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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门诊基本服务规范GBT 409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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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



  



  

本文件按照

GB



T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针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TC475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建斌、王玲玲、姜劲峰、徐天舒、陆斌、鲍超、金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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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门诊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针灸门诊基本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环境与设施、流程、质量控制与保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独立开设的针灸门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5982



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T21709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WS308



200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



T312



2009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



T367



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YY0780



2010 

电针治疗仪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针灸门诊

 犪犮狌狆狌狀犮狋狌狉犲犪狀犱犿狅狓犻犫狌狊狋犻狅狀犮犾犻狀犻犮

接受患者不住院针灸医疗服务的主要场所和形式。

4 

服务范围和内容

针灸门诊服务范围,主要指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以针刺、艾灸、拔罐等技术为主,辅以方药、器械

及其他中医诊疗手段,为患者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

———为患者提供门诊针灸医疗服务;

———同时将不适合在门诊针灸诊疗的患者收入院或转科、转院等。

5 

服务设置、环境与设施

5.1 

服务设置

各级医疗机构可设置独立的针灸门诊,具体见《医疗机构基本文件(试行)》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

录》的规定。

针灸门诊设置环境见《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针灸门诊服务的医疗设施配置见《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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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置标准(试行)》。

5.2 

外部环境

5.2.1 

针灸门诊的外部环境考虑以下因素:

———路牌、指示牌、出入口通道及与其他科室的空间关系等;

———外部环境宜体现人文精神和中医文化特点;

———远离污染源(指产生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的设备、装置、场所等);

———宜尽量远离吵闹的地方。

5.2.2 

针灸门诊路牌与指示牌宜考虑以下因素:

———在医疗机构适当位置,用汉语标示针灸门诊的指示牌和路牌;

———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标示;

———有需要的医疗机构可附加外语标识;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提供触摸式语言提示系统。

5.2.3 

针灸门诊出入通道符合以下内容:

———入口通道应保持通畅;

———出入口通道宜配置无障碍设施。

5.2.4 

针灸门诊外部标示符合以下内容:

———针灸门诊外部应用汉语醒目标示“针灸门诊”;如果有



个以上诊室,还应标示“针灸一诊室”

“针灸二诊室”等,依此类推;在设立专病专科或者特色疗法专科的针灸门诊,也应在诊室外部

进行相应标示;

———针灸门诊外部宜提供出诊医生的信息,包括诊疗专长等,供患者选择;

———有条件的针灸门诊外部可设置针灸健康宣教栏,宣传内容科学规范,并依据季节等变化而及时

调整、更换。

5.3 

内部环境

5.3.1 

内部光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针灸门诊诊室内应有足够的光照;

———配备足够的应急光源。

5.3.2 

内部温度与空气调节:

———诊室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在特定的季节和地区,应有温度调节装置或措施;

———诊室内应保持空气的适当流动或通风,完全封闭的诊室应定期换气;

———在使用灸法的诊室内应安装排烟设备或采取排烟措施,使烟雾及时排出诊室,有条件的医疗机

构可设置专门的灸疗室。

5.3.3 

内部功能区划分:

———针灸门诊内部可分候诊、接诊、治疗操作三个功能区域;

———候诊区应提供必要的候诊设施;

———治疗操作区空间应满足医生操作和患者接受治疗的需要,同时宜加强保护患者隐私措施;

———开展穴位注射、穴位埋线等技术操作,可设置独立的治疗操作区。

5.4 

服务设施

5.4.1 

基本设施

针灸门诊服务的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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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诊察用的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和脉枕等;

———辅助用具,如弯盘、镊子、止血钳等;消毒剂、棉球或棉签,口罩、帽子及一次性手套等,以及存放

上述设施的治疗台(柜);

———用于接诊的桌、椅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配置电脑等;

———用于治疗操作的治疗椅、治疗床及隔离装置等,治疗床的规格和数量、床单和枕头的配置,见

《医疗机构基本文件(试行)》。

5.4.2 

主要设备与器械

针灸门诊配备的主要设备与器械见《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包括但不限于:

———必备设备与器械:包括普通针具、电针设备、灸疗设备、罐疗设备等;电针治疗仪的配置要符合

YY0780



2010

的要求;

———有条件的针灸门诊,可选备如经络诊断设备、中药外治设备、中医电疗设备、中医磁疗设备、中

医热疗设备等;

———开展专病专科的针灸门诊,应配备专病专科所需的其他诊疗设备。

5.4.3 

其他设施

5.4.3.1 

应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等。

5.4.3.2 

应提供盛放医用垃圾的桶或袋,包括盛放废针具的锐器盒等。

5.4.3.3 

按照

WS



T367



2012

的要求,配备必备的消毒剂和消毒设施。

5.4.3.4 

按照

WS308



2009

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6 

服务流程

6.1 

门诊挂号

6.1.1 

一般针灸门诊可根据挂号方式分为预约门诊和非预约门诊。

6.1.2 

为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宜尽量采用预约分时接诊。

6.1.3 

对于急症患者,应优先安排就诊。

6.2 

导医服务

拥有



名或



名以上针灸医生的针灸门诊,可设立导医服务。包括:

———登记患者基本信息;

———询问患者主要病情;

———依据针灸适宜病症以及医生的诊疗专长,分配接诊医生;

———为患者提供专科咨询服务。

6.3 

候诊

6.3.1 

应提供候诊空间和设施。

6.3.2 

可提供可以了解针灸医疗特色和特点的科普宣传资料。

6.3.3 

可提供饮用水、视听等其他服务。

6.4 

接诊

6.4.1 

了解病情、实施必要检查、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6.4.2 

制定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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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撰写医疗文书。

6.4.4 

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注意事项等。

6.4.5 

对于某些特殊诊疗操作,宜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6.5 

治疗

6.5.1 

依据治疗方案,认真规范地进行操作治疗。所有针灸治疗技术的操作均应符合

GB



T21709



要求。

6.5.2 

观察治疗反应,并进行适当评价,特殊治疗经过和治疗反应应有记录。

6.5.3 

建立晕针、滞针、烫伤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6.6 

后续服务

针灸门诊后续服务包括:

———为继续接受门诊针灸诊疗的患者,预约后续诊疗;

———向转诊患者告知进入病房或转科、转院的流程,必要时确定具体的接诊医生。

7 

质量控制与保障

7.1 

从业人员资格与继续教育

7.1.1 

从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针灸诊疗

服务,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7.1.2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

7.2 

医疗文书

医生在提供针灸门诊服务的同时,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7.3 

消毒和无菌操作

7.3.1 

按照

GB15982



2012

的要求,对针灸门诊诊疗场所的空气、物体表面实行消毒。

7.3.2 

按照

WS



T312



2009

的要求,接受院内感染科定期检查,并监测消毒结果。

7.3.3 

应使用一次性针具;针灸治疗操作过程中,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7.3.4 

针灸门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7.4 

缺陷控制

7.4.1 

随时收集针灸门诊医疗服务缺陷信息;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7.4.2 

及时分析医疗服务缺陷的主要原因,并进行改进。

7.5 

服务收费

7.5.1 

按照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7.5.2 

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针灸医疗服务时应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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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文件(试行)[卫生部(

1994

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生部(

1994

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3

年)]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8

年)]







 

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

年)]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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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响亮2013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