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2023-05-30 | 阅:  转:  |  分享 
  
1

附 件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 2022 版 )在 2018 版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能 力 标 准 基 础 上 , 根 据 新的 形 势 和 任 务 要 求 , 修 订 形 成 2022 版 服 务 能 力 标 准 。一 、 适 用 范 围( 一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 二 ) 本 标 准 共 设 置 4 章 90 条 , 用 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自我 评 价 与 改 进 , 并 作 为 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地 评 价 的 依 据 。二 、 标 准 分 类( 一 ) 基 本 条 款 。 根 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功 能 , 将 普遍 应 该 具 备 、 应 当 做 到 的 列 为 基 本 条 款 ,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 二 ) 推 荐 条 款 。 在 基 本 条 款 基 础 上 , 增 加 进 一 步 提 升 医疗 服 务 能 力 、 拓 展 服 务 功 能 的 条 款 , 设 为 推 荐 条 款 , 以 “ ★ ”标 注 。

2

三 、 条 款 分 布章 节 基 本 条 款 推 荐 条 款 ★第 一 章 功 能 任 务 和 资 源 配 置 10 1第 二 章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26 7第 三 章 业 务 管 理 30 1第 四 章 综 合 管 理 14 1合 计 80 10四 、 条 款 评 价 结 果 表 达 方 式( 一 ) 评 价 采 用 A、 B、 C、 D 四 档 表 达评 价 结 果 采 取 累 进 式 : 达 到 B 档 者 , 须 C 档 同 时 合 格 ; 达

到 A 档 者 , 须 B 档 和 C 档 同 时 合 格 。( 二 ) 条 款 的 性 质档 次 A B C D情 况 表 述 有 持 续 改 进或 成 效 良 好 有 监 管有 结 果 有 制 度 且 能有 效 执 行 仅 有 制 度 或 规章 , 未 执 行五 、 评 价 结 果类 别 基 本 条 款 ( 80 条 ) 推 荐 条 款 ( 10 条 )C级 B级 A级 C级 B级 A级

达 到 推 荐 标准 的 机 构 100% ≥ 60% ≥ 30% ≥ 90% ≥ 60% ≥ 30%达 到 基 本 标准 的 机 构 ≥ 95% ≥ 50% ≥ 20% / / /

3

前 置 条 件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机 构 名 称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第 一 名 称 为 社 区 卫生 服 务 中 心 , 名 称 格 式 为 :所 在 区 名 ( 可选 )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名 +识 别 名 ( 可 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符 合 □不 符 合 □医 疗 安 全 评 价 前 一 年 及 当 年 未 发 生 过 经 鉴 定 定 性

为 二 级 及 以 上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医 疗 事 故 。 符 合 □不 符 合 □机 构 管 理 无 对 外 出 租 、 承 包 内 部 科 室 等 行 为 。 符 合 □不 符 合 □

目 录第 一 章 功 能 任 务 与 资 源 配 置 .........................................................................................11.1 功 能 任 务 ......................................................................................................................11.1.1 基 本 功 能 ..................................................................................................................11.1.2 主 要 任 务 ..................................................................................................................11.2 科 室 设 置 ......................................................................................................................11.2.1 临 床 科 室 ..................................................................................................................11.2.2 医 技 及 其 他 科 室 ......................................................................................................21.2.3 公 共 卫 生 科 或 预 防 保 健 科 .....................................................................................21.2.4 职 能 科 室 ..................................................................................................................21.3 设 施 设 备 ......................................................................................................................21.3.1 建 筑 面 积 ..................................................................................................................2

1.3.2 床 位 设 置 ★ ............................................................................................................21.3.3 设 备 配 置 ..................................................................................................................31.3.4 公 共 设 施 ..................................................................................................................31.4 人 员 配 备 .....................................................................................................................31.4.1 人 员 配 备 ..................................................................................................................3第 二 章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42.1 服 务 方 式 ......................................................................................................................42.1.1 门 、 急 诊 服 务 ..........................................................................................................42.1.2 住 院 服 务 ★ ............................................................................................................42.1.3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52.1.4 转 诊 服 务 ..................................................................................................................52.1.5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 ....................................................................................................52.1.6 出 诊 服 务 ★ ............................................................................................................6

2.2 服 务 内 容 和 水 平 ..........................................................................................................62.2.1 医 疗 服 务 ..................................................................................................................62.2.1.1 疾 病 种 类 ( 见 附 件 ) .................................................................................62.2.1.2 急 诊 急 救 服 务 ..............................................................................................62.2.1.3 全 科 医 疗 服 务 ..............................................................................................72.2.1.4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72.2.1.5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 ....................................................................................... 72.2.1.6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 ....................................................................................... 82.2.1.7 儿 科 医 疗 服 务 ★ ....................................................................................... 82.2.1.8 老 年 人 卫 生 服 务 ......................................................................................... 82.2.1.9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 ....................................................................................... 92.2.2 检 验 检 查 服 务 ..........................................................................................................92.2.2.1 检 验 项 目 ......................................................................................................9

2.2.2.2 检 查 项 目 ......................................................................................................92.2.3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92.2.3.1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92.2.3.2 健 康 教 育 ....................................................................................................102.2.3.3 预 防 接 种 ....................................................................................................10

2.2.3.4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 102.2.3.5 孕 产 妇 健 康 管 理 .......................................................................................112.2.3.6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112.2.3.7 高 血 压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112.2.3.8 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112.2.3.9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管 理 ...........................................................................122.2.3.10 肺 结 核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122.2.3.11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122.2.3.12 传 染 病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和 处 理 .............................................122.2.3.13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 132.2.3.14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及 其 他 .....................................................................132.3 服 务 效 果 ....................................................................................................................132.3.1 服 务 效 率 ................................................................................................................13

2.3.2 满 意 度 ....................................................................................................................13第 三 章 业 务 管 理 ...........................................................................................................143.1 执 业 与 诊 疗 规 范 管 理 ................................................................................................143.1.1 执 业 管 理 ................................................................................................................143.1.2 规 范 诊 疗 ................................................................................................................143.2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143.2.1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制 度 建 设 ...........................................................................143.2.1.1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143.2.1.2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53.2.2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153.2.2.1“ 三 基 ” 培 训 与 考 核 ................................................................................153.2.2.2 住 院 诊 疗 质 量 管 理 ★ .............................................................................153.2.2.3 首 诊 负 责 制 度 ........................................................................................... 15

3.2.2.4 医 疗 文 书 书 写 管 理 ...................................................................................163.2.2.5 放 射 或 医 学 影 像 管 理 ...............................................................................163.2.2.6 临 床 检 验 管 理 ........................................................................................... 163.2.2.7 中 医 管 理 ....................................................................................................173.2.2.8 康 复 管 理 ....................................................................................................173.3 患 者 安 全 管 理 ............................................................................................................173.3.1 查 对 制 度 ................................................................................................................173.3.2 危 急 值 报 告 管 理 ....................................................................................................183.3.3 患 者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183.3.4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183.4 护 理 管 理 ....................................................................................................................183.4.1 护 理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183.4.2 临 床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19

3.4.3 护 理 安 全 管 理 ........................................................................................................193.5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193.5.1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组 织 ................................................................................................193.5.2 医 院 感 染 相 关 监 测 ................................................................................................203.5.3 手 卫 生 管 理 ............................................................................................................20

3.5.4 消 毒 及 灭 菌 工 作 管 理 ........................................................................................... 203.6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213.6.1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213.6.2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和 污 水 处 理 ...................................................................................213.7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213.7.1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213.8 药 事 管 理 ....................................................................................................................223.8.1 药 品 管 理 ................................................................................................................223.8.2 临 床 用 药 ................................................................................................................223.8.3 处 方 管 理 ................................................................................................................233.8.4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管 理 ................................................................................................233.9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233.9.1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23

第 四 章 综 合 管 理 ...........................................................................................................244.1 党 建 管 理 ....................................................................................................................244.1.1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244.1.2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244.2 人 员 管 理 ....................................................................................................................244.2.1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244.2.2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254.3 财 务 管 理 ....................................................................................................................254.3.1 财 务 管 理 ................................................................................................................254.4 医 保 基 金 使 用 内 部 管 理 ............................................................................................254.4.1 医 保 基 金 使 用 内 部 管 理 .......................................................................................254.5 安 全 生 产 ....................................................................................................................264.5.1 安 全 生 产 ................................................................................................................26

4.6 信 息 管 理 ....................................................................................................................264.6.1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264.6.2 网 络 安 全 ................................................................................................................274.7 行 风 与 文 化 建 设 ........................................................................................................274.7.1 行 风 与 文 化 建 设 ....................................................................................................274.8 信 息 公 开 ....................................................................................................................284.8.1 信 息 公 开 ................................................................................................................284.9 科 教 研 管 理 ................................................................................................................284.9.1 科 教 研 管 理 ★ ......................................................................................................284.10上 下 联 动 ..................................................................................................................294.10.1 上 下 联 动 ..............................................................................................................294.11部 门 协 同 和 居 民 参 与 ..............................................................................................294.11.1 部 门 协 同 ..............................................................................................................29

4.11.2 居 民 参 与 ..............................................................................................................29附 件 ...................................................................................................................................................30

1

第 一 章 功 能 任 务 与 资 源 配 置1.1 功 能 任 务

1.2 科 室 设 置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1.2.1 临 床 科室 【 C】1.设 置 全 科 诊 室 、 中 医 诊 室 、 康 复 治 疗 室 、 抢 救 室 、 预 检 分 诊 处 /发 热 哨点 。【 B】 符 合 “ C” , 并1.设 置 发 热 诊 室 、 口 腔 科 、 康 复 科 等 。【 A】 符 合 “ B” , 并1.至 少 设 立 一 个 特 色 科 室 , 如 口 腔 科 、 血 液 透 析 科 、 眼 科 、 耳 鼻 咽 喉 科( 可 合 并 设 立 五 官 科 ) 等 , 有 一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辐 射 能 力 。2.独 立 设 置 儿 科 。

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1.1.1 基 本 功能 【 C】1.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2.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3.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具 有 辐 射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的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 A】 符 合 “ B” , 并1.提 供 家 庭 病 床 等 居 家 医 疗 服 务 。2.承 担 其 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教 学 、 培 训 工 作 。

1.1.2 主 要 任务 【 C】1.提 供 当 地 居 民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门 诊 服 务 。2.提 供 适 宜 技 术 , 安 全 使 用 设 备 和 药 品 。3.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4.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5.提 供 一 定 的 急 诊 急 救 服 务 。6.提 供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7.提 供 转 诊 服 务 ,接 收 转 诊 病 人 。8.负 责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业 务 和 技 术 管 理 。【 B】 符 合 “ C” , 并1.提 供 住 院 服 务 。2.提 供 康 复 服 务 。3.提 供 居 家 护 理 服 务 。【 A】 符 合 “ B” , 并1.提 供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

2

1.2.2 医 技 及其 他 科 室 【 C】1.设 置 药 房 、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B 超 室 、 心 电 图 室 ( B 超 与 心 电 图 室 可 合并 设 立 ) 、 健 康 信 息 管 理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可 依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 。【 B】 符 合 “ C” , 并1.设 置 中 药 房 。【 A】 符 合 “ B” , 并1.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机 构 , 配 置 操 作 实 训 室 。1.2.3 公 共 卫生 科 或 预 防保 健 科 【 C】1.包 含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 含 预 检 室 、 登 记 室 、 接 种 室 、 留 观 室 、 冷 链 室 ) 、儿 童 保 健 室 、 妇 女 保 健 室 、 健 康 教 育 室 、 避 孕 药 具 室 及 相 关 工 作 设 施 等 。【 B】 符 合 “ C” , 并1.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达 到 当 地 规 范 化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2.设 置 听 力 检 查 、 视 力 检 查 、 心 理 和 行 为 发 育 检 查 室 。【 A】 符 合 “ B” , 并1.增 设 心 理 咨 询 室 、 健 康 小 屋 、 预 防 保 健 特 色 科 室 等 。2.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达 到 数 字 化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

