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享e生2022普惠版B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IH1100482459011886 1963-05-07 投保人 柯国女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投保人 420222196305076423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8989747469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1961- 12-18 被保险人 翟基容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被保险人 420222196112186415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与投 保人关系 配偶 产品社保版本 有社保 保险利益摘要 保险名称 保险责任 最高保险金额(元) 详细说明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20 22版E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30天 3,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款) 免赔额:70000元/年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互联网2022版E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30天 6,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款) 免赔额:70000元/年
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30天 6,000,000 (互联网2022 版A款) 用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0元/年 保险费 (大写)人民币 贰拾柒圆肆角捌分 (小写) RMB 单期保费2.29元 1 2期,共27.48元 保险期间 自2023年04月09日 00时00分00秒起至2024年04月08日 23时59分59秒止 因履 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 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 司法管辖 中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法律 适用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E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2】(主) 018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 (附)143号 健康 告知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上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 被保险人 以上情况。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您首次投保本产品时的健康告知如下: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就医行为和保险情况 1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因医学检查结果异常或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随诊或诊疗(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物理检 查、心电图 、超声检查、影像检查、内镜检查、病理检查);过去2年内是否曾住院,或曾被医生建议手术、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核保人身 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职业 被保险人目前是否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如矿工、采石 工、室外装璜人员(高空)、建筑焊工、铝/铁门窗安装工人、空调装修人员(高 空)、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等 拒保职业?详细请查询《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3.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 肿瘤 与肿物:良、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或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肿物/团块/结节/占位/ 囊肿/息肉 /新生物/赘生物; ? 高血压: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 高血糖:糖尿病或空腹血 糖大于6.2mmol/l; ? 心血管疾病:冠心病、心梗、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心瓣膜病、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 主动脉瘤、主动脉夹 层、肺动脉高压; ? 脑血管疾病:脑卒中(含脑梗,脑出血)、脑动脉瘤、颅内血管畸形;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邮政编码:200002 网址:https://www.zhongan.com 客服电话:952 299或1010-9955? 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脑炎或脊髓炎及其后遗症、脑和脊髓的损伤、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阿尔 兹海默症、智力障 碍、癫痫、精神类疾病; ? 肾脏疾病:慢性肾病、肾功能不全、肾切除; ? 消化系统疾病:肝炎及肝炎病毒携带者、重 度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功能衰竭、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 ? 血液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血小板减少、慢 性粒细胞减少; ? 风湿免疫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 ? 呼吸系统疾病: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 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呼吸功能不全; ? 其他:先天发育异常或畸形、遗传性疾病、HIV阳性、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和乙类)、严 重烧伤、瘫痪 、严重视力障碍或严重听力 障碍、中重度残疾、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2).被保险人1年内是否曾经患有 下列症状 ? 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黑痣增大,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2周),淋巴结肿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 ? 不明 原因皮下出血点、咳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Hb小于90g/l); ? 不明原因的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 过1个月); ? 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黄疸; ? 浮肿、蛋白尿; ? 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或肌无力、运动功能障碍;
? 消瘦(非健身、非控制饮食原因所致的6个月内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 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m^2)≥32或≤16(成年人) 3).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 是否曾患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乳腺结节? ? 是否半年内存 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的症状? 4).适用于2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 ? 出生 时体重是否低于2.5公斤,是否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4.下述情况,仍可正常投保: 1)1年内的以下医学检查异常: ? 乳腺 小叶增生无结节或囊肿; ? 轻、中度脂肪肝不伴有肝功能异常、血糖异常,且无嗜酒习惯(每日饮白酒大于3两); ? 血脂升高不伴有BM I≥28、高血压、血糖升高、动脉硬化、且未服药情况下甘油三酯小于4mmol/l、同时总胆固醇小于7mmol/l。 ? 矫正视力正常 的屈光不正,超重未达体质指数32的情况。 2)2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住院: ? 妊娠分娩,不伴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 外伤(非颅 脑外伤、非多发外伤)已痊愈,无需后续治疗,无后遗症、未遗留残障; ? 急性阑尾炎已手术,急性胃肠炎(无慢性胃炎肠炎病史); ? 急 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气管炎单次发作,无并发症已痊愈; ? 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对于上述投保时的告知询问,投保人均选择 “否”。 本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和已确认的上述健康告知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签发。如果有任何未如实告知,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约定(智能核保) 无 特别约定 1.本保单保费分期交付(共计 12期),首期保费2.29元。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为1个月。本保单的付款宽限期为30天,如投保人未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 付当期保费,且在本保单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在 上一交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但若下一年度保单生 效时未交清本年度保单的 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3.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在本产品的责任范围内 。 4.本保单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就诊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 认定的二 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5.本保单国内医疗总保额600万元。 6.本保单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共享年免赔额7 0,000元。 7.本保单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31-60周岁赔付比例3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 未以有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18%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61-70周岁赔付比例1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身 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6%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8.本保单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 疗保险金床位费限1,000元/天。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邮政编码:200002 网址:ht tps://www.zhongan.com 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9.本保单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仅 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31-60周岁社保 报销后剩余2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 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 金额的12%进行赔付,61-70周岁社保报销后剩余10%赔付,以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 品,31-60周岁,20%赔付,61-70周岁,10%赔付;约定 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 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10.本保单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 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等于保 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 期净保险费为零。 11.本产品包含医疗垫付服务和重疾绿色通道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 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 0-9955。 12.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保险人(盖 章) 2023年04月08日 投保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及时核对保险单信息,特别是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和遗漏,请尽快通知保险 人更正。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邮政编码:200002 网址:https://www.zho ngan.com 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众安 在线 财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个人 住院 医疗保 险条 款( 互 联网 2 02 2 版 E 款) 注册 号: C 00 017 93 251 20 220 21 610 051 (众安 在线 ) ( 备- 医疗 保险 ) 【2 02 2 】(主 ) 0 18 号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合 同 的 成 立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 经 保 险 人 ( 释 义 一 ) 同 意 承 保 , 本 合 同 成 立 。 第 三 条 投 保 人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初 次 投 保 时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3 0 天 至 7 0 周 岁 ( 释 义 二 ) ( 含 7 0 周 岁 ) , 能 正 常 工 作 、 生 活 且 符 合 健 康 告 知 的 自 然 人 ,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1 0 5 周 岁 前 ( 含 1 0 5 周 岁 )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可 以 重 新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投 保 本 产 品 , 并 经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 交 纳 保 险 费 , 获 得 新 的 保 险 合 同 。 第 五 条 受 益 人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 第 三 部 分 保 障 内 容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包 括 “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 和 “ 重 大 疾 病 ( 释 义 三 ) 医 疗 保 险 金 ” 。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一 经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 ( 一 )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释 义 四 ) 事 故 或 在 等 待 期 ( 释 义 五 ) 后 因 患 疾 病 , 在 医 院 ( 释 义 六 ) 接 受 治 疗 的 , 保 险 人 对 下 述 1 - 4 类 费 用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 释 义 七 )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 释 义 八 )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床 位 费 ( 释 义 九 ) 、 加 床 费 ( 释 义 十 ) 、 膳 食 费 ( 释 义 十 一 ) 、 护 理 费 ( 释 义 十 二 ) 、 重 症 监 护 室 床 位 费 、 诊 疗 费 、 检 查 检 验 费 ( 释 义 十 三 ) 、 治 疗 费 ( 释 义 十 四 ) 、 药 品 费 ( 释 义 十 五 ) 、 手 术 费 ( 释 义 十 六 ) 、 救 护 1车 使 用 费 ( 释 义 十 七 ) 。 到 本 合 同 满 期 日 时 , 被 保 险 人 未 结 束 本 次 住 院 治 疗 的 , 保 险 人 继 续 承 担 因 本 次 住 院 发 生 的 、 最 高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满 期 日 后 3 0 日 内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2 .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接 受 特 殊 门 诊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 ( 1 ) 门 诊 肾 透 析 费 , 门 诊 激 光 治 疗 ( 释 义 十 八 ) 费 ; ( 2 )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 释 义 三 . 1 ) 的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治 疗 费 , 包 括 化 学 疗 法 ( 释 义 十 九 ) 、 放 射 疗 法 ( 释 义 二 十 ) 、 肿 瘤 免 疫 疗 法 ( 释 义 二 十 一 ) 、 肿 瘤 内 分 泌 疗 法 ( 释 义 二 十 二 ) 、 肿 瘤 靶 向 疗 法 ( 释 义 二 十 三 ) 的 治 疗 费 用 ; ( 3 ) 器 官 移 植 后 的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费 。 3 . 门 诊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接 受 门 诊 手 术 ( 释 义 二 十 四 )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门 诊 手 术 费 用 。 4 . 住 院 前 后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 在 住 院 前 3 0 日 ( 含 住 院 当 日 ) 和 出 院 后 3 0 日 ( 含 出 院 当 日 ) 内 , 因 与 该 次 住 院 相 同 原 因 而 接 受 门 急 诊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和 门 诊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 。 对 于 以 上 四 类 费 用 , 保 险 人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 依 照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 保 险 人 对 于 以 上 四 类 费 用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之 和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当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之 和 达 到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二 )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在 等 待 期 后 经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 释 义 二 十 五 ) 罹 患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 并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的 , 保 险 人 对 下 述 1 - 4 类 费 用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床 位 费 、 加 床 费 、 膳 食 费 、 护 理 费 、 重 症 监 护 室 床 位 费 、 诊 疗 费 、 检 查 检 验 费 、 治 疗 费 、 药 品 费 、 手 术 费 、 救 护 车 使 用 费 。 到 本 合 同 满 期 日 时 , 被 保 险 人 未 结 束 本 次 住 院 治 疗 的 , 保 险 人 继 续 承 担 因 本 次 住 院 发 生 的 、 最 高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满 期 日 后 3 0 日 内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2 . 重 大 疾 病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接 受 重 大 疾 病 特 殊 门 诊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2的 重 大 疾 病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 ( 1 ) 门 诊 肾 透 析 费 ; ( 2 ) 门 诊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治 疗 费 , 包 括 化 学 疗 法 、 放 射 疗 法 、 肿 瘤 免 疫 疗 法 、 肿 瘤 内 分 泌 疗 法 、 肿 瘤 靶 向 疗 法 的 治 疗 费 用 ; ( 3 ) 器 官 移 植 后 的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费 。 3 . 重 大 疾 病 门 诊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必 须 接 受 门 诊 手 术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重 大 疾 病 门 诊 手 术 费 用 。 4 .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前 后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 在 住 院 前 3 0 日 ( 含 住 院 当 日 ) 和 出 院 后 3 0 日 ( 含 出 院 当 日 ) 内 , 因 与 该 次 住 院 相 同 原 因 而 接 受 重 大 疾 病 门 急 诊 治 疗 时 , 被 保 险 人 需 个 人 支 付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治 疗 重 大 疾 病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重 大 疾 病 特 殊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和 重 大 疾 病 门 诊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 。 对 于 以 上 四 类 费 用 , 保 险 人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 依 照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 保 险 人 对 于 以 上 四 类 费 用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之 和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当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之 和 达 到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若 保 险 人 上 述 两 项 责 任 下 的 累 计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总 额 达 到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总 保 险 金 额 时 , 本 合 同 终 止 。 第 七 条 犹 豫 期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零 时 起 2 日 ( 含 第 2 日 ) 为 犹 豫 期 。 在 此 期 间 请 投 保 人 认 真 审 视 本 合 同 , 如 果 投 保 人 认 为 本 合 同 与 投 保 人 的 需 求 不 相 符 ,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 保 险 人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 自 保 险 人 收 到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申 请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起 ,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渠 道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申 请 , 视 为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申 请 。 第 八 条 免 赔 额 本 合 同 中 的 免 赔 额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 虽 然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 但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仍 旧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 本 合 同 不 予 赔 付 的 金 额 。 只 有 当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免 赔 额 因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抵 扣 完 毕 时 , 保 险 人 才 开 始 按 照 约 定 承 担 赔 付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释 义 二 十 六 ) 个 人 账 户 支 出 的 医 疗 费 用 ; 3( 二 )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公 费 医 疗 保 险 之 外 的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的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 通 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公 费 医 疗 保 险 获 得 的 补 偿 , 不 可 用 于 抵 扣 免 赔 额 。 