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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分析—杨河
2023-03-12 | 阅:  转:  |  分享 
  
现象的分析 杨河1 (1.北京大学哲学系) 摘要:多年来,目,内哲学工作者注重探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并以主客体统一的原则分析哲学的诸多
理论问题。开始,主要是以主客体关系重新探讨哲学认识论,之后,有的以主客体的关系建构新的哲学体系,有的将主客体的关系命之为哲学的基本
问题,有的用主客体的关系分析唯物史观,有的以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来规定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等等。这其中不乏有益的探索。本期发表的杨
河同志《现象的分析》一文,从主客体在认识和实践中的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了现象和本质的范畴,认为现象具有主观和客观两重属性,它既在主体
之中又在主体之外,在客观物质世界中并没有与主体认识的现象和本质相对应的物质原型。还认为,主体意识与客观存在的绝对分明的界限正在消融
,代之而起的是以主体性为主导的两极渗透。杨河的探讨不失为一个新的角度,很值得作进一步研究。例如,该文从主客体相互作用角度对色、声、
味和时空等现象作了分析,那么对复杂的自然、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如何从主客体相互作用上去界说?如果对现象和本质可以作这种分析,那么是否可
以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辩证法的规律及其它范畴?怎样使这种探讨有更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如何在探讨中达到本体论、认识论和辩
证法的科学统一?等等。探讨这些问题,无疑将会对哲学的根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有所推进。我们期待更多的、有新意的研究文章参加讨论。传统的唯
物主义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认识的对象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存在;二是认识的内容是对外部对象的反映。前者规定了对象存在的客观性,后者规定了
认识内容的客观性。然而,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却越来越多地对这两个原则提出质疑,它使得哲学家们一再去思索马克思的那段名言——“从前的一
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
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这种反思逐渐地将我们推进到一个新的认识论的层
次——主体意识与客体存在之间的绝对分明的界限正在消融,代之而起的是以主体性为主导的两极渗透。与任何一种新思维的形成都要有一个过程一
样,我们对这种“消融”的理解,是从认识的内容上开始的。但是这种新思维的逻辑力量并不止于此,它必然要引导我们去进一步“审核”对象存在
的客观性,因为从主体性的角度看,认识的对象和对对象的认识不可能是两个截然分开的问题。所谓认识对象,是指与主体发生了相互作用从而构成
一定功能关系的客观事物,就其直接的现实性存在而言,就是现象,我们的分析就从它开始。一谁也不否认,我们是处在一个五光十色、五味俱全、
五音盈耳、气象万千(或许这些形容还远远不能穷尽其特征)的现象世界中,人类从形成之日起就身临其境并致力去认识它。但是至今,关于何谓现
象,哲学家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说。在众说纷纭的见解中,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唯物主义者的见解,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
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这特别体现在自费尔巴哈以来的近现代唯物主义者们的著作中。另一类是唯心主义者主要是主观唯心主义者的见解
,认为现象是人的感觉表象,我们周围的世界只是一个表象的世界。这特别体现在贝克莱、休谟、康德及其后随者们的著作中。很明显,第一种见解
赋予现象以单纯的客观性,第二种见解则赋予现象以单纯的主观性。两种见解进行了长期的争论,谁也没有能最终说服谁。那么是非何属呢?我们认