3.儿 童 保 健 室 与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功 能 布 局 优 化 , 便 于 实 现 儿 童 健 康 全 过 程管 理 和 服 务 。1.2.4 职 能 科室 【 C】1.设 有 党 务 、 院 务 、 医 务 、 护 理 、 财 务 、 病 案 管 理 、 信 息 、 院 感 、 医 保结 算 、 后 勤 管 理 等 专 ( 兼 ) 职 岗 位 。【 B】 符 合 “ C” , 并1.至 少 设 立 3 个 以 下 职 能 科 室 : 院 办 、 医 务 、 公 卫 管 理 、 护 理 、 财 务 、病 案 管 理 、 信 息 、 医 保 结 算 、 后 勤 管 理 等 。【 A】 符 合 “ B” , 并1.独 立 设 置 院 感 科 、 病 案 管 理 科 等 。1.3 设 施 设 备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1.3.1 建 筑 面积 【 C】1.按 服 务 人 口 数 量 业 务 用 房 面 积 达 标 : 1400 平 方 米 /3— 5 万 人 口 、 1700平 方 米 /5— 7 万 人 口 、 2000 平 方 米 /7— 10 万 人 口 。【 B】 符 合 “ C” , 并1.设 有 病 床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2.1— 50 张 床 位 , 每 增 设 1 张 床 位 ,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增 加 25 平 方 米 。【 A】 符 合 “ B” , 并1.50 张 床 位 以 上 , 每 增 设 1张 床 位 ,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增 加 30 平 方 米 。1.3.2 床 位 设置 ★ 【 C】1.根 据 服 务 范 围 和 人 口 合 理 配 置 , 至 少 设 日 间 观 察 床 5 张 或 有 住 院 床 位设 置 。【 B】 符 合 “ C” , 并1.实 际 开 放 床 位 20-50 张 ( 含 ) 。2.根 据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家 庭 病 床 。【 A】 符 合 “ B” , 并1.实 际 开 放 床 位 50 张 及 以 上 。

3

1.3.3 设 备 配置 【 C】1.参 照 《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基 本 标 准 的 通 知 》 要 求 配备 相 关 设 备 , 配 备 必 要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设 备 。【 B】 符 合 “ C” , 并1.配 备 听 力 筛 查 工 具 、 视 力 筛 查 工 具 、 心 理 行 为 发 育 筛 查 工 具 。2.配 备 与 诊 疗 科 目 相 匹 配 的 其 它 设 备 。3.配 备 空 气 消 毒 机 、 DR、 彩 超 、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 血 凝 仪 、 十 二 导 联心 电 图 机 、 心 电 监 测 仪 、 动 态 心 电 监 测 仪 、 动 态 血 压 监 测 仪 、 生 物 安 全柜 。【 A】 符 合 “ B” , 并1.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基 于 信 息 化 的 便 携 式 出 诊 设 备 和 出 诊 交 通 工 具 及 呼 吸机 、 远 程 心 电 监 测 等 设 备 仪 器 。1.3.4 公 共 设施 【 C】1.卫 生 厕 所 布 局 合 理 , 卫 生 间 的 洗 手 池 等 应 采 用 非 手 动 开 关 。2.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 医 疗 用 房 首 层 应 设 有 无 障 碍 厕 所 , 层数 为 二 层 时 宜 设 电 梯 或 无 障 碍 坡 道 , 三 层 及 以 上 应 设 电 梯 。3.门 诊 诊 室 、 治 疗 室 、 多 人 病 房 等 区 域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必 要 的 私 密 性 保护 措 施 。4.在 需 要 警 示 的 地 方 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5.设 立 服 务 功 能 适 宜 的 独 立 母 婴 室 , 配 备 基 本 设 施 , 引 导 标 识 醒 目 。【 B】 符 合 “ C” , 并

1.如 设 肠 道 门 诊 的 , 肠 道 门 诊 厕 所 应 单 设 。2.候 诊 椅 数 量 配 备 适 宜 , 舒 适 度 较 好 。3.有 必 要 的 采 暖 、 制 冷 设 备 。【 A】 符 合 “ B” , 并1.配 备 使 用 自 助 查 询 、 自 助 挂 号 、 自 助 打 印 化 验 结 果 报 告 等 设 备 , 使 用门 诊 叫 号 系 统 。1.4 人 员 配 备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1.4.1人 员 配备 【 C】1.达 到 《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基 本 标 准 的 通 知 》 要 求 的 配备 。2.人 员 编 制 数 不 少 于 本 省 ( 区 、 市 ) 出 台 的 编 制 标 准 。3.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不 少 于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的 80%。4.至 少 配 备 1 名 公 共 卫 生 医 师 。5.辖 区 内 每 万 名 服 务 人 口 注 册 全 科 医 师 数 不 少 于 2 人 。【 B】 符 合 “ C” , 并1.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50%以 上 。2.公 共 卫 生 人 员 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3.辖 区 内 每 万 服 务 人 口 注 册 全 科 医 师 数 不 少 于 3 人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经 过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或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4.至 少 配 备 1 名 提 供 儿 童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全 科 医 生 。5.至 少 配 备 2 名 从 事 儿 童 保 健 的 医 师 。【 A】 符 合 “ B” , 并1.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80%以 上 。2.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中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70%以 上 。3.中 级 职 称 及 以 上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35%, 至 少 有 1 名 正 高 级 职 称 医师 。4.辖 区 内 每 万 服 务 人 口 注 册 全 科 医 师 数 不 少 于 4 人 , 其 中 至 少 有 1 名 经 过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5.至 少 有 1 名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

4

第 二 章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2.1 服 务 方 式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2.1.1 门 、 急诊 服 务 【 C】1.预 检 分 诊 处 及 门 诊 布 局 科 学 、 合 理 , 流 程 有 序 、 连 贯 、 便 捷 。2.患 者 就 诊 方 便 , 有 导 诊 指 示 线 路 图 , 诊 室 标 识 清 楚 , 设 施 设 置 人 性 化 。3.能 提 供 一 般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诊 治 和 慢 性 病 管 理 服 务 。4.急 诊 服 务 区 域 标 识 醒 目 。5.基 本 急 救 设 备 配 置 和 药 品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且 运 行 状 况 好 。6.有 预 检 分 诊 登 记 资 料 , 能 够 对 患 者 的 来 源 、 去 向 进 行 追 溯 。【 B】 符 合 “ C” , 并1.设 立 咨 询 服 务 台 、 候 诊 区 , 开 展 导 诊 、 分 诊 服 务 , 设 立 助 老 服 务 点 , 提供 轮 椅 、 担 架 等 便 民 设 施 。2.能 实 现 挂 号 、 收 费 、 医 保 结 算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3.在 挂 号 、 检 验 、 药 房 、 收 费 等 窗 口 有 针 对 抢 救 患 者 的 优 先 措 施 , 有 针 对性 地 落 实 对 老 年 人 的 优 先 措 施 。4.有 急 诊 登 记 资 料 , 能 够 对 患 者 的 来 源 、 去 向 及 急 救 全 过 程 进 行 追 溯 。5.规 范 设 置 发 热 诊 室 , 落 实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范 要 求 , 加 强 疾 病 早 期 诊 断 和 传染 病 筛 查 , 做 好 转 诊 。【 A】 符 合 “ B” , 并1.有 缩 短 患 者 等 候 时 间 的 措 施 。2.规 范 设 置 急 诊 科 。3.职 能 部 门 对 门 、 急 诊 管 理 工 作 有 分 析 评 价 , 持 续 改 进 门 、 急 诊 工 作 质 量 。

2.1.2 住 院 服务 ★ 【 C】1.能 提 供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住 院 诊 疗 。2.执 行 留 观 、 入 院 、 出 院 、 转 院 制 度 , 并 有 相 应 的 服 务 流 程 。【 B】 符 合 “ C” , 并1.能 为 患 者 入 院 、 出 院 、 转 院 提 供 指 导 和 各 种 便 民 措 施 。2.有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转 诊 , 并 有 记 录 。3.有 部 门 或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出 院 病 人 随 访 , 并 有 记 录 或 工 作 日 志 。【 A】 符 合 “ B” , 并1.能 提 供 长 期 照 护 和 安 宁 疗 护 等 服 务 。2.职 能 部 门 对 住 院 诊 疗 情 况 有 分 析 评 价 , 持 续 改 进 住 院 诊 疗 工 作 质 量 。

5

2.1.3 家 庭 医生 签 约 服 务 【 C】1.提 供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 包 括 个 人 或 家 庭 签 约 。2.明 确 签 约 服 务 包 内 容 ( 包 含 中 医 药 服 务 ) 。3.签 订 签 约 服 务 协 议 并 按 照 协 议 提 供 服 务 。4.有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费 标 准 及 来 源 。5.有 团 队 或 个 人 能 为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原 则 上 , 以 个 人 开 展 服 务 的 , 每 个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人 数 不 超 过 1200 人 ;以 团 队 开 展 服 务 的 , 每 个 团 队 签 约 人 数 不 超 过 2000 人 。2.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本 区 /县 签 约 率 平 均 水 平 。3.签 约 居 民 履 约 率 达 到 70%以 上 。4.以 需 求 为 导 向 , 针 对 不 同 人 群 提 供 相 应 的 个 性 化 服 务 。5.为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优 先 转 诊 、 检 查 、 住 院 等 服 务 。6.定 期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7.能 为 签 约 慢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大 于 4 周 长 处 方 服 务 并 在 相 应 区 域 公 示 。【 A】 符 合 “ B” , 并1.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 在 本 区 /县 签 约 率 中 处 于 前 20%位 次 以 内 。2.签 约 居 民 履 约 率 达 到 80%以 上 。3.与 二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全 科 医 学 科 建 立 联 系 。 有 二 三 级 医 院 医 师 加 入 家 庭 医生 队 伍 , 开 展 签 约 服 务 。4.能 够 提 供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

2.1.4 转 诊 服务 【 C】1.至 少 有 1 家 相 对 固 定 的 转 诊 医 院 , 签 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2.有 转 诊 记 录 可 查 。3.建 立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并 落 实 。4.接 收 上 级 医 院 下 转 的 疾 病 恢 复 期 病 人 。【 B】 符 合 “ C” , 并1.转 诊 机 构 之 间 有 转 诊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2.能 提 供 上 级 医 院 预 约 挂 号 服 务 。3.有 转 诊 信 息 系 统 。【 A】 符 合 “ B” , 并1.能 提 供 上 级 医 院 预 约 检 查 、 预 约 住 院 服 务 。2.1.5 远 程 医疗 服 务 ★ 【 C】1.建 立 远 程 医 疗 协 作 网 络 。2.配 备 远 程 医 疗 的 设 施 设 备 , 能 开 展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3.有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4.有 完 善 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 B】 符 合 “ C” , 并

1.不 断 完 善 和 及 时 改 进 设 施 设 备 、 信 息 技 术 。2.通 信 网 络 和 诊 疗 装 置 维 护 完 好 , 能 接 受 上 级 医 院 提 供 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3.能 开 展 远 程 教 学 、 远 程 培 训 等 服 务 。【 A】 符 合 “ B” , 并1.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定 期 进 行 评 价 , 有 记 录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改 进 措 施 及 成 效评 价 。

6

2.1.6 出 诊 服务 ★ 【 C】1.有 出 诊 服 务 制 度 。【 B】 符 合 “ C” , 并1.针 对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和 需 求 , 提 供 不 同 类 型 的 出 诊 服 务 , 有 记 录 。【 A】 符 合 “ B” , 并1.定 期 对 出 诊 服 务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 持 续 改 进 。2.2 服 务 内 容 和 水 平2.2.1 医 疗 服 务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2.2.1.1 疾 病种 类 ( 见 附件 ) 【 C】1.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50 种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2.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20 种 中 医 疾 病 。【 B】 符 合 “ C” , 并1.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60 种 ( 含 C 中 50 种 )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2.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30 种 中 医 疾 病 。3.近 3 年 累 计 收 治 住 院 病 种 (含 家 庭 病 床 )不 低 于 10 种 。【 A】 符 合 “ B” , 并1.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100 种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2.至 少 能 够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40 种 中 医 疾 病 。

