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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402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2023-03-15 | 阅:  转:  |  分享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Instructions for Prevention of Ship Garbage Pollution1. 目的
本文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操作,以防止船舶垃圾对人员健康的危害和海洋水域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对各种垃圾的存
放、排放与记录。3. 定义3.1 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等。3.1.1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
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3.1.2食品废弃物: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
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3.1.3电子废弃物(电子垃圾):系指船舶正常作业或在起居处所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
所有部件、组件和消耗品。 职责4.1 船长4.1.1 是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总负责人;4.1.2 定期组织全体船员对船舶垃圾
操作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防污意识。4.2 大副4.2.1 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管理和操作,记录和保管船舶《垃圾记录簿》;4.2.2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4.2.3 负责垃圾处理接收事宜;4.2.4 负责张帖及管理垃圾污染公告牌。4.3
值班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4.4 值班水手:负责驾驶室、甲板处所垃圾的收集。 4.5 全体船员4.5.1 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
划》的要求,并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4.5.2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4.5.3 船员应
协助船长来确保船上任何区域减少垃圾数量,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要适当和有效;4.5.4 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
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5. 实施步骤 5.1减少垃圾废弃物的措施5.1.1 船上人员应减少使用可变为垃圾的材料。5.
1.2 根据需要,应考虑在任何形式下减少船舶物料、食品产生垃圾进行管理。5.1.3 当制定物料和食品安排时,如可能,与供应商一起从
产生垃圾的条件来考虑采购产品。应考虑选择如下措施来减少垃圾数量:(1)当使用包装袋时,应考虑如足够的保质期(一旦容器打开后)的因素
以避免这些产品产生更多的垃圾数量;(2)当使用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包装袋和容器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的杯、器皿、碟、碗、破布和其
它方便物品;(3) 除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塑料物品外,避免供应塑料包装的物品。5.2 垃圾管理计划5.2.1 每一船舶应备有一
份《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对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以及船上设备的使用提供书面程序,并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5.2
.2 船长每季度组织全体船员学习船上《垃圾管理计划》相关内容,教育全体船员严格按《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管理垃圾;5.2.3 新上船
的船员在开航前要及时进行《垃圾管理计划》相关内容的熟悉,并记录《新聘及转岗船员上船前职责熟悉表》(CXRD-03-03)中;5.2
.4 首次到达一个新的港口,获得港口对垃圾管理的规定和特殊要求时,应及时向全体船员宣传,宣传形式可以采取黑板报、传达等形式。5.3
垃圾公告牌5.3.1 每一船舶应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等至少张贴三块用中文编写的《垃圾公告牌》,让船员知晓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5.4 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5.4.1 每一船舶应在驾驶室、机舱集控室、机舱工作间、厨房、餐厅、甲板物料间、所有船员居住间设
置有良好密封性的垃圾“短期储存点”,在船舶后甲板设置由阻燃材料制成且有盖的垃圾集中的 “长期储存点”;5.4.2 短期垃圾储存点至
少设有用来收集“塑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两类容器,两类容器应分别用名称进行标识。为了减少后期垃圾分类的额外工作, 建议短期垃圾储
存点容器配置逐步按5.4.3规定执行;5.4.3 船舶后甲板长期垃圾储存点垃圾容器应涂以红、绿、蓝、黑四种颜色: (1)“红色”标
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制品和混合了非塑料垃圾的塑料制品、 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及不可排放于海中的废弃物; (2)“绿色”标记的
容器用于收集包括食品废弃物在内的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3)“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破布、玻璃、
金属、瓶子、陶器等)、电子废弃物和类似的废弃物; (4)“黑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用油、作业废弃物、渍油碎布、固体状油渣。 5
.5 垃圾收集5.5.1 船员收集到的垃圾按类型、类别送到短期储存点或长期储存点。5.5.2 自有疫情港口的垃圾、带有病菌的
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并妥善保存,到港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5.5.3 油破布、被污染的破布或固体油渣应
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5.6 船舶垃圾处理5.6.1 船舶垃圾处理一般原则(1)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作为排放所有垃圾的首
选方式;(2)对海洋环境无害的食品废弃物、动物尸体、清洁剂、甲板和船舶外表面的清洗液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排放入海,其他垃圾都
禁止排放入海;(3)塑料、合成缆绳、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炉灰和熔渣、食用油、电子废弃物、油污垃圾、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
