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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模板2023年最新
2023-06-17 | 阅:  转:  |  分享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    分包人(全称):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鉴于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
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情况(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详见
工程量清单) (二)、分包人资质、准入情况及纳税身份情况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企
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
可范围: 。有效期: (备注:此为签订本合同时的有效期)。1.4分包人为: 纳税人。二、分包合同价款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含 %税)。2、承包方式:单价承包,一次性包死单价,不再作任何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包含分包人
施工并完成该项目单位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缺陷修复、税金、隐含的风险费用,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及其他所有相关税费)。3、因
地方干扰、天气、材料涨价、房屋杆线及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分包人损失,如业主没有给承包人补偿的,承包人将不给分包人任何补偿。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具体时间由承包人项目部通知,因业
主要求提前工期的,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四、工程质量4.1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4.2.1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
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4.2.2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4.2.3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
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4.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
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4.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本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为:a.分项工程合
格率100%;b.确保优良工程且外观质量必须优良;c.无质量事故。分包人不能实现质量目标时,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质量保证金。分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自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承包人,以接受承包人的抽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
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由于分包人不按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
令其停工、返工,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必须按国家规范的要求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接受业主、监理工程
师与承包人的检查,并执行业主、监理及承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支持业主、监理及承包人的检查、监督,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
人负责。对分包人拒绝执行业主、监理或承包人工作指令的,分包人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遭到
业主、监理罚款的,则由分包人全额承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除得到承包人依据业主的规定检验认可外,最终须得到业
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最后经检测部门出具合格报告,并以此为终期结算依据。五、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5.1 安全文
明施工5.1.1分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5.1.2分包人应按法律和
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
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分包方承担责任。5.1.3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
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5.1.4分包人应对
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有序、高效并制定相关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等必须符合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代为
购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5.1.5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
承包工程签约合同价在签订本合同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包含在履约保证金中)。5.1.6承包人从分包人每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款中提取2
%作为安全保证金,在每月工程量结算中单独列入安全费用计量清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每月的安全教育交底、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文明施工等情
况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支付。承包人对责任制考核分4个等级,考核分数≥85,当月安全保证金全部计量支付;考核分数
70≤考核分数<85分,计量支付当月安全保证金的80%;60≤考核分数<70分,计量支付当月安全保证金的50%;考核分数<60分,
当月安全保证金不予计量支付。承包人对分包人日常安全管理中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在2%的安全保证金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则将当月2%安全保证
金予以直接扣除,扣除的费用在最终决算时不予退还。(1)基坑、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的,高处作业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的,龙门吊、架桥机、
塔吊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
育并考核合格的,且未按业主、监理、公司、分(子)公司或项目部要求及时、有效进行整改的;(2)迎接地方、行业监管部门、业主、集团和公
司的检查中,不按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堆放原材料和半成品等文明施工的;(3)不服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侮辱、谩骂或殴打承包人管理
人员的。5.1.7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妥善处理,配合
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8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
关证据。非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5.1.9分包人承诺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
全事故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分包人雇佣人员人身损害),承包人因上述原因对外承担的费用,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直
接扣除,不足部分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5.1.10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2 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
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分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等工作,安排人员整理现场材料堆放、场地清扫、垃圾清除及渣土遮盖等工作
,费用由分包人承担。5.3 劳动用工管理5.3.1 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
项权利。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雇佣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承包人项目部直接发放雇佣人员工资卡中,所需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5.
3.2分包人对雇佣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于进场前按照承包人要求将雇佣人员信息向承包人备案。雇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
及时提交变动信息,自行承担因信息报送错误、漏报、多报、不报等产生的责任。5.3.3 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
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拖欠金额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5.