免 赔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协 商 确 定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 举 例 来 说 , 假 设 免 赔 额 为 1 0 0 0 0 元 ,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未 就 诊 过 , 则 免 赔 额 余 额 为 1 0 0 0 0 元 ; 如 第 一 次 就 诊 累 计 的 “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医 疗 费 用 ” 为 5 0 0 0 元 , 针 对 本 次 就 诊 理 赔 后 免 赔 额 余 额 为 5 0 0 0 元 , 本 次 赔 付 为 0 元 ; 如 第 二 次 就 诊 累 计 的 “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医 疗 费 用 ” 为 8 0 0 0 元 , 则 针 对 本 次 就 诊 理 赔 后 免 赔 额 余 额 为 0 元 , 本 次 赔 付 为 3 0 0 0 元 乘 以 赔 付 比 例 。 由 于 免 赔 额 已 抵 扣 完 毕 , 在 该 被 保 险 人 剩 余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 不 再 需 要 抵 扣 免 赔 额 。 第 九 条 补 偿 原 则 和 赔 付 标 准 ( 一 ) 本 合 同 适 用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原 则 。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 包 括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公 费 医 疗 、 工 作 单 位 、 保 险 人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 以 及 依 法 承 担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第 三 人 等 ) 获 得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 则 保 险 人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扣 除 其 所 获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赔 付 。 ( 二 ) 若 被 保 险 人 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身 份 投 保 , 但 未 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身 份 就 诊 并 结 算 的 , 则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单 独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 第 十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的 或 发 生 如 下 列 明 的 医 疗 费 用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或 故 意 伤 害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杀 、 自 伤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或 被 政 府 依 法 拘 禁 或 入 狱 期 间 伤 病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 醉 酒 、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麻 醉 或 精 神 药 品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擅 自 服 用 、 涂 用 、 注 射 药 物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释 义 二 十 七 )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释 义 二 十 八 )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既 往 症 ( 释 义 二 十 九 ) , 及 保 险 单 中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疾 病 引 起 的 相 关 费 用 ; 等 待 期 内 接 受 检 查 但 在 等 待 期 后 确 诊 的 疾 病 ; 等 待 期 内 药 物 过 敏 、 食 物 中 毒 、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但 因 意 外 事 故 致 有 伤 口 而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或 其 他 医 疗 导 致 的 伤 害 ; 未 经 科 学 或 者 医 学 认 可 的 试 验 性 或 者 研 究 性 治 疗 及 其 产 生 的 后 果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未 被 治 疗 所 在 地 权 威 部 门 批 准 的 治 疗 , 未 获 得 治 疗 所 在 地 政 府 许 可 或 批 准 的 药 品 或 药 物 , 以 及 上 述 治 疗 或 药 品 药 物 导 致 的 后 续 医 疗 费 用 ; 所 有 基 因 疗 法 ( 释 义 三 十 ) 和 细 胞 免 疫 疗 法 ( 释 义 三 十 一 ) 造 成 的 医 疗 费 用 。 各 类 医 疗 鉴 定 、 检 测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 精 神 病 鉴 定 、 孕 妇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 验 伤 鉴 定 、 亲 子 鉴 定 、 遗 传 基 因 鉴 定 费 用 ; 因 职 业 病 ( 释 义 三 十 二 ) 、 医 疗 事 故 ( 释 义 三 十 三 ) 导 致 的 医 疗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在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医 院 就 4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 三 ) 未 经 医 生 建 议 自 行 进 行 任 何 治 疗 或 未 经 医 生 处 方 自 行 购 买 药 品 产 生 的 费 用 ; 虽 持 有 医 生 处 方 或 建 议 , 但 未 在 开 具 处 方 的 医 生 执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购 买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或 医 疗
耗 材 产 生 的 费 用 ( 以 收 费 票 据 载 明 信 息 为 准 ) ; 虽 持 有 医 生 建 议 , 但 治 疗 在 非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或 费 用 由 非 医 疗 机 构 收 取 ( 以 医 疗 费 票 据 载 明 信 息 为 准 ) ; 虽 持 有 医 生 处 方 , 但 处 方 剂 量 超 过 3 0 天 部 分 的 药 品 费 用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的 使 用 与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该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说 明 书 所 列 明 的 适 应 症 及 用 法 用 量 不 符 ; 临 床 不 能 证 明 医 嘱 或 处 方 所 列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的 恶 性 肿 瘤 治 疗 有 效 ;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状 况 对 购 买 或 领 取 的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已 经 形 成 耐 药 ( 释 义 三 十 四 ) ; 冒 名 住 院 、 被 保 险 人 未 到 达 医 院 就 诊 即 代 诊 、 不 符 合 入 院 标 准 、 挂 床 住 院 或 住 院 病 人 应 当 出 院 而 拒 不 出 院 ( 从 医 院 确 定 出 院 之 日 起 发 生 的 一 切 医 疗 费 用 ) ; ( 四 ) 肥 胖 症 相 关 手 术 、 袖 状 胃 切 除 术 ( 用 于 治 疗 糖 尿 病 时 除 外 ) 、 整 形 手 术 、 美 容 或 整 容 手 术 、 变 性 手 术 及 前 述 手 术 的 并 发 症 或 因 前 述 手 术 导 致 的 医 疗 事 故 ; 被 保 险 人 怀 孕 、 流 产 、 分 娩 ( 含 剖 腹 产 ) 、 避 孕 、 节 育 ( 含 绝 育 ) 、 绝 育 后 复 通 、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症 、 人 工 受 孕 、 产 前 产 后 检 查 及 由 以 上 原 因 导 致 的 并 发 症 ; 牙 科 疾 病 及 相 关 治 疗 ,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 但 因 意 外 所 致 的 不 受 此 限 ; 被 保 险 人 因 预 防 、 康 复 、 休 养 或 疗 养 、 医 疗 咨 询 、 健 康 体 检 、 非 处 方 药 物 、 以 捐 献 身 体 器 官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行 为 、 保 健 性 或 非 疾 病 治 疗 类 项 目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 义 齿 、 义 眼 、 义 肢 、 轮 椅 、 拐 杖 、 助 听 器 等 康 复 性 器 具 , 所 有 非 处 方 医 疗 器 械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皮 环 切 术 、 包 皮 剥 离 术 、 包 皮 气 囊 扩 张 术 、 性 功 能 障 碍 治 疗 ; 除 心 脏 瓣 膜 、 人 工 晶 体 、 人 工 关 节 、 心 脏 起 搏 器 、 人 工 肺 、 人 工 肾 、 人 工 食 管 、 人 工 胰 、 人 工 血 管 以 外 的 人 工 器 官 材 料 费 、 安 装 和 置 换 等 费 用 ; ( 五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 众 安 特 殊 职 业 类 表 》 中 的 职 业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职 业 运 动 或 可 获 得 报 酬 的 运 动 或 竞 技 , 在 训 练 或 比 赛 中 受 伤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加 高 风 险 运 动 , 如 : 潜 水 ( 释 义 三 十 五 ) 、 滑 水 、 冲 浪 、 赛 艇 、 漂 流 、 滑 翔 翼 、 热 气 球 、 跳 伞 或 其 他 高 空 运 动 、 蹦 极 、 乘 坐 或 驾 驶 商 业 民 航 班 机 以 外 的 飞 行 器 、 攀 岩 ( 释 义 三 十 六 ) 、 攀 登 海 拔 3 5 0 0 米 以 上 的 独 立 山 峰 、 攀 爬 建 筑 物 、 滑 雪 、 滑 冰 、 武 术 ( 释 义 三 十 七 ) 、 摔 跤 、 柔 道 、 空 手 道 、 跆 拳 道 、 拳 击 、 马 术 、 赛 马 、 赛 车 、 特 技 表 演 ( 释 义 三 十 八 ) ( 含 训 练 ) 、 替 身 表 演 ( 含 训 练 ) 、 探 险 ( 释 义 三 十 九 ) 或 考 察 活 动 ( 洞 穴 、 极 地 、 沙 漠 、 火 山 、 冰 川 等 )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患 性 病 ,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依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 I C D - 1 0 ) 确 定 )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四 十 ) ( 但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职 业 原 因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 释 义 三 . 8 9 ) ” 、 “ 输 血 原 因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 释 义 三 . 9 0 ) ” 、 “ 器 官 移 植 原 因 导 致 H I V 感 染 ( 释 义 三 . 9 1 ) ” 不 在 此 限 ) ; ( 七 ) 战 争 、 军 事 行 动 、 暴 乱 或 者 武 装 叛 乱 ; 核 爆 炸 、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 化 学 污 染 。 5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和 总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能 进 行 变 更 。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期 间 与 不 保 证 续 保 本 合 同 为 不 保 证 续 保 合 同 ,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 或 不 超 过 一 年 )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投 保 人 需 要 重 新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投 保 本 产 品 , 并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 交 纳 保 险 费 , 获 得 新 的 保 险 合 同 。 若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 本 合 同 对 应 保 险 产 品 统 一 停 售 ,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接 受 投 保 申 请 。 第 四 部 分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提 示 和 说 明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 保 险 人 会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 对 本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做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单 和 保 险 凭 证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 保 险 人 将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保 险 人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 并 说 明 理 由 。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 第 十 六 条 索 赔 资 料 不 完 整 通 知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 第 五 部 分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交 费 义 务 6本 合 同 保 险 费 交 付 方 式 分 为 一 次 性 交 付 和 分 期 交 付 ,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若 投 保 人 选 择 一 次 性 交 付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次 性 交 清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 本 合 同 不 生 效 。 对 合 同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若 投 保 人 选 择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 需 经 投 保 人 申 请 并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保 费 分 期 交 付 的 周 期 。 如 投 保 人 未 交 付 首 期 保 费 , 保 险 合 同 不 成 立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如 投 保 人 未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足 额 交 付 当 期 保 费 , 允 许 在 宽 限 期 内 补 交 保 险 费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赔 偿 保 险 金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正 常 交 费 对 应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或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 需 扣 减 保 险 期 间 内 所 有 未 交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与 保 险 人 扣 减 的 保 险 费 之 和 应 等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费 总 额 。 如 投 保 人 未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足 额 交 付 当 期 保 费 , 且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宽 限 期 内 仍 未 足 额 补 交 当 期 保 费 的 , 从 应 付 之 日 起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也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终 止 后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宽 限 期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确 定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 第 十 八 条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第 十 九 条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址 、 通 讯 地 址 或 数 据 电 文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 第 二 十 条 变 更 批 注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投 保 人 需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请 。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出 具 批 单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批 注 。 7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渠 道 提 出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申 请 , 视 为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申 请 。 第 二 十 一 条 职 业 或 工 种 的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其 职 业 或 工 种 时 , 投 保 人 应 于 三 十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 若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者 工 种 依 照 保 险 人 职 业 分 类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保 险 责 任 自 其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之 日 起 终 止 , 并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释 义 四 十 一 ) 。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本 条 约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且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者 工 种 依 照 保 险 人 职 业 分 类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自 其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之 日 起 ,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本 合 同 终 止 。 第 二 十 二 条 年 龄 的 确 定 及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年 龄 要 求 。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 若 发 生 错 误 , 保 险 人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且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 二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 或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 ( 三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导 致 投 保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并 书 面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经 过 和 损 失 情 况 。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上 述 约 定 ,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释 义 四 十 二 )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 第 六 部 分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释 义 四 十 三 )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合 同 凭 证 ; ( 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8( 四 ) 支 持 索 赔 的 全 部 账 单 、 证 明 、 信 息 和 证 据 ,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历 资 料 、 医 学 诊 断 书 、
处 方 、 病 理 检 查 报 告 、 化 验 检 查 报 告 、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 费 用 明 细 单 据 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 应 提 供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 ( 五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六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第 七 部 分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争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合 同 凭 据 ; ( 三 )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 四 )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渠 道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申 请 , 视 为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申 请 。 第 二 十 六 条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合 同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 第 二 十 七 条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 第 二 十 八 条 效 力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合 同 效 力 即 时 终 止 : ( 一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9( 二 )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 三 ) 因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情 况 而 终 止 效 力 。 第 八 部 分 释 义 一 、 保 险 人 指 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 三 、 重 大 疾 病 1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 可 以 经 血 管 、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 病 灶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释 义 四 十 四 ) ( 涵 盖 骨 髓 病 理 学 检 查 )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W o r l d H e a l t h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释 义 四 十 五 ) 的 恶 性 肿 瘤 类 别 及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释 义 四 十 五 ) 的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3 、 6 、 9 ( 恶 性 肿 瘤 ) 范 畴 的 疾 病 。 下 列 疾 病 不 属 于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I C D - O - 3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0 ( 良 性 肿 瘤 ) 、 1 (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 2 ( 原 位 癌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范 畴 的 疾 病 , 如 : a . 原 位 癌 , 癌 前 病 变 , 非 浸 润 性 癌 , 非 侵 袭 性 癌 , 肿 瘤 细 胞 未 侵 犯 基 底 层 , 上 皮 内 瘤 变 , 细 胞 不 典 型 性 增 生 等 ; b . 交 界 性 肿 瘤 , 交 界 恶 性 肿 瘤 , 肿 瘤 低 度 恶 性 潜 能 , 潜 在 低 度 恶 性 肿 瘤 等 ; ( 2 ) T N M 分 期 ( 释 义 四 十 六 ) 为 Ⅰ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甲 状 腺 癌 ; ( 3 ) T N M 分 期 为 T N M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1 0 0 ( 4 )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的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的 皮 肤 恶 性 肿 瘤 ; ( 5 ) 相 当 于 B i n e 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 6 ) 相 当 于 A n n A r b o r 分 期 方 案 Ⅰ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 7 )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且 W H O 分 级 为 G 1 级 别 ( 核 分 裂 像 < 1 0 / 5 0 H P F 和 k i - 6 7 ≤ 2 % ) 或 更 轻 分 级 的 神 经 内 分 泌 肿 瘤 。 