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年 龄保 额缴费年期保险年限期缴保费2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将给 元,直至100岁
分红时不确定的,具体利益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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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家」 国内首个高净值人群专属保险品牌「中信保诚·传家」,愿和您一起缔造家族荣誉。「传家」以“传缔荣耀,信承致远”为口号,寓意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稳固的金融保障,实现家族财智精神的荣耀传递。「传家」还创新性地将财富管理上升为“财智”管理,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特殊需求,有针对性地供以财富保全、累积和传承为主的全面定制化金融一体化解决方案。
计 划 概 述与 家 族 信 托 对 比
设 计 案 例
>>>>定 期 领 取>>>>学 业 奖 励>>>>结 婚 祝 福>>>>生 育 礼 金>>>>阶 段 申 领>>>>遗 产 税 准 备>>>>鼓 励 技 能 提 升>>>>帮 助 职 业 发 展>>>>维 护 家 庭 和 谐>>>>引 导 消 费>>>>提 供 重 疾 保 障>>>>创 业 支 持>>>>鼓 励 收 益 人 旅 游 扩 大 视 野>>>>其他合理的财务安排
以独特、深厚的当地文化体验为核心,融于每一座青普文化行馆的设计和建造,打造绝无仅有的人文场景式度假体验。通过近3年的深度挖掘和整理,礼聘2400位俗世奇人为青普文化导师,在行馆内开设近300门文化体验课程。
行 馆 掠 影文 化 活 动
课 程 举 例
服 务 项 目海 外 二 诊 及 就 医 医 院
北京协和国际部绿色就医通道>>>>国际部专家预约>>>>首次挂号及专人陪诊>>>>住院协调安排等其他服务专享电话医生>>>>全科医生的专业建议 在线私人医生
>>>>三甲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生>>>>多科室问题专业解答>>>>贴身的健康管理顾问服务案例55岁的王先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疾病,在成为中信保诚人寿客户之前,王先生每次需要做疾病咨询以及健康监测的时候,排队挂号、候诊都免不了要花费很长时间。自从享受中信保诚人寿在线私人医生服务后,王先生再也无需等待,只需要通过微信平台,就可第一时间联系到专家,享受优质满意
的医疗服务,从而实现持续高效的健康监测与慢病管理。
1 国内/国际医疗救援2 国际旅行救援3 驾车关爱服务案例客户杨先生计划带着太太和女儿去瑞士旅行,临行前想给全家人更充分的保障,于是开通了中信保诚人寿“家庭保单服务”,邀请太太和女儿加入,并将全球紧急救援服务资格赠送给她们。在瑞士旅途中杨太太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幸运的是杨太太虽然不是中信保诚的客户,但仍可享有中信保诚救援服务。救援中心的医生迅速安排杨太太住院并进行手术。杨太太术后逐渐康复,中信保诚救援中心随后安排并支付了商务航班舱将杨先生一家人送回北京,同时安排了轮椅与专车将杨太太安全送达北
京家中。>>>>全球商旅礼遇>>>>全面留学规划>>>>全方位娱乐定制服务案例客户李女士是陈奕迅的忠实粉丝,得知偶像将在香港开演唱会,打算利用假期去香港听演唱会,顺便在那里游玩几天。于是李女士拨打了中信保诚人寿服务中心的电话,随后,中信保诚人寿服务专员协助李女士预订了十分紧俏的演唱会门票,并为李
女士量身打造了一个美妙的假期。
1 甄选合作全国多家顶级专业律所2 合作律所拥有多年高净值客户私人法律服务经验3 服务地域覆盖中信保诚人寿所有分支机构4 提供跨行业、多领域、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法律服务
中信保诚为「传家」客户甄选了全球顶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团队具备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的专业素养,拥有丰富的高端客户服务经验,卓越的境内外税务事务解决能力,可以协助「传家」客户在财富传承、海外移民、境内外投资、企业上市等涉税筹划时,获得最优选的解决方案。1 携手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2 全球资深税务专家团队3 专业顾问一对一私享服务 4 税务筹划优选方案税务服务
【 《 信 托 法 》 第 十 五 条 】信 托 财 产 与 委 托 人 未 设 立 信 托 的 其 他 财 产 相 区 别 。 设 立 信 托 后 , 委 托 人 死 亡或 者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宣 告 破 产 时 , 委 托 人 是 惟 一 受 益 人 的 , 信 托终 止 , 信 托 财 产 作 为 其 遗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 委 托 人 不 是 惟 一 受 益 人 的 , 信 托存 续 , 信 托 财 产 不 作 为 其 遗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 但 作 为 共 同 受 益 人 的 委 托 人 死亡 或 者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宣 告 破 产 时 , 其 信 托 受 益 权 作 为 其 遗 产 或者 清 算 财 产 。 【 《 信 托 法 》 第 十 六 条 】信 托 财 产 与 受 托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相 区 别 , 不 得 归 入 受 托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受 托 人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消 、 被 宣 告 破 产 而 终 止 , 信 托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 《 信 托 法 》 第 十 七 条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外 , 对 信 托 财 产 不 得 强 制 执 行 :( 一 ) 设 立 信 托 前 债 权 人 已 对 该 信 托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并 依 法 行 使该 权 利 的 ;
