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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纳税答疑》周刊第226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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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周 热 点? 2023 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名 称 相 同 规 格 不 同 的 商 品 能 否 合 并 填 写 开 具 发 票? 核 定 征 收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2023年 4月 第 2期 总 第 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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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 — —1 . 2023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32 . 名 称 相 同 规 格 不 同 的 商 品 能 否 合 并 填 写 开 具 发 票 ....43 . 核 定 征 收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64 . 成 都 企 业 收 到 返 还 的 个 税 手 续 费 是 否 应 缴 增 值 税 ....75 . 大 连 公 司 取 得 班 车 服 务 费 电 子 普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96 . 2023年 收 到 2022年 补 贴 是 否 在 2022年 汇 缴 时 确 认 收 入 107 .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联 往 来 所 得 税 汇 缴 时 是 否 应 关 联 申 报 ..128 . 2023年 可 否 在 10月 预 缴 享 受 前 三 季 度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13

9 . 2022第 四 季 度 提 高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如 何 汇 缴 申 报 1410. 个 税 汇 算 时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如 何 计 算 收 入 额 ........1811. 土 地 拍 卖 佣 金 能 否 作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金 额 扣 除 1912. 联 合 体 合 同 涉 及 的 设 计 企 业 如 何 计 缴 印 花 税 ........21

一 网 打 尽 热 门 财 税 难 点 、 重 点 问 题 ,解 决 你 财 务 工 作 中 实 务 问 题 :1. 纳 税 答 疑 -每 周 更 新 ,全 年 52期2. 纳 税 参 考 -每 月 更 新 ,全 年 12期3. 纳 税 答 疑 精 选 36 问 -每 季 度 更 新 , 全 年 4 期大 成 方 略 会 员 请 联 系 学 习 顾 问 领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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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文 — —1.2023 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企 业 , 2022 年 度 享 受 了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政 策 , 请 问 2023 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如 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惠 ?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13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万 元 的 部 分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规 定 , 本 公 告 执 行 期 限 为 2022 年 1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月 31日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小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所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 度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从 业 人 数 , 包 括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 数 。 所 称 从 业 人 数 和 资产 总 额 指 标 , 应 按 企 业 全 年 的 季 度 平 均 值 确 定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季 度 平 均 值 =(季 初 值 +季 末 值 )÷ 2; 全 年 季 度 平 均 值 =全 年 各 季 度 平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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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之 和 ÷ 4;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作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定 上 述 相 关 指 标 。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执 行 期 限 为2023年 1 月 1日 至 2024年 12月 31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3 年 度 若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年 应 纳 税 所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万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即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名 称 相 同 规 格 不 同 的 商 品 能 否 合 并 填 写 开 具 发 票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的 一 家 办 公 用 品 超 市 , 超 市 有 大 量 税 收 分 类 编码 相 同 , 商 品 名 称 相 同 , 但 规 格 不 同 的 商 品 , 如 曲 别 针 分 大 、 中 、 小三 种 型 号 , 请 问 我 公 司 销 售 上 述 商 品 时 能 否 合 并 填 写 开 具 发 票 ?答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号 , 国 务 院 令 第 587 号 于2010年 12月 20日 修 改 , 国 务 院 令 第 709号 于 2019年 3月 2日 修 改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开 具 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 顺 序 、 栏 目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25号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令 第 48号 于 2019 年 7 月 24日 修 改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单 位 和个 人 在 开 具 发 票 时 , 必 须 做 到 按 照 号 码 顺 序 填 开 , 填 写 项 目 齐 全 ,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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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真 实 , 字 迹 清 楚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打 印 ,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并 在 发 票 联和 抵 扣 联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23 年 1 月 19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2023年 1 月 12366咨 询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28问 “ 根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号 规 定 , 发 票 开 具 需 使 用 税 收 分 类编 码 , 公 司 是 一 家 大 型 商 超 , 以 下 销 售 情 况 可 否 合 并 开 具 发 票 : 1、同 一 税 收 分 类 编 码 的 商 品 , 商 品 名 称 、 规 格 相 同 ( 如 海 飞 丝 洗 发 水 ,500毫 升 ) , 但 功 效 不 同 ( 控 油 和 去 屑 ) , 单 价 不 同 。 合 并 开 具 时 , 单价 填 写 平 均 单 价 可 否 ? 2、 同 一 税 收 分 类 编 码 的 商 品 , 商 品 名 称 相 同 ,