2 . 较 重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指 由 于 冠 状 动 脉 闭 塞 或 梗 阻 引 起 部 分 心 肌 严 重 的 持 久 性 缺 血 造 成 急 性 心 肌 坏 死 。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的 诊 断 必 须 依 据 国 际 国 内 诊 断 标 准 , 符 合 ( 1 ) 检 测 到 肌 酸 激 酶 同 工 酶 ( C K - M B ) 或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和 / 或 降 低 的 动 态 变 化 , 至 少 一 次 达 到 或 超 过 心 肌 梗 死 的 临 床 诊 断 标 准 ; ( 2 ) 同 时 存 在 下 列 之 一 的 证 据 , 包 括 : 缺 血 性 胸 痛 症 状 、 新 发 生 的 缺 血 1 0性 心 电 图 改 变 、 新 生 成 的 病 理 性 Q 波 、 影 像 学 证 据 显 示 有 新 出 现 的 心 肌 活 性 丧 失 或 新 出 现 局 部 室 壁 运 动 异 常 、 冠 脉 造 影 证 实 存 在 冠 状 动 脉 血 栓 。 较 重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指 依 照 上 述 标 准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 并 且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心 肌 损 伤 标 志 物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 至 少 一 次 检 测 结 果 达 到 该 检 验 正 常 参 考 值 上 限 的 1 5 倍 ( 含 ) 以 上 ; ( 2 ) 肌 酸 激 酶 同 工 酶 ( C K - M B ) 升 高 , 至 少 一 次 检 测 结 果 达 到 该 检 验 正 常 参 考 值 上 限 的 2 倍 ( 含 ) 以 上 ; ( 3 ) 出 现 左 心 室 收 缩 功 能 下 降 , 在 确 诊 6 周 以 后 , 检 测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 L V E F ) 低 于 5 0 % ( 不 含 ) ; ( 4 )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新 发 的 乳 头 肌 功 能 失 调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中 度 ( 含 ) 以 上 的 二 尖 瓣 反 流 ; ( 5 )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新 出 现 的 室 壁 瘤 ; ( 6 ) 出 现 室 性 心 动 过 速 、 心 室 颤 动 或 心 源 性 休 克 。 其 他 非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性 疾 病 所 引 起 的 肌 钙 蛋 白 ( c T n ) 升 高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3 . 严 重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或 梗 塞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 释 义 四 十 七 ) 肌 力 ( 释 义 四 十 八 ) 2 级 ( 含 ) 以 下 ; (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释 义 四 十 九 ) ;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释 义 五 十 )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4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 肝 脏 、 心 脏 、 肺 脏 或 小 肠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移 植 手 术 。 5 .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 已 经 实 施 了 切 开 心 包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 所 有 未 切 开 心 包 的 冠 状 动 脉 介 入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6 . 严 重 慢 性 肾 衰 竭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 依 据 肾 脏 病 预 后 质 量 倡 议 ( K / D O Q I ) 制 定 的 指 南 , 分 期 达 到 慢 性 肾 脏 病 5 期 , 且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 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 规 律 性 透 析 是 指 1 1每 周 进 行 血 液 透 析 或 每 天 进 行 腹 膜 透 析 。 7 .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8 .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 2 ) 肝 性 脑 病 ; ( 3 ) B 超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 4 )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 9 . 严 重 非 恶 性 颅 内 肿 瘤 指 起 源 于 脑 、 脑 神 经 、 脑 被 膜 的 非 恶 性 肿 瘤 , I C D - O - 3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0 ( 良 性 肿 瘤 ) 、 1 (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范 畴 , 并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升 高 或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出 现 视 乳 头 水 肿 或 视 觉 受 损 、 听 觉 受 损 、 面 部 或 肢 体 瘫 痪 、 癫 痫 等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已 经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颅 内 肿 瘤 完 全 或 部 分 切 除 手 术 ; ( 2 ) 已 经 实 施 了 针 对 颅 内 肿 瘤 的 放 射 治 疗 , 如 γ 刀 、 质 子 重 离 子 治 疗 等 。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脑 垂 体 瘤 ; ( 2 ) 脑 囊 肿 ; ( 3 ) 颅 内 血 管 性 疾 病 ( 如 脑 动 脉 瘤 、 脑 动 静 脉 畸 形 、 海 绵 状 血 管 瘤 、 毛 细 血 管 扩 张 症 等 ) 。 1 0 . 严 重 慢 性 肝 衰 竭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的 肝 衰 竭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持 续 性 黄 疸 ; ( 2 ) 腹 水 ; ( 3 ) 肝 性 脑 病 ; ( 4 )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 因 酗 酒 ( 释 义 五 十 一 )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1 . 严 重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严 重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 释 义 五 十 二 ) 确 诊 疾 病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肌 力 2 级 ( 含 ) 以 下 ; 1 2(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3 ) 由 具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痴 呆 评 定 量 表 ( C D R , C l i n i c a l D e m e n t i a R a t i n g ) 评 估 结 果 为 3 分 ; ( 4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1 2 .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 G C S , G l a s g o w C o m a S c a l e )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他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 6 小 时 以 上 。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3 .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释 义 五 十 三 ) 性 丧 失 , 在 5 0 0 赫 兹 、 1 0 0 0 赫 兹 和 2 0 0 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等 于 9 1 分 贝 ,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3 周 岁 以 上 。 1 4 .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 2 )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 . 0 2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 如 果 使 用 其 他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 ( 3 )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3 周 岁 以 上 。 1 5 .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随 意 运 动 功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肢 体 随 意 运 动 功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 8 0 天 后 ,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 或 肢 体 肌 力 在 2 级 ( 含 ) 以 下 。 1 6 .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 已 经 实 施 了 切 开 心 脏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所 有 未 切 开 心 脏 的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7 .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 临 床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认 知 功 能 障 碍 、 精 神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等 ,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并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3( 1 ) 由 具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痴 呆 评 定 量 表 ( C D R , C l i n i c a l D e m e n t i a R a t i n g ) 评 估 结 果 为 3 分 ;
( 2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之 外 的 其 他 类 型 痴 呆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8 .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 C T ) 、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 M R I )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 P E T )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 指 脑 损 伤 1 8 0 天 后 , 仍 遗 留 下 列 至 少 一 种 障 碍 : ( 1 ) 一 肢 ( 含 ) 以 上 肢 体 肌 力 2 级 ( 含 ) 以 下 ; ( 2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或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1 9 . 严 重 原 发 性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迟 缓 、 静 止 性 震 颤 或 肌 强 直 等 ,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 帕 金 森 叠 加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2 0 .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0 % 或 2 0 % 以 上 。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计 算 。 2 1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 释 义 五 十 四 ) I V 级 ,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在 3 6 m m H g ( 含 ) 以 上 。 2 2 .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 经 相 关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严 重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 2 ) 呼 吸 肌 麻 痹 导 致 严 重 呼 吸 困 难 ,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7 天 ( 含 ) 以 上 ; ( 3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1 42 3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 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3 周 岁 以 上 。 2 4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骨 髓 细 胞 增 生 程 度 < 正 常 的 2 5 % ; 如 ≥ 正 常 的 2 5 % 但 < 5 0 % , 则 残 存 的 造 血 细 胞 应 < 3 0 % ; ( 2 )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中 的 两 项 : 9 a .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 0 . 5 × 1 0 / L ; 9 b . 网 织 红 细 胞 计 数 < 2 0 × 1 0 / L ; c .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 2 0 × 1 0 9 / L 。 2 5 .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或 主 动 脉 创 伤 , 已 经 实 施 了 开 胸 ( 含 胸 腔 镜 下 ) 或 开 腹 ( 含 腹 腔 镜 下 ) 进 行 的 切 除 、 置 换 、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 主 动 脉 创 伤 后 修 复 的 手 术 。 主 动 脉 指 升 主 动 脉 、 主 动 脉 弓 和 降 主 动 脉 ( 含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 , 不 包 括 升 主 动 脉 、 主 动 脉 弓 和 降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 所 有 未 实 施 开 胸 或 开 腹 的 动 脉 内 介 入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2 6 . 严 重 慢 性 呼 吸 衰 竭 指 因 慢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呼 吸 衰 竭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 8 0 天 后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静 息 时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 2 ) 肺 功 能 第 一 秒 用 力 呼 气 容 积 ( F E V 1 ) 占 预 计 值 的 百 分 比 < 3 0 % ; ( 3 ) 在 静 息 状 态 、 呼 吸 空 气 条 件 下 ,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 5 0 m m H g 。 2 2 7 . 严 重 克 罗 恩 病 指 一 种 慢 性 肉 芽 肿 性 肠 炎 , 具 有 特 征 性 的 克 罗 恩 病 ( C r o h n 病 ) 病 理 组 织 学 变 化 ,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 且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形 成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 2 8 .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指 伴 有 致 命 性 电 解 质 紊 乱 的 急 性 暴 发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 病 变 已 经 累 及 全 结 肠 ,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血 便 和 系 统 性 症 状 体 征 ,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 且 已 经 实 施 了 结 肠 切 除 或 回 肠 造 瘘 术 。 以 上 2 8 种 重 大 疾 病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1 5 ( 2 0 2 0 年 修 订 版 ) 中 列 明 的 疾 病 , 以 下 7 2 种 重 大 疾 病 为 保 险 人 增 加 的 疾 病 。 2 9 . 严 重 心 肌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心 肌 病 导 致 慢 性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级 。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3 0 . 慢 性 肺 功 能 衰 竭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休 息 时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 2 )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 5 0 m m H g ; 2 ( 3 ) 动 脉 血 氧 饱 和 度 ( S a O ) < 8 0 % ; 2 ( 4 ) 因 缺 氧 必 须 接 受 持 续 的 输 氧 治 疗 。 3 1 .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多 发 性 硬 化 为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 多 发 性 硬 化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 8 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之 一 : ( 1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 2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3 2 . 严 重 肺 泡 蛋 白 沉 积 症 肺 泡 蛋 白 质 沉 积 症 是 一 种 弥 漫 性 肺 部 疾 病 , 其 组 织 学 特 征 为 肺 泡 腔 内 及 终 末 细 支 气 管 内 堆 积 过 量 的 磷 脂 蛋 白 样 物 质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 ( 2 ) 实 际 接 受 了 三 次 ( 含 ) 以 上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全 身 麻 醉 下 的 全 肺 灌 洗 术 治 疗 ; ( 3 )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 全 肺 灌 洗 术 后 仍 然 存 在 中 重 度 缺 氧 ,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2 < 6 0 m m H g 和 动 脉 血 氧 饱 和 度 ( S a O ) < 8 5 % 。 2 3 3 . 严 重 全 身 性 重 症 肌 无 力 重 症 肌 无 力 是 一 种 神 经 肌 肉 接 头 传 递 障 碍 所 致 的 疾 病 , 表 现 为 局 部 或 全 身 骨 骼 肌 ( 特 别 是 眼 外 肌 ) 极 易 疲 劳 。 疾 病 可 以 累 及 呼 吸 肌 、 上 肢 或 下 肢 的 近 端 肌 群 或 全 身 肌 肉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经 药 物 治 疗 和 胸 腺 切 除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仍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 2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3 4 .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为 广 泛 分 布 的 慢 性 进 行 性 多 关 节 病 变 , 表 现 为 关 节 严 重 变 形 , 侵 犯 至 少
1 6三 个 主 要 关 节 或 关 节 组 【 如 : 双 手 ( 多 手 指 ) 关 节 、 双 足 ( 多 足 趾 ) 关 节 、 双 腕 关 节 、 双 膝 关 节 和 双 髋 关 节 】 。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已 经 达 到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功 能 分 类 I V 级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且 丧 失 活 动 能 力 ) 。 美 国 风 湿 病 学 会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分 级 I 级 : 关 节 能 自 由 活 动 , 能 完 成 平 常 的 任 务 而 无 妨 碍 。 I I 级 : 关 节 活 动 中 度 限 制 , 一 个 或 几 个 关 节 疼 痛 不 适 , 但 能 料 理 日 常 生 活 。 I I I 级 : 关 节 活 动 显 著 限 制 ,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料 理 生 活 也 有 困 难 。 I V 级 : 大 部 分 或 完 全 失 去 活 动 能 力 , 病 人 长 期 卧 床 或 依 赖 轮 椅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3 5 . 脊 髓 血 管 病 后 遗 症 指 脊 髓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脊 髓 梗 塞 或 脊 髓 出 血 , 导 致 永 久 性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表 现 为 截 瘫 或 四 肢 瘫 。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 8 0 天 后 , 仍 然 遗 留 后 遗 症 并 且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之 一 : ( 1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 2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3 6 . 原 发 性 系 统 性 淀 粉 样 变 性 淀 粉 样 变 性 是 一 组 蛋 白 质 代 谢 障 碍 性 疾 病 , 病 理 表 现 为 淀 粉 样 蛋 白 沉 积 于 组 织 或 器 官 。 原 发 性 系 统 性 淀 粉 样 变 性 原 因 不 明 , 通 常 累 及 肾 脏 和 / 或 心 脏 。 被 保 险 人 经 活 检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淀 粉 样 变 性 ,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 心 脏 淀 粉 样 变 性 ,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限 制 性 心 肌 病 及 其 所 致 的 充 血 性 心 力 衰 竭 ,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 I I 级 , 并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 2 ) 肾 脏 淀 粉 样 变 性 ,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肾 病 综 合 征 及 其 所 致 的 严 重 的 肾 脏 功 能 衰 竭 , 达 到 尿 毒 症 诊 断 标 准 , 并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继 发 性 淀 粉 样 变 性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3 7 . 破 裂 脑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指 因 脑 动 脉 瘤 破 裂 造 成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麻 下 进 行 的 开 颅 脑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 脑 动 脉 瘤 ( 未 破 裂 ) 预 防 性 手 术 、 颅 骨 打 孔 手 术 、 动 脉 瘤 栓 塞 手 术 、 血 管 内 手 术 及 其 他 颅 脑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3 8 . 严 重 弥 漫 性 系 统 性 硬 皮 病 一 种 系 统 性 胶 原 血 管 病 引 起 进 行 性 的 皮 肤 / 血 管 和 内 脏 器 官 的 弥 漫 性 纤 维 化 。 诊 断 必 须 明 确 并 由 活 检 和 血 清 学 证 据 支 持 并 且 疾 病 已 经 影 响 到 心 脏 、 肺 或 肾 脏 等 内 脏 器 官 并 且 达 到 下 列 所 有 标 准 : ( 1 ) 肺 纤 维 化 , 已 经 出 现 肺 动 脉 高 压 、 肺 心 病 ; ( 2 ) 心 脏 损 害 , 心 脏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1 7级 ; ( 3 ) 肾 脏 损 害 , 已 经 出 现 肾 功 能 衰 竭 。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 1 ) 局 限 硬 皮 病 ; ( 2 ) 嗜 酸 细 胞 筋 膜 炎 ; ( 3 ) C R E S T 综 合 征 。 3 9 . 严 重 冠 心 病 指 经 冠 状 动 脉 造 影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为 主 要 血 管 严 重 狭 窄 性 病 变 ,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左 冠 状 动 脉 主 干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中 ,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7 5 % 以 上 , 另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6 0 % 以 上 ; ( 2 ) 左 前 降 支 、 左 旋 支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中 , 至 少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7 5 % 以 上 , 其 他 两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6 0 % 以 上 。 左 前 降 支 的 分 支 血 管 、 左 旋 支 的 分 支 血 管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的 狭 窄 不 作 为 本 保 障 的 衡 量 指 标 。 4 0 . 严 重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指 慢 性 反 复 发 作 的 胰 腺 炎 症 导 致 胰 腺 的 广 泛 纤 维 化 、 坏 死 、 弥 漫 性 钙 化 及 假 性 囊 肿 形 成 , 造 成 胰 腺 功 能 障 碍 出 现 严 重 糖 尿 病 和 营 养 不 良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医 疗 记 录 证 实 存 在 慢 性 胰 腺 炎 反 复 急 性 发 作 病 史 ;
