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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招标管理办法
2023-03-22 | 阅:  转:  |  分享 
  
万 科 招 标 管 理 办 法Bidding Con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 F Wanke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文 件 编 号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目 录第 一 章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第 一 条 投 标 人 须 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5第 二 条 工 程 概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第 三 条 施 工 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第 四 条 施 工 工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第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及 奖 罚 … … … … … … … … … … … … … … … … … … 7第 六 条 投 标 保 证 金 、 工 程 履 约 保 函 … … … … … … … … … … … … … … … 7

第 七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8第 八 条 商 务 报 价 须 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9第 九 条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11第 十 条 评 标 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第 十 一 条 投 标 日 程 安 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12第 十 二 条 无 效 投 标 书 和 重 大 偏 差 … … … … … … … … … … … … … … … … … 12第 十 三 条 投 标 有 效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第 十 四 条 其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第 二 章 . 施 工 合 同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 三 章 . 施 工 合 同 条 款第 一 条 词 语 定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第 二 条 工 程 概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第 三 条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17第 四 条 合 同 语 言 、 标 准 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 … … … … … … … … … … … 18第 五 条 图 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第 六 条 工 程 监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第 七 条 甲 方 代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第 八 条 乙 方 代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第 九 条 甲 方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第 十 条 乙 方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第 十 一 条 工 期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第 十 二 条 工 程 质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第 十 三 条 检 查 和 返 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第 十 四 条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 … … … … … … … … … … … … … … … … … 29第 十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第 十 六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32第 十 七 条 工 程 保 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第 十 八 条 保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第 十 九 条 不 可 抗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 二 十 条 争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解 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第 四 章 . 施 工 合 同 专 项 条 款第 一 条 竣 工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及 档 案 押 金 … … … … … … … … … … … … … … 36第 二 条 材 料 及 设 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第 三 条 工 程 分 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第 四 条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 … … … … … … … … … … … … … … 41第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第 六 条 安 全 、 工 地 现 场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48第 七 条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 … … … … … … … … … … … … … … … … … … 49第 八 条 水 电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 … … … … … … … … … … … … … … … … … 50第 九 条 附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附 件 一 : 廉 政 管 理 协 议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51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53附 件 三 :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 … … … … … … … … … … … … … … … … … … 57附 件 四 : 三 方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 … … … … … … … … … … … … … … … 74第 五 章 . 技 术 规 范

一 、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二 、 施 工 技 术 操 作 细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三 、 施 工 现 场 的 CI形 象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111第 六 章 . 工 程 量 清 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第 七 章 . 图 纸 和 技 术 资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114第 八 章 . 投 标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封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附 件 1: 投 标 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附 件 2: 证 明 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附 件 3: 施 组 编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附 件 4: 人 员 配 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附 件 5: 机 械 配 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附 件 6: 仪 器 配 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附 件 7: 工 程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表 … … … … … … … … … … … … … … … … … … … 122附 件 8: 限 价 说 明 及 报 价 表附 件 9: 安 全 承 诺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附 件 10: 摄 影 承 诺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第 一 章 施 工 招 标 文 件第 一 条 投 标 单 位 须 知1. 凡 参 加 投 标 者 , 必 须 已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且 已 收 到 招 标 邀 请 书 的 单 位 。2.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编 制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这 些 费用 一 概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3. 本 施 工 招 标 ( 合 同 ) 文 件 及 答 疑 书 面 纪 要 是 投 标 单 位 编 制 投 标 书 的 重 要 依 据 , 也 是 日 后 签订 合 同 的 重 要 依 据 。 与 中 标 单 位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为 合 同 附 件 , 具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效 力 , 望 投标 单 位 予 以 重 视 。4. 投 标 单 位 应 认 真 踏 勘 施 工 现 场 , 熟 悉 现 场 地 形 、 道 路 和 地 下 、 周 围 环 境 , 了 解 一 切 可 能 影

响 施 工 、 投 标 报 价 的 因 素 。 但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对 所 获 资 料 、 信 息 的 正 确 性 负 全 部 责 任 , 且 所需 费 用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理 。 一 旦 中 标 ,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以 不 完 全 了 解 施 工 现 场 为 借 口 , 而 提 出额 外 赔 偿 , 或 延 长 工 期 的 要 求 。 若 提 出 此 类 要 求 , 招 标 单 位 不 做 任 何 考 虑 。5. 投 标 单 位 拟 采 用 的 竞 争 措 施 应 在 投 标 书 内 详 细 列 明 , 并 在 投 标 书 中 有 关 报 价 中 予 以 说 明 不计 或 减 免 。6. 投 标 单 位 在 参 加 本 工 程 招 标 活 动 中 , 必 须 由 本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 预 算 员参 加 。 不 得 委 派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的 人 员 参 加 , 若 有 发 现 均 按 中 途 退 标 处 理 。7. 投 标 单 位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日 程 安 排 , 准 时 参 加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各 项 活 动 , 如 缺 席 按 中 途退 标 处 理 。

8. 施 工 用 水 、 用 电 在 后 面 合 同 条 款 中 有 专 项 说 明 。9. 既 然 投 标 文 件 是 由 投 标 单 位 编 制 , 投 标 单 位 已 被 视 为 巨 细 无 疑 地 审 查 整 份 招 标 、 投 标 文 件后 才 提 交 , 所 以 投 标 单 位 需 对 投 标 文 件 负 上 全 部 责 任 。10. 开 标 之 后 , 若 招 标 单 位 发 现 投 标 单 位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任 何 错 误 、 标 价 不 一 致 或 明 显 过高 过 低 或 其 他 不 清 楚 的 问 题 ,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提 出 询 问 , 投 标 单 位 只 可 提 出 遵 守 其 投 标 文 件或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11. 施 工 现 场 不 提 供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用 地 ,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必 须 在 场 外 自 行 租 地 解 决 , 增 加 费 用 由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自 行 考 虑 , 一 旦 中 标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任 何 相 关 要 求 。( 此 项 条 款 可 视 各 个 项 目 部 施 工 现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些 调 整 , 如 可 以 , 尽 可 能 提 供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用 地 , 以 便 加 强 管 理 和 提 高 施 工 人 员 工 作 效 率 。 )12. 一 旦 投 标 单 位 中 标 , 本 施 工 招 标 ( 合 同 ) 文 件 中 所 有 文 字 均 不 再 变 动 , 只 把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

名 称 改 写 后 即 成 为 合 同 文 件 。 投 标 单 位 对 本 文 件 如 有 异 议 , 收 到 本 招 标 文 件 5 天 内 书 面 通知 招 标 单 位 , 招 标 单 位 给 以 书 面 答 疑 , 异 议 部 分 以 招 标 单 位 书 面 答 疑 为 准 。 投 标 单 位 未 提出 异 议 部 分 , 被 视 为 投 标 单 位 已 完 全 认 可 , 中 标 后 不 得 籍 任 何 借 口 要 求 变 更 、 索 赔 及 补 偿 。13. 本 工 程 中 标 单 位 确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是 中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考 察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否 则 , 招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单 位 进 场 后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无 条 件 退 场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第 二 条 工 程 概 况2.1. 工 程 名 称 :2.2. 工 程 地 点 :

2.3. 设 计 单 位 :2.4. 监 理 单 位 :2.5. 工 程 内 容 :2.6. 建 筑 面 积 :2.7. 结 构 类 型 :2.8. 施 工 现 场 条 件 和 周 围 环 境 : 三 通 一 平 , 场 地 标 高 由 甲 、 乙 、 监 理 三 方 现 场 测 定 ; 桩 基 工 程 完成 ; 其 它 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为 准 。第 三 条 施 工 工 期3.1. 工 期 ( 自 招 标 单 位 指 令 进 场 开 始 至 通 过 招 标 组 织 的 单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为 止 ) :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

天 , 具 体 时 间 节 点 详 见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中 控 制 工 期 时 间 表 。3.2. 投 标 单 位 按 自 身 能 力 拟 定 工 期 , 以 此 竞 争 , 但 最 迟 不 能 超 过 3.1款 的 要 求 , 一 经 中 标 其 投标 工 期 即 为 合 同 工 期 , 在 收 到 招 标 单 位 开 工 指 令 后 按 期 完 成 。3.3. 以 上 工 期 已 充 分 考 虑 可 能 出 现 各 种 形 式 的 下 雨 、 下 雪 、 冰 雹 、 台 风 、 高 温 天 气 、 停 水 、 停电 、 节 假 日 、 扰 民 和 民 扰 、 道 路 施 工 影 响 等 不 利 因 素 。3.4. 投 标 单 位 在 收 到 招 标 单 位 工 程 开 工 指 令 后 , 项 目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从 重 追 究中 标 单 位 违 约 责 任 或 解 除 合 同 。第 四 条 施 工 工 地

4.1. 中 标 单 位 承 建 本 工 程 严 格 按 照 标 化 、 文 明 现 场 和 CI要 求 组 织 工 程 施 工 , 并 创 市 标 化 文 明 工地 。 布 置 、 操 作 过 程 不 符 要 求 ,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停 工 整 改 及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耽误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4.2. 由 于 被 邀 请 投 标 单 位 考 察 时 均 承 诺 达 到 市 标 化 工 地 的 称 号 , 所 以 中 标 施 工 方 应 履 行 承 诺 ,如 达 不 到 向 招 标 单 位 支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1% 的 违 约 金 。4.3. 评 上 市 标 化 工 地 及 其 以 上 奖 项 , 投 标 单 位 自 报 , 自 报 奖 励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最 高 限 额 。4.4. 中 标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目 标5.1. 中 标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必 须 对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如 基 础 结 构 、 装 修 、 配 套 、 环 境 等 进 行 连续 拍 照 及 录 像 , 竣 工 之 日 应 交 付 配 音 、 配 乐 、 配 字 幕 的 录 像 带 及 照 片 , 片 长 10- 15分 钟 ,

投 标 时 请 提 交 计 划 ( 何 时 拍 、 何 人 拍 等 ) 。 注 意 : 录 像 带 和 照 片 须 包 括 竣 工 全 貌 、 细 部 施 工过 程 及 中 标 单 位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一 些 技 术 处 理 的 领 先 做 法 等 。5.2.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 地 区 、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第 六 条 投 标 保 证 金 、 工 程 履 约 保 函6.1. 投 标 单 位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支 票 , 该 支 票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递 交 , 招 标 单 位 开具 临 时 收 据 , 如 未 中 标 , 凭 收 据 在 交 还 所 领 取 的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他 招 标 补 充 资 料 后 30天 内予 以 退 还 。 如 中 标 , 在 7 天 内 按 招 标 书 要 求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并 提 供 投 标 价 10%的 银 行 履 约 保 函后 给 予 退 还 。

6.2. 中 标 单 位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7 天 内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否 则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6.3. 凡 中 途 退 标 者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6.4. 中 标 单 位 须 自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第 二 天 起 的 3 天 内 ,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交 由 招 标 单 位 指 定 银 行 出 具的 履 约 保 函 ,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0%。 合 同 只 有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之 后 方 具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单 位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交 的 占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0%的 履 约 保 函 , 在 施 工 期 间 始 终 有 效 。 招 标 单 位 也向 中 标 单 位 提 供 合 同 总 价 的 10%的 支 付 保 函 。采 用 商 业 银 行 保 函 的 , 格 式 如 下 :银 行 分 行

不 可 撤 消 履 约 担 保 函 编 号 :( 下 称 受 益 人 )( 下 称 委 托 人 )

受 益 人 ( 地 址 : ) 与 委 托 人 ( 地 址 :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 就 受 益 人 开 发 的工 程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施 工 合 同 , 合 同 总 价 约 为 (大 写 )_____________万 元 , 工 期 自 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至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 根 据 受 益 人 发 布 的 招 标 书 规 定 , 委 托 人 必 须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3 天 内向 受 益 人 提 供 一 份 由 银 行 出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书 ,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____%, 即 人 民 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万 元 ; 我 行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 向 受 益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消 担 保 , 担 保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________________万 元 ( 小 写 ___________) 。 我 行 保 证 : 如 委 托 人 在 中 标 且 与 受 益 人 签 订合 同 后 , 未 能 履 行 所 签 订 的 上 述 合 同 时 , 我 行 在 接 到 受 益 人 说 明 委 托 人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及 索 赔 通 知 书后 10 天 内 , 无 条 件 及 不 可 撤 消 的 偿 付 受 益 人 的 索 赔 款 , 直 至 最 高 金 额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______________万 元 ( 小 写 ________________) 。本 担 保 函 自 所 担 保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失 效 时 本 担 保 函 失 效 。本 担 保 函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受 益 人 对 担 保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必 须 以 信 件 或 电 传 方 式 向 担 保 人 传 送 。本 担 保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效 ( 涂 改 无 效 ) , 一 式 三 份 , 担 保 人 、 受 益 人 、 委 托 人 各 持 一 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分 行 授 权 签 字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月 _____日第 七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各 个 项 目 部 应 根 据 每 个 项 目 部 的 具 体 情 况 安 排 自 己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方式 和 支 付 进 度 计 划 , 诸 如 调 整 下 列 斜 体 字 部 分 )7.1. 中 标 单 位 施 工 图 预 算 经 招 标 单 位 、 审 价 机 构 审 核 确 定 后 , 作 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 每 月 按实 际 工 程 进 度 支 付 工 程 款 。7.2. 合 同 签 订 后 10 天 内 ,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 占 合 同 总 价 10%的 预 付 款 。7.3. 中 标 单 位 应 于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将 工 程 进 度 报 表 报 招 标 单 位 及 监 理 代 表 , 招 标 单 位 接 报 表 后 先

由 监 理 、 现 场 工 程 师 于 每 月 三 十 日 前 完 成 实 际 完 成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核 定 报 表 , 再 由 招 标 单 位于 次 月 五 日 前 完 成 工 程 费 用 审 核 , 并 根 据 合 同 的 各 项 扣 款 确 定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7.4. 审 核 后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签 证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拾 伍 万 元 ( 包 括 拾 伍 万 元 ) 时 , 在 当 月 进 度 款 中 支付 , 每 项 设 计 变 更 或 签 证 的 付 款 数 为 审 核 价 的 70% , 另 外 30% 在 结 算 社 会 审 价 后 , 工 程 尾款 清 算 时 支 付 。7.5. 本 工 程 工 期 按 每 月 进 度 控 制 , 每 月 应 完 成 工 程 量 以 招 标 单 位 审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为 准 (工 期节 点 必 须 满 足 施 工 合 同 中 控 制 工 期 时 间 表 中 时 间 节 点 )。 当 月 进 度 按 招 标 单 位 审 定 的 施 工 组织 设 计 要 求 完 成 时 , 付 款 数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付 款 数 额 = 80% ×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经 甲 方审 核 后 的 相 应 造 价 ( 扣 除 甲 供 材 价 ) 。 当 月 进 度 未 完 成 时 , 付 款 数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付 款

数 额 = 70% ×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经 甲 方 审 核 后 的 相 应 造 价 ( 扣 除 甲 供 材 价 ) , 扣 除 款 在 后 续 工期 抢 回 来 后 支 付 至 80%, 余 款 结 算 时 支 付 。7.6. 从 结 构 封 顶 本 月 起 , 分 2 次 均 额 逐 月 扣 回 预 付 款 。7.7. 工 程 款 拨 付 累 计 达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85% 时 , 招 标 单 位 暂 停 付 款 。 竣 工 结 算 且 审 价 完 成 后 , 扣

除 审 定 结 算 总 价 的 5%工 程 保 修 金 和 有 关 处 罚 、 违 约 金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扣 款 款 项 等 , 余 款 在 30天 之 内 支 付 。 工 程 保 修 金 返 还 详 见 工 程 合 同 中 相 关 条 款 。7.8. 当 累 计 完 成 工 程 量 不 足 计 划 进 度 的 70% 时 , 可 认 为 中 标 单 位 无 能 力 按 期 履 行 合 同 , 招 标 单位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7.9. 施 工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项 目 时 , 中 标 单 位 应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同 时 把 整 改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招 标单 位 存 档 备 查 。 不 合 格 项 目 整 改 工 作 应 在 当 月 申 请 进 度 款 之 前 完 成 , 并 请 招 标 单 位 复 查 通过 , 否 则 相 应 工 程 款 顺 延 至 下 月 拨 付 。 不 合 格 项 目 不 计 入 当 月 完 成 工 作 总 量 内 , 即 不 能 申报 支 付 进 度 款 。7.10. 工 程 结 算 必 须 在 乙 方 移 交 全 部 竣 工 资 料 经 档 案 馆 验 收 合 格 , 并 填 写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书 》 后

进 行 。第 八 条 商 务 报 价 须 知8.1. 本 工 程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料 单 价 法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单 位 应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述 的 所 有 工 程 项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不 管 工 程 量 是 否 表 明 , 投 标 单 位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业 主 将 不 予支 付 , 并 认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他 单 价 或 合 价 之 中 。 除 了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以外 , 上 述 报 价 包 括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责 任 ( 包 括 提 供 有 关 货 物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或 服 务 以 及 需完 成 的 工 作 ) , 以 及 为 工 程 的 正 确 施 工 、 试 验 、 维 护 、 保 养 、 完 工 和 修 补 缺 陷 所 需 的 全 部 有 关事 项 和 物 品 , 还 应 包 括 :a) 本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理 人 员 日 常 检 查 所 产 生 的 配 合 费 用 。

b) 其 他 有 关 联 的 措 施 费 用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 投 标 单 位 即 被 认 为 已 清 楚 并 考 虑 工 地 周 围 环 境 、交 通 道 路 、 现 场 地 质 资 料 、 现 场 条 件 、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 施 工 图 纸 、 施 工 组 织 设计 、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 安 全 维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 因 此 产 生 相 关的 各 种 检 验 、 调 试 、 成 品 包 装 、 相 应 配 件 、 专 用 工 具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收 取 的 规 定 投 标 单 位应 承 担 的 费 用 、 现 场 清 理 、 验 收 等 所 有 费 用 。8.2.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暂 定 量 ,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施 工 图 预 算 和 竣 工 结算 按 图 纸 进 行 调 整 ( 答 疑 另 行 规 定 的 除 外 ) , 但 所 有 子 目 ( 包 括 以 后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现 场 签证 ) 单 价 必 须 完 全 按 照 投 标 子 目 单 价 执 行 、 间 接 费 率 必 须 完 全 按 照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投 标费 率 执 行 ; 若 新 增 子 目 ( 包 括 以 后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现 场 签 证 ) 投 标 书 中 无 此 单 价 则 先 套 用

相 应 定 额 及 投 标 费 率 , 再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下 浮 :新 增 子 目 下 浮 率 =1- 投 标 总 价 /标 底 总 价 100%

8.3. 套 用 定 额 : 建 筑 工 程 按 省 年 《 建 筑 工 程 综 合 预 算 定 额 》 , 安 装 工 程 按 2001年 全 国 统 一 安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 省 单 位 估 价 表 》 , 缺 项 部 分 套 用 相 应 或 相 近 定 额 项 目 ; 文 件 使 用 截 止 宁建 基 字 [2002]543号 文 , 商 品 砼 扣 款 办 法 必 须 按 照 宁 建 基 字 [2002]237 号 文 件 执 行 、 投 标 报 价必 须 符 合 宁 建 字 [2002]427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 此 项 条 款 根 据 各 个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调 整 。 )8.4. 综 合 间 接 费 :土 建 : 主 体 ( 含 主 体 地 下 室 ) 按 类 工 程 取 费 , 地 下 车 库 按 类 工 程 取 费 。安 装 : 按 类 工 程 取 费 。8.5. 包 干 费 : 费 率 由 投 标 单 位 在 报 价 中 自 行 考 虑 , 但 不 得 超 过 费 用 定 额 及 宁 建 基 字 [2002]427 号 文

件 ( 此 项 条 款 根 据 各 个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 ) 中 规 定 的 费 率 , ( 包 干 费 必 须 计入 投 标 报 价 中 , 以 文 字 说 明 等 其 它 方 式 计 取 该 部 分 费 用 者 , 均 视 为 无 效 ) 。 包 干 内 容 包 括 : ( 施工 场 地 小 及 甲 方 销 售 的 需 要 引 起 ) 临 建 搬 迁 及 所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的 清 理 外 运 、 场 地 平 整 、 桩基 空 孔 清 理 及 回 填 、 材 料 二 次 搬 运 、 施 工 临 时 道 路 的 铺 设 及 修 复 、 场 外 租 地 及 交 通 费 、 合 同工 期 内 赶 工 引 起 的 各 种 材 料 设 备 的 损 耗 及 增 加 ( 含 周 转 材 料 等 ) 、 其 他 保 证 合 同 工 期 措 施 费 、管 道 孔 的 预 留 及 填 补 及 防 水 、 金 属 构 件 与 墙 体 连 接 填 补 及 防 水 、 套 管 塞 缝 、 弱 电 预 埋 穿 铁 丝费 用 、 管 线 暗 埋 的 开 槽 刨 沟 及 砼 面 压 槽 、 成 品 保 护 、 工 地 保 安 、 独 立 安 全 水 平 挡 板 、 停 水 停电 措 施 、 施 工 场 地 清 理 及 施 工 垃 圾 外 运 ( 含 倾 倒 、 堆 放 、 处 理 等 ) 、 基 坑 及 场 地 降 排 水 、 施 工噪 音 环 保 措 施 、 施 工 工 地 环 卫 费 、 防 洪 防 风 措 施 、 维 持 交 通 增 加 、 特 殊 工 程 技 术 培 训 、 上 市

政 道 路 行 使 增 加 费 、 非 甲 方 所 为 八 小 时 内 的 临 时 停 水 停 电 、 不 可 预 见 费 及 风 险 包 干 费 、 其 他文 明 工 地 措 施 、 以 及 其 他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等 为 确 保 招 标 单 位 要 求 的 质 量 、 工 期 、 现 场 文 明 所 发生 的 所 有 费 用 。8.6. 对 自 来 水 、 供 电 、 煤 气 、 电 信 四 大 公 司 配 合 费 和 水 电 费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现 场 应 积 极 配 合四 大 公 司 的 施 工 要 求 。8.7. 独 立 费 及 材 料 价 格 :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暂 定 价 格 和 最 高 限 价 的 , 按 暂 定 价 格 及 最 高 限 价 的 要 求 进 行报 价 , 详 见 附 件 8; 其 余 材 料 价 格 可 参 照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200 年 第 期 《 二 OO 年下 半 年 度 预 算 指 导 价 格 》 及 《 市 季 度 材 料 预 算 指 导 价 格 》 自 行 报 价 ; 所 有 材 料 单 价 均 为包 死 价 , 预 算 及 竣 工 结 算 均 以 投 标 价 为 准 ,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

8.8.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三 方 供 货 合 同 及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 不 包 括 电 梯 ) 总 包 配 合 费 按 该 合 同 价 的 __2_%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 不 包 括 电 梯 ) 施 工 及 生 活 用 水 电 费 按 照 该 工 程 合 同 价 ( 不 含

设 备 费 ) 0.8% 。8.9. 电 梯 分 包 配 合 费 按 4000元 /台 计 , 总 包 配 合 内 容 除 包 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所 有 配 合 内 容 外 , 还包 括 承 担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及 生 活 用 水 电 费 用 等 。8.10. 必 须 按 楼 号 按 土 建 、 安 装 专 业 分 别 计 算 出 总 价 , 报 价 汇 总 表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7, 并 提 交 与 总 价相 符 的 报 价 明 细 ( 工 程 预 算 表 、 材 差 明 细 表 、 材 料 汇 总 表 、 商 品 砼 材 差 及 汇 总 表 、 独 立 费 表 ) 。8.11.本 工 程 将 以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的 标 底 总 价 做 为 评 标 的 参 考 。第 九 条 工 程 承 包 方 式9.1. 中 标 单 位 不 得 将 工 程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 一 经 发 现 ,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损 失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

9.2. 本 工 程 主 体 部 分 应 由 中 标 单 位 自 行 施 工 不 得 分 包 。9.3. 除 合 同 文 件 有 约 定 外 , 中 标 单 位 若 对 部 分 工 程 采 取 分 包 应 在 投 标 书 中 明 确 , 且 分 包 单 位 须上 报 招 标 单 位 , 征 得 招 标 单 位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并 实 行 分 包 对 总 包 负 责 , 总 包 对 招 标 单 位负 责 的 责 任 制 。9.4. 中 标 单 位 应 对 全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 安 全 、 工 期 、 文 明 施 工 等 负 完 全 责 任 。9.5. 本 工 程 中 标 单 位 确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是 中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考 察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否 则 , 招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单 位 进 场 后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无 条 件 退 场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第 十 条 评 标 原 则

10.1.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述 各 项 要 求 , 在 投 标 书 中 应 体 现 出 上 述 要 求 满 足 程 度 , 作 为 竞 争 条 件 。10.2. 擅 自 更 改 招 标 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量 、 单 位 和 故 意 曲 解 子 目 含 义 并 且 确 实 会 起 到 恶 意 竞 标 目的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10.3.满 足 标 书 要 求 必 须 达 到 的 各 项 承 诺 下 , 本 工 程 采 用 经 评 委 评 定 的 最 低 价 中 标 的 原 则 , 选 择 中 标单 位 。第 十 一 条 投 标 日 程 安 排11.1. 投 标 单 位 应 于 200 年 月 日 10: 00 时 , 在 会 议 室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11.2. 投 标 单 位 应 于 200 年 月 日 上 午 10: 00, 在 基 地 就 招 标 事 宜 自 行 踏 勘 施 工 场 地 。11.3. 招 标 单 位 于 200 年 月 日 组 织 单 独 的 招 标 答 疑 ,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

11.4. 投 标 单 位 应 于 200 年 月 日 时 0 分 ,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到 市 路 号 楼 第室 。

11.5. 定 于 200 年 月 日 时 分 , 在 市 路 号 楼 第 会 议 室 公 开 开 标 。第 十 二 条 : 无 效 投 标 书 和 重 大 偏 差 :12.1. 在 开 标 时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不 进 入 评 标 :a: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b: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的 企 业 及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 或 者 企 业 法 定 代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的 ;c: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d: 投 标 单 位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2.2.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投 标 文 件 , 应 作 废 标 处 理a: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b: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c: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投 标 有 效 期13.1. 投 标 有 效 期 指 从 截 止 投 标 日 起 60天 ( 不 超 过 60 天 ) 。 在 此 期 间 , 所 有 的 投 标 书 均 保 持 有 效 。13.2.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将 顺 延 至 工 程 竣 工 结 束 。第 十 四 条 其 他14.1. 除 本 招 标 文 件 外 , 招 标 单 位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 补 遗 漏 书 和 其 他 正 式 有 效 函 件 , 均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4.2.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 施 工 技 术 操 作 细 则 》 是 招 标 单 位 内 部 经 验 积 累 形 成 的 统 一 做 法 , 中 标 单 位 中标 后 应 严 格 执 行 。14.2. 投 标 单 位 可 在 接 到 招 标 文 件 5天 内 就 招 标 文 件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单 位 , 招标 单 位 给 以 书 面 答 疑 。14.3.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 评 价 和 比 较 ,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 有关 澄 清 的 要 求 与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但 不 应 提 出 更 改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4.4. 凡 属 对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误 解 造 成 的 误 差 , 开 标 后 不 得 再 作 任 何 调 整 。14.6. 招 标 单 位 就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标 后 , 不 会 解 释 选 择 或 否 决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的 原 因 。

