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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专题五
2023-02-09 | 阅:  转:  |  分享 
  


做 个 小 小 调 查 考 霸 领 学 , 你 听 懂 了 吗跟 得 上 , 听 得 懂 扣 1跟 不 上 , 听 不 懂 扣 2有 学 习 经 济 法 的 动 力 了 扣 3动 力 不 够 啊 , 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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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背 书 禁 转 背书 指 出 票 时 记 载 了 “ 不 得 转 让 ” ,此 时 票 据 不 得 转 让 ; 背 书 人 在 票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其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对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背 书 人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字 样 ,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保 证 责 任 。票 据 行 为 : 禁 转 背 书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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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背 书 禁 转 背 书 指 出 票 时 记 载 了 “ 不 得 转 让 ” , 此 时 票 据不 得 转 让 ; 背 书 人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让 ” 字 样 ,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大 哥 说 不 , 一 切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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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背 书 禁 转 背 书 背 书 人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其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二 哥 说 不 , 与 我 无关 )票 据 行 为 : 禁 转 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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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背 书 期 后 背 书 指 票 据 被 拒 绝 承 兑 、 被 拒 绝 付 款 或 超 过 付款 提 示 期 限 的 ,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 背 书 转 让的 , 背 书 人 应 当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票 据 行 为 : 期 后 背 书

【 总 结 】 关 于 背 书 的 效 力具 体 情 形 背 书 的 效 力背 书 人 未 签 章 背 书 无 效未 记 载 背 书 日 期 背 书 有 效 , 视 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背 书附 条 件 的 背 书 背 书 有 效 , 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 汇 票 上 的 效 力部 分 背 书 背 书 无 效出 票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不 得 转 让 ” 或 类 似 字样 汇 票 不 得 转 让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不 得 转 让 ” 或 类 似 字样 原 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任期 后 背 书 背 书 转 让 的 , 背 书 有 效 , 但 背 书 人 应 当 承担 票 据 责 任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三 ) 承 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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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承 兑 提 示承 兑 定 日 付 款的 汇 票 持 票 人 应 当 在 汇票 到 期 日 前 向 付款 人 提 示 承 兑 汇 票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提 示承 兑 的 , 持 票 人 丧 失 对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 保留 对 出 票 人 的 追 索 权 )出 票 后 定期 付 款 的汇 票见 票 后 定期 付 款 的汇 票 持 票 人 应 当 自 出票 日 起 1个 月 内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兑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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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承 兑 受 理 承 兑 付 款 人 对 向 其 提 示 承兑 的 汇 票 , 应 当 自 收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日 起 3日 内 承 兑 或 拒 绝承 兑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票 据 行 为 包 括 出 票 、 背 书 、 承 兑 和 保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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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 容承兑 记 载 承兑 事 项 1.必 须 记 载 事 项 : “ 承 兑 ” 字 样 、 签 章 。2.相 对 记 载 事 项 : 承 兑 日 期 , 汇 票 上 未 记 载承 兑 日 期 的 , 应 当 以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日 起 3日 内 的 最 后 一 日 为 承 兑 日 期 。3.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 应 当 在 承 兑 时 记载 付 款 日 期 。【 提 示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承 兑 附有 条 件 的 ,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后 , 应当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四 )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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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保 证 概 念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以 外 的 人 , 为 担 保 特 定 债 务 人 履行 票 据 债 务 而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 章 的行 为 。【 提 示 】 国 家 机 关 、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作 为 票 据 保 证 人 的 , 票 据 保 证 无 效 ,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组 织 贷 款 进 行 转 贷 , 国 家 机 关 提 供 票 据 保 证 的除 外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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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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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 容保证 记 载 事 项 1.必 须 记 载 事 项 : 表 明 “ 保证 ” 的 字 样 、 保 证 人 名 称 和住 所 、 被 保 证 人 的 名 称 、 保证 日 期 、 保 证 人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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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保 证 记 载事 项 2.相 对 记 载 事 项 :( 1) 保 证 人 在 票 据 或 粘 单 上 未 记 载 “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的 , 已 承 兑 的 票 据 , 承 兑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未 承 兑 的 票据 , 出 票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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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保 证 记 载事 项 2.相 对 记 载 事 项 :( 2) 保 证 人 在 票 据 或 粘 单 上 未 记 载 “ 保 证 日期 ” 的 , 出 票 日 期 为 保 证 日 期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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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保 证 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被 保 证 的 票 据 , 保 证 人 应 当 与 被 保 证人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票 据 到 期后 得 不 到 付 款 的 , 持 票 人 有 权 向 保 证人 请 求 付 款 , 保 证 人 应 当 足 额 付 款 。保 证 人 为 两 人 以 上 的 , 保 证 人 之 间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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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保 证 效 力 1.保 证 人 对 合 法 取 得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所 享有 的 票 据 权 利 ,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被 保证 人 的 债 务 因 票 据 记 载 事 项 欠 缺 而 无 效的 除 外 ;2.保 证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附 有 条 件 的 , 不影 响 对 票 据 的 保 证 责 任 ;3.保 证 人 清 偿 票 据 债 务 后 , 可 以 行 使 持票 人 对 被 保 证 人 及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总 结 】 票 据 行 为 未 记 载 日 期 的 法 律 后 果 对 照 表