2.2.1.2 急 诊急 救 服 务 【 C】1.医 务 人 员 掌 握 应 急 知 识 、 急 救 设 备 的 使 用 , 具 备 应 急 能 力 , 能 对 循 环 系统 、 呼 吸 系 统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和 肾 功 能 衰 竭 、 急 性 中 毒 、 休 克 及 一 般 急 危 重症 患 者 作 出 初 步 诊 断 和 急 救 处 理 。2.医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心 肺 复 苏 术 、 电 除 颤 , 使 用 简 易 呼 吸 机 。 能 够 开 展 清 创 、缝 合 、 止 血 、 包 扎 、 简 易 骨 折 固 定 ( 如 夹 板 外 固 定 等 ) 等 急 救 技 术 。3.急 救 药 品 配 备 齐 全 并 定 期 更 新 ( 确 保 在 有 效 期 内 ) , 急 救 物 品 完 好 率100%。4.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急 救 演 练 。【 B】 符 合 “ C” , 并1.对 急 性 创 伤 、 急 性 心 肌 梗 死 、 急 性 脑 卒 中 、 急 性 颅 脑 损 伤 等 重 点 病 种 具备 初 步 识 别 与 处 理 能 力 , 对 急 诊 服 务 流 程 与 服 务 时 限 有 明 确 规 定 , 并 且 在技 术 、 设 施 方 面 提 供 保 障 。【 A】 符 合 “ B” , 并1.建 立 多 学 科 协 作 机 制 , 相 关 部 门 责 任 明 确 , 各 司 其 职 , 确 保 患 者 能 够 获得 连 贯 、 及 时 、 有 效 的 救 治 。2.对 急 诊 诊 疗 情 况 有 记 录 并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 对 存 在 问 题 与 不 足 有 改 进 措施 , 持 续 改 进 急 诊 服 务 有 成 效 。

7

2.2.1.3 全 科医 疗 服 务 【 C】1.开 展 一 般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临 床 诊 疗 服 务 和 连 续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2.全 科 医 生 在 门 诊 开 展 高 血 压 、 糖 尿 病 的 主 动 筛 查 及 诊 断 治 疗 。3.全 科 医 生 对 诊 断 明 确 的 高 血 压 、 2 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医 防 融 合健 康 管 理 服 务 。4.能 进 行 腹 痛 、 腹 泻 、 发 热 、 贫 血 、 咳 嗽 等 常 见 症 状 的 初 步 鉴 别 诊 断 。【 B】 符 合 “ C” , 并1.对 诊 断 明 确 的 冠 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性 心 脏 病 、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疾 病 、 脑 卒 中康 复 期 、 晚 期 肿 瘤 、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等 疾 病 , 能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2.能 完 成 外 科 止 血 、 缝 合 、 包 扎 、 骨 折 固 定 、 转 运 等 处 理 。【 A】 符 合 “ B” , 并1.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分 析 并 持 续 改 进 。2.提 供 眼 、 耳 鼻 喉 、 烧 伤 等 其 他 临 床 服 务 。3.建 立 以 全 科 医 师 为 核 心 , 全 科 专 科 有 效 联 动 的 服 务 模 式 。

2.2.1.4 中 医医 疗 服 务 【 C】1.有 中 医 馆 , 具 有 中 医 文 化 氛 围 。2.有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医 师 , 至 少 有 1 名 中 医 执 业 医 师 。3.能 辨 证 施 治 内 、 外 、 妇 、 儿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4.家 庭 医 生 团 队 均 能 对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提 供 合 格 的 中 药 饮 片 , 并 提 供 代 煎 服 务 。2.能 够 规 范 开 展 6 类 10 种 以 上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3.能 够 对 高 血 压 、 2 型 糖 尿 病 开 展 中 医 药 健 康 干 预 服 务 。4.至 少 有 一 名 中 级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 A】 符 合 “ B” , 并1.能 够 积 极 运 用 中 医 治 未 病 理 论 和 方 法 , 提 供 中 医 药 养 生 保 健 和 健 康 知 识传 播 服 务 。2.能 够 对 冠 心 病 、 中 风 、 慢 阻 肺 等 慢 性 病 开 展 中 医 药 健 康 干 预 服 务 。3.有 院 科 两 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定 期 进 行 医 疗 质 量 分 析 和 持 续 改 进 。

2.2.1.5 口 腔医 疗 服 务 ★ 【 C】1.能 对 口 腔 科 常 见 疾 病 进 行 识 别 和 初 步 诊 治 。2.能 提 供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 适 宜 技 术 服 务 并 有 工 作 记 录 。3.从 事 诊 疗 医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4.进 入 患 者 口 腔 内 的 所 有 诊 疗 器 械 必 须 达 到 一 人 一 用 一 消 毒 的 要 求 。【 B】 符 合 “ C” , 并1.能 够 诊 治 不 少 于 6 种 的 口 腔 疾 病 。2.口 腔 科 疾 病 诊 疗 工 作 有 相 关 记 录 。3.能 够 结 合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开 展 儿 童 常 见 口 腔 异 常 的 检 查 、 转 诊 和 健 康 教育 。【 A】 符 合 “ B” , 并1.能 提 供 复 杂 牙 拔 除 术 、 修 复 正 畸 或 种 植 等 技 术 服 务 。2.定 期 进 行 口 腔 医 疗 质 量 数 据 分 析 和 持 续 改 进 。

8

2.2.1.6 康 复医 疗 服 务 ★ 【 C】1.从 事 康 复 治 疗 的 医 务 人 员 接 受 过 康 复 专 业 培 训 。2.从 事 康 复 治 疗 的 医 师 对 每 个 康 复 患 者 有 明 确 诊 断 与 功 能 评 估 并 制 订 康复 治 疗 计 划 。3.能 开 展 红 外 线 治 疗 , 低 频 脉 冲 电 治 疗 , 中 频 脉 冲 电 治 疗 , 中 医 药 治 疗 ,超 短 波 治 疗 , 微 波 治 疗 , 超 声 波 治 疗 、 牵 引 。4.有 针 对 康 复 病 人 预 防 二 次 伤 害 的 预 案 。【 B】 符 合 “ C” , 并1.能 开 展 关 节 松 动 训 练 , 引 导 式 教 育 训 练 , 作 业 疗 法 等 服 务 。2.康 复 治 疗 计 划 ( 含 中 医 药 服 务 ) 由 康 复 医 师 ( 中 医 师 ) 、 治 疗 师 、 护 士 、病 人 及 家 属 、 授 权 委 托 人 共 同 落 实 。3.能 开 展 居 家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 A】 符 合 “ B” , 并1.能 开 展 认 知 知 觉 功 能 障 碍 训 练 , 运 动 疗 法 , 慢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等 综 合 康复 , 儿 童 孤 独 症 、 脑 瘫 等 疾 病 的 康 复 服 务 , 并 规 范 管 理 。2.对 转 入 社 区 及 家 庭 的 患 者 提 供 转 诊 后 连 续 的 康 复 训 练 指 导 。3.科 室 对 康 复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有 自 查 、 评 价 , 有 改 进 措 施 。

2.2.1.7 儿 科医 疗 服 务 ★ 【 C】1.至 少 配 备 1 名 能 够 提 供 儿 童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全 科 医 生 ( 含 中 医 全 科 ) 。2.开 展 儿 科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临 床 诊 疗 服 务 。3.定 期 开 展 儿 科 急 救 及 常 见 病 处 置 培 训 。【 B】 符 合 “ C” , 并1.至 少 配 备 1 名 儿 科 医 生 。2.应 用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治 疗 儿 科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3.能 够 提 供 出 生 缺 陷 疾 病 预 防 、 治 疗 咨 询 服 务 。4.能 够 早 期 识 别 危 重 症 患 儿 并 进 行 初 步 急 救 处 置 。【 A】 符 合 “ B” , 并1.设 有 儿 科 病 床 。

2.2.1.8老 年人 卫 生 服 务 【 C】1.保 留 老 年 人 熟 悉 的 传 统 服 务 方 式 , 解 决 老 年 人 运 用 智 能 技 术 困 难 问 题 。2.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优 先 就 诊 、 转 诊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对 机 构 信 息 化 终 端 、 APP 等 进 行 适 老 化 改 造 , 方 便 老 年 人 阅 览 和 操 作 。2.对 重 点 慢 性 病 、 退 行 性 疾 病 、 营 养 和 心 理 等 多 种 健 康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并 干预 。【 A】 符 合 “ B” , 并1.能 够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 辖 区 内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家 庭 病 床 、 巡 诊 等 上 门 服 务 ,并 提 供 一 键 呼 叫 等 服 务 。2.为 辖 区 内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康 复 护 理 、 安 宁 疗 护 等 服 务 。

9

2.2.1.9 心 理健 康 服 务 ★ 【 C】1.制 定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的 相 关 制 度 。2.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 兼 ) 职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3.开 展 心 理 健 康 科 普 宣 传 、 健 康 教 育 等 。【 B】 符 合 “ C” , 并1.能 够 开 展 心 理 疾 病 初 步 识 别 。2.为 有 需 求 的 家 庭 和 个 人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指 导 。【 A】 符 合 “ B” , 并1.有 心 理 治 疗 师 或 转 岗 培 训 精 神 科 医 师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2.与 心 理 健 康 或 精 神 疾 病 专 业 机 构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2.2.2 检 验 检 查 服 务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2.2.2.1检 验项 目 【 C】1.开 展 血 常 规 、 尿 常 规 、 便 常 规 、 肝 功 能 、 肾 功 能 、 血 脂 、 血 清 电 解 质 、血 糖 检 测 、 ABO 红 细 胞 定 型 、 ABO 血 型 鉴 定 等 检 验 项 目 ( 可 依 托 第 三 方 ) 。【 B】 符 合 “ C” , 并1.开 展 凝 血 功 能 、 糖 化 血 红 蛋 白 、 淀 粉 酶 检 测 , 乙 型 肝 炎 血 清 标 志 物 、艾 滋 、 梅 毒 抗 体 检 测 ( 初 筛 ) 、 Rh 血 型 鉴 定 等 。【 A】 符 合 “ B” , 并1.开 展 心 肌 损 伤 标 志 物 、 肿 瘤 标 志 物 、 血 气 分 析 、 微 生 物 等 检 测 。2.对 中 心 临 床 诊 疗 临 时 需 要 而 不 能 提 供 的 特 殊 检 验 项 目 , 可 委 托 上 级 医院 或 第 三 方 检 测 中 心 等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 或 机 构 联 合 开 展 服 务 , 但 应 签 署机 构 之 间 的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 必 须 有 室 内 质 控 与 室 间 质 评 , 以 及 结 果 回 报时 限 等 保 证 条 款 。3.根 据 临 床 科 室 需 求 , 经 论 证 后 及 时 推 出 新 项 目 。2.2.2.2检 查项 目 【 C】1.开 展 胸 、 腹 部 透 视 、 CR 摄 片 、 心 电 图 、 B 超 检 查 。2.检 查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检 查 项 目 与 临 床 工 作 相 适 应 。【 B】 符 合 “ C” , 并1.开 展 DR 摄 片 、 彩 超 检 查 。2.开 展 心 电 监 测 等 。

【 A】 符 合 “ B” , 并1.开 展 远 程 心 电 监 测 、 动 态 心 电 监 测 、 动 态 血 压 监 测 等 。2.2.3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2.2.3.1 居 民健 康 档 案 管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为 辖 区 内 常 住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并 遵 循 国 家 统 一 的 相 关 数 据标 准 与 规 范 。3.居 民 规 范 化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覆 盖 率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 B】 符 合 “ C” , 并1.健 康 档 案 使 用 率 达 到 50%以 上 。2.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向 个 人 开 放 。

【 A】 符 合 “ B” , 并1.电 子 健 康 档 案 数 据 与 医 疗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

10

2.2.3.2 健 康教 育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场 地 、 设 施 设 备 。2.每 个 机 构 至 少 配 备 2 名 从 事 健 康 教 育 的 专 ( 兼 ) 职 人 员 。3.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辖 区 健 康 教 育 服 务 。4.健 康 教 育 服 务 内 容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B】 符 合 “ C” , 并1.确 定 具 体 科 室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2.健 康 教 育 形 式 和 频 次 达 到 规 范 要 求 。3.利 用 互 联 网 、 手 机 终 端 等 新 媒 体 、 新 形 式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4.提 供 戒 烟 咨 询 服 务 。【 A】 符 合 “ B” , 并1.对 健 康 教 育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 。2.针 对 评 价 结 果 改 进 健 康 教 育 方 式 、 内 容 。

