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01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09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2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9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39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55
目 录
1
考点 1 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只包括 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不包括历史上废止、已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 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
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和 三个不同层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规范构成。
2. 法律部门
(1)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 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次要标准是 调整方法 。
(2)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
门中。
第一章 总论
考点 2 法律行为
1. 概念: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 意思表示
【注意】事实行为: 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
2. 分类
成立需几方面的意
思表示
单方 如 遗嘱行为 、放弃权利、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 如合同行为、决议行为( 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
形式
要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
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 买卖、租赁合同等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
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 买卖、租赁合同等
实践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3. 行为能力:
(1) 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 ≥16 岁且能自给自足 ,视为完全)、限制( 8 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无( 不满 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 签发 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4.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 VS 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非法定的、合法的事件或行为。
5.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其余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与年龄、智力相当的;纯获益 有效
其余 效力待定
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
可撤销第三方欺诈 + 相对人知情
第三方胁迫
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
谋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无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
6.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3)撤销权行使期限:
主观标准
欺诈、显失公平 自 知道起 1 年内 行使
重大误解 自 知道起 90 日内 行使
胁迫 自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行使
客观标准 自行为 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行使
(4)一经撤销, 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7.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涉及的权利:
行为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相对人催告 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
【补充】若为恶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撤销权 追认之前 + 善意相对人
考点 3 代理
1.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 第三人独立 实施的 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担 的一种法律制度。
2.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不适用代理。
3. 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代理有效,
3
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5. 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4) 被代理人死亡 (4 例外:①代理人不知道;②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
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 4 仲裁
1.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 横向 经济纠纷:仲裁、民事诉讼;
(2)解决 纵向 经济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 适用范围: 平等 主体的 财产 纠纷
【注意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 。
【注意 2】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
3. 原则:
(1)双方自愿,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不适用地域管辖 ) ;
(2)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无级别管辖 ) ;
(3)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 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4. 仲裁协议:
(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否则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 法院裁定 。
(5)无效:①超出 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③胁迫 ;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
员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又 达不成补充 协议的。
5. 仲裁程序:
(1)一般 开庭不公开 。
(2)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作出裁决前, 可以 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 应当 调解。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 可以申请仲裁 。
(3)回避:
①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主任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 集体决定 主任是否回避。
4
(4)裁决:
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 首席仲裁员 的意见。
②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撤销裁决:涉及程序性违法,往往考虑撤销。
A.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B. 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起诉 。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 法院 强制执行。
(6)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裁定 中止执行 。后续若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 终
结执行。
考点 5 民事诉讼
1.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 组成
①一审、二审均有可能适用合议制
A. 一审: 简易 程序、 特别 程序(选民资格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督促 程序、 公示催告 程序公示 催告 阶段
审理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审理 + 基本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 二审: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双方同意
②不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涉及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群体 性纠纷; 群众广泛关注 ; 新类型 或者 疑难
复杂 的案件。
(2)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①不公开审理得情形:
A. 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
B. 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
②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4)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①特别 程序、 督促 程序、 公示催告 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 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 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 1 年,除住院就医)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
②法人住所地:首选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实际履行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按“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确定思路
保险合同 被告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的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保险看被保险人)
公司纠纷 关于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 公司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或 票据支付地
5
运输工具
合同纠纷:合同看始末
事故赔偿:事故先到场
侵权纠纷
被告或 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部分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已登记: 登记簿记 载的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人民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院
(4)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 +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5)共同管辖: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 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3. 诉讼程序
(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一般 开庭且公开 。
(2)一审简易程序:
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 下落不明 ;②发回 重审 ;③一方 人数众多 的;④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 ;⑤涉及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小额诉讼
(简单金钱给付)
适用
应当 标的额 ≤ 本省年平均工资 50%
约定 标的额 ≤ 本省年平均工资 2 倍
不适用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②涉外 ;③需 评估、鉴定 或对诉前评估、鉴
定结果有 异议 ;④一方当事人 下落不明 ;⑤当事人提出 反诉
审判 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开庭方式 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
程序 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
传唤方式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
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转换 简易可转为普通,普通不得转为简易
(3)二审:
①在 判决送达 15 日内,裁定送达 10 日内 提出;
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再审: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 6 个月 内提出; 不停止 执行;向 上级 法院提出, 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 ,也可
向 原审 法院提出。
②主动启动: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启动;上级法院启动。
③不予受理再审:被 驳回 后再提;对 再审判决、裁定 提出; 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 后又提出。
(5)执行时效:2 年
6
(6)调解:
①不得调解:适用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②生效: 签收 后生效。
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不得上诉 。
3. 诉讼时效:
(1)概念:
①债务人主动在一审期间提出 (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不丧失起诉权 、实体权利。
②诉讼时效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2)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债券 本金及利息 请求权; 缴付出资 请求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 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 3 年 可能中止、中断,为可变期间
长期 权利被侵害时之日起 20 年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4)起算点:
①侵权行为:伤害明显,从 受伤 之日起;需经确诊的,从伤势 确诊 之日起。
②未约定履行期:不能确定期限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 起;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 明确
表示不履行 义务之日起。
③分期履行:从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
④不作为:从 知道 债务人作为之时。
⑤国家赔偿:从 知道 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
⑥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从该 法定代理终止 之日起。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如权利被侵害的无、限制
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
力、代理
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最后 6 个月 内
暂停:事由消失
后再给 6 个月
中断
主观因素:①提起诉讼或仲裁(包括类似的); ②一方提出
要求;③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
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诉讼时效中
重算:再给
3 年
考点 6 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补充】可以 附带审查抽象 行政行为,但 只限于低于规章 的规范性文件。
2. 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政府 or 上一级主管部门
7
实行 垂直领导 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
和国安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 (不含省级) 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 部门、省级政府 该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or 该部门的 本级政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共同上一级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上一级 行政机关
3. 程序
(1)申请:
①知道起 60 日内 提出 书面或口头申请 ;
②不收费 ;
③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了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决定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或 “申请人申
请停止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
(2)决定:
①书面审查 ;
②举证责任由 被申请人 承担;
③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 +30 日 ;
④行政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
(3)强制执行:
①维持决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院 ;
②变更决定:行政 复议机关或法院 。
考点 7 行政诉讼
1. 不予受理范围: 抽象 行政行为、 内部 行政行为、 调解 行为、行政 指导 行为、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的行为、 根
据人民法院 的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包括扩张范围)、过程性行为、国家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行为、
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行为、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
2. 诉讼管辖
(1)中院管辖的案件:①对 国务院部门 或者 县级以上政府 所作的行政行为;②海关 处理的;③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or 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 or 原告 所在地法院
涉及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3)共同管辖:由 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3. 原告
(1)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8
(2)联营、合营、合作企业或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一方权益受损,以自己的名义诉讼;
