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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费用扣除凭证风险
2023-06-22 | 阅:  转:  |  分享 
  
企 业 费 用 扣 除 凭 证 常 见 涉 税 风 险及 应 对 措 施 江 北 区 税 务 局专 题 培 训2022年 11月

主 要 内 容一 、 企 业 常 见 费 用 扣 除 凭 证 的 种 类二 、 常 见 费 用 扣 除 项 目 涉 税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三 、 亏 损 弥 补 政 策 解 析 及 填 报 示 例

01企 业 常 见 费 用 扣 除 凭 证 的 种 类

一 、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八 条 “ 企 业 实 际 发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扣 除 ” , 由 此 可 见 , 凡 属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中 发 生 的 支 出 项目 , 应 当 是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 而 且 并 未 设 置 凭 证 条 件 。

但 是 由 于 现 实 生 活 中 存 在 对 于 发 票 管 理 的 依 赖 性 , 尤 其 是 “ 以 票控 税 ” 思 想 的 扩 大 化 , 对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的 修 订 中 特 别 增 加 了“ 所 有 单 位 和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 个 人 在 购 买 商 品 、 接 受 服 务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时 支 付 款 项 , 应 当 向 收 款 方 取 得 发 票 。 取得 发 票 时 , 不 得 要 求 变 更 品 名 和 金 额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 不 得作 为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拒 收 ” 条 款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知 》 要 求 : 在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纳 税 人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发票 特 别 是 没 有 填 开 付 款 方 全 称 的 发 票 , 不 得 允 许 纳 税 人用 于 税 前 扣 除 、 抵 扣 税 款 、 出 口 退 税 和 财 务 报 销 。上 述 两 条 是 现 在 大 多 数 检 查 人 员 引 用 的 条 款 , 并 引 申 出 “ 无发 票 不 得 扣 除 ” 的 理 论 。

二 、 现 实 中 的 凭 证 类 别(一 )发 票 。 这 是 现 实 中 使 用 频 率 较 高 , 也 是 比 较 容 易 取 得 检 查人 员 通 过 的 凭 证 。(二 )计 算 表 和 分 配 表 。 这 主 要 出 现 在 制 造 类 企 业 较 为 普 遍 ,比 如 生 产 企 业 归 集 生 产 成 品 , 领 料 单 、 结 转 出 库 材 料 成 本 计 算分 配 表 、 耗 用 自 制 半 成 品 的 出 库 单 及 结 转 出 库 半 产 品 成 本 计 算表 、 人 工 费 用 分 配 表 、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表 等 均 会 作 为 会 计 凭 证 。

二 、 现 实 中 的 凭 证 类 别(三 )合 同 (协 议 )及 支 付 凭 证 。 由 于 部 分 生 产 活 动 是 没 有 发 票开 具 的 , 比 如 说 赔 偿 金 , 合 同 (协 议 )及 支 付 凭 证 (领 款 证 明 )均 会作 为 会 计 凭 证 。(四 )收 据 类 。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手 续 费 、 临 时 人 员 费 用 、 从 个 人 手中 购 进 物 品 均 会 作 为 会 计 凭 证 ;缴 纳 给 财 政 性 收 款 单 位 的 收 费 收 据

二 、 现 实 中 的 凭 证 类 别(五 )税 票 。 缴 纳 的 税 金 虽 然 是 可 以 扣 除 的 , 但 是 由 于 税 金 缴 纳的 时 间 性 差 异 , 因 此 税 票 有 时 候 还 必 需 附 上 分 配 表 , 按 照 权 责 发生 制 计 算 的 当 期 可 扣 除 税 金 , 才 能 共 同 作 为 凭 证 。(六 )证 明 文 件 。 多 发 生 在 出 现 损 失 的 时 候 , 比 如 公 安 机 关 证 明被 盗 、 结 案 证 明 、 法 院 判 决 等 等 。

三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特 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已 经 对 税 前 扣 除 做 出了 明 确 规 定 , 因 此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应 当 围 绕 这 一 规 定 来 寻找 其 特 征 , 总 体 来 说 应 当 是 真 实 性 、 确 定 性 、 相 关 性 。

三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特 征首 先 是 真 实 性 , 一 方 面 是 交 易 的 真 实 性 , 也 就 是 相 关 业务 必 需 是 真 实 的 , 否 则 不 能 扣 除 ;另 一 方 面 是 凭 证 本 身 的真 实 性 , 凭 证 本 身 不 应 当 虚 假 和 伪 造 。 交 易 的 真 实 性 是税 前 扣 除 的 基 础 , 但 是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往 往 被 人 所 忽 视 ,尤 其 在 “ 无 发 票 不 得 扣 除 ” 的 呼 声 之 中 , 企 业 往 往 会 为了 扣 除 而 营 造 虚 假 的 凭 证

三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特 征其 次 是 确 定 性 ,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 限 于 应 当 计 入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与 正 常 的 支 出 。 如 果支 出 的 金 额 尚 无 法 确 定 , 也 就 是 说 还 无 法 衡 量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确 定 , 因 此 凭 证 必 需 满 足 这 一 要 求 , 所 以 在 很 多情 况 中 , 分 配 表 、 计 算 表 就 必 不 可 少 。

三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特 征第 三 是 相 关 性 , 税 前 扣 除 的 支 出 必 需 与 企 业 取 得 实 际 相 关 , 因此 凭 证 必 需 满 足 证 实 相 关 性 的 要 求 。 对 相 关 性 的 具 体 判 断 一 般 是从 支 出 发 生 的 根 源 和 性 质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因 此 某 些 凭 证 中 就 必 然包 括 了 合 同 、 判 决 书 等 内 容 , 同 样 是 赔 偿 费 , 如 因 个 人 原 因 发 生的 赔 偿 诉 讼 , 虽 然 结 果 可 能 确 实 对 企 业 经 营 会 有 好 处 (比 如 稳 定 人心 、 社 会 效 益 ), 但 发 生 的 赔 偿 诉 讼 费 用 从 性 质 和 根 源 上 分 析 属 于个 人 支 出 , 与 企 业 的 应 税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 , 因 而 不 允 许 作 为 企 业的 支 出 在 税 前 扣 除 , 这 些 只 有 依 靠 判 决 书 (赔 偿 协 议 )才 能 判 断 。

四 、 扣 除 凭 证 管 理(一 )纳 税 人 购 进 商 品 、 货 物 、 接 受 劳 务 , 从 销 售 方 或 提 供 劳务 方 取 得 的 非 发 票 类 收 款 收 据 ,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销 售 方 (提 供劳 务 方 )应 当 属 于 流 转 税 应 税 行 为 , 而 且 具 备 开 具 凭 证 的 条件 , 那 么 应 取 得 相 关 的 发 票 , 该 非 发 票 类 收 款 收 据 不 能 作 为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四 、 扣 除 凭 证 管 理(二 )纳 税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需 要 缴 纳 的 政 府 部 门 各 项 收 费、 基 金 、 土 地 出 让 金 、 税 金 、 五 险 一 金 , 纳 税 人 在 支 付 时 ,一 般 都 能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相 关 凭 证 , 如 财 政 收 据 、 税 收 完 税凭 证 、 公 益 性 捐 赠 专 用 票 据 等 有 效 票 据 。 因 此 , 必 需 以 取 得的 有 效 票 据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的 凭 证 。