2.2.3.3 预 防接 种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为 辖 区 内 0-6 岁 儿 童 和 其 他 重 点 人 群 开 展 预 防 接 种 服 务 。 根 据 地 方 要求 , 按 照 规 范 流 程 , 开 展 新 冠 疫 苗 接 种 工 作 。3.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服 务 流 程 与 冷 链 管 理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B】 符 合 “ C” , 并1.预 防 接 种 证 ( 卡 ) 建 证 ( 卡 ) 率 达 到 100%。2.辖 区 适 龄 儿 童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率 达 到 90%以 上 。【 A】 符 合 “ B” , 并1.辖 区 适 龄 儿 童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率 达 到 95%以 上 。2.连 续 三 年 及 以 上 未 出 现 预 防 接 种 引 起 的 医 疗 安 全 事 件 。

2.2.3.4 儿 童健 康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2.配 备 医 生 从 事 儿 童 保 健 服 务 。3.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0-6 岁 儿 童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4.随 访 结 果 及 时 向 儿 童 家 长 反 馈 。5.在 对 儿 童 开 展 健 康 体 检 时 做 好 视 力 、 听 力 等 宣 教 、 检 查 、 转 诊 工 作 。【 B】 符 合 “ C” , 并1.新 生 儿 访 视 率 达 到 90%以 上 。2.对 发 现 健 康 问 题 的 儿 童 进 行 指 导 , 必 要 时 及 时 转 诊 并 追 踪 随 访 转 诊 结果 。【 A】 符 合 “ B” , 并1.0-6 岁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90%以 上 。

11

2.2.3.5 孕 产妇 健 康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孕 产 妇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3.定 期 随 访 结 果 及 时 向 孕 产 妇 反 馈 。【 B】 符 合 “ C” , 并1.早 孕 建 册 率 、 产 后 访 视 率 分 别 达 到 90%以 上 。2.对 发 现 有 异 常 的 孕 产 妇 及 时 转 诊 并 追 踪 随 访 转 诊 结 果 。【 A】 符 合 “ B” , 并1.孕 产 妇 系 统 管 理 率 达 到 90%以 上 。2.对 发 现 异 常 的 孕 产 妇 进 行 指 导 和 处 理 。2.2.3.6 老 年人 健 康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65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3.65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城 乡 社 区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率 达 到 国 家 指 标 要 求 。4.健 康 体 检 结 果 及 时 向 居 民 本 人 反 馈 。【 B】 符 合 “ C” , 并

1.对 发 现 异 常 和 患 病 老 年 人 及 时 治 疗 或 转 诊 , 并 随 访 转 诊 结 果 。【 A】 符 合 “ B” , 并1.对 历 年 老 年 人 健 康 体 检 结 果 有 比 对 分 析 并 制 订 工 作 改 进 措 施 。2.2.3.7 高 血压 患 者 健 康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原 发 性 高 血 压 患 者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3.高 血 压 患 者 基 层 规 范 管 理 服 务 率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4.定 期 随 访 结 果 及 时 向 患 者 反 馈 。【 B】 符 合 “ C” , 并1.对 高 血 压 患 者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签 约 服 务 , 家 庭 医 生 负 责 患 者 健 康 管理 , 落 实 医 防 融 合 。

【 A】 符 合 “ B” , 并1.已 管 理 的 高 血 压 患 者 血 压 控 制 率 达 到 60%以 上 。2.有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指 导 工 作 记 录 。2.2.3.8 2型糖 尿 病 患 者健 康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3.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基 层 规 范 管 理 服 务 率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4.定 期 随 访 结 果 及 时 向 患 者 反 馈 。【 B】 符 合 “ C” , 并1.对 2型 糖 尿 病 患 者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签 约 服 务 , 家 庭 医 生 负 责 患 者 健 康管 理 , 落 实 医 防 融 合 。【 A】 符 合 “ B” , 并

1.已 管 理 的 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血 糖 控 制 率 达 到 60%以 上 。2.有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指 导 工 作 记 录 。

12

2.2.3.9 严 重精 神 障 碍 患者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的 6 种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规 范 开 展 管 理 服 务 。3.定 期 随 访 结 果 及 时 向 患 者 或 家 属 反 馈 。【 B】 符 合 “ C” , 并1.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由 临 床 医 师 负 责 。2.社 区 在 册 居 家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率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3.与 上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立 培 训 指 导 、 转 会 诊 制 度 。【 A】 符 合 “ B” , 并1.在 管 患 者 服 药 率 达 到 80%以 上 , 其 中 规 律 服 药 率 达 到 45%以 上 。2.患 者 病 情 稳 定 率 达 到 80%以 上 。2.2.3.10 肺结 核 患 者 健康 管 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发 现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者 及 时 转 诊 到 结 核 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对 辖 区 内 常住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3.按 照 规 范 开 展 随 访 。【 B】 符 合 “ C” , 并1.肺 结 核 患 者 管 理 率 达 到 90%以 上 。2.肺 结 核 病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由 临 床 医 师 负 责 , 以 家 庭 医 生 为 主 。

【 A】 符 合 “ B” , 并1.肺 结 核 患 者 规 律 服 药 率 达 到 90%以 上 。2.与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转 会 诊 制 度 。2.2.3.11 中医 药 健 康 管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对 辖 区 内 常 住 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与 0-36 个 月 儿 童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服 务 , 管 理 率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年 度 标 准 。3.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与 老 年 人 、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相 结 合 , 提 供 一 站 式 便民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 0-36 个 月 儿 童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率 分 别 超 过 国 家 或地 方 年 度 标 准 1 个 百 分 点 。2.相 关 服 务 由 中 医 师 及 其 团 队 开 展 。【 A】 符 合 “ B” , 并1.65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 0-36个 月 儿 童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率 超 过 国 家 或 地 方

年 度 标 准 2个 百 分 点 。2.2.3.12 传染 病 及 突 发公 共 卫 生 事件 报 告 和 处理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开 展 传 染 病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和 处 理工 作 。3.建 立 健 全 传 染 病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4.相 关 医 务 人 员 熟 练 掌 握 传 染 病 和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核 心 知 识 要 点 。【 B】 符 合 “ C” , 并1.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率 、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及 时 率 达 到 95%以 上 。2.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报 告 率 达 到 95%以 上 。3.对 传 染 病 和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知 识 、 抗 原 检 测 、 核 酸 采 样 的 技 能进 行 培 训 及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 A】 符 合 “ B” , 并1.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率 、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及 时 率 达 到 100%。2.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报 告 率 达 到 100%。

13

2.3 服 务 效 果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2.3.1 服 务 效率 【 C】1.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服 务 效 率 总 结 分 析 , 并 有 记 录 。2.对 诊 疗 效 率 有 针 对 措 施 。【 B】 符 合 “ C” , 并1.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不 低 于 16 人 次 。2.辖 区 居 民 年 平 均 就 诊 人 次 数 不 低 于 1 人 次 。【 A】 符 合 “ B” , 并1.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不 低 于 20 人 次 。2.辖 区 居 民 年 平 均 就 诊 人 次 数 不 低 于 2 人 次 。

2.3.2 满 意 度 【 C】1.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居 民 满 意 度 调 查 , 包 括 对 机 构 环 境 、 服 务 质 量 、 服务 态 度 、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时 间 等 的 满 意 度 。 针 对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2.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职 工 满 意 度 调 查 。【 B】 符 合 “ C” , 并1.有 提 高 职 工 和 居 民 满 意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2.职 工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0%。3.居 民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0%。【 A】 符 合 “ B” , 并1.职 工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90%。2.居 民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90%。

2.2.3.13 卫生 监 督 协 管 【 C】1.按 照 规 范 要 求 , 具 备 开 展 服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2.规 范 开 展 辖 区 内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实 行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信 息 零 报 告 制 度 。2.卫 生 监 督 协 管 信 息 报 告 率 达 到 95%以 上 。【 A】 符 合 “ B” , 并1.辖 区 内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无 食 源 性 疾 病 、 无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和 学 校 卫 生 问题 、 无 非 法 行 医 和 非 法 采 供 血 等 不 良 事 件 。2.2.3.14 重大 公 共 卫 生项 目 及 其 他 【 C】1.按 照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 开 展 或 协 助 开 展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服 务 。2.具 备 开 展 相 关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条 件 。3.建 立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4.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生 育 知 识 健 康 教 育 、 咨 询 和 就 诊 指 导 。5.提 供 避 孕 药 具 自 助 发 放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服 务 人 员 熟 悉 掌 握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与 工 作 流 程 。

2.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的 进 度 、 质 量 和 效 果 完 成 任 务 目 标 。【 A】 符 合 “ B” , 并1.辖 区 内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针 对 的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 健 康 问 题 得 到 明 显 改善 。

14

第 三 章 业 务 管 理3.1 执 业 与 诊 疗 规 范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1.1 执 业 管理 【 C】1.建 立 本 机 构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制 度 , 并 执 行 。2.执 行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审 核 与 执 业 准 入 相 关 规 定 。【 B】 符 合 “ C” , 并1.在 机 构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诊 疗 科 目 、 诊 疗 时 间 和 收 费 标 准 , 接 受 社 会 与 公 众监 督 。2.建 立 本 机 构 依 法 执 业 自 查 工 作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依 法 执 业 自 查 , 并 指

导 辖 区 卫 生 站 依 法 执 业 。【 A】 符 合 “ B” , 并1.对 科 室 诊 疗 活 动 进 行 全 程 管 理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3.1.2 规 范 诊疗 【 C】1.本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遵 循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 临 床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行 业标 准 等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诊 疗 工 作 。2.定 期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和 考 核 , 及 时 更 新 知 识 。【 B】 符 合 “ C” , 并1.设 立 专 门 职 能 科 室 , 有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和 考 核 。2.根 据 医 学 发 展 和 本 机 构 实 际 , 及 时 补 充 完 善 诊 疗 规 范 。【 A】 符 合 “ B” , 并1.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定 期 评 价 、 分 析 和 反 馈 , 持 续 改 进 。3.2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3.2.1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制 度 建 设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2.1.1 医 疗质 量 管 理 体系 【 C】1.成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 有 本 机 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图 , 中 心 主 任是 第 一 责 任 人 。2.有 科 室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 科 主 任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3.有 科 室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 工 作 记 录 。【 B】 符 合 “ C” , 并1.对 科 室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指 标 进 行 资 料 收 集 和 分 析 。2.对 科 室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并 落 实 。【 A】 符 合 “ B” , 并

1.机 构 内 职 能 部 门 对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 持 续 改 进 医 疗 质 量管 理 水 平 , 有 证 据 表 明 成 效 显 著 。

15

3.2.1.2 医 疗质 量 管 理 制度 【 C】1.有 完 善 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并 有 明 确 的 核 心 制 度 。2.有 持 续 改 进 医 疗 质 量 实 施 方 案 及 配 套 制 度 、 考 核 标 准 和 质 量 指 标 。3.有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的 考 核 体 系 和 管 理 流 程 。4.有 本 机 构 及 科 室 的 相 关 培 训 制 度 , 医 务 人 员 掌 握 并 遵 循 本 岗 位 相 关 制度 。【 B】 符 合 “ C” , 并1.定 期 修 订 和 及 时 更 新 制 度 , 落 实 各 项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覆 盖 医 疗 全 过程 。2.医 疗 质 量 考 核 有 记 录 , 可 查 询 。3.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对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结 果 及 成 效 进 行 反 馈 通 报 。【 A】 符 合 “ B” , 并1.对 方 案 执 行 、 制 度 落 实 有 监 督 、 检 查 分 析 、 总 结 、 反 馈 及 改 进 措 施 , 医疗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效 果 明 显 。3.2.2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落 实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3.2.2.1“ 三基 ” 培 训 与 考核 【 C】1.有 各 专 业 、 各 岗 位 的 “ 三 基 ” 培 训 和 考 核 制 度 。2.有 针 对 不 同 专 业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的 “ 三 基 ” 培 训 内 容 、 要 求 、 重 点 和 培 训计 划 。3.有 与 培 训 相 适 宜 的 培 训 设 施 、 设 备 及 经 费 保 障 。【 B】 符 合 “ C” , 并1.落 实 培 训 及 考 核 计 划 , 在 岗 人 员 参 加 “ 三 基 ” 培 训 覆 盖 率 达 到 90%以 上 。2.有 指 定 部 门 或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实 施 。【 A】 符 合 “ B” , 并1.在 岗 人 员 参 加 “ 三 基 ” 考 核 合 格 率 达 到 90%以 上 。3.2.2.2 住 院诊 疗 质 量 管理 ★ 【 C】1.住 院 诊 疗 活 动 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在 科 主 任 领 导 下 完 成 ,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2.对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与 技 能 要 求 。【 B】 符 合 “ C” , 并1.有 院 科 两 级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对 存 在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

