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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答疑精选-2023年5月汇总.pdf
2023-06-22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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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信 息 填 充 类 问 题 ( 如 数 字 、 财 报 、 纳 税 申 报 表 填 报 、 计 算 等 ) ;
( 4 ) 操 作 类 问 题 ( 如 怎 么 开 发 票 、 怎 么 报 税 等 ) ;
( 5 ) 咨 询 类 , 如 怎 么 节 税 、 筹 划 、 应 对 稽 查 、 架 构 搭 建 、 策 略 选 择 、 问 题 ;
( 6 ) 非 税 务 问 题 , 如 财 务 等 非 税 问 题 ;
( 7 ) 非 境 内 、 非 日 常 的 税 收 政 策 疑 问 , 如 海 外 税 制 、 跨 境 交 易 与 税 务 安 排 。
如您想要了解更多详情,可联 系销售顾问索取税务答疑服务产品 Q & A 。税 务 答 疑 目 录
2 0 2 3 年 5 月 汇 总
Q 1 :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能 不 能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呢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Q 2 : 发 电 企 业 收 到 的 补 贴 电 价 收 入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吗 ? ( 增 值 税 )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4 电 力 、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Q 3 :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时 , 随 同 销 售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增 值 税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 5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Q 4 : 企 业 收 到 退 还 的 个 税 手 续 费 要 交 增 值 税 吗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Q 5 : 我 们 接 受 外 币 结 算 的 服 务 , 请 问 一 下 我 们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时 销 售 额 的 汇 率 如 何 确 定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Q 6 : 2 0 2 3 年 适 用 3 % 征 收 率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减 按 1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应 如 何 用 含 税 销 售 额 换 算 销 售 额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Q 7 : 取 得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代 购 机 票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可 以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吗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Q 8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选 择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申 报 吗 ? ( 增 值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Q 9 : 经 营 剧 本 杀 场 所 是 否 属 于 娱 乐 服 务 ? ( 增 值 税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9 0 娱 乐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Q 1 0 :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改 为 查 账 征 收 后 , 有 关 资 产 在 税 务 上 应 如 何 处 理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Q 1 1 : 委 托 研 发 项 目 的 受 托 方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 企 业 所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Q 1 2 : 资 产 划 转 备 案 资 料 有 哪 些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Q 1 3 : 法 人 合 伙 人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否 用 合 伙 企 业 的 亏 损 抵 减 其 盈 利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Q 1 4 : 筹 建 期 企 业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能 否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Q 1 5 : 发 电 项 目 分 期 验 收 , 能 否 享 受 “ 三 免 三 减 半 ” 优 惠 政 策 ? ( 企 业 所 得 税 )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4 电 力 、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Q 1 6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如 何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Q 1 7 : 企 业 向 个 人 支 付 的 中 介 服 务 费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Q 1 8 : 企 业 因 销 售 方 注 销 、 撤 销 等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Q 1 9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 总 机 构 应 报 送 什 么 材 料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Q 2 0 :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开 的 收 据 需 要 注 明 身 份 证 号 吗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Q 2 1 :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Q 2 2 : 境 外 企 业 股 东 以 分 得 的 利 润 进 行 增 资 , 是 否 免 征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Q 2 3 : 员 工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 在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应 如 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Q 2 4 : 个 体 工 商 户 核 定 征 收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是 否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Q 2 5 : 父 母 的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由 子 女 享 受 大 病 医 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吗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Q 2 6 : 对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Q 2 7 : 推 广 赠 送 图 书 给 客 户 是 否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Q 2 8 :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Q 2 9 :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纳 公 积 金 超 过 标 准 部 分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Q 3 0 : 单 位 用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个 人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 电 子 计 算 机 ,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吗 ?
( 个 人 所 得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Q 3 1 : 纳 税 人 以 外 币 签 订 合 同 , 应 如 何 计 征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Q 3 2 : 企 业 之 间 没 有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只 有 要 货 单 需 要 交 印 花 税 吗 ? ( 印 花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Q 3 3 : 出 租 外 省 房 产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 应 当 在 哪 里 缴 纳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Q 3 4 : 产 权 变 更 当 月 , 原 产 权 所 有 人 还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吗 ? ( 房 产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Q 3 5 : 尚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房 屋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 ( 房 产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Q 3 6 : 请 问 一 下 我 们 以 劳 务 派 遣 方 式 接 受 残 疾 人 在 本 单 位 就 业 的 , 是 否 可 以 算 我 们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Q 3 7 : 公 司 在 外 地 有 项 目 需 要 排 污 , 环 保 税 应 该 在 哪 里 缴 纳 ? ( 环 境 保 护 税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Q 3 8 : 金 融 机 构 贴 现 业 务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 ( 发 票 )
J 金 融 业 6 9 其 他 金 融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Q 3 9 : 减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与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优 惠 政 策 是 否 可 以 叠 加 享 受 ? ( 其 他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Q 4 0 : 招 用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增 值 税 减 免 后 附 加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什 么 ? ( 其 他 )
普 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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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能 不 能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呢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第 9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 一 般 纳 税 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在 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 可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 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或
者 连 续 4 个 季 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累 计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其 他 事 宜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8 年 第 1 8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有 关
出 口 退 ( 免 )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8 年 第 2 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上 述 规 定 暂 无 延 续 文 件 , 所 以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后 暂 不 能 按 上 述 规 定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第 9 号
六 、 一 般 纳 税 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在 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 可 选 择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转 登 记 日 前 连 续 1 2 个 月 ( 以 1 个 月 为 1 个 纳 税 期 ) 或 者 连 续 4 个 季 度 (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 累 计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其 他 事 宜 ,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8 年 第 1 8 号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有 关 出 口 退 ( 免 )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8 年 第 2 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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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4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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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 发 电 企 业 收 到 的 补 贴 电 价 收 入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吗 ? ( 增 值 税 )
问 : 我 们 公 司 是 发 电 企 业 , 和 国 网 的 电 价 结 算 分 两 部 分 : 上 网 标 杆 电 价 按 月 结 算 , 财 政 补 贴
电 价 按 照 财 政 下 拨 的 进 度 结 算 ; 请 问 财 政 补 贴 电 价 收 入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吗 ?