规 格 不 同 ( 如 海 飞 丝 控 油 洗 发 水 , 300 毫 升 和 500 毫 升 ) 。 合 并 开 具时 , 单 价 填 写 平 均 单 价 可 否 ? ” 答 复 如 下 , 一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 国 函 〔 1993〕 174 号 ) 规 定 : “ 第 二 十 二 条 开 具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 顺 序 、 栏 目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 … … ” 二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25号 ) 规 定 : “ 第 二 十 八 条 单 位 和 个人 在 开 具 发 票 时 , 必 须 做 到 按 照 号 码 顺 序 填 开 , 填 写 项 目 齐 全 , 内 容真 实 , 字 迹 清 楚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打 印 ,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并 在 发 票 联 和抵 扣 联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 ” 因 此 , 开 具 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 顺

序 、 栏 目 ,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 如 纳 税 人所 述 情 形 : 1、 功 效 、 单 价 不 同 , 应 当 分 别 填 开 , 不 可 合 并 开 具 , 单价 不 可 填 写 平 均 单 价 ; 2、 规 格 、 单 价 不 同 , 应 当 分 别 填 开 , 单 价 不可 合 并 填 写 平 均 单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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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你 公 司 销 售 税 收 分 类 编 码 相 同 , 商 品 名 称 相 同 , 但 规 格 不同 的 商 品 , 应 分 别 填 写 开 具 , 不 能 合 并 填 写 开 具 发 票 。3.核 定 征 收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问 :我 公 司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 请 问 能 否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研 发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023 年 1月 1 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 税 前 摊 销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业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其 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 , 按 照 《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 119 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税 〔 2018〕 64号 )等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学 技 术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19号 ) 第 五 条 第 1项 规 定 ,本 通 知 适 用 于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研 发 费 用的 居 民 企 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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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块 发 布 《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七 问 “ 我 公 司 是一 家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 可 以 享 受 7号 公 告 规 定 的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吗 ? ” 答 复 如 下 , 7号 公 告 明 确 , 企 业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其 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 ,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19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64号 ) 等 文 件 相 关 规 定执 行 。 按 照 财 税 〔 2015〕 119号 规 定 ,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企 业 应 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研 发 费 用 的 居

民 企 业 。 你 单 位 作 为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 不 能 享 受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 不 能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研 发 费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4.成 都 企 业 收 到 返 还 的 个 税 手 续 费 是 否 应 缴 增 值 税问 :我 公 司 是 四 川 省 成 都 的 一 家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收 到 的 预 扣 预缴 个 税 返 还 的 手 续 费 是 否 应 缴 增 值 税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36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法 》 第 九 条 规 定 ,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 销 售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执 行 。 第 十 条 规 定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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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 外 : (一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监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单 位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三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8 点 第 ( 2) 小 点 规 定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 中 介 、 代 理 服 务 。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 货 物 运 输代 理 、 代 理 报 关 、 法 律 代 理 、 房 地 产 中 介 、 职 业 中 介 、 婚 姻 中 介 、 代理 记 账 、 拍 卖 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成 都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4月 4 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留 言 版 块 对 问 题 “ 企 业 收 到 的 个 税 手 续 费返 还 需 要 交 增 值 税 吗 ? 如 果 需 要 交 , 小 规 模 和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税 率分 别 是 多 少 ? ” 答 复 如 下 , 按 照 目 前 营 改 增 政 策 相 关 规 定 , 纳 税 人 代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取 得 的 手 续 费 收 入 应 属 于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 应 缴 纳增 值 税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号 )一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动 产 注 释 》 规 定 ( 六 ) 现 代 服 务 。 ( 2)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中 介 、 代 理 服 务 。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代理 报 关 、 法 律 代 理 、 房 地 产 中 介 、 职 业 中 介 、 婚 姻 中 介 、 代 理 记 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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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等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第 191次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税 率 6%,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3%。自 2023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月 31日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3%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因 此 , 你 公 司 作 为 成 都 的 企 业 , 收 到 的 预 扣 预 缴 个 税 返 还 的 手 续费 应 按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5.大 连 公 司 取 得 班 车 服 务 费 电 子 普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问 :我 公 司 是 大 连 的 一 家 企 业 , 为 方 便 公 司 员 工 上 下 班 , 公 司 与

