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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南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023-03-23 | 阅:  转:  |  分享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可类别: □食品

□食品添加剂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备 注 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注:1. 填写时请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2.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产品明细有要求的,填入“备注”列。

3.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检验仪器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等级 数量 使用场所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与专业 人员类别 专职/兼职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说明:1. 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 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件编号 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



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附后);

2. 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附后)。





注:1.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2. 保健食品申请材料可结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监管需要,由各省决定提交全部材料或目录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提出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应当即时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提出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

不需要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曾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未满1年;

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满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应当即时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核查组、 (申请人名称) :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申请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组组长: 联系电话:

核查组成员: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现场核查事项(□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 新申证

□ 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实施全项目核查;

□ 试制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报告;

□ 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

□ 变更 或者 □ 延续

□ 生产场所;

□ 设备设施;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人员管理;

□ 管理制度;

□ 试制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报告;

□ 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

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执行。

召开首次会议;

实施现场核查;

汇总核查情况;

形成核查结论;

召开末次会议。

四、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人员协助现场核查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五、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组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为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为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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