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怎样才算尽到“审慎”义务?(391期)本期音频是《亚利聊政采》的391期,也是2023年春节前的最后一期。2022年我国防疫政策进行 了优化调整,广大政府采购同行一面抗击疫情、支持复工复产、兜住保民生这个底线,一面投身在繁重的政府采购第一线,不辍学习政府采购专业知 识,不断优化制度创新。经过一年忙碌和考验,终于迎来了一个祥和的春节长假,亚利建议广大同行假期里陪陪家人、访访亲友,给身心放个自在的 假。值此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亚利在北京代表政府采购信息报全体同仁向同行们拜个年,祝各位同行身体健康棒棒棒,工作进步顺顺顺!本期音 频亚利继续聚焦政府采购各方专业化的问题。“专家不专”“专家不公”,一直是困扰政府采购实践的一大顽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确立了评审专家 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但什么是“审慎”原则呢?又怎么认定评审专家违反“审慎”原则呢?先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人“办公用纸采购项目 ”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共6个采购包。采购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8日专家评标,中标结果公布后, B供应商参加了全部6个采购包的投标,并在第5包和第6包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 应商认为其属于小型企业,应当享受10%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招标文件 第一章中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第五章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经查 ,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B供应商声明其为小型企业,B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为本企业制造。财政部门向B供应商 注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求予以认定,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复核认定:B供应商为微型企业,其提供的办公用纸属于本企业制造的货 物。财政部门查阅本项目评标报告,还发现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所有应标的供应商均为经销商,纸张生产商均不是小微企业,评标专家一致 认为所有供应商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在质疑答复期间,评标委员会还出具书面意见:“由于各投标人均不是原纸生产企业,结合本次采购的 特点,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得分均不按照10%价格扣除”。财政部门认为:B供应商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相关商标注册证 ,评标委员会未予认可并作出“所有应标的供应商均为经销商”等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属于认定错误。B供应商投标产品为其本企业制造并拥 有商标的产品,应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中小企业优惠,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通过梳理上述案例可知,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办公用纸,项目属性应当属于货物。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 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扶持政策。这里的“制造”包含两个必备要素:第一,货物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第二,货物 必须使用该中小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商号。而“生产”则包括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品产出的全过程。至于什么是“原材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据 亚利咨询了解:纸业分为原纸生产、成品生产等不同业态,原纸生产是指从纸浆生产的原材料纸的过程,原纸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制成办公用纸等各 种成品纸。而成品加工是以原纸为原材料,加工制成成品纸的过程。显然,原纸生产和成品加工均属于“生产”“制造”行为。本案例中,根据B供 应商将其他原纸生产企业生产的原纸通过成品加工制成办公用纸,属于货物的“生产”行为,且B供应商拥有所投产品的注册商标,提供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又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因此B供应商应当享受招标文件中载明的10%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错误地认为只有“原纸生产企业”才属于纸 张生产商,而类似B供应商这种办公用纸成品加工商均为经销商而不属于纸张生产商,进而导致B供应商没有享受招标文件载明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采购行为违法是正确的。还有一个知识点,亚利需要指出 :B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小型企业,后经其注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其为微型企业,从划型上来看是不同的,但小 型、微型在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上没有差别,即使是B供应商的声明函存在认知或者表述错误,也不应影响B供应商享受招标 文件载明的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更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大家知道,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 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本案例中,B供应商依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享受价格扣除,完全不需要提供 相关商标注册证,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更无权索要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材料。对于 本案例中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只需 依据46号文附件格式、《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进行常识性审查即应当予以认定。《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怎么理解这里的“审慎”原则呢?亚利认为:就是评审专家对于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定性、决策要格外周密、小 心谨慎,有理有据,有温度,切不可凭经验、凭感觉、凭好恶。实践中,一些评审专家以评死供应商为能事,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鸡蛋里挑 骨头往外踢,踢出一个少评一个;一些评审专家甚至逼供应商10分钟内提交一大堆采购标的的成本清单;还有少数评审专家一上来就啪啪啪认定投 标(响应)无效,直到项目不足三家废标(终止采购)拿钱走人,被业界戏称为“废标专家”。据亚利了解,一些项目要求提供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 证复印件,依照国家标准,国徽的一面应为正面、人像的一面应为反面,但一些供应商并不了解,正反面正好提供反了,尽管采购文件没有做出身份 证放反了怎么办,但一些评审专家坚持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这在一些地方此类的错判案例非常普遍。显然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审慎”原则的。 一些评审专家可能会问: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评审专家这么干,我这么做有什么错吗?亚利认为:要全面探究什么是“审慎”原则,我们要回归 法律的本源。“审慎”原则实质性源于审慎义务,又叫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来自民法起源罗马法的善良家父原则,其核心包括两个要素:第一,对 待事务具有相匹配的专业知识经验,就像一个父亲不断地提升自己养儿育女的专业技能一样;第二,对待事务应当具有公正善良的品格,就像一个善 良、谨慎对待子女前程和命运的父亲一样。对于一名记者而言,审慎义务就意味着:其采写的内容就是其“子女”,作为一名善良家父,这名记者还 会对其采写的每一项内容、每一个文字粗枝大叶吗?而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就应当是一名善良家父,其评审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等内容就应当是其“子女”,这样的话评审专家对待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无效还会满不在乎吗?因此,评审专家应当通过培训等手段不断 提升政府采购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同时像一名善良家父对待自己子女命运一样郑重其事、不厌其烦,既能坚持原则又能公正、谨慎地认 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这样才践行了“审慎”原则。各位政府采购同行,2023年1月1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20周年,政府采购信 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创办20周年的喜庆日子。20年来,亚利作为亲历者有幸见证了政府采购各参加方逐步探索实现专业化的全过程,亚利带领 的团队也在通过“线上+线下政府采购培训+高端咨询服务+报道传播”的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各参加方的专业化尽自己的一份力 量。为答谢20年来一路相伴的政府采购业界同行,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定于2023年2月15日-2月17日(2月15日报到 )在北京举办“政府采购20周年双庆典暨18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本次会议主题为:专业服务专业 价值回馈价值——20年沧桑正道再出发。本次会议将邀请300多位嘉宾,共聚一堂,共话政府采购健康发展。会议期间,还将举办48期全国政府采购法律与实务研修班,曹石林老师和我将为供应商、采购人讲解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和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等最新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并面对面解答政府采购同行遇到的政府采购疑难杂症。诚邀广大同行春节一过,来北京莅临盛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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