客 运 公 司 签 订 了 班 车 服 务 合 同 , 请 问 公 司 取 得 的 客 运 公 司 开 具 的 班 车服 务 费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能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办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 不 动 产 。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年 第 39号 ) 第 六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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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 ( 一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进项 税 额 : 1.取 得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 为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大 连 市 税 务 局 2019 年 11月 21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局 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留 言 版 块 对 问 题 “ 目 前 常 规 做 法 是 将 班车 支 出 作 为 集 体 福 利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 现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已 经 有 文 件明 确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 如 果 我 们 换 一 种 方 式 , 员 工 乘 坐 网 约 车 上 班 ,可 以 凭 发 票 抵 扣 进 项 税 , 该 种 情 况 与 班 车 用 途 相 同 , 那 么 班 车 支 出 是否 还 要 作 为 集 体 福 利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财 税 【 2016】36号 附 件 1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1.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或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产 。 您 企 业 员 工 乘 坐 网 络 车 上 班 属 于 上 述 情 形 , 相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抵 扣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大 连 企 业 , 为 方 便 员 工 上 下 班 购 买 的 班 车 服 务属 于 集 体 福 利 , 取 得 的 客 运 公 司 开 具 的 班 车 服 务 费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不 能抵 扣 进 项 税 。6.2023年 收 到 2022年 补 贴 是 否 在 2022年 汇 缴 时 确 认 收 入

问 :我 公 司 是 天 津 市 一 家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2022年 政 府 按 5 万 元 /辆 的 补 贴 标 准 给 予 我 公 司 销 售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 该 补 贴 于 2023年 2月 才 收 到 , 请 问 在 办 理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我 公 司 收到 的 此 笔 补 贴 款 是 否 应 计 入 2022 年 度 确 认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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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号 , 国 务 院 令 第714号 于 2019年 4月 23日 修 订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收 付 ,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财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征 管 口 径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17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价格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等 , 凡 由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的 数 量 、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支 付 的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收 入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企 业 取 得 的 各 种政 府 财 政 支 付 , 如 财 政 补 贴 、 补 助 、 补 偿 、 退 税 等 ,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取得 收 入 的 时 间 确 认 收 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天 津 市 税 务 局 2023年 4月 3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在 线 访谈 板 块 发 布 《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相 关 问 题 》 对 问 题 “ 我公 司 是 新 能 源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2022年 政 府 按 5万 元 /辆 的 补 贴 标 准 给予 我 公 司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 但 该 补 贴 于 2023 年 2月 才 收 到 , 请 问 企业 应 在 哪 一 年 计 入 收 入 ? ” 解 答 如 下 ,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17号 文 件 规 定 ,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等 ,凡 由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的 数 量 、 金 额 的一 定 比 例 给 予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支 付 的 ,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收 入 。 因 此 政 府 部 门 按 照 新 能 源 汽 车 销 售 数 量 应 给 予 企 业 的 属 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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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的 政 府 补 贴 , 应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到 2022 年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3 年 2月 收 到 2022 年 度 政 府 按 5 万 元 /辆 的 标准 给 予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 应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在 办 理 2022 年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计 入 2022年 度 确 认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7.居 民 企 业 有 关 联 往 来 所 得 税 汇 缴 时 是 否 应 关 联 申 报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 年 度 内 与 其 关 联 方发 生 业 务 往 来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是 否 应 当 进 行 关联 申 报 ?

