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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个人版)
2023-06-25 | 阅:  转:  |  分享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个人版)甲 方:(以下简称“披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以下简称“接收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基于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项下向其他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多方简称为“披露
方”,接收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多方简称为“接收方”。鉴于:披露方与 达成“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作,合作期限
自 至 ,接收方系参与本项目或接触本项目相关工艺数据和机密信息的人员。基于以上事实,为确保各方的利益,本协议各方就接收方信息资
料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应包括接收方因本项目以任何方式从披露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内容的信息、文件、知
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以及其它材料和实物,所有这些信息在本协议中总称为“保密信息”。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不包括以下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接收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
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它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接收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第二条 保密义
务接收方只能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相关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
护、保证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3. 接收方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目的,仅限于学术研究、教学活动和实习项目。4.
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得将其复制、分发、出售、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利用。5. 本项目终止或接收方不
再参与或接触本项目时,接收方应立即归还或销毁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并提供书面确认。第三条 财产权、商业秘密所有
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的财产或属于商业秘密。除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而查阅、复印,或在制作相关文件中使用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外,披露方
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行为不构成披露方向接收方转让或授予接收方享有保密信息拥有的权益。第四条 保密期限除接收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其他有权政府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情况外,接收方对于在本次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继续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直至披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收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第五
条 违约责任接收方应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保守保密信息而给披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竞业限制本项目终止或接收方不再参与或接触本项目时,接收方同意在五年内不从事与披露方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不论是作为雇员、顾问、
合伙人、股东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角色。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一般条款未经各方书面签字认可,任何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解释
或弃权均为无效。所有段落的名称只是为了便于阅读,不影响具体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
(2)份,各方各执壹(1)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为签字页)甲方:乙方:20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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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海宝一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