( 2 ) C T 显 示 胰 腺 广 泛 钙 化 或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 E R C P ) 显 示 胰 管 扭 曲 、 扩 张 和 狭 窄 ; ( 3 ) 持 续 接 受 胰 岛 素 替 代 治 疗 和 酶 替 代 治 疗 1 8 0 天 以 上 。 酒 精 导 致 的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4 1 . 植 物 人 状 态 植 物 人 状 态 系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外 伤 造 成 大 脑 和 / 或 脑 干 严 重 损 害 导 致 完 全 永 久 性 的 对 自 身 和 环 境 的 意 识 丧 失 和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丧 失 , 仅 残 存 植 物 神 经 功 能 的 疾 病 状 态 。 诊 断 必 须 明 确 并 且 具 有 严 重 颅 脑 外 伤 和 脑 损 害 的 证 据 。 植 物 人 状 态 必 须 持 续 3 0 天 以 上 方 可 申 请 理 赔 。 4 2 . 重 症 急 性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是 一 种 由 细 菌 侵 入 皮 下 组 织 和 筋 膜 引 起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软 组 织 感 染 , 可 伴 有 毒 血 症 、 败 血 症 、 中 毒 性 休 克 、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及 多 器 官 衰 竭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细 菌 培 养 和 临 床 表 现 符 合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 ( 2 ) 病 情 迅 速 恶 化 , 有 脓 毒 血 症 表 现 ; ( 3 ) 受 感 染 肢 体 被 截 肢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 4 3 .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不 全 指 自 身 免 疫 性 肾 上 腺 炎 ( 既 往 称 : 特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萎 缩 ) 导 致 肾 上 腺 萎 缩 和 慢 性 肾 上 1 8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明 确 诊 断 ,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诊 断 标 准 : a . 血 浆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 A C T H ) 水 平 测 定 , > 1 0 0 p g / m l ; b . 血 浆 肾 素 活 性 、 血 管 紧 张 素 I I 和 醛 固 酮 测 定 ,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c .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 A C T H ) 刺 激 试 验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 2 ) 已 经 采 用 皮 质 类 固 醇 替 代 治 疗 1 8 0 天 以 上 。 肾 上 腺 结 核 、 H I V 感 染 或 艾 滋 病 、 感 染 、 肿 瘤 所 致 的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和 继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4 4 . 严 重 心 肌 炎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严 重 心 肌 炎 症 性 病 变 导 致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持 续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级 , 或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3 0 % ; ( 2 ) 持 续 不 间 断 1 8 0 天 以 上 ; ( 3 )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4 5 .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导 致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并 且 引 起 慢 性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V 级 。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4 6 . 严 重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为 一 种 特 发 型 淤 胆 性 疾 病 , 特 点 为 肝 内 及 肝 外 胆 道 系 统 胆 管 壁 增 厚 和 管 腔 狭 窄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诊 断 由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 E R C P ) 或 经 皮 胆 管 造 影 ( P T C ) 确 认 ; ( 2 ) 持 续 性 黄 疸 伴 碱 性 磷 酸 酶 ( A L P ) 显 著 升 高 ; ( 3 ) 出 现 继 发 性 胆 汁 性 肝 硬 化 和 门 静 脉 高 压 。 4 7 . 严 重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炎 自 身 免 疫 性 肝 炎 是 一 种 原 因 不 明 的 慢 性 肝 脏 的 坏 死 性 炎 性 疾 病 , 机 体 免 疫 机 制 被 破 坏 , 产 生 针 对 肝 脏 自 身 抗 原 的 抗 体 导 致 自 身 免 疫 反 应 , 从 而 破 坏 肝 细 胞 造 成 肝 脏 炎 症 坏 死 , 进 而 发 展 为 肝 硬 化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高 γ 球 蛋 白 血 症 ; ( 2 ) 血 液 中 存 在 高 水 平 的 自 身 免 疫 抗 体 , 如 A N A ( 抗 核 抗 体 ) 、 S M A ( 抗 平 滑 肌 抗 体 ) 、 抗 L K M 1 抗 体 或 抗 - S L A / L P 抗 体 ; ( 3 ) 肝 脏 活 检 确 诊 免 疫 性 肝 炎 ; ( 4 ) 临 床 已 经 出 现 腹 水 、 食 道 静 脉 曲 张 和 脾 肿 大 等 肝 硬 化 表 现 。 1 94 8 . 原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 P M F ) 原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以 骨 髓 纤 维 增 生 和 髓 外 造 血 为 特 点 , 表 现 为 进 行 性 贫 血 、 脾 肿 大 、 外 周 血 幼 稚 细 胞 等 等 。 被 保 险 人 须 经 由 骨 髓 活 检 明 确 诊 断 为 原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 并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且 持 续 1 8 0 天 : ( 1 ) 血 红 蛋 白 < 1 0 0 g / L ; 9 ( 2 ) 白 细 胞 计 数 > 2 5 × 1 0 / L ; ( 3 ) 外 周 血 原 始 细 胞 ≥ 1 % ; 9 ( 4 ) 血 小 板 计 数 < 1 0 0 × 1 0 / L 。 恶 性 肿 瘤 、 中 毒 、 放 射 线 和 感 染 所 致 的 继 发 性 骨 髓 纤 维 化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4 9 . 严 重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 M D S )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是 起 源 于 造 血 干 细 胞 的 一 组 骨 髓 克 隆 异 常 的 疾 病 , 表 现 为 无 效 造 血 、 难 治 性 血 细 胞 减 少 , 有 转 化 为 急 性 髓 系 白 血 病 的 风 险 。 被 保 险 人 须 经 由 外 周 血 和 骨 髓 活 检 明 确 诊 断 为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根 据 W H O 分 型 , 分 型 为 难 治 性 贫 血 伴 原 始 细 胞 增 多 ( R A E B ) ; ( 2 ) 根 据 “ 骨 髓 增 生 异 常 综 合 征 修 订 国 际 预 后 积 分 系 统 ( I P S S - R ) ” 积 分 ≥ 3 , 属 于 中 危 及 以 上 组 。 5 0 . 严 重 急 性 主 动 脉 夹 层 血 肿 指 主 动 脉 壁 在 受 到 某 些 病 理 因 素 破 坏 后 , 高 速 、 高 压 的 主 动 脉 血 流 将 其 内 膜 撕 裂 , 以 致 主 动 脉 腔 内 的 血 流 通 过 主 动 脉 内 膜 的 破 裂 口 进 入 主 动 脉 内 壁 而 形 成 血 肿 。 被 保 险 人 需 有 典 型 的 临 床 表 现 并 通 过 电 脑 断 层 扫 描 ( C T ) 、 磁 共 振 扫 描 ( M R I ) 、 磁 共 振 血 管 检 验 法 ( M R A ) 或 血 管 扫 描 等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 并 在 急 性 期 内 ( 发 病 两 周 内 ) 实 际 接 受 了 传 统 或 微 创 开 胸 或 开 腹 主 动 脉 手 术 。 慢 性 期 主 动 脉 夹 层 择 期 手 术 、 经 导 管 主 动 脉 内 介 入 手 术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5 1 . 严 重 缩 窄 性 心 包 炎 由 于 慢 性 心 包 炎 症 导 致 心 包 脏 层 和 壁 层 广 泛 瘢 痕 粘 连 、 增 厚 和 钙 化 , 心 包 腔 闭 塞 , 形 成 一 个 纤 维 瘢 痕 外 壳 , 使 心 脏 和 大 血 管 根 部 受 压 , 阻 碍 心 脏 的 舒 张 。 慢 性 缩 窄 性 心 包 炎 必 须 被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心 功 能 衰 竭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 V 级 , 并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 2 ) 已 经 接 受 了 经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手 术 路 径 进 行 的 开 胸 心 包 剥 离 手 术 或 心 包 切 除 手 术 。 a . 胸 骨 正 中 切 口 ; b . 双 侧 前 胸 切 口 ; c . 左 前 胸 肋 间 切 口 。 2 0经 胸 腔 镜 、 胸 壁 打 孔 进 行 的 手 术 、 心 包 粘 连 松 解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5 2 . 心 脏 粘 液 瘤 手 术 切 除 指 为 了 治 疗 心 脏 粘 液 瘤 ,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开 心 心 脏 粘 液 瘤 切 除 手 术 。 经 导 管 介 入 手 术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5 3 . 严 重 心 脏 衰 竭 C R T 心 脏 同 步 治 疗 指 因 缺 血 性 心 脏 病 或 扩 张 性 心 肌 病 导 致 慢 性 严 重 心 脏 衰 竭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C R T 治 疗 , 以 矫 正 心 室 收 缩 不 协 调 和 改 善 心 脏 功 能 。 接 受 治 疗 之 前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 I I 级 或 I V 级 ; ( 2 )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3 5 % ; ( 3 ) 左 室 舒 张 末 期 内 径 ≥ 5 5 m m ; ( 4 ) Q R S 时 间 ≥ 1 3 0 m s e c ; ( 5 ) 药 物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仍 有 症 状 。 5 4 . 完 全 性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指 因 慢 性 心 脏 疾 病 导 致 I I I 度 或 完 全 性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 完 全 性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是 心 房 的 激 动 不 能 正 常 地 传 导 到 心 室 , 造 成 心 室 率 过 于 缓 慢 , 出 现 心 力 衰 竭 和 因 大 脑 供 血 不 足 导 致 的 晕 厥 、 阿 - 斯 综 合 征 。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患 有 慢 性 心 脏 疾 病 ; ( 2 ) 曾 经 有 晕 厥 、 阿 - 斯 综 合 征 发 作 ; ( 3 ) 心 电 图 表 现 为 持 续 室 性 逸 搏 心 律 , 心 室 率 持 续 低 于 4 0 次 / 分 ; ( 4 ) 已 经 植 入 永 久 性 心 脏 起 搏 器 。 5 5 . 头 臂 动 脉 型 多 发 性 大 动 脉 炎 开 胸 旁 路 移 植 手 术 多 发 性 大 动 脉 炎 ( 高 安 氏 动 脉 炎 ) 是 一 种 发 生 在 主 动 脉 和 其 主 要 分 支 的 慢 性 炎 症 性 动 脉 疾 病 , 表 现 为 受 累 动 脉 狭 窄 或 闭 塞 。 头 臂 动 脉 型 多 发 性 大 动 脉 炎 是 指 多 发 性 大 动 脉 炎 头 臂 动 脉 型 ( I 型 ) , 又 称 为 无 脉 症 。 被 保 险 人 被 明 确 诊 断 为 头 臂 动 脉 型 多 发 性 大 动 脉 炎 并 且 实 际 接 受 了 经 胸 部 切 开 进 行 的 无 名 动 脉 ( 头 臂 干 ) 、 颈 总 动 脉 、 锁 骨 下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手 术 。 5 6 . 肺 淋 巴 管 肌 瘤 病 肺 淋 巴 管 肌 瘤 病 是 一 种 弥 漫 性 肺 部 疾 病 , 其 特 征 性 病 理 表 现 为 囊 性 病 变 及 不 成 熟 的 平 滑 肌 细 胞 和 血 管 周 上 皮 细 胞 异 常 增 生 形 成 多 发 结 节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 ( 2 ) C T 显 示 双 肺 弥 漫 性 囊 性 改 变 ; ( 3 ) 肺 功 能 检 查 显 示 F E V 1 和 D L C O ( C O 弥 散 功 能 ) 下 降 ; ( 4 )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显 示 低 氧 血 症 。 疑 似 肺 淋 巴 管 肌 瘤 病 除 外 。 5 7 . 严 重 肺 结 节 病 2 1结 节 病 是 一 种 原 因 未 明 的 慢 性 肉 芽 肿 病 , 可 侵 犯 全 身 多 个 器 官 , 以 肺 和 淋 巴 结 受 累 最 为 常 见 。 严 重 肺 结 节 病 表 现 为 肺 的 广 泛 纤 维 化 导 致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肺 结 节 病 的 X 线 分 期 为 I V 期 , 即 广 泛 肺 纤 维 化 ; ( 2 )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 临 床 持 续 1 8 0 天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 P a O ) < 5 0 m m H g 2 和 动 脉 血 氧 饱 和 度 ( S a O ) < 8 0 % 。 2 5 8 .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致 严 重 痴 呆 指 因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以 外 的 脑 的 器 质 性 疾 病 造 成 脑 功 能 衰 竭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严 重 痴 呆 ,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导 致 痴 呆 的 疾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由 完 整 的 临 床 、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 神 经 官 能 症 , 精 神 疾 病 及 酒 精 中 毒 所 致 脑 损 害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5 9 .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 是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变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眼 球 运 动 障 碍 、 假 性 球 麻 痹 、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等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6 0 . 亚 急 性 硬 化 性 全 脑 炎 是 麻 疹 或 麻 疹 样 病 毒 所 致 的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慢 病 毒 感 染 。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呈 现 灰 质 和 白 质 破 坏 为 特 征 的 慢 性 和 急 性 混 合 存 在 的 炎 症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必 须 由 三 级 医 院 诊 断 , 临 床 检 查 证 实 脑 电 图 存 在 周 期 性 复 合 波 、 脑 脊 液? - 球 蛋 白 升 高 、 脑 脊 液 和 血 清 中 麻 疹 抗 体 滴 定 度 升 高 ; ( 2 )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运 动 障 碍 , 永 久 不 可 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6 1 . 进 行 性 多 灶 性 白 质 脑 病 是 一 种 亚 急 性 脱 髓 鞘 脑 病 , 常 常 发 生 于 免 疫 缺 陷 病 人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 根 据 脑 组 织 活 检 确 诊 ; ( 2 ) 永 久 不 可 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进 行 性 多 灶 性 白 质 脑 病 必 须 在 生 前 诊 断 , 尸 检 诊 断 不 作 为 理 赔 依 据 。 6 2 . 丧 失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指 由 于 疾 病 或 外 伤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完 全 丧 失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四 项 或 四 项 以 上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6 周 岁 以 上 。 6 3 . 脊 髓 灰 质 炎 后 遗 症 2 2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本 合 同 仅 对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释 义 五 十 五 )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 6 4 . 脊 髓 内 肿 瘤 指 脊 髓 内 良 性 或 恶 性 肿 瘤 。 肿 瘤 造 成 脊 髓 损 害 导 致 瘫 痪 。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肿 瘤 切 除 的 手 术 治 疗 ; ( 2 ) 手 术 1 8 0 天 后 遗 留 下 列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之 一 : a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b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非 脊 髓 内 的 其 他 椎 管 内 肿 瘤 、 脊 柱 肿 瘤 、 神 经 纤 维 瘤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6 5 . 脊 髓 空 洞 症 脊 髓 空 洞 症 为 慢 性 进 行 性 的 脊 髓 变 性 性 疾 病 , 其 特 征 为 脊 髓 内 空 洞 形 成 。 表 现 为 感 觉 异 常 、 肌 萎 缩 及 神 经 营 养 障 碍 。 脊 髓 空 洞 症 累 及 延 髓 的 称 为 延 髓 空 洞 症 , 表 现 为 延 髓 麻 痹 。 脊 髓 空 洞 症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障 碍 , 存 在 持 续 至 少 1 8 0 天 以 上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缺 失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 延 髓 麻 痹 呈 现 显 著 舌 肌 萎 缩 、 构 音 困 难 和 吞 咽 困 难 ; ( 2 ) 双 手 萎 缩 呈 “ 爪 形 手 ” , 肌 力 2 级 或 以 下 。 6 6 . 严 重 哮 喘 严 重 哮 喘 诊 断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标 准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 1 ) 过 去 两 年 中 有 哮 喘 持 续 状 态 ( 哮 喘 发 作 持 续 2 4 小 时 以 上 不 能 缓 解 ) 医 疗 病 史 ; ( 2 ) 身 体 活 动 耐 受 能 力 显 著 且 持 续 下 降 ( 轻 微 体 力 活 动 既 有 呼 吸 困 难 , 至 少 持 续 6 个 月
以 上 ) ; ( 3 ) 慢 性 肺 部 过 度 膨 胀 充 气 导 致 的 胸 廓 畸 形 ; ( 4 ) 持 续 每 日 口 服 皮 质 类 固 醇 激 素 ( 至 少 持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 。 6 7 . 严 重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是 一 种 慢 性 全 身 性 炎 性 疾 病 , 主 要 侵 犯 脊 柱 导 致 脊 柱 畸 形 。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严 重 脊 柱 畸 形 ; ( 2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6 8 . 开 颅 手 术 指 因 外 伤 、 颅 内 肿 瘤 或 脑 动 脉 瘤 破 裂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麻 下 进 行 的 颅 骨 切 开 手 术 , 以 清 除 脑 内 血 肿 、 切 除 肿 瘤 或 夹 闭 破 裂 动 脉 瘤 的 手 术 治 疗 。 颅 骨 打 孔 手 术 、 硬 膜 下 血 肿 清 除 术 、 硬 膜 外 血 肿 清 除 、 未 破 裂 动 脉 瘤 预 防 性 手 术 、 动 2 3脉 瘤 栓 塞 手 术 、 血 管 内 手 术 、 颅 骨 切 开 或 切 除 减 压 术 、 脑 积 水 脑 脊 液 分 流 手 术 、 经 蝶 骨 肿 瘤 切 除 术 及 其 他 原 因 的 开 颅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6 9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性 肾 炎 尿 毒 症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由 多 种 因 素 引 起 , 累 及 多 系 统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 其 特 点 是 生 成 自 身 抗 体 对 抗 多 种 自 身 抗 原 。 多 见 于 育 龄 妇 女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仅 限 于 累 及 肾 脏 ( 经 肾 脏 活 检 确 认 的 , 符 合 W H O 诊 断 标 准 定 义 I I I 型 或 I I I 型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并 且 临 床 出 现 肾 功 能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 其 他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 如 盘 状 狼 疮 、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的 狼 疮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內 。 7 0 . 席 汉 氏 综 合 征 指 因 产 后 大 出 血 并 发 休 克 、 全 身 循 环 衰 竭 、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导 致 脑 垂 体 缺 血 坏 死 和 垂 体 分 泌 激 素 不 足 , 造 成 性 腺 、 甲 状 腺 、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产 后 大 出 血 休 克 病 史 ; ( 2 ) 严 重 腺 垂 体 功 能 破 坏 , 破 坏 程 度 > 9 5 % ; ( 3 )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脑 垂 体 严 重 萎 缩 或 消 失 ; ( 4 ) 实 验 室 检 查 显 示 : a . 垂 体 前 叶 激 素 全 面 低 下 ; b . 性 激 素 、 甲 状 腺 素 、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全 面 低 下 ( 包 括 生 长 激 素 、 促 甲 状 腺 素 、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 卵 泡 刺 激 素 和 黄 体 生 成 素 ) ; ( 5 ) 需 要 终 身 激 素 替 代 治 疗 以 维 持 身 体 功 能 , 持 续 服 用 各 种 替 代 激 素 超 过 一 年 。 垂 体 功 能 部 分 低 下 及 其 他 原 因 所 致 垂 体 功 能 低 下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7 1 . 神 经 白 塞 病 白 塞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全 身 性 血 管 炎 症 性 疾 病 , 主 要 表 现 为 复 发 性 口 腔 溃 疡 、 生 殖 器 溃 疡 、 眼 炎 及 皮 肤 损 害 , 可 累 及 大 血 管 、 神 经 系 统 、 消 化 道 、 肺 、 肾 等 等 。 累 及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的 白 塞 病 称 为 神 经 白 塞 病 。 神 经 白 塞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 8 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之 一 : ( 1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 2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7 2 . 严 重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是 一 种 儿 童 期 发 病 的 慢 性 关 节 炎 , 其 特 点 为 在 高 热 和 系 统 性 病 征 出 现 数 月 后 发 生 关 节 炎 。 本 合 同 仅 对 实 际 接 受 了 膝 关 节 或 髋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治 疗 的 严 重 的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予 2 4以 理 赔 。 