【 A】 符 合 “ B” , 并1.持 续 改 进 住 院 诊 疗 质 量 ,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3.2.2.3 首 诊负 责 制 度 【 C】1.建 立 首 诊 负 责 制 度 , 有 首 诊 处 理 流 程 。2.制 定 预 检 分 诊 、 转 科 、 转 院 等 程 序 和 流 程 。【 B】 符 合 “ C” , 并1.各 科 室 医 务 人 员 应 知 晓 和 掌 握 首 诊 负 责 制 度 和 处 理 流 程 。2.预 检 分 诊 、 首 诊 负 责 制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得 到 完 全 落 实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对 落 实 情 况 有 评 价 , 持 续 改 进 。

16

3.2.2.4 医 疗文 书 书 写 管理 【 C】1.有 医 疗 文 书 书 写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2.医 务 人 员 知 晓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等 病 历 管 理 制 度 。3.医 疗 文 书 书 写 符 合 《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 B】 符 合 “ C” , 并1.定 期 开 展 病 历 展 评 , 将 病 历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用 于 临 床 医 师 技 能 考 核 , 并 有反 馈 。2.规 范 填 写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 符 合 《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要 求 。【 A】 符 合 “ B” , 并1.医 疗 文 书 书 写 合 格 率 不 低 于 90%。

3.2.2.5 放 射或 医 学 影 像管 理 【 C】1.通 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诊 疗 科 目 许 可 登 记 , 取 得 《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 并 在 校验 期 内 , 工 作 场 所 符 合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2.提 供 医 学 影 像 服 务 项 目 与 本 机 构 功 能 任 务 一 致 , 能 满 足 临 床 需 要 。3.有 明 确 的 服 务 项 目 、 时 限 规 定 并 公 示 , 普 通 项 目 当 日 完 成 检 查 并 出 具 报告 。4.诊 断 报 告 书 写 规 范 , 审 核 制 度 与 流 程 健 全 合 理 ( 如 无 执 业 医 师 审 核 报 告 ,可 开 展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审 核 流 程 ) 。【 B】 符 合 “ C” , 并1.各 类 影 像 检 查 统 一 编 码 , 实 现 患 者 一 人 一 个 唯 一 编 码 管 理 。2.科 室 每 月 对 诊 断 报 告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总 结 分 析 , 落 实 改 进 措 施 。【 A】 符 合 “ B” , 并1.医 生 工 作 站 可 以 调 阅 , 至 少 可 实 现 1 年 在 线 查 询 。2.有 针 对 对 比 剂 过 敏 反 应 的 培 训 和 演 练 记 录 , 并 记 录 过 敏 反 应 的 不 良 事件 。3.提 供 24 小 时 急 诊 服 务 。

3.2.2.6 临 床检 验 管 理 【 C】1.按 照 《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 的 要 求 , 实 验 室 集 中 设 置 , 统 一管 理 。2.有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流 程 。3.检 验 科 质 量 控 制 相 关 制 度 及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4.检 验 报 告 单 格 式 规 范 、 统 一 , 有 书 写 制 度 。【 B】 符 合 “ C” , 并1.开 展 安 全 制 度 与 流 程 管 理 培 训 , 相 关 人 员 知 晓 本 岗 位 履 职 要 求 。2.能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室 内 质 控 和 室 间 质 评 工 作 。3.科 室 每 年 至 少 1 次 向 临 床 科 室 征 求 项 目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意 见 , 确 保 检 验 项目 满 足 临 床 需 求 。【 A】 符 合 “ B” , 并1.微 生 物 检 验 项 目 对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及 合 理 用 药 提 供 充 分 支 持 。2.有 职 能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持 续 改 进 。3.能 提 供 24 小 时 急 诊 检 验 服 务 。

17

3.3 患 者 安 全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3.1 查 对 制度 【 C】1.有 查 对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并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严 格 执 行 。2.有 标 本 采 集 、 给 药 、 输 血 或 血 制 品 、 发 放 特 殊 饮 食 、 诊 疗 活 动 时 就 诊 者身 份 确 认 的 制 度 、 方 法 和 核 对 程 序 。3.对 门 诊 就 诊 和 住 院 患 者 的 身 份 标 识 有 制 度 规 定 。4.至 少 同 时 使 用 包 括 姓 名 在 内 的 两 种 身 份 识 别 方 式 , 如 出 生 日 期 、 年 龄 、性 别 、 床 号 、 病 历 号 等 , 禁 止 仅 以 房 间 或 床 号 作 为 识 别 的 唯 一 依 据 。5.重 点 科 室 及 对 无 法 进 行 身 份 确 认 者 , 有 身 份 标 识 的 方 法 和 核 对 流 程 。6.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并 遵 循 上 述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

【 B】 符 合 “ C” , 并1.完 善 关 键 流 程 中 对 就 诊 者 的 识 别 措 施 。2.对 就 诊 者 住 院 病 历 身 份 实 行 唯 一 标 识 管 理 , 如 使 用 医 保 卡 编 号 或 身 份 证号 码 等 。【 A】 符 合 “ B” , 并1.重 点 部 门 和 关 键 环 节 ( 如 急 诊 、 手 术 室 等 ) 病 人 使 用 条 码 管 理 。2.职 能 部 门 对 上 述 工 作 有 监 管 、 反 馈 和 改 进 措 施 。

3.2.2.7 中 医管 理 【 C】1.有 中 医 科 工 作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及 体 现 中 医 特 色 的 诊 疗 规 范 , 并 落 实 。2.根 据 中 医 特 色 开 展 中 医 药 人 员 培 训 与 教 育 活 动 , 并 有 相 关 记 录 。3.相 关 人 员 知 晓 上 述 制 度 , 知 晓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诊 疗 规 范 。【 B】 符 合 “ C” , 并1.按 《 中 医 病 历 书 写 规 范 》 书 写 医 疗 文 书 。2.科 室 内 应 定 期 开 展 自 查 、 评 估 、 分 析 和 整 改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定 期 评 价 、 分 析 、 反 馈 , 中 医 管 理 持 续 改 进 有成 效 。3.2.2.8 康 复管 理 【 C】1.有 规 范 的 康 复 治 疗 工 作 制 度 、 诊 疗 规 范 与 操 作 规 程 。2.有 康 复 科 ( 室 )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关 规 定 。3.有 康 复 医 学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设 备 。4.有 具 备 康 复 资 质 的 治 疗 师 、 护 士 及 其 他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康 复 治 疗 和 训 练 。【 B】 符 合 “ C” , 并1.对 转 入 本 机 构 或 家 庭 的 患 者 提 供 转 诊 后 康 复 训 练 指 导 , 保 障 康 复 训 练 的

连 续 性 。2.科 室 对 落 实 情 况 有 自 查 、 评 价 、 分 析 、 反 馈 和 整 改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定 期 评 价 、 分 析 和 反 馈 , 康 复 治 疗 质 量 持 续 改进 。

18

3.4 护 理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4.1 护 理 组 织管 理 体 系 【 C】1.有 在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领 导 下 的 护 理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 定 期 专 题 研 究 护 理管 理 工 作 ,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2.按 照 标 准 配 置 护 理 管 理 人 员 ,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3.有 护 理 工 作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与 中 心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和 护 理 发 展 方向 一 致 。4.相 关 人 员 知 晓 规 划 、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 B】 符 合 “ C” , 并1.落 实 岗 位 职 责 和 管 理 目 标 , 建 立 并 落 实 各 层 次 护 理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机制 。2.有 效 执 行 年 度 计 划 , 并 有 总 结 。3.护 理 部 门 对 《 护 士 条 例 》 执 行 落 实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4.护 理 部 门 能 够 按 照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量 对 临 床 科 室 护 士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和 调配 。【 A】 符 合 “ B” , 并1.开 展 延 续 性 护 理 和 个 案 管 理 。2.对 规 划 和 计 划 落 实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缺 陷 进 行 追 踪 分 析 , 持 续 改 进 。

3.3.2 危 急 值报 告 管 理 【 C】1.有 符 合 本 机 构 的 临 床 危 急 值 报 告 制 度 与 工 作 流 程 。2.医 技 部 门 ( 含 临 床 实 验 室 、 医 学 影 像 部 门 、 心 电 图 检 查 等 ) 有 危 急 值 项目 表 。3.相 关 人 员 熟 悉 并 遵 循 上 述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 B】 符 合 “ C” , 并1.严 格 执 行 危 急 值 报 告 制 度 与 流 程 , 并 规 范 记 录 。 确 保 危 急 值 信 息 报 告 全流 程 的 人 员 、 时 间 、 内 容 等 关 键 要 素 可 追 溯 。2.根 据 临 床 需 要 和 实 践 总 结 , 更 新 和 完 善 危 急 值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流 程 及 项目 表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每 年 对 本 机 构 危 急 值 报 告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至 少 开 展 1次 评 估 。3.3.3 患 者 安全 风 险 管 理 【 C】1.有 防 范 患 者 跌 倒 、 坠 床 的 相 关 制 度 , 并 体 现 多 部 门 协 作 。2.有 患 者 跌 倒 、 坠 床 等 意 外 事 件 报 告 相 关 制 度 、 处 置 预 案 与 工 作 流 程 。3.主 动 告 知 患 者 跌 倒 、 坠 床 风 险 及 防 范 措 施 并 有 记 录 。4.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并 遵 循 上 述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5.本 机 构 内 有 防 止 跌 倒 、 烫 伤 等 安 全 措 施 。【 B】 符 合 “ C” , 并1.对 患 者 安 全 风 险 质 量 监 控 指 标 数 据 进 行 收 集 和 分 析 。

【 A】 符 合 “ B” , 并1.定 期 分 析 患 者 意 外 事 件 , 持 续 改 进 , 降 低 事 件 发 生 率 。3.3.4 患 者 参与 医 疗 安 全 【 C】1.有 医 务 人 员 履 行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活 动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2.有 邀 请 患 者 主 动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与 流 程 。3.有 宣 传 并 鼓 励 患 者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活 动 的 相 关 记 录 。【 B】 符 合 “ C” , 并1.药 学 人 员 向 患 者 提 供 安 全 用 药 咨 询 。2.患 者 及 家 属 、 授 权 委 托 人 了 解 针 对 病 情 的 可 选 择 诊 疗 方 案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定 期 对 “ 患 者 主 动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活 动 ” 进 行 检 查 、 总 结 和 反 馈 ,并 持 续 整 改 。2.有 数 据 证 实 “ 患 者 主 动 参 与 医 疗 安 全 活 动 ” 取 得 成 效 。

19

3.5 医 院 感 染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5.1 医 院 感染 管 理 组 织 【 C】1.健 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 合 理 配 备 专 ( 兼 ) 职 人 员 承 担 医 院 感 染管 理 和 业 务 技 术 咨 询 、 指 导 工 作 。2.制 定 符 合 本 机 构 实 际 的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相 关 人 员 知 晓 本 部 门 、本 岗 位 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方 面 的 职 责 并 履 行 。3.将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纳 入 本 机 构 工 作 计 划 和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4.针 对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制 定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培 训 计 划 。【 B】 符 合 “ C” , 并1.有 院 科 两 级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和 督 查 记 录 , 每 月 召 开 专 题 会 。2.及 时 整 改 上 级 部 门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 并 及 时 调 整 、 完 善 工 作 计 划 和 内

容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定 期 评 估 , 对 存 在 问 题 有 反 馈 和 改 进 措 施 ,持 续 改 进 。

3.4.2临 床 护 理质 量 管 理 【 C】1.依 据 《 分 级 护 理 指 导 原 则 》 制 定 符 合 本 机 构 的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 有 护 理 质量 评 价 标 准 。2.护 士 掌 握 分 级 护 理 的 内 容 , 有 年 度 护 理 培 训 计 划 , 定 期 开 展 相 关 培 训 和教 育 。3.有 定 期 护 理 查 房 、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及 流 程 , 有 相 关 工 作 记 录 。【 B】 符 合 “ C” , 并1.依 据 患 者 的 个 性 化 护 理 需 求 制 定 护 理 措 施 , 并 能 帮 助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 授权 委 托 人 了 解 患 者 病 情 及 护 理 的 重 点 内 容 。2.科 室 对 分 级 护 理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对 存 在 问 题 有 改 进 措 施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评 价 、 分 析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反馈 , 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2.有 护 理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的 成 效 和 结 果 。

