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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纳税答疑》周刊第228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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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周 热 点?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是 否 为 长 期 性 制 度? 金 融 机 构 2023 年 向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将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和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2023年 4月 第 4期 总 第 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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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 — —1 .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是 否 为 长 期 性 制 度 ..32 . 金 融 机 构 2023年 向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43 . 将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和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74 . 为 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虫 子 清 除 防 治 服 务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85 . 总 分 机 构 均 在 京 的 居 民 企 业 是 否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06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是 否 需 入 库 编 号 127 . 扶 贫 捐 赠 是 否 受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年 度 扣 除 限 额 的 限 制 158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融 资 租 赁 收 入 按 什 么 所 得 计 缴 所 得 税 16

9 . 合 租 住 房 可 否 分 别 享 受 个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 ......1810.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需 计 缴 个 税 ........1911. 企 业 享 受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是 否 需 备 案 ...2112. 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合 同 是 否 需 差 额 计 缴 印 花 税 ......22

一 网 打 尽 热 门 财 税 难 点 、 重 点 问 题 ,解 决 你 财 务 工 作 中 实 务 问 题 :1. 纳 税 答 疑 -每 周 更 新 ,全 年 52期2. 纳 税 参 考 -每 月 更 新 ,全 年 12期3. 纳 税 答 疑 精 选 36 问 -每 季 度 更 新 , 全 年 4 期大 成 方 略 会 员 请 联 系 学 习 顾 问 领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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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文 — —1.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是 否 为 长 期 性 制 度问 :我 公 司 2023 年 有 允 许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项 目 , 请 问 公 司 的 研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是 否 为 制 度 性 安 排 长 期 实 施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自 2023 年 1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023年 1月 1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 税 前 摊 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版 块 发 布 《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六 问 “ 7 号 公 告将 所 有 企 业 的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均 提 高 到 100%, 相 关 政 策 口 径和 管 理 要 求 是 否 有 变 化 ? ” 答 复 如 下 , 7 号 公 告 将 所 有 企 业 的 研 发 费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统 一 提 高 到 100%, 并 作 为 制 度 性 安 排 长 期 实 施 。 其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 没 有 变 化 , 仍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119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64号 ) 、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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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 第 97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017 年 第 40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2022年第 10号 ) 等 现 行 有 效 的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因 此 , 你 公 司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 在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是 作 为 制 度 性 安排 长 期 实 施 的 , 该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

