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液化气石油气使用须知
一、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内。
二、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不得在就餐区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
所安装带紧急切断装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安装位置适当(距离地面约 0.3 米),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3 年。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每次购气更换钢瓶时,应用手机扫钢
瓶“二维码追溯标签”确认钢瓶有效期和充装单位,对于无“二维码追溯标签”和充装信息与供应单位不符的,应要求供应单位更换,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
六、液化气钢瓶与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应采用不锈钢波纹管,
其长度应控制在 1.2m~2m 之间,最长不得超过 2m,不得有接口。
七、严禁用 1 只钢瓶通过软管三通连接多台灶具使用。
八、应使用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九、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十、餐饮用户必须设立 1 名以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液化燃气设施的安全操作、检查,对员工开展液化燃气知识及安全用气的讲解教育。
十一、使用时应按照“火等气”点火方法,并要有人照看。
十二、用气完毕时应关闭所有开关,每次使用后、出门前或
临睡前,要检查确认已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开关、灶前阀。
十三、不准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内的
燃气设施在使用前、中、后应及时检查,发现打不着火、燃气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或破损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钢瓶阀门等开关、停止使用并向供气单位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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