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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
2023-06-22 | 阅:  转:  |  分享 
  
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
研判及应对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
01 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
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 年后提起质量缺陷诉讼并
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
02
相对性
从中强建工集团工程款案件被告反诉6368万元工期违约金
03
败诉,看施工合同工期的开、竣工期间认定的复杂性
从中建四局三公司3 年零11 个月后提出催讨工程款案件诉讼
并胜诉,看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
04
殊性
从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设定的变更签证规定及索赔过
期作废制度,看除斥期间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强工程合同
05
过程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律师非诉讼过程法律服务提出
的新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
01
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
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
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行为的期限和期日。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司
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
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
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由
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
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 更和消 灭具有 重要意 义:
(1 )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
(2 )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
(3 )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
(4 )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
(5 )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新旧变迁 和衔接 关系:
1987年1 月1 日施行的《民法通则》 VS 2017年10月1 日施行的 《民法总则》
2008年9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vs2018年7 月23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
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 相关规定: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一年: 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
的;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申请决定延长。”
不变的是: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了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 月2 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并于2018年7 月
23日起施行。《诉讼时效解释》的第1 、2 、3 条就确定了时效衔接的三条原则:
第1 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 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 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内直接适用裁判:
第5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裁 定,对 参加登 记的全 体权利 人发生 效力。 未参加 登记的 权利人 在诉讼 时
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 该判决 、裁定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 时效:
第56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 人,因 不能归 责于本 人的事 由未参 加诉讼 ,但有 证据证 明发生 法律效 力的判 决
、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 者全部 内容错 误,损 害其民 事权益 的,可 以自知 道或者 应当知 道其民 事权益 受到损
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 出该判 决、裁 定、调 解书的 人民法 院提起 诉讼。 人民法 院经审 理,诉 讼请求 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 决、裁 定、调 解书; 诉讼请 求不成 立的, 驳回诉 讼请求 ”。诉讼时效通说适用于请求权,但也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基础上,《民法总则》新增了人身权
的请求权、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 件适用 诉讼时 效制度 若干问 题的规 定》相 关规定:
第1 条:当事人 可以对债权请 求权提出诉讼 时效抗辩,但 对下列债权请 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总则》 新增内容:
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学理上的除斥期间的
具体规定,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并发生法
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 法律 规定或 者当事 人约定 的撤销 权、解 除权等 权利的 存续期 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 者应当 知道权 利产生 之日起 计算, 不适用 有关诉 讼时效 中
举例
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 满,撤 销权、 解除权 等权利 消灭。 ”
法律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 事人约 定,发 包人收 到竣工 结算文 件后, 在约定 期限内
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 约定处 理。承 包人请 求按照 竣工结 算文件 结算工 程
价款的,应予支持。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 “当事 人约定 承包人 未在约 定期限 内提出 工期顺 延申请
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但发包 人在约 定期限 后同意 工期顺 延或者 承包人 提出合 理
抗辩的除外。”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款 “承包 人的索 赔”规 定:“ 承包人 应在知 道或应 当
当事人合同约定 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 递交索 赔意向 通知书 ,并说 明发生 索赔事 件的事 由;承
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的, 丧失要 求追加 付款和 (或) 延长工 期的权 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 讼时效 仅适用 于请求 权;除 斥期间 主要适 用于形 成权, 也可适 用于请 求权, 如 中 国 产 品
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 讼时效 须两个 要件, 即法定 期间经 过和权 利继续 不行使 之事实 状态; 除斥期 间只 需 一 个
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 讼时效 并不使 权利本 身消灭 ,而只 是消灭 附着于 其上的 胜诉权 ;而除 斥期间 则使 权 利 本
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 效期间 自权利 人知道 或应当 知道权 利被侵 害之日 即权利 人能行 使权利 之日 起 开 始
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 利成立 之时起 算。《 民法总 则》第188条第二款规 定的自 权利受
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 人民法 院不予 保护。 这里的20年是法律 上规定 的最长 诉讼
时效(这个规定是与也 就是《 民法通 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 间保持 一致) 。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 时效期 间是可 变期间 ,可以 中止、 中断、 延长; 而除斥 期间为 不变期 间, 不 能 中
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 主动适 用不同 。诉讼 时效之 经过必 须经享 有时效 利益之 人为主 张之后 法院才 可适 用 之 ;
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 法院应 依职权 主动调 查而适 用之。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年后提起