(3)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业主委员会提→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4)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4. 被告
直接起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
复议维持 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限期内未作出决定
诉原行政行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不作为 复议机关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5. 程序
(1)起诉:
①书面或口头;
②起诉期限:
一般 知道起 6 个月内 + 作出起 5 年内(不动产案件作出起 20 年)
经复议 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行政机关不作为 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 (除非紧急)
③收取 诉讼费用;
④被告负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 不得 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特点:
①法院一般 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②不适用调解 原则,除非 行政赔偿 、 补偿 以及行政机关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 案件。
(3)判决:
①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 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审简易 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
二审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个月内
②一审简易程序
A. 适用: 当场作出 的行政行为;涉案金额 ≤2 000 元 ; 政府信息公开 ;当事人 各方同意 。
B. 不适用: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4)执行: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向一审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②行政机关不履行:通知银行划拨罚款;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 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等。
9
复习概览
本章预计分值为 16 分左右,预计在某个批次会涉及综合题,其他批次考查简答题,主观题建议重点关注 “有
限责任公司” 。本章的难度在于记忆,最后的突击效果非常明显。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 1 子公司 VS 母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 子公司是 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 子公司 独立承担 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由总公司承担
执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
独立民事行为 能独 立的(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
考点 2 公司的担保事项
1. 一般公司的担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必须 股东会 :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补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 约定→出资比例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 上市公司担保: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必须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资产总额 30%
普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 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 以后 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 3 登记管理
1. 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
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的名称
备案事项 章程 ; 经营期限 ;股东或发起人 认缴的出资 ; 董监高 ;登记联络员;受益所有人
2. 公司名称
(1)企业名称由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组成。
10
(2)字号应当由 两个以上汉字 组成。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 行业或经营特点 不得作为字号。
3. 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 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
5. 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申请。
6. 公司歇业: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 自主决定 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
7. 注销登记:
(1)清算组应当自 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 申请注销登记。
(2)简易程序注销:
①前提: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
②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0 日 ,无异议的在 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 向申请注销。
③不适用:注销须 经批准 的,或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8. 撤销登记: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公司拒不配合的,向社
会公示 45 日 ,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
考点 4 公司的设立要求
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股份的 35%)
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人数 1-50 人 2-200 人 为发起人, 半数以上 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无须验资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
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 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
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 出资方式:股东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3. 非货币出资:
(1)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 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 导致财产贬值,出资人无须补足出资。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未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 变更后,交付算 。
(4)已权属变更,未交付:有权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 公司章程:
(1)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在创立大会中表决);
(2)对 公司、股东、董监高 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1
考点 5 出资责任
1. 未尽出资义务
(1)首次出资:
追究者 股东 发起人、恶意受让人
董监高、实控、之后
的股东
公司 补足未出资本息
与股东连带 ×
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追究补充赔偿 责任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抽逃出资:
(1)情形: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
资转出。
(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 与股东连带 。
3. 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有限公司: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 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
(3)股份公司: 未按期缴纳 + 催缴→另行募集 + 赔偿 。
4.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
①一定可找发起人;
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 + 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 +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担责
5. 侵权赔偿的对外责任: 公司成,找公司;公司没成,发起人连带 。
考点 6 组织机构的职权
股东会
①决定经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②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
③大事的审议批准权
董事会
①执行股东会决议、制订方案;
②决定: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
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
①监督,建议罢免 ;
②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 ,列席董事会;
③股东会会议提案权
经理 具体管理;决定具体规章和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
12
考点 7 组织机构的组成
1.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 13 人 5 ~ 19 人
董事长产生 章程规定 国资委指定 全体过半数选举
职工代表 国有投资:必须有,其余:可以有 应当有 可以有
任期 不超过 3 年
会议频率 - - 至少 2 次 / 年
召开条件 - - 过半数出席
董事会决议 章程规定 - 全体过半数
2. 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人 ≥5 人 ≥3 人
职工代表 监事会 应当 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
主席 监事 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监事过半数选举
次数 - 至少 6 个月 1 次
任期 3 年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 监事 -
- 未经国资委同意,董高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
考点 8 会议制度
1. 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
①代表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②1/3 以上 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 (有限
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 5 人 或章程的 2/3 时;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③10% 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 提议;⑤监事会 提议
2. 决议的通过:
会议性质 通过方式
普通决议
创立大会
出席认股人 + 表决权 + 过
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出席 + 表决权 + 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13
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①增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 + 表决权 +2/3 以上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上述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30%
3. 股东会的召集:
有限公司
(1)首次:由 出资最多 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 )→监事会→10% 以上表决权股东
股份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 日以上 10% 股份的股东
4. 通知:
有限公司股东会 约定→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①年会:20 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 日前
股份公司董事会 定期会议 10 日前通知
5. 其余内容: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①临时提案权: 3% 以上 股份的股东 +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出 ;董事会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
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 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
③签名: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
(2)股份公司董事会:
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②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6. 公司决议效力: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被告:公司
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
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可撤销 内容违反章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
不成立
①未召开会议(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 ;
②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③出席会议的 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
④表决结果 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考点 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 。一个 自然人 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 不设股东会 ;强制审计。
14
考点 10 国有独资公司
1.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行使股东会职权。
(1)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 ,由 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 决定。
(2)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报 本级政府批准 。
2. 董事、监事: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委派 ,职工代表由职 代会选举产生 。
考点 11 股东资格
1. 股东:
(1)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国家公务员不得 担任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股东;
(3) 除担任发起人 以外,股东 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
(4) 机关法人一般不能 担任股东。
2.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无须登记;
(2)投资收益归属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 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
对公司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对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 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对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找 名义股东 追,名义股东找实际股东追
3. 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行为人 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 12 股东权利
1. 分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等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 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
①查阅、复制 :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查阅:会计账簿 。
【注意】不正当目的可拒绝:
A. 股东经营与公司主业 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
3.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15
B. 为了 向他人通报 信息;
C. 三年内 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
(2)知情权保护:不得通过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3. 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实缴 ;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股份比例
(2)诉讼列置: 公司为被告 。
(3)案件审理: 须提交有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否则驳回 。
(4)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分配的时间 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
决议未载明 根据章程规定
决议超过章程规定时间 请求 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或规定的时间超过 1 年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完成
4.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5.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被告不得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
股东会同意为由抗辩。
考点 13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①对内:可以;
②对外: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 30 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
【注意 1】 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
【注意 2】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期间→通知确定的期间
【注意】通知确定的期间 短于 30 日或未明确行使期间 ,行使期间为 30 日
多人主张 协商→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东反悔 允许转让股东反悔(除有约定),但有赔偿
损害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可主张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
起 1 年内 )
