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155016190950989初级社会-综合能力考前救命10页纸
2023-03-17 | 阅:  转:  |  分享 
  
1

初 级 社 会 工 作 者 综 合 能 力 考 前 救 命 10 页 纸第 一 章 社 会 工 作 的 目 标 、 要 素 及 主 要 领 域1 、 我 国 对 社 会 工 作 的 理 解 : 普 通 社 会 工 作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志 愿 服 务 ) ; 行 政 性 社 会工 作 ( 政 府 单 位 、 福 利 部 门 ) ;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 专 业 训 练 ) 。2 、 社 会 工 作 的 目 标 : (1)服 务 对 象 层 面 ( — 危 及 生 命 生 存 ; — —正 常 生 活 受 严 重 影 响 ; — — 提 升 服 务 对 象 能 力 ; ) ; (2)社 会 层 面(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 促 进 社 会 公 正 ) ; (3)文 化 层 面 (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 促 进 社 会 团 结 )3 、 社 会 工 作 的 功 能 :(1)对 服 务 对 象 -正 常 生 活 、 恢 复 弱 化 的 功 能 、 人 的 发 展 、 人 与 社 会 环 境 的 相 互 适 应

(2)对 社 会 ( 社 会 秩 序 、 社 会 资 本 、 社 会 和 谐 、 社 会 进 步 ) 。4 、 我 国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的 引 领 ;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理 念 ; 职 业 化 、 专 业 化 、 本 土 化 的 发 展 路 径 。5 、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角 色 : (1) ( 服 务 提 供 者 、 治 疗 者 、 支 持 者 、 关 系 协调 者 、 倡 导 者 ) ; (2) ( 行 政 管 理 者 、 资 源 筹 措 者 /资 源 链 接 者 、 政 策影 响 人 ) 。6 、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核 心 能 力 : 沟 通 与 建 立 关 系 ; 促 进 和 使 能 ; 评 估 和 计 划 ; 提 供 服务 和 干 预 ; 在 组 织 中 工 作 。7 、 主 要 服 务 领 域 ( 13个 ) : 儿 童 、 青 少 年 、 老 年 、 妇 女 、 残 疾 人 、 司 法 、 优 抚 安 置 、社 会 救 助 、 减 贫 、 家 庭 、 学 校 、 社 区 、 医 务 、 企 业 社 会 工 作 。 【— — 对 问 题 学 生 的 失 常 心 理 或 行 为 ; — — 帮 助 学 生 适 应 剧 烈

社 会 变 迁 ; — — 联 系 家 长 、 家 校 沟 通 】8 、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的 扩 展 : 从 贫 困 群 体 到 有 需 要 人 群 ; 从 关 注 社 会 问 题 到 关 注 社 会和 谐 发 展 。9 、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新 领 域 : 就 业 促 进 社 会 工 作 、 减 灾 社 会 工 作 、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作 、 发 展 性 社 会 工 作 。第 二 章 社 会 工 作 价 值 观 与 专 业 伦 理1 、 国 际 社 会 工 作 界 认 同 的 专 业 价 值 观 : (1)服 务 大 众 ; (2)践 行 社 会 公 正 ; (3)强 调服 务 对 象 个 人 的 尊 严 和 价 值 ; (4)注 重 服 务 中 人 与 人 之 间 关 系 的 重 要 性 ; (5)待 人 真诚 和 守 信 ; (6)注 重 能 力 培 养 和 再 学 习 。

2

2 、 社 会 工 作 价 值 观 的 操 作 原 则 : 接 纳 、 非 评 判 、 个 别 化 、 保 密 、 当 事 人 自 决 。3 、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伦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 (1)对 服 务 对 象 的 伦 理 责 任 ; (2)对 同 事 的 伦 理 责任 ; (3)对 服 务 机 构 的 伦 理 责 任 ;(4)作 为 专 业 人 员 的 伦 理 责 任 ; (5)对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的 伦 理 责 任 ; (6)对 全 社 会 的 伦 理责 任 。4 、 伦 理 议 题 的 主 要 内 容 : (1)服 务 对 象 自 决 ; (2)保 密 议 题 ; (3)双 重 关 系 ; (4)知 情同 意 ; (5)多 元 文 化 ; (6)专 业 能 力 。5 、 伦 理 原 则 : 保 护 生 命 原 则 、 差 别 平 等 原 则 、 自 由 自 主 原 则 、 最 小 伤 害 的 原 则 、生 命 质 量 原 则 、 隐 私 保 密 原 则 、 真 诚 原 则 。第 三 章 人 类 行 为 与 社 会 环 境

