞杖, 具呈都省照详,遍行合属, 依例施行去讫。 今准前因, 照得: 旧例笞五十, 杖五十; 至元二十八年奏准定例,《至元新格》 内一欵莭该: ‘诸杖罪……云云。’ 钦此。 本部议得: 古者, 笞五十, 杖五十,盖为数止满百, 故各半其数。 今旣杖数至一百七下, 所拠五十七以下, 当用笞; 六十七以上,当用杖。 行之已久, 或有不同。 拟合遍行, 使令归一。 呈乞照详。” 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大意:大德九年(1305年)六月, 湖广行省批准中书省对诸衙门狱具及施行等第问题的请示,依据是刑部察看对照开始制定的断例(也就是经过专门的编修成为判例集,对后案的审理有指导意义),罪分轻重,刑有等第,朝廷定制,期于无刑而已。都省要求,今后都要依照上面的规定施行。



清·乾隆《汉阳府志·汉阳府》

推官 至正二十三年,下路置推官,专理刑狱。

经历、知事、提控案牍、照磨、录事

司狱、库大使、副使、局大使、副使、仓大使、副使、提领

司狱 从九品。







案例

《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诸恶·不孝·裴从义冒哀公参》

延祐五年六月,行台准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札付来呈,山南江北道申:孙弘恭告荆湖北道宣慰司令史裴从义母丧,离役丁忧未及终制。复补本司令史,责得裴从义状招:继母杨氏于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亡殁,延祐二年四月初九日才闻讣音,奔丧还家丁忧。自母亡日扣算,至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才及二十六月零二十六日,尚有未终制八日,自合依例候服阕从仕,却不合于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冒哀公参贴补勾当。招伏是实。得此看详:官吏丁忧实二十七月,未见合自亲殁日,或闻丧日理算,所据荆湖北道宣慰司令史裴从义母亡丁忧,未终复补役事理,宜令合干部分定拟,仍早议通例,遍行各处遵守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送据刑部呈照得: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钦奉诏书内一款:官吏丁忧,已著令典。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钦此。本部再行议得:典史裴从义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母亡,延祐二年四月初九日闻丧丁忧,延祐四年二月十四日通闰计二十三月(令)[零]四日,未经终制,湖北道宣慰司敢充令史,贴补勾当。以此参详:诸父母丧亡,稽之典礼,皆以闻丧日为始,令史裴从义所犯,若依知事臧荣一体断罪降等,却缘(见)[现]议始亡闻丧通例未定,合依已拟,量决二十七下,解(见)[现]役,别行求仕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准拟,仰照验依上施行。

大意:元朝延佑初年,有孙弘恭告“荆湖北道宣慰司令史裴从义母丧离役丁忧,永及终制,复补本司令史。”裴从义经审招认:“继母杨氏于延佑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亡殁,延佑二年四月初九日才闻讣音,奔丧还家忧。自母亡殁日扣计至延佑四年二月十四日才及二十六月零二十六日,尚有未终制出八日,自合依例候服阕从仕,却不合于延佑四年二月十四日冒哀公参,帖补勾当。”经查所招属实,此案报送刑部后,刑部查到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皇帝诏书内有“官吏丁忧,已著今典。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款。据此认为:“典史裴从义延佑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母亡,延佑二年四月初九日闻丧丁忧,延佑四年二月十四口通闰汁二十三月零四日。未经终制。”而且“诸父母丧亡,稽之典礼,皆以闻丧日为始”,本应断罪降等,只因现议“始闻丧通例未定”,因而判决:“依已拟量决二十七下,解见役别行求仕。”此判决经中书省批准施行。



《元典章·卷四十五·刑部七·诸奸·凡奸·犯奸再犯·郑青二次通奸是否刺字案(再次犯奸)》

大德元年九月,中书省咨湖广行省,咨湖北湖南转运司呈,安陆府长寿县申:民户郑青状招,既于至元二十一年与李阿王通奸,被夫李友亮拿获到官断讫,自合改过,却不合于元贞元年九月节次与洪阿张通奸,至元贞二年正月十九日夜又与本妇于邻居王出家内奸宿拿获,告发到官。山南江北道廉访分司官先将郑青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金场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除已行下运司将郑青听候外,请回咨事。送刑部议得:郑青所招先犯系在禁例以前,今次与洪阿张通奸,即系例后,初犯既将本人刺面配役,再难断罪,拟合疏放,将原刺字样涂去外,据原断官吏札付御史台取问相应,准拟移咨本省,依上施行去讫。为不见通行定例。札付札鲁忽赤照勘,至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尚书省文字里男子、妇女通奸呵,奸妇根底断了放了,奸夫根底常川配役,轻重不等。这的(已)[以]前奸夫、奸妇初犯呵,断了放了者,第二遍再犯奸呵,教配役。元贞元年四月十九日,属真定的安喜县里住的乔稹(小名)的文字,告家的媳妇乔阿赵和管夫的李温(小名)的人一处在先通奸了来,第二遍通奸,将着外逃来的问了招了,晃忽秃为头,札鲁忽赤每太保根底商量了一百七下断了来。又,大都兵马司申,中书省委各衙门审囚官人每断了来的罪囚一项:候西兄(小名)的人和龚阿郭(小名)的妇人一处通奸呵,打断了来,第二遍通奸呵,九十七下打断了来,奴妇通奸来的第二遍通奸呵,斟量着断了放有么道。送刑部议得:郑青所犯,已蒙都省移湖广行省改正,外据犯奸经断再犯,既于札鲁忽赤照勘得不曾刺配,今后拟于本犯上加二等断罪相应。都省:准拟,除外咨请照验,依上施行。

大意:大德元年(1297年)九月,安陆府长寿县禀报:民户郑青具状招认,他于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与李阿王通奸,被其夫李友亮拿获到官府审理判决,自新改过,他却不改过,于元贞元年(1295年)九月再次与洪阿张通奸,至元贞二年正月十九日夜又与本妇于邻居王出家内奸宿时被抓获,告发到官。山南江北道廉访分司官先将郑青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郑青转发金场运司收管分配劳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的先例,除已交运司将郑青听候处理外,对是否适用剌字产生疑难,湖北湖南转运司呈、湖广行省向中书省报告请示。送刑部议得:郑青所招先犯是在发布禁例以前,这一次与洪阿张通奸,在发布禁例以后,初犯时既将本人刺面配役,不能再断罪,可以疏放,将原刺字样涂去外,据原审断的官吏札付御史台取问相应,准拟移咨本省,依上面的答复意见去施行。为不见通行定例。经札鲁忽赤核查,列举元贞元年属真定的安喜县里住的乔稹告儿媳妇乔阿赵和管夫的李温二遍通奸,大都兵马司审理的候西兄(小名)的人和龚阿郭(小名)的妇人二遍通奸,两案都没有判犯奸刺配,以此案例作为郑青案的法律依据。因此刑部决议:郑青所犯,由都省移湖广行省改正,外据犯奸经断再犯,既于札鲁忽赤照勘得不曾刺配,今后拟于本犯上加二等断罪相应。都省:准拟,除外咨请照验,依上施行。

注: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

札鲁忽赤,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鲁火赤、札鲁花赤,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他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都省: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



《折狱龟鉴补译注·饥非故盗》

武宗临御, 时湖广省臣伪为警报,驰驿入奏,以图柄用。右司郎中敬俨面诘之曰:“汝守方面,既有警,岂得离职?是必虚诞耳。”其人竞以状露被斥。旱蝗为灾,民多因饥为盗,有司捕治,论以真犯。狱既上,俨曰:“民饥而盗,迫于不得已,非故为也。且死者不可复生,宜在所矜货。”用是得减死者甚众。

《元史·卷六十二·敬俨传》有记载。

大意:敬俨,字威卿,其先祖河东人。

武宗即位(1281年,年号至大),湖广省臣向朝廷谎报有警,从驿站奔驰入朝上奏,对当权者别有图谋,右司郎中敬俨当面责问:“你镇守一方,既然有警岂能擅离职守,必是谎报。”湖广省臣最终因为真相暴露被斥骂。旱蝗成灾,百姓很多因为饥饿沦为盗贼,有关部门逮捕关押了他们,以犯罪论处。案件呈上朝廷后,朝廷上的讨论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敬俨说:“百姓因为饥饿而成为盗贼,是被不得已的理由逼迫,不是故意要这样做的。而且死了的人不能够再活过来,应该有所宽恕。”因为他的话而减免死刑的人很多。



《折狱龟鉴补译注·饥非故盗》

七月,敬俨召为侍御史。湖广省臣以赃败,俨一日五奏,卒正其罪。

《元史·卷六十二 ·敬俨传》有记载。

大意:皇庆二年(1313年)七月,敬俨被召回朝任侍御史。湖广省臣贪赃枉法,事情败露,敬俨一天五次上书,终使贪赃者因罪伏法。



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元检尸记》

至大四年十一月御史台呈:石首县许雄飞欧死许冬哥,初检官本县主簿杨进、复检官监利县尹佟友直并不亲临监视,以致司吏冯良、赵荣、贴书彭如珪、行人马文秀、张胜等共受许雄飞买嘱钱至元钞二定一十两,将两背胛、左后肋、、腰眼等处致命重伤并不开写,止作生前因病身死定验。及廉访分司照出尸伤不明,官吏方行出首。中书下刑部议:各人所犯即系人命重事,难准首原,罪既遇赦,初、复检官拟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吏枉法受赃,罢不叙;贴书及仵作行人等并行革去,通记过名。

大意:至大四年(1311年)十一月御史台呈:石首县许雄飞欧打至死许冬哥,初检官是本县主簿杨进、复检官是监利县尹佟友直,他们并不亲临现场监视,以致司吏冯良、赵荣、贴书彭如珪、行人马文秀、张胜等人共受许雄飞贿赂钱至元钞二定一十两,将两背胛、左后肋、、腰眼等处致命重伤不作鉴定写出,只是当作生前因病死亡定为检验结论。等到廉访分司提出尸伤不明的问题,官吏方才出面。中书下刑部议:上述各责任人所犯的都是维系人命的重事,不能原谅,罪既遇赦,初、复检官拟解除现任职务,降原先任的职务一等叙;司吏枉法受赃,罢黜不叙;贴书及仵作行人等都要开除,通记过名。



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至顺三年十月,刑部检例:因盗故杀伤人或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都省议得:湖广省咨,首贼严保儿纠合冯苟姑、吴申哥、吴狗儿强劫付阿李家财,从贼冯苟姑用棍将事主右臂打讫一下,首贼严保儿自首到官,因而全获同伴。严保儿既系元谋,例合该死,卻缘本贼不曾新伤事主,悔过自首,合准首疏放。今后强窃贼盗有能悔过自首者,许其自新;捕获同伴者,依例给赏。

大意:至顺三年(1332年)十月,湖广省上报的一起案件,刑部查出律例:因盗故杀伤人或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经都省研究认为,

首犯严保儿纠合冯苟姑、吴申哥、吴狗儿强力抢劫付阿李家财,从犯冯苟姑用棍将事主右臂打了一下,事后首犯严保儿到官府自首,因而将全部案犯抓获。严保儿是首犯主谋,按法律论该判死刑,却因为他不曾伤害事主,且能悔过自首,可以宽大处理。今后强窃贼盗有能悔过自首者,许其自新;捕获同伴者,依例给赏。

注:都省: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俗称湖广行省,治武昌路。

咨:旧时公文的一种,咨文的简称 ,用于同级机关。如:咨称;咨呈;咨注。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武昌县》

陈天祥 元(正)[至]元间,权知寿昌。治叛纳降,以理谕贼各归田里,擒其魁毛遇戮于市。又尝纵囚,约三日归狱,如期而至。卒于官,士民祀之。追封赵国公,谥文忠。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兴国军乱》

有代天祥为总管者,务变更旧政治,隐匿兵者甚急。天祥去未久,而兴国复变,邻郡寿昌府及大江南北诸城邑多乘势杀将以应之。时方改行省为宣慰司,参政忽都岾木儿(改译呼图克特穆尔)贾居贞、万户郑鼎臣为宣慰使。鼎臣帅兵讨之,至樊口兵败,死黄州。遂声言攻阳逻堡。鄂州大振。时忽都岾木儿恇怯,不敢出出。天祥言于居贞曰:阳逻堡依山为垒,素有严备,彼若来攻,我之利也。且南人浮躁,轻进易退。官军凭高居险,而区区乌合之众,与之相敌不二、三日,死伤必多,遁逃者十八、九,我出精兵以击之,惟疾走者乃始得脱。乘此一胜,则大势已定。然后取黄州、寿昌如摧枯拉朽耳。居贞深然之,乃引兵宿于青山。明日,大败其众,皆如天祥所料。初行省闻变,尽执鄂州城中南人,将杀之,以防内应。居贞救之不能得。天祥曰:是州之人与彼势不相接,欲杀之者,利其财耳。力止也。至是被执者皆纵去,复遣天祥权知寿昌军事,援兵二百余人。为乱者闻官军至,皆弃城依险而自保。天祥以众寡不敌,非可以力服。乃遣谕其徒,使各归其田里,惟生擒其长毛遇顺、周监斩于荆州市。得金二百两,询知为贾人之物,召而还之。其党王宗一等十三人继亦就擒,以冬至日放令还家,约约三日不归狱,皆如期而至白,宣慰司尽纵之。由是无复叛者,百姓为立生祠。

《元史·卷五十五·列传·陈天祥》有记载。

大意:陈天祥,字吉甫,因兄在河南做官,全家由宁晋迁到洛阳。

至元十一年,始任从仕郎,后历任郢州、复州招讨司经历。

至元十三年(1276年),兴国军因没收民间兵器而遭民众的强烈反抗,行省命陈天祥暂管兴国军的政事。

陈天祥的一切措施都符合百姓的愿望,于是流亡在外的人相继回来,以致邻郡的百姓也移居到兴国军来。陈天祥加以组织,以十家为一甲,十甲设一长,废除对兵器的禁令,从民自便。于是人心安定,军队士气也振作起来了。借民兵之力,不杀一人便收降了李必聪山寨。其他山寨见此情形也各自散去,境内安定无事。

邻近分宁县发生民变,刺探情报的常到兴国军,官吏请陈天祥下令逮捕,他说:“分宁县是因为官吏贪污暴虐而激起民变。今我军及所属三县,官吏不侵害百姓,百姓安居乐业。让那些刺探情报的人去把我们兴国军的情形告诉他们同党,这样,谍报员反而为我所用了。”分宁人民反抗失败,逃入兴国军境内者有数千人,天祥发给他们口粮,告诫本军百姓不要侵害他们,这些人都得以保全性命而归,对天祥无不服其威信。

一年后,朝廷把兴国军改为兴国路,接替陈天祥为兴国路总管的人,完全改变陈天祥的政策,严厉制裁隐藏兵器的人。所以陈天祥离开后不久,兴国又发生民变,邻近的寿昌府及大江南北的各县城,叛民乘势杀死守将,响应兴国人民的起义。

行省闻民变,将鄂州城中的南人一律逮捕起来,准备大屠杀,以防他们为叛军内应。

陈天祥说:“鄂州南人,与叛军本无关系,杀他们不过是要夺他们的财产而已。”极力劝阻行省官员,将被捕的平民全部释放。派陈天祥去暂管寿昌府政事(元至元十四年(1277)升寿昌军置,治所在武昌县即今湖北鄂州市,后废。),给他二百兵卒。寿昌叛民听说官军来了,都离开寿昌城去恃险自保。陈天祥知寡不敌众,武力镇压是不行的,便派人去向他们说明利害祸福,劝他们各归田里,只将为首者毛遇顺、周监在鄂州市斩首示众。获得金二百两,打听到是鄂州商人的东西,物还原主。其党王宗一等十三人继亦就擒,以冬至日放令还家,约三日来归狱,皆如期而至,白宣慰司尽纵之,由是无复叛者,百姓为立生祠。

二十三年四月,授治书侍御史。六月,命清理湖北湖南行省钱粮。陈天祥至鄂州,立即上疏弹劾平章政事岳(要)束木之凶暴不法。这时桑哥窃取政权,与岳(要)束木联姻。岳(要)束木为桑哥爪牙,以莫须有之罪诬陷陈天祥,欲置他于死地,在狱中关押了四百多天,直到至元二十五年正月遇赦才获释。



《潜江旧闻录·卷之六·郑侯德政碑》

朱志颇有法,然其失也简,简则于前人事迹不免多所阙略,如有他书可考,尚可据以补其阙,否则无从措手矣。宦迹传有郑文暹,元循吏也。传仅寥寥数语,但云"侯宰潜,能导扬风化,抚字黎元,公正廉明,狱无留滞"而已。其传末有"既去,民立碑颂之"一语,亟思觅得碑记读之,然石久亡,求之不可得,幸其记文尚存耳。其文为元耆儒安惟怀所撰,记侯德政凡四事∶一平讼狱,一防水患,一筹荒政,一清盗源。较传为详,可以补朱志之阙,今录其要于此;侯之莅潜也,敦四民之业,崇五事之利,审察冤抑,劳形案牍,明慎用刑,剖决如流,务使归于无讼而后已。又云∶潜当江汉二水之冲,岁苦水。侯则视民之溺如己之溺,筑堤防,浚沟渠,竭尽心力,处公如家,民不劳而工成,克免水患。又云∶甲申大旱,年谷不登,民皆缺食,老羸仆壮者四散。侯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备述人民流离转徙,饥寒困踣之状,上闻朝省,发仓廪,赈贫乏,全活无算。又云∶岁荒多盗,人民苦之。侯运筹决策,广布耳目,寻袭追捕,多所擒获,盗贼屏迹,民得安枕。花村月明,夜无犬吠。此四者皆人民切身之利害,侯以热心毅力处之,真不愧亲民之官矣。考侯之宰潜在元至正年间,四年任,七年去由至正迄今已六百余年,设非此碑文仅存,焉能得侯政绩之详如此哉!传不著侯籍贯,据碑文则知侯为荆州人。潜本属荆邑,以荆人而宰潜,则知尔时尚无迥避本籍之例。在宋亦然,毕渐以潜人知荆州府是也。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之二十·艺文下·记·鄭侯德政碑記》有记载。

大意:郑文暹(xiān),元,荆州人。至正年间任潜江知县四年(1343年- 1347年)。在他离任后,当地为其树碑立传,潜江耆儒(即老先生,或老乡绅)安惟怀受人之托撰写的《郑侯德政碑记》。颁扬郑文暹为潜江干了六件让“时人皆以为激”“去后思恩”的实事、好事。第一件是力治水患。第二件是开仓赈灾。第三件是受审冤狱。郑文暹到任后,遭遇拦路的不少,他没有听之任之,或者简单认为-者皆刁民不予受理。他对多年堆积的案牍不辞辛劳,全部调出来重新审理。碑文记:“审查冤抑,劳形案牍,公正廉洁,剖决如流。可谓至清彻底,至明烛物”。对新的案件,他受理后,审判十分慎重,并明确不搞严刑逼供,力求不造成新的冤假错案。碑文说郑文暹审案:“慎用刑而不留狱,则公之心,君子之心也。其明慎用刑,片言折狱,使讼者平,赋者均,归于无讼而后已”。第四件是惩治盗贼。当年灾荒之后,盗贼猖獗,且十分狡猾,难以捕获,老百姓意见很大。对此,郑文暹深感抚境安民责任重大,他下决心要将盗贼“誓在获擒”,广布耳目于民间,四处收集线索,使强盗各伏其罪。碑文说:“盗息民安,花村月明,夜无犬吠。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其唯我公也”!第五件是导扬风化。第六件是清正廉洁。



































































卷九 明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载:朱废除省国十政为政的政指队司司互统辖明代北同禹司司惯省武昌广今北境內阳襄阳8府,辖8州53县代是集政在录用附的具足容司今峰五峰司降司设四司司五此册鎮崖司卫司糜策上确官贡制制兵学制承以外定年龄国北境內12个,多建在鄂东、鄂中的富庶地区,楚为的全唯



清·光绪《汉阳县志》

汉阳府署,司狱署在府署前古楼街,府狱在署內。



清·光绪《下荆南道志·卷七·建设志·公署》

襄阳府治在郡城南正街之右,洪武乙已知府张善建。司狱司在府署大门內。



明·嘉靖《沔阳州志·景陵县修城记·卷二十六·记·下》

如故洪武己巳水决堤,城坏,虽第为周垣实不能为有无以铎所闻见。景泰二年,盗入,刼县库。弘治门四年既刼库,复斫狱取剧盗去。正德庚午,盗自狱出,因啸聚屠掠村乡,掳女妇,刼丁壮为徒,昼踏关呼官府将直入状,以挟取所怨及库实。



明·嘉靖《沔阳州志·署》

仪门西为狱



《随州志·卷七·公署》

同治六年,……,仪门西为监狱,外卡头门仪门均如制。

狱旧在仪门之东。明万历问知州林梓改建学宫始迁于西。

旧传西故有井,迁狱后并入狱中,知州林梓夜梦有狱中人自诉无罪,梓异之,遍视犹囚无似者,而是日井水忽竭,始悟之,神也。因镌非罪泉三字于石栏,以志其异于是,泉复湧出,后塞。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郭正域·新建江夏县记》

县治旧在石子岗。隋开皇中,自塗口移焦度楼下。唐贞观,徙府城南。宋绍兴,又迁楼下。元因之。洪武九年,改黄鹄山西北。……万历间,叶侯来,夙兴宵寐。丁酉春,与诸大夫登楼望而叹曰:“岩邑也,首诸郡国,而卑隘若此。宜改作而新是图。”……冬十月,居民火起城外,飚驰二三里,奄至城内,县治官廨、堂皇、库狱俱尽。诸大夫曰:“天意其维新乎?”于是侯谋诸父老。……于时,诸上官念县藏靡措,各损赎锾。……始于某年月日,落成于某年月日。门、堂皆仍其旧,其东曰 “清戎”,曰 “管饷”,曰 “抚民”,曰 “巡捕”。而狱又居东北,维艮,曰 “艮止”也,以止狱也。西曰 “神祠”,维兑,曰 “兑悦”也,以悦神也。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之十·官署公廨·废署附》

襄阳府署:在南门内四牌楼西政泽坊街。宋、元以前无可考。《明志》为洪武之 知府张善建。……司狱署,府狱隶焉。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之十九·职官三》

襄阳县知县

县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典史一人。知县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债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 ?眵夕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薮泽之产, 卷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之纳。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职。



明《郧阳府志·公署·郧阳府》

府治在城内之西,成化十三年知府吴远建。

司狱司附仪门西大门内。东为土地祠、清戎厅、管粮厅,西为巡捕厅、理刑厅、宾馆厅。

设官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正德五年,添设巡捕通判一员,推官一员,经历、照磨各一员。

监仓,在大丰仓前迤东,万历五年知府宋豸创建,以处轻罪者。



明《郧阳府志公署·房县》

县治在城内西南。洪武六年,知州吉岳创建。八年始改为县,知县张禹重修。

仪门左为土地祠,为萧何祠。右为狱,又前为大门,即谯楼。



明《郧阳府志·公署·上津县》

县治在龙山西,洪武初主簿明思礼建。弘治二年,知县程瓒重修。中为正厅,厅左为幕厅,为库,西序为吏六房,前为戒石亭,又前为仪门,为大门,厅后为后堂,有知县宅,有主簿宅,有典史宅,有土地祠,有狱,有吏舍。

设官知县一员,主簿一员,典史一员。



明《郧阳府志·公署·竹溪县》

县治在城内宣化坊之西敷教坊之东,成化十二年都御史原杰奏设兹县,檄湖广参议杨琚、襄阳府同知王煦、竹山县知县杨春、竹山所千户曹钰率工建之。

仪门外之西为狱,

万历四年,知县陈希欧增狱垣数尺,覆以榛棘云,

设官知县一员,主簿一员,典史一员。



明《郧阳府志·公署·郧西县》

县治在城之中,成化十二年都御史原杰奏设,

左右为六房、承发、架阁,房前为戒石亭,又前为仪门,又前为县门,即谯楼也。谯楼内为狱亭,北为知县宅,幕厅东为主簿宅,主簿宅东为典史宅。弘治十四年知县王材拓地建吏舍,又大门外建榜房改狱于仪门内。

设官知县一员,主簿一员,典史一员。



明《郧阳府志·公署》 洪文翼《创建郧西县治碑记》

郧西,古雍州域也,其地界秦、楚万山中。

首事于成化丙申冬,卒事于戊戌春③。正厅三间,典史厅一间,仪门五间,谯楼一座,库房一间,东西吏厢房各五间。仓厥、公廨、吏舍、囹圄,循序而成,以及学校、仪从、藩臬、府署、神坛、庙宇、铺舍、民屋、街坊、道路,靡所不备。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卷·黄州府部汇·考四·黄州府公署考》

黄州府治 在清源门内。明洪武戊申知府李仁建。正德十六年知府余贵重修。 

司狱司 在谯楼南。

黄冈县治 在郡治东。明洪武戊申知县万士安建大堂三楹。

监狱在头门内。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郭正域《新建江夏县记》

县治旧在石子岗。隋开皇中,自塗口移焦度楼下。唐贞观,徙府城南。宋绍兴,又迁楼下。元因之。洪武九年,改黄鹄山西北。喧阗、愀隘,莫利形家。吏兹土者甫下车,辄慨然请易。而诎于力,不果。

万历间,叶侯来,夙兴宵寐。丁酉春,与诸大夫登楼望而叹曰:“岩邑也,首诸郡国,而卑隘若此。宜改作而新是图。”有议藩邸广阜仓者。侯曰:“时方多事,两宫肇建,三殿未兴。陇蜀议材,楚民议力,其何以堪?”议遂寝。冬十月,居民火起城外,飚驰二三里,奄至城内,县治官廨、堂皇、库狱俱尽。诸大夫曰:“天意其维新乎?”于是侯谋诸父老。诸父老曰:“惟清军使者旧廨在凤凰山麓,高明郁盘,风气攸萃。清军使者既格有堂、有房、有门、有寝,所省无算。”于是侯以告御史赵公、都御史李公暨藩、臬大夫,皆报“可”。乃复易左右一二藩宗地,计费一千一百二十有奇。于时,诸上官念县藏靡措,各损赎锾。都御史李公二百,御史赵公二百,藩司冯公一百,守道陈公、巡道丁公、下江防韩公各一百五十,太守刘公二百。侯复尽出餐钱佐之。始于某年月日,落成于某年月日。门、堂皆仍其旧,其东曰 “清戎”,曰 “管饷”,曰 “抚民”,曰 “巡捕”。而狱又居东北,维艮,曰 “艮止”也,以止狱也。



清·光绪五年重刊本《潜江县志·卷之四·建置·衙》

戒石亭之南为仪门,门内西南为狱室,门外东南为土地祠,又东南为典史衙。

申明亭,洪武元年诏建。凡民作奸犯科者,书罪揭亭,以寓惩恶。旧在譙楼前六十步左,嘉靖间知县夏泗改立今大门左。



清·光绪五年重刊本《潜江县志· 卷之九·赋役志》

看监禁卒八名,共银五十七两六钱。顺治九年裁银九两六钱。存银四十八两。减故夫丁银三分八厘一毫五丝八忽八微。

修理仓监银二十两。减故夫银一分五厘八毫九丝九忽五微。奉文充饷。



明·嘉靖《罗田县志·卷之一·地理志·风俗》

风气和平讼狱(见泰观谢表)



明·嘉靖《罗田县志·卷之三·公署志》

县治旧在魁山下 洪武间知县周广迁今官渡河……

县狱 在仪门外之左



清·道光《蒲圻县志·卷一·城槨·公署》

县署在积庆坊凤山监旧地 并拓骆瀚欧阳炳和居趾 唐武德九年自西良湖徙置 元至正十二年毁于兵 明洪武元年知县柯日新复建…… 



清·光绪《兴山县志·卷十五·营造志·公廨》 

监狱 明宏治初 建在典史署前 咸丰七年 毁于贼 



柏桦《明代州县官吏设置与州县政治体制》 原载《史学集刊》2002年7月第三期

按典制规定,一州一县官吏设置有,主官、佐贰官、属官、教职、杂职、吏典、胥役等。

第一等级 主官:知州,官阶从五品;知县,正七品。京县知县为正六品。由朝廷任命,持有吏部的委任和勘合,是州县的首脑。

第二等级 佐贰官:即副职和辅助官。州有州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县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也是朝廷命官,设有专门衙署人数不等。

第三等级 首领官(属官):州为吏目(从九品),县为典史,典史未入流。《会典》规定:以典文移出纳为主要职责,故称为幕阵。

教职:州是学正、训导;县是教谕、训导。均没有官阶,未入流,也是处在微末之列。

第四等级 杂职:一些州县还设有:如巡检司、驿、税课局、仓、织染杂造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闸、埧等,分别设巡检、驿丞、大使、副使等官朝廷管理。其官高者为从九品,大多数则未入流,各州县还设有一些不给俸禄的,也称为杂职的官,如医学(州典科、县训科),阴阳学(州典术、县训术),僧正司会(州僧正、县僧会),道正司会(州道正、县道会)等。这些人是在官籍的专门技术人员,国家不给俸禄,全靠他们自己的业务专长以谋生。人在官籍就要接受官的考核,考满则有升迁降调。

第五等级 吏典:是操办具体事务的人员,经过吏部注册,有工食银和任期,经考满可以进入官的行列。《明会典》规定,州县有司吏、典吏、丞发等名目的吏员,因在外各衙门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

第六等级 杂役:是在衙门内外办理杂事的人员。一般的县有二三百人,大县往往有千余人。

衙役:在衙门奔走听差的皂、壮、快三班衙役。少者二三十名,多者可达数百名。此外还有非在编的而谋充进来的白役。衙役一般有三种:一是在县衙内站堂值班看守大门的皂隶;二是负责缉捕的快手双分为马快和步快;三是负责治安的防卫的民壮。

库子、仓老、鑷斗级:储粮为仓,存物为库,库子是管理本州县各库的人员,仓亦称仓夫,是负责看守本州县各仓的。

门子:是负责看守公署、学校、坛庙等门户的人员。

禁子:是州县监狱的看守,每州县额定编制4到20人不等。禁子工食银在诸役中居中偏下,一般是2到10两。其实他们的主要收入不是在工食银,而来自犯人的常例。

二、案例

《明史·卷一百四十·列传第二十八·罗性传》

罗性,字子理。洪武初举于乡,授德安同知。有大盗久不获,株连系狱者数百人。性至郡,悉出所系。约十日得贼即尽贷。众叩头愿尽力,七日果得。

据 安陆古代人物传编委会《安陆古代人物传》记载: 

明洪武六年(1372年),罗性受到乡荐,授职德安同知3年。德安有个大盗,案发后官府久久不能够捉住。凡和大盗有过关系而连累的数百人,都被关进监牢。罗性到任,就把这些牵连的人全部释放。并和他们约定,如果帮助官府查知大盗,10天以内能够捉到活的,对他们不问罪。众人都叩头答应,愿意尽一切努力寻访。才到第七天,果然把这名大盗捉拿归案。



应檟《谳狱稿·卷之四·应天太平广德等处会审疏》

伪造印一名 杨玉 招系湖广荆州府乐户口 玉买官 乐妇杜氏接客覔钱 嘉靖二年 有应天府在官宣文逃来本府与杜氏奸宿 嘉靖五年 辽东都司批差在逃 总旗雷清齎送军冊 前赴兵部 因原系武昌县人 不合 就执前批回家 取讨军装银一十两 行至荆门 与杜氏买奸花费难以回卫 玉不合 向雷清密说 我会伪造印信 照伱批引刊刻都司印 假写原情重换仍去要些盘缠等语 雷清不合喜 允就将原批并路引 具付与玉 不合 将原批裁下 原印翻贴蜡上翻刻假印一颗,做成假批 用印钤盖付与雷清 不合 回家又得银一十五两 仍来荆州 将银五两与玉 回卫去讫 向未事发 杜氏因与宣文情浓 将前裁原批俱偷与宣文收带 嘉靖七年五月 玉领杜氏并宣文同来池州铜陵县大通镇暂歇 被荻港巡检司缉获 间宣文又首出割破假批等件 责令玉当官用腊刊刻都司假印一颗 申送太平府问拟玉伪造诸衙门印信斩罪 详允发回繁昌县监候 遇蒙会审 玉哭诉冤枉 臣等切详 本犯私刻印章 不知畏忌 情固可恶 但当官用腊虽称雕成 而原造伪印终无追获 行用之 雷清未经面质具首之 宣文恐难尽信 遽拟前罪终可原矜

