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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3-02-22 | 阅:  转:  |  分享 
  
附 件 2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条 件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从 事 制 药 、 医 疗 器 械 专 业 ( 下称 “ 本 专 业 ” ) 技 术 工 作 的 医 药 行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申 报 职 称评 价 。制 药 专 业 包 括 制 药 研 发 、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 设 备 及 标准 化 等 技 术 岗 位 。

医 疗 器 械 专 业 包 括 医 疗 器 械 研 发 、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设 备 、 安 装 维 修 及 标 准 化 等 技 术 岗 位 。以 上 专 业 设 置 可 根 据 科 技 发 展 和 医 药 技 术 工 作 实 际 变化 和 需 要 合 理 调 整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和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单 位 制 度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敬 业 精 神 , 作 风 端 正 , 热 爱本 职 工 作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三 、 身 心 健 康 , 具 备 从 事 医 药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身 体条 件 。

四 、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 确 需 评价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评 委 会 自 主 确 定 。五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任 务 , 提交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六 、 任 现 职 以 来 , 年 度 考 核 或 绩 效 考 核 为 称 职 (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年 限 不 少 于 申 报 职 称 等 级 要 求 的 资 历 年 限 。第 三 章 评 价 条 件医 药 行 业 制 药 、 医 疗 器 械 专 业 职 称 分 为 初 级 、 中 级 、 高级 三 个 层 次 , 其 中 初 级 设 员 级 和 助 理 级 、 高 级 设 副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 其 职 称 分 别 为 : 技 术 员 、 助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 高 级工 程 师 和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 申 报 人 申 报 各 等 级 职 称 , 除 必 须 达到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应 分 别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制药技术员(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2.具 备 大 学 专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 经 单 位 考 察 合 格 。( 二 ) 工 作 能 力 ( 经 历 ) 条 件 。

熟 悉 制 药 或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具 有 完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导 性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二、制药助理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2.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1 年 , 经 考 察 合 格 。

3.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取 得 技 术 员 职 称 后 , 从 事 制 药 技术 工 作 满 2 年 。4.具 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 取 得 技 术 员 职 称 后 , 从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和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每 年 应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2.掌 握 本 专 业 一 般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 规 程 、 技 术 规范 。

4.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 能处 理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一 般 性 技 术 难 题 。5.参 加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 设 备 、 安 装 维修 、 研 发 及 标 准 化 等 工 作 , 取 得 1 项 以 上 业 绩 成 果 并 获 得 单位 认 可 。( 三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撰 写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研 究 或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1 篇 。2.在 公 开 或 内 部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论 文 1 篇 。

三、制药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后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3.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后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

4.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制药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

5.具 备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取 得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2.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从 事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承 担 或 参 加 编 写 企 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或 其 他 技 术 管 理文 件 。② 参 加 技 术 改 造 、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转 化 应 用 , 并 取 得 较 好成 绩 。③ 解 决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2 项 以 上 , 并 写 出 技 术 分 析 ( 论 证 )报 告 。

④ 参 加 编 制 企 业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⑤ 参 加 质 量 提 升 、 标 准 复 核 、 工 艺 验 证 等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2) 从 事 研 发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① 完 成 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1项 以 上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② 参 加 1 项 以 上 获 奖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③ 参 加 产 品 开 发 、 新 技 术 应 用 等 工 作 , 获 得 较 好 成 绩 。( 3) 从 事 标 准 化 、 质 量 检 测 、 安 装 维 修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加 标 准 化 研 究 ,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者 承 担 过 1 项 以 上 国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 或 2 项 以 上 地 方 或 企 业 标准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② 参 加 大 、 中 型 或 复 杂 项 目 的 检 测 工 作 , 或 新 开 展 检 测项 目 的 筹 建 工 作 , 并 编 写 检 测 细 则 和 检 验 报 告 。③ 参 加 复 杂 产 品 或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检 测 , 设 备 安 装 、 维 修工 作 , 能 解 决 其 中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④ 参 加 1 项 以 上 质 量 仲 裁 检 测 或 不 良 反 应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

编 写 相 应 的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

⑤ 参 加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 编 写 相 应 的 技术 文 件 。⑥ 参 加 计 量 认 证 、 审 查 认 可 工 作 , 承 担 其 中 部 分 专 项 技术 工 作 , 编 写 相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 4)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加 1 项 以 上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 现 场 施 工 等 工 作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② 完 成 中 型 以 上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等 技