答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号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应 当 就 其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来 , 附 送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关 联 申 报 和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实 行 查 账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和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并 据 实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应

当 就 其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进 行 关 联 申 报 , 附 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2016年 版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3年 3月 3日 在 互 动 交 流 -留 言 公 开 版 块 对 问 题“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时 候 , 关 联 申 报 表 必 须 填 写 吗 ? ” 答 复 如 下 , 实 行 查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和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并 据 实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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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税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年 度 内 与 其 关 联 方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的 , 应 当 进 行关 联 申 报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 年 度 内 与 其 关 联 方发 生 业 务 往 来 的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应 当 进 行 关 联 申 报 。8.2023年 可 否 在 10 月 预 缴 享 受 前 三 季 度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问 :我 公 司 有 研 发 活 动 , 了 解 到 自 2023年 1月 1 日 起 , 企 业 研 发费 费 用 化 部 分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请 问

2023年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后 , 在 10月 份 预 缴 时还 可 以 享 受 前 三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吗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自 2023 年 1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023年 1月 1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 税 前 摊 销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10 号 ) 第 一 条规 定 , 企 业 10月 份 预 缴 申 报 第 3 季 度 ( 按 季 预 缴 ) 或 9 月 份 ( 按 月预 缴 )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就 当 年 前 三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享 受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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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 对 10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期 未 选 择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除 优 惠 政 策 的 , 可 以 在 办 理 当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统 一 享 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2023 年 3 月 29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版 块 发 布 《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八 问 “ 研 发 费 用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后 , 企 业 在 10月 份 预 缴 时 还 能 享 受 前 三 季度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吗 ?” 解 答 如 下 , 继 制 造 业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后 , 7号 公 告 将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除 比 例 统 一 提 高 到 100%,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税 收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的 优 惠 力度 。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 企 业 每 年 10月 份 预 缴 申 报 第 3 季 度 ( 按 季 预 缴 )

或 9月 份 ( 按 月 预 缴 )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可 以 根 据 其 盈 亏 情 况 、 研 发 费用 核 算 情 况 、 研 发 费 用 金 额 大 小 等 因 素 ,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就 当 年 前 三 季度 研 发 费 用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 在 10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期 未 选 择 享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 可 以 在 办 理 当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汇 算 清 缴 时 统 一 享 受 。综 上 , 你 公 司 2023年 10月 份 预 缴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可 以 自 主选 择 是 否 就 当 年 前 三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9.2022第 四 季 度 提 高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如 何 汇 缴 申 报

问 :我 公 司 是 深 圳 一 家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 且 不 满 足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条 件 , 2022 年 前 三 季 度 按 75%比 例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2022年 第 四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后 , 请 问 我 公 司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算 时 , A107012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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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 应 该 如 何 填 写 申 报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税 前 扣 除力 度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 2022 年 第 28 号 ) 第 二条 , 现 行 适 用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75%的 企 业 , 在 2022年 10月 1日 至 2022年 12月 31日 期 间 ,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至 100%。企 业 在 2022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计 算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惠 时 , 四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可 由 企 业 自 行 选 择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计 算 , 或 者 按全 年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乘 以 2022年 10月 1日 后 的 经 营 月 份 数 占 其2022 年 度 实 际 经 营 月 份 数 的 比 例 计 算 。 企 业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相 关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119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 64 号 )等 文 件 相关 规 定 执 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告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年 第

13 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2022年 第 16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税 前 扣 除 力 度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 2022 年 第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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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3 月 24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我 公 司 此 前 按 75%比 例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2022年第 四 季 度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 现 在 申 报 2022 年 度 企业 所 得 税 年 报 , A107012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 应 该 如 何填 写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创 新 税 前 扣 除 力 度 的 公 告 》 ( 2022年 第 28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现 行 适用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75%的 企 业 , 在 2022年 10月 1日 至 2022年 12月 31日 期 间 ,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至 100%。 企 业 在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计 算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时 , 四 季 度 研发 费 用 可 由 企 业 自 行 选 择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计 算 , 或 者 按 全 年 实 际 发 生 的研 发 费 用 乘 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 后 的 经 营 月 份 数 占 其 2022 年 度 实 际经 营 月 份 数 的 比 例 计 算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且 非 科 技 型中 小 企 业 属 于 “ 现 行 适 用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75%的 企 业 ” ,其 在 2022 年 10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例 提 高 至 100%。 该 类 企 业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在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优 惠 明 细 表 》 ( A107012) 第 50 行 自 行 选 择 “ 按 比 例 计 算 ” 或 “ 按 实际 发 生 金 额 计 算 ” 两 种 不 同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全 年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 企 业 根