7 3 . 重 症 急 性 出 血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开 腹 手 术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为 重 症 急 性 出 血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 并 实 际 接 受 了 外 科 剖 腹 直 视 手 术 治 疗 , 进 行 坏 死 组 织 清 除 、 坏 死 病 灶 切 除 或 胰 腺 切 除 。 腹 腔 镜 手 术 治 疗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因 酗 酒 或 饮 酒 过 量 所 致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7 4 .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感 染 引 起 的 坏 疽 由 于 急 性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感 染 导 致 广 泛 的 皮 肤 、 皮 下 组 织 和 深 层 组 织 的 坏 死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细 菌 培 养 证 实 致 病 菌 为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 ( 2 ) 受 感 染 肢 体 被 截 肢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 7 5 . 因 疾 病 或 外 伤 导 致 智 力 缺 陷 因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智 力 低 于 常 态 ) 或 智 力 残 疾 。 根 据 智 商 ( I Q ) 智 力 低 常 分 为 轻 度 ( I Q 5 0 - 7 0 ) ; 中 度 ( I Q 3 5 - 5 0 ) ; 重 度 ( I Q 2 0 - 3 5 ) 和 极 重 度 ( I Q < 2 0 ) 。 智 商 7 0 - 8 5 为 智 力 临 界 低 常 ,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智 商 的 检 测 必 须 由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专 职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进 行 ,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必 须 持 有 由 心 理 测 量 专 业 委 员 会 资 格 认 定 书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采 用 对 应 的 智 力 量 表 如 韦 克 斯 勒 智 力 量 表 ( 儿 童 智 力 量 表 或 成 人 智 力 量 表 ) 。 理 赔 时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被 保 险 人 大 于 或 等 于 六 周 岁 ; ( 2 ) 儿 科 主 任 医 师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造 成 智 力 低 下 ; ( 3 ) 专 职 合 格 心 理 检 测 工 作 者 适 时 做 的 心 理 检 测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轻 度 、 中 度 、 重 度 或 极 重 度 ) ; ( 4 ) 被 保 险 人 的 智 力 低 常 自 确 认 日 起 持 续 1 8 0 天 以 上 。 7 6 . 严 重 肠 道 疾 病 并 发 症 严 重 肠 道 疾 病 或 外 伤 导 致 小 肠 损 害 并 发 症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至 少 切 除 了 三 分 之 二 小 肠 ; ( 2 ) 完 全 肠 外 营 养 支 持 3 个 月 以 上 。 7 7 . 严 重 瑞 氏 综 合 征 瑞 氏 综 合 征 是 线 粒 体 功 能 障 碍 性 疾 病 。 导 致 脂 肪 代 谢 障 碍 , 引 起 短 链 脂 肪 酸 、 血 氨 升 高 , 造 成 脑 水 肿 。 主 要 临 床 表 现 为 急 性 发 热 、 反 复 呕 吐 、 惊 厥 及 意 识 障 碍 等 等 。 肝 脏 活 检 是 确 诊 的 重 要 手 段 。 瑞 氏 综 合 征 需 由 三 级 医 院 的 儿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 并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有 脑 水 肿 和 颅 内 压 升 高 的 脑 脊 液 检 查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据 ; ( 2 ) 血 氨 超 过 正 常 值 的 3 倍 ;
( 3 ) 临 床 出 现 昏 迷 , 病 程 至 少 达 到 疾 病 分 期 第 3 期 。 2 57 8 . 急 性 肺 损 伤 ( A L I ) 或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综 合 征 ( A R D S ) 一 种 表 现 为 无 心 脏 衰 竭 的 肺 水 肿 , 为 创 伤 、 脓 毒 血 症 等 临 床 多 种 疾 病 的 并 发 症 , 造 成 多 器 官 衰 竭 , 死 亡 率 高 。 急 性 肺 损 伤 或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综 合 征 必 须 由 呼 吸 系 统 专 科 医 师 诊 断 , 并 有 所 有 以 下 临 床 证 据 支 持 : ( 1 ) 急 性 发 作 ( 原 发 疾 病 起 病 后 6 至 7 2 小 时 ) ; ( 2 ) 急 性 发 作 的 临 床 症 状 体 征 , 包 括 呼 吸 急 促 、 呼 吸 困 难 、 心 动 过 速 、 大 汗 、 面 色 苍 白 及 辅 助 呼 吸 肌 活 动 加 强 ( 点 头 呼 吸 、 提 肩 呼 吸 ) ; ( 3 ) 双 肺 浸 润 影 ; ( 4 ) P a O / F i O ( 动 脉 血 压 分 压 / 吸 入 气 氧 分 压 ) 低 于 2 0 0 m m H g ; 2 2 ( 5 ) 肺 动 脉 嵌 入 压 低 于 1 8 m m H g ;
( 6 ) 临 床 无 左 房 高 压 表 现 。 7 9 . 溶 血 性 尿 毒 综 合 征 一 种 由 于 感 染 导 致 的 急 性 综 合 征 , 引 起 红 细 胞 溶 血 , 肾 功 能 衰 竭 及 尿 毒 症 。 溶 血 尿 毒 综 合 征 必 须 由 血 液 和 肾 脏 专 科 医 师 诊 断 , 并 且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 1 ) 实 验 室 检 查 确 认 有 溶 血 性 贫 血 、 血 尿 、 尿 毒 症 、 血 小 板 减 少 性 紫 癜 ; ( 2 ) 因 肾 脏 功 能 衰 竭 实 施 了 肾 脏 透 析 治 疗 。 任 何 非 因 感 染 导 致 的 溶 血 性 贫 血 , 如 : 自 身 免 疫 性 溶 血 性 贫 血 、 与 红 细 胞 末 缺 陷 有 关 的 溶 血 性 贫 血 、 红 细 胞 酶 病 、 血 红 蛋 白 病 等 ,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 8 0 . 严 重 登 革 热 登 革 热 是 由 登 革 热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传 染 病 , 为 一 种 自 限 性 疾 病 , 通 常 预 后 良 好 。 本 合 同 仅 对 严 重 的 登 革 热 给 予 保 障 , 被 保 险 人 的 登 革 热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根 据 《 登 革 热 诊 疗 指 南 ( 2 0 1 4 版 ) 》 诊 断 的 确 诊 病 例 ; ( 2 ) 出 现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严 重 登 革 热 的 临 床 表 现 : a . 血 浆 渗 漏 致 休 克 或 胸 腔 积 液 伴 呼 吸 困 难 ; b . 严 重 出 血 : 消 化 道 出 血 、 阴 道 大 出 血 、 颅 内 出 血 、 肉 眼 血 尿 或 皮 下 血 肿 ( 不 包 括 皮 下 出 血 点 ) ; c . 严 重 器 官 损 害 或 衰 竭 : 肝 脏 损 伤 ( A L T 或 A S T > 1 0 0 0 I U / L ) 、 A R D S (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综 合 征 、 急 性 心 功 能 衰 竭 、 急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 脑 病 。 8 1 . 危 重 手 足 口 病 手 足 口 病 是 由 肠 道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传 染 病 , 主 要 症 状 表 现 为 手 、 足 、 口 腔 等 部 位 的 斑 丘 疹 、 疱 疹 。 危 重 手 足 口 病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病 原 学 检 查 确 诊 为 手 足 口 病 ; 2 6( 2 ) 伴 有 所 列 危 重 并 发 症 之 一 : 脑 膜 炎 、 脑 炎 、 脑 脊 髓 炎 、 肺 水 肿 或 心 脏 衰 竭 ; ( 3 ) 接 受 了 2 周 以 上 的 住 院 治 疗 。 8 2 . 意 外 导 致 重 度 面 部 烧 伤 指 面 部 Ⅲ 度 烧 伤 且 烧 伤 面 积 达 到 面 部 表 面 积 的 2 / 3 或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 。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计 算 , 面 部 总 面 积 为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 % 。 面 部 面 积 不 包 括 发 部 和 颈 部 。 8 3 . 失 去 一 肢 及 一 眼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件 导 致 一 肢 体 丧 失 和 一 眼 视 力 丧 失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一 肢 体 丧 失 指 任 何 一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 2 ) 一 眼 视 力 丧 失 指 一 只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患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a . 眼 球 摘 除 ; b .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 . 0 2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 c .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除 眼 球 摘 除 以 外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3 周 岁 以 上 , 并 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视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 8 4 . 艾 森 门 格 综 合 征 指 一 组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发 展 的 后 果 , 特 点 为 进 行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所 致 的 动 脉 阻 塞 性 病 变 , 也 称 为 肺 动 脉 高 压 性 右 向 左 分 流 综 合 征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缺 氧 、 青 紫 、 杵 状 指 ; ( 2 )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4 0 m m H g ; ( 3 )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 V 级 。 本 疾 病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关 于 “ 遗 传 性 疾 病 、 先 天 性 畸 形 、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的 限 制 。 8 5 . 室 壁 瘤 切 除 手 术 指 因 心 肌 梗 死 导 致 室 壁 瘤 ,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开 心 室 壁 瘤 切 除 手 术 治 疗 。 8 6 . 丝 虫 感 染 所 致 严 重 象 皮 病 指 因 丝 虫 感 染 导 致 淋 巴 阻 塞 性 出 现 严 重 淋 巴 水 肿 , 达 到 国 际 淋 巴 学 会 淋 巴 肿 分 期 第 I I I 期 , 临 床 表 现 为 肢 体 象 皮 肿 , 患 肢 较 健 肢 增 粗 3 0 %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8 7 . 克 - 雅 氏 病 ( C J D ) C J D 是 一 种 传 染 性 海 绵 状 脑 病 , 临 床 表 现 为 快 速 进 行 性 痴 呆 、 肌 阵 挛 和 特 征 性 脑 电 图 变 化 。 本 病 须 经 三 级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师 根 据 W H O 诊 断 标 准 明 确 诊 断 ,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2 78 8 .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指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导 致 的 急 性 出 血 性 传 染 病 。 埃 博 拉 病 毒 病 必 须 经 国 家 认 可 的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传 染 病 专 家 确 诊 并 且 上 报 国 家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接 受 了 隔 离 和 治 疗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证 实 存 在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 ( 2 ) 存 在 持 续 3 0 天 以 上 广 泛 出 血 的 临 床 表 现 。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疑 似 病 例 , 在 确 诊 之 前 已 经 死 亡 的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8 9 . 职 业 原 因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归 属 于 下 列 职 业 列 表 内 的 职 业 , 在 其 常 规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遭 遇 外 伤 , 或 者 职 业 需 要 处 理 血 液 或 者 其 他 体 液 时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感 染 必 须 发 生 在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其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 ( 2 ) 血 清 转 化 必 须 出 现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6 个 月 以 内 ; ( 3 ) 必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在 所 报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5 天 以 内 进 行 的 检 查 报 告 , 该 报 告 必 须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血 液 H I V 病 毒 阴 性 和 / 或 H I V 抗 体 阴 性 ; ( 4 )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1 2 个 月 内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存 在 H I V 病 毒 或 者 H I V 抗 体 。 职 业 列 表 : 医 生 ( 包 括 牙 医 ) 护 士 医 院 化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医 院 护 工 救 护 车 工 作 人 员 助 产 士 警 察 ( 包 括 狱 警 ) 消 防 人 员 在 任 何 治 愈 艾 滋 病 ( A I D S ) 或 阻 止 H I V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 或 能 防 止 A I D S 发 生 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输 血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 I V 感 染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 保 险 人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9 0 . 输 血 原 因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因 输 血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并 且 根 据 H I V 感 染 分 类 及 A I D S 诊 断 标 准 被 确 诊 为 艾 滋 病 ( A I D S ) 期 。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在 等 待 期 满 保 障 起 始 日 之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H I V ; ( 2 )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 ( 3 )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 在 任 何 治 愈 艾 滋 病 ( A I D S ) 或 阻 止 H I V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 或 能 防 止 A I D S 发 生 2 8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 I V 感 染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 保 险 人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9 1 . 器 官 移 植 原 因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 I V )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 1 ) 在 等 待 期 满 保 障 起 始 日 之 后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 并 因 此 感 染 H I V ; ( 2 ) 实 施 器 官 移 植 的 医 院 为 三 级 医 院 ; ( 3 ) 实 施 移 植 医 院 出 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确 认 移 植 器 官 来 自 H I V 感 染 者 。 在 任 何 治 愈 艾 滋 病 ( A I D S ) 或 阻 止 H I V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 或 能 防 止 A I D S 发 生 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的 限 制 。 9 2 . 胰 腺 移 植 术 胰 腺 移 植 术 指 因 胰 腺 功 能 衰 竭 , 已 经 实 际 接 受 了 胰 腺 的 同 种 ( 人 类 )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 胰 岛 、 组 织 、 细 胞 移 植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9 3 . 严 重 创 伤 弧 菌 感 染 截 肢 因 创 伤 弧 菌 感 染 导 致 败 血 症 和 肢 体 损 害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近 期 被 海 产 品 刺 伤 或 肢 体 创 口 接 触 海 水 史 ; ( 2 ) 病 原 学 检 查 证 实 致 病 菌 为 创 伤 弧 菌 ; ( 3 ) 出 现 脓 毒 败 血 症 或 休 克 ; ( 4 ) 受 感 染 肢 体 ( 一 肢 体 或 多 肢 体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截 肢 。 9 4 . 角 膜 移 植 术 指 因 角 膜 病 变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视 力 丧 失 或 视 力 严 重 损 害 ,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同 种 ( 人 类 ) 异 体 角 膜 移 植 手 术 以 恢 复 视 力 。 角 膜 移 植 手 术 包 括 全 层 角 膜 移 植 术 、 板 层 角 膜 移 植 术 和 角 膜 内 皮 移 植 术 。 单 纯 角 膜 细 胞 移 植 , 自 体 角 膜 缘 细 胞 移 植 , 非 同 种 来 源 角 膜 或 人 工 角 膜 的 移 植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9 5 . 嗜 铬 细 胞 瘤 指 发 生 在 肾 上 腺 或 肾 上 腺 外 嗜 铬 组 织 的 以 分 泌 过 多 的 儿 茶 酚 胺 为 表 现 的 神 经 内 分 泌 肿 瘤 。 嗜 铬 细 胞 瘤 必 须 由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诊 断 , 并 且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1 ) 临 床 有 高 血 压 症 候 群 表 现 ; 2 9( 2 ) 已 经 实 施 了 嗜 铬 细 胞 瘤 切 除 手 术 。 9 6 . 严 重 结 核 性 脑 膜 炎 由 结 核 杆 菌 引 起 的 脑 膜 和 脊 膜 的 非 化 脓 性 炎 症 性 疾 病 。 需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 ( 1 ) 出 现 颅 内 压 明 显 增 高 , 表 现 头 痛 、 呕 吐 和 视 乳 头 水 肿 ; ( 2 ) 出 现 部 分 性 、 全 身 性 癫 痫 发 作 或 癫 痫 持 续 状 态 ; ( 3 ) 昏 睡 或 意 识 模 糊 ; ( 4 ) 视 力 减 退 、 复 视 和 面 神 经 麻 痹 。 9 7 . 严 重 巨 细 胞 动 脉 炎 巨 细 胞 动 脉 炎 又 称 颅 动 脉 炎 、 颞 动 脉 炎 、 肉 芽 肿 性 动 脉 炎 , 须 经 保 险 人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师 明 确 诊 断 , 并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单 个 肢 体 功 能 障 碍 或 单 眼 失 明 。 单 眼 失 明 指 单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患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 1 ) 眼 球 缺 失 或 者 摘 除 ; ( 2 )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 . 0 2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 ( 3 )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9 8 .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是 浆 细 胞 异 常 增 生 的 恶 性 肿 瘤 。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骨 髓 活 组 织 检 查 符 合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的 典 型 骨 髓 改 变 ; ( 2 ) 至 少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 a . 异 常 球 蛋 白 血 症 ; b . 溶 骨 性 损 害 。 孤 立 性 骨 髓 瘤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9 9 . 狂 犬 病 指 狂 犬 病 毒 所 致 的 急 性 传 染 病 , 人 多 因 被 病 兽 咬 伤 而 感 染 。 临 床 表 现 为 特 有 的 恐 水 、 怕 风 、 咽 肌 痉 挛 、 进 行 性 瘫 痪 等 。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1 0 0 . 皮 质 基 底 节 变 性 指 一 种 慢 性 进 展 性 神 经 变 性 疾 病 , 以 不 对 称 发 作 的 无 动 性 强 直 综 合 征 、 失 用 、 肌 张 力 障 碍 及 姿 势 异 常 为 其 临 床 特 征 。 须 经 临 床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 四 、 意 外 伤 害 指 以 外 来 的 、 突 发 的 、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 自 然 死 亡 、 疾 病 身 故 、 猝 死 、 自 杀 以 及 自 伤 均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 五 、 等 待 期 指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计 算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天 数 由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载 明 。
