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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407其他防污染环境操作须知
2023-03-15 | 阅:  转:  |  分享 
  
其他防污染环境操作须知

Other Operating Instructions for Anti Pollution Environment

1. 目的

规范船舶防污染操作,确保船舶不污染海洋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船舶防污染的操作。

职责

大副

3.1.1 保存防污底油漆证书以供主管机关的检查;

3.1.2 负责甲板区域的污染防治,负责甲板部船员的在港防污管理工作。

3.2 轮机长:负责轮机部船员的在港防污管理工作。

实施步骤

4.1 一般规定

4.1.1 所有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作为生物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

4.1.2 对于防污底系统中己经含有作为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所有船舶,应采取措施,使得船壳上或外部构件或表面上不得含有作为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应具有一封闭层,形成隔离以阻挡不符合要求的有害防污底系统中此类化合物的渗出。船上应保存防污底油漆证书以供相关机构检查。

4.2 甲板区域防污染措施

4.2.1严禁在在港内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防止甲板污染的排水孔塞应完整;

4.2.2 主甲板边界的连续固定围板(从船一舷延伸至另一舷)应良好,高度不小于100MM,以使任何溢漏保持在甲板上并远离起居处所和服务区域。在主甲板后部提供储存漏液,给船员有足够时间处理和防止溢液入海;

4.2.3对所有船舶和岸上货物连接总管(汇集总管)下方应安装永久性带排放装置的溢液收集容器(积液围栏/集液糟),如未设置永久性设施,应在每个接头下方放置移动式接液盘,以接收任何漏油。应备有适当的泄放装置把积液盘/糟内的溢液引入污液舱(化学品船要考虑货品的毒性和相容性要求)。集液槽应保持清洁,不能有货物残留;

4.2.4 应设有随时处理少量液货泄漏的有效方法。甲板上、汇管处应备有迅速有效

处理液货泄漏的相应设施,为迅速有效处理主甲板尾部两侧的液货泄漏,防止泄漏设备及相应管系都应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溢漏回收隔膜泵应设置专用放置架;

4.2.5甲板上两舷不在使用的货油管、燃油加装管以及所有在用的、或在货物操作期间可能产生压力的管路和附件应用盲板封妥并上紧全部螺栓,所有泄放孔和透气管应安装有控制阀并用帽子盖妥或塞子封妥;压力测量孔应安装控制阀和盖帽,不在使用的其端部应封妥或用盖子盖妥,而不论是否安装压力仪器;

4.2.6所有燃油、柴油和润滑油舱透气口周围需设集油槽(积油围栏),且任何燃油舱透气口集油槽的高度不得高于透气头(在恶劣海况下集油槽盛满水时,海水会从透气管倒灌入燃油舱)。甲板上所有燃油舱、柴油舱和滑油舱透气管周围积油围栏的泄放设施应有效,集油槽内不得有水和油迹;

4.2.7液压设备和其它甲板机器周围应设集油槽(即积油围栏)和有效的泄放设施;甲板机械液压油管及救生艇机械出现漏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

4.2.8首楼处所和其他处所(尤其是设有液压源和液压机械处所)可能积聚液压油、燃油或其他油类的内部污水井应布置有合适的污油水处理装置,将手摇泵或喷射泵等抽排污水管系的舷外排放阀绑牢,防止打开;处所内应张贴防污染告示(未经大副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此阀,向外排放污水);首楼内如摆放防污设备和器材,则在摆放处应张贴《防污设备和器材清单》CZRD-401-01;

4.2.9 检查船舶甲板上任何可见的舱壁、阀门或管路等是否存在泄漏导致污染的可能;敞开甲板堆放油桶和能引起污染的物品要做好安全防护。

4.3 尾轴防污事项

4.3.1油封型式的船舶尾轴,要经常检查外渗情况,以防滑油外溢;

4.3.2水润滑式的船舶尾轴,要尽量保证水封的最佳效果,将机舱或尾轴舱内污水存量减少至最低限度。

4.4 洗舱后清除的铁锈、油泥等垃圾,应用专用垃圾袋装妥,集中堆放遮阳且通风良好的场所,抵港申请有关单位予以接收处理。

4.5舵机舱应设有适当的装置,处理积聚在污水井内的液压油、燃油或油污水。如设置了污水井,应有足够的装置进行处理。如安装了手摇泵或喷射泵,应张贴防污告示,舷外排放阀应紧固防止意外打开。

4.6 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机舱设备安全时,可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经同意后按要求进行排放。

4.7 停泊及港内注意事项

4.7.1通机舱的舵机间污水管/沟,停航时应将其截止阀关闭;

4.7.2下水管通机舱的伙食冷藏库,停航时禁止冲刷库房;

4.7.3下水管通机舱的机舱洗手盆,停航时禁止使用;

4.7.4停航期间不要在洗衣机和其他洗手盆内洗涤油污较大的衣物;

4.7.5船舶在港内除锈,不得将铁锈、油漆皮散落水中;

4.7.6在港内喷涂油漆作业,需向主管机关报备,采取措施防止油漆滴落水中造成污染;

4.7.7 船舶在港内禁止进行锅炉吹灰;

4.7.8禁止在港内水域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其他防污染环境操作须知 编码:CZ-407







生效日期:2023.01.01 版号:3.0 页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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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