四 、 扣 除 凭 证 管 理(三 )纳 税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发 生 的 材 料 成 本 、 工 资 薪 金 、 制 造费 用 等 进 行 财 务 核 算 时 , 大 量 使 用 内 部 自 制 凭 证 , 如 工 资 单、 工 资 费 用 汇 总 表 、 入 库 单 、 领 料 单 、 材 料 耗 用 汇 总 表 、 折旧 费 用 分 配 表 、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表 、 产 品 成 本 计 算 单 等 等 。 这些 内 部 自 制 凭 证 均 可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的 凭 证 。

四 、 扣 除 凭 证 管 理(四 )领 款 单 及 签 收 单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经 常 发 生 , 个 人 在单 位 领 取 福 利 费 、 福 利 费 、 慰 问 费 、 出 差 补 助 费 、 补 偿 费 等, 一 部 分 是 企 业 内 部 员 工 领 取 , 只 要 企 业 有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而且 符 合 真 实 合 理 的 要 求 , 是 可 以 作 为 凭 证 的 ;一 部 分 是 企 业 支付 给 外 部 人 员 的 , 比 如 拆 迁 补 偿 费 、 拆 迁 安 置 费 等 , 这 些 需要 相 关 协 议 等 共 同 作 为 扣 除 凭 证 。

02常 见 费 用 扣 除 项 目 涉 税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内 容 项 目 及 重 点一 、 扣 除 项 目 的 范 围 5 项 :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二 、 扣 除 项 目 及 其 标 准 有 限 额 标 准 的 扣 除 项 目 : 三 项 经 费 、 利 息 、 业 务招 待 费 、 广 宣 费 、 公 益 捐 赠 等

一 、 成 本成 本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成 本 、 销货 成 本 、 业 务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耗 费 。扣 除 凭 证 : 如 工 资 单 、 工 资 费 用 汇 总 表 、 入 库 单 、 领料 单 、 材 料 耗 用 汇 总 表 、 折 旧 费 用 分 配 表 、 制 造 费 用分 配 表 、 产 品 成 本 计 算 单 等 等涉 税 风 险 : 虚 增 成 本

二 、 费 用费 用 项 目 应 重 点 关 注 问 题销 售 费 用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是 否 超 支管 理 费 用 ( 1) 业 务 招 待 费 是 否 超 支( 2) 三 项 经 费 是 否 超 支( 3) 保 险 费 是 否 符 合 标 准财 务 费 用 ( 1) 利 息 费 用 是 否 超 过 标 准 ( 金 融 机 构 同 类 同 期 )(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与 费 用 化 的 区 分

( 一 ) 广 告 费 、 业 务 宣 传 费1.含 义广 告 费 : 就 是 经 由 工 商 部 门 批 准 的 专 门 机 构 制 作 , 并 通过 一 定 的 媒 体 传 播 而 发 生 的 支 出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业 务 宣 传 费 : 是 指 没 有 通 过 媒 体的 广 告 性 支 出 , 包 括 : ① 发 放 印 有 企 业 标 志 的 礼 品 、 纪念 品 ; ② 召 开 新 品 上 市 发 布 会 ; ③ 印 刷 并 对 外 发 放 的 各种 产 品 宣 传 册 ; ④ 一 些 活 动 的 冠 名 费 用 ; ⑤ 为 推 广 产 品召 开 宣 讲 会 而 发 放 的 会 议 用 品 ; ⑥ 在 一 些 内 刊 上 刊 登 广告 ; ⑦ 为 展 览 会 消 耗 的 宣 传 资 料 、 参 展 样 品 等 费 用 。

2.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的 税 务 风 险( 1) 虚 构 业 务企 业 面 临 “ 高 开 ” 、 “ 高 返 ” 的 问 题 , 会 有 虚 列 广 告 费 , 特 别是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动 机 。( 2) 业 务 宣 传 或 推 广 活 动 中 , 如 果 涉 及 向 个 人 赠 送 现 金 或 现 金等 价 物 , 如 各 种 预 付 分 卡 、 储 值 卡 、 购 物 券 、 餐 券 等 , 以 及 各种 实 物 礼 品 , 需 要 代 扣 相 应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果 对 外 赠 送 的 是 实 物 , 无 论 是 自 产 还 是 外 购 的 , 企 业 所 得 税和 增 值 税 都 视 同 销 售 , 需 要 计 算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的 税 务 风 险( 3) 向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如 果 金 额 不 适 当 , 会 被 认 定 为不 合 理 支 出 , 不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列 支 。企 业 只 有 取 得 与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常 规 、 应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的 和 正 常 的 支出 。 超 出 常 规 的 支 出 , 不 属 于 合 理 支 出 , 按 规 定 不 得 在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列 支 。

案 例一 家 医 药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显 示 , 该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均 为 盈 利 状 态, 但 和 同 行 业 相 比 , 其 利 润 率 明 显 偏 低 。 而 影 响 利 润 的 主 要 是销 售 费 用 占 比 太 大 。 检 查 人 员 重 点 查 看 了 销 售 费 用 账 簿 , 发 现其 中 有 四 笔 广 告 费 支 出 , 总 额 为 500万 元 。但 是 记 账 凭 证 后 只 附 有 发 票 , 没 有 合 同 协 议 , 或 其 他 任 何 证 明广 告 由 媒 体 传 播 或 发 布 的 记 录 。 检 查 人 员 将 检 查 方 向 延 伸 到 开票 方 , 最 终 确 认 该 企 业 入 账 的 广 告 费 发 票 均 为 虚 开 的 事 实 。

案 例 启 示上 述 案 例 中 该 企 业 出 现 的 问 题 , 一 方 面 是 虚 增 的 费 用 占 比 太 重 , 导 致 利 润率 偏 低 , 表 现 异 常 ; 另 一 方 面 , 税 务 机 关 在 稽 查 时 , 虽 然 企 业 的 费 用 发 票没 有 问 题 , 但 是 并 没 有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其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纳 税 人 要 关 注 自 身 的 税 负 是 否 在 正 常 范 围 内 , 有 没 有 异 常 变 化 。如 果 有 异 常 变 化 , 就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 及 时 补 税 。另 外 , 凡 是 发 生 的 业 务 在 入 账 时 , 财 务 人 员 要 仔 细 审 核 业 务 的 “ 痕 迹 ” 资料 , 如 合 同 、 协 议 、 付 款 凭 证 等 。 发 票 及 其 他 “ 痕 迹 ” 资 料 如 果 不 能 印 证业 务 的 真 实 性 , 就 要 找 到 原 因 , 并 及 时 解 决 , 这 样 才 能 将 税 务 风 险 提 前 化解 。

