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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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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2016年版)

1993 -07 -16

发布

1994 -02 -01 实施





家技

华人民



共和





督局

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缸eas

planning & design

GB 50180 -93

(2016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6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1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3

修订说明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

制修订工作的函))C建标标函2013[46J号)文件要求,规范编制组

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

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绿化,

道路,坚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8个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1.O. 5

条、2.0.32条、4.0.1条、8.0.1条、8.0.6条、9.0.2条、

9. o. 4条和11.o. 1条。新增补了3个条文,分别为第7.0.6条、

7.0.7条和8.o. 7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鹿勤付冬楠谢映霞朱子瑜

刘燕辉张播谢颖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琦赵铿白伟岚

李俊奇任心欣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J94号)的要

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 50180 -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

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

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 O. 3、3.0.1、3.O. 2、3.O. 3、

5. 0.2 (第1款)、5.O. 5 (第2款人5.0.6(第1款)、6.0.1、

6.0.3、6.O. 5、7.0.1、7.0.2(第3款人7.0.4(第1款的第5

项)、7.O. 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

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5



L

→→口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J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

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

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

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

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

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

码10003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昆、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6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J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7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用地与建筑........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 住宅......??? ?????? ?????? ????????? ?????? .....…............. .??????????. 11

6 公共服务设施......???.?? ?????????..? .....….... ....….............. 14

7 绿地与绿化.......…............

8 道路…................….. ......….................................... 20

9竖向……......???.??.?. ????.. ??? ....…................................ 24

10 管线综合......????.. ???.?? .............….. ???.????. ....…........ 25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9

附录A附图及附表……...?????? ???... ?????. ????.???.... ??? .....…. 33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45

附加说明….................….................….......................46

条文说明…........….........….........…….........................47

8

1总则

1. 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

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 O. 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O. 3的规定。

户数(户)

人口{人)

表1.O. 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

10000-16000 I 3000-5000

30000-50000 I 10000-15000

组团

300-1000

1000-3000

1. O.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 O. 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

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

使用。

1. O. 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O. 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 O. 5.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1. O. 5. 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 O. 5. 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1. O. 5. 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

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

1

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 O. 5.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 O. 5.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

多样化创造条件;

1. O. 5.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 O. 5.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兰方面的综合效益。

1. O. 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

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

~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

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

住人口规模(lOOOO~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

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

居地。

2. O. 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lOOO~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

总称。

2.0.5 住宅用地(ROl)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

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 O. 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OZ)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

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

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

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

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人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恕活动设施的、供居民

共亭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

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他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

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

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4

2. 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

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葱、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

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 O. 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

)。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2

)。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

2

)。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

2

)。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时/hm

2

)0

2. O. 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

2

/hm

2

)。

2. O. 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

面积(万m

2

/hm

2

)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

2

)与居住区

用地(万m

2

)的比值表示。

2. O. 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 O. 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

5

比率c%)。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

比率c%)。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

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

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c%)。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c%)。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 O. 34 C取消该条)

2. O. 35 C取消该条)

6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 O. 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

列规定:

3. O. 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

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3. O. 2.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

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住宅周地(R01)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O. 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旷/人)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规模层鼓

I、E、班、回E、VN

低层33-47 30-43 28-40

居住区

多层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17-26 17-26 17-26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7

续表3.0.3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规模层数

I、E、班、四E、VN

低层30-43 28-40 26-37

多层20-28 19-26 18-25

小区

中高层17-24 15-22 14-20

高层10-15 10-15 10-15

低层25-35 23-32 21-30

多层16-23 15-22 14-20

组团

中高层14-20 13-18 12-16

高层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入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

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

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8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

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

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

下列原则:

4. 0. 1.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 1.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

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 1.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

方便的居住环境;

4.0. 1. 4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

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 O. 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

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

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O. 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

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

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

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

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

9

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

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的环境风貌。

10

5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

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

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 O. l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 O. 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凤、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 O. 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O. 2-1规定;对于特定情

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

(3)旧区政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I、E、E、四气候区N气候区

V、飞E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l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气候区i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二三2关3二三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O.l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

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O. 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11

表5.O. 2-2 不同方位阎距折减换算表

。O~150 (含)1150~300 (含)I 300~450 (含)I 450~600 (含)

1. OOL 0.90L 0.80L 0.90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①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

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

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 O. 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O. 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

紧凑;

5. O. 3. 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人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

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 O. 3. 3 在I、H、币1、四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

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田、凹建筑气候区,

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人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

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

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 O. 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

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

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12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 O. 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

规定;

表5.O. 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建筑气候区1VJ

住宅层敛

''

I、E、引、VIE、VN

低层35 40 43

多层28 30 32

中高层25 28 30

高层20 20 22

一一一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 O. 6. 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

2规定。

表5.O. 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万m

2

/hm

2

)

建筑气候区别

住宅层数

I、E、VI、四田、V

低层1. 10 1. 20

多层1. 70 1. 80

中高层2.00 2.20

高层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N

1. 30

1. 90

2.40

3. 50

13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杜区服务、市政公

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

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O.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

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 o. 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

A. o. 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 o. 3. 2 本规范附录A第A.O. 6条和表6.O. 3在使用时可根

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

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

指标;

6. o. 3.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

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

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级的有关项目

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 o. 3. 5 (取消该款)

6. O. 3. 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

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罔家人

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14



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m

2

/

千人)

U



Jh

居住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172-5559

(2228-4213)

(2762-6329)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医疗卫生

78-198

138-378

(含医院)

(1

78-398)

(298-548)

文体

125-245

225-645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金融邮电

20-30

25-50

(含银行、邮电局)

(60-80)

市政公用

40-150

70-360

(含居民存车处)

(460-820)

(500-960)

行政管理及其他

46-96

37-72



2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

O.

2

规定;

建筑面积

968-2397

0338-2977)

330-1200

38-98 45-75

450-570

59-292

16-22

30-140

(400-720)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EZ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用地面积

1091-3835

0491-4585)

700-2400

78-228 65-105

100-600

76-328

22-34

50-140

(450-760)

L

一一一一一一-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362-856

488-1058

(703-1356)

(868-1578)

160-400

300-500

6-20

12-40

18-24

40-60

150-370

100-400

19-32

16-28

9-10

20-30

(350-510)

(400-550)

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

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第A.O. 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 O. 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

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

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 o. 4.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

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 O. 4. 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

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

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I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O. 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6.0.5规定;

表6.0.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桥、单位自行车机动车

公共中心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二主7.5二主0.45

商业中心车位/100m2营业面积二三7.5二三0.45

集贸市场车位/100m

2

营业场地二主7.5二主0.30

饮食店车位/100m

2

营业面积注3.6

6

二注0.30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二主1.5二主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

或多层车库。

16

7 绿地与绿化

7.0.1 居住区肉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 O. 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 O. 2.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问绿地面积的计算

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政建不宜低

于25%。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

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

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

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

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

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O. 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O. 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

选用;

表7.O.中1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设置内容

名称

要求

最小规模

(hm

2

)

居住区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

园内布局应有明

公同

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1. 00

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确的功能划分

17

续表7.O. 4-1

中心绿地

设置内容要求

最小规模

名称
2

)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园内布局应有一

0.40

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定的功能划分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

灵活布局

施等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P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0.04

(4)便于居民休葱、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

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

的建筑日照阴影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

适于成人游想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 O. 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中有关规定;

表7.O. 4-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开自k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被

L注1.5LlL二~1.5Ll L二注1.5Ll

L~30m L二三50mL二~30m

Sl~800凹,Sl注1800时Sl二~5佣m2

Sz注1000时Sz~2000凹,Sl~ωOn泸

注:①L一一南北两楼正面间距1m};