【注意】不允许 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不适用 继承:约定→不适用
(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 20 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回购转让: 连盈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2)董监高
①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1000 股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
16
③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④短线交易: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 。
但证券公司包销不受限制。—— 针对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 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 10 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对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
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 3 年内 转让或注销;
■合计不超过 股份总额 10%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将股份用于转换 可转债
上市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补充】公司 不得接受 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 14 股票、债券发行
1. 普通股:
(1)记名:向 发起人、法人 发行要记名,要求 背书转让(无记名要求交付转让) 。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3)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 优先股:
(1)优先权: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2)设置问题: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
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3)发行条件:发行的优先股≤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且筹资金额≤净资产的 50% 。
(4)发行主体:公开发行 限于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5)表决权不受限制:
①表决权恢复: 累计 3 年或连续 2 年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 出席普通股表决权 2/3 以上 + 出席优先股表决权 2/3 以上 。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 10% ;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 发行优先股 。
3.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 应当规定 转换条件,标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 字样。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
人拥有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
考点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个人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黑五类)或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 未逾 3 年 ;吊销负有个人责任 未逾 3 年 。
2.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7
考点 16 股东诉讼
1.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 股东代表诉讼
【注意 1】诉讼列置:董事会、监事会代位时原告为公司;股东代位时原告为 股东 。
【注意 2】针对股东代位的诉讼: 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费用。
3. 董、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 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 约定→√ 约定→√
董事、高管 章程→股东(大)会 同意→× 股东(大)会 同意→×
考点 17 利润分配
1. 分配顺序:补亏→交税→提取公积金→分配财产
2. 公积金
18
考点 18 合并、分立、增减资
1. 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 45 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没有后一句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公司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日 60 日 30 日 45 日
公司合并减资 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 30 日 30 日 45 日
2. 责任承担:
合并 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分立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 达成的书面协议的除外
考点 19 公司解散和清算
1. 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
陷入僵局( 两年未开股东会;两年表决不过;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 )+ 经营管理严重困
难 +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表决权 10% 以上
不予受理
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权益受到损害 ;
②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
③被 吊销法人营业执照 未进行清算
2. 清算组
自行清算( 15 日内 ) 强制清算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东
债权人申请→股东申请
股份公司 董事、股东大会指定的人
3. 必要性: 合并、分立需要注销但不清算 ,其余注销且清算。
4. 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控股股东 。
(1)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恶意处理或虚假清算、未清算就注销: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5. 清偿顺序(同合伙):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1)来源:法定公积金按 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 50% 以上 时可不再提取。
(2)用途:
①弥补公司亏损: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19
复习概览
本章预计分值为 11 分左右,预计至少在一个批次会考查简答题。本章应当重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
事务执行和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 1 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2 个以上;
(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
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 2-50 个 (至少有 1 普 1 有);
(2)仅剩有限合伙人—— 解散 ;仅剩普
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全体协商或评估)
等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 劳务出资 (协商确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考点 2 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额转让
对内 通知 其他合伙人
对外
(1) 约定→一致同意
(2)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 30 日 通知 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
考点 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处理: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事务执行人
全体普通合伙人或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
人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
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相竞争业务 × 约定→√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不得 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
20
包括:对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为了自己或企业的利益诉
讼;为本企业担保。
3. 合伙人的权利:享有 同等 的权利; 所有 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其他事务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他
合伙人有撤销委托的权利。
4. 一致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 不动产 ;(4)转让知识产权;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经营管理人员 ;(7)
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普通合伙人 转为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 新合伙人入伙 ;(12)
普通合伙人死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法定事项
(1)除名;(2)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3)普通合伙人死亡,具备无或限制行为
能
力人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4)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转为有
限合伙人
【思路】法定事项→约定事项(一致同意)→约定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
考点 4 责任承担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事后人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肇事者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人有限责任。
(2)其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人后事
(1)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的出资 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 合伙人的债务:
(1) 不得代位、不得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 ;
(2) 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全体合伙人 + 优先购买权)。
考点 5 入伙、退伙、转变、解散和清算
1. 退伙条件
(1)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21
(3)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 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 无限
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 取回的财产承
担责任
3. 继承:
普通合伙人
继承人具备 完全行为能力
按照协议 约定 或经全体 一致同意 ,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否则退还份额
继承人为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经全体 一致同意 ,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有限合伙人 继承人 可以 依法取得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 身份转变: 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5. 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合伙目的已
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2
复习概览
本章预计分值为 14 分左右,可能单独考查简答题,或者结合合同法考查综合题。本章重在运用,核心内容
为 “所有权和抵押” 。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 1 基础知识
1. 物权法上的物:具备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2. 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均是独立存在的物。
3.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和担保物
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 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排他性、对世权、绝对权 。
5.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妨碍排除效力。
6. 物权请求权: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要求无权占有者返还)、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已存在)、 消除危险请
求权 (阻却 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
考点 2 物权变动
1. 物权变动的类型
(1)物权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依约定,如买卖、赠与 ) ;
(2)物权消灭: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导致)和相对消灭。
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应当登记 。
情形 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政府征收、法律文书 自政府的 征收决定生效时、法律文书生效时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 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
继承 自 继承开始时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 。
②登记对抗: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物权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不一致以 不动产登记簿 为准。
(4)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 书面同意 更正
23
异议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 15 日内 不起诉,登记失效,但 不影响 法院对案件
的实体审理。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3) 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1)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不发生物权效力 。
(2) 债权消灭 (如协议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 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3. 动产的物权变动
(1)物权生效规则:
①交付生效: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
②登记对抗:动产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善意买受人、善意承
租人)。
(2)观念交付
方式 当事人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
简易交付 两方 买方先借(租)后买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占有改定 两方 卖方先卖后借(租)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考点 3 所有权
1.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 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1)让与人无权处分
(2) 善意 :受让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3) 对价 :有偿+合理对价;
(4) 公示 :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后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限制
(1) 遗失物可能适用 善意取得
(2) 赃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
3. 拾得遗失物
(1)处理:
返还
(1)及时通知或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 1 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
(2) 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除非悬赏)
不返还 不支付费用和报酬
(2)转让给第三人后的追及方式:
找拾得人 请求赔偿
24
找受让人
(1)私下交易取得:权利人 无偿要求 返还;
(2)公开交易取得(通过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知道受让人起 2 年 内,权利人可以 付
费要求 返还
4. 添附:附合(密切结合)、混合(混杂难识别)和加工。
5. 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关系。
考点 4 共有
1. 类型: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按份共有
【补充】份额的确定:约定→按出资→平均。
2. 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共有物、变更性质 约定→份额 2/3 以上 约定→一致同意
处分份额 可以转让 ×
管理费用 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
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 ,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 ,对内共同
3.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适用:约定→对外 的 交易行为 ;
(2)同等条件:不能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变更要求;
(3)行使期限:
有约定 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转让人通知(包含同等
条件)
大于 15 日 按通知期间
小于 15 日
送达之日起 15 日
未载明期间
转让人未通知
知道同等条件 知道起 15 日
无法确定知道同等条件 权属转移起 6 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协商→按份额;
(5)后果:其他按份共有人得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不得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包括: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部分共有权 (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
成员权(共同管理权)。
(2)归属
①建筑区划内的 道路、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除属于城镇公共的;
