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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08-02 | 阅:  转:  |  分享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 制 目 的

1. 2  编 制 依 据

1. 3  适 用 范 围

1. 4  工 作 原 则

1. 5  事 故 分 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省 级 指 挥 机 构

2. 2  市 、县 (市 、区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2. 3  有 关 单 位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3 预防与预警

3. 1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3. 2  预 警 行 动

4 应急处置

4. 1  先 期 处 置

4. 2  事 故 报 告

—2—

4. 3  应 急 响 应

4. 4  信 息 发 布

4. 5  响 应 升 级 或 降 级

4. 6  响 应 终 止

5 后期处置

5. 1  善 后 处 置

5. 2  事 故 调 查 评 估

5. 3  有 关 责 任

6 应急保障

6. 1  队 伍 保 障

6. 2  通 信 保 障

6. 3  装 备 物 资 保 障

6. 4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6. 5  治 安 保 障

6. 6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6. 7  经 费 保 障

6. 8  教 育 培 训

6. 9  应 急 演 练

7 附则

7. 1  预 案 管 理

7. 2  预 案 实 施

—3—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指 导 应 急 抢 险 ,及 时 、有 序 、

高 效 、妥 善 地 处 置 事 故 ,排 除 隐 患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以 及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

1. 2 编制依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

1. 3 适用范围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的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1. 4 工作原则

生 命 至 上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依 法 规 范 ;统 一 领 导 ,协 同 作

战 ;分 级 管 理 ,属 地 为 主 ;快 速 反 应 ,信 息 公 开 ;依 靠 科 技 ,提 高 素 质 。

1. 5 事故分级

按 照 事 故 危 害 程 度 、人 员 伤 亡 、经 济 损 失 和 影 响 范 围 ,将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4 个 级

—4—

别 。

1. 5. 1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者 100 人 以 上 重 伤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2)疏 散 转 移 10 万 人 以 上 的 ;

(3)事 态 发 展 严 重 ,产 生 特 别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

(4)国 务 院 认 定 为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1. 5. 2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2)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超 出 设 区 市 政 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的 ;

(3)省 政 府 认 定 为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1. 5. 3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造 成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2)造 成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超 出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的 ;

—5—

(3)设 区 市 政 府 认 定 为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1. 5. 4  一 般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一 般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2)产 生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的 。

上 述 等 级 划 分 所 称 的 “以 上 ”包 括 本 数 ,“以 下 ”不 包 括 本 数 。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省级指挥机构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成 立 省 重

特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以 下 简 称 省 指 挥

部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协 调 全 省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省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现 场 指 挥 部 和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组 。

2. 1. 1  省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省 政 府 分 管 副 省 长 。

副 指 挥 长 :省 政 府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省 建 设 厅 主 要 负 责 人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省 公 安 厅 分 管 负 责 人 。

成 员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办 )、省 委 网 信 办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省 公 安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

—6—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省 粮 食 物 资 局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省 军 区 、武 警 浙 江

省 总 队 、省 气 象 局 、省 电 力 公 司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负 责 人 和 事 发 地 市 、

县 (市 、区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可 根 据 应 急 处 置 的 需 要 ,增 加 其 他 省

级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省 指 挥 部 成 员 。

2. 1. 2  省 指 挥 部 主 要 职 责

(1)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决 策 部 署 。

(2)统 一 指 挥 全 省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3)启 动 和 终 止Ⅱ级 、Ⅰ级 应 急 响 应 。

(4)统 一 调 度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应 急 救 援 保 障 物 资 、交 通 工 具 、

装 备 器 材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5)协 调 省 军 区 、武 警 浙 江 省 总 队 、中 央 驻 浙 单 位 参 与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

(6)向 省 委 、省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应 急 部 报 告 事 故 和 救

援 情 况 ,必 要 时 请 求 协 助 支 援 。

2. 1. 3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办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新 闻 发 布 、媒 体 接 待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