质量缺陷诉讼并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
02
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这个一个有关工程主体结 构质量 缺陷诉 讼时效 起算的 典型案 件。
原告:浙江建工集团
被告:浙江慈溪市某民营学校
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下称“
系争工程”)。2001年2 月20日工程开工,2001年9 月4 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举行学校落成典
礼,继而投入教学使用。
因被告使用后迟迟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15104484元及滞纳金等。案件经
过造价鉴定和一、二审审理,经过约4 年时间,工程欠款案件方终审结束。
在案件执行时,被告在工程已使用5 年后,向宁波中院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质量诉讼,被告
的主张主要指教室的标高比设计标准低了5 公分。
法院经审查以主体结构质量需终生保修为
由受理本案,并停止了工程款的执行程序。工程存在一层室内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楼层的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
质量检测
等九个表象质量问题。
被告又向法院申请对工程的质量加固 方案及 加固费 用进行 鉴定。 法院委 托原设 计单位 对工程 修复加 固方案 进行鉴
定,2005年8月原设计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 对所谓 的标高 、层高 问题采 用了“ 顶升( 迫降) 方案” 。
被告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 根据上 述修复 加固方 案进行 修复加 固费用 鉴定, 最终的 鉴定结 论是修 复加固
总费用为3800余万元。法院对双方争议的重大质量问题加固方案作出如下认定:
“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原告)
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
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涉案工程标高与设计
值最大相差66毫米,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毫米,有的仅相差11 毫米,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
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陷争议两类。
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 售质量 不合格 的商品 未声明 的”一 年的短 期时效 ,而适 用一般 诉讼时 效为三 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 础、主 体结构 以及竣 工验收 各阶段 的施工 质量缺 陷争议 ,其诉 讼时效 自阶段 质量验 收
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 未通过 时起算 ;如质 量缺陷 争议已 委托鉴 定的, 自鉴定 单位出 具鉴定 意见后 三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 量缺陷 主张有 除斥期 间的, 发包人 在除斥 期限届 满未主 张即丧 失诉讼 时效。 发包人 未
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便 擅自使 用工程 ,丧失 主张一 般部位 和重要 部位的 诉讼时 效,司 法解释 第13条对此
有明确的规定。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 主张承 包人的 工程保 修责任 ,诉讼 时效根 据工程 不同部 位的最 低保修 年限而 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 建、装 修和管 道工程 的保修 责任, 诉讼时 效为合 同约定 的不少2年的保 修年限 后三年 ;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 要求的 屋面、 墙面、 卫生间 的保修 责任, 诉讼时 效为合 同约定 的不少5年的保 修年限 后
三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 础和主 体结构 的保修 责任, 诉讼时 效根据 工程设 计的不 同结构 形式而 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 为不少 于设计 年限30年后 三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 的房屋 为不少 于设计 年限50年后 三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的房屋 为不少 于设计 年限70年后 三年, 上述案 件法律 据此受 理完全 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 少于设 计年限100年后三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应保修 而未保 修的责 任,发 包人的 诉讼时 效为缺 陷责任 期届满 后三年 。从中强建工集团工程款案件被告反诉
6368万元工期违约金败诉,看施工合
03
同工期的开、竣工期间认定的复杂性这是一个涉及如何准确认 定工程 工期的 开工与 竣工期 间的典 型案件 。
原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于2013年1 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
告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以及被告二杭州三堡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三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支
付拖欠的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12005.7369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39.3050万元,要求三被告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并要求判令原告在被告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在优先受偿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对被
告二、三的诉讼。
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工期违约金6068.3067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于2013年9 月4 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21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
的工程保修金1090.8463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70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
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为日历天数700天。根据开工报告,中强建工集
团是2007年6 月9 日开工,故应在2009年5 月9 日前完工。
双方在2011年3月签订的《关于东方大厦建 筑工程 工程款 补偿的 协议》 中明确 了因堡 业建设 公司的 原因, 工期
延误,由堡业建设公司另行补偿中强 建工集 团800万元 ,该合 同日签 订前有 关追偿 双方均 不得以 任何理 由提出
其他补偿,同时明确了本工程在2011年7月 底前达 到竣工 验收条 件。
竣工时间
应顺延至
2012年3 双方在“第六十四次工地会议纪要” 上再次 明确了 工程在2011 年7月31日竣 工,2011年3 月24日必 须复工 。
月4 日。
涉案工程在2010年12月11 日因建设单位部分施工 图未经 原设计 认可及 审查机 构审查 ,建筑 工程施 工许可 证逾
期一年半以上被相关部门通知停工整 改,直 到2011年10月25日 才复工 。
中强建工集团2012年1 月13日提交竣工验收,工程于2013年3 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中强建工集团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即2012年1 月13日。
故法院对堡业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期争议,往往在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诉讼后由发包人反诉提出工期逾
期违约赔偿诉讼。
工程工期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 、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 日期( 指合同 约定的 开工日 期)和 实际开 工日期 (指工 程符合 开工条 件,承 包人提 请开
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 工通知 或开工 令载明 的开工 日期。 由于符 合开工 条件主 要指发 包人已 获得主 管部门 的施
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 日期通 常会比 合同约 定的开 工日期 晚。)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 人对建 设工程 开工日 期有争 议的, 人民法 院应当 分别按 照以下 情形予 以认定 :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 发出的 开工通 知载明 的开工 日期; 开工通 知发出 后,尚 不具备 开工条 件的, 以开工 条
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 原因导 致开工 时间推 迟的, 以开工 通知载 明的时 间为开 工日期 。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 进场施 工的, 以实际 进场施 工时间 为开工 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 通知, 亦无相 关证据 证明实 际开工 日期的 ,应当 综合考 虑开工 报告、 合同、 施工许 可