18票 据 行 为 法 律 后 果出 票 票 据 无 效背 书 视 为 票 据 到 期 日 前 背 书保 证 出 票 日 期 为 保 证 日 期承 兑 以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 日起 3日 内 的 最 后 一 日 为 承 兑 日期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总 结 】 关 于 票 据 所 附 条 件 的 法 律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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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行 为 法 律 效 力出 票 附 条 件 票 据 无 效【 提 示 】 出 票 时 应 记 载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或承 诺 ”背 书 附 条 件 票 据 有 效 , 背 书 有 效 , 所 附 条 件 无 效承 兑 附 条 件 票 据 有 效 , 视 为 拒 绝 承 兑保 证 附 条 件 票 据 有 效 , 保 证 有 效 , 所 附 条 件 无 效

互 动 答 题【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母 题 1?判 断 题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可 以 附 有 条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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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解 析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 不 能 附 有 条 件 ; 承 兑 附 有条 件 的 ,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答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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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母 题 2?单 选 题 】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以 下 说法 正 确 的 是 ( ) 。A.背 书 未 记 载 背 书 日 期 , 背 书 无 效B.承 兑 未 记 载 承 兑 日 期 , 承 兑 无 效C.保 证 未 记 载 保 证 日 期 , 保 证 无 效D.出 票 人 未 记 载 出 票 日 期 , 票 据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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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解 析 】 ( 1) 选 项 A: 背 书 未 记 载 日 期 的 , 视 为 在票 据 到 期 日 前 背 书 ; ( 2) 选 项 B: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承兑 日 期 的 , 应 当 以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 日 起 3日 内的 最 后 一 日 为 承 兑 日 期 ; ( 3) 选 项 C: 保 证 人 在 票据 或 者 粘 单 上 未 记 载 “ 保 证 日 期 ” 的 , 出 票 日 期 为保 证 日 期 。【 答 案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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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母 题 3?单 选 题 】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票 据背 书 效 力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A.背 书 人 可 以 将 票 据 金 额 部 分 背 书 转 让 给 被 背 书 人B.出 票 人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的 , 票 据 不 得 背 书 转 让C.背 书 人 可 以 将 票 据 金 额 转 让 给 两 个 被 背 书 人D.背 书 附 有 条 件 的 , 所 附 条 件 具 有 票 据 上 的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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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 考 点 5】 票 据 概 述 、 票 据 行 为 ★ ★ ★【 解 析 】 ( 1) 选 项 AC: 票 据 金 额 一 部 分 转 让 的 背 书 或 者 将 票 据金 额 分 别 转 让 给 两 人 以 上 的 背 书 属 于 部 分 背 书 , 部 分 背 书 属 于 无效 背 书 。 ( 2) 选 项 D: 背 书 时 附 有 条 件 的 , 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 票 据上 的 效 力 。【 答 案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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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一 ) 票 据 权 利 的 分 类 和 取 得