省 委 网 信 办 :指 导 做 好 涉 及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7—

安 全 事 故 的 网 络 舆 情 应 对 工 作 ,协 调 做 好 网 上 舆 情 监 测 、研 判 ,及

时 发 现 倾 向 性 、苗 头 性 问 题 ,及 时 处 置 不 良 信 息 ,指 导 做 好 网 上 舆

论 引 导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与 省 建 设 厅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共 同 支 持 有 关 设 区

市 做 好 重 大 灾 后 重 建 项 目 规 划 工 作 。

省 公 安 厅 :指 导 协 调 事 发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撤 离 区 域 治 安 管 理 ;指 导 协 调 事 发 地 公 安 机 关 加 强 事 故

现 场 区 域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管 制 ,保 障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省 民 政 厅 :指 导 协 调 事 发 地 民 政 部 门 对 遭 受 事 故 严 重 影 响 的

群 众 进 行 转 移 安 置 ,开 展 受 灾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协 助 做 好 遇 难 人

员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

省 财 政 厅 :指 导 协 调 做 好 应 急 资 金 保 障 工 作 ,监 督 应 急 资 金 的

使 用 。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提 供 事 故 区 域 相 关 地 质 资 料 ,为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对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

分 析 并 提 出 污 染 处 置 建 议 ;协 助 组 织 污 染 物 品 清 除 和 废 弃 物 处 置 。

省 建 设 厅 :牵 头 做 好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监 控 监 测 及 预 警 ,

及 时 掌 握 事 故 情 况 ;组 织 建 设 行 业 救 援 队 伍 参 加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指 导 和 参 与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8—

处 理 ;牵 头 组 织 评 估 、修 订 全 省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指 导 督 促 市 、县 (市 、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牵 头 组 织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体 系 建 设 、宣 传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协 调 紧 急 运 力 运 输 事 故 现 场 的 人 员 及 应 急 设

备 、物 资 ,视 情 启 动 高 速 公 路 应 急 绿 色 通 道 。

省 水 利 厅 :提 供 事 故 区 域 相 关 水 文 资 料 ,为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指 导 协 调 紧 急 医 学 救 援 工 作 ,指 导 事 发 地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对 事 故 伤 员 的 现 场 救 治 、转 运 和 医 院 收 治 工 作 ,

做 好 伤 员 分 检 、救 治 统 计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做 好 现 场 防 疫 和 消 毒 工

作 ,提 出 保 护 公 众 健 康 的 措 施 建 议 ,做 好 伤 病 员 心 理 援 助 。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指 导 协 调 事 故 救 援 与 处 置 ;协 调 专 业 抢 险 队 伍

对 事 故 中 涉 及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泄 漏 事 故 进 行 紧 急 处 置 ;组 织 协 调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指 导 和 参 与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中 涉 及 车 辆 、

设 施 设 备 等 产 品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配 合 开 展 设 施 质 量

调 查 评 估 。

省 粮 食 物 资 局 :负 责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统 一 调 拨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装

备 。

—9—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统

筹 调 度 社 会 救 援 力 量 和 资 源 参 与 处 置 ;参 加 事 故 抢 险 和 人 员 搜 救

等 工 作 ;指 导 、参 与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省 军 区 :根 据 省 政 府 或 省 指 挥 部 有 关 应 急 救 援 部 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协 调 民 兵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必 要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协 调

驻 浙 部 队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

武 警 浙 江 省 总 队 :根 据 省 政 府 或 省 指 挥 部 有 关 应 急 救 援 部 署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指 挥 所 属 力 量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维 护 应 急 救 援 期 间 的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协 助 事 发 地 政 府 开 展 人 员 搜

救 、疏 散 转 移 等 工 作 。

省 气 象 局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现 场 气 象 监 测 ,提 供 事 故 区 域 相 关 气

象 资 料 。

省 电 力 公 司 :指 导 协 调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电 力 保 障 工 作 。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通 信 保 障 工 作 ,尽 快 恢 复 在 事 故 中 被 破 坏 的 公 用 电 信 网