2.金 融 机 构 2023年 向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省 一 家 银 行 , 请 问 2023年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微 企 业提 供 贷 款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 2017〕 77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7 年 12月 1 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 对 金 融 机 构 向 农 户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户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金 融 机 构 应 将 相 关 免税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单 独 核 算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按 现 行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构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 不 得 免 征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7〕 44号 ) 第 一 条 相 应 废 止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18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是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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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期 ( 一 年 以 上 ) 居 住 在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户 , 还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 不 在 本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 位 于 乡 镇 ( 不 包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和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经 济的 机 关 、 团 体 、 学 校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集 体 户 ; 有 本 地 户 口 , 但 举 家 外出 谋 生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 无 论 是 否 保 留 承 包 耕 地 均 不 属 于 农 户 。 农 户以 户 为 统 计 单 位 , 既 可 以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 也 可 以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经 营 。 农 户 贷 款 的 判 定 应 以 贷 款 发 放 时 的 借 款 人 是 否 属 于 农 户 为 准 。本 通 知 所 称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是 指 符 合 《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 300号 ) 的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资产 总 额 和 从 业 人 员 指 标 均 以 贷 款 发 放 时 的 实 际 状 态 确 定 ; 营 业 收 入 指标 以 贷 款 发 放 前 12个 自 然 月 的 累 计 数 确 定 , 不 满 12个 自 然 月 的 , 按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营 业 收 入 ( 年 ) =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期 间 营 业 收 入 /企 业实 际 存 续 月 数 × 12。 本 通 知 所 称 小 额 贷 款 , 是 指 单 户 授 信 小 于 100万元 ( 含 本 数 ) 的 农 户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贷 款 ; 没 有授 信 额 度 的 , 是 指 单 户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00万 元 ( 含 本 数 )以 下 的 贷 款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关 于 设 备 器 具 扣 除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54 号 )等 16 个 文 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凡 已 经 到 期 的 , 执 行 期 限 延长 至 2023 年 12月 31日 , 详 见 附 件 1。 附 件 1: 《 财 税 [2018]54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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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 文 件 》 第 13 个 文 件 为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7〕 77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法 实 施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23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继 续执 行 本 公 告 附 件 1中 所 列 文 件 及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的 印 花 税 优 惠 政 策 。 第四 条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2022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1: 《 继 续 执 行 的印 花 税 优 惠 政 策 文 件 及 条 款 目 录 》 第 30 个 文 件 标 题 及 条 款 为 《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第 二 条 ,文 号 为 财 税 〔 2017〕 77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23 年 3 月 23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在 线访 谈 版 块 发 布 《 “ 大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 在 线 访 谈 》 对 问 题 “ 我们 是 一 家 银 行 , 请 问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7〕 77 号 ) : 金 融 机 构 向 农 户 、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金 融 机 构 应 将 相 关 免 税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单 独 核 算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按 现 行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构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未 单独 核 算 的 , 不 得 免 征 增 值 税 。 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 上 述 政 策 的 有 效 期 至 2023 年 12月 31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金 融 机 构 , 2023年 向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单 独 核 算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的 , 免 增 值 税 ; 与 小 微 企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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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和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福 州 市 的 一 家 超 市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应 客户 要 求 将 购 进 的 免 税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 并 单 独 核 算 各 自销 售 额 , 请 问 我 公 司 将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和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免 征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流 通 环 节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75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对 从 事农 产 品 批 发 、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第一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鲜 活 蛋 产 品 , 是 指 鸡 蛋 、 鸭 蛋 、 鹅 蛋 ,包 括 鲜 蛋 、 冷 藏 蛋 以 及 对 其 进 行 破 壳 分 离 的 蛋 液 、 蛋 黄 和 蛋 壳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23 年 1 月 19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2023年 1 月 12366咨 询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5问 “ 纳税 人 将 鸡 蛋 分 成 鸡 蛋 清 跟 蛋 黄 分 别 销 售 , 可 以 享 受 鲜 活 肉 蛋 免 征 增 值税 的 政 策 吗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免 征 部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流 通 环 节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75号 ) 规定 : “ 国 务 院 批 准 , 自 2012年 10 月 1 日 起 , 免 征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流 通 环 节 增 值 税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对 从 事 农 产 品 批 发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鲜活 肉 产 品 , 是 指 猪 、 牛 、 羊 、 鸡 、 鸭 、 鹅 及 其 整 块 或 者 分 割 的 鲜 肉 、

冷 藏 或 者 冷 冻 肉 , 内 脏 、 头 、 尾 、 骨 、 蹄 、 翅 、 爪 等 组 织 。 免 征 增 值税 的 鲜 活 蛋 产 品 , 是 指 鸡 蛋 、 鸭 蛋 、 鹅 蛋 , 包 括 鲜 蛋 、 冷 藏 蛋 以 及 对其 进 行 破 壳 分 离 的 蛋 液 、 蛋 黄 和 蛋 壳 。 上 述 产 品 中 不 包 括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所 规 定 的 国 家 珍 贵 、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鲜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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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 类 、 蛋 类 产 品 。 二 、 从 事 农 产 品 批 发 、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既 销 售 本 通 知第 一 条 规 定 的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又 销 售 其 他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的 , 应 分别 核 算 上 述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和 其 他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算 的 , 不 得 享 受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 ” 因 此 , 纳 税 人将 鸡 蛋 分 成 鸡 蛋 清 跟 蛋 黄 分 别 销 售 , 可 以 享 受 鲜 活 肉 蛋 免 征 增 值 税 的政 策 。因 此 , 你 公 司 将 鸡 蛋 分 成 蛋 黄 和 蛋 清 分 别 出 售 且 单 独 核 算 的 , 可以 享 受 免 增 值 税 优 惠 。