1 、 人 类 需 要 的 层 次 : (1) (生 理 、 安 全 、 归 属 与 爱 、 尊 重 、 自我 实 现 ); (2) ERG (生 存 、 关 系 、 成 长 需 要 ; 不 强 调 需 要 层 次 的顺 序 ); (3) . . (基 本 需 要 和 中 介 需 要 )2 、 人 类 需 要 的 类 型 : (1)生 理 性 需 要 和 社 会 性 需 要 (需 要 的 起 源 ); (2)物 质 需 要 和精 神 需 要 (需 要 的 对 象 ); (3)生 存 性 需 要 和 发 展 性 需 要 (迫 切 程 度 )3 、 人 类 行 为 的 类 型 : (1)本 能 行 为 和 习 得 行 为 ; (2)亲 社 会 和 反 社 会 行 为 ; (3)正 常行 为 和 偏 差 行 为 (统 计 学 标 准 ; 社 会 规 范 与 价 值 标 准 (不 符 合 当 地 规 范 ); 行 为 适 应性 标 准 (能 力 受 损 致 使 行 为 偏 差 ); 个 体 主 观 体 验 )。4 、 人 类 行 为 的 特 点 : 适 应 性 ; 多 样 性 ; 发 展 性 ; 可 控 性 ; 整 合 性 。5 、 家 庭 类 型 : (夫 妇 及 未 婚 子 女 ) 、 (夫 妇 与 一 对 已 婚 子 女 ) 、(夫 妇 与 多 对 已 婚 子 女 ) 、 单 亲 家 庭 、 丁 克 家 庭 、 失 独 家 庭 、 空 巢 家 庭 。

6 、 家 庭 教 养 模 式模 式 原 因 人 格 特 征娇 纵 型 溺 爱 +疏 于 管 束 自 我 中 心 、 骄 横 跋 扈支 配 型 溺 爱 +严 加 管 束 怯 懦 胆 小 、 意 志 薄 弱 、 既 娇 且 骄 、 清 高 孤傲专 制 型 缺 少 爱 心 +管 理 方 式 粗 暴 产 生 不 信 任 感 、 自 卑 、 消 极 、 暴 躁 、 懦 弱放 任 型 缺 少 爱 心 、 责 任 感 +放 任 自 流 缺 乏 自 信 、 自 制 力 差 、 具 有 攻 击 性 、 易 受诱 惑冲 突 型 家 庭 关 系 紧 张 +价 值 导 向 不 一 致 缺 乏 安 全 感 、 意 志 力 薄 弱 , 反 社 会 的 倾 向。民 主 型 成 员 互 相 尊 重 +鼓 励 +约 束 自 尊 、 自 信 、 具 有 创 造 性7 、 家 庭 的 功 能 : 情 感 支 持 、 性 爱 满 足 、 繁 衍 后 代 、 社 会 化 、 经 济 功 能 。

3

8 、 人 生 发 展 阶 段 面 临 的 问 题(1) 婴 幼 儿 : 哺 乳 问 题 、 母 爱 剥 夺 、 弃 婴 问 题 ; (2)学 龄 前 : 挑 食 偏 食 、 攻 击 行 为 、电 视 依 赖 、 自 闭 症 ; (3)学 龄 阶 段 : 儿 童 意 外 伤 害 、 校 园 欺 凌 、 儿 童 性 伤 害 ; (4)青 少 年 阶 段 : 网 络 成 瘾 、 青 少 年 犯 罪 、 青 少 年 性 行 为 ; (5)青 年 阶 段 : 婚 恋 问 题 、性 别 歧 视 、 就 业 问 题 ; (6)中 年 阶 段 : 早 衰 综 合 征 、 更 年 期 综 合 征 、 婚 外 恋 、 家 庭 暴力 ; (7)老 年 阶 段 : 失 智 和 失 能 、 精 神 健 康 问 题 、 死 亡 、 被 歧 视 被 虐 待 。第 四 章 个 案 工 作1 、 心 理 社 会 治 疗 模 式 的 治 疗 技 巧(1)直 接 治 疗 技 巧 : ① 非 反 思 性 直 接 治 疗 技 巧 ( — — 接 纳 同 感 给 予 认 可 、