通 信 设 备 。

事 发 地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先 期 处 置 ,做 好 辖

区 内 事 故 现 场 人 员 疏 散 安 置 、社 会 救 援 力 量 支 援 、后 勤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评 估 、处 理 。

2. 1. 4  省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及 其 职 责

省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建 设 厅 ,为 省 指 挥 部 办 事 协 调 机 构 ,办

—01—

公 室 主 任 由 省 建 设 厅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省 指 挥 部

授 权 ,发 布 和 解 除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组 织 协 调 省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加 强 应 急 联 动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共 同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组 织 事 故 起 因 及 处 置 过 程

的 调 查 评 估 ;承 担 省 指 挥 部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召 集 省 指 挥 部 会 议 、起

草 与 办 理 文 件 ,负 责 信 息 传 达 、收 集 、分 析 、报 送 、发 布 等 工 作 ;完 成

省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2. 1. 5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组

根 据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由 省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组 织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建

筑 、岩 土 、结 构 、材 料 、建 筑 机 械 、建 筑 电 气 和 卫 生 防 疫 等 方 面 专 家 ,

组 建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组 ,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提 供 重 要 信 息 研 判 和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必 要 时 ,专 家 组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协 助 事 故 现 场 指 挥 部 研 判 事 故 危 害 发 展 的 趋 势 、程

度 ,提 供 应 急 处 置 技 术 方 案 ,并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研 究 、处 置 等 工 作 。

2. 2  市 、县 (市 、区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参 照 本 预 案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建 立 相 应 的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较 大 和 一 般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2. 3  有 关 单 位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是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事 故 即 时 处 置 和 自 身 能 力 范 围 内 的 应 急

—11—

处 置 工 作 。事 故 先 期 处 置 时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信 息 ,做 好 现 场 疏 散 、人 员

搜 救 等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参 与 事 故 善 后 和 原 因 分 析 、调 查 等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当 地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成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3 预防与预警

3. 1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推 进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 ,进 一 步 实 施 “防 危 大 、防 高 坠 、防 死 角 盲

区 ”安 全 提 升 工 程 ,强 化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化 手 段 运 用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对 实 行 政 府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隐 患 ,明 确 责 任 领 导 、

整 改 措 施 、整 改 资 金 、整 改 时 限 和 应 急 预 案 ,确 保 及 时 整 改 ;加 强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基 础 建 设 ,推 动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落 实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查 检 测 力 度 ,加 强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障 性 住 房 、安 置 房 等

重 大 民 生 工 程 ,以 及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重 点 部

位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重 点 环 节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定 期 演 练 和 应 急 物 资 配 备 情

况 。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21—

度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隐 患 排 查 ,确 保 及 时 闭 环 整

改 到 位 ,做 好 台 账 记 录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源 识 别 、风 险 评 价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制 度 ,对 生 产 安 全 重 大 风 险 源 应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测 评 估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完 善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定 期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对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应 当 认 真 办 理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

3. 2  预 警 行 动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召 开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形

势 分 析 会 ,深 入 分 析 辖 区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动 态 、薄 弱 环 节 和 事 故

原 因 ,形 成 生 产 安 全 形 势 分 析 报 告 。建 立 2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和 领 导

带 班 制 度 ,迅 速 准 确 接 报 事 故 信 息 和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及 时 分 析 研 判 事 故 发 生 可 能 性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影 响 ,指

导 监 督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立 刻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并 视 情 况 报 告 上 一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各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能 的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加 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重 大 风 险 点 的 监 测 和 信 息 共 享 。各 级 自 然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水

利 、地 震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按 照 职 能 职 责 依 法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及 时 将 监 测 到 的 可 能 引 发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有 关

信 息 通 报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和 危 险 源 监 测 情

—31—

况 ,开 展 风 险 分 析 ,明 确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并 将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的 重