大意:杨玉为湖广荆州府在籍乐户,他买通官乐妇杜氏在家卖淫觅钱。嘉靖二年(1523年)有应天府在官宣文逃来本府与杜氏奸宿。嘉靖五年,辽东总旗雷清来荆州府与杜氏结识奸宿,所带费用花光,不得回返辽东。辽东都司发文荆州府,请求协助将其递解回辽东。杨玉见雷清犯难,密说自己会“照批引刊刻都司印,假写原情,重换批文,换取盘缠。”雷清当即同意把原批和路引给杨玉。杨玉把原批裁下,将原印贴在蜡上,翻刻出假印一颗,在加工的批文上加盖伪印。雷清凭借伪造官印文书骗取白银十五两,送给杨玉五两。后雷清途径太平府时,伪写官印文书事被守关人员觉察,随即被捕入狱,并牵连杨玉被捕。太平府尹查清杨玉伪造官印文书案始末,以犯“伪造诸衙门印信”罪判处杨玉斩刑,发回原籍监候,处雷清流刑发回辽宁都司;并且上报朝廷批准执行。会审衙门基本同意太平府衙初审意见,又经皇帝钦批,该案得以执行。



应檟《谳狱稿·卷之四·应天太平广德等处会审疏》

充军逃回一名 薛宗祥 招系应天府江宁县民 嘉靖元年 宗祥因窃盗 三犯 该南京刑部问拟绞罪 会审矜疑题 奉钦依免死 定发湖广长沙卫充军 解到湖广汉口 地方不合 帮违问 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 真犯死罪者依照原问处决事例逃回 住苏州府地方潜住 嘉靖二年理 发本府仍拟窃盗三犯绞罪 蒙刑部文郎中审 有可矜奏奉 钦依仍旧监候 臣等 会审情已无异节该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诏书一款 正德十六年四月博士二日 以后 有为事问发充军 若赦前逃回不首例 该依照原拟处决者免其处决 仍解原卫着役 钦此 薛宗祥嘉靖元年犯该前罪刑部奉钦免死 发湖广长沙卫充军途中逃回例该 依原拟处决 但见有前项

恩例仍旧监候处决委属亏枉合 遵照前例解去原卫着役 缘系先问绞罪 今辩遇

大意:薛宗祥为应天府江宁县人,嘉靖元年(1522年)因薛宗祥等三犯盗窃,被南京刑部判处绞刑监候。在会审中,因案情存有可疑之处,值得矜夸、可怜。会审大臣上报皇帝,下圣旨批准将薛宗祥免死,判发湖广省长沙卫充军。当押解到湖广省汉口地区时,薛宗祥私下脱逃。当其逃到苏州府时,被地方缉捕拿获。嘉靖二年,经审薛宗祥被认定三犯窃盗,后又从充军途中逃脱。故从重判处绞刑,立即执行。



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兄弟救父》:

瞿九思,字睿夫,黄梅人。举万历元年乡试。居二年,县令张维翰违制苛派,民聚欧之,维翰坐九思倡乱。巡抚御史向程劾维翰激变。吏部尚书张瀚言御史议非是,九思遂长流塞下。子甲,年十三,为书数千言,历抵公卿,讼父冤。甲弟罕,亦伏阙上书求宥。张居正故才九思,乃获释。

《明史·卷二百八十八·列传一百七十六·文苑四·瞿九思传》有记载。

大意:瞿九思,字睿夫,黄梅人。

万历元年(1573年)乡试中举。在家乡居住两年期间,县令张维翰违制苛征,当地百姓十分气愤,聚集起来殴打张县令,张维翰认为是瞿九思煽动挑起的,将他以倡乱罪逮捕。巡按御史向程弹劾张维翰激起民变,吏部尚书张瀚认为御史的弹劾是错误的,瞿九思因而被长期被流放于边疆。其子瞿甲年十三岁,上书数千言为父叫冤。甲之弟瞿罕也到朝廷宫门口上书,向皇帝请求宽宥其父。屠隆做《讼瞿生书》,遍告于朝廷内外。冯萝祯也向湖广当局说明瞿九思蒙冤的事,张居正原来就看重瞿九思的才学,如此种种原因,瞿九思终于获释。、



清·同治《大冶县志(诠译本) ·卷八·宦迹志》

杨世华,字光五,云南省鹤庆府举人,万历五年任。事有厉民者,必申请于上,至为涕泣以道期报罢乃已。州守戾鹜所过无不残灭者每行拘摄执持不发默持民命

昌应会 莆田人。:嘉靖中令汉川。邑岁被淹没,民不聊生,乃极意拊循,轻徭缓赋。时群盗啸聚,夜劫民舍。闻之,即往驰逐。盗截其耳去。已得盗,尽杀之。景王出封安陆,奏讨庄田,滥及汉川,中珰暴横倍索。会固持之,珰怒,奏逮系按察司狱累月。当道承景府意,坐调去。

明《一统志》有记载。

大意:昌应会,莆田人。嘉靖期间聘任汉川县令。汉川县多水患,当年发洪灾被淹没,民不聊生,昌应会乃极意安抚、抚慰、减轻徭役缓征税赋。当时还有群盗相招呼着聚集在一起,夜间打劫民舍。昌应会知道后,即往奔驰追赶盗贼。抓得盗贼,都斩杀掉。嘉靖十八年(1539年),明世宗朱厚熜第四子朱载圳被封景王,景王在封地安陆,找皇帝要在当地划得庄田,这就滥及汉川县,王府宦官暴横加倍索要民众庄田,盘剥财物。昌应会坚持轻徭缓赋政策,王府宦官恼怒,奏请逮捕昌应会在按察司监狱关押必个月。掌握政权的大官按照景王府的思意,将昌应会调离汉川去。百姓立生祠来纪念他。



《湖广通志·卷四十三·名宦志·汉阳府》

谢廷富顺进士。嘉靖间令黄陂,正己绳人,勤事爱民。旧多滞狱,剖决如流,虽稚子贫妇,皆得以情自达,暇即与诸生课讲。

大意:谢廷,富顺进士。嘉靖年间出任黄陂县令,正己绳人,勤事爱民。该县过去留有很多没有了结的案件,谢廷分析、解决问题明快、敏捷,他到任后很快处理清楚。有的虽然是年幼稚子贫困妇女,都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



《湖广通志·卷四十三·名宦志·汉阳府》

张纶音 朝邑进士。万历间守汉阳。己未,剧盗蜂起江洋,舣舟绐客,捃其资而委人水中,号为淤泥牌。贾舶戒不敢前。乃捕得数十人,遍置通衢,立杖毙,远迩以安。

大意:张纶音,朝邑进士。万历间守汉阳。己未年(公元1619年),大盗如群蜂飞舞,纷然并起江洋,他们把船只停靠岸边欺骗,哄骗客人,掠夺其财产而后把人推入水中,号称为淤泥牌。商人的船舶害怕不敢前。张纶音派人捕得数十人,四通八达的道路遍置,发现抓获立该打毙,远近都得以安宁。



《湖广通志·卷四十三·名宦志·汉阳府》

王明举 字浙泉,海阳举人。万历间任黄陂,耿介不阿。邑有宿猾,素磨洗钱粮簿,立烛其奸,遂服罪。又豪姓某以盗中伤平民,捕之,邑赖以安。捐俸葺二程祠及养济院。三年以病去。

大意:王明举,字浙泉,山东海阳举人。万历年间聘任任黄陂,正直,廉洁自持,不屈从,不奉迎权贵。县有一贯奸猾不逞之人,巨恶,素磨洗钱粮簿,看透了他的阴谋诡计立烛其奸,使他服罪。又有某大姓家族的人以盗窃罪中伤平民百姓,王明举将他抓捕,一方得以平安。。



《湖广通志·卷四十三·名宦志·汉阳府》

张大治 字望平,保县人。天启间令汉川,始至,侗然若无能,奸胥健讼辈多欺之。阅月,悉得其姓氏,始历数其奸状,各置诸法。有豪家计夺邻地,乘邻人酣醉坠墙,诬以盗,缚送于官。治厉色曰:“何不献以地而解之?”时惊以为神。后卒于官,仅余帛数尺。

大意:张大治,字望平,保县人。天启年间出任汉川县令,开始到此地,好像很无能的样子,官府中巧于舞弊的小吏、衙役,奸胥,喜好打官司的讼棍一类的人,都想欺负他。经过数月的观察了解,熟悉情况,知道了他们姓氏,就开始摆列他们做的坏事,按法律分别予以处置。有一个有钱有势的人家设计夺取邻家的土地,乘邻人酣醉从墙上坠地,诬其是偷盗行为,捆缚押送到官府。张大治厉色责问:“为什么不拿地来而捆人来呢?”那富人一时震惊,感到真是神了。



清·乾隆《汉阳府志 》

张一鸿 陕西举人。有治才,邑有谋财杀人事,刑讯匿供。一鸿虔祷于神,梦得其实,遂亲至贼家,命掘菜地二尺,诸赃俱在,贼遂伏法,一时称神。

大意:张一鸿,陕西举人,有治理的才能。县发生谋财杀人的案件,他人刑讯导致伪供。张一鸿诚恳的祈祷,带有谦卑的诚恳的心向神祈求问计,他从梦中得到启示,就亲自到贼家,命掘菜地二尺,所有赃物都在,盗也就认罪受到法律处罚,张一鸿一时被称为神。



清·乾隆《汉阳府志》

赵可镕 字汝从,泸州进士。孝感故患盗,可镕摘发搜捕,号为神明,犬无夜吠。雅意造士,有讼者,正色责之曰:“儒衣襜襜,乃与齐民持短长乎?”是非立判,士气无少摧抑。

大意:赵可镕,字汝从,泸州进士。孝感一直闹盗患,赵可镕调动人员进行搜捕,揭发出来,因此号称神明,夜间都没有狗叫声。学业有成就的读书人,如果来打官司,赵可镕会严正责备他说,:“你一个读书有知识的人,怎么能和一般平民见识,争执长短呢?”是非立该就予以判定,士气也没有遭到挫折压制。



清·乾隆《汉阳府志》

薛继茂 云南永昌进士。万历中,知孝感。年少果鋭,清介自矢,讼无牍锾,赋无耗羡,吏役震慑,致不敢妄受一钱一饭。获盗得其情,即毙之杖下。盗尽越境去,四乡外户不闭,牛马露栖。二年,邑大治。顾性刚多忤,或(镞)〔嗾〕健讼号姚铁嘴者[3],诬控之。上官亷其介,事竟已。

大意:薛继茂,云南永昌进士。万历期间,出任孝感知县。年轻办事果断敏锐,保持自身清廉正直,审理案件时不收取钱财,征收钱粮时不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官吏役卒受到震憾慑怕,以致不敢随便按受一钱一饭。抓获盗犯审理清楚,视情即施行杖刑打死。一些盗匪尽量逃出他的管辖范围去,各地都是夜不闭户,牛马在外放养。经过年,县就得到大治。看他的性格刚直,和世道有很多违逆的地方,或口词锋利善于辩论诉讼,号称姚铁嘴者,因而有人诬控他。上官认为他清廉耿介,事情就这样完结了。



清·乾隆《汉阳府志·忠义仆附》

萧効用 汉上诸生萧尧宷以赀雄于乡,为豪猾孙景三所陷,修沟洫小嫌,遂成大狱,诬以杀人。郡守徐公竟陷不察,而置之法。值巡按大谳之日,其仆效用左手列冤状,右手刎其喉,血射如注,刀冲而人立,竟脱主死,而景三亦坐罪。事亦奇矣,当时文士费尚伊为之记,万历间汉川文人尹迥子长为传,周命作五言长古以歌咏之,词繁不悉载。

大意:汉阳府的儒生萧尧,一向慎重,小心谨慎,不凭借钱财在乡里称雄。但他为强横狡诈不守法纪的人孙景三所陷害,由修田间水道沟的小事小仇隙;小嫌疑,最后成为重大案件,被诬为杀人犯罪。郡守徐公却不深入调查,就处以刑罚。到巡按来审判定案之日,萧尧的仆人萧效用左手列冤状,右手刎其喉,血射如注,刀冲而人立,他的行为竟让主人去掉了死罪,而由诬陷者景三承担罪责。这件事也很神奇,当时文士费尚伊为之作记,万历年间汉川文人尹迥子长为其作传,周命作五言长古诗以歌咏之,这些文章就不一一记载。(详见汉阳府志卷之六艺文志)



清〞光绪《汉阳县志·卷三》

廖应魁,居汉口,正德年间,市场蒸蒸日上,有无赖子投献其地于楚王府,希假以鱼肉商廛,守令无如何。应魁挺身争辩,王府拘而刑讯,搒掠交加,体无完肤,终不肯移词,诬服后有陈于朝者,直指至亊乃白。

大意:廖应魁,居汉口,正德年间(1506年——1521年),市场蒸蒸日上,有无赖子把他家的土地投献给楚王府,企图借王府威力侵占平民的房地,欺凌百姓,当地的郡守及县令不可问其究竟而认可。廖应魁挺身而出为百姓进行争辩,王府将他拘捕而且刑讯,笞击,拷打,体无完肤,他始终不肯改变言词,被诬服后有上陈于朝庭的,直到最终事理查清明白。





《明史·卷三百十·列传一百九十八·湖广土司·施州》

正统三年命散毛宣抚覃友谅子瑄试职。初,友谅以罪械赴京,中路逃匿,后为官军所获,毙狱。至是,本司以其子为蛮民信服,乞袭职。帝以友谅罪重宜革,第以蛮故诎法信恩,命瑄试职图后效。景泰二年,礼部奏:“散毛宣抚司副使黄缙瑄谋杀亲兄,律应斩。其妻谭氏遣子忠等贡马赎罪,然缙瑄罪重,法不可宥。宜给钞以酬马直。”从之。天顺元年,容美宣抚田潮美老疾,请子保富代职,从之。五年,礼部奏:“施州木册长官司土舍谭文寿凶暴,并造不法诽谤之言,罪当刑。今其母向氏进马以赎,恐不可从。”帝命给钞百锭以慰其母,其子仍禁锢之。

大意:正统三年(1438)皇帝命今散毛宣抚覃友谅的儿子覃蠧试任散毛宣抚的职位。原先,覃友谅因犯罪被戴上桎梏押赴京城,途中逃跑后藏了起来,后来被官军捕获,死在监狱里。到此,散毛宣抚司认为覃友谅的儿子深受当地蛮族百姓的信任和服从,乞求允许他继承其父的职位。皇帝认为覃友谅罪孽深重,其职位应当革除,考虑到他是蛮族人的缘故就枉法布恩,命今覃蠧试任宣抚职位,观以后的效果如何再定夺。景泰二年(1451),礼部给皇帝上奏说:“散毛宣抚司副使黄缙蠧谋杀亲兄,按法律应该斩首。黄缙蠧的妻子谭氏派儿子黄忠等来献贡马匹替黄缙蠧赎罪。但黄缙蠧的罪行严重,法不可恕,所以应当按马的价值给黄忠钱钞。”皇帝批准这个建议。天顺元年(1457),容美宣抚田潮美年老有病,请求让其儿子田保富代理他的职务,皇帝同意了。五年,礼部给皇帝上奏说:“施州木册长官司的土舍谭文寿行为凶暴,并且编造违法的诽谤之言,其罪行应当受刑。现今他的母亲向氏进贡马匹替儿子赎罪,恐怕不能依从她。”皇帝命令给钱钞一百锭慰抚向氏,她的儿子则禁锢起来不准做官。



清·光绪《利川县志·卷之十·武备志》

嘉靖三十三年,龙潭安抚黄俊素贪暴,据支罗峝寨以睚眦杀人系狱。会白草番反,俊子中请立功,为父贳罪,又自求为副指挥,贿当亊者,许之俊出,益骄,乃与中及群盗李仲实等恣行于四川之云阳奉节,閒上副使熊逵等计禽俊与仲实,俊死于狱中,自缚出降,执余党谭景雷等自赎,帝命追戮俊枭示,仲实等论斩,中谪戌,而赏有功者。

《明史·卷三百十·列传一百九十八·湖广土司·施州》有记载。

大意:嘉靖三十三年(1554),此时,龙潭安抚黄俊素来贪婪凶暴,占据支罗峒寨,常因小怨小忿就杀人,所以获罪被投入监狱。这时正好碰上白草番造反,黄俊的儿子黄中请求去立功为父亲赦免罪行,之后又请求自己当副指挥,贿赂主管此事的官员答应此事。黄俊出狱后更加骄横,与黄中和群盗李仲实等人一起在四川的云阳、奉节之间横行霸道。副使熊逵等人用计擒获了黄俊和李仲实。黄俊死在狱中,黄中自己把自己绑起来出来投降,并把自己的余党谭景雷等人也绑起来交给官军,为自己赎罪。皇帝命令追戮黄俊的尸体,把他的脑袋割下来示众;把李仲实等人处以斩刑;把黄中贬谪到边关去搞守卫;奖赏有功人员。



《明史·卷三百十·列传一百九十八·湖广土司·施州》

三十三年诏湖广川贵总督并节制容美十四司。初,容美土官田世爵与土官向元楫累世相仇。元楫幼,世爵佯为讲好,以女嫁之,谋夺其产,因诬元楫以奸。有司恐激变,令自捕元楫,下狱论死。世爵遂发兵,尽俘向氏,并籍其土,皆没入之。久之,抚按知其谋,责与元楫对状,世爵不出,阴与罗峒土舍黄中等谋叛。于是湖广巡按御史周如斗请移荆南道分巡施州卫,以便控制,调广西清浪等戍军,以实行伍。疏下督臣冯岳等议,岳等言:“施州地势孤悬,不可久居,戍军亦非一时可集。当移荆瞿守备于施州,九永守备于九谿,上荆南道备巡历。至世爵骄横,有司不能摄治,独久系元楫何为。宜假督臣以节制容美之权,问世爵抗违之罪,如不悛,即绳以法。”从之。

大意:嘉靖三十三年(1554),皇帝下诏让湖广、四川、贵州的总督共同管理容美十四司的事务。原先,容美土官田世爵与土官向元楫世代有仇。向元楫年幼时,田世爵假装要与向元楫家讲和通好,便把女儿嫁给向元楫,实际上是阴谋侵夺向元楫的财产,因此便诬告向元楫是邪恶作伪之人。有关官府恐怕激起变乱,就让田世爵自己去捕捉向元楫,以死罪名义把向元楫投入监狱。田世爵便率兵攻打向元楫,把向氏家族的人全部俘获,把向氏家族的土地全部登记没收,并入自己的名下。时间一长,宣抚了解了他的阴谋,责令他与向元楫一起对质。田世爵不但不出来对质,还暗地里与罗峒的土舍黄中等人一起密谋反叛朝廷。这样湖广巡按御史周如斗就请求到荆南道去巡察施州卫,以便控制该地区,又要求征调守卫广西清浪的军队来充实这里的兵力。皇帝把这个上疏交给督臣冯岳等人去讨论。冯岳等人给皇帝说“:施州地处偏僻孤悬,不能长期在那儿驻扎军队,况且守卫的军队也不是一时间就能集中的,因此应当把荆瞿守备移到施州,把九溪、永州两地的守备移到九溪,在上荆南道配备巡察官。至于田世爵骄横一世,官府已经无法驾驭约束他,单单把向元楫关在牢里有什么用?我们认为应该假借督臣的权威来控制容美宣抚司的权力,向田世爵问抗拒官府的罪行,如果他还不悔改,就把他绳之以法。”皇帝同意这个建议。



清·光绪《利川县志·卷之十四·列传三》

崇祯七年,流寇日熾,十二月命宣抚司覃士良讨寇时,良士有罪系卫狱,土官以兵围卫胁指挥唐复元,出良士于狱,所过残灭。

大意:崇祯七年(1634),流窜不定的土匪,流动不定的叛乱者态势日益激烈、严重。 十二月,命宣抚司覃士良讨伐流寇时,覃良士因有罪被关押在卫狱,土官以兵围卫胁指挥唐复元,覃良士终于出狱,他们所过地方遭残杀毁灭。



明·嘉靖《罗田县志· 祝珝列传》

祝翊字珍卿,太平人。补知罗田。

罗因介万山之间,民皆犷悍而负险, 绝为暴客。薮珝至,则食咄寤書殚图宣猷,视民力所急民财所诎,而煦妪樽节之彀其良,而摘其恶无赖者,邑有大猾根株盘困,更数令不能治,珝廉其诸不法具狱磔于市里,社乃安。时属岁祲而世廟且南狩所过空杼倒困,则弃室廬而逃。

时湘藩言善者必首推罗田令,他郡邑间有滞狱疑讼久不决者,皆願属罗因令决之片言所折两造允服。

《浙江通志·卷一百七十·循吏 (四)》亦有记载。

大意!祝翊,字珍卿,太平人。补知罗田。

罗田因处于万山之间,民众性格皆粗野强悍而且敢于冒险,很多具有暴力行为的人。待到祝珝来到这里,则饭食清淡读书讲法用尽心思,竭尽心力宣讲宣传,视民力所急民财所诎,而使用长养温暖的方法引导人们培育善良,而对其恶无赖的人,县有大奸大恶人根基牢实盘根错节,更换了数任县令都没有治理好,祝珝自己廉洁将一些不法分子都关进监狱有的公开施以磔刑,社会秩序才安定下来。

当时湘藩能言善道者必首推罗田县令,附近其他郡县间有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皆願意归属罗田县令审理判定,他能够以片言只语使诉讼双方折服。



明·嘉靖《罗田县志·蔡元伟列传》

蔡元伟字伯瞻

嘉靖辛卯举乡试需次入京,同邑周天佐以疏救杨爵瘐死狱中,人莫敢视。元伟哭临之,且作文以祭。授黄州府罗田教渝。

福建省《晋江市志》有记载。

大意:蔡元伟,字伯瞻,号松庄,明代福建晋江人。

嘉靖十年(1531)中举人。应礼部试屡试不第。嘉靖二十年,元伟入京师应吏部诠选。正值同乡户部主事周天佐因上疏解救御史杨爵,直谏忤旨,被廷杖六十,并下诏狱,不三日致死。慑于明世宗淫威,京师士大夫不敢前去吊唁。蔡元伟无所畏惧,亲临哭祭,作祭文《二通七难论》1篇,挽诗300首。是年授罗田县教谕。



万历《汉阳府志》黄一道《石榴花塔碑记》

按志,孝妇宋人,失其名氏,事姑至孝,尝杀鸡为馔,姑食而死。姑女讼妇毒姑,无以自明,临刑,乃折石榴花一枝,仰天祝曰:“妾果毒姑,此花即枯。若枉妾命,此花复生。”后花果生。时人哀之,谓天彰其冤,立塔于侧,以纪其事。

岁久塔废,将遂湮没。今上龙飞第一春,予奉敕董储汉阳,同年 朱子宜侍御为予道之。惟草木无知者也,雷阳之竹与兹花,若解人意焉。盖忠孝之心通于神明,有默相之者矣。莱公心事如天日,人得而知者,独厄于奸邪。孝妇之冤,弗白于人,而白于天,皆命也。予以是可以励人心而儆司刑者,爰命有司伐石以志之。

大意:按志书记载,孝妇宋人,其姓名已经不知,他侍奉婆母很孝顺,曾杀鸡为婆母做饮食,婆母食后而死。婆母女儿向官府讼告该妇毒死婆母,她没有办法说明,临到行刑前,她就按折了一枝石榴花,仰天祁祝:说“如果我毒死了婆母,这枝花就枯萎。如果我是受冤枉而死,这枝花就要重新开花。”后来这枝花果然又重新开花了。当时人们都哀悼她,说这是上天彰显她的冤屈,建立一塔在侧帝,以纪这件事情的由来。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嘉鱼县》

孙伦 字维序,四川泸州人。大顺戊戌[146],由举人知县事。内外推诚,以礼自饬。修学宫,条五礼,黜浮屠,人皆尊其教。亲藩旗尉恃势强取民木,使人谕之,不听,乃刑遣之。王怒,以欺侮奏。众为之危,伦曰:“事但公平,虽死何悔?”法司勘,以非罪状闻,诏释之。以迎上官,溺江卒,邑人哭失声。祀“名宦”。

大意:孙伦 字维序,四川泸州人。大顺戊戌[146],由举人出任嘉鱼知县。内外都诚心相待,以礼教自我整饬。修学宫,条五礼,黜浮屠,人们都皆尊重他的教诲。有一个皇亲封王的旗军校尉恃势强取民众的木料,孙派人告诫,不听,他就判其流刑遣边。王愤怒,以欺侮为由上奏。众人为他感到危急,孙伦说:“事情处理是公平的,就是死了有何后悔呢?”法司派人勘察调查,以非罪状闻,皇帝下诏释放。以迎上官,溺江卒,邑人哭失声。祀“名宦”。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明》

汪有功 字祖倩,歙县人。由甲辰进士知县事,明敏峻洁。甫任即访积盗数人,杖毙之,萑苻无警。听讼片言而定,人服其才识。有丞贪戾,屡谕不悛,白巡按立斥去,通邑称快。擢南京监察御史去。民思,立石。

大意:汪有功,字祖倩,安徽歙县人。由甲辰(万历三十二年 1604年)进士出任知县,明敏峻洁。刚刚到任、就职就查访惯偷,惯贼数人,施行杖刑打死,盗贼、草寇萑苻无法警戒。汪有功审理案件,听了诉讼供词就能够定案,众人佩服他的才识。有县丞贪婪暴戾,屡教不改,报告巡按立刻辞退离去,全县民众都拍手称快。县民树立石碑以表示思念。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兴国州·明》

姚文明 号南瞻,四川射洪人。由举人知州事,宽和乐易。民间有讼事,为反复开释,至有涕泣而去者。州人肖像祀于“福胜寺”右。

大意:姚文明,号南瞻,四川射洪人。由举人出任兴国知州,他宽厚谦和和乐平易、蔼然可亲。民间有诉讼事情,他总是为双方反复开导释怀,一致到哭泣流泪而离去。州民把他的肖像悬挂在“福胜寺”右边。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明》

魏浤 字文渊,蒲圻人。性孝友端厚。母疾,祷于睢阳神祠,朝夕祼膝百拜。凡三月,母疾弗愈,哀毁逾礼。成化丙午举于乡,不赴鹿鸣宴。人问之,曰:“方忆吾母,不忍耳。”再事继母,尽孝敬。值大疫,家人皆徙居,浤以母病不去。八上春官不第,选乐安令,有御寇功。正德中,刘瑾以传奉索钱。浤抗不应。弃官归,行李萧然。居三十余年,绝迹公庭。有乡人李致良被冤逮狱,力为白之有司,全活七命。又有故人子犯罪乞解,则捐金以赎。卒,年七十六。子八人。

大意:魏浤,字文渊,蒲圻人。

成化丙午(1486)举于乡,不参加为科举人举行庆功的鹿鸣宴。……在家居三十余年,不在公庭上出现过。有同乡人李致良因冤屈被逮捕入狱,他尽力在有司面前为李辩白,得以活命。又有过去熟悉人的儿子犯罪向人求讨,他就则捐捐献金钱以帮助他赎罪。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方孟锭 字世用,嘉鱼人。正直不苟,尝为郡邑侦盗。能曲行其善,积有隐德。江夏有巨室被盗诬,太守檄令往缉。孟锭只身造其门,假 “借炊”为名,坐堂上伺之,无盗状,知其枉。出郡檄示之,其人哀诉。孟锭力为辨其冤,郡守取囚质之,果诬也。其人携百金以谢,孟锭曰:“汝本无辜受陷。今事得白,宜也,何谢为?”固却之,其人父子感泣去。又岳郡有二盗货劫物于嘉鱼,孟锭觇知之,戒其乡人勿与贸易。盗畏事露,归船置酒延饮,欲诱杀之。孟锭竟往赴告以实,劝令改业,盗为化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理学汇编·学行典·第二百五十四卷·笃行部·名贤列传二十二·明十五》亦有记载。

大意:方孟锭,字世用,嘉鱼人。为人正直慷慨,轻财喜施,不随便轻率取别人的财物。曾经为郡县侦辑盗案。江夏有一富户说被盗贼诬陷,太守下达通令派方孟锭前往缉查。方孟锭独自一人到富户家去,假 “借炊”为名小住,坐在堂上观察,探察,看不出有被盗窃状况,就知道那人是被冤枉了。离开这家后向郡太守说明探究的情况,这个人哀诉。方孟锭尽力为其辨白冤屈,郡太守提出这个囚犯对质,果然是诬陷了。以后,这个人携带百金对方表示酬谢,方孟锭说:“你本来是无辜受到诬陷。现在事情得到以清楚明白,就可以了,为什么要谢我呢?”坚持不接受重金感谢,那人父子流泪感激离去。又岳州郡有二名盗贼货在嘉鱼境内抢劫财物,方孟锭暗中察看探知情况,劝戒本乡人不要与这些人做生意。盗贼害怕事情败露,回到船上备置酒宴请方孟锭,准备乘机诱杀他。方孟锭竟然敢于前往赴宴并告诉他们实情,规劝他们改邪归正从事正当台盆业,这些盗贼被方说服,表示归化正常。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朱蕴钏 字澍宇,楚藩宗室。六龄,失怙。母督诲之甚严,择贤师传讲肄如寒素[294]。蕴钏由是有文誉。事母至孝,母当六十称觞,有白鸠、白鹊绕庭飞鸣,人谓节孝所感。同时有 《双白唱和诗草》。初,艰于嗣。母以百金买一妾,色甚丽。甫入室,见有戚容,不忍即纳。令婢探之,初不应。越四月,妾方泣告:已嫁夫倪烈四月。烈因收军装资,误失金,坐狱。舅姑鬻之以赎罪。豫言,惧不得值,隐忍为此。蕴钏闻,立还之,更赠以资,遂终身不置妾媵。又值中州饥,流莩楚中者载道。蕴钏捐赀劝赈,全活者众。后其妻连举二子。

大意:朱蕴钏,字澍宇,楚藩宗室后人。六岁时,就死去了父亲。母新监督教诲要求很严,选择好的老师传讲学问显示得恬静、安然的样子。朱蕴钏从此有了工于为文的声誉文誉。对待母新非常孝顺,母新六十寿宴上,有白鸠、白鹊绕庭飞鸣,人们为他的孝心所感动。同时有 《双白唱和诗草》。开始,为他的子嗣考虑着急。母新以百金买一妾,瓷色很美丽。朱蕴钏进入妾室,见妾有忧愁悲哀的面容,不忍心当即娶纳。就叫婢女探问清楚,开始她不回应。过了四个月后,妾才哭着说明:原来已嫁的丈夫倪烈四个月。倪烈因是军队管理生活费用的,误失了资金,因罪关进监狱。我的父母卖我舅是为了换钱为夫赎罪。先说出来,恐怕不合适,一起隐忍着。朱蕴钏听了以后,立即决定将她送还回家,还赠送资金。于是决定终身不安置侍妾。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明》

熊兆圭 江夏人。邑庠生。前经略、今谥襄愍熊廷弼之长子也。貌伟岸,能文章,似其父。顾经略性刚急不能稍下人,圭每几谏,叱之曰:“竖子何知?”圭退而流涕。经略既以封疆故陷吏议,系狱三年。圭走京师职橐[317]。及经略死,西市传首,魏珰即大索圭。圭潜拾父骸骨,步而驰,足俱穿。对母姊及家人大哭,皆失声。姊胡即痛愤死。圭泣曰:“姊死矣,我男儿也,忍独生耶?顾巢毁卵破,祸方将,母老、诸弟弱,谁胜此难者?”居无何,魏珰用御史梁梦环疏追赃二十万。谍下楚抚按,兆圭暨诸弟皆就狱。乃举田园、器用、图史书籍、弓刀剑服录报台。阅三月,御史刘徽疏再上覆赃二百万。兆圭乃扼腕太息曰:“吾父直戆忠耳,何所得赃?且得赃二百万?吾不死,吾父冤终不白。吾得死所矣。”翌日,呼仆汝士至,手两纸授之曰:“一以报吾母,一以示县官。”挥令亟去,亟阖所寝室,抽刀亟自刎。狱吏惊,亟启视之。血冲激溅满牢户,刀握固在手,植立尸不仆。圭母闻之,踉跄哭踊至,率婢妇群噪而詈县官。时天启丁卯正月十八日也[318]。三日,尸始出狱,面如生。远近闻者,莫不悲之。传播京师,部催为之少缓。又数月,县令估前录报所鬻金,仅二万。崇祯改元,获免。