Ll一一''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1m};

Sl-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1m2};

Sz一一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1m2}。

南侧高层楼

L二三1.5Ll

L二~50m

Sl注1lω时

Sl注14创阳,

②开舷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规范附囊A第A.O.4条规定。

7. O. 4. 2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

面积不小于400m

2

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

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18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

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 O. 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

达到:组团不少于O.5m

2

/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时/人,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时/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

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政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

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

19

8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 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

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

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 1. 2 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8.0. 1.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

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 1. 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人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

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

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

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

安全便利。

8. 0.1.9 (取消该款)

8. O. 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

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 O. 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 O. 2. 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元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 O. 2.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元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20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

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 O. 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c%)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

区最大纵坡

主二8.0主三5.0

机动车道二三0.2

L~200m L~600m

王三3.0~2.0

非机动车道二;,00.2

L~50m L~100m

步行道二三0.2~8.0 三三4.0

注:L为坡长(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

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 O. 4.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 O. 4.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

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O. 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

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P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

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

于4mX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

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 O. 5.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气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21

8. O. 5. 3 进人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

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 O. 5.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

元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

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

尽端设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

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

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

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ι品?」?1

居住区

小区路

组团路及

道路宅间小路

高层5.0 3.0 2.0

建筑物面

无出入口

向道路

多层3.0 3.0 2.0

有出入口5.0 2.5

高层4.0 2.0 1. 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多层2.0 2. 0 1. 5

围墙面向道路1. 5 1. 5 1. 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g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 O. 5. 9 (取消该款)

8. O. 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

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O. 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22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

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8. O. 6. 5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8.0.7 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

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

水要求。

23

9竖向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

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 O. 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 O. 2. 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O. 2规定;

表9.0.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c%)

场地名称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驭。.2.4避免土壤受冲刷;

适用坡度

o. 3~3. 0

o. 2~O. 5

o. 3~2. 5

o. 2~O. 5

o. 3~2. 9

o. 5~ 1. 0

o. 5~7. 0

9. O. 2. 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 O. 2. 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2.7 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9.0.2.8 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

用的要求。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取消该条)

24

10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

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

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

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O. 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

10. O. 2-2的规定;

表10.O. 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给水排水燃气管③热力电力电信电信

管管

低压中压芮压

管电缆电缆管道

排水管1. 5 1. 5

低压0.5 1. 0

燃气管③中j王1. 0 1. 5

高压1. 5 2.0

热力管1. 5 1. 5 1. 0 1. 5 2.0

电力电缆O. 5 0.5 0.5 1. 0 1. 5 2. 0

电信电缆1. 0 1. 0 0.5 1. 0 1. 5 1. 0 O. 5

电信管道1. 0 1. 0 1. 0 1. 0 2. 0 1. 0 1. 2 0.2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

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lokV的电力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子或等于

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O.l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

等于O.l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O.005~0. 3MPa,高压

为O.3~0. 8MPa。

25

表10.O. 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

电力电信电信

电缆电缆管道

给水管O. 15

排水管0.40 O. 15

燃气管O. 15 O. 15 O. 15

热力管0.15 O. 15 O. 15 O. 15

电力电缆O. 15 O. 50 0.50 0.50 0.50

电信电缆0.20 O. 50 0.50 0.15 0.50 0.25 0.25

电信管道O. 10 0.15 O. 15 O. 15 0.50 0.25 0.25

明沟沟底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涵洞基底0.15 O. 15 O. 15 O. 15 0.50 0.20 0.25

铁路轨底1. 00 1. 20 1. 00 1. 20 1. 00 1. 00 1. 00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

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

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

交叉;

10. O. 2. 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

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

距,应符合表10.O. 2-4规定;

表10.O. 2-4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地上杆柱(中心)

公路

管线名称

建筑物铁‘路

城市道边路缘

基础

通信、照明王三35kVI>35kV

(中心)倾~石边缘

及<10kV

给水管3.00 O. 50 3.00 5.00 1. 50 1. 00

排水管2.50 0.50 1. 50 5.00 1. 50 1. 00

低压1. 50 3.75 1. 50 1. 00



庐"''t中压2.00

1. 00 1. 00 5.00 3. 75 1. 50 1. 00



高压4.00 5.00 2. 50 1. 00

26

续表10.O. 2-4

建筑物

地上杆柱(中心)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

管线名称

基础

通信、照明

(中,心)侧石边缘边缘


主二35kV>35kV

直埋2.5

热力管1. 00 2.00 3.00 3. 75 1. 50 1. 00

地沟0.5

电力电缆0.60 0.60 O. 60 O. 60 3. 75 1. 50 1. 00

电信电缆O. 60 0.50 O. 60 0.60 3. 75 1. 50 1. 00

电信管道1. 50 1. 00 1. 00 1. 00 3. 75 1. 50 1. 00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问距1.OO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0m;

②表中给水管与罔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0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0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

于2.50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

0.50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0m,管径

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0m,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

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

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

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

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27

10. O. 2. 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

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O. 2-8中的规定。

表10.O. 2-8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阔的最小水平净距(m)

最小水平净距

管线名称

至乔木中心至灌木中心

给水管、闸井1. 5 1. 5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 5 1. 5

燃气管、探井1. 2 1. 2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1. 0 1. 0

电信管道1. 5 1. 0

热力管1. 5 1. 5

地上杆柱(中心)2.0 2.0

消防龙头1. 5 1. 2

道路侧石边缘O. 5 0.5

L一一

28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 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

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O. 1规定。

表11.0.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所占人均

项日计量单位



比重面积

(%) (m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m

2

A

1.居住区用地(R)hm

2

A 100 A

①住宅用地咱们)hm

2

A ... A

②公建用地(R02)hm2

A A A

③道路用地(R03)hm

2

A A ?

④公共绿地(R04)hm

2

A A A

2.其他用地hm

2

A

居住户(套)数户(套)A

居住人数人A

户均人口人/户A

总建筑面积万m

2

A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m

2

? 100 A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m

2

A A A

②公建面积万m

2

A A A

2.其他建筑面积万m

2

A

住宅平均层数层A

离层住宅比率% A

中高层住宅比率% A

29

续表11.O. 1



所占人均

项目计量单位比重面积



(%l (m2/人)

人口毛密度人/hm

2

....

人口净密度人/hm

2

A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m

2

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m

2

A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万m

2

/hm

2

....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万m

2

/hm

2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m

2

/hm

2

A

停车率% A

停车位辆....

地面停车率% A

地面停车位辆....

住宅建筑净密度% A

总建筑密度% A

绿地率% ....

拆建比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

注:....必要指标;6.选用指标。

11. O. 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O. 2.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

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他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

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

规定确定:

30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

分别计人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

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人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

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

积,并分别计人有关用地内;

11. o. 2.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A.o. 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

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

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

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o. 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

1. O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

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o. 4-2要求;

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

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人口和满足本规范附

录A第A.o. 4条的规定;

(5)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

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 O. 2.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

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人;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

31

便道时,人行便道计人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 O. 2. 6 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O. 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11.O. 2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兰三轮车O. 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1. 0

中型客车、面包车、2~4t货运汽车2.0

饺接车3.5

32

ua

在气候

1帽

中国建

L、

~

1-、-

il

\

j\-J

一/克拉玛依

憾乐



旷吨飞。

-J

南梅错岛

1V



J

唁电

I

啕比

J

[

,

,

l

ld''t

、电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附图A.0.1

VI

改则.