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 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3)费用分摊:约定→按照 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 确定。
25
考点 5 用益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取得:
①通过互换、转让而取得:只能是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互换要 备案 ,转让要发包方 同意 ;
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的 “四荒” 土地,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流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 出租、入股 等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②流转期限为 5 年以上 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划拨:具有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须经严格的行政审批;
(2)出让:
①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 公开竞价 的方式出让;
②最高期限: 居住用地 7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其余 50 年 。
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自动续期 。
3. 宅基地使用权
(1) 无偿 取得、永久性;
(2) 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 ;
(3) 可以继承 ;
(4)可以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但受让人只能是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4. 居住权
(1)设立方式:居住权合同或遗嘱;
(2)特点: 约定→无偿设立;约定→不得出租;不得转让、继承 。
5. 地役权
(1)必须书面合同;
(2)目的:通过使用供役地而 提高需役地的使用价值 。
考点 6 担保物权的概述
1.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被分割:仍然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的债权。
(2)主债务被分割: 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
(3)担保财产被分割: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债权。
2.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
3. 担保合同的无效
(1)情形: 机关法人 提供担保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公益为目 的的机构以 公益设施 设立
担保物权的。
(2)法律责任
26
主合同 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担保人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错 有错 赔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有错 有错 ≤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有错 无错 不赔偿
无效 无效
有错 ≤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无错 不赔偿
考点 7 抵押
1. 抵押财产: 动产、不动产(包括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 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机构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 房地一体 原则:若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按照 抵押登记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3)违法建筑物:
①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 抵押合同无效 。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 抵押合同有效 。
(4)划拨的建设用地
(5)①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 不能以地不能抵或未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实现抵押权时
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 ②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 合同有效 ,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可以地随房走。
2. 设立抵押权
(1)不转移占有;
(2)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否则 只能
优先受偿 。
(3)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 登记记载 的为准。
3. 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登记 抵押人住所地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抵押权的效力
(1)担保的范围: 约定→全部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的标的物
①孳息: 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
②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 前,及于从物 ;产生于抵押权设立 后,不及于从物 。
(3)新增的建筑物
①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 一并处分 ,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建筑物的价款。
②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 ,不及于续建部
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
27
5. 抵押物出租
(1)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 先抵押后出租 :
①抵押已登记: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②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 。
6. 抵押物转让
(1)基本观点: 约定→可以转让(应当通知)
(2)结果
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
第一步
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经 支付合理价款 并 取得抵押财产 的买受人
【补充】非正常经营活动:购买 数量明显超过 一般买受人;购买 生产设备 ;目的在
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买卖双方存在控制关系;该查询未查询的
第二步
已登记: 抵押权不受影响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约定禁转
转让 合同 有效
物权
“约定禁转”未登记 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转让有效
“约定禁转”已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除非行使涤除权
7. 重复抵押
(1)顺位:①已登记>未登记;②均登记, 看登记先后 ;③均未登记, 按债权比例 。
(2)调整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放弃债务人的抵押: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8. 超级优先权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 抵押物的价款 + 交付后 10 日内抵押登记 → 该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
除了留置权人 ;
(2) 先有浮动抵押 ,后有购入新的动产 + 卖方 或为价款支付 提供融资的债权人 在该动产上有担保价款债权
的抵押权,且 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了登记 → 该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
9. 担保物权的顺位
(1) 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
(2)抵押权 VS 质权:看 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
考点 8 质押
1. 动产质权
(1)第三方监管:
①受出质人委托、受债权人委托但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 质权未设立 ;
②受债权人的委托 监管并实际控制: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之日起设立。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 权利质权
28
(1)生效: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 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登记 生效
(2)仓单出质:同时以仓单和仓储物担保 or 签发多份仓单:按公示的先后→按债权比例清偿。
(3) 应收账款出质:
现有的应收账款 接到质权人的履行通知后,质权人 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
将有的应收账款 质权人请求就该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考点 9 留置
1. 留置的条件:
(1)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2)到期;
(3)是否同一法律关系?
①同一法律关系: 可以 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②非同一 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因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可以留置债务人财产,其余均不得留置 。
2. 行使:约定→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期,除非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考点 10 占有
1. 分类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 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如盗窃者对赃物的占有)、他主占有
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2. 针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处理
返还原物、孳息、代位物 取得维护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 √ √ ×
恶意占有 √ × √
3.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
29
复习概览
本章预计分值为 16 分左右,各个批次均会考查本章的主观题,甚至会结合物权法考查综合题。本章的考题
基本会以案例形式呈现,建议重点关注 “合同的履行、消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 不适用《民法典 · 合同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劳动合同 关系;
2.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般适用该 身份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参照《民法典·合
同编》。
考点 2 要约和承诺
1. 要约:
(1)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
的价目表等 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
(2)要约的生效:
①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②非对话方式: 到达 相对人时生效。
【补充】数据电文形式:指定接收系统,看 进入该系统 时;未指定接收系统,看 相对人知道进入时 。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阻止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
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非对话方式: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生效→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产生新要约) 。
2. 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 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 承诺不得撤销 。
(3)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or 期限内发出但正常无法到):一般为 新要约 。
【注意】迟到(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除非及时通知超期不接受,否则为 承诺 。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为新要约 。
30
考点 3 合同的成立
1.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生效时。
(1)合同书形式: 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
(2)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 ;
(3)通过互联网:选择并 提交订单成功时 ;
(4)实际履行原则: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是承诺生效的地点。
(1)数据电文形式: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住所地;
(2)合同书形式: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 ;
(3)约定的签订地≠实际签订地:以 约定的签订地 为准。
3. 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如电子邮件、电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推定、默示)。
4.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①具有《民法典 · 总则编》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地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 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
④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 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2)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 不利于提供方 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 非格式条款 。
5. 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等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6. 合同的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 不影响报批等义务条款的效力 。
考点 4 合同的履行规则
1. 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
履行地点
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基本规则: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 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
(2)真正利他: 法律规定 或 当事人约定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未拒绝 → 第三人可以
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暂停)
后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
31
不安抗辩权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先履行一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可以中止
【注意】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 解除
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考点 5 合同的保全
1. 代位权:
行使情形
(1)债权 合法 ;
(2)债务人怠于行使( 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 )债权;
(3)债权已到期;
(4) 不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要求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 次债务人是被告 ,债务人为第三人
管辖 次债务人所在地 法院管辖
费用 债权人胜诉的,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处理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 撤销权:
可撤销行为
(1) 放弃到期、 未到期 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
(2) 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受让他人财产或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且债务人的 相对人知道
行使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 债务人为被告 ,其他人为第三人
处理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 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 由 债务人 承担
期限 知道起 1 年内 + 行为 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考点 6 合同的转让
1. 债权转让
(1)生效:
债权让与生效 第三人和债权人 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对债务人生效 无须债务人同意, 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竞业禁止。
【补充】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
对抗第三人 。
(3)效力:
①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②增加的履行费用, 由让与人负担 。
32
2. 债务承担
(1)生效:
免责的 经债权人同意 。合理期限内债权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并存的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
未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
(2)效力: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
新债务人 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3.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考点 7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 情形: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2. 清偿:
(1)对同一债权人的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按指定→履行已经到期的→履行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
→按照债务比例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 具有合法利益 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3. 合同的解除:
(1)情形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权: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④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2)行使:
①通知到达 对方时解除;若通过诉讼或仲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②期限:未约定行使期限→知道起 1 年内行使
4. 抵销:
(1)法定抵销的条件:要求种类、品质 相同 ; 主动提出 抵销的一方享有的债权 已到期 ;抵销 不得附条件或者
附期限 。
(2)不可抵销的情形: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 ;
②按约定应当 向第三人给付 的债务;③约定不得抵销的;④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产生的债务。
(3)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5. 提存:
(1)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 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
33
(3)标的物归属:
①债权人未在提存之日起 5 年 内领取,提存物 归国家 所有。
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③债权人 未履行 到期债务,或 书面表示放弃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债务人有权取回提存物 。
考点 8 违约责任
1.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2. 赔偿损失
(1)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采取措施,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3. 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 向违约方请求赔偿损失 。
(3)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
4. 定金责任
(1)性质:定金合同是 实践性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数额:
①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如果超过 20% 的, 超过部分无效 。
②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定金合同
不生效。
(3)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处,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4)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处,定金 + 损失赔偿≤损失
5.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均为免责(减责)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属于免责理由。
考点 9 买卖合同
1. 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1)需要运输: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在某地:该地点;不知道: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 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交付→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3. 标的物的风险
常规 交付时转移(没有约定交付地点,需要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在途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 起转移
一方违约
①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交付,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不影响风险
①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②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
34
4. 检验
(1)约定检验期限:超期未通知,视为合格;
(2)约定的期限过短:仅视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3)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质保期→收到之日起 2 年
(4)不受期限限制:出卖人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5. 分期付款的解除: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1/5 的 ,可以要求买受人 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可要
求使用费)。
6.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适用 动产
取回权
情形 未按约定付款、完成条件;不当处分标的物
限制 已支付总价款 75% 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
7.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费 约定→不支付
视为购买
①期限届满+对是否购买 未作表示 ;
②支付一部分价款 ;
③买受人实施了 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
①约定经过试用或检验 符合一定要求、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 时,买受人应购买;
②约定一定期间内可以 调换、退还 标的物
8. 商品房买卖合同:
(1)广告视为要约的条件: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 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 + 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
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 ;
(2)预售合同: 预售许可影响生效 (起诉前取得补正); 登记备案一般不影响生效 ;
(3)解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延迟交房或支付购房款,催告后 3 个月未履行。
考点 10 赠与合同
1. 任意撤销:财产权利转移 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具有 救灾、扶贫等 社会公益性质或经过 公证 的不得撤销。
2. 法定撤销:
赠与人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约定义务 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知道起 1 年内 知道起 6 个月内
3. 赠与人的责任: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 不承担责任 。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
考点 11 借款合同
1. 一般规定: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 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偿还借款,按 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2. 民间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可以 采用口头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视为不支付利息 。
(2)借期内利息:
没有约定 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 不支付利息
其余民间借贷 支付利息
约定
≤LPR4 倍 按约定利率
> LPR4 倍 按合同成立时 1 年期 LPR 的 4 倍
(3)逾期利息: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 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 LPR 的 4 倍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 参照 1 年期 LPR 计算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 按照借期内利率
【注意】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之一或 一并主张 ,但总计 不超过合同成立
时 1 年期 LPR 的 4 倍。
考点 12 租赁合同
1. 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超过部分无效。
2. 不定期租赁:
(1)情形:①6 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按《民法典》
仍不能确定;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2)结果:双方均可 随时 解除。
3. 维修义务: 出租人 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另有约定或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的除外。因维修影响承
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 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4. 转租:
(1)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出租人同意(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补充】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5. 禁止任意添附: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要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6. 租赁合同解除
36
出租方
①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②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③承租人 未按照约定的方法、租赁物的性质 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补充】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 不承担 赔偿
承租方
①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 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③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④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⑤不符合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
双方 不定期租赁
7. 买卖不破租赁:在承租人 占有期限内 发生所有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8. 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效力:
①出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②租赁期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③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有效。
(2)一房多租: 占有→登记→成立
(3)承租人优先权: 只针对房屋
①出卖租赁房屋前, 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期限:承租人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 ,视为放弃;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视为放弃。
③后果: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 ,无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④排除事项: 按份共有人 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who? )
考点 13 融资租赁合同
1. 合同的效力:
(1) 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
(2)租金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 索赔权:
(1)三方可 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
(2)若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索赔时不协助,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3. 维修义务: 承租人 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4. 风险: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
5.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者出租人干预选择除外。
6.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7. 解除
(1)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2)催告后 仍不支付租金 ,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
8. 租赁物归属
(1)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7
考点 14 保证合同
1. 保证合同:主合同中的 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 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
2. 保证 VS 债务加入:难以确定的,将其 认定为保证 。
3. 保证人: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益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 保证的范围:约定→全部(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 保证方式:
(1)方式:
一般保证
有先后 ,有先诉抗辩权
【注意 1】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无财产供执行;②债务人破产;③债
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④书面形式放弃
【注意 2】以债务人为被告、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可
连带责任保证 无先后
【注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担 一般 保证。
(2)共同保证:
①分类: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②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行使权利, 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
(3)共同担保( 人保 + 物保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
6. 保证期间:
(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为 6 个月 。
【补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
主张方式 撤回起诉
一般保证
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补充】取得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且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起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
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证人
不再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向保证人请求
撤回起诉, 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
人——保证人应当承担
7.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从“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起算
连带保证 从“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 约定 租赁物归属→依照《民法典》仍不能确定,归 出租人 。
【补充】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所有权归承租人。
38
8. 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
①通知 保证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 原保证担保的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约定禁转: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 ,否则转让部分不承担。
(2)债务转让: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 ,否则转让部分不承担,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
(4)履行期限变动:未经同意,按原期限。
39
复习概览
本章预计分值为 15 分左右,预计会考查保险法或票据法的简答题。本章内容较为细碎,从复习的性价比来
说,最高的是票据法。信托法为今年新增,预计考查的会是最基础的内容。证券法的复习则并不建议面面俱到,
重点把握 “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收购、禁止的交易行为” 。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 1 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另外,
票据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3. 签章
自然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1)银行签章: 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2)其他单位签章: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票据无效 。
(2)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3)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4. 记载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
(2)票据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 票据行为的代理:
(1)要求: 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 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由签章人承担 票据责任。
考点 2 票据权利
1. 效力:
2.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①适用: “现金” 字样的、确定最终付款人的才能挂失 ;
票据权利
善意
恶意:不享有票据权利
给付对价: 完全 的票据权利
无对价、无相当对价: 不得优于先手
40
②性质: 非必经、暂时程序 (12 日未收到止付通知书会失效)
(2)公示催告:
①适用: 填明 “现金” 字样 的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②公示期间: 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
③不同票据, 裁定驳回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同一票据, 裁定终结该程序 ,不做实体审理。
④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 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 内申
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3.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 个月
追索权
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 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 个月
4.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 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的行为抗辩。
(3)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明