3.广 宣 费 税 法 扣 除 限 额税 法 中 的 扣 除 限 额 : 销 售 收 入 × 15%( 30%)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务 收 入 、 视 同 销 售

说 明1.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可 按 实 际 发 生额 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2.企 业 申 报 扣 除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应 与 赞 助 支 出 严 格 区 分 。 赞 助 支 出不 得 扣 除 。3.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在 2017年 发 布 的 《 关 于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自 2016年 1月 1日 起 至 2020年 12月31日 止 , 对 化 妆 品 制 造 或 销 售 、 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 ( 不 含 酒 类制 造 ) 企 业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30%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年 度 结 转 扣 除 。4.烟 草 企 业 的 烟 草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一 律 不 得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5 .广 宣 费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二 ) 业 务 招 待 费1.含 义业 务 招 待 费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 经 营 等 业 务 中 , 合 理 需 要 而接 待 应 酬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注 意 :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将 招 待 费 的 支 付 范 围 界 定 为 餐 饮 、 住 宿费 、 香 烟 、 食 品 、 礼 品 、 正 常 的 娱 乐 活 动 、 安 排 客 户 旅 游 等项 目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释 义 》 中 解 释 , 招 待 客 户 的住 宿 费 和 景 点 门 票 可 以 作 为 业 务 招 待 费 核 算 。

( 1) 所 有 的 餐 费 ≠业 务 招 待 费① 员 工 培 训 时 合 规 餐 费 , 应 计 入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② 公 司 开 董 事 会 发 生 餐 费 , 应 计 入 董 事 会 会 费 ;③ 影 视 公 司 因 拍 摄 发 生 剧 中 餐 费 , 应 计 入 影 视 成 本 ;④ 工 会 组 织 员 工 活 动 期 间 发 生 餐 费 , 应 计 入 工 会 经 费 ;⑤ 公 司 筹 建 期 发 生 餐 费 , 应 计 入 开 办 费 ;⑥ 以 现 金 发 放 给 员 工 餐 补 , 应 计 入 工 资 薪 金 。

( 2) 业 务 宣 传 费 ≠业 务 招 待 费① 委 托 加 工 、 对 公 司 形 象 、 产 品 宣 传 作 用 的 , 作 为 业 务 宣 传 费 ;② 因 业 务 洽 谈 会 、 展 览 会 的 餐 饮 住 宿 费 , 作 为 业 务 宣 传 费 ;③ 搞 促 销 活 动 时 赠 送 给 客 户 的 礼 品 , 作 为 业 务 宣 传 费 ;要 严 格 区 分 给 客 户 的 回 扣 、 贿 赂 等 非 法 支 出 , 对 此 不 能 作为 业 务 招 待 费 而 应 直 接 作 纳 税 调 整 。

( 2) 业 务 宣 传 费 ≠业 务 招 待 费例 1: 公 司 购 进 了 一 批 华 为 手 环 赠 送 客 户 , 直 接 购 买 送 给 客 户 的 话 , 性 质 属 于 送礼 , 无 论 是 财 务 上 还 是 税 务 上 , 应 计 入 业 务 招 待 费 进 行 核 算 。例 2:公 司 若 将 购 买 的 华 为 手 环 委 托 礼 品 策 划 公 司 进 行 公 司 形 象 设 计 后 赠 送 给 客户 , 对 公 司 做 起 宣 传 , 应 计 入 业 务 宣 传 费 进 行 核 算 。因 此 , 业 务 招 待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在 税 务 处 理 上 是 大 不 一 致 。

( 3) 职 工 福 利 费 ≠业 务 招 待 费员 工 年 终 聚 餐 、 午 餐 、 加 班 餐 , 应 计 入 应 付 福 利 费 。以 上 所 述 几 种 福 利 餐 费 , 都 不 是 以 应 酬 为 目 的 。( 4) 所 有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员 工 出 差 途 中 符 合 标 准 的 餐 费 , 应 计 入 差 旅 费 。要 与 公 司 的 来 宾 接 待 产 生 的 费 用 要 区 分 开 。

( 5) 所 有 会 议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管 理 层 在 宾 馆 开 会 发 生 的 餐 费 , 应 计 入 会 议 费 。 税 局 对 会议 费 有 严 格 相 关 的 要 求 ,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会 议 费 发 票 都 计 入 会议 费 , 从 而 逃 过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扣 除 限 额 。注 意 : 若 公 司 计 入 会 议 费 时 , 需 要 资 料 具 体 的 内 容 如 : 详 细证 明 的 , 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 参 与 人 、 目 的 、 费 用 标 准 等 相 关证 明 材 料 , 作 为 税 局 备 查 资 料 。 若 没 有 , 是 需 要 调 整 为 其 他费 用 进 行 核 算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1) 将 属 于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项 目 计 入 其 他 费 用 , 将 可 能 影 响企 业 所 得 税 、 增 值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案 例 : 公 司 将 一 台 本 苹 果 笔 记 本 电 脑 送 给 客 户 , 但 没 有 计 入业 务 招 待 费 核 算 , 而 将 其 作 公 司 自 用 核 算 , 按 固 定 资 产 入 账计 提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 增 值 税 正 常 抵 扣 。分 析 : 这 种 情 况 , 通 过 盘 查 实 物 资 产 才 可 能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外 购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用 于 招 待 的 要 在 所 得税 前 限 额 扣 除 , 还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的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2) 将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计 入 与 生 产 经 营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即 将 全 额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按 限 额 扣除 。案 例 : 公 司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家 庭 购 买 运 动 器 材 用 于 健 身 , 支 出1万 元 , 该 公 司 将 此 支 出 列 入 了 业 务 招 待 费 核 算 。分 析 : 实 际 上 此 费 用 , 是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费 用 , 不 得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3) 取 得 不 合 规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票 据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案 例 :公 司 外 购 三 部 华 为 手 机 , 并 取 得 普 票 , 但 发 票 上 未 注 明 公 司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或 发 票 上 只 填 写 了 公 司 的 简 称 , 未 填 写 全称 ; 或 只 取 得 收 款 收 据 。分 析 : 以 上 所 述 的 发 票 , 都 是 所 谓 的 白 条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4) 未 实 际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案 例 : 公 司 按 销 售 收 入 的 0.5%计 提 业 务 招 待 费 500万 元 , 但公 司 全 年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只 有 450万 元 。分 析 : 没 有 实 际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50万 元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50万 应 全 额 调 增 处 理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5) 商 业 贿 赂 支 出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案 例 : A公 司 将 10万 元 购 物 卡 用 于 商 业 贿 赂 支 出 , 与 生 产 经营 无 关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6) 业 务 招 待 费 计 算 基 数 适 用 不 准 确 , 可 能 导 致 税 前 扣 除不 准 确 。根 据 国 税 函 〔 2009〕 202号 规 定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税 前 扣 除 计算 基 数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之和 确 定 ,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不 征 税 收 入 不 能 作 为 计 算 招 待 费 的 计算 基 数 。注 意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税 前 扣 除 计 算 基 数 仅 包 括 上 述 文 件 规 定的 三 项 内 容 , 不 包 括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账 面 投 资 收 益 , 以 及 按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金 额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2.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涉 税 风 险( 6) 业 务 招 待 费 计 算 基 数 适 用 不 准 确 , 可 能 导 致 税 前 扣 除不 准 确 。根 据 国 税 函 〔 2009〕 202号 规 定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税 前 扣 除 计算 基 数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之和 确 定 ,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不 征 税 收 入 不 能 作 为 计 算 招 待 费 的 计算 基 数 。注 意 :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税 前 扣 除 计 算 基 数 仅 包 括 上 述 文 件 规 定的 三 项 内 容 , 不 包 括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账 面 投 资 收 益 , 以 及 按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金 额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3.业 务 招 待 费 税 法 扣 除 限 额税 法 中 的 扣 除 限 额 : 发 生 额 × 60% 销 售 收 入 × 5‰最 小 者说 明1.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 发 生 的 与 筹 办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费 支 出 , 可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 , 并 按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2.超 支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不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案 例 :2019年 某 居 民 企 业 实 现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1700万 元 , 其 中 发 生 现金 折 扣 30万 元 ; 另 向 关 联 方 赠 送 自 产 产 品 一 批 , 市 场 价 300万元 , 成 本 价 200万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100万 元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权 收 入 20万 元 ; 债 务 重 组 收 益 120万 元 ; 投 资 收 益 30万 元 ; 资产 处 置 收 益 12.35万 元 ; 该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30万元 , 广 告 费 240万 元 , 业 务 宣 传 费 80万 元 。请 计 算 2019年 度 该 企 业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广 告 费 、 业务 宣 传 费 合 计 金 额 。解 析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1700+300=2000( 万 元 ) 。业 务 招 待 费 : 2000× 0.5%=10( 万 元 ) , 30× 60%=18( 万 元 ), 按 10万 元 扣 除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2000× 15%=300( 万 元 ) , 小 于 实 际 发生 额 320万 ( 240+80) , 按 300万 元 扣 除 。合 计 金 额 =10+300=310( 万 元 ) 。