4.为 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虫 子 清 除 防 治 服 务 能 否 免 增 值 税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一 家 提 供 消 杀 服 务 的 企 业 , 为 公 共 场 所 、 企 业 、家 庭 提 供 消 杀 服 务 , 也 为 农 业 、 林 业 、 牧 业 、 渔 业 提 供 病 虫 害 、 鼠 害的 测 报 、 防 治 、 消 杀 服 务 , 我 公 司 最 近 给 国 有 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了 虫 子清 除 防 治 服 务 , 请 问 我 公 司 提 供 的 该 项 服 务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号 )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办 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第 1点 第 ( 4) 小 点 规 定 ,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气 象 服 务 、 地 震 服 务 、

海 洋 服 务 、 测 绘 服 务 、 城 市 规 划 、 环 境 与 生 态 监 测 服 务 等 专 项 技 术 服务 。 第 一 条 第 ( 七 ) 项 第 6点 规 定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 附 件 3: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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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 ( 十 )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 水 生 动 物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 农 业 机 耕 , 是 指 在 农 业 、 林 业 、 牧 业 中 使 用 农 业机 械 进 行 耕 作 (包 括 耕 耘 、 种 植 、 收 割 、 脱 粒 、 植 物 保 护 等 )的 业 务 ;排 灌 , 是 指 对 农 田 进 行 灌 溉 或 者 排 涝 的 业 务 ; 病 虫 害 防 治 , 是 指 从 事农 业 、 林 业 、 牧 业 、 渔 业 的 病 虫 害 测 报 和 防 治 的 业 务 ; 农 牧 保 险 , 是指 为 种 植 业 、 养 殖 业 、 牧 业 种 植 和 饲 养 的 动 植 物 提 供 保 险 的 业 务 ; 相关 技 术 培 训 , 是 指 与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物 保 护 业 务 相关 以 及 为 使 农 民 获 得 农 牧 保 险 知 识 的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业 务 的 免 税 范 围 , 包 括 与 该 项 服 务 有 关 的 提供 药 品 和 医 疗 用 具 的 业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2018年 12月 12366咨 询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集 》 第 6 问 “ 为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虫 子 清 除 防 治 服 务 ,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惠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的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 务 …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1.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 … ( 4)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是 指 气 象 服 务 、 地 震 服

务 、 海 洋 服 务 、 测 绘 服 务 、 城 市 规 划 、 环 境 与 生 态 监 测 服 务 等 专 项 技术 服 务 。 … … ( 七 ) 生 活 服 务 … … 6.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 ” 另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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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号 ) 附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 的 规 定 : “ 一 、 下 列 项 目 免征 增 值 税 … … ( 十 )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物 保 护 、 农 牧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治 。 ” 因 此 , 病 虫 害 防 治 是 指 从 事 农 业 、 林 业 、 牧 业 、 渔 业 的 病 虫 害测 报 和 防 治 业 务 。 为 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虫 子 清 除 防 治 服 务 不 属 于 上 述 业务 ,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 应 按 照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或 “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适 用 6%税 率 。因 此 , 你 公 司 为 粮 食 储 备 库 提 供 虫 子 清 除 防 治 服 务 不 属 于 从 事 农

业 、 林 业 、 牧 业 、 渔 业 的 病 虫 害 测 报 和 防 治 业 务 , 不 能 免 增 值 税 。5.总 分 机 构 均 在 京 的 居 民 企 业 是 否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问 :我 公 司 的 总 部 设 立 在 北 京 朝 阳 区 , 同 时 在 密 云 设 立 了 一 个 内部 研 发 中 心 , 该 中 心 是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请 问 我 公 司 总分 机 构 均 在 北 京 的 居 民 企 业 是 否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年 第 57号 ) 第 五 条 规定 , 以 下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一 )不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 且 在 当 地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的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 内部 研 发 、 仓 储 等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内 部 辅 助 性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不 就 地 分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上 年 度 认 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 其 二 级 分 支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新 设 立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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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年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当 年 撤 销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自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之 日 所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期 间 起 ,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企 业 所 得 税 。 (五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国 人民 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等 文 件的 通 知 》 ( 京 财 预 [2013]2607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及 其设 立 的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均 在 北 京 市 的 , 不 执 行 本 管 理 办

