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承台基坑开挖技术交底
2023-04-19 | 阅:  转:  |  分享 
  
技 术 交 底 书

工程名称 工程里程: 编制单位: 接收单位: 工程项目:承台基坑开挖 交底时间: 交底内容:

承台基坑开挖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

1 承台基坑开挖施工准备

施工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1 测定基坑中心线、方向、高程。

1.2 按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情况,决定开挖坡度和支护方案、开挖范围和防、排水措施。

2 基坑开挖

2.1 在天然土层上挖基,如深度在5m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处于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接近最佳含水量、土层构造均匀时,则基坑坑壁坡度可参照表2.1选定。基坑深度大于5m或有其他不利条件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作平台。如土的湿度过大,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采用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

2.2 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缘与动载间应留有大于1m的护道,如地质、水文条件不良,或动载过大,应进行基坑开挖边坡检算,根据检算结果确定采用增宽护道或其他加固措施。

2.3 弃土不得妨碍施工。弃土堆坡脚距坑顶缘的距离不宜小于基坑的深度,且宜弃在下游指定地点,不得淤塞河道,影响泄洪。





表2.1 基坑坑壁坡度

坑壁土

坑壁坡度





基坑顶缘无载重

基坑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

砂类土

1:1

1:1.25

1:1.5



碎石类土

1:0.75

1:1

1:1.25



黏性土、粉土

1:0.33

1:0.5

1:0.75



极软岩、软岩

1:0.25

1:0.33

1:0.67



较软岩

1:0

1:0.1

1:0.25



极硬岩、硬岩

1:0

1:0

1:0



注:(1)过不同的土层时,边坡可分层选定,并酌留平台;

(2)上开挖基坑,当地质不良时,应防止滑坍;

(3)建筑物旁开挖基坑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办理。

2.4 无水土质基坑底面,宜按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每边放宽不小于50cm。适宜垂直开挖且不立模板的基坑,基底尺寸应按基础轮廓确定。

有水基坑底面,应满足四周排水沟与汇水井的设置需要,每边放宽不宜小于80cm。

2.5 基底应避免超挖,松动部分应清除。使用机械开挖时,不得破坏基底土的结构,可在设计高程以上保留一定厚度由人工开挖。

2.6 基坑宜在枯水或少雨季节开挖。基坑开挖不宜间断,达到设计高程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砌筑基础。如基底暴露过久,则应重新检验。

2.7 必要时,基坑应进行边坡稳定计算。

3 基坑回填

3.1 基坑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应分层夯实。

3.2 台后基坑回填所用的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3 台后基坑回填应密实、稳定。若以碎石分层填筑,其压实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3.4 台后基坑回填顶面高程允许偏差为±50mm。

4 基坑护壁

4.1 下列基坑开挖后可采用护壁加固:

基坑较深,土方数量较大。

基坑坡度受场地限制。

3)基坑地质松软或含水量较大,坡度不易保持。

4.2 挡板支撑,可采用横、竖向挡板与钢(木)框架支撑坑壁。基坑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4.3 对支撑结构应随时检查,发现变形,及时加固或更换,更换时应先撑后拆。支撑拆除顺序,应自下而上。待下层支撑拆除并回填土后,再拆除上层支撑。

4.4 用吊斗出土,应有防护措施。吊斗不得碰撞支撑。

4.5 喷射混凝土护壁适用于稳定性好,渗水量少的基坑。喷护的基坑深度应按地质条件决定,但不宜超过10m。喷射混凝土厚度可参照表4.4.1规定办理。

4.6 射混凝土护壁的坡度根据土质稳定情况与渗水量的大小可采用1:0.07~1:0.1。

4.7 选用的喷射机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且输料均匀。喷射混凝土应掺入外加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当使用速凝剂时,应满足初凝时间不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10min的要求。干混合料宜随拌随喷。



表4.1 喷射混凝土厚度(cm)

基坑渗水情况

地质类别

无渗水

少量渗水



砂类土

10~15

15



黏性土、粉土

5~8

8~10



碎石类土

3~5

5~8



注:(1)本表喷射混凝土厚度适用于不大于10m直径的圆形基坑,未考虑基坑顶缘荷载;

(2)每次喷射混凝土厚度,取决于土层和混凝土的粘结力与渗水量的大小;

(3)坑内砂层有少量渗水,可在坑壁打入木桩后再喷混凝土,木桩直径约为5cm、长100cm,向下与坑壁成300角打入,一般间距约为50~100cm。

4.8 坑开挖前,应在坑口顶缘,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土层坍塌。

按土质与渗水情况,每次下挖0.5~1m,应即喷护。对无水或少水坑壁,喷射顺序应由下而上,但对渗水的坑壁,应由上而下。

当一次达不到要求厚度时,可在第一层混凝土终凝后,再喷第二次或第三次直到要求厚度。续喷前应将混凝土表面污渍、泥块清洗干净。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进行湿润养护。