3.4分包人聘用的劳务人员年龄段应限制在18~60周岁(男性劳动者不超过60周岁,女性劳动者不超过50周岁)。对不符合年龄条件的,
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依法予以清退离场,分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清退离场完毕并向承包人提供书面证明。承包人发现分包人超龄人员不及时清退的
,每次收取分包人违约金伍万元。分包人雇佣的劳动人员的劳务报酬必须按月支付,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分包人签字确认的劳务人员名册、工资表及
考勤记录。如果劳务人员向承包人主张劳动报酬,视为分包人违约,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分包
人对此不得提任何异议;5.3.5分包人有义务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如实、及时地提供聘用劳务人员信息(含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信息)。分包人应于
进场之日起5日内,将所聘用的劳务人员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供劳务用工人员确认函向承包人备案确认。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人与所聘用
的劳务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供劳务用工人员确认函向承包人备案。分包人提供的劳务用工资质证书复印件、确认函及劳
动合同作为进场参与施工作业劳务人员身份确认的共同依据,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保证真实性和及时性。分包人人员变更应每月定期向承包人备案确
认。因分包人未提供真实的劳务用工资质证书、劳务用工人员确认函或实际用工人员与提供的劳动用工确认函人员不一致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由分包人承担。六、 工期和进度6.1 施工组织6.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
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
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6.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
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3 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
。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
人部分工作,承包人因分包人组织不力造成的罚款及其他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6.2 开工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
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6.3 测量放线6.3.1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6.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
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6.4 工期延误6.4.1 分包人必须服从业主及承包人统一进
度计划安排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总体施工计划的实现。6.4.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因设备不足、资金不足、人员不足、管理不力等
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滞后的,也不按承包人的施工要求调整力量的,承包人有权重新安排施工合作队伍,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合同价 10 %违约金给
承包人,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6.4.3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承担 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因赶工增
加的人员、材料、机械投入由分包人承担。6.5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分包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7 暂停施工6.7.1 因外部因素及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需无条件执行,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7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6.7.2 暂停施工期间
,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分包人承担。6.7.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承
包人和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
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七、
材料与设备7.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7.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
量负责。7.1.2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
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
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7.1.3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
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
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
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1
.4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
人提供材料范围见合同附件,其它材料均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保管、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周转材料分包人应合理使用,分包人因使用、保管不善,造
成损坏、丢失的必须照价赔偿。承包人提供材料产生的余料、废料由承包人统一回收,分包人不得擅自处理三级开关箱、符合“三项五线制”电缆由
承包人统一配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现场用电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
闸一箱一漏”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要求。分包人施工范围内临边、
洞口、作业平台等防护材料由承包人负责统一购置,分包人按照实际需要领取登记,安排人员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人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
人领取的防护材料,(为避免人为的及现场保管不力,造成损失,按正常损耗扣除后)待分项工程完工后,将所领取的全部材料退还给承包人,否则
承包人将从计量款中扣除材料费用。项目部实施的临边、临水、洞口防护等安全设施,在分包人合同范围内,由分包人负责维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
损坏由分包人自行修复,否则,承包人有权按修复防护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分包人由 签收,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签收。如要变更签收人须经承包人同意并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分包人签收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7.2 分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7.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
备质量负责。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7.2.2 分包人采购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制定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的制度。承包
人有权对分包人采购的已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分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其清除出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负,同时分包人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分包人实际使用数量超理论使用数量所增
加的材料费用从其工程款扣除。分包人投入施工范围内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将以下设备投入现场使用:(1)没有安全保障的设
备,如设备性能低下、报废设备、淘汰设备;(2)未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特种设备;(3)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不全的设备;(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5)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6)超
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设备。7.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7.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
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7.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4.1分包人应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施工设备
的,应报承包人批准。7.4.2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
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4.3分包人提供设备的规格数量与投标文件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设备规格数量保持一致。7.4.4除业主特殊要求除外,项目所用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张拉设备、蒸汽养护设备均由分包人提供。
7.4.5起重机械出厂年限6年之内,特种设备随机资料齐全,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4.6分包方设备操
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要求操作造成施工产品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7.4.7分包人与设备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产
生的经济纠纷与承包人无关,由分包人自行解决,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7.5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
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八、承包人8.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
1.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
1.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8.1.3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
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8.2指令和决定8.2.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
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
承包人指令后24小时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24小时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
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
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
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8.2.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
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
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九、分包人9.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9.1.1 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9.1.2 按法
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9.1.3 对施工场
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9.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
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9.1.5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
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9.1.6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
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9.1.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8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
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9.1.9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