为,两者都不无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失之偏颇。当然,唯物主义者的见解中包含的真理性更多一些。第一种见解立足于经验和常识,把现象的自在性
当作不言而喻的事实。例如对于光现象,他们的理解是:光是电磁辐射的表现,光有无数的多变的颜色,光现象和电磁辐射一样,都是独立于人,在
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所不同的仅在于,光现象可以为人的感官所反映,而电磁辐射则需借助于人的思维能力对大量光现象的分析才能把握。这
种理解虽然正确地肯定了一切现象的产生必有其客观的基础而非主观自生,但却没有科学地考察和揭示本质(客观存在物)向现象转化的过程和实质
。它一方面把本质和现象设定为是反映人们对事物认识水平和认识深度的一对范畴,另一方面,又离开人的认识来谈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简单地将两
者归于同一的客观实在性。这实际上并没有超出旧唯物主义机械直观反映论的框架。由此带来的一个理论后果,就是将隐含在可知论中的复杂深刻的
主客观矛盾简化了。第二种见解立足于认识论中的一个“二律背反”——正题:认识都是对某一对象的认识,舍弃对象,便无有认识,因此认识的对
象必在认识过程之先和之外存在;反题:认识只能认识处于认识过程之中的对象,如果对象存在于认识过程之先和之外,那么认识何以知道和切中这
个对象?因此认识的对象必在认识过程之中。他们在对这个二律背反的思考中正确地领悟到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却对这种内在
联系作了错误的解释,把对象(现象)总是被认识(感觉)到了的对象(现象)这一命题推向极端,使之转换成对象(现象)就是认识(感觉)本身
这一面目全非的命题。毫无疑问,它只能导致唯我论和不可知论。恩格斯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只凭理论证明去驳倒的,但是在有论证之前,已经先
有了行动。费尔巴哈对此有一个不甚恰当但很机智的比喻,他说,如果对象就是感觉,那么猫在见到老鼠时,为什么用爪子去抓老鼠而不去抓自己的
视网膜呢?他认为,把主观感觉和认识对象等同起来,是一种“和生活矛盾的思辨”。这个批判性的结论是中肯的。那么现象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
,重新认识(界说)现象的关键在于重新理解现象是本质的表现这个命题中的“表现”之真实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关于现
象问题上的重要分歧点也在于它。前者认为是他现,后者认为是我现,能不能在某个基础上将两者辩证统一起来呢?为此,我们先作一点词源学的考
证:在古希腊文中,现象是作为动词phainesthai出现的,其含义有两方面:一是看起来,二是显现出。这两方面都与人的感觉有关,但
侧重点不同:第一方面是从主动的角度讲——去感觉;第二方面是从被动的角度讲——被感觉。把这个古老的理解放到现代认识论的背景中来加以阐
释,可以对现象的表现特性作出两点认识:第一,表现只能与主体的感官功能相联系而存在。因为只有相对于人这个感觉者,客观存在的本质才显得
是这样的或那样的,才有我们称之谓的外部特征。离开了这种关系,表现是谈不上的,而“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当我们“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这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2卷,第169页)。因此,可以认为,是主体的感官功能决定了表现的方式。当然,可以设想,相对于不同类的感觉者,本质的感性表现可能有所
不同,但对于人这个物种讲,其表现方式只能是特定的。第二,表现出的东西,又不是主体感觉中先天固有的,而是客观存在的本质“给予”感觉的
。离开了本质,也就没有本质的表现,本质的存在决定着表现的客观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表现又无非是“以外在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不从属
于他(指主体——引者注)的本质并且凌驾其上的对象世界”(同上书,第166页)。以上的分析,把我们引导到人与客观物质世界相互作用的交
融点上,在这里,我们得以扬弃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初步获得一个关于现象的新的界说——从内涵上讲,现象是人的感觉的对象性存在
物,即人感觉到了的存在物;从外延上讲,现象世界是一切现实的认识对象的总和,即现实、感性、客体的统称;从性质上讲,现象具有主观和客观
两重属性,即:它既在主体之中又在主体之外。二对现象的表现特性的解释性分析,逻辑地导向其固有的二重性。这种分析是必要的但还不是充分的