14.7. 投 标 单 位 一 旦 中 标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立 即 生 效 为 合 同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4.8. 投 标 书 、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专 项 条 款 每 一 页 施 工 单 位 均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在 回 标 时 一 同 装 订 密 封 后 送 至 招 标 办 。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施 工 合 同 专 项 条 款 在 回 标 时 应 把 涉 及 投 标 单 位 的 空 格 填 写 完 成 , 否 则 招 标 单 位 可 不 予 评 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200 年 月 日

万 科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合 同 书 (四 ) 第 二 章 施 工 合 同 书建 设 单 位 ( 简 称 甲 方 ) :施 工 单 位 ( 简 称 乙 方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经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总 包 施 工 合同 。 鉴 于 乙 方 拟 承 建 工 程 ( 工 程 名 称 ) , 并 通 过 200 年月 日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接 受 了 甲 方 以 合 同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万 元 为 本 工 程 施 工 、 竣 工 和 保 修 所 做

的 投 标 , 双 方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 合 同 组 成 和 解 释 顺 序 :总 包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另 有 规 定 外 , 其 组 成 部 分 和 解释 顺 序 如 下 :① .补 充 协 议 条 款 和 招 标 过 程 中 乙 方 承 诺 ( 如 有 ) ;②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③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④ .双 方 核 对 完 成 的 工 程 预 决 算 书 ;⑤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 甲 方 招 标 过 程 来 往 的 函 件 ;⑥ .承 诺 书 ( 确 认 函 ) 及 外 来 文 、 册 ( 确 认 函 ) ;⑦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⑧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 现 行 国 家 、 省 、 市 及 内 部 有 关 施 工 、 设 计 方 面 的 规 范 、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 技 术 说 明 ;⑨ .合 同 终 止 前 洽 商 、 变 更 等 和 甲 方 签 署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纪 要 ;⑩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说 明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报 价 单 ; 廉 政 管 理 协 议 书 。上 述 文 件 应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有 不 清 或 互 相 矛 盾 之 处 : 以 上 面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或 甲 方 选 择 指

定 为 准 。 本 合 同 乙 方 每 页 都 必 加 盖 公 章 , 表 示 其 对 该 页 的 全 部 内 容 认 同 。第 二 条 : 施 工 单 位 向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责 任 。第 三 条 : 建 设 单 位 向 施 工 单 位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它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第 三 条 : 合 同 份 数3.1.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一 式 八 份 , 甲 、 乙 方 各 执 四 份 , 均 具 有 相同 法 律 效 力 。3.2.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加 盖 印 章 及 公 章 后 生 效 。 至 办 理 工 程 验 收 交 接 备 案 和 竣 工 结 算后 , 除 有 关 保 修 条 款 仍 生 效 外 , 其 余 条 款 即 告 终 止 。 保 修 期 满 后 , 有 关 保 修 条 款 终 止 。3.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一 旦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或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四 条 : 施 工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0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市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在 双 方 签 章 且 乙 方 交 付 履 约 保 函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住 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日 期 : 日 期 :

第 三 章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第 一 条 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 甲 方 :1.2. 甲 方 总 代 表 : 甲 方 驻 工 地 总 代 表 为 先 生 。1.3. 乙 方 :1.4. 项 目 经 理 : , 指 乙 方 指 定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 行 的 代 表 。1.5. 设 计 单 位 :1.6. 监 理 单 位 : , 按 国 家 监 理 条 例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

1.7. 总 监 : 总 监 , 指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令 经 总 监 签 署 后 生 效 。1.8.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单 位 :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1.9.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站 。1.10.工 程 : 指 甲 方 、 乙 方 在 招 标 、 合 同 中 约 定 承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1.11.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甲 方 或 乙 方 承 担 的 经 济 支 出 。1.12.工 期 : 指 甲 方 乙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按 照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 已 充 分考 虑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雨 雪 、 冰 雹 、 台 风 、 高 温 天 气 、 停 水 、 停 电 、 节 假 日 、 扰 民 和 民 扰 、道 路 施 工 影 响 等 不 利 因 素 。1.13.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是 指 在 该 项 工 程 开 工 前 , 由 甲 方 组 织 招 标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推 荐 施 工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乙 方 推 荐 单 位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甲 方 推 荐 单 位 数 量 , 由 甲 方 组 织 入 围 考 察 确 定 入 围 投 标 单 位 ),甲 方 组 织 进 行 评 标 并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 由 甲 乙 双 方 以 及 中 标 单 位 三 方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甲 方 作 为 该 施工 合 同 的 第 三 方 ), 乙 方 负 责 总 承 包 管 理 、 提 供 总 承 包 配 合 , 并 就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 进 度 、 安

全 等 等 向 甲 方 负 责 , 甲 方 负 责 直 接 向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工 程 款 ( 付 款 条 件 由 甲 方 确 定 , 乙 方 对 此 付款 条 件 确 认 后 , 甲 方 方 可 付 款 ) ,并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向 乙 方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法 人 证 书 等复 印 件 。 格 式 见 附 件 《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样 本 》 。1.14.三 方 订 货 合 同 : 是 指 为 了 保 证 乙 方 承 包 范 围 内 材 料 及 设 备 订 货 的 质 量 和 按 时 供 应 , 解 决 甲 乙 双方 对 限 价 材 料 、 设 备 价 格 的 争 议 , 由 甲 方 组 织 招 标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推 荐 供 货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乙 方推 荐 单 位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甲 方 推 荐 单 位 数 量 , 由 甲 方 组 织 入 围 考 察 确 定 入 围 投 标 单 位 ), 甲 方 组 织进 行 评 标 并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 由 甲 方 、 乙 方 以 及 供 货 方 三 方 签 订 合 同 , 甲 方 代 乙 方 直 接 向 供 货 方支 付 货 款 ( 付 款 条 件 由 甲 方 确 定 , 乙 方 对 此 付 款 条 件 确 认 后 , 甲 方 方 可 付 款 ) , 由 乙 方 负 责 工 程量 统 计 、 订 货 ( 并 督 促 供 应 商 按 时 到 货 ) 、 验 收 、 保 管 及 管 理 的 合 同 。 格 式 见 附 件 《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样 本 》 。1.15.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文 件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16.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17.小 时 或 天 : 本 补 充 合 同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时 。1.18.图 纸 及 样 板 : 甲 方 对 本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 乙 方 必 须 履 行 图 纸 保 密 义 务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样 板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乙 方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 含 破 损 )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样 板 无 偿 退 还 甲 方 。 双 方 同 意 无 保 密 措 施 费 。第 二 条 工 程 概 况2.1. 工 程 名 称 :2.2. 工 程 地 点 :2.3. 工 程 内 容 :2.4. 建 筑 面 积 :2.5. 结 构 类 型 :2.6. 施 工 现 场 条 件 和 周 围 环 境 : 三 通 一 平 , 场 地 标 高 由 甲 、 乙 、 监 理 三 方 现 场 测 定 ; 桩 基 工 程 完成 ; 其 它 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为 准 。第 三 条

工 程 承 包 范 围3.1. 承 包 范 围

3.1.1.乙 方 对 本 工 程 进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 即 按 施 工 图 纸 包 括 红 线 范 围 内 全 部 永 久 性 工 程 , 包 括 全 部 建筑 工 程 、 安 装 工 程 、 以 及 其 他 配 套 工 程 等 等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总 承 包 施 工 , 其 中 , 下 列 工 程 属 三方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小 区 智 能 化 系 统 ( 包 括 宽 带 网 系 统 ) 、 高 低 压 配 电 工 程 安 装 、 污 水 处 理 、 室 外 给 水 、 室外 排 水 、 燃 气 工 程 、 阳 台 栏 板 ( 杆 ) 制 作 安 装 、 单 元 门 制 作 安 装 工 程 、 空 调 百 叶 制 作 及 安 装工 程 、 屋 面 金 属 飘 板 及 VANKE LOGO制 作 及 安 装 工 程 、 跃 层 金 属 旋 转 梯 制 作 及 安 装 工 程 、 橱浴 柜 工 程 、 淋 浴 趟 门 制 安 、 远 程 抄 表 系 统 、 游 泳 池 设 备 供 货 及 安 装 等 工 程 、 铝 合 金 和 塑 钢 门窗 工 程 、 木 门 及 门 套 供 货 及 安 装 、 进 户 门 防 火 门 制 作 与 安 装 工 程 、 烟 道 供 货 安 装 工 程 、 外 墙保 温 工 程 、 永 久 围 墙 工 程 、 外 墙 涂 料 工 程 、 外 墙 装 饰 线 条 工 程 、 园 建 工 程 、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

公 共 部 分 装 修 工 程 ( 入 口 大 堂 、 架 空 层 、 样 板 房 、 样 板 层 及 会 所 ) 。3.1.2.下 列 工 程 属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 电 梯 安 装 、 阳 台 遮 阳 推 拉 百 叶 工 程 、 室 外 绿 化 。3.1.3.按 合 同 承 包 范 围 包 人 工 、 包 材 料 、 包 工 期 、 包 质 量 、 包 安 全 、 包 施 工 全 部 风 险 和 招 标 文 件 第八 条 中 综 合 包 干 单 价 费 用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项 目 。( 以 上 三 项 条 款 可 根 据 每 个 项 目 部 的 实 际 情 况 再 做 调 整 )3.2. 乙 方 不 得 将 工 程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乙方 负 责 。3.3. 本 工 程 主 体 部 分 应 由 中 标 单 位 自 行 施 工 不 得 分 包 。3.4. 乙 方 对 乙 方 总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 安 全 、 工 期 、 文 明 施 工 等 负 完 全 责 任 。

乙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其 他 单 位 、 人 员 负 文 明 施 工 、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第 四 条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 标 准 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4.1. 合 同 语 言 : 本 合 同 使 用 汉 语 书 写 和 解 释 、 说 明 。4.2.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适 用 法 律 是 中 国 和 市 法 律 、 法 规 , 及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部 门法 律 、 法 规 。4.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 :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标 准 、 规 范 为 国 家 及 市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及 施 工 技 术 操 作 细 则 。 当 对 同 一 问 题 国 家 和 市 颁 布 的 标 准 、 规 范 以及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和 施 工 技 术 操 作 细 则 产 生 不 一 致 时 , 以 国 家 和 市 颁 布 的 标 准 、 规 范 和 规定 、 合 同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操 作 细 则 要 求 严 格 者 为 准 。第 五 条

图 纸5.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后 , 甲 方 向 乙 方 分 批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及 说 明 各 八 套 (包 括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三 套 竣 工 图 所 需 图 纸 ), 或 另 行 约 定 交 付 图 纸 计 划 。5.2. 乙 方 如 需 增 加 图 纸 份 数 , 甲 方 可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5.3. 甲 方 对 本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 乙 方 必 须 履 行 图 纸 保 密 义 务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第 六 条 工 程 监 理6.1. 甲 方 委 托 公 司 为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 委 托 监 理 代 表 负 责 本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 施 工 进度 、 安 全 文 明 等 方 面 的 监 理 工 作 。6.2. 甲 方 将 本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复 印 件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14天 内 交 给 乙 方 , 乙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本 工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复 印 件 后 7 天 内 将 合 同 中 监 理 对 乙 方 的 管 理 工 作 等 条 款 的 意 见 或 看 法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甲 方 , 逾 期 将 视 为 认 可 。6.3.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配 合 监 理 单 位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甲 方 代 表7.1. 甲 方 委 派 为 甲 方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甲 方 权 利 ,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甲 方 职 责 。 甲 方 、 监 理 所有 文 件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公 章 后 方 生 效 。7.2. 甲 方 要 求 总 监 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应 征 得 甲 方 批 准 。 未 注 明 的 , 按 国 家 监 理 条 理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甲 方 同 意 外 , 总 监 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任 何 权 利 和 义 务 。7.3. 甲 方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甲 方 代 表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监 理 公 司 , 由 监 理 公 司 发 出 及 监 督 执行 , 乙 方 代 表 或 乙 方 收 文 人 在 回 执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 必 要 时 , 甲 方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人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乙 方 对 指 令 应 予 以 执 行 。 乙 方 应 于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3天 内 提 出 书 面确 认 要 求 , 乙 方 未 按 时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的 ,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7.4.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的 指 令 不 合 理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告 , 甲 方 代 表 可 作 出 修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逾 期 视 作 认 可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执 行 的指 令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予 以 执 行 , 乙 方 拒 不 按 时 执 行 指 令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或 按 合 同 有 关约 定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7.5. 甲 方 代 表 易 人 , 甲 方 应 提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职 权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第 八 条 乙 方 代 表

8.1. 乙 方 委 派 为 乙 方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权 利 ,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职 责 。 乙 方 代表 应 由 曾 受 考 察 认 可 的 正 项 目 经 理 担 任 。 乙 方 在 任 命 乙 方 代 表 前 , 应 将 拟 任 命 的 乙 方 代 表 的

资 历 报 甲 方 批 准 。8.2. 乙 方 的 要 求 、 请 求 和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乙 方 代 表 签 字 后 递 交 监 理 公 司 , 由 监 理 公 司 转 交 甲方 代 表 , 甲 方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8.3. 乙 方 代 表 依 据 合 同 、 按 甲 方 代 表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或 施 工 方 案 ) 和 甲 方 发 出 指 令 、 要 求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甲 方 代 表 或 监 理 联 系 的 情 况 下 , 可 采 取 保 证 工 程 和 人 员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甲 方 代 表 送 交 报 告 。 责 任 在 甲 方 , 由 甲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经 济 支 出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乙 方 , 由 乙 方 承 担 费 用 , 工 期 不 能 顺 延 。8.4. 乙 方 代 表 易 人 , 乙 方 应 提 前 7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报 甲 方 批 准 后 , 乙 方 代 表 方 可 易 人 , 后 任 继续 承 担 前 任 应 负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甲 方 工 作9.1. 甲 方 代 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签 署 甲 方 指 令 。 其 中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重 大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增 加 工 程 ( 5 万 元 以 上 ) 、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 工 程 决 算 款 的 审 定 等 等 ,需 要 另 外 获 得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9.2. 甲 方 代 表 可 授 权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给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 可 在 必 要 时 撤 回 。 甲 方 代 表 授 权 人 ,在 甲 方 代 表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向 乙 方 签 发 的 函 件 , 与 甲 方 代 表 签 发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乙 方 对此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甲 方 代 表 进 行 确 认 。9.3. 开 工 前 甲 方 办 理 好 土 地 征 用 、 房 屋 拆 迁 等 工 作 ,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9.4. 开 工 前 完 成 红 线 以 外 的 “ 三 通 ” , 开 工 后 由 乙 方 负 责 完 善 。 提 供 水 、 电 接 口 到 红 线 , 由 乙 方

安 装 计 量 表 具 , 负 责 施 工 期 间 的 水 、 电 费 用 。 乙 方 进 场 后 ,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临 时 水 电 设施 的 移 交 手 续 。9.5. 乙 方 须 考 虑 污 水 提 升 办 法 , 排 至 甲 方 指 定 位 置 ( 费 用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9.6. 开 工 前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资 料 和 地 下 管 网 线 路 资 料 , 必 要 时 乙 方 应 进 一 步 探明 。9.7. 开 工 前 将 水 准 点 、 坐 标 控 制 点 提 交 给 乙 方 , 并 于 现 场 交 验 。 水 准 点 、 座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完 毕 ,即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护 , 此 后 由 于 破 坏 或 失 准 带 来 的 重 新 测 量 、 放 点 费 用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均 由 乙 方 负 担 。9.8. 组 织 乙 方 、 监 理 单 位 、 设 计 院 参 加 的 图 纸 会 审 , 由 设 计 院 向 乙 方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

9.9. 对 放 线 验 线 、 隐 蔽 工 程 等 关 键 工 序 , 甲 方 可 请 权 威 机 构 或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或 检 验 , 复 核 或 检 验合 格 则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如 不 合 格 ,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及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9.10. 根 据 销 售 和 施 工 等 实 际 需 要 , 对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进 行 调 整 和 整 修 、 对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变 更 , 乙 方应 无 条 件 给 予 配 合 执 行 , 并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否 则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付 人 民 币 1000 元 违 约 金 , 并 限 时 完 成 指 令 。9.11.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负 责 设 计 图 纸 问 题 的 处 理 、 设 计 变 更 的 签 证 、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等 。9.12. 如 乙 方 不 按 合 同 要 求 和 甲 方 代 表 指 令 进 行 施 工 , 甲 方 即 可 勒 令 乙 方 暂 停 施 工 , 待 整 改 完 毕 后报 甲 方 验 收 并 同 意 后 方 可 复 工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十 条 乙 方 工 作10.1. 执 行 本 补 充 合 同 中 乙 方 的 有 关 权 利 和 义 务 , 按 合 同 要 求 的 质 量 和 工 期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

10.2.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 接 受 甲 方 和 监 理 的 指 令 , 按 照 合 同 、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单 、 图 纸 会审 纪 要 、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10.3. 负 责 工 地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 道 路 、 管 线 的 施 工 和 保 养 , 从 甲 方 指 定 的 水 电 接 驳 点 接 驳 施 工 用 水用 电 ,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工 程 施 工 对 红 线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 临 近 建 筑 物 及 市 政 设 施 造 成 破 坏 , 以 上费 用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10.4. 负 责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开 工 证 前 ( 含 开 工 证 ) 业 务 等 合 法 手 续 , 承 担 公 关 职 责 。10.5. 负 责 办 理 施 工 临 时 占 用 道 路 等 合 法 手 续 。10.6. 乙 方 在 开 工 前 应 向 监 理 提 供 有 关 人 员 上 岗 证 、 有 关 设 备 合 格 证 年 审 证 等 证 件 。10.7. 乙 方 必 须 按 本 施 工 合 同 进 行 组 织 施 工 , 接 受 甲 方 指 令 。 乙 方 项 目 部 以 下 管 理 人 员

在 所 辖 工 程 或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包 括 准 备 和 收 尾 阶 段 ) , 均 须 专 职 在 岗 ,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项目 任 何 职 务 ; 如 需 变 更 ① 人 员 安 排 、 ② 机 械 设 备 、 ③ 施 工 方 案 等 , 必 须 提 前 一 周 书 面 上 报 甲方 并 经 同 意 方 可 执 行 , 否 则 , 乙 方 每 违 约 一 项 ( 或 一 人 ) ,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1万 元 ( 并 按 照 甲方 指 令 要 求 变 更 过 来 ) ;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易 人 , 其 后 任 必 须 无 条 件 全 面 继 续 承 担 前 任 应 负 的 责任 。10.7.1 本 工 程 乙 方 驻 工 地 管 理 人 员 :a.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副 经 理 : , 技 术 负 责 人 : , 技 术 员 : , 水 电 安 装 负 责 人 : ,施 工 员 : 、 测 量 员 为 : , 安 全 员 : ; 预 算 员 : , 资 料 员 : , 质 检 员 : 。b.其 他 人 员 : 模 板 工 长 : , 钢 筋 工 长 : , 砼 工 长 : , 砌 体 工 长 : , 装 修 工长 : , 给 排 水 工 长 : , 电 气 工 长 : 。

10.8. 乙 方 以 下 人 员 , 经 监 理 提 出 , 甲 方 同 意 , 必 须 在 24小 时 内 调 离 本 工 程 范 围 , 否则 每 人 次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元 ; 同 时 , 乙 方 应 在 3 天 内 完 成 用 合 格 的 人 员 (甲 方 批 准 )代

替 上 述 调 离 的 任 何 人 员 , 否 则 每 拖 延 1 天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00 元 。a.甲 方 确 认 无 法 胜 任 工 作 者 , 包 括 : 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及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要 求 负 有责 任 的 施 工 人 员 、 不 熟 悉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施 工 人 员 等 、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的 施 工 人 员 、 不 积 极 配合 甲 方 工 作 、 不 积 极 执 行 甲 方 指 令 者 。b.不 能 积 极 配 合 监 理 及 甲 方 正 常 工 作 ( 包 括 销 售 ) 者 ;c.违 反 甲 方 或 乙 方 工 地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者 ;d.无 证 上 岗 者 ( 适 用 于 按 规 定 必 须 有 上 岗 证 ) ;e.与 本 合 同 规 定 名 册 不 符 者 ;f.与 本 工 程 施 工 无 关 的 人 员 ;

g.高 空 抛 倒 建 筑 垃 圾 者 ;h.随 地 大 小 便 者 ;10.9.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 副 经 理 )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水 电 安 装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每 周 工 程 例 会 , 因 故不 能 参 加 的 应 提 前 4小 时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并 在 获 得 甲 方 批 准 后 方 可 缺 席 , 否 则 乙 方 向 甲 方 支付 违 约 金 500元 /人 .次 。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如 离 开 工 地 , 应 向 甲 方 代 表 请 假 并 经 批 准 ,否 则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00 元 /次 , 若 发 生 超 过 三 次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800 元 /次 。10.10. 乙 方 如 因 工 程 进 度 、 质 量 、 安 全 、 配 合 等 问 题 而 导 致 项 目 经 理 被 甲 方 驱 逐 , 乙 方 一 次 支 付 甲方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万 元 , 项 目 经 理 被 甲 方 驱 逐 达 3 次 , 甲 方 有 权 与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并 支 付 甲 方 合 同 预 算 总 价 2%的 违 约 金 。 项 目 部 其 他 人 员 因 上 述原 因 被 驱 逐 或 调 职 调 岗 者 , 乙 方 每 一 人 次 支 付 甲 方 人 民 币 2000 元 违 约 金 。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以任 何 原 因 与 看 房 、 购 房 客 户 发 生 任 何 冲 突 , 否 则 乙 方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每 次 支 付 甲 方 违 约 金 人 民币 2000~10000 元 , 并 向 客 户 赔 礼 道 歉 。10.11. 乙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已 查 看 了 工 地 及 周 围 的 环 境 , 掌 握 了 所 有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或 对 施 工 有 影响 的 情 况 , 如 地 质 土 壤 情 况 、 水 源 、 当 地 气 候 情 况 、 道 路 、 交 通 流 量 、 劳 动 力 的 提 供 范 围 和周 围 居 民 等 。 甲 方 将 施 工 场 地 移 交 给 乙 方 后 , 乙 方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上 发 生 的 一 切 负 责 ( 包 括 施工 安 全 、 环 境 污 染 、 扰 民 和 民 扰 ) , 若 发 生 非 不 可 抗 力 或 甲 方 指 令 原 因 而 影 响 施 工 导 致 工 期拖 延 及 财 产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10.12. 乙 方 收 到 施 工 图 后 , 应 在 十 五 天 内 做 出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报 甲 方 及 监 理 总 监 审 批 , 施 工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全 部 设 备 、 材 料 、 成 品 、 半 成 品 等 需 求 供 应 进 场 计 划 , 人 员 安 排 、 质 保 体 系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配 置 情 况 ,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优 化 布 置 等 内 容 。 甲 方 接 到 监 理报 来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各 工 期 接 点 不 得 迟 于 合 同 工 期 接 点 规 定 ) 后 五 天 内 组 织 审 核 批 准 或 提出 修 改 意 见 , 甲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可 作 为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参 考 依 据 , 乙 方 不 按 时 送 审 符 合要 求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判 断 工 程 进 展 顺 利 与 否 , 甲 方 可 按 照 现 实 情 况 给 予 乙 方100-500元 的 经 济 处 罚 , 并 可 拒 付 相 应 部 分 工 程 进 度 款 ,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0.13. 按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 为 甲 、 乙 双 方 分 包 的 工 程 ( 含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提 供 配 合 和 管 理 , 对 甲 、 乙双 方 分 包 的 工 程 进 行 施 工 总 协 调 , 参 加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和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的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和 竣 工验 收 , 并 对 整 体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和 工 期 负 责 。10.14. 开 工 前 乙 方 对 施 工 图 纸 认 真 核 查 ,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图 纸 交 底 及 会 审 工 作 , 指 出 图 纸

上 任 何 不 符 施 工 常 规 、 惯 例 或 规 范 之 处 , 以 及 设 计 图 纸 中 错 、 漏 、 碰 问 题 , 并 做 好 各 系 统 管线 的 综 合 平 衡 工 作 。 如 因 乙 方 未 能 在 施 工 该 道 工 序 提 前 10 天 协 调 解 决 好 此 类 矛 盾 、 问 题 而造 成 工 程 费 用 增 加 和 工 期 损 失 ,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10.15. 乙 方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的 预 结 算 人 员 满 足 甲 方 的 工 作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向 甲 方 书 面 报 送 《 下 月 施 工计 划 》 和 《 本 月 完 成 工 程 月 报 》 , 下 月 施 工 计 划 必 须 具 体 、 详 细 , 包 括 人 力 安 排 、 增 加 人 力的 来 源 、 工 程 量 等 。 如 不 按 时 、 按 要 求 报 送 ,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本 期 进 度 款 或 支 付 时 间 顺 延 。10.16. 工 地 实 行 周 报 制 度 , 周 报 在 每 周 例 会 前 一 天 报 送 甲 方 和 监 理 , 周 报 包 括 本 周 计 划 和 上 周 完 成工 作 、 未 完 成 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拟 采 取 措 施 、 最 终 完 成 时 间 ) 。10.17. 参 加 各 类 施 工 协 调 、 配 合 会 , 由 于 工 地 交 叉 施 工 引 起 的 问 题 , 有 义 务 进 行 配 合 协 商 解 决 ,

服 从 甲 方 及 监 理 现 场 总 协 调 作 出 的 决 定 。10.18.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规 范 , 严 格 按 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 并 随 时接 受 甲 方 或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事故 隐 患 。10.19.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使 用 前 , 乙 方 应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毁 损 、 火 灾 、丢 失 的 风 险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失 窃 , 乙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10.20. 乙 方 须 做 好 施 工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 汇 集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 包 括 摄 影 、 录 像 资 料 。 负 责做 好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保 卫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创 建 文 明 施 工 工 地 及 标 准 化 管 理 。10.21. 乙 方 办 理 自 己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人 员 生 命 财 产 和 机 械 设 备 的 保 险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用 。

10.2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文 物 和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时 , 乙 方 在 采 取 防 止 损 坏 措 施 的 同 时 , 应 立 即 知会 甲 方 、 文 物 局 和 公 安 局 ,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