26项 目 内 容分 类 票 据 权 利 包 括 两 种 : 付 款 请 求 权 和追 索 权 ( 包 括 首 次 追 索 权 和 再 追 索权 ) ;付 款 请 求 权 是 第 一 顺 序 权 利 追 索 权是 第 二 顺 序 权 利

二 、 票 据 权 利    ( 一 ) 内 容 ★ ★ ★    1.付 款 请 求 权    第 一 顺 序 权 利 : 持 票 人 向 汇 票 的 承 兑 人 、 本 票 的 出 票人 、 支 票 的 付 款 人 出 示 票 据 要 求 付 款 的 权 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2.票 据 追 索 权    第 二 顺 序 权 利 。 票 据 当 事 人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权 被 拒 绝 或 其他 法 定 原 因 存 在 时 , 向 其 前 手 请 求 偿 还 票 据 金 额 及 其 他 法 定费 用 的 权 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一 ) 票 据 权 利 的 分 类 和 取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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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取 得 ( 1) 签 发 、 取 得 和 转 让 票 据 , 应 当 遵 守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 具 有 真 实 的 交 易 关 系 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2) 票 据 的 取 得 , 必 须 给 付 对 价 。 如 果 是 因 为 税 收 、继 承 、 赠 与 可 以 依 法 无 偿 取 得 票 据 的 , 则 不 受 给 付对 价 的 限 制 , 但 是 所 享 有 的 票 据 权 利 不 得 优 于 其 前手 的 权 利

2.基 于 “ 对 价 ”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取 得 , 必 须 给 付 对 价 。    票 据 权 利 取 得 方 式 · 支 付 对 价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3.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情 形    ( 1) 因 “ 欺 诈 、 偷 盗 、 胁 迫 ” 或 者 明 知 有 前 列 情 形 , 出于 “ 恶 意 ” 取 得 票 据 的 ,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 示 例 】 B公 司 通 过 欺 诈 方 式 获 得 A公 司 向 其 签 发 的 一 张100万 元 商 业 汇 票 , B公 司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 2) 持 票 人 因 “ 重 大 过 失 ” 取 得 不 符 合 《 票 据 法 》 规 定的 票 据 的 , 也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 示 例 】 甲 公 司 持 一 张 盗 来 的 100万 元 商 业 汇 票 向 乙 银 行申 请 贴 现 , 乙 银 行 未 尽 贴 现 的 审 查 义 务 ( 重 大 过 失 ) 予 以 贴 现 ,乙 银 行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4.基 于 “ 无 偿 ” 而 取 得 的 情 形    因 “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 可 以 依 法 无 偿 取 得 票 据 的 ,则 不 受 给 付 对 价 的 限 制 , 但 是 所 享 有 的 票 据 权 利 “ 不 得优 于 其 前 手 ” 的 权 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4.基 于 “ 无 偿 ” 而 取 得 的 情 形    因 “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 可 以 依 法 无 偿 取 得 票 据 的 ,则 不 受 给 付 对 价 的 限 制 , 但 是 所 享 有 的 票 据 权 利 “ 不 得优 于 其 前 手 ” 的 权 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参 考 记 忆 口 诀 :    无 偿 取 得 , 受 前 牵 连    前 手 英 雄 , 后 手 好 汉    前 手 坏 蛋 , 后 手 白 干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例 题 · 单 选 题 】 张 某 因 采 购 货 物 签 发 一 张 票 据 给 王 某 , 胡 某 从 王 某 处 窃 取 该 票 据 ,陈 某 明 知 胡 某 系 窃 取 所 得 但 仍 受 让 该 票 据 , 并 将 其 赠 与 不 知 情 的 黄 某 , 下 列 取 得 票 据 的 当事 人 中 ,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是 (   ) 。    A.王 某    B.胡 某    C.陈 某    D.黄 某? ? 互 动 答 题