,要确证新的现象界说的合理性,重要的问题还在于通过对其生成过程的分析揭示这种二重性的根源和具体内容。前面已经指出,本质只有与人的感
官功能相联系才能表现出来,那么这个过程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现代神经心理学提供的材料,我们可以对此作一个大体的描述:从客观尺度看,各
种物体都是由原子—分子构成的,并且靠引力形成各种天体系统。在地球上,分子不仅组成各种无机的客观物体,而且还按照不同的复杂性程度组成
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生物有机体。这些物体在运动中不断地释放出物质能量,它们以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等形式存在着,当人的感官接受到这些
物质能量时,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反应。人的感觉器官是由神经通道同大脑皮层的相应部分(感觉分析器中枢)相联系的。各种感觉器官因结构和功能
不同,在接受外界物质能量的刺激方面具有特异性,相应的感觉器官接受相应的物质能量刺激,然后将其转换成神经能量,引起神经冲动波,经过神
经通道传导到大脑皮质层的相应部位,分别产生相应的感觉,如视觉、听觉、嗅觉、味觉、体觉、动觉和静觉等,再进一步经过大脑皮质层三个基本
机能联合区的加工整合(参阅[苏]鲁利亚:《神经心理学原理》,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形成统一的知觉表象而反馈于外物,使之在我们面
前呈现出颜色、声音、气味、方位、运动和静止等具体的形象。这就是现象的形成。列宁指出:“感觉是运动着的物质的映象。不通过感觉,我们就
不能知道实物的任何形式,也不能知道运动的任何形式。”(《列宁选集》第2卷,第308页)但是一旦通过感觉,实物存在和运动的自在形式便
不可避免地转化为我的感性形式,打上了主体感性认识的印记。这就是现象主观性之根源。当然,问题还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就可以解释了的。
因为人们完全可以对此质疑:为什么一定要把现象的存在看成是符合于人的感觉表象,而不可以反过来讲,感觉表象的存在是符合现象的实际呢?因
此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有没有所谓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反映系统的“现象原型”。我们先以颜色这个最常见的现象为例。颜色有三个基本的属性——色调
、明度和饱和度。人们一般以为,这些属性为客观物质世界所固有,实际不然,它们是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电磁波作用于人的视分析器而产生的
结果,在自然界中是找不到颜色现象原型的。我们平常讲的五光十色原来不过是人眼对于不同波长电磁波的刺激反应物,当波长为760—610毫
微米时,在视网膜上产生红色,610—580毫微米时产生黄色,580—500毫微米时产生绿色,等等。说明这个转化过程的理论,已被公认
的有英国物理学家杨恩和德国生理学家赫尔姆霍茨先后提出的“三原色学说”,以及德国生理心理学家海林的“四色视觉学说”。“三原色学说”根
据一切颜色都可以由红、绿、蓝三原色混合而成这一事实,推测人的视网膜中的圆锥细胞有三种感光物质,分别感受引起红、绿、蓝的电磁波,然后
依色混合规律产生不同的色觉。“四色视觉学说”认为,视网膜上有与两对原色(红—绿,黄—蓝)相应的两种光化学物质,每种化学物质都能产生
所谓分解代谢作用和组成代谢作用,在相应的电磁波刺激下就形成红、绿、黄、蓝四色,然后同样依色混合规律产生其他色觉。20世纪50年代之
前,这两种学说进行了长期的争论,由于缺乏解剖学的证明,都没有被确认。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实验技术的发展,终于证实了三原色学说所依
据的三种圆锥细胞的确存在于人的视网膜中;同时实验也表明,色觉机制在视网膜上按三原色进行光感受后,又是按四色视觉学说提出的成对形式在
视觉神经通道上进行信息编码,然后在大脑皮质层的枕叶部位进行分析和综合处理的。这样,两种学说就统一了起来,从而电磁波转化为颜色的生理
机制也初步清楚了。至于声音、气味和凉热等现象的形成,也是遵循同样的生理和心理规律,分别是主体的听觉分析器、嗅觉分析器和肤觉分析器等
对外界的不同形式的物质能量刺激反应的结果,它们在自然界中也无对应物。或许可以这样讲,离开了人的感觉系统作用,整个客观物质世界只是一
个无色无味无音的死寂般的无限。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已经被一些感觉系统受到损伤的残疾人所证实。时空现象的问题要更复杂一些。因为显然不能
简单地将它们与色、声、味等现象同一意义地看作非客观物质世界所固有,不能否认外物的实存必有其时空结构。但是这种外在的时空结构也是通过