附录A附图及附表

A.O.l 附图A.''O.l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A. O. 2 附图A.o. 2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 O. 3 附图A.o. 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O.4 附图A.o. 4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附图A.O.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o. 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33

附图A.O. 4 开敝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A. O. 5 附表A.0.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A. O. 6 附表A.o. 2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A. O. 7 附表A.o. 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O.l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项目

面积所占比例人均面积

(公顷)C%l Cm2/人)

一、居住区用地CRlA 100 A

1 住宅用地CROll

A A A

2 公建用地CR02lA .. A

3 道路用地CR03l

A A A

4 公共绿地CR04l

A

..

A

二、其他用地CElA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A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附表A.O.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

托儿所.. A



幼儿园..

小学A



中学A

34

续附表A.O.2

类别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

医院(200~300床)

A



门诊所á





卫生站A



''

护理院A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A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A





居民运动场、馆A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A A

综合食品店A A

综合百货店A A

餐饮á A





中西药店A A

?Il

书店



á A

市场A A

使民店A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á A

银行A



储蓄所A



由E

电信支局A



邮电所A

35

续附表A.O. 2

类别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A

养老院D



托老所A



残疾人托养所A

ij~

治安联防站~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i‘

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A h h

变电室A A

开闭所...

路灯配电室~

燃气调压站A h

市高压水泵房

6

政公共厕所A A

D

公垃圾转运站A 6

用垃圾收集点

』‘

居民存车处

A

居民停车场、库A h D

公交始末站A A

消防站A

燃料供应站A i三

行街道办事处...

政管市政管理机构(所)...

理派出所A

及其他

其他管理用房A h

防空地下室A② A② A②

注:①A为应配建的项目;D为宜设置的项目。

36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3

气司

类别

教育

项目名称

(1)托儿所(2)

幼儿园

(3)

小学

(4)

中学

服务内容

保教小于

3



岁儿童

保教学龄前儿



6~

12

周岁儿

童入学

12~18

周岁青

少年入学

附表

A.O.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每处→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

地段

-

(2)

托儿所每班按

25

座计;幼儿同每班按

30

座汁

4

班二主

1200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

层数不宜高于

3



6

班二三

1400

(4)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

8

班二",

1600

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人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5)

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

每座不小于

7m

2



9m

2



(6)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

4

班注

1500

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拙的

日照标准

6

班二三

2000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

8

班二三

2400

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

12

班注

6000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18



~7000

(3)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24

班二三

8000

(1)在拥有

3

所或

3

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

18

f)

I



11000

所设置

400

m

环行跑道的运动场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24

班,二三

12000

(3)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30

班二三

14000



3

0



类别

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

项目名称

(5)

医院

(6)

门诊所

(7)

卫生站

(8)

护理院

(9)

文化活动中心

服务内容

含中

社区卫生服

务心

或中

社区卫生服

务心

社区

E

生服务



健恢康复

状况较差



期老年人

日常护理

续附表

A.

O.

3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1)宜设房万子楼人交应左通满右方足则便冬应至,设环日一境不所较小

3

安静

~2h

地40

的段

0

日床照医标院



(2

)1

0

]j

à

;t;::t?!i!~}iiZ

ì

5[~Ji

JT

300

12000~

18000

15000~25000

(3)

病于

(1)一般

3~5

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独立门诊

2000~3000

3000~5000

(2)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1~

1.

5

万人设一处

300

500

(1)最住规模为

100~

150

床位

(2)

每床与位社

建筑面积

~30m2

3000~4500

(3)



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0



3

c.o

类别

文化体育商业?

Ii



项目名称

(1

0

)文化活

动站

(1

1

)居民场运



动馆

(1

2

)居身

民健

设施

(1

3

)综品店

合食

04

)综合百

货店

(1日餐饮

服务内容

里荒;辑草

ff



F



J



健身场地

型篮球、老类排年场球人地及活

,





童及

单动

场运动地设和施其等

他简

糕等

粮点、油干、

鲜副果食品



帽五等

金、日服用及装家百、用货布电、阿鞋





主食、餐早等

点、

快餐、正

续附表A.

O.

3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Cm

2

)

Cm

2

)

(1)宜结性

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

独立

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

宜设置

60~100m

直跑道和

200m

环形跑道及简单的

运动设施

宜结合绿地安排

居住区

:1850000~~12550



0

[

小区: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

500m

,居住小区不

宜大于)地

3



00



m

(2

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

居住区

:2000~300



C

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子,下坡

小区

400~60

负重的原则

AHC

续附表A.

o.

3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06

)店

中西药

汤药药等

、中成药

200~500

及西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

500m;

居住小区不

宜大于足的)地服原

m

处则



o



m

宇披径地的的要居求住



(2

区,还其应商考业虑服上务坡设空施子的,布下点坡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

负除满重

卡,

300~

1000



(1

8)

市场

以销商售品农为副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

居住区,

10ω~1200

居住区

:185C



3~~l2



00







品和小



小区,

5ω~1



o

小区-

业服

(1

9)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20

)其兰他产第



美影娱店放零容辅视、乐综美助文、售乱

ι

合就洗、也、修业前洗照休理设染

相旅

施闲以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设施



申、协

....

类别

金融邮电社区H

Il



项目名称

(2

1)银行

(22)

储蓄所

(23

)电信支



(24)

邮电所

(25

)社务

区服

中心

(26)

养老院

(27)

托老所

服务内容

分理处储蓄为主

务等

电话及相关业

包信

E



E

、品气品带

、等产

汇和报

是业家指:政导握服、

务中、介

就军

老服年务

人全托式

护理饮老、

年文保人健娱等

、日托健身(餐



医疗

)

续附表

AO.3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800-1000

400-50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

100-150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2500

600-150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1)一般床规位模建



150-200

床位

(2)



筑面积

~40m2

(1)一般靠床位规近模集





30-50

床位

((32

〉)每宜

筑中绿面地积安

20



m2

,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



"''" N

类别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

项目名称

(28

)残疾人

托养所

(29

)治安联

防站

(30)

居(里)委

~

用(

社房)



(3

1)物业管



(32

)供或换站

热热站



(33)

变电室

服务内容

残疾人全托式

护理修建、

保筑安与、设绿备化维



环卫管理等

''

续附表A.

O.

3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可与居(堕)委会合设

18~30

12~20

300~lOOO

户设一处

30~50

300~500

300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

250m;

尽可能设于其

30~50

他建筑内

队队

2

类别

市政公用

项目名称

(34)

开闭所

(35

)路灯配

电室

(36

)燃气调

压站

(37

)高压水

泵房

(38

)公共厕



(39

)垃圾转

运站

(40

)垃圾收

集点

(41)

居民存车处

续附表A.

O.

3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1.

2~2.

0

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

500m

设置;无管道燃

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每

1000~1500

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

当用地规模为

O.

7~lkm2

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

100m

2

,与周围建筑物的问隔不应小于

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m

,宜采用分类收集

存放自行车、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

摩托车

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200~300

二三

500

.

20~40

50

100~120

40~60 30~60

60~100

1~2

辆/户;

地上

0.8~

1.

2m

2

/

辆,

地下1.

5~

1.

8m

2

/



点啡、

类别

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



项目名称

(42

)居民场停



车库

(43

)公末站

交始

(44)

消防站

(45

)燃应站

料供

(46

)街道办

事处

(4

7)市政管



理机(所)

(48)

派出所

(49

)其理用他房



(50

)防空地

下室

服务内容

存放机动车煤或罐装燃气供管水理电、绿与、供化



水、雨

等污

、修

环卫

户籍治安管理

务市、粮场食、管工理等

商税

站掩、指蔽挥所体等

、救护

续附表

A.

O.

