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欠条 张三 自 年 月 日入职 XX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离职,共计20个月,应发工资83.2万元,已发23万元,截止 年 月 日 欠发工资50.2万元,大写伍拾万零贰仟元整,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离职员工( 签字):年 月 日 XX 有限公司承诺4月底前付10万元,5月底前付10万元,6月底前付10万元,7月底前付10万元 ,8月底前付10.2万元。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 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XX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向 张三 出具一份工资欠条,确认拖欠 张三 劳动报酬50.2万元。该劳动报酬被告应予以支持。现该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 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支付,故 张三 有权诉请 XX 有限公司支付。 XX 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由此造成 张三 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