10.23. 如 果 在 现 场 挖 掘 土 方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 发 现 电 线 、 水 管 管 道 ,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 乙 方 应立 即 停 止 挖 掘 工 作 , 并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或 专 门 机 构 。 乙 方 根 据 有 关 指 示 , 负 责 修 理 那 些 被破 坏 的 公 共 设 施 , 并 恢 复 原 状 , 费 用 由 破 坏 方 承 担 。10.24.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的 问 题 应 本 着 “ 文 来 文 去 ” 的 原 则 , 而 且 必 须 提 前 三 天 发 文 给 甲 方 , 口 头汇 报 不 作 依 据 。 乙 方 发 文 应 有 标 准 固 定 格 式 , 规 范 的 文 件 编 号 ,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署 发 , 甲方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10.25.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批 准 , 乙 方 不 得 将 任 何 工 程 项 目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若 经 确 认 有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的 第 三 方 施 工 单 位 进 场 施 工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商 施 工 的工 程 , 并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 且 免 除 以 后 的 合 作 机 会 ,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10.26. 施 工 中 乙 方 不 得 对 原 工 程 设 计 私 自 进 行 变 更 。 因 乙 方 擅 自 变 更 设 计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由 此 导致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所 有 的 设 计 变 更 需 设 计 院 、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和 甲 方 四 方 签 字 后 方 可 执 行 ,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10.27.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销 售 需 要 , 积 极 配 合 样 板 房 、 室 外 环 境 等 销 售 展 示 区 域 等 非计 划 内 施 工 , 并 按 甲 方 指 令 时 限 完 成 。10.28. 合 同 规 定 由 乙 方 完 成 或 给 分 包 提 供 配 合 的 工 作 ( 包 括 合 同 、 会 议 纪 要 约 定 内 容 以 及 设 计变 更 等 ) , 如 乙 方 拒 绝 完 成 或 不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 甲 方 即 可 安 排 第 三 方 完 成 , 按 实 际发 生 费 用 (另 加 20%的 管 理 费 )从 乙 方 当 月 工 程 款 中 扣 回 , 影 响 工 期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

10.29.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 工 程 竣 工 后 10 天 内 清 理 现 场 , 并 将 门 窗 、 洁 具 等 擦 拭 干净 。10.30. 乙 方 负 责 标 段 内 厕 所 污 水 的 外 抽 和 垃 圾 清 除 外 运 及 相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10.31. 自 行 解 决 本 工 程 所 需 所 有 资 源 , 包 括 施 工 所 需 足 够 量 的 设 备 、 材 料 , 并 自 行 进 行 妥 善 看管 , 丢 失 、 损 坏 由 乙 方 自 理 。10.32. 遵 守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和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知 会 甲 方 、 监 理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并 严格 按 照 环 境 检 查 审 核 要 求 ,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的 环 境 管 理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落 实 粉 尘 、 废水 等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生 态 保 护 、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并 且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罚 款 由 乙 方 负 责 。

施 工 过 程 所 需 一 切 证 件 ( 包 括 夜 间 施 工 证 ) 由 乙 方 及 时 自 行 办 理 。 如 发 生 扰 民 和 民 扰 自行 妥 善 处 理 。

10.33.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作 任 何 关 于 该 项 目 的 宣 传 报 道 , 无 论 该 等 报 道 是 于施 工 现 场 或 社 会 宣 传 媒 体 。 但 乙 方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的 相 关 宣 传 报 道 、 形 象 展 示 行 为 。10.34. 市 政 原 有 一 条 道 路 外 , 其 它 设 施 和 场 地 内 围 墙 、 其 他 内 外 道 路 由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 其做 法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的 要 求 。 乙 方 负 责 做 好 门 前 三 清 工 作 , 包 括 由 于 工 程 施 工 而 使 用 的 市政 道 路 整 修 、 清 理 。10.35. 临 时 停 水 、 停 电 、 二 次 搬 运 、 施 工 场 地 不 足 、 在 场 外 食 宿 、 成 品 保 护 等 所 需 措 施 的 一 切费 用 和 工 期 乙 方 已 充 分 考 虑 , 并 已 考 虑 了 各 种 可 能 因 素 影 响 施 工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10.36. 竣 工 后 的 场 地 , 乙 方 有 责 任 将 该 场 地 内 , 因 工 程 施 工 所 留 下 临 时 便 道 , 各 类 路 、 场 基 材料 全 部 清 理 干 净 。

10.37. 乙 方 承 担 因 违 反 以 上 各 条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停 工 和 向 甲 方 提出 经 济 和 工 期 补 偿 要 求 。 确 保 不 会 因 上 述 原 因 使 甲 方 声 誉 受 到 不 良 影 响 。10.38.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以 及 工 程 竣 工 保 修 期 内 , 由 于 乙 方 责 任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安 全 事 故 或 者其 他 原 因 , 受 到 报 纸 、 电 视 等 媒 体 的 曝 光 或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通 报 批 评 , 均 会 给 本 工程 的 社 会 形 象 造 成 损 失 , 每 次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5 万 元 违 约 金 , 从 乙 方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保修 款 中 扣 除 。10.39.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或 监 理 任 何 指 令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 否 则 每 次 支 付 甲 方 违 约 金 500元 , 累 计 3 次 后 ,每 次 支 付 甲 方 违 约 金 2000元 , 并 且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其 他 单 位 完 成 该 项 指 令 ,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扣 除 1.2倍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第 十 一 条

工 期 管 理11.1. 开 、 竣 工 日 期 : 200 年 日 — — 200 年 日 , 总 工 期 为 日 历 天 。11.2. 由 于 配 合 销 售 需 要 , 乙 方 未 按 以 上 控 制 工 期 节 点 完 成 相 关 分 段 工 程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3仟 元 /天 的 违 约 金 ; 乙 方 如 按 以 上 控 制 工 期 节 点 提 前 完 成 相 关 分 段 工 程 , 甲 方 应 给 乙 方 3仟元 /天 的 奖 励 。11.3. 甲 、 乙 双 方 在 确 定 竣 工 日 期 及 各 项 控 制 工 期 时 , 已 充 分 考 虑 可 能 出 现 各 种 形 式 的 雨 雪 、 冰 雹 、台 风 、 高 温 天 气 、 停 水 、 停 电 、 节 假 日 、 扰 民 和 民 扰 、 道 路 施 工 影 响 等 不 利 因 素 及 甲 方 分 包工 程 的 合 理 工 期 。11.4.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书 面 指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 乙 方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 应 当 不 迟 于 甲 方 通 知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3天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代 表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甲 方 代 表 应 当 在 接 到 延期 开 工 申 请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乙 方 。 甲 方 代 表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48小 时 内

不 答 复 ,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要 求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甲 方 代 表 不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乙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要 求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1.5. 以 下 原 因 在 施 工 关 键 工 期 线 路 上 ,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及 控 制 工 期 拖 延 , 且 该 拖 延 后 果 确 属 不 可 避免 , 经 甲 方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甲 方 不 承 担 包 括 乙 方 窝 工 、 停 工 、 机 械 进 出 场 、 台 班 费 等在 内 的 其 它 责 任 。 ( 如 下 列 原 因 是 乙 方 造 成 的 , 则 工 期 不 能 顺 延 )a. 按 本 合 同 定 义 的 不 可 抗 力 ( 本 合 同 定 义 以 外 的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已 由 乙 方 在 投 标 施 工 总 工 期中 综 合 包 干 考 虑 ) ;b. 甲 方 未 在 开 工 前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提 供 图 纸 ;c. 因 甲 方 原 因 工 程 延 期 开 工 、 停 建 、 缓 建 、 暂 停 施 工 ( 不 含 勒 令 停 工 ) ;

d. 因 甲 方 原 因 拖 延 支 付 进 度 款 超 过 30 天 以 上 的 ,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商 定 ;e.在 关 键 线 路 上 甲 方 提 出 的 一 次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增 加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 以 上 者 ;11.6.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后 3天 内 , 乙 方 就 延 误 的 内 容 , 向 甲 方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 经 甲 方 确 认 并 盖 章 , 乙方 保 留 原 件 作 为 延 期 凭 证 。11.7. 工 期 控 制 时 间 表 ( )编 号 施 工 内 容 完 成 日 期 累 计 天 数1 工 程 开 工2 基 础 完 成 至 ± 0.00

3 四 层 结 构 顶 板 完 成4 主 体 结 构 封 顶5 砌 体 完 成6 内 外 墙 抹 灰 、 地 面 找 平 完 成7 外 脚 手 架 拆 除8 室 内 面 层 、 入 户 门 窗 、 吊 顶 洁 具 、 水 电安 装 完 成9 室 外 水 电 完 成 2

10 工 程 初 验11 竣 工 核 验 , 拿 到 竣 工 验 收 单12 取 得 政 府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证 明 书13 室 外 配 套 和 环 境 绿 化 工 程非 上 述 11.5.条 原 因 , 乙 方 未 按 以 上 控 制 工 期 节 点 完 成 相 关 分 段 工 程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每 栋 每 项 每 天 为 本 工 程 该 栋 合 同 预 算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五 (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 , 并 在 当 期 进度 款 中 扣 除 , 此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并 不 能 解 除 乙 方 应 完 成 工 程 的 责 任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 如总 工 期 未 拖 延 , 该 扣 款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返 还 ; 如 总 工 期 拖 延 , 该 扣 款 不 退 , 且 按 合 同 相 关 条款 另 扣 总 工 期 延 误 款 ) ; 并 且 甲 方 有 权 将 未 完 成 项 目 重 新 发 包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乙 方 当 期 进度 款 中 扣 除 。 上 述 第 3、 4、 6、 11项 每 栋 均 按 时 完 成 , 每 项 奖 励 5 万 元 ; 第 5、 7、 8 项 每 栋 均按 时 完 成 , 每 项 奖 励 2 万 元 ( 在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发 放 ) 。11.8. 以 上 分 段 工 程 项 目 完 成 后 由 乙 方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由 甲 方 、 监 理 公 司 共 同 验 收 确 认 。11.9. 合 同 总 价 已 包 括 必 须 的 加 班 工 作 以 使 本 工 程 能 在 竣 工 之 日 前 完 成 。 以 后 补 偿 加 班 费 的 要 求 将不 获 考 虑 。

11.10.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承 包 内 容 全 部 完 工 ,并 通 过 甲 方 组 织 的 竣 工 验 收之 日 ( 即 完 成 工 期 控 制 时 间 表 中 的 第 11 项 ) , 承 包 内 容 中 任 何 一 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完 工 或 经甲 方 组 织 的 验 收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 均 视 为 工 期 延 误 。 工 期 延 误 时 , 除 合 同 中 工 期 节 点 相 关 扣 款不 再 归 还 外 , 且 每 延 期 1天 ,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1‰ 的 违 约 金 ( 此 款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扣 除 ) 。11.11. 工 程 若 需 提 前 竣 工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签 订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 乙 方 按 提 前 竣 工 日 期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报 甲 方 批 准 , 甲 方 在 三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 并 为 赶 工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 提前 的 时 间 、 乙 方 采 取 赶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承 担 ; 除 非 甲 方 另 有 要 求 , 否 则 工 程 提 前 竣 工 , 甲 方 不支 付 提 前 竣 工 的 有 关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质 量12.1.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 地 区 、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12.2.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必 须 对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如 基 础 结 构 、 装 修 、 配 套 、 环 境 等 进 行 连 续 拍照 及 录 像 , 竣 工 之 日 应 交 付 配 音 、 配 乐 、 配 字 幕 的 录 像 带 及 照 片 , 片 长 10- 15 分 钟 , 投 标时 请 提 交 计 划 ( 何 时 拍 、 何 人 拍 等 ) 。 注 意 : 录 像 带 和 照 片 须 包 括 竣 工 全 貌 、 细 部 施 工 过 程及 中 标 单 位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一 些 技 术 处 理 的 领 先 做 法 等 。12.3. 本 合 同 规 定 由 乙 方 总 承 包 范 围 及 结 算 范 围 内 的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按 设 计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 规范 规 程 、 验 收 标 准 、 以 及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方 要 求 以 及 《 地 产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进 行 施 工和 验 收 ( 其 中 装 饰 工 程 按 中 级 标 准 验 收 ) ,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杯 标 准 , 当 各 个 标 准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甲 方 选 定 的 较 高 标 准 为 准 。12.4. 为 增 强 客 户 信 心 ,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由 乙 方 向 住 户 出 具 质 量 保 证 卡 ( 一 户 一 卡 ) , 且 加 盖 乙 方 公章 。 自 合 同 签 章 之 日 起 按 所 附 样 本 制 作 , 并 在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该 项 工 作 。质 量 保 证 卡 样 本 ( 暂 定 ) : ( 具 体 内 容 和 材 质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正 面 : 质 量 保 证 卡施 工 单 位 ( 填 写 名 称 并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房 号 :

业 主 编 号 :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在 年 月 日 到 年月 日 承 建 住 宅 工 程 , 现 保 证 房 屋 和 整 体 配 套 工 程 达 优 良 标 准 , 除 装 修 人为 损 坏 外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 房 间 、 和 外 墙 面 和 门 窗 框 的 防 渗 漏 保 修 期为 年 , 电 气 管 线 、 给 排 水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年 , 在 此 期 间 若 有 质 量 问题 负 责 赔 偿 、 维 修 。

第 十 三 条 检 查 和 返 工13.1. 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配 备 合 格 、 齐 全 的 管 理 人 员 ,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 进 度 保 证 体 系 , 并 按 甲方 提 出 的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13.2. 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范 、 设 计 要 求 及 甲 方 代 表 的 指 令 进 行 施 工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的 检 查 , 为 检 查 提供 便 利 条 件 , 及 时 根 据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工 程 质 量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并 按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整 改 。13.3.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 甲 方 或 监 理 一 经 发 现 , 应 要 求 乙 方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 乙 方应 按 甲 方 或 监 理 的 要 求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 直 到 符 合 约 定 标 准 。第 十 四 条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14.1. 工 程 具 备 隐 蔽 条 件 , 乙 方 自 检 合 格 后 , 于 验 收 前 24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和 监 理 , 并 提 供

有 关 验 收 资 料 。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签 字 后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 如 果 发 现 乙 方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到 隐 蔽 施 工前 , 对 合 格 部 分 做 任 何 改 动 , 应 重 新 进 行 验 收 ; 重 要 的 工 程 隐 蔽 验 收 应 通 知 质 量 监 督 及 设 计单 位 共 同 参 加 验 收 。 验 收 不 合 格 , 乙 方 在 甲 方 和 监 理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14.2. 关 键 工 序 施 工 完 毕 后 , 须 经 监 理 、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并 签 字 后 ( 乙 方 应 在 验 收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三 检记 录 、 施 工 交 底 记 录 等 资 料 ) , 方 可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 否 则 每 次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元 ,并 且 暂 停 支 付 该 部 分 进 度 款 , 直 至 甲 方 确 认 该 部 分 工 程 合 格 为 止 ; 本 合 同 定 义 的 关 键 工 序 主要 包 括 :a.基 础 工 程 : 测 量 放 线 → 土 方 开 挖 → 基 础 垫 层 → 模 板 → 钢 筋 绑 扎 → 混 凝 土 → 土 方 夯 填 → 面层 ;

b.主 体 及 装 饰 工 程 : 测 量 放 线 → 钢 筋 绑 扎 或 支 模 板 → 支 模 板 或 钢 筋 绑 扎 → 混 凝 土 → 砌 体 →砼 表 面 处 理 → 抹 灰 ( 分 层 验 收 ) → 油 漆 或 其 他 饰 面c.楼 地 面 工 程 : 楼 地 面 测 量 放 线 → 洞 口 处 理 → 地 面 清 理 → 砂 浆 找 平 → 防 水 → 保 护 层 → 其 他 面层d.门 窗 工 程 : 门 窗 框 初 步 固 定 → 塞 缝 → 收 口 ;

e.屋 面 工 程 : 面 层 清 理 → 找 平 层 → 防 水 → 保 护 层 → 隔 热 → 找 平 → 屋 面 层 ;f.设 备 安 装 :给 水 管 暗 设 定 位 → 给 水 试 压 → 系 统 试 压排 水 管 坡 度 → 伸 缩 节 、 检 查 口 设 置 → 存 水 湾 设 置g.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地 方 , 均 应 进 行 淋 水 或 闭 水 试 验 , 并 经 验 收 后 才 能 进 行 下 道 工 序14.3. 无 论 甲 方 和 监 理 是 否 已 经 验 收 , 当 其 提 出 对 已 隐 蔽 工 程 重 新 检 验 的 要 求 时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进 行剥 露 或 复 测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进 行 覆 盖 或 修 复 。 检 验 合 格 , 甲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赔 偿乙 方 损 失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检 验 不 合 格 , 乙 方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并 承 担 不 合格 工 程 造 成 的 责 任 。

14.4. 为 方 便 维 修 , 乙 方 应 在 工 程 隐 蔽 前 ,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建 立 每 户 水 电 竣 工 图 , 详 细 各 种 管 线 的具 体 位 置 和 详 细 尺 寸 。14.5. 为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 施 工 难 点 以 及 容 易 发 生 质 量 通 病 的 地 方 , 乙 方 应 先 报 施 工 方 案 经 甲 方 确 认 ,甲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乙 方 做 施 工 样 板 ( 包 括 砌 体 、 抹 灰 、 涂 料 、 门 窗 安 装 、 防 水 、 瓷 片 、吊 顶 、 石 材 装 修 、 阳 台 栏 杆 、 空 调 挡 板 或 百 页 等 等 ) , 样 板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方 方 可 按 样 板进 行 大 面 积 施 工 ; 砌 体 工 程 开 始 后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提 供 的 户 型 图 完 成 砌 体 和 水 电 定 位 施 工 标准 间 ,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方 可 大 面 积 施 工 。14.6. 为 保 证 户 户 精 品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 组 织 有 关 施 工 单 位 一 起 在 工 程 竣 工 前 三 个 月 开 始 分户 百 分 之 百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 并 且 做 好 每 一 户 的 检 查 和 整 改 记 录 。 检 查 次 数 根

据 质 量 情 况 由 甲 方 确 定 以 三 次 为 宜 。 保 证 在 房 子 移 交 物 业 的 时 候 基 本 消 除 户 内 渗 漏 、 墙 地 面和 天 棚 空 鼓 开 裂 、 门 窗 配 件 故 障 、 洁 具 和 灯 具 故 障 等 常 见 质 量 问 题 。14.7.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原 因 , 出 现 以 下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除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外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外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a.建 筑 保 修 期 内 , 屋 面 、 厨 房 、 卫 生 间 、 地 下 室 、 外 墙 ( 含 门 窗 框 周 围 ) 等 地 方 出 现 渗 漏 水 ,每 处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 楼 地 面 、 墙 面 开 裂 如 引 起 投 诉 者 , 每 次 每 处 支 付 违 约 金 500元 。b. 其 他 质 量 事 故 , 每 次 支 付 1-5万 元 。14.8. 如 乙 方 不 按 合 同 条 款 施 工 , 或 违 反 正 常 施 工 程 序 、 施 工 工 艺 进 行 野 蛮 施 工 , 或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等 达 不 到 有 关 要 求 , 或 施 工 用 材 料 设 备 不 合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勒 令 乙 方 暂 停 施 工 , 乙方 必 须 立 即 停 工 整 改 , 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14.9. 开 工 前 , 乙 方 需 在 现 场 放 出 各 建 筑 物 的 边 线 , 并 配 合 专 业 测 量 单 位 的 复 核 。 为 保 证 放 线 准 确 ,

甲 方 限 定 施 工 单 位 放 出 的 建 筑 物 角 点 误 差 ≤ 2cm, 并 委 派 专 业 测 量 单 位 复 核 。 如 放 线 准 确 , 复核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如 放 线 误 差 超 出 甲 方 要 求 , 复 核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造成 的 甲 方 全 部 损 失 。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专 业 测 量 单 位 的 复 核 , 并 根 据 复 核 结 果 校 正 放 线 点 位 ,并 对 校 正 后 点 位 加 强 保 护 。 复 核 后 出 现 放 线 错 误 , 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4.10. 甲 方 对 乙 方 隐 蔽 的 工 程 若 有 质 量 疑 问 时 , 可 委 托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 如 检 测 结 果 符 合 质 量 验收 要 求 , 检 测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如 检 测 结 果 不 能 满 足 验 收 要 求 , 检 测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保 留 因 此 对 乙 方 进 行 索 赔 的 权 力 。第 十 五 条 竣 工 验 收15.1. 竣 工 验 收 以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强 制 性 标 准 条 文 、 技 术 法 规 、 行 业 标 准 、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及 施 工

图 纸 、 《 地 产 验 收 标 准 》 等 为 依 据 。15.2. 乙 方 认 为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应 于 竣 工 验 收 前 十 五 天 向 甲 方 提 供 完 整 的 竣 工 验 收 所 需资 料 和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甲 方 收 到 申 请 后 立 即 组 织 初 步 验 收 , 由 甲 方 、 监 理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组成 初 验 小 组 对 本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验 收 , 初 验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全 部 完 成 并 经 初 验 小 组 核 实 后 , 甲方 在 三 天 内 批 复 乙 方 工 程 核 验 申 请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邀 请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到 场 参 加 验 收 , 并 在 验收 后 7天 内 按 整 改 意 见 修 改 完 成 。15.3. 竣 工 验 收 除 检 查 必 要 的 质 保 资 料 ( 包 括 项 目 部 自 检 及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检 查 的 资 料 ) 外 ,还 要 对 使 用 功 能 进 行 实 测 实 量 及 外 部 观 感 质 量 的 评 定 。 主 要 内 容 有 : 外 窗 喷 淋 试 验 、 上水 管 试 压 、 屋 面 卫 生 间 盛 水 试 验 、 避 雷 电 阻 测 定 、 电 路 耦 合 、 房 屋 沉 降 、 开 间 尺 寸 及 层

高 等 。15.4. 竣 工 验 收 后 二 天 以 内 , 给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如 初 次 验 收 未 通 过 , 乙 方 应 按 质 检 站及 甲 方 所 提 修 改 意 见 整 改 并 承 担 整 改 费 用 , 完 成 后 再 次 申 报 组 织 验 收 。15.5. 经 甲 方 组 织 验 收 认 为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金 陵 杯 按 南 京 当 地 评 定 日 期 外 ) , 并且 通 过 质 检 站 备 案 验 收 签 字 后 为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15.6. 乙 方 在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后 10 日 内 向 甲 方 移 交 完 整 的 工 程 竣 工 资 、 竣 工 图 纸 三 套 及 相 应 的电 子 磁 盘 资 料 ( 含 每 户 水 电 竣 工 图 ,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图 纸 必 须 准 确 真 实 的 反 映 实 际 施 工情 况 , 其 中 一 套 用 于 档 案 馆 存 档 、 一 套 用 于 甲 方 存 档 、 一 套 用 于 物 业 管 理 处 存 档 ) , 延迟 一 天 ,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 万 元 ; 属 于 甲 方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由 甲 方 负 责 及 时 提 供 给 乙 方 ,

由 乙 方 汇 总 整 理 后 移 交 档 案 馆 。15.7. 乙 方 需 在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15日 内 取 得 市 建 设 局 为 本 工 程 颁 发 的 《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书 》 , 否 则 按 竣 工 日 期 迟 延 支 付 违 约 金 。15.8. 乙 方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后 10 日 内 撤 出 全 部 临 建 、 施 工 人 员 、 机 械 设 备 和 剩 余 材 料 ( 除收 尾 工 程 所 需 的 以 外 ) , 然 后 填 写 工 程 移 交 书 , 经 甲 方 及 物 业 公 司 签 字 后 , 视 为 工 程 移交 完 毕 ; 乙 方 逾 期 未 向 甲 方 移 交 完 毕 , 将 会 造 成 甲 方 向 业 主 交 楼 时 间 延 误 , 乙 方 按 竣 工日 期 拖 延 支 付 违 约 金 。15.9. 工 程 在 未 移 交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 负 责 维 护 ; 如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 因 使 用 损 坏 发 生 的 修 理 费 用 由 甲方 承 担 。15.10.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5.10.1. 完 成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竣 工 条 件 。 工 程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 并 经 质 量 监 督 机构 核 定 为 合 格 或 优 良 。15.10.2. 工 程 所 用 的 设 备 和 主 要 建 材 、 构 配 件 应 具 有 产 品 质 量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技 术 标 准 规 定的 必 要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 。15.10.3. 具 有 完 整 的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和 竣 工 图 , 已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有 关 手 续 。15.10.4. 已 签 署 工 程 保 修 书15.10.5. 经 甲 方 召 集 的 验 收 部 门 及 技 术 验 收 组 实 地 验 收 通 过 。15.11. 为 办 好 入 住 期 间 的 验 收 、 维 修 工 作 , 乙 方 须 留 部 分 维 修 人 员 协 助 甲 方 直 到 入住 结 束 或 甲 方 认 定 可 以 撤 走 的 日 期 为 止 。

15.12. 竣 工 资 料 管 理 详 见 《 施 工 合 同 专 项 条 款 》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此 项 条 款 需 根 据 每 个 项 目 部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调 整 )16.1. 中 标 单 位 施 工 图 预 算 经 招 标 单 位 、 审 价 机 构 审 核 确 定 后 , 作 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 每 月 按 实际 工 程 进 度 支 付 工 程 款 。16.2. 合 同 签 订 后 10 天 内 ,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 占 合 同 总 价 10%的 预 付 款 。16.3.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将 工 程 进 度 报 表 报 甲 方 及 监 理 代 表 , 甲 方 接 报 表 后 先 由 监 理 、 现 场 工程 师 于 每 月 三 十 日 前 完 成 实 际 完 成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核 定 报 表 , 再 由 甲 方 于 次 月 五 日 前 完 成 工 程费 用 审 核 , 并 根 据 合 同 的 各 项 扣 款 确 定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16.4. 审 核 后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签 证 费 用 累 计 超 过 拾 伍 万 元 ( 包 括 拾 伍 万 元 ) 时 , 在 当 月 进 度 款 中 支 付 ,

每 项 技 术 变 更 或 签 证 的 付 款 数 为 审 核 价 的 70% , 另 外 30% 在 结 算 社 会 审 价 后 , 工 程 尾 款 清算 时 支 付 。

16.5. 本 工 程 工 期 按 每 月 进 度 控 制 , 每 月 应 完 成 工 程 量 以 招 标 单 位 审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为 准 (工 期节 点 必 须 满 足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中 控 制 工 期 时 间 表 中 各 项 规 定 )。 当 月 进 度 按 招 标 单 位 审 定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完 成 时 , 付 款 数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付 款 数 额 = 80% ×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经 甲 方 审 核 后 的 相 应 造 价 ( 扣 除 甲 材 价 ) 。 当 月 进 度 未 完 成 时 , 付 款 数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付 款 数 额 = 70% ×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经 甲 方 审 核 后 的 相 应 造 价 ( 扣 除 甲 供 材 价 ) , 扣 除 款 在 后续 工 期 抢 回 来 后 支 付 至 80%, 余 款 结 算 时 支 付 。16.6. 从 结 构 封 顶 本 月 起 , 分 2次 均 额 逐 月 扣 回 预 付 款 。16.7. 工 程 款 拨 付 累 计 达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85% 时 , 甲 方 暂 停 付 款 。 竣 工 结 算 且 审 价 完 成 后 , 扣 除 审定 结 算 总 价 的 5%工 程 保 修 金 和 有 关 处 罚 、 违 约 金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扣 款 款 项 等 , 余 款 在 30天 之