3 0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六 、 医 院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的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扩 展 承 保 的 医 疗 机 构 , 且 仅 限 于 上 述 医 院 的 普 通 部 , 不 包 括 如 下 机 构 或 医 疗 服 务 : 1 . 特 需 医 疗 、 外 宾 医 疗 、 干 部 病 房 、 联 合 病 房 、 国 际 医 疗 中 心 、 V I P 部 、 联 合 医 院 、 A 级 病 房 ; 2 . 诊 所 、 康 复 中 心 、 家 庭 病 床 、 护 理 机 构 ; 3 . 休 养 、 戒 酒 、 戒 毒 中 心 ; 4 . 保 险 人 不 予 理 赔 的 医 疗 机 构 。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系 统 的 、 充 分 的 诊 断 设 备 , 全 套 外 科 手 术 设 备 及 能 够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与 护 理 服 务 的 能 力 或 资 质 。 保 险 人 扩 展 承 保 的 医 疗 机 构 清 单 及 不 予 理 赔 的 医 疗 机 构 清 单 将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清 单 进 行 变 更 的 权 利 , 具 体 以 保 险 人 在 官 方 正 式 渠 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官 网 、 官 微 ) 公 布 或 通 知 为 准 。 七 、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疾 病 而 入 住 医 院 的 正 式 病 房 进 行 治 疗 的 过 程 , 并 正 式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 包 含 日 间 住 院 ( 指 完 全 出 于 接 受 医 学 必 需 的 治 疗 目 的 被 保 险 人 以 占 用 医 疗 机 构 病 床 但 不 过 夜 的 方 式 接 受 的 医 疗 ) 。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情 况 : 1 .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的 ( 门 ) 急 诊 观 察 室 、 家 庭 病 床 ( 房 ) 入 住 ; 2 . 被 保 险 人 在 特 需 病 房 、 外 宾 病 房 或 其 它 不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畴 的 高 等 级 病 房 入 住 ; 3 .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康 复 科 、 康 复 病 床 或 接 受 康 复 治 疗 ; 4 .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一 天 内 未 接 受 与 入 院 诊 断 相 关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 但 遵 医 嘱 到 外 院 接 受 临 时 治 疗 的 除 外 ; 5 .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体 检 ; 6 . 挂 床 住 院 及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 挂 床 住 院 指 办 理 正 式 住 院 手 续 的 被 保 险 人 , 在 住 院 期 间 每 日 非 2 4 小 时 在 床 、 在 院 。 具 体 表 现 包 括 在 住 院 期 间 连 续 若 干 日 无 任 何 治 疗 , 只 发 生 护 理 费 、 诊 疗 费 、 床 位 费 等 情 况 。 八 、 必 需 且 合 理 1 .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 指 与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所 在 地 通 行 治 疗 规 范 、 通 行 治 疗 方 法 、 平 均 医 疗 费 用 价 格 水 平 一 致 的 费 用 。 对 是 否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由 保 险 人 根 据 客 观 、 审 慎 、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对 审 核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 可 由 双 方 认 同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 2 . 医 学 必 需 : 指 医 疗 费 用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治 疗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疾 病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 3 1( 2 ) 不 超 过 安 全 、 足 量 治 疗 原 则 的 项 目 ; ( 3 )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处 方 药 ; ( 4 ) 非 试 验 性 的 、 非 研 究 性 的 项 目 ; ( 5 ) 与 接 受 治 疗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疗 专 业 实 践 标 准 一 致 的 项 目 。 对 是 否 医 学 必 需 由 保 险 人 根 据 客 观 、 审 慎 、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对 审 核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 可 由 双 方 认 同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 九 、 床 位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 不 高 于 双 人 病 房 的 住 院 床 位 的 费 用 ( 不 包 括 单 人 病 房 、 套 房 、 家 庭 病 床 ) 。 床 位 费 的 每 日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协 商 确 定 ,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 十 、 加 床 费 指 未 满 1 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赔 偿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 限 一 人 )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 或 女 性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赔 偿 其 一 周 岁 以 下 哺 乳 期 婴 儿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 十 一 、 膳 食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生 的 嘱 咐 , 由 作 为 医 院 内 部 专 属 部 门 的 、 为 住 院 病 人 配 餐 的 食 堂 配 送 的 膳 食 费 用 。 膳 食 费 应 包 含 在 医 疗 账 单 内 ; 根 据 各 医 疗 机 构 的 惯 例 , 可 以 作 为 独 立 的 款 项 、 也 可 以 合 并 在 病 房 费 等 其 他 款 项 内 。
十 二 、 护 理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护 理 费 用 。 十 三 、 检 查 检 验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 以 诊 断 疾 病 为 目 的 ,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诊 查 费 、 妇 检 费 、 X 光 费 、 心 电 图 费 、 B 超 费 、 脑 电 图 费 、 内 窥 镜 费 、 肺 功 能 仪 费 、 分 子 生 化 检 验 费 和 血 、 尿 、 便 常 规 检 验 费 等 。 十 四 、 治 疗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而 合 理 发 生 的 治 疗 者 的 技 术 劳 务 费 和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费 用 , 具 体 以 就 诊 医 院 的 费 用 项 目 划 分 为 准 。 本 项 责 任 不 包 含 物 理 治 疗 、 中 医 理 疗 及 其 他 特 殊 疗 法 。 物 理 治 疗 是 指 应 用 人 工 物 理 因 子 ( 如 光 、 电 、 磁 、 声 等 ) 来 治 疗 疾 病 , 具 体 疗 法 包 括 电 疗 、 光 疗 、 磁 疗 、 热 疗 等 ; 中 医 理 疗 是 指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医 生 实 施 的 针 灸 治 疗 、 推 拿 治 疗 、 拔 罐 治 疗 或 刮 痧 治 疗 ; 其 他 特 殊 疗 法 包 括 顺 势 治 疗 、 职 业 疗 法 及 语 音 治 疗 。 十 五 、 药 品 费 3 2指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 具 有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 医 药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的 国 产 或 进 口 药 品 的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营 养 补 充 类 药 品 , 免 疫 功 能 调 节 类 药 品 , 美 容 及 减 肥 类 药 品 , 预 防 类 药 品 , 以 及 滋 补 类 中 草 药 , 即 以 提 高 人 体 免 疫 力 为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的 中 草 药 及 中 成 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参 、 阿 胶 、 鹿 角 胶 、 龟 鹿 二 仙 胶 、 龟 板 胶 、 鳖 甲 胶 、 马 宝 、 珊 瑚 、 玳 瑁 、 冬 虫 夏 草 、 藏 红 花 、 羚 羊 、 犀 角 、 牛 黄 、 麝 香 、 鹿 茸 、 铁 皮 枫 斗 以 及 用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的 各 类 酒 制 剂 等 。 十 六 、 手 术 费 指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手 术 项 目 的 费 用 。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 麻 醉 费 、 手 术 监 测 费 、 手 术 材 料 费 、 术 中 用 药 费 、 手 术 设 备 费 、 手 术 医 疗 装 备 费 ( 释 义 五 十 六 ) ; 若 因 器 官 移 植 而 发 生 的 手 术 费 用 , 不 包 括 器 官 本 身 的 费 用 和 获 取 器 官 过 程 中 的 费 用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手 术 医 疗 装 备 费 赔 付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的 限 额 。 十 七 、 救 护 车 使 用 费 指 为 抢 救 生 命 由 急 救 中 心 派 出 的 救 护 车 费 用 及 根 据 医 生 建 议 发 生 的 医 院 转 诊 过 程 中 的 医 院 用 车 费 。 仅 限 于 同 一 城 市 中 的 医 疗 运 送 。 十 八 、 激 光 治 疗 指 由 于 糖 尿 病 并 发 症 导 致 的 视 网 膜 病 变 所 需 接 受 的 激 光 治 疗 十 九 、 化 学 疗 法 指 针 对 于 恶 性 肿 瘤 的 化 学 治 疗 。 化 疗 是 使 用 医 学 界 公 认 的 化 疗 药 物 以 杀 死 癌 细 胞 、 抑 制 癌 细 胞 生 长 繁 殖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治 疗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化 疗 为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医 嘱 , 在 医 院 进 行 的 静 脉 注 射 化 疗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化 学 疗 法 使 用 的 药 物 需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并 经 过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用 于 临 床 治 疗 。 二 十 、 放 射 疗 法 指 针 对 恶 性 肿 瘤 的 放 射 治 疗 。 放 疗 是 使 用 各 种 不 同 能 量 的 射 线 照 射 肿 瘤 组 织 , 以 抑 制 和 杀 灭 癌 细 胞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治 疗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放 疗 为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医 嘱 , 在 医 院 的 专 门 科 室 进 行 的 放 疗 。 二 十 一 、 肿 瘤 免 疫 疗 法 指 应 用 免 疫 学 原 理 和 方 法 , 使 用 肿 瘤 免 疫 治 疗 药 物 提 高 肿 瘤 细 胞 的 免 疫 原 性 和 对 效 应 细 胞 杀 伤 的 敏 感 性 , 激 发 和 增 强 机 体 抗 肿 瘤 免 疫 应 答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肿 瘤 免 疫 治 疗 使 用 的 药 物 需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并 经 过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用 于 临 床 治 疗 。 二 十 二 、 肿 瘤 内 分 泌 疗 法 指 针 对 于 恶 性 肿 瘤 的 内 分 泌 疗 法 , 用 药 物 抑 制 激 素 生 成 和 激 素 反 应 , 杀 死 癌 细 胞 或 抑 制 癌 细 胞 的 生 长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内 分 泌 治 疗 使 用 的 药 物 需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并 经 过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用 于 临 床 治 疗 。 二 十 三 、 肿 瘤 靶 向 疗 法 3 3指 在 细 胞 分 子 水 平 上 , 针 对 已 经 明 确 的 致 癌 点 来 设 计 相 应 的 靶 向 治 疗 药 物 , 利 用 具 有 一 定 特 异 性 的 载 体 , 将 药 物 或 其 他 杀 伤 肿 瘤 细 胞 的 活 性 物 质 选 择 性 地 运 送 到 肿 瘤 部 位 攻 击 癌 细 胞 的 疗 法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靶 向 治 疗 使 用 的 药 物 需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并 经 过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用 于 临 床 治 疗 。 二 十 四 、 门 诊 手 术 手 术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 为 治 疗 疾 病 、 挽 救 生 命 而 施 行 的 手 术 , 是 外 科 医 生 用 手 术 刀 、 手 术 剪 、 针 线 等 医 疗 器 具 在 病 人 身 体 进 行 切 除 、 缝 合 等 治 疗 的 方 法 ; 但 不 包 括 活 检 、 穿 刺 、 造 影 等 创 伤 性 检 查 , 康 复 性 手 术 , 激 光 、 冷 冻 、 光 动 力 、 电 灼 疗 法 等 物 理 治 疗 。 二 十 五 、 初 次 确 诊 指 自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而 不 是 指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其 中 恶 性 肿 瘤 确 诊 之 日 为 手 术 病 理 取 材 或 病 理 活 检 取 材 日 期 , 未 经 手 术 治 疗 但 后 续 行 放 射 性 疗 法 或 化 学 药 物 性 疗 法 的 , 以 首 次 放 疗 或 化 疗 日 期 为 恶 性 肿 瘤 确 诊 日 期 。 二 十 六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项 目 。 二 十 七 、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 以 及 在 暂 扣 、 扣 留 、 吊 销 、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 二 十 八 、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 号 牌 、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4二 十 九 、 既 往 症 指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罹 患 的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有 关 疾 病 或 症 状 。 通 常 有 以 下 情 况 : 1 .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 医 生 已 有 明 确 诊 断 , 长 期 治 疗 未 间 断 ; 2 .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 医 生 已 有 明 确 诊 断 , 治 疗 后 症 状 未 完 全 消 失 , 有 间 断 用 药 情 况 ; 3 .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 医 生 已 有 明 确 诊 断 , 但 未 予 治 疗 ; 4 .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 未 经 医 生 诊 断 和 治 疗 , 但 症 状 或 体 征 明 显 且 持 续 存 在 , 以 普 通 人 医 学 常 识 应 当 知 晓 。 三 十 、 基 因 疗 法 指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修 复 缺 陷 基 因 , 以 实 现 减 缓 或 治 愈 疾 病 目 的 的 技 术 。 三 十 一 、 细 胞 免 疫 疗 法 指 通 过 采 集 人 体 免 疫 细 胞 , 在 体 外 进 行 扩 增 和 功 能 鉴 定 , 然 后 向 患 者 转 输 , 达 到 杀 灭 血 液 及 组 织 中 的 病 原 体 、 癌 细 胞 、 突 变 的 细 胞 , 从 而 打 破 机 体 免 疫 耐 受 , 激 活 和 增 强 机 体 免 疫 力 的 治 疗 方 法 。 三 十 二 、 职 业 病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 因 接 触 粉 尘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等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 职 业 病 的 认 定 需 遵 循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鉴 定 程 序 。 三 十 三 、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及 常 规 ,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三 十 四 、 耐 药 指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 1 . 实 体 肿 瘤 病 灶 按 照 R E C I S T ( 实 体 瘤 治 疗 疗 效 评 价 标 准 ) 出 现 疾 病 进 展 , 即 定 义 为 耐 药 ; 2 . 非 实 体 肿 瘤 ( 包 含 白 血 病 、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 淋 巴 瘤 等 血 液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 在 临 床 上 常 无 明 确 的 肿 块 或 者 肿 块 较 小 难 以 发 现 , 经 规 范 治 疗 后 , 按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 如 中 国 临 床 肿 瘤 学 会 、 中 华 医 学 会 血 液 分 会 等 ) 的 指 南 规 范 , 对 患 者 的 骨 髓 形 态 学 、 流 式 细 胞 、 特 定 基 因 检 测 等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得 出 疾 病 进 展 的 结 论 , 即 定 义 为 耐 药 。 三 十 五 、 潜 水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 河 、 湖 、 海 、 水 库 、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或 作 业 。 三 十 六 、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 楼 宇 外 墙 、 人 造 悬 崖 、 冰 崖 、 冰 山 等 运 动 。
三 十 七 、 武 术 指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 空 手 道 、 跆 拳 道 、 散 打 、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3 5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 三 十 八 、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 杂 技 、 驯 兽 等 表 演 。 三 十 九 、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 如 江 河 漂 流 、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者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 四 十 、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英 文 缩 写 为 H I V 。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 英 文 缩 写 为 A I D S 。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 为 患 艾 滋 病 。 四 十 一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按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如 投 保 人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选 择 一 次 性 交 付 保 险 费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 [ 1 - (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 × ( 1 - 退 保 手 续 费 率 )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按 一 天 计 算 。 如 投 保 人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选 择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本 合 同 的 当 期 保 险 费 × [ 1 - ( 当 期 实 际 经 过 天 数 / 当 期 实 际 天 数 ) ] × ( 1 - 退 保 手 续 费 率 )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按 一 天 计 算 。 四 十 二 、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四 十 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 四 十 四 、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是 通 过 局 部 切 除 、 钳 取 、 穿 刺 等 手 术 方 法 , 从 患 者 机 体 采 取 病 变 组 织 块 , 经 过 包 埋 、 切 片 后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通 过 采 集 病 变 部 位 脱 落 细 胞 、 细 针 吸 取 病 变 部 位 细 胞 、 体 腔 积 液 分 离 病 变 细 胞 等 方 式 获 取 病 变 细 胞 , 制 成 涂 片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属 于 细 胞 病 理 学 检 查 , 不 属 于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四 十 五 、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是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发 布 的 国 际 通 用 的 疾 病 分 类 方 法 。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是 W H O 发 布 的 针 对 I C D 中 肿 瘤 形 态 学 组 织 学 细 胞 类 型 、 动 态 、 分 化 程 度 的 补 充 编 码 。 其 中 形 态 学 编 码 : 0 代 表 良 性 肿 瘤 ; 1 代 表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2 代 表 原 位 癌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3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 发 性 ) ; 6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转 移 性 ) ; 9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 发 性 或 转 移 性 未 肯 定 ) 。 如 3 6果 出 现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以 I C D - O - 3 为 准 。 四 十 六 、 T N M 分 期 T N M 分 期 采 用 A J C C 癌 症 分 期 手 册 标 准 。 该 标 准 由 美 国 癌 症 联 合 委 员 会 与 国 际 抗 癌 联 合 会 T N M 委 员 会 联 合 制 定 , 是 目 前 肿 瘤 医 学 分 期 的 国 际 通 用 标 准 。 T 指 原 发 肿 瘤 的 大 小 、 形 态 等 ; N 指 淋 巴 结 的 转 移 情 况 ; M 指 有 无 其 他 脏 器 的 转 移 情 况 。 甲 状 腺 癌 的 T N M 分 期 采 用 目 前 现 行 的 A J C C 第 八 版 定 义 标 准 , 我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 甲 状 腺 癌 诊 疗 规 范 ( 2 0 1 8 年 版 ) 》 也 采 用 此 定 义 标 准 , 具 体 见 下 : 甲 状 腺 乳 头 状 癌 、 滤 泡 癌 、 低 分 化 癌 、 H ü r t h l e 细 胞 癌 和 未 分 化 癌 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外 4 p T : 侵 犯 喉 、 气 管 、 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4 a p T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4 b 甲 状 腺 髓 样 癌 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 p T : 进 展 期 病 变 4 p T : 中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颈 部 周 围 器 官 和 软 组 织 , 如 喉 、 气 管 、 4 a 3 7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p T : 重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区 域 淋 巴 4 b 结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无 法 评 估 X p N : 无 淋 巴 结 转 移 证 据 0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转 移 1 p N : 转 移 至 Ⅵ 、 Ⅶ 区 ( 包 括 气 管 旁 、 气 管 前 、 喉 前 / D e l p h i a n 或 上 纵 隔 ) 淋 巴 结 , 可 以 1 a 为 单 侧 或 双 侧 。 p N : 单 侧 、 双 侧 或 对 侧 颈 淋 巴 结 转 移 ( 包 括 Ⅰ 、 Ⅱ 、 Ⅲ 、 Ⅳ 或 Ⅴ 区 ) 淋 巴 结 或 咽 后 淋 1 b 巴 结 转 移 。 远 处 转 移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M : 无 远 处 转 移 0 M : 有 远 处 转 移 1 乳 头 状 或 滤 泡 状 癌 ( 分 化 型 ) 年 龄 < 5 5 岁 T N M Ⅰ 期 任 何 任 何 0 Ⅱ 期 任 何 任 何 1 年 龄 ≥ 5 5 岁 1 0 / x 0 Ⅰ 期 2 0 / x 0 1 ~ 2 1 0 Ⅱ 期 3 a ~ 3 b 任 何 0 Ⅲ 期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4 b 任 何 0 Ⅳ B 期 任 何 任 何 1 髓 样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Ⅰ 期 1 0 0 Ⅱ 期 2 ~ 3 0 0 Ⅲ 期 1 ~ 3 1 a 0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1 ~ 3 1 b 0 Ⅳ B 期 4 b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未 分 化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Ⅳ A 期 1 ~ 3 a 0 / x 0 1 ~ 3 a 1 0