— — 社 工 直 接 表 达 意 见 、 - - — — 服 务 对 象 描 述 困 扰 产 生 和 发 展 ) ; ②反 思 性 直 接 治 疗 技 巧 ( — — 对 所 处 实 际 状 况 分 析 、 — — 协助 服 务 对 象 分 析 自 己 内 心 的 反 应 方 式 、 服 务 对 象 重 新 认 识 评 价 自 己的 以 往 经 历 ) 。 (2) 间 接 治 疗 技 巧 : 通 过 改 善 周 围 环 境 或 辅 导 第 三 方 影 响 服 务 对 象 。2 、 危 机 介 入 模 式 : ① 发 展 阶 段 : 危 机 — 解 组 — 恢 复 — 重 组 ; ② 基 本 原 则 : 及 时 处理 ; 限 定 目 标 ; 输 入 希 望 ; 提 供 支 持 ; 恢 复 自 尊 ; 培 养 自 主 能 力 。3 、 个 案 工 作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申 请 与 接 案 (1)求 助 者 的 服 务 申 请 ; (2)接 案 ; 鼓 励 求 助 对 象 积 极 面 对 改 变 、 明 确 求 助对 象 的 改 变 要 求 、 确 认 求 助 对 象 的 受 助 身 份 ; (3)专 业 关 系 的 建 立 ( 注 意转 介 ) 。预 估 与 问 题分 析 (1)服 务 对 象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 (2)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的 预 估 ( 横 向 分 析 和 纵 向分 析 ) ; (3)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的 诊 断 。

制 订 计 划 (1)服 务 计 划 的 制 订 ; (2)服 务 面 谈 内 外 的 安 排 ; (3)服 务 协 议 的 签 订开 展 服 务 (1)服 务 的 推 进 ( 能 做 的 开 始 、 愿 意 合 作 的 着 手 、 综 合 的 服 务 策 略 ) ; (2)专业 角 色 的 扮 演 : 使 能 者 、 联 系 人 、 教 育 者 、 倡 导 者 、 治 疗 者 ; (3)专 业 合作 关 系 的 维 持 : 接 纳 、 无 条 件 关 怀 、 真 诚 。链 接 社 会 资源 与 协 调 服务 (1)社 会 资 源 的 类 型 : 非 正 式 资 源 ( 家 人 、 亲 属 、 朋 友 、 同 伴 ) ; 正 式 资 源 (社 会 机 构 和 社 会 组 织 ) ;(2)链 接 资 源 的 方 式 : 资 源 提 供 、 资 源 发 现 、 资 源 培 育 、 需 求 表 达 、 利 益 协调 、 权 益 保 护 ;(3)服 务 协 调 : 面 谈 内 外 协 调 、 服 务 对 象 与 他 人 改 变 协 调 、 服 务 对 象 与 社 工改 变 协 调 。评 估 与 结 案 (1)结 案 : 结 案 5 类 情 形 、 4 项 工 作 内 容 、 3 种 形 式 。 (2)成 效 评 估 : 服 务对 象 改 变 、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 资 源 投 入 。 (3)跟 踪 服 务 。

4

3 、 个 案 会 议 类 型 : ① 建 立 关 系 的 会 谈 ( 氛 围 、 自 由 表 达 ) ; ② 收 集 资 料 的 会 谈 ( 直 接资 料 ) ; ③ 诊 断 性 回 单 ( 推 断 )④ 治 疗 性 会 谈 ( 促 使 改 变 ) ; ⑤ 一 般 性 咨 询 会 谈 ( 知 识 和 信 息 提 供 )4 、 个 案 工 作 会 谈 技 巧 :(1) 支 持 性 技 巧 ( — — 肢 体 表 达 ; — — 用 心 听 ; — — 设 身 处 地 ;— — 肯 定 积 极 表 现 ) ;(2)引 领 性 的 技 巧 ( — — 引 导 服 务 对 象 整 理 含 糊 不 清 的 经 验 ; — — 收 窄 偏离 或 宽 泛 的 话 题 ,集 中 讨 论 焦 点 ; — — 概 况 归 纳 谈 话 要 点 ) ;(3)影 响 性 技 巧 ( — — 给 知 识 技 巧 ; — — 给 经 历 经 验 ; — —给 解 决 办 法 ; — — 指 出 危 害 或 必 采 取 的 行 为 ; — — 直 问 服 务 对 象 言 行 不 一第 五 章 小 组 工 作 方 法