法 , 应 当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 政 、 国 税 、 地 税 和国 库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 共 同 做 好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办 法调 整 后 的 各 项 工 作 , 确 保 财 政 收 入 平 稳 运 行 。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 缴 纳 和退 还 2012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仍 按 原 办 法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4 月 13 日 政 策 文 件 -热 点 问答 版 块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热 点 问 题 ( 2023 年 3月 ) 》 第 4问 “ 总 、 分机 构 均 在 北 京 市 内 的 居 民 企 业 , 是 否 需 要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 (京 财 预 〔 2013〕 2607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及 其设 立 的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均 在 北 京 市 的 , 不 执 行 本 管 理 办法 , 应 当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综 上 , 你 公 司 及 你 公 司 设 立 的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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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的 , 应 当 由 你 公 司 汇 总 计 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6.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是 否 需 入 库 编 号问 :我 公 司 是 北 京 市 一 家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办 理 2022年 度 汇 算清 缴 时 , 享 受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是否 需 要 有 入 库 编 号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2022年 第 16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除 的 基 础 上 ,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前 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022 年 1月 1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成 本 的 200%在 税 前 摊 销 。 第 二 条 规 定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条 件 和 管 理办 法 按 照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评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政 〔 2017〕 115号 )执 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公告 自 2023 年 1月 1 日 起 执 行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年 第13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2022年 第 16号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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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前 扣 除 力 度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公 告 2022年 第 28号 ) 同 时 废 止 。《 科 技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工 作 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 2018〕 11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各 省 级 科 技 管理 部 门 应 按 企 业 成 立 日 期 和 提 交 自 评 信 息 日 期 , 在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入库 登 记 编 号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编 号 ) 上 进 行 标 识 。 入 库 年 度 之 前 成 立 且5月 31日 前 提 交 自 评 信 息 的 , 其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 左 数 , 以 下 相 同 )为 0; 入 库 年 度 之 前 成 立 但 6 月 1日 ( 含 ) 以 后 提 交 自 评 信 息 的 , 其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A; 入 库 年 度 当 年 成 立 的 , 其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B。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0的 企 业 , 可 在 上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中 享 受 提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税 前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3 年 3月 29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 版 块 发 布《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即 问 即 答 》 第 四 问 “ 7号 公 告 明 确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1年 第 13号 ) 同 时 废 止 。 目 前 正 处 于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 缴 期 ,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制 造 业 企 业 , 在 进 行 2022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研 发 费 用 还 可 按 100%比 例 加 计 扣 除 吗 ? ” 解 答 如 下 , 2022 年 度 企 业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对 应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为 2022年 1月 1日 -2022年 12月

31日 期 间 , 企 业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均 可 适 用 此 期 间 有 效 的 政 策 。 《 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1年 第 13号 ) 于 2023 年 1月 1 日 起 废 止 , 不 影 响 其 在 2022 年 1月 1日 -2022年 12月 31日 的 有 效 性 , 因 此 , 制 造 业 企 业 在 进 行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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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纳 税 申 报 时 , 其 研 发 费 用 按 规 定 可 以 按 100%比 例 加 计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4月 13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热 点 问 题 ( 2023 年 3月 ) 》 第 3 问 “ 科 技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新 政 策 从 2022 年 1月 1 日 起 实 行 , 我公 司 办 理 2022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需 要 取 得 什 么 样 的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才 能 享 受 按 100%比 例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科 技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工 作 有 关 事 项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 2018〕 11号 )规 定 , 各 省 级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应 按企 业 成 立 日 期 和 提 交 自 评 信 息 日 期 , 在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上 进 行 标 识 。 具 体 编 码 规 则 是 : 入 库 年 度 之 前 成 立 且 5 月 31日 前 提交 自 评 信 息 的 , 其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0;入 库 年 度 之 前 成 立 但 6月 1日 (含 )以 后 提 交 自 评 信 息 的 , 其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A;入 库 年 度 当 年成 立 的 , 其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B。 其 中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第 11位 为 0的企 业 , 可 在 上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中 享 受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政 策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 你 公 司 2022年 发 生 研 发 费 用 , 如 在 2022年 度汇 算 清 缴 时 享 受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100%加 计 扣 除 优 惠 , 需 要在 2023年 取 得 第 11位 为 0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 考 虑到 企 业 取 得 第 11位 为 0 的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有 时 间 要 求 , 建 议 你 公 司 按