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9.1.10 分包人对自己进场人员严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努力搞好地方关系。分包人对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其他严重事件,造成后果由分包人自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承包人为此被他人追究
责任,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并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9.1.11 分包人负责
其施工范围的地方协调工作,在施工期间由此发生的纠纷和阻挠项目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在分包人无法协调解决并支付赔偿时,
承包人根据情况有权暂停分包人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待分包人协调解决后监督赔付,分包人不得以此理由待工、鼓动地方闹事阻碍施工,否则分包人
按10000元/天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1.12 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现分
包人招募的工人伤亡、分包人施工致第三人伤亡或致第三人财产受损、拖欠第三人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造成第三方对承包人进行阻工、干
扰承包人正常办公、农民工向承包人讨要工资、行政机关介入、第三方起诉承包人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事件,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应在接到
通知当天前往处理。如分包人在24小时内不前往处理,或者未妥善处理完毕的,视为分包人认可第三方的请求,承包人有权根据第三方要求,直接
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代付,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费用、行政处罚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9.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9.2.1 9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
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9.2.2 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
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
,分包人应承担 伍万元/次 的违约责任。9.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
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承担 1000元/天 的违约责任。9.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承
担 伍万元/次 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
天内进行更换。9.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
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 责令分包人限期5日内更换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
安排持有效证件人员上岗作业,若超过限期要求未整改到位,承包人有权按照每人每天500元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9.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9.4.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应
向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 10 % 的违约责任。9.4.2分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量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
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9.5 履约担保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承包人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分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承包人确认
无违约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无息退还。根据中标通知书结果,双方约定以下第( )种执行。(1)现金
(转账)缴纳(与公司无完工业绩或未办理完工决算的供应商);(2)第一期计量款中一次性扣除(与公司有过一个完工项目业绩并办理完工决算
)。十、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格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不予调整。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上涨
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综合单价包含分包人施工及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力、运输、安装、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试验检测、专利许可、水、电、动力、税费等各项费用及隐含风险在内费用的总和。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
价的工程细目,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单价和总额价中,承包人不另支付。10.2工程款(进度款)的结算结算单应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技
术质量部负责人 、安全部负责人 、工程部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合同部负责人 、分管副经理 、项目经理 及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全部签
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结算凭证。分包人授权他人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向承包人递交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结算。承包、分包双方
约定:承包方出具的经承包方审核程序确定及承包方亲笔签字并加盖承包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分包方持有
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承包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的确认效力。10.3
合同价款的支付10.3.1 承包人给分包人办理完成当期结算手续,待同期承包人工程款到位后10日内,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 %给分包
人,队伍完成量在合同额的50%以下时,按约定比例支付;供应商完成量在合同额的50%~80%时,支付比例为 %,供应商完成量在合同额
的80%~100%时,支付比例调整为85%。承包人在支付当月工程款时根据工程、材料、机械、安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扣清各类款项。1
0.3.2 承包人可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E信通和安建安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且上述付款总额不低于合同总支付金
额的50%,承包人不承担贴息费和手续费。10.3.3 终期结算:分包人所分包的工程项目全部按合同完工后,并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才给
分包人办理完工结算,财务部根据合约部提供的结算单支付到90%。a.该工程经承包人验收;b. 签订退场协议;c.移交与工程相关的工程
资料 d.项目部财务发布清偿当地债务公告; e.提供全部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4 最终支付:在承包人同发包人办理完质量
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后,再通知分包人办理剩余10%支付手续,支付时间为发包人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之日(在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后14日内)后15日内。10.3.5每期支付前,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当期工程款及分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款。分包
方提供内容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承包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要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保持一致,备注栏注明项目
地址、项目名称。同时,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不能有污损和折叠,发票专用章不能遮挡发票金额。因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由分包方承担,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免除分包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承
包人按月与分包人办理结算,分包人必须按照与承包人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 发票,发票的税率为 %。分包人如不能及时提供合法、合规
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以下款项,分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a: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增值税款;b:增值税部分
增加的附加税款;c:承包方因无发票税前列支成本,导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未开具发票部分金额25%)。分包人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税
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在与承包人结算时提供相关完税证明。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数量、单
价等)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增值税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分包人应当依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同时分包人需支付合同总价20%的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税务行政罚款及承包人其他相关损失等)的,承包人有权在公司应付分包人款项中扣除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行支付。①分包人拒
不提供发票或者提供发票不符合承包人要求。②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拒不
改正的。③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④分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一、工程变更11.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
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监理方原因发生
工程量减少的,对应部分工程量、工期、价款相应减少,分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监理方原因发生工程量增加,在发包人认可
并批复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①工程量以分包人实际完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为准。②变更单价依据双方原合同清单单价为准;原合同清单无
变更项单价的,按承包人核算审计部核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单价进行计量,分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③发生工程变更前,双方应签订补充协
议,明确变更工程的签订数量和单价。无补充协议为依据,承包方人员无权与分包方办理涉及变更工程的结算,如部分人员与分包方办理了结算对甲
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超出补充协议约定的数量或提高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办理的结算,以承包人法人印章为生效依据。11.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
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
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11.3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承包人统
一办理。应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
十二、竣(交)工验收及结算12.1竣(交)工验收12.1.1 分包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包合同执行。12.1.2 分
包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交)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12.1.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
供的竣(交)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12.1.4分包工程竣(交)工
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
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2.1.5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