3

每处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m

2

)

(m

2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3~5

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宜合并设置3~5

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3~5

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在满交国家堂确定使防的一、三考类面虑建人平筑防战面重结积点合



2%

市配中建,凡。

高出层建筑



下设人,另以地

人口

设于通方的地段,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O.l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 0. 1.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 0. 1.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 0. 1.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45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山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常州市规划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琦华吴属颜望穰杨振华涂英时

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涂英时吴属杨振华刘燕辉赵文凯张播

参加人员:刘国园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 93

(2016年版)

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J94号文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修编,会同北

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共同修订而成。

经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管理等有关单

位人员以及城市居民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编小组在原基础上,根据修

编内容修订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到中国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讯地址:北京

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48

目次

1 总则...................................…...........................….50

2 术语、代号.........….............................................…55

3 用地与建筑........................................................….57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61

5 住宅…..................…........…...........................…….63

6 公共服务设施...............................…........…….........72

7 绿地与绿化..........................…..................…..........77

8 道路..............….........…...........................…..........82

9竖向…….......….......…...........................................92

10 管线综合........…..................…............................94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96

49

1总则

1. 0.1 我国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

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在先后颁布的有关城

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1994

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为适应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和住宅市场化逐步完

善的新形势,于2000年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针对实际问题,

对原《规范》有所修改和增减条款。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居住区规

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

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

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

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 O. 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

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的

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

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

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

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

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

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

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

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 O. 3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

50

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

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

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

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

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

5000户)、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规模,科

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兰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

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组团绿地、便民店、停(存)车

场库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社区

服务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

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

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

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以

上,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现行的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

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

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 50000

人一致,既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

设置。

1. O. 3a 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布局结

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

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布局形式,还可采用除本规范

所述的其他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

特色。

经过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

布局形式,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

51

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

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传统的居住区规划模式是按规划组

织结构分级划分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一组团三级结

构、居住区一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

本类型。实践中,居住区规划的布局形式受各种因素影响,并不

都是固定的模式,传统的组织结构今后仍可能会被一些城市采

用,新的布局形式也在不断探索中。在满足配套的前提下,鼓励

因地制宜、采用灵活规划布局形式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布局形式,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

个不同概念。居住区的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

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

意义上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

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

1. O. 4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

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

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

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布局形式上,

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

情况灵活掌握。

实际应用中,居住区级配套往往通过上一层次规划来进行控

制,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人口规模

对应的配建设施总指标根据环境特点、服务范围和规划布局形式

进行布置,确定主要公共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成

完整的分级配套体系。

1. O. 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

52

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

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

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

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

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

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

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

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

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

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

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

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

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残疾人就近

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相应

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

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

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

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

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

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

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

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

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

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

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

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

53

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还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

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八、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

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

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

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更多地

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

用、排等措施,落实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的建设要求。

54

2 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

件之二。,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

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

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就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做

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

"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

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以用以上某一

词代之,用词泪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

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

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

为,"居住区"一词较其他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

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

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

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

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新村用地、新村小区用

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

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

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

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

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

义,又有别于包含"其他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

55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

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棍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

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

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

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

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建筑

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建筑线等属此类。

兰、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

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

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56

3 用地与建筑

3. 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

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兰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

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

(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

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

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

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

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其他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

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

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

建发城宇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

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

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

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

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3. O. 2-3. O. 3 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

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以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

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

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

一、本规范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

A. 0.1).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

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

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

57

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规范采用的用地

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

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

地平衡,也不计人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

其用地数量。

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时,

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

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一"为"小区用地",

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o. 2) ,即居住区

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

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

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

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3.o. 2)是根据全国

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

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和90年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

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根据90年

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了修订。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

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

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

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

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

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

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

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城市中也因各居住

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居住区建设标准的不同,各项用

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

58

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

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

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

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

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

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

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做酌情增减。

兰、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

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建筑气候分区、

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

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90年代全国70余个不同规模

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

一是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

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间,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

也有明显影响;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

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

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

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

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

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

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

通过对近十年来不同规模城市的居住区指标分析,大、中、

小城市的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差异已不如十年前明显,因此,调

整后的指标不再将其作为影响因素,指标中的幅度考虑了不同发

展水平的差异。

2.进入90年代后期,很多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设较多的采

用了配有电梯的中高层住宅,因此,本规范列入相应的用地

指标。

59

3.表中的住宅层数按层数类型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

高层,对各种层数1昆合形式的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可采用相

应的接近指标。

4.本表的控制指标对居住区用地具有一定控制作用,一是

控制低层,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过

多的低层特别是平房住宅。二是中高层住宅上下限指标扣得较

紧,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

求的密度时,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

5.表中每项数据都有一个幅度。在使用本表和具体选用指

标幅度的数据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住宅层数或层数结构、

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该城市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一般

在地理纬度较高的地区(日照间距要求较大)采用上限或接近上

限指标,纬度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住宅建筑面

积标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

准较低的居住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 O. 4 这一条仅考虑本章条文内容的完整性,并对第五、第六

章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两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故本条内容

较为概括,仅阐明居住区内建筑的构成,即由居住区自身功能所

要求的住宅建筑和为居民生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两部分组

成。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

留利用的其他建筑,则提出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的

要求,也即应符合城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适建建筑的制约性规

定,以不影响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各部分建筑的详细规定

则分别在有关章节中讲述。

60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 0.1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

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

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

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

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规划布

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

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

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

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

现地方特色。同时要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这是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的有效方法,但应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

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透水空间。

4. O. 2 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是许多已建居住区的通

病;只讲平面布置,不思空间环境与整体面貌及片面强调住房建

设,不求环境质量,也是相当一部分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存在的主

要问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居民因生活水平与文化素养提高,

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此,本规范特提出了空间与环境

设计的问题,即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

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

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视、体现地方特

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对建筑单体的选用,南方宜通透,北

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以利通风降温,北方宜

南敞北闭,以利太阳照射升温和防止北面风沙的侵袭;其次,要

根据居住区规划的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

61

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间层次丰富,并不

单纯体现在型体多、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等方面,还必须强

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否则

只能得到杂乱无章、面貌零乱的效果。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

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

居住与生活。如在住宅楼的底层设置有敲打的修补作业或餐馆,

对上部居民的居住与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

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害、变电室等小

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

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

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帖于楼侧设置,以及力

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四、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联系,而内在联系

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

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

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

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4.0.3经调查,在居住区内常常出现老人或小孩外出归家找不到

家门,或来访者很难寻找等''情况,主要原因是建筑或布局本身无

识别标志。因此,在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上应有利于街道命名。

合理设置建筑小品是增强识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气,也是美化环模

的饰物。但应注意其体型和大小应与周围建筑、庭院尺度相协调。

4. O. 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

的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其规划设计需要有保护规

划的指导,保护规划应是已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予以保护,居住区应按法

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62

5住宅

5.0, 1 本条主要是在居住区分级规模和居住区外部环境条件确

定的基础上,对在住宅用地上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提出原则性

要求。

住宅用地的条件(如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环境条件和

当地的用地紧张状况以及对住宅层数与密度的要求)、住宅选

型(主要指平面形状、形体和户型)、当地住宅朝向、日照间

距标准要求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自然环境因素与客观条件及

要求,对住宅建筑的布置方式、组团间的组合方式和大小空

间、层次的组织创作都有密切的关系,且互相制约,在规划设

计中必须综合考虑。这在正文第5.o. 2~5. o. 6条中作了具体

规定。

5.0.1A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成为现代

居住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本规范仅提

出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具体指标要求和方式。

5. O. 2 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

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

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

明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仅

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北纬25

0

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

题作为主要因素。因此,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

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

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符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也

