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全考点梳理】最难16分!教师资格证1000+法律法规考点都在这?啦!
教师资格证
《综合素质》
每年中?幼综合素质都要考查20分左右的法律法规题,很多同学复习起来都很头疼,万能的?编来了!五法
?纲?办法:《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宪法》?频关键词全梳理,只考选择题,所以收藏起来,有时间读两遍,考
试能回忆起来关键词选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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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全考点梳理 !
>教育法的体系
(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教育法组成:
??.教育基本法律: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如:《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法律: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等。
??.教育?政法规:国家最??政机关(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
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注意:教育?政法规的名称?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性教育法规:地?国家权?机关,如:《上海市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注意:通常命名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政府教育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地?政府
教育规章:市?民政府制定。
教育法律责任:?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法》
《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
(常考题型:选择题)
《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1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9?1?起施?。
总则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四条:对教育事业的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和?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德树?,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
团结的教育。
第?条:教育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利?宗教进?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教育平等性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条:
国家通?语??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国家通?
语??字进?教育教学。
民族?治地?以少数民族学?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
使?国家通?语??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的语??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持。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民政府管理。
?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
教育基本制度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七条:
国家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强制教育):?学
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初中、?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职、?专
?等教育:?专、本科及以上
义务教育:?学、初中
基础教育:?学、初中、?中
第??条:
国家实?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童、少年就学。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有义务使适龄?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
第??条:
国家实?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条:
国家实?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条:
国家实?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营利为?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条:
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政负责?必须由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
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
的教职?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条件的,?批准设?或者登记注册之?起取得法?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承担民事责任。
受教育者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四??条:微信订阅号NTCECN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贷学?、助学?;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的权利:??权、受教育权、财产权
??权:??健康权、???由权、?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四?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为习惯;
(三)努?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与社会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四?九条: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为其未成年??或者其他被监护?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的?
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或者其他被监护?进?教育。学校、教师
可以对学?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化古迹和
?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实?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
教育投?与条件保障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五?三条:
国家建?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保证国家举办
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
措,各级?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持。
第五??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
业。
法律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七??条:
结伙?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员伤亡或者重?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微信订阅号NTCECN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的,由教育?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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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常考题型:选择题)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于1991年9?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
过。
2006年12?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总则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条:
未成年?享有?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
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的?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禁?虐待、遗弃未成年?,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不得歧视?性
未成年?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第?三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依法?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辍学。
学校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微博@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受教育的权利,关?、爱护学?,对品?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应当耐?教
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
第??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为的未成年学?,学校和?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管教或者管教?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社会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中的未
成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六条:
中?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进?,经
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份证件。
补充
《中?学幼?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化部门依法禁?在中学、?学校园周围200?范围内设?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
?进?的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商?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设?的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
社会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七条:
禁?向未成年?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
年的,应当要求其出??份证件。
任何?不得在中?学校、幼?园、托?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微博@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隐私。
对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
关或者?民检察院依法进?检查,或者对??为能?的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由其?母或者其他
监护?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条:
学校、幼?园、托?所和公共场所发?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
第四?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活?着未成年?实施救助,承
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的未成年?到救助场所,由救
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领回。
对孤?、?法查明其?母或者其他监护?的以及其他?活?着的未成年?,由民政部门设?的?童福利机构
收留抚养。
第四?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的智?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司法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五?三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民法院可以
根据有关?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依法另?指定监护?。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母应
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五?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六??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不依法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政处罚。
第六?三条:
学校、幼?园、托?所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由教育?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园、托?所教职员?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格?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或者招?已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
???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九条:
侵犯未成年?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政处罚。
第七??条:
胁迫、诱骗、利?未成年?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进?有害其??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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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1985年,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年,全国?民代表?会颁布;
2006年,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9?1?实施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次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
总则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为了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条:
国家实?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励经济发达地区?援经济?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国务院领导,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作;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作。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有权对违反本法的?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违反本法的重?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民政府或者?民政
府教育?政部门负责?应当引咎辞职。
学?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微信订阅号NTCECN第??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童、少年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或者休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
镇?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第??条:
适龄?童、少年免试?学。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在?户籍所在地?作或者居住的适龄?童、少年,在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治
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军???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四条:
禁???单位招?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童、少年。
学校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残疾、听?语?残疾和智?