4.9 挖基坑遇有较大渗水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层开挖深度不大于0.5m,汇水坑应设于基坑中心。

2)开挖进入含水层时,宜扩挖40cm,以石料码砌扩挖部位,并在表面喷射一层5~8cm厚的混凝土。

3)对流砂、淤泥等夹层,除打入小木桩外,并在桩间缠以竹篱等,然后喷射混凝土。

4.10 混凝土围圈护壁,除流砂及呈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外,适用于各类土的开挖防护。

4.11 圈混凝土由上而下逐层浇筑。顶层应一次整体浇筑,以下各层分段开挖浇筑。上下层混凝土纵向接缝应相互错开。分层高度以垂直开挖面不坍塌为原则,顶层高度宜为2m,以下每层高1~1.5m。

4.12 混凝土围圈的开挖面应均匀分布,对称施工,及时浇筑,无支承总长度不得超过1/2周长。

4.13 圈混凝土壁厚和拆模强度应满足承受土压力的要求。

5 基坑围堰

5.1 围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顶面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5m。

2)对河流断面被围堰压缩而引起的冲刷,应有防护措施。

3)围堰应尽量做到防水严密,减少渗漏。

4)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5)围堰应满足强度、稳定性的要求。

5.2 土围堰适用于水深在2m以内,流速小于0.3m/s,冲刷作用很小,且河床为渗水性较小的土。土围堰宜使用黏性土填筑,围堰断面应根据使用的土质、渗水程度及围堰本身在水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而定。堰顶宽度不应小于1.5m,外侧坡度不陡于1:2,内侧坡度不陡于1:1。填土出水面后应分层夯实。筑堰引起流速增大,可在外坡面采用草皮、片石或土袋等进行防护。

5.3 土袋围堰适用于水深不大于3m,流速不大于1.5m/s,河床为渗水性较小的土。堰顶宽度可为1~2m,外侧边坡为1:0.5~1:11:0.2~1:0.51.5~2倍。

6.4 基坑排出的水应以水管或水槽远引。

6.5 各类井点法降水的适用范围可按表4.6.1确定。

表6.1 各类井点法降水的适用范围

井点名称

土层渗透系数(m/d)

降低水位深度(m)



单层轻型井点

0.1~50

3~6



多层轻型井点

0.1~50

6~12(由井点层数而定)



喷射井点

0.1~1

8~20



电渗井点

<0.1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管井井点

20~200

3~5



深井井点

10~250

>15



6.6 井点法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井点管,应先造孔后下管,不得将井点管硬打入土内,造孔应垂直,深度宜比滤管底深0.5m左右。滤管底应低于基底以下1.5m。

2)井点管四周,应以粗砂灌实,距地面0.5~1m深度内,用黏土填塞严密。

3)集水总管与水泵的安装应降低,集水总管向水泵方向宜设有0.25%~0.5%的下坡。

4)井管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不得漏气。

5)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6)对水位降低区域建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应进行观测,并采取防护措施。

7)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7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

7.2 碎石类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砌筑基础时,先铺一层水泥砂浆。

7.3 黏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必要时,可向基底夯入10cm以上厚度的碎石,碎石层顶面不得高于基底设计高程。

7.4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8 基础处理标准

基础处理中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和旋喷桩的施工参照《铁路路基施工规范》执行。

9 基底检验

9.1 基底应检验下列内容:

1)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和基底高程。

2)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

4)检查施工记录及有关试验资料。

9.2 基坑检验方法按地基土质复杂(如溶洞、断层、软弱夹层、易溶岩等)及结构对地基有无特殊要求,可采用直观或触探方法,必要时钻探(钻深至少4m)取样做土工试验,或按设计的特殊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9.3 基底高程容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质    ±50mm

石质    +50mm,-200mm

10 混凝土与砌体基础

10.1 基础砌筑除应符合铁道部现行相关砌体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坑底无水情况下施工。

2)石料及砌块不得从平台上抛下。

3)水下混凝土及砌体基础终凝后,方可停止抽水。

10.2 基础与墩台身的接缝,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铁道部现行相关桥涵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

11明挖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基坑换填或回填应及时,夯实符合规定。

11.2 基坑应满足基础轮廓、放坡、排水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并应符合加宽的要求。

11.3 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

表14.1 基础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基础前后、左右边缘距设计中心线

±30



2

基础顶面高程

±20



11.4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砌体所用原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砌体砌缝、混凝土浇筑应符合铁道部现行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底人: 复核: 审核: 接收人:

























献花(0)
+1
(本文系我是一只北...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