内 支 付 。 工 程 保 修 金 返 还 详 见 工 程 合 同 中 相 关 条 款 。16.8. 当 累 计 完 成 工 程 量 不 足 计 划 进 度 的 70% 时 , 可 认 为 乙 方 无 能 力 按 期 履 行 合 同 , 甲 方 有 权 终止 合 同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16.9. 施 工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项 目 时 , 乙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同 时 把 整 改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甲 方 存 档 备查 。 不 合 格 项 目 整 改 工 作 应 在 当 月 申 请 进 度 款 之 前 完 成 , 并 请 甲 方 复 查 通 过 , 否 则 相 应 工 程款 顺 延 至 下 月 拨 付 。 不 合 格 项 目 不 计 入 当 月 完 成 工 作 总 量 内 , 即 不 能 申 报 支 付 进 度 款 。16.10. 工 程 结 算 必 须 在 乙 方 移 交 全 部 竣 工 资 料 经 档 案 馆 验 收 合 格 , 并 填 写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书 》 后 进行 。16.11. 本 工 程 的 进 度 款 只 能 用 于 本 工 程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保 修17.1. 工 程 保 修 条 款 详 见 后 附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第 十 八 条 保 险18.1. 由 于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原 因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甲 方 向 其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索 赔有 关 经 济 损 失 , 资 料 由 乙 方 负 责 整 理 ,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乙 方 应 接 受 保 险 公 司 的 承 赔 额不 得 有 异 议 。18.2.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生 命 财 产 、 现 场 各 种 施 工 用 设 施 、 设 备 、 材 料 的 保 险 ,并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18.3. 由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经 济 及 法 律 责 任 。

18.4.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任 何 事 故 (包 括 第 三 方 人 员 在 内 ), 所 造 成 依 法 应 该 支 付 的 损 失 赔 偿 费 ,抚 恤 费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不 可 抗 力

19.1. 不 可 抗 力 的 认 定 标 准 :a: 六 级 以 上 的 地 震b: 战 争 、 动 乱 、 空 中 飞 行 物 坠 落c: 非 甲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爆 炸19.2.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出 现 , 乙 方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并 向 甲 方 通 报 受 灾 情 况 , 在 上 述 因 素 引 起的 损 害 终 止 后 三 日 内 向 甲 方 报 告 损 失 情 况 和 清 理 、 修 复 的 费 用 。19.3. 因 不 可 抗 力 灾 害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由 双 方 分 别 承 担 :a: 建 筑 物 本 身 的 损 害 由 甲 方 承 担 。b: 人 员 伤 亡 及 各 种 设 施 损 失 由 其 所 属 单 位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争 议20.1. 如 果 在 甲 方 和 乙 方 之 间 因 履 行 合 同 而 发 生 争 端 , 包 括 对 甲 方 代 表 的 观 点 、 指 示 、 决 定 等产 生 争 议 时 , 乙 方 首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甲 方 代 表 , 并 将 此 件 复 印 提 交 甲 方 主 管 部 门 。 甲方 代 表 在 收 到 信 件 后 的 7 天 内 必 须 将 其 决 定 通 知 甲 方 主 管 部 门 和 乙 方 。20.2.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和 解 或 者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仍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或 者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的 ,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20.3. 发 生 争 议 后 ,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 双 方 都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保 持 施 工 连 续 , 保 护 好 已完 工 程 :20.3.1.单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 双 方 协 议 停 止 施 工 ;

20.3.2.调 解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 且 为 双 方 接 受 ;20.3.3.法 院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解 除21.1. 甲 方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21.2. 乙 方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或 者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甲 方 有 权解 除 合 同 。21.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21.3.1.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双 方 均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21.3.2. 因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 人 力 不 可 抗 力 及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停 建 、 缓 建 , 使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

双 方 可 以 签 订 工 程 停 工 、 缓 建 协 议 ,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21.3.3. 因 一 方 违 约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21.3.4. 其 他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21.4. 因 乙 方 原 因 终 止 合 同 时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10%的 违 约 金 。21.5. 一 方 依 据 约 定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 并 在 发 出 通 知 前7天 告 知 对 方 , 通 知 到 达 对 方 时 合 同 解 除 。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争 议 的 , 按 本 合 同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处 理 。21.6. 因 任 何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的 , 合 同 解 除 后 , 乙 方 均 须 妥 善 做 好 已 完 工 程 和 已 购 材 料 、 设 备 的 保 护和 移 交 工 作 , 按 甲 方 要 求 将 自 有 机 械 设 备 和 人 员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撤 出 提 供 必 要条 件 , 支 付 以 上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已 完 工 程 价 款 。 已 经 订 货 的 材 料 、 设 备 由订 货 方 负 责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 不 能 退 还 的 货 款 和 因 退 货 、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甲 方 承 担 , 因 未 及 时 退 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除 此 之 外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赔 偿 因 合同 解 除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包 括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 。21.7. 合 同 解 除 后 , 不 影 响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结 算 和 清 理 条 款 的 效 力 。

第 四 章 施 工 合 同 专 项 条 款第 一 条 竣 工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及 档 案 押 金1.1.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通 过 验 收 后 , 乙 方 需 按 《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档 案 的 编 制 及 报 送 规 定 》 在 15 个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报 送 竣 工 档 案 。

1.2. 竣 工 档 案 资 料 三 套 , 竣 工 图 三 套 。1.3. 竣 工 档 案 由 乙 方 负 责 主 送 , 甲 方 档 案 管 理 员 协 同 报 档 案 馆 验 收 。1.4. 工 程 结 算 必 须 在 竣 工 档 案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和 质 检 站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1.5. 为 保 证 上 述 条 款 的 顺 利 执 行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交 纳 竣 工 档 案 保 证 金 , 数 额 为 20万 元 , 该 款 项 从第 一 个 月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直 到 竣 工 档 案 通 过 档 案 馆 验 收 后 归 还 乙 方 。第 二 条 材 料 及 设 备2.1. 工 程 要 求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均 应 达 到 优 良 标 准 。2.2. 所 有 材 料 和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验 收 标 准 及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所 有 材 料 和 设 备 均 由 乙 方 负 责送 检 测 部 门 进 行 检 测 , 材 料 的 送 检 抽 样 必 须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 且 须 由 甲 方 或 监 理 在 场 监 督 , 送

检 合 格 后 方 能 使 用 , 检 验 费 由 供 料 方 负 担 。2.3. 甲 方 供 货 材 料 :a.甲 供 材 料 包 括 : 。b.甲 供 材 料 设 备 , 应 提 前 48 小 时 通 知 乙 方 , 货 物 运 到 现 场 后 , 乙 方 应 安 排 适 当 卸 货 位 置 , 并在 6小 时 内 组 织 验 收 。 逾 时 未 验 收 , 视 为 乙 方 已 验 收 合 格 , 相 应 的 保 管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2.4. 三 方 订 货 合 同a.三 方 订 货 合 同 的 材 料 及 设 备 , 由 甲 方 组 织 招 标 , 由 甲 乙 双 方 推 荐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 甲 方 组织 招 投 标 小 组 评 审 并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b.以 下 材 料 采 用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进 行 采 购 :

① :② :③ : 有 需 要 , 甲 方 有 权 将 以 上 三 方 订 货 材 料 转 为 甲 供 或 实 时 限 价 材 料 。 如 乙 方 不 配 合 甲 方 对以 上 材 料 进 行 招 投 标 、 三 方 合 同 签 订 工 作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5万 元 违 约 金 /次 , 该 款 在当 月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 同 时 , 该 材 料 转 为 实 时 限 价 材 料 或 甲 供 。④ : 乙 方 须 无 条 件 接 受 甲 方 集 团 采 购 的 材 料 签 订 三 方 合 同 。2.5. 材 料 、 设 备 限 价 ( 限 价 价 格 中 已 含 采 购 保 管 费 )a. 实 时 限 价 是 指 由 甲 方 根 据 选 定 的 样 板 、 品 牌 及 市 场 情 况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实时 限 价 , 限 价 中 应 注 明 限 价 材 料 价 格 所 包 含 的 范 围 。b.

除 甲 供 、 三 方 合 同 、 最 高 限 价 、 乙 方 投 标 时 自 报 价 格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外 , 均 属 甲 方 实 时 限 价范 围 。

c. 属 甲 方 限 价 的 材 料 设 备 ,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的 申 请 后 在 1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限 价 工 作 , 乙 方 申请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d. 对 于 实 时 限 价 材 料 , 乙 方 如 认 为 限 价 不 能 接 受 ,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限 价 后 3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否 则 甲 方 按 此 价 格 进 入 结 算 , 乙 方 不 得 提 出 价 格 差 异 。 如 甲 方 证 实 ( 按 现 金 交 易 方 式 ) 在市 场 上 能 够 按 甲 方 所 限 成 本 价 购 买 某 种 材 料 ,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通 知 乙 方 , 而 乙 方 仍 拒 绝 购 买 ,该 种 材 料 改 为 甲 方 供 货 ( 或 改 为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供 货 ) ,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该 材 料 费 总 价 的 20%的 违 约 金 , 并 且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由 乙 方 负 责 。2.6. 甲 方 限 价 材 料 及 乙 供 其 他 材 料 如 超 过 总 进 度 计 划 进 货 时 间 10 天 仍 不 能 供 货 到 场 , 甲 方 即 可 按甲 供 方 式 另 行 组 织 订 购 该 种 材 料 , 并 向 乙 方 收 取 该 材 料 费 总 价 的 20%的 违 约 金 。

2.7. 属 甲 方 供 应 以 及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材 料 、 设 备 的 数 量 、 规 格 、 到 货 时 间 , 乙 方 应 在图 纸 会 审 后 30 日 内 编 制 计 划 并 报 甲 方 采 购 ( 如 乙 方 需 要 补 充 或 修 改 采 购 计 划 , 应 在 该材 料 设 备 甲 方 招 标 前 10 天 提 出 ) , 乙 方 不 及 时 上 报 , 每 拖 延 一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1000元 违 约 金 , 如 上 报 数 量 或 规 格 有 误 , 造 成 供 货 及 施 工 的 损 失 ,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供应 以 及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范 围 内 材 料 、 设 备 在 结 算 时 , 工 程 量 按 图 纸 计 算 , 损 耗 套 用 定 额 及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理 论 用 量 , 属 乙 方 超 额 订 购 或 使 用 的 工 程 量 由 乙 方 负 责 ;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起 甲 供 或 三 方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材 料 、 设 备 数 量 、 规 格 的 变 化 ,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5 日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以 上 资 料 上 报 书 面 资 料 三 份 , 电 子 文 本 一 份 。2.8. 甲 供 材 料 、 三 方 合 同 材 料 、 甲 方 指 定 品 牌 材 料 到 货 后 , 乙 方 应 进 行 详 细 验 收 , 乙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就 该 产 品 的 质 量 问 题 向 甲 方 负 责 。2.9. 在 支 付 三 方 订 货 合 同 的 货 款 时 , 由 供 应 商 向 乙 方 提 出 付 款 申 请 以 及 相 应 资 料 , 乙 方 确 认并 提 交 甲 方 后 , 甲 方 才 能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该 批 货 款 ; 甲 方 供 货 合 同 的 货 款 , 甲 方 只 有 接 到乙 方 验 收 合 格 单 后 才 能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 如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验 收 的 除 外 ) ; 三 方 订货 合 同 以 及 甲 方 供 货 合 同 保 修 款 的 支 付 , 以 及 乙 方 按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奖 励 或处 罚 时 , 亦 参 照 以 上 程 序 。2.10.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或 规 范 要 求 采 购 供 工 程 需 要 的 材 料 设 备 、 成 品 、 半 成 品 ,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证 明 和 质 量 保 证 书 。 在 材 料 设 备 到 货 前 24 小 时 通 知 甲 方 及 监 理 验 收 。2.11.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设 计 或 标 准 要 求 不 符 时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运 出 施 工 场

地 , 重 新 采 购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2.12.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使 用 前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用 , 检 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2.13.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采 购 并 使 用 不 符 合 设 计 、 规 范 或 合 同 规 定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设 备 时 , 应 要 求由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 并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2.14. 验 收 时 参 照 实 物 封 样 , 以 甲 方 对 已 封 样 材 料 的 技 术 要 求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作 为 验 收 标 准 。2.15.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供 材 料 外 , 甲 方 有 权 对 任 何 材 料 品 牌 、 质 量 、 价 格 等 做 出 要 求 , 必 要 时为 确 保 质 量 甲 方 可 指 定 厂 家 , 再 由 乙 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 甲 方 和 厂 方 商 定 价 格 +2%) 将 作为 最 终 的 材 料 结 算 价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 否 则 此 部 分 材 料 改 为 三 方 合 同 或 甲 供的 方 式 , 同 时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此 部 分 材 料 合 同 总 价 20%的 违 约 金 , 该 款 在 当 月 进 度 款 中扣 除 。2.16. 乙 方 负 责 甲 供 材 料 ( 甲 方 指 定 分 包 材 料 及 施 工 单 位 除 外 ) 的 验 货 、 发 货 、 搬 运 、 仓 储 、

安 装 及 成 品 保 护 。 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或 供 货 厂 方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 并 接 受 厂 方 技术 人 员 的 指 导 。2.17. 对 于 甲 方 指 定 分 包 材 料 及 施 工 单 位 , 乙 方 应 提 供 水 、 电 源 、 施 工 通 道 、 施 工 操 作 面 等 协助 , 并 为 施 工 人 员 进 出 现 场 提 供 方 便 。 如 因 工 程 需 要 , 乙 方 对 甲 方 另 行 发 包 的 零 星 工 程应 提 供 上 述 同 样 的 协 助 。 该 项 配 合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原 则 上 不 发 生 费 用 。2.18. 乙 方 在 甲 供 材 料 的 收 货 、 验 货 、 搬 运 、 仓 储 、 安 装 、 成 品 保 护 过 程 中 损 坏 甲 供 材 料 时 ,应 负 相 应 的 经 济 赔 偿 及 工 期 索 赔 等 责 任 。2.19. 与 施 工 单 位 清 算 甲 供 材 料 及 三 方 合 同 材 料 :a) 根 据 结 算 审 核 结 果 和 现 场 签 证 数 量 , 确 定 甲 供 材 料 ( 或 三 方 合 同 材 料 ) 的 合 理 使 用 量 。

b) 根 据 施 工 单 位 签 收 的 材 料 供 货 单 , 确 定 甲 供 材 料 ( 或 三 方 合 同 材 料 ) 实 际 合 格 产 品 的 供 应量 。c) 根 据 以 上 两 项 的 差 额 , 向 乙 方 开 材 料 扣 款 单 。多 供 甲 供 料 扣 款 =材 料 单 价 ( 甲 方 供 应 量 -乙 方 使 用 量 )第 三 条 工 程 分 包3.1. 除 甲 方 同 意 外 , 本 工 程 严 禁 分 包 、 转 包 , 乙 方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 也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如 现 场 发 现 未 经 甲 方 代 表同 意 的 第 三 方 进 入 现 场 施 工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勒 令 停 工 、 驱 逐 出 现 场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行 动 , 因 此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同 时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万 元 /每 次 。

3.2. 甲 方 同 意 的 , 部 分 工 程 可 以 分 包 , 但 不 能 解 除 乙 方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 乙 方 负 责 分 包 商 管 理 , 承担 进 度 、 质 量 责 任 。

3.3. 在 招 标 书 或 甲 方 许 可 范 围 内 甲 方 同 意 的 分 包 , 乙 方 需 事 先 将 分 包 商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施工 资 质 、 其 他 业 绩 介 绍 、 进 退 场 时 间 等 资 料 报 监 理 审 核 , 甲 方 审 定 , 延 迟 申 报 的 , 视 为 第 一条 。3.4. 乙 方 分 包 合 同 不 得 与 本 合 同 发 生 抵 触 。3.5. 乙 方 分 包 合 同 不 解 除 乙 方 对 该 分 包 工 程 的 任 何 义 务 与 责 任 , 乙 方 在 分 包 现 场 派 驻 监 督 管 理 人员 , 保 证 合 同 的 履 行 。 分 包 商 的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 均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3.6. 乙 方 应 在 开 工 后 20天 内 ( 并 且 不 迟 于 分 包 工 程 开 工 前 30天 ) 提 交 乙 方 分 包 工 程 ( 包 括 三 方 施工 合 同 工 程 ) 、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的 进 退 场 时 间 , 经 甲 方 监 理 确 认 后 执 行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由 乙 方 负 责 。

3.7.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 在 投 标 并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时 , 乙 方 推 荐 单 位 享 有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中 标 的 权利 ; 在 支 付 进 度 款 时 , 分 包 商 向 乙 方 提 供 形 象 进 度 及 付 款 申 请 , 乙 方 确 认 本 期 应 付 工 程 款 并提 交 甲 方 , 甲 方 才 能 向 分 包 商 支 付 该 工 程 款 ; 结 算 尾 款 和 保 修 款 的 支 付 , 以 及 乙 方 按 三 方 施工 合 同 对 该 分 包 商 进 行 奖 励 或 处 罚 时 , 亦 参 照 以 上 程 序 。 如 乙 方 不 配 合 甲 方 对 三 方 施 工 合 同签 订 工 作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5万 元 违 约 金 /次 , 该 款 在 当 月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3.8.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有 关 报 建 、 验 收 手 续 由 分 包 商 负 责 办 理 , 乙 方 协 助 , 乙 方 就 完 成 时 间 向 甲 方 负责 。3.9.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对 其 方 式 调 整 为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 1) 由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或分 包 ; ( 2) 仅 对 材 料 部 分 采 用 三 方 采 购 合 同 方 式 进 行 供 货 , 施 工 部 分 由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或 分 包

( 3) 甲 方 分 包 。3.10.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如 在 乙 方 开 工 前 已 完 成 , 或 者 在 乙 方 工 程 竣 工 后 进 场 施 工 的 , 甲 方 不 向 乙 方 支付 配 合 费 。3.11. 乙 方 应 为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及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提 供 以 下 配 合 服 务 , 如 不 按 要 求 内 容 提 供 配 合 的 ,或 配 合 不 及 时 , 甲 方 可 另 行 处 理 , 并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所 发 生 费 用 的 2 倍 的 违 约 金 , 并 且由 此 影 响 该 项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3.12. 总 包 配 合 内 容 :a: 协 调 日 常 工 作 , 按 月 提 供 对 各 分 包 工 程 的 进 度 要 求 ;b: 与 分 包 商 核 对 清 楚 各 分 包 工 程 图 纸 与 总 包 图 纸 间 相 关 联 的 尺 寸 、 标 高 等 数 据 是 否 统 一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c: 及 时 提 供 分 包 人 员 、 材 料 、 设 备 进 场 、 吊 装 、 堆 放 、 保 管 条 件 ;

d: 提 供 工 地 现 有 的 垂 直 运 输 、 塔 吊 、 脚 手 架 供 分 包 工 程 使 用 , 如 需 拆 除 应 报 甲 方 批 准 ; ( 脚 手 架拆 除 后 , 外 墙 涂 料 施 工 采 用 吊 栏 进 行 ) ;e: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供 应 ( 施 工 用 水 应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 , 施 工 用 水 电 费 按 照 该 工 程 合 同 价 ( 不 含 设 备费 ) 0.8% 的 标 准 向 三 方 合 同 中 的 中 标 单 位 ( 电 梯 安 装 水 电 费 计 取 另 有 规 定 不 按 此 条 执 行 )收 取 。f: 设 备 堆 放 场 地 等 ;e: 提 供 必 要 测 量 定 位 ;g: 按 施 工 图 、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及 有 关 规 范 等 完 成 全 部 分 包 工 程 预 留 预 埋 , 线 管 须 穿 铁 丝 ,完 成 相 关 的 电 缆 桥 架 和 金 属 线 槽 安 装 ;

h: 修 补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损 坏 内 外 墙 瓷 片 ( 费 用 套 用 定 额 由 分 包 商 负 责 支 付 ) , 完 成 所 有 分 包 工 程 安装 后 的 修 补 及 塞 填 缝 、 挂 钢 丝 网 。i: 在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前 , 按 甲 方 及 分 包 商 的 要 求 完 成 有 关 的 土 建 项 目 施 工 , 提 供 具 备各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件 ;j: 电 梯 配 合 工 作 还 包 括 按 要 求 提 供 充 足 、 稳 定 施 工 电 源 到 各 电 梯 井 首 层 及 中 间 层 , 清 理 井 道 ,电 梯 门 套 塞 缝 , 分 包 商 进 场 前 完 成 机 房 全 部 土 建 工 作 , 提 供 各 层 的 标 高 线 到 电 梯 间 , 电 梯 设备 到 货 时 的 吊 装 、 垂 直 运 输 、 提 供 堆 货 场 地 和 工 具 间 ;k: 在 电 梯 及 强 、 弱 电 竖 井 开 始 安 装 前 , 在 每 个 电 梯 门 及 强 、 弱 电 竖 井 的 门 口 处 , 应 考 虑 临 时 防水 措 施 , 防 止 水 侵 入 电 梯 井 道 及 强 、 弱 电 竖 井 , 否 则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

l: 清 理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场 地 ;m: 负 责 在 交 叉 施 工 过 程 中 ,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分 包 工 程 成 品 , 分 包 工 程 的 成 品 遭 到 破 坏 , ( 除 当 场 抓住 破 坏 者 外 ) 全 部 责 任 由 分 包 商 承 担 20%, 乙 方 承 担 80%; 特 别 是 浴 缸 和 电 梯 厅 地 面 必 须 有切 实 可 行 的 保 护 措 施 , 其 余 类 似 铝 合 金 门 窗 、 阳 台 栏 杆 等 凡 土 建 施 工 需 要 跨 、 踩 的 部 位 , 乙方 均 应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 如 用 旧 模 板 订 制 保 护 盒 等 ) , 并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n: 分 包 工 程 竣 工 后 , 由 分 包 商 和 乙 方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即 日 起 乙 方 负 责 该 分 包 工 程 的 成 品 保 护 工作 , 由 于 保 护 不 周 造 成 损 坏 的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t: 其 他 方 便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工 作 。3.13. 甲 方 分 包 商 进 场 后 , 乙 方 负 责 对 其 现 场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管 理 ;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完

工 后 , 甲 方 负 责 督 促 分 包 商 将 易 破 坏 部 分 进 行 包 裹 保 护 。第 四 条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4.1. 甲 、 乙 双 方 提 出 使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 并 负 责 按 要 求 试验 等 工 作 ;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乙 方 应 注 意 收 集 有 关 经 验 ,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交 完 整 的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4.2. 甲 方 要 求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经 乙 方 同 意 后 实 施 , 由 此 增 减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由 甲 方 负责 确 认 。4.3. 乙 方 提 出 使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经 甲 方 及 有 关 单 位 同 意 实 施 , 由 此 增 减 的 费 用 由 甲 乙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质 量 责 任 、 缩 短 或 延 长 的 工 期 由 乙 方 负 担 。4.4. 乙 方 如 果 在 施 工 中 使 用 专 利 技 术 和 特 殊 工 艺 , 需 报 甲 方 批 准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 如 因 此 发 生 经 济 和 法 律 纠 纷 , 一 切 责 任 及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和 承 担 , 与 甲 方 无 关 .第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 建 议 此 项 条 款 根 据 每 个 地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5.1. 本 合 同 总 价 未 含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 三 方 供 货 合 同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用 。5.2. 现 场 签 证 ( 含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 增 加 工 程 签 证 ) : 计 价 方 式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条 执 行 。5.2.1. 甲 方 增 加 工 程 量 , 或 者 对 工 程 进 行 变 更 , 如 乙 方 认 为 按 甲 方 要 求 完 成 签 证 工 程 的 施 工 , 将 引致 合 同 造 价 外 的 金 额 而 要 求 补 偿 时 ,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联 系 单 或 设 计 变 更 单 15日 内 将 签 证 单 ( 附相 对 应 联 系 单 或 设 计 变 更 单 、 详 细 预 算 及 报 价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 报 监 理 及 甲 方 , 逾 期 视 为 乙 方放 弃 补 偿 要 求 。 所 有 联 系 单 在 施 工 前 须 得 到 甲 方 成 本 人 员 的 确 认 , 否 则 不 作 为 计 价 的 依 据 。5.2.2. 甲 方 一 般 应 在 签 证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 30日 内 将 签 证 签 认 完 毕 , 签 证 在 结 算 时 不 予 调 整 。 乙 方 在上 报 进 度 款 申 请 时 , 应 将 上 月 已 签 认 的 签 证 ( 含 相 关 资 料 ) , 一 起 上 报 , 签 证 工 程 款 随 进 度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乙 方 ( 支 付 比 例 同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 ) , 逾 期 上 报 或 未 上 报 甲 方 的 , 视 为 乙 方 放弃 该 项 签 证 权 益 , 结 算 时 不 再 计 入 。5.2.3. 签 证 造 价 确 认 套 用 本 补 充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计 费 方 式 、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等 , 全 部 项 目 按 定标 综 合 单 价 计 费 , 缺 项 部 分 套 用 相 应 或 相 近 定 额 项 目 计 算 , 乙 供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按 甲 方 限 价 为准 , 工 程 量 以 甲 方 审 定 量 为 准 。5.2.4. 甲 方 提 出 的 对 已 完 成 的 分 项 工 程 进 行 变 更 , 乙 方 应 在 施 工 前 将 施 工 方 案 报 甲 方 确 认 ; 对 于 有可 能 被 重 复 利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 乙 方 应 小 心 保 护 , 属 乙 方 拆 除 时 未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或 拆 除 后 保 护不 当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5.2.5. 办 理 签 证 时 , 乙 方 应 提 供 经 甲 方 确 认 的 有 关 方 案 或 数 据 原 件 , 签 证 原 件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5.2.6. 现 场 签 证 统 一 使 用 招 标 单 位 制 定 的 现 场 经 济 签 证 单 格 式 , 此 单 须 由 施 工 单 位 填 写 , 甲 方 及 监

理 经 办 人 审 核 工 程 量 和 单 价 , 经 总 监 、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审 定 后 方 为 有 效 ; 违 反 本 要 求 的 签 证 为无 效 签 证 。5.2.7. 为 避 免 签 证 出 现 混 乱 、 重 复 结 算 , 乙 方 在 办 理 签 证 时 必 须 明 确 每 份 签 证 的 具 体 原 因 、 施 工 部位 、 施 工 时 间 、 签 证 的 编 号 等 , 否 则 不 予 办 理 。5.2.8. 乙 方 违 约 金 、 罚 款 等 应 扣 款 项 , 由 甲 方 办 理 扣 款 单 , 从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扣 回 。5.2.9. 劳 动 保 险 费 等 甲 方 代 收 费 用 , 从 乙 方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扣 回 。5.3.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乙 方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收 及 其 他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造 价 内 , 由 乙 方 向 税 收 等 部 门 交纳 。5.4. 其 它 事 项 按 工 程 造 价 计 算 规 定 执 行 。