『 正 确 答 案 』 A『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 持 票 人 以 欺诈 、 偷 盗 或 者 胁 迫 等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的 , 或 者 明 知 有 上述 情 形 , 出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据 的 , 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胡某 和 陈 某 均 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因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可以 依 法 无 偿 取 得 票 据 的 , 票 据 权 利 不 得 优 于 其 前 手 。黄 某 虽 然 是 善 意 不 知 情 的 , 但 是 其 未 支 付 合 理 对 价 ,其 票 据 权 利 不 优 于 其 前 手 陈 某 , 故 黄 某 不 享 有 票 据 权利 。 互 动 答 题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二 )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与 保 全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是 指 持 票 人 请 求 票 据 的 付 款 人 支 付 票 据 金 额的 行 为 。 票 据 权 利 行 使 和 保 全 的 方 法 通 常 包 括 “ 按 期 提 示 ”和 “ 依 法 证 明 ” 两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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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票 据 丧 失 后 , 可 以 采 取 挂 失 止 付 、 公 示 催 告 和 普 通 诉 讼 三 种 形式 进 行 补 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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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39挂 失 止付

失 票 人 将 丧 失 票 据 的 情 况 通 知 付 款 人 或 代 理付 款 人 , 由 接 受 通 知 的 付 款 人 或 代 理 付 款 人审 查 后 暂 停 支 付 的 一 种 方 式 。挂 失 止 付 并 不 是 票 据 丧 失 后 采 取 的 必 经 措 施 ,而 只 是 一 种 暂 时 的 预 防 措 施 , 最 终 要 通 过 申请 公 示 催 告 或 提 起 普 通 诉 讼 来 补 救 票 据 权 利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

40挂 失 止付 可 以 挂 失 止 付 的 票 据 :( 1) 已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 2) 支 票 ;( 3) 填 明 “ 现 金 ” 字 样 和 代 理 付 款 人 的银 行 汇 票 ;( 4) 填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银 行 本 票 。

【 补 充 课 外 阅 读 】 为 什 么 只 有 这 四 类 票 据 可 以 挂 失 止 付 ?    前 提 : 只 有 唯 一 确 定 的 付 款 人 存 在 , 才 有 向 其 挂 失 止 付 的 可 能 性 。若 某 票 据 在 全 国 任 何 一 家 银 行 营 业 机 构 都 能 实 现 兑 付 , 失 票 人 分 身 乏 术 ,不 可 能 向 全 中 国 的 所 有 银 行 申 请 挂 失 。    第 一 , 已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 确 定 的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人 。    第 二 , 支 票 : 确 定 的 付 款 人 是 出 票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补 充 课 外 阅 读 】 为 什 么 只 有 这 四 类 票 据 可 以 挂 失 止 付 ?    第 三 , 银 行 汇 票 : 转 账 的 银 行 汇 票 和 未 填 明 代 理 付 款 人 的 现 金 银 行汇 票 , 任 何 的 银 行 营 业 部 门 均 可 办 理 兑 付 手 续 , 而 填 明 代 理 付 款 人 和 现金 字 样 的 银 行 汇 票 , 只 有 唯 一 指 定 的 一 家 代 理 付 款 银 行 才 能 提 取 现 金 。    第 四 , 银 行 本 票 : 填 明 现 金 字 样 的 银 行 本 票 , 只 能 从 出 票 银 行 提 取现 金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图 示 说 明 】①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后 , 查 明 挂 失 票 据 确 未 付 款 时 ,应 立 即 暂 停 止 付 。    ②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自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 12日 内 ” 没 有 收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 书 的 , 自 “ 第 13日 ” 起 , 不 再 承 担 止 付 责 任 。    ③ 承 兑 人 或 者 承 兑 人 开 户 行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或 者 公 示 催 告 等 司 法 文 书 并确 认 相 关 票 据 未 付 款 的 , 应 当 于 当 日 依 法 暂 停 支 付 并 在 票 据 市 场 基 础 设 施 登 记或 者 委 托 开 户 行 在 票 据 市 场 基 础 设 施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链 接 】 公 示 催 告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适 用 范 围 , 是 非 讼 案 件 的 一种 。    【 提 示 】 简 化 描 述 版    公 示 催 告 是 通 过 司 法 程 序 对 丧 失 票 据 所 采 取 的 救 济 措 施 ,其 目 的 一 是 可 以 暂 时 停 止 支 付 , 防 止 票 据 款 项 被 冒 领 ;二 是 查 找 利 害 关 系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现 的 , 终 结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失 票 人 再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通 过 确 权 诉 讼 解 决 彼 此 争 议 。催 告 期 限 结 束 利 害 关 系 人 未 出 现 的 , 经 申 请 人 依 法 申 请 , 人 民法 院 可 作 出 “ 除 权 判 决 ” , 该 判 决 可 使 票 据 与 票 据 权 利 相 分 离 。【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

