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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专题九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2023-02-08 | 阅:  转:  |  分享 
  


企 业 所 得 税 扣 除 标 准

依 照 具 体 扣 除 标 准 的 扣 除 项 目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与 三 项 经 费    1 .工 资 、 薪 金 ★ ★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2 .三 项 经 费 扣 除 ★ ★ ★    ( 1 ) 具 体 扣 除 比 例 。经 费 名 称 扣 除 标 准 结 转 扣 除职 工 福 利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额 14% — —工 会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额 2%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额 8%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提 示 】 三 项 经 费 中 只 有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准 予在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 举 例 】 三 项 经 费 扣 除    某 生 产 化 妆 品 的 企 业 , 当 年 计 入 成 本 、 费 用 中 的 合 理的 实 发 工 资 5 4 0 万 元 , 当 年 发 生 的 工 会 经 费 1 5 万 元 、 职 工福 利 费 8 0 万 元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 1 万 元 。【 提 问 】 计 算 该 企 业 三 项 经 费 扣 除 额

项 目 限 额 (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额 可 扣 除 额 超 支 额工 会 经 费 540× 2%= 10.8 15 10.8 4.2职 工 福 利 费 540× 14%= 75.6 80 75.6 4.4职 工 教 育 经费 540× 8%= 43.2 11 11 0

【 例 题 ·单 选 题 】 甲 公 司 2 0 2 1 年 度 发 生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1 0 0 0 万元 , 发 生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1 5 0 万 元 ,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2 1 万 元 , 发 生 职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7 5 万 元 , 上 年 度 结 转 未 扣 除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1 3万 元 。 已 知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 发 生 的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 4 %、 2 %、 8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在 计 算 甲 公 司 2 0 2 1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准予 扣 除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合 计 金 额为 (   ) 。    A.2 3 5 万 元    B.2 5 9 万 元    C.2 4 0 万 元

    D.2 5 0 万 元

『 正 确 答 案 』 C『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工 资 及 三 项 经 费 的 扣 除 计 算 。 职 工 福 利费 支 出 的 扣 除 限 额 = 1 0 0 0 × 1 4 %= 1 4 0 ( 万 元 ) , 实 际 发 生 职工 福 利 费 支 出 1 5 0 万 元 > 1 4 0 万 元 , 应 按 照 限 额 1 4 0 万 元 扣 除 ;工 会 经 费 支 出 的 扣 除 限 额 = 1 0 0 0 × 2 %= 2 0 万 元 , 实 际 拨 缴 工会 经 费 2 1 万 元 , 按 照 限 额 2 0 万 元 扣 除 ;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扣 除 限额 = 1 0 0 0 × 8 %= 8 0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7 5 万 元 + 上年 结 转 1 3 万 元 > 8 0 万 元 , 按 照 限 额 8 0 万 元 扣 除 。 三 项 经 费 合 计准 予 税 前 扣 除 金 额 = 2 0 + 8 0 + 1 4 0 = 240( 万 元 ) 。

( 2 ) 福 利 性 支 出 的 界 定 。    ① 列 入 企 业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 固 定 与 工 资 薪 金 “ 一 起 ” 发 放的 福 利 性 补 贴 ,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相 关 规 定 的 , 可 作 为 企 业 发 生 的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按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    ②不 能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福 利 性 补 贴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限 额 税前 扣 除 。    职 工 福 利 费 , 记 忆 要 点 包 括 :    a.企 业 内 部 集 体 福 利 部 门 的 设 备 、 设 施 及 维 修 保 养 费 用 和 福 利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住 房 公 积 金 、 劳 务 费 等 。    b.职 工 困 难 补 助 、 “ 职 工 防 暑 降 温 费 ” 、 丧 葬 补 助 费 、 救 济 费 、抚 恤 费 、 安 家 费 、 探 亲 假 路 费 等 。