【 思 考 】 如 果 本 题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收 入 , 改 为 让 渡 无 形 资 产使 用 权 收 入 , 应 如 何 计 算 ?【 解 析 】 让 渡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应 计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此 时要 作 为 广 宣 费 和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基 数 。广 宣 费 扣 除 限 额 =( 2000+20) × 15%=303(万 元 ) 小 于 发 生 额实 际 320万 , 因 此 按 303万 元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限 额 =( 2000+20) × 0.5%=10.1( 万 元 ) ,30× 60%=18( 万 元 ) , 按 10.1万 元 扣 除 。

( 三 ) 工 资 、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1、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 薪 金 支 出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薪 酬 委 员 会 或 相 关 管理 机 构 制 定 的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规 定 实 际 发 放 给 员 工 的 工 资 薪 金 。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合理 性 确 认 时 , 按 照 5条 原 则 进 行 把 握 :a.企 业 制 定 了 较 为 规 范 的 员 工 工 资 、 薪 金 制 度 ;b.企 业 所 制 定 的 工 资 、 薪 金 制 度 符 合 行 业 及 地 区 水 平 ;c.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发 放 的 工 资 、 薪 金 是 相 对 固 定 的 , 工 资 、 薪 金 的 调 整 是 有序 进 行 的 ;d.企 业 对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 薪 金 , 已 依 法 履 行 了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义 务 ;e.有 关 工 资 、 薪 金 的 安 排 , 不 以 减 少 或 逃 避 税 款 为 目 的 。

( 三 ) 工 资 、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2.企 业 常 见 的 工 资 涉 税 风 险( 1) 使 用 私 户 /大 量 现 金 的 方 式 发 放 工 资① 以 私 户 方 式 发 放 工 资 , 通 常 不 在 账 上 记 载 , 更 别 说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了② 以 现 金 方 式 发 放 工 资 不 便 于 查 看 资 金 流 向 , 大 量 使 用 现 金 发 放 工 资 , 易 招致 监 管 部 门 的 关 注 。③ 财 会 人 员 应 注 意 , 在 实 务 工 作 中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私 户 或 者 大 量 现 金 方 式 发 放工 资 , 如 果 无 法 避 免 要 用 上 述 两 种 方 式 的 话 , 都 需 要 如 实 在 账 上 记 载 、 代扣 代 缴 个 税

( 三 ) 工 资 、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2.企 业 常 见 的 工 资 涉 税 风 险( 2) 人 员 信 息 不 实① 虚 构 员 工 人 数 , 虚 发 工 资这 种 形 式 一 般 都 是 通 过 现 金 发 放 工 资 来 实 现 , 通 过 虚 构 员 工 人 数 , 虚 发 工资 , 实 现 套 取 公 司 资 金 及 少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目 的 。 但 随 着 个 税 申 报 系 统的 完 善 , 目 前 基 本 没 有 操 作 空 间 了 。② 隐 藏 员 工 人 数 , 享 受 优 惠 政 策隐 藏 员 工 人 数 , 从 而 达 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标 准 , 来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税 收 优 惠 。

( 三 ) 工 资 、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2.企 业 常 见 的 工 资 涉 税 风 险( 3) 变 相 要 求 员 工 通 过 发 票 报 销 方 式 冲 抵 工 资让 员 工 找 票 来 报 销 , 以 报 销 的 方 式 发 工 资 , 实 现 少 缴 纳 个 税 的 目 的 , 降 低公 司 用 人 及 其 他 成 本 。 比 如 员 工 以 住 宿 、 餐 饮 、 加 油 等 发 票 报 销 工 资 及 工资 性 质 的 各 种 补 贴 。 注 意 这 种 操 作 方 式 是 违 法 的 , 一 旦 被 查 , 后 果 很 严 重。 ( 4) 对 高 收 入 人 群 进 行 工 资 分 拆公 司 将 高 收 入 人 群 ( 例 如 总 经 理 , 副 总 ) 将 其 工 资 薪 金 进 行 分 拆 , 计 入 公司 其 他 员 工 的 工 资 薪 金 中 , 以 分 拆 后 的 金 额 进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申 报 ,实 现 降 低 个 税 的 目 的 。

