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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综 合 素 质 监 测七 年 级 道 德 与 法 治 答 案一 、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32 分 )1-4 BBBC, 5-8 CABC二 、 情 境 分 析 题 ( 22 分 )9、 片 段 一 : ① 这 是 小 团 体 主 义 的 表 现 , 小 群 体 内 成 员 之 间 的 友 谊 如 果 沾 染 上 江 湖 义 气 , 这 样 的 小 群 体 往往 会 将 自 身 利 益 置 于 集 体 利 益 之 上 , 沦 为 小 团 体 主 义 。 ( 2 分 ) ② 面 对 这 样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 我 们 需 要 “ 心怀 一 把 尺 子 ” , 不 为 成 见 所 “ 扰 ” , 不 为 人 言 所 “ 惑 ” , 坚 持 正 确 的 行 为 , 坚 持 集 体 主 义 , 反 对 小 团 体 主 义 。( 2 分 )片 段 二 : ① 没 有 正 确 处 理 集 体 中 的 合 作 与 竞 争 , 集 体 成 员 之 间 的 和 而 不 同 、 相 互 激 励 和 竞 争 是 集 体 发 展 的动 力 , 也 是 集 体 活 力 的 重 要 表 现 ( 2 分 ) 在 集 体 生 活 中 竞 争 是 以 承 认 、 尊 重 为 前 提 的 , 集 体 成 员 之 间 交 流互 鉴 , 合 作 学 习 , 共 同 提 高 。 ( 2 分 )
片 段 三 : ① 缺 乏 法 治 意 识 , 没 有 做 到 依 法 办 事 ; 法 律 保 障 人 们 的 幸 福 生 活 。 法 律 保 障 功 能 的 实 现 靠 我们 每 个 人 对 法 律 的 尊 崇 和 遵 守 。 ( 2 分 ) 要 学 会 依 法 办 事 , 遵 守 各 种 法 律 法 规 , 遇 到 问 题 通 过 法 治 方式 表 达 自 身 诉 求 和 愿 望 , 在 实 现 自 身 利 益 的 过 程 中 , 自 觉 维 护 他 人 和 集 体 的 利 益 。 ( 2 分 )10( 1) ① 法 律 应 生 活 需 要 制 定 和 颁 布 , 又 对 生 活 加 以 规 范 和 调 整 , 生 活 与 法 律 息 息 相 关 。 ( 2 分 )②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育 尚 不 成 熟 ,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较 弱 , 辨 别 是 非 能 力 和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不 强 , 容 易 受 到不 良 因 素 的 影 响 和 不 法 侵 害 ( 2 分 ) ③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事 关 人 类 的 未 来 , 对 未 成 年 人 给 予 特殊 关 爱 和 保 护 , 已 经 成 为 人 类 的 共 识 。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人 类 文 明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应 有 之义 。 ( 2 分 )10( 2) ① 小 宁 父 亲 的 做 法 没 有 履 行 家 庭 保 护 的 职 责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 2 分 ) ② 小 宁 父 亲应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 学 会 依 法 办 事 ( 1 分 ) 应 当 教 育 和 帮 助 未 成 年 人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意识 能 力 , 增 强 责 任 感 。 ( 1 分 )
三 、 价 值 判 断 题 ( 24 分 )11、 判 断 : 错 误 ( 2 分 )理 由 : 没 有 正 确 处 理 与 他 人 关 系 , 损 害 集 体 利 益 ; ( 1 分 ) ① 在 集 体 生 活 中 , 要 学 会 处 理 与 他 人 的 各 种 关系 , 当 遇 到 矛 盾 冲 突 时 , 要 慎 重 考 虑 , 冷 静 选 择 适 当 的 处 理 方 式 。 ( 1 分 ) ② 无 论 个 人 之 间 有 多 大 的 矛 盾和 冲 突 , 我 们 都 应 心 中 有 集 体 , 识 大 体 、 顾 大 局 , 不 得 因 为 个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做 有 损 集 体 利 益 的 事 情 。 ( 2分 )12、 判 断 : 错 误 ( 2 分 )理 由 : 没 有 正 确 认 识 不 同 集 体 的 角 色 冲 突 ( 1 分 ) 在 处 理 不 同 集 体 中 的 角 色 冲 突 时 , 我 们 通 常 会 考 虑 自 己更 关 注 哪 个 集 体 , 或 在 其 中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的 重 要 性 等 ; ( 1 分 ) 当 遇 到 班 级 、 学 校 等 不 同 集 体 之 间 的 矛 盾时 , 我 们 应 从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 自 觉 地 让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整 体 利 益 , 个 人 利 益 服 从 集 体 利 益 。 ( 2 分 )13、 判 断 : 错 误 ( 2 分 )理 由 : 没 有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对 全 体 公 民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 在 法 治 社 会 里 ,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任 何 人都 没 有 超 越 法 律 的 特 权 , 未 成 年 人 也 不 例 外 ; ( 1 分 ) 每 个 公 民 都 平 等 地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任 何 人 只 要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都 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 1 分 )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我 们 受到 特 殊 保 护 的 权 利 , 我 们 要 珍 惜 自 己 的 权 利 ,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尊 重 和 维 护 他 人 的 权 利 , 自 觉 履 行 公 民 应 尽的 义 务 ( 2 分 )14、 判 断 : 正 确 ( 2 分 )该 做 法 有 利 于 增 强 公 民 的 法 治 意 识 , 推 进 法 治 建 设 ; ( 1 分 )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是 中 国 人 民 共 同 事 业 , 人民 既 是 法 治 践 行 者 , 又 是 法 治 受 益 者 。 ( 1 分 ) 推 动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 增 强 全 社 会 厉 行 法 治 的 积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对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2 分 )四 、 生 活 实 践 题15( 1) ① 我 们 在 集 体 中 感 受 到 温 暖 , 能 够 获 得 安 全 感 、 归 属 感 , 体 验 到 集 体 荣 誉 感 ( 2 分 )② 集 体 的 力 量 来 源 于 成 员 共 同 的 目 标 和 团 结 协 作 , 个 人 的 力 量 是 分 散 的 , 通 过 优 化 组 合 可 以 产 生 强 大 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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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 借 助 这 种 合 力 , 我 们 得 以 完 成 许 多 单 凭 -己 之 力 无 法 完 成 的 事 情 , ( 2 分 )③ 集 体 能 够 涵 养 我 们 的 品 格 , 可 以 培 养 我 们 负 责 任 的 态 度 和 能 力 ; 集 体 生 活 可 以 培 养 人 际 交 往 的 基 本 态 度和 能 力 ( 2 分 )④ 在 集 体 中 发 展 个 性 。 在 集 体 生 活 平 台 上 , 我 们 展 示 自 己 的 个 性 , 发 展 自 己 的 个 性 , 不 断 认 识 和 完 善 自 我( 2 分 )15( 2) ① 在 集 体 中 , 个 人 利 益 与 集 体 利 益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 当 个 人 利 益 与 集 体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应 把 集体 利 益 放 在 个 人 利 益 之 上 , 坚 持 集 体 主 义 。 ( 2 分 )② 面 对 冲 突 , 我 们 要 理 解 集 体 要 求 的 合 理 性 , 反 思 个 人 意 愿 的 合 理 性 和 实 现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找 到 解 决 冲 突的 平 衡 点 。 建 议 小 乐 可 以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 统 筹 兼 顾 ( 2 分 )15(3)美 好 集 体 是 有 共 同 愿 景 、 充 满 关 怀 与 有 爱 的 、 善 于 合 作 、 充 满 活 力 的 ( 2 分 ) ( 合 情 合 理 即 可 得 分 )15( 4) ① 共 同 确 定 愿 景 和 目 标 , 让 它 凝 聚 每 个 人 的 才 华 和 智 慧 。 ( 1 分 )② 共 同 商 定 集 体 的 规 则 和 制 度 内 容 ( 1 分 )③ 需 要 我 们 的 “ 自 治 ” 精 神 ( 1 分 )
④ 共 同 创 造 良 好 的 集 体 氛 围 ( 1 分 )⑤ 集 体 建 设 需 要 每 个 人 的 智 慧 和 力 量 , 需 要 每 个 人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各 尽 其 能 , 发 挥 所 长 。 ( 1 分 )⑥ 集 体 荣 誉 是 我 们 共 同 的 利 益 和 荣 誉 , 需 要 我 们 悉 心 呵 护 ( 1 分 )⑦ 在 集 体 生 活 中 要 学 会 承 担 责 任 ( 1 分 )⑧ 在 集 体 生 活 中 , 要 接 纳 他 人 、 理 解 和 包 容 他 人 ; 学 会 关 爱 他 人 , 互 相 帮 助 , 学 会 参 与 , 学 会 担 当 (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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