45公 示 催 告

( 1) 申 请 人申 请 公 示 催 告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可 以 背 书 转 让 的 票 据 的 最 后 持票 人 。( 2)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受 理 公 示 催 告 申 请 , 应 当 同 时 通 知 付 款 人 及代 理 付 款 人 停 止 支 付 , 并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3日 内 发 出 公 告 , 催促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权 利 。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收 到 人 民法 院 发 出 的 止 付 通 知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支 付 , 直 至 公 示 催 告程 序 终 结 。 非 经 发 出 止 付 通 知 的 人 民 法 院 许 可 , 擅 自 解 付的 , 不 得 免 除 票 据 责 任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

46公 示 催 告

( 3) 公 告 期 间 及 效 力公 示 催 告 的 期 间 : 公 告 期 间 不 得 少 于 60日 , 且 公 示催 告 期 间 届 满 日 不 得 早 于 票 据 付 款 日 后 15日 。 在 公示 催 告 期 间 , 转 让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为 无 效 。( 4) 申 报 债 权 与 除 权 判 决①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在 公 示 催 告 期 间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报 ;② 人 民 法 院 收 到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报 后 , 应 当 裁 定 终结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支 付 人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

47公 示催 告

( 4) 申 报 债 权 与 除 权 判 决③ 申 请 人 或 者 申 报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以 主 张 自 己的 权 利 。 没 有 人 申 报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申请 , 作 出 除 权 判 决 , 宣 告 票 据 无 效 。 判 决 应 当 公 告 , 并通 知 支 付 人 , 自 判 决 公 告 之 日 起 , 申 请 人 有 权 向 支 付 人请 求 支 付 ;④ 利 害 关 系 人 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在 判 决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报的 ,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判 决 公 告 之 日 起 1年 内 , 可 以 向作 出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三 ) 票 据 权 利 丧 失 补 救

48普 通诉 讼 指 以 丧 失 票 据 的 人 为 原 告 , 以 承 兑 人 或 者 出 票 人 为被 告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其 向 失 票 人 付 款 的 诉 讼 活动 。【 提 示 】 如 果 与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是 明确 的 , 无 须 公 示 催 告 , 可 按 一 般 的 票 据 纠 纷 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四 ) 票 据 权 利 时 效票 据 权 利 时 效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在 时 效 期 间 内 不 行 使 , 即 引 起 票 据权 利 丧 失 。 《 票 据 法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将 票 据 权 利 时 效 划 分 为2年 、 6个 月 、 3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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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6】 票 据 权 利 ★ ★ ★( 四 ) 票 据 权 利 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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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种 类 对 出 票 人的 权 利 对 承 兑人 的 权利 对 前 手 的 追索 权 对 前 手 的 再 追 索 权支 票 自 出 票 日起 6个 月 - 被 拒 绝 付 款之 日 起 6个月 自 清 偿 日 或 被 提 起 诉 讼 之日 起 3个 月银 行汇 票 自 出 票 日起 2年 - 被 拒 绝 付 款之 日 起 6个月

