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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关系问题全解答
2023-07-16 | 阅:  转:  |  分享 
  
疫情下劳动用工问题全解答!

参考摘自 HR 人资研习社



导语

疫情新形势下,出现了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相关的员工关系问题,

其中工资发放等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

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

性特点,按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维度去处理劳资纠纷。

为了帮企业排忧,为百姓解难,帮助大家解决疫情情况下之实际

法律问题的目的,经过分析和梳理,整理实务解答,以供参考。

【具体城市请 参考当地法律法规,文中部分法规是当地法规】





















目录

01 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 8

02 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 8

03 因疫情导致停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8

04 深圳关于停工工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9

05 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 9

06 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 10

07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 11

08 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 11

09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 12

10 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 13

11 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活费?

................................................................................................................................ 14

12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代替工资? ............... 15

13 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 15

14 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15

15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

收个人所得税? ................................................................................................ 15

16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收个人所

得税? .................................................................................................................. 16

17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 16

18 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 17

19 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放其工

资? ....................................................................................................................... 18

20 劳动者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要不要发放工资? ........................ 18

21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观察期间支付的工作报酬包括哪些?

................................................................................................................................ 19

22 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 20

23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

支付其工资? ..................................................................................................... 21

24 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22

25 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

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22

26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

待遇? .................................................................................................................. 22

27 员工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存在其他感染的较大风险,没有被隔

离,企业也不要求隔离,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居家隔离,工资待遇如

何? ....................................................................................................................... 24

28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 14 天期间,用人单位

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 25

29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

付工资待遇? ..................................................................................................... 25

30 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 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6

31 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 28

3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能否成为劳动者被迫辞职的

正当理由? ......................................................................................................... 29

33 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员工不能正常上

班,企业是否要发放工资? .......................................................................... 30

34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 31

35 写字楼因疫情影响被划入封控区,可否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工作?

................................................................................................................................ 32

36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

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 32

37 可否安排部分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安排部分员工按停工停产处理?

................................................................................................................................ 33

38 因为疫情,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 33

39 员工能否以担心感染病毒为由,拒绝到封控区、管控区 办事? . 35

40 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 35

41 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36

42 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

守? ....................................................................................................................... 37

43 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 37

44 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员

工休带薪年休假? ............................................................................................ 37

4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40

46 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 40

47 可否以无薪事假的方式通知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休息? ............... 40

48 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

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41

49 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但继

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41

50 疫情管控产生的停工天数,与三期女职工的产假重叠,假期如何计

算? ....................................................................................................................... 42

51 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

动合同吗? ......................................................................................................... 43

52 企业如发现员工确诊染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43

53 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

止劳动合同吗?该如何处理? ..................................................................... 44

54 用人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

解除在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

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 45

55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

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退回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 .................................................................................................................. 45

56 如果员工拒绝 接受核酸检测,单位是否可以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 46

57 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的

履行? .................................................................................................................. 47

58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提供

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 48

59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用

人单位 发现后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49

60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49

61 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因疑似或确诊新冠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 50

62 对于因疑似或确诊新冠处于医疗 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绝对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50

63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成严重

后果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51

64 在隔离、观察期满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通

知劳动者终止合同? ....................................................................................... 52

65 疫情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 52

66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 53

67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

感染病毒,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 53

68 如果被派到深圳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 53

69 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是否认定为工伤? ............................................................................................ 54

70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 54

71 普通的员工,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 55

7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对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哪些政策性意见?

................................................................................................................................ 55

7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 56

74 劳动者如从事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可否要求申领卫生防疫

津贴? .................................................................................................................. 56

75 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 57

76 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 57











01 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答:有观点认为,如果未经协商即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 —— 属于《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



02 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 5 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

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正常上班的,正常发 工资;二、如果不上班的,按停工、停

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第一个月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二个月起发生活费。



03 因疫情导致停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

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04 深圳关于停工工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

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

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

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

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

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 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

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

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05 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由于疫情原因,部分企业停工,那么未停工的企业员工,比

如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呢?

不因客观原因停工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

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可作相应处分。广东省人社厅对此也作了明确。所以,一些常见

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是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06 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

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

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

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广东省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至

于工 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 2020〕 38 号)中关于“ 12.用人单

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如下: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 天,或者未依法

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

补偿的,不予支持。”



07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 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享受额外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

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

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

予适当的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

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6〕 4

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

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

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

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

计算。



08 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

付?