1 、 小 组 的 类 型 : — — 学 习 新 知 识 新 方 法 ; — — 激 发 潜 能 , 促 进成 长 和 正 向 改 变 ; — — 组 员 间 相 互 鼓 励 ; — — 行 为 出 现 问 题 进行 矫 正 。2 、 互 动 模 式 : (1)特 点 : 通 过 小 组 互 动 促 进 组 员 成 长 和 发 展 ; (2)实 施 原 则 : 开 放 性的 互 动 、 平 等 性 的 互 动 、 “ 面 对 面 ” 的 互 动 。3 、 发 展 模 式 : (1)特 点 : 恢 复 和 发 展 服 务 对 象 的 社 会 功 能 ; (2)实 施 原 则 : 积 极 参与 原 则 ( 主 动 表 达 , 积 极 分 享 ) 和 “ 使 能 者 ” 原 则 ( 发 展 认 知 , 激 发 潜 能 ) 。4 、 小 组 工 作 的 过 程 :过 程 组 员 特 点 工 作 者 的 角 色开 始 阶段 矛 盾 心 理 与 行 为 特 征 ; 小 心 谨 慎 与 相 互 试 探 ;沉 默 与 被 动 ;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依 赖 性 。 领 导 者 、 鼓 励 者 、 组 织 者

转 折 阶段 对 小 组 具 有 较 强 的 认 同 感 ; 互 动 中 的 抗 拒 与 防卫 心 理 ; 角 色 竞 争 中 的 冲 突 。 小 组 协 助 者 、 引 导 者 、 调 节 人 、 支持 者成 熟 阶段 小 组 凝 聚 力 大 大 增 强 ; 组 员 关 系 的 亲 密 程 度 更高 ; 组 员 对 小 组 充 满 了 信 心 和 希 望 ; 小 组 的关 系 结 构 趋 于 稳 定 。 信 息 、 资 源 提 供 者 和 联 结 者 ; 能 力促 进 者 ; 小 组 的 引 导 和 支 持 者结 束 阶段 浓 重 的 离 别 情 绪 ; 小 组 关 系 结 构 的 弱 化 。 引 导 者 、 领 导 者 、 评 估 者5 、 小 组 工 作 技 巧(1)沟 通 与 互 动 的 技 巧 : ① 与 组 员 沟 通 的 技 巧 : 营 造 轻 松 安 全 的 氛 围 、 专 注 与 倾 听 、积 极 回 应 、 适 当 自 我 表 露 、 对 信 息 进 行 磋 商 、 适 当 帮 助 梳 理 、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② 促

5

进 组 员 沟 通 技 巧 : 提 醒 组 员 相 互 倾 听 、 鼓 励 组 员 相 互 表 达 、 帮 助 组 员 相 互 理 解 、 促进 组 员 相 互 回 馈 、 示 范 引 导 。(2)小 组 讨 论 的 技 巧 : ① 事 前 准 备 : 选 择 合 适 主 题 ; 注 意 讨 论 主 题 的 措 辞 ; 选 择 合 适的 讨 论 形 式 ; 安 排 活 动 的 环 境 ; 挑 选 合 适 参 与 者 ; 准 备 好 讨 论 草 案 。 ② 主 持 小 组 会议 : 、 ( 封 闭 式 — — 深 究 回 答 型 ( 直 问 ) 、 重 新 定 向 型 (其 他 ) 、 反馈 和 阐 述 型 ( 总 结 ) ; 开 放 式 ) 、 ( 给 予 支 持 ) 、 ( 及 时 切 断 话 题 ) 、 (接 收 建 议 后 请 组 员 自 行 判 断 ) 、 ( 不 偏 袒 或 属 于 任 一 方 ) 、 ( 摘 要 后 向 组 员确 定 其 正 确 性 ) 、 ( 把 握 讨 论 程 序 ,妥 善 处 理 冲 突 ) 、 ( 对 组 员 所提 问 题 进 行 归 纳 ) 。(3)小 组 活 动 设 计 技 巧 : 扣 紧 小 组 目 标 ; 考 虑 组 员 的 特 征 及 能 力 ; 小 组 活 动 的 基 本 要素 ; 经 验 分 享 环 节 。