术 文 件 的 制 定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③ 完 成 2 项 以 上 调 研 和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以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2.获 有 一 定 价 值 或 取 得 较 好 经 济 效 益 的 本 专 业 发 明 专利 1 项 的 发 明 人 。

3.技 术 管 理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较 好 , 获 得 市 ( 厅 ) 级以 上 奖 励 。

4.完 成 省 ( 部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的 主 要 参 与 者 , 并 取 得较 好 成 绩 。5.参 加 编 写 的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 规 程 已 付 诸实 施 。6.负 责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的 成 果 转 化 、 新 设 备 的 应 用 , 并取 得 较 好 成 绩 。7.参 加 的 设 计 项 目 获 得 省 ( 部 ) 级 以 上 奖 励 。8.承 担 可 行 性 研 究 、 初 步 设 计 或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2 项 以 上 ,并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

9.参 加 完 成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 解 决 1 项 以 上 影 响 质 量 判 断的 技 术 问 题 。10.参 加 制 定 行 业 的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或 技 术 法 规 1项 ( 次 ) 以 上 。11.参 加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实 施 工 作 , 建 立 和 完 善 了质 量 体 系 , 保 证 了 产 品 质 量 , 取 得 成 效 , 并 经 市 级 以 上 专 业主 管 部 门 认 可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参 与 编 写 出 版 著 作 1 部 。

2.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第 一 作 者 ) 。3.撰 写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专 项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2 篇 以 上 ( 须 经2 名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 。四、制药高级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

2.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制 药 技 术 工 作 满 5 年 。3.具 备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类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 从 事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4.不 具 备 上 述 规 定 的 学 历 、 年 限 要 求 , 业 绩 突 出 、 作 出重 要 贡 献 的 , 可 由 2 名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推 荐破 格 申 报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具 有 指 导 、 带 教 、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能 力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能 力 , 每 年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题 讲 授不 少 于 10 学 时 、 带 教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学 时 。3.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从 事 生 产 技 术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① 承 担 经 批 准 实 施 的 国 家 标 准 1 项 以 上 或 行 业 标 准 2 项以 上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② 完 成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或 省 、 部 级 组 织 推 广 的 先 进 成果 、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或 重 大 设 备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创 新 项 目 2 项 以上 。 ③ 解 决 关 键 性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或 处 理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2 项 以上 , 写 出 技 术 分 析 ( 论 证 ) 报 告 并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 2) 从 事 研 发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

① 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② 国 家 、 省 ( 部 ) 级 攻 关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③ 新 产 品 开 发 或 新 技 术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获 得 较 显 著 成 绩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3) 从 事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与 编 制 行 业 或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取 得较 显 著 成 绩 者 。② 主 持 技 术 改 造 、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 取 得 较 显 著成 绩 。③ 解 决 企 业 关 键 性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 取 得 较 显 著 成 绩 者 。

( 4) 从 事 标 准 化 、 技 术 审 评 、 质 量 检 测 、 安 装 维 修 工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承 担 经 批 准 实 施 的 标 准 化 研 究 ,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承 担过 2 项 以 上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或 3 项 以 上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 修 订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② 承 担 过 大 、 中 型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制 定 工 作 文 件 、撰 写 工 作 报 告 并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③ 承 担 过 2 项 以 上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术 工 作 , 编 写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

④ 承 担 过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 负 责 其 中 主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

⑤ 承 担 计 量 认 证 、 审 查 认 可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工作 , 编 写 主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完 成 人 ( 以 个 人 奖 励 证 书为 准 , 下 同 ) 。2.省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 含 经 国 家 科 技 部 正 式 授 权 颁 发 的 国家 级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奖 )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一 等 奖 前 8名 , 二 等 奖 前 5 名 , 三 等 奖 前 3 名 ) , 广 州 、 深 圳 市 科 学 技

术 一 等 奖 前 5 名 。3.广 州 、 深 圳 市 科 学 技 术 二 、 三 等 奖 及 地 级 市 科 学 技 术一 、 二 等 奖 1 项 以 上 或 地 级 市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2 项 以 上 获 奖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前 3 名 , 以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4.获 得 1 项 以 上 本 专 业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 以 授 权 证 书 为 准 ,排 名 前 3) , 并 在 生 产 中 取 得 明 显 的 效 益 。5.完 成 省 ( 部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并 通 过 验 收 。6.编 写 并 发 布 实 施 的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2 项 以 上 或 地 方 标准 3 项 以 上 。