据 选 定 的 第 四 季 度 相 关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的 第 四 季 度 税 前 加 计 扣 除金 额 填 写 在 第 L1.1 行 。 同 时 根 据 选 定 的 第 四 季 度 相 关 费 用 计 算 方 法计 算 的 前 三 季 度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填 写 在 第 L1.2 行 “ 前 三 季 度 允 许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金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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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版 块 发 布 《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四 问 “ 7 号 公 告明 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的 公 告 》 ( 2021年 第 13号 ) 同 时 废 止 。 目 前 正 处 于 2022年 度 企 业 所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期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制 造 业 企 业 , 在 进 行 2022 年 度 纳 税申 报 时 , 研 发 费 用 还 可 按 100%比 例 加 计 扣 除 吗 ? ” 答 复 如 下 ,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对 应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为 2022 年 1 月 1日 -2022年 12月 31日 期 间 , 企 业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均 可 适 用 此 期 间 有 效的 政 策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1 年 第 13号 ) 于 2023年 1 月 1日 起 废 止 , 不 影 响 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 有 效 性 , 因 此 , 制 造 业 企业 在 进 行 2022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 其 研 发 费 用 按 规 定 可 以 按 100%比 例加 计 扣 除 。因 此 , 你 公 司 作 为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且 非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在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在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 A107012) 第 50行 自 行 选 择 “ 按 比 例 计 算 ” 或 “ 按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计算 ” 两 种 不 同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全 年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 你 公 司 根 据 选 定 的 第四 季 度 相 关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的 第 四 季 度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填 写 在

第 L1.1 行 ; 同 时 根 据 选 定 的 第 四 季 度 相 关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的 前 三季 度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填 写 在 第 L1.2 行 “ 前 三 季 度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研 发 费 用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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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 税 汇 算 时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如 何 计 算 收 入 额问 :小 张 2022年 度 除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外 , 还 取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请 问 2022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时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如何 计 算 收 入 额 ?答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规 定 ,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 为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收 入 额 。 稿 酬

所 得 的 收 入 额 减 按 百 分 之 七 十 计 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2022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2022年 度 终 了 后 , 居 民 个 人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需 要 汇 总 2022 年 1 月 1日 至12月 31日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四 项综 合 所 得 的 收 入 额 , 减 除 费 用 6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后 , 适 用 综 合 所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并 减 去 速 算 扣 除 数 , 计 算 最 终 应 纳 税 额 , 再 减 去2022 年 已 预 缴 税 额 , 得 出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额 ,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办 理