照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 2018〕 11号 发 布 )规 定 ,尽 可 能 在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前 取 得 2023年 的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 确 保 及 时 精准 享 受 优 惠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办 理 2022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享 受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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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需 要 有 2023 年第 11位 为 0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7.扶 贫 捐 赠 是 否 受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年 度 扣 除 限 额 的 限 制问 :我 公 司 2022 年 度 符 合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既 有 扶 贫 捐 赠支 出 , 也 有 其 它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请 问 我 公 司 实 际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扶 贫 捐 赠 支 出 是 否 受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按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12%税 前 扣 除的 限 制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公 告 2019年第 4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同 时 发 生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捐赠 支 出 , 在 计 算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年 度 扣 除 限 额 时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扶贫 捐 赠 支 出 不 计 算 在 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回 应 关 切版 块 发 布 《 企 业 扶 贫 捐 赠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宣 传 问 答 》 第 二 问 “ 企业 在 2019 年 度 同 时 发 生 扶 贫 捐 赠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捐 赠 , 如 何 进 行 税 前扣 除 处 理 ? ” 答 复 如 下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支 出 准 予 按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12%在 税 前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三 年 内 扣 除 。 《 公 告 》 明 确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准 予据 实 扣 除 。 企 业 同 时 发 生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时 , 符合 条 件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不 计 算 在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的 年 度 扣 除 限 额 内 。如 , 企 业 2019 年 度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100 万 元 , 当 年 度 发 生 符 合 条 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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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 贫 方 面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15 万 元 , 发 生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育 方 面 的 公 益 性捐 赠 12万 元 。 则 2019年 度 该 企 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为12 万 元 ( 100× 12%) , 教 育 捐 赠 支 出 12 万 元 在 扣 除 限 额 内 , 可 以 全额 扣 除 ; 扶 贫 捐 赠 无 须 考 虑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 准 予 全 额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2019年 度 , 该 企 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共 计 27万 元 , 均 可 在 税 前 全 额扣 除 。因 此 , 你 公 司 实 际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不 受 公 益 性 捐赠 支 出 按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12%税 前 扣 除 的 限 制 , 准 予 全 额 在 企 业 所 得税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

8.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融 资 租 赁 收 入 按 什 么 所 得 计 缴 所 得 税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与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签 订 一 份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把 设 备 租 赁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使 用 , 租 赁 期 满 后 设 备 所 有 权 归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按 照 融 资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的 租 金 按 什 么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号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三 号 于2018年 12月 29日 修 订 )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的 所 得 ,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一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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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 租 金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4号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在 中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将 设 备 、 物件 等 租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使 用 , 租 赁 期 满 后 设 备 、 物 件 所 有 权 归 中 国 境内 企 业 (包 括 租 赁 期 满 后 作 价 转 让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 非 居 民 企 业 按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收 取 租 金 , 应 以 租 赁 费 (包 括 租 赁 期 满 后 作 价 转 让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的 价 款 )扣 除 设 备 、 物 件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 作 为 贷 款 利