(4)小 组 评 估 技 巧 : 小 组 工 作 的 评 估 类 型 ; 评 估 的 一 般 流 程 ; 评 估 资 料 的 收 集 。第 六 章 社 区 工 作 方 法1 、 任 务 目 标 : 解 决 特 定 问 题 , 完 成 具 体 工 作 ( 安 置 无 家 可 归 者 、 照 顾 贫 穷 残 障 人 士等 ) ;2 、 过 程 目 标 : 促 进 社 区 居 民 能 力 、 发 展 培 育 社 区 领 袖 ;3 、 社 区 工 作 的 主 要 模 式主 要 模 式 实 施 策 略 社 会 工 作 者 角 色地 区 发 展 模式 ① 促 进 居 民 之 间 的 交 流 ; ② 团 结 邻 里 ; ③ 社 区 教 育 ; ④提 供 服 务 和 发 展 资 源 ; ⑤ 社 区 参 与 使 能 者 、 教 育 者 、 中介 者 、 协 调 者

社 会 策 划 模式 ① 明 确 组 织 的 使 命 和 目 标 ; ② 分 析 环 境 和 形 势 ; ③ 客 观地 认 识 自 身 的 能 力 ; ④ 界 定 和 分 析 问 题 ; ⑤ 确 定 需 要评 估 需 要 的 主 要 方 法 ; ⑥ 建 立 目 标 和 达 成 目 标 的 标 准; ⑦ 列 出 、 比 较 并 选 择 可 行 性 方 案 ; ⑧ 测 试 方 案 ; ⑨执 行 方 案 ; ⑩ 评 估 结 果 。 技 术 专 家 、 方 案 实 施社 区 照 顾 模式 ① 在 社 区 照 顾 ( 社 区 内 照 顾 ) ; ② 由 社 区 照 顾 ( 亲 友 邻 里照 顾 ) ; ③ 对 社 区 照 顾 ( 非 正 式 +正 式 照 顾 ) 治 疗 者 、 辅 导 者 和 教育 者 、 经 纪 人 、 倡 议者 、 顾 问4 、 社 区 工 作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1)进 入 社 区 : 进 入 社 区 之 前 的 准 备 ( 了 解 机 构 、 机 构 分 工 、 自 己 工 作 、 认 识 同 事 ) ;进 入 社 区 的 方 式 : ( 参 与 和 举 办 社 区 活 动 、 介 入 社 区 事 务 、 出 现 、 报 道 社 区 活 动 ) 。

6

(2)认 识 社 区 : ① 社 区 基 本 情 况 分 析 ; ② 社 区 问 题 分 析 ; ③ 社 区 需 要 分 析 : 规 范 型 需要 — 专 家 或 学 者 所 指 出 的 特 定 需 要 标 准 ; 感 觉 型 需 要 — 对 是 否 需 要 某 一 特 定 服 务 作 出的 回 应 ; 表 达 型 需 要 — 通 过 实 际 行 动 来 展 示 自 己 的 感 觉 型 需 要 ; 比 较 型 需 要 — 与 其 他个 人 或 社 区 比 较 而 产 生 的 需 要 。(3)建 立 和 发 展 社 区 组 织 :① 建 立 社 区 组 织 -招 收 成 员 ; 订 立 组 织 规 则 ; 推 选 领 导 者 ; 建 立 工 作 小 组 ; 筹 措 经 费② 管 理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管 理 、 行 销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研 究 与 发 展(4) 制 订 社 区 计 划 :① 明 确 目 标 ( 目 标 构 成 、 制 定 目 标 的 原 则 ) ;② 制 定 策 略 ( 提 出 策 略 、 评 估 策 略 、 筛 选 策 略 ) ;③ 设 计 方 案 。