Ⅳ B 期 3 b ~ 4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3 8注 : 以 上 表 格 中 “ 年 龄 ” 指 患 者 病 理 组 织 标 本 获 取 日 期 时 的 年 龄 。 四 十 七 、 肢 体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 四 十 八 、 肌 力 指 肌 肉 收 缩 时 的 力 量 。 肌 力 划 分 为 0 - 5 级 , 具 体 为 : 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 毫 无 收 缩 。 1 级 : 可 看 到 或 者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 2 级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 可 进 行 运 动 ,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 但 不 能 抬 高 。 3 级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阻 力 。 4 级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5 级 : 正 常 肌 力 。 四 十 九 、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声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 齿 舌 音 、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 五 十 、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 1 .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 五 十 一 、 酗 酒 是 指 酒 精 摄 入 过 量 。 长 期 过 量 饮 酒 导 致 身 体 脏 器 严 重 损 害 , 或 一 次 大 量 饮 酒 导 致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或 自 制 力 丧 失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 斗 殴 肇 事 或 交 通 肇 事 。 酒 精 过 量 由 医 疗 机 构 或 公 安 部 门 判 定 。 五 十 二 、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2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 4 . 在 国 家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3 9上 。 五 十 三 、 永 久 不 可 逆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发 生 之 日 起 ,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 8 0 天 后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 五 十 四 、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 e w Y o r k H e a r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N Y H A ) 将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为 四 级 : Ⅰ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日 常 活 动 量 不 受 限 制 , 一 般 活 动 不 引 起 乏 力 、 呼 吸 困 难 等 心 衰 症 状 。 Ⅱ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体 力 活 动 轻 度 受 限 制 , 休 息 时 无 自 觉 症 状 , 一 般 活 动 下 可 出 现 心 衰 症 状 。 Ⅲ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体 力 活 动 明 显 受 限 , 低 于 平 时 一 般 活 动 即 引 起 心 衰 症 状 。 Ⅳ 级 : 心 脏 病 病 人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 休 息 状 态 下 也 存 在 心 衰 症 状 , 活 动 后 加 重 。 五 十 五 、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 五 十 六 、 手 术 医 疗 装 备 费 指 以 下 三 类 医 疗 设 备 或 材 料 的 实 际 费 用 : 1 . 内 置 医 疗 设 备 : 指 手 术 过 程 中 因 医 疗 所 需 用 于 植 入 或 置 换 的 修 复 体 / 设 备 ; 2 . 外 置 医 疗 设 备 : 指 于 手 术 期 间 或 手 术 后 立 即 需 要 的 、 医 疗 必 要 并 且 符 合 通 常 医 疗 惯 例 的 修 复 性 设 备 , 或 在 病 后 恢 复 阶 段 内 短 期 内 需 要 的 、 医 疗 必 要 并 且 符 合 通 常 医 疗 惯 例 的 修 复 性 设 备 ; 3 . 重 建 装 置 或 重 建 材 料 : 因 重 建 手 术 而 需 要 使 用 的 医 疗 装 置 或 材 料 。 4 0众安 在线 财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附加 恶性 肿瘤特 定药 械 费用 医疗保 险条 款(互 联网 2 022 版 A 款) 注册 号: C 0 00 17 932 522 02 111 19 0 01 53 (众安 在线 )(备 - 医疗 保险 )【 2 021 】( 附) 1 43 号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附 加 合 同 ” ) 依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 附 加 在 健 康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主 合 同 ” ) 上 。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不 一 致 ,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亦 同 时 终 止 。 主 合 同 无 效 , 本 附 加 合 同 亦 无 效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 第 二 部 分 保 障 内 容 第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包 括 “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和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投 保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保 险 责 任 , 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载 明 。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一 经 确 定 ,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 ( 一 )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可 选 )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 释 义 一 )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 释 义 二 ) 的 专 科 医 生 ( 释 义 三 ) 初 次 确 诊 ( 释 义 四 ) 罹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释 义 五 ) , 对 治 疗 实 际 发 生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 释 义 六 ) 的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院 外 ( 释 义 七 ) 特 定 药 品 ( 释 义 八 ) 费 用 , 保 险 人 在 扣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 该 特 定 药 品 须 由 医 院 专 科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 释 义 九 ) , 且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该 药 品 说 明 书 中 所 列 明 的 适 应 症 和 用 法 用 量 , 且 为 被 保 险 人 当 前 治 疗 必 需 的 药 品 ; 2 . 每 次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剂 量 不 超 过 3 0 日 ; 3 . 开 具 的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仅 限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确 诊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4 . 该 特 定 药 品 必 须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前 在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且 已 在 中 国 上 市 的 靶 向 药 物 ( 释 义 十 ) 和 免 疫 治 疗 药 物 ( 释 义 十 一 ) , 且 在 约 定 的 药 品 清 单 ( 释 义 十 二 ) 列 表 中 ; 15 .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 释 义 十 三 ) 购 买 上 述 处 方 中 所 列 的 特 定 药 品 ; 6 . 被 保 险 人 购 买 处 方 中 所 列 特 定 药 品 前 , 需 按 保 险 人 指 定 流 程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并 通 过 处 方 审 核 , 具 体 流 程 见 本 条 款 第 六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该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或 发 生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转 移 的 , 对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确 诊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且 首 次 购 买 特 定 药 品 的 日 期 发 生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 保 险 人 仍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约 定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起 3 0 日 。 保 险 人 累 计 承 担 的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特 定 药 品 涉 及 慈 善 援 助 的 , 被 保 险 人 从 慈 善 机 构 获 得 援 助 的 药 品 费 用 不 纳 入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赔 付 范 围 。 ( 二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可 选 )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对 治 疗 实 际 发 生 的 、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 释 义 十 四 ) 费 用 , 保 险 人 在 扣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 该 器 械 耗 材 须 由 医 院 专 科 医 生 建 议 , 且 相 关 治 疗 须 在 提 出 该 建 议 的 医 生 所 执 业 的 医 院 进 行 , 且 为 被 保 险 人 当 前 治 疗 必 需 的 器 械 耗 材 ; 2 . 该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仅 限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确 诊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且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定 医 疗 器 械 限 定 支 付 范 围 及 特 定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条 件 ; 3 . 该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必 须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前 在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且 已 在 中 国 上 市 , 且 在 约 定 的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 释 义 十 五 ) 列 表 中 ; 4 .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内 购 买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 5 . 被 保 险 人 购 买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前 , 需 按 保 险 人 指 定 流 程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并 通 过 审 核 , 具 体 流 程 见 本 条 款 第 六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该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或 发 生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转 移 的 , 对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确 诊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的 , 保 险 人 仍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约 定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起 3 0 日 。 保 险 人 累 计 承 担 的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对 于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仅 承 担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本 身 的 费 用 , 不 承 担 因 器 械 耗 材 而 产 生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2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前 或 在 等 待 期 内 已 确 诊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及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第 三 条 免 赔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关 于 免 赔 额 的 约 定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 具 体 以 保 单 约 定 为 准 。 第 四 条 补 偿 原 则 和 赔 付 标 准 ( 一 ) 本 附 加 合 同 适 用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原 则 。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 包 括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释 义 十 六 ) 、 公 费 医 疗 、 工 作 单 位 、 保 险 人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 以 及 依 法 承 担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第 三 人 等 ) 获 得 本 附 加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 则 保 险 人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及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扣 除 其 已 获 得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后 的 余 额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赔 付 。 社 保 卡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支 出 视 为 个 人 支 付 , 不 属 于 已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 ( 二 ) 若 被 保 险 人 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身 份 投 保 , 但 未 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身 份 就 诊 并 结 算 的 , 则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单 独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或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主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 责 任 免 除 ” 事 项 ; ( 二 ) 仅 有 临 床 不 适 症 状 , 入 院 诊 断 和 出 院 诊 断 均 不 是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的 治 疗 ; ( 三 ) 使 用 未 获 得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许 可 或 批 准 上 市 的 药 品 或 器 械 耗 材 , 进 行 未 被 国 家 药 品 审 评 中 心 批 准 的 适 应 症 用 药 治 疗 ; ( 四 ) 进 行 未 经 科 学 或 者 医 学 认 可 的 试 验 性 或 者 研 究 性 治 疗 及 前 述 治 疗 产 生 的 后 果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 五 )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台 湾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 私 自 服 用 、 涂 用 、 注 射 特 定 药 品 或 私 自 使 用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 ( 七 ) 被 保 险 人 未 在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购 买 的 药 品 , 被 保 险 人 未 在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购 买 的 器 械 耗 材 ; ( 八 )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流 程 进 行 保 险 金 申 请 或 经 申 请 未 审 核 通 过 ; ( 九 )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购 买 特 定 药 品 的 日 期 不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 ( 十 )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的 开 具 或 器 械 耗 材 的 使 用 与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该 药 品 说 明 书 或 器 械 耗 材 许 可 证 中 所 列 明 的 适 应 症 和 用 法 用 量 不 符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提 交 审 核 的 医 学 材 料 不 能 证 明 该 药 品 或 器 械 耗 材 对 被 保 险 人 当 前 的 疾 病 状 态 产 生 有 益 的 治 疗 疗 效 ( 释 义 十 七 ) ; ( 十 二 )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状 况 , 经 专 科 医 生 审 核 , 确 定 对 药 品 已 经 耐 药 ( 释 义 十 八 ) 3后 仍 继 续 购 买 该 药 品 ; ( 十 三 )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的 使 用 不 符 合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特 定 医 疗 器 械 限 定 支 付 范 围 及 特 定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条 件 ; ( 十 四 ) 被 保 险 人 在 非 医 院 发 生 的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基 因 检 测 ( 释 义 十 九 ) 费 用 ( 以 收 费 票 据 载 明 信 息 为 准 ) 。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 一 )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购 买 专 科 医 生 开 具 的 药 品 处 方 中 所 列 明 的 药 品 , 需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授 权 申 请 、 药 品 处 方 审 核 和 药 品 购 买 : 1 . 授 权 申 请 和 药 品 处 方 审 核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释 义 二 十 )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授 权 申 请 ( 以 下 简 称 “ 授 权 申 请 ” ) , 并 提 供 下 列 授 权 申 请 材 料 : ( 1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2 )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释 义 二 十 一 ) ; ( 3 ) 支 持 审 核 的 全 部 证 明 、 信 息 和 证 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院 出 具 的 门 诊 及 住 院 病 历 资 料 、 医 学 诊 断 书 、 病 理 检 查 报 告 、 影 像 报 告 、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 费 用 明 细 单 据 等 原 件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 应 提 供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 ( 4 ) 医 生 开 具 的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 ( 5 ) 医 院 开 具 的 外 购 药 证 明 ; ( 6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7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 还 应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益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为 申 领 保 险 金 , 并 需 要 提 供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 保 险 人 基 于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药 品 处 方 审 核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不 足 以 支 持 药 品 处 方 审 核 , 或 者 医 学 材 料 中 相 关 的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结 果 不 支 持 药 品 处 方 的 开 具 ,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并 一 次 性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如 果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提 交 授 权 申 请 或 者 处 方 审 核 未 通 过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2 . 药 品 购 买 特 定 药 品 授 权 申 请 及 特 定 药 品 处 方 首 次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 保 险 人 将 指 引 保 险 金 申 请 4人 , 携 带 有 效 药 品 处 方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确 认 取 药 的 指 定 药 店 自 取 药 品 。 非 首 次 购 药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去 指 定 药 店 自 取 药 品 或 送 药 上 门 服 务 , 若 选 择 送 药 上 门 服 务 , 保 险 人 将 协 调 药 店 进 行 冷 链 配 送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指 定 居 住 地 点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收 到 药 品 时 须 提 供 有 效 药 品 处 方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通 过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购 买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的 特 定 药 品 , 将 由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指 定 药 店 或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 释 义 二 十 二 ) 直 接 结 算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保 险 金 赔 偿 部 分 的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无 需 支 付 该 部 分 费 用 , 但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自 行 支 付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药 品 费 用 。 ( 二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初 次 确 诊 罹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进 行 特 定 器 械 治 疗 且 该 器 械 治 疗 属 于 约 定 的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支 付 范 围 及 使 用 条 件 的 , 需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特 定 器 械 授 权 申 请 、 材 料 审 核 和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垫 付 : 1 .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授 权 申 请 和 材 料 审 核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授 权 申 请 ( 以 下 简 称 “ 授 权 申 请 ” ) , 并 提 供 下 列 授 权 申 请 材 料 : ( 1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2 )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3 ) 支 持 审 核 的 全 部 证 明 、 信 息 和 证 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院 出 具 的 门 诊 及 住 院 病 历 资 料 、 医 学 诊 断 书 、 病 理 检 查 报 告 、 影 像 报 告 、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 费 用 明 细 单 据 等 原 件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 应 提 供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 ( 4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5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 还 应 提 供 保 险 金 转 账 授 权 书 原 件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益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为 申 领 保 险 金 , 并 需 要 提 供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 保 险 人 基 于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材 料 审 核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不 足 以 支 持 材 料 审 核 , 或 者 医 学 材 料 中 相 关 的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结 果 不 支 持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使 用 的 情 形 ,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并 一 次 性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如 果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提 交 授 权 申 请 或 者 材 料 审 核 未 通 过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52 .