? 适用行业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4 电 力 、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4 5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
发 电 企 业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电 价 收 入 属 于 和 销 售 货 物 的 数 量 挂 钩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取 消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认 证 确 认 期 限 等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4 5 号
七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与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的 收 入 或
者 数 量 直 接 挂 钩 的 ,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本 公 告 实 施 前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继 续 按 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3 年 第 3 号 ) 执 行 ; 已 经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 可 以 按 现 行 红 字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将 取 得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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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时 , 随 同 销 售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 5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5 〕 1 6 5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纳 税 人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并 随 同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 维 护 费 、 培 训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因 此 , 公 司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时 , 随 同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 应 按 照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5 〕 1 6 5 号
十 一 、 关 于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征 收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 二 ) 纳 税 人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并 随 同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 维 护 费 、 培 训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对 软 件 产 品 交 付 使 用 后 , 按 期 或 按 次 收 取 的 维 护 、 技 术 服 务 费 、 培 训 费 等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2 0 0 5 年 1 1 月 2 8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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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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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2 1 3 8 5 0 2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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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 : 企 业 收 到 退 还 的 个 税 手 续 费 要 交 增 值 税 吗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8 款 规 定 :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 ( 2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 中 介 、 代 理 服 务 。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代 理 报 关 、 法 律 代 理 、 房 地 产 中 介 、 职 业 中 介 、
婚 姻 中 介 、 代 理 记 账 、 拍 卖 等 。 ”
因 此 , 企 业 从 税 务 机 关 取 得 的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返 还 的 手 续 费 , 应 按 照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一 、 销 售 服 务
销 售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建 筑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 六 ) 现 代 服 务 。
8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
( 1 )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是 指 提 供 总 部 管 理 、 投 资 与 资 产 管 理 、 市 场 管 理 、 物 业 管 理 、 日 常
综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 2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 中 介 、 代 理 服 务 。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代 理 报 关 、 法 律 代 理 、 房 地 产 中 介 、 职 业 中 介 、 婚 姻 中 介 、 代 理 记 账 、 拍 卖 等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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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 : 我 们 接 受 外 币 结 算 的 服 务 , 请 问 一 下 我 们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时 销
售 额 的 汇 率 如 何 确 定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 应 当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 确 定 后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 ”
因 此 , 贵 司 接 受 外 币 结 算 的 服 务 , 在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时 销 售 额 的 汇 率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 应 当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 确
定 后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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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 : 2 0 2 3 年 适 用 3 % 征 收 率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减 按 1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应 如 何 用 含 税 销 售 额 换 算 销 售 额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9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的 规 定 : “ 纳 税 人 减 按 0 . 5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 1 + 0 . 5 % ) 。 本 公 告 发 布 后 出 台 新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变 动 政 策 , 比 照 上 述 公 式 原 理 计 算 销 售 额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号 ) 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号 ) 未 重 复 明 确 销 售
额 的 换 算 公 式 , 比 照 上 述 公 式 原 理 , 适 用 3 % 征 收 率 销 售 收 入 减 按 1 % 征 收 政 策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销 售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 1 + 1 % )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9 号
一 、 自 2 0 2 0 年 5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 ,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纳 税 人 减 按 0 . 5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 1 + 0 . 5 % )
本 公 告 发 布 后 出 台 新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变 动 政 策 , 比 照 上 述 公 式 原 理 计 算 销 售 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0 年 4 月 2 3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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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 : 取 得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代 购 机 票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可 以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吗 ? ( 增 值 税 )
问 : 从 机 票 代 理 企 业 购 买 机 票 , 并 取 得 其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发 票 金 额 含 机 票 款 。
请 问 能 否 以 此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计 算 抵 扣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进 项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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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4 2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提 供 境 内 机 票 代 理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客 户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或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的 境 内 机 票 净 结 算 款 和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就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向 购 买 方 开 具 行 程 单 , 或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因 此 , 纳 税 人 取 得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开 具 的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可 以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 第 六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 纳 税 人 接 受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提 供 机 票 代 理 服 务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不 属 于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取 得 的 扣 税 凭 证 , 不 能 据 其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4 2 号
二 、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提 供 境 内 机 票 代 理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客 户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或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的 境 内 机 票 净 结 算 款 和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其 中 , 支 付 给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款 项 , 以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 A T A ) 开 账 与
结 算 计 划 ( B S P ) 对 账 单 或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签 收 单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支 付 给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的 款 项 , 以 代 理 企 业 间 的 签 收 单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就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向 购 买 方 开 具 行 程 单 , 或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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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8 年 7 月 2 5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六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纳 税 人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暂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进 项 税 额 :
1 . 取 得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 为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税 额 ;
2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 票 价 + 燃 油 附 加 费 ) ÷ ( 1 + 9 % ) × 9 %
3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铁 路 车 票 的 , 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面 金 额 ÷ ( 1 + 9 % ) × 9 %
4 . 取 得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旅 客 运 输 进 项 税 额 = 票 面 金 额 ÷ ( 1 + 3 % ) × 3 %
( 二 )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印 发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六 )
项 和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印 发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第 5 点 中 “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修 改 为 “ 购
进 的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2 0 1 9 年 3 月 2 0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1 7 2 7 5 5 7 8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2 4 8 2 6 7 4 2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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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选 择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申 报
吗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号 )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 “ 按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 一 经 选 择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