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 表等载 明的时 间,并 结合是 否具备 开工条 件的事 实,认 定开工 日期。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 约定的 承包范 围由施 工图纸 所载明 的工程 内容已 经完工 ,竣工 也有计 划竣工 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 同计划 开工日 期顺延 ,计划 竣工日 期相应 顺延。 法律对未经 竣工擅 自使用 的工程 的
竣工日期作出了法律上的 推定。
? 《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14条规定:“当 事人对 建设工 程实际 竣工日 期有争 议的, 按照以 下情形 分别处 理:
?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 验收合 格之日 为竣工 日期;
?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 人拖延 验收的 ,以承 包人提 交验收 报告之 日为竣 工日期 ;
?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 使用的 ,以转 移占有 建设工 程之日 为竣工 日期” 。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
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
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
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从中建四局三公司3年零11个月后提出催
讨工程款案件诉讼并胜诉,看工程款纠纷
04
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这是一个有关工程价款“ 逾期” 起诉却 被法院 支持的 案件。
1993年3 月,原告中建四局三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建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
9047M2的厂房工程合同,合同造价暂估950万元,后双方补充约定造价按实结算。
同年7 月,被告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予以确认。
同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决算总造价1580.84万元,扣除已付858万元,尚拖欠
722.84万元。被告将决算送上海光明审计事务所审价,由于送审资料不全,被告取回送审资料后未继续进
行结算,一拖长达二年多。
1997年11 月,中建四局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提交工程结算已3 年11 月。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经审理 认定:
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承建工程竣工予以确认并收到工程决算报告后,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最长应在二年期限内对决算完成审价。现由于被告原因未完成审价,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
告有权按送审的决算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有责任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据
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22.84万元,并支付自1995年2月15日至执行日每日万分
之三的滞纳金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2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完成工的工程决算后,虽向有关审价部门提交了要求审价的报告,但由于自身
原因,造成审价至今未果,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个案件表明催要工程价款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工程造价案件通常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预付款、进度款,
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以及因工程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等问题。
工程造价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 、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三年;
2 、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三年,为
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三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
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三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6 年,本案正是基于此才获得胜
诉;
3 、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从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设定的变更签证规
定及索赔过期作废制度,看除斥期间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加强工程合同过程管理的重要性,以
05
及对律师非诉讼过程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一)司法解释关于签证 和索赔 的期限 和除斥 期间的 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
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
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变更(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
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是关于发包人结算异议期限的规定,对于结算异议期限为除斥期间,在约定期限内不
予答复,就视为认可了结算文件。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6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
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
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
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
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本条文则明确了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签证的时间为除斥期间,过期作废。(二)工程变更(签证) 的概念 和法律 特征
1 、工程签证的定义
工程签证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被定义
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
认证明”。
工程签证涉及内容广泛,主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
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责任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如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 设计图 纸、施 工方案 、预算 项目或 工程量 不相符 ,需要 调整工 程造价 或者顺 延工期 、
赔偿损失等情形所达成的 双方意 思表示 一致的 补充协 议均属 于工程 变更。
办理变更签证应当在合同 约定的 期限内 完成, 按合同 规定办 理签证 有期限 和除斥 期间的 区别, 过期可 能作废 。2 、工程变更(签证)的特征
(1 )工程变更办理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的合同规定。
(2 )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 )工程变更(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4 )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 其法律 特征
1 、工程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
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索赔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原因:
索赔
工程产品
工程产品生产过程
工程索赔
工程产品市场经营方式2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1 )索赔涉及的期限为除斥期间,当事人过期办理丧失权利。
(2 )与工程变更(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
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3 )与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是一种期待权益。
(4 )与工程变更(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
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5 )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主要是合同文件。
(6 )索赔的前提是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四)2013版、2017版施 工合同 关于签 证和索 赔
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1 、1.6 款: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 签证