(5)实 施 社 区 工 作 计 划 :① 管 理 社 区 资 源 ( 资 源 分 析 ; 资 源 开 发 ; 资 源 链 接 ; 资 源 维 系 ) ;② 执 行 工 作 方 案 ( 筹 备 阶 段 、 开 展 阶 段 、 结 束 阶 段 ) 。(6)社 区 工 作 评 估 :① 评 估 的 分 类 ( 过 程 评 估 、 成 果 评 估 、 效 益 评 估 ) ;② 评 估 步 骤 ( 明 确 评 估 目 标 ; 建 立 测 评 标 准 ; 设 计 评 估 研 究 方 案 ; 收 集 与 分 析 资 料 ;使 用 评 估 结 果 ) 。5 、 社 区 工 作 的 技 巧 : (1)与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工 作 的 技 巧 ( 与 居 民 接 触 的 技 巧 、 会 议 技 巧、 居 民 骨 干 培 养 技 巧 ) ; (2)社 区 分 析 的 技 巧 ( 收 集 社 区 资 料 的 方 法 、 社 区 动 力 分 析、 社 区 资 源 分 析 ) ; (3)社 区 活 动 策 划 的 技 巧 ( 活 动 策 划 的 过 程 、 方 案 计 划 书 的 要 素) 。 第 七 章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1 、 社 会 服 务 策 划 的 形 式 : 战 略 性 策 划 、 方 案 发 展 策 划 、 问 题 解 决 策 划 、 创 新 策 划 ;2 、 方 案 策 划 步 骤 : 问 题 认 识 和 分 析 阶 段 、 目 标 制 定 阶 段 、 方 案 安 排 阶 段 、 服 务 评 估阶 段 。3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一 般 结 构 类 型 : 直 线 式 组 织 结 构 、 直 线 参 谋 式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能 式组 织 结 构 。4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团 队 式 结 构 :多 功 能 型 团 队 、 问 题 解 决 型 团 队 、 自 我 管 理 型 团 队 。5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运 作 : (1)授 权 ; (2)协 调 ; (3)沟 通 ; (4)控 制 。6 、 志 愿 者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的 动 机 :

7

(1)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 经 历 经 验 、 尊 敬 、 填 补 空 虚 、 体 验 新 生 活 、 证 明 自 己 、 善 有 善报 、 自 我 成 长 ) ;(2) 利 他 和 社 会 为 中 心 ( 世 界 变 好 、 对 他 人 同 情 心 、 交 朋 友 、 受 亲 友 影 响 、 宗 教 信 仰社 会 责 任 ) 。7 、 志 愿 者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过 程 : 需 要 评 估 与 方 案 规 划 、 工 作 发 展 与 设 计 、 招 募 、 面谈 与 签 约 、 迎 新 说 明 与 训 练 、 督 导 与 激 励 、 奖 励 表 扬 、 评 估 。8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金 来 源 : 政 府 资 助 、 社 会 捐 助 和 低 偿 服 务 ;9 、 社 会 捐 助 : (1)个 人 捐 款 动 机 ( 个 人 需 要 、 外 界 影 响 、 利 他 动 机 ) ; (2)企 业 捐 款动 机 ( 市 场 营 销 、 公 共 关 系 、 自 我 利 益 、 税 法 策 略 、 社 会 联 谊 ) 。10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筹 资 方 法 : (1)项 目 申 请 ; (2)私 人 恳 请 与 电 话 募 捐 ; (3)特 别 事 件筹 资 活 动 。

11 、 督 导 的 功 能 : 行 政 功 能 、 教 育 功 能 、 支 持 功 能 。12 、 督 导 的 对 象 : 新 进 入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 服 务 年 限 较 短 、 经 验 不 足 初级 社 会 工 作 者 ; 机 构 实 习 生 ; 志 愿 者 。13 、 督 导 的 类 型 : 师 徒 式 督 导 ; 训 练 式 督 导 ; 管 理 式 督 导 ; 咨 询 式 督 导 。14 、 督 导 的 内 容要 点 内 容行 政 性 督 导 (1)社 会 工 作 者 招 募 和 选 择 ; (2)安 置 和 引 导 工 作 人 员 ; (3)工 作 计 划 和 分 配 ;(4)工 作 授 权 、 协 调 与 沟 通 ; (5)工 作 监 督 、 总 结 和 评 估 ; (6)督 导 者 扮 演 多 种 角色 。教 育 性 督 导 教 导 有 关 “ 服 务 对 象 群 ” 的 特 殊 知 识 、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 、 “ 社 会 问 题 ” 、 “ 工 作 过程 ” 、 “ 社 会 工 作 者 本 身 ” 的 知 识 以 及 提 供 专 业 性 “ 建 议 和 咨 询 ”支 持 性 督 导 (1)疏 导 情 绪 : (2)给 予 关 怀 : (3)发 现 成 效 ; (4)寻 求 满 足 。