息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由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在 支 付 时 代 扣 代 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3 年 3 月 22 日 在 互 动 交 流 -留 言 公 开 版 块 对 问题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融 资 租 赁 收 入 , 如 何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 ” 答 复 如下 ,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将设 备 、 物 件 等 租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使 用 , 租 赁 期 满 后 设 备 、 物 件 所 有 权归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 包 括 租 赁 期 满 后 作 价 转 让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 , 非 居民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收 取 租 金 , 应 以 租 赁 费 ( 包 括 租 赁 期 满 后作 价 转 让 给 中 国 境 内 企 业 的 价 款 ) 扣 除 设 备 、 物 件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 作为 贷 款 利 息 所 得 ,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按照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的 设 备 租 金 , 应 以 租 赁 费 扣 除 设 备 价 款 后 的余 额 , 作 为 贷 款 利 息 所 得 ,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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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 租 住 房 可 否 分 别 享 受 个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问 : 小 赵 和 小 张 (非 夫 妻 关 系 )是 青 岛 一 家 企 业 的 员 工 , 两 人 在 青岛 合 租 住 房 , 小 赵 和 小 张 均 与 房 东 签 订 了 规 范 的 租 赁 合 同 , 两 人 在 青岛 都 无 自 有 住 房 , 请 问 小 赵 和 小 张 合 租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可 否 分 别 享 受 个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 ?答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8]41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没 有 自有 住 房 而 发 生 的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定 额 扣 除 : ( 一 )直 辖 市 、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以 及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其 他 城 市 ,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1500元 ; ( 二 ) 除 第 一 项 所 列 城 市 以 外 , 市 辖 区 户 籍人 口 超 过 100万 的 城 市 ,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1100 元 ; 市 辖 区 户 籍 人 口不 超 过 100万 的 城 市 ,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月 800元 。 纳 税 人 的 配 偶 在 纳 税人 的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有 自 有 住 房 的 , 视 同 纳 税 人 在 主 要 工 作 城 市 有 自 有住 房 。 市 辖 区 户 籍 人 口 , 以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问 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合 租 住 房 的 租 户 可 以 分 别 享 受 个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的政 策 吗 ? ” 解 答 如 下 ,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由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的 承 租 人 扣 除 。因 此 , 合 租 租 房 的 个 人 (非 夫 妻 关 系 ), 若 都 与 出 租 方 签 署 了 规 范 租 房

合 同 , 可 根 据 租 金 定 额 标 准 各 自 扣 除 。因 此 , 小 赵 和 小 张 (非 夫 妻 关 系 )在 青 岛 没 有 自 有 住 房 而 发 生 的 合租 住 房 租 金 支 出 , 均 与 出 租 方 签 署 了 规 范 租 房 合 同 , 可 以 分 别 享 受 个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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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 人 股 权 转 让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需 计 缴 个 税问 :小 李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给 老 王 , 因 老 王 未 按 约定 期 限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老 王 需 另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金 10 万 元 给 小 李 , 请 问 小 李 在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需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个人 所 得 ,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 二 ) 劳 务 报酬 所 得 ; ( 三 ) 稿 酬 所 得 ; ( 四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 五 ) 经 营 所 得 ;( 六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七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 八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 九 ) 偶 然 所 得 。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 得 ( 称综 合 所 得 ) ,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 得 ,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分 项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纳 税 人 取得 前 款 第 五 项 至 第 九 项 所 得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违 约 金 收 入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 税 函 〔 2006〕 866 号 ) 明 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股 权 成 功 转 让 后 , 转 让 方个 人 因 受 让 方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价 款 而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收 入 , 属 于因 财 产 转 让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转 让 方 个 人 取 得 的 该 违 约 金 应 并 入 财 产 转让 收 入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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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所 得 的 转 让 方 个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告 2014 年 第 67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 以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减除 股 权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合 理 费 用 是 指 股 权 转 让 时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的 有 关 税 费 。第 八 条 规 定 , 转 让 方 取 得 与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的 各 种 款 项 , 包 括 违 约 金 、补 偿 金 以 及 其 他 名 目 的 款 项 、 资 产 、 权 益 等 , 均 应 当 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3年 4月 3日 在 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热 点 问 题