考虑了局部地区的其他制约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

63

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面间距均以日照标准的要

求为基本依据,并作了具体规定。侧面间距则以其他因素为主,

提出了规定性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

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

北方纬度差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

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

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

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

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

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

25

0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

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

H、田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

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

I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

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

我国的这→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

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

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

区(主要是第V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

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

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

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

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

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

64

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

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

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

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

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

大寒日两级标准。

J国际上许多国法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

联北纬58

0

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

(清明日照3小日轩,北纬48

0

~580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

(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

0

以南的南部地区采

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llII

I1 -6075) ;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

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

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

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

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

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

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

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日七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

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

带为7时至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他地区

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

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I、H、田、四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

大寒日日照血,第I、E、田、四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町气

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拙,第lV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

65

第V、H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据此规定,

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E、皿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

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出,难度不

大;第凹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

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

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V、币1、四气候区的现行

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I气候区中

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

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

民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

以达到的。

3.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

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4.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

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

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

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5.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正

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是指在旧区

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为避免在旧区改建中

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

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

小时。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谙建设项目内的新

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

5. o. 2-1的规定。

6.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

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

的新建住宅之间。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

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66

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冬至日大寒日



城市名称

纬度现行采用

号(北纬)

正午日照正午日照日照日照

标准

影长率1h 影长率lh 2h 3h

I 漠河53

0

00'' 4. 14 3.88 3.33 3.11 3.21 3.33

2齐齐哈尔

47"20'' 2.86 2.68 2.43 2. 27 2.32 2.43 1. 8~2. 0

3 哈尔滨45

0

45'' 2.63 2.46 2.25 2. 10 2.15 2.24 1.5~1. 8

4长春43"54'' 2.39 2. 24 2.07 1. 93 1. 97 2.06 1.7~1.8

5乌鲁木齐43

0

47'' 2.38 2.22 2.06 1. 92 1. 96 2.04

6 多伦42

0

12'' 2.21 2.06 1. 92 1. 79 1. 83 1. 91

7沈阳41

0

46'' 2. 16 2.02 1. 88 1. 76 1. 80 1. 87 1. 7

8呼和浩特40"49'' 2.07 1. 93 1. 81 1. 69 1. 73 1. 80

9 大同40"00'' 2.00 1. 87 1. 75 1. 63 1. 67 1. 74

10 北京39

0

57'' 1. 99 1. 86 1. 75 1. 63 1. 67 1. 74 1. 6~1. 7

11 喀什39

0

32'' 1. 96 1. 83 1. 72 1. 60 1. 64 1. 71

12 天津39

0

06'' 1. 92 1. 80 1. 69 1. 58 1. 61 1. 68 1. 2~1. 5

13 保定38

0

53'' 1. 91 1. 78 1. 67 1. 56 1. 60 1. 66

11 银川|38

0

29'' 1. 87 1. 75 1. 65 1. 54 1. 58 1. 64 1.7~1.8

15 石家庄38

0

04'' 1. 81 1. 72 1. 62 1. 51 1. 55 1. 61 1. 5

16 太原37" 55'' 1. 83 1. 71 1. 61 1. 50 1. 54 1. 60 1.5~1.7

17济南36

0

41'' 1. 71 1. 62 1. 54 1. 41 1. 17 1. 53 1. 3~ 1. 5

18西宁36"35'' 1. 73 1. 62 1. 53 1. 43 1. 47 1. 52

19 青岛36

0

04'' 1. 70 1. 58 1. 50 1. 10 1. 44 1. 50

20 兰州36"03'' 1. 70 1. 58 1. 50 1. 40 1. 44 1. 49 1. 1~1. 2; 1. 41

21 郑州34"40'' 1. 61 1. 50 1. 43 1. 33 1. 36 1. 42

22 徐州34

0

19'' 1. 58 1. 48 1. 41 1. 31 1. 35 1. 40

23 西安34

0

18'' 1. 58 1. 48 1. 41 1. 31 1. 35 1. 40 1. O~ 1. 2

24 蚌埠32

0

57'' 1. 50 1. 40 1. 34 1. 25 1. 28 1. 34

25 南京32

0

04'' 1. 45 1. 36 1. 30 1. 21 1. 24 1. 30 1.0;1.1~1.81

67

续表1

冬至日大寒日



城市名称

纬度现行采用

号(北纬)

正午日照正午日照日照日照

标准

影长率1h 影长率1h 2h 3h

26 合肥31

0

51'' 1. 44 1. 35 1. 29 1. 20 1. 23 1. 29 1. 2

27 上海31

0

12'' 1. 41 1. 32 1. 26 1. 17 1.21 1. 26 o. 9~1.1

28 成都30

0

40'' 1.38 1. 29 1. 23 1. 15 1. 18 1. 24 1. 1

30

0

38''

o. 7~0. 9

29 武汉1. 38 1. 29 1. 23 1. 15 1.18 1. 24

1.0~1.1

30

0

19''

o. 9~1. 0

30 杭州1. 36 1. 27 1. 22 1. 14 1. 17 1. 22

1.1~1. 2

31 拉萨29

0

42'' 1. 33 1. 25 1. 19 1. 11 1. 15 1. 20

32 重庆29

0

34'' 1. 33 1. 24 1. 19 1. 11 1. 14 1. 19 o. 8~1.1

33 南昌28

0

40'' 1. 28 1. 20 1. 15 1. 07 1. 11 1. 16

34 长沙28

0

12'' 1. 26 1. 18 1. 13 1. 06 1. 09 1. 14 1. o~ 1. 1 I

35 贵阳26

0

35'' 1. 19 1. 11 1. 07 1. 00 1. 03 1. 08

36 福州26

0

05'' 1. 17 1. 10 1. 05 0.98 1. 01 1. 07

37 挂林25

0

18'' 1. 14 1. 07 1. 02 0.96 0.99 1. 04 o. 7~0. 8; 1. 0

38 昆明25

0

02'' 1. 13 1. 06 1. 01 0.95 0.98 1. 03 o. 9~1. 0

39 厦门24

0

27'' 1. 11 1. 03 0.99 0.93 0.96 1. 01

40 广州23

0

08'' 1. 06 0.99 0.95 0.89 0.92 0.97 o. 5~0. 7

41 南宁22

0

49'' 1. 04 0.98 0.94 0.88 0.91 0.96 1. 0

42 湛江21

0

02'' 0.98 0.92 0.88 0.83 0.86 0.91

43 海口20

0

00'' 0.95 0.89 0.85 0.80 0.83 0.88

注:①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

面1.35m)计算。

②"现行采用标准"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

消防,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

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

68

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

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觉卫生因素所要求的间距

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

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

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此以往也

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

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

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

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

住宅侧面间距做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

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

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

各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5.0.3 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人安全和

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人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

级道路,即住宅出人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

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出人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

入口。

另外,根据调查老年人的一般独立出行的适宜距离小于

300m,因此,在安排老年人住宅时应尽量靠近绿地和相应的

设施。

5.0.4 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

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

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宜采用

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的原则性

要求。

5. O. 5-5. O. 6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住宅层数影响到土地开发强度、利用率以及空间环境。

69

由于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

市,因此,规范要求居住区规划考虑住宅层数指标,而经济的住

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由各城市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

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所以本指标是

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

定。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

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正文表5.0.6-1由建筑气候区划和

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

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

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

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

密度最大值提出控制。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

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5.o. 6-1中的指标是在对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统计

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

定(见第七章)而确定的。

三、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住宅建

筑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区用地中,

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建筑

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

相应越低。

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

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正文表5.0.6-2即由这两项

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2.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主

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

量。因此,本规范只做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

标。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70

3.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

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

环境质量要求。正文表5.O. 6-2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

数值,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以正文表5.O. 6-1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