( 3 )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① 合 理 的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    ② 注 意 防 暑 降 温 费 支 出 与 防 暑 降 温 用 品 的 区 别 。    【 提 示 】 注 意 “ 职 工 防 暑 降 温 费 ” 与 “ 防 暑 降 温 用 品 支 出 ”的 区 别 , 前 者 属 于 “ 职 工 福 利 费 ” , 依 照 1 4 %的 限 额 比 例 扣 除 ;后 者 属 于 “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 合 理 的 支 出 范 围 准 予 作 为 成 本 费用 扣 除 。

( 二 ) 企 业 负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 商 业 保 险 费 ★ ★保 险 名 称 扣 除 规 定社 会 保 险 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②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③ 失 业 保 险 费 ;④ 工 伤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 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②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分 别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5%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部 分 不 予 扣 除

保 险 名 称 扣 除 规 定商 业 保险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 雇 主 责 任 险 、 公 众 责 任 险 准 予 扣 除 特 殊 工 种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 可 以 扣 除 的 商 业 保 险 费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职 工 支 付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不 得 扣 除

【 例 题 ·多 选 题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企 业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下 列 社 会 保 险 费 中 ,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有 (   ) 。    A.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B.工 伤 保 险 费    C.失 业 保 险 费    D.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正 确 答 案 』 ABCD『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企 业 所 得 税 扣 除 项 目 。 企 业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

( 四 ) 利 息 费 用 、 借 款 费 用 ★ ★ ★    1 .借 款 费 用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 不 需 要 资本 化 ” 的 借 款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 三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1 .保 险 企 业    保 险 企 业 发 生 与 其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支 出 , 不 超 过 当 年 全 部 保 费 收 入 扣 除 退 保 金 等 后 余 额的 “ 18%” 的 部 分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 允 许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    2 .其 他 企 业    按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或 个 人 所 签订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 确 认 收 入 金 额 的 “ 5%” 计 算 限 额 。

2 .利 息 费 用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在 计 算 时 需要 区 分 “ 全 额 扣 除 ” 与 “ 限 额 扣 除 ”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规 定全 额 扣 除 ①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②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 ③ 同 业 拆 借 利息 支 出 ; ④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出限 额 扣 除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举 例 】 利 息 费 用 的 扣 除    案 例 : 甲 公 司 当 年 3 月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与 工 商 银 行借 款 1 0 0 万 元 , 期 限 半 年 , 年 利 率 6 %, 5 月 又 向 自 己 的 供应 商 借 款 2 0 0 万 元 , 期 限 为 半 年 , 共 支 付 利 息 1 0 万 元 ,上 述 借 款 均 用 于 经 营 周 转 , 该 企 业 无 其 他 借 款 。    【 提 问 】 该 企 业 当 年 可 以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利 息 费用 计 算 。

【 分 析 】 第 一 部 分 : 向 金 融 机 构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以 全 额扣 除    1 0 0 × 6 %÷ 2 = 3 ( 万 元 )    第 二 部 分 :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费 用 应 在 金 融 企 业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以 内 部 分 扣 除    2 0 0 × 6 %÷ 2 = 6 ( 万 元 )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利 息 支 出 共 1 0 万 元 , 因 此 有 4 万 元的 利 息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 例 题 ·单 选 题 】 2 0 2 1 年 8 月 , 甲 公 司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入 流 动 资 金借 款 9 0 0 万 元 , 期 限 3 个 月 , 年 利 率 为 6 %; 向 非 关 联 企 业 乙 公司 借 入 同 类 借 款 1 8 0 0 万 元 , 期 限 3 个 月 , 年 利 率 为 1 2 %。 计 算甲 公 司 2 0 2 1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利 息费 用 的 下 列 算 式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1 8 0 0 × 1 2 %÷ 1 2 × 3 = 5 4 ( 万 元 )    B.9 0 0 × 6 %÷ 1 2 × 3 + 1 8 0 0 × 1 2 %÷ 1 2 × 3 = 6 7 .5 ( 万 元 )    C.9 0 0 × 6 %÷ 1 2 × 3 = 1 3 .5 ( 万 元 )    D.9 0 0 × 6 %÷ 1 2 × 3 + 1 8 0 0 × 6 %÷ 1 2 × 3 = 4 0 .5 ( 万 元 )