因 此 ,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选 择 实 行 按 月 纳 税 或
按 季 纳 税 。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纳 税 期 限 一 经 选 择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号
八 、 按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 一 经 选 择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3 年 1 月 9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5 1 8 3 5 4 0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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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 : 经 营 剧 本 杀 场 所 是 否 属 于 娱 乐 服 务 ? ( 增 值 税 )
? 适用行业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9 0 娱 乐 业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的 规 定 : “ 一 、 销 售 服 务 … … ( 七 ) 生 活 服 务 … … 3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包 括 旅
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 … ( 2 ) 娱 乐 服 务 , 是 指 为 娱 乐 活 动 同 时 提 供 场 所 和 服 务 的 业 务 。 具
体 包 括 : 歌 厅 、 舞 厅 、 夜 总 会 、 酒 吧 、 台 球 、 高 尔 夫 球 、 保 龄 球 、 游 艺 ( 包 括 射 击 、 狩 猎 、
跑 马 、 游 戏 机 、 蹦 极 、 卡 丁 车 、 热 气 球 、 动 力 伞 、 射 箭 、 飞 镖 ) 。 … … 6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 ”
因 此 , 经 营 剧 本 杀 场 所 不 在 娱 乐 服 务 范 围 内 , 不 属 于 提 供 娱 乐 服 务 , 属 于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附 件 1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一 、 销 售 服 务
( 七 ) 生 活 服 务 。
3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包 括 旅 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 1 ) 旅 游 服 务 , 是 指 根 据 旅 游 者 的 要 求 , 组 织 安 排 交 通 、 游 览 、 住 宿 、 餐 饮 、 购 物 、 文
娱 、 商 务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 2 ) 娱 乐 服 务 , 是 指 为 娱 乐 活 动 同 时 提 供 场 所 和 服 务 的 业 务 。
具 体 包 括 : 歌 厅 、 舞 厅 、 夜 总 会 、 酒 吧 、 台 球 、 高 尔 夫 球 、 保 龄 球 、 游 艺 ( 包 括 射 击 、 狩
猎 、 跑 马 、 游 戏 机 、 蹦 极 、 卡 丁 车 、 热 气 球 、 动 力 伞 、 射 箭 、 飞 镖 ) 。
6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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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2 1 3 8 5 0 2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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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0 :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改 为 查 账 征 收 后 , 有 关 资 产 在 税 务 上 应 如
何 处 理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征 管 口 径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1 7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改 为 查 账 征 收 后 有 关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 一 )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资 产 购 置 发 票 的 , 以 发 票 载 明 金 额 为 计 税 基 础 ; 不 能 提 供 资 产 购
置 发 票 的 , 可 以 凭 购 置 资 产 的 合 同 ( 协 议 ) 、 资 金 支 付 证 明 、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等 记 载 金 额 ,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企 业 核 定 征 税 期 间 投 入 使 用 的 资 产 , 改 为 查 账 征 税 后 ,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的
折 旧 、 摊 销 年 限 , 扣 除 该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年 限 后 , 就 剩 余 年 限 继 续 计 提 折 旧 、 摊 销 额 并 在 税 前
扣 除 。 ”
建 议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改 为 查 账 征 收 后 , 有 关 资 产 在 税 务 上 的 处 理 请 参 考 上 述 规 定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征 管 口 径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1 7 号
四 、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改 为 查 账 征 收 后 有 关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 一 )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资 产 购 置 发 票 的 , 以 发 票 载 明 金 额 为 计 税 基 础 ; 不 能 提 供 资 产 购 置 发 票
的 , 可 以 凭 购 置 资 产 的 合 同 ( 协 议 ) 、 资 金 支 付 证 明 、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等 记 载 金 额 ,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企 业 核 定 征 税 期 间 投 入 使 用 的 资 产 , 改 为 查 账 征 税 后 ,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的 折 旧 、 摊 销 年
限 , 扣 除 该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年 限 后 , 就 剩 余 年 限 继 续 计 提 折 旧 、 摊 销 额 并 在 税 前 扣 除 。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 0 2 1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1 年 6 月 2 2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2 / c 5 1 6 5 8 4 4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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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1 : 委 托 研 发 项 目 的 受 托 方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5 〕 1 1 9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企 业 委 托 外 部 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 0 % 计 入 委 托 方 研 发 费 用 并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 受 托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 委 托 方 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
又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4 0 号 ) 第 七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年 第 9 7 号 第 三 条
所 称 ‘ 研 发 活 动 发 生 费 用 ’ 是 指 委 托 方 实 际 支 付 给 受 托 方 的 费 用 。 无 论 委 托 方 是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受 托 方 均 不 得 加 计 扣 除 。 委 托 方 委 托 关 联 方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的 , 受 托
方 需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
因 此 , 只 有 委 托 方 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 受 托 方 需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5 〕 1 1 9 号
二 、 特 别 事 项 的 处 理
1 . 企 业 委 托 外 部 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 0 % 计 入
委 托 方 研 发 费 用 并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 受 托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
委 托 方 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2 0 1 5 年 1 1 月 2 日
第 1 5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4 0 号
七 、 其 他 事 项
( 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年 第 9 7 号 第 三 条 所 称 “ 研 发 活 动 发 生 费 用 ” 是 指 委 托 方 实
际 支 付 给 受 托 方 的 费 用 。 无 论 委 托 方 是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受 托 方 均 不 得 加 计 扣
除 。
委 托 方 委 托 关 联 方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的 , 受 托 方 需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研 发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7 年 1 1 月 8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1 5 2 2 7 2 9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8 1 3 3 4 6 7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1 6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2 : 资 产 划 转 备 案 资 料 有 哪 些 ? ( 企 业 所 得 税 )
问 : 我 公 司 2 0 2 2 年 发 生 资 产 划 转 业 务 ,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条 件 , 现 在 汇 算 清 缴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资 料 进 行 备 案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年 第 4 0 号 )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 和 相 关 资 料 ( 一
式 两 份 ) 。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
1 .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 划 转 方 案 等 , 并 详 细 说 明 划 转 的 商 业 目 的 ;
2 . 交 易 双 方 或 多 方 签 订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合 同 ( 协 议 ) ,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账 面 净 值 和 计 税 基 础 说 明 ;
4 . 交 易 双 方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
5 . 交 易 双 方 均 未 在 会 计 上 确 认 损 益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
6 . 1 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的 承 诺 书 。 ”
因 此 ,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 和 相 关 资 料 ( 一 式 两 份 ) , 具 体 资 料 请 参 考 以 上
规 定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5 年 第 4 0 号
经 研 究 , 现 就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五 、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 ( 详 见 附 件 ) 和 相 关 资 料 ( 一 式 两 份 ) 。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
1 .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 划 转 方 案 等 , 并 详 细 说 明 划 转 的 商 业 目
的 ;
第 1 7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2 . 交 易 双 方 或 多 方 签 订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合 同 ( 协 议 ) ,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账 面 净 值 和 计 税 基 础 说 明 ;
4 . 交 易 双 方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
5 . 交 易 双 方 均 未 在 会 计 上 确 认 损 益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
6 . 1 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的 承 诺 书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5 年 5 月 2 7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2 / c 1 5 1 9 3 5 0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1 8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3 : 法 人 合 伙 人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否 用 合 伙 企 业 的 亏 损 抵 减 其 盈 利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8 〕 1 5 9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是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 合 伙 人 在 计 算 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不 得 用 合 伙 企 业 的 亏 损 抵 减 其 盈 利 。 ”
因 此 , 贵 公 司 汇 算 清 缴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不 得 用 合 伙 企 业 的 亏 损 抵 减 其 盈 利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8 〕 1 5 9 号
五 、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是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 合 伙 人 在 计 算 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不 得 用 合
伙 企 业 的 亏 损 抵 减 其 盈 利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0 8 年 1 2 月 2 3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2 / c 4 8 0 6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1 9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4 : 筹 建 期 企 业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能 否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5 〕 1 1 9 号 )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 下 列 活 动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1 .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常 规 性 升 级 。 2 . 对 某 项 科 研 成 果 的 直 接 应 用 , 如 直 接 采 用 公 开 的 新 工
艺 、 材 料 、 装 置 、 产 品 、 服 务 或 知 识 等 。 3 . 企 业 在 商 品 化 后 为 顾 客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活 动 。 4 .