版 块 对 问 题 “ 对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违 约 金 收 入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 2006〕 866号 )规定 :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股 权 成 功转 让 后 , 转 让 方 个 人 因 受 让 方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价 款 而 取 得 的 违约 金 收 入 , 属 于 因 财 产 转 让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转 让 方 个 人 取 得 的 该 违 约金 应 并 入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 税 款 由 取 得 所 得 的 转 让 方 个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 ”根 据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 )第 八 条 规 定 , 转 让 方 取 得 与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的 各 种款 项 , 包 括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以 及 其 他 名 目 的 款 项 、 资 产 、 权 益 等 , 均应 当 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综 上 , 小 李 取 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应 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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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11.企 业 享 受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是 否 需 备 案问 :我 公 司 是 福 建 的 一 家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 自 用 于 社 区 养 老 的 房 产 、土 地 享 受 免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 请 问 我 公 司 享 受 上 述 优 惠是 否 需 要 备 案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0]97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事 业 单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个 人 等 社 会 力 量 投 资 兴 办 的 福 利 性 、 非 营 利 性 的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 暂 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以 及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自 用 房 产 、 土地 、 车 船 的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 六 税 一 费 ” 优 惠 事 项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1 号 ) 第 一 条规 定 , 纳 税 人 享 受 “ 六 税 一 费 ” 优 惠 实 行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有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办 理 方 式 , 申 报 时 无 须 再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纳 税 人 根 据 具 体 政 策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优 惠 条 件 ,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申 报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第 四 条 规 定 ,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税 不 适 用 上 述 规 定 , 仍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福 建 省 税 务 局 2023年 3月 21日 在 互 动 交 流 — 热 点问 答 板 块 对 问 题 “ 纳 税 人 享 受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 需 要 备案 吗 ? ” 答 复 如 下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 六 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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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优 惠 事 项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21号 ) 规 定 : “ 一 、 纳 税 人 享 受 ‘ 六 税 一 费 ’ 优 惠 实 行 ‘ 自 行 判 别 、申 报 享 受 、 有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办 理 方 式 , 申 报 时 无 须 再 向 税 务 机 关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纳 税 人 根 据 具 体 政 策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优 惠 条 件 ,符 合 条 件 的 , 纳 税 人 申 报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留 存 备查 。 … … 四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困 难 减 免 税 不 适 用 上 述 规 定 ,仍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 ”因 此 , 你 公 司 自 用 于 社 区 养 老 的 房 产 、 土 地 享 受 免 房 产 税 和 城 镇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 无 需 备 案 。

12.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合 同 是 否 需 差 额 计 缴 印 花 税问 :我 公 司 是 青 岛 一 家 建 筑 公 司 , 日 常 有 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业 务 ,请 问 我 公 司 签 订 此 类 建 筑 服 务 合 同 , 印 花 税 是 否 需 差 额 计 算 缴 纳 ?答 :《 印 花 税 法 》 (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九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书 立 应 税 凭 证 、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印 花 税 的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应 税凭 证 , 是 指 本 法 所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列 明 的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据 和 营 业 账 簿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应 税 合 同 的 计 税 依 据 , 为 合同 所 列 的 金 额 , 不 包 括 列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附 《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税 目 为 合 同 ( 指 书 面 合 同 ) 里 的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 税 率 为 价 款 的 万分 之 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2022 年 7月 26日 在 互 动 交 流 -往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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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顾 版 块 发 布 《 “ <印 花 税 法 >相 关 内 容 ” 在 线 访 谈 实 录 》 对 问 题 “ 王处 长 您 好 , 应 税 合 同 类 别 中 , 如 果 是 差 额 征 收 的 合 同 , 计 税 依 据 的 金额 是 什 么 ?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 第 五 条 第一 款 规 定 , 印 花 税 应 税 合 同 的 计 税 依 据 , 为 合 同 所 列 的 金 额 , 不 包 括列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不 同 税 种 的 计 税 依 据 可 能 不 同 , 印 花 税 应 税 合 同计 税 依 据 与 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规 定 也 不 相 同 。因 此 , 你 公 司 签 订 的 建 筑 服 务 合 同 ,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为 合 同 所 列的 金 额 ( 不 包 括 列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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