感觉系统的折射而呈现给我们的,它们同样有在主体意识中表现为时空知觉的一面。所不同的只是,时空知觉的形成不是直接依赖于某个特定的感觉
分析器的作用,而是大脑皮质层对视觉、听觉、运动觉和平衡觉的不同传入信息加工综合的结果。确切地讲,主要是在大脑皮质层的第二(接受、加
工和储存信息)和第三(规划、调节和控制复杂活动)这两个基本机能联合区中进行的。从空间知觉的形成看,我们所获得的每一物体的具体形象,
都是形状知觉、距离知觉和深度知觉的统一。在这中间,视网膜上的物体平面影像,观察物体时的眼球、眼肌的运动感觉,手触摸物体的多面轮廓感
觉,都向大脑提供了关于事物空间结构的各方面信息。时间知觉的形成除了与空间知觉的形成有统一的共同性外,还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它是伴随
着一种以内脏机体感觉为主的知觉过程,这种过程包含着一定的中介,其可以是自然界的周期性变化,也可以是人自身的生理节律,两者之间有着某
种同步的联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构成的时空现象,与客观物质世界固有的时空存在是等同的吗?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外部的时空存在,是没有任何
“附加”性质的物质结构性存在,它们只是运动中的分子的不同组合物,而时空现象却是与颜色、声音、气味等有机统一在一起的,这些性质是人的
感官所“附加”于外物的。其次,外物的时空存在,是一个包括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在内的统一的无限性存在。人属于宏观世界,宏观世界的时空结
构是直接呈现为人所观察到的时空现象的。这种时空现象统一地在质上表现为时空四维性(指空间的三维和时间的一维),时空之间的不可转换性、
空间各部分间的简单连通性以及时间的单方向性等,在度量上可以用闵可夫斯基的四维间隔平方表达式和洛仑兹——爱因斯坦变换近似地表达。它构
成了我们进一步观察微观世界时空结构的经验背景。由于微观世界的非直观性,所以其时空现象只是其客观的时空结构在这个四维绝对连续时空经验
背景上的“投影”。这种投影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借助宏观仪器的中介,将微观世界的时空存在转变成为统一的宏观时空现象;二是指用经典物理学
的“宏观语言”来传递和解释这种被转变成的宏观时空现象。这样就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关系”便是一个典型,它指的是
微观粒子的空间坐标和动量,不可能象宏观物体的坐标和动量那样同时予以测准。因为微观粒子的坐标只能借助于光子来测量,但光子本身具有波粒
二象性,于是在实际的测量中便出现了两难的情况:一方面,要精确测量粒子的空间坐标,就需要减小光波的波长,这样光波频率以及由它决定的光
子能量必将增高,结果是由光子冲击所造成的粒子本身动量的改变也随之增大;另一方面,要精确测量粒子的动量,又需要减低光波的频率,这样光
波波长就会增大,坐标测量的准确度也随之降低。造成测不准关系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人的测量水平不够高,而在于微观粒子的固有特性。由此一
些科学家推测,在微观世界中可能存在的是特殊的“量子化时空”,它与我们常见的宏观时空现象不一样。这种推测中包含着普遍的合理意义。就宏
观时空现象而言,尽管我们在经验上可以把它看作是与客观存在的宏观世界时空结构相一致,但实际上这种一致也只是指在直观范围内的最大近似性
。因为所谓微观和宏观世界的划分,是以人的感性观察力为标准,它们在时空现象上的差别,也是就其在人的感官这个宏观体系中的显现而言的,实
质上,外部物质世界的时空存在除了在层次上有相异性一面外,还有着结构上的统一性一面。从相异性方面看,我们所获得的时空现象与外物的时空
存在之间的差别确有大小之分;而从统一性方面看,这种差别的存在就是必然的、不可消除的。换言之,测不准关系不仅存在于微观领域,而且也存
在于宏观领域,只是后者可以将其忽略不计罢了。最后,外物的时空存在仅仅是物质固有的伸张性和持续性,而时空现象中则渗透着人的观察理解效
应。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证明,现实的时空都是以人所处的场景为条件的,对于一个参考系来说是“同时”的两个事物,对于另一个参考系来说则
不是“同时”的。随着物体运动速度的增大,其沿运动方向的长度就显得短了,变化过程也显得慢了。即使是在经典物理学涉及的范围内,我们对于
宏观时空现象的具体把握,例如去测定某一感性物的空间长度和时间过程,也包含着一系列观察者人为的比较和假设。总之,无论是色、声、味等现
象,还是时空现象,都不是原始的客观物质世界所固有。它们的形成,依赖于人的感官,在逻辑上(不是时间上)首先表现为人的感知觉表象,其形
