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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代茜20230323.docx
2023-04-01 | 阅:  转:  |  分享 
  
知识分享主题:民间借贷案件代理思路时间:2023年3月23日 19:00分享人:代茜大纲提要管辖1、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2、民间借贷纠纷
的合同履标地具体指: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请一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
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
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诉讼时效的问题1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2、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时
间:(1)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次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从出借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
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领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如不能证明出借人曾主张权利且给了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或借款人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
起算。三、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1、其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本条已经列明
的“借据、收据、欠条"形式,至少还包括转账凭证、债权债务结算单、资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间、债务重组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
洞等表现形式。2、完整的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借贷合意+款项交付。(1)借贷合意: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
证的情况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的合意。债权凭证、借据、收据、欠条等,收据或者收条从内容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
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2)款项交付:转账凭证3、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
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4、原告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条规定:“原告仪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
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四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
1、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
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
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3、转贷行为并不牟利,依旧无效。转贷行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
,都是无效的。4 职业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
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看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五、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问题1、利息问题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A.
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不可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
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
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B.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1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出借人造成的资
金机会成本的流失,因此借款需依据借贷双方对损失赔偿额的约定或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填平原则”向出借人补偿资金占有费,即以一定
的逾期利息弥补出借人的经济损失。C.逾期利息和借期内利息有什么区别借期内利息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但逾期利息则不以事先约定作
为存在的前提,无论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是否有支付逾期利息的合意和约定,只要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都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具有法律
的应然性。D.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
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3)国家对于利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天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
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4)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
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主张:可以但是有上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
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口头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若出借人关于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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