大意:熊兆圭,江夏人。本县秀才。前经略(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掌管一路或数路军、政事务,职位高于总督)、今谥襄愍(死后得到平反的称呼)熊廷弼之长子也。像貌魁梧高大,能做文章,同他父亲一样。回顾经略熊廷弼性格刚强急躁不能稍微低于他人,熊兆圭每次对父亲委婉而和气的劝告,父亲都严厉叱责他说:“你小子知道什么?”熊兆圭只得流泪哭着退回。熊廷弼既以封疆故陷遭到司法官吏处分定罪的拟议,被判刑三年关押监狱。熊兆圭走京师托人解救。等到经略熊廷弼被杀头死,西市传送首级、,魏太监即对熊兆圭大加勒索。熊兆圭秘密地收拾父亲骸骨,快速离开。回家对母亲姐妹及家人大哭,都是失声痛哭。姊胡即悲痛气愤死去。熊兆圭哭说:“姐姐已经死了,我是男子汉,怎么能忍辱偷生呢?看到家破人亡,灾祸已经来到,母亲年老、诸弟弱小,谁来战胜这个灾难呢?”实在无可奈何,魏太监用御史梁梦环谓廷弼侵盗军资十七万奏疏为由向熊兆圭追赃二十万。他下达通谍给湖北抚按,熊兆圭和几个弟弟都抓入监狱。他家把所有的田园、器具、图史书籍、弓刀剑服录上报。过了三个月,御史刘徽奏上疏再上覆赃款二百万。熊兆圭握着手腕十分激动地发出悲哀的长叹说:“我的父亲率直戆厚忠诚,哪里得了赃款?而且是得赃二百万?我不死,我父亲的冤屈始终得不到清白。我得死了才行。”第二天,呼叫着仆人来,他手持两纸告诉仆人说:“一张报告我的亲母,一张出示交给县官。”让仆人赶快离开,急切关闭所住的牢房门,抽刀急切自刎。狱吏震惊,急切打开房门察看。血冲激溅满牢房,刀还牢固握在手上,尸体直立不倒。熊兆圭母亲听说后,步履踉跄哭着着到来牢房,率领一群婢妇烦噪责骂县官。这时是天启丁卯(1627年)正月十八日也。三日,尸体才运出出监狱,面貌如生时一样。远近听说的人,莫不感到悲痛。消息传到京师,部催为可以少缓。又过数月,县令估前录报所卖的钱仅二万。到崇祯上台后改元,才获赦免。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李德智 字太痴,江夏人。生平薄名利,甘石隐,好黄老养生之学。松下清斋,不茹荤秽。颇善符术,尝以治病活人。而深自韬晦,浑浑穆穆[23]。人皆钦为长者。一日晨起,见有人形似丐,倚其门目逆之。德智曰:“女奚视为?毋乃有盗心乎?”其人曰:“非也。某铜鼓卫人。赉本卫坟房料银数十余金纳都司,过黑牛渡,舟覆失文移,欲归请之。某孤身挟重赀往还洞庭间,恐不测。闻公厚德,愿以相累。”期以四旬,来取委金去。其人竟死于路,有见之者至其家告丧。丧归,卫勘官银,无有也,逮其家人。则意前告丧者谋匿官银[24],因致命收拷之。告丧者不胜刑掠枉承,陷狱论死。德智日俟其人来,过期久不至,疑有变,乃封前银诣都司纳焉。都司移文往勘,则告丧者正在狱中。县令大惊曰:“楚有大贤人若此乎!”立出告丧者至庭中,设几焚香告天曰:“我拜前尔拜后,此非常人也。”德智寿八十九,终。

大意:李德智,字太痴,江夏人。

一天早晨起来,见有一人形似乞丐,靠着他家的门目光反看。李德智问:“你的眼睛怎么这样看?是不是想偷什么?”那人说:“不是。是某铜鼓卫人。赐予赠送本卫坟房料银数十余金交给都司,过黑牛渡时,翻船丢失了,打算回去。我孤身一人背负重物往还洞庭湖之间,恐怕有不能预料的事情发生。听说您仁厚高德,想来请你帮忙。”约好保管四个月为期,再来取回。这个人竟然死在半路上,有见到的人到她家告知丧讯。丧事办完后,卫勘查官银,没有找到,就逮捕了其家人。她家人则说是前面那个告丧的人藏匿了官府的银钱,就将那个告丧的人关入监狱拷打。告丧者无法忍受酷刑拷打只好屈认,陷入狱中等待判决。李德智每天日都在第二个那女子来,过期好久还不来,他怀疑事情有变化,就将那女子的银钱封装好报告都司收缴。都司下文前往勘查,成果此时那个告丧者正关在狱中。县令听了以后大惊说:“楚地真有大贤人在这里啊!”立刻让那个告丧者到公堂上来,设几焚香祁告天说:“我拜前尔拜后,此非常人也。”李德智寿八十九,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明》

王廷试 崇阳人。父仰知闽县,束下过刻,中毒死。廷试赴闽,诉于官。会审,三人伏罪。廷试一时俱手刃之,观者鼓噪。巡按护廷试,下之狱,乃免。闻于朝,竟以孝释归。

大意:王廷试,崇阳人。他的父亲是福建的县令,约束下给过于苛刻严格,中毒死亡。其子王廷试赶赴福建,向当地官府提起诉讼。经过会审,有三人伏罪。王廷试一时用手持刀杀死,观看的人发生鼓噪骚动。巡按保护王廷试,将他关入监狱,就免于被 人打死。报告朝廷,最后以孝行释放归家。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熊廷弼《狱邸别孙何知》 天启壬戌(公元1622年)

老友相看四十秋,临岐执手泪交流。故乡万里今君去,孤室一灯予独留。揽辔修途白日澹,披衣中夜小星稠。归家儿女若相问,莫道阿爷作楚囚。

注:《狱邸别孙何知》是熊廷弼在狱中告别时的诗作。

熊廷弼(1569年~1625年),字飞白,号芝冈,湖广江夏(今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明朝将领、军事家。万历二十六年,考中进士,起家保定推官,迁监察御史。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授右副都御史、巡按辽东。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出任兵部右侍郎、辽东经略。明熹宗即位,天启元年(1621年),再任辽东经略,与广宁巡抚王化贞不和,终致兵败溃败,坐罪下狱,卷入党争。天启二年(1622年)二月,朝廷逮捕了王化贞,罢了熊廷弼的官,让他听候查考。魏忠贤大为恼恨,发誓要尽快杀掉熊廷弼。等杨涟等被捕下狱,就诬蔑他曾受过熊廷弼的贿赂,以此加重熊廷弼的罪行。过后,巡捕抓到市民蒋应旸,说他和廷弼的儿子出入监狱内外,阴谋叵测。魏忠贤越发想尽早杀掉熊廷弼,他的党羽门克新、郭兴治、石三畏、卓迈等就迎合他的意思不断催促。恰好冯铨也曾对熊廷弼失望过,与顾秉谦等在讲筵上侍讲时,就拿出集市上刊印的《辽东传》向明熹宗诬陷廷弼说:“这是熊廷弼自己写的,是他想为自己开脱罪名。”明熹宗恼了,于是在天启五年(1625年)八月坐罪处死,时年五十七岁,将他的首级在北方的九处军镇辗转示众。后来,御史梁梦环说廷弼侵盗军费十七万两。御史刘徽说熊廷弼家产值百万两银子,应该没收了充作军费。魏忠贤便矫诏命令严加追赃,熊廷弼家全部资财不够,连亲戚、本家都被查抄。江夏知县王尔玉向熊廷弼的儿子勒索貂裘、珍玩,得不到,就要打人。熊廷弼的长子熊兆珪自杀身亡,熊兆珪的母亲喊冤,王尔玉就扒掉她两个丫环的衣裳,打了她们四十板。无论远近知道这件事的人无不叹息、愤恨。



《施南府志·卷之二十六·人物志·列女·明》

童养用妻杨氏:夫杀人报仇,欲诣官自首。氏出已奁资,命之走,自诣官。询其夫,不言。氏方孕,不便刑,置狱中数日,度其夫已脱,遂自缢灭口。

大意:童养媳杨氏:她的丈夫为报仇杀死人命,曾打算前往官府自首。杨氏将自己陪嫁的财物出卖换钱,让好的丈夫逃走,自己到官府投案自首 。官府询问丈夫去向,她不回答。因杨氏正在怀孕,不便于用刑,就关入狱中数日,她估计丈夫已经走远脱离危险,于是就在牢房中自缢以灭口。



《明史·卷二百三十七·列傅第一百二十五·冯应京传》

冯应京,字可大,盱眙人。万历二十年进士。为户部主事。督蓟镇军储,以廉干闻。寻改兵部,进员外郎。二十八年,擢湖广佥事,分巡武昌、汉阳、黄州三府。绳贪墨,摧奸豪,风采大着。税监陈奉恣横,巡抚支可大以下唯诺惟谨,应京独以法裁之。奉掊克万端,至伐冢毁屋,刳孕妇,溺婴儿。其年十二月,有诸生妻被辱,诉上官。市民从者万余,哭声动地,蜂涌入奉廨,诸司驰救乃免。应京捕治其爪牙,奉怒,阳饷食而置金其中。应京复暴之,益惭恨。明年正月,置酒邀诸司,以甲士千人自卫,遂举火箭焚民居。民群拥奉门。奉遣人击之,多死,碎其尸,掷诸途。可大噤不敢出声,应京独抗疏列其十大罪。奉亦诬奏应京挠命,陵敕使。帝怒,命贬杂职,调边方。给事中田大益、御史李以唐等交章劾奉,乞宥应京。帝益怒,除应京名。是时,襄阳通判邸宅、推官何栋如、枣阳县知县王之翰亦忤奉被劾。诏宅、之翰为民,栋如遣逮。俄以都给事中杨应文论救,遂并逮应京、宅、之翰三人。顷之,奉又诬劾武昌同知卞孔时抗拒,孔时亦被逮。缇骑抵武昌,民知应京获重谴,相率痛哭。奉乃大书应京名,列其罪,榜之通衢。士民益愤,聚数万人围奉廨,奉窘,逃匿楚王府,遂执其斥牙六人,投之江,并伤缇骑;詈可大助虐,焚其府门,可大不敢出。奉潜遣参随三百人,引兵追逐,射杀数人,伤者不可胜计。日已晡,犹纷拏。应京囚服坐槛车,晓以大义,乃稍稍解散。奉匿楚府,逾月不敢出,亟请还京。大学士沈一贯因极言奉罪,请立代还。言官亦争以为请。帝未许。俄江西税监李道亦奏奉侵匿状,乃召还,隶其事于承天守备杜茂。顷之,东厂奏缇骑有死者。帝愠甚,手诏内阁,欲究主谋。一贯言民心宜静,请亟遣重臣代可大拊循,因以侍郎赵可怀荐。帝乃褫可大官,令可怀驰往。未至,可大已遣兵护奉行。舟车相衔,数里不绝。可怀入境,亦遣使护之。奉得迄逦去。应京之就逮也,士民拥槛车号哭,车不得行。既去,则家为位祀之。三郡父老相率诣阙诉冤,帝不省。吏科都给事中郭如星、刑科给事中陈维春更连章劾奉。帝怒,谪两人边方杂职,系应京等诏狱,拷讯久之不释。应京乃于狱中着书,昕夕无倦。三十二年九月,星变修省。廷臣多请释系囚,于是应京及宅、栋如获释。之翰先瘐死,而孔时系狱如故。应京志操卓荦,学求有用,不事空言,为淮西士人之冠。出狱三年卒。天启初,赠太常少卿,谥恭节。

大意:冯应京,字可大,盱眙人。萬历二十年追士。任户部主事。督管蓟镇军用物资,以廉洁精幹開名。不久改任兵部,升为员外郎。萬历二十八年(1600年),升为湖廣佥事,分管巡视武昌、漠阳、黄州三府。将贪官绳之以法,打击奸人豪强,名馨大震。税监陈奉恣肆膈横,巡抚支可大以下唯唯诺诺小心翼翼,惟独冯应京依法制裁了他。陈奉作恶多端,以至於挖掘坟墓,毁壤民房,剖開孕婦的肚子,溺死婴兒。那年十二月,有位生员的妻子被他凌辱,起诉到官府。跟随的市民有上萬人,哭地,蜂拥奔入陈奉的官署,各衙門急忙营救才得以脱免。冯应京逮捕徽治他的爪牙, 陈奉怒, 假装送给他食物却把金子放在裹面。遇冯应京又揭露了他,他更加羞愧恨。第二年正月,设宴邀请各衙門,用甲士一千人保卫自己,於是发射火箭焚烧民居。百姓群起涌向陈奉家門。陈奉派人攻击民众,很多人被打死,砍碎民众的尸体,抛在路上。支可大闭口不敢出磬,惟独冯应京直言上疏列举陈奉的十大罪状。陈奉也诬陷冯应京阻挠皇命,欺凌皇帝的使臣。皇帝大怒,命令贬冯应京任杂职,调往边疆。给事中田大益、御史李以唐等交互上书弭劾陈奉,请求宽恕冯应京。皇帝更加愤怒,除去冯应京的官籍。这时,襄阳通判邸宅、推官何栋如、枣阳县知县王之翰也因触犯陈奉被弹劾。皇帝下诏把邸宅、王之翰贬焉平民,派人逮捕何栋如。不久因都给事中杨应文上疏营救,於是一起逮捕了冯应京、邸宅、王之翰三人。不久,陈奉又诬陷弹劾武昌同知卞孔时抗命,卞孔时也被逮捕。逮捕犯人的禁卫役吏到达武昌,百姓得知冯应京遭到重责,一起痛哭。陈奉於是大写冯应京的名字,列举他的罪状,张榜在大路口。士民更加愤怒,聚集起数萬人圜住陈奉官署,陈奉窘迫,逃出来藏在楚王府,於是捉住他的爪牙六人,投到長江中,并且打伤了禁卫御史;责骂支可大助纣为虐,焚烧了他官府的大門,支可大不敢出来。陈奉暗中派随从三百人,带兵追逐,射死几人,射伤的人不计其敷。天已是晡时,还在搏門。冯应京穿着囚服坐在囚車中,用大義開导大家,人们才渐渐解散。陈奉藏在楚王府,一个多月不敢出来,迫切请求回京。大学士沈一贯於是极力陈诉陈奉的罪状,请求立刻派人代替他讓他回来。言官也争着请求,皇帝没有答廳。不久江西税监李道也上奏陈奉欺凌躲藏的情形,才召他回京,命令承天守务杜茂管理他原来的事情。不久東厂上奏禁卫役吏有死去的。皇帝非常愤怒,亲笔下韶给内阁, 要追查主谋。沈一贯说民心应当平抚,请馬上派重臣代替支可大安抚,并趁势推荐侍郎赵可懷。皇帝於是革除支可大的官职,派赵可懷速速前去。还没有到达,支可大已经派兵护送陈奉上路了。車船相连,绵延敷里。赵可懷到了那里,也派使者保护他。陈奉才得以缓缓离去。

冯应京被捕的时候,士民抱着囚車放声大哭,囚車不能行驶。离去以後,士民在家里设立牌位祭祀他。三郡的父老鄉亲陆续到京城诉冤,皇帝不觉悟。吏科都给事中郭如星、刑科给事中陈维春又相继上奏弹劾陈奉。皇帝大怒,贬两人到边疆任杂职,把冯应京等人投入钦犯盥狱,拷問了很久不释放。冯应京於是在狱中著书,朝夕不知疲倦。三十二年九月,星象出现怪异现象,皇帝修身自省。朝中大臣许多请求释放关押的囚犯,於是冯应京和邸宅、何栋如获得释放。王之翰先前已经病死在狱中,而卞孔时仍旧被羁押着。

冯应京志向節操卓绝出众,为学追求有所作为,不说空话,是淮西士人中最出名的。出狱三年後去世。

何楝如, 无锡人。为官守法廉正。被陈奉陷害後,襄阳人到京城诉冤,皇帝不聽从。等到出狱後,削去官籍回鄉,在家居住了十七年。

王之翰,绛州人。在枣阳做官。极力阻挠開矿,於是被捕拷打致死。

卞孔时被長期关押後,朝廷众臣营救他上奏几十封。皇帝都不省悟。四十一年,皇帝生日那天,叶向高又替他求情,才削去官籍放回家中。

陈奉是御马监的奉御。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二月,神宗命他征收荆州店铺之税,兼采办兴国州矿洞的丹砂以及钱厂铸钱之事。陈奉兼领几种使命,胡作非为,仗势虐害百姓。往往借口巡历,鞭答官吏,抢劫行旅。商民对他恨之入骨。陈奉又开掘枣阳矿山,知县王之翰因其地靠近显陵,坚持不同意开矿。陈奉劾奏王之翰和襄阳通判邸宅、推官何栋如,派绢骑将他们逮捕审讯,并且追纠前事逮捕了冯应京。陈奉在湖广两年,残害毒祸商民无所不至其极。等到他离去时,搜刮的金银财宝货物数以钜万计。支可大伯被百姓截走,增派了护卫,带着陈奉等离开湖广,湖广百姓无不恨之入骨。



《明史·卷二百三十七·列傅第一百二十五·华钰》

华钰,字德夫,丹徒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荆州推官。税监陈奉仆直驰府署中,钰笞之。奉佯谢,衔之刺骨。奉所受敕止江税,乃故移之市,又倍蓰征之。稍与辨,辄殴击破面。商贾怖匿,负担者不敢出其途。钰白御史严戢,奉益恨。奉欲榷沙市税,沙市人群起逐之,奉疑钰所使。已,欲榷黄州团风镇税,复为镇民所逐,奉又疑经历车任重教之。遂上疏极论钰、任重阻挠罪,并及巡按御史曹楷、襄阳知府李商耕、黄州知府赵文焕、荆门知州高则巽等数十人。帝切责楷,贬商耕等三人官,钰、任重皆被逮。时二十七年八月也。既至,下镇抚狱讯治,俾引御史楷。钰坚不承,系狱中。初,吴宗尧、吴宝秀皆不久即释。帝欲痛折辱以惧之,于是钰与冯应京、王正志等先后十余人悉长系。廷臣论救章数上,皆不报。狱中有鸟,形类鹤而小,怪鸣,则逮者至。一夕,鸟鸣甚哀。钰起坐俟之,则应京至。居久之,语钰以主静穷理之学,日相与研究。三十二年六月,长陵灾,肆赦,钰与任并释为民。家居四年卒。

大意:华钰,字德夫,丹徒人。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进士。授予荆州推官。税监陈奉的人骑馬径直闯入他的府署中,華钰鞭打了他。陈奉表面上道歉,实则恨之入骨。陈奉接受皇帝命令只限於征收江上的税,却故意转移到市场,又加数倍征收。稍微舆他争辩,都被打得破血流。商人吓得都藏起来,挑東西的人不敢在他管辖的路上行走。華钰上报御史严厉禁止,陈奉更加怨恨他。陈奉想到沙市收税,沙市人群起驱逐他,陈奉懷疑是華钰指使的。後来,又想到黄州团鳳镇收税,又被镇上的百姓驱逐。陈奉又懷疑是经历車任重教唆的。於是上疏极力论述華钰、車任重阻挽税收的罪遏,一并牵连到巡按御史曹楷、襄阳知府李商耕、黄州知府赵文焕、荆門知州高则巽等几十人。皇帝严厉斥责曹楷,贬降李商耕等三人的官职,華钰、車任重都被逮捕。當时是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八月。華钰到了京城後,关到镇抚狱中审讯治罪,讓他供认御史曹楷。華坚决不承,被关在狱中。起初,吴宗尧、吴宝秀都不久就被释放了。皇帝想狠狠折服凌辱使他们害怕,於是華钰与冯应京、王正志等先後十几人都被長期囚禁。朝中大臣议论营救的奏疏多次上呈,皇帝都没有回覆。狱中有一种鸟,形状像鹤而略为小些,如果叫声古怪,就有被捕的人到来。一天晚上,烏非常哀婉。華钰起来坐着等候,於是冯应京来了。遇了很久,冯应京向華钰讲解静思息盧、穷尽物性的学問,天天相互研究。万历三十二年六月,長陵发生火炎,大赦天下囚犯,華钰与車任重都被释放为民。華钰在家住了四年去世。



清·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八·纪事》

十四年二月。张献忠陷襄阳,襄王翊铭、贵阳王常法并遇害,副使张克俭等死之。……

初,杨嗣昌誓师,以襄阳为军府,增堞浚湟,贮五省饷金及弓刀火器。是年二月,……献忠之败于玛瑙山,其妻敖氏、高氏被获。他将搜山,又获其军师潘独鳌,皆系襄阳狱。承曾年少轻佻,每夕托问贼中情形,与献忠二妻笑语。狱吏又多纳贼金,禁防尽弛,独鳌等脱桎梏恣饮。嗣昌移牒戒之,承曾笑日:“是岂能飞至耶?”及是,独鳌果从狱中起,承曾率众夺门走。

献忠复得其所失妻妾,又去,陷樊城。

民国《襄阳兵事略》《明史·卷二百九十二·列傅第一百八十·忠義(四)·张克俭 ·曰廣(等)》亦有记载。

大意:崇祯十三年(1640年)闰正月,张献忠在玛瑙山战败,其妻敖氏、高氏被抓获,其他将领搜山,又捉住其军师潘独鳌,都关押在襄阳



明·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二十九·宥以银营葬》

刑部尚书郑赐等 奏 湖广江夏县有父死以银营葬具者,在法以银交易当徒边。 上曰,朝廷始以钞法不通 皆缘民间钞银兼用 而率重银轻钞,故禁其交易。今民丧父,迫于治葬之急,而违法,终非玩法贪利之心。古人哀有丧者,宜宥之。

大意:刑部尚书郑赐等上奏皇帝说, 湖广江夏县有一个人因父亲死亡,以银钱买葬具,现行法律是禁止以银交易的,如以银交易就当流放边疆。 皇帝说,朝廷初始作这样的规定,都是因为民间钞银兼用 而且重银轻钞,所以禁其交易。现今这个县民因父亲死亡,急迫于治葬之急,而违法,并不是具有玩法贪利之心。古人哀有丧者,可以谅解,予以从宽处理。



《潜江旧闻录·卷之六·嘉靖初潜江内人循吏》



明世庙初年,潜江有循吏二人,一口工敖钺……钺字秉之,高安人,嘉靖元年uh举人任潜江,果敢任当事。敖疏略云∶"潜江地方实居襄水下流,最为低洼。襄江水发于八月初五日,冲决柘林堤岸,灌入郑浦、沱埠、崔家等垸,泛监横流。初六日夜冲倒西门城脚,灌入县市。顷刻之间,高屋封詹,矮屋封脊,仓废、公廨、吏舍、牢房大半倾倒。城市之中荡兼若湖,乡村之外渊茫似海。淹死老幼男女九十六人,漂流民房三百余间。通县四十八垸田地全被淹没,饥民遍野,哀鸿嗷嗷,亦可谓奇灾矣。顷奉布政司粮储道会征札付到县,派收本年秋粮。臣窃伏思之,秋水为灾,惨于春夏,盖肃杀之气已严,发生之意不敷。水落之后,无可种艺,止种二麦,熟在来年。本县库藏既空,仓储又竭,无可赈济,秋冬及春存活尚难应完,秋粮何从办纳?况本县自正德十一年以来,连年遭水,前该县官未曾申奏,因是钱粮并累,小民逃亡,至今未归;田土荒芜,至今未辟。今此非常重灾,陛下若不宽宥之,则催征之令一出,荒残之民举逃,非惟臣不能为陛下催科,臣亦无所于催科也。事至于此,则县虽设而无其民,虚名而已,于国家何益?粮虽征而无其实,虚文而已,于国计何补?伏望陛下悯怜民疠,特赐恩恤,将应征秋粮尽数蠲免,苏救荒残。仍乞敕抚巡衙门设法赈济,潜民庶几得生。臣非敢负国欺天,干誉百姓,实不忍此遗黎再罹逃亡之苦。伏望俯察臣愚,不胜幸甚。"

大意:明嘉靖元年(1522)农历八月初三敖钺莅任潜江知县, 到任后第三天,就遭遇特大洪水,河堤决口,水漫县城,淹没田地仓厫(áo,仓库),一时,满目疮痍。为抚恤民生,以甦残命,他在八月初九即上报灾情,请官踏勘,这份奏折给我们再现了当时的情景:

农历八月初五,襄河(今汉江)发大水,洪水经芦洑河入县河冲决了县城东边的柘林堤(今泰丰办事处葛柘村一带)岸,一下子郑家、沱埠、崔家、黄汉等四十八个田垸俱被淹没成一片汪洋。初六夜二更时分,洪水冲倒县城土城墙,汹涌而入,顷刻之间县城内高屋封檐,矮屋没脊,呼救哭喊连成一片。敖钺马上要人通告百姓骑屋或向高处转移自救,同时命人打开牢房,将囚犯转移至城区最高的谯楼以保其命。人刚被转移出来,旋踵间墙垣倒塌,县厅衙舍俱被淹没,牢房尽行浸倒,官吏、皀卒等只得攀爬房屋而逃命。等到次日天明,敖钺才找到一艘小船驾行于波涛涌动的街市之中踏勘水患。放眼见到的是坍塌的房屋,不少百姓骑屋待救,布政分司并府馆、儒学及教官衙舍、文庙及祭祀器皿或被淹没或浸倒,货物、用品漂流于街市之中,尤其惨重的是预备粮仓水封屋檐,二百七十五石(担)稻谷尽数淹没,县城之外,茫茫似海,人迹不能相通,十八天后大水才退落,最终统计全县共淹死九十六人,冲走官民房舍一百四十间,近二十万亩农田严重受灾。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连镶 常熟人。由选贡授安陆令。

郡守鞫孝感疑盗,十三人垂毙。镶察其冤,请释之。忤郡守意,免归。

《常熟县志》有记载。

大意:连镶,常熟人,嘉靖时(1522-1566年)由选贡授安陆县令。

郡守审讯孝感的一起怀疑盗窃的案件,施行酷刑十三人被打死。连镶观察其中有冤情,报告要释放他们。这就违背了郡守意思,被免职归家。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郑二阳 字见曦。开封人。天启中任德安府推官,治狱多所平反。岁祲,煮粥活人。公余集郡子弟讲学,择知名士为塾师。应山杨涟死珰祸,诬赃巨万,为作募疏醵金,词义悲壮,观者泣下,争输助焉。

《湖广通志》《大清一统志·卷二百六十七》均有记载

大意:郑二阳,字见曦,河南开封人。天启(1621年- 1627年)中任德安府推官,他审理案件有很多予以平反。天启五年(1625年),应山籍杨涟因弹劾奸臣魏忠贤二十四大罪,被诬陷受贿二万两,历经拷打,惨死狱中。郑二阳为集资,凑钱资助杨家,所写文字词义悲壮,观读的人都流泪,争相捐款救助。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林梓 字云山。其任随州也,适夏旱。乃释轻罪,决滞狱,平称兑,齐戒虔祷,至夜不懈。数日果大雨。州人为筑后喜雨亭于南门外。节录《后喜雨亭记》。

大意:林梓,字云山。他任随州知州时,正值酷暑无雨,发生严重旱灾,他就乃释放罪行轻的罪犯,将滞留未决的案件履带决断,以示争取得到一个吉利的贞卜,于是同时肃敬、庄重地祁祷上天赐福直深都歇后然下了在写

大意: 昌应会,字廷英,莆田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由乡试中式选拔的人才。《明一统志》记载:嘉靖中任汉川县令。该县这一年遭遇水灾,百姓生活困苦,民不聊生,他是极力安抚、抚慰,减轻劳役减缓税赋。那时成群盗伙聚集,夜间抱劫百姓财物。他知道后,即时前往驱逐盗贼,误中流矢,几于不起。抓获的盗贼,都以处死。嘉靖四十年(1561年),24岁景王朱载圳受封来安陆就藩,他上奏要求给他庄田,滥及汉川,景王府的宦官暴横加倍索要田地。昌应会坚持不给,宦官发怒,景王上奏逮捕他在按察司监狱关押几个月。当地官府仿照景王府的意图,将他调离该县。

附:乾隆《汉阳府志·艺文·尹大本<汉川昌侯去思碑记>》 

川故云梦地也,江汉二水交汇之区,编户凡八里,地之高阜下湿者各居半焉,恒雨则下湿病,差旱则高阜病,岁不能以常稔也。岁越庚申辛酉,圮于垫溺,而壬戌暵旱,百谷鲜登。侯以是秋九月至自枣强,曰:“民病极矣,承乏如之何?”蚤夜以思,就其巨且急者而汲汲为之所。适留都纲运趣发,里胥告匮,至举赀产莫之售,曰:“威用榜笞,终罔攸济。”乃下令闾右之率义者便宜劝贷,而复捐金以先之,不涉月日,宿逋毕偿。会景藩得请推民川泽之淤坏,调取其羡而已。然川泽淤而成壤,鱼不得畜,而赋载赤历,额输户、工二部者,责之壤地,犹逋以年积,拷禁瘐死,不可胜纪,而榷使之虚,穷搜汙莱之外,悉计亩而概加之算,守土者不与闻焉。是故赋额浮于其旧不啻数十倍,视之旁县为尤。既而督赋使来按图取盈,而唤呼、而絷系,淫刑以逞,惨于噬啮,其力诎莫能应者,谋及转徙,宁自经沟渎而不知悔。侯曰:“政在安民。境内颠踬若此,奚有于官?”矢以祸福自任,语使恤下缓刑,而义形于色,不但以去就争。使因恐之曰:“民,所爱也,赋,所重也,重所爱以缓其所重,责在尔矣。”乃退而孚号群姓,晓以上下相维之故,各竭力匍匐倍偿。倍偿不足,继以称贷;称贷不足,继以市鬻。日有所输,皆不能以如算报盈也。一日,使持牍来,展省未竟,忽大风撼树,火起飞然民屋。曰:“弗闵于天,咎在政也。”且拜且泣,徒步往救,不数扑而灭。明日,郭外警报有暴寇至,曰:“弗恤于人,咎在躬也,犯我廪藏,将不知其所终。”奋不顾身,倡邑中勇敢追奔巨泽之傍,手刃勍寇一人而还,误中流矢,几于不起。士民修祷之衷,窃有子弟之于父兄者。上嘉捍御之劳,有曰岂从井以求仁,有曰非时辈之可及,兼遗之金,以速需药之喜。夫皆谅其悃素而甄别以优之也。创愈视事,益忌之,曰:“赋之后时,罪在有司。”驰上于朝,下部院勒臬司而平谳之。侯率逮治之。众呜咽求理,赋额多所改正。因中暑疾作,七日勺水不濡口,苏而谳成,议更于官,曰:“民席其佚,没齿无憾,去留弗计也。然政滞于偏,志有逮而未臻于理,其大有三,不敢诿之今日。”爰昭之士,曰:“庙学,材贤所关。卜吉,仍旧址之阳。”请之当涂,厥有成议。若其相诸耆民而落成之,彼栋楹瓦甓不改其故,昨移徙之需,有先日议助羡金者存,不必取之帑也。遂诹日庀工,三阅月而工讫。责之胥吏者,曰:“兹版籍更编之期,多影射为奸。愚绐于智,弱陵于强,率此之由。”乃参伍其弊,取而厘正丁亩之欺者,无虑数百户。故事,县驿供亿官程日而责之民,或中人百金之产,荡于一朝之冗。曰:“民之厉也久矣,更而张之,夫何俟乎!”乃酌为官司出纳之条,缕析不遗,请之两院诸司,咸久其议,而严为之令,民称便焉。顷有涢之逐寇来窥,桴鼓解严,啸聚群丑约四百有奇,部障萑泽,去县仅三舍许。居人劫于杀僇之酷,公行入市,不敢问此,其变之伏也。侯闻之曰:“川难未歇,变将滋矣。”手状告警于上,檄兵环捕,渠首就擒,余丑始溃,而里井晏然。逾月,部檄至,戒行有日。

人士相与走告曰:“侯之未莅,四境多故。十一在堂,十九在途。天不佑川,夺我父母之速,永怀奚所归耶?”乃谋立祠肖像,以志去思,而属予为之记。予惟君子之政,导利而布之下曰惠,惠之未能,何有于思?思之未能,何有于祠?尝闻子产从郑国之政,一年而舆人毁之,至不容于位。三年而后诵之,至欲为之嗣。嗣者,祠也。思而祠之,不解于其心也。侯以用世之才,小试一邑,其诸廉守称介,听讼称平,断决称敏,无以议为也。乃若盘错之遇,周旋其间,而以道徇身,濒于危而不弃,虽去之日,不敢以秦越视其民焉。斯君子之政而惠之所以为大也。盖作人以需治曰忠,劝贷以纾急曰达,议法以宜人曰义,矢正以济变曰断,烛微以剔奸曰察,攘寇以缓众曰武。忠者,政之质也;达者,政之权也;义者,政之制也;断者,政之节也;察者,政之辨也;武者,政之威也。道以出政,政以广惠,则惠非私以利之,思非私以庸之,君子可继之政也。政继惠思,其继于祠乎,况卓异之纪,行见媲休,古之循良,则民思之继,不独专之祠矣。