对 现 存 产 品 、 服 务 、 技 术 、 材 料 或 工 艺 流 程 进 行 的 重 复 或 简 单 改 变 。 5 . 市 场 调 查 研 究 、 效 率
调 查 或 管 理 研 究 。 6 . 作 为 工 业 ( 服 务 ) 流 程 环 节 或 常 规 的 质 量 控 制 、 测 试 分 析 、 维 修 维 护 。
7 . 社 会 科 学 、 艺 术 或 人 文 学 方 面 的 研 究 。 ”
因 此 ,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发 生 研 发 费 用 , 只 要 符 合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条 件 , 可 以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5 〕 1 1 9 号
一 、 研 发 活 动 及 研 发 费 用 归 集 范 围 。
本 通 知 所 称 研 发 活 动 ,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新 知 识 ,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 产 品 ( 服 务 ) 、 工 艺 而 持 续 进 行 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系 统 性 活 动 。
( 二 ) 下 列 活 动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1 .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常 规 性 升 级 。
2 . 对 某 项 科 研 成 果 的 直 接 应 用 , 如 直 接 采 用 公 开 的 新 工 艺 、 材 料 、 装 置 、 产 品 、 服 务 或 知 识
等 。
3 . 企 业 在 商 品 化 后 为 顾 客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活 动 。
4 . 对 现 存 产 品 、 服 务 、 技 术 、 材 料 或 工 艺 流 程 进 行 的 重 复 或 简 单 改 变 。
5 . 市 场 调 查 研 究 、 效 率 调 查 或 管 理 研 究 。
6 . 作 为 工 业 ( 服 务 ) 流 程 环 节 或 常 规 的 质 量 控 制 、 测 试 分 析 、 维 修 维 护 。
7 . 社 会 科 学 、 艺 术 或 人 文 学 方 面 的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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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2 0 1 5 年 1 1 月 2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1 5 2 2 7 2 9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2 1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5 : 发 电 项 目 分 期 验 收 , 能 否 享 受 “ 三 免 三 减 半 ” 优 惠 政 策 ? ( 企
业 所 得 税 )
问 : A 公 司 2 0 2 2 年 经 批 准 修 建 一 发 电 项 目 ( 该 项 目 是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 按 文 件 要 求 , 该 工 程 2 0 2 2 年 开 始 施 工 , 分 三 期 进 行 验 收 , 请 问 该 公 司 能 否 享 受 “ 三
免 三 减 半 ”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优 惠 期 限 如 何 确 认 ?
? 适用行业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4 电 力 、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4 〕 5 5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符 合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采 用 一 次 核 准 、 分 批 次 ( 如 码 头 、
泊 位 、 航 站 楼 、 跑 道 、 路 段 、 发 电 机 组 等 ) 建 设 的 ,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按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计 算 所 得 ,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免 三 减 半 ” 优 惠 : ( 一 ) 不 同 批 次 在 空 间 上 相 互 独
立 ; ( 二 ) 每 一 批 次 自 身 具 备 取 得 收 入 的 功 能 ; ( 三 ) 以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单
独 计 算 所 得 , 并 合 理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 ”
因 此 ,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符 合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采 用 一 次 核 准 、 分 批 次 建 设 的 , 并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按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计 算 所 得 ,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免 三 减 半 ” 优 惠 , 享 受 “ 三 免 三 减 半 ” 可 以 按
单 个 项 目 独 立 计 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期 限 。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税 〔 2 0 1 4 〕 5 5 号
一 、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符 合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采 用 一 次 核 准 、 分 批 次 ( 如 码 头 、 泊 位 、 航 站 楼 、 跑 道 、 路 段 、 发 电 机 组 等 )
建 设 的 ,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按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计 算 所 得 ,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免 三
减 半 ” 优 惠 :
( 一 ) 不 同 批 次 在 空 间 上 相 互 独 立 ;
( 二 ) 每 一 批 次 自 身 具 备 取 得 收 入 的 功 能 ;
( 三 ) 以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单 独 计 算 所 得 , 并 合 理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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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4 年 7 月 4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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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3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6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如 何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5 号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资 产 总 额 、 从 业 人
数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 至 本 期 预 缴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 ”
因 此 , 在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 至 本 期 预 缴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5 号
四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资 产 总 额 、 从 业 人 数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 至 本 期 预 缴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2 2 年 3 月 2 2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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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4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7 : 企 业 向 个 人 支 付 的 中 介 服 务 费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
问 : 张 三 为 甲 企 业 ( 非 保 险 企 业 ) 提 供 商 务 咨 询 服 务 , 促 成 甲 企 业 中 标 签 署 了 一 个 2 0 0 0 万
的 业 务 合 同 ; 按 照 约 定 甲 企 业 向 张 三 支 付 服 务 费 2 0 0 万 元 , 张 三 在 税 务 局 代 开 了 发 票 给 甲
企 业 , 请 问 甲 企 业 向 张 三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9 〕
2 9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非 保 险 企 业 发 生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不 超 过 所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 确 认 的 收 入 金 额 的 5 % 计 算 限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不 得
扣 除 。
因 此 , 甲 企 业 向 张 三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支 出 , 在 不 超 过 业 务 合 同 约 定 的 2 0 0 0 万 收 入 的 5 % 计 算
限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不 得 扣 除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企 业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9 〕 2 9 号
一 、 企 业 发 生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不 超 过 以 下 规 定 计 算 限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不 得 扣 除 。
2 . 其 他 企 业 : 按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或 个 人 ( 不 含 交 易 双 方 及 其 雇 员 、 代 理 人
和 代 表 人 等 ) 所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或 合 同 确 认 的 收 入 金 额 的 5 % 计 算 限 额 。
二 、 企 业 应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中 介 服 务 企 业 或 个 人 签 订 代 办 协 议 或 合 同 ,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 除 委 托 个 人 代 理 外 , 企 业 以 现 金 等 非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企 业 为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支 付 给 有 关 证 券 承 销 机 构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0 9 年 3 月 1 9 日
第 2 5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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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6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8 : 企 业 因 销 售 方 注 销 、 撤 销 等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2 8 号 )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 企 业 在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过 程
中 , 因 对 方 注 销 、 撤 销 、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的 , 可 凭 以 下 资 料 证 实 支 出 真 实 性 后 , 其 支 出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 一 )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原 因 的 证 明 资 料 ( 包 括 工 商 注 销 、 机 构 撤 销 、 列
入 非 正 常 经 营 户 、 破 产 公 告 等 证 明 资 料 ) ; ( 二 )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 ( 三 ) 采
用 非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凭 证 ; ( 四 ) 货 物 运 输 的 证 明 资 料 ; ( 五 ) 货 物 入 库 、 出 库 内 部 凭
证 ; ( 六 )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为 必 备 资 料 。 ”
因 此 , 企 业 因 销 售 方 注 销 、 撤 销 等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问 题 参 照 上 述 文 件 执 行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2 8 号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在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过 程 中 , 因 对 方 注 销 、 撤 销 、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的 , 可 凭
以 下 资 料 证 实 支 出 真 实 性 后 , 其 支 出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 一 )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原 因 的 证 明 资 料 ( 包 括 工 商 注 销 、 机 构 撤 销 、 列
入 非 正 常 经 营 户 、 破 产 公 告 等 证 明 资 料 ) ;
( 二 )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
( 三 ) 采 用 非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凭 证 ;
( 四 ) 货 物 运 输 的 证 明 资 料 ;
( 五 ) 货 物 入 库 、 出 库 内 部 凭 证 ;
( 六 )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为 必 备 资 料 。
第 2 7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8 年 6 月 6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2 / c 1 7 2 7 5 5 8 3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2 8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1 9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 总 机 构 应 报 送 什 么 材
料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5 7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时 , 总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外 , 还 应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分 支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只 填 列 部 分 项 目 ) 外 , 还 应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和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可 参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表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中 列 明 的 项 目 进 行 说 明 , 涉 及 需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调 整 的 项 目 不 进 行 说 明 。 ”
因 此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 总 机 构 应 报 送 的 材 料 参 考 上 述 文 件 执 行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5 7 号
第 十 一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时 , 总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外 , 还 应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分 支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只 填
列 部 分 项 目 ) 外 , 还 应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和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可 参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表 “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 中 列 明 的 项 目 进 行 说 明 , 涉 及 需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调 整 的 项 目 不 进 行 说 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2 年 1 2 月 2 7 日