( 二 ) 受 托 人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所 产 生 债 务 , 债 权 人 要 求 清 偿 该 债 务 的 ;( 三 ) 信 托 财 产 本 身 应 担 负 的 税 款 ;( 四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对 于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而 强 制 执 行 信 托 财 产 ,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权 向人 民 法 院 提 出 异 议 。【 《 信 托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 受 托 人 违 反 信 托 目 的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或 者 因 违 背 管 理 职 责 、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致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该 处 分 行 为 , 并 有权 要 求 受 托 人 恢 复 信 托 财 产 的 原 状 或 者 予 以 赔 偿 。【 《 继 承 法 》 第 十 条 】 遗 产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继 承 :第 一 顺 序 :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第 二 顺 序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继 承 开 始 后 , 由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不 继 承 。 没 有 第 一 顺序 继 承 人 继 承 的 , 由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本 法 所 说 的 子 女 ,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 养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女 。本 法 所 说 的 父 母 , 包 括 生 父 母 、 养 父 母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本 法 所 说 的 兄 弟 姐 妹 , 包 括 同 父 母 的 兄 弟 姐 妹 、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异 父 的 兄弟 姐 妹 、 养 兄 弟 姐 妹 、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兄 弟 姐 妹 。
【 《 继 承 法 》 第 三 十 条 】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后 另 一 方 再 婚 的 , 有 权 处 分 所 继 承 的 财 产 , 任 何 人 不 得 干 涉 。【 《 继 承 法 》 司 法 解 释 】 涉 外 继 承 , 遗 产 为 动 产 的 ,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住 所 地 法 律 , 即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生 前最 后 住 所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 《 继 承 法 》 第 三 十 条 】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后 另 一 方 再 婚 的 , 有 权 处 分 所 继 承 的 财 产 , 任 何 人 不 得 干 涉 。【 《 继 承 法 》 司 法 解 释 】 涉 外 继 承 , 遗 产 为 动 产 的 ,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住 所 地 法 律 , 即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生 前最 后 住 所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 《 婚 姻 法 》 第 十 七 条 】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下 列 财 产 ,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 一 ) 工 资 、 奖 金 ;( 二 ) 生 产 、 经 营 的 收 益 ;( 三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四 )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 但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除 外 ;( 五 ) 其 他 应 当 归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夫 妻 对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 《 婚 姻 法 》 第 十 八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 一 )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 二 ) 一 方 因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费 用 ;( 三 ) 遗 嘱 或 赠 与 合 同 中 确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四 ) 一 方 专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 五 ) 其 他 应 当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 《 婚 姻 法 》 第 十 九 条 】 夫 妻 可 以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 约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没 有 约 定 或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适 用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夫 妻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的 约 定 ,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力 。夫 妻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约 定 归 各 自 所 有 的 , 夫 或 妻 一 方 对 外 所负 的 债 务 , 第 三 人 知 道 该 约 定 的 , 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清 偿 。
传 是精神的延续家 是血脉的凝聚传家 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精髓之一中信保诚 传家以传承您的荣耀为使命,为您的基业提供稳固的金融保障;以保全您的资产为宗旨,为您的财富注入永续的源动力;以信相托,予您全面安全的金融服务,让您的财智精神永续延绵;
以诚相交,筑您永恒基业的金融智慧,让您的荣耀梦想世代相传。— — 耕 读 传 家 久 诗 书 继 世 长 — —助您进行财富与家族精神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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