3.4.3护 理 安 全管 理 【 C】1.制 定 并 落 实 临 床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常 见 并 发 症 的 预 防 和 处 理 规 范 。2.有 重 点 环 节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 有 紧 急 意 外 情 况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开 展 演 练 。3.严 格 执 行 针 对 病 人 服 药 、 注 射 、 输 液 的 查 对 制 度 , 减 少 操 作 差 错 。 ( 三 查 :操 作 前 查 、 操 作 中 查 、 操 作 后 查 ; 查 药 品 的 有 效 期 , 配 伍 禁 忌 , 查 药 品 有无 变 质 、 浑 浊 , 查 药 品 的 安 瓿 有 无 破 损 ,瓶 盖 有 无 松 动 。 八 对 : 查 对 床 号 、查 对 姓 名 、 查 对 药 名 、 查 对 剂 量 、 查 对 时 间 、 查 对 浓 度 、 查 对 用 法 、 查 对药 品 有 效 期 。 一 注 意 : 注 意 严 密 观 察 药 效 及 副 作 用 。 )【 B】 符 合 “ C” , 并1.本 机 构 为 护 士 实 施 治 疗 和 护 理 时 提 供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护 士 熟 练 掌 握 常见 技 术 操 作 及 并 发 症 预 防 措 施 及 处 理 流 程 。2.职 能 部 门 定 期 进 行 临 床 常 见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考 核 评 价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在 护 理 安 全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追 踪 和 成 效 评 价 , 持 续 改进 。

20

3.5.2 医 院 感染 相 关 监 测 【 C】1.机 构 配 备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专 ( 兼 ) 职 人 员 , 监 测 设 施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2.有 符 合 本 机 构 实 际 的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计 划 、 监 测 的 目 录 /清 单 , 开 展 感 染发 病 率 监 测 , 符 合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规 范 (WS/T312— 2009)、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术 规 范 (WS/T367-2012)。3.有 针 对 本 机 构 重 点 环 节 、 重 点 人 群 和 高 危 险 因 素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 并 落 实 。4.对 感 染 高 风 险 科 室 及 感 染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制 定 针 对 性 措 施 。【 B】 符 合 “ C” , 并1.手 术 部 位 感 染 按 手 术 风 险 分 类 , 对 切 口 感 染 率 进 行 统 计 、 分 析 与 反 馈 。2.医 院 感 染 管 理 人 员 对 监 测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 总 结 和 反 馈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进 行 督 促 整 改 。【 A】 符 合 “ B” , 并1.开 展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工 作 , 提 高 本 机 构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水 平 , 成 效 明 显 。

3.5.3 手 卫 生管 理 【 C】1.定 期 开 展 手 卫 生 知 识 宣 传 与 技 能 的 培 训 、 考 核 , 并 有 记 录 。2.手 卫 生 设 施 种 类 、 数 量 、 安 置 位 置 、 手 卫 生 用 品 等 符 合 医 务 人 员 手 卫生 规 范 (WS/T313-2019)要 求 。3.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知 识 知 晓 率 100%。【 B】 符 合 “ C” , 并1.有 院 科 两 级 对 手 卫 生 规 范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 并 有 整 改 措 施 。2.随 机 抽 查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依 从 性 达 到 70%以 上 , 洗 手 方 法 正 确 率 达 到70%以 上 。【 A】 符 合 “ B” , 并1.随 机 抽 查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依 从 性 达 到 80%以 上 , 洗 手 方 法 正 确 率 达 到80%以 上 。

3.5.4 消 毒 及灭 菌 工 作 管理 【 C】1.有 满 足 消 毒 要 求 的 消 毒 设 备 、 设 施 与 消 毒 剂 ( 可 依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机 构 ) 。2.定 期 对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 对 消 毒 剂 的 浓 度 和 有 效 性 等 进 行 监 测 。3.有 本 机 构 重 点 部 门 消 毒 与 隔 离 工 作 制 度 和 措 施 , 并 执 行 。4.有 消 毒 供 应 室 的 , 应 有 清 洗 消 毒 及 灭 菌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有 清 洗 消 毒 及灭 菌 效 果 监 测 程 序 、 规 范 和 判 定 标 准 。【 B】 符 合 “ C”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医 用 耗 材 、 消 毒 隔 离 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质 量 有 监 管 , 对 设 备设 施 和 消 毒 剂 检 测 结 果 定 期 进 行 分 析 、 总 结 、 反 馈 , 及 时 整 改 。【 A】 符 合 “ B”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持 续 改 进 情 况 进 行 追 踪 和 成 效 评 价 , 并 有 记 录 。

21

3.6 医 疗 废 物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6.1 医 疗 废物 和 污 水 处理 管 理 【 C】1.有 本 机 构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和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 , 并 及时 更 新 。2.有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工 作 , 上 岗 前 经 过 培 训 。3.专 ( 兼 ) 职 人 员 定 期 对 本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培 训 , 并 指 导 辖 区 卫 生 站 工 作 ,有 记 录 。4.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并 遵 循 上 述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 B】 符 合 “ C” , 并1.职 能 部 门 对 落 实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持 续 改 进 。【 A】 符 合 “ B” , 并

1.根 据 监 管 情 况 , 职 能 部 门 对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成 效 评价 , 并 有 记 录 。3.6.2 医 疗 废物 处 置 和 污水 处 理 【 C】1.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 并 与 生 活 垃 圾 分 开 存 放 ,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符 合 《 医疗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 要 求 , 有 运 行 日 志 。2.建 有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且 运 转 正 常 , 有 运 行 日 志 与 监 测 的 原 始 记 录 。3.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无 环 保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B】 符 合 “ C” , 并1.定 期 开 展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和 污 水 处 理 的 培 训 , 并 有 记 录 。【 A】 符 合 “ B” , 并1.医 疗 废 物 全 部 由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集 中 进 行 处 置 。2.定 期 对 污 水 进 行 相 关 监 测 , 并 达 标 。3.有 根 据 监 管 情 况 改 进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并 落 实 。3.7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3.7.1 放 射 防护 管 理 【 C】1.有 中 心 领 导 及 专 ( 兼 ) 职 人 员 组 成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制 定 工 作人 员 和 受 检 人 员 放 射 防 护 制 度 并 配 备 相 应 设 施 。2.放 射 诊 疗 设 备 实 行 统 一 保 养 、 维 修 、 校 验 和 强 检 , 建 立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台账 , 实 行 标 识 管 理 。3.定 期 开 展 放 射 设 备 及 周 围 环 境 检 测 并 达 标 , 按 照 《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康 管 理 办 法 》 开 展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及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B】 符 合 “ C” , 并1.有 根 据 监 管 情 况 进 行 改 进 的 措 施 并 得 到 落 实 , 有 记 录 。2.操 作 人 员 能 执 行 日 常 保 养 和 维 护 ; 有 放 射 医 学 设 备 故 障 维 修 情 况 分 析 报告 , 用 于 指 导 设 备 的 规 范 使 用 。【 A】 符 合 “ B” , 并

1.职 能 部 门 对 设 备 检 测 、 操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进 行 定 期 分 析 , 及 时反 馈 和 整 改 。2.有 职 能 部 门 或 委 托 机 构 定 期 检 测 检 查 的 相 关 记 录 , 并 持 续 改 进 。

22

3.8 药 事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3.8.1 药 品 管理 【 C】1.设 立 药 事 与 药 物 治 疗 管 理 组 织 , 有 相 应 工 作 制 度 并 落 实 。2.药 品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严 格 落 实 “ 毒 麻 精 放 ” 药品 管 理 , 有 药 品 贮 存 相 关 制 度 并 执 行 。3.疫 苗 的 流 通 、 储 存 、 领 发 、 登 记 及 使 用 等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4.药 品 库 存 量 及 进 出 量 、 调 剂 室 库 存 量 及 使 用 量 定 期 盘 点 、 账 物 相 符 。5.中 药 饮 片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采 购 验 收 、 储 存 、 调 剂 、 煎 煮 等 符 合 相 关规 定 。6.本 机 构 应 建 立 以 基 本 药 物 为 主 导 的 “ 1+X” 用 药 模 式 , 用 药 目 录 符 合 相关 规 定 。 有 优 先 配 备 和 合 理 使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 国 家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和 使 用药 品 及 医 保 目 录 药 品 相 关 规 定 并 执 行 。【 B】 符 合 “ C” , 并1.药 品 采 购 、 贮 存 、 供 应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2.根 据 药 品 用 量 金 额 评 估 药 品 储 备 情 况 , 药 品 储 备 适 宜 , 与 机 构 用 药 相 衔接 , 满 足 临 床 用 药 需 求 。3.定 期 开 展 药 师 和 其 他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4.开 展 药 品 使 用 监 测 , 及 时 准 确 采 集 报 送 监 测 数 据 。【 A】 符 合 “ B” , 并1.开 展 药 品 采 购 、 贮 存 、 发 放 、 调 配 、 使 用 全 过 程 监 管 , 制 定 合 理 用 药 相应 指 标 , 并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2.能 组 织 开 展 药 品 监 测 数 据 分 析 应 用 , 用 于 指 导 合 理 配 备 使 用 药 品 。

3.8.2 临 床 用药 【 C】1.临 床 药 物 治 疗 遵 循 合 理 用 药 原 则 、 药 品 说 明 书 、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及 临 床 路径 等 相 关 规 定 。2.制 定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和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及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并 落实 。【 B】 符 合 “ C” ,并1.建 立 健 全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和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2.满 足 临 床 用 药 需 求 , 有 临 床 用 药 监 控 体 系 , 有 干 预 和 改 进 措 施 。3.开 展 全 科 医 生 、 社 区 护 士 的 合 理 用 药 知 识 培 训 。【 A】 符 合 “ B” ,并1.配 备 临 床 药 师 , 积 极 参 与 临 床 治 疗 , 开 展 专 科 药 学 服 务 。2.在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中 , 积 极 开 展 用 药 咨 询 、 药 物 治 疗 管 理 、 重 点 人 群用 药 监 护 、 家 庭 药 箱 管 理 、 合 理 用 药 科 普 等 服 务 。3.职 能 部 门 对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进 行 监 测 与 评 价 , 持 续 改 进 见 成 效 。

23

3.8.3 处 方 管理 【 C】1.根 据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机 构 处 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对 注 册 执 业 ( 助理 ) 医 师 处 方 权 、 医 嘱 或 处 方 开 具 等 有 明 确 要 求 。2.按 《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等 文 件 要 求 制 定 处 方 审 核 、 调 配 、点 评 等 制 度 , 并 实 施 。3.每 月 至 少 抽 查 100 张 门 、 急 诊 处 方 ( 含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 进 行 点 评 , 设 病房 的 机 构 每 月 至 少 抽 查 30份 出 院 病 历 进 行 点 评 ( 不 足 30份 的 , 全 部 点 评 ) 。【 B】 符 合 “ C” ,并1.处 方 评 价 结 果 纳 入 质 量 考 核 目 标 , 实 行 奖 惩 管 理 。2.对 不 合 理 处 方 进 行 干 预 , 并 有 记 录 。【 A】 符 合 “ B” ,并1.有 案 例 证 实 , 根 据 点 评 结 果 ,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持 续 促 进 本 机 构 合 理 用 药 。

3.8.4 药 品 不良 反 应 管 理 【 C】1.有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与 药 害 事 件 监 测 报 告 管 理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2.医 师 、 药 师 、 护 士 及 其 他 人 员 相 互 配 合 对 患 者 用 药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 并 有记 录 。3.制 定 严 重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或 药 害 事 件 处 理 办 法 和 流 程 ,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卫 生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B】 符 合 “ C” , 并1.有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与 药 害 事 件 报 告 的 奖 惩 措 施 并 执 行 。2.建 立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或 药 害 事 件 报 告 数 据 库 或 台 账 。【 A】 符 合 “ B” , 并1.对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或 药 害 事 件 进 行 及 时 调 查 、 分 析 , 有 整 改 措 施 。3.9 公 共 卫 生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3.9.1 公 共 卫生 管 理 【 C】1.机 构 设 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科 室 , 明 确 责 任 人 , 有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总 结 。2.有 本 机 构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制 度 、 绩 效 评 价 与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3.及 时 修 订 完 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定 期 开 展 培 训 及 演 练 。4.按 规 定 向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如 实 完 整 报 送 相 关 服 务数 据 。【 B】 符 合 “ C” , 并1.年 度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总 结 内 容 充 实 、 有 分 析 评 价 。2.定 期 开 展 居 民 调 查 ,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对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知 晓 率 和 获 得感 。【 A】 符 合 “ B” , 并1.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持 续 改 进 措 施 并 跟 踪 管 理 。