载稽川令之有惠政者,弘治中得侯之同邑林侯堪,业已祠之。嘉靖初长宁周侯正蕃、睢宁胡侯仲锡,先后相师,政颇类林,民亦诵之不衰。今之祠侯,适继林侯之后,民之惠侯,而溯林之所以为惠,文献济美之先,皆川之永怀也。祠而祀之,夫何后于子产之嗣之者乎?佥曰:“然。”遂以之书诸石。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一·人物〔二〕名宦志· 明》

张大治 字望平,保县人。天启间令汉川,始至,侗然若无能,奸胥健讼辈多欺之。阅月,悉得其姓氏,始历数其奸状,各置诸法。有豪家计夺邻地,乘邻人酣醉坠墙,诬以盗,缚送于官。治厉色曰:“何不献以地而解之?”时惊以为神。后卒于官,仅余帛数尺。

大意:张大治,字望平,保县人。天启年间(1621年- 1627年)任汉川县令。开始到职时,好像蒙昧无知无能的样子,奸猾胥吏好打官司的一些人多欺负他。一个月后,他了解到这些人的姓氏的情况,开始一个一个地举出罪行来,各个按法条处置。有一豪家阴谋掠夺其邻居的地产,乘邻居家人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坠落其墙边,就诬告邻居人盗窃,捆绑扭送到官府。张大治脸色严厉说:“为什么不要他给你地而将他送到官府呢?”豪家人一时惊奇以为张大治是神。张大治后来在卒于官任上去世,仅余帛数尺。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一·人物〔二〕名宦志· 明》

张纶音 朝邑进士。万历间守汉阳。己未,剧盗蜂起江洋,舣舟绐客,捃其资而委人水中,号为淤泥牌。贾舶戒不敢前。乃捕得数十人,遍置通衢,立杖毙,远迩以安。

大意:张纶音,朝邑(现大荔县朝邑镇)进士。万历间(1572-1620年)代理汉阳县政务。己未年,大盗贼像蜂飞一样成群地涌现起来,当客船台停靠码头时对船上的乘客进行欺诈,搜集掠夺船客的财物而将人丢弃水中,号为淤泥牌。商船都有警戒不敢前往这里。张纶音经过布署抓捕得盗贼数十人,在四通八达的道路上,抓住就立即打死,使远近百姓都能得以平安。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一·人物〔二〕名宦志· 明》

王明举 字浙泉,海阳举人。万历间任黄陂,耿介不阿。邑有宿猾,素磨洗钱粮簿,立烛其奸,遂服罪。又豪姓某以盗中伤平民,捕之,邑赖以安。捐俸葺二程祠及养济院。三年以病去。

大意:王明举,字浙泉,海阳举人。万历年间(1572-1620年)任黄陂县令,正直不阿,廉洁自持。县里一贯奸猾不逞的巨恶,平日就爱涂改伪造钱粮簿,王明举看透识破了此人的阴谋诡计,于是他只得服罪。又有一大姓某人,恶意造谣,以盗贼罪名诬陷毁坏百姓的名誉,王明举把他抓捕惩治,县里就得到邑赖安宁。他还捐出自己的薪俸修葺二程祠及养济院。三年后因病离去。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张一鸿 陕西举人。有治才,邑有谋财杀人事,刑讯匿供。一鸿虔祷于神,梦得其实,遂亲至贼家,命掘菜地二尺,诸赃俱在,贼遂伏法,一时称神。

大意:张一鸿,陕西举人。有治理治安才,邑有谋财杀人事,刑讯匿供。一鸿虔祷于神,梦得其实,遂亲至贼家,命掘菜地二尺,诸赃俱在,贼遂伏法,一时称神。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武化中 溧水举人。执法不阿,一宦家将干以私,先馈二金爵为寿。化中挥却之。后人有与之结讼者,化中以理断,不少徇,境内肃然。

大意:武化中,溧水举人。他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有一个宦官家将用私情去请求,先馈赠二个金爵为寿礼。武化中挥推却了。后来有人与宦官家打官司,武化中以法理决断,不徇私,所管境内的人对他都是严肃谨慎的样子,境内一片安定。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李 鉴 四川进士,字水星。莅任后,寇盗猖獗,鉴浚濠筑堤,上加墙数尺,使避贼不及入城者栖之。又砌内城,分八营以张内势,选诸生有才器者为约主,各练乡兵,内外为援。贼数万围城三日,火焰烛天。有倡讹言者,鉴取死囚斩首悬城上以示戒,贼不得近,遂惊散。陂人建祠以祀。

大意:李 鉴,四川进士,字水星。他到任后,寇匪盗贼活动猖獗,李鉴疏通和挖深护城河修筑堤防,城墙上加高数尺,使避免寇匪盗贼不能进入城内藏身。又砌筑内城,分八营以张扬内部声势,选用有才器的人管理各营,训练乡兵,内外为援。数万寇匪盗贼围城三日,火势极大。出现有传播谣言的,李鉴将监狱内关押的死刑罪囚斩下头颅悬挂在城上以宣示警戒,使得寇匪盗贼不得靠近,所以就惊慌逃散。黄陂人建祠以纪祀他。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洪其道 商城举人。综核精明,葺学宫、新程祠,给牛种以赈逃亡,捐药饵以苏疫疠。巨盗就缚,犴狴以清。

大意:洪其道,商城举人。他精细明察、机警聪明,办事能聚总而考核,修葺学宫、新程祠堂,对逃亡百姓发放牛种给以救济,发放药物治疗捐药饵以治疗瘟疫。发现恶劣盗贼就抓住处罚,监狱没有罪囚关押。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雷鸣春 字肇元,怀宁进士。嘉靖中,知孝感。丰裁峭厉,不怛权势。景藩就邸,中珰所至骚然,鸣春力镇之不得肆。狱无沉滞,豪民皆严惮不敢犯。尤好奖进士类,置学田以供朝夕,后以内艰去任。

大意:雷鸣春,字肇元,怀宁进士。嘉靖 (1522—1566年)中,任孝感知县。风纪严刻严肃,不畏惧权势。景王受封到孝感建立藩国,他的宦官向当地索要田地,他们所到之处出现骚动。雷鸣春极力压住使他们不能得到放肆的企图。当地发生的案件及时处理没有沉积,豪强刁民都畏惧害怕他,不敢触犯法律。他尤其爱奖励进士一类好学的人,置办学馆田地以供他们朝夕享用,后来以任内的艰难而离开任所。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赵可镕,字汝从,泸州进士。孝感故患盗,可镕摘发搜捕,号为神明,犬无夜吠。雅意造士,有讼者,正色责之曰:“儒衣襜襜,乃与齐民持短长乎?”是非立判,士气无少摧抑。

大意:赵可镕,字汝从,泸州进士。孝感县发生盗贼的事情已经成为祸患,赵可镕调拨人员进行搜惩治,号称为神明,夜间没有狗的叫声。他很留意造就学业有成就的士子,有打官司的人来提出诉讼,他态度严肃,神态严厉斥责说:“你是儒生穿着儒服摇动,为什么要和平民百姓发生争执呢?”是非立刻可以判定,使他们士了的气质没有失去。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薛继茂 云南永昌进士。万历中,知孝感。年少果鋭,清介自矢,讼无牍锾,赋无耗羡,吏役震慑,致不敢妄受一钱一饭。获盗得其情,即毙之杖下。盗尽越境去,四乡外户不闭,牛马露栖。二年,邑大治。

大意:薛继茂,云南永昌进士。万历(1572-1620年)中,任孝感知县。他 年轻办事果断敏锐,保持自身清廉正直,打官司送诉状不收银钱,税赋没有增加额外的附加税,官吏差役震慑,致使他们也不敢随便收受一钱一饭。抓获盗贼审得其罪情,即施杖刑打死。盗贼都逃往县境外去,四乡百姓外出不锁门,牛马都在露天棚栏放养。两年时间,全县得到大治。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李 缙 字太华,南昌举人。不务矫矫名,而吏慑民安。以蒲鞭惩理屈者,嚣讼皆化。莅孝邑三年,鸡犬无扰,民相与劝勉曰:“早自输将,勿为贤使君累也。”以忤势要罢归,典质子钱,家乃成行。

大意:李 缙 字太华,南昌举人。他不追求假的伪善名气,切实的发挥自己的优势作用,而使官吏恐惧害怕百姓平安。他施刑罚宽仁严惩理屈的人,嚣张的诉讼都予以消化。他到孝感县主政三年,鸡犬都没有受到侵扰,百姓相互劝勉说:“自己要及时缴纳赋税,不要让贤使君受到牵累。”以忤势要罢归,典质子钱,家乃成行。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高奇英,岁贡。为孝邑令,盗蝟起。奇英广为方略,捕得其情,常一日毙八人于杖,盗皆遁,野无窬窃。以忤上官,竟坐疲软罢。

大意:高奇英,明朝的岁贡(由地方定期选送年资长久入国子监的廪生)。任孝感县令时,盗贼如刺猬而起。高奇英策划捕盗的方法与谋略,抓捕后审得其犯罪情节,就施行杖刑,经常是一天打死八人,盗贼都害怕逃跑离开境内,到处都没有了钻洞和爬墙的盗贼。因为违逆反对了上面的大官,竟以不胜任而罢免。



清·乾隆《汉阳府志 卷之三十二·人物〔三〕良吏志· 明》

黄应贰 丹徒人。尉陂邑,知西界为盗薮,亲薄其穴缉捕,被伤扶归,添役严拿,贼不能遁,夜赍百金以求脱。应贰擒之,贮金于库,置盗于法。

大意:黄应贰,丹徒人。黄陂县尉,他了解到本县西界为强盗聚集的地方,他带领人员亲自深入这些地方进行缉捕,身体受到伤害被别人扶助回归,增添差役严密封锁搜捕,盗贼不能逃遁,有人乘夜间送他百金以求开脱。但黄应贰将盗贼抓获,送来的金交公库存贮,对盗贼绳之以法处置。



明代充军法规

洪武《大明律·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湖广布政司府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原336条: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脏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

原348条:湖广等处,但有冐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俱发口外为民。若已授职,依律问以诈假官死罪,卖者发边卫充军。



吴艳红《明代充军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4月第一版)

《大明律》中军犯定卫情况

军犯原籍:湖广布政司;定发卫所:山西都指挥使司



明初军犯定卫情况(部分)

军犯姓名 军犯原籍 充军卫所 充军时间 定卫状况 资料

熊 秀 湖广荆州府 云南 洪武十八年 南北 云南后卫选簿

宋 忠 湖广黄州府 云南武德卫 洪武十六年 同上

余思成 湖广孝感 广西柳州卫 洪武四年 南北 柳州卫选簿

江 龙 湖广武昌中护卫副千户 云南 洪武三十四年 南北 兴州左屯卫选簿

聂 贵 湖广六安指挥同知 大宁卫 洪武十九年 保安卫选簿



《明史》本传所及文臣充军表(部分)

充军时间 军犯官员姓名 原籍 原任官职 充发事由及罪名 充发卫所结局

洪武8年 训三春 湖广 翰林学士 南北榜 建文初 召还

永乐4年 周缙 湖广 典史摄令事 靖难之役弃职逃亡 兴州(山东) 居数岁,子代

成化4年 牟 奉? 四川 巡抚 为宦官汪直所诬 湖广卒戌所

成化4年 马文升 湖广 兵部左侍郞 忤汪直意 重庆卫 汪直败,复官正德9年 刘大夏 湖广 致仕兵部尚书 为刘瑾所恶,假田诈岑猛事

肃州(甘肃) 正德五年夏赦归,刘瑾诛,复官

嘉靖28年 张 汉 湖广 兵部左侍郞,总督军务 为言官弹劾镇卫西(贵州) 居戌所二十年卒

万历9年 曹学程 广西 御史 上言朝鲜事忏帝意 湖广 久之,放归 万历9年 艾 穆 湖广 刑部员外郞 论张居正夺情 凉州(甘肃) 居正死,起户部员外郞

万历9年 樊玉衡 湖广 全椒知县 以《忧危竑议》連及 雷州(广东) 光宗立,起官南京刑部主事

崇祯17年 章正宸  浙江 史科都给事 会推阁臣,救李日宣 均州(湖北) 福王立,复故官

崇祯17年 熊开元 湖广 行人司副 论阁臣,以谗?辅弼 杭州 福王召为吏科给

崇祯17年 杨 鹤 湖广 兵部右侍郞,总督军务 督师失利,为御史 劾为 主抚误国 袁州 卒戌所



《大诰武臣》中的武职惩治方式 

军官官职 所犯罪行 惩治方式 出处

襄阳卫千户孙齐等 剋落粮盐入已 “都贬去边远充军” 剋落粮盐第十六

正统五年(1440年)二月,规定:“湖广发本处沿边”。

正统三年(1438年)三月,规定犯罪军官调卫,“湖广调贵州”。











































卷十 清代荆楚狱事旧闻

据《湖北简史记制熙年1664年省康年1667年为省代明上易置阳陆阳南106州1厅60县以门从的上督督每(督督北督F,设台由督上被收及因台为高法地省道与的有与有州中府(县尹与州州与县同知判定知坐知具等要员带以州县官县仍里甲制还创司1727年)开始实施“改土归流”,广发除置流年(1735鸦后督郭推新政路捉业书院警政法1905年秋,清政府作出1909年湖北各府、厅、州、县逐选员10月,湖北向成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一五册卷四百刑枷本以狱以庆以降重枷用五觔而于四陕等有系铁桿石创五卷四四·百监狱与制相笞即日发县监以知州知獄官司司内以禁囚以以曰监以上锁收杖以日升洗常铺设煖牀隘故县延误名虐弊屡臣工不刑北监司八掌管囚流值监斃相验由彙防致周光年判院院以犯审检法空虚以流工大釆日定工定程监狱堂以外新监用斯时新法初行,措省又限

《刑案汇览·卷8·户律·婚姻·娶亲属妻妾·娶未婚弟妻主婚媒人俱收赎》:

《汪一受将未婚次媳重娶与长子汪洗美为妻案(婚姻)》

北抚题:汪一受等将未婚次媳魏么女重娶与长子汪洸美为妻一案。查律载:嫁娶违律,若由男女之伯叔父母兄姊主婚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男女不坐。至死者,主婚人减一等。又,例载:嫁娶违律,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又,律载:嫁娶违律,媒人知情者,减犯人罪一等。又因人犯连累罪人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赎罪法。各等语。至兄娶已聘未婚弟妇,由父母主婚之案,似不在弟亡收弟妇之列。检查乾隆六十年奉天省咨刘七娶未婚弟妇为妻,系由父兄主婚,该省将起意婚配之苏从德等分别首从拟以流徒,男女不坐,仍离异等因,咨结在案。此案汪一受先为次子汪洸伦聃定魏李氏之女魏么女为妻,汪洸伦旋即物故,汪一受忆及魏么女前虽聃与次子,尚未过门,随(倩) [请]刘辉彩作媒,备具财礼,将魏么女聃定与长子汪洸美为妻。魏李氏允从,填写庚书付给汪一受,随后过门婚配。该省将听从婚配之汪洸美、魏么女均比照弟亡收弟妇,如由父母主婚,男女仍拟绞监候例上酌减一等,俱拟满流。起意主婚之汪一受、魏李氏仍坐主婚之罪,照汪洸美等满流之罪均拟满流。知情媒合之刘辉彩减等满徒。详加酌核,如魏么女已先与汪洸伦成婚,汪洸美于汪洸伦病故之后听从伊父主婚配合,自应照例拟以缳首。今魏么女虽经许定汪洸伦为室,汪洸伦于未婚之前物故,魏么女本准改字别姓,第不得与汪洸美婚配。且魏么女先许汪洸伦为妻,并未过门完婚,尚系在室之女,即违律嫁娶,按律止罪坐主婚,该省将魏么女比例减流,已未允协。而汪洸美听从配合,虽不得谓之娶应嫁之平人,总不得谓之收已婚之弟妇,况事由伊父母汪一受等冒昧主婚,曾经央媒说合,立有婚书,均出于乡愚无知,不谙律例禁所致。该省将汪洸美比依弟亡收弟妇绞例上减等拟流,尚觉情轻法重,且核与办过奉天刘七之案未符,似应查照更正。应将起意主婚之汪一受、魏李氏均比照嫁娶违律,由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至死减一等律,于弟亡收弟妇男女俱绞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汪一受年逾七十,魏李氏系妇女,分别收赎。知情媒合之刘辉彩照嫁娶违律,媒人知情,减犯人罪一等律,应于汪一受等流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惟该犯系汪一受请其作媒,即属因人连累致罪,现在汪一受所得流罪已照律收赎,按因人连累,罪人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收赎法,该犯刘辉彩亦应照律准汪一受收赎法,准其收赎。汪洸美、魏么女由于父母主婚,男女照律不坐,魏么女仍离异归宗,听其改字别姓。似此量为酌改,庶不至与刘七之案办理两歧,而情法亦得其平矣。再刘七一案前曾传知各司抄存备考,历年既久,见闻人稀,各司未必复能记忆,应再行传知各司存记,以为将来依据。道光六年说帖。

评析:

道光六年(1826年)湖北省汪一受将未婚次媳改嫁长子汪洸美为妻案。引用了律文和条例。

先例是乾隆六十年奉天省刘七娶未婚弟妻为妻案。此案情节与相关法律略有差异,故湖北省比照弟亡收弟妇作出的判决是情轻法重,与先倒不符。



《刑案汇览·卷10,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术·男扮女妆符咒治病与人鸡奸》

《彭自仁男扮女装与人通奸并习符咒行骗案(通奸并诈骗)》

北抚题:彭自仁男扮女妆,与王卢氏等通奸,并学习符咒行医骗钱.暨被王士现鸡奸同行一案。查律载: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一应左道异端之术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又,例载:一切左道异端之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为奴。各等语。又,检查嘉庆十二年本部审拟邢大假扮妇人看香骗钱一案,该犯仅(止)[只]与刘六互相鸡奸,并无奸淫妇女情事,因男扮女妆,假称狐仙,捏造图像,看香治病,骗钱惑众,审依左道惑众为首例拟绞,请旨即行处决,并将收留鸡奸,听从惑众之刘六照邪教为从例发遣等因在案。此案彭自仁男扮女妆,学习符咒,行医骗钱,又与王卢氏陈贾氏通奸,诱拐王卢氏未成,嗣被王士现看出改妆,该犯愿听鸡奸,认为夫妇同行,旋被拿获。是该犯男扮女妆,既经学习符咒骗钱惑众,又复奸人妇女,较之邢大并未奸淫妇女者为重,该抚将彭自仁依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煽惑人民为首律拟绞监候,应请照邢大之案请旨即行处决。至王士现一犯,明知彭自仁男扮女妆,辄敢图与鸡奸,认为夫妇结伴同行,亦属不法。该抚审照邪教为从例拟发回城为奴,只可照覆。嘉庆二十三年说帖。

评析: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湖北省彭自仁男扮女装与人通奸并习符咒行骗案。 明确引用了律文和条例。

先例是嘉庆十二年邢大假扮妇人给人看香骗钱,与人鸡奸,被判绞立决。两案均涉及男扮女装骗钱及收留鸡奸情节,而本案有奸淫妇女的情节,较先例为重。通过比较,适用了先例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先例作为加重适用绞立决的法律依据。

刑部将该案与先例进行比较后,依其改判。先例是本案改判的法律依据。



《刑案汇览·卷12,刑律·贼盗·谋反大逆·缘坐人犯逃回其主不愿收领》。

《陆烈儿缘坐逃回案(奴婢逃跑)》提督咨送:陆烈儿系叛逆案内缘坐分赏为奴之犯,乘伊主令其取当时,该犯乘间脱逃,旋即畏惧投回,尚知畏法。惟伊主不愿领回,将陆烈儿比照乾隆四十一年为奴犯妇常汰妹之案,发黑龙江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湖广司案。

评析: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湖广缘坐人犯陆烈儿逃回,主人不愿收领案。



《刑案汇览卷·14,刑律·贼盗·强盗·首盗冻毙事主伙盗免死发遣》

《汪贵等行窃熊伦家临时行强案(盗窃)》

北抚题:汪贵等行窃熊伦家临时行强一案。职等以强盗杀人拟以斩枭之例,似系指盗犯下手致死者而言。若系强劫致事主畏避奔逃,受冻身死,究与立被手刃者情节有间,例内既无事主因被盗劫以致毙命之文,自未便即科以强盗杀人之罪,议请照覆。奉批细查成案,详核等因,遵查乾隆六十年有江苏省题张五丫头等行窃事主徐文有船上钱物,致事主侄女孙徐氏失足落河身死一案。又,嘉庆十五年广西省题陆全德纠劫客船衣物,致事主苏芝伟失足落河淹毙一案。张五丫头、陆全德二犯均系照强盗杀人例斩决枭示,经本部题覆在案。此案汪贵纠伙行窃,临时行强,致事主之妻史氏畏惧心慌,奔至附近岩洞藏匿,受冻身死,核与张五丫头等案因行劫致事主惊慌失足落河溺毙者情事相同。既有照强盗杀人问拟斩枭成案,自应一例改拟。嘉庆十七年说帖。

评析:嘉庆十七年(1812年)湖北省汪贵等行窃熊伦家,临时行强,致使事主妻子畏避奔逃,受冻身死,存在适用盗窃还是强劫的疑难。

先例是乾隆六十年江苏省张五丫头案和嘉庆十五年广西省陆全德案.两案都存在致人死亡,两案适用了强盗杀人例。通过与先例比较,本案适用了先例适用的法律原则。先例在此作为判决和说理的法律依据。



《刑篥汇览·卷16,刑律·窃盗·行窃县署账房领存官项银两》

《吴宏才窃取黄梅县衙署银两逾贯案(盗窃)》

北抚题:吴宏才独窃黄梅县衙署银两逾贯一案。查道光二年晋省贼犯李真槐偷窃藩署耳房寄贮银两,改依偷窃衙署,仍照窃赃满贯律拟绞监候,奏结在案。此案吴宏才行窃黄梅县账房内,由藩库领回拨补驿站银六百两。查该犯所窃银两,固系衙署官项,惟账房不得谓为仓库,既非由仓库盗出,按“常人盗仓库”律注,即不得坐以盗库贮银两之条,自应仍依偷窃衙署服物本例定拟。该省将该犯吴宏才比照窃盗贮库银钱数至一百两以上例,拟绞监候,尚未允协。且本案罪名虽无出入,将来设有似此偷窃衙署银钱,数在一百两以上、一百二十两以下之案,若亦照窃盗库银例问拟绞候,即与偷窃衙署计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始拟绞候之例生死互异,应将吴宏才改照偷窃衙署服物依律定拟例,窃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律拟绞监候,庶将来不致格碍两歧。道光五年说帖。

评析:道光五年(1825年)湖北省吴宏才独窃黄梅县衙署账房内银两,是否适用窃盗贮库银两律存在疑难。

先例是道光二年山西省李真槐案适用了偷盗衙署,没有适用窃盗库银法律。通过比较先例,本案适用了先例适用的法律原则。援引先例,是为了增强改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刑案汇览·卷20,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买主知情伙拐拟徒不知不坐》。

《曾正昌拐娶叶女案(拐妻)》

湖广司查,例载:和诱知情,为首者发遣,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又,律载:和同相诱,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各等语。检查五十八年湖北省刘交等诱拐闵氏嫁卖案内,张九知情故娶闵氏为妻,照和同相诱,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妻妾.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律,拟杖九十,徒二年半,咨结在案。今吏部以逃犯曾正昌经王严华说和,承娶叶女为妻,是否知情伙拐,抑系不知情误娶,获犯时作何定拟之处,咨部查覆。职等查诱拐案内,承娶拐逃妇女为妻妾,除知情伙拐照和诱为从满徒外,其不知情误娶者,向俱免其置议。至知情故娶之犯,虽与诱拐为从不同,但明知故犯,自应照和同相诱,两相情愿买为妻妾律拟徒。所有逃犯曾正昌将来被获时,如审系知情故娶,即应照此律办理。奉批:既有旧案,应交该司照旧案改拟咨覆。乾隆六十年说帖。

评析: 乾隆六十年(1795年)逃犯曾正昌拐娶叶女为妻案。

明确引用律文和条例。

先倒是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湖北省刘交案。

刑部明确指出本案应依先例判决,说明先例已经有约束力,作为本案判决依据被适用。



《刑案汇览·卷23,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因病不欲生令夫将伊勒死》

《黄生榜勒死伊妻李氏案(帮助自杀)》

川督题:黄生榜勒死伊妻李氏一案。奉批:与汪郑氏案比核等因。查此案黄生榜因妻病苦难忍,称欲早死,自拾瓦片划伤额颅,并解带绕在项颈,令该犯将其勒死。该犯勉从下手,将李氏拉勒致毙。该省将该犯依故杀妻律拟绞具题。随检查该省二十年汪郑氏一案,系因后夫汪文俊久病乏食,向张居美骗诈不遂,自欲寻死图赖,用索套在颈上自勒,并逼令该氏帮勒致毙。因郑氏系死者买休之妇,律应离异,将郑氏照凡人谋杀加功律拟绞监候,与此案情同而罪异。复检查嘉庆二十年湖北省题毛大成缢死伊妻赵氏一案。因妻赵氏痨病,声言病磨难过,不欲存活,嘱令该犯将其勒死,该犯听从将赵氏缢毙。又,是年四川省题周景盟勒死伊妻张氏一案。因妻张氏疮毒疼痛难忍,又乏食用,声言不如早死,该犯听从将张氏背至族邻屋后,张氏解下腰带套入咽喉,自勒不死,该犯接带帮勒殒命,均依故杀妻律拟绞题结。此二案与现在黄生榜一案罪名相符。又,二十二年湖北省陈邵氏勒死储氏一案。因储氏教子行窃被控,欲在树上自缢,因树高攀扶不上,逼令邵氏抱起,将绳系于树上,套入咽喉致毙。邵氏系储氏次子买休之妻.律应离异,将邵氏依凡人谋杀加功律拟绞题结。此一案与先经题结之汪郑氏一案罪名相符,是同一听从死者帮勒致毙之案,系凡人则照为从定罪,系伊妻则照为首定罪,似未平允。职等伏思命案首重造谋,而犯供尤防狡卸,如死者自行起意寻死,或先行动手,凶犯只系听从加功,确有证据.自未便坐凶犯以造意为首之条,若死者自欲寻死,并先行动手之言并无证据,系出自凶犯之口,即难据一面之虚词,遽宽其首祸之重罪,应以旁人有无供证分别首从科断。随将已经题结之四案详加比较,如汪郑氏一案已死汪文俊曾将自欲寻死图赖之言向堂兄汪文学并前妻之女范汪氏告知,经汪文学等到官供证有据。又陈邵氏一案,已死储氏曾将犯罪无颜,不如一死之言向张老么、刘姚氏告知,经张老么等到官供证有据,是此二案死者起意欲死之言,均有旁人证佐,尚非凶犯捏饰。至毛大成、周景盟二案,死者生前均未将欲行寻死之言向旁人告述,仅凭凶犯一人供词定谳,与前二案情有区分,是以从前原题将汪郑氏、陈邵氏均照谋杀为从例,系凡人加功照律拟绞。毛大成、周景盟均照谋杀为首例,系谋杀妻,照律应如故杀法,故杀妻亦应拟绞,衡情定罪,两不相背。今黄生榜一案,检阅供招,已死李氏生前曾将病苦难过,称欲早死之言向夫堂弟黄生训并伊子黄丁儿等告述,到官供证有据,核与应科从罪之汪郑氏、陈邵氏二案情节符合,该省将黄生榜仍依故杀妻律拟绞,似系照该省周景盟一案办理,固系例无正条,究与成案诸多窒碍,似应议驳,谨拟驳尾录呈。嘉庆二十三年说帖。嗣据该省将黄生榜改照夫谋杀妻,系他人起意,本夫听从加功,于绞罪上减一等例拟流,题结见成案。

评析: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四川省黄生榜因妻生病难治,助妻李氏自杀案。

先例是嘉庆二十年四川省汪郑氏案、湖北省毛大成案、四川省周景盟案。



《刑案汇览·卷23,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兄因病磨欲死逼令伊弟买砒》

《杨文万兄病磨难受听从买砒助兄自杀案(帮助自杀)》

北抚奏:杨文万因兄杨文彩病磨难受,听从买砒,致伊兄自食毙命一案。此案杨文万胞兄杨文彩因病磨难受,屡次逼令杨文万买砒自尽,该犯先经劝慰,后杨文彩屡次催逼,并称如病势稍退原可丢弃,该犯不从,杨文彩生气,自揢咽喉欲图闭死,该犯被逼无奈,始行买给信石。次日杨文彩将伊诓开,乘间取服毒毙。是该犯虽无致死其兄之心,而杨文彩之死究由该犯买给砒毒所致。详查例内并无兄愿自尽,逼弟代买砒信,以致毒毙作何治罪明文,卷查臣部核覆湖北巡抚奏张罗氏诓令伊媳陈氏取砒服毒身死一案,将陈氏比照殴杀夫之父母律凌迟处死,奏请定夺。钦奉谕旨,以张罗氏服毒身死实为陈氏所不及知,将陈氏改为斩监候等因钦遵在案。今杨文万案情与陈氏相同,自应仍比律定拟,恭候圣裁,应如该抚所奏,杨文万比依谋杀期亲尊长律凌迟处死,请旨定夺。嘉庆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奉旨:此案杨文万因伊兄杨文彩病磨难受,听从买砒,致伊兄自食毙命,刑部按律将杨文万问拟凌迟处死.仍以该犯与逞凶谋毙者不同,请旨定夺。朕详阅案情,当杨文彩因病磨寻死.向伊弟杨文万催逼买砒未经应允,辄欲自撂咽喉冀图闭死。杨文彩自寻短见.如欲以金刃自戕,杨文万自当虑其伤命,今仅以手揢咽喉,不过一时吓逼,何致殒命?且伊即被逼无奈,欲(藉)[借]以安慰伊兄之心,何妨以他药假称砒石,则伊兄服食亦不至遽尔戕生。乃听从买砒收存枕下,以致伊兄乘间取服,竟致不救。杨文万兄弟并无财产妻室,不致有谋毙别情,但杨文万本系出外营生,或因侍奉伊兄病久,见其有病磨寻死之心,即曲意顺从亦未可定。事无指证,原供仅据该犯一面之词,若竟照从前陈氏被伊姑张罗氏诓令取砒服毒之案改问斩候,两案情节不同,杨文彩之死究由杨文万买砒所致,伦纪攸关,难以宽宥,惟罪疑惟轻,杨文万着改为绞立决。余依议。钦此。通行本内案。

评析:嘉庆十六年(1811年)湖北省杨文万因兄长杨文彩久病磨难难受,受其命买砒霜,致兄自食毙命案。

先例是湖北省张罗氏诓令儿媳陈氏取砒霜,后自服而死案。先例为案情的确认提供了对比依据,因为先例情节与本案相近。在使用判例时,通过比较待判案件的情节轻重,适当加以变通,让案件的判决更加适中。



《刑案汇览·卷28,刑律·人命·杀一家三人·殴死其兄并已嫁之妹二命》。

《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案(殴杀)》

湖广司查,例载:殴死一家二命者拟绞立决。又,杀一家三人律注云: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各等语。是谋故斗殴致毙人亲属二命,死者虽不同居,而果系本宗五服至亲,即应以致死一家二命论。至女子出嫁从夫,固以夫为一家,不得以母家为一家,然于母家期亲兄妹虽降服大功,犹属五服至亲,若出嫁之妹与伊兄同被他人殴死,谓其并不同居,不应作一家二命论,是出嫁胞妹反不得与同居奴婢雇并论,不惟亲疏相失,且与或不同居果系五服至亲亦是之律显相背谬。检查嘉庆十一年山东省题:张三谨谋杀李洪任并故杀李洪任出嫁之女李氏一案。该省以李氏并不同居从一科断,经本部改照杀一家二命例拟斩立决。此案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查胡傅氏系傅友善之妹,虽经出嫁并不同居,惟与傅友善服降大功,系属五服至亲,正与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一家之律注相符,自应将该犯依殴死一家二命例问拟绞决。道光四年说帖。 评析:

