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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166页)
2023-04-03 | 阅:  转:  |  分享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 读崔志勇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简政放权,将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
接受监督文件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记
录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记录评标干预行为《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管理办法》的主
要特点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解决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减轻企业负担,保
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推进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四类用语应当、必须不得、禁止12《管理办法
》的三个项目层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1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3《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补充第一章 总则15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16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
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7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18第一章 总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
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19第一章 总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
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
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
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20第一
章 总则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标22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3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
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2
4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
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
的内容。25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
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
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26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
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三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
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27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
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
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28第二章 招标29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
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
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30第二章 招标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31第二章 招标《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
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
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32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3第二章 招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34第二章 招标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
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35第二章 招
标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
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6第二章 招标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
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37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
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38第二章 招标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39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
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
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40第二章 招标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
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
)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41第二
章 招标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42第二章 招标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
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
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43第二章 招标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44第二章 招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
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
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
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45第二章 招标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46第二章 招标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
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47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8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49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
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50第二章 招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
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
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
总承包的范围。51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
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2第二章 招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
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3第二章
招标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
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
地进行投标。54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5
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
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6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
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
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57第二章 招标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
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
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58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59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
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60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
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61第
二章 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
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
歧视性条款:62第二章 招标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
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6
3第二章 招标《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
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64第二章 招标《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
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
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
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65第二章 招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
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
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66第二章 招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
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67第二章 招标第二
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
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68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八条 招
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69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
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
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70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
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1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章 投标73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74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
效。?(对比: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
审。)75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
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6
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联合体资质的确定问题: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77联合体协议书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牵头人(成员一):隧道专业承包一级+桥梁专业承包二级成员二:
隧道专业承包二级+桥梁专业承包一级78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
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其投标无效。79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80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
、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
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81第三章 投标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
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
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82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
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
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83第三章 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84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
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85第三章 投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
路发〔2011〕685号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
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87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
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88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89第四
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
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90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
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
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91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
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9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
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
标人直接确定。93第二章 招标《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94第二章 招标《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9
5第二章 招标《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
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
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
相应专业中抽取。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96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
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97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
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与义务。98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
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99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
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100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
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
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10
1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10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
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
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10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
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
0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
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
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105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
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106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
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
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07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
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
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108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09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
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110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
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11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
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
评11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
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
代表数量。11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
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
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14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
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
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15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
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
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116第四章 开标、评标
和中标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
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117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
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
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18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19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
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20第三章 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
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
标121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
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12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12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
中标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
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
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12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二
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125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126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十一)澄
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
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127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除第
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
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评标结果。128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
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129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
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
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130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31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13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
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133第三章 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
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3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135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
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
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136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37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
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138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139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
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140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141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142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依照本
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
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144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145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146第五章 监督管理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
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
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147第五章 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
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148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
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
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149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
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150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
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可以不予受理。151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
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152第五章 监督管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
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15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
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154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
及处罚意见等内容。第六章 法律责任156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57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158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159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160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161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第七章 附则163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164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和《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165第七章 附则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166第七章 附则公路发〔2008〕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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