答:这种情形,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

果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

同中止等。事假无须支付工资,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

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争议较大。

有些地方如北京规定,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费。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

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也有人认为,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既然员工不提供劳动,则

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员工也无需承担不提供劳动的相应责任。但

是如果员工能证明被隔离或生病所致无法上班,则应全额支付工

资或病假工资。



09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

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

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

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

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

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

人、密切接触者 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上述规定。



10 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正常工资支付。

目前深圳市政府部门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

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

付”。个人认为深圳可以考虑参考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

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 17 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

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

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

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

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

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

性特 点,也即劳动者的劳动以用人单位安排为前提,如因工作原

因导致滞留进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充分考虑无法提供劳动

的“正当性”,并与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而未提供正常劳动

的情形相区分。



11 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活

费?

答:第一个月是工资,第二个月起是生活费。如果停产,工资的

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

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

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 业发给生活费。”

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

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

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

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

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

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迥异,比如,北京市、安徽省、山

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 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

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 资的 80%,上海市、

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12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代替工资?

答:不可以。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13 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答:不能。

根据 2020 年 2 月 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

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14 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2020 年 2 月 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发布公告:

“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

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

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2020 年 2 月 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16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收个人所

得税?

答:根据 2020 年 2 月 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

行。



17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

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

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 间的工作报

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

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

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

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8 如 果 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广 东,只要被实施隔离措施,无论是否感染,都应当正常

发放工资,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

报酬……”也即是否全额,不以是否患病为条件,而是看是否隔

离或被采取类似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相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

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

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有所不同“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

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上海、江苏是要排除,而广东最新的规定

则是,只要被实施隔离就全额发放。由于地方规定并不统一,遵

照所处地方的规定执行即可。



19 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 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放其

工资?

答:应当正常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

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

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

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

出勤照发。”



20 劳动者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要不要发放工资?

答:要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防疫要

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

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1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观察期间支付的工作报酬包括哪

些?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法是“工作报

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法是“工

资福利待遇”,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提法是“正常工作

期间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55 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

位)相对应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报酬。”

22 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

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

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 人单位提供正常劳

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

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非常明确

的,立法上使用的是排除法,即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

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以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观察期间,应当视为劳动者

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相关标准,应当符

合《劳 动合同》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实际发放的工

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



23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

何支付其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劳动者),

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五

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

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 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

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4 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

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25 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

班前自我在家隔 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

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但是根据 2020 年 7 月 1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联合发

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 2020〕 62

号】的规定,休年休假需要经过协商程序。



26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

资待遇?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 号)第十二条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 5 号)均

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

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防控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

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

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

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也存在不能

及时返岗的困难。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利

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劳动者疫

情防控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

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需要注意

的是,有关部门应始终坚持协商和调解优先的柔性争议处理思路,

发挥其当事人主导、社会成本低、程序效率高的优势,力争争议

处理的最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是【人社部函〔 2020〕 62 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从相应当的事 实发生之

日起计算,而不能笼统或者简单地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的某一

时间作为计算周期起点时间。

此类现象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属于用人单位主观上的认知问题,

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也需要注意,比如

深圳地方性法规就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每月 12 日前支付上

一个月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

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

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从客观具体 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

计算,不能人为地单方面认定某一个起算时间,以避免造成拖欠

工资的客观事实。

如构成拖欠工资,则存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7 员工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存在其他感染的较大风险,没有被隔

离,企业也不要求隔离,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居家隔离,工资待遇

如何?

答:这种情况争议极大,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应全额支付、有

认为应按病假标准支付、有认为应支付生活费。还有人认为不用

支付任何工资待遇。无须支付的观点认为,可以参照不可抗力。

通说认为,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所以

无需支付工资。

笔者建议,此种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的沟

通,通过协商解决,企业通知员工上班而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

不发放工资。



28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 14 天期间,用人单位

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因疫情情况,政府要求员工自行居家隔离。在员工自行隔离

的 14 天内,企业应严格落实隔离的要求,可以安排工作员工在家

远程办公或者安排休带薪年假,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其正

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 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员工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是自我

要求在上班前在家自行隔离,此种情形下,如员工不同意远程办

公,也不同意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休年

休假,或者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

不予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

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9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

支付工资待遇?