( 三 ) 工 资 、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2.企 业 常 见 的 工 资 涉 税 风 险( 5)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不 符 合 规 定单 位 将 员 工 的 工 资 拆 分 成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各 种 补 贴 等 , 以 下 列 方 式 发 放实 际 具 有 工 资 性 质 的 津 贴 、 补 贴 实 现 少 缴 或 者 不 缴 纳 个 税 的 目 的 。① 以 误 餐 补 助 名 义 发 放 工 资 等 性 质 的 补 贴 、 津 贴单 位 以 误 餐 补 助 名 义 发 给 员 工 的 补 贴 、 津 贴 , 实 际 不 属 于 误 餐 费 用 的 , 应当 并 入 当 月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② 以 差 旅 费 津 贴 名 义 发 放 工 资 等 性 质 的 补 贴 、 津 贴单 位 以 差 旅 费 津 贴 名 义 发 给 员 工 的 补 贴 、 津 贴 , 实 际 不 属 于 差 旅 费 津 贴 的, 应 当 并 入 当 月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3.职 工 福 利 费 、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项 目 税 法 扣 除 标 准福 利 费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工 会 经 费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8%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扣 除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中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 根 据 规 定 , 可 以 全 额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应 准 确 划 分 职工 教 育 经 费 中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支 出 , 对 于 不 能 准 确 划 分 的 , 以 及准 确 划 分 后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中 扣 除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的 余 额 , 一 律 按照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8%的 比 例 扣 除 。

【 例 题 】某 企 业 2019年 支 付 如 下 费 用 : 合 同 工 工 资 105万 元 。 实 习 生 工资 20万 元 。 返 聘 离 休 人 员 工 资 30万 元 。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用工 费 40万 元 。 2019年 企 业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允 许 扣 除 的 职 工工 会 经 费 限 额 是 ( ? ? ? ) 万 元 。A.3.9B.3.1C.2.5D.2.1【 答 案 】 B解 析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1 0 5 +2 0 +3 0 =1 5 5 ( 万 元 ) 。 工 会 经 费 扣 除 限 额 =1 5 5 × 2 %=3 .1( 万 元 )

【 例 题 ·单 选 题 】 2018年 某 公 司 给 自 有 员 工 实 际 发 放合 理 工 资 总 额 为 1000万 元 ; 公 司 生 产 部 门 接 受 外 部劳 务 派 遣 员 工 6人 , 每 人 每 月 支 付 费 用 3000元 。 假设 公 司 当 年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200万 元 , 职 工 福 利费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万 元 。A.54.96??B.55.97???C.56.98???D.60.00【 答 案 】 C【 解 析 】工 资 、 薪 金 总 额 =1000+6× 3000× 12÷ 10000=1021.6( 万 元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限 额 =1021.6× 14%=143.02( 万 元 )职 工 福 利 费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143.02=56.98( 万 元 ) 。

【 例 题 】 CPA小 王 在 审 计 时 看 到 大 山 厂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账 户 明细 账 中 列 示 :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总 额 合 计 200万 元 ( 含 劳 务 派 遣 由大 山 厂 发 放 工 资 的 员 工 工 资 20万 , 临 时 工 工 资 12万 ) ; 发 生 职 工 福利 费 合 计 30万 元 ;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0万 元 :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2.4万元 已 取 得 《 工 会 经 费 收 入 专 用 收 据 》 。 请 问 各 个 项 目 可 以 税 前 扣 除的 金 额 是 多 少 ? 纳 税 调 整 金 额 是 多 少 ?【 答 案 及 解 析 】( 1) 工 资 总 额 为 200万 元 ,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 2) 福 利 费实 际 发 生 30万 元 , 扣 除 限 额 : 200× 0.14=28( 万 元 ) , 可 扣 除 28万 元 , 纳 税调 增 2万 元 。( 3) 职 工 教 育 经 费实 际 发 生 10万 元 , 扣 除 限 额 : 200× 8%=16( 万 元 ) , 无 需 调 增 。( 4) 工 会 经 费

实 际 取 得 收 据 的 是 2.4万 元 , 扣 除 限 额 : 200× 2%=4( 万 元 ) , 所 以 可 扣 除 为2.4万 元 , 无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4.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按 照 协 议 ( 合 同 ) 约定 直 接 支 付 给 劳 务 派遣 公 司 的 费 用 作 为 劳 务 费 支 出直 接 支 付 给 员 工 个 人的 费 用 应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其 中 属 于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费 用 , 准 予 计 入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总 额的 基 数 , 作 为 计 算 其 他 各 项 相 关 费 用 扣 除 的 依 据企 业 因 雇 用 季 节 工 、 临 时 工 、 实 习 生 、 返 聘 离 退 休 人 员 所 实 际发 生 的 费 用 , 应 区 分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并 按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其 中 属 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 准 予 计入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基 数 , 作 为 计 算 其 他 各 项 相 关 费 用 扣 除的 依 据 。

【 例 题 】 金 城 公 司 2019年 8月 发 生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20万 元 ; 另 外 由 于 处 于 业 务 忙 季 , 雇 佣 临 时 工 30名 , 每人 每 月 2000元 , 其 中 2人 在 职 工 食 堂 工 作 , 1人 专 职开 员 工 班 车 , 27人 在 车 间 工 作 ; 通 过 A劳 务 派 遣 公 司用 工 20人 , 派 遣 公 司 开 具 劳 务 费 发 票 40.5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规 定 , 2019年 8月 可 扣 除 的 工资 薪 金 总 额 为 多 少 ?【 答 案 及 解 析 】 20+27× 0.2=25.4( 万 元 ) 。

1.增 值 税 方 面( 1) 开 具 发 票 联 与 记 账 联 不 同 金 额 发 票 , 在 给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的 发 票 上 按 正常 经 营 支 付 的 工 资 、 五 险 一 金 开 具 , 记 账 联 虚 增 工 资 、 五 险 一 金 支 付 金 额, 减 少 增 值 税 计 税 金 额 , 少 缴 增 值 税 。( 2) 招 募 临 时 用 工 , 扩 大 试 用 期 范 围 , 进 行 劳 务 派 遣 , 给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的发 票 上 包 括 五 险 一 金 , 实 际 并 未 按 发 票 记 载 的 金 额 向 社 保 部 门 缴 纳 五 险 一金 或 者 长 期 挂 账 拖 欠 不 缴 , 增 加 增 值 税 差 额 征 税 可 抵 扣 金 额 , 少 缴 纳 增 值税 。( 3) 以 现 金 的 形 式 发 放 工 资 , 编 造 虚 假 用 工 、 伪 造 工 资 支 付 单 据 , 扩 大 抵扣 金 额 , 少 缴 纳 增 值 税 。( 4) 伪 造 合 同 、 编 造 虚 假 的 业 务 、 虚 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 虚 开 发 票 。 或 者 给用 工 单 位 开 具 假 发 票 , 编 造 账 外 账 。( 5) 以 押 金 、 保 证 金 等 其 他 名 义 , 从 用 工 单 位 预 收 、 实 收 中 介 费 , 不 计 收入 , 挂 往 来 账 , 达 到 延 迟 或 少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目 的 。