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严禁在任何水域排放入海;(4)船上焚烧炉和燃煤锅炉操作时产生的烟灰和熔渣作为“作业废弃物”禁止排放入海;(5
)如果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其污染,则应适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5.6.2 航行中船舶垃圾排放
规定(1)船舶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允许将未经粉碎且直径大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处理入海;(2)船舶在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允许
将粉碎的且直径小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处理入海;(3) 对于动物尸体,必须被分解或者被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快速下沉,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
近陆地;(4)在海上规定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垃圾的塑料袋、网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5.6.3 抵港船舶垃圾处理规定(1
)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2)凡含有危险、有毒物质的垃圾,其品质、性
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3)在港船舶垃圾桶不得悬挂在弦外;(4)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
,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入海;(5) 旧电池和过期药品应累积一定数量(如满一箱),然后送岸掩埋处理和领取收据。(6)基于生
态和安全因素,过期的烟(焰)火产品要在岸上处理,如: 直接或通过其当地的产品代表送还供应商; 请求救生服务站接收船上过期的烟(焰)
火产品; 了解当地政府部门有关处理这些产品的措施。(7)垃圾接收作业后,船方需向接收单位索取垃圾接收单证,并将单证附在垃圾记录簿中
,大副还应将接收垃圾情况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5.7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响应措施5.7.1 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5.7.2 船岸应按《船岸应急反应须知》(YJ)的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内容包括:(1)船名、呼号、
船籍港;(2)发生事故的日期和时间;(3)发生事故时船舶的位置(经纬度);(4)垃圾污染说明,垃圾种类和估计量;(5)原因及采取的
措施。5.8 例外情况5.8.1 本须知的垃圾处理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船上处理垃圾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救护海
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2) 由于船舶或者其设备受损而导致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
灭失或使其减至最低限度;(3) 渔具从船上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己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4) 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
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5)船舶在航行途中,如果食品废弃物留存在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本须知第5.6.2
条规定不适用。6. 相关文件6.1 《73/78防污公约》附则V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6.3 《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6.4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6.5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7. 附录7.1 附录1
:《海上垃圾排放》 (CZRD-302-01)附录1编号: CZRD-402-01 海上垃圾排放垃圾类型1除平台外的所有船舶4距最
近陆地12海里之外的海上平台和与此类平台靠泊或距离在500米之内的船舶4第5条特殊区域之处第4条(距最近陆地的距离)特殊区域之内第
6条(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的距离)经粉碎或碾磨的食品废物2≥3海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
离陆地3禁止排放未经粉碎或碾磨的食品废物≥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禁止排放禁止排放非含于清水中的货物残留物5≥12海
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禁止排放禁止排放清水中的货物残留物5≥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但要遵守第6.1.2
条中的条件货舱洗舱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允许排放≥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但要遵守第6.1.2条中的条件禁止排放甲板
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允许排放动物尸体(应劈开或另行处理以确保尸体将立即沉没)必须在航行中并尽可能地远离陆地。应>10
0海里及最大水深禁止排放禁止排放所有其他垃圾,包括塑料、合成绳索、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漂浮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
材料、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物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1.当垃圾中混有或被其他有害物质沾染时,禁止排放或有不同
排放要求,须适用更严格的要求。2.经粉碎或碾磨的食品废物必须能够通过不大于25毫米的网眼。3.未经焚烧、高压灭菌器消毒或其他灭菌处理的外来禽类产品,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4.位于距最近陆地12海里之外的的海平台有关船舶包括所有从事勘探或开采或相关海床矿物资源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与此类平台靠泊或距离在500米之内的船舶。5.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编码:CZ-402 生效日期:2023.01.01 版号:3.0 页码:1/6 生效日期:2023.01.01 版号:3.0 页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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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传奇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