第 2 9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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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0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2 0 :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开 的 收 据 需 要 注 明 身 份 证 号 吗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需 要 的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2 8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应 税 项 目 ’ ) 的 , 对 方 为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者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以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及 内 部 凭 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判 断 标 准 是 个 人 从 事 应 税 项 目 经 营 业 务 的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增 值 税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起 征 点 。 ”
因 此 ,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开 的 收 据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2 8 号
第 九 条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应 税 项 目 ” ) 的 ,
对 方 为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其 支 出 以 发 票 (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对 方 为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者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以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及 内 部 凭 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判 断 标 准 是 个 人 从 事 应 税 项 目 经 营 业 务 的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增 值 税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起 征 点 。
税 务 总 局 对 应 税 项 目 开 具 发 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规 定 的 发 票 或 者 票 据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8 年 6 月 6 日
第 3 1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适 用 范 围 限 于 个 人 。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如 下 :
( 一 ) 销 售 货 物 的 , 为 月 销 售 额 5 0 0 0 - 2 万 元 ;
( 二 ) 销 售 应 税 劳 务 的 , 为 月 销 售 额 5 0 0 0 - 2 万 元 ;
( 三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 日 ) 销 售 额 3 0 0 - 5 0 0 元 。
前 款 所 称 销 售 额 , 是 指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销 售 额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地 区 适 用 的 起 征 点 , 并 报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2 0 1 1 年 1 0 月 2 9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2 / c 1 7 2 7 5 5 8 3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2 9 9 1 7 1 7 2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3 2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2 1 :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8 0
号 ) 规 定 : “ 一 、 关 于 企 业 差 旅 费 中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 企 业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 准 予 企 业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因 此 ,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8 0 号
一 、 关 于 企 业 差 旅 费 中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企 业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支 出 , 准 予 企 业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6 年 1 2 月 9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7 5 5 / c 2 4 1 0 2 6 6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3 3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2 2 : 境 外 企 业 股 东 以 分 得 的 利 润 进 行 增 资 , 是 否 免 征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 所 得 税 )
问 : 我 公 司 属 于 中 国 境 内 非 上 市 居 民 公 司 , 境 外 企 业 股 东 以 分 得 的 利 润 对 我 司 进 行 增 资 , 请
问 境 外 企 业 股 东 是 否 可 以 免 征 预 提 企 业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关 于 扩 大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配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8 〕 1 0 2 号 )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规 定 :
“ 一 、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从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分 配 的 利 润 , 用 于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 由 外 商 投 资 鼓 励 类 项 目 扩 大 至 所 有 非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和 领 域 。 二 、
境 外 投 资 者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直 接 投 资 , 包 括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增 资 、 新 建 、 股 权 收 购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行 为 , 但
不 包 括 新 增 、 转 增 、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 符 合 条 件 的 战 略 投 资 除 外 ) 。 ( 二 ) 境 外 投 资 者 分
得 的 利 润 属 于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向 投 资 者 实 际 分 配 已 经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而 形 成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境 外 投 资 者 用 于 直 接 投 资 的 利 润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相 关 款 项 从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的 账 户 直 接 转 入 被 投 资 企 业 或 股 权 转 让 方 账 户 , 在 直 接 投 资 前 不 得 在 境 内 外 其
他 账 户 周 转 ; 境 外 投 资 者 用 于 直 接 投 资 的 利 润 以 实 物 、 有 价 证 券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相 关
资 产 所 有 权 直 接 从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转 入 被 投 资 企 业 或 股 权 转 让 方 , 在 直 接 投 资 前 不 得 由 其 他 企
业 、 个 人 代 为 持 有 或 临 时 持 有 。 ”
因 此 , 境 外 企 业 股 东 以 分 得 的 利 润 进 行 增 资 ,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的 ,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 若 不
符 合 应 预 提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 于 扩 大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配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8 〕 1 0 2 号
一 、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从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分 配 的 利 润 , 用 于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 由 外 商 投 资 鼓 励 类 项 目 扩 大 至 所 有 非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和 领 域 。
二 、 境 外 投 资 者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直 接 投 资 , 包 括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得 利 润 进 行 的 增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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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建 、 股 权 收 购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行 为 , 但 不 包 括 新 增 、 转 增 、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 符 合 条 件 的 战
略 投 资 除 外 ) 。 具 体 是 指 :
1 . 新 增 或 转 增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或 者 资 本 公 积 ;
2 . 在 中 国 境 内 投 资 新 建 居 民 企 业 ;
3 . 从 非 关 联 方 收 购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
4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境 外 投 资 者 采 取 上 述 投 资 行 为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统 称 为 被 投 资 企 业 。
( 二 ) 境 外 投 资 者 分 得 的 利 润 属 于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向 投 资 者 实 际 分 配 已 经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而 形 成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境 外 投 资 者 用 于 直 接 投 资 的 利 润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相 关 款 项 从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的 账
户 直 接 转 入 被 投 资 企 业 或 股 权 转 让 方 账 户 , 在 直 接 投 资 前 不 得 在 境 内 外 其 他 账 户 周 转 ; 境 外 投
资 者 用 于 直 接 投 资 的 利 润 以 实 物 、 有 价 证 券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相 关 资 产 所 有 权 直 接 从 利 润
分 配 企 业 转 入 被 投 资 企 业 或 股 权 转 让 方 , 在 直 接 投 资 前 不 得 由 其 他 企 业 、 个 人 代 为 持 有 或 临 时
持 有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2 0 1 8 年 9 月 2 9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1 8 3 5 3 1 7 6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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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3 : 员 工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 在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应 如 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2 〕 8 5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 对 个 人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 解 禁
后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计 算 纳 税 , 持 股 时 间 自 解 禁 日 起 计 算 ;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继 续 暂 减 按 5 0 %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2 0 % 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因 此 , 员 工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继 续 暂 减 按 5 0 %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2 0 % 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2 〕 8 5 号
四 、 对 个 人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 解 禁 后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计 算 纳 税 ,
持 股 时 间 自 解 禁 日 起 计 算 ;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继 续 暂 减 按 5 0 %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2 0 % 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1 月 1 6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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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4 : 个 体 工 商 户 核 定 征 收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是 否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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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9 9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 “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在 其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经 营 所 得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
不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
因 此 , 核 定 征 收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9 9 号
六 、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在 其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 二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其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照 捐 赠 年 度 合
伙 企 业 的 分 配 比 例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配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百 ) , 计 算 归 属 于 每 一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将 其 归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和 本 人 需 要 在 经 营
所 得 扣 除 的 其 他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合 并 , 在 其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
( 三 ) 在 经 营 所 得 中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的 , 可 以 选 择 在 预 缴 税 款 时 扣 除 , 也 可 以 选 择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除 。
( 四 ) 经 营 所 得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 不 扣 除 公 益 捐 赠 支 出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 0 1 9 年 1 2 月 3 0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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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5 : 父 母 的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由 子 女 享 受 大 病 医 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吗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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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1 8 〕 4 1 号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选 择 由 本 人 或 者 其 配 偶 扣 除 ; 未 成 年 子 女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选 择 由 其 父 母 一 方 扣 除 。 纳 税 人 及 其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扣 除 额 。 ”