( 6) 选 择 差 额 、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不 符 合 开 票 规 则 , 存 在 不 适 用 开 具 专票 的 情 形 , 适 用 税 率 不 正 确 , 未 根 据 开 票 规 则 , 正 确 填 报 申 报 表 。

劳 务 派 遣 涉 税 风 险

2.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1) 伪 造 合 同 、 编 造 虚 假 的 业 务 、 虚 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 为 自 己 、 用 工 单 位或 者 其 他 试 图 多 列 成 本 、 费 用 的 单 位 虚 开 发 票 , 偷 逃 企 业 所 得 税 。《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 第 四 条 规 定 :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派 遣 用 工数 量 , 使 用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用 工 总 量 的 ?10%。用 工 总 量 是 指 用 工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人 数 与 使 用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人 数 之 和( 2) 未 将 取 得 的 全 部 金 额 计 入 收 入 , 而 是 仅 以 中 介 费 差 额 计 入 收 入 , 其 他应 付 的 工 资 、 四 险 一 金 等 挂 往 来 账 , 长 期 挂 账 不 支 或 少 支 , 隐 瞒 收 入 少 缴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3) 以 现 金 的 形 式 发 放 工 资 , 编 造 虚 假 用 工 、 伪 造 工 资 支 付 单 据 , 扩 大 支出 金 额 , 少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在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按 规 定 计 提 了 三 费 后 , 以 派遣 人 员 工 资 为 基 数 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工 会 经 费 、 福 利 费 进 行 重 复 计 提 , 扩大 企 业 所 得 税 扣 除 范 围 , 偷 逃 企 业 所 得 税 。劳 务 派 遣 涉 税 风 险

2.企 业 所 得 税 方 面( 4) 通 常 利 用 法 律 的 盲 区 和 监 管 的 模 糊 , 不 代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却 仍 然 在企 业 所 得 税 核 算 上 扣 除 工 资 。( 5)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将 从 用 工 单 位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确 认 为 收 入 , 派 遣 单 位支 付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费 用 , 应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进 行税 前 扣 除 。派 遣 单 位 可 能 仅 将 从 用 工 单 位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减 去 代 收 转 付 给 劳 动 力 的 工资 和 为 劳 动 力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确 认 为 收 入 , 但 又 将 支付 给 劳 动 力 的 劳 动 报 酬 税 前 扣 除 , 这 样 就 造 成 该 部 分 成 本 费 用 和 用 工 单 位重 复 税 前 扣 除 , 多 列 成 本 。( 6) 选 择 差 额 、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不 符 合 开 票 规 则 , 存 在 不 适 用 开 具 专票 的 情 形 , 适 用 税 率 不 正 确 , 未 根 据 开 票 规 则 , 正 确 填 报 申 报 表 。劳 务 派 遣 涉 税 风 险

3.个 人 所 得 税 方 面( 1) 与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 由 用 工 单 位 直 接 代 付 工 资 、 保 险 , 劳 务 派 遣 单位 只 收 取 中 介 费 , 双 方 均 没 有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明 细 申 报 。 或 者 用工 单 位 在 合 同 约 定 基 本 工 资 由 派 遣 单 位 代 付 , 其 他 奖 金 、 福 利 由 用 工 单 位直 接 支 付 , 对 派 遣 工 人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的 工 资 没 有 合 并 计 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造 成 少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2) 不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 而 是 直 接 发 放 给 用 工 人 员 由 用 工 人 员 自 行 缴 纳 , 仍按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保 险 数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造 成 少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3) 以 虚 假 的 数 据 进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明 细 申 报 , 实 际 工 资 支 付 与 申 报 数 据 不一 致 , 不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4) 由 于 劳 动 报 酬 支 付 在 实 践 中 较 为 混 乱 , 工 资 薪 金 支 付 方 可 能 未 履 行 预扣 预 缴 义 务 。 预 扣 预 缴 义 务 人 对 支 付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适 用 的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目 认 识 不 清 , 导 致 适 用 错 误 的 税 目 、 扣 除 费 用 以 及 税 率 , 代扣 代 缴 错 误 的 税 额 。 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负 有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义 务 情 形 下 , 其 未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及 地 点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劳 务 派 遣 涉 税 风 险

税 收 风 险 的 应 对 措 施( 1) 选 择 差 额 、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要 符 合 相 关 规 则 要 求 , 在 开 具 专 票 、选 择 适 用 税 率 、 申 报 表 填 写 方 面 要 与 适 应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2. 发 票 如 实 反 映 真 实 业 务 ,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开 票 金 额 要 与 公 司 规 模 、 实 际 业务 相 匹 配 。3.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与 劳 动 者 、 用 工 单 位 要 签 订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 通 过 公 司 账 户准 确 进 行 资 金 往 来 , 尽 量 避 免 以 现 金 或 私 卡 方 式 结 算 。4.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要 按 照 规 定 为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支 付 工 资 、 福 利 、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申 报 列 支 人 员 人 数 、 工 资 信 息 要 保 持 一致 。5. 按 照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等 规 定 准 确 列 支 收 入 、 成 本 , 依 照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及 时 申 报 被 派 遣 劳 动者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劳 务 派 遣 涉 税 风 险

( 五 ) 借 款 费 用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 利 息 支 出 可 据 实 扣 除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出 也 可 据 实 扣 除 )向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其 他 企 业 ( 非 金 融 机 构 ) 借 款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可 据 实 扣 除 , 超 过部 分 不 许 扣 除 ( 利 率 制 约 )

【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说 明 】企 业 在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首 次 支 付 利 息 并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时 , 应 提供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 , 以 证 明 其 利 息支 出 的 合 理 性 。“ 金 融 企 业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说 明 ” 中 , 应 包 括 在 签订 该 借 款 合 同 当 时 , 本 省 任 何 一 家 金 融 企 业 ( 包 括 银 行 、 财 务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 提 供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 同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既 可 以 是 金 融 企 业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平 均 利 率 ,也 可 以 是 金 融 企 业 对 某 些 企 业 提 供 的 实 际 贷 款 利 率 。

( 五 ) 借 款 费 用1 .借 款 费 用 税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向 关 联 企 业 ( 非 金 融 机 构 ) 借 款 :接 受 关 联 方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其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为 : 金 融 企 业, 为 5 : 1 ; 其 他 企 业 , 为 2 : 1 ( 本 金 制 约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可 据 实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不 许 扣 除 ( 利 率 制 约 ) 。