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虽然住宅建

筑面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

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显然,住宅

建筑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

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一一包括空间环境效

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

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

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均不宜超过每公顷3.5

万时。

71

6 公共服务设施

6. 0.1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

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

其他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

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

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

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

归人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人

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

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

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原规范在

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

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人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

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

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

融邮电类,把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

类的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

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随着配

套项目的发展和90年代社区建设的推进,在本次修编中,把居

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设施等称为社区服务类,把其他类与

行政管理合称为行政管理及其他类,调整后分成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

政管理及其他八类。

6. O. 2-6. O. 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

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

72

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

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

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1万至

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10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

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

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

为满足1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

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

等;为满足300户至10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

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店等(见正文附表

A. o. 2)。

正文附表A.o. 2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

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

项目。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

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

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相应的小区

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

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

配门诊所和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

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

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

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

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

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

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

73

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

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

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

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

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

和面积可相应增加;当处在公交转乘站附近、流动人口多的地

方,可增加百货、食品、服装等项目或扩大面积,以兼为流动顾

客服务;在严寒地区由于是封闭式的营业或各项目之间有暖廊相

连,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就有所增加。在山地,由于地形的限制,

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会稍有增加。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可根据现状条件及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以及本地的特点可

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

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能民

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并将其使用部分分别纳

人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各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其设置要求,有的可

参考有关的设计于册,如锅炉房、变电室、燃气站等。有的已有

国标、行标,可按其要求执行,如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等。但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大量是小而内容多样的小型项目,虽有一

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因此本条对其设置的规定仅提出一般性

的要求,如多少户设置一处,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

宜独立或与什么项目结合设置等,以便作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参考

(正文附表A.O. 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

用地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

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很高的总体控制作用。正文

表6.0.3是综合分析了不同居住人口、不同配建水平的已建居住

区实例,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后制定的。因此,它可

74

以起到总体的控制作用。并可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固不同居住

人口规模估算出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也可对大于组团

或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插入法计算。同

时,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地在根据自身的经营习

惯、需要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应配建的公共

服务设施具体项目、内容、面积和千人指标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

则时,应满足本规定对项目和千人总控制指标的要求。

行政管理及其他类中的"其他"是前七类和行政管理设施以

外的宜设置的项目,如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配建

的防空地下室或由于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的发展,今后会出现的

其他应配、宜配建的新项目,不能归人上述七类,可暂统归人其

他类,但由于各城市应配、宜配建的"其他"项目、面积差异大

而目前又难以统计,也无→定规律,故没有确定其控制指标,分

类指标和总控制指标中也未包括"其他"指标,在执行时应另

加,以便切合实际地指导本地的居住区建设。

在正文附表A.O. 3中列了各公建的一般规模,这是根据各

项目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供有关项目独立配建

时参考。

6. O. 4 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

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

人、学生、职工等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

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从而可将

有利经营、互不干扰的有关项目相对集中形成各级公共活动中

心。一般由百货商店、专业商店等商业服务项目和银行(储蓄

所)、邮电支局(邮政所)等金融邮电项目,文化活动中心等文

体建筑组成。根据居民生活需要有的项目要适当分散,符合服务

半径、交通方便、安全等要求,如医院、幼托、学校、便民店、

居民存车处等。对于可兼为外来人流服务的设施宜设置于内外人

流的交汇点附近,以方便使用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布局结构、组团划分、道路和

75

绿化系统反复调整、相互协调后的结果。为此,其布局因规划用

地所处的周围物质条件、自身的规模、用地的特征等因素而各具

特色。对公共活动中心,可将可连带销售,又互不干扰的项目组

合在一个综合体(楼)内,以利综合经营、方便居民和节约

用地。

6.0.5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它的合理设置与道路网

的规划具有同样意义。正文表6.o. 5中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均是

最小的配建数值,有条件的地区宜多设一些,以适应居住区内车

辆交通的发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

标准当量表示的。其他各种车型的停车车位数应按正文表6.O. 5

中算出的机动车车位数除以正文表11.O. 2中相关车型的换算系

数,即得出实际停放的机动车车位数。例如,按正文表6.o. 5的

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

可停放10-7-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7-2=

5辆。

配建停车场的设置位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

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76

7 绿地与绿化

7.,0.1 ;-7. O. 3 该兰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

存在的涵义不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

(分类)、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

方法等作出规定。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

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

求、方便居民出人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的

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

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

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原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相一致;

(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

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 O. 4 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

面积计算办法等做出了规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

心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

构思确定的。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慧、活动需要,

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

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一是人流容量,如

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3万~5万人的居住区,

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详见第7.0.5条);二是安排与其规

77

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葱、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

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恕活动设施所需的

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o. 4-1)。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

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人

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

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而设在组团内、四

面邻组团路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

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

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民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想活动,且

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兰、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

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

葱、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苗、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

利型",而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

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

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他空透式栏杆作分

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

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

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

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做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

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

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老年人、成人游慧、活

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兰,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

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一一是开敞型还是封闭

型等。正文表7.o. 4-2根据以上主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

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做出了规定。

78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

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

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

10m的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

一路

五、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

设于组团之间的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

面积可比组团内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

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

2

;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

则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 O. 5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

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

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

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

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例分析,有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时,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

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

绿地要求,有些城市做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

1m

2

/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

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时/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

于1m

2

/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

2

/人。此

标准与一些城市的规定和原因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

行水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

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

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

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

地居民总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

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79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周转系

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

2

,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

标为:

Cl 5%X30) /3=1. 5 (m

2

/人)

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

均指标不小于1.5m

2

0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文表7.o. 4-1分级设置中心

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O.5时,可满足300~700户设置

一个面积500~1000m2以上的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O.5时(即1~0.5m勺,可满足

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ωO∞O∞0~60ωO∞Om

2

以上的小区级中d心心绿地(叫

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

2

(即1.5~

1.0m勺,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

2

以上的居住区

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践,居住区级公园用

地在10000m

2

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

的游葱、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

4000m

2

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

想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

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m

2

,小区级小游园不小

于0.4hm

2



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

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组团两级组织结构的居住区,

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

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绿地

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旧区改建由于用地紧张等因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

应指标的70%,以保证基本的环境要求。

80

7. O. 6 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

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

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

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

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

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既可美

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

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高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 O. 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辅装应通过设计满足透水要求,

实现雨水下渗至土壤或通过疏水、导水设施导人土壤,减少建设

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小游园、小广场宜采用透水砖和透

水混凝土铺装;小游园或绿地中的步行路还可采用鹅卵石、碎石

等透水铺装。

81

8道路

8.0.1 居住区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

活环境,道路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

全,因而,对此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

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形式、用地周围的交通条

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

城市交通系统特征、交通设施发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网的规划

中,应避免不顾当地的客观条件,主观地画定不切实际的图形或

机械套用某种模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各项建筑及设施

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

要求的建设内容。

二、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应满足z

1.线型尽可能顺畅,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

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人;

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

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

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向前提下,尽可能

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

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

又结构简明的路网。

三、居住区内部道路担负着分隔地块及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

双重职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仅能为各种设施的合理安排提供

适宜的地块,也可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布置及创造有特色的

环境空间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公共绿地、建筑及设施的合理布

82

局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到道路网的形成。所以,在规划设计中,

道路网的规划与建筑、公共绿地及各类设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

约、互为因果,只有经过若干次的往复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网。

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已成为大家日

益关注的课题。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及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尤其

是住宅和教育设施等的布置还应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干扰

并通过细致的交通管理创造安全、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城市的

居住区内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

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

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人。

六、居住区内部道路的走向对通风及日照有很大影响。道路

是通风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卫生环

境。经调查,当夏季主导风向对住宅正向人射角不小于15

0

时,

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风。同时,居住区内的地上及地下管线一般都

顺着道路走向敷设。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决定市政管线系统

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不仅利于市政管线的布置,而且能简化

管线结构和缩短管线长度。

七、在旧区改建区,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旧城市的地上

地下建筑及市政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重

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

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人口、桥涵

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

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人口等)相

协调。

8.0.2 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

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

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居住区级道路是整个居住区内的主干道,要考虑城市公共

电、汽车的通行,两边应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并应

83

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图1),按各种组

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m,有

条件的地区宜采用30m。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般情况下采

用混行方式。



A仨自

标i量12

道树主

(2-5人)(3-4车)

在行会

主荷撞

(3-4车)(2-6人)

0.8-1. 51 1 1. 5-4 1.2-2 3-4 3-4 1.2-2 1.5-4 1 10.8-1.5

20-30

图l居住区级道路一般断面(m)

小区级道路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

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

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设的通道,在无供热管线

的居住区内,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

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图2),此距离与小区级道路交通

车行、人行所需宽度基本一致。.