残疾的适龄?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童、少年学习、康复、?活
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的残疾适龄?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
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教育?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
为重点学校和?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重点班。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教育?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不得以向学?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式谋取利益。
第??六条:
学校实?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政区域内学校师资?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
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育教学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条:微信订阅号NTCECN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保
证质量。
国家机关?作?员和教科书审查?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作。
第三?九条:
国家实?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
法律责任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
或者上级地??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
政处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政部门和审计机关
根据职责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义务教育经费的;
(?)向学校?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的。
第五?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的,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作?员和教科书审查?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者其教育?政
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的残疾适龄?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的;微信订阅号NTCECN
(四)选?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条: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童、少年?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由当地乡镇?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微博@中?学教师
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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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
《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
(常考题型:选择题)
1993年10?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31?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1994年1?1?起施?。
总则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条:
教师是履?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员,承担教书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提?民族素质的
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作。
第六条:
每年九???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由权)
(三)指导学?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的品?和学业成绩;(管教权)
(四)按时获取?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作和教育?政部门的?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式的培训。(进修权)
【?诀】: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第?条:教师应当履?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师表;
(?) 贯彻国家的教育?针,遵守规章制度,执?学校的教学计划,履?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作任务
;
(三) 对学?进?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爱护全体学?,尊重学??格,促进学?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
(五)制?有害于学?的?为或者其他侵犯学?合法权益的?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平。
资格和任?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国家实?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取得幼?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学
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学校、职业?中?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学校和职业?中学?实习指
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规定
。
考核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微信订阅号NTCECN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平、?作态度和?作成绩进?考核。教育?政部门对
教师的考核?作进?指导、监督。
待遇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五条:
教师的平均?资?平应当不低于或者?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资?平,并逐步提?。建?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教师的平均?资?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资?平。
第??七条:
地?各级?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作
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条:
社会?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政处分或者?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政部门给予?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不良、侮辱学?,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
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民政府有关
?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奖励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才、科学研究、教学改?、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俭学等??成绩优异的,由
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对有重?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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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常考题型:选择题)
1999年6?28?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1?起施?;微博@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
2012年修订。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七条:
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
成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进?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条: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不良?为的预防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六条:
中?学?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取得联系。
未成年?擅?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
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的,应当征得其?母或者其他监护?的同意,或者在??四?时内及时通知其?母
或者其他监护?、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得让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条: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对未成年?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离家出?的,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条:
未成年?的?母离异的,离异双?对??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都不得因离异?不履?教育??的义务
。
第??九条:
任何?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为,或者为未成年?实施不良?为提供条件。
对未成年?严重不良?为的预防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为:
(?)纠集他?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或者强?索要他?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像制品;
(五)进?淫乱或者?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第三?五条:
对未成年?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为的未成年?,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也可以送?读学校进?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送?读学校进?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母或者其他监护?,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
教育?政部门批准。
第三?七条:
未成年?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四
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条:
未成年?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刑法》第?七条:
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对未成年?重新犯罪的预防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四?五条:
?民法院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民陪审员依
法组成少年法庭进?。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
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对?
(原)第四?五条:
对于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第四??条:微博@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完毕的未成年?,在复学、升
学、就业等??与其他未成年?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四?九条: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有本法规定的不良?为或者严重不良?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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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常考题型:选择题)
中华?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26?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9?1?起施?。
总则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活设施内发?的,造成在校学???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本办法。
第七条:
未成年学?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以下称为监护?)应当依法履?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进?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总则事故与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使?的学具、教育教学和?活设施、设备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提供的药品、?品、饮??等不符合国家或者?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进?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
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作?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从事不宜未成年?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的;
(七)学?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
的注意的;
(?)学?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作?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职责过程中违反?作要求、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作?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的职责期间,发现学??为具有危险性,但
未进?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的;
(??)对未成年学?擅?离校等与学???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
年学?的监护?,导致未成年学?因脱离监护?的保护?发?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每??的关键词都要有个印象,基本就是学校该管没管的,学校负责。
对?
《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总则事故与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学?或者未成年学?监护?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学?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微
信订阅号NTCECN
(?)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
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的?为的;
(?)学??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或者其监护?知道学?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的?体状况、?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相应监
护职责的;
(五)学?或者未成年学?监护?有其他过错的。
总则事故与责任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条:
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伤害事故,学校已履?了相应职责,?为并?不当的,?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等不可抗的?然因素造成的;
(?)来?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杀、?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的造成学???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为并?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的;
(?)在学???外出或者擅?离校期间发?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或者假期等学校?作时间以外,学???滞留学校或者??到校发?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的。微信订阅号NTCECN
第?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作?员与其职务?关的个??为,或者因学?、教师及其他个?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
?为,造成学???损害的,由致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事故损害的赔偿
(常考题型:选择题)
第??三条:微信订阅号NTCECN
对发?学?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作?员在履?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学?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
以向有关责任?员追偿。
第???条:
未成年学?对学?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的?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作?员以及其他组织、个?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或者未成
年学?的监护?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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