【 案 例 】 五 林 公 司 投 资 注 册 乙 公 司 ( 均 为 非 金 融 企 业 ) 。( 1) 其 中 注 册 时 五 林 公 司 投 入 200万 , 乙 公 司 向 五 林 公 司 借 款600万 元 , 借 款 期 限 1年 , 年 利 率 10% ; 乙 公 司 实 际 税 负 高 于五 林 公 司 且 无 法 证 明 借 款 活 动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2) 乙 公 司 向 银 行 借 入 生 产 用 资 金 500万 元 , 借 款 期 限 6个 月,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20万 元 ;( 3) 向 其 他 企 业 丁 公 司 借 入 生 产 用 资 金 300万 元 , 借 款 期 限 10个 月 ,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28万 元 。已 知 : 银 行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为 8%, 请 计 算 所 得 税 前 调 整 金 额。

( 1) 乙 公 司 借 款实 : 实 际 利 息 支 出 : 600× 10%=60( 万 元 ) ,标 : 五 林 公 司 扣 除 标 准 : 200× 2× 8%=32( 万 元 ) ,调 : 超 过 的 28万 元 作 纳 税 调 整 。( 2) 向 银 行 借 款 产 生 利 息 20万 元 无 须 做 纳 税 调 整 。( 3) 向 丁 公 司 借 款 :实 : 28万标 : 300× 8%× 10÷ 12=20( 万 元 )调 : 28-20=8( 万 元 )共 计 调 整 36万 元 ( 28+8) 。

2 .无 偿 借 款 费 用 涉 税 风 险( 1) 增 值 税 风 险一 般 情 况 : 按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特 殊 情 况 :对 企 业 集 团 内 单 位 (含 企 业 集 团 )之 间 免 征 增 值 税优 惠 时 间 : 2019.2.1-2023.12.31政 策 依 据 : 财 税 〔 2016〕 36号 、 财 税 〔 2019〕 20号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年 第 6号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企 业 间 无 偿 借 款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视 同 销 售 情形 , 不 进 行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违 反 增 值 税 相 关 规 定 , 存 在 增值 税 风 险 。

2 .无 偿 借 款 费 用 涉 税 风 险( 1) 增 值 税 风 险纳 税 人 发 生 无 偿 借 款 且 不 进 行 视 同 销 售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 售 额 :(一 )按 照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二 )按 照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三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组 成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成 本 利 润 率 ),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务 总 局 确 定注 : 利 息 收 入 一 般 按 照 银 行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借 款利 息 收 入 按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适 用 6%增 值 税 税 率 。

2 .无 偿 借 款 费 用 涉 税 风 险( 2)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①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纳 税 调 增 的 风 险无 偿 借 款 是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合 理的 调 整 。② 对 于 有 银 行 贷 款 的 企 业 , 企 业 利 息 支 出 有 纳 税 调 增 的 风 险企 业 将 银 行 借 款 无 偿 转 借 他 人 , 实 质 上 是 将 企 业 获 得 的 利 益转 赠 他 人 的 一 种 行 为 , 因 此 企 业 将 银 行 借 款 无 偿 让 渡 给 另 一家 企 业 使 用 ,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 应 调 增 应税 所 得 额 。

2 .无 偿 借 款 费 用 涉 税 风 险3、 个 人 所 得 税 风 险根 据 财 税 〔 2003〕 158号 规 定 , 企 业 无 偿 借 款 给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既 不 归 还 , 又 未 用 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未 归 还 的 借 款 可 视 为 企 业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红 利 分 配 , 依 照 利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项 目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注 : 自 然 人 无 偿 借 款 给 企 业 , 自 然 人 没 有 取 得 收 入 , 不 需 要交 个 人 所 得 税 。

03亏 损 弥 补 政 策 解 析 及 填 报 示 例

一 、 亏 损 弥 补 的 一 般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 但 结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什 么 是 税 法 上 的 亏 损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条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五 条 所 称 亏 损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定 将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和 各 项 扣 除 后 小 于 零 的 数 额 。

A公 司 主 营 建 筑 服 务 , 2014-2018年 发 生 亏 损 尚 未 弥 补 完 毕 , 2019年 度 实 现盈 利 , 《 A106000企 业 所 得 税 弥 补 亏 损 明 细 表 》 ( 局 部 ) 的 填 报 如 下 图 所 示:

此 时 , 只 需 要 按 照 亏 损 发 生 的 自 然 年 度 顺 序 进 行 亏 损 弥 补 即 可。 由 于 A公 司 为 一 般 企 业 , 最 长 的 弥 补 亏 损 年 限 为 5年 , 因 此2014年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万 元 就 不 能 再 结 转 到 以 后 年 度 进 行 弥 补了 , 而 2015年 及 后 续 年 度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仍 继 续 结 转 以 后 年度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上 表 中 涂 黄 色 的 第 11行 第 9列 是 本 列 以 上 各 行 的合 计 数 , 表 示 用 本 年 所 得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总 额 。

二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及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年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76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当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10 年 。提 示 : 当 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前 5 个 年 度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所 发 生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均 可 以 延 长 至 10 年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是 指 取 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注 明 的 有 效 期 所 属 年 度 或 取得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注 明 的 年 度 。

二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及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重 要 说 明 : 当 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前 5 个 年 度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所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均 可 以 延 长 至 10 年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是 指 取 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注 明 的 有 效 期 所 属 年 度 或取 得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注 明 的 年 度 。举 例 : 2018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无 论 2013年 至 2017年 是否 具 备 资 格 , 其 2013年 至 2017年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均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为 10年 。 2018年 以 后 年 度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依 此 类 推 , 进 行 亏 损 结 转 弥补 税 务 处 理 。

B公 司 主 营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 2019年 被 认 定 为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2014-2018发 生 亏 损 尚 未 弥 补 完 毕 , 2019年 度 实 现 盈 利 , 《 A106000企 业 所 得 税弥 补 亏 损 明 细 表 》 ( 局 部 ) 的 填 报 如 下 图 所 示 :

C公 司 主 营 电 子 元 器 件 制 造 , 2018年 被 认 定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但 2019年由 于 不 符 合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条 件 而 转 为 一 般 企 业 , 2013-2018发 生 亏 损尚 未 弥 补 完 毕 , 2019年 度 实 现 盈 利 , 《 A106000企 业 所 得 税 弥 补 亏 损 明 细表 》 ( 局 部 ) 的 填 报 如 下 图 所 示 :

在 案 例 的 背 景 下 , 弥 补 亏 损 的 顺 序 就 不 再 是 按 照 亏 损 发 生 的 自 然 年 度 顺序 , 而 是 按 照 亏 损 结 转 的 到 期 年 限 顺 序 , 先 到 期 的 先 弥 补 , 同 时 到 期 的, 亏 损 先 发 生 的 先 弥 补 。具 体 来 说 , 由 于 C公 司 2018年 被 认 定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那 么 C公 司2013年 -2017年 度 的 亏 损 的 弥 补 亏 损 年 限 为 10年 , 即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在2023年 -2027年 间 到 期 。 但 由 于 C公 司 2019年 转 为 一 般 企 业 , 企 业 2018年 发 生 的 亏 损 就 只 能 结 转 以 后 5个 年 度 , 即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在 2023年 到 期, 下 表 具 体 展 示 了 C公 司 各 年 度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的 到 期 年 度 。