在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居住区内,由于要有暖气沟的埋设位置

及其左右间距,建筑控制线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4m。

组团级道路是进出组团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车i昆行,一般按

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m。在用地

条件有限的地区,最低限度为3m。在利用路面排水、两侧要砌

筑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宽度就要加宽至5mo这样,在有机

动车出入时不影响自行车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对组团级道路的地

84

电力电缆污水管雨水管给水管低压燃气管。电信管











无供热管线居住区小区级道路市政管线最小埋设走廊宽度(m)

下空间也要满足大部分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无供热管线的居住

区一般要求建筑控制线之间应有8m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居

住区至少应有10m的宽度。

宅间小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

供居民出人,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

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

宽度要求,轮距宽度在2~2.5m之间。所以,宅间小路路面宽

度一般为2.5~3m,最低极限宽度为2m。这样,正好能容纳双

向一辆自行车的交会或一辆中型机动车(如130型搬家货车、救

护车等)通行。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路面两边

至少还要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 O. 3 正文表8.O. 3中的数据是依据有关道路设计手册,并参

考了部分城市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其道路最大坡度控制指标是为

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极限值,在一般情况下最好尽量少出现,尤

其是在多冰雪地区、地形起伏大及海拔高于3000m等地区要严

格控制,并要尽量避免出现孤立的道路陡坡。

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及相应的限制坡长规定,为的是保障司

85

图2

机的正常驾驶状态而不至产生心理紧张,防止事故的产生。据测

试,不同纵坡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表2所示:

纵坡(%)

5. 0~6. 0

6. 0~7.。

表2不同纵坡相应坡长限制值

限制坡长(m)

800

400

纵坡(%)

7. 0~8. 0

8. 0~9.。

限制坡长(m)

300

150

而正文表8.0.3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根据居住区内

车速一般为20~30km/h情况下的最大适宜数值,如地形允许,

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或更短的坡长。

关于非机动车道的纵坡限制,主要是根据自行车交通要求确

定,它对于我国大部分城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现阶段,自行

车对一般居民来说不仅是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而且也是运载日

常物品的运输工具。据普查数据,往往城市越小和公共交通不发

达的地区,自行车出行量在全部出行量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山

区城市除外),例如:北京54.0%,唐山71.2%,延安82.9%。

根据调查测试,自行车道适用的纵坡及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

表3。

表3不同纵坡相应坡长限制值

纵~披」事\%长J惺剖~行飞驶…\主F 式

连续行驶骑行与推行结合

<0.6 不限制

? 不限制

, ''

O. 6~1 130~600 不限制

1~2 50~130 1l0~250

2~3 <50 40~100

正文表8.0.3采用的自行车道最大纵坡值及相应的限制坡长

即是据此得出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一些专题研究材料及有关的技术规范

86

中,常出现如下的自行车道纵坡及坡长控制数值(表的:

表4不同纵坡相应坡长控制值

纵坡(%)推荐坡长(m)限制坡长(m)极限坡长(m)

2.0 200 400

2.5 150 300

3.0 120 240

3.5 100 200

5.0 50 100 200

7.0 60 120

9.0 30 60

这与正文表8.0.3中数值有较大差距。据了解,表4中的数

值大多是以年轻人为主测试而得出。因此考虑到居住区内骑自行

车出行对象的年龄包括老、中、青各类居民,所以对于居住区内

部的自行车道,应有更大的适应范围。

关于道路最小纵坡值,从驾驶车辆角度出发,道路愈平愈

好,但纵坡的最低限还必须保证顺利地排除地面水。不同的路面

材料所适用的最小纵坡也是不同的:水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不小

于0.3%,整齐块石路面不小于0.4%,其他低级路面不小于

0.5%。正文表8.O. 3是以《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ì(CJJ 83 -

99)为依据提出的。

8. O. 4 在山区、丘陵区等地形起伏较大的居住区道路系统的规

划要密切注意结合地形,这样才可达到合理、安全、经济的综合

效益。

一、由于人行道的适用纵坡范围与车行道是不一样的,在地

势起伏大的情况下,人行道可以更容易随坡就势,如与车行道分

设,就能更便捷和减少道路工程的土石方量;

二、山区、丘陵区的道路一般都要求顺等高线设置,所以,

道路网的格式与平原地区是大不一样的。但是,道路用地面积也

会因之适当增加,一般指标可按照正文中表3.0.2中的高限值

选用;

87

三、主要道路因为通行的车辆和行人较多,交通量较大,所

以纵坡应尽可能小些,而次要的道路等级较低,为减少土石方

量,可以在允许的纵坡范围内取较大的控制值;

四、由于在山区或丘陵区修建道路工程量较大,道路的宽度

和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可采用正文中第8.o. 2条规定的下限

值。但如要设置排水边沟,则必然会加宽道路用地,增加的这部

分宽度一般不属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道路宽度控制值范围内。设

置会车避让路面和排水边沟的具体要求,另参照有关技术规范。

8. O. 5 本条对居住区内道路设置作了规定。

一、本条款对居住区与外部联系的出人口数作了原则性规

定。规定了出人口数不能太少,是为了保证居住区与城市有良好

的交通联系。小区对外出人口不少于两个,为的是不使小区级道

路呈尽端式格局,以保证消防、救灾、疏散等的可靠性,但两个

出入口可以是两个方向,也可以在同一个方向与外部连接,而居

住区的对外出入口要求是不少于两个方向,这是考虑到居住区用

地规模较大,必须有两个方向与城市干道相连(含次干道及城市

支路)。有关车行和人行出人口的最大间距是依据消防规范的有

关条款作出的。正文条文中对人行出口间距规定"当建筑物长度

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这里提到的人行通道,

可以是楼房底层专设的供行人穿行的洞口。如果小区、组团等实

施独立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人口,供应急时使用。

二、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

路口的交通组织。按道路设计规定,交叉角度不宜小于75。就是,

这个意思。当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在90

0

士15

0

范围内可

视为正交型路口。条文中关于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

时,可在居住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在

山区或用地有限制地区,才允许出现交角小于75。的交叉口,但

必须对路口作必要的处理。

三、目前,我国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4.7%,老年人也达总

人口的10%左右。为此,居住区内有必要在商业服务中心、‘文

88

化娱乐中心、老年人活动站及老年公寓等主要地段设置无障碍通

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

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

筑设计规范))(JGJ 50 -88)。

四、过长的尽端路会影响行车视线,使车辆交会前不能及早

采取避让措施,,并影响到自行车与行人的正常通行,对消防、急

救等车辆的紧急出人尤为不利。所以在正文条文中对居住区内尽

端式道路长度作了规定,其最大长度一般为120m,尽端回车场

尺寸,正文条文中提出的12mX12m是最小的控制值,用地有

条件时最好按不同的回车方式安排相应规模的回车场(见图3)。

五、条文中提到在地震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

"L"型bm ~~

"T"型

T T 甲川

ι』立斗」且L斗

型内!~~~

ι且呈↓μ旦Z斗

图3回车场的一般规模(m)