式和内容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原型。这就是现象主观性之特殊含义。如果说对现象的主观性分析包含着对传统唯物主义认识论某些看法的重新认
识,那么对现象客观性的分析就更是这样,因为我们在这里所遇到的,正是前面提及的那个曾经被传统唯物主义者忽略了的关于认识对象的“二律背
反”。近代经验论的唯心主义者意识到了这个“二律背反”,但执其一端,认为对象内在于主体感觉,因而没有客观性;近代经验论的唯物主义者虽
然没有意识到这个“二律背反”,但其见解却表明站到了另一端,认为对象外在于感觉、不依赖于感觉,因而有客观性。因此,与其说这个“二律背
反”被他们两派解决了,不如说是被简单地排除了。在这个问题上,康德虽自休谟出,但却另辟新径。他认为对象若无客观性则不成其为对象,但是
认识的唯一对象又只能是物自体刺激人的感官而在人心中产生的表象——“现象”。那么作为主观东西的“现象”何以具备认识对象应该有的客观特
性呢?他的解释是:这都归因于人的感性和知性两种认识能力的统一作用,感性赋予现象以时空的“纯形式”,然后知性又将逻辑的“纯范畴”施于
其中,使之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就是客观有效性。从实质上讲,康德并没有真正超越休谟,然而重要的是他在这里表述了一种
新思维方法,即从主客体的统一中来把握对象及其性质。这预示着一种哲学的新格局——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它为解决那个“二律背反”指出了
一个方向。黑格尔沿着这个方向,把康德的新思维方法系统化为对象化方法,并通过对绝对精神“自己变成他物,或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他
物的运动”(《精神现象学》上册,第13页)过程描述,用对象化的方法将认识论和本体论统一了起来。在这个统一中,对象的客观性被理解为绝
对精神的外化、异化。因此,对对象的认识便成了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费尔巴哈摈弃了黑格尔的神秘主体,将其还原为自然界和人,对象化因此获
得了感性的意义。但由于局限在旧唯物主义直观和形而上学传统内,人和自然界最后还是被抽象化了,对象的客观性重新被规定为脱离了人,在人的
活动之外的自在性,对对象的认识也因此被当作照镜子式的反映。马克思批判性地吸取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思想中的精华,从感性的活动来理解人的
存在,于是,对象化的方法就从哲学家的思辨之宫中解放出来,以十分自然的面貌呈现在我们面前:“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
着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
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客观地活动着,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客观地活动。
它所以能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
’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2卷,第167页)这里所包含的,正是对于那个“二律背反”的合理解决,它的基本点,是将对象的本体论意义置于人的现实的对象性活动中
来认识。这样,“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
,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同上书,第125页
)由此,我们可以对现象的客观性作出如下解释:从根源上讲,现象的客观性并不一般地归结为客观物质世界的实在性,而是决定于人与对象的结构
关系所赖以建立的那个现实基础(即人化的自然界)的实在性,因为“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同
上书,第178页)。从内容上讲,现象的客观性首先表现为贯穿在感知觉表象形成过程中的客观必然性。正是由于波长610—760毫微米的电
磁波存在,我们才产生红的感觉;当它变化为500—580毫微米时,红的感觉就消失而绿的感觉则出现。当空气波以每秒16—20000次振
动时,我们便产生听觉,领略到大自然的各种美妙音响;而空气波的振动一旦低于或超出这个范围,我们的所有听觉也就随之消失,大自然便变得一
片死寂。同理,由于实物本身的存在和运动,我们才形成了时空知觉。心理学实验证明,我们的感官系统与实物的物质能量之间,存在着一些功能对
应关系,一旦失去了外部所有的刺激,人的大脑就会处于睡眠状态。这种客观必然性使我们领悟到“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存着”(《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0页)。因此我们只能说,依靠感觉、观察,使客观存在物显现出来,而不能说,依靠感觉、观察,客观存在物才有理