道光四年(1824年)湖广司审理邓富贵与胡傅氏、傅友善发生纠纷.扎伤致胡傅氏、傅友善死亡案,其中胡傅氏是傅友善的妹妹,存在两名死者是否属于“一家”的问题。

评析:明确引用了条例和律注。

先例是嘉庆十一年山东省张三谨谋杀李洪任并故杀李洪任出嫁女李氏案。先例是按照杀一家二命例拟斩立决,就是说先例把此种情形认为二者是“一家”。本案适用了相应的条例和律注。“一家”问题律注中已有明确解释,先例在此仅仅是介绍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



《刑案汇览·卷39,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乳妇压毙同主乳妇之女》。

《冯米氏误压婴儿死亡案(过失杀)》

湖广司查,定例:乳母压闷幼孩致死,系无心误压致毙者绞监候。乾隆三十二年毋庸编辑条例按语内称:京城旗民杂处,典雇乳妇较外省尤多,每有将婴孩压闷致死之案,恐其中不无奸妇花销身价,希图脱身,另投他主,有心致死情事。是以改拟绞候等语。至乳母将同主乳母之女误压身死,既非伊主子女,亦无有心致死别情,自未便一例拟绞,致与受雇乳哺者无所区别。此案冯米氏受雇与徐煜乳哺幼女,徐煜嫌其乳少,另雇陈张氏贴乳,陈张氏将随带幼女闹姐央其照应同睡,冯米氏因闹姐竟夜啼哭,至亮钟时困倦睡熟误压身死。职等检查成案,并无此等案情,详加酌核冯米氏压死之闹姐,如系雇主之女,无论过误自应照例拟抵,今闹姐系同主乳妇之女,该妇因困乏睡熟误压身死,既无另有别情,该司拟照过失杀人律收赎,系属衡情定拟,似可照办。奉谕三十二年以前是用何例,问何罪名,当有成案可查等因。遵查乾隆二十八年云南司审办刘王氏压闷雇主之女妞儿身死一案。原奏声明向来办理此等案件,仅比照过失杀家长期亲律拟徒收赎。查典雇乳妇专司幼孩,朝夕怀抱,自当小心保护,即使无心失手,而既致幼孩于死地,自应按律抵偿,将刘王氏照雇工殴杀家长期亲律改为绞监候,并请嗣后典雇乳妇压闷幼孩致死之案,即照此例办理等因奏准在案。是乳母压死雇主幼孩,旧日原照过失杀办理,此案冯米氏因困乏睡熟,将同主乳母之女误压身死,既非专司乳哺,亦与雇主子女不同,该司拟照过失杀律收赎,似应照办,谨录定例原奏送阅。乾隆六十年现审案说帖

评析:乾隆六十年(1795年)湖广司审理乳母冯米氏睡觉中将同主乳母陈张氏的女儿闹姐压死隶。

明确引用了定例。

先例是乾隆二十八年云南司审办刘王氏压闷雇主女儿妞儿致死案。以前类似案件都按照过失杀人律处理,但先例确立类似案件按雇工殴杀家长期亲律处理。由于先例的情节与本案存在差异,先例是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不同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42,刑律·斗殴·殴大功以下尊长·教父情切殴伤小功叔身死》

《唐训谷打死小功堂叔唐先添案(殴杀)》

湖广司查,例载:殴死尊长情轻之案,该督抚按律定拟,法司会同核覆,若核其情节,实可矜悯者,夹签声明,恭候钦定,等语。查乾隆五十八年浙江省蔡阿贤救父情切,先后用刀划伤小功堂叔蔡士清顶心等处三伤倒地,垫伤腰眼身死,拟斩立决一案。又,五十七年云南省王业洪救护伊母,用杆殴伤大功堂兄王业浩左右腆肘等处四伤身死,拟斩立决一案。均经本部夹签声请,改拟斩候。各在案。此案唐训谷因小功堂叔唐先添与伊父唐广贤口角争闹,伊父被唐先添用刀戳伤左胯,报验差拘。嗣伊父因伤赴市就医,路遇唐先添,欲拿送究,被其揿按倒地。伊父起向碰头,又被唐先添推跌,该犯赶拢救护,被唐先添拾石殴打,该犯夺石殴伤唐先添左右两膝跑走。唐先添复拾石向伊父掷殴,该犯转身瞥见,用石连殴唐先添后脑等处三下身死。核其情节虽先后殴打五伤致死,但因伊父叠被殴跌,情急救护,尚非无故逞凶干犯,与蔡阿贤等戳殴多伤之案情节相近,且死者先经刃伤大功堂兄,被控在逃,犯尊藐法,尤与他案死者不同.该犯护父将其殴伤致死,自属可悯,似可夹签声请。乾隆六十年说帖。

评析:乾隆六十年(1795年)湖广司审理唐训谷的父亲唐广贤与唐训谷的小功堂叔唐先添因口角而斗殴,唐训谷看见后因救父心切而打死唐先添案,存在是否适用夹签声请的程序问题。

明确引用了条例。

先例是乾隆五十八年浙江省蔡阿贤救父情切,用刀划伤小功堂叔蔡士清顶心倒地,垫伤腰眼死亡案和五十七年云南省王业洪救护伊母,用杆殴伤大功堂兄王业浩左右腆肘等处死亡案。两个先例都在夹签声请后改为斩候。先例是作为本案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



《刑案汇览·卷42,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铳伤兄妻误伤胞兄伤俱平复》

《王尚选误铳伤兄妇王辛氏及胞兄案(误伤)》

湖广司查,例载:因争斗擅将竹铳施放伤人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充军。又,竹铳向城市及有人居止施放,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各等语。此案王尚选因携铳赴田防守,由分居胞兄王尚品门首经过,王尚品之妻王辛氏嗔伊未经理睬,斥伊无礼,该犯回骂,王辛氏赶殴,该犯顺举竹铳声称施放,原冀王辛氏畏避,不期碰动火机铳伤王辛氏胸膛等处,适王尚品闻闹赶出查看,铳子飞开误伤王尚品右手背等处,伤俱平复。该抚以例无放铳误伤胞兄治罪明文,惟火器伤人重于金刃,将王尚选比照卑幼刃伤期亲尊长,讯非有心干犯例拟绞监候具题。臣等查施放竹铳杀人,例应以故杀论,自不应照汤火伤保辜,若系误伤,则例内本有照汤火伤减等明文,至卑幼殴伤尊长拟绞之条,则专指刃伤而言,自不得于刃伤之外强为推广,若谓凡人火器伤人之罪重于刃伤,而鸟枪竹铳拒捕伤人备案向止于军罪上加拒捕罪二等问拟,从无遵照刃伤拟绞之案。查凡人火器伤人例应拟军,卑幼误伤尊长,亦只可于凡人军罪上按服制递行加等。检查道光七年湖南省张先名放铳误伤胞兄一案,八年四川省题陈大沅放铳误伤胞伯一案,俱系比照刃伤期亲尊长,讯非有心干犯之例拟绞监候,均经臣部改照火器伤人军罪上按服制递加四等加发新疆,仍照奏定章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加枷号三个月等因,先后题驳更正。在案。此案王尚选火器误伤胞兄王尚品平复,事同一例,自应(画)[划]一办理,该抚将该犯比例拟绞,殊属错误,应令该抚另行妥拟具题。道光九年说帖。

评析: 道光九年(1829年)湖广司审理王尚选用火铳误伤哥哥王尚品、嫂子王辛氏伤俱平复案。

明确引用了条例。

先例是道光七年湖南省张先名放铳误伤胞兄和八年四川省陈大沅放铳误伤胞伯案。两个先例都适用刃伤期亲尊长讯非有心干犯之例拟绞监候,经刑部改为照火器伤人军罪上按服制递加。先例是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43,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因窃败露父逼令谋杀兄图赖》

《郑得华因窃败露助父谋死胞兄郑万才图赖案(谋杀)》

北抚题:郑得华因窃败露听从伊父郑名胡谋死胞兄郑万才图赖一案。检查嘉庆六年山西省题马幅因胞兄马叶奸拐人妻,被胞叔马显荣训斥,马叶顶撞,马显荣因其玷辱祖宗,唤令马幅帮同下手,将马叶用绳勒毙。马幅照谋杀期亲尊长律凌迟处死,九卿议奏改为斩候。在案。此案郑得华听从熊一新行窃熊年丰家山薯,被事主查知起获原赃,欲行送究,经劝允赔而散。嗣伊父郑名胡因无钱赔赃,并恐到官指报,审出纵子行窃一同问罪,起意将伊长子郑万才致死.移尸往赖,希图抵制。向该犯商谋未允,郑名胡即以如不听从,自往寻死之言吓逼,该犯无奈允从。郑名胡用绳套人郑万才项颈,令该犯帮同拉勒,该犯不忍用力,郑名胡将其推开,手掐郑万才咽喉毙命。查该犯先则迫于父命无奈允从,迨伊父逼令执绳拉勒,因该犯不忍用力,伊父始手掐致毙。是该犯实有不忍致死其兄之心,与有心欲杀听从下手者迥不相同。该省将郑得华依律凌迟处死,该司拟将该犯声请量减改为斩决,自系衡情酌办。惟马幅一案,系听从伊叔帮同勒毙胞兄,九卿改为斩候。此案若将该犯随本声请改为斩决,是较马幅一案转为加重,自应仍依本律拟以凌迟,声明不忍致死其兄情节,俟内阁票拟双签,其郑名胡仍照故杀子孙图赖人例拟军。道光二年说帖。

评析:道光二年(1822年)湖北巡抚审理郑得华被父亲威逼而帮助父亲杀死哥哥郑万才案,其中对郑得华如何判决存在疑难。

先例是嘉庆六年山西省马幅听从叔叔帮同勒死胞兄案。先例是照谋杀期亲尊长律判处凌迟,经九卿议奏改为斩候。先例是作为本案适用谋杀期亲尊长律并夹签声请的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43,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被弟拳殴一伤用刀回扎致毙》

《张田因争斗扎伤胞弟身死案(殴杀)》

河南司查:五十四年湖广戴才五被胞弟砍伤,夺刀回戳胞弟身死。该省量减拟徒,本部照覆在案。此案张田因胞弟张忠将牛抵还孙学岱欠项,张田查知斥詈,张忠用拳殴伤张田左腮颊,张田取刀回扎.适伤张忠致毙。是已死张忠先行殴伤胞兄,其理本曲,惟查从前办过戴才五先被伊弟用刀砍伤,罪应拟绞,是以该省于殴死本例流罪上减一等定拟。今张忠系属拳伤,罪止拟徒,与戴才五殴死罪犯应死之弟轻重悬殊,律例内并无尊长殴死理曲卑幼作何减等明文,本部亦无办过减等成案。张田一犯,该司议照殴死胞弟本例拟流,似可照办。奉批:即无例案,只可照覆。再昨有江西司杜任贵被胞弟刃伤,回扎胞弟身死,改拟满徒一案,与戴五才之案相同,应传知各司抄存备查。嘉庆元年说帖。

评析:嘉庆元年(1796年)河南省张田因争吵扎死胞弟张忠案。

先例是乾隆五十四年湖广省戴才五因被胞弟砍伤,夺刀回截死胞弟案。



《刑案汇览·卷44,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母未喊救救母殴死徒手之人》。

《蔡传奇殴伤杨余氏身死案(殴杀)》

北抚题:蔡传奇殴伤杨余氏身死一案。奉批:按地欲殴,并未受伤,亦未喊救,且死系徒手,援例量减合例否等因。职等查此案蔡传奇因伊母黄氏向杨余氏索讨麦子争闹,杨余氏揪住蔡黄氏头发按地欲殴,该犯情急顺拾木棒殴伤杨余氏左臁肕骨断,越十五日因风殒命。查该犯因伊母被死者揪发按地欲殴,虽死者系属徒手,伊母亦未喊救,而该犯既经目击,上前救护,其情不能不急,似未便以伊母并未受伤不予援例两请。检查二十年江西省题王化一见母被按在地,亦未受伤,担殴一伤适毙。该省以事非危急,照例拟绞,经本部以其事系危急,援例两请,题覆在案。今蔡传奇与王化一之案情事相同,似应照该司原议办理。嘉庆二十二年说帖。

评析: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湖北巡抚审理蔡传奇见母亲黄氏被杨余氏殴打,顺拾木棒护母,打伤杨余氏导致因伤死亡案。

先例是嘉庆二十年江西省王化一见母亲被按在地,担殴致死案。先例适用照例拟绞,刑部以其事系危急,改为援例两请。本案情节与先例相似,适用了相应的特别程序。先例作为本案适用特别程序的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48,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教唆奸妇诬告本夫抑勒卖奸》

《郝庆宝教唆李张氏控告伊夫李骡子诱令卖奸案(诬告)》

提督咨:送郝庆宝教唆李张氏控告伊夫李骡子诱令卖奸等情一案。查律载:妻妾告夫,诬者绞。又,抑勒妻妾与人通奸,本夫杖一百。又,诬告人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又,例载:教唆诬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并未起意诬告,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令之人为首,听从诬告之人为从。又,名例载: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注云: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之类。各等语。又,嘉庆十六年湖北省审奏弓兵向凝教唆谢姚氏诬告伊翁谢群调奸殴伤,并向凝诈赃,逼毙氏夫谢宗贤一案,声明向凝应照诬告人流罪律拟以满流,仍照蠹役诈赃毙命例从重拟绞,谢姚氏依妻告夫之父母诬告律拟绞立决,奉旨将谢姚氏从宽改为绞监候。在案。此案李张氏在母家时与郝庆宝通奸,嗣因本夫李骡子将张氏迎娶过门,郝庆宝于张氏回门时密向告称,如今不能常在一处,甚是想念,不如与婆家闹散,仍续旧好。李张氏答以无法闹散,郝庆宝又称伊婆家常有尹姓、高姓往来,若捏告伊夫引诱外人令伊卖奸到官,即可断离,李张氏应允。郝庆宝乘便将李张氏带出,令其至东华门地方,在步军统领舆前喊告,声称伊夫家有闲人来往,恐诱伊卖奸等词口诉,经该衙门带回审讯,该氏即将与郝庆宝通奸之事供出,经该衙门将李张氏、郝庆宝等咨送到部,讯悉前情。查李张氏先与郝庆宝通奸,嗣本夫李骡子将张氏迎娶过门,郝庆宝因不能续奸,起意教唆张氏捏告伊夫家引诱外人令其卖奸,希图到官断离,仍续旧好,张氏听从捏告其夫,系属干名犯义,按律即应拟以缳首,惟该氏究系妇女无知,受人愚弄,且到官即将实情供明,其夫并未受累,亦未酿成别项事端,与始终诬执致其夫到官受累者不同,情尚可原,自应于本律上量从末减,以昭情法之平。至郝庆宝与氏夫李骡子系属平人,自应依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之律,科该犯以诬告平人为首之罪。该犯主唆控告李骡子令妻卖奸,如果属实,李骡子应依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律杖一百,今讯属虚诬,应依律加等反坐,于满杖上加三等,杖八十,徒二年。今该司将李张氏、郝庆宝分别问拟流徒,尚属允当,亦与湖北省向凝成案相符。惟将李张氏照教唆词讼,以主令之人为首,听从控告之人为从例,于诬告夫绞罪上依为从拟流,引例究有未协,查妻之与夫名分攸关,是以诬告拟绞载在于名犯义门内,与子孙同科,至期亲以下即各按服制递减科断,并无为从之文,至教唆词讼分别首从之条,系指诬告平人者而言。此案郝庆宝与李骡子系属平人,自应依教唆本例科以为首之罪,而李张氏与李骡子关系名分,即不得以为从论,仍应依诬告本夫律拟绞,即其情节实有可原,亦(止)(只]应量减拟流,至教唆诬告与犯人同罪之律,现有教唆诬告之新例,即不应再援引旧律,致滋歧误,谨将该司所引律条删去,并另拟稿尾录呈。道光二年陕西司现审案说帖。

评析:道光二年(1822年)陕西司审理郝庆宝教唆李张氏控告丈夫李骡子诱令卖奸案。

明确引用了律、条例和律注。

先例是嘉庆十六年湖北省弓兵向凝教唆谢姚氏诬告公公谢群调奸殴伤,并向凝诈赃,逼死谢姚氏丈夫谢宗贤案。先例将向凝依照蠹役诈赃毙命例从重拟绞,将谢姚氏依妻告丈夫的父母诬告律拟绞立决,奉旨后改为绞监候。本案情节与先例存在差异,没有适用先例适用的法律原则。先例是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不同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48,干犯名义·奸夫教令奸妇诬捏伊翁调奸》

《冯彭氏听从奸夫秦举朋割伤伊翁冯孔德茎物案(因奸故伤)》

北抚题:冯彭氏听从奸夫秦举朋割伤伊翁冯孔德茎物一案。查乾隆五十年山东省韩氏因与张可习通奸,被伊翁赵刚窥破管束,张可习教令韩氏勾引伊翁,拿其柄据,使之不敢管束,韩氏听从渐向勾引。嗣赵刚手持面窝递给韩氏,韩氏随向赵刚拉手,乘机挨拢身畔,与赵刚亲嘴,将舌递入赵刚口内,赵刚心迷,亦将舌尖递入韩氏口内,被韩氏咬落舌尖,谎告伊翁调戏,经该抚审将韩氏依殴夫之父母律拟斩立决,张可习依教诱人犯法,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拟流,加重发遣。赵刚比照亲属强奸未成例量减拟徒,本部以赵刚被诱心迷,将舌尖递入韩氏口中,已有图奸伊媳之心,韩氏因而咬落,与无故逞凶者有间,韩氏应请改为斩监候。至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按律罪应斩候,今张可习教令奸妇诬陷其翁,致韩氏身罹重辟.情更险恶,应将张可习改照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律拟斩监候,赵刚当伊媳勾引之时,罔顾伦纪,将舌递入韩氏口内,虽未成奸,已有图奸之心,未便量为末减,赵刚亦应改依强奸子妇未成例拟军等因奏准在案。此案彭氏与秦举朋通奸,被伊翁捉获责骂管束,秦举朋教令奸妇乘间割伤伊翁茎物,假捏被伊翁调奸不从情节以图挟制,该氏即乘伊翁不备,将其茎物割伤,不惟彭氏一口较韩氏为重,即秦举朋一犯亦较张可习尤为可恶,该抚将彭氏拟以斩决,系属按律办理,惟将秦举朋依教诱人犯法,与犯同罪至死减等律拟流,加发黑龙江,尚觉情重法轻,该司查照张可习之案,将秦举朋改为拟斩监候,洵属允协,应请照办。嘉庆二十二年说帖。是年题准。见成案。

评析: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湖北巡抚审理冯彭氏听从奸夫秦举朋割伤公公冯孔德茎物案,存在对秦举朋是适用教诱人犯法与犯同罪至死减等律还是比照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律的疑难。

先例是乾隆五十年山东省韩氏因与张可习通奸,被公公赵刚管束,张可习教令韩氏勾引公公并咬掉赵刚舌尖案。先例是将张可习比照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律拟斩监候。本案的情节与先例相似,适用了相应的律。



《刑案汇览·卷49,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引卖人妻致母忧急令弟勒毙

《董洗魁引卖人妻致母忧急令弟勒毙案(拐卖人口)》》

湖督奏:董洗魁听从张陈氏引卖姜李氏,伊母董周氏知情未阻,事发忧急欲行自尽,令次子董洗纹帮勒毙命一案。除谋杀伊母之董洗纹先行凌迟正法外,其董洗魁一犯,因听从引卖姜李氏,系在张陈氏诱允嫁卖之后,并非伙谋诱拐,与实犯奸盗不同,其母董周氏先系知情纵容,后因事发畏罪欲行自尽,令其弟帮勒毙命,应援照通行,比依子贫不能养赡,致母自尽例拟流。惟该犯引卖人妻,既致知情纵容之母畏惧轻生,又陷其弟身犯凌迟重罪,情节较重,应请发往新疆为奴等因。查董洗魁听从张陈氏诱拐姜李氏嫁卖,伊母董周氏知情未阻,迨经事发,伊母忧急虑恐问罪,欲行自尽,致伊弟董洗纹将伊母勒毙,是该犯听从诱拐妇女,系偶以别事犯案,自不得与因奸因盗累及亲者并论。细核此案与嘉庆二十二年皖省王助铙改拟满流之案事异情同,该省将董洗魁援照通行,比依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例定拟,尚属允协。至该省以该犯引卖人妻,既致知情纵容之母畏惧轻生,又陷其弟身犯凌迟重罪,情节较重,请将该犯发往新疆为奴一节,虽系酌量惩儆,究与从前通行及办过成案不符,应否驳改,仍候钧定。奉批:比例恰和,至加发新疆,案关伦纪,似难驳改,交司照覆为妥。道光四年说帖。

评析:道光四年(i824年)湖广总督审理董洗魁听从张陈氏引诱卖姜李氏,母亲董周氏知情未阻,事发后欲行自尽,令次子董洗纹帮勒死案。

先例是嘉庆二十二年安徽省王助铙改拟满流案,先例没有加重处罚。本案因有严重情节,判决是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母亲自杀例加至发新疆充军。



《刑案汇览·卷50,刑律·受赃·有事以财请求·夫顶妻凶其妻首明夫得免罪》。

《甘学商顶妻认罪案(顶罪)》

四川司查,律载: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罪。若于法得相容隐之亲属为之首,如罪人身自首法。其损伤于人者,不在自首之列。又因人连累致罪,若犯人自首得免连累人,亦准原免。各等语。至亲属以爱护私情代认正凶,旋据应抵之亲属首明更正,其顶凶之罪,例无不准首免明文。检查乾隆三十一年钦差侍郎期审奏湖南省侯七郎殴死大功兄侯狱添,伊兄侯党添等代认正凶一案,侯觉添亦曾与殴,因衅由伊起自行顶罪,并冒为死者堂兄,希图轻罪,将该犯即照伊所冒殴杀大功堂弟之罪拟以满流;侯学添迫于母命代弟认罪,与常人顶罪不同,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两个月奏结。又,四十八年山东省郭小蹭护父殴死冯幅志,伊父郭廷祥迫于母命代子认罪一案,将郭廷祥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题结。又,五十三年湖北省吴名勒殴死朱邦华,伊子吴士告代认正凶一案,声明吴士告不忍伊父抵罪出自天性,应请免议等因题结。各在案。以上三案均系亲属顶凶,并无自首情节,犹得量为宽减,不与常人受贿顶凶之犯同拟重辟,则业经亲属首明更正者,似可按律原免。此案甘学商因与刘汉贞争殴,被刘汉洪扑向揪扭,伊妻涂氏见而帮护,顺用木棒戳伤刘汉洪脐肚致毙,涂氏因跑走伤胎,生产患病,甘学商心存顾恤,到官自认,旋据涂氏病愈查知,赴案自首等情,详加参酌,甘学商因涂氏生产患病,不忍其妻坐罪,到官自认,事出一时爱护之私,本与奸徒得受贿赂挺身顶凶者有问,而涂氏于病愈后查知,即行自首,不敢隐罪贪生,致陷其夫于非罪,本案正凶得以改正,是涂氏系殴人致死,法不准首,自应按律拟抵。至其夫甘学商既于事未发觉之前,经伊妻首明,正与亲属代首律得免罪之义相符,即案内甘位系甘学商之侄,因甘学商业已自认,扶同供指,究系连累致罪.甘学商既得首免,则甘位亦应照律原免,该督将甘学商比依知人欲告而自首减二等,甘位依证佐不言实情减二等俱拟满徒,似未妥协,应请改予免议。乾隆五十八年说帖。

评析: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四川司审理甘学商顶替妻子涂氏认罪亲,存在对甘学商是适用知人欲告而自首量减等还是亲属代首依律免罪的疑难。

明确引用了律。

先例是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湖南省侯七郎案、四十八年(1783年)山东省郭小蹭案和五十三年(1788年)湖北省吴名案。前两个先例是按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后一个先例是免罪。本案与先例相比情节更轻。先例是作为本案判决免罪的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52,刑律·犯奸·犯奸·奸夫杀死悔过拒奸之绝妇》

《田登魁因续奸不遂故杀何观妹案(奸杀)》

湖广司核题:田登魁因续奸不遂,故杀何观妹一案。查例载:强奸杀死妇女及良家子弟,仍按例问拟斩决,其有先经和奸,后因别故拒绝,致将被奸之人杀死者,仍照谋故斗殴本律定拟。等语。谨查此条,旧例本无“别故”二字,后于乾隆四十年本部因各省办理和奸杀命之案未能(画)[划] 一,奏请酌定。原奏内称:近来各省办理强奸杀死良家妇女子弟之案,俱照例拟以斩决,其和奸杀命之案,有按谋故斗杀本律问拟者,亦有犯奸在先后因拒奸杀死,即照强奸之例问拟立决,各省办理多未(画)[划] 一,即臣部向来视其情节可应者,亦间有照拟核覆之案。查因奸杀人、情罪本重,但不论强奸和奸概拟斩决,不惟情罪漫无区别,且以失节于先之人与守节而死之人视同平等,实无以励名节而维风化,应请嗣后除并未犯奸之妇女良人,若因强奸不从立时杀死,俱照例问拟斩决外,如既经和同相奸,继因别故拒绝,致被杀死者,本人既失节于先,即难与贞良并论,应仍照谋故斗殴本律问拟监候等因。详绎原奏内所称本人失节于先即难与贞良并论二语,是定例之时原系将和奸在先之案与强奸良人之案分别情节拟罪,其本例内既无杀死悔过拒绝之妇应拟斩决之文,则所添“别故”二字自统悔过拒奸者而言,不能拘泥例内“别故”二字,即谓和奸在先后因悔过拒奸,致被杀死之案,亦当问拟斩决也。检查嘉庆二十二年贵州省题姚有顺与国氏续奸,被邻妇撞见,向本夫告知,将国氏打骂,国氏求饶立誓不与往来,嗣姚有顺见国氏在园割菜,欲与续奸,国氏以已经立誓断绝嘱勿再至,姚有顺拉其奸好,国氏斥骂,用刀向戳,姚有顺夺刀,恨其无情拒绝,顿起杀机,连戳国氏致毙。该省将姚有顺依故杀律拟斩监候题结在案。此案田登魁与何观妹在楼续奸,被房主彭锦受撞见,向本夫彭油吉告知,将何观妹责打,何观妹声称以后拒绝往来,嗣田登魁见何观妹在山摘茶,欲与续旧,何观妹拒绝不从,致相争闹,田登魁因其无情并被辱骂,顿起杀机,用刀将其叠砍殒命。查田登魁因奸故杀固属淫凶,惟已死何观妹系先与通奸后经拒绝,与守贞良妇不为强暴所污因而被杀者不同,该省将田登魁依故杀律拟以斩候,核与例案相符,应请照覆。道光三年说帖。

评析:道光三年(1823年)湖广司审理田登魁因续奸不成杀死何观妹案,存在适用故杀律还是强奸杀人例的疑难。

明确引用了条例。

先例是嘉庆二十二年(1817)贵州省姚有顺与国氏续奸不成杀死国氏案,将姚有顺依故杀律判处斩监候。本案情节与先例相似,适用了相应的律文。先例是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52,刑律·犯奸·犯奸·懦师鸡奸学生并僧奸徒弟》。

《卢嘉会鸡奸弟子卢莲舫案(鸡奸)》

北抚咨:已革教谕卢嘉会鸡奸弟子卢莲舫,复(籍)[借]端呈控卢莲舫之父异姓乱宗,希图挟挟,仍与奸好一案。职等查儒师鸡奸弟子例无治罪明文,惟弟子殴受业师律载加凡人二等,例内则以师弟互犯杀伤分别治罪,系儒师照殴伤期亲尊长卑幼律,原以师之于弟,无服制而有名分,弟子不得干犯师,故照凡斗从重,师可以训责弟子,帮照凡斗从轻,例系比照期功定罪,非即与期功服制并论也。若亲属相奸律内,期服如奸姊妹子妇兄弟之女等项,奸夫奸妇各决斩,功服如奸从父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等项,奸夫奸妇各决绞,强者奸夫各决斩,于犯奸律中罪名綦重,原以服制最恶乱伦,有犯即干十恶,故特立专条,似不得以犯奸无关服制之案率行牵附,致滋出入。今卢嘉会鸡奸弟子,该省以儒师殴伤弟子定例照期亲科断,比引奸期亲服制之律,而又声明师弟究以义合,与本宗服制有间,将该犯于奸兄弟妻兄弟子妻各绞律上减一等拟以满流,殊不思儒师之奸弟子,固例无明文,而僧道之奸弟子,则事所常有,向俱照僧道犯奸本律枷杖,从未闻有照奸大功服制于绞决上减等者,若如该省所议,则僧道鸡奸弟子,亦当比拟满流,殊多窒碍即儒师殴弟子,例准照期亲服制者,亦系指以理殴责而言,故故杀即执持金刃凶器,非理殴扎致死应同凡论,非如本宗期亲无论谋故及所殴器械皆与凡人殊也,殴杀即不尽照服制,而谓犯奸竟以服制论可乎?且师弟虽无服制.按礼经事师心丧三年,其恩义与父子等,若竟以服制论,又当如何比拟乎?检查十三年直隶省马榕奸拐学徒之妻王贾氏一案,依凡人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从重改发黑龙江;又,二十一年山西省魏懋书强奸十岁弟子已成一案.依凡人强奸十岁以上幼童例斩候,均未照奸期亲之妻及强奸期亲服属律科罪,以彼证此,可以隅反,第师弟和同鸡奸,罔顾名义,亦未便竟同凡论。职等悉心参核,儒师之为人师表,与本管官之为民父母者相同。律载:军民殴本管官,但殴即科满徒,其罪重于殴期亲尊长,而本管官奸军民妻女.则律内载明加凡奸二等,立有专条,似可比照办理。按其相奸之罪.只应于和同鸡奸枷杖例上再加二等,惟该犯以举人诱奸习儒弟子,已属无耻,复因其另行从师,妄控其父异姓乱宗,希图挟制,仍与奸好,情同恶棍.应加重改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以昭炯戒。至被奸之卢莲舫年甫十四,本属幼稚无知,该省声明与卢嘉会同科杖流收赎,亦未允协,卢莲舫应改照和同鸡奸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仍依律收赎,谨酌拟稿尾。稿尾此案已革举人卢嘉会诱奸年甫十四之学徒卢莲舫已成,卢莲舫因学无长进,另行从师,该犯随(籍)[借]端呈控其父卢宗英异姓乱宗,希图挟制卢莲舫仍与奸好,审悉前情,该抚将卢嘉会比照奸期亲服属律,于奸兄弟妻、兄弟子妻各绞决上减一等,拟以满流等因咨部。查亲属相奸律内绞决斩决各条,以其内乱渎伦,罪于十恶,故罪名綦重,似不得以无关服制之案率行牵引。且师弟互犯杀伤,系儒师照期亲服制,系僧道照大功服制,本属同例,儒师鸡奸弟子虽例无明文,而僧道鸡奸弟子则事所常有,向来悉照僧道犯奸本例科以枷杖,从无比引大功服属相奸办理之案,未便一例两歧。惟儒师与弟子和同鸡奸,亦未便竟同凡论。查儒师之为人师表,与本管官之为民父母者相同,本管官奸所部民妻女律,加凡奸二等,则儒师鸡奸弟子,似亦只可比引此律,加凡人鸡奸二等科断。该犯卢嘉会以举人诱奸习儒弟子,已属无耻,复因另行从师,(籍)[借]端呈控其父异姓乱宗,希图挟制仍与奸好,情同恶棍,卢嘉会应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被奸之卢莲舫年甫十四,本属和同鸡奸,该抚拟与卢嘉会同科满流,亦未允协,卢莲舫应改照和同鸡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年未及岁,照律收赎。嘉庆二十三年说帖。

评析: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湖北巡抚审理卢嘉会鸡奸弟子卢莲舫并且为了续奸而借故控告卢莲舫的父亲异姓乱宗案,存在对卢嘉会是适用棍徒扰害例还是比照服制案的疑难。

明确引用了律条。

先例是嘉庆十三年(1808年)直隶省马榕奸拐学徒的妻子王贾氏案和二十一年山西省魏懋书强奸十岁弟子案,两个先例没有适用服制案。先例为本案适用棍徒扰害例不适用服制案提供了论证依据。