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 3 票据伪造和变造
1. 伪造:票据的伪造( 假冒或虚构 人的名义)和票据 签章的伪造
被伪造人 无需承担 票据责任
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真实签章人 不影响 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 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1)签章在变造之前: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
(2)签章在变造之后: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 视同在变造之前 。
考点 4 出 票
1. 记载事项的对比
41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
①“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
⑤收款人名称 ;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①“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注意】 无付款人名称
①“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注意】 无收款人名称
相对
①付款日期 :按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 :按付款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③出票地 :按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①付款地:按 出票人 的营
业场所;
②出票地:按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
①付款地:按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按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授权补记 无 无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注意】出票人只可授权收款人就
金额补记;出票人既可授权收取支
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
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
补记
【注意】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①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②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2. 出票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考点 5 背 书
1.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 到期日前 背书
不得记载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2. 禁止背书:
(1)任意:背书人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法定: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
3. 背书连续:指转让背书连续(形式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4. 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2)质押背书: 票据上质押字样 + 签章→票据质押 (债务人还不上债,被背书人 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42
考点 6 承 兑
1.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
【补充】未按期提示承兑的, 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2. 程序:付款人应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 日不作表示, 视为拒绝 。
3. 记载:
(1) 承兑日期 未记载,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拒绝承兑 。
4. 效力: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应无条件支付。
考点 7 保证
1. 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 保证附条件,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 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承担后,保证人可以行使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的追索权。
考点 8 付款
提示付款期 后果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 10 日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 丧失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 1 个月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的前手 的追索权 本票 出票日起 2 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 10 日
考点 9 追索权
实质要件
到期追索 被拒绝付款
期前追索
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 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宣告破产、
责令关闭
通知 收到拒绝证明起 3 日内书面通知 其前手——未按期发出, 仍可行使追索权
43
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 不按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 行使追索权。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金额
追索
①拒绝付款的 汇票金额 ;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计算的 利息 ;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 费用
再追索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考点 10 本票和支票
1. 本票
(1)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本票为 自付证券 ,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 支票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2)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 不予付款,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3)空头支票,付款人有权对支票拒付。
考点 11 涉外票据的适用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适用出票地法
【补充】支票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 适用行为地法律
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和出具期限 适用付款地法律
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适用 付款地法律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 出票地法律
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适用 本国法律
【补充】依照本国法律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
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 行为地法律
考点 12 证券基础知识
1. 公开发行
看对象 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
看人数 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 ,但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除外
看方式 以公开方式(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
2. 北交所: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创新层挂牌满 12 个月的企业 产生。
44
考点 13 股票的发行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一般条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 年无保留意见;3 年不存在黑五类。
(2)主板首次公开发行: 三年正利累三千,三年 主董高不变;最近 一年 靠投资,收入净利依关联;无形资产
仅两成,股本三千发行前。
(3)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最近 2 年主业和董、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科创板发行程序:
①上市审核: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 (受理 3m 内形成审核意见);
②注册:经证 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
③发行: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 年内有效 。
(4)承销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禁止 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预留和预先购入并留存
发行失败 代销未达到 70%→发行失败 + 返还
2.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配股的具体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 代销方式 。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 70%,为发行失败。
(2)狭义增发的条件:
①最近 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 6% ;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或 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 14 公司债券的发行
1. 发行主体:有限公司 or 股份公司;
2. 公开发行:
(1)要求: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
(2)筹集的资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3)障碍: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
②违法改变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改变用途必须 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
(4)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同时满足
①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 的事实;
②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
③净资产 规模 不少于 250 亿元 ;
45
④最近 36 个月内 累计公开发行债券 不少于 3 期 ,发行规模 不少于 100 亿元 。
(5)发行期限:同意注册的决定自 作出之日起 2 年有效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注意】公开发行债券 VS 非公开发行债券
公开发行债券 非公开发行债券
对象
█高资信:普通投资者 or 专业投资者
█其余:专业投资者
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超 200 人,转让后也是)
程序 注册制 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考点 15 基金的发行
1. 公开募集基金
(1)执行 注册制 。收到注册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募集,超期无实质变化备案、有实质变化提申请。
(2)募集成功: 封闭式达到 80% ,开放式达到最低份额。
2. 非公开募集基金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2)合格投资者
一般
单位: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 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投资
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 100 万 个人:金融资产 不低于 300 万或 近 3 年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
特殊 ①社会公益基金;②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3)规则:
①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考点 16 证券上市
1. 股票上市的核心条件:
(1) 股本 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股本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
2. 封闭式 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募集符合规定,期限≥5 年,募集金额≥2 亿 ,份额持有人≥1000 人 。
考点 17 禁止的交易行为
1. 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重点关注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
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3)不属于:持有 5% 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收购 上市公司的股份。
(4)短线交易:针对 董监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不限制包销)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 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 收回。
46
(5)针对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了 证券发行,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 不得买卖;其余自 接受委托之
日 起至文件 公开后 5 日内 不得买卖。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重点关注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交易;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诱导投资者交易。
3. 虚假陈述行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 欺诈客户行为:针对的对象为 “客户” 。
考点 18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要求
1. 上市公司控制权: 持股 50% 以上;表决权超过 30% ;决定董事会 半数以上 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
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一致行动人:有股权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在两个投资者处担任董监高;参股另一投资者,对其
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以外的主体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关系;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 股份
的自然人;在投资者里任职的董监高。
3. 权益披露
时
点
达到 5% 3 日内 报告、通知、公告,期间内不得买卖
违规后 36 个月内,超过规定
比例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增减 5% 3 日内 报告、通知、公告,期间内至 公告后 3 日内 不得买卖
增减 1% 次日 通知、公告
类型
(1)达到 5% 未达到 20% 且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2)其他情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考点 19 要约收购
1. 要约收购的规则
(1)强制要约: 达到 30%+ 继续增持时,必须全面或部分要约;超过 30%,必须全面要约
(2)支付方式:现金或证券( 全面要约:应当现金,或提供现金可供选择 )
(3)收购期: 30-60 日
①收购人 不得撤销,不得卖出 ;
②期限届 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 。
【注意】变更要约 不得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 。
(4)期满的处理
①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按 同等比例 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应当 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
有权以 同等条件 出售,收购人 应当收购 。
③收购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 ,收购人向交易所和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除非同控。
2. 豁免要约的情形
(1)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 严重财务困难 ,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47
年内不转让;
(3)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股份超过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 ,且股东大会
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4)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30% 的,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的 2% ;
(5)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0% 的,继续增加 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3. 协议收购:属于场外交易(VS 要约收购:属于场内交易)
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 向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
考点 20 信息披露
1. 发行市场信息披露(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2. 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
股票
常识 重大、重要、主要、大额
考点
(1) 董事、1/3 以上监事、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持股 5% 以上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4) 分配股利、增资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被责令关闭;
(5)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债券 考点
(1)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
(2)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3)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
(4) 分配股利,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被责令关闭
3. 披露规定
(1)境内和境外同时披露,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的一致。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虚假陈述,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发
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 证明自己无错的除外 。
考点 21 投资者保护