由存在。正如现代理论物理学家玻恩所指出的:“在最小的领域里如在最大的领域里一样,在原子领域里如在恒星领域里一样,我们遇到的现象和我
们周围事物的通常的样子是不象的,只有借助于抽象概念才能描述。在这里,现象后面是否存在不依赖于观察者的客观世界,这个问题是无法逃避的
。”(《我的一生和我的观点》,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7—98页)其次,现象的客观性在内容上还表现为感知觉表象对象性存在物的外
在实体性。在外物的刺激下,我们形成了关于外物的感知觉表象,这种感知觉表象一旦形成,又被主体意识反馈出去,成为外物的实体性形象。在这
里,主体并没有实际创造出这个外在的对象,而只是赋予外物以感性的表征,使之成为可以被认识的对象(现象)。这个道理似乎离常识相去甚远,
但它正是人的生命的存在形式中应有之义,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特定关系。确切地讲,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从理论上讲,我们可
以把人的本质力量分为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与此相应,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可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物化形式。它是指主体把自己的实践的
自然生命力从静态转化为对客体的加工制作之动态感性活动,然后又通过活动的结果—产品,将这种实践的自然生命力物化(静态化)在客体中的过
程。它表明主体能够“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另一种是非
物化形式。它是指主体的感性和理性(包括知性)认识能力一方面使外物感性化,另一方面对这个感性对象加以思维的把握的过程。我们在这里所分
析的,就是非物化形式的第一方面。从整体上看,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两种形式是相互依赖的,物化是主体目的和需要的客观化,它要以人对于客
体的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而这种认识又只有在物化的过程中才能形成和验证,一般讲起来,它们之间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但如果把问题再具体化一些
,就不难看到,人的感性能力的对象化是有某种在先的意义的,因为只有外物作为人的感性对象出现,对对象的其他对象性活动才得以发生。按照马
克思的对象化思想,在如此意义上形成的对象,不仅没有失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而且还相反成为人的现实性存在的确证——“说人是肉体的、有自
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的表现的对象;或者说
,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同上书,第168页)人与对象这种共存的特殊关系使我们得以理解为什么在人的感知
觉表象与对象形体之间有着不言而喻的同构关系,为什么感觉是人与环境的直接联系通道以及人为什么是环境的天然适应者。分析至此,我们实际上
已站到一个关于认识活动与认识对象相互关系的新视角上,它既不是传统唯心主义(主要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内在论看法,也不是传统(旧)唯物主
义的外在论看法,而是认为认识对象既在认识之中又在认识之外。从现象生成的阶段性看,一方面,感性能力作为现象形成的主体因素,曾经以纯粹
的形式作为意识的萌芽存在于动物心理向人类意识的转折点上和婴儿的心理活动中,在这个意义上,现象作为对象早于认识活动,在认识之外;另一
方面,人类意识一旦形成,其感性总是有理性的感性,因此,现象的现实性形成中又必然渗透着理解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现象作为对象与认识活
动又是同步发生的,它又在认识之中。从现象的二重性上看,一方面,现象的形成经历了人的感觉系统对外物信息的加工、改造和变形的主观化过程
,这说明它作为对象在认识之中;另一方面,现象的“基质”、“本体”又属于外物,这说明它作为对象又在认识之外。从现象在认识中的地位上看
,当我们从反映这个最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认识时,现象作为反映的产物显然在认识之中;而当我们从把握外物的本质这个目的和任务,亦即从选择