【 母 题 1?多 选 题 】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于 票 据 权 利 时 效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A.持 票 人 对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自 被 拒 绝 承 兑 或 者 拒 绝 付 款 之日 起 6个 月B.持 票 人 对 商 业 汇 票 承 兑 人 的 权 利 自 票 据 到 期 日 起 1年C.持 票 人 对 银 行 汇 票 出 票 人 的 权 利 自 出 票 日 起 1年D.持 票 人 对 支 票 出 票 人 的 权 利 自 出 票 目 起 6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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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 解 析 】 ( 1) 选 项 B: 持 票 人 对 商 业 汇 票 承 兑人 的 权 利 自 票 据 到 期 日 起 2年 ; ( 2) 选 项 C: 持票 人 对 银 行 汇 票 出 票 人 的 权 利 自 出 票 日 起 2年 。【 答 案 】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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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三 、 票 据 责 任    ( 一 ) 概 念 ★    票 据 责 任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向 持 票 人 支 付票 据 金 额 的 义 务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二 ) 票 据 债 务 人 承 担 的 票 据 责 任 种 类 ★ ★    ( 1) “ 汇 票 承 兑 人 ” 因 承 兑 而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    ( 2) “ 本 票 的 出 票 人 ” 因 出 票 而 承 担 自 己 付 款 的 义 务 。    ( 3) “ 支 票 的 付 款 人 ” 在 与 出 票 人 有 资 金 关 系 时 承 担 付款 义 务 。    ( 4) “ 汇 票 、 本 票 、 支 票 ” 的 “ 背 书 人 ” 、 汇 票 的 出 票人 和 保 证 人 、 “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 , 在 票 据 不 获 承 兑 或 不 获 付款 时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三 ) 提 示 付 款 ★ ★    持 票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内 ”提 示 付 款 。    【 提 示 】 涉 及 票 据 所 有 期 限 的 规 定 , 见后 面 专 题 详 述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四 ) 付 款 人 付 款 ★ ★ ★    1.当 日 足 额 付 款    持 票 人 依 照 规 定 提 示 付 款 的 , 付 款 人“ 必 须 在 当 日 ” 足 额 付 款 。    2.付 款 审 查    ( 1) 应 审 查 票 据 背 书 的 连 续 。    ( 2) 应 审 查 提 示 付 款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或 者 有 效 证 件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3.背 书 连 续 的 界 定 和 举 证    ( 1) 票 据 转 让 中 , 转 让 汇 票 的 背 书 人 与 受 让 汇 票 的 被 背 书 人在 汇 票 上 的 签 章 依 次 前 后 衔 接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2) 以 背 书 转 让 的 汇 票 , 背 书 应 当 连 续 。持 票 人 以 背 书 的 连 续 , 证 明 其 汇 票 权 利 。    ( 3) 非 经 背 书 转 让 , 而 以 “ 其 他 合 法方 式 ” 取 得 汇 票 的 , 依 法 举 证 , 证 明 其 汇 票权 利 。    【 提 示 】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 如 税 收 、 继 承 、赠 与 、 企 业 合 并 等 方 式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五 ) 票 据 责 任 解 除 ★    付 款 人 依 法 足 额 付 款 后 , 全 体 票 据 债 务人 的 责 任 解 除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母 题 2?多 选 题 】 下 列 主 体 中 , 应 当 向 持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责任 的 有 ( ) 。A.空 头 支 票 出 票 人 的 开 户 行 Q银 行B.不 获 承 兑 的 汇 票 出 票 人 乙 公 司C.对 汇 票 予 以 承 兑 的 甲 公 司D.签 发 银 行 本 票 的 P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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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动 答 题

互 动 答 题【 解 析 】 选 项 A: 出 票 人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的 , 出 票 人 的 开 户 行 不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答 案 】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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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票 据 的 抗 辩 1.概 念 ☆    票 据 债 务 人 在 法 定 情 形 下 , 可 以 对 票 据 权 利 人 拒 绝 履 行 义 务 。  【 图 示 说 明 】 “ 抗 辩 权 ” 并 不 否 定 对 方 的 请 求 权 。 持 票 人 行使 票 据 权 利 的 请 求 权 , 相 当 于 攻 击 的 “ 矛 ” 。 满 足 特 定 条 件 下 ,票 据 债 务 人 享 有 “ 持 盾 ” 的 权 利 , 这 个 “ 盾 ” 可 以 阻 挡 持 票 人

的 “ 矛 ” , 即 有 权 对 持 票 人 行 使 抗 辩 权 , 拒 接 承 担 票 据 债 务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2.抗 辩 权 的 行 使 条 件 ★ ★    票 据 债 务 人 可 以 对 不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与 自 己 有 “ 直接 ”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持 票 人 进 行 抗 辩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3.不 得 行 使 票 据 抗 辩 权 的 情 况 及 除 外 ★    ( 1) 票 据 债 务 人 “ 不 得 ” 以 “ 自 己 ” 与 “ 出 票 人 ”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 图 示 说 明 】 A向 B购 买 货 物 , A向 B签 发 票 据 , 由 甲 作 为 承 兑 人 ,即 “ 票 据 债 务 人 ” 。 因 A未 履 行 与 甲 之 间 的 承 兑 协 议 , 未 将 资 金 交付 于 甲 。 若 B向 甲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权 , 承 兑 人 甲 不 能 以 其 与 A之 间 的