1. 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 依法承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1)与 普通投资者 发生纠纷, 证券公司应当证明 其行为符合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
(2)与 普通投资者 发生证券业务纠纷,对方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3. 股东代理权征集
(1)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 1% 以上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禁止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4. 先行赔付
(1)原因: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8
(2)谁赔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赔付 。
5. 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 债
券受托管理人。
6. 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7. 代表人诉讼制度
投资者代表人诉讼 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且一方人数众多 对 参加登记的投资者 有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诉讼 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作为代表人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考点 22 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复保险
2. 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再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考点 2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义务:询问回答主义
①违反告知义务,产生解除权( 故意不赔不退,重大过失只退不赔 )
②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①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 的不得解除;
②自保险人 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不得解除;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 ;
⑤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 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不得解除。
2.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时间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要求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作用 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效力) 影响是否有索赔权
人员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财
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
等
【补充】保险利益要求 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
3. 损失补偿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 近因原则。
49
考点 24 保险公司
1. 终止
(1)经营有 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不得解散 。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 必须转让 给其他经营有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 业务范围: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
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3. 资金运用: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
考点 25 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保险为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为自然人。
2. 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 or 口头形式,订立时 or 订立后追认)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
同无效,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
【注意】同意的界定: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异议;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2)投保人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3)针对死亡保险, 合同生效 2 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
考点 26 受益人
1. 产生: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 要被保险人同意 。
2. 变更受益人: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变更,但投保人变更要 被保险人同意 。
(2)时间:保险 事故发生前 变更受益人。
(3)生效:变更于 意思表示发出时 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 通知 。
3. 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约定为 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
约定为 身份关系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根据 事故发生时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根据 合同成立时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约定包括 姓名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4.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没有受益人;唯一受益人死亡、丧失或放弃受益权
【补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考点 27 保险中介人
1. 保险代理人:根据 保险人的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 。
【注意】 个人 保险代理人在代办 人寿保险 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 委托。
2. 保险经纪人:指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机构 。
【注意】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但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3. 保险公估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 评估机构 ,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处于 中立的地位 。
50
考点 28 保险合同
1. 特征: 双务有偿 、射幸、 诺成 、格式、最大诚信合同。
2. 分类:
(1)按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和保险人。
4.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 正式 的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 与保险单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列明以保险单为准
暂保单 临时保险凭证,正式签发保险单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单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 ,加盖承保印章才算
5. 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
(1)投保单≠保险单:以 投保单 为准,但 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
(2)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为准;
(3)记载的时间不同: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考点 29 保险合同的程序
1. 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要约)→承保(承诺)
(1)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没有亲自签章,而由 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章 ,对投保人 不生效 ;但投保人 已经交纳保险费 的,
视为追认。
(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 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 ,发生保险事故:
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约定时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签约时间)
2. 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应当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 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 。
【注意】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 禁止性规定情形 作为免责事由,已提示未说明,可以 成为合同内容 。
(2)保险人向投保人的提示说明行为效力当然 及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 。
3. 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标的转让:应当 通知 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注意 1】发出通知后且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 受让人有索赔权 。
【注意 2】保险标的 已交付 未变更登记, 受让人有索赔权 。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 保险人的同意 。
4. 保险合同的解除
(1)一般情况,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2)保险人单方解除:投保人一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谎称 发生了保险事故,解除且 不退还保险费 。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注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
51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④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
(4)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
考点 30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投保人的义务:
(1)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 或超过 约定期限 60 日 未支付保险费,合同效力 中
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 2 年 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 合同。
【注意】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 代为支付保险费 ,认定投保人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危险增加通知:通知了增加保费或解除,未通知的不赔;
(3)保险事故后通知:恶意未通知不赔;
(4)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未尽责任,增加保费或解除。
2. 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止损费(另行计算, 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也需要支付 )、查证费、责任保险的诉讼费。
(2)索赔的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 5 年,其他保险 2 年 。
【补充】责任保险向保险人的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确定之日 起计算。
考点 31 财产保险的特殊制度
1. 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判定: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 应当 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3)责任分担: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物上代位制度:前提标的全损
(1)赔付的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
(2)赔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3. 代位求偿制度:财产保险 + 第三人引起 + 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名义:以 保险人名义 求偿
(2)对象:向第三者求偿(①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 ,除非家庭成员 故意 ;②可对投保人行使 )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放弃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 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
②放弃在保险人赔偿之前: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③放弃在保险人赔偿之后: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
(4)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5)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后,第三人仍向被保险人赔:
①未通知第三人前做了赔付:不得找第三人追,应找被保险人追 ;
②已通知第三人后做了赔付:应找第三人追 。
(6)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予协助,致使保险人未能全部行使,可主张扣减或返还保险金。
52
考点 32 人身保险的特殊制度
1. 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 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
(2)未超越年龄限制: 多退少补、或按比例赔付 。
2.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疾病的,但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保险人不赔付,退还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但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保险人不赔付,
退还现金价值。
考点 33 信托的基础知识
考点 34 信托财产
1. 信托的基本功能: 转移财产、管理财产 。
2. 信托的观念:
(1)信托 财产权主体为受托人,利益主体为受益人 。
(2)信托财产独立。
(3)只要已尽职守则,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对第三人所负责任均 以信托财产为限 。
(4)信托管理有连续性: 受托人换不换、委托人在不在,不影响存续 。
3. 信托的分类
(1)按照受益人与委托人关系: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
(2)按照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单独信托和集合信托。
1. 信托财产的条件: 确定性(商誉、经营控制权、在建工程收益权不算);合法所有性;可转让性(人身权、
土地所有权不算) 。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不属于委托人,不属于受益人(仅有要求支付信托利益的债权),属于受托人(但区别
于其固有财产)。
3. 信托财产的特征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①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死亡,委托人是 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存续,信托受益
权为其遗产 。
②独立于受托人:受托人死亡,信托财产 不作为 其遗产。
③独立于受益人:受益人 只能主张信托利益 ,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权。
④偿债方面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来满足其债权。
【补充】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 设立信托前 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受托人 处理信托
事务 所产生债务;信托 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⑤抵销方面的独立性: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不得抵,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抵。
(2)信托财产的 物上代位性(同一性) :不管信托财产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53
考点 35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
托
人
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 知情权 :有权查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文件;
(2)信托财产管理 方法的变更权 ;
(3) 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委托人有权自 知道起 1 年内申请法院撤销 ;
【补充】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前,受托人不能要报酬。
(4)对受托人的 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义务
(1)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2)委托人违反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关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受
托
人
权利
(1)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2)报酬给付请求权:约定→补充约定→不得收取报酬
(3)优先受偿权:因处理信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所受到的损害,以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义务
(1)谨慎义务(注意义务): 法定义务 ,不得约定免除;实行过错责任。
(2)忠实义务: 法定 义务;实行无过错责任。
【注意】受托人除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享有
信托财产的收益;
【注意 2】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除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
(3)分别管理义务、自己管理义务: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的行为负责。
(4)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义务与 连带责任 ;
【补充】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
(5)书类设置与报告、保密义务;