和重构的意义上来理解认识时,现象作为对象又是处在认识之外或认识的起点上。三对现象的分析不能不涉及到对本质的分析,否则,对现象的分析
将失去意义。何谓本质?我们现行教科书中的一般表述是:它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
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仔细推敲这个界说,可以看到有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把本体的含义包括进去。由此便带来了一个逻辑上的矛盾——由
性质、联系、必然性、规律性这些非实体性的东西如何产生(表现出)现象这种带有实体性的东西?康德在写《纯粹理性批判》时,大概意识到这一
点,所以他是直接用“物自体”来表示现象由以产生的客观基质的(当然,康德讲的现象并不等同于我们理解的现象),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其实,
早在亚里士多德第一次从逻辑学的角度提出本质这一范畴时,也是把它理解为本体(实体)的存在的。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赋予本质以本体的含义
作为对上述界说的补充。关于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下面三个既定的命题:1.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2.本质总要通过现
象表现出来,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是不存在的。3.本质是最终可知的,认识了现象就可以进而逐渐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第一个命题的基本点,认
为现象是本质的自在表现,本质是深层,现象是表层,两者之间有一种线性的因果制的关系。然而我们对现象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却表明,现象是起因
于人与客观物质世界(本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认识意义上的)。所以本质不可能是现象的唯一根据和决定因素,而只是一种结构性的“作用因子”
,尽管这种“作用因子”具有基本的意义。如果说第一个命题强调了本质和现象在质(属性)范围有等同性,那么第二个命题则强调了它们在量的范
围内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亦即有一定的本质所在,必有一定的现象所显,反之亦然。因此第二个命题不外是第一个命题错误的逻辑延伸。一个基本的
事实是,由于生理结构的特异性,人不可能是万能的反映者或观察者,他只能接受部分物质能量的刺激(包括肉体感官的直接接受和借助技术手段的
间接接受)。所以现象作为人的感觉能力对象化的产物不可能表现所有的本质(即整个客观物质世界),也就是说,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是完全可能
存在的。因此,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本质既在现象之中,又在现象之外。第三个命题要复杂一些。因为它内含两个需说明的问题,一是对于在现象之
外的本质能否认识,二是对在现象之中的本质能否认识。对于第一个问题,只能持否定态度,因为如果承认可知,则无异于说我们能认识完全不在认
识过程之中的“对象”,或者说能够认识那不是对象的“对象”。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对能够给予我们的对象的认识去推测这不
能给予我们的“对象”的状况,或者以某种体验的方式赋予它以某种联想或象征的意义,但由于其不可检验性,所以不属于可知之列。应该承认,这
个在现象之外,不能显现给我们的世界,是一个不可思也不可说的自在世界,它不属于我们。对于第二个问题,回答应该是基本肯定的。因为既然本
质在现象之中,现象又是人的直接现实性的对象,那么对现象的认识必然也就包含着对本质的认识。但是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
个认识过程。人对本质的认识过程,实质上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意识调动认知结构的三大要素(即生理系统的神经功能要素,心理意识系统的经
验知识要素和情感意志要素)对现象进行复制、加工和重构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感性的直观。又可以划分两个小阶段:A
,现象的形成;B,现象的被选择。关于A,前面已作过分析,严格地讲,它和B之间是很难划定一个确切的界线的,但是无论从认识发生学的角度