『 正 确 答 案 』 D『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利 息 费 用 的 扣 除 。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的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 可 扣 除 金 额 =900×6%÷ 1 2 × 3 =1 3 .5 ( 万 元 ) 。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部 分 ,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 可 扣 除 金 额 =1 8 0 0 × 6 %÷ 1 2 × 3 =2 7 ( 万 元 ) 。

( 五 ) 汇 兑 损 失 ★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时 将 人 民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负 债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时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失 , 除 已 经 计 入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外 , 准 予 扣 除 。

( 六 ) 环 保 提 取 支 出 ★    ( 1 ) 企 业 依 法 提 取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 复 专 项 资 金 , 准予 扣 除 。    ( 2 )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    【 提 示 】 “ 未 经 核 准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不 得 扣 除 。

( 七 ) 公 益 性 捐 赠 ★ ★ ★    1 .界 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 含 县 级 ) 以 上 人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 用 于 慈 善 活 动 、 公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 。    【 提 示 】 把 握 “ 间 接 性 ” 和 “ 公 益 性 ” 的 特 点 。

2 .限 额 扣 除 、 结 转 年 限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的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 三 年 内 ”扣 除 。    【 提 示 】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为 未 弥 补 亏 损 之 前 的 当年 实 现 的 会 计 利 润 。

【 举 例 】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某 企 业 当 年 年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为 2 5 0 万 元 , 其 中 列 支 了 1 3 0 万 元 通过 红 十 字 会 向 某 灾 区 的 捐 款 、 对 外 直 接 捐 赠 6 万 元 。    【 提 问 】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因 素 , 当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多少 ?   

【 分 析 】 会 计 利 润 : 2 5 0 万 元    通 过 红 十 字 会 向 灾 区 捐 赠 : 1 3 0 万 元    直 接 捐 赠 : 6 万 元    扣 除 标 准 : 2 5 0 × 1 2 %= 3 0 (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1 3 0 万 元 , 那 么 只 能 扣 除 3 0 万 元 , 超 出的 1 0 0 万 元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直 接 捐 赠 6 万 元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 5 0 + 1 0 0 + 6 = 3 5 6 ( 万 元 )

【 例 题 ·单 选 题 】 甲 公 司 2 0 2 1 年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2 0 0 0 万 元 , 通过 省 教 育 部 门 向 教 育 产 业 捐 赠 2 0 0 万 元 , 通 过 县 民 政 部 门 向残 疾 人 扶 助 项 目 捐 赠 5 万 元 , 已 知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润 总 额 的 1 2 %以 内 可 扣 除 , 甲 公 司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额 时 , 下 列 算 式 正 确 的 是 (   ) 。    A.( 2 0 0 0 + 2 0 0 + 5 ) × 2 5 %= 5 5 1 .2 5 ( 万 元 )    B.( 2 0 0 0 + 2 0 0 ) × 2 5 %= 5 5 0 ( 万 元 )    C.2 0 0 0 × 2 5 %= 5 0 0 ( 万 元 )    D.( 2 0 0 0 + 5 ) × 2 5 %= 5 0 1 .2 5 ( 万 元 )

『 正 确 答 案 』 C『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企 业 所 得 税 公 益 性 捐 赠 扣 除 。 企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 2 %以 内 的部 分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2 0 0 0 × 1 2 %=2 4 0 ( 万 元 ) , 甲 公 司 2 0 1 8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2 0 0 0 × 2 5 %= 5 0 0 ( 万 元 ) 。

  3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 1 ) 自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企 业 通 过 公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 含 县 级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 用 于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 准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据 实 扣 除 。    ( 2 ) 在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内 ,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实 现 脱 贫 的 ,可 继 续 适 用 上 述 政 策 。

( 八 ) 业 务 招 待 费 ★ ★ ★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 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    【 提 示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确 定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    包 括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不 包 括 : 投 资 收 益 、 营 业 外 收 入 。