(1 )1.6.1甲方交图签证
发包人应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 )1.6.2图纸错误签证
(3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的签证
(4 )1.6.4承包人文件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
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2 、1.9 款:发现化石和 文物的 保护措 施签证3 、3.2 款:乙方项目经 理签证
(1 )3.2.3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签证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 )3.2.5项目经理特殊情况授权下属人员的签证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应提前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 、3.2 款:乙方项目经 理签证
(1 )3.3.2乙方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签证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 )3.3.4主要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签证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5 、4.3 款:乙方对监理 人指示 有异议 的签证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6 、5.3 款:隐蔽工程验 收签证
7 、6.1 款:安全文明施 工的签 证
(1 )6.1.1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2 )6.1.3危险施工安全保护措施的签证
承包人实施爆破等危险施工前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3 )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证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8 、7.1 款:提交施工组 织设计 签证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向
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9 、7.2 款:施工进度计 划的签 证
(1)7.2.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签证
(2)7.2.2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0、7.3 款:开工报审 表签证
7.3.1 开工报审表签证
11 、7.4 款:发现测 量放线 错误的 签证
7.4.1 发现测量放线错 误的签 证12、7.6 款:不利物质 条件签 证
13、7.7 款:发生异常 恶劣的 气候条 件签证
14、7.8 款:暂停施工 签证
(1)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签证
(2)7.8.3指示暂停施工签证
(3)7.8.4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签证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除斥期间:24小时
(4)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签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
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15、7.9 款:提前竣工 签证
7.9.1提前竣工异议签证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7 天内予以答复。
16、8.3 款:乙方采购 材料和 工程设 备的签 证
8.3.2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
的,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17、8.7 款:使用替代 的材料 与工程 设备签 证
8.7.2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
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除斥期间:14天
18、8.8 款:乙方更换 施工设 备的签 证
8.8.1 乙方更换施工设 备的签 证
19、8.9 款:乙方撤走 闲置施 工设备 和物品 的签证
20、10.2款:变更的 签证21、10.4款:变更估 价的签 证
10.4.2 变更估价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2、10.5款:承包人 的合理 化建议 的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 天内审批
完毕。23、10.9款:计日 工工作 的签证
承包人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吧报送监理人审查。
24 、11.2 款:法律 变化引 起的价 款调整 签证
25、12.3款:工程 量计量 签证
(1)12.3.3单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 天。
(2)12.3.4总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 天。26、12.4款:进度 款支付 签证
(1)12.4.3、12.4.4进度款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斥期间:7 天
(2)12.4.6支付分解表审核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
后7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视为已批准。
除斥期间:7 天27、13.1款:分部分 项工程 验收签 证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
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28、13.2款:竣工验 收签证
13.2.2竣工验收签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9、13.3款:工程试 车签证
承包人组织试车,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
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
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
,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0、13.4款:提前交 付单位 工程验 收签证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
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31、13.5款:发包人 确认施 工期运 行签证
32 、14.1、14.2款 :接收 竣工结 算资料 签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
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
除斥期间:28天
33、14.3款:甩项竣 工签证34、14.4款:最终结 清签证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斥期间:14天
35、15.2款:缺陷责 任期届 满签证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 天内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4天内颁发。
36、15.4款:保修期 内修复 签证
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书面确认。
37、16.1款:因发包 人违约 情形暂 停施工 签证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纠正,承包人可暂停相应部分施工。38、17.2款: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签 证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一方应及时提交中间报告,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39、18.7款:发包人 变更保 险签证
40、19.1、19.2款 :承包 人提交 索赔资 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
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
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
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
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除斥期间:28天41、19.3、19.4款 :发包 人提交 索赔资 料签证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
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
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
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除斥期间:28天
1999版施工合同也有一系列关于签证、索赔的规定 (详见附件三) ,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签证和索
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与1999施工合同相比发生了根本的、颠覆性的改变,1999版施工合同的
签证索赔规定共30个,除斥期间规定有5 个;2013版施工合同的签证索赔规定共增加为41个,除斥期间
增加为11 个;2017版合同沿袭了2013版合同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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