还是从认识的逻辑展开角度看,设定这么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通过感觉系统的中介,人与客观物质世界建立起特殊的对象性
关系,其结果,便是现象的形成。它既表现为外在于主体的客观现象界,又表现为内在于主体的主观现象域(即感知觉表象),这就是认识的特定起
点。现象的二重性表明,认识对象的形成过程同时就是对象(客体)信息进入主体认知结构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对象(客体)信息在任何时候、任
何情况下都能全部涌进主体,实际上只有符合主体意识当下需要的信息才真正进入了主体的认知结构,而其余部分,则淡化为现象界(域)的模糊的
“边缘区”。所以这种进入是一种被选择,它是在B阶段完成的。不能否认,A阶段也存在选择,但那主要是生理意义上的被动式选择,而B阶段则
主要是心理认知意义上的主动式选择。具体地讲,是主体根据实践活动的现实需要,确立起能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目标,然后按照这个“内在尺度”
从现象界(域)中选择特定的对象,使认识围绕它而展开。在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被复制成直接性的“混沌的表象”,这主要是人的感性能力作
用的结果。第二阶段:知性的抽象。认识的特定对象一经确定,主体意识便开始寻求对它的根本性理解,而首先要作的,是把握其各方面的特性,因
此必须将整体的“混沌的表象”加以分解、剖析。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被改造加工成为一些抽象的规定,这主要是人的知性分析能力作用的结果
。第三阶段:理性的综合。通过分析,主体意识得以洞察对象内部结构的各部分,但如果停留于此,则又失去了对象,最终的把握,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各种抽象的规定再组合统一起来,这就是现象在本质意义上的重构。这一阶段,现象在意识中再现为思维的具体,这主要是人的理性综合能力作用的结果。本质观念的获得,是现象在思维轨迹上的终点,这种本质观点是否如实,理性已无能为力,只有诉诸实践。实践的成功与否证实着本质观念的正确与否。这说明实践是确立可知论的最终依据,除了实践,我们没有其他验检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但离开了本质观念的指导,又无所谓实践,且它本身又不是别的,就是存在于现象界的人所进行的,可以被直观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这又是它所以具有检验认识真伪的标准的资格的依据。我们在这里似乎没有走出自己的世界,的确是这样,理性由此而追问,我们到底知道了什么,是现象中的本质原型吗?否。因为所谓本质观念只是思维从现象界(域)抽象出的一般和稳定的方面,它们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存在着,被理解为本质的思维模式,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原型,相反,这种思维模式却可以通过认识的还原重返现象界(域)。那么实践是在什么意义上证实这些模式是关于实存的本质的呢?回答只能是行为的效应。这样我们又进入了不可知的阴影,因为这个效应是主客观二重性的,这不仅在实践活动本身具有这种性质,而且在于实践所见之于的那个客观事物在被现实性的改造之前,已经是人化的了。换言之,由于在认识、实践和认识的对象这三项中都渗透着主观性,那种以为认识的结果可以达到对世界本来面目把握的可知论只是一种理想。人的生命存在的既定形式和人与对象的特定关系,决定着我们认识的范围和可知的性质、程度。这就是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的补充说明。一方面我们在认识中将实践的对象加以重构,使之成为具有某种新的结构的主观思维模式,然后又将这个主观思维模式投射于外,在实践的效应中证明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另一方面,我们所理解的世界又只能是我们的世界(现象世界),它构成了我们理解的“地平线”,对于在它之中的本质世界,我们只能通过它的折射来近似地、相对地把握,而对于完全在它之外的世界,认识之光则无法透射过去。这就是现象的分析的认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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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春崔桃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