【 举 例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扣 除    【 示 例 】 某 企 业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为 2 7 2 0 0 0 元 , 发 生 业 务 招 待费 5 0 0 0 元 。    【 提 问 】 该 企 业 当 期 可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是 多 少 ?   【 解 答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272000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 5 0 0 0 元    扣 除 标 准 1 :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 0 %= 5 0 0 0 × 6 0 %= 3 0 0 0 ( 元 )    扣 除 标 准 2 : 销 售 收 入 的 5 ‰= 2 7 2 0 0 0 × 5 ‰= 1 3 6 0 ( 元 )    实 际 税 前 扣 除 金 额 为 1 3 6 0 ( 元 )    纳 税 调 增 额 = 5 0 0 0 - 1 3 6 0 = 3 6 4 0 ( 元 )

  ( 九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 ★    1 .确 定    企 业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应 合 并 计 算 。    【 提 示 】 “ 非 广 告 性 赞 助 支 出 ”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2 .限 额    ( 1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 部 分 准 予扣 除 。    ( 2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 链 接 1 】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    【 链 接 2 】 “ 公 益 救 济 捐 赠 ” 准 予 结 转 三 年 内 扣 除 。    【 链 接 3 】 保 险 企 业 发 生 与 其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及 佣金 支 出 , 允 许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

【 举 例 1 】 广 告 业 务 宣 传 费 扣 除    某 汽 车 制 造 企 业 2 0 2 0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为 2 7 2 0 0 0 元 , 发 生 广告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5 1 0 0 0 元 。    【 问 题 】 当 年 可 以 扣 除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是 多 少 ?   

【 解 答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2 7 2 0 0 0 元 。    实 际 发 生 广 告 宣 传 费 : 5 1 0 0 0 元 。    扣 除 标 准 : 销 售 收 入 的 1 5 %= 2 7 2 0 0 0 × 1 5 %=4 0 8 0 0 ( 元 ) 。    实 际 税 前 扣 除 金 额 为 4 0 8 0 0 ( 元 ) 。    纳 税 调 增 额 = 5 1 0 0 0 - 4 0 8 0 0 = 1 0 2 0 0 ( 元 ) 。    超 支 部 分 1 0 2 0 0 元 结 转 下 年 扣 除 。

【 举 例 2 】 沿 用 上 例 , 假 设 该 企 业 2 0 2 1 年 度 的 销 售 收入 为 3 0 0 0 0 0 元 , 发 生 广 告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2 1 0 0 0 元 。    【 问 题 】 当 年 可 以 扣 除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是 多 少 ?

【 解 答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3 0 0 0 0 0 元 。    实 际 发 生 广 告 宣 传 费 : 2 1 0 0 0 元 。    扣 除 标 准 : 销 售 收 入 的 1 5 %= 3 0 0 0 0 0 × 1 5 %= 45000( 元 ) 。    实 际 税 前 扣 除 金 额 为 2 1 0 0 0 + 1 0 2 0 0 ( 上 年 ) = 31200( 元 ) 。    当 年 纳 税 调 减 1 0 2 0 0 元 。

3 .特 殊 行 业 的 扣 除 规 定特 殊 行 业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扣 除 规 定化 妆 品 制 造 或 销售 不 超 过 当 年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30%”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医 药 制 造 饮 料 制 造 ( 不 含酒 类 ) 烟 草 企 业 一 律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除参 考 记 忆 口 诀 : 散 ( 三 ) 药 装 ( 妆 ) 进 饮 料 瓶 , 忌 烟 忌 酒

【 例 题 ·单 选 题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企业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一 律 不 得 扣 除 的 是 (   ) 。    A.化 妆 品 制 造 企 业 的 化 妆 品 广 告 费    B.医 药 制 造 企 业 的 药 品 广 告 费    C.饮 料 制 造 企 业 的 饮 料 广 告 费    D.烟 草 企 业 的 烟 草 广 告 费

『 正 确 答 案 』 D『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广 告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扣 除 。 选 项 ABC,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化 妆 品 制 造 或销 售 、 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 ( 不 含 酒 类 制 造 ) 企 业 发 生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收 入 3 0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选 项 D, 烟 草 企 业 的 烟 草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传 费 支 出 , 一 律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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