7.推 广 或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2 项 以 上 , 并 经 同 行 专 家鉴 定 , 取 得 较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

8.承 担 完 成 的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 解 决 了 2 项 以 上 影 响 质 量判 断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出 版 本 专 业 学 术 著 作 1 部 。2.参 与 编 写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1 部 和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3.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上 ( 第 一 作 者 ) 。

五、制药正高级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取 得 高 级 工 程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制 药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5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35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具 有 指 导 、 带 教 、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能 力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能 力 , 每 年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题 讲 授不 少 于 15 学 时 、 带 教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0 学 时 。3.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两 项 :( 1) 主 持 国 家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技 术 攻 关 项 目 、 应 用研 究 项 目 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省 ( 部 )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技 术 攻 关 项 目 或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主 持 完 成 市 厅 级 重 点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以 项 目 结 题 书 为 准 ) 。( 2) 主 持 完 成 国 家 级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省 ( 部 )级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以 验 收 报 告 为 准 ) 。 主 持 完 成 重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或 新 产 品 开 发 工 作 , 解 决 了 关 键 性 的 技术 问 题 或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 3) 国 家 级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的 主 要 编 写 者 ( 以 颁 布 文件 为 准 )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以 奖 励 证 书为 准 , 下 同 ) 。2.省 ( 部 )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 二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成 人 。3.省 ( 部 )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或 市 ( 厅 ) 级 科 学 技 术奖 一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均 排 前 3 名 ) 。4.获 国 家 级 工 程 类 技 术 成 果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以 获 奖 证 书 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 下 同 ) ; 或 获 省 级 工 程类 技 术 成 果 奖 一 、 二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一 等 奖 前

3 名 , 二 等 奖 前 2 名 ) 。5.作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主 持 完 成 的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项目 或 研 究 成 果 ,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际 先 进 水平 。 6.主 持 科 研 项 目 或 新 产 品 开 发 , 取 得 重 大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产 生 明 显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批 件 和研 究 报 告 )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价 值 并 取 得 显 著 效 益 的 发 明 专 利授 权 3 项 以 上 ( 排 名 前 3)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主 编 ) 。

2.出 版 著 作 1 部 ( 副 主 编 以 上 )及 在 本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或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3.在 本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或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3 篇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六、医疗器械技术员(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2.具 备 大 学 专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 从 事 医 疗 器械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 经 单 位 考 察 合 格 。( 二 ) 工 作 能 力 ( 经 历 ) 条 件 。熟 悉 医 疗 器 械 或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具有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导 性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七、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2.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作 满 1 年 , 经 考 察 合 格 。

3.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取 得 技 术 员 职 称 后 , 从 事 医 疗 器械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4.具 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 取 得 技 术 员 职 称 后 , 从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和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每 年 应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2.掌 握 本 专 业 一 般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 规 程 、 技 术 规范 。 4.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 能处 理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一 般 性 技 术 难 题 。5.参 加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 设 备 、 安 装 维修 、 研 发 及 标 准 化 等 工 作 , 取 得 1 项 以 上 业 绩 成 果 并 获 得 单位 认 可 。( 三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撰 写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研 究 或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1 篇 。2.在 公 开 或 内 部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论 文 1 篇 。

八、医疗器械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后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3.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后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

4.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医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5.具 备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取 得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2.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从 事 生 产 、 技 术 、 质 量 、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承 担 或 参 加 编 写 企 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或 其 他 技 术 管 理文 件 。② 参 加 技 术 改 造 、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转 化 应 用 , 并 取 得 较 好成 绩 。③ 解 决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2 项 以 上 , 并 写 出 技 术 分 析 ( 论 证 )报 告 。

④ 参 加 编 制 企 业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⑤ 参 加 质 量 提 升 、 标 准 复 核 、 工 艺 验 证 等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2) 从 事 研 发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① 完 成 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1项 以 上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② 参 加 1 项 以 上 获 奖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

③ 参 加 产 品 开 发 、 新 技 术 应 用 等 工 作 , 获 得 较 好 成 绩 。

( 3) 从 事 标 准 化 、 质 量 检 测 、 安 装 维 修 工 作 的 工 程 技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加 标 准 化 研 究 ,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者 承 担 过 1 项 以 上 国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 或 2 项 以 上 地 方 或 企 业 标准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② 参 加 大 、 中 型 或 复 杂 项 目 的 检 测 工 作 , 或 新 开 展 检 测项 目 的 筹 建 工 作 , 并 编 写 检 测 细 则 和 检 验 报 告 。③ 参 加 复 杂 产 品 或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检 测 , 设 备 安 装 、 维 修工 作 , 能 解 决 其 中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

