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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期 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设为评审因素,合规吗?(399期)
2023-03-24 | 阅:  转:  |  分享 
  
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设为评审因素,合规吗?(399期)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设为评审因素,这是毋庸置疑的。最近有代理机构咨询一个相似
的问题,很有意思: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成为评审因素,合规吗?案例是这样的:某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检测分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
90万元。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供应商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已经要求提供社保资金缴纳记
录,但在“评标办法”中对“售后、培训服务”还规定:维修工程师、应用工程师等项目经理,要提供本年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该供应商认为,
提供项目经理本年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的要求为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在“评标办法”中,“售后、
培训服务”关于“提供项目经理本年度近一个月社保证明”的要求,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将该内容作为评审
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认为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正确吗?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社保资金
缴纳记录,和评审因素中要求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是一回事儿吗?与几个业内专家交流中获知,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本案例资格条件中已经要求供应商提供社保缴费记录,项目经理也是
公司员工,评审项不能再重复设置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为评审因素。亚利则认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年度近一个月的社保票据凭证,是落实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做出的规定,证明的是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而本案例,在评审因素“评标办法”
的“售后、培训服务”中要求提供售后服务项目经理社保证明作为得分项,提供的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并不是强制项,而是商务要求。把项目经
理缴纳社保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证明和确保配置到项目上的经理,是供应商的在职员工,可以保障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经理相对稳定,售后服
务有保障。因此,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社保资金缴纳记录,与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经理的社保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证
明供应商资格符合采购法规定,后者是为了证明拟派服务经理是该单位正式员工,具有稳定性,二者并没有重复。把售后服务经理的社保证明作为评
审因素,是没有问题的。亚利了解到,在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为了保障配备到项目上的经理是正式稳定的,非流动性很大的人员,往往
有三种办法:第一,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但是提供劳动合同人为因素很大,供应商有可能在投标前造假,随意找人签订假合同。第二,提供月工资条
。第三,提供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后两种方法是简单且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一般只需提供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即可,采购文件中
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几个月的社保证明,这样的要求属于限制新成立的企业,缺乏合理性。财政部第683号信息公告对此有明确判例。此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对供应商
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那么,从业人员在提资格要求时应当注意什么呢?亚利认为有四大注意事项:一是提出的资格条件必须与项目相适应,这是最
重要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法定资格条件、与项目相关的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和落实政策功能所具备
的特殊资格条件。法定资格条件无论什么项目都是必须满足的;特定资格条件必须与项目密切相关;特殊资格条件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满足的。
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应该够专业够严谨,违规的、与项目无关的资质是不能要求的,否则很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无效。二
是提资格要求不能排斥竞争和限制竞争。如果资格条件排斥竞争、限制竞争,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大概率会成立,一旦质疑投诉成立,就会导
致采购失败。三是提资格要求不能歧视中小企业。歧视中小企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不通的,这就要求采购人不能将企业规模等作为资格条件,注
册资本、资产总额、成立年限、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等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与之相关的市场占有率、特定金额合同业绩等也不能作
为资格条件。实际操作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常见多发的错误,应当特别加以注意。四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不得再
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2014年开始,人社部分7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7年印发《国
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始实行职业资格清单式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显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共计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其中有10项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总量为72项。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也不能再设为供应商必备的评审因素或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应当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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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力士石工作...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