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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023-02-14 | 阅:  转:  |  分享 
  
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
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x〔2017〕x号)《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x〔2018〕x号)《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调查制度》(x〔2019〕x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
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2020〕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和目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一
)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
、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二)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
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三)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
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四)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
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五)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二、清产核资的对象
和范围(一)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
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
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三、工作步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21年1月22日开始,2021年2月2
8日结束。(一)2021年1月22日前1、街道召开动员大会,各村、涉农社区搞好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资产核查的目的
、意义和相关政策,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2、组建机构。建立由村、涉农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村(居)委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宣传动员、清产核资等具体工作。3、制定方案。制定各村、涉
农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实施方案确定后,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备案。
(二)2021年2月15日前清产核资。各村、涉农社区组织对本村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分类登记造册;召
开村民代表大会,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三)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各村、涉农社
区将清产核资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上报街道,街道经发办负责校验核对无误后将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同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四)2021年2月28前总结归档。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完成后,要全面分析总结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
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等重要资料,在整理归档后,移交街道经发办管理。四、清产核资的办法(一)集体资产清查1.现金。清查核对现
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
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进行调整。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
额、投资协议等。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
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
,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
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
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6.存货。清查核
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
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
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7.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
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
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8.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
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
,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9.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
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
、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10.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
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
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
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11.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
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
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12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
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13.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
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14.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
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
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15.应付款。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
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
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16.应付工资。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
,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17.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18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
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
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19.一事一议资金。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公益事业,
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
额、结余情况等。20.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
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21.资本。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
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
,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
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
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22.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
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23.未分配收益。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
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1.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
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
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4.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
,在村账乡镇代理核算中心指导下,由村清产核资小组确定估价方法或评估价值,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
需求的,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在“村账乡镇代理核算中心”备案。(三)资产所有权确权1.根据《物权法》、《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2018〕x号)文件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联合社法定代表签
字,村民小组的资产由村民小组长代表签字。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
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
所有的界限。3.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
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
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
体经济组织的由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
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5.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
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
资产所有权。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
裁或司法程序解决。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
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账乡镇代理核算中心
”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
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
记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
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村账乡镇代理核算中心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2.集体经济组织
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
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
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
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3.建立
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4.加强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
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五、基本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基础和前提。各村、涉农社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审核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创造保障条件,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各村、涉农社区也要成立由村、涉农社区“两委”成员、村报账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支部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工作。村民小组也要按上述要求成立清产核资小组。(二)做到不遗不漏。各村、涉农社区严格按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做到不留死角,不遗不漏;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三)严格公示确认。各村、涉农社区对清产核资登记结果向村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对公示期满的清产核资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报街道存档,同时上报县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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