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垫 付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授 权 申 请 及 材 料 审 核 通 过 后 , 将 由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指 定 医 院 或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直 接 结 算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保 险 金 赔 偿 部 分 的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无 需 支 付 该 部 分 费 用 , 但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自 行 支 付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能 进 行 变 更 。 本 附 加 合 同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与 主 合 同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或 重 大 疾 病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共 用 保 险 金 额 。 当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恶 性 肿 瘤 院 外 特 定 药 品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金 及 主 合 同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或 重 大 疾 病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项 下 的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达 到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或 重 大 疾 病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 第 八 条 保 险 期 间 与 不 保 证 续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不 保 证 续 保 合 同 ,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 或 不 超 过 一 年 ) , 且 应 与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持 一 致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投 保 人 需 要 重 新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投 保 本 产 品 , 并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 交 纳 保 险 费 , 获 得 新 的 保 险 合 同 。 如 果 投 保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提 出 重 新 投 保 申 请 并 交 纳 保 险 费 , 或 保 险 人 审 核 不 同 意 重 新 投 保 ,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在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终 止 。 若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应 保 险 产 品 统 一 停 售 ,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接 受 投 保 申 请 。 第 三 部 分 释 义 一 、 等 待 期 指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计 算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天 数 由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上 载 明 。 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二 、 医 院 是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的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扩 展 承 保 的 医 疗 机 构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仅 限 上 述 医 院 的 普 通 部 。 但 不 包 括 如 下 机 构 或 医 疗 服 务 : 1 . 特 需 医 疗 、 外 宾 医 疗 、 干 部 病 房 、 联 合 病 房 、 国 际 医 疗 中 心 、 V I P 部 、 联 合 医 院 、 A
级 病 房 ; 2 . 诊 所 、 康 复 中 心 、 家 庭 病 床 、 护 理 机 构 ; 3 . 休 养 、 戒 酒 、 戒 毒 中 心 ; 4 . 保 险 人 不 予 理 赔 的 医 疗 机 构 。 6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系 统 的 、 充 分 的 诊 断 设 备 , 全 套 外 科 手 术 设 备 及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与 护 理 服 务 的 能 力 或 资 质 。 保 险 人 扩 展 承 保 的 医 疗 机 构 清 单 及 不 予 理 赔 的 医 疗 机 构 清 单 将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清 单 进 行 变 更 的 权 利 , 具 体 以 保 险 人 在 官 方 正 式 渠 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官 网 、 官 微 ) 公 布 或 通 知 为 准 。 三 、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2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者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 4 . 在 国 家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四 、 初 次 确 诊 指 自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而 不 是 指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一 次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 其 中 恶 性 肿 瘤 确 诊 之 日 为 手 术 病 理 取 材 或 病 理 活 检 取 材 日 期 , 未 经 手 术 治 疗 但 后 续 行 放 射 性 疗 法 或 化 学 药 物 性 疗 法 的 , 以 首 次 放 疗 或 化 疗 日 期 为 恶 性 肿 瘤 确 诊 日 期 。 五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根 据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颁 布 的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2 0 2 0 年 修 订 版 ) 》 的 定 义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是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 可 以 经 血 管 、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 病 灶 经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释 义 二 十 三 ) ( 涵 盖 骨 髓 病 理 学 检 查 )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W o r l d H e a l t h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释 义 二 十 四 ) 的 恶 性 肿 瘤 类 别 及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释 义 二 十 四 ) 的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3 、 6 、 9 ( 恶 性 肿 瘤 ) 范 畴 的 疾 病 。 下 列 疾 病 不 属 于 “ 恶 性 肿 瘤 — — 重 度 ” ,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 I C D - O - 3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属 于 0 ( 良 性 肿 瘤 ) 、 1 (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 2 ( 原 位 癌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范 畴 的 疾 病 , 如 : ( 1 ) 原 位 癌 , 癌 前 病 变 , 非 浸 润 性 癌 , 非 侵 袭 性 癌 , 肿 瘤 细 胞 未 侵 犯 基 底 层 , 上 皮 内 瘤 变 , 细 胞 不 典 型 性 增 生 等 ; ( 2 ) 交 界 性 肿 瘤 , 交 界 恶 性 肿 瘤 , 肿 瘤 低 度 恶 性 潜 能 , 潜 在 低 度 恶 性 肿 瘤 等 ; 2 . T N M 分 期 ( 释 义 二 十 五 ) 为 Ⅰ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甲 状 腺 癌 ; 3 . T N M 分 期 为 T N M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1 0 0 4 .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的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的 皮 肤 恶 性 肿 瘤 ; 75 . 相 当 于 B i n e 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6 . 相 当 于 A n n A r b o r 分 期 方 案 Ⅰ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7 . 未 发 生 淋 巴 结 和 远 处 转 移 且 W H O 分 级 为 G 1 级 别 ( 核 分 裂 像 < 1 0 / 5 0 H P F 和 k i - 6 7 ≤ 2 % ) 或 更 轻 分 级 的 神 经 内 分 泌 肿 瘤 。 六 、 必 需 且 合 理 1 .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 指 与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所 在 地 通 行 治 疗 规 范 、 通 行 治 疗 方 法 、 平 均 医 疗 费 用 价 格 水 平 一 致 的 费 用 。 对 是 否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由 保 险 人 根 据 客 观 、 审 慎 、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对 审 核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 可 由 双 方 认 同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 2 . 医 学 必 需 : 指 医 疗 费 用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 1 ) 治 疗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疾 病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 ( 2 ) 不 超 过 安 全 、 足 量 治 疗 原 则 的 项 目 ; ( 3 )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处 方 药 、 诊 断 证 明 ; ( 4 ) 非 试 验 性 的 、 非 研 究 性 的 项 目 ; ( 5 ) 与 接 受 治 疗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疗 专 业 实 践 标 准 一 致 的 项 目 。 对 是 否 医 学 必 需 由 保 险 人 根 据 客 观 、 审 慎 、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对 审 核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 可 由 双 方 认 同 的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或 者 权 威 医 学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 七 、 院 外 指 非 被 保 险 人 就 诊 医 院 。 八 、 特 定 药 品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前 在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并 已 在 中 国 上 市 的 特 种 药 品 ( 特 种 药 品 是 指 国 家 卫 健 委 在 《 新 型 抗 肿 瘤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 2 0 2 0 年 版 ) 》 中 对 新 型 抗 肿 瘤 药 物 的 定 义 , 即 小 分 子 靶 向 药 物 和 大 分 子 单 克 隆 抗 体 类 药 物 ) 。 药 品 的 适 应 症 以 中 国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药 品 说 明 书 为 准 。 九 、 处 方 指 由 注 册 的 执 业 医 师 和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为 患 者 开 具 的 、 由 取 得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审 核 、 调 配 、 核 对 , 并 为 患 者 用 药 凭 证 的 医 疗 文 书 。 处 方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病 区 用 药 医 嘱 单 。 十 、 靶 向 药 物 指 被 赋 予 了 靶 向 能 力 的 药 物 或 其 制 剂 。 其 目 的 是 使 药 物 或 其 载 体 能 瞄 准 特 定 的 病 变 部 位 , 并 在 目 标 部 位 蓄 积 或 释 放 有 效 成 分 。 靶 向 制 剂 可 以 使 药 物 在 目 标 局 部 形 成 相 对 较 高 的 浓 度 , 从 而 在 提 高 药 效 的 同 时 抑 制 毒 副 作 用 , 减 少 对 正 常 组 织 、 细 胞 的 伤 害 。 十 一 、 免 疫 治 疗 药 物 指 通 过 重 新 启 动 并 维 持 肿 瘤 - 免 疫 循 环 , 恢 复 机 体 正 常 的 抗 肿 瘤 免 疫 反 应 , 从 而 控 制 与 8清 除 肿 瘤 的 药 物 。 十 二 、 约 定 的 药 品 清 单 指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时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药 品 清 单 , 以 保 险 人 最 新 公 布 信 息 为 准 ,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药 品 清 单 进 行 变 更 的 权 利 , 将 根 据 医 疗 水 平 的 发 展 对 药 品 清 单 进 行 更 新 。 药 品 分 类 以 药 品 处 方 开 具 时 《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的 有 效 版 本 为 准 。 十 三 、 指 定 药 店 指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药 店 名 单 。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上 述 指 定 药 店 名 单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的 权 利 。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药 店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 取 得 国 家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G S P 认 证 ; 2 . 具 有 完 善 的 冷 链 药 品 送 达 能 力 ; 3 . 该 药 店 内 具 有 医 师 、 执 业 药 师 等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 十 四 、 特 定 器 械 耗 材 指 对 安 全 性 有 严 格 要 求 、 价 格 相 对 较 高 的 、 接 受 手 术 过 程 中 由 医 生 植 入 体 内 的 或 其 他 治 疗 的 过 程 中 直 接 作 用 于 人 体 的 医 用 器 械 耗 材 。 十 五 、 约 定 的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指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时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 以 保 险 人 最 新 公 布 信 息 为 准 ,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进 行 变 更 的 权 利 , 将 根 据 医 疗 水 平 的 发 展 对 器 械 耗 材 清 单 进 行 更 新 。 十 六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项 目 。 十 七 、 有 益 的 治 疗 疗 效 指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1 . 指 实 体 肿 瘤 病 灶 按 照 按 照 R E C I S T ( 实 体 瘤 治 疗 疗 效 评 价 标 准 ) 未 出 现 疾 病 进 展 ( 完 全 缓 解 、 部 分 缓 解 、 疾 病 稳 定 ) , 即 定 义 为 有 效 ; 2 . 非 实 体 肿 瘤 按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的 指 南 规 范 , 对 患 者 的 骨 髓 形 态 学 、 流 式 细 胞 、 特 定 基 因 检 测 等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得 出 疾 病 未 进 展 的 结 论 , 即 定 义 为 有 效 。 十 八 、 耐 药 指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 1 . 实 体 肿 瘤 病 灶 按 照 R E C I S T ( 实 体 瘤 治 疗 疗 效 评 价 标 准 ) 出 现 疾 病 进 展 , 即 定 义 为 耐 药 ; 2 . 非 实 体 肿 瘤 ( 包 含 白 血 病 、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 淋 巴 瘤 等 血 液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 在 临 床 上 常 无 明 确 的 肿 块 或 者 肿 块 较 小 难 以 发 现 , 经 规 范 治 疗 后 , 按 权 威 医 学 机 构 ( 如 中 国 临 床 肿 瘤 学 9会 、 中 华 医 学 会 血 液 分 会 等 ) 的 指 南 规 范 , 对 患 者 的 骨 髓 形 态 学 、 流 式 细 胞 、 特 定 基 因 检 测 等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得 出 疾 病 进 展 的 结 论 , 即 定 义 为 耐 药 。 十 九 、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药 品 基 因 检 测 指 将 外 周 血 、 手 术 或 活 检 术 留 取 的 恶 性 肿 瘤 病 理 切 片 组 织 或 恶 性 肿 瘤 转 移 所 致 的 胸 腹 水 等 样 本 , 进 行 恶 性 肿 瘤 相 关 的 特 定 基 因 的 结 构 ( D N A 水 平 ) 或 功 能 ( R N A 水 平 ) 检 测 。 境 内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可 根 据 其 基 因 检 测 结 果 , 给 出 针 对 其 分 子 异 常 特 征 的 药 物 ( 即 特 定 药 品 ) 的 给 药 方 案 。 二 十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指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继 承 人 、 或 其 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 二 十 一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 军 官 证 、 警 官 证 、 士 兵 证 等 证 件 。 二 十 二 、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指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为 保 险 用 户 提 供 药 事 服 务 的 机 构 。 二 十 三 、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是 通 过 局 部 切 除 、 钳 取 、 穿 刺 等 手 术 方 法 , 从 患 者 机 体 采 取 病 变 组 织 块 , 经 过 包 埋 、 切 片 后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通 过 采 集 病 变 部 位 脱 落 细 胞 、 细 针 吸 取 病 变 部 位 细 胞 、 体 腔 积 液 分 离 病 变 细 胞 等 方 式 获 取 病 变 细 胞 , 制 成 涂 片 , 进 行 病 理 检 查 的 方 法 , 属 于 细 胞 病 理 学 检 查 , 不 属 于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二 十 四 、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 第 十 次 修 订 版 ( I C D - 1 0 ) , 是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 H O ) 发 布 的 国 际 通 用 的 疾 病 分 类 方 法 。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肿 瘤 学 专 辑 》 第 三 版 ( I C D - O - 3 ) , 是 W H O 发 布 的 针 对 I C D 中 肿 瘤 形 态 学 组 织 学 细 胞 类 型 、 动 态 、 分 化 程 度 的 补 充 编 码 。 其 中 形 态 学 编 码 : 0 代 表 良 性 肿 瘤 ; 1 代 表 动 态 未 定 性 肿 瘤 ; 2 代 表 原 位 癌 和 非 侵 袭 性 癌 ; 3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 发 性 ) ; 6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转 移 性 ) ; 9 代 表 恶 性 肿 瘤 ( 原 发 性 或 转 移 性 未 肯 定 ) 。 如 果 出 现 I C D - 1 0 与 I C D - O - 3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以 I C D - O - 3 为 准 。 二 十 五 、 T N M 分 期 T N M 分 期 采 用 A J C C 癌 症 分 期 手 册 标 准 。 该 标 准 由 美 国 癌 症 联 合 委 员 会 与 国 际 抗 癌 联 合 会 T N M 委 员 会 联 合 制 定 , 是 目 前 肿 瘤 医 学 分 期 的 国 际 通 用 标 准 。 T 指 原 发 肿 瘤 的 大 小 、 形 态 等 ; N 指 淋 巴 结 的 转 移 情 况 ; M 指 有 无 其 他 脏 器 的 转 移 情 况 。 甲 状 腺 癌 的 T N M 分 期 采 用 目 前 现 行 的 A J C C 第 八 版 定 义 标 准 , 我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 甲 状 腺 癌 诊 疗 规 范 ( 2 0 1 8 年 版 ) 》 也 采 用 此 定 义 标 准 , 具 体 见 下 : 甲 状 腺 乳 头 状 癌 、 滤 泡 癌 、 低 分 化 癌 、 H ü r t h l e 细 胞 癌 和 未 分 化 癌 1 0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外 4 p T : 侵 犯 喉 、 气 管 、 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4 a p T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4 b 甲 状 腺 髓 样 癌 P t : 原 发 肿 瘤 不 能 评 估 X P t : 无 肿 瘤 证 据 0 p T : 肿 瘤 局 限 在 甲 状 腺 内 , 最 大 径 ≤ 2 c m 1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1 a T 肿 瘤 最 大 径 > 1 c m , ≤ 2 c m 1 b p T : 肿 瘤 2 ~ 4 c m 2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或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3 p T : 肿 瘤 > 4 c m , 局 限 于 甲 状 腺 内 3 a p T : 大 体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带 状 肌 , 无 论 肿 瘤 大 小 3 b 带 状 肌 包 括 : 胸 骨 舌 骨 肌 、 胸 骨 甲 状 肌 、 甲 状 舌 骨 肌 、 肩 胛 舌 骨 肌 p T : 进 展 期 病 变 4 p T : 中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甲 状 腺 外 颈 部 周 围 器 官 和 软 组 织 , 如 喉 、 气 管 、 4 a 食 管 、 喉 反 神 经 及 皮 下 软 组 织 p T : 重 度 进 展 , 任 何 大 小 的 肿 瘤 , 侵 犯 椎 前 筋 膜 , 或 包 裹 颈 动 脉 、 纵 隔 血 管 区 域 淋 巴 4 b 结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无 法 评 估 X p N : 无 淋 巴 结 转 移 证 据 0 p N : 区 域 淋 巴 结 转 移 1 p N : 转 移 至 Ⅵ 、 Ⅶ 区 ( 包 括 气 管 旁 、 气 管 前 、 喉 前 / D e l p h i a n 或 上 纵 隔 ) 淋 巴 结 , 可 以 1 a 为 单 侧 或 双 侧 。 1 1p N : 单 侧 、 双 侧 或 对 侧 颈 淋 巴 结 转 移 ( 包 括 Ⅰ 、 Ⅱ 、 Ⅲ 、 Ⅳ 或 Ⅴ 区 ) 淋 巴 结 或 咽 后 淋 1 b 巴 结 转 移 。 远 处 转 移 : 适 用 于 所 有 甲 状 腺 癌 M : 无 远 处 转 移 0 M : 有 远 处 转 移 1 乳 头 状 或 滤 泡 状 癌 ( 分 化 型 ) 年 龄 < 5 5 岁 T N M Ⅰ 期 任 何 任 何 0 Ⅱ 期 任 何 任 何 1 年 龄 ≥ 5 5 岁 1 0 / x 0 Ⅰ 期 2 0 / x 0 1 ~ 2 1 0 Ⅱ 期 3 a ~ 3 b 任 何 0 Ⅲ 期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4 b 任 何 0 Ⅳ B 期 任 何 任 何 1 髓 样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Ⅰ 期 1 0 0 Ⅱ 期 2 ~ 3 0 0 Ⅲ 期 1 ~ 3 1 a 0 4 a 任 何 0 Ⅳ A 期 1 ~ 3 1 b 0 Ⅳ B 期 4 b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未 分 化 癌 ( 所 有 年 龄 组 ) Ⅳ A 期 1 ~ 3 a 0 / x 0 1 ~ 3 a 1 0 Ⅳ B 期 3 b ~ 4 任 何 0 Ⅳ C 期 任 何 任 何 1 注 : 以 上 表 格 中 “ 年 龄 ” 指 患 者 病 理 组 织 标 本 获 取 日 期 时 的 年 龄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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