因 此 , 您 父 母 的 住 院 费 用 , 您 不 可 以 享 受 大 病 医 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 政策依据
国务院
关 于 印 发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发 〔 2 0 1 8 〕 4 1 号
第 十 一 条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与 基 本 医 保 相 关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后 个 人 负 担 ( 指 医 保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自 付 部 分 ) 累 计 超 过 1 5 0 0 0 元 的 部 分 , 由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在 8 0 0 0 0 元 限 额 内 据 实 扣 除 。
第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选 择 由 本 人 或 者 其 配 偶 扣 除 ; 未 成 年 子 女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可 以 选 择 由 其 父 母 一 方 扣 除 。
纳 税 人 及 其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扣 除 额 。
第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留 存 医 药 服 务 收 费 及 医 保 报 销 相 关 票 据 原 件 ( 或 者 复 印 件 ) 等 资 料 备
查 。 医 疗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向 患 者 提 供 在 医 疗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的 本 人 年 度 医 药 费 用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2 0 1 8 年 1 2 月 1 3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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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6 : 对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违 约 金 收 入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 税 函 〔 2 0 0 6 〕 8 6 6 号 ) 规 定 :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股 权 成 功 转 让 后 , 转 让 方 个 人 因 受 让 方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价 款 而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收 入 , 属
于 因 财 产 转 让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转 让 方 个 人 取 得 的 该 违 约 金 应 并 入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取 得 所 得 的 转 让 方 个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 ”
又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4 年 第 6 7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 转 让 方 取 得 与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的 各 种 款 项 ,
包 括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以 及 其 他 名 目 的 款 项 、 资 产 、 权 益 等 , 均 应 当 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
因 此 , 对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应 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个 人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取 得 违 约 金 收 入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国 税 函 〔 2 0 0 6 〕 8 6 6 号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你 局 《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取 得 违 约 金 收 入 如 何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请 示 》 ( 川 地 税 发 〔 2 0 0 6 〕
4 8 号 ) 收 悉 。 经 研 究 , 批 复 如 下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股 权 成 功 转 让 后 , 转 让 方 个 人 因 受 让
方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价 款 而 取 得 的 违 约 金 收 入 , 属 于 因 财 产 转 让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 转 让 方 个 人
取 得 的 该 违 约 金 应 并 入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取 得 所 得 的 转 让 方 个 人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
2 0 0 6 年 9 月 1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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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发 布 《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4 年 第 6 7 号
第 八 条 转 让 方 取 得 与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的 各 种 款 项 , 包 括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以 及 其 他 名 目 的
款 项 、 资 产 、 权 益 等 , 均 应 当 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4 年 1 2 月 7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1 3 4 0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4 8 3 5 6 9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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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7 : 推 广 赠 送 图 书 给 客 户 是 否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问 : 公 司 为 了 做 推 广 宣 传 , 计 划 对 外 赠 送 公 司 销 售 的 图 书 , 请 问 这 种 情 况 ,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按
“ 偶 然 所 得 ”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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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 目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7 4 号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 会 、 庆
典 以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 具 有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 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 除 外 。 ”
又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1 〕 5 0 号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 企 业 赠 送 的 礼 品 是 自 产 产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个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 是 外 购 商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商 品 ( 服 务 ) 的 实
际 购 置 价 格 确 定 个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 ”
因 此 , 公 司 为 了 做 推 广 宣 传 , 无 偿 对 外 赠 送 销 售 的 图 书 , 应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并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 目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7 4 号
三 、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 会 、 庆 典 以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 具 有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 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 除 外 。
前 款 所 称 礼 品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1 〕 5 0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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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 0 1 9 年 6 月 1 3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1 〕 5 0 号
三 、 企 业 赠 送 的 礼 品 是 自 产 产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个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 是 外 购 商 品 ( 服 务 ) 的 , 按 该 商 品 ( 服 务 ) 的 实 际 购 置 价 格 确 定 个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4 4 4 6 6 1 1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1 5 6 7 0 5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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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8 :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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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3 〕 1 0 3 号 ) 第 一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 个 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缴 付 的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在 不 超 过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的 4 %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暂 从 个 人
当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 第 三 项 规 定 : “ 超 过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1 项 和 第 2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付 的 年 金 单 位 缴 费 和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应 并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依 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建 立 年 金 的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解 缴 。 ”
因 此 ,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在 不 超 过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的 4 %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暂 从 个
人 当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应 并 入 当 期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依 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3 〕 1 0 3 号
一 、 企 业 年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处 理
1 .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单 位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办 法 和 标 准 , 为 在 本 单 位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职 工 缴 付 的 企 业 年 金 或 职 业 年 金 ( 以 下 统 称 年 金 )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在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时 , 个 人 暂 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2 . 个 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缴 付 的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在 不 超 过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的
4 %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暂 从 个 人 当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3 . 超 过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1 项 和 第 2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付 的 年 金 单 位 缴 费 和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应 并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依 法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税 款 由 建 立 年 金 的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解 缴 。
4 .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为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 月 平 均 工 资 按 国 家 统 计 局 规
定 列 入 工 资 总 额 统 计 的 项 目 计 算 。 月 平 均 工 资 超 过 职 工 工 作 地 所 在 设 区 城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0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不 计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为 职 工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之 和 。 职 工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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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和 超 过 职 工 工 作 地 所 在 设 区 城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0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不 计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计 税 基 数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3 年 1 2 月 6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4 6 9 6 1 9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4 4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2 9 :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纳 公 积 金 超 过 标 准 部 分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 疑难回复