24

第 四 章 综 合 管 理4.1 党 建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1.1 党 的 组织 建 设 【 C】1.成 立 党 组 织 , 分 工 明 确 , 按 期 换 届 , 制 定 党 员 花 名 册 。2.严 格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 落 实 “ 三 会 一 课 ” 制 度 , 按 要 求 召 开 民 主 生 活 会 、组 织 生 活 会 和 党 建 述 职 , 认 真 开 展 党 的 各 类 主 题 学 习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3.设 党 务 公 开 栏 , 严 格 落 实 党 务 公 开 , 按 时 足 额 收 缴 党 费 。4.坚 持 “ 两 个 确 立 ” 、 增 强 “ 四 个 意 识 ” 、 坚 定 “ 四 个 自 信 ” 、 做 到 “ 两 个维 护 ” 。【 B】 符 合 “ C” , 并

1.实 现 党 务 工 作 与 业 务 工 作 相 结 合 。2.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党 建 主 题 日 活 动 , 有 活 动 记 录 和 照 片 。【 A】 符 合 “ B” , 并1.党 的 基 层 组 织 获 得 上 级 党 组 织 表 彰 , 或 支 部 内 党 员 获 得 上 级 党 组 织 表彰 。4.1.2 党 风 廉政 建 设 【 C】1.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风 险 分 级 和 监 管 等 制 度 。2.定 期 开 展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3.贯 彻 落 实 中 央 “ 八 项 规 定 ” 精 神 , 驰 而 不 息 反 对 “ 四 风 ” 。4.落 实 “ 三 重 一 大 ”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 B】 符 合 “ C” , 并1.重 点 风 险 岗 位 制 度 完 善 、 有 监 督 机 制 , 提 醒 管 理 常 态 化 。【 A】 符 合 “ B” , 并1.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方 面 获 得 上 级 党 组 织 表 彰 。4.2 人 员 管 理

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2.1 绩 效 考核 制 度 【 C】1.建 立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考 核 、 培 训 、 继 续 教 育 等 。2.有 基 于 医 德 医 风 、 服 务 质 量 和 数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岗 位 、 技 术 、 资 历 、 风 险和 政 策 倾 斜 的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3.绩 效 考 核 公 平 、 公 开 、 公 正 , 考 核 结 果 与 岗 位 聘 用 、 职 称 晋 升 、 个 人 薪酬 挂 钩 。4.按 照 相 关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的 文 件 开 展 考 核 。【 B】 符 合 “ C” , 并1.绩 效 分 配 方 案 ( 包 含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 体 现 多 劳 多 得 、 优 绩 优 酬 , 向重 点 工 作 岗 位 倾 斜 , 合 理 拉 开 差 距 。2.对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动 态 调 整 , 考 核 公 平 合 理 。3.绩 效 考 核 落 实 “ 两 个 允 许 ” ( 允 许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突 破 现 行 事 业 单 位 工 资调 控 水 平 ;允 许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扣 除 成 本 并 按 规 定 提 取 各 项 资 金 后 主 要 用 于人 员 奖 励 ) 。

【 A】 符 合 “ B” , 并1.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绩 效 考 核 。

25

4.3 财 务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3.1 财 务 管理 【 C】1.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制 定 符 合 实 际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预 算管 理 。2.全 面 落 实 价 格 公 示 制 度 , 收 费 价 格 透 明 。3.健 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有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目 录 , 台 账 完 整 , 账 物 相 符 。4.财 务 人 员 配 置 到 位 ,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能 力 。 财 务 集 中 核 算 管 理 的 机 构 配备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的 报 账 员 。【 B】 符 合 “ C” , 并1.认 真 执 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年 度 预 算 , 定 期 进 行 经 济 ( 财 务 ) 运 行 分析 , 有 分 析 报 告 。2.有 内 部 监 督 和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权 限 , 定 期 开 展 财 务 管理 制 度 培 训 , 定 期 财 务 内 审 或 自 查 , 并 有 持 续 改 进 措 施 。

3.加 强 成 本 管 控 ,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 成 本 控 制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 A】 符 合 “ B” , 并1.有 定 期 财 务 资 金 管 理 总 结 分 析 报 告 , 持 续 改 进 相 关 工 作 。4.4 医 保 基 金 使 用 内 部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4.1 医 保 基

金 使 用 内 部管 理 【 C】1.制 订 本 机 构 医 保 管 理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2.执 行 实 名 就 医 和 购 药 管 理 规 定 , 核 验 参 保 人 有 效 身 份 凭 证 。3.严 格 执 行 医 保 协 议 , 合 理 诊 疗 、 合 理 收 费 , 严 格 执 行 医 保 药 品 、 医 用耗 材 和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等 目 录 。4.按 照 诊 疗 规 范 提 供 合 理 、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 向 参 保 人 员 如 实 出 具 费 用单 据 和 相 关 资 料 。【 B】 符 合 “ C” , 并1.医 保 支 付 的 药 品 、 耗 材 应 当 按 规 定 在 医 疗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平 台 上采 购 , 并 真 实 记 录 “ 进 、 销 、 存 ” 等 情 况 。2.定 期 开 展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相 关 制 度 、 政 策 培 训 。【 A】 符 合 “ B” , 并1.定 期 检 查 本 单 位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使 用 情 况 , 及 时 纠 正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使 用不 规 范 的 行 为 , 有 记 录 并 持 续 改 进 。

4.2.2 人 才 队伍 建 设 【 C】1.制 定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 岗 位 管 理 、 人 才 招 聘 、 人 才 培养 计 划 。2.每 年 组 织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到 区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修 。3.做 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前 培 训 , 新 员 工 须 经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后 方 可 上岗 。【 B】 符 合 “ C” , 并1.人 才 梯 队 建 设 合 理 , 满 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持 续 发 展 需 要 , 按 规 定 选 派符 合 条 件 的 临 床 医 师 参 加 住 院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2.在 岗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完 成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相 应 学 分 , 学 分 达 标 率 达 到80%以 上 。【 A】 符 合 “ B” , 并1.有 人 才 引 进 优 惠 措 施 。2.在 岗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完 成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相 应 学 分 , 学 分 达 标 率 达到 90%以 上 。

26

4.5 安 全 生 产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4.5.1 安 全 生产 【 C】1.有 水 、 电 、 气 、 电 梯 等 后 勤 保 障 的 操 作 规 范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有 明确 的 故 障 报 修 、 排 查 、 处 理 流 程 。2.水 、 电 、 气 供 应 的 关 键 部 位 和 机 房 有 规 范 的 警 示 标 识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和 保 养 。3.制 定 耗 材 、 物 资 和 设 备 采 购 计 划 , 加 强 后 勤 物 资 管 理 。4.按 照 《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和 处 理 条 例 》 《 医 疗 机 构 投 诉 管 理 办 法 》 等 文 件 要求 , 建 立 健 全 医 患 沟 通 机 制 、 投 诉 接 待 制 度 等 。5.按 照 《 关 于 加 强 医 院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制 定 有 本 机 构 安 全防 范 制 度 、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等 。【 B】 符 合 “ C” , 并1.有 节 能 降 耗 、 控 制 成 本 的 措 施 和 目 标 , 并 落 实 到 相 关 科 室 。2.有 后 勤 安 全 保 障 应 急 预 案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3.设 置 有 投 诉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专 ( 兼 ) 职 人 员 , 对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医 患 沟通 技 巧 培 训 。4.配 备 有 专 ( 兼 ) 职 保 卫 人 员 , 聘 用 足 够 的 保 安 员 , 为 在 岗 保 卫 人 员 配 备必 要 的 通 讯 设 备 和 防 护 器 械 , 在 出 入 口 和 主 要 通 道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装 置 。【 A】 符 合 “ B” , 并1.根 据 演 练 效 果 和 定 期 检 查 情 况 ,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并 落 实 。2.对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项 目 , 其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及 消 防 设 计 审 查须 符 合 国 家 建 设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应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3.能 够 定 期 对 投 诉 涉 及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对 投 诉 隐 患 进 行 摸 排 , 对 高 发 隐患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防 范 措 施 。4.能 够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建 设 总 结 分 析 , 持 续 改 进 相 关 工 作 。4.6 信 息 管 理

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6.1 信 息 系统 建 设 【 C】1.制 定 保 障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 管 理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的 相 关制 度 。2.定 期 召 开 信 息 化 建 设 专 题 会 议 , 建 立 信 息 使 用 与 信 息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协 调机 制 , 并 设 置 信 息 化 管 理 专 ( 兼 ) 职 人 员 。3.建 立 信 息 系 统 , 满 足 财 务 、 药 房 、 门 诊 、 住 院 、 检 验 、 放 射 、 家 庭 医 生签 约 等 信 息 系 统 , 系 统 满 足 基 本 医 疗 、 公 共 卫 生 和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功 能需 求 。4.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统 计 信 息 。【 B】 符 合 “ C” , 并1机 构 内 医 疗 、 健 康 档 案 、 公 共 卫 生 、 检 查 检 验 等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2.提 供 互 联 网 预 约 挂 号 和 自 助 查 询 功 能 。【 A】 符 合 “ B” , 并

1.信 息 系 统 具 备 运 营 管 理 、 后 勤 管 理 、 电 子 证 照 管 理 等 功 能 。2.建 立 统 一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 部 署 在 区 级 及 以 上 全 民 健 康 信 息平 台 。

27

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6.2 网 络 安全 【 C】1.配 备 专 ( 兼 ) 职 人 员 ,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的 相 关 制 度 。2.有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3.有 信 息 网 络 运 行 、 设 备 管 理 和 维 护 、 系 统 更 新 记 录 。4.安 全 运 维 , 保 证 设 备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B】 符 合 “ C” , 并1.信 息 安 全 采 用 身 份 认 证 、 权 限 控 制 ,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和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 A】 符 合 “ B” , 并1.具 有 支 持 移 动 业 务 终 端 安 全 防 护 的 管 理 系 统 。

2.具 有 防 灾 备 份 恢 复 系 统 。4.7 行 风 与 文 化 建 设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4.7.1 行 风 与文 化 建 设 【 C】1.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有 员 工 工 作 手 册 , 规 范 各 项 行 为 , 并 强 化 员 工 培 训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建 立 医 德 考 评 公 示 制 度 。2.贯 彻 落 实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 九 项 准 则 》 , 并 设 置 投 诉 电 话 或举 报 箱 , 及 时 处 理 群 众 投 诉 。 医 德 考 评 结 果 与 医 务 人 员 晋 职 晋 升 、 评 先 评优 、 绩 效 工 资 等 衔 接 。3.制 定 有 本 机 构 文 化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4.加 强 机 构 文 化 宣 传 ,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开 展 宣 传 活 动 。【 B】 符 合 “ C” , 并1.深 化 作 风 效 能 建 设 , 相 关 效 能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2.医 德 医 风 建 设 有 成 效 , 对 优 秀 科 室 及 先 进 个 人 , 制 定 宣 传 、 表 彰 、 奖 励措 施 并 落 实 , 各 类 表 彰 和 评 优 评 先 向 家 庭 医 生 倾 斜 。3.有 机 构 宗 旨 、 院 训 、 着 装 规 范 等 文 化 建 设 内 容 。4.机 构 环 境 、 服 务 设 施 等 能 体 现 机 构 文 化 , 氛 围 浓 厚 。【 A】 符 合 “ B” , 并1.机 构 文 化 理 念 宣 传 与 日 常 工 作 相 结 合 , 利 用 新 媒 体 开 展 特 色 文 化 宣 传 活动 。 机 构 文 化 建 设 得 到 职 工 和 居 民 认 可 。2.机 构 行 风 建 设 有 成 效 , 相 关 工 作 得 到 上 级 部 门 表 彰 。