5.5. 工 程 分 包 :5.5.1. 乙 方 负 责 对 三 方 施 工 合 同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并 提 供 总 承 包 配 合 , 由 甲 方 或 分 包 方 支 付 该 工 程 合同 价 ( 不 含 设 备 费 ) 的 2%作 为 乙 方 总 包 管 理 配 合 费 ( 含 税 金 ) ,5.5.2. 在 乙 方 对 甲 方 分 包 工 程 提 供 了 总 承 包 配 合 的 情 况 下 , 甲 方 支 付 该 工 程 合 同 价 ( 设 备 费 除 外 )的 2%作 为 乙 方 总 包 配 合 费 (含 税 金 )。5.5.3.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 乙 方 在 收 取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外 , 不 得 向 分 包 商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一 经 发 现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5万 元 违 约 金 /次 , 并 向 分 包 商 支 付 多 收 金 额 双 倍 的 违 约 金 , 此 部分 费 用 由 甲 方 在 乙 方 当 月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5.6. 材 料 、 设 备 :

A、 甲 供 材 : 此 部 分 材 料 价 格 按 投 标 文 件 的 附 件 7计 入 预 算 , 结 算 须 在 税 前 扣 除 甲 供 材 价 款 ,甲 方 按 照 实 际 采 购 成 本 价 计 取 1%保 管 费 用 支 付 给 乙 方 。 乙 方 不 再 收 取 任 何 其 它 费 用 。B、 三 方 订 货 材 料 : 此 部 分 材 料 价 格 不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甲 方 按 照 实 际 采 购 成 本 价 计 取 2%保 管 费用 支 付 给 乙 方 ; 并 直 接 支 付 材 料 款 给 供 货 单 位 。 乙 方 不 再 收 取 任 何 其 它 费 用 。C、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 乙 方 在 收 取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管 费 外 , 不 得 向 分 包 商 收 取 任 何 其 它 费 用 , 否则 , 一 经 发 现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5万 元 违 约 金 /次 , 并 向 分 包 商 支 付 多 收 金 额 双 倍 的 违 约 金 ,此 部 分 费 用 由 甲 方 在 乙 方 当 月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D、 材 料 最 高 限 定 价 格 : 此 部 分 为 甲 方 要 求 使 用 的 特 定 品 牌 、 规 格 的 材 料 , 乙 方 已 根 据 自 行 询价 的 结 果 承 认 此 价 格 或 另 行 报 价 , 结 算 时 不 论 材 料 价 格 如 何 变 化 , 以 此 报 价 为 准 。 ( 注 : 乙

方 报 价 不 允 许 超 过 甲 方 限 定 的 最 高 价 格 , 否 则 该 种 材 料 按 照 甲 方 限 定 价 格 0.8 计 入 施 工 图预 算 和 竣 工 结 算 中 。 )E、 甲 方 未 指 定 的 常 规 材 料 价 格 : 乙 方 已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编 制 材 料 单 价 , 结 算 时 以 此 报 价 为 准 。

F、 如 使 用 未 在 合 同 及 附 件 中 约 定 的 材 料 时 , 或 在 施 工 中 需 要 更 换 材 料 的 种 类 , 甲 方 有 权 重 新确 认 此 部 分 材 料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供 应 , 乙 方 无 条 件 接 受 , 如 果 采 用 限 价 , 以 甲 方 审 定 的 材 料限 定 价 格 为 结 算 依 据 。5.7. 三 方 施 工 或 供 货 合 同 工 程 的 结 算 ( 特 殊 工 程 由 甲 方 划 分 ) :5.7.1. 甲 方 只 根 据 图 纸 、 定 额 、 限 价 、 签 证 、 设 计 变 更 、 三 方 合 同 条 款 与 乙 方 对 接 , 而 不 直 接 与 分包 方 交 涉 。 如 分 包 方 计 算 和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与 甲 方 、 乙 方 核 对 的 工 程 量 有 出 入 时 , 差 量 由 乙 方负 责 ; 即 分 包 方 的 结 算 工 程 款 以 甲 方 、 乙 方 核 对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5.7.2. 最 后 乙 方 工 程 总 结 算 价 款 须 先 减 去 甲 方 按 照 三 方 合 同 中 实 际 支 付 给 分 包 方 的 工 程 款 或 材 料

款 。 三 方 合 同 中 的 分 包 商 和 乙 方 之 间 的 结 算 由 分 包 商 和 乙 方 自 行 结 算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分包 商 材 料 、 人 工 的 浪 费 , 乙 方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理 由 任 意 苛 扣 分 包 方 结 算 款 , 一 经 发 现 , 乙 方 向甲 方 支 付 5万 元 违 约 金 /次 , 并 向 分 包 商 支 付 多 扣 分 包 方 结 算 金 额 双 倍 的 违 约 金 , 此 部 分 费 用由 甲 方 在 乙 方 当 月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5.7.3. 在 没 有 明 显 证 据 表 明 分 包 商 有 违 约 现 象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应 该 在 三 方 合 同 中 分 包 方 工 程 完 工 并经 乙 方 报 请 甲 方 、 监 理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15天 之 内 完 成 其 与 分 包 商 之 间 的 结 算 。5.8. 甲 供 材 及 三 方 订 货 材 料 的 结 算 :甲 方 按 照 定 额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单 方 用 量 支 付 材 料 款 , 超 出 部 分 从 乙 方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5.9. 工 程 预 ( 结 ) 算 划 分 细 则

施 工 图 拿 到 后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分 部 位 、 分 专 业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A.土 建 : 地 下 车 库 、 地 下 室 、 裙 楼 、 架 空 层 、 塔 楼 ( 住 宅 )⑴ 地 下 车 库 :基 础 : 以 地 下 车 库 底 板 为 界 ( 含 底 板 ) 。 包 括 挖 地 槽 、 土 方 回 填 、 基 础 、 承 台 、 地 梁 ;结 构 : 砌 体 及 墙 板 、 砼 及 钢 筋 砼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地 下 车 库 的 顶 板 钢 筋 砼 ;建 筑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门 窗 、 外 墙 涂 料 及 墙 砖 、 内 墙 墙 砖 及 涂 料 、 室 内地 砖 、 吊 顶 、 各 类 栏 杆 、 金 属 构 件 、 防 水 、 楼 地 面 找 平 及 垫 层 、 内 外 墙 抹 灰 等 , 地 下 室 底 板地 面 和 顶 板 天 棚 装 饰 、 屋 面 隔 热 及 防 水 ;⑵ 地 下 室 :

基 础 : 对 于 高 层 项 目 , 以 地 下 室 底 板 为 界 ( 含 底 板 ) ; 对 于 多 层 项 目 , 以 ± 0.00( 首 层 ) 处 楼板 底 为 界 。 包 括 挖 地 槽 、 土 方 回 填 、 基 础 、 承 台 、 地 梁 ;结 构 : 砌 体 及 墙 板 、 砼 及 钢 筋 砼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地 下 室 的 顶 板 钢 筋 砼 ;建 筑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门 窗 、 外 墙 涂 料 及 墙 砖 、 内 墙 墙 砖 及 涂 料 、 室 内

地 砖 、 吊 顶 、 各 类 栏 杆 、 金 属 构 件 、 防 水 、 楼 地 面 找 平 及 垫 层 、 内 外 墙 抹 灰 等 , 地 下 室 底 板地 面 和 顶 板 天 棚 装 饰 , 电 梯 厅 及 公 共 走 道 装 饰⑶ 架 空 层 :结 构 : 砌 体 及 墙 板 、 砼 及 钢 筋 砼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架 空 层 顶 板 钢 筋 砼 ;建 筑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门 窗 、 外 墙 涂 料 及 墙 砖 、 内 墙 墙 砖 及 涂 料 、 室 内 地 砖 、吊 顶 、 各 类 栏 杆 、 阳 台 地 砖 、 屋 面 地 砖 、 屋 面 瓦 、 金 属 构 件 、 屋 面 隔 热 及 防 水 、 楼 地 面 找 平 及垫 层 、 内 外 墙 抹 灰 等 , 架 空 层 底 板 地 面 和 顶 板 天 棚 装 饰 、 电 梯 厅 及 公 共 走 道 装 饰 。⑷ 塔 楼 ( 住 宅 ) :结 构 : 砌 体 及 墙 板 、 砼 及 钢 筋 砼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超 高 费 的 50%;

建 筑 : 脚 手 架 的 50%、 垂 直 运 输 的 50%、 超 高 费 的 50%、 门 窗 、 外 墙 涂 料 及 墙 砖 、 内 墙 墙 砖 及 涂料 、 室 内 地 砖 、 吊 顶 、 各 类 栏 杆 、 阳 台 地 砖 、 屋 面 地 砖 、 屋 面 瓦 、 金 属 构 件 、 屋 面 隔 热 及 防 水 、楼 地 面 找 平 及 垫 层 、 内 外 墙 抹 灰 等 , 塔 楼 底 板 地 面 和 顶 板 天 棚 装 饰 、 电 梯 厅 及 公 共 走 道 装 饰 。⑸ 其 他 :地 下 室 、 裙 楼 、 架 空 层 飘 出 部 分 , 其 屋 面 结 构 和 建 筑 全 部 计 入 该 部 位 。对 于 结 构 错 层 的 , 参 照 上 面 的 部 位 划 分 , 按 其 使 用 功 能 进 行 划 分 ;屋 面 装 饰 架 由 特 殊 构 件 制 作 的 应 进 行 单 独 列 项 。B. 安 装 : 给 排 水 、 电 气 、 消 防 、 空 调 通 风⑴ 各 专 业 按 地 下 室 、 管 道 井 或 强 弱 电 井 ( 密 闭 式 ) 、 裙 楼 、 架 空 层 、 塔 楼 分 别 列 项 ;

⑵ 消 防 工 程 分 消 防 水 ( 下 分 喷 淋 系 统 、 消 火 栓 系 统 ) 、 消 防 电 、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设 备 、 火 灾 报 警 系统 工 程 ) 、 防 排 烟 、 配 电 房 CO2灭 火 系 统 ( 弱 电 、 管 道 ) 、 配 电 房 通 风 工 程 ;⑶ 弱 电 预 埋 分 电 话 、 电 视 、 智 能 、 煤 气 、 门 铃 、 消 防 电 、 宽 频 。⑷ 电 气 工 程 分 动 力 、 照 明 、 防 雷 接 地 。5.10. 预 算 核 对 原 则A. 审 核 进 度 及 人 员 安 排( 1) 乙 方 必 须 安 排 充 足 人 员 , 并 报 送 人 员 名 单 , 此 名 单 上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调 离 。( 2)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资 料 及 全 部 图 纸 后 按 甲 方 要 求 30天 内 报 送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后 5天 内 提 出 反 馈 意 见 , 如 甲 方 认 为 需 要 核 对 , 由 乙 方 提 供 工 程 量计 算 书 及 汇 总 表 。( 3) 乙 方 在 接 到 咨 询 公 司 的 审 核 意 见 后 , 必 须 在 5天 内 提 出 反 馈 意 见 。

B. 甲 方 委 托 咨 询 公 司 对 乙 方 报 送 的 《 工 程 预 算 书 》 进 行 审 核 。( 1) 乙 方 预 算 必 须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分 类 及 格 式 编 制 , 否 则 影 响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由 乙 方 负 责 。( 2) 乙 方 必 须 提 供 该 部 分 的 《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 和 《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 , 以 便 核 对 ; 工 程 量 计算 书 必 须 按 省 、 市 有 关 规 定 正 确 列 式 计 算 , 否 则 以 甲 方 、 咨 询 公 司 为 准 。( 3) 乙 方 本 着 对 自 己 利 益 负 责 , 对 自 己 所 报 的 《 工 程 预 算 书 》 及 相 应 的 《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 、《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 中 少 算 、 漏 算 的 内 容 负 完 全 的 责 任 , 40天 内 ( 自 收 到 施 工 图 纸 后计 ) 乙 方 未 提 出 补 充 预 算 的 , 甲 方 视 其 为 已 经 综 合 考 虑 , 核 对 时 不 再 计 入 。( 4) 核 对 时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提 供 钢 筋 计 算 书 , 否 则 以 咨 询 公 司 计 算 为 准 。( 5) 咨 询 公 司 对 甲 方 的 利 益 负 责 , 对 乙 方 所 报 的 《 工 程 预 算 书 》 及 相 应 的 《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 、 《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 进 行 审 核 。( 6) 咨 询 公 司 审 核 乙 方 《 工 程 预 算 书 》 及 相 应 的 《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 、 《 工 程 量 计 算书 》 的 过 程 中 , 意 见 出 现 分 歧 时 , 按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 工 程 量 计 算 、 套 项 计 价等 ) 首 先 考 虑 咨 询 定 额 站 , 其 次 再 考 虑 由 甲 方 协 调 解 决 。C. 咨 询 公 司 和 乙 方 核 对 确 认 后 所 出 的 《 工 程 预 算 书 》 作 为 初 审 结 果 报 甲 方 最 终 审 定 。D. 乙 方 不 得 向 咨 询 公 司 人 员 赠 送 钱 物 、 行 贿 , 亦 不 得 向 咨 询 公 司 人 员 请 客 送 礼 。 发 现 一 次 , 乙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万 元 。E. 咨 询 公 司 人 员 指 出 乙 方 《 工 程 预 算 书 》 及 相 应 的 《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 、 《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 中 不 合理 多 算 、 重 算 的 部 分 , 乙 方 人 员 必 须 予 以 解 释 , 在 双 方 人 员 沟 通 后 按 正 确 的 方 法 修 正 、 调 整 ,

否 则 以 咨 询 公 司 计 算 为 准 。F. 在 核 对 过 程 中 , 对 已 经 核 对 完 成 的 部 分 ( 指 按 部 位 、 分 项 目 ) , 于 第 二 天 由 双 方 核 对 人 员 签 字确 认 。 双 方 复 核 人 员 在 第 三 天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在 复 核 时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发 现 方 指 出 错 误 所 在 ,双 方 核 对 人 员 重 新 核 对 及 签 字 确 认 结 果 , 并 及 时 做 好 预 算 项 目 的 备 忘 。G.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核 对 完 成 预 算 ,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完 成 预 算 核 对 工 作 , 甲 方 将不 予 支 付 进 度 款 ( 不 含 前 三 次 付 款 ) 。5.11. 结 算 编 制 、 审 核 原 则A. 设 计 变 更 、 现 场 签 证 :(1) 实 行 变 更 、 签 证 ( 已 施 工 完 成 ) 进 行 月 结 制 度 , 变 更 按 预 ( 结 ) 算 划 分 细 则 进 行 分 类 , 分

为 结 构 变 更 、 建 筑 变 更 。 乙 方 按 以 上 规 定 必 须 在 每 月 5日 前 提 交 上 月 25日 前 签 发 的 变 更 、签 证 的 结 算 书 。 结 算 书 必 须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也 必 须 采 用 预 算 软 件 进 行 编 制 。(2). 变 更 、 签 证 结 算 必 须 按 变 更 、 签 证 号 码 进 行 分 项 , 不 得 进 行 不 同 号 码 ( 有 互 相 联 系 的 号 码

除 外 ) 工 程 量 汇 总 。 同 时 , 乙 方 还 必 须 提 供 分 项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底 稿 给 甲 方 。(3). 对 于 结 构 变 更 、 建 筑 变 更 、 签 证 、 水 、 电 、 风 各 专 业 应 分 别 编 制 结 算 书 。(4). 变 更 、 签 证 结 算 费 用 编 制 应 按 “ 一 单 一 价 ” 的 原 则 , 即 每 一 份 变 更 、 签 证 附 一 份 结 算 书 。一 份 签 证 单 上 只 能 申 报 一 项 内 容 。 签 证 原 件 一 式 六 份 , 乙 方 保 留 三 份 , 监 理 一 份 , 甲 方 两份 ( 工 程 部 一 份 , 成 本 管 理 部 一 份 ) 。(5). 一 次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增 加 工 作 量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 且 该 工 作 在 关 键 线 路 上 时 , 工 期 才 可增 加 , 增 加 工 期 按 下 式 进 行 计 算 :变 化 时 间 = 变 化 工 程 量 × 合 同 工 期总 工 程 量

本 公 式 计 算 出 的 时 间 与 实 际 发 生 不 一 定 完 全 相 同 , 但 为 方 便 管 理 , 甲 、 乙 方 同 意 按 此 公 式进 行 工 期 调 整 。B. 乙 方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30 天 内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甲 方 自 签 收 之 日 起90天 内 ( 含 乙 方 与 甲 方 的 核 对 时 间 ) 将 结 算 审 核 完 毕 , 并 报 送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审 定 , 审 定 后的 结 算 书 作 为 双 方 结 算 工 程 款 的 有 效 依 据 。C. 为 方 便 双 方 核 对 , 减 少 核 对 时 间 , 乙 方 上 报 的 结 算 额 , 不 得 高 出 甲 方 审 定 后 的 结 算 额 的 5%,否 则 , 甲 方 收 取 超 出 部 分 的 10% 的 违 约 金 , 并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D.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书 必 须 按 市 的 预 ( 结 ) 算 规 定 及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 缺 项 部 分 采 用 预 算 软 件进 行 编 制 。 同 时 也 必 须 提 供 工 程 量 计 算 底 稿 、 完 整 的 变 更 签 证 等 相 关 的 结 算 资 料 。 在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结 算 审 价 过 程 中 , 不 再 增 加 任 何 结 算 资 料 ( 图 纸 、 签 证 变 更 单 、 价 格 凭 证 等 ) , 送 审的 结 算 书 中 若 有 遗 漏 项 目 均 作 为 让 利 给 甲 方 , 不 作 增 加 调 整 。E. 结 算 造 价 主 要 分 五 部 分 :经 审 核 的 施 工 图 预 算 价 ;施 工 图 预 算 价 以 外 增 加 或 减 少 工 程 造 价 ;施 工 图 预 算 价 未 施 工 部 分 ;修 改 变 更 、 签 证 增 减 工 程 造 价 ;材 料 、 设 备 调 差 。F. 结 算 审 核 原 则 可 按 照 预 算 审 核 原 则 。第 六 条

安 全 、 工 地 现 场 管 理6.1. 本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颁 发 的 安 全 施 工 、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范 、 条 例 ,

遵 守 甲 方 的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 甲 方 将 定 期 按 《 市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及 检 查评 定 标 准 》 及 招 标 单 位 安 全 文 明 现 场 管 理 程 序 等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 达 不 到 文 明 工 地 标 准 , 甲 方即 可 勒 令 乙 方 停 工 整 改 , 并 相 应 给 予 违 约 经 济 处 罚 。6.2. 乙 方 应 在 本 项 目 执 行 ISO9002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甲 方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 发 现 不 合 格 项 目 , 除 通报 认 证 单 位 外 , 乙 方 还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6.3. 乙 方 办 公 室 应 配 置 齐 全 、 完 好 的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复 印 机 、 电 脑 (可 上 网 )、 打 印 机 、 传 真 机 等 等6.4. 乙 方 在 危 险 环 境 下 施 工 之 前 , 应 制 订 完 善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6.5. 考 虑 到 工 地 可 能 出 现 停 水 停 电 , 乙 方 应 准 备 备 用 发 电 机 、 水 池 等 设 施 。6.6. 乙 方 应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声 、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卫 生 和 场 外 污 染 等

管 理 规 定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乙 方 造 成 的 罚 款 等 全 部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6.7.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完 善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并 事 先 预 防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可 能 对 周 边 居 民 和 企 事 业 单位 产 生 的 各 种 影 响 , 尤 其 避 免 对 周 边 房 屋 和 构 筑 物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6.8. 本 工 程 外 脚 手 架 全 部 采 用 满 堂 脚 手 , 不 得 采 用 提 升 架 , 且 从 二 层 ( 按 销 售 样 板 工 程 条 款 执 行 )开 始 悬 挑 , 具 体 按 规 范 执 行 。6.9. 施 工 期 间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而 导 致 停 工 , 乙 方 应 按 停 工 时 间 支 付 10000 元 /天 的 违 约金 。6.10. 施 工 期 间 由 于 乙 方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 如 通 报 批 评 、 警 告 和 罚 款 等 ,乙 方 应 支 付 5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6.11. 甲 方 或 监 理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违 章 现 象 提 出 整 改 , 乙 方 接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未 采 取 相 应 整改 措 施 ,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 累 计 3 次 后 ,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元 。6.12. 施 工 期 间 未 受 安 全 方 面 的 任 何 处 罚 , 待 乙 方 人 、 机 、 物 退 场 后 甲 方 将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00元 。6.13. 必 须 由 乙 方 组 织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及 安 全 教 育 ,3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汇 报 。6.14. 针 对 不 同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乙 方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必 须 有 监 理 人 员 参 加 ) ,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汇 报 , 经 认 同 后 方 可 开 工 。 对 安 全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乙 方 必 须按 甲 方 、 监 理 的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 方 可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6.15. 施 工 中 若 由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 甲 方 将 暂 停 付 款 直 至 乙 方 整 改 完 毕 。

6.16. 乙 方 必 须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竞 赛 , 甲 方 将 根 据 结 果 给 予 奖 罚 。6.17. 工 地 内 在 甲 方 指 定 位 置 设 专 门 吸 烟 室 。 除 在 该 室 内 , 在 工 地 其 它 地 方 发 现 吸 烟 者 一 次 一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00元 人 民 币 , 从 当 月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 当 同 一 人 被 连 续 发 现 三 次 者 赶 出 工 地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乙 方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第 七 条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7.1. 进 场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遵 章 守 纪 , 无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行 为 。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佩 带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卡 。 工 作 服 :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 操 作 工 人 穿 着 各 公 司 统 一 的 工 作 服 上 装 。 安 全 帽 : 施 工 管 理 人员 戴 红 色 安 全 帽 , 生 产 班 组 人 员 戴 黄 色 安 全 帽 ,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戴 兰 色 安 全 帽 , 机 械 吊 车 指 挥戴 白 色 安 全 帽 。 甲 方 或 监 理 检 查 , 每 发 现 一 人 没 有 戴 安 全 帽 , 甲 方 从 工 程 款 扣 除 违 约 金 50元 。7.2. 施 工 期 间 , 乙 方 应 及 时 整 理 和 安 排 所 有 机 械 、 工 具 、 材 料 、 建 筑 垃 圾 等 , 工 程 建 设 中 每 个 楼 层

的 多 余 材 料 、 建 筑 垃 圾 必 须 通 过 井 架 或 垃 圾 槽 运 输 到 地 面 , 严 禁 从 高 空 直 接 向 下 抛 物 , 否 则 ,乙 方 每 次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 以 上 物 品 在 不 需 用 时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清 理 出 工 地 。7.3. 施 工 现 场 各 类 垃 圾 应 当 天 清 理 , 否 则 由 甲 方 指 派 人 员 清 理 , 清 理 费 用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7.4. 严 禁 在 绿 地 上 堆 物 及 行 走 或 严 禁 污 染 绿 地 , 一 旦 发 现 , 即 扣 除 违 约 金 50元 / 次 , 而 无 须 任 何确 认 手 续 即 可 生 效 。7.5. 甲 方 或 监 理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违 章 现 象 提 出 整 改 , 乙 方 接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未 采 取 相 应整 改 措 施 ,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500元 。 累 计 3 次 后 ,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第 八 条 水 电 费 用 管 理 办 法8.1. 开 工 后 , 甲 方 拟 在 基 地 上 提 供 1 座 630kva 配 电 站 供 应 电 力 , 位 置 在 现 场 建 筑 ( 详 见 现 场 已

建 配 电 间 ) 。 由 乙 方 在 配 电 室 接 表 、 接 出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供 电 电 缆 至 施 工 现 场 。8.2. 乙 方 应 有 防 备 市 政 临 时 断 电 措 施 , 现 场 配 备 备 用 发 电 机 , 在 临 时 断 电 时 能 够 提 供 施 工 电 力 , 费用 乙 方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8.3. 甲 方 提 供 一 个 供 水 口 , 具 体 位 置 在 南 端 附 近 ,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安 装 水 表 接 出 管 线 至 现 场 供 应 施 工用 水 。( 以 上 1、 3 条 根 据 各 个 项 目 部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8.4. 每 月 水 电 费 支 付 方 式 :8.4.1. 乙 方 单 独 接 水 、 电 表 具 。8.4.2. 每 月 甲 方 按 实 际 抄 表 总 数 统 一 付 款 给 供 电 局 。

8.4.3. 乙 方 每 月 20日 将 水 电 读 数 抄 报 甲 方 , 并 请 监 理 和 甲 方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 每 月 在 月 进 度 款 中由 甲 方 扣 除 此 费 用 。8.4.4. 总 表 具 与 乙 方 表 具 的 读 数 差 值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

8.5. 水 电 费 结 算 方 式 : 乙 方 按 照 自 来 水 公 司 施 工 用 水 和 供 电 局 施 工 用 电 收 费 标 准 支 付 甲 方 水 电 费用 , 直 接 从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 然 后 由 甲 方 代 交 至 相 关 部 门 。第 九 条 附 件附 件 一 :

廉 政 管 理 协 议 书甲 方乙 方 :为 了 加 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管 理 , 确 保 工 程 项 目 高 效 优 质 按 时 竣 工 投 产 ,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签 订廉 政 管 理 协 议 书 并 作 为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的 廉 政 行 为 准 则 。甲 方 廉 政 管 理 职 责1、 甲 方 有 责 任 向 乙 方 介 绍 本 单 位 有 关 廉 政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规 定 。2、 甲 方 有 责 任 对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人 员 进 行 廉 政 教 育 。3、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执 行 廉 政 情 况 实 行 监 督 , 由 甲 方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甲 乙 双 方 廉 政

管 理 会 议 。4、 甲 方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制 定 的 《 职 员 手 册 》 , 如 违 反 此 规 定 除 给 予 当 事 人 批 评 教 育 外 , 视 情节 轻 重 、 后 果 大 小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或 纪 律 处 罚 。5、 甲 方 人 员 参 加 乙 方 单 位 的 宴 请 及 各 种 会 议 , 需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 会 议 所 发 的 礼 品 、 礼 券 ( 现 金 )均 应 按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甲 方 人 员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发 现 乙 方 单 位 有 不 廉 政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终 止 其 不 廉 政 行为 的 继 续 发 生 , 并 报 告 主 管 领 导 。 乙 方 廉 政 管 理 职 责1、 乙 方 应 了 解 甲 方 单 位 有 关 廉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规 定 , 并 遵 守 执 行 。

2、 乙 方 有 责 任 对 本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人 员 进 行 廉 政 教 育 ( 包 括 甲 方 单 位 制 定 的 《 职 员 手 册 》 等 有 关 廉政 方 面 的 制 度 和 规 定 ) , 按 时 出 席 甲 方 召 集 的 廉 政 管 理 会 议 。3、 乙 方 不 得 宴 请 甲 方 人 员 或 向 甲 方 人 员 赠 送 各 种 礼 品 、 礼 券 ( 现 金 ) , 如 乙 方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宴 请

甲 方 人 员 或 向 甲 方 人 员 赠 送 礼 品 、 礼 券 ( 现 金 ) 应 先 征 得 甲 方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的 同 意 并 报 送 甲 方人 员 的 名 单 , 如 有 违 反 规 定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 情 节 轻 微 的 , 乙 方 应 根 据 违 反 规 定 的 人 数 按 每 人200-500元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后 果 严 重 的 ( 任 何 一 方 或 其 员 工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或 者 影 响工 程 质 量 的 ,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 乙 方 应 承 担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总 价 1.5%的 违 约 金 , 由甲 方 在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甲 方 并 有 权 终 止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合 同 , 由 此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的 损 失 均由 乙 方 单 位 承 担 。4、 乙 方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采 用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拉 拢 甲 方 人 员 ,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 根 据 具 体 情 节 和 造 成的 后 果 扣 除 乙 方 单 位 在 工 程 项 目 预 算 总 价 的 1-5%为 违 约 金 , 甲 方 并 有 权 终 止 工 程 项 目 合 同 , 由此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单 位 承 担 。

