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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403防止船舶大气污染须知
2023-03-15 | 阅:  转:  |  分享 
  
防止船舶大气污染须知

Instructions for Preventing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1. 目的

本须知规定船舶对各种有毒散发物(NOx、SOx、ODSs、VOCs)的正确控制、处理、操作,避免船舶因涉及有毒散发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处罚,防止船舶对大气及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

3.1 船长:监控本须知的执行。保存与本须知相关的船舶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3.2 轮机长:领导、监督、检查船舶大气污染处理操作,熟悉与本须知相关的船舶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记录并保存《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如有)。

3.3 各相关轮机员负责大气污染处理操作的管理。

4. 定义

4.1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须知控制的任何物质。

4.2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x 或 SOx和颗粒物质或所有三种排放类型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参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第168号)规定的排放控制区。

4.3 NOx 技术规则:系指由 IMO 以 MEPC.177(58)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4.4 氮氧化物(NOx)排放:系指氮氧化物总排放量,按二氧化氮排放总重量计算,并以NOx技术规则所规定的相关试验周期和测量方法确定。

4.5 消耗臭氧物质(ODS)

4.5.1 在船上可能有的诸如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溴三氟甲烷(Halon1301)、三氯氟甲烷(CFC-11)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氯五氟乙烷(CFC-115)等能够消耗大气层臭氧的物质。

4.5.2 氢化氯氟烃(HCFCs):即R22制冷剂,是消耗大气层臭氧的物质之一。

4.6 《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指中国船级社签发给发动机 生产厂家生产的发动机,表明该发动机在船上安装和或使用之前,氮氧化物排放是满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的。

4.7 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4.8 第1类柴油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并且单缸排量小于5L船用柴油机。

4.9第2类柴油机: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5L且小于30L的船用柴油机。

4.10第3类柴油机: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L的船用柴油机。

4.11 柴油机重大改装:系指柴油机发生如下改变:

◆柴油机由非完全相同的柴油机替代或新增安装附加的柴油机;

◆ 对柴油机进行了NOx技术规则中定义的任何实质性改变;或

◆ 与柴油机初始证书上的最大持续额定功率相比,柴油机的最大持续额定功率

增加超过10%。

5. 实施步骤

5.1 一般规定

5.1.1 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公约、法规及标准指南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尽力避免船舶冒黑烟。

5.1.2 公司鼓励新造或改建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减排先进技术;鼓

励现有的船舶靠泊后优先采用岸电连接的方法供电,各船岸电连接箱必须处

于完好状态。

5.1.3 每台安装在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应配备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但应急发动机以及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不适用。

5.1.4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禁止新安装含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如冷藏装置、空调等),而在此之前安装上船的此类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5.1.5 船上应急柴油发电机仅应用于应急情况,不得作为停泊发电机长期供电使用。

5.2 消耗臭氧物质(ODSs)排放的控制

5.2.1 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5.2.2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规定,下列船舶应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物质(氢化氯氟烃除外)的装置:2009年9月1日或以后建

造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2.3 本须知第4.5条所述物质当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合适的接收。

”(清单包含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中。

5.2.5 设有含本条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或更换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存一份海事主管机关出版的《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5.2.6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物质应按其质量单位(kg)记录,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及时记入下列内容:

1)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

2)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3)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的故意排放和非故意排放;以及

4)消耗臭氧物质向岸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

5)向船舶供应消耗臭氧物质。

5.2.7当必须对本条所述的设备进行拆检时,应收集好这类气体使之不泄漏到大气中。当工作完毕之后,将该气体充回原装置内,同时定期对本条所述的设备进行试验以保证装置气密性。

5.2.8 轮机长应确保《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包括设备清单)的正确记载。

5.3 氮氧化物(NOx)排放的控制

5.3.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适用于:

(1) 每台安装在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柴油机。

(2) 每台安装在2020年8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第3类柴油机。

(3) 每台安装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水域的国内航行海船所使用的第3类柴油机。

5.3.2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NOx)排放量

(1) 对于5.3.1条(1)适用的柴油机,其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按NO2的加权排放总量计算)应在下列限值内(即第I级NOx极限值),其中 n 为发动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否则应禁止使用:

◆ 17.0g/kWh,当 n 小于 130rpm 时;

45.0 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130rpm,但小于 2,000rpm 时;

.8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2,000rpm 时。

14.4g/kWh,当 n 小于 130rpm 时;

44.0 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130rpm,但小于 2,000rpm 时;

.7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2,000rpm 时。

.4g/kWh,当 n 小于 130rpm 时;

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130rpm,但小于 2,000rpm 时;

.0g/kWh,当 n 等于或大于 2,000rpm 时。EIAPP)和《氮氧化物排放技术案卷》保持一致;船上应在轮机日志及其它相关的日志上记录发动机的运行参数;所有影响到柴油机NOx排放的构件或备件[如喷油系统、凸轮轴、燃烧室(活塞缸头、缸套)、压缩比(连杆、活塞杆、垫片)、增压器内部组件、空气冷却器]的更换,应记录在相关的技术案卷内,相关备件应有标识号。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 .5%(按质量比,m/m)。

含量应满足符合公司文件《船舶燃油转换须知》(CZ-217)第4.1条的要求。

5.4.3 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时间必须在航行计划中予以考虑,船舶应有足够的低硫燃油通过排放控制区直到下一个加油港。

5.4.4 船上应备有证明燃油硫含量的书面证据供海事主管机关检验人员核查。

5.4.5 使用不同的燃油以符合 5.4.2 条燃油规定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靠岸停泊或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应有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 5.4.2 条规定的适用硫含量的燃料。

5.4.6 当船舶进入或驶出排放控制区之前,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做好准备更换燃油工作,将燃油转换作业完成时的时间、每一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容积和船舶位置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5.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的控制

5.5.1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5.5.2 在洗舱作业、货物计量、取样和除气等类似的作业中应尽量减少货物蒸气进入

大气中去。

5.5.3 如果船舶有便携式测量系统如 UTI(油水界面仪),在装货之前就要建立该系统。

5.5.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具体操作按公司文件《油船油气及化学品船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须知》HW-15规定执行。

5.6 焚烧炉管理要求

5.6.1 船舶安装的焚烧炉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焚烧炉的标牌应与认可证书上的内容一致,并持有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

5.6.2 船舶应制定焚烧炉的操作程序,相关的操作人员应受过培训并能熟练掌握焚烧炉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要领。

5.6.3 应正确对焚烧炉进行保养,确保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的装置保持正常,并

进行相应的记录。正确燃烧油污及垃圾,留有部分最近焚烧灰烬,以备检查。

5.7 燃油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5.7.1 船舶必须使用符合规范的燃油;加油过程中轮机长把握好燃油的质量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燃油的性能参数(尤其是含硫量),任何情况下燃料油中含硫成分不

超过0.5% m/m,轻质燃油中含硫成分不超过0.1%m/m。 5.7.2燃油供应商提供的燃油加装票据(加油记录单)必须对应于每次燃油加装。“燃油加装票据”应包括:船名、港口、加装日期、产品名称、供应商详细资料、摄氏15度时的密度、以吨为单位的数量、硫含量。

5.7.3加油记录单应保存在船上容易取到的地方以便随时检查。加油记录单应在燃油供应上船后保存 3 年。

5.7.4 加油记录单还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燃油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轮机长在完成加油操作后加封并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 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加油以后的12个月。

5.7.5样品应附有包括取样的位置和方法、供油开始的日期、供油船或供油装置的名称、受油船舶名称、供受油双方代表姓名和签名、封条识别的细节和燃油等级信息的标签。

5.8 例外

本须知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5.8.1 任何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的排放;或

5.8.2 任何因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排放:

5.8.3 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

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5.8.4 但是,如果公司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

损坏,则不在此例。

6. 相关文件

6.1《MARPOL73/78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6.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

6.3《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第168号);

6.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海

危防2019第449号);

6.5《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7《油船油气及化学品船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须知》HW-15;

6.8 各船配置的“氮氧化物排放技术案卷”或“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技术文件”。

防止船舶大气污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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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号:2.0 防止大气污染须知 编码:WR-GL&CZ606





防止船舶大气污染须知 编码:CZ-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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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