“ 资 金 关 系 ” , 对 抗 B的 付 款 请 求 权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2) 票 据 债 务 人 “ 不 得 ” 以 “ 自 己 ” 与 “ 持 票 人 的前 手 ”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图 示 说 明 】 A向 B购 买 货 物 , A向 B签 发 票 据 , 由 A作 为 承 兑 人 , 即 “ 票据 债 务 人 ” 。 B未 向 A发 出 货 物 。 B将 票 据 背 书 给 C, C为 善 意 且 支 付 了 对

价 的 持 票 人 , 票 据 债 务 人 A不 能 以 其 与 B之 间 的 “ 基 础 关 系 抗 辩 事 由 ” 对抗 C的 票 据 权 利 。 此 举 目 的 是 保 证 票 据 这 种 有 价 证 券 的 “ 流 通 效 率 ” ,即 A与 B之 间 的 “ 恩 怨 ” 不 会 延 续 至 C。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3) 持 票 人 “ 明 知 ”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票 据 债 务 人 有 权 对 持 票 人 行 使 票 据 抗 辩 权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五 、 票 据 的 追 索    ( 一 )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情 形 ★ ★ ★    1.期 前 追 索    汇 票 “ 到 期 日 前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持 票 人 也 可 以行 使 追 索 权 :    ( 1) 汇 票 被 拒 绝 “ 承 兑 ” 的 ;    ( 2) “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 死 亡 、 逃 匿 的 ;    ( 3) “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或 者 因 违法 被 责 令 终 止 业 务 活 动 的 。    【 提 示 】 上 述 ( 2) 、 ( 3) 点 中 的 主 体 是 “ 承 兑 人 或 付款 人 ” , 不 是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等 , 注 意 选 择 题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2.期 后 追 索    票 据 到 期 被 拒 绝 付 款 的 , 持 票 人 对 背 书人 、 出 票 人 以 及 票 据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行 使 的 追索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二 ) 被 追 索 人 的 确 定 ★ ★ ★特 点 具 体 规 定选 择 性 ① 持 票 人 可 以 不 按 照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行 使 追 索 权 ;② 持 票 人 可 以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 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权变 更 性 持 票 人 对 票 据 债 务 人 中 的 一 人 或 者 数 人 已 经 进 行 追 索 的 ,对 其 他 尚 未 被 追 索 的 债 务 人 仍 可 以 行 使 追 索 权替 换 性 被 追 索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 其 责 任 解 除 , 与 持 票 人 享 有 同 一权 利

【 提 示 】 若 某 一 前 手 背 书 人 背 书 时 记 载 了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则其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能 向 其 行 使 追 索 权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考 点 7】 票 据 追 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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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追 索对 象及 顺序 1.可 以 作 为 追 索 对 象 的 包 括 :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2.追 索 顺 序 : 不 分 先 后 , 可 以 同 时 向 多 人 追 索 。( 1) 票 据 债 务 人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持 票 人行 使 追 索 权 , 可 以 不 按 照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 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 2) 持 票 人 对 票 据 债 务 人 中 的 一 人 或 者 数 人 已 经进 行 追 索 的 , 对 其 他 票 据 债 务 人 仍 可 以 行 使 追 索权 。

  【 举 例 】 追 索 权 的 综 合 考 核    甲 公 司 为 支 付 50万 元 货 款 向 乙 公 司 签 发 并 承 兑 一 张定 日 付 款 的 商 业 汇 票 , 汇 票 到 期 日 为 1月 8日 。 乙 公 司 将该 商 业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并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样 。 丙 公 司 再 次 将 该 汇 票 转 让 给 丁 公 司 , 丁 公 司 将 汇 票背 书 转 让 给 戊 公 司 。 戊 公 司 在 提 示 付 款 期 内 向 甲 公 司 提示 付 款 遭 到 拒 绝 , 遂 向 前 手 发 起 追 索 。    【 提 问 】 戊 公 司 可 以 向 谁 行 使 追 索 权 ?互 动 答 题