5、 如 乙 方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贿 赂 甲 方 人 员 , 被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查 处 的 ,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或 终 止 工 程 项目 施 工 合 同 。 由 此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单 位 承 担 , 并 向 甲 方 单 位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6、 乙 方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发 现 甲 方 人 员 有 不 廉 政 行 为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积 极 有 效 地 终 止 其 不 廉政 行 为 的 连 续 发 生 , 并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7、 乙 方 任 何 人 员 向 甲 方 人 员 行 贿 , 无 论 是 甲 方 索 贿 , 还 是 乙 方 主 动 行 贿 , 一 旦 此 事 被 确 认 , 乙 方均 自 愿 在 原 合 同 基 础 上 另 行 承 担 违 约 金 100万 元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甲 方 单 位 经 办 人 : 乙 方 单 位 经 办 人 :甲 方 单 位 负 责 人 : 乙 方 单 位 负 责 人 :时 间 : 200 年 日 时 间 : 200 年 日

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甲 方 :乙 方 :业 主 : 指 购 买 本 项 目 房 屋 的 客 户为 保 证 本 工 程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乙 方 按 国家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及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一 、 免 费 保 修 期 限 :

自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 图 纸 、 钥 匙 移 交 完 毕 之 日 起 计 算 , 保 修 期 限 不 少 于 国 家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条 例 》 规 定 及 本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书 》 规 定 保 修 时 间 。 其 中 地 基 基 础 与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在 设 计 文 件 规 定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内 保 修 结 构 安 全 ; 屋 面 、 厨 房 、 卫 生 间 、 地 下 室 、 外 墙 面 、 门 窗 框 以 及 其 他 有 防 水要 求 的 地 方 防 渗 漏 保 修 5年 ; 空 调 及 制 冷 系 统 保 修 两 年 ; 电 气 管 线 、 给 排 水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工 程 保 修 2年 , 室 外 管 网 及 小 区 道 路 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保 修 2年 , 其 他 工 程 按 照 国 家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 执 行 , 但 不 得 少 于 2年 。二 、 保 修 范 围 :本 补 充 合 同 约 定 乙 方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项 目 ,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缺 陷 问 题 和 材 料 设 备 质 量 缺

陷 问 题 , 均 属 乙 方 免 费 保 修 范 围 。整 体 工 程 及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 经 竣 工 验 收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如 甲 方 抽 检 到 分 项 工 程 中 允 许 偏差 项 目 中 超 出 允 许 偏 差 范 围 的 、 基 本 项 目 中 未 达 到 优 良 的 项 目 或 者 不 符 合 观 感 要 求 的 观 感 项 目 , 仍属 乙 方 返 修 范 围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返 修 。由 于 乙 方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甲 方 和 业 主 的 全 部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由 乙 方 无 条 件 承 担 。 如 业 主 另有 索 赔 要 求 , 则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全 权 代 表 乙 方 与 业 主 进 行 索 赔 谈 判 并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 谈 判 结 果 经 甲 方和 业 主 签 字 后 立 即 生 效 , 甲 方 负 责 知 会 乙 方 , 并 将 乙 方 须 承 担 的 费 用 总 额 直 接 从 乙 方 保 修 款 中 扣 除 ,乙 方 予 以 无 条 件 承 认 。

三 、 保 修 实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本 工 程 移 交 给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 保 修 款 由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保 管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本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返 修 工 作 的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 乙 方 就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向 甲 方 客 户服 务 中 心 负 责 , 工 程 保 修 款 最 终 由 乙 方 和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 甲 方 保 留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就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追 究 乙 方 质 量 责 任 的 权 利 。四 、 保 修 的 时 间 性 :1. 渗 水 、 漏 水 、 给 排 水 、 供 电 设 施 及 线 路 出 现 故 障 等 影 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承 诺 在 甲方 通 知 后 4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并 于 6小 时 内 完 成 维 修 。1.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 乙 方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1. 其 他 情 况 下 , 乙 方 须 在 甲 方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 并 于 赶 到 现 场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完 成 通 知 所涉 及 之 保 修 、 维 修 项 目 。1. 每 个 维 修 项 目 完 成 后 , 经 业 主 和 甲 方 验 收 并 签 字 后 , 方 为 该 维 修 项 目 本 次 维 修 完 毕 。 所 维 修 项

目 应 保 证 在 六 个 月 内 不 再 出 现 类 似 问 题 。1.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 视 为 乙 方 同 意 由 甲 方 处 理 , 甲 方 委 派 他 方 处 理 , 处 理 结 果 由 业 主 和 甲 方 签 字 认可 后 即 生 效 , 不 再 经 由 乙 方 确 认 ( 甲 方 将 处 理 情 况 知 会 乙 方 ) , 因 此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从 乙 方 保 修 款中 扣 除 。1. 乙 方 承 诺 , 无 论 以 上 质 量 缺 陷 属 乙 方 、 甲 方 或 业 主 责 任 ,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 均 遵 守 上 述 时 间 性 要求 不 问 理 由 地 进 行 维 修 , 并 在 维 修 过 程 中 与 甲 方 及 业 主 共 同 取 证 , 以 判 断 责 任 原 因 , 不 属 乙 方 责 任的 , 由 责 任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材 料 及 人 工 费 用 。五 、 维 修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

1. 每 个 维 修 项 目 完 成 后 要 经 业 主 和 甲 方 验 收 签 字 方 可 , 所 维 修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由 维 修 合 格 之 日起 重 新 计 算 。2. 维 修 工 作 完 成 后 , 乙 方 负 责 将 施 工 现 场 清 理 干 净 , 如 维 修 过 程 中 给 业 主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 则 乙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发 生 , 甲 方 有 权 另 行 聘 请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责 任由 乙 方 承 担 。a: 接 到 甲 方 返 修 通 知 ( 口 头 或 书 面 ) 后 拒 不 到 现 场 处 理 问 题 ;b: 超 过 规 定 的 到 场 时 间 后 4 小 时 仍 未 赶 到 现 场 ;c: 超 过 规 定 的 时 间 仍 未 完 成 有 关 工 程 返 修 任 务 , 且 不 主 动 向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报 告 ;

d: 对 同 一 位 置 经 过 一 次 返 修 仍 未 彻 底 解 决 问 题 ;e: 因 现 场 返 修 人 员 服 务 行 为 造 成 客 户 强 烈 投 诉 。4.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返 修 、 赔 偿 的 , 乙 方 应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赔 偿 甲 方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直 接 返 修 加直 接 赔 偿 的 费 用 在 2000元 以 下 的 , 按 照 3 倍 计 算 ; 直 接 返 修 加 直 接 赔 偿 的 费 用 在 2000元 以

上 的 , 按 照 2 倍 计 算 。5. 按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出 的 费 用 总 额 由 甲 方 书 面 知 会 乙 方 , 无 需 征 得 乙 方 书 面 签 收 意 见 即 可 直 接 从乙 方 保 修 款 中 扣 除 。6.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乙 方 实 施 保 修 。六 、 乙 方 维 修 安 排 :1. 在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必 须 委 派 两 名 全 权 代 表 ( 土 建 1 名 , 安 装 1 名 ) 在 现 场 办 公 , 专

职 处 理 本 工 程 的 维 修 工 作 ; 如 甲 方 认 为 该 代 表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乙 方 在 接 通 知 后 2 日 内 予以 更 换 。2. 乙 方 保 修 负 责 人 ( 默 认 人 为 项 目 经 理 ) :a) 通 讯 地 址 :b) 电 话 /手 机 :c) 传 真 :3. 以 上 内 容 若 有 变 动 需 及 时 书 面 知 会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否 则 无 法 联 系 时 , 视 为 乙 方 已 收到 甲 方 传 达 之 信 息 。4. 每 一 住 户 , 无 论 维 修 项 目 多 少 , 全 部 维 修 人 员 均 应 一 次 到 位 。

5. 维 修 人 员 应 按 甲 方 制 定 的 维 修 程 序 进 行 维 修 , 服 从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管 理 , 服 从 业 主的 监 督 , 统 一 着 装 、 文 明 施 工 、 文 明 用 语 , 不 得 与 业 主 发 生 任 何 争 执 , 否 则 每 人 次 乙 方支 付 违 约 金 500元 。七 、 保 修 款 :1. 从 乙 方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截 留 5%作 为 保 修 款 , 在 乙 方 已 完 成 全 部 返 修 工 作 后 ( 需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和 物 业 公 司 签 字 认 可 ) , 保 修 款 在 保 修 时 间 满 三 年 、 五 年 及 延 长 期 满 时 分 别 结 算 一 次 , 甲 方 在 结算 后 二 十 天 内 将 当 期 结 算 后 剩 余 保 修 款 ( 扣 除 按 上 述 条 款 所 计 算 出 的 赔 偿 费 用 总 额 ) 按 30%一次 性 付 给 乙 方 ; 甲 方 在 保 修 延 长 期 满 后 二 十 天 内 将 余 款 ( 扣 除 按 上 述 条 款 所 计 算 出 的 赔 偿 费 用

总 额 ) 全 额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方 。2. 若 甲 方 垫 付 维 修 费 用 超 出 保 修 款 总 额 , 超 出 部 分 仍 由 乙 方 支 付 ; 所 有 保 修 款 在 结 算 时 均 不 计 利息 。 乙 方 不 愿 支 付 超 额 部 分 的 , 甲 方 有 权 由 应 支 付 乙 方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中 扣 除 , 仍 不 够 的 , 以法 律 手 段 追 回 。

八 、 其 他 :1.乙 方 同 意 在 免 费 保 修 期 满 后 至 工 程 有 效 寿 命 年 限 内 , 继 续 提 供 适 当 维 修 服 务 , 并 按 最 优 惠 价 收 取费 用 。2.本 保 修 书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由 施 工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 在 工 程 有 效 寿 命 内 一 直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代 表 : 代 表 :

本 保 修 书 于 : 年 月 日 签 署

万 科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合 同 书 (二 )□ 前 言 1□ 方 案 流 程 设 计目 录

2□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3□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10□ 项 目 定 位 47

□ 项 目 SWOT分 析 96

我 司 为 创 世 纪 项 目 已 经 服 务 有 4个 月 时 间 , 此 前 我 司 已 经 向 贵司 提 交 了 大 本 的 市 场 定 位 分 析 及 项 目 开 发 建 议 。 目 前 , 项 目 的 商 铺划 分 及 上 部 住 宅 的 定 位 已 经 基 本 确 定 , 相 关 的 文 案 以 及 设 计 也 已 确定 , 项 目 的 总 体 定 位 已 经 基 本 明 确 。 因 此 , 我 司 在 本 方 案 中 将 首 先针 对 发 生 微 妙 变 化 的 行 业 环 境 进 行 分 析 , 以 为 本 项 目 寻 找 新 的 市 场机 会 和 突 破 口 , 另 外 , 对 前 一 阶 段 工 作 的 结 果 进 行 总 结 , 在 文 字 上明 确 并 精 练 的 提 炼 出 本 项 目 的 市 场 定 位 。前 言

方 案 流 程宏观环境分

析 微观环境分析 项目SWOT分析项目定位 项 目 劣 势项 目 优 势项 目 威 胁 点项 目 机 会 点

· 自 新 政 实 施 以 来 ,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在 去 年 高 位 运 行 基 础 上 , 继 续保 持 了 较 高 的 增 长 , 但 开 发 投 资 增 速 有 所 减 缓 , 由 2 月 份 的 66.6%、 3月 份 的 59%到 4 月 份 53.4%, 回 落 到 5 月 份 的 49.3%。 从 3 月 到 5月 月均 回 落 5.8个 百 分 点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 今 年 1-5月 , 武 汉 市 商 品 房 销 售 额 50.76亿 元 , 增 长 41.4%, 增 速比 1-4月 回 落 3.5个 百 分 点 ;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182.92万 ㎡ , 增 长 21.7%,增 速 比 1-4 月 回 落 1个 百 分 点 。 5 月 份 本 是 销 售 的 旺 季 , 销 售 增 速 减 缓 ,这 表 明 武 汉 地 产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了 新 政 的 影 响 , 使 销 售 旺 季 减 淡 , 旺 季推 迟 。 楼 市 回 暖 现 象 不 明 显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 7月 份 , 武 汉 市 土 地 拍 卖 市 场 出 现 了 自 2001年 以 来 的 首 次 冷 淡 现象 , 6宗 地 块 仅 拍 卖 出 不 到 10亩 的 两 块 小 地 块 , 土 地 市 场 上 持 币 观 望 的开 发 商 增 多 , 尽 管 , 武 汉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得 比 较 健 康 , 但 仍 然 受 到 了宏 观 政 策 因 素 的 影 响 , 外 地 众 多 想 进 入 武 汉 市 场 的 开 发 商 变 得 更 加 谨 慎起 来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 和 记 黄 浦 加 入 江 汉 路 步 行 街 , 给 周 边 目 前 在 售 的 商 业 项 目 带 来 了一 定 的 商 业 机 遇 。 汉 正 街 商 业 项 目 的 扎 堆 开 发 , 给 老 商 圈 带 来 了 新 一 轮的 复 兴 , 汉 正 街 龙 王 庙 广 场 、 汉 正 街 第 一 大 道 美 奇 国 际 儿 童 乐 园 等 各 类地 段 较 为 核 心 的 专 业 市 场 纷 纷 出 现 , 使 各 商 圈 之 间 的 商 业 竞 争 加 剧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 小 户 型 及 商 住 型 楼 盘 受 市 场 整 体 的 影 响 , 价 格 上 涨 较 为 谨 慎 , 销售 情 况 与 往 年 同 期 相 比 , 也 较 为 冷 淡 , 这 表 明 , 大 部 分 在 售 小 户 型 经 历太 长 的 销 售 周 期 , 积 累 期 加 开 盘 期 超 过 1年 的 小 户 楼 盘 不 在 少 数 。 购 房者 与 投 资 者 在 新 政 的 影 响 下 持 币 观 望 的 人 群 逐 步 增 多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 市 场 虽 然 比 较 冷 清 , 但 是 不 少 核 心 地 段 的 烂 尾 楼 重 新 启 动 入 市 给市 场 带 来 一 定 的 竞 争 压 力 。· 住 宅 项 目 延 缓 上 市 时 间 , 而 商 业 项 目 逆 风 而 上 , 销 售 状 况 冷 热 不均 , 核 心 地 段 代 表 性 商 业 项 目 销 售 普 遍 较 好 , 而 位 置 较 为 普 通 的 商 业 项目 , 销 售 十 分 缓 慢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限 制 短 线 投 资 政 策 的 出 台 , 使 投 资 观 望 者 进 一 步 增 多 。?新 政 的 出 台 , 使 期 待 房 价 下 跌 人 群 增 多 。 购 房 需 求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抑制 。 ?旧 城 改 造 力 度 较 大 及 土 地 供 给 量 大 , 导 致 新 政 对 武 汉 市 的 影 响 最小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1、 项 目 概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解 放 大 道 与 万 松 园 路 交 汇 处 , 南 临 解 放 大 道 ; 东 临万 松 园 路 ; 西 面 与 汉 口 饭 店 相 邻 。本 项 目 所 处 地 段 核 心 、 配 套 完 善 、 商 业 氛 围 浓 厚 、 商 务 环 境 比较 成 熟 , 外 部 条 件 十 分 过 硬 , 这 为 底 部 商 业 及 上 部 建 筑 的 开 发 提 供了 十 分 强 大 的 外 部 支 撑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项 目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总 用 地 面 积 : 9619㎡总 建 筑 面 积 : 76850㎡ ( 不 含 地 下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 21250 ㎡ ( 1— 5 层 )酒 店 式 公 寓 建 筑 面 积 : 55600㎡地 下 建 筑 面 积 : 12899 ㎡容 积 率 : 8.0

停 车 位 : 室 外 31个 , 地 下 393个 , 共 424 个绿 化 率 : 18.5%建 筑 总 高 度 : 99.5米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项 目 周 边 配 套 内 容道 路 配 套 南 临 解 放 大 道 , 汉 口 中 心 城 区 五 条 干 道 之 一 , 交 通 繁 忙 , 东 临 万 松 园 路 , 两 条 道 路 商 业 氛 围 十 分 浓 厚 , 项 目 南 面 紧 邻刚 刚 新 建 的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入 口 。 人 行 、 车 行 均 十 分 方 便 。交 通 配 套 项 目 紧 邻 万 松 园 路 、 解 放 大 道 中 山 公 园 交 通 站 点 , 十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经 过 本 项 目 , 通 往 武 汉 三 镇 , 交 通 十 分 便 利 。商 业 配 套 武 汉 广 场 、 武 汉 世 贸 广 场 、 SOGO崇 光 百 货 、 新 世 界 百 货 、 武 汉 商 场 、 万 松 园 国 际 名 品 一 条 街 , 涵 盖 中 低 档 、 中 档 、 中高 档 各 种 档 次 的 商 业 项 目 , 商 业 氛 围 十 分 浓 厚 。金 融 配 套 建 设 大 道 金 融 一 条 街 , 有 工 商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信 合 等 银 行 密 布 , 同 时 各 商 场 底 层 均 引 进 方 便 客 户 的银 行 机 构 , 为 商 圈 消 费 型 客 户 及 企 业 用 户 提 供 了 强 大 的 金 融 支 撑 。

商 务 配 套 周 边 现 存 多 个 四 星 级 以 上 的 大 酒 店 , 包 括 华 美 达 天 禄 酒 店 、 长 江 大 酒 店 、 亚 洲 大 酒 店 等 吸 引 着 大 量 的 人 气 , 经 营 状 况普 遍 较 好 , 对 商 务 人 士 的 吸 引 力 大 大 增 加 。休 闲 配 套 中 山 公 园 、 武 汉 展 览 馆 、 武 广 健 身 馆 、 武 广 保 龄 球 馆 等 休 闲 配 套 分 布 于 项 目 周 边 , 为 本 项 目 上 部 业 主 及 企 业 员 工 提 供充 足 的 休 闲 场 所 。医 疗 配 套 在 两 个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的 中 间 , 东 边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 西 边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 为 本 项 目 业 主提 供 了 较 大 的 方 便 。教 育 配 套 教 育 资 源 丰 富 , 周 围 分 布 着 滑 坡 路 小 学 、 万 松 园 小 学 、 武 汉 68 中 、 武 汉 69 中 、 武 汉 市 外 语 学 校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附 属同 济 医 学 院 等 等 。 对 于 有 意 居 住 于 武 广 商 圈 的 人 群 来 说 , 无 疑 增 添 不 少 吸 引 力 。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3、 竞 争 环 境 分 析 :本 项 目 由 下 部 裙 楼 及 上 部 建 筑 共 同 组 成 , 因 此 , 在 进 行 竞 争 环境 分 析 时 , 结 合 地 块 所 处 的 地 段 及 自 身 条 件 , 分 别 从 商 业 物 业 和 住宅 类 物 业 进 行 分 别 的 分 析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商 业 物 业 :在 早 期 提 交 给 贵 司 的 方 案 中 , 我 司 对 武 广 商 圈 内 的 现 有 商 业 项目 进 行 分 析 , 提 炼 出 走 差 异 化 商 业 路 线 的 思 路 , 并 从 产 品 设 计 、 业态 分 布 、 商 业 档 次 上 进 行 适 合 市 场 的 定 位 , 减 轻 项 目 后 期 经 营 的 竞争 压 力 。而 目 前 项 目 面 临 的 竞 争 压 力 主 要 来 自 于 销 售 , 尤 其 是 各 个 商 圈之 间 在 售 商 铺 对 投 资 型 客 户 、 经 营 型 客 户 资 源 的 竞 争 。 因 此 , 主 要

选 举 目 前 武 广 商 圈 、 汉 正 街 商 圈 、 江 汉 路 商 圈 内 在 售 或 待 租 的 新 型商 业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1、 竞 争 楼 盘 基 本 资 料 ( 一 )楼盘名称开发商项目地址建筑形态主力面积(㎡)备注新世界中心香港新世界集团航空路口1-6层商业裙楼及少量步行街未定——宝丰时代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大道宝丰路路口1-4层商业群楼整层整体招租阳光·新天地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路中段,民生大厦对面1-3层商业群楼38-70目前未出华立·新华时代武汉华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路马场角车站1-2层商业群楼90-150项目未出

同馨花园武汉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大道蓝天宾馆对面1-3层商业群楼1-3层整体招租东一时区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路129号1-2层群楼60-300售磬业主出租美奇儿童城湖北地龙集团中山大道与民意四路交汇1-7层群楼最小标准铺面为10㎡租售结合龙王庙商业广场武汉市盛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汉口沿河大道1号地下一层地上二层27-80 70%租30%售汉正街第一大道武汉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多福路与汉正街交汇处地下一层地上四层20-120 75%租25%售E.GO数码国际武汉市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前进路电脑城与江汉路步行街交汇处1-2层群楼——售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楼 盘 名 称 开 发 规 模 销 售 现 状 均 价 、 ( 元 /㎡ )新 世 界 中 心 商 场 36545㎡步 行 街 2000多 ㎡ 目 前 暂 停 销 售预 计 今 年 10月 开 盘 未 定宝 丰 时 代 1— 4层 群 楼每 层 800平 方 刚 刚 入 市 整 体 均 价 7000一 层 均 价 15000阳光·新天地用 地 5313 ㎡建 面 37732 ㎡ 80% 价 格 未 定华 立 · 新 华 时 代 社 区 临 街 底 商满 布 共 2 层 未 销 售 10月 未 销 售 10月价 格 出 来同 馨 花 园 1-3层 群 楼 7800㎡ 整 体 招 租 租 金 : 70东 一 时 区 1-2楼 群 楼 业 主 招 租 租 金 : 35-50, 2层目 前 在 售 5600元 /㎡

美 奇 儿 童 城 1-7层每 层 6000㎡ 1、 2、 3、 6、 7售4层 、 5层 出 租 一 层 : 20000, 三 层 : 100001层 租 150, 4、 5层 租 90龙 王 庙 商 业 广 场 270560㎡ 60% 一 层 : 30000-50000二 层 、 20000总 体 均 价 30000汉 正 街 第 一 大 道 商 业 50万 ㎡ 红 宝 石 座 销 售 95%左 右 封 盘金 座 已 经 销 售 完 毕蓝 宝 石 在 售 一 层 均 价 28000, 拍 卖 均 价 42000, 泛首 层 均 价 21000元 /㎡E.GO 数 码 国 际 1-2层 共 20000㎡ — — 临 街 一 层 30000临 街 二 层 20000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重 点 项 目 点 评 :【 新 世 界 中 心 】·该项目占地3.7万㎡,建面27万㎡,其中商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建面36545㎡的室内商场,共6层,另一部分为建面2000㎡的国际风情步行街区。上部建筑定位比较复杂,有四星级酒店、居家型公寓、写字楼等。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新世界中心的商场不对外销售,由新世界百货包租。后期将由新世界百货进行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目前项目招商工作正在进行。其国际风情步行街区也由新世界百货实行统一管理,是否销售还尚未最后确定,但不排除其正常运转后再行销售的可能。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新世界中心百货商场是新世界百货商场在华中地区的旗舰店,商场定位十分高端,这一点与创世纪广场相似。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等商业功能于一体,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高端百货商场。聚集世界精品和名牌产品、中西食府和各类娱乐设施。·项目为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商业由新世界百货统一管理,“新世界”享有的品牌知名度在武汉乃至全国都是较高的,这对其招商工作的展开是非常有利的,形成与本项目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对经营户的竞争上。微 观 环 境 分 析

·该项目虽然位于交通便利的航空路与武胜路交汇处,但由于处于航空路路口地段,立交桥交结点,交通十分繁忙,周边公交站点与该项目保持较远距离、车流大而人流少,对人流的吸引力和聚集力,与武广商圈的核心地段相比要差很多,这也是该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开发的一大硬伤。·该项目停工多年,工程进度一直十分缓慢,目前仍未入市,另外新世界集团虽然给人声势较大,但其实际操作较为成功的项目却仅有常青花园一个,其他项目如新华家园、梦湖香郡均操作多年,

进展均十分缓慢,这让其积累的声誉打了一定的折扣。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汉正街第一大道】·项目规模:项目总占地424亩,总建面80万㎡,商业营业面积50万㎡,宾馆、写字楼25万㎡。其中,一期规划用地72247㎡,建面198658㎡,主要为6栋地面建筑,前4栋为4层高商铺,后两栋30层高的临江建筑为公寓式酒店。地下6米建有2万㎡的商铺,其余3万㎡用作停车场、安置通风送气管道、消防设施和仓储使用。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项目规划:项目4栋4层高商铺设双首层商铺,分内、外街。内街经下沉式广场下地下一层,泛首层商铺下楼梯距地面1.8米,层高3.2米;内街经环形坡道可直接上首层,首层商铺上楼梯距地1.4米,层高4.6米。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商铺形式及面积分布:外街全为一托二复式结构,面积100㎡左右,一层层高3.3米,二层层高2.7米。首层和三层层高4.6米,二层层高3.6米。一期近3000套店铺,一、二层全部出售,三、四层为出租,面积从20到120㎡不等。·经营与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运营。店铺实行24小时循环经营。即深夜至凌晨进出大宗货物;凌晨至中午批发经营;下午以零售为主;晚上为灯光夜市。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商业功能及业态分布:该项目分为商贸商务区、购物旅游区、商业服务区、文化休闲区和滨水观光区五大功能区。总体规划为“五纵四横”交通网络格局,融合商务、商业、旅游、观光、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性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展示中心以及文明、繁荣、发达的现代化商贸旅游区。·靠近沿河大道和五彩正巷的蓝宝石座为箱包区;靠近汉正街和大水巷的金座为女装区;靠近汉正街和五彩正巷的银座为男装

区。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项目目标客户群及销售上的竞争力分析:该项目主要的购买群以在汉正街从事多年经营活动的大中型商户及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武汉市乃至辐射全国的投资型购买客户为主,如温州投资客等。由于项目位于汉正街核心腹地,它本身已经拥有一批来自于汉正街的大中型成功商户作支撑,另外,汉正街商圈在全国知名,其稀缺的地段,较高的商业价值,是目前在售商铺中(不包括本项目)最具震撼力和吸引力的。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项目目标消费群及招商上的竞争力分析:项目采取批零监营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形成品牌混杂、档次不一的局面,对高端人群吸引力较低,目标消费群主要以闲暇时间较多、喜欢物美价廉的中低层次的消费人群为主,与创世纪的高端定位基本不形成竞争。另外,其招商资源也比较充足,汉正街有着众多不同地方、不同档次的商户资源,对于规模超大的该项目来说,是资源优势,但其市场竞争力与武广商圈是不能比的。微 观 环 境 分 析