答:尽管法律对企业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停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停 工要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同时,停工

行为不能沦为惩罚和侮辱员工的手段,因此无差别适用于劳动者。

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 2020〕 62 号】文件认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 5 号,以下简称

5 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

费,生活费标 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上

述政策的制定参照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

号)第十二条,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

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

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上述

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

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

全部停工停产 。



30 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

项?



答: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 2020〕 62 号】中认为:“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在这种

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较因客

观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降低了

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人力资

源保障,因此,是一种择优选择;而从劳动者角度,虽然一定时

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

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利。这种利 益的平衡和兼顾,

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仲裁和司法

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

工自主权的依据。”

因此,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需要注意如下

几点:

用人单位因为受外部环境影响,导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比如,因疫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用

人单位可以通过停工的方式来降低成本,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但

是,建议如下几点:

( 1)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尽可能协商解决,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等;

( 2)作出相应的停工决定时,用人单位要有正当的理由,同时,

停工不应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

者,如果部分员工停工,部分员工不停工,建议先进行沟通,沟

通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停工对象和不停

工对象。

( 3)作出停工决定时,建议先就停工工资待遇与员工进行协商和

沟通,协商不好时,才执行法定标准。发出停工通知时,应当告

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发放标准。

( 4)加强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何时报到一次,是否同

意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停工期间要遵守哪

些人事管理规定 等。



31 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答:不可以。因疫情影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

时间进行协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因

为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如果达到一定金额,还有可能

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 276 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

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 年 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款规定的“数额较 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

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

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5000-20000 元的金额很容易满足,故请大家谨慎处理拖欠工资的

纠纷,尤其是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

罪。



3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能否成为劳动者被迫辞职的

正当理由?

答:不可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 2020〕 38 号)中,关于“用人单

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为:“用

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 天,或者未依法及时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的,不予支持。”



33 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员工不能正常

上班,企业是否要发放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 14 号)的规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福田区在福田街道、沙头街道、梅林街道、香蜜湖街道、

莲花街道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措

施,其中,封控区域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上门服务”;

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

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聚集”。实际上,部分管控区、防范区实际

实施的是“只进不出”的措施,故导致上述区域的居民进入后,

不得离开相应的区域,导致无法到单位上班。

上述情形均属于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

形,应当按停工处理,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

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

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

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

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

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

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故,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员工不能

正常上班,企业应当要发放生活费。



34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这种行为属

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职业能力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

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5 写字楼因疫情影响被划入封控区,可否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工作?

答:可以的 。

目前深圳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写字楼被划入封控区,有一些是在

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

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

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应服

从用工管理。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36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

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

工作,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经济特区和

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

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守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如果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因没有提供劳动且无正当理由,

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劳动报酬。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还可以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

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7 可否安排部分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安排部分员工按停工停产处

理?

答:可以的。

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违法,但是建议以人为本,兼

顾公平合理原则,更不要将此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38 因为疫情,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吗?



答:员工不可以 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

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

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

人事部,令第 146 号, 1994 年)的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正常

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

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 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

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

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

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

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

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

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员工拒绝返岗上班,企业可否

对员工作违纪处理?



答:可以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 解除后,除非有正当理由,

比如被确诊感染,或者被政府送到指定区域进行强制隔离等非因

员工本人的原因,员工不得拒绝企业要求返岗上班的正当请求。

否则,企业有权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劳

动合同。



39 员工能否以担心感染病毒为由,拒绝到封控区、管控区办事?

答:如果政府没有宣布解除对封控区、管控区的强制防控措施前,

一般的员工有权拒绝。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员工不

得拒绝。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

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

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的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

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

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遵守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守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40 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在企业所在区域已 经解除强制防疫措施以后,员工不得以担

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

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

安排。在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

工应当正常出勤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

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

的权利义务,也 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员

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

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41 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果员工属于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企业单位应

当不予安排其上班,并安排其休病假。《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工

作。”



42 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

遵守?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

员工必须接受。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

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

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43 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

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 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

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44 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员

工休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的,但要注意走一个协商的流程。

2020 年 7 月 1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一则《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