需 要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6 〕 1 0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根 据 《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 《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 建 金 管 〔 2 0 0 5 〕 5 号 ) 等 规 定 精 神 , 单 位 和 个 人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1 2 % 的 幅 度 内 , 其 实 际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允 许 在 个 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不 得 超 过 职 工 工 作 地 所 在 设 区 城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 倍 ,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各 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单 位 和 个 人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和
标 准 缴 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应 将 超 过 部 分 并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因 此 ,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纳 公 积 金 超 过 标 准 部 分 应 并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6 〕 1 0 号
二 、 根 据 《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 《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 建 金 管 〔 2 0 0 5 〕 5 号 ) 等 规 定 精 神 , 单 位 和 个 人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1 2 % 的 幅 度 内 , 其 实 际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允 许 在 个 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不 得 超 过 职 工 工 作 地 所 在 设 区 城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 倍 ,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各 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单 位 和 个 人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和 标 准 缴 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应 将 超 过 部 分 并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2 0 0 6 年 6 月 2 7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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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0 : 单 位 用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个 人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 电 子 计 算 机 ,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吗 ? ( 个 人 所 得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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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生 活 补 助 费 范 围 确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 1 9 9 8 〕 1 5 5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下 列 收 入 不 属 于 免 税 的 福 利 费 范 围 , 应 当 并 入 纳 税 人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从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或 基 数 计 提 的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中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各 种 补 贴 、 补
助 ;
( 二 ) 从 福 利 费 和 工 会 经 费 中 支 付 给 本 单 位 职 工 的 人 人 有 份 的 补 贴 、 补 助 ;
( 三 ) 单 位 为 个 人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 电 子 计 算 机 等 不 属 于 临 时 性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性 质 的 支 出 。 ”
因 此 , 单 位 用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个 人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 电 子 计 算 机 , 需 要 并 入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生 活 补 助 费 范 围 确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 1 9 9 8 〕 1 5 5 号
二 、 下 列 收 入 不 属 于 免 税 的 福 利 费 范 围 , 应 当 并 入 纳 税 人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一 ) 从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或 基 数 计 提 的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中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各 种 补 贴 、 补
助 ;
( 二 ) 从 福 利 费 和 工 会 经 费 中 支 付 给 单 位 职 工 的 人 人 有 份 的 补 贴 、 补 助 ;
( 三 ) 单 位 为 个 人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 电 子 计 算 机 等 不 属 于 临 时 性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性 质 的 支 出 。
1 9 9 8 年 9 月 2 5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3 / c 1 2 3 3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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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1 : 纳 税 人 以 外 币 签 订 合 同 , 应 如 何 计 征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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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2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 “ 应 税 凭 证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的 , 应 当 按 照
凭 证 书 立 当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确 定 计 税 依 据 。 ”
因 此 , 纳 税 人 以 外 币 签 订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凭 证 书 立 当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确 定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2 号
三 、 关 于 计 税 依 据 、 补 税 和 退 税 的 具 体 情 形
( 五 ) 应 税 凭 证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的 , 应 当 按 照 凭 证 书 立 当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确 定 计 税 依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 0 2 2 年 6 月 1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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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2 : 企 业 之 间 没 有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只 有 要 货 单 需 要 交 印 花 税 吗 ? ( 印
花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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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2 号 ) 第 二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 企 业 之 间 书 立 的 确 定 买 卖 关 系 、 明 确 买 卖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订 单 、 要 货 单 等 单 据 , 且 未 另 外 书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
因 此 , 企 业 之 间 没 有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只 有 要 货 单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2 号
二 、 关 于 应 税 凭 证 的 具 体 情 形
( 二 ) 企 业 之 间 书 立 的 确 定 买 卖 关 系 、 明 确 买 卖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订 单 、 要 货 单 等 单 据 , 且 未
另 外 书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 0 2 2 年 6 月 1 2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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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8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3 : 出 租 外 省 房 产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 应 当 在 哪 里 缴 纳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
问 : 我 公 司 在 四 川 , 在 广 西 有 一 处 房 产 , 出 租 广 西 房 产 签 订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应 该 在 哪 里 缴
纳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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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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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为 单 位 的 ,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纳 税 人 为 个 人 的 , 应 当 向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地 或 者 纳 税 人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
因 此 , 贵 公 司 出 租 广 西 房 产 签 订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应 当 在 四 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 政策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为 单 位 的 ,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纳 税
人 为 个 人 的 , 应 当 向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地 或 者 纳 税 人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不 动 产 产 权 发 生 转 移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
2 0 2 1 年 6 月 1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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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9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4 : 产 权 变 更 当 月 , 原 产 权 所 有 人 还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吗 ? ( 房 产 税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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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8 〕
1 5 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因 房 产 、 土 地 的 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而 依 法 终 止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的 计 算 应 截 止 到 房 产 、 土 地 的 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的 当 月 末 。 ”
因 此 , 产 权 变 更 当 月 , 原 产 权 所 有 人 仍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8 〕 1 5 2 号
三 、 关 于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截 止 时 间 的 问 题
纳 税 人 因 房 产 、 土 地 的 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而 依 法 终 止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的 计 算 应 截 止 到 房 产 、 土 地 的 实 物 或 权 利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的 当 月 末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0 8 年 1 2 月 1 8 日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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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 5 : 尚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房 屋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 ( 房 产 税 )
问 : 我 公 司 自 建 一 栋 办 公 楼 , 2 0 2 2 年 5 月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并 开 始 投 入 使 用 , 但 由 于
缺 乏 一 定 的 手 续 , 一 直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 请 问 我 公 司 投 入 使 用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期 间 需 要 缴 纳 房 产
税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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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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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和 车 船 使 用 税 几 个 业 务 问 题 的 解 释 与 规 定 》 ( 财 税 地 字
〔 1 9 8 7 〕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 ‘ 房 产 ’ 是 以 房 屋 形 态 表 现 的 财 产 。 房 屋 是 指 有 屋 面 和 围
护 结 构 ( 有 墙 或 两 边 有 柱 ) , 能 够 遮 风 避 雨 , 可 供 人 们 在 其 中 生 产 、 工 作 、 学 习 、 娱 乐 、 居
住 或 储 藏 物 资 的 场 所 。 独 立 于 房 屋 之 外 的 建 筑 物 , 如 围 墙 、 烟 囱 、 水 塔 、 变 电 塔 、 油 池 油 柜 、
酒 窖 菜 窖 、 酒 精 池 、 糖 蜜 池 、 室 外 游 泳 池 、 玻 璃 暖 房 、 砖 瓦 石 灰 窑 以 及 各 种 油 气 罐 等 , 不 属
于 房 产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房 产 税 并 非 以 是 否 有 房 产 证 为 依 据 , 只 要 贵 公 司 拥 有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不 动 产 属
于 上 述 解 释 的 “ 房 产 ” , 即 便 在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期 间 也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房 产 税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和 车 船 使 用 税 几 个 业 务 问 题 的 解 释 与 规 定
财 税 地 字 〔 1 9 8 7 〕 3 号
一 、 关 于 “ 房 产 ” 的 解 释
“ 房 产 ” 是 以 房 屋 形 态 表 现 的 财 产 。 房 屋 是 指 有 屋 面 和 围 护 结 构 ( 有 墙 或 两 边 有 柱 ) , 能 够
遮 风 避 雨 , 可 供 人 们 在 其 中 生 产 、 工 作 、 学 习 、 娱 乐 、 居 住 或 储 藏 物 资 的 场 所 。
独 立 于 房 屋 之 外 的 建 筑 物 , 如 围 墙 、 烟 囱 、 水 塔 、 变 电 塔 、 油 池 油 柜 、 酒 窖 菜 窖 、 酒 精 池 、
糖 蜜 池 、 室 外 游 泳 池 、 玻 璃 暖 房 、 砖 瓦 石 灰 窑 以 及 各 种 油 气 罐 等 , 不 属 于 房 产 。
根 据 总 局 ( 8 6 ) 财 税 地 字 第 8 号 文 规 定 , “ 房 产 原 值 是 指 纳 税 人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 在 账
簿 ‘ 固 定 资 产 ’ 科 目 中 记 载 的 房 屋 原 价 。 ” 因 此 , 凡 按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在 账 簿 中 记 载 有 房 屋 原 价 的 ,