【龙王庙商贸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为62404㎡,总建筑面积约为270560㎡,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76783㎡、地下建筑面积约为93777㎡,项目建筑覆盖率是65%。·项目共分三期开发,一期于2004年10月18日开工,目前在售,预计一期交付时间为2005年12月,开业时间约为2005年12月。一期总建筑面积是9437.25㎡,地上建筑面积是3800㎡,下沉式广场的建筑面积约625㎡,容积率是0.66。一期共有228个铺位,得房率为50%以上。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项 目 一 期 建 筑 高 度 为 17米 , 共 有 2层 , 第 一 层 层 高 为 7.8米 ,第 二 层 层 高 为 5.8米 , 工 艺 品 城 层 高 为 4.8米 , 一 期 配 有 停 车 场 面 积6000余 ㎡ 。 项 目 二 期 、 三 期 一 层 层 高 5.1米 、 二 层 层 高 5.1米 , 三 层层 高 5.1 米 , 四 层 层 高 5.1( 8.4) 米 , 五 层 高 8.4 米 , 地 下 一 层 层 高为 5.1米 。 二 期 交 付 时 间 为 2006年 12月 , 三 期 交 付 时 间 约 为 2007年 12月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项 目 在 操 作 模 式 、 目 标 客 户 群 、 目 标 消 费 群 上 与 汉 正 街 第 一 大道 有 相 似 之 处 , 但 是 由 于 汉 正 街 第 一 大 道 同 时 推 出 , 面 临 市 场 竞 争 压力 来 自 于 销 售 与 招 商 两 个 方 面 。 对 创 世 纪 造 成 的 竞 争 冲 击 也 仅 来 自 于销 售 上 的 , 尤 其 是 对 投 资 型 客 户 的 竞 争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竞争环境分析总结:·商业项目之间的竞争已经上升为商圈之间的竞争,汉正街、武广、江汉路武汉三大商圈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复兴的传统商圈、新兴的核心商圈之间的竞争,尤其是用于销售的项目,突出体现在对投资型客户的争夺上。·在售的商业项目与目前只租不售的商业项目之间的竞争,虽不存在销售上的竞争压力,但是在招商上面却面临着争夺商家的竞争压力。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汉正街正在开发的商业项目,龙王庙商贸广场、汉正街第一大道,开发规模大,周期长,早先开发的商业部分必须能够较好的投入经营与运作,若早期开发部分不能很好的经营与运作,则很容易给项目后期的销售造成很大的阻力。·在对外的宣传口径上均以租多卖少,便于统一经营管理的口号来吸引想进入项目的经营户,实际操作上则采取十分灵活的尺度。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在商圈的档次上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商圈之间的竞争的,主要在于销售,而不在于招商。而商圈内部商业项目之间的竞争,既有招商上的竞争、又有销售上的竞争压力。由于本项目为武广商圈之内唯一可卖的商业项目,因此基本上没有来自于商圈之内的竞争压力。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在地段上武广商圈和汉正街商圈的知名度在省内外都是相当高的,所不同的是武广商圈的档次和总体形象要远远强于汉正街和江汉路。·在商铺总价上,商铺总价从50多万到今400万均有分布,价格跨度较为广泛,但不管是价格范围均有实力人群买单。·首层商铺均价采取常规手段销售,最高均价拍卖均价42000元/㎡。微 观 环 境 分 析

商 住 楼 竞 争 环 境 分 析目 前 整 个 住 宅 市 场 新 盘 数 量 相 对 较 少 , 尤 其 是 新 入 市 的 项 目 较少 , 而 前 期 参 照 的 一 部 分 商 住 型 楼 盘 及 小 户 型 楼 盘 , 已 经 基 本 销 售完 毕 , 研 究 价 值 不 大 , 而 武 广 商 圈 内 及 其 周 边 区 域 的 在 售 商 住 型 及写 字 楼 物 业 并 不 多 , 因 此 , 主 要 选 择 了 武 广 商 圈 内 及 周 边 区 域 内 在售 的 几 个 楼 盘 进 行 重 点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竞 争 楼 盘 基 本 资 料 一楼盘名称开发商项目地址建筑形态主力户型主力面积(㎡)特色配套新世界中心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解放大道634号高层————无阳光·新天地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路中段,民生大厦对面高层11 38-70商业氛围浓厚,底3层商铺提供全面的商务配套宝丰时代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大道宝丰路路口高层322 110-150位于宝丰路路口有比较完善的外部配套华立·新华时代武汉华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路马场角车站小高层高层322 90—150正对菱角湖广场

宝利金国际武汉世纪华宇置业有限公司汉口花楼街198号高层1112 30-65与万达商业广场、步行街相邻,外部商业配套完善楚天星座武汉金华实业有限公司汉口青年路与万松园交汇处高层11 26-65位于万松园路与青年路交汇处,外部配套比较完善景江华庭武汉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渡桥高层22 40-80享有六度桥商圈完善的商业配套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楼 盘 名 称 开 发 规 模 销 售 现 状 均 价 ( 元 /㎡ ) 主 打 形 象物管(元/㎡)新 世 界 中 心 写 字 楼 71940㎡中 心 公 寓 7万 多 ㎡ , 酒店 — — 万 多 ㎡国 际 风 情 街 未 售 未 定 中 心 实 力合 众 连 横出 类 拔 萃 未 定宝 丰 时 代 占 地 2414.24㎡建 面 25043㎡ 60% 4500 商 务 旗 舰创 富 胜 地 2.0阳光·新天地5313 ㎡ 地 面 积37732㎡ 筑 面 积 80% 5500 — — — —华 立· 新 华 时 代 80000 ㎡ 筑 面 积 未 销 售 10月 未 销 售 10月 价 格出 来 杭 州 风 情 待 定宝 利 金 国 际 地 面 积 7139.43

103648.69 4700 中 坚 地 标繁 华 尽 览 1.6楚 天 星 座 建 筑 面 积 45192 2005年 6月 26日 开 盘30% 5500(精 ) — — 1景 江 华 庭 占 地 8000㎡建 面 59000㎡ 大 户 型 剩 余 较 多 4300( 精 装 修 ) — — — —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新 世 界 中 心 】· 新 世 界 中 心 上 部 建 筑 的 物 业 类 别 比 较 丰 富 , 有 7万 多 ㎡ 的 写字 楼 物 业 、 7万 多 ㎡ 的 板 式 公 寓 物 业 , 以 及 4 万 多 ㎡ 的 五 星 级 酒 店 。其 中 , 写 字 楼 物 业 、 公 寓 楼 物 业 是 新 世 界 拥 有 产 权 的 物 业 。 而 其 五星 级 的 酒 店 因 为 是 占 了 原 武 汉 饭 店 的 地 , 并 没 有 产 权 , 只 有 20年 使用 权 , 20 年 后 新 世 界 将 会 将 其 还 给 武 汉 饭 店 使 用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新 世 界 中 心 的 写 字 楼 只 租 不 卖 。 新 世 界 中 心 的 公 寓 有 7 万 多㎡ , 其 中 1万 多 ㎡ 将 作 为 产 权 式 酒 店 销 售 出 去 , 具 体 的 操 作 方 式 尚未 确 定 , 6 万 ㎡ 左 右 的 公 寓 将 作 为 住 宅 加 以 出 售 。 其 五 星 级 的 酒 店只 有 使 用 权 和 收 益 权 , 不 能 出 售 。 所 有 物 业 的 租 售 价 格 均 未 确 定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新 世 界 中 心 目 前 的 工 程 已 经 完 成 80%左 右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可 以 显 示 出 开 发 商 的 资 金 实 力 , 增 加 人 们 对 该 项 目 的 信 任 度 。 另 外 ,其 商 铺 、 写 字 楼 目 前 只 出 租 , 不 销 售 的 模 式 , 不 仅 显 示 了 开 发 商 的实 力 , 也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 保 证 项 目 的 档 次 和 品 质 。 这 一 点 是 其 招租 和 部 分 物 业 销 售 中 , 比 较 有 竞 争 力 的 因 素 。· 新 世 界 中 心 的 上 部 物 业 仅 有 其 公 寓 ( 包 含 住 宅 与 产 权 式 酒 店 )可 以 出 售 , 而 且 其 入 市 的 时 间 也 预 订 为 今 年 10月 份 , 这 与 本 项 目 的

销 售 进 度 是 基 本 相 交 叉 的 , 势 必 会 造 成 一 些 竞 争 , 尤 其 是 上 部 的 酒店 式 公 寓 和 住 宅 物 业 造 成 的 竞 争 。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阳 光 · 新 天 地 】· 该 项 目 居 新 华 路 中 段 ,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 周 边 金 融 中 心 、 信 息中 心 、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 休 闲 广 场 等 配 套 设 施 齐 全 , 交 通 便 利 。· 该 楼 盘 由 商 业 、 酒 店 公 寓 、 商 务 公 寓 三 大 物 业 形 态 构 成 , 共29层 , 其 中 1-3层 为 餐 饮 、 娱 乐 、 休 闲 商 业 服 务 中 心 ; 4-17层 为 纯投 资 型 酒 店 公 寓 , 由 星 级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统 一 经 营 与 管 理 ; 18-29 层为 商 务 公 寓 , 面 积 可 自 由 组 合 , 随 意 分 割 , 可 供 客 户 随 意 选 择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4-17层 酒 店 公 寓 统 一 精 装 修 , 配 备 统 一 家 具 家 电 , 18-29层商 务 公 寓 为 毛 坯 房 交 房 。· 首 层 和 四 层 分 设 豪 华 大 堂 , 同 时 设 有 空 中 花 园 等 绿 化 景 观 。· 销 售 情 况 : 目 前 1-3层 未 对 外 销 售 , 租 售 价 格 并 不 确 定 ,4-17层 的 酒 店 公 寓 面 积 为 35-70㎡ , 上 半 年 已 全部 销 售 完 。 18-29层 为 商 务 公 寓 , 4 月 份 开 盘 销 售 , 购 买 面 积

70㎡ 起 , 目 前 均 价 5500 元 /㎡ , 销 售 90%, 现 仅 剩 5500 元 /㎡ 以上 的 高 层 单 位 尚 未 售 出 , 项 目 前 两 年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为 3 元 /㎡ · 月 ,相 对 较 高 。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操 作 方 式 : 该 项 目 的 酒 店 公 寓 由 武 汉 新 宜 天 地 酒 店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对 购 买 酒 店 公 寓 的 客 户 实 行 六 年 包 租 , 7%的 年返 租 率 , 在 包 租 期 间 , 其 购 买 客 户 每 月 有 一 天 的 免 费 居 住 期 , 即 一年 12 天 的 免 费 居 住 。 这 种 方 式 对 于 投 资 客 户 来 说 具 有 很 大 的 吸 引力 , 因 此 项 目 一 经 推 出 就 受 到 投 资 者 的 追 捧 , 销 售 状 况 良 好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这 表 明 了 在 目 前 消 费 者 越 来 越 理 性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单 纯 强 调地 段 的 升 值 潜 力 , 而 不 能 从 实 际 上 保 证 其 收 益 , 则 未 必 能 够 取 得 成功 , 但 是 如 若 像 阳 光 新 天 地 这 样 引 进 酒 店 经 营 , 极 大 的 保 证 了 投 资者 的 收 益 , 则 一 定 会 取 得 胜 利 。· 商 务 公 寓 采 取 投 资 和 自 用 两 种 操 作 方 式 , 但 是 仍 以 投 资 为 主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宝 丰 时 代· 该 项 目 位 于 宝 丰 路 路 口 , 正 对 桥 口 体 育 休 闲 广 场 , 所 处 地 段较 为 核 心 , 周 边 商 业 、 商 务 、 生 活 配 套 十 分 齐 全 , 中 百 仓 储 、 武 汉美 食 一 条 街 等 与 项 目 仅 仅 相 邻 , 为 项 目 提 供 了 较 好 的 外 部 支 撑 。· 该 项 目 规 模 较 小 , 总 共 也 只 有 2万 多 ㎡ 的 体 量 ,总 的 开 发 体 量不 大 。 4-28层 为 商 住 楼 , 三 梯 六 户 的 内 廊 式 布 局 。 各 户 型 仅 有 一 面或 两 面 采 光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户 型 面 积 分 布 于 90-150 ㎡ 之 间 , 以 居 家 的 方 式 加 以 布 局 , 但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将 厨 房 管 道 封 闭 或 改 为 卫 生 间 上 下 水 。· 项 目 定 位 于 商 住 楼 , 商 务 与 居 住 混 杂 , 使 项 目 整 体 档 次 并 不高 , 但 平 均 价 格 仅 有 4500元 /㎡ , 地 段 也 较 为 核 心 , 仍 然 吸 引 了 不少 的 企 业 用 户 在 此 置 业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 竞 争 环 境 分 析 总 结 】· 小 户 型 楼 盘 销 售 速 度 大 大 减 慢 , 尤 其 是 没 有 特 别 卖 点 的 小 户型 楼 盘 消 化 速 度 大 大 减 慢 。· 新 开 小 户 型 楼 盘 大 大 减 少 , 市 场 竞 争 压 力 大 大 降 低 。微 观 环 境 分 析

三 、 项 目 定 位本 项 目 由 下 部 商 业 裙 楼 和 上 部 塔 楼 组 成 , 其 中 商 业 部 分 面 积 占据 2 万 多 方 的 体 量 , 上 部 塔 楼 也 有 5万 多 方 , 二 者 的 总 价 值 基 本 相当 , 因 此 , 在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定 位 时 分 别 从 下 部 商 业 裙 楼 和 上 部 塔 楼出 发 。项 目 定 位

商 业 物 业 定 位由 于 在 与 贵 司 合 作 的 前 4个 月 中 , 我 司 对 本 地 现 存 典 型 竞 争 商业 物 业 及 上 海 、 广 州 等 地 的 特 色 商 业 物 业 进 行 了 比 较 细 致 的 考 察 ,借 鉴 了 其 设 计 中 的 亮 点 , 业 态 分 布 及 商 铺 划 分 的 微 妙 之 处 , 并 与 贵司 基 本 确 立 了 本 项 目 的 商 业 形 式 、 商 业 档 次 、 商 业 特 色 、 商 业 功 能 、商 业 业 态 、 商 铺 面 积 、 经 营 模 式 定 位 等 诸 个 细 节 上 的 定 位 。 下 面 将就 这 些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的 定 位 进 行 文 字 性 的 确 定 。 并 从 市 场 的 角 度 出

发 用 竞 争 楼 盘 对 比 法 , 从 市 场 的 角 度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价 格 定 位 。

项 目 定 位

1、 商 业 形 式 定 位 : 室 内 集 中 式 商 业 , 通 过 条 形 中 庭 创 造 均 好性 强 的 室 内 购 物 环 境 。项 目 定 位

2、 商 业 档 次 定 位 : 定 位 于 高 档 。 原 因 有 二 : 第 一 、 武 广 商 圈商 业 项 目 众 多 , 各 类 商 业 项 目 档 次 涵 盖 中 档 、 中 高 挡 、 中 低 档 , 目标 消 费 群 与 其 他 商 圈 人 群 相 比 , 总 体 消 费 层 次 要 高 ; 第 二 、 其 他 商业 项 目 已 经 做 得 比 较 成 熟 , 走 低 端 路 线 不 适 合 于 本 项 目 , 走 中 档 路线 , 竞 争 必 然 激 烈 , 从 差 异 化 角 度 来 说 本 项 目 定 位 于 高 档 , 有 利 于充 分 利 用 客 户 资 源 , 规 避 无 谓 竞 争 。项 目 定 位

3、 商 业 功 能 定 位 : 购 物 功 能 为 本 项 目 主 要 的 功 能 , 另 外 , 餐饮 、 休 闲 、 娱 乐 也 占 据 相 当 体 量 。 通 过 餐 饮 、 娱 乐 、 休 闲 既 能 完 善商 场 功 能 , 又 能 吸 引 消 费 人 群 , 延 长 其 消 费 时 间 , 带 动 对 主 要 功 能的 消 费 。项 目 定 位

4、 商 业 业 态 定 位 及 分 布 :本 项 目 的 业 态 上 以 服 饰 为 主 , 以 休 闲 、 娱 乐 类 的 业 态 为 辅 , 并配 以 利 润 率 或 消 费 频 次 较 高 的 业 态 , 如 化 妆 品 、 各 类 特 色 餐 饮 等 。在 前 面 的 4个 月 工 作 中 , 已 经 基 本 确 立 了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业 态 , 下 面将 各 楼 层 业 态 分 布 提 炼 如 下 :项 目 定 位

第 一 层 商 铺 业 态 分 布 如 下 :底 层 铺 面 商 业 价 高 , 而 且 各 个 位 置 的 商 铺 价 值 差 距 也 大 , 因 此 ,为 充 分 实 现 各 区 域 商 铺 的 价 值 , 在 业 态 的 分 布 上 , 也 显 得 比 较 具 有综 合 性 , 其 中 ,临 街 铺 面 商 业 价 值 最 高 , 因 此 以 实 力 较 强 的 特 色 品 牌 店 、 旗 舰店 、 体 验 店 等 大 面 积 特 色 铺 面 吸 引 人 气 和 提 升 档 次 ; 而 中 庭 及 入 口处 的 商 铺 商 业 价 值 居 于 其 次 , 因 此 以 金 银 首 饰 、 名 牌 钟 表 、 品 牌 化

妆 品 、 男 女 配 饰 等 利 润 率 高 的 业 态 为 主 ; 其 他 部 位 商 铺 则 以 展 示 品牌 及 销 售 为 目 的 的 品 牌 服 饰 店 为 主 , 涵 盖 服 装 、 鞋 帽 、 箱 包 、 手 袋等 。

项 目 定 位

第 二 层 商 铺 业 态 分 布 如 下 :国 际 品 牌 女 装 专 区 , 涵 盖 国 际 品 牌 女 士 服 装 配 饰 、 时 装 精 品 ,国 际 品 牌 时 尚 女 装 、 休 闲 女 装 , 国 际 品 牌 商 务 女 装 等 。第 三 层 商 铺 业 态 分 布 如 下 :国 内 品 牌 女 装 专 区 , 涵 盖 品 牌 时 尚 、 休 闲 服 装 ; 品 牌 时 装 配 饰 ,国 内 品 牌 时 尚 女 装 、 休 闲 女 装 , 国 内 品 牌 商 务 女 装 等 。项 目 定 位

第 四 层 商 铺 业 态 分 布 如 下 :国 际 、 国 内 品 牌 休 闲 男 装 ; 国 际 、 国 内 品 牌 商 务 男 装 、 男 士 正装 ; 时 尚 男 装 、 休 闲 男 装 ; 作 为 运 动 、 休 闲 品 牌 服 装 专 区 。项 目 定 位

第 五 层 商 铺 业 态 分 布 如 下 :由 于 第 五 楼 商 铺 楼 层 较 高 , 在 销 售 上 和 业 态 的 分 布 上 均 不 能 与1-4 层 楼 商 业 的 业 态 及 划 分 方 式 相 比 。 第 五 层 楼 商 铺 在 业 态 必 须 与1-4楼 有 所 差 异 , 并 形 成 整 个 商 业 的 特 色 , 区 别 于 传 统 的 商 业 形 态 。因 此 , 建 议 以 娱 乐 、 休 闲 餐 饮 为 主 , 业 态 以 咖 啡 厅 、 西 餐 厅 、 特 色餐 饮 、 古 董 鉴 赏 厅 、 高 档 酒 吧 、 贝 乐 园 等 为 主 , 使 购 物 、 娱 乐 、 休闲 互 动 等 高 品 位 娱 乐 休 闲 场 所 。项 目 定 位

5、 商 业 特 色 定 位 :主 题 特 色 是 商 业 整 体 形 象 识 别 的 核 心 本 质 。 在 日 趋 激 烈 的 商 业竞 争 环 境 中 , 只 有 那 些 形 象 鲜 明 、 具 有 强 烈 人 格 魅 力 的 商 业 项 目 才能 脱 颖 而 出 , 成 为 市 场 的 领 导 者 。 主 题 特 色 是 商 业 项 目 培 育 、 稳 定和 扩 大 市 场 资 源 的 坚 强 保 障 , 也 是 商 业 项 目 租 金 增 值 和 商 品 附 加 值提 升 的 支 持 基 础 。 因 此 , 我 司 对 本 项 目 特 色 定 位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项 目 定 位

□ 营 造 情 景 式 购 物 环 境 , 通 过 娱 乐 、 休 闲 等 形 式 带 动 零 售 。□ 年 轻 、 时 尚 、 浪 漫 化 的 消 费 环 境 , 通 过 流 行 的 休 闲 、 娱 乐 方式 带 动 一 类 人 群 在 此 聚 集 消 费 , 找 到 市 场 的 突 破 口 。□ 打 造 国 际 、 国 内 品 牌 购 物 中 心 , 特 色 性 消 费 场 所 。项 目 定 位

6、 经 营 形 式 定 位□ 建 议 本 项 目 在 经 营 形 态 上 实 现 对 传 统 零 售 业 的 突 破 — — 将“ 休 闲 消 费 ” 融 入 传 统 零 售 , 带 动 零 售 , 通 过 休 闲 创 造 直 接 的 收 益 ,并 吸 引 充 足 的 人 气 , 从 而 全 面 带 动 购 物 消 费 , 打 造 “ 休 闲 娱 乐 ” 为主 题 的 商 业 格 局 。项 目 定 位

7、 商 铺 面 积 定 位商 铺 面 积 划 分 的 作 用 主 要 有 三 : 第 一 、 通 过 面 积 , 使 其 总 价 控制 在 合 适 的 范 围 内 , 众 多 的 投 资 者 均 购 买 得 起 , 第 二 、 通 过 面 积 差异 , 拉 开 总 价 差 距 , 使 其 有 利 于 商 业 价 值 低 的 商 铺 先 销 售 出 去 , 而高 价 值 商 铺 的 销 售 贯 穿 全 过 程 , 而 能 带 动 其 他 商 铺 的 销 售 。 第 三 、合 理 的 商 铺 面 积 划 分 有 利 于 商 家 的 经 营 , 有 利 于 充 分 的 吸 纳 室 内 外人 流 。项 目 定 位

因 此 , 在 本 项 目 主 力 的 商 铺 建 筑 面 积 主 要 分 布 于 30-40 ㎡ 之 间 ,一 楼 临 街 铺 面 、 中 庭 部 位 的 高 价 值 铺 面 适 当 划 大 , 以 60-100㎡ 为 主 ,二 、 三 、 四 楼 中 庭 部 位 的 铺 面 及 主 要 人 流 集 结 点 的 铺 面 面 积 适 当 划大 , 以 50㎡ 左 右 为 主 , 四 楼 根 据 其 运 动 、 休 闲 类 品 牌 服 装 的 要 求 面积 适 当 划 大 。 五 楼 的 商 铺 以 大 面 积 为 主 , 适 用 于 娱 乐 、 休 闲 类 业 态需 求 。项 目 定 位

【 价 格 定 位 】在 4月 份 提 交 的 方 案 中 , 我 司 根 据 项 目 所 处 地 段 的 租 金 现 状 对本 项 目 地 段 的 价 格 进 行 了 初 步 的 计 算 。 由 于 该 价 格 并 没 有 考 虑 市 场竞 争 因 素 而 作 出 , 而 项 目 推 出 之 后 , 必 然 会 受 到 来 自 于 汉 正 街 、 江汉 路 等 商 圈 在 售 的 有 影 响 的 商 业 物 业 项 目 之 间 的 竞 争 , 因 此 , 本 次定 价 将 采 取 楼 盘 可 比 因 素 量 化 定 价 法 。项 目 定 位

因 素 权 重 汉 正 街 第 一 大 道 ( 一 层 外 街 ) 龙 王 庙 商 贸 广 场 ( 整 体 ) 项 目 地 块 ( 一 层 整 体 )位 置 0.5 4 2 4 2 5价 格 0.5 5 2.5 4 2 4商 业 氛 围 0.4 5 2 5 2 5人 气 0.3 5 1.5 4 1.2 5物 业 管 理 0.3 3 0.9 3 0.9 4商 业 形 态 0.3 5 1.5 4 1.2 4交 通 0.4 4 1.6 4 1.6 5升 值 潜 力 0.3 5 1.5 4 1.2 5商 业 规 模 0.2 5 1 4 0.8 3商 业 配 套 0.1 5 0.5 5 0.5 4外 观 0.2 4 0.8 4 0.8 4

物 业 配 套 0.3 5 1.5 5 1.5 4发 展 商 信 誉 0.2 4 0.8 4 0.8 3付 款 方 式 0.2 4 0.8 4 0.8 4铺 面 设 计 0.3 4 1.2 3 0.9 4销 售 情 况 0.1 4 0.4 3 0.3 4广 告 0.2 5 1 4 0.8 4停 车 位 数 量 0.1 5 0.5 4 0.4 3评 分 22 19.7均 价 42000 30000

项 目 定 位

因 素 权 重 美 奇 儿 童 城 ( 一 层 整 体 ) E.GO 数 码 国 际 ( 一 层 临 街 )位 置 0.5 3 1.5 4 2价 格 0.5 3 1.5 4 2商 业 氛 围 0.4 3 1.2 4 1.6人 气 0.3 3 0.9 4 1.2物 业 管 理 0.3 3 0.9 3 0.9商 业 形 态 0.3 4 1.2 5 1.5交 通 0.4 3 1.2 3 1.2升 值 潜 力 0.3 4 1.2 4 1.2商 业 规 模 0.2 4 0.8 3 0.6商 业 配 套 0.1 4 0.4 4 0.4外 观 0.2 3 0.6 3 0.6

物 业 配 套 0.3 3 0.9 3 0.9发 展 商 信 誉 0.2 2 0.4 2 0.4付 款 方 式 0.2 4 0.8 4 0.8铺 位 设 计 0.3 5 1.5 5 1.5销 售 情 况 0.1 2 0.2 4 0.4广 告 0.2 4 0.8 3 0.6停 车 位 数 量 0.1 3 0.3 2 0.2评 分 16.3 18均 价 20000 30000

项 目 定 位

原 始 数 据 计 算 栏序 号 楼 盘 名 称 楼 盘 得 分 ( X) 楼 价 ( Y) XX YY XY1 汉 正 街 第 一 大 道 ( 一 层 外 街 ) 22 42000 484 1764000000 9240002 龙 王 庙 商 贸 广 场 ( 整 体 ) 19.7 30000 388.09 900000000 5910003 宝 丰 时 代 ( 一 层 整 体 ) 13.2 15000 174.24 225000000 1980004 美 奇 儿 童 城 ( 一 层 整 体 ) 16.3 20000 265.69 400000000 3260005 E.GO 数 码 国 际 ( 一 层 临 街 ) 18 30000 324 900000000 540000合 计 89.2 137000 1636.02 4189000000 257900044.692 134920 3018.885 -26456.90504项 目 定 位