志 愿 者 督 导 (1)行 政 性 督 导 功 能 — 培 养 有 效 志 愿 者 ; (2)教 育 性 督 导 功 能 — 培 养 能 干 的 志愿 者 ; (3)支 持 性 督 导 功 能 — 了 解 和 关 怀 志 愿 者 。第 八 章 社 会 工 作 研 究1 、 定 量 研 究 与 定 性 研 究 的 特 点研 究 范 式 定 量 研 究 定 性 研 究研 究 者 与 研 究 对 象关 系 研 究 者 视 为 外 人 , 价 值 中 立 。 动 态 反 思 和 调 适研 究 和 理 论 关 系 演 绎 推 理 , 理 论 检 验 。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展 和 完 善 理 论研 究 策 略 演 绎 法 ; 研 究 资 料 和 结 论 的 精 确 性 根 据 研 究 情 况 变 化

8

资 料 特 性 收 集 和 分 析 量 化 资 料 描 述 性 、 非 数 字 的 信 息结 果 范 围 研 究 问 题 的 普 遍 性 、 代 表 性 研 究 问 题 的 个 别 性 和 特 殊 性适 用 范 围 大 量 数 据 , 收 集 资 料 容 易 、 探 讨 变 量关 系 对 个 别 事 物 进 行 细 致 动 态 描 述2 、 问 卷 调 查(1)问 卷 类 型 : 自 填 式 问 卷 和 访 问 式 问 卷 。 (2)问 卷 结 构 : 标 题 ; 封 面 信 ; 指 导 语 ;问 题 和 答 案 ; 编 码 和 其 他 。3 、 个 案 研 究 的 特 点 : (1)凸 显 研 究 的 “ 对 象 ” 维 度 ; (2)技 术 和 资 料 多 元 化 ; (3)研 究步 骤 不 甚 严 格 ; (4)资 料 详 尽 深 入第 九 章 社 会 政 策 与 法 规

一 、 我 国 特 定 人 群 的 社 会 政 策 法 规群 体 主 要 内 容 保 障 方 式老 年 人 (1)家 庭 赡 养 与 扶 养 的 权 利 ; (2)社 会 保 障 的 权 利 ;(3)社 会 服 务 权 利 ; (4)社 会 优 待 权 利 ; (5)宜 居 环境 权 利 ; (6)参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权 利 。 1 、 政 府 部 门 保 护2 、 司 法 保 护 ( 人 民 法 院 )3 、 社 会 团 体 、 社 会 组 织 保 护等妇 女 (1)政 治 权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2)文 化 教 育 权; (3)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 (4)财 产 权 ; (5)人 身 权; (6)婚 姻 家 庭 权 益 。 1、 主 管 部 门 保 护 ; 2、 司 法 保护 ; 3、 妇 女 组 织 、 工 会 组 织未 成 年 人 (1)生 存 权 ; (2)发 展 权 ; (3)受 保 护 权 ; (4)参 与 权 ;(5)受 教 育 权 。 1 、 家 庭 保 护 ; 2 、 学 校 保 护; 3 、 社 会 保 护 ; 4 、 司 法保 护