退 税 或 补 税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额 =[( 综 合 所 得 收 入额 -60000元 -“ 三 险 一 金 ” 等 专 项 扣 除 -子 女 教 育 等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依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 × 适 用 税 率 -速 算扣 除 数 ]-已 预 缴 税 额 。 汇 算 不 涉 及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租 赁 等 分 类 所 得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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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按 规 定 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所 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2 年 2 月 23 日 在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知 识 详情 版 块 发 布 《 2021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政 策 百 问 百 答— 综 合 所 得 篇 》 第 4问 “ 新 个 税 法 下 , 年 度 汇 算 时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如 何 计 算 收 入 额 ? ” 答 复 如 下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收 入 额 。 稿 酬 所 得 的 收 入 额 减 按 百 分 之 七 十 计 算 。 举 例 : 居 民 个 人 小赵 2021 年 取 得 工 资 收 入 80000 元 、 劳 务 报 酬 收 入 50000 元 、 特 许 权使 用 费 收 入 100000 元 、 稿 酬 收 入 40000元 , 请 计 算 小 赵 2021 年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是 多 少 ?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额 =80000+50000 ×(1-20%)+10000× (1-20%)+40000× (1-20%)× 70%=222400(元 )。综 上 , 小 张 2022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时 , 取 得 的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收 入 额 。11.土 地 拍 卖 佣 金 能 否 作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金 额 扣 除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省 的 一 家 房 地 产 企 业 , 通 过 招 拍 挂 方 式 取 得 了一 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并 向 拍 卖 公 司 支 付 了 拍 卖 佣 金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土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支 付 的 土 地 拍 卖 佣 金 能 否 作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予 以 扣 除 ?答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1995]6号 ) 第 七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为 取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缴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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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21年 1月 25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留 言 版 块 对 问 题 “ 我 方 2015 年 通 过 公 开 拍卖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 对 应 的 土 地 拍 卖 佣 金 直 接 支 付 给 政 府 委 托 主 持 拍 卖的 拍 卖 公 司 而 并 非 政 府 , 且 取 得 的 佣 金 发 票 为 ‘ 地 方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发 票 ’ , 发 票 项 目 和 内 容 分 别 为 ‘ 其 他 服 务 -佣 金 ’ , 收 款 方 也 为 该 拍卖 公 司 。 现 项 目 进 行 土 增 清 算 , 请 问 该 笔 佣 金 是 否 可 在 土 增 清 算 时 扣除 ? ” 答 复 如 下 , 鉴 于 拍 卖 佣 金 不 属 于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拍 卖 佣 金 不 可 列 入 作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扣 除 , 但 可 以 列入 管 理 费 , 在 规 定 比 例 内 扣 除 。 文 件 依 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财 法 字 [1995]6 号 )第 七 条 规 定 : “ 条例 第 六 条 所 列 的 计 算 增 值 额 的 扣 除 项 目 , 具 体 为 : (一 )取 得 土 地 使 用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 … ( 三 ) 开 发 土 地 和 新 建 房 及 配 套设 施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 是 指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有关 的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凡 能够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并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 允 许 据 实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按 商 业 银 行 同 类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 其 他 房 地产 开 发 费 用 , 按 本 条 ( 一 ) 、 ( 二 ) 项 规 定 计 算 的 金 额 之 和 的 5%以 内

计 算 扣 除 。 凡 不 能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利 息 支 出 或 不 能 提 供 金融 机 构 证 明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按 本 条 ( 一 ) 、 ( 二 ) 项 规 定 计 算 的 金额 之 和 的 10%以 内 计 算 扣 除 。 上 述 计 算 扣 除 的 具 体 比 例 , 由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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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土 地 拍 卖 佣 金 不 属 于 国 家 统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不 能 作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予 以扣 除 , 但 可 以 作 为 管 理 费 用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扣 除 。12.联 合 体 合 同 涉 及 的 设 计 企 业 如 何 计 缴 印 花 税问 :我 公 司 是 上 海 的 一 家 建 筑 设 计 企 业 , 作 为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承 担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立 交 桥 项 目 的 设 计 工 作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合 同 价 为 8亿 元 , 我 公 司 设 计 费 为 1000 万 , 请 问 我 公 司 上 述 设 计 费 应 如 何 计 算缴 纳 印 花 税 ?

答 :《 印 花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九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 同 一 应 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 上 当 事 人 书 立 的 , 按 照 各 自 涉 及 的 金 额 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1 月 15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问 答 发 布 《 建 筑 企 业 缴 纳 印 花 税 相 关 热 点 问 答 》 第 4问 “ 联 合 体 合 同涉 及 的 建 筑 企 业 如 何 缴 纳 印 花 税 ? ” 答 复 如 下 , 《 印 花 税 法 》 第 十 条规 定 , 同 一 应 税 凭 证 由 两 方 以 上 当 事 人 书 立 的 , 按 照 各 自 涉 及 的 金 额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施 工 企 业 很 多 时 候 存 在 联 合 体 投 标 或 者 是 单 一 法人 下 的 总 承 包 工 程 , 比 如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的 工 程 , 设 计 单 位 和 施 工 单位 分 属 不 同 企 业 , 这 种 情 况 应 按 照 各 自 涉 及 的 金 额 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因 此 , 你 公 司 作 为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 承 担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立 交 桥 项目 的 设 计 工 作 , 你 公 司 应 按 照 设 计 费 金 额 1000万 元 计 算 缴 纳 印 花 税 。—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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