2013年 的 亏 损 和 2018年 的 亏 损 先 到 期 , 且 同 时 到 期 , 但 2013年 的亏 损 先 发 生 , 因 此 C公 司 弥 补 亏 损 的 顺 序 就 变 成 了 2013、 2018、2014、 2015……2017。 此 后 每 一 年 , 如 果 弥 补 亏 损 企 业 类 型 发 生了 变 化 , 申 报 系 统 将 自 动 重 新 计 算 弥 补 亏 损 年 限 的 到 期 时 间 , 然后 根 据 新 的 到 期 时 间 , 自 动 分 配 各 年 度 的 弥 补 亏 损 额 。

二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及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企 业 发 生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的 合 并 或 分 立 重 组 事 项 的 , 其 尚 未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9〕 59号 ) 和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弥 补 年 限 有 关 企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45号 ) 有 关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1) 合 并 企 业 承 继 被 合 并 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的 结 转 年 限 , 按 照 被合 并 企 业 的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确 定 ;( 2) 分 立 企 业 承 继 被 分 立 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的 结 转 年 限 , 按 照 被分 立 企 业 的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确 定 ;( 3) 合 并 企 业 或 分 立 企 业 具 备 资 格 的 , 其 承 继 被 合 并 企 业 或 被 分 立 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的 结 转 年 限 , 按 照 《 通 知 》 第 一 条 和 本 公 告 第 一条 规 定 处 理 。

案 例 一 :A企 业 , 2018年 具 备 资 格 , 2013年 亏 损 300万 元 , 2014年 亏 损200万 元 , 2015年 亏 损 100万 元 , 2016年 所 得 为 0, 2017年 所 得200万 元 , 2018年 所 得 50万 元 。 按 照 《 通 知 》 和 《 公 告 》 规 定, 无 论 该 企 业 在 2013年 至 2017年 期 间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2013年 亏损 300万 元 , 用 2017年 所 得 200万 元 、 2018年 所 得 50万 元 弥 补后 , 如 果 2019年 至 2023年 有 所 得 仍 可 继 续 弥 补 ; 2014年 企 业 亏损 200万 元 , 依 次 用 2019年 至 2024年 所 得 弥 补 ; 2015年 企 业 亏损 100万 元 , 依 次 用 2019年 至 2025年 所 得 弥 补 。

案 例 二 :接 上 例 , 该 企 业 2019年 起 不 具 备 资 格 , 2019年 亏 损 100万 元 。其 之 前 2013年 至 2015年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的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为 10年 并 不 受 影 响 。 如 果 该 企 业 在 2024年 之 前 任 一 年 度 重 新 具 备 资格 , 按 照 《 通 知 》 和 《 公 告 》 规 定 , 2019年 亏 损 100万 元 准 予向 以 后 10年 结 转 弥 补 , 即 准 予 依 次 用 2020年 至 2029年 所 得 弥 补。 如 果 到 2024年 还 不 具 备 资 格 , 按 照 《 通 知 》 和 《 公 告 》 规 定, 2019年 亏 损 100万 元 只 准 予 向 以 后 5年 结 转 弥 补 , 即 依 次 用2020年 至 2024年 所 得 弥 补 ,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不 允 许 用 2025年 至 2029年 所 得 弥 补 。

案 例 三 :某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注 明 发 证 时 间 为 2018年 9月 17日 , 有 效期 3年 , 其 有 效 期 横 跨 年 度 为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根 据 《 公 告 》 规 定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为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案 例 四 :某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2018年 5月 取 得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 编 号注 明 的 年 度 为 2018年 。 根 据 《 公 告 》 规 定 , 2018年 为 具 备资 格 年 度 。

案 例 五 :2018年 A企 业 吸 收 合 并 B企 业 ,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 其 中 , A企 业 不具 备 资 格 , 其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5年 结 转 弥 补 。 B企 业具 备 资 格 , 其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10年 结 转 弥 补 。 吸 收 合并 后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包 括 合 并 前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和 B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按 照 《 通 知 》 和 《 公 告 》 规 定 应 当 分 别 处 理 ,即 合 并 后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其 中 合 并 前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亏 损 , 只 准 予 用 2018年 至 2021年 的 所 得 弥 补 ; 合 并 前 B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损 , 按 照 财 税 [2009]59号 文 件 第 六 条 第 ( 四 ) 项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后 , 准 予 用2018年 至 2026年 的 所 得 弥 补 。 如 合 并 后 A企 业 2018年 具 备 资 格 , 合 并 后 A企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包 括 合 并 前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和 B企 业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均 准 予 用 2018年 至 2026年 的 所 得 弥 补 。

案 例 六 :2018年 A企 业 分 立 新 设 B企 业 和 C企 业 ,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定 。 其 中 , A企 业 具 备 资 格 , 其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准予 向 以 后 10年 结 转 弥 补 。 分 立 新 设 的 B企 业 和 C企 业 分 别 承 继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 损 。 按 照 《 通 知 》 和 《 公 告 》 规 定, 分 立 后 B企 业 和 C企 业 分 别 承 继 A企 业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2016年 亏损 , 按 照 财 税 [2009]59号 文 件 第 六 条 第 ( 五 ) 项 有 关 规 定 计 算后 , 无 论 分 立 后 B企 业 和 C企 业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均 准 予 用 2018年至 2026年 的 所 得 弥 补 。

四 .延 长 亏 损 弥 补 期( 三 ) 特 定 时 期 的 特 定 企 业《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 游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四 大 类 , 企 业 可 参 考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7)中 的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进 行 判 定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享 受 此 项 政 策 的 , 2020 年 主 营 收 入 占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不 征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后 余 额 的 比 例 , 应 在 50%(不 含 )以 上 。

三 、 特 定 时 期 的 特 定 企 业《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8 号 ) 规 定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 游 (指 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四 大 类 , 企 业 可 参 考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7)中 的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进 行 判 定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享 受 此 项 政 策 的 , 2020 年 主 营 收 入 占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不 征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后 余 额 的 比 例 , 应 在 50%(不 含 )以 上 。





甲 公 司 是 一 家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餐 饮 企 业 , 2020年 度 发 生 亏 损 200万 元 , 2015年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100万 元 , 不 存 在 特 殊 税 务 处 理 情 况 。 8号 公 告 明 确 ,可 结 转 8年 的 亏 损 , 须 为 2020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近 期 , 甲 公 司 在 弥 补 亏 损 时 , 2015年 度 未 弥 补 完 的 100万 元 , 不 可 再 结 转 至 下 一 年 ; 2020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可 以 在2021年 ~ 2028年 期 间 弥 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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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湖经松哥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