④ 参 加 1 项 以 上 质 量 仲 裁 检 测 或 不 良 反 应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编 写 相 应 的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⑤ 参 加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 编 写 相 应 的 技术 文 件 。⑥ 参 加 计 量 认 证 、 审 查 认 可 工 作 , 承 担 其 中 部 分 专 项 技术 工 作 , 编 写 相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 4)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加 1 项 以 上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 现 场 施 工 等 工 作 ,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② 完 成 中 型 以 上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等 技术 文 件 的 制 定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③ 完 成 2 项 以 上 调 研 和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以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2.获 有 一 定 价 值 或 取 得 较 好 经 济 效 益 的 本 专 业 发 明 专利 一 项 的 发 明 人 。

3.技 术 管 理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较 好 , 获 得 市 ( 厅 ) 级以 上 奖 励 。4.完 成 省 ( 部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的 主 要 参 与 者 , 并 取 得较 好 成 绩 。5.参 加 编 写 的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 规 程 已 付 诸实 施 。6.负 责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的 成 果 转 化 、 新 设 备 的 应 用 , 并取 得 较 好 成 绩 。7.参 加 的 设 计 项 目 获 得 省 ( 部 ) 级 以 上 奖 励 。

8.承 担 可 行 性 研 究 、 初 步 设 计 或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2 项 以 上 ,并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9.参 加 完 成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 解 决 1 项 以 上 影 响 质 量 判 断的 技 术 问 题 。10.参 加 制 定 行 业 的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或 技 术 法 规 1项 ( 次 ) 以 上 。11.参 加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实 施 工 作 , 建 立 和 完 善 了质 量 体 系 , 保 证 了 产 品 质 量 , 取 得 成 效 , 并 经 市 级 以 上 专 业主 管 部 门 认 可 。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参 与 编 写 出 版 著 作 1 部 。2.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第 一 作 者 ) 。3.撰 写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专 项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2 篇 以 上 ( 须 经2 名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 。九、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

(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2.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取 得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技 术 工 作 满5 年 。 3.具 备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程 类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 从 事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4.不 具 备 上 述 规 定 的 学 历 、 年 限 要 求 , 业 绩 突 出 、 作 出重 要 贡 献 的 , 可 由 2 名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推 荐破 格 申 报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具 有 指 导 、 带 教 、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能 力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能 力 , 每 年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题 讲 授

不 少 于 10 学 时 、 带 教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学 时 。3.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从 事 生 产 技 术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承 担 经 批 准 实 施 的 国 家 标 准 1 项 以 上 或 行 业 标 准 2 项以 上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② 完 成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或 省 、 部 级 组 织 推 广 的 先 进 成果 、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或 重 大 设 备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创 新 项 目 2 项 以上 。 ③ 解 决 关 键 性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或 处 理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2 项 以上 , 写 出 技 术 分 析 ( 论 证 ) 报 告 并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

( 2) 从 事 研 发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① 市 ( 厅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② 国 家 、 省 ( 部 ) 级 攻 关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③ 新 产 品 开 发 或 新 技 术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获 得 较 显 著 成 绩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3) 从 事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列 条 件 之 一 :① 参 与 编 制 行 业 或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取 得

较 显 著 成 绩 者 。

② 主 持 技 术 改 造 、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 取 得 较 显 著成 绩 。③ 解 决 企 业 关 键 性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 取 得 较 显 著 成 绩 者 。( 4) 从 事 标 准 化 、 技 术 审 评 、 质 量 检 测 、 安 装 维 修 工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① 承 担 经 批 准 实 施 的 标 准 化 研 究 ,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承 担过 2 项 以 上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或 3 项 以 上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 修 订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② 承 担 过 大 、 中 型 或 复 杂 医 疗 器 械 全 项 目 的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制 定 工 作 文 件 、 撰 写 工 作 报 告 并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③ 承 担 过 2 项 以 上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术 工 作 , 编 写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④ 承 担 过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化 、 质 量 工 作 规 划 , 负 责 其 中 主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任 务 。⑤ 承 担 计 量 认 证 、 审 查 认 可 工 作 ,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工作 , 编 写 主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完 成 人 ( 以 个 人 奖 励 证 书为 准 , 下 同 ) 。