根 据 表 中 所 给 出 的 原 始 数 据 , 大 致 可 判 断 楼 价 与 楼 盘 得 分 因 素分 值 之 间 近 似 呈 直 线 相 关 。 故 将 所 要 建 立 的 回 归 方 程 设 置 为 :Y=a+bX只 要 解 出 式 中 的 待 定 参 数 a 与 b, 该 回 归 方 程 即 可 唯 一 确 定 。根 据 计 算 栏 数 据 , 得 :Y=-26456.905045+3018.885X其 中 Y为 楼 盘 均 价 , X 为 楼 盘 得 分 。

据 上 述 分 析 , 项 目 地 块 的 得 分 为 21, 计 算 得 36939.676元 /㎡ 。

项 目 定 位

?使 用 可 比 楼 盘 量 化 因 素 法 定 价 得 出 的 价 格 为 37000元 / ㎡ , 该价 格 在 与 众 多 有 影 响 的 商 业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是 比 较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的 。 ?同 时 该 价 格 为 本 项 目 一 层 总 体 的 面 积 。项 目 定 位

商 铺 价 值 随 楼 层 提 高 逐 步 递 减 , 其 均 价 水 平 也 随 楼 层 有 一 定 幅度 的 降 低 , 根 据 逐 层 价 格 递 减 30%的 规 律 计 算 得 出 的 各 楼 层 商 铺 销售 均 价 为 :2楼 , 37000× 70%=25900元 /平 方 米3楼 , 25900× 70%=18130元 /平 方 米4楼 , 18130× 70%=12691元 /平 方 米5楼 , 12691× 70%=8883元 /平 方 米

因 此 , 将 本 项 目 1 楼 平 均 价 格 定 位 为 37000 元 /平 方 米 ; 2 楼 平均 价 格 定 位 为 26000 元 /平 方 米 ; 3 楼 平 均 价 格 定 位 为 18000 元 /平 方米 ; 4 楼 平 均 价 格 定 位 为 12000元 /平 方 米 , 5 楼 平 均 价 格 定 位 为 9000元 /平 方 米 。

项 目 定 位

【 目 标 客 户 群 定 位 】对 于 本 项 目 来 说 , 其 目 标 客 户 群 主 要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置 业 目 的以 投 资 为 主 , 自 用 为 辅 。□ 区 域 特 点由 于 本 项 目 特 殊 性 , 温 州 投 资 客 户 将 成 为 本 项 目 重 要 的 客 户 来源 , 此 外 武 汉 市 区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地 区 的 外 来 投 资 者 也 将 成 为 项 目 主

要 的 买 家 。

项 目 定 位

1、 上 部 塔 楼 物 业 类 别 定 位 :由 于 上 部 塔 楼 自 身 条 件 限 制 , 南 北 区 采 光 、 观 景 、 噪 音 条 件 的差 异 较 大 。 其 中 北 区 眺 望 中 山 公 园 、 背 向 车 行 道 , 噪 音 少 , 但 采 光较 差 , 因 此 , 仅 适 合 于 短 住 , 而 南 区 正 对 解 放 大 道 , 采 光 条 件 好 ,但 噪 音 大 、 景 观 条 件 差 , 对 于 居 住 来 说 不 太 适 宜 。 这 对 项 目 的 定 位来 说 比 较 复 杂 , 我 司 前 期 充 分 结 合 项 目 自 身 情 况 及 市 场 上 写 字 楼 物业 、 商 住 楼 、 纯 住 宅 物 业 、 普 通 小 户 型 物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如 销 售 周

期 、 物 业 档 次 、 项 目 自 身 的 采 光 条 件 、 景 观 条 件 等 综 合 因 素 的 考 虑 ,将 本 项 目 定 位 为 酒 店 式 公 寓 与 商 务 公 寓 两 种 物 业 类 别 。 其 中 , 比 较安 静 、 景 观 条 件 较 好 的 北 区 为 酒 店 式 公 寓 , 采 光 条 件 优 越 , 但 噪 音较 大 的 南 区 定 位 为 档 次 较 高 的 商 务 公 寓 。

项 目 定 位

2、 酒 店 式 公 寓 定 位从 前 面 的 分 析 我 们 建 议 本 项 目 北 面 建 筑 以 酒 店 式 公 寓 的 模 式 运作 , 因 此 下 面 将 对 酒 店 式 公 寓 的 物 业 用 途 、 产 品 、 装 修 标 准 、 配 置 、经 营 方 式 以 及 目 标 客 户 群 这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具 体 的 定 位 。项 目 定 位

【 物 业 用 途 】以 投 资 为 主 , 自 用 为 辅 。【 产 品 定 位 】□ 户 型 、 面 积 定 位 :在 本 项 目 的 户 型 设 计 中 , 我 司 建 议 将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户 型 单 位 控制 在 50-80 ㎡ 之 间 , 在 保 证 每 一 单 位 户 型 管 道 和 排 水 系 统 的 同 时 ,根 据 面 积 大 小 设 计 标 准 间 或 档 次 较 高 的 套 间 。项 目 定 位

□ 户 型 配 置 :· 户 型 配 置 能 够 满 足 基 本 的 居 住 需 求 , 同 时 , 提 供 相 关 办 公 配置 , 使 户 型 同 时 具 备 居 住 与 办 公 两 种 条 件 。 建 议 给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户型 配 备 厅 、 室 、 厨 、 卫 等 基 本 的 功 能 空 间 。项 目 定 位

□ 装 修 标 准建 议 本 项 目 酒 店 式 公 寓 以 统 一 精 装 修 为 主 。□ 装 修 配 置建 议 酒 店 式 公 寓 配 置 家 具 、 家 电 以 及 部 分 生 活 用 品 如 床 上 用 品等 。项 目 定 位

□ 经 营 方 式 定 位从 前 面 对 市 场 的 分 析 来 看 , 消 费 者 不 再 盲 目 追 寻 , 投 资 更 为 理性 , 目 前 大 部 分 小 户 型 的 销 售 都 陷 入 了 相 对 疲 劳 的 阶 段 , 而 阳 光 新天 地 通 过 采 取 引 进 酒 店 进 行 经 营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证 了 投 资 者 的 实际 收 益 , 因 此 该 楼 盘 销 售 较 为 火 爆 , 而 其 他 一 味 强 调 后 期 的 升 值 潜力 的 小 户 型 楼 盘 则 销 售 业 绩 相 对 较 差 , 所 以 建 议 本 项 目 酒 店 式 公 寓引 进 一 家 知 名 酒 店 进 驻 经 营 管 理 , 以 保 证 客 户 后 期 的 投 资 利 益 , 增

强 投 资 信 心 , 以 促 进 项 目 的 销 售 。

项 目 定 位

【 目 标 客 户 群 定 位 】从 项 目 的 定 位 来 看 , 本 项 目 酒 店 式 公 寓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主 要 具 有如 下 特 点 :□ 置 业 用 途 : 主 要 为 投 资 。□ 区 域 特 点 : 以 武 汉 及 周 边 区 域 客 户 为 主 , 同 时 包 括 外 来 投 资商 。项 目 定 位

□ 年 龄 特 点 :· 30 岁 以 上 客 户 , 其 中 以 30-50 岁 之 间 的 人 群 为 主 。 主 要 是 这一 年 龄 阶 层 的 人 群 拥 有 较 高 的 经 济 实 力 , 手 头 活 动 资 金 较 为 宽 裕 ,有 一 定 的 闲 钱 用 以 投 资 。· 同 时 这 一 年 龄 阶 层 的 人 群 , 心 智 均 较 为 成 熟 , 对 于 房 地 产 市场 前 景 看 好 , 有 较 大 的 信 心 投 资 房 产 。项 目 定 位

□ 消 费 心 理 : 对 于 投 资 者 来 说 , 他 们 最 为 关 心 就 是 是 否 能 够 保证 他 们 的 收 益 , 因 此 在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时 , 首 先 看 重 的 就 是 项 目 的 地段 。 所 以 对 于 本 项 目 来 说 , 在 宣 传 上 仍 然 应 抓 住 其 良 好 的 地 理 位 置来 论 述 , 以 更 大 限 度 的 吸 引 房 产 投 资 客 户 。项 目 定 位

3、 商 务 公 寓 定 位同 样 我 司 也 将 对 本 项 目 南 面 的 商 务 公 寓 从 物 业 用 途 、 产 品 、 装修 标 准 、 配 置 、 经 营 方 式 以 及 目 标 客 户 群 进 行 具 体 的 定 位 。【 物 业 用 途 】以 投 资 为 主 , 自 用 为 辅 。项 目 定 位

【 产 品 定 位 】□ 户 型 、 面 积 定 位 :在 本 项 目 的 户 型 设 计 中 , 我 司 建 议 将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面 积 控 制 在100㎡ 左 右 ,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对 于 面 积 大 小 进 行 灵 活 分 割 。□ 户 型 配 置 :· 应 提 供 相 关 办 公 配 置 , 提 供 办 公 功 能 。项 目 定 位

□ 装 修 标 准建 议 本 项 目 交 房 标 准 为 毛 坯 房 , 但 是 对 于 公 共 区 域 应 装 修 完 善 。□ 配 置建 议 在 公 共 区 域 的 配 置 以 写 字 楼 的 配 置 为 主 , 提 供 一 定 的 办 公条 件 。项 目 定 位

□ 经 营 方 式 定 位建 议 本 项 目 商 务 公 寓 以 自 然 销 售 为 主 , 在 销 售 宣 传 上 通 过 对 地段 发 展 前 景 的 描 述 , 主 打 商 务 办 公 和 投 资 概 念 , 吸 引 中 小 企 业 和 有实 力 的 投 资 商 的 注 意 力 。本 项 目 商 务 公 寓 具 备 写 字 楼 办 公 功 能 ,但 是 以 商 务 公 寓 立 项 ,在价 格 上 低 于 写 字 楼 ,付 款 方 式 轻 松 ,投 资 空 间 较 大 ,同 时 ,也 减 轻 了 中小 企 业 资 金 压 力 ,充 分 吸 引 投 资 和 自 用 人 群 。项 目 定 位

【 目 标 客 户 群 定 位 】□ 区 域 分 析由 于 本 项 目 特 殊 的 市 场 定 位 , 因 此 所 涉 及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范 围 相对 较 为 广 泛 , 可 发 散 到 武 汉 以 及 外 地 客 户 , 尤 其 是 随 商 铺 销 售 带 来的 温 州 等 区 域 的 客 户 。项 目 定 位

□ 职 业 特 征 分 析本 项 目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基 本 以 私 营 业 主 和 公 务 员 为 主 。□ 置 业 用 途本 项 目 目 标 客 户 群 主 要 定 位 为 两 大 类 : 自 用 型 和 投 资 型 。· 自 用 型 客 户 , 购 买 本 案 目 的 有 两 个 , 即 居 住 和 办 公 。 自 住 型客 户 以 区 域 内 白 领 阶 层 为 主 。 自 用 型 客 户 多 为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的 中 小企 业 主 。项 目 定 位

· 本 项 目 所 处 的 区 域 内 聚 集 了 众 多 的 经 济 效 益 良 好 的 企 事 业 单位 , 该 类 人 群 收 入 水 平 较 高 , 经 济 收 入 稳 定 , 手 头 资 金 充 裕 , 是 投资 型 购 买 力 量 之 一 。□ 消 费 心 理 分 析· 对 于 投 资 客 户 , 一 般 都 是 房 地 产 投 资 的 高 手 , 有 着 独 到 的 投资 眼 光 , 他 们 在 住 宅 市 场 租 赁 有 价 无 市 的 时 候 , 看 到 写 字 楼 的 租 金相 对 平 稳 , 租 金 不 降 反 升 , 因 此 大 手 笔 投 向 写 字 楼 。 他 们 主 要 注 重

的 是 写 字 楼 项 目 所 在 的 区 域 和 楼 盘 的 质 量 , 因 为 这 两 点 直 接 决 定 了投 资 回 报 率 。

项 目 定 位

· 办 公 型 客 户 , 以 快 速 成 长 的 中 小 企 业 为 主 , 由 于 目 前 写 字 楼租 赁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较 高 , 对 于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的 中 小 企 业 来 讲 , 租 房不 如 供 房 , 即 使 以 后 不 用 也 可 以 出 租 和 出 售 。· 自 住 型 客 户 , 偏 好 便 捷 的 交 通 , 完 善 的 配 套 , 便 利 的 生 活 ,时 尚 的 居 家 和 生 活 方 式 , 年 轻 层 次 较 轻 , 收 入 水 平 较 高 。 随 着 整 体项 目 商 务 功 能 的 强 化 , 这 部 分 客 户 所 购 买 的 单 位 最 终 也 将 以 商 务 办公 的 功 能 实 现 其 使 用 价 值 。项 目 定 位

□ 收 入 水 平 分 布 :该 类 人 群 依 购 买 目 的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两 类 人 群 :第 一 类 : 中 小 企 业 由 于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 企 业 盈 利 水 平 较 高 , 是实 力 最 强 的 购 买 人 群 。第 二 类 , 投 资 型 客 户 , 该 类 人 群 收 入 水 平 较 高 , 经 济 收 入 稳 定 ,手 头 余 钱 较 多 。项 目 定 位

3 上 部 塔 楼 价 格 定 位价 格 在 项 目 销 售 中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涉 及 到 公 司 的 成 本 以及 竞 争 环 境 。 成 本 是 定 价 的 关 键 , 价 格 不 可 能 低 于 成 本 , 这 就 要 靠软 性 指 标 , 通 过 成 本 、 市 场 比 较 进 行 定 价 , 考 虑 竞 争 对 手 的 策 略 。随 着 市 场 方 向 、 客 户 需 求 等 因 子 的 变 化 , 项 目 定 价 由 此 而 出 。 由 于本 项 目 还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我 司 只 从 市 场 和 竞 争 对 手 着 手 , 采 用 市 场比 较 法 定 出 本 项 目 上 部 公 寓 楼 的 参 考 价 格 。项 目 定 位

□ 定 级 因 素 权 重 确 定权 重 是 一 个 因 素 对 楼 盘 等 级 高 低 影 响 程 度 的 体 现 。 由 于 影 响 楼盘 的 因 素 很 多 , 不 可 能 都 被 选 为 楼 盘 定 级 因 素 , 只 有 在 进 行 了 重 要性 排 序 和 差 异 性 选 择 后 确 定 的 因 素 , 才 能 确 定 为 楼 盘 定 级 因 素 。 我们 针 对 项 目 情 况 , 挑 选 出 18 个 因 素 , 共 分 五 个 等 级 , 分 值 为 1-5分 不 等 。 每 一 因 素 占 不 同 的 权 重 , 从 0.1-0.5不 等 。项 目 定 位

□ 楼 盘 因 素 定 级 公 式P=∑ WiFi=W1F1+W2F2+W3F3+… … +WnFn式 中 , P— — 总 分 ( 诸 因 素 在 片 区 内 楼 盘 优 劣 的 综 合 反 映 ) ; n— — 楼 盘 定 级 因 素 的 总 数 ;Wi— — 权 重 ( 某 定 级 因 素 对 楼 盘 优 劣 的 影 响 度 ) ;Fi— — 分 值 ( 某 定 级 因 素 对 片 区 内 所 表 现 出 的 优 劣 度 ) 。注 : 下 述 数 据 均 根 据 我 司 近 日 最 新 调 查 资 料 所 得 。项 目 定 位

因 素 权 重 楚 天 星 座 阳 光 新 天 地 项 目 地 块位 置 0.5 4 2 4 2 5 2.5价 格 0.5 4 2 4 2 3 1.5配 套 0.4 4 1.6 3 1.2 4 1.6物 业 管 理 0.3 3 0.9 3 0.9 4 1.2建 筑 质 量 0.3 4 1.2 4 1.2 4 1.2建 筑 形 态 0.3 4 1.2 3 0.9 3 0.9交 通 0.4 4 1.6 4 1.6 5 2城 市 规 划 0.3 4 1.2 4 1.2 5 1.5楼 盘 规 模 0.2 4 0.8 4 0.8 4 0.8朝 向 0.4 4 1.6 4 1.6 4 1.6外 观 0.2 3 0.6 4 0.8 4 0.8

环 境 0.5 4 2 4 2 4 2发 展 商 信 誉 0.2 3 0.6 3 0.6 4 0.8付 款 方 式 0.2 4 0.8 4 0.8 4 0.8户 型 设 计 0.3 3 0.9 3 0.9 4 1.2销 售 情 况 0.1 4 0.4 5 0.5 4 0.4广 告 0.2 4 0.8 4 0.8 4 0.8停 车 位 数 量 0.1 2 0.2 4 0.4 5 0.5评 分 20.4 20.2 22.1

项 目 定 位

因 素 权 重 宝 丰 时 代 景 江 华 庭 宝 利 金 国 际位 置 0.5 4 2 4 2 4 2价 格 0.5 3 1.5 2 1 3 1.5配 套 0.4 3 1.2 3 1.2 3 1.2物 业 管 理 0.3 3 0.9 4 1.2 3 0.9建 筑 质 量 0.3 4 1.2 4 1.2 3 0.9建 筑 形 态 0.3 4 1.2 4 1.2 3 0.9交 通 0.4 4 1.6 3 1.2 4 1.6城 市 规 划 0.3 4 1.2 4 1.2 4 1.2楼 盘 规 模 0.2 3 0.6 4 0.8 3 0.6朝 向 0.4 4 1.6 3 1.2 4 1.6外 观 0.2 3 0.6 4 0.8 3 0.6

环 境 0.5 4 2 3 1.5 3 1.5发 展 商 信 誉 0.2 3 0.6 3 0.6 3 0.6付 款 方 式 0.2 4 0.8 4 0.8 4 0.8户 型 设 计 0.3 2 0.6 4 1.2 4 1.2销 售 情 况 0.1 3 0.3 3 0.3 4 0.4广 告 0.2 2 0.4 2 0.4 2 0.4停 车 位 数 量 0.1 2 0.2 4 0.4 2 0.2评 分 18.5 18.2 18.1

项 目 定 位

原 始 数 据 计 算 栏序 号 楼 盘 名 称 楼 盘 得 分 ( X) 楼 价 ( Y) XX YY XY1 宝 丰 时 代 20.4 5500 416.16 30250000 1122002 阳 光 新 天 地 20.2 5500 408.04 30250000 1111003 宝 利 金 国 际 18.1 4700 327.61 22090000 850704 楚 天 星 座 18.5 4500 342.25 20250000 832505 景 江 华 庭 18.2 4400 331.24 19360000 80080合 计 95.4 24600 1825.3 122200000 4717005.068 2332 460.1421 -3859.5107项 目 定 位

根 据 表 中 所 给 出 的 原 始 数 据 , 大 致 可 判 断 楼 价 与 楼 盘 得 分 因 素分 值 之 间 近 似 呈 直 线 相 关 。 故 将 所 要 建 立 的 回 归 方 程 设 置 为 :Y=a+bX只 要 解 出 式 中 的 待 定 参 数 a 与 b, 该 回 归 方 程 即 可 唯 一 确 定 。根 据 计 算 栏 数 据 , 得 :Y=-3859.5107+460.1421X其 中 Y为 楼 盘 均 价 , X 为 楼 盘 得 分 。

据 上 述 分 析 , 项 目 地 块 的 得 分 为 22.1, 计 算 得 6309.629元 /㎡ 。

项 目 定 位

□ 价 格 定 位 论 证 说 明· 建 议 本 项 目 公 寓 均 价 定 位 于 6300 元 /㎡ 。· 以 上 主 要 是 对 本 项 目 公 寓 进 行 的 统 一 价 格 定 位 。 在 项 目 操 作后 期 可 以 根 据 其 具 体 的 物 业 功 能 定 位 提 供 具 体 的 价 格 标 准 。· 另 一 方 面 , 以 上 价 格 主 要 是 根 据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进 行 的 定 位 ,市 场 状 况 在 不 断 变 化 , 所 以 在 项 目 正 式 入 市 之 后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市 场行 情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项 目 定 位

四 、 项 目 SWOT分 析 总 结在 前 面 我 司 通 过 宏 观 的 市 场 环 境 、 地 块 特 征 及 其 所 面 临 的 竞 争环 境 进 行 了 研 究 , 下 面 我 司 将 从 市 场 及 对 项 目 进 行 了 一 个 较 为 详 细的 定 位 , 下 面 我 司 将 根 据 前 面 项 目 的 具 体 定 位 对 项 目 整 个 所 具 有 的优 劣 势 以 及 所 面 临 的 机 会 和 威 胁 点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 为 项 目 开 发 和 后期 销 售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项 目 SWOT 分 析

1、 项 目 优 势 ( S)□ 本 项 目 处 于 武 广 商 圈 中 心 , 良 好 的 地 理 位 置 是 本 项 目 最 大 的优 势 。□ 本 项 目 地 处 汉 口 中 心 地 段 , 商 业 配 套 、 生 活 配 套 、 市 政 配 套均 较 为 完 善 。□ 由 于 本 项 目 位 于 解 放 大 道 中 段 连 接 武 汉 三 镇 的 枢 纽 地 带 , 多路 公 交 车 经 过 , 交 通 便 利 。 同 时 紧 邻 两 个 地 下 通 道 口 , 也 有 利 于 人

流 的 充 分 聚 集 。□ 中 山 公 园 , 新 武 展 广 场 丰 富 的 自 然 景 观 及 人 工 景 观 资 源 可 以为 本 项 目 充 分 利 用 。

项 目 SWOT 分 析

□ 东 侧 所 临 的 万 松 园 路 有 多 个 住 宅 小 区 , 有 较 好 的 居 住 氛 围 。这 对 于 本 项 目 住 宅 部 分 来 说 是 一 个 较 大 的 优 势 。□ 同 济 医 院 、 协 和 医 院 、 武 汉 市 外 国 语 学 校 、 万 松 园 小 学 这 些知 名 医 院 及 学 校 也 可 成 为 吸 引 本 项 目 住 宅 消 费 人 群 的 一 大 亮 点 。□ 本 项 目 周 边 有 多 个 大 型 商 场 , 医 院 , 公 园 广 场 , 人 流 量 相 当的 大 , 人 气 非 常 旺 盛 , 商 业 氛 围 浓 厚 , 对 于 本 项 目 商 业 的 开 发 较 为有 利 。项 目 SWOT 分 析

□ 本 项 目 商 业 部 分 两 面 临 街 , 且 沿 街 面 较 长 , 具 有 很 高 的 商 业利 用 价 值 和 很 大 的 宣 传 效 应 。□ 项 目 周 边 现 存 的 和 在 建 的 写 字 楼 项 目 也 有 相 当 的 规 模 , 形 成了 很 好 的 商 务 氛 围 , 对 本 项 目 后 期 的 商 务 式 公 寓 运 作 提 供 了 良 好 的区 域 环 境 。项 目 SWOT 分 析

□ 本 项 目 在 商 务 公 寓 部 分 的 配 置 以 写 字 楼 配 置 为 主 , 但 是 在 价格 上 却 相 对 低 于 周 边 高 档 写 字 楼 , 这 势 必 会 吸 引 大 量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 商 业 部 分 是 以 店 中 店 形 式 推 出 , 商 铺 面 积 可 灵 活 划 分 , 经 营模 式 多 样 化 , 进 入 门 槛 低 。□ 项 目 地 块 形 状 规 则 、 比 较 方 正 , 适 宜 规 划 。项 目 SWOT 分 析

2、 项 目 劣 势 ( W)□ 项 目 周 边 浓 郁 的 商 业 氛 围 , 对 于 住 宅 部 分 来 说 , 会 有 较 大 的噪 音 影 响 。 这 既 是 本 项 目 商 业 的 一 大 优 点 , 也 是 本 项 目 住 宅 的 一 大劣 势 。□ 本 项 目 自 身 绿 化 率 较 小 , 无 景 观 配 套 , 舒 适 度 较 低 。项 目 SWOT 分 析

□ 项 目 北 面 紧 靠 的 是 一 幢 住 宅 楼 , 外 观 陈 旧 , 对 项 目 的 整 体 形象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万 松 园 路 为 由 北 向 南 单 行 线 , 此 外 由 于 立 交 桥 的 布 局 限 制 ,西 侧 车 流 要 进 入 本 项 目 也 需 要 绕 道 行 驶 , 这 些 都 给 车 辆 出 入 带 来 了一 定 的 不 便 。项 目 SWOT 分 析

3、 项 目 机 会 点 ( O)□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汉 口 中 心 商 圈 建 设 的 设 想 , 将 进 一 步 巩 固 武广 商 圈 的 核 心 地 位 。□ 武 广 单 店 销 量 八 年 来 居 全 国 同 类 型 商 场 第 一 , 武 广 商 圈 享 誉全 国 , 知 名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 本 案 同 处 武 广 商 圈 , 可 以 借 助 武 广 商 圈之 盛 名 , 吸 引 更 多 消 费 人 群 。项 目 SWOT 分 析

□ 武 汉 商 业 发 展 整 体 形 势 一 片 大 好 , 被 大 多 数 投 资 客 户 所 看 好 ,但 是 其 土 地 资 源 有 限 , 这 更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了 更 为 有 利 的 机 遇 。□ 由 于 产 品 面 积 小 , 绝 对 总 价 不 会 太 高 , 所 以 其 总 价 门 槛 相 对降 低 , 此 外 价 值 提 升 空 间 也 相 对 较 大 , 有 利 于 获 取 更 高 的 开 发 利 润 。□ 位 于 本 项 目 的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 对 于 本 项 目 人 气 的 聚 集 有 一 定的 导 向 作 用 。□ 与 本 项 目 隔 万 松 园 路 相 对 的 地 块 也 在 进 行 开 发 , 其 下 部 裙 楼

有 意 向 引 进 国 美 电 器 , 这 将 对 本 项 目 周 边 的 人 流 产 生 极 大 的 积 聚 效应 。

项 目 SWOT 分 析

□ 武 汉 市 当 前 的 中 心 市 区 内 在 售 的 大 规 模 公 众 性 商 业 项 目 十 分有 限 , 在 市 场 表 现 上 很 值 得 期 待 , 早 先 的 万 达 商 业 街 的 热 销 对 本 项目 就 有 一 定 的 启 发 意 义 。□ 项 目 周 边 酒 店 、 宾 馆 林 立 , 此 外 还 分 布 了 大 量 的 高 档 写 字 楼 ,为 项 目 后 期 向 酒 店 式 公 寓 或 商 务 式 公 寓 靠 拢 提 供 了 必 须 的 经 营 环境 。项 目 SWOT 分 析

4、 项 目 威 胁 点 ( T)□ 若 本 项 目 住 宅 部 分 定 位 于 酒 店 式 公 寓 , 目 前 市 场 上 同 类 产 品较 多 , 竞 争 也 相 当 激 烈 , 这 就 要 求 本 项 目 在 推 向 市 场 的 时 候 能 够 寻找 到 突 破 口 。□ 项 目 东 边 的 地 块 已 平 整 完 , 外 围 展 板 已 树 起 , 施 工 进 度 肯 定比 本 项 目 快 , 这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两 个 项 目 在 后 期 销 售 中 会 产 生 最 为 直接 的 竞 争 。

□ 后 期 物 业 管 理 的 完 善 与 否 , 都 对 整 个 项 目 的 品 质 和 口 碑 起 着关 键 性 的 作 用 。

项 目 SWOT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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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四拾二景观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