  【 分 析 】 戊 公 司 有 权 向 甲 公 司 、 丙 公 司 和丁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互 动 答 题

【 例 题 · 单 选 题 】 甲 公 司 签 发 一 张 由 自 己 承 兑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给 乙 公 司 , 乙 公 司 将 该 票 据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同 时 在 该 票 据的 背 面 注 明 “ 不 得 转 让 ” , 丙 公 司 又 将 其 背 书 转 让 给 丁 公 司 ,A公 司 为 丙 公 司 的 背 书 行 为 提 供 票 据 保 证 。 票 据 到 期 丁 公 司 提示 付 款 被 拒 , 则 丁 公 司 不 得 向 (   ) 追 索 。  A.甲 公 司    B.乙 公 司    C.丙 公 司    D.A公 司 互 动 答 题

『 正 确 答 案 』 B『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票 据 的 背 书 。 背 书 人在 票 据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 其 后 手 再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 乙 公 司 ) 对 后 手 的被 背 书 人 ( 丁 公 司 )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互 动 答 题

  ( 三 ) 追 索 内 容 ( 标 的 ) ★ ★追 索 权 顺 位 具 体 规 定首 次 追 索 权 ① 被 拒 绝 付 款 的 票 据 金 额 ( 本 金 ) ;② 票 据 金 额 自 到 期 日 或 者 提 示 付 款 日 起 至 清 偿 日 止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 利 息 ) ;③ 取 得 有 关 拒 绝 证 明 和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费 用 ( 必 要 费用 ) 。

再 追 索 权 ① 已 清 偿 的 全 部 金 额 ( 本 金 ) ; ② 前 项 金 额 自 清 偿日 起 至 再 追 索 清 偿 日 止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 利 息 ) ; ③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费 用( 必 要 费 用 )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1.取 得 证 明    证 明 的 种 类 包 括 :    ( 1) 持 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时 , 应 当 提 供 被 拒 绝 承 兑或 者 被 拒 绝 付 款 的 有 关 证 明 。    ( 2) 持 票 人 因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死 亡 、 逃 匿 或 者其 他 原 因 , 不 能 取 得 拒 绝 证 明 的 , 可 以 依 法 取 得 其 他有 关 证 明 ( 如 医 院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承 兑 人 、 付 款人 死 亡 的 证 明 ;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承 兑 人 、 付 款 人 逃 匿的 证 明 ) 。    ( 四 )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程 序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3)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的 , 人 民 法 院 的 有 关 司 法 文 书 具 有 拒 绝 证 明 的 效 力 。    ( 4)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因 违 法 被 责 令 终 止 业 务 活动 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决 定 具 有 拒 绝 证 明 的效 力 。  ( 四 )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程 序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例 题 · 单 选 题 】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关 于票 据 追 索 权 行 使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持 票 人 不 得 在 票 据 到 期 前 追 索    B.持 票 人 应 当 向 票 据 的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和 保 证人 同 时 追 索    C.持 票 人 在 行 使 追 索 权 时 , 应 当 提 供 被 拒 绝 承 兑 或 拒 绝付 款 的 有 关 证 明    D.持 票 人 应 当 按 照 票 据 的 承 兑 人 、 背 书 人 、 保 证 人 和 出票 人 的 顺 序 行 使 追 索 权? ? 互 动 答 题

『 正 确 答 案 』 C『 答 案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票 据 追 索 权 的 相 关 规定 。 ( 1) 选 项 A, 在 票 据 到 期 日 前 , 出 现 特定 情 形 的 , 持 票 人 可 以 行 使 追 索 权 ;( 2) 选 项 BD, 持 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 可 以 不按 照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 对 其 中 任 何 一人 、 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互 动 答 题

  2.未 取 得 证 明 的 法 律 后 果    持 票 人 不 能 出 示 拒 绝 证 明 、 退 票 理 由 书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证 明 的 ,“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 但 是 , 承 兑 人或 者 付 款 人 仍 应 当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节 银 行 非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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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