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2023增值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申报指引
2023-04-30 | 阅:  转:  |  分享 
  
2 0 2 32023年增值税优惠新政下纳税人申报指引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堰桥税务分局目 录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相关问题政策概述一政
策概述0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
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间: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免政策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2.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1.免税销售额调整2.征收率调整2023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销售额: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02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
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
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3年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注意事
项】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根据情况选择“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者“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行业、销售额等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
。 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二发票开具首先,确认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
1日。其次,确认该笔业务是否适用3%征收率。若均符合,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确定月销售额是否在10万元
以下(季度销售额是否在30万元以下)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
用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征收
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
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机动车,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
’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确认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
具增值税发票,其次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
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文件发布前已
开具免税发票的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文件发布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的,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文件发布前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
,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发布前已开具免税或3%征收率发票的处理三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
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
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
过30万元)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对应减征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
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新增一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011608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填写“本期发生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四相关问题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
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
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
有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
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A取得适用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A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A,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
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A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
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
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
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
确定。如果B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B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B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活服务怎么定义? 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堰桥税务分局谢谢大家
献花(0)
+1
(本文系湖经松哥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