即 应 以 房 屋 原 价 按 规 定 减 除 一 定 比 例 后 作 为 房 产 余 值 计 征 房 产 税 ; 没 有 记 载 房 屋 原 价 的 ,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 并 参 照 同 类 房 屋 , 确 定 房 产 原 值 , 计 征 房 产 税 。
1 9 8 7 年 3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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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2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6 : 请 问 一 下 我 们 以 劳 务 派 遣 方 式 接 受 残 疾 人 在 本 单 位 就 业 的 , 是
否 可 以 算 我 们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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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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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 0 1 9 年 第 9 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以 劳 务 派 遣 方 式 接 受 残 疾 人 在 本 单 位 就 业 的 , 由 派 遣 单 位 和 接 受 单 位 通
过 签 订 协 议 的 方 式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残 疾 人 数 计 入 其 中 一 方 的 实 际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人 数 和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 ”
因 此 , 贵 司 以 劳 务 派 遣 方 式 接 受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9 8 号
二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以 劳 务 派 遣 方 式 接 受 残 疾 人 在 本 单 位 就 业 的 , 由 派 遣 单 位 和 接 受 单 位 通 过
签 订 协 议 的 方 式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残 疾 人 数 计 入 其 中 一 方 的 实 际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人 数 和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
财 政 部
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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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s z s . m o f . g o v . c n / z h e n g c e f a b u / 2 0 2 0 0 1 / t 2 0 2 0 0 1 0 2 _ 3 4 5 3 9 9 1 . h t m
第 5 3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7 : 公 司 在 外 地 有 项 目 需 要 排 污 , 环 保 税 应 该 在 哪 里 缴 纳 ? ( 环 境
保 护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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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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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
又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七 条 及 十 八 条 规 定 : “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称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是 指 : ( 一 )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口 所 在 地 ; ( 二 )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地 ; ( 三 ) 应 税 噪 声 产 生 地 。 纳 税 人 跨 区 域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 税 务 机 关 对
税 收 征 收 管 辖 有 争 议 的 , 由 争 议 各 方 按 照 有 利 于 征 收 管 理 的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协 商 一 致 的 ,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 ”
因 此 , 贵 公 司 在 外 地 有 项 目 需 要 排 污 时 , 向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同 时 确 定 其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及 其 他 事 项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
? 政策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第 十 七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2 0 1 8 年 1 0 月 2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 9 3 号
第 十 七 条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称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是 指 :
( 一 )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口 所 在 地 ;
( 二 )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地 ;
( 三 ) 应 税 噪 声 产 生 地 。
第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跨 区 域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 税 务 机 关 对 税 收 征 收 管 辖 有 争 议 的 , 由 争 议 各 方
按 照 有 利 于 征 收 管 理 的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协 商 一 致 的 ,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
第 5 4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2 0 1 7 年 1 2 月 2 5 日
? 法规全文
1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6 1 0 / c 5 1 7 8 9 5 8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2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6 1 0 / c 1 0 8 5 9 4 0 2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5 5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8 : 金 融 机 构 贴 现 业 务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 ( 发 票 )
问 : B 公 司 向 A 公 司 购 买 货 物 , 并 开 具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给 A 公 司 。 A 公 司 ( 卖 方 ) 向 银 行 申
请 贴 现 , 但 是 约 定 贴 现 利 息 是 由 B 公 司 ( 买 方 ) 支 付 给 银 行 的 , 银 行 与 A 公 司 有 签 订 贴 现
合 同 , 与 B 公 司 也 有 签 订 买 方 付 息 协 议 , 这 两 份 合 同 ( 协 议 ) 都 约 定 了 贴 现 利 息 由 B 公 司
支 付 。 这 种 情 况 下 银 行 应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给 A 公 司 还 是 B 公 司 呢 ?
? 适用行业
J 金 融 业 6 9 其 他 金 融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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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3 0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 自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起 ,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需 要 就 贴 现 利 息 开 具 发 票 的 , 由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转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转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贴 现 金 融 机 构 应 向 贴 现 人 A 公 司 据 实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3 0 号
四 、 自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起 ,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贴 现 、 转 贴 现 业 务 需 要 就 贴 现 利 息 开 具 发 票 的 ,
由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转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转 贴 现 利 息 全
额 向 贴 现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 0 1 7 年 8 月 1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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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5 9 / c 7 4 5 4 1 1 4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第 5 6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Q 3 9 : 减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与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优 惠 政 策 是 否 可 以 叠
加 享 受 ? ( 其 他 )
问 : 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享 受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减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的 同 时 , 是 否 可 以 叠 加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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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0 号 ) 的 规 定 ,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以 及 宏 观 调 控 需 要 ,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5 0 % 的 税 额 幅 度 内 减 征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 六
税 两 费 ” 。 纳 税 人 享 受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的 , 可 叠 加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政 策 。
因 此 , 贵 公 司 在 享 受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减 半 征 收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叠 加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0 号
一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以 及 宏 观 调 控 需 要 确 定 ,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在 5 0 % 的 税 额 幅 度 内 减 征 资 源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不 含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 、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二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已 依 法 享 受 资 源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的 ,
可 叠 加 享 受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
四 、 本 公 告 执 行 期 限 为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 0 2 2 年 3 月 1 日
第 5 7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3 6 4 / c 5 1 7 3 2 5 4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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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 0 : 招 用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增 值 税 减 免 后 附 加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什 么 ?
( 其 他 )
问 : 我 司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了 增 值 税 的 减 免 政 策 , 请 问 公 司 在 缴 纳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享 受 前 的 还 是 享 受 后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呢 ?
? 适用行业
普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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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9 〕 2 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享 受 本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前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
因 此 , 贵 司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了 增 值 税 的 减 免 , 在 缴 纳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享 受 该 优 惠 政 策 前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1 9 〕 2 1 号
二 、 企 业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当 月 起 ,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6 0 0 0
元 , 最 高 可 上 浮 5 0 %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企 业 按 招 用 人 数 和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间 核 算 企 业 减 免 税 总 额 , 在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内 每 月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企 业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 以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为 限 ;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大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 以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为 限 。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 如 果 企 业 实 际 减 免 的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 企 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以 差 额 部 分 扣 减 企 业 所 得 税 。 当 年 扣 减 不 完
的 , 不 再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减 。
第 5 9 页 共 6 0 页返回目 录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在 企 业 工 作 不 满 1 年 的 , 应 当 按 月 换 算 减 免 税 限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企 业
核 算 减 免 税 总 额 = Σ 每 名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月 份 ÷ 1 2 ×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享 受 本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前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部
2 0 1 9 年 2 月 2 日
? 法规全文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n 8 1 0 3 4 1 / n 8 1 0 8 2 5 / c 1 0 1 4 3 4 / c 2 2 6 7 4 3 8 9 / c o n t e n t . h t 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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