残 疾 人 1 、 康 复 权 ; 2 、 受 教 育 权 利 ; 3 、 劳 动 就 业 权 利; 4 、 文 化 生 活 权 利 ; 5 、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 6 、 环境 友 好 权 。 /二 、 婚 姻 家 庭 政 策 法 规1 、 结 婚 的 必 备 条 件 : 双 方 自 愿 ; 男 的 不 早 于 22 周 岁 , 女 的 不 早 于 20 周 岁 。 2 、结 婚 的 禁 止 条 件 :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 。 3 、 可 撤 销 婚 姻 : 受 胁 迫 的 可撤 销 婚 姻 ; 隐 瞒 重 大 疾 病 的 可 撤 销 婚 姻 。 4 、 离 婚 的 条 件 : 重 婚 或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同 居 、 家 暴 虐 待 、 赌 博 吸 毒 、 分 居 满 两 年 、 一 方 宣 告 失 踪 、 其 他 情 形 。1 、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低 保 要 件 — 户 籍 状 况 、 家 庭 收 入 和 家 庭 财 产 ; 家庭 可 支 配 收 入 — 工 资 性 收 入 、 家 庭 经 营 净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 转 移 性 收 入 。

9

2 、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对 象 —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生 活 来 源 且 无 法 定 赡 养 、 抚 养 、 扶 养 义务 人 或 为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及 未 满 18 周 岁 未 成 年 人 ; 供 养 内 容 —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 生 活 不 能自 理 的 给 予 照 料 、 疾 病 治 疗 、 丧 葬 事 宜 。3 、 医 疗 救 助 救 助 : 对 象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成 员 、 特 困 供 养 人 员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规 定 人 员 ;4 、 教 育 救 助 : 对 象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就 学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成 员 、 特 困 供 养 人 员以 及 其 他 情 况 ; 救 助 形 式 — 减 免 相 关 费 用 、 发 放 助 学 金 、 给 予 生 活 补 助 、 安 排 勤 工 助 学5 、 住 房 救 助 对 象 : 住 房 困 难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 分 散 供 养 的 特 困 人 员 。6 、 国 家 司 法 : 救 助 方 式 — 支 付 救 助 金 ; 救 助 标 准 — 以 案 件 管 辖 地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平 均 工 资 为 基 准 , 一 般 36 个 月 工 资 总 额 之 内 。7 、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 对 象 — 不 享 受 城 市 低 保 和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 在 城 市 流 浪 乞 讨 ;形 式 — 救 助 站 ; 救 助 内 容 — 吃 、 住 、 医 、 联 系 亲 属 、 乘 车 凭 证 。

(1)休 假 — 法 定 节 假 日 、 年 休 假 、 产 假 、 女 职 工 生 育 产 假 ≥ 98 天 、 婚 丧 假 ; (2)延 长工 作 时 间 限 制 方 面 :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或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女 职 工 , 不 得 安 排 延长 工 作 时 间 ; (3)延 长 工 时 的 长 度 : 一 般 每 日 ≤ 1 小 时 、 特 殊 每 日 ≤3 小 时 , 每 月 ≤ 36 小 时 ; (4)工 资 报 酬 : 一 般 情 况 ≥ 150%工 资 报 酬 、 休 息 日 ≥ 200%报酬 、 节 假 日 ≥ 300%。(1)领 取 条 件 — 参 保 缴 费 满 1 年 、 非 本 人 意 愿 中 断 就 业 的 、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 (2)停 止领 取 条 件 : 重 新 就 业 、 征 服 兵 役 、 移 居 境 外 、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判 刑 、 无 正当 理 由 。 (3)领 取 的 期 限 : 1 年 ≤ 缴 费 时 间 < 5 年 , 最 长 12 个 月 ; 5 年 ≤ 缴 费 时 间< 10 年 , 最 长 18 个 月 ; 10 年 以 上 , 最 长 24 个 月 。1 、 职 工 应 当 被 认 定 工 伤 的 情 形 :

(1)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 (2)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预 备 性 或 收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 (3)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4)患 职 业 病 的 ;(5)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 (6)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非 本 人 主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2 、 视 同 工 伤 的 情 形 :(1)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48 小 时 内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 (2)在 抢 险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收 到 伤 害 的 ; (3)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3 、 不 能 视 同 工 伤 的 情 形 : 故 意 犯 罪 、 醉 酒 或 吸 毒 、 自 残 或 自 杀 的 。

10

4 、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 因 工 伤 残 待 遇 ;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缴 费 办 法 : 用 人 单 位 ( 职 工 工 资 6%) +职 工 ( 本 人 收 入 2%) ; (2)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保 险 基 金 构 成 : 统 筹 基 金 +个 人 账 户 。

献花(0)
+1
(本文系崇阳庄陳學...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