2.省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 含 经 国 家 科 技 部 正 式 授 权 颁 发 的 国家 级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奖 )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一 等 奖 前 8名 , 二 等 奖 前 5 名 , 三 等 奖 前 3 名 ) , 广 州 、 深 圳 市 科 学 技术 一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前 5 名 。3.广 州 、 深 圳 市 科 学 技 术 二 、 三 等 奖 及 地 级 市 科 学 技 术一 、 二 等 奖 1 项 以 上 或 地 级 市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2 项 以 上 获 奖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前 3 名 , 以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4.获 得 1 项 以 上 本 专 业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 以 授 权 证 书 为 准 ,排 名 前 3) , 并 取 得 明 显 效 益 。

5.完 成 省 ( 部 )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并 通 过 验 收 。6.编 写 并 发 布 实 施 的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2 项 以 上 或 地 方 标准 3 项 以 上 。7.推 广 或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2 项 以 上 , 并 经 同 行 专 家鉴 定 , 取 得 较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8.承 担 完 成 的 质 量 仲 裁 检 验 , 解 决 了 2 项 以 上 影 响 质 量判 断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出 版 本 专 业 学 术 著 作 1 部 。

2.参 与 编 写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1 部 和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3.在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上 ( 第 一 作 者 ) 。十、医疗器械正高级工程师(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取 得 高 级 工 程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5 年 。( 二 )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平 均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35 周 ( 每 周 5天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工 作 量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时 间 及 业 务 工 作 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 但 必 须 达 到 所 规 定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具 有 指 导 、 带 教 、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能 力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能 力 , 每 年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题 讲 授不 少 于 15 学 时 、 带 教 下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0 学 时 。

3.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两 项 :

( 1) 主 持 国 家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技 术 攻 关 项 目 、 应 用研 究 项 目 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省 ( 部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技 术 攻 关 项 目 或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主 持 完 成 市 厅 级 重 点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以 项 目 结 题 书 为 准 ) 。( 2) 主 持 完 成 国 家 级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省 ( 部 )级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以 验 收 报 告 为 准 ) 。 主 持 完 成 重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或 新 产 品 开 发 工 作 , 解 决 了 关 键 性 的 技术 问 题 或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 3) 国 家 级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的 主 要 编 写 者 ( 以 颁 布 文

件 为 准 ) 。( 三 )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以 奖 励 证 书为 准 、 下 同 ) 。2.省 ( 部 )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 二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成 人 。3.省 ( 部 )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或 市 ( 厅 ) 级 科 学 技 术奖 一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均 排 前 3 名 ) 。

4.获 国 家 级 工 程 类 技 术 成 果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以 获 奖 证 书 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 下 同 ) ; 或 获 省 级 工 程

类 技 术 成 果 奖 项 一 、 二 等 奖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一 等 奖前 3 名 , 二 等 奖 前 2 名 ) 。5.作 为 本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主 持 完 成 的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项目 或 研 究 成 果 ,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际 先 进 水平 。 6.主 持 科 研 项 目 或 新 产 品 开 发 , 取 得 重 大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产 生 明 显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批 件 和研 究 报 告 ) , 或 获 得 有 较 大 价 值 并 取 得 显 著 效 益 的 发 明 专 利授 权 3 项 以 上 ( 排 名 前 3) 。

( 四 ) 学 术 成 果 条 件 。任 现 职 期 间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主 编 ) 。2.出 版 著 作 1 部 ( 副 主 编 以 上 )及 在 本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或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3.在 本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或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3 篇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 。第 四 章 附 则

一 、 凡 不 属 于 本 标 准 条 件 评 价 范 围 , 或 未 达 到 本 标 准 条件 规 定 的 要 求 , 或 不 符 合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的 , 不 予 受 理 评 价 。

二 、 技 工 院 校 中 级 工 班 、 高 级 工 班 、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班 毕 业 , 可 分 别 按 相 当 于 中 专 、 大 专 、 本 科 学 历 申 报 相 应 职称 。 三 、 本 标 准 条 件 由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及 广 东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四 、 本 标 准 条 件 自 2019 年 10 月 15 日 起 实 施 , 有 效 期 5年 。 与 本 标 准 条 件 有 关 的 词 语 或 概 念 的 解 释 见 附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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