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以信托财产为限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考点 36 受益人
1. 资格:
(1)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2) 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是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
2. 受益权的起始时间:未约定时,自 信托生效之日起 享有信托受益权。
3. 信托受益权的处理
(1)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文件→各受益人 均等 享受。
(2)信托受益权 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可以转让和继承,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
【补充】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权归属于: 文件规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
4. 受益人的权利:与委托人相同。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 可申请法院作出裁定 。
54
考点 37 信托的程序
1. 信托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2. 信托生效:符合信托当事人、财产、行为和目的的条件。
(1)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自然人不得成为金融信托的受托人 。受益人或
受益人范围能够确定。
(2)设立信托,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并应当采取 书面 形式。
3. 信托无效 VS 撤销
无效
①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信托 财产不能确定 ;③以非法财产设立信
托;④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 设立信托;⑤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撤销
设立信托 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撤销原因起 1 年内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但 不影响善
意受益人 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 信托的变更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2)受托人的变更:
①可能解任、辞任(经 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职责终止;
②受托人的变更,不影响信托的存续 :受托人为一人,可选任新的,无法指定,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为数人,
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3)受托人报酬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①自益信托: 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使受益权归于消灭。
②他益信托:受益人对委托人、其他共同受益人 有重大侵权行为 或经 受益人同意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5. 信托的终止
(1)信托 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
的辞任而终止 。
(2)终止情形:
①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
②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存续违反信托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
信托被解除。
(3) 的财产归属: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
(4) 的债务处理:对 权利归属人 强制执行;受托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55
1. 五级预算: 中央、省、市、县、乡预算 。
2. 全国预算 = 中央预算 + 地方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 = 本级预算 + 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3. 财政转移支付: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的:
(2)专项转移支付: 定期评估和退出,市场能调节时不设;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考点 1 预算体制
考点 2 预算收支范围
1. 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 一般公共预算:主干部分
(1)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最主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 。
(2)预算支出
按功能 细分到款、项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科、教、文、卫、体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
按经济性质 细分到款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注意】 全国财政支出 = 中央本级支出 + 地方财政支出
3.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经济以收定支。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收入 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 资本性、费用性、转移性和其他支出
考点 3 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 审查、批准 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
审批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
【注意】乡级没有人大常委会,职权归于乡人大
考点 4 预算组织程序
1. 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2)地方举借债务:
①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②举借的债务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56
(3)政府收支分类项目
①收入分为类、款、项;
②支出按其功能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为 类 、款 。
(4)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解基金
预备费
标准 按照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 1%至 3% 设置
用途 用于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增加的及难以预见的开支
预算周转金
标准 不得超过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 1%
用途 用于调剂 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用途 用于弥补 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2. 预算(决算)备案和批复
备案
①报 上一级政府 备案
②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批复
①财政部门自本级人大批准之日起 20 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
②各部门自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 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
3. 预算执行
(1)预算空白期的支出安排:
①上一年度结转 的支出;
②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安排 必须支付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
③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及用于自然灾害等 突发事件 的支出。
(2)国库制度:中央国库业务由 中国人民银行 经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 财政部门 。
(3)超收与短收: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短收收入的,通过调入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仍不能平衡的,省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
4. 预算调整
(1)包括: 增减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 。
(2)不包括:地方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 不需要其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考点 5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 国有资产的类型: 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 。
2.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 所有权: 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4. 出资人职责的代表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1)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
企业: 国务院代表 ;
(2)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代表 。
【补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
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①任免 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管 ;②任免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 ;③
向国有资本 控股、参股公司 的股东会 提出董、监人选 。
57
6. 兼职限制:
董事、高管 董事长
国有独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不得在 其他企业 兼职
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同意除外) 不得在经营 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 兼职
7. 与关联方的交易: 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控制的企业 。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2)不得无偿、不公平的价格和关联方交易。
8. 本级人民政府 的决定权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
(2)转让 全部国有股权 或转让部分致使 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的。
考点 6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执行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 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的资产管理,不适用《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且 优先通过调剂 方式配置。
3.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的情形: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4.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情形:
(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 要求 ;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 改变 等情形;
(3)因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 核算方法 发生重要变化。
5.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 本级人大常委会 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考点 7 政府采购法概述
1. 定义:指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OT 企业) ,使用 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
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 。
2.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 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
3. 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 非营利事业法人 ,其余为 社会中介机构 。
4. 供应商: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3)联合体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 共同 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资
质 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58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差别待遇:①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设定的资格等与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③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⑤不同的资格审查;⑥限定特定的专利等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
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5. 政府采购模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属于通用采购项目 必须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
属于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应当实行 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政府 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自行 or 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
【补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考点 8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1. 方式:
方式 供应商 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 不特定 政府采购的 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邀请 3 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 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3 家以上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 1 家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
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
询价 3 家以上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2. 一般程序
(1)预算: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 报本级人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非现金(票据、保函等) ;5 个工作日退还。
(3)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 签署不同意见 。
(4)定标: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
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6)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 至少保存 15 年 。
3. 招标采购的程序
(1)招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 20 日 。
(2)废标: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不足 3 家 ;②出现 违法 、违规行为;③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④因重大事故,
59
采购任务 取消 的。
(3)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和综合评分法(评分最高)。
【补充】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4)公开招标
①数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中央预算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由省级政府规定。
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
限 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
3.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 谈判小组:由 3 人以上 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 2/3。
(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4. 询价的程序:询价小组由 3 人以上 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 2/3。
5. 回避情形
(1) 参加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 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担任供应商的 董监 、是供应商的 控股股东或实控 。
(2) 与供应商的负责人有亲戚关系。
考点 9 政府采购合同
1.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非现金 。
4. 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日 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涉
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5. 备案:采购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 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6. 分包方式履行: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
供应商 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7. 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 有疑问→找采购人 3 日内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事项使自己的
权益受到损害→找采购人
①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日 内书面提出质
疑;
②采购人应当在 7 日 内书面答复,且不得涉及商
业秘密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答复→找本级财政部门
①在 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 内提出投诉;
②自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③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
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