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CZ-405防止船舶散装有毒液体污染须知
2023-03-15 | 阅:  转:  |  分享 
  
防止船舶散装有毒液体污染须知

Instruction on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Loaded with Bulk Toxic Liquids?

目的

通过制定并严格遵守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装载散装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

一般规定

在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一核准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 L,并确保每个核准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900 L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

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核准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100 L,并确保每个核准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 L。

在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核准

装运X、Y或Z类物质在每个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75L。

D=Qd/5Ld [D:排放口最小直径(米); Qd:排出口排放时最大速率(立方米/小时);Ld:从艏垂线到排放口的距离(米)]。

3.5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配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X 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 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Z 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OS(其他物质)类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附则所规定的 XY 或 Z 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有毒液体物质装卸要求

船舶在装卸有毒液体物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货装卸作业前堵塞好甲板下水孔。

喉管及其他作业现场应准备好适当的应急防污器材,在船长室和货控室张贴港口应急联系表。

装卸货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防止渗漏和泄漏的值班检查。

装卸货作业过程中还应始终保持本船周围水域防污染检查,发现不明污染物及时报告船长,查明原因,必要时报告。

有毒液体物质排放

6.1 排放规定

6.1.1 应禁止把X、Y和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归类的残余物类物质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附则在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前,相关液货舱应根据中所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

6.1.3 禁止装载未经分类、临时评定的物质,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同时禁止此类物质排放入海。

排放标准

如果允许将X、Y或Z类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船舶在海上航行,其速度至少在7节;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水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最高设计速率;

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

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对于将Z类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在水线以下排放入海并无强制规定。

货物残余物的通风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可用以驱除舱内的货物残余物。此类程序应符合附则附录VII的要求。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附则排放要求的影响。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

.4.1 如使用非水清洗介质(诸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货舱,其排放应符合附则I附则II的规定。如果该介质被作为货物装运,则这些规定适用于该介质。涉及使用这类介质的货舱清洗程序应在中明确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2 如果为了方便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洁添加剂(洗涤产品),则含A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除非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解功能,并所现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10%。清洁添加剂除了前载货物的原因而适用于货舱外,没有其他使用限制。

X类物质的排放

X类物质的排放除满足.2.1条的规定外,还应用下列规定:

已被卸完 X 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清洗的残余物其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 0.1 % 之前应被排入接收设备。其浓度指标由检查员从排入接收设备的残余物中提取样品进行分析后确定。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把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把该舱排空。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由检查员签署;

预洗后入舱内的任何水均可按.2.1条的排放入海。

.6 Y和Z 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Y和Z 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除满足.2.1条规定外,还应用下列规定:

如果Y或Z类物质按《程序与布置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除非采取使检查员满意的、从船上去除规定数量的货物残余物的其他措施。预洗后的洗舱水应被排放至卸货港口的接收设备,或排放至有合适接收设备的另一港口,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口的接收设备足以收纳该船的洗舱水;

对于Y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首先应采用VI(B)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五篇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附录2规定的预洗程序,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2.1条的排放入海。

.6.2 压载和排压载的操作要求

(1) 卸货后及预洗后(如有要求),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这类压载水的排放程序在第.2.1条中有明确规定。

如船舶最近陆地不12海里,水深不25米,VI(B)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五篇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附录2规定的预洗程序预洗压载水含的前载物质1ppm,则可将压载水、船速排放口位置。



如属下列情况,本须知第6.2.1条的排放要求应不适用于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1 此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

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2.2 但是,如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3 此排放系经主管机关批准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批准。



8.1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8.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五篇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

液体物质污染规定》

8.3 《》

8.4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8.5 《程序和布置手册》

记录管理

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操作都应记载入《货物记录簿》,

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以及每填完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

《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在船保留3年。



防止船舶散装有毒液体污染须知 编码:CZ-405







生效日期:2023.01.01 版号:3.0 页码:1/5















献花(0)
+1
(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