28

4.8 信 息 公 开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8.1 信 息 公开 【 C】1.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确 定 落 实 信 息 公 开 第 一 责 任 人 。2.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制 度 , 规 定 了 本 机 构 公 开 信 息 的 范 围 形 式 、 审 核发 布 、 管 理 维 护 及 咨 询 回 应 等 工 作 。3.按 照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公 开 基 本 目 录 》 中 对 于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息 公 开 基 本 目 录 ” 的 要 求 , 对 于 本 机 构 所 涉 及 的 信 息 基 本 能 够 予 以 公 开 。4.结 合 自 身 条 件 , 确 定 了 咨 询 服 务 方 式 , 至 少 通 过 1 种 渠 道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明 确 管 理 部 门 或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本 机 构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2.按 照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公 开 基 本 目 录 ” 的 要 求 , 对 于 本 机 构 所 涉及 的 信 息 均 予 以 公 开 。3.将 基 本 目 录 要 求 的 信 息 以 多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 方 便 公 众 获 取 。【 A】 符 合 “ B” , 并1.信 息 公 开 及 时 、 准 确 、 全 面 , 信 息 不 滞 后 。2.机 构 能 够 定 期 开 展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自 查 , 对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并 持 续 改进 。4.9 科 教 研 管 理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4.9.1 科 教 研管 理 ★ 【 C】1.建 立 科 研 课 题 管 理 制 度 。2.作 为 县 区 或 地 市 级 培 训 基 地 。3.建 立 规 范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 有 培 训 计 划 、 大 纲 、 总 结 等 。4.开 展 了 相 关 培 训 。【 B】 符 合 “ C” , 并1.作 为 省 级 培 训 基 地 。2.开 展 了 相 关 培 训 。3.近 5 年 至 少 参 与 1 项 科 研 课 题 。【 A】 符 合 “ B” , 并1.作 为 国 家 级 培 训 基 地 。2.开 展 了 相 关 培 训 。3.近 5 年 至 少 承 担 1 项 科 研 课 题 。

29

4.10 上 下 联 动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4.10.1 上 下联 动 【 C】1.承 担 对 辖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业 务 指 导 、 考 核 和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2.建 立 分 工 协 作 制 度 , 以 业 务 、 技 术 、 管 理 为 纽 带 , 与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建 立长 期 稳 定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 B】 符 合 “ C” , 并1.组 织 辖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每 月 召 开 例 会 、 并 有 记 录 。2.定 期 对 辖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督 促 持 续 改 进 。3.规 范 双 向 转 诊 标 准 和 流 程 , 每 半 年 至 少 有 一 次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指 导 工作 记 录 。【 A】 符 合 “ B” , 并

1.参 与 到 所 在 地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建 设 , 与 上 级 医 院 开 展 专 科 共 建 、 教 育 培 训协 同 合 作 、 科 研 项 目 协 作 等 多 种 方 式 , 服 务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得 到 提 升 。4.11 部 门 协 同 和 居 民 参 与能 力 条 款 评 价 要 点

4.11.1 部 门协 同 【 C】1.与 街 道 、 民 政 、 公 安 、 教 育 、 残 联 、 老 龄 办 等 相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2.与 辖 区 内 托 育 机 构 、 幼 儿 园 、 学 校 、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相 互 配 合 , 能 够 提 供有 关 卫 生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 B】 符 合 “ C” , 并1.与 街 道 和 社 区 建 立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 共 同 制 定 卫 生 健 康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 定期 总 结 。2.从 专 业 角 度 积 极 指 导 制 定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方 案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应 急 预 案 。3.积 极 参 与 居 民 委 员 会 公 共 卫 生 委 员 会 选 任 。4.从 专 业 角 度 对 居 民 委 员 会 公 共 卫 生 委 员 会 成 员 开 展 相 关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指 导 其 开 展 卫 生 健 康 政 策 宣 传 、 居 民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等 。【 A】 符 合 “ B” , 并1.与 辖 区 内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协 议 合 作 , 提 供 有 关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

4.11.2 居 民参 与 【 C】1.建 立 志 愿 者 或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2.定 期 邀 请 社 会 监 督 员 对 机 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评 价 。3.对 监 督 组 织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进 行 整 改 。【 B】 符 合 “ C” , 并1.开 展 志 愿 者 相 关 培 训 工 作 。2.年 内 服 务 投 诉 处 理 有 登 记 ,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完 整 、 清 楚 。【 A】 符 合 “ B” , 并1.通 过 组 织 慢 性 病 患 者 俱 乐 部 、 患 者 同 伴 教 育 、 自 助 健 康 体 检 等 活 动 ,提高 患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的 能 力 。2.被 社 会 各 界 认 同 , 受 到 媒 体 等 关 注 和 正 面 宣 传 , 得 到 各 级 各 类 表 彰 。

30

附 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推荐病种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医 疗 服 务 基 本 病 种 ( 66 种 )( 一 ) 内 科 ( 26 种 )高 血 压 病 ( I10.x00) 、 冠 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性 心 脏 病 ( I25.103)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Q24.900)、 心 肌 炎 (I51.400)、 脑 卒 中 (I64.x00)、 眩晕 综 合 征 (H81.901)、 偏 头 痛 (G43.900)、 急 性 气 管 炎 (J04.100)、 支

气 管 炎 (J40.x00)、 肺 炎 (J18.900)、 肺 气 肿 (J43.900)、 慢 性 肺 源 性心 脏 病 (I27.900)、 急 性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J06.900)、 腹 泻 (K52.916)、胃 肠 炎 (A09.901)、 结 肠 炎 (A09.902)、 胆 囊 炎 (K81.900)、 泌 尿 道感 染 (N39.000)、 急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N00.902) 、 糖 尿 病 (E14.900)、高 脂 血 症 (E78.500)、 贫 血 (D64.900)、 短 暂 性 脑 缺 血 发 作(G45.900)、 带 状 疱 疹 (B02.900)、 皮 炎 (L30.900)、 肺 结 核 (A16.200)。( 二 ) 外 科 ( 17 种 )阑 尾 炎 (K37.x00)、 腹 痛 (R10.400)、 胆 管 结 石 (K80.500)、 泌尿 系 结 石 (N20.900)、 腹 股 沟 疝 K(40.900)、 睾 丸 鞘 膜 积 液(N43.301)、 痔 (I84.900)、 便 秘 K(59.000)、 肛 周 脓 肿 (K61.001)、

前 列 腺 增 生 (N40.x00)、 头 部 外 伤 (S09.900)、 骨 折 (T14.200)、 椎 动脉 型 颈 椎 病 (M47.001+)、 肩 周 炎 (M75.001)、 关 节 炎 (M13.900)、腰 肌 劳 损 (M54.505)、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M51.202)。

31

( 三 ) 妇 ( 产 ) 科 ( 7 种 )女 性 盆 腔 炎 (N73.902)、 宫 颈 炎 性 疾 病 (N72.x00)、 急 性 阴 道炎 (N76.000)、 子 宫 内 膜 炎 (N71.902)、 输 卵 管 炎 (N70.904)、 卵 巢炎 (N70.903)、 助 产 单 胎 分 娩 (O83.900)。( 四 ) 眼 、 耳 鼻 咽 喉 科 ( 10 种 )结 膜 炎 (H10.900)、 急 性 鼻 咽 炎 (J00.x00)、 急 性 鼻 窦 炎(J01.900)、 鼻 出 血 (R04.000)、 急 性 扁 桃 体 炎 (J03.900)、 急 性 咽 喉炎 (J06.000)、 急 性 咽 炎 (J02.900)、 疱 疹 性 咽 峡 炎 (B08.501)、 中 耳炎 (H66.900)、 非 化 脓 性 中 耳 炎 (H65.900)。( 五 ) 口 腔 科 ( 6 种 )

龋 齿 ( K02.900) 、 急 性 牙 周 炎 ( K05.200) 、 牙 列 部 分 缺 失( K08.104) 、 化 脓 性 牙 龈 炎 ( K05.101) 、 口 腔 粘 膜 溃 疡 ( K12.109) 、口 腔 炎 ( K12.112) 。(以 上 疾 病 代 码 按 《 疾 病 分 类 与 代 码 》 ( GB/T 14396-2016)执 行 。 )二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医 疗 服 务 中 医 疾 病 名 ( 70 种 )( 一 ) 内 科 ( 25 种 )感 冒 ( A01.01.01) 、 伤 风 ( A01.01.01.01) 、 温 病 ( A01.03.01.) 、内 伤 发 热 病 ( A06.01.04) 、 咳 嗽 病 ( A04.04.01.) 、 胸 痹 心 痛( A04.01.01) 、 怔 忡 病 ( A04.01.10) 、 眩 晕 ( A17.07) 、 呃 逆

( A04.03.01) 、 胃 反 病 ( A04.03.02) 、 腹 胀 病 ( A04.03.05) 、 便秘 ( A04.03.06) 、 泄 泻 ( A04.03.07) 、 胃 痞 病 ( A04.03.15) 、 胃痛 ( A04.03.19) 、 中 风 病 ( A07.01.01.) 、 口 僻 ( A07.01.01.04) 、

32

外 感 头 痛 A07.01.02.01) 、 内 伤 头 痛 ( A07.01.02.02) 、 风 寒 湿 痹( A07.06.01) 、 不 寐 ( A04.01.13) 、 郁 证 ( A05.01) 、 消 渴 ( A06.09.) 、水 肿 类 病 ( A06.07.) 、 淋 症 ( 尿 路 感 染 A04.05.) 。( 二 ) 外 科 ( 16 种 )乳 痈 ( A07.03.01) 、 乳 痹 ( A07.03.04) 、 瘿 类 病 ( A07.02.) 、疖 ( A08.02.01.) 、 丹 毒 ( A08.01.56) 、 痣 疮 ( A08.03.01.) 、 蛇 串疮 ( A08.01.02 带 状 疱 疹 ) 、 湿 疮 ( A08.01.07) 、 瘾 疹 ( A08.01.09) 、风 热 疮 ( A08.01.14 ) 、 粉 刺 ( A08.01.20 ) 。 急 性 腰 扭 伤( A03.06.04.08) 、 腰 肌 劳 损 ( A03.06.04.09) 、 漏 肩 风 ( 肩 关 节 周围 炎 A03.06.04.03 ) 、 颈 椎 病 ( A03.06.04.05 ) 、 腰 椎 病

( A03.06.04.06) 。( 三 ) 妇 科 ( 11 种 )月 经 先 期 ( A09.02.02.01) 、 月 经 后 期 ( A09.02.02.02) 、 月 经先 后 不 定 期 ( A09.02.02.03) 、 月 经 过 多 ( A09.02.02.04) 、 月 经 过少 ( A09.02.02.05 ) 、 经 期 延 长 ( A09.02.02.06 ) 、 痛 经( A09.02.02.07) 、 绝 经 前 后 诸 证 ( A09.02.02.12) 、 产 后 缺 乳( A09.02.05.22) 、 带 下 类 病 ( A09.02.06.) 、 盆 腔 炎 ( A09.02.07.03) 。( 四 ) 儿 科 ( 10 种 )小 儿 感 冒 ( A10.02.01) 、 小 儿 咳 嗽 ( A10.04.01) 、 小 儿 泄 泻( A10.04.18) 、 小 儿 呕 吐 ( A10.04.17) 、 小 儿 厌 食 ( A10.04.15) 、

食 积 ( A10.04.14.02) 、 小 儿 疳 积 ( A10.04.13.02) 、 小 儿 口 疮( A10.04.28) 、 小 儿 腹 痛 ( A10.04.19) 、 小 儿 遗 尿 ( A10.04.23)( 五 ) 五 官 科 ( 8 种 )

33

针 眼 ( A11.01.01.01) 、 天 行 赤 眼 ( A11.01.03.01 流 行 性 出 血性 结 膜 炎 ) 、 神 水 将 枯 ( A11.01.06 干 眼 症 ) 、 鼻 鼽 ( A13.02 变 应性 鼻 炎 ) 、 鼻 渊 ( A13.03 鼻 窦 炎 ) 、 乳 蛾 ( A14.01 扁 桃 体 炎 ) 、 喉痹 ( A14.03 咽 炎 ) 、 梅 核 气 ( A14.09) 。(以 上 中 医 疾 病 代 码 按 《 中 医 病 证 分 类 与 代 码 》 ( 修 订 版 )执 行 )三 、 县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基 本 标 准 ( 国 卫 办 医 发 ﹝ 2016﹞ 12号 ) 中 所 含 部 分 病 种 。

献花(0)
+1
(本文系晨歌clj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