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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 12 13 14号文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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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仓储服务

交通运输业

附件1

2022年14号公告(与增值税退税有关)

2022年13号公告(与企业所得税有关)

2022年12号公告(与企业所得税有关)

2022年10号公告与小税种有关)

2022年6号公告与增值税有关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建议从4月1日起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件号

期限

涉及税费种

享受群体

适用范围限制

关于开票

关于申报

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享受)

仅针对征收率为3%的品目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的项目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申报表

申报数据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3、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申报表10栏次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申报表11栏次”; 2、季度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12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和名称,填写免税销售额,如下图: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叠加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同时满足,以往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新设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判定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含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9年13号文 (所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叠加享受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为准);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从业人数: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注意点: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 享受时效: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从业人数或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资源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政策享受规定

适合群体

满足条件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规定

年限

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小微企业 (仅依据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任意满足即可)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

依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

可以当年一次性扣除(若12月份购进,若出台延期公告方可在次年一次性扣除)

二、中小微企业(附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中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任一指标符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任一指标符合)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任一指标符合)。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

当年扣除50%,剩余50%在剩余折旧年限分摊扣除

注意点:

1、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区分,该规定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从业人数(含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资产总额数值取季度或年度平均值(注意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3年:电子设备; 4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6、对于新购进的理解:仅对于以货币形式的外购(含二手设备购进)及自行建造,不包含融资租赁、受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当时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个人理解也适用于本次公告)

7、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判断标准(同时满足)

应纳税所得税额

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现有基础上减半征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含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指标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0万以下

应纳税所得额12.5%

12.5%20%=2.5%

需在2022年12月左右关注是否出台延期公告。

100万-300万

应纳税所得额50%

50%20%=10%

2022年13号文降成5%且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小型微利企业

100万—300万

应纳税所得额25%

25%20%=5%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与一般纳税人有关,退税准备工作建议流程:根据退税条件判定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若符合在判定企业类型—确定申请退还的开始时间—确定退税金额—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金额)

退税条件

退还方式

退税提交资料

行业

企业划分标准

分类

存量留抵退税计算

存量留抵申请退还时间起点

增量留抵退税计算

增量留抵申请退还时间起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基本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特殊规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若纳税人从事多项经营时需计算以上业务的占比判定是否符合条件) 2、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一次性

一、方式: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 二、《退(抵)税申请表》; 三、《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附件1

微型

确定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计算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小型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中型

大型

注意事项:

1、增量留抵税额:本规定所列小微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参照退税基本条件;   2、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4、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5、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6、作废公告或条款(2022年4月1日起作废):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
5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人 万元

X>1000 Y>40000

300
20
X<2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万元 万元

Y>80000 Z>80000

6000
300
Y<3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
5
X<5

Y>40000

5000
1000
Y<1000

零售业

X>300

50
10
X<10

100
Y<100

交通运输业

X>1000 Y>30000

300
20
X<20 Y<200

仓储业

X>200 Y>30000

100
20
X<20 Y<100

邮政业

X>1000

300
20
X<20

Y>30000

2000
100
住宿业

100
10
Y>10000

2000
餐饮业

X>300 Y>10000

100
10
X<10 Y<100

信息传输业

X>2000 Y>100000

100
1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X>300 Y>10000

100
10
X<1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Y>200000

1000
100
资产总额(Z)

Z>10000

5000
2000
Z<2000

物业管理

X<100

Y>5000

1000
5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人 万元

X>300 Z>120000

100
10
X<1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及典当行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 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其他未包括的 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 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参照)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50亿以下

陆路货物及旅客

水路货物及旅客

水路运输期租

水路运输程租

航空客货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联运服务

其他运输服务

现代服务业—仓储服务

农产品仓储服务

专业仓储服务

运输货物仓储服务

商业流通仓储服务

其他仓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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