《刑案汇览·卷54,刑律·捕亡·罪人拒捕·拒捕不论白日黑夜格杀勿论》

《吴为善格伤窃贼黄学海身死案(殴杀)》

北抚咨:吴为善格伤窃贼黄学海身死照律勿论一案。经该司议驳.奉谕交馆查核,并查曾否核过此等照覆案件。职等遵查乾隆五十五年.该扶咨刘光有因戴大才窃割禾穗,见而阻骂,被其举刀扑打,刘光有夺刀丢弃.拳格致死,照罪人持仗拒捕格杀勿论一案,该司以事在白日旷野.未便竟于勿论,拟具驳稿,呈堂交馆查核。经职等以该省五十三、[五十]四等年办过黄湖珍、朱大年二案,与刘光有情事相仿,均经照律勿论,应请毋庸议驳,呈堂交司照覆在案。今吴为善向有吴姓公山,不许外姓偷割茅草,复价买松山一块,与公山毗连,亦经蓄有茅草,众户亦不越界擅割。讵黄学海邀同郑么潜至吴为善山界,窃割茅草,吴为善上前喝拿,扯散草捆,黄学海举担向殴,被吴为善夺过击断。黄学海拾取镰刀,吴为善用断担柄殴伤其脊背,黄学海转身举刀迎面向砍,吴为善复用担格伤其偏左殒命。虽事在旷野白日,但核其情节,与办过刘光有等案约略相同。该抚拟以勿论,自系比照该省向来成案办理,似未便遽行议驳。惟此案伙贼郑么先已弃财逃走,其贼犯黄学海持仗拒捕之处,现查事主并无伤痕可凭。彼时在旁有无确实证佐未据,该抚将全案供招送部,无凭查核,应行令将全招录,送再行核拟。乾隆五十七年说帖。嗣据查明拒捕属实,仍照原拟勿论。照覆。

评析: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湖北巡抚审理吴为善格死窃贼黄学海案,存在是否适用按照罪人持仗拒捕格杀勿论律判处免罪的问题。

先例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刘光有案,该案是按照罪人持仗拒捕格杀勿论律处理。本案情节与先例基本一致,适用了相应的律条。先例是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论证依据。另有先例乾隆五十三年黄湖珍案和五十四年朱大年案又是作为五十五年刘光有案的法律适用依据。



《刑案汇览·卷59,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错误生死出入照例议处》

《黄贤先出入人死罪案(错判)》

湖广司查:错拟罪名生出死人,吏部例内应行降调。此案桂阳县另案降调知县黄贤先因张毛毛被阮通士诬质供认殴伤朱孔身死,将张毛毛定拟绞抵具详,经州驳回,讯明张毛毛并非正凶,禀州另行审办。是该县虽经失实在先,业已遵驳,讯非正凶,禀州另审,与原拟斩绞监候,部驳改为军流徒杖者相同,按例止于议处。既据该抚附疏题参,应听吏部按例查议。至官司出入人罪分别减等律例,系指官员有别项情弊,业经参革治罪者,审明后始援用定拟,其未经参革之文武官员有犯公私罪名,名例尚有分别降罚降调明文。况审拟错误,例止议处,似不在应行议罪之列。奉批:该抚既云失人,应照刑律减三等治罪,仍查有无似此交部议处之案。遵复查得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安徽省审题王振纪喝令陈文忠殴伤张朝卿身死,原审将陈文忠拟绞,遵驳改正,将王振纪拟绞一案;又,五十四年四月江西省萧来致死兄妻萧阮氏原拟绞候,遵驳改为杖一百一案;又,湖南省欧美成捉奸捆溺欧受受身死,原拟绞候,遵驳改为满徒一案。以上三案均系承问失人,交部议处。吏部出语内亦俱声明系属失人,例应议处,将各该员议以降调在案,理合禀覆。乾隆五十八年说帖。

评析: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湖广司审理黄贤先故出入人死罪案。

先例是乾隆四十九年安徽省王振纪案、乾隆五十四年江西省萧来案和湖南省欧美成案。三个先例都是失出入人罪案,主审官员适用了降调。本案情节与先例比较相似,适用了相应的例进行降调处罚。先例作用是为本案选择适用法律提供了论证依据。



同治十年新鐫《大清律例会通新纂集成·卷三十三·徒流人逃》

黄梅县审解流犯唐秀儒故杀看役熊魁并拒戳皂役沈秀身死一案 唐秀儒戳毙二命并非一家均罪止斩候 该犯在配送逞凶 将奉派看守人役挟嫌杀死情节可恶 比照犯罪事 发佥派看守之犯擅杀差役 例拟斩立决 嘉庆三年(1798年)案



同治十年新鐫《大清律例会通新纂集成·卷三十四·刑律·故禁故勘平人》

道光元年(1821年)正月二十二日奉

旨這所叅审讯假印诓骗人犯辄用非刑致毙之钟祥县知县王余菖著革职交该都抚提同全案人证审讯定拟具奏钦此同日

上谕本日张映汉等奏 钟祥县知县王余菖 因户书私彫假印伪造串票诓骗钱粮 该县以犯供狡展 辄用木棒敲击脚踝 以致案未审定 先将正犯拷毙 已降旨将王余昌菖革职讯问矣 凡问刑衙门审理案件 皆当平情推鞠 其犯罪至死者 亦于狱成之后 方麗于法 若于取供时辄用非刑敲讯加以惨毒 甚有因以致死者 是狱囚不死于法而死于问刑之官 豈称祥刑之义 前御史余本敦曾奏 近闻各省问官多于常刑之外擅用非刑 有天平架 阎王架 鹦哥架 燕子飞 美人椿等名目 皆以严酷勤供等语 刑具设有定制 不容私自增减若干 定制之外各以新意创造此以拖于情 真罪当者犹且不可 况酷虐查寻或致无辜枉服其冤滥更何可言 着通谕直省督抚各饬所属 如有私设一切非刑概行禁绝 地方有司遇案务各虚心研究 期得实情 倘有仍前滥用非刑者 查明据实严叅勿稍徇纵以副朕明慎用刑之意 钦此 道光元年(1821年)六月准咨



同治十年新鐫《大清律例会通新纂集成·卷三十四·刑律·主守教囚反異》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北案

徐世雄 因强奸欧伤李王氏未成奸 贿求原差张相儒哄吓王氏改供和奸 与主守教囚反異无異张相儒将死罪故减为枷杖 囚未放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包五徒折杖两百徒一年半 除去和奸本罪 已得杖一百六十 张相儒应坐剩罪笞四十徒一年半 至配所折责十五板



同治十年新鐫《大清律例会通新纂集成·卷三十五·刑律·有司决囚等弟》

嘉庆十一年(1806年)四月二十七日奉

旨 保宁等奏 查明湖广省秋审案内各犯分别开单进呈 朕逐加批阅 内拟准减等 

绞犯刘应祥一案 因郭世贵之叔借伊铁钯遗失令陪不允 该犯向郭世贵言及 郭世贵嚷骂并拾树枝扑打 该犯用刀格伤其左脚踝 迨被楸撞头 该犯用刀回欧 其左臂春背因其打夺双砍伤其左手腕 殒命 核其情节 郭世贵不过拾树枝向其扑打 该犯辄用刀格伤迨 郭世贵向其楸撞扑夺 该犯复用刀欧砍数伤殒命 未便即?核减刘应祥著监禁二年再行减流 



又绞犯陈世清一案 因族人陈允清屡次行窃 该犯劝其改过 即被?斥并举斧追砍 该犯夺斧 用斧背打伤其左肐肘等处 并手揢其顶颈跌地 陈允清声言报仇 欲行爬起 该犯复用斧背打伤其左右臁肕等处殒命 陈允清虽系犯窃之人 但该犯亲劝被斥 并非其行窃之时 即陈允清举斧追砍该犯 业经将斧夺住 乃?行殴打多伤迨 陈允清声言报仇亦不过被欧情急之意 经该犯复连欧其左右臁肕等处殒命 并非一伤情节较重 未便即准援减陈世清著监禁二年再行减流 



又官犯尹楚英 因与把总周国明之妻通奸 被周国明查之呈报 审实 依职官奸职官之妻 拟以绞候固属照例办理 但奸妇曹氏该部现拟以监禁二年后减等 奸夫自应一律办理 且该犯之父曾经出师阵亡 尹楚英著监禁二年减等发落 

余依议 钦此     



《宫中档乾朝奏折·第9辑》

乾隆十九年(1755年)湖北巡抚张若震奏,湖北并无参案未经审结,唯各属历年通报命盗等案,或因犯未全获,或因犯证患病,有司藉此迁延,致案悬未结。乾隆十九六月二十六日



《清高宗实录·卷55》

乾隆二年(1737年)十月,湖北按察使阎尧熙奏,旧例农忙停讼.本欲安民,而民情反致阻抑不达。应请量为变通,分别缓急轻重,随时酌准以达民情。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

乾隆十七年(1753年)二月初二日:湖广总督永常则针对湖北省施南府改土归流后,垦荒流民日渐增多因而田土争讼与拐窃案件日见纷纭,以至案牍纷繁的现实需婴,提出双管齐下:一方面着眼长远,严格制订日后外地流民给照入境的规范性制度;一方面加强对境内现有流民的甄别与稽查.以便从源头上预防大量讼案的堆积。

请嗣后有外省及各属人民,情愿赴施置业佣耕者.应照入川给照之例,务令开造眷属、户口、年貌清册呈报。该本籍地方官,查系良善农民,方准造册给照前往,交与该地方官查验安插,收入保甲一体编查。倘无本籍印照,私自来施者,概行阴逐。

至本地现居落业农民及工匠手艺人户,凡有夫妻子女者,毋论流寓久暂一体编保。其单身游手之徒,既无来历可查,又鲜室家顾忌,形迹可疑,往来无定.此等之人最为地方滋事。压令各该县,限三月内查明。如有亲邻保结,一体册报。如系无人愿保,递回原籍.不许仍前逗留。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3辑》

乾降二十一年(1756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北巡抚张若震奏,另外,湖北、云南亦有援引之举。湖北之宜昌府属之鹤峰、长乐.施南府属之恩施、宣恩、咸丰、来风、利川等七州县俱属苗疆,而且与四川后柱土司及湖南永顺边界相连.故业已援照川黔两省之例.一体停其安插军流人犯。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

乾降三十三年(1768年)七月十八日,湖广总督定长、湖北巡抚程焘等奏,湖北省改遣重犯有李发顺一名,于本年正月脱逃,旋于二月十四日在当阳县被获.业经奏明正法,此外并无纵逸多人之案。



《林则徐全集·奏折卷》

时任湖广总督的林则徐为枣阳县越狱之事上奏皇上,“据枣阳县知县鹿启烈禀报:道光十八年(1838年)三月初三日接印署事,是夜之更,值风雨大作,据典吏刘世俨面禀,监犯邢德润越狱脱逃等语,当即选派丁役,移营拨兵,分途追捕;一面亲诣,堪得邢德润系扭断镣铐,用断镣撬开地板空洞逸出,取厕所木棍攀附越墙逃逸。恐禁人等乘该县交卸之际,有受贿故纵情弊。”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二十八·刑律之四·贼盗中之二·窃盗》

凡窃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知情,而又分脏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减三等,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盗者,笞四十。

此条系雍正十年(1732年),湖北巡抚王士俊条奏定例。乾隆十六年(1738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二十八·刑律之四·贼盗中之二·窃盗》 

湖南、湖北两省抢窃及兴贩私盐各犯,并福建、广东二省抢窃匪徒,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拟外,如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礅五年。(湖南、湖北、闽省各犯,罪应拟杖者,亦锁带铁杆,石礅三年。广东省拟杖以下人犯,毋庸锁带。)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如湖南、湖北、闽省各犯释放后,复行犯案,并广东省抢窃匪徒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礅年即上递加二年。若犯案三次者,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录叙全案招供,报明都抚臬司,案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均于即满开释时,报部查核。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七年(1827年),刑部议复部湖广总督嵩孚奏准定例。原载恐吓取财门,道光十九年(1839年)、二十四年(1844年)修改,并移入此门,咸丰二年(1852年) 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三十·刑律之六·贼盗下之一·略人略卖人》

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于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于他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刑部议复湖北按察使沈作明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三十三·刑律之九·人命之二·杀一家三人》

凡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别有无主仆名份,各照凡人谋故斗杀一家二命及杀死家长本律本例问拟,如杀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论,仍从一科断。

此条系道光二年(1822年),刑部议复湖北巡抚杨懋恬题准定例。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三十五·刑律之十一·斗殴上·欧制使及本管长官》

部民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拏,不遵审断,或怀挟私仇,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闹堂,逞凶杀害本官者,拏获之日,无论本官品级及有无谋故,已杀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已伤者,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下手者,绞候。其聚众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于非本属、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该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轻重,临时酌量比引办理。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三十九·刑律之十五·诉讼之一·诬告》

凡诬良为窃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若诬告到官,或捆缚吓诈逼认致令自尽者,俱拟绞监候。其止空言揑指,并未诬告到官,亦无捆缚吓诈逼认情事,死由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致疑贼致毙人命之案,讯系因伤身死,仍悉照谋故,斗杀、共欧、及威力制缚主使各本律例定拟。其捆缚拷打致令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欧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虽有自尽实迹,应于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发近边充军例上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止空言查问死由自尽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北巡抚郑大进题准定例,道光二年(1822年)修改,一系嘉庆十六年(1811年)定例,载在人命门内,道光六年(1826年)修并,十二年(1832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一·刑律之十七·受脏·官吏受财》

白役诈脏逼命之案,除将白役照例拟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场帮索,及正役虽未同行,而主使诈脏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正役仅止知情同行,并无吓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并未主使诈脏,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后分脏,即于白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脏多者计脏从重论。若并未分脏,及白役诈脏,并未致毙人命者,仍照私带白役例责革,加枷号两个月。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刑部议复湖北按察使吴之黼条奏定例,嘉庆十七年(1812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六·刑律之二十二·捕亡之二·徒流人逃》

解审命盗重犯,及军流徒遣,并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犯,务于批文内载叙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转递。如有中途雇倩顶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拟治罪外,将佥差不慎之员,分别议处。如原文内未经开载,将遗漏开造之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刑部议复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三十七年(1772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七·刑律之二十三·捕亡之三·主守不觉失囚》

解审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中途脱逃,佥差不慎之长解官,及拨兵添差护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吏部定例,分别议以降留、降调、革职,并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全获,题请开复,如限满不获,查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结,毋庸治罪,若审系解役贿纵故纵,概行革职,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解审脱逃拏获案内,另有军流等犯未获,其佥差护解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湖广总督三宝等,奏请定例(此案典史照司狱官减狱卒罪三等拟徒 二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改定。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七·刑律之二十三·捕亡之三·主守不觉失囚 》  

解审斩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斩绞立决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之犯,核其情节,如秋审时,应入情实者,即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即改入情实。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刑部议复湖广总督毕沅奏绞犯杨得茂,秋审发回,中途脱逃案内,除请定例。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九·刑律之二十五·断狱下·辩明冤枉》

凡审理事件,徐事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枉断,故出故入情?,仍照例参处。或其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处错误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1750年),刑部议复湖北按察使德文条奏定例。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九·刑律之二十五·断狱下·辩明冤枉》

命盗案件,经该都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都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申详。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刑部议复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条奏定例。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五十四卷·卷二十七·刑律之三·贼盗中之一·白昼抢夺》

凡湖北省匪徒抢夺之案,除实系寻常抢夺,仍照定例办理外,如聚众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执持器械入室、吓禁事主、搜劫财物情事,无论是否白昼昏夜,悉照强盗本律本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定拟。如在江河湖港,亦无论是否白昼昏夜,事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滨海行劫之例,分别定拟。俟数年后,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1851年),刑部议复湖广总督程矞采等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盗案,系不分首从,一律拟斩。抢夺亦系分别人数多寡,照盗案办理,有犯均可援引。



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有司决囚等第》 

刑部核复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复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复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刑部核复湖北巡抚揆义题准定例。



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麻城冤狱》 袁枚《简集斋》

麻城涂如松,娶杨氏不相中,归辄不返,如松嗛之而未发也。无何涂母病,杨又归,如松欲殴之,杨亡不知所往。两家讼于官。

杨弟五荣疑如松杀之,访于九口塘。有赵当儿者,素狡狯,谩曰:“固闻之。”盖戏五荣也。五荣骇,即拉当儿赴县为证,而诉如松与所狎陈文等共杀妻。知县汤应求讯,无据,狱不能具。当儿父首其儿故无赖妄言,请无随坐。汤访唆五荣者生员杨同范,虎而冠也。乃请褫同范,缉杨氏。

先是杨氏为王祖儿养媳,祖儿死,与其侄冯大奸。及避如松殴.匿大家月余。大母虑祸,欲告宫,冯大惧,告五荣。五荣告同范,同范利其色,曰:“我生员也。藏之谁敢纂取者?”遂藏杨氏复壁中,而讼如松如故。

逾年,乡民黄某埋其僮于河滩,土浅,为犬爬噉。地保请应求往验看。会雨雷电以风,中途还。同范闻之大喜,循其衣矜,笑曰:“此物可保!”与五荣谋,伪认尸为杨氏。贿仵作李荣,使报女尸。李不可。越二日,汤往,尸朽不能辨,殓而置揭焉。同范、五荣率其党

数十人哄于场。

事闻,总督迈柱委广济令高仁杰重检。高试用令也,觊觎汤缺,所用仵作薛某又受同范金,竟报女尸,肋有重伤。五荣等遂诬如松杀妻,应求受贿,刑书李献宗舞文,仵作李荣妄报。总督信之,劾应求,专委高掠如松等。两踝骨见,犹无辞,乃烙铁索使跽,肉烟起,焦

灼有声。虽应求不免。不胜其毒,皆诬服。李荣死杖下。然尸固男也。无发、无脚指骨、无血裙裤。逼如松取呈。如松瞀乱,妄指认抵拦。初掘一冢,得朽木数十片,再掘,并木无有。或长髯、巨靴,不知是何男子。最后得尸足弓鞋,官吏大喜,再视髑髅,上鬖鬖白发,又惊

弃之。麻城无主之墓,发露者以百数,每不得,又炙如松。如松母许氏哀其子之求死不得也,乃剪己发,摘去星星者为一束。李献宗妻刓臂,血染一裤一裙,斧其亡儿棺,取脚指骨,凑聚诸色目,瘗河滩而引役往掘,果得。狱具。

署黄州府蒋嘉年廉其诈,不肯转,召他县仵作再检,皆曰:“男也”。高仁杰大惧,诡详尸骨被换,求再讯。俄而山水暴发,并尸冲去,不复检。总督迈柱竞以如松杀妻、官吏受赃,拟斩、绞奏。麻城民咸知其冤,道路汹汹。然卒不得杨氏,事无由明。

居无何,同范邻妪早起,见李荣血模糊奔同范家,方惊疑,同范婢突至曰:“娘子未至期遽产,非妪莫助举儿者。”妪奋臂往,儿颈拗胞不得下.须多人掐腰乃下。妻窘呼:“三姑救我!”杨氏闯然从壁间出,见妪大悔,欲避而面已露,乃跪妪前戒勿泄。同范自外人,手十金纳抠袖,手摇不止。

妪出,语其子日:“天乎!犹有鬼神,吾不可以不雪此冤矣!”即属其子持金诉县。县令陈鼎,海宁孝廉也,久知此狱冤,苦不得间,闻即白巡抚吴应棻。吴命白总督。总督故迈柱,闻之以为大愚。色忿,然无所发怒,姑令拘杨氏。陈阴念拘杨氏稍缓,或漏泄,必匿他处,且杀之灭口,狱仍不具也。乃伪访同范家窝娼,而身率快手直入,毁其壁,果得杨氏。召如松认妻。妻不意其夫状焦烂至此,大恸曰:“吾累汝。”五荣、同范等叩头乞命,无一言。时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也。

吴应菜以状奏。越十日,而原奏勾决之。旨下,迈柱不得已,奏案有他故,请缓决。杨同范揣知总督意护前,乃诱杨氏具状,称“身本娼,非如松妻”,且自伏窝娼罪。迈柱复据情奏,请会吴、迈两人俱卷内用,特简户部尚书史贻直督湖广,委两省官会讯,一切皆如陈鼎议。乃复应求官,殊同范、五荣等。

大意:麻城杀妻案,是指雍正年间,发生在湖北麻城的一起著名的讼案。

麻城人涂如松,凭媒说合娶杨氏为妻,然而杨氏却不甚满意,婚后经常借故回娘家,每次都是久居不归,涂如松心中怀恨,却又无可奈何。一次,涂如松的母亲生病,杨氏却假借理由要回娘家,夫妻俩争吵起来,涂如松一怒之下想要动手,杨氏赶紧跑了。而她这一去,就再也不见踪影。

杨氏的弟弟杨五荣见姐姐失踪,怀疑是被姐夫杀了,就暗中到姐夫的住地附近走访,恰好遇到一个叫赵当儿的无赖,想戏耍他取乐,就随口答说自己曾听说过涂如松杀妻的事情。杨五荣信以为真,就拉赵当儿作证,到县衙状告涂如松杀妻一事。知县汤应求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发现本县秀才杨同范一直在背后极力指使杨五荣告状,形迹非常可疑。汤应求认为,杨同范是本案中的关键人物,就向上级请示革除杨同范的功名,并通缉杨氏。

汤知县的判断是正确的。杨氏原是别人家的童养媳,丈夫早夭,又和丈夫的侄辈冯大有私情,后来才转嫁给涂如松。这一次,为了躲避被涂如松打,杨氏在情人冯大的家里躲了一个多月。随着杨五荣状告涂如松杀妻的事情传开,冯大的母亲怕日后会惹祸上身,就想把杨氏藏在自己家的事情说出去。眼看事情不妙,冯大只得找到杨五荣,把实情相告。而此时,杨五荣才知道自己是上了无赖赵当儿的当,骑虎难下,就去找秀才杨同范帮忙。杨同范贪慕杨氏的美色,就把杨氏藏到自己家的夹墙中,并让杨五荣继续告状,一口咬定杨氏是被涂如松杀死了。

过了一年,有人在河滩上发现了一具尸体。地保请知县汤应求前来验尸,恰逢雷雨大风天气,汤知县的行程受阻。杨同范得知后大喜过望,认为机会来了,就和杨五荣密谋,让他指认这具尸体就是杨氏。同时又贿赂仵作李荣,请他帮忙作证。李荣没有答应。过了两天,天气转晴之后,汤知县前往现场验尸,但经过数天的雨水冲刷浸泡,尸体已经是高度腐烂,根本无法辨认,只得草草收敛就地掩埋。杨同范和杨五荣抓住这一点,率领几十个人在现场起哄闹事,指责汤知县渎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事情很快就传到了湖广总督迈柱那里,迈柱于是委派广济县令高仁杰重新验尸,复查此案。高仁杰是个尚在试用的县令,觊觎麻城县令一职已久,而他带去的仵作薛某,又收受了杨同范的贿赂,就报告说:腐尸为女性,肋部有重伤,是被人谋杀致死。结果一出,杨五荣就向总督迈柱递状子,一告涂如松杀妻;二告麻城县令汤应求收受涂如松的贿赂,故意不作为,其师爷李献宗玩弄法律条文,以行奸私,仵作李荣隐瞒验尸结果。

总督迈柱接状后信以为真,免去了汤应求的职务,让高仁杰主审此案。高仁杰用烧红的铁链铺在地上,让涂如松挺直腰身跪在上面,两脚都被烙得露出了骨头。仵作李荣则当庭死于乱杖之下。面对这样的酷刑,包括汤应求在内的一众关系人,最后都是含冤服罪。

不过在指认埋尸现场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因河滩上发现的无名腐尸乃是男性,没有长发,也没有染血的衣裙,脚掌也没有裹过小脚的痕迹,无法作为证据呈上去。屈打成招的涂如松只得随意乱指了一座无主荒坟,说自己杀人后埋尸于此。经过发掘,一无所获,于是又再用刑,吃不住刑的涂如松又乱指一座坟,再挖,又对不上号。如此来来回回的折腾,足足挖了一百多座无主坟,总算是挖到了一具裹小脚的女尸。可是,女尸的骷髅上面却是一绺白发,明显与年轻女子的身份不符。

本已大喜过望的高仁杰,又对涂如松施以烙刑。涂如松的母亲见儿子求死不得,就把自己的头发剪下来,去掉白发后缚成一束。师爷李献宗的妻子用自己的血,染了一条裤子和一条裙子,又发掘夭折儿子的坟,取来一些脚骨,然后把所有伪造的证据凑在一起,拿到河滩掩埋好,再带差役去挖,证据就全部对上了。高仁杰上报给黄州知府蒋嘉平,请求结案。蒋嘉平看了卷宗,觉得很可疑,就让邻县的仵作再次检验尸骨,结果发现是男性的尸骨。眼看自己一手造就的冤狱就要败露,高仁杰连忙谎称尸骨被人偷换了,要求再审。可是没多久,大雨引发山洪,把所有的尸骨全部冲走了,再也无法核实真伪。

总督迈柱遂以涂如松杀妻,麻城官吏合伙受贿、徇私枉法上报刑部,准备分别处以斩刑和绞刑。没多久,杨同范的妻子早产,让婢子请邻居产婆过来帮忙接生。产婆过去一看,是难产,就提出要多几个人帮手。杨家娘子痛得乱喊“三姑救我”,听到有人喊,杨氏顿时从夹墙中走出来帮忙,见邻居老太婆也在场,她再想躲也来不及了。杨同范赶紧进来,给了产婆十两银子,请她务必帮忙保密。产婆回家后,觉得不能昧着良心隐瞒,应该帮助涂如松洗刷罪名,就让儿子拿着杨同范给的十两银子,偷偷到县衙里报官。新上任的麻城县令陈鼎,也早听说该案另有隐情,只是不由自己经管,没办法了解情况。接报后,陈鼎怕杨同范得知讯息会杀人灭口,赶紧率领差役,以杨同范家里蓄有娼妓为名,到杨家打破夹墙,杨氏果然在里面。事情传开,麻城的数万百姓都走上街头,随着押解杨氏的差役而欢呼。到了县衙,陈鼎让涂如松上堂指认杨氏。杨氏见涂如松已被折磨得不成人形,非常后悔,抱着涂如松大哭:“是我害了你!是我害了你!”见沉冤即将得雪,旁观的人也是无不泪下。由于人证俱在,杨五荣、杨同范也都老老实实地认罪,免吃皮肉之苦。

陈鼎把案情的最新动态向湖北巡抚吴应棻、湖广总督迈柱作了报告。巡抚吴应棻随即上报朝廷。总督迈柱知道自己之前造就了冤狱,为了免责,也开始想办法进行补救。已被收押的杨同范,在得知总督迈柱出于自身需要、有维持原判的意图后,遂利用了这一契机,通过各种手段让杨氏写了一份供词,说自己是娼妓,而非涂如松的妻子。杨同范同时承认自己有窝藏娼妓的罪名。总督迈柱遂以这两份供词作为结案依据,上报给了朝廷。这样一来,总督和巡抚不仅在案情的判断上迥然相异,态度亦是截然不同,双方明里暗里,展开了一场权力的争斗和博弈。

面对这种情况,雍正也不知道谁是谁非,于是他把迈柱和吴应棻都调回京城,另派户部尚书史贻转任湖广总督,查办此案。而史贻的调查结果,与麻城县令陈鼎呈报的案情经过完全符合。于是他恢复了原麻城县令汤应求的官职,杨同范、杨五荣都被处以斩刑。

麻城案记载有两个完全相反版本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了吗?

吊诡的是,关于麻城案的历史记载,竟然有两个完全相反的版本,充满了悬疑的气氛。记叙此案最为详细的是袁枚的《小仓山房文集》,以及晚清时期的笔记《杌近志》。而袁枚本人,与亲历此案的湖北巡抚吴应棻是有诗酒往来的朋友,所以他采信的是吴应棻的说辞。但是,《麻城县志》中所记载的案情经过,却认为杨同范是被人冤枉的,正是由于袁枚不负责任地乱写,“至令同范受欺一时,复含冤千古”。与总督迈柱一方的观点较为相符。因此,究竟孰是孰非,依然是一个谜。



徐凯希·《乾隆五十三年的荆州大水及善后》原载《历史档案. 2006,(03)》

乾隆五十三年六 , 长江进入汛期后, 因川西各地连降暴 , 岷江和嘉陵江下游山洪暴发。川鄂交界各州县亦普降暴雨, 江汉、洞庭湖并涨。鄂西长阳一带“平地水深八九尺至丈余不等”。滔滔江水从三峡奔腾而出 , 荆江两岸首当其冲, 江水逐日跳涨, 较之往年大为异常。又逢大水之年, 荆州城内官民寝不安席, 紧张万分。六月十八日, 荆江两岸狂风大作, 连日 暴雨如注。荆州驻防将军图桑阿和从长阳查灾后回省经过荆州的湖北布政使陈淮, 分头督促地方文武官员抢修护城堤塍, 并下令各城门上闸封闭, 分段照料。不料到六月二十日傍晚时分, 万城大堤万城至玉路口堤段突然出现多处溃决。 咆哮的江水很快从荆州西门和水津门直 冲城内, 并相继冲塌西门、东门、小北门、北门城楼等多处城墙, 城内顿时水深丈余。城中兵民纷纷攀上城墙、 屋顶及树端逃生, 避走不及者多遭淹毙。所有文武衙署、兵民房屋及库房、 监狱则全部被淹, 相继倒塌, 官仓积储漂流一空。二十一日, 陈淮令随身家丁捆扎木筏 , 前往 20里外的沙市招募民船, 分头组织施救。图桑阿亦动项雇船, 分救满汉两城人口, 将其送至城墙上搭棚栖身, 并动用府仓南米散给抚恤。但是在肆虐横行的滔滔洪水面前, 人力终 归有限。随同陈淮办事的川知娄业耀在西门督促闭闸时, 被洪水卷走, 顿时失去踪影。城内牢房中的 88名犯人亦有 50人被冲得没有了下落。荆州城内“号泣之声晓夜不辍 , 登城全活露处多日, 艰苦万状。下乡一带田庐尽被淹没, 诚千古奇灾”⑧。 据湖北地方大员查奏, 荆州满城内有 400余人被淹死, 府城淹死 1300多人。但这个数字乾隆帝并不相信, “外省官员于灾伤向有讳饰 , 兹报出者已有 1300余名之多, 则其讳匿不报者, 必尚不止, 此数想来不下万余”。事实果然如此。 根据后来 《荆州府志》、 《江陵县志》、 《襄河水利案牍汇刊》等史籍的记载 , 此次大水, 万城大堤从万城到玉路口共溃口 22处, 决口宽 9丈至 30丈不等。 荆州城乡一片汪洋, 兵民淹毙万余, 浮尸满目。 其中荆州城内计淹死 1763人 , 倒塌房屋 4. 0815万间 , 仅两个官仓损失米谷即折银 9. 562万余两。 因城内渍水丈余 , 两月方退, 兵民万余人不得不终日栖身于城墙之上。至于城外四乡 , 田庐尽没 , 溺死人畜不可胜记。主持抚恤的继任湖广总督毕沅曾有诗云: “浪头高压望江楼 , 眷属都羁水府囚。人鬼黄泉争路出, 蛟龙白日上城游。”⑨寥寥数句, 反映出这场水灾的严重程度和凄惨情景。

查明水灾成因 , 严办萧姓业主。

又经阿桂及湖北地方官员呈奏 , 此次荆州大水与江心窖金洲阻水关系重大。 该洲始为江心活沙, 后因萧姓人家于雍正年间买下此地, 大量种植芦苇牟利。一二十年间, 该沙洲迅速增长, 且芦杆坚硬, 阻水北趋, 因而导致荆江北岸大堤屡屡溃决。沙洲属于官地, 平民又为什么敢私占, “必系地方官受其贿赂而准行”。乾隆帝降旨查抄萧姓家产, 将洲主萧逢盛交刑部按律治罪。此时萧家有 2人做官, 8人中举, 每年仅柴薪收入一项, 即有铜钱数百串, 是荆州一带声名显赫的望族。其家产除住房、首饰、衣物、杂物应行估变外, 其田地契纸共价银 8.8165万两。只是查抄财产等项不照例入官, 令立即分别估价变卖, 留作工赈及日后岁修之用。

