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备考通关民法笔记本资料由法考资料网站收集整理-明德法考考资-mdfkedu点com第一部分:法条篇一、民总1.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六十二 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3.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七 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二部分:知识点篇1.善意取得仅要求合同双方约定以合理的 价格受让,而并不需要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2.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续以占有为前提,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消灭。 3.注意租金作为法定孳息的特殊问题: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享有。4.不动产所有权权 能分离现象: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但未交付的时候,出卖人并未移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出卖人依然属于有权占有,享有对房屋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能5.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房屋的所有权人 负担,租金风险由出租人负担。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因为婚姻关系属于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诉讼 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7.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原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的权利。8.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答题:.....和. .....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形。该种情况下,严重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应当对外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都是代理别人从事法律行为,但是间接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显名的间接代理指的是合同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如果合同并未约定仅约束相对人和代理人,原则上该合同直接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 效力。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只约束代理人与相对人10.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允许一方转让债权债务关系。后续 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就不用再次通知或征求同意。11.物权法定原则只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至于物权的取得主体并不属于物权法 定的内容。12.金钱质押:(1)质押合同有效;(2)出质人享有相应的处分权;(3)金钱已经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4) 已经转移占有13.超过36%的属于无效义务,24%—36%才属于自然债务,可以主张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1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 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 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裁量)15.房 地一体主义: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建设用 地上还没有建筑物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后续只能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6.商品房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17.侵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 权,不影响合同效力18.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权:如果承租人已经对原所有权人预付租金,承租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拒绝就该部分租金重新支付给 现所有权人,现所有权人只能要求原所有权人返还。19.关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总结:(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免除和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相对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对于免除其在合同中核心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格式条款无效(3)对于预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无效。20.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 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时才发生留置消灭的结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想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消灭留置权的,留置权人可以拒绝)21.占 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2.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劣后于成立的“善意第三人的质权”23.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 中约定就自己的财产优先受偿的约定: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利益方是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的达成的优先清偿 的决定不能对其他债权人发生效力。24.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抵押权消灭。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期间具有法定性,不允许自治,否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26.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期间,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但如果该财产已经被债务人就合法的债权进行清偿,客观上 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7.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若当事人仅交付留置 金、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订金等,但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定金性质的,不能发生定金效力。28.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阶段,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 信用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而负担的责任。29.情势变更制度的提示: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 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情势变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无损害赔偿的问题,只会产生损失分摊。3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是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效力上的从属性)31.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但有约定可以例外(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32.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中,合同主体的变更指的是合同转让,不属于狭义的合同变 更。33.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问题(肯定说与否定说,否定说仅指保险合同未解除前,无法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肯定说:投保单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有价性,为投保人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财产 ,且保单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不得执行财产,综上 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3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业主大会遵循法定的程序可以作出解除的决定。35.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约定异议期的按约定处理。36.股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不能简单适 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需要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合同的性质(非以消费为目的),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等角 度去衡量。37.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都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决议。38.关于增资时的股权认购: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 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9.关于二审中的处理方式的时候一定不要漏点,比如说能不能告知另 行起诉,能不能合意放弃审级利益。40.执行时效同诉讼时效的后果,法院不能依职权释明或不予受理4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只能有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42.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中提出的 ,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基于新的证据知道已经过诉讼时效的除外。43.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合同成立。44.漏人的情况下包含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5.涉及到财产的性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爱考的孳息46.买卖合同的风险负 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买受人 接受了瑕疵标的物,则风险还是由买受人承担)47.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被撤销的——如 果因为出让人的欺诈胁迫等事由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两种观点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1)可以善意取得,因为该条款并未规定出让人原因的情况; (2)不可以善意取得,理由在于该条款下承认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果合同被撤销就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48.涉及到诉讼 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的问题,往往与抗辩权有关,不要遗漏知识点49.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解释33条结合民诉法140条 ,民诉法解释252条的更新50.单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附条件生效)虽未登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51.买卖不破租赁中买受人租金请 求权在已经预付的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1)租金请求权因为清偿而消灭(2)承租人系有权占有,也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5 2.侵害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无效53.关于租赁合同能否强制履行(继续租):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 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这些义务的履行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人合性,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本案中,这种信任基础已然丧失。54.受害 人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过错指的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而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的原因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且个人的体制 与最终的损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55.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56.涉及到财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一般只要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不管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都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57.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律并未明确违约责任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从违约 的性质而言一般难以预见到损失,只有某些特定目的的合同才可能包含58.免责事由一定要结合具体侵权类型,免责主要指的是要不要免除行为人 的责任。比如在动物致害案件中,只有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才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59.紧 急避险适当的仅有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避险不当的,避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0.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无法证 明因果关系,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有证明了谁是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才能够免责。区别于高空抛物。61.关于政府行为能 否成为不可抗力,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像行政征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62.关于 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的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对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如像月饼生日蛋糕等等。63.拒绝某一方的主张或诉 讼请求考点往往就是抗辩权的类型行使64.合同解除后往往还有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当问及救济手段时,不仅要答出可以行使解除权,还应答出后续的责任承担。65.占有改定方式交付:(1)转移所有权的合意(2)由出卖人继续占有的合意(可以基于任何一种债权)66.占有改定方式不能导致质权的设立67.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时间的限制,但是依然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68.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般只针对主给付义务而言,对于从给付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义务之间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69.涉及到产品责任如何救济的时候,引用侵权责任法43条的同时,不要忘了加害给付还涉及到违约救济的情形,以及违约和侵权只能任选其一(合同法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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