社部函〔 2020〕 62 号】,其中案例 6 讲到这个问题。人社部和最

高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

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

意见》(人社部发〔 2020〕 8 号,以下简称 8 号文件)规定:“对

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

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 的程

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

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人社部和最高院认为:“ 8 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

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

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

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

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

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年休假源自于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目的是为了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利。

举例: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深圳市人民政府将福田、南山、

罗湖等部分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部分员

工在家居家隔离,此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安排员工

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

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

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

号召,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

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

以根据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的情

况下,在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以前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资收入。

因此,考虑到此次疫情对企业带来的深远影响,感觉企业也不容

易,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具有合

理性,法律风险较小。



4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 排员工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不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

期。



46 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

何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

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

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

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47 可否以无薪事假的方 式通知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休息?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单方面通知封控区、管控区休无薪事假,强迫劳动者写

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这种方式均因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举例:用人单位通过单方通知的方式,让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休

无薪事假,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属于无效行为。

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不能正常上班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

员工提出申请,可以让员工休无薪事假。



48 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

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如员工能够提供病休证明,则根据医疗

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员工可以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病假工资。



49 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但

继续在家休养 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针对此种情况,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

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具备正常工作的能力和

条件,而拒不返岗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

理,包括予以辞退。



50 疫情管控产生的停工天数,与三期女职工的产假重叠,假期如何

计算?

答:对三期女职工的产假应当优先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

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

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除上述假期,深圳的女职工还应当享受广东省的 80 天奖励假。

随便普及一下,深圳女职工是第一胎单胞胎顺产的可享受产假共

计 178 天,女职工是第二胎单胞胎顺产的可享受产假共计 178 天。

根据《广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

儿,增加产假 15 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

享受 80 日的奖励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

定,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



51 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

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 位

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力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



52 企业如发现员工确诊染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建议立即开除员工,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

如果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此时员工属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

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

要注意的是,并非绝对不能辞退。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

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的”,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确诊后却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

传播,构成了犯罪,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

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3 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

终止劳 动 合同吗?该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

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

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4 用人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

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

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

动合同。”



55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

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退回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

答:不可以。

广东省人社厅对此有明确说明:“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 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

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56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单位是否可以处分、解除劳动合

同?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

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

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

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

在工作场所外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

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大。



57 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的

履行?

答:可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该意见

第 23 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

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

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

费。”

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



58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提供

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答:可以。

录用员工,或者员工返岗工作时,用人单位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

证明,员工应当提供,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或者依规章

制度予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传染

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 与传染

病防治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9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

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答:可以辞退。

当员工本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应当依据《传染病

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

取防范措施,避免疫情扩大。如果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并入

职成功,用人单位发现后可以以 此为由辞退员工,且不予支付任

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结算

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



60 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34 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

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

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1 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因疑似或确诊新冠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行。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

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



62 对于因疑似或确诊新冠处于医疗期内 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绝对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是。

对于疑似或确诊新冠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用人单位绝对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进

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

过错性解除(第 39 条)和协商解除(第 36 条)。所以,对于医

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

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

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

劳动合同。



63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 返岗工作,造成严

重后果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答:可以。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员工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

施,避免疫情扩大。不论员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隐瞒病情返岗

工作,其行为本身不仅属违法行为,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

劳动关系而言,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且不予支

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



64 在隔离、观察期满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

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

答:不能,应当顺延到医疗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5 疫情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答:关于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有些地

方有自己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

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

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

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

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66 医护人员 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

题的通知》(人社部函〔 2020〕 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

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7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

感染病毒,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 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8 如 果被派到深圳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69 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

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

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参考上述规

定,如果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视同工伤。



70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

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

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

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

做好上述人员的 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简言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社会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

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71 普通的员工,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

伤?

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7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对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哪些政策性意

见?

答: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

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 对于参与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

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

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7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

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 涵盖的药品和诊

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开辟工

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加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

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4 劳动者如从事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可否要求申领卫生防疫

津贴?

答:可以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在生产、工作

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

生防疫津贴。”第六十四条 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

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 生产、工作中接触传

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

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75 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的通知(劳部法 [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上的,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6 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答: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

算。”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切记,是中止而非中

断,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

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也即是说,即便

受疫情影响,但病情影响结束时还有 6 个月以上的诉讼时效的,

时效也不会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

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

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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