注:阁中下限值适用于小汽车(车长5m,最小转弯半径5.5m)

上限值适用于大汽车(车长8~9m,最小转弯半径10m)

89

路面,这是道路工程技术设计的原则规定,与正文第8.0.1条第

五款对道路规划的防灾救灾要求不是一个概念。以道路本身技术

设计的要求而言,抗震设计设防基本烈度起点为八度;对于地基

为软性土层、可液化土层或易发生滑坡的地区,道路抗震设计起

点烈度为七度。所谓柔性路面,指的是用沥青混凝土为面层的

道路。

六、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

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人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一旦楼

上掉下物品也不影响路上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及有利安排地下管

线、地面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

有出人口的一面要保持较宽的问距,为的是在人进出建筑物时可

以有个缓冲地方,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以保障道路的正常

交通。

8. O. 6 本条对居住区内的居民停车场、库的设置作了规定。

一、我国居民小汽车的使用比例有很快的提高,居住区内居

民小汽车的停放已成为普遍问题,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包括通勤

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场地日益成为居住区内

部停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活

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居民小汽车拥有量相差较大,本规范从全国

角度出发,只对一般情况提出指导性指标,控制下限,即停车率

二三10%,对于上限指标不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具

体指标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确定停车率较低

时,应考虑要留有发展余地。

二、地面停车率是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

的比率<%)。有些地方地面停车采用立体方式,对于节约用地

具有明显作用。但本规范对地面停车率的控制主要是出于对地面

环境的考虑,控制地面停车数量,提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的控制指标,停车率高于10%时,其余部分可采用地下、

半地下停车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因此,地面停车率计算,无论

是采用单层还是立体停车方式,均以单层停车数量计算。当采用

90

停车楼的方式时,可在其他用地中平衡指标。

三、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150mo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位置一

般安排在居住小区或组团出入口附近,以维持小区或组团内部的

安全及安宁。

四、为落实《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 )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J1454号要求,增设

本条款。考虑我国各城市机动化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电动汽车发

展增速状况不同,建议结合地方实际需求情况,新建居住区内的

住宅配建停车位优先考虑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

8. O. 7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

在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设计

宜满足透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增加场地透水面

积。透水铺装可根据城市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做法,

例如人行道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宅间小路可采用透水沥

青混凝土铺装,停车场可采用嵌草砖。

91

9竖向

9. O. 1-9. O. 2 竖向规划设计应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

因坡就势合理布局道路、建筑、绿地,及顺畅地排除地面水,而

不能把坚向规划当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形的简单过程。

居住区内的道路骨架与地势起伏关系很大,往往因此能决定

道路线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质的制约而影响

其朝向、间距及平面组合,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地区,→般要求建

筑物的长边尽可能顺等高线布置,力争不要过分改变现状等高线

的分布规律,而只是局部改变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线,特别是重力自流类管线(如雨水管、污水管、暖

气管沟等)与地形高低的关系密切,力求与道路一样顺坡定线。

居住区的平面布局只有与竖向规划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不断彼此配

合互相校核,才能使整个居住区的规划方案更切实际逐趋完善。

良好的竖向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建立在对现状水系周密的调

查研究基础之上。一般在山区或丘陵地带,必须根据居住区所在

地域的地面排水系统,确定居住区内规划排水体系,以确保建设

地区地面水的排除及安全排洪。

正文表9.O. 2中适用坡度是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手册编制

的,下限值为满足排水要求的最小坡度。

对于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

面材料不同而分别采用适宜的控制值。当广场兼作停车场时,停

车区内的坡度不宜过大,以防溜车。据测试,小汽车在不拉于闸

的情况下发生溜滑的临界坡度为0.5%。

居住区内场地的高程设计应利于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应

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涝进行设计,形成低影响

开发雨水系统。

92

9.0.3 当居住区内的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面水对地表土壤

及植被的冲刷就严重加剧,行人上下步行也产生困难,就必须整

理地形,以台阶式来缓解上述矛盾。元论是坡地式还是台阶式,

建筑物的布局及设计、道路和管线的设计都应作好相应的工程

处理。

9.0.4 (取消该条文说明)

93

10管线综合

10.0.1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安排四种(元集中供热

居住区)至五种(集中供热居住区)基本的工程管线,因为工程

管线的埋设都有各自的技术要求,如在规划阶段不留出位置,今

后再要增设困难是很大的,即使可以增设,也会影响整个管线系

统的合理布局,并增加不必要的投资。在居住区的道路和建筑控

制线之间的宽度确定时,都已考虑了这几种基本管线的敷设

要求。

在某些地区由于当前的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外部市政配套

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近期建设中可暂考虑雨污合流排放、分散供

热或电力线架空等,但在管线综合中仍要分别把相应的管线及设

施一并考虑在内,并预留其埋设位置,以便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有

利条件。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敷设或预留燃气、通讯等管线甚至热水

管、智能化线路等埋设位置。

10. O. 2 管线综合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

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前提下,统筹安排

好各自的合理空间,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化之

间的矛盾,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

良好条件。

居住区的管线布局,凡属压力管线均与城市干线网有密切关

系,如城市给水管、电力管线、燃气管、暖气管等,管线要与城

市干管相衔接;凡重力自流的管线与地区排水方向及城市雨污水

干管相关。在进行管线综合时,应与周围的城市市政条件及本区

的竖向规划设计互相配合,多加校验,才能使管线综合方案切合

实际。

94

管线的合理间距是根据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

管道表井、检查井大小等因素而决定的。我们综合了有关规划和

设计部门编制的管线综合资料,并参考了几个城市的城市规划管

理文件,制定了条文中的四个关于管线间距的最小净距表。在不

利的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地区,亦可用稍宽一些的间距。

正文表10.0.2-1、10.o. 2-2中的栏目,除注明者外,水平

净距均指外壁的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线的外顶与上面管线的

基础底或外壁之间的净距。表中数字在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

施)之后可以减小。具体规定可参见各专业规范说明。

管线埋深和交叉时的相互垂直净距,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保证管线受到荷载而不受损伤;

2.保证管体不冻坏或管内液体不冻凝;

3.便于与城市干线连接;

4.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的坡度要求;

5.符合竖向规划要求;

6.有利避让需保留的地下管线及人防通道;

7.符合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

正文条文中关于管线的埋设要求还出于下列考虑:

1.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为的是减小电力、尤其

是高中压电力对电信的干扰,一般将电力电缆布置在道路的东侧

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这样既可简化管线综

合方案,又能减少管线交叉时的相互冲突。

2.地下管线一般应避免横贯或斜穿公共绿地,以避免限制

绿地种植和建筑小品的布置。某些管线的埋设还会影响绿化效

果,如暖气管会烤死树木,而树根的生长又往往会使有些管线的

管壁破裂。如确因规划需要管线必须穿越时,要注意尽量从绿地

边缘通过,不要破坏公共绿地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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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和综合

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

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

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

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正文表11.O. 1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选用

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

标;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

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

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

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

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

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

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个基本

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他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方面内

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筑面

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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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

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

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

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重视

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标准的要求等

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

计算;住宅建封面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

区、日照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

一个实用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

一,属必要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和

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

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

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

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住

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

用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

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

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一住宅建筑净密度。

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

1 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

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

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

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是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

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居住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

指标。

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拆建比"在

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

指标,在新建居住区中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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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

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

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人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

如实地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

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

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J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J50号)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

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

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

技术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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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州国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