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12.2、竣(交)工结算及移交12.2.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2.2.2 终期结算:分包人所分包的工程项目全部按合同完工后,并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
才给分包人办理完工结算,财务部根据合约部提供的结算单支付到90%。a.该工程经承包人验收;b. 签订退场协议;c.移交与工程相关的
工程资料 d.项目部财务发布清偿当地债务公告; e.提供全部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2.3 最终支付:在承包人同业主办理完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后,再通知分包人办理剩余10%支付手续,支付时间为业主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之日(在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
止证书后14日内)后15日内。 双方约定:(1)双方办理的一切结算单应该有完善的签批程序,承包人现场工程技术负责人、合约部、财务部
、物资设备部、安全部、项目总工、项目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及分包人合同签订人或授权人全部签字后结算单方可生效。(2)终期结算指“大结
算”概念,即包括工程造价、承包人已支付款项、应扣款项、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合同履行相关工作事项的总结算。终期结算除上述(1)签字程
序外,需加盖承包人核算成本部印章方可生效。(3)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承包人项目人员无权在结算单上签字,如部分人员私自签字,未经承包
人书面追认,不对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12.3、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金退还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分包
人缺陷责任期及工程保修期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一致,若在缺陷责任期及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10日
内派人修理,返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否则承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分包人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支付,
对于返修等费用数额,分包人不提出任何异议。12.4完工退场: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
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十三、违约、索赔及争议13.1违约13
.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提到的分包人
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
人两次均不能完成进度计划的,经书面通知仍无改观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工程进行切割或清场;(4)本合同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
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分包人超龄用工不能及时清退,分包人特种
作业人员不能持有效证件上岗。(7)分包人对承包人要求施工现场临边、洞口、作业平台等防护措施,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存在推诿、设置不及时
,故意损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8)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
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的开关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电缆线不符合“三项
五线制”要求;存在以上问题,未按规范要求及时整改。(9)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
成的经济损失。13.1.2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分包人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造成承包人被起诉或仲裁,分包人需承担一切
不利后果(该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判决或裁决要求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及承包人应诉所产生的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承包人有权从
分包人后续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以上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3.2索赔13.2.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
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13.2.
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
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13.3争议13
.3.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发包人调解要
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保障、保险14.1保障14.1.1 除应由承包
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
)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14.2保险14.2.1 分包人承诺承担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分包人雇佣人员人身损害),承包人因上述原因对外承担的费用,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及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根据承包工程签约合同价在签订本合同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包含在履约保证金中);分包人应为雇佣人员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单人保险赔付额不低于50万元,保费分包人承担。若分包人未按要求投保,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分包
人工程款。若承包人购买了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额比例承担相应的保费。14.2.2 保
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十五、其他15.1文物15.1.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
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15.1.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
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15.2不可抗力15.2.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
应条款。15.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15.2.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15.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15.3分包合同解除15.3.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15.3.2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并坚持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责任,不允许将承包的
工程转包他人或将履行合同的责任转交他人,对转包他人,一经发现,视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1
5.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
停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5.3.4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承包人暂停对分包人的一切付款,分包人在收到解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承
包人办理已完工程核量、财务对账等事项。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分包人之日起生效。 (2)签订撤场协议,就分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关事
宜达成协议。(3)逾期未与分包人办理已完工程核量、财务对账等事项,未签订撤场协议的,以承包人认定的结果作为唯一结算依据。(4)合同
解除后,不免除分包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人身损害、环境污染、工资支付等一切责任。15.4合同生效与终止15.4.1本合同经承包人
分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4.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5.4.3 分包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5.5合同份数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应相互支持,未尽
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加盖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工程竣工,缺陷责任结束,结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15.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
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含补遗)和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
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前述各项分包合同
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
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7 其它约定分包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
的经济合同等,承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果承包人为此被他人追究责任,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并有权从分包人应得工程
款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分包人不得以任
何借口拖欠上述款项,如出现此种现象,造成影响承包人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材料和设备货款,并从应付给分包
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分包人追偿。15.8 附则(1)合同签订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安全生
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承包人进行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分包人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承包人,作为本合同附件之
一。(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
,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
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承包人送达址: 。分包人送达址: 。本合同中涉及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分包人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并自行承担责任。15.9 其他补充 。 附件一:《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附件二:《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附件三:《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件四:《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六:分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附件七: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附件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附表1:工程量清单细目号细目名称及工作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备注合计附表2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资格拟进场时间备注附:身份证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附表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设备名称型号性能数量进场时间承诺违约金(元/日)备注附表4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品种规格单位数量结算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附表5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自 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 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后十日内应退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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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瑞风瑞雨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