为了缓和民 怨 , 以示惩儆, 乾隆帝传旨: “以十年为限 , 所有现决之堤工, 如在十年以内兴修者 , 承修之员 俱当从重治罪 ,仍著落赔补 ,其监修之该管道府及藩司督抚等 ,亦著一并查参 ,分别议罪著赔。”25 据此 , 钦差大臣阿桂会同吏部、工部, 将 10年以内承修过万城大堤堤工的官员及该管上司, 上至湖广总督, 下至荆州道府、知县、县丞等大小 20余人, 分别责任大小, 给予革职、革职留用、降级调用和罚款等处分。同时, 将大水后复堤工价及荆州城内官仓米谷漂失折银合计约 28万余 42两 , 由乾隆四十四年以后历任湖北督抚藩司及该管道府等赔补。 湖广总督舒常对窖金洲涨洪逼流北趋不能加意体访 , 随时筹办, 导致郡城被水成灾 , 被解任和革去翎顶 , 仍留荆州工次效力自赎 , 认罚银 4万两 , 谕令阿桂等人将大局勘定估明后 , 即交与舒常、 李封在彼监修 , 并令其自行议罚 , 以备工赈之用; 前任湖广总督特成额 , 在任 3年之久 , 首为废弛 , 活埋冒赈各案俱在其任内发生 , 对于该管堤工又毫无觉察 , 被抄家财 , 革职拿交刑部治罪 , 并限令于冬至前 , 从新疆押往京城; 前任湖广总督李侍尧虽履任不久 , 亦难辞咎 , 但其办理其它要务有功 , 功过相抵 , 被免于治罪; 湖北巡抚姜晟被革去顶戴 , 但因其平日办理名刑尚为熟悉 , 加恩署理刑部侍郎; 前任湖北巡抚李封于地方要务视同膜外, 相沿玩误, 降旨解任, 革去顶戴 , 并前往荆州管工效力自赎 , 认罚银 2万两 , 其行在刑部印鉴令 福康安代管; 湖北藩司陈淮对地方利病不留心体防和预行筹办, 但其到荆州后即督分救被淹人口, 积极办理抚恤 , 不辞劳瘁, 除分赔该郡堤工应赔银两外, 加恩留任藩司 , 免其革去顶戴 , 从宽改为革职留任 8年, 无过可准开复, 认罚银 2万两; 兼管水利荆宜施道沈世焘 , 因对荆州堤防平日漫不经心 , 又对县监人犯私松刑具一案失去察觉, 被革职, 并自备资斧, 留工效力赎罚; 荆州知府俞大猷, 对堤工结报不认真办理, 对该县监狱重务不留心查察 , 除罚赔漂失官仓米谷五成外, 被革职, 自备资斧, 留工效力; 前任荆州府同知徐锡纯因已故, 列入另单; 陈文纬 , 虽在任仅 28天 , 但因系专管水利 , 不能留心查验 , 虽现已升任河南开归陈许道 , 于现任内降二级调用; 田尹衡 , 亦为专管水利 , 对堤工未能留心查验 , 虽丁忧离任, 又 已拣发福建借补泉州府通判 , 被革职 , 其降调之处应行注册; 甘澍 , 同为专管水利 , 现决堤 工其在任时曾经岁修 , 虽丁忧离任 , 按 “堤岸修筑不坚 , 该管官降三级调用” 处分 , 赔银 6千 两; 江陵县知县 , 现任雷永清 , 原任孔敏檀、 王嘉谟 3员 , 查验现决堤工并不认真办理, 草率从事, 堤工不固, 实属废弛贻误, 3员各令赔银 5千两 , 归入应修堤塍各工及漂失仓米案内分 抵款项 , 雷永清予以革职 , 同已被革职的署江陵县知县屈振甲自备资斧 , 留工效力 , 孔敏檀、 王嘉谟已另案革职离任; 历任江陵县知县汤廷芳、 亢依禄已另案参革治罪 , 且离任已久 , 现决塍并未承办 , 不再追罚; 历任江陵县丞除卫法祖已于四十四年革休 , 并未承办堤工 , 应免 置议外 , 王廷梁、 马锡、 黎士煊俱系督修堤工之员 , 现决堤塍属于该员等督修堤工不认真办理所致 , 将县丞王廷梁、已调任荆州府司狱马锡一并革职, 同已革职的黎士煊均比照盗决圩岸陂塘律, 各杖 1百、 徒 3年, 不准纳赎 , 定地发配 , 至配所折责管束。



四、地方史志记载的案例

清《清史列傳·卷七十六·循吏傳三·黄輔辰·彭年》

彭年,道光二十五年,贡士。

光绪八年,授湖北安襄郧荆道,九年迁按察使。

湖北狱讼案繁,候审所积案数百,彭年督承审官悉行断结。往时谍诉臬署者,书吏索费二三十缗,或委员提案,被讼者辄倾家,彭年皆禁罢。复以牧令多不谙律例,幕友吏胥得因缘为奸利,特设学律馆,人给律例,定期会讲,详为指授。又以游手无恒业,或偶犯偷窃,设迁善局处之,使习一艺成,贷赀释出,其人多改行。又立待质所,绝胥吏擅押罪人之弊。设戒烟局,以拯困于烟而贫无赀者。有狱犯田万青自缢,彭年例应镌二级调用,上官嘱减囚罪,冀免之,彭年不可,然竟得留任。时大吏议裁绿营饷,兵汹汹思变,彭年开诚告诫,营伍咸奉约束。彭年治罪狱明决,终楚臬任,平反钜案十数起,结京控案四十余起。

大意:黄彭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贡士。

光绪八年(1882年),被任命湖北安襄郧荆道,九年(1883年)调任按察使。

湖北的诉讼案件繁多,候审所积案有数百件,彭年督促承审官全部进行断决结案。以往,送诉讼状谍到臬司署衙的人,书吏索取费用二三十缗;或经过委员提案的,被诉讼的人则要倾其家财应付,彭年都一律禁止并废除。又因为过去的主管官员多不谙熟律例,致使幕友吏胥得以可以乘机谋取奸利,他特设学律馆,人给律例,定期组织会议讲座,详细为他们指授律例的含义。又因为一些人游手好闲没有稳定职业,或偶尔犯偷窃罪,就设立迁善局处置这类人,使他们学成一门手艺,借贷资金后释放出去,大多数人改变了以偷窃为业。又立待质所,杜绝胥吏擅押罪人之弊。设戒烟局,以拯救困于烟毒而贫无法生存的人。有狱犯田万青自缢,彭年例应降二级调用,上官嘱减囚罪,可以免责,彭年不同意,然而后来竟得留任。时大吏议论要裁减绿营兵饷,士兵汹汹思变,彭年开诚布公告诫,官兵全部都接受约束。彭年治罪狱明决,后来升任湖北臬司,平反重大案件十数起,终结上京控告的案件四十余起。



清·吳柏森《容美纪游校注·前言》

容美土司历为田氏家族统治。

传至田旻如,以"奸邪不法"受湖广总督迈柱参劾,奉旨诣京讯问,于雍正十一年(一七三三)末自缢死。雍正十三年(一七三五)改土归流,撤容美土司,设置鹤峰州。

田舜年为田玄之孙,田甘霖之子。"据容阳堂《田氏族谱》记载,田舜年"康熙四十五年(一七O六)卒于武昌,年六十有七。据载是因"私造宫殿,暴虐奸淫"而受到湖广总督石文晟之参劾,赴武昌申诉被拘,病死于狱中。

大意:容美土司历为田氏家族统治。

传至田旻如,以"奸邪不法"受湖广总督迈柱的参劾,奉朝庭旨意被押到京城讯问,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末自缢死。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撤容美土司,设置鹤峰州。

田舜年为田玄之孙,田甘霖之子。据容阳堂《田氏族谱》记载,田舜年因"私造宫殿,暴虐奸淫"而受到湖广总督石文晟的参劾,到武昌省府申诉被拘捕,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病死于狱中,卒年六十七岁。



清·顾彩《容美纪游》

其刑法重者径斩。当斩者列五旗于公座后,君先告天,反背以手掣之。掣得他色者皆可保救,惟黑色则无救。次宫刑,(刑者则为阉宦入内供役使)次断一指。次割耳。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皆亲决。余罪则发管事人棍责,亦有死杖下者。是以境内凛凛,无敢犯法。过客遗剑于道,拾者千里追还之。(在南府日,余悯其每旦必割数人耳,力劝其除是刑,君不决,余夺其刀为裁纸用,自后稍止。在中府日,有袁和尚者,百斯庵僧也。少时为君伴读,后为僧行医,尝误方杀人,君命收其药具,戒子弟无得延之。三月,晒如子病,私用其药而愈。君怒,切责晒如,形之于诗,必欲以违令杀袁。袁窘求救于余,余从容为言∶"违令虽当斩,然昔杀人而今愈人,是其奉教进益处,亦可赎也。"君乃以余居停故免死,逐出郡城,令住小昆仑,仍命读书三年。方许行医。不数日,又有九寿儿者,阉人也。盗君舍狲裘,割其里,鬻其皮于梅相公。梅相公者,亦之客容者。梅初不知而贱值买之,后九寿儿事破,惭惧自缢而死。君初无意杀九寿儿,怒其致客于死,始欲杀之。余往救已无及,至今怅恨。终余在司,仅杀此一人)。

大意:土司这里的刑法多种,重者直接就处杀头。当杀者站立在五旗公座后面,土司先祁告上天,当杀者双手被反背捆绑牵制着。控制时察看土司的脸色就可保救,只有脸色呈黑色就无救了。其次是宫刑,(受刑者就作为阉宦入内供役使)。再次是断一指。再次是割耳。大概犯奸罪的人被处以宫刑,犯盗罪的人被处死刑,怠慢客人及服徭役者没有按照官府规定的日期到达的人被处以割耳,犯窃物罪的人被处断指,都由土司亲自决断。其余的罪则分派管事人处棍杖责打,也有被当场被打死的。所以土司管辖境内严整而令人敬重、害怕的样子,没有人敢犯法。过路客商丢失剑在道路,拾到的人会千里追还给他。(我在南府住的数日内,我很可悯这里每天早晨必有割数人耳朵,我极力劝说土司除去这种刑罚手段,他不同意,我夺过他的刀作为裁纸用,自此后稍微停止。我在中府居住的日子,有袁和尚,是百斯庵的僧人。少年时为他伴读过,后来为僧行医,曾因误用药方死人,土司就命命没收其药具,警戒他的子弟们不得继续行医。三月,晒如的儿子患病,袁和尚自己私用其药而治愈。土司发怒了,迫切责处晒如,形之于诗,还必定要以违令杀袁。袁窘迫无法,向我求救,我从容的告诉土司说∶"违令虽然是应当处斩,然而过去是死了人,而今天是治愈了人,是他听从教导有进步之处,也是可以赎罪的。"土司就我以居住在此停止施刑,而使袁和尚免死,将他驱逐出郡城,要他住小昆仑,仍命令他读书三年。后才可以准许行医。不过几天后,又有九寿儿者,是个阉人。盗土司宿舍的狲裘,割掉衣的衬里,将皮卖给梅相公。梅相公也是客居容美的人。梅先不知道实情就出低价购买了,后来九寿儿事被揭破,梅惭愧畏惧自缢而死。土司起初还无意杀九寿儿,但愤怒他的行为导致客人的死,这就开始了要杀九寿儿的想法。我前往救援已经来不及了,至今还怅恨着。我在这里居住期间,仅杀了此一人)。



清·顾彩《容美纪游》

其兵皆素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砦。盔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三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打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之,得禽则倍赏当先者。桑植、东乡合兵来寇,容美以四十八人破其千骑,红黑诸苗闻容美人兵至辄丧胆,诸司兵不及也。其追敌缘崖逾壁,务必擒之。(得俘,问三声,不降,则杀而葬之,曰义士也;降,则缭其足令种田,期年而后释之,编为客兵。)

大意:土司军队的士兵都训练有素,听到号角声音响就立即聚集拢来,不时没有战事就各自保卫自己的山寨。他们的头盔重十六斤,里面衬以厚絮,如斗大。身上穿 的豈甲重三十斤,锋利的箭不能进入。火枪能打百步远。一人抓老虎搏斗,二十人上去帮助他。以老虎必死为止,放纵老虎的人要受到重罚。猎取其他野兽也是这样,获得飞禽的要加则倍奖赏奋勇当先的人。桑植、东乡联合出兵来侵犯,容美土司以四十八人破他们千名骑兵,红黑各支苗人听到容美人出兵到来就恐吓得丧胆,其他各土司的军兵也不敌容美土司的兵勇敢。他们追追赶敌兵一起到悬崖陡壁边缘,一定要擒获他。(抓获了俘虏,问他三声,如果不投降,就杀死他埋葬了,称他是义士;如果愿意投降,就带回来缭绑了他的脚令他种田,一年后释放,留下编为客兵。)



清·光绪《施南府志续编·卷六下·十二》;

杨宗时,字春生,顺天涿州供事,同治间恩邑。恩施讼庭有陋规,曰:送案费民甚苦之。 宗时甫莅任,即榜示革,百姓如免苛征。在任不久,而廉以律已,慈以抚民,敏以折狱,四境皆传颂之

大意:杨宗时,字春生,原为顺天涿州供事,咸丰十年(1860)~同治元年(1862)为第四十五任利川知县。恩施诉讼公堂有一个丑陋规定,就是:民众要负担沉重的送案费,甚是凄苦了老百姓。杨宗时一到任,就张榜告示革除这一陋规,百姓就如免征了苛税。他在任时间不长,而以廉洁律已,仁慈待民,敏捷判决诉讼案件,全县都传颂。



清·光绪《利川县志·卷之十四·列传一》

吴人彦 字硕卿 安徽泾县人 道光时知县 攜老仆一幕友二蒞任 吏役多所裁汰 轻刑薄税 听断勤敏 无留狱 既三年 无欠岁 狱讼止息 

  大意;吴人彦,字硕卿,安徽泾县人,监生,道光二十二年(1844)~二十八年(1850)第三十四任利川知县。吴人彦虽是安徽人,他到利川任知县,只带一位老仆人,幕僚二人,到任伊始,将县衙门的各所衙役进行裁减,下令减轻负税和减轻犯人刑罚。他勤于政事,断案明快,做到监狱不留人犯,全县三年无一欠税负,无坐牢判决之诉讼。



清·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六》

  鹿启烈 字南溪,安徽阜阳人,举人。道光戊申知县,事精明浑厚,待吏民一本至诚。下车之初,邑方经大水,原野萧瑟,侯即严饬胥吏,征粮不得浮收。邑故多讼,公牍生尘不得结,侯至,甫两月一一剖决,积案以清。凡受状面讯无实者,麾之去,两造至,片言立断,否则,拘甲唤乙,七日为限,靡不清矣。讯讼多不用刑威,独严治盗,先逻察主者,责成保甲巡役,视所察之多少尝罚之,期年盗皆遁去。为治务实,不近名,每谓凋瘵之民,宜休养以培元气,一切兴作,费民财力者,皆不为。精于论文取士,尚有本之学,尤以制行为重,曰∶"士为民首,士失道众则效之,其奚责焉?"先是崇邑吏民相水火,酿成巨祸,侯以由来有渐,故事事务正本清源。如此每谓崇邑旧号"难治",殊不然,以子抚之,皆吾子也。侯形状魁梧,面方如田字,精力强健,莅政克勤,无片晷暇,故邑事无不理,明年四月病疽,殁于署,士民匍匐致哀,立"遗爱碑"(载建置志)。

附:刘利宾:鹿侯遗爱碑

  良吏初无干誉之思,没世自有难忘之德。我们整饬官方大法,小廉凡膺民社者,岂弟乐只类皆存声。第来而颂之,去而思之,生而荣之,殁阿志之,则惟我故邑侯鹿公,其尤卓卓平!

公讳启烈,字南溪,颖州阜阳人,累世勋阀。其先兰皋公巡抚河阐,介石公观察江西,经济文章有令闻于世。公生而瑰异,自少即力学砥行,志继前徽。以举人大挑一等,试用楚北,历署名枣阳、通城、孝感诸县,所至有声,最后乃莅吾崇。崇素号“难治”,道光壬寅以后治益难。惟公本淳儒公,行循吏政,推保赤之心,保民而民乂。岁戊申孟秋,大水坏民畜田庐无算。九月,公至,道经原野,为之恻然。念崇邑迩年之难,即严饬粮吏曰:“饥饿之岁,惟正是供,无苛取丝粟,以重吾忧。”故是届征收,民甚便之,而官无羡余,公曰:“苛民无余,我何忍独有余也。”莅任逾年,罔诛求以安富民,罔追呼以安贫民,罔亏短物价以安市井之民。其保惠有如此者?以式谷之心,造十而士兴,下车即举行童子试,识拔皆真才。公暇复进诸生勖之,以为伦纪纲常守身之本,礼义廉耻立国之基,士所学莫先于此。又时时接见高年宿学,讲论经义,为胶库树之圭臬,盖不欲徒诩风雅,工帖括搏,取人间富贯而已。以故,崇士凛公教,皆忞忞砺名节,耻盗虚声焉。其作育有如此者?若夫听讼,则务清讼原,晓以惜理,谕以利害,人所能也。至于剖断明决,小者片言息争,二三日为限。大者拘甲唤乙,七口为限。不株连一人,不迁延一事,此岂武健严酷能胜任而愉快哉。有惨怛之爱,有忠利之教,以故愿者怀其德,黠者亦感其诚,举连年积案,清以两月,民至受责,退无怨言。近侍云∶"公疾大渐,犹欲强起决狱,弥留之际,语谆谆,惟以牵累百姓为恨。"其忧勤有如此者!弭盗则务除盗薮,责成保甲及巡役沿途密访,以案之多寡有无定赏罚。公讯他案,不欲威胁民,独于此类不少宽。行之一月,报盗者稀矣。又阅月,报者愈稀矣。如此期年,虽谓昼伏夜动之徒,不敢复入吾境。可见其德威有如此者!凡诸善政,昔闻其语。自公于岁暮小试之,悉验其实。盖非有公之心及公之才、公之操,必不能表里始终如一也。四境之内,无贵贱贤愚,率欢忭歌舞,皆拟于农隙。奉羊酒称寿,公以民食方艰,坚辞弗许。乃相与语曰∶吾公非百里才,他日荷圣主之知,必不次超擢,大展夙抱,黼黻升平,将与其先中丞、观察二公辉映后先,垂诸永世。第在吾崇布泽方始,当必为吾民少留二三载,俾庆德化之成焉。夫望福星者,冀停光仰慈云者,思驻景民情类,然吾崇尤盛,孰谓天竟夺吾公之速耶!

   公甫殁,崇士民且惊且疑,匍匐哀号若丧其亲。久之,稽于众议,勒石追颂遗爱,则皆应若响,盖德之所入者深也。呜呼!天夺我崇父母,如之何勿思耶!爰条公治崇善政,数大纲存为矩镬,其事之始终曲折待于毛举者,有口碑在不具书云。公生乾隆癸卯年,道光己酉四月十三殁崇署中。公尝谓崇邑号称"难治",此大不然。以子抚之,皆吾子也。呜呼!公殆欲桐乡我乎!公子墀、孙百钐、百錞、百钧扶柩去,不能留石之勒,所以不能已也。墀候选训导,钐等皆气象峥嵘,亢宗可预卜,善人昌厥后,崇士民馨香祝之矣。

大意:鹿启烈 字南溪,安徽阜阳人,举人。道光戊申(1848年)出任崇阳知县,做事精明浑厚,对待吏民一本至诚。

崇阳县过去多诉讼,官方的记载、文告沾上尘埃还不得结案,鹿启烈到任,才两月就一一判决,积案得以清直。凡接受讼状当面问讯无事实的,就撤掉案件。两次来的,用简短的言语决断。否则,拘甲唤乙,七日之内,没有不清楚的。讯问时多不用刑威,惟独治理盗案十分严谨,先对主要多发盗案的地方巡逻侦察,责成保甲执行巡逻的任务,按所察情况的多少进行奖罚,经过一年盗贼都逃走、消失了。为治理务实,不图暂时的好转,他每次都说说困穷之民、衰败之象,适当休养生息以培植元气,才能着手进行一切新的建设。浪费民众财力的事,都不能做。他精于以论政文章选取人才,尚有本之学,尤其要以规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重,他说∶"士为民众首领榜样,士失去道德民众则学习效仿,你负责了吗?"原先是崇阳官吏和民众水火不相容,酿成巨祸,鹿启烈以事情由来有渐进变化的过程,所以事事务必正本清源。如此每谓崇阳旧时号称"难治",这就不一样了,以子抚之,皆吾子也。他形状魁梧,面方如田字,精力强健,莅政克勤,无片晷暇,所有县的事无不理,明年四月病疽,殁于县署,士民匍匐致哀,立"遗爱碑"(载建置志)。



清·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六·佐卒》

黄传准:负才倜党,咸丰二年任。时粤匪由长沙窜武昌,亡赖子来贼中,裹红巾归崇,讹言贼将至,吏民皆仓皇走。传准虑狱囚乘间逸,独坚守狱门不动。越日,亡赖伏诛,人心始安,咸服其胆识。

大意:黄传准:仗恃着才学才能,咸丰二年(1852年)任。当时粤匪由长沙窜武昌,……,崇阳传讹说匪贼将要到来,城里官吏民众都仓皇逃走避难。黄传准考虑到监狱的囚犯无人看管会乘间隙逃逸,他独自坚守监狱大门不动。过一日,匪贼消灭,人心开始始安定,都称赞佩服他的胆识。



清·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广摭》

崇邑里民宋春林,娶妻毕氏,反目不和,取憎姑舅。避出中保寺,欲断发为尼不果。其父毕世国挈氏及两幼妹,潜逃入蜀。复嫁邓友文为妻。春林控县,缉访无踪。时有监利县女子舒氏,随伯父逃荒艺食。伯父饿死中途,女漂流至崇邑。有里民刘以于年老无子,收为义女。赘婿王家信为室。初,奸徒赵龙瑞、李耀山挑女谋娶,女正色叱拒。怀恨,遂唆使春林冒认舒氏为毕氏,欲扭归,被阻。两造控县审断,舒氏誓死不从。刘以于及王家信不敢容留。舒氏号哭觅食,人皆怜之。前任遣人入川缉访未回,疑狱已数载矣。余时承乏崇邑,先研审公庭,两造坚辨未决。因阅《洗冤录》中有夫妇滴血之语,随令于大堂涤器贮水,各刺指血。王家信与舒氏血珠入水即合。而宋春林与舒氏滴入,融合即分。然春林犹强争不已。余乃微行密访,知毕氏曾住中保尼寺数日,乃密唤老尼应钟至署,诉毕氏形貌甚悉,出舒氏令认,坚称非是。复潜拘春林母杨氏,问其媳形貌若何,与老尼所供吻合。亦出舒氏令认,不识何人,且吐出唆使冒认根由。乃唤春林及赵李两奸面质,皆俯首无辞,直供不讳。遂令王家信领舒氏归。疑案数年,一朝伸雪。复遣役往四川访毕氏消息,于南部县缉获回断,令春林领去。此案益复确信无疑。因离合甚奇,为作"完镜歌"纪其事。

附:完镜歌

寒烟乱树啼姑恶,逐妇春鸠巢寂寞。画梁燕子正双栖,无端飞入帘枕啄。有女空山嫁练裙,负薪供爨日辛勤。补屋牵萝春听雨,灌园种菜夜锄云。愁颜憔悴姑嫜恚,轻薄谁怜夫婿弃。尼庵祝发不容留,冷灶蓬头偏辱詈。携家烧栈走蚕丛,弱雨分飞巧出笼。尽室潜逃黄口妹,担囊远逐白头翁。秋月春花昏复晓,琴台归凤云山杳。琵琶抱去月边船,翡翠哺成花里鸟。蜀道流离竟不还,山乡诉牒语绵蛮。赤水无从探象罔,青城何处访姻鬟。是时别有他州女,离乡丐食衣蓝缕。伯父提携呼路旁,娟娟雏凤谁为主。漂泊愁云落叶村,关河泣尽子规魂。龙钟老叟怜童稚,豢养频依义父恩。挽髻蓬门年岁久,西邻赘婿欢羊酒。鬓插山花聘缟棋,厨烧槲叶供箕帚。那知闾里有登徒,目送眉挑过酒垆。花影东墙窥宋玉,桑阴南陌拒罗敷。一旦奸谋群小起,风波惨淡蓝硚水。商量短域射飞沙,勾引狂蜂争落蕊。失妻鳏客正无聊,啸聚群狐篝火招。妄指钗头抛白燕,思将剑客盗红绡。戾廖强夺他人妇,雀角鼠牙纷户牖。宁将碧玉葬蛟涎,肯使明珠归虎口。破镜菱花控旧因,公庭白昼眯埃尘。蜃楼一任成虚幻,鹿梦何由辨假真。榜掠沾衣频拭泪,焚香空向神明誓。靡芜错误夕阳迷,芍药催残春露坠。可怜寥落灶烟空,故宅难归痛路穷。抢愤市人争赠米,含悲疾首乱飞蓬。破庙无人清夜宿,松云暗处呼天哭。化石终年伴怨魂,覆盆几载沉冤狱。大府明悬照胆台,澄清吏治肃风雷。弹琴月送鸿声去,捧檄云从马首开。自笑烟霞才本拙,忘餐疑案愁难决。幕中宾佐尽贤明,劝我琴堂亲滴血。碧瓯清水涤微盐,濡缕神针试指尖。伉俪已谐双晕合,胭脂初浸半痕粘。花落讼庭人似堵,刁民利口如簧鼓。犹思入月捉蟾蜍,未许开笼放鹦鹉。一鞭风雪访茅庵,膏沐曾经避佛龛。踪迹老尼还熟识,形容怨妇已都谙。归来试取双鬟认,面目全非呼不应。张灯更唤阿婆看,直吐真情相印证。狱吏提将扭械来,奸人相顾色如灰。深知此日罹鸿纲,始向当年悔鸩媒。红轮涌出消阴晦,裙布当阶泥首拜。风吹罗刹忽团圈,雾散蚩尤交庆快。镜匣清光惜未圆,芒鞋遣役入西川。玉垒初闻征雁过,银塘已获野鸳旋。两家眷属重完聚,别后羞容无可诉。提瓮应甘破屋贫,寨裳自恨迷途误。从来圣化重纲常,荼荠同心苦可尝。挽鹿静归红雨路,驱鸡闲入白云乡。作歌愿使愚顽警,女织男耕闺阁整。曲巷柴门少吠龙,春郊绿满桑麻影。(《桃溪课鹤吟》)

大意:崇阳县民宋春林,娶妻毕氏,反目不和,妻由此憎恨公婆。外出到中保寺躲避,打算断发为尼没有办成。妻父毕世国带着她和两个小妹,潜逃到四川。她改嫁邓友文为妻。宋春林控告到县府,县政府派人缉访没有找到踪迹。此时有监利县女子舒氏,随伯父逃荒卖艺生活。其伯父中途饿死了,舒女漂泊流浪到崇阳县。有一里民刘以于以年老无子为理由,将她收为义女。招婿王家信成家。开初,奸徒赵龙瑞、李耀山挑逗该女谋划娶她,舒女正色叱上责拒绝。这二人由此怀恨,于是就唆使宋春林冒认舒氏为毕氏,想抓回家去,被受到拦阻。他两次控告到县府,经过审问决断,而舒氏誓死不从,不肯到宋家去。义父刘以于及招婿王家信不敢容留。舒氏号哭着到处寻找吃的东西,人们看到都很可怜舒氏。前任知县遣人到四川缉访还未回,这件疑难案件已经搁置几年了。余时承乏崇邑,先研审公庭,两造坚辨未决。因阅看《洗冤录》中有夫妇滴血之语,随后命改下人员在公堂上放置大盆装入水,双方各刺手指血滴入水中。王家信与舒氏血珠入水即合。而宋春林与舒氏滴入,融合即分。然而宋春林还要逞强强争辨不黑体。余只得暗中进行密访,了解到毕氏曾在中保尼寺住过一些天,就秘密安排老尼应钟来到县署,讲述对毕氏形像面貌甚为熟悉,随后叫出舒氏让老尼辨认,老尼坚持说此女不是毕氏。又派人抓来宋春林的母亲杨氏,问她儿媳形舒氏的形像面貌是怎样的,她所说的与老尼所说的相吻合。还叫出舒氏让杨氏辨认,她不认识这是谁,并且说出二奸人唆使宋春林冒认的前后情节。于是让宋春林及赵李两奸当面对质,都俯首认罪无话可说,直接供认不讳。于是责令王家信领着舒氏归家。这件疑案延续数年,现在一朝伸雪。争再次派遣差役前往四川察访毕氏的消息,在四川南部县缉拿捕获回县交差,这才责令春林将毕氏领回家去。此案反复确认无疑。因为其中的离合情节甚为离奇,就写作了"完镜歌"记录事件的复杂情节。



清·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广摭》

邑痒生王世超,以富雄于乡。夜梦虎入其宅,蹲柱下。明旦,堂前犬群吠。出视之,有客倚柱础立。一仆持刺来前,上书朱轼。心知应梦必贵人。与之坐,问籍贯,则江右孝廉北上,沿途抽丰过访也。具酒食款之,书名刺答拜。馈五十金。去后十余年,世超自外醉归,跨高马宝鞍,锦障泥奚。僮执鞭随后,顾语僮曰∶何法能使我贫乎?僮曰∶是不难,三场人命两次火,再过三年便似我。世超怒,下马鞭僮,失足踢僮毙。僮家鸣之邑宰,适世超因事失宰欢。案祥,大府以故杀人命论。世超窘,计走使入京求解部驳下改误杀,得减罪。时朱公官刑部也。   

大意:崇阳县有个秀才王世超,以家庭富裕在乡里称雄。有一夜在睡中梦见考虎进入了他的住宅,蹲在一根柱子下面。第二天早上,听见堂屋前面一群狗大叫。他出门看看,有一位不认识的人倚靠柱子站立着。家中一位仆人手持刺器来到近前,身上书写朱轼。王世超心知应梦必有贵人。王与此人入坐,问他籍贯,则说是江右孝廉北上,沿途向有钱人求得财物赠与,路过此地来拜访。王世超置办酒食款待此人,并写名片予以回答。还馈赠他五十金。过去十余年后,王世超从外面醉酒归来,骑着配备宝鞍的好马,还有书写诗词的锦障。书僮拿着馬鞭随其后,他回头对书僮说∶有什么办法能使我变贫困吗?书僮说∶这不难,三场人命两次火,再过信三年便似我。王世超听了发怒,下马鞭打书僮,失足踢死了书僮。书僮家人到县府告状申冤,适逢王世超因此事失落宰杀牲畜求事事和顺。知县细密、周全地审理了案件后,报上级官府以故杀人命论处。王世超感到窘迫,谋划派人到京城寻求解决办法,刑部批驳下来改为误杀,这样就得以减了罪。此时正是朱轼主持刑部。 

   

清·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广摭》

官代书赋戴某,居厐家巷,破屋欹斜。一夕,有客出重资求写状,诬人死罪。客去,某燃灯搦管筹思,转念曰:死生争一字,不可造改。正沉吟间,案前瞥见白髯叟,益骇曰:鬼神也,吾笔可轻下哉。言已,叟又来前,某起就之,叟趋出,某尾之,足才出户,一声响。危墙倾塌,压坐案粉碎统。噫!一念之善,即动神鉴,不置人于死,已因以得生,伦乎!微乎!某自是移家居乡,不复充代书。    

大意:官代书赋戴某,居往在厐家巷,一栋破屋歪斜不正。一天晚上,有一客人出重资要求代写诉状,诬人死罪。此客离去,戴某点燃灯光筹划思考怎样下笔,转念想到:死生争一字,不可随意嘲笑。正在沉思吟诵时候,桌案前瞥见一白胡子老人,他益发害怕说:是鬼神不了呀,我这笔可要轻下啊。说完,白胡子老人又来到近前,戴某就起来说话,白胡子老人往外面出去,戴某也跟着尾随而去,脚刚刚迈出门户,就听得一声轰响。住房的危墙倾斜倒塌,刚才他的座位和书案统统压得粉碎。噫!一念之善,就可以感动神灵鉴察,不置人于死地,自已因此得以保存了生命,道德仁伦哦!微不足道哦!戴某从此搬迁移居乡下,不再充汉代书。    

注:据邓建鹏 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 所述,清代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呈交的状纸须由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官代书抄写及核查,并盖上衙门颁发的戳记。官代书有义务检查当事人控诉是否真实,据之书写状纸并以此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代书制度的设置,弥补了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但主要目的在于去除讼师行业、协助衙门限制过多的诉讼、提高衙门的审判效率。官代书虽有为私人服务的现代律师色彩,但工作性质更像是庭前立案审查机制,成为协助公权力运作的工具。因此,在清末,官代书制度演化为审判机构的部分职责,而非成为向近代律师制度转化的本土资源,从而走向了终结。   



清·光绪《大冶县志续编·附后编·职官·知县》

陈瑞澜,字嵇亭,湖南湘乡拔貢同知銜。光绪十年九月署任。

民以讼至,虽纷争哗然,皆平情以听。戒丁役诃谴,徐以一语定断,曲者咸折服。狱无留滞,谳词亲书,纸尾数百言立就,吏书无所出入。 

大意:陈瑞澜,字嵇亭,湖南湘乡因文行兼优由省学政选拔,贡入京师获准同知銜。光绪十年(1884年九月任大冶县知县。

县民以官司诉讼到县府大堂,虽然双方人员纷杂争执吵闹一片哗然,陈瑞澜都能以平和的心情听取各方的申述。禁止属下差役人员呵斥谴责诉讼双方,缓慢地以简短言语作出定论判断,即使不好惹的人,厉害的人都受能受到感化从心里屈服。县府监狱无留滞的人犯,他亲自书写解释罪案的判决词,写到最后也就数百字,官府的专职文书也感到无所出入。



清·同治《大冶县志(诠译本)·卷八·宦迹志》

李先复:四川进士,康熙三十五年任。词讼当堂批发,雨造集时,即讯结书,役无由悉索舞文。

大意:李先复,四川进士,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得到推荐,改补湖广大冶知县。官司诉讼在公堂审理后当声作出判决,即时问讯完结司法文书,差役没有理由玩弄文字,曲解法律。

据百度百科介绍:平时在办理诉讼案件时,李先复总是在原告和被告都齐聚公堂时,当场审讯案情,并做到尽量审理完毕。这样,一是为老百姓节省时间,二是避免差役吏胥从案卷中钻文字空子徇私舞弊,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李先复在任大冶知县期间规定,每月初一、十五为宣读法规日,让老百姓受教育;



清·同治《大冶县志(诠译本)·卷八·治忽志》

康熙十五年,盗劫杀乡民公采,铳毙其子妇二人。知县谢鑅因公采词称火下认识,捕获六人解上,适本府亦捕获词内盗三人,擬辟;而释县解之六人。县坐诬良,镌秩。

大意:康熙十五年(1676年),盗匪劫杀乡民公采,用土铳打死其子妇二人。知县谢鑅采用公采所说的火下认识的特征,派人捕获了盗匪六人解到肢府,正在此时,黄州府也捕获公采词内的匪盗三人,打算判为大辟刑罚;而释放了大治县所解来六人。知县谢鑅也因诬陷良民,受到降级或降职处分。



清·同治《大冶县志(诠译本)》

咸丰十一年辛酉春,粤逆复窜黄州、兴武、冶三邑,匪徒倚其声势,三月初三夜,勾结土匪三四十人,自北门进县,烧毁民房数十家,翌日遁去。初七、初八日,土匪会集约计百人复从黄土潭进县劫监纵囚,大肆烧掠,杀死县民数十。知县倪应颐奔赴兴国营请剿,温参将带兵驻扎小箕铺,观望不前;倪公临陈堕马死。城守蔡绍阳聚乡勇擊走之,匪酋藏東方山等处,旋有委员彭搜山毁廟,舆蔡城守陆续获匪三十余人,斩於市;其头目曹永址潜逃粤党。

大意:咸丰十一年辛酉(1861年,农历辛酉年)春,广东反叛力量又窜犯黄州、兴武、大冶三县,匪徒倚仗他们的声势,三月初三夜,勾结土匪三四十人,从北门进入城县,烧毁民房数十家,第二天就逃走了。初七、初八两天,土匪集约计百人复从黄土潭进入县城劫夺监放走囚,大肆烧掠,杀死县民数十人。知县倪应颐奔赴兴国营请求援兵进剿土匪,温参将带兵驻扎小箕铺,只观望不前进;知县倪应颐临阵堕马而死。城守蔡绍阳聚集乡勇武装打走了土匪,匪酋藏在東方山等处,不久委员彭搜山毁廟,与蔡城守陆续捕获匪徒三十余人在高中心处斩刑而死;其头目曹永址潜逃到粤党所在地。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傅百揆 河南进士。雍正中知云梦县事。他的公署没有私人秘书,每次受理诉讼状纸文书,都是当堂就批阅下来,发现捏造罪名﹐加以攻讦诬陷的立时予以惩罚驱逐。

《云梦县志》有记载。

大意:傅百揆,河南进士,雍正(1723年-1735年)中任云梦知县。署无幕客,每受讼牒,当堂批阅,诬讦者即时惩逐。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吴昆 字崎诚。江油人。雍正七年拔贡。知枣阳。十二年署随州,重学校,月两课士,教以立身大义。讼至立断。随旧多积案,询知地辽远,召集为难,因事诣乡,即其地召审,民不出里闾而案结。匝月后讼庭萧然,囹圄虚无人者三日。遇隙地,募民开垦,种粟及木棉。岁暮,籍贫户,给以粟。逾年,以内艰去。

《随州志》有记载。

大意:吴昆,字崎诚,江油人。雍正七年(1729年)因文行兼优由省学政选拔,贡入京师,被任命为枣阳知县。十二年(1734年)调任随州。他审理诉讼案件很快作出判断决定。随州过去存在很多积案,经过调查询问得知当地管辖辽远,召集起来很为难,因有诉事就到乡里,即在当地召开审理,乡民不用走出里巷乡村就可以了结官司。经过一个月以后诉讼公庭的氛围萧条,冷落下来,州府的监狱有三天没有关押人犯。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金嶒 江浦进士。乾隆十七年知随州,腫诚慈惠,才识深宏。时集士讲学,创设膏火,课其优劣。每理讼狱,必反覆开导,令其自愧,不以峻刻绳人。字仿颜鲁公,圆劲有法。

《随州志》有记载。

大意:金嶒,江浦进士。乾隆十七年(1752年)出任随州知州,他为人忠诚、厚道、仁爱,才识很有水平,而且气量很大,胸襟很广。当时他招集有学问的人士来讲学,并创设夜间工作的费用,考核课堂成绩分出优劣。每一次审理诉案件,必定是反覆讲解开导思想,使当事人自我反省感到惭愧,不以严厉苛刻的刑罚惩治当事人。《随州志》。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张务讷 字敏侯。山东福山人。进士。乾隆十八年知安陆县事,性端操洁,听断明决,民无遁情,一时讼风顿息。在任五年,胥役畏若神明。仕至知府。

《安陆县志》有记载。

大意:张务讷,字敏侯,山东福山人,进士。乾隆十八年乾隆十八年出任安陆知县,性情端正操行廉洁,听取案件判断明确判决适当,县民打官司没有隐瞒情节的,一时诉讼的歪风邪气立即停止了。张务讷在任五年,他属下的官员差役对他敬畏,奉为神明。他后来升仕至知府。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保成 满洲官学生。乾隆三十年任德安知府。公正严明,门无私谒,令行禁止,邑绝嚣凌。核士极严,而临民蔼若家人。尝审一疑狱,屏去书役, 独与犯人相对,反复开导,悉得真情。调任湖南,去之日,士民遮道,舆不能前。

安陆李《志》、吴希曾作《记》记载。

大意:保成,满洲官学生。乾隆三十年(1765年)任德安知府。为政公正严明,他的门下没有因私事而干谒请托的,法令严正,纪律严明,执行认真。县里没有了嚣张凌辱气盛的现象。他考核官员很严格,而面对平民则和像一家人。他曾经审理一起案情不明、证据不充分、一时难于判决的案件,退除、除文书随从人员, 独自与犯人相对面谈话,反复开导,从而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他被调任湖南,离去的那一天,县民都来到道路上,车子都不能前行。安陆李《志》、吴希曾《记》。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王沛膏 陕西鄜州举人。乾隆己亥,以同知借补德安通判。操守清洁, 治事勤敏。远年疑狱久不能决者,不施一杖,片言折服。郡守每移讼以待理,屡署繁剧,案无留牍。癸卯岁,擢本郡同知,旋署郡篆。人颂神明。升 吉安知府去。安陆李《志》。

大意:王沛膏 陕西鄜州举人。乾隆己亥(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以同知(知府的副职)借补到德安府任通判。他为人的品德和气节保持清白廉洁,处理事情勤奋敏捷。一些远年疑难案件很久不能决断了结的,王沛膏不施行一杖,很简短的言语就能使当事人信服。德安府郡守每次交给他办理的案件,每次都说明案件繁杂剧烈,他办完以后都不留下尾巴。乾隆癸卯(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被提拔为本郡同知(副职),旋署郡篆。人们称颂他是神明。



清?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卷之十?职官下》

刘琴 字兰若。安徽怀宁人。嘉庆十二年莅任云梦,为政明决,无十日 不结之案。闻有废举,立即举行。如祀明末死事诸人及修堤垣之类。密访境内 讼师,每受牒,辄曰:“此某某笔也,瑕疵甚多。”掷还之。一时讼徒惕息。 考试拔取寒峻。调江夏县,士民赴省乞留,格于例,不果。后因公取道云 梦,皆结彩焚香以迓。浴升沔阳及荆门州牧,以劳卒,贫不能归。

《云梦县志》有记载。

大意:刘琴,字兰若,安徽怀宁人。嘉庆十二年(1807年),出任云梦县令,处理政务明达有决断,不到十日,就处理完前任不能了结的疑难案件。

秘密查访本县境内专门从事代人诉讼的人,每次收受状牒,他就说:“这是某某代笔的,瑕疵错误很多。”丢出去退还了之。使得这些专门代人写诉状的不法之徒一时设有了声息。



清·乾隆《汉阳府志·汉阳府》

宋继舜 巨鹿人。以黄州倅摄孝感事,邑多盗,获者辄以贿免,盗益炽。继舜莅任,悉捕而毙之,盗息人安。

大意:宋继舜,巨鹿人。以黄州副职的身分倅代理孝感县的事情,这个县多发盗案,被傅获的作案者则一以向官府行贿而得以免受刑罚,这样的结果导致盗案愈演愈烈。宋继舜到任以后,凡是破案捕获的盗犯处死,从而盗案消失县民生活安定。



清·乾隆《汉阳府志·汉阳府》

陈学曾 生有至性,岁饥,随父贷米戚家。

父尝被诬而逃,曾身请狱,经年乃得出。

大意:陈学曾,生来性情淳厚、刚正、至慈至孝,在饥荒年,跟随父亲到亲戚家贷米。

父亲曾经被人诬陷而逃走,陈学曾自己请求入狱顶替父亲,经过一年才得以出狱。



清·光绪《汉阳县志·卷三》

冯赓唐,乾隆二十五年武举人,与孝感胡侍御绍鼎友善。胡以文人□擅少林技,赓唐以武弁陈而能文章,人两奇之。赓唐官兵部差官有某公子牵累系狱,谋脱之,倾囊不足济,继以称贷,公子出狱,而赓唐债台山积矣。遂弃官踉跄脱归。

民国《夏口县志》亦有记载。

大意:冯赓唐,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武举人,与孝感侍御胡绍鼎关系友善。胡是文人而擅长少林武技,冯赓唐以武举人而能写作文章,人们说这是两个奇人。冯赓唐在官兵部当差官时,有某公子因父牵累下狱,冯赓唐破法为某公子谋求脱难,倾其家产还不足以救济他,继而以借贷来资助,公子才得以出狱,而冯赓唐则债台高筑如山。未等官差时限期满,只得弃官跌跌撞撞回家躲避。



清·光绪《利川县志·卷之十四·列传》

国朝雍正时,以覃禹鼎袭宣抚司,禹鼎者,容美土司田明如婿也,有罪辄匿容美当事,以明如之先从征红苗有功置勿问。十三年明如被逮自经死,禹鼎以淫恶抗提擬罪改流,以其地置利川县。

《清史稿·列传·二百九十九·土司一》《 湖广中国利川网·利川历史沿革综述》有记载

大意:清朝雍正时,以覃禹鼎沿袭宣抚司司主,覃禹鼎,是容美土司司主田明如的女婿,因有罪藏匿在容美土司当事,司主田明如以前他征伐红苗有功就放置不问罪。容美势力强大,是清王朝的眼中钉。雍正十三年(1735年),田明如被逮入狱,自己上吊而亡。覃禹鼎也以淫恶抗提擬罪改流,以其地域归入利川县。



民国《麻城县志前编》

黄家璲,字朴山。嘉庆幸酉任麻城知县。

嘗讯一剧盗,所犯犹小,因劝其改行,赏以资本,释去后,盗又为人獲,将械之至县,乃泣求曰,願处死,毋令我再见黄公。释之,卒改从善。

民国版《湖北通志》有记载。

大意:黄家璲,字学佩,号璞山,嘉庆幸酉(嘉庆六年即1801年)任麻城知县。

曾经审讯一窃贼,认为他所犯罪不严重,因此劝其改行,并给以资本。释放后因窃盗又为人抓获,将他押送到县府,他哭泣着说:“我愿意死去,不要让我再见到黄公。”释放以后,终于改恶从善。



民国《麻城县志前编》

滕松,字秀三,光绪甲辰任,先是滕宰黄安,政声大起,邑人请于上宪调署麻城。政简刑清,闾阎安堵,躬亲访察,吏莫能欺。严禁赌博,偷窃犯必重惩。遇勘验案,随从仅数人,一扫官场旧习。

大意:滕松,字秀三,光绪甲辰(光绪三十年,即1904年)任麻城县令,滕松先是主政黄安县,政治声誉大起,麻城县的人报告上级政府请求滕松调麻城任职。他政事简明不扰民,刑罚公正有法度,平民安居,亲身从事调查研究,属下吏员差役不可能欺骗他。严禁赌博,偷窃犯必重惩。遇到发案到现场勘验调查,随从很少仅数人,一扫过去官场旧习。



民国《南漳县志》

朱滋泽字惠之,光绪七年知南漳县,性明察善折疑狱,豪恶黠盗发摘如神,胥役屏息罔敢为奸,初年案牍山积数闫,以后讼减盗清。堂悬铜钲以待寃抑。

大意:朱滋泽,字惠之,光绪七年(1881年)任南漳知县。他观察入微,严明苛察,善于分析判断疑难案件,对强暴凶恶狡黠的盗贼分析揭发深刻透彻,一同共事的官吏差役也都安静旁听不敢做坏事。刚到任时,原来多年积案的文书材料堆积如山,他到任以后抓紧审理逐渐减少结清。公堂上悬掛铜钲等待着为民洗雪寃屈。



《续云萝县志略·文集·八卷》

曾继蘭,字香溪,亦字汉台,廪贡生候选训导。

历署南漳、谷城、通山、蒲坼县学事。当其署通山时,送考赴郡,值通山某令因县试暴童生于烈日中,以至喧闹罢考,令揑禀抗粮,逮生童数十人系府狱,武昌守明善质讯,一过怪其情词不类,询之继蘭得实,当释数十人于狱,批饬下县。是岁秋闱,所系廪生岳懋时中副車,邀约所释数十人,诣寓申谢而先生己如黄鹄举矣。

大意:曾继蘭,字香溪,亦字汉台,廪贡生候选训导。曾在南漳、谷城、通山、蒲坼等县任学事。当其任通山学事时,送考生到郡就要去考试,正值通山某县令因县试时把年青的考生放在烈日中暴晒,以至引起众多考生不满喧闹罢考,该县令揑造抗粮罪名禀报上司批准,逮捕年青考生数十人关押到郡府监狱,武昌府守明善质对讯问,一过堂就奇怪这个案件的报案情节与供词不符,就此事询问曾继蘭才得到实际情况,当场释放这数十人离开监狱,并且批发公文到通山县。这一年的秋季考试,有一名曾被关押的廪生岳懋时考中了副車,他邀约那次被释数十人,来到曾继蘭原先的住所致谢,而先生己经不在此处了。



民国二十四年《麻城县志前编·卷七·职官·循良》

姜梢 字崑麓 山西太原府保德州进士 授麻城县 始之官 以车一乘仆二人 麻城故壮县 讼狱纷纶 盗贼数起 梢至踰月不出一令 县人疑之其老奸宿豪 皆曰 令如虎方卧未可测也 县坆健讼 讼者日数十百人 梢为期五日一收告 令讼者立堂下 以次传讯 单辞摘发洞中隐微即决遣之 案无留牘 讼为稀省功 令凡剧盗 不时获守土者夺官吏皆讳盗而苛责 被刦者困辱过于失财 由是被刦者例以窃报 虽捕获终无死法坐死辄为上官所诘 而盗益逞 梢始至 盗发即以情白大府 曰此剧盗也 请早以窃报而盗法治之 大府许诺 获九人 即日杖杀其七 余毙狱中 自是境内皆晏眠

大意:姜梢,字崑麓,山西太原府保德州进士,授麻城县令。来麻城上任时,只有一乘车带仆从二人。麻城过去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但官司很多,盗贼案件数起。姜梢到任超过一个还不见出一张布令,县里有人就怀疑他其老奸强横不法的大恶人,都说,县令如老虎还在睡着不可预测。县里有人爱打官司,有时提交诉状的就有日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姜梢规定五日为一期接收诉状。让告诉的人站在公堂下面,以次序传唤讯问,以极简短的言词.揭示、阐明其中的隐约就做出决断打发了,审案也不留下文书材料。 逐渐告状诉讼的人就少了也省事了。他对于大案重视凡是发生重大盗匪案,对不能及时捕获的值守人员予以处分革职。对重大盗匪案无能为力而掩饰的官吏提出严厉的责备,被强取、掠夺者感到困窘和侮辱的是损失财产很多, 于是被掠夺的往往以窃盗报案,这样虽然捕获了终究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无法判处死刑,总是被上官所责问, 而重大盗匪案盗更加逞凶。姜梢开始到任,有重大盗匪案发生就把情况报告给大府说,这是重大盗匪案,请示先以窃盗案适用法律,大府许诺同意,抓获九人,当天就施行杖刑打死七人,其余的也在狱中死去。从此麻城县境内的人都可以睡安稳觉了。



民国二十四年《麻城县志前编》:

沈清直 江南武进人 乾隆已酉任 下车廉诸吏奸状严加惩创 每折狱 片言立决 处事无问钜细 洞悉情伪 大吏重之 凡一切疑案多属听断以明察称。

大意:沈清直, 江南武进人,乾隆已酉(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任麻城县令,他到任就要求诸官吏廉洁,对不好的症状严加惩罚警戒。每到审理案件,用简短的言语作出明确的判断,处理各种事情不论大小,都要洞察了解情切真伪,大的事情吏加重视, 凡处理一切疑难案件多要倾听情况深入调查都出决断。



清·道光《蒲圻县志·卷八·名宦》

张芑 字雪岑 江南桐城人 康熙中 以郡通判摄篆慎决狱 先是邑丁粮分课 户口籍于官者 虽无田地丁不得削以 故富者丁少粮多 贫者有丁无粮 民苦之 芑为立摊丁法 民乃甦 邑南密岩山有妖僧惑众 芑置之刑 民遂定(改本传)

后摄武昌府 事会裁兵 夏逢龙以索饷鼓噪围巡抚署 芑正色叱之 贼将加害父老 数百人奔号恳救 贼囚之欲以官 芑骂而裂其箚 贼犯荆州 芭越狱出 东抵邬穴录状上部请师剿贼 会蕲州 叛兵内讧 芭与守备李馞计擒斩之驻道士洑檄 属县讨贼 贼不敢东下 随振武将军瓦复黄州 获逢龙贼平 擢工部员外郞(录一统志)

《湖广通志·巻六十·忠臣志》亦有记载 

大意:张芑,字雪岑,江南桐城人,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以郡通判摄篆,谨慎处理诉讼案件。先是县丁粮分课管理,户口归于官府管理,虽无田地丁不得减少,因此富家丁少粮多,贫家有丁无粮,民众生活困苦。张芑为此制定摊丁法,民众生活逐渐复活。县南密岩山有坏僧人惑乱众人,张芑将他们处刑,民众才安定下来。

张芑后来摄武昌府,正遇上裁兵,夏逢龙以索要兵饷鼓噪一群人围廵抚及武昌府署,展露刀刃挟持张芑,他奋身直上严厉斥骂,夏贼大怒要将他开斩,父老数百人奔走呼号恳求救援。好久才觧除围,将张关起来。夏等两次发出伪造的公文要张他封官,张芑皆责骂他而且将假公文撕裂。后来,夏贼带人去侵犯荆州,就派人将张芑看管起来,如同关进监狱,张乘防范稍为松懈就逃逸出去。伪装离开寻求救援兵力,征讨夏逢龙等的叛乱。

注:通判,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清·道光《蒲圻县志》

杨清轮,蘓州阳湖人,乾隆甲辰进士,嘉庆戊午代理。先是乾隆乙卯洋泉习教匪保正罗九兴等具报知县灵川,下之狱,置不理。清轮涖任,着巡役张荣往探被杀。即一面招募乡勇士民为守城计,官兵至,预禀督兵总宪扎营城外,禁兵丁入城滋扰及伙同打捞,军中肃然。石坑渡李七者匪人也,乘隙肆扰,清轮佯置不问。教匪平返行数里许,秘差干役往擒之,即其地延门杖责示众,收县监,陪斩教匪以警,从称快。时有藉匪伪造诈占者 清轮去任一契不税 曰 我不忍以一时之利 生后日无穷讼端也 蒲民德感再生饯时颂声音载道。

大意:杨清轮,苏州阳湖人,乾隆甲辰(1784年)进士,嘉庆戊午(嘉庆三年1798年)代理蒲圻县令。先是乾隆乙卯(1795年)洋泉习教匪保正罗九兴等具报知县灵川,下之狱,置之不理。杨清轮上任,派巡役张荣前往探察时被杀,他就一面招募乡勇士民为守城计,官兵到来,预先告知督兵总宪扎营城外,禁止兵丁入城滋扰及伙同打捞,军中呈现严肃谨慎的样子。石坑渡叫李七的人是匪贼,乘隙大肆騒扰。杨清轮佯装放置不问,教匪平返行走数里许,秘密差遗精干差役前往擒捕。即时在他的住地公开施行杖刑责打予以示众,收入关押县监,陪斩教匪以警示,从而大家都称快,时有借匪名义伪造欺诈侵占的,直到杨清轮卸任一契税也没有收,他说:我不忍心以一时的利益,滋生日后无穷的诉讼争端。蒲圻民众对他感激颂扬声音载道。



清·光绪《兴山县志·卷二十·名宦》

杨笃飞,字凤冈,湖南新化人。同治九年任知县。勤于听断,蒞任四月,恤民隐雪冤狱,以疾卒于官。民有赴愬者,闻笃飞死,投地哭曰:吾冤不复白矣。遂攜其状云,先是笃飞貌朴纳。同官莫知其能,既卒皆相与嗟叹。前荆宜施兵备道巴陵方大湜尤重惜之。

大意:杨笃飞,字凤冈,湖南新化人.同治九年(1870年)任兴山知县,勤奋地听取诉讼加以裁决。到任四个月,施刑慎重,不严刑以逼供,为民众解除隐忧昭雪冤案。他因疾病死于职位上。县民有奔走求告上诉的,听闻杨笃飞死讯,投地痛苦说:我的冤屈还没有恢复清白呀。于是就带着他的形状云,先是杨笃飞像貌不加修饰放进去了, 同事的官吏不能知道他的能力,既已亡故都赞叹他具备的美德。前荆宜施兵备道巴陵方大湜尤重惜之。



清·乾隆《当阳县志(点校今译本)·卷之五·职官志》

曹养正,绵竹举人。万历中来知县事,有风裁,厘弊轻徭,犴无冤民。

大意:曹养正,绵竹举人。万历中出任当阳知县,刚正不阿,依法裁处案件,整治弊端,减轻徭役,降低赋税,在县府监狱里面没有受到冤屈的县民。



清·乾隆《汉阳府志·人物·清》

丘俊孙 字吁之,江南山阳人。由癸未进士授汉阳知府,躬行节俭,造士爱民,尤善治疑狱,凡累谳难决者,俊孙片言剖晰,皆剨然悦服。后升山西冀宁道。

大意:丘俊孙,字吁之,江南山阳人。由癸未进士任汉阳知府,躬行节俭,造士爱民,尤其善于审理疑难案件,凡是多次审理无法判决的,累谳难决者,丘俊孙能很简短的言语讲明道理剖析清晰,都能使当事人开朗 心悦诚服。



乾隆《汉阳府志·人物·清》宋继舜 巨鹿人。以黄州倅摄孝感事,邑多盗,获者辄以贿免,盗益炽。继舜莅任,悉捕而毙之,盗息人安。

大意:宋继舜,巨鹿人。以黄州府副职代理孝感县政务事情,县里多发盗匪案件,抓获的人者因以贿赂而得到免罚,盗案就越发多。宋继舜到任理事,几抓获的盗贼都处死了,这样就使盗贼平息百姓平安。



清·乾隆《汉阳府志·人物·清·黄陂县》

姚承恩 字淮滨。性敏嗜学,幼失怙,哀毁骨立。事孀母数十年,敬养备至,赡族里,还逋券,岁饥施粥,存活无算。有受诬系狱者,承恩力为解救,口不言德。晚年尤究心理学,孜孜不倦。康熙五年崇祀。子缔虞。

大意:姚承恩,字淮滨。他性情灵敏好学,年幼失父,瞻养孀母数十年,并且热心公益事情。遇有受坳诬陷坐牢打官司的人,他都尽力解救,口不言德。



《利川人物志(上)·二·清朝历任利川知县名录》

熊 宾,字峻阁,河南商城庶吉士,光绪二十八年(1902)~光绪二十八年(1902)第六十二任利川知县。

据《利川市志》载,任职虽仅二年,但在讯结的430余件案件中,民案占多数。他“每讯一案,必反复开导,使其服输具结,是以民无上控”。对重大复杂民案还亲去查验、回访,审结不少老、大、难案。曾成意与邓永潮“当帐”案,“双方均系巨族,屡次械斗,伤人不少,雇人防守,日夜不安”,经其调解结案,且两家和好开亲,在其回访时,百姓手持鞭炮欢迎。他还将利川大量典型民案,选入其所著《三邑治略》,湖北巡抚兼署湖广总督端方为此书作序,序内嘉其“甚重民事”。《三邑治略》审理的民案中,多为产权、稞当、借贷、也有“断令守节”、“不准嫁予钟姓”、妾之子无继承权等。民事处理也附有刑事、行政处罚,民、刑、行掺和。对情节恶劣的当事人处有收押、鞭笞、撤职等,民事执行可作工抵债,还附有其他压力,如断令绅首、团首履行“堂谕”的某些义务。



《利川土家族简史·第三章 历代斗争·第一节 反控制反压迫斗争》

土司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和利益,对土家人民的反抗都采取大肆镇压,镇压愈残酷‘反抗愈激烈。

当时忠路土司在其皇城〈今城池坝〉附近专门修造了一上小下大,数丈之深的水牢〈今名牢门丘)来关押敢于反抗的土家人,使一些无辜土家人葬身其中。据忠路镇城池村四组老人(82岁〉周开学同志讲"牢门丘,是水牢,犯法后就丢到里面去。我们醒事时见到过(水牢)。



《利川土家族简史·第三章 历代斗争·第四节 反洋教斗争》

在南坪等处,以教堂为名,广置田户,收稷渔利,纵容教徒殴伤人命,还拒绝出庭受审。南坪孤贫老妇倪黎氏,有少量田士,被教民倪赞扬盗卖于教会,自吞田价,倪黎氏不服,告于县署,知县黄世崇秉公受理,田产仍归倪黎氏,追回倒卖田款。周良臣不仅不执行知县裁决,反而殴打倪黎民,强占房屋,经多次催促,拒不迁出,蛮横己极。倪黎民无奈,以污水泼周,以泄愤怒。南坪数民周良臣甚至称"饮命利川县副司铎"持贴拜谒县令,干预地方公事。在周良臣的唆使下,教民杨章才将倪黎民捆绑殴打,致伤九处。奉委查办此案的官吏因深恐触怒教民,将殴打老妇的凶犯杨章才释放,将倪黎民的房屋也当堂立契卖与教堂。所得钱款就又被充作诉讼费。传教士及无赖教徒的暴行,连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也惊叹道"似此种种颠倒,倪无是非,以后良儒小民何以自存,奸民肆行无忌何所底止"? 广大土家族人民更注恨之入骨。



郭建著《师爷当家》(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2007年10月第二版)

据清人笔记记载,湖北的捕快尤其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喝酒吃肉、嫖妓赌博。等年纪大一点了,就教唆他们去偷窃抢劫,使他们习惯于杀人放火。然后,当一些重案无法破获时,就拿这些人去顶凶。有些官员为了显示政绩,遇大案即向捕快买这种顶缸罪犯。而那些被捕快豢养的罪犯也“视为固然,慷慨就死,不怨不怖”,从不翻供。

据传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出两千四百两银子买得三个顶凶罪犯,以“功”得保举,升任沔阳知县。可就在那三人被处死的当天,钱亮工暴毙,而他的妻子梦见有人送来三个西瓜,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二三颗人头,也跟着受惊而死。(《汪穰卿笔记》卷四)



刘士圣、刘扬《中国古代妇女史》

汪楷与妻弟为自立军的发展和举事经常奔波于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毛芷香为

支持丈夫和 ... 押往湖北监狱。他们在牢狱中被狱吏打得皮破肉绽,体无完肤,鲜血淋淋,仍坚持斗争,始终没有屈服。最后,被押解至黄州狱中,永远囚禁。



六、地方史籍留存的有关论文



清·乾隆《汉阳府志·艺文·胡仲澜<建立社学议>》 

窃意近附城郭与衣冠文物之乡,彼其耳濡目染,不待教而易善者,若深山穷谷,声教之所不及,尤宜破格鼓舞,加意作兴,庶使梗化之民薰蒸为善,即尼父之与进互乡,将命阙党,意念深矣。

本县滠源乡土名老山一带,西属本县,东属黄安,连界两省七州县,相去各二三百里。地既穷僻,人习刁顽,逋负国课,藏匿亡命,聚众拒捕,率以为常,恃强凌弱,恬不为怪,出入鸣金挟刅,睚眦持挺杀人,或冒籍而越告官司,或驾诬而拖害良善,畏虚则抗避不结,案牍则积滞难销,伤败伦理,尤不忍言,见节孝醇谨之人,群聚而姗诮之,摈而不与语,其俗可概矣。近且拨入潞府,势倚王庄,譬则负嵎之虎,有司益莫谁何,数年后,将为盗贼亡命之薮。其乡间有一二子弟粗习章句,出而应试,究必不胜衣冠文物之乡,进无希觊,旋即弃去,群而搏猛虎、逐狡兔,臂鹰走马,以自嬉娱,甚至窥人墙户,媟亵宣淫,尚可绳之以法哉?则建立社学诚不可已。

计两县人户无虑万家,通共习章句者仅仅十余人,若止令肄业乡社,耳目无所闻见,即有社师,不知隆重,即有教规,不知听从。合于十余人中择其资质稍秀、文义稍通者,分隶两县社学,岁时令时亲师习礼,俾知感发。每遇岁考,比照福建汀州等处,另立向化生名色,以便量材进退,间有假冒希进者,许本地子弟呈首。教其子弟,则父兄愉悦;荣以巾舄,则众庶改观。观摩师友,使自变其乡俗;浇灌诗书,使自剔其肠腑;系籍宫墙,使不得借口化外。移风易俗,莫善于此。职非有所私,为青衿另开一径窦,不过惩征输勾摄之苦,虑转移化导之难,仰体本道作人之盛心,为本乡百年之远计尔。



清·乾隆《汉阳府志·艺文·<保甲议>》 

安民之道,无他谬巧,惟使外盗不能入,内奸不能作斯已尔,效求可立臻者,止在严行保甲。今通颁格式,凡在城市关厢、乡村集镇地方,概行编入,不许遗漏一人,即乡绅、举贡、生员,止免本身,其疏远亲族以及家人、奴仆,不准影射混免,令其自行填写,挨序入册,赍县考核钤印。然后每乡公议二人以为会长,百家之内再议一人以为保长,十户之内再择一人以为甲长。各家自备器械一件,十家各置铜锣一面,交于甲长;逐户编完,照册每家给牌一纸,各贴小板之上,悬挂本家门首;每甲给大牌一纸,贴高柄牌上,竖立甲长门首。凡一处有盗,甲长鸣锣,九家并力救援。一甲有盗,九甲鸣锣,各甲并力救援。一保如之,一乡亦如之,到处跟追,待至天明,料无腾空之术,成擒必矣。此外盗不能入也。

又严以连坐之法,如各保甲内有一家踪迹可疑,并窝藏奸宄,隐匿匪类,同甲九家连名出首;一甲所行不端,九甲连名检举,以凭官法究治。如有容隐,别经访闻一人为盗,定坐同甲九家;一甲有盗,定坐同保九甲。此内奸不敢作也。推之以迄县郡,亦岂有不同风合辙、环至立效者哉!保甲之制虽善,每多格格难行者,多由绅衿之家先有优免一说横于胸中,再则亲族、佃仆利其包荒,又以体面二字耸动于后,县官不得已勉从其请。殊不知此法之行,全以护卫大家富户,若各借优免规避,反责一二穷民代为防守,情何以堪,法何以施耶?诸绅衿各免正身外,咸自体谅,而不以情挠法,则通县永受其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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