大 风 险 点 信 息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4 应急处置

4. 1  先 期 处 置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发 地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按 照 本 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指 挥 建 设 、应 急 管 理 、公 安 、卫 生 健 康 、消 防 救 援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以 及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社 会 应 急 力 量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尽 可 能 抢 救 受 害 及 受

困 人 员 ,保 护 可 能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群 ,控 制 并 消 除 事 故 影 响 ,严 防 次

生 事 故 (灾 害 )发 生 。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在 政 府 救 援 力 量 到 达 现 场 前 ,应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迅 速 开 展 抢 险 救 援 ,并 全 力 协 助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4. 2  事 故 报 告

4. 2. 1  报 告 程 序

(1)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施 工 单 位 要 立 即 开 展 现 场 救 援 处 置 ,

并 于 1 小 时 内 将 事 故 情 况 报 告 事 发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情 况 紧 急 时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将 事 故 情 况 报 告 事

发 地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2)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41—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核 实 ,按 照 伤 亡 和 损 失 情 况 对 事 故 分 级 作 出

初 步 认 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报 告 本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级 上 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

4. 2. 2  报 告 内 容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发 生 时 间 、地 点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信 息 、事 故 初 步 原 因 、影

响 范 围 、事 件 发 展 趋 势 和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并 根 据 事 态 进 展 ,及 时

续 报 事 故 处 置 情 况 。

4. 3  应 急 响 应

根 据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产 生 或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程

度 ,省 级 应 急 响 应 分 为Ⅳ级 、Ⅲ级 、Ⅱ级 、Ⅰ级 4 个 级 别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可 制 定 本 区 域 内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分 级 标 准 。

4. 3. 1 Ⅳ级 应 急 响 应

发 生 一 般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事 发 地 县 (市 、区 )

政 府 牵 头 负 责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省 建 设 厅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采 取 以 下

Ⅳ级 响 应 措 施 :

(1)密 切 关 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进 展 ,督 促 事 发 地 政 府 加 强

事 故 发 展 趋 势 研 判 。

(2)加 强 与 事 发 地 政 府 和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及 时 掌 握 次 生

—51—

事 故 (灾 害 )发 生 情 况 ,必 要 时 给 予 应 急 救 援 指 导 。

(3)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组 支 援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4. 3. 2 Ⅲ级 应 急 响 应

发 生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牵 头 负 责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省 建 设 厅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在Ⅳ级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采 取 以 下Ⅲ级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

(1)指 导 事 发 地 政 府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2)根 据 救 援 需 求 ,协 调 相 邻 地 区 政 府 ,调 拨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

(3)省 建 设 厅 向 省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书 面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特 殊 情 形 下 确 实 不 能 按 时 书 面 上 报 的 ,先 电 话 报 告 ,了 解 核 实 情 况

后 及 时 书 面 上 报 。

4. 3. 3 Ⅱ级 、Ⅰ级 应 急 响 应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即 时 成 立 省

指 挥 部 、省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现 场 指 挥 部 。省 指 挥 部 启 动Ⅱ级 、Ⅰ级

应 急 响 应 。

在Ⅳ级 、Ⅲ级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采 取 以 下Ⅱ级 、Ⅰ

级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

(1)根 据 本 预 案 ,省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紧 急 通 知 各 成 员 集 中 办 公 ,

并 立 刻 派 人 进 驻 现 场 指 挥 部 应 急 工 作 组 ,紧 急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61—

组 进 驻 现 场 。

(2)省 指 挥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督 促 应 急 救 援 ,听 取

事 发 地 政 府 、现 场 指 挥 部 相 关 救 援 情 况 汇 报 。

(3)现 场 指 挥 部 紧 急 制 定 救 援 方 案 ,统 一 指 挥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开 展 现 场 抢 险 救 援 、伤 员 救 治 、秩 序 维 护 、群 众 转 移 等 工 作 ,

及 时 抢 修 受 破 坏 的 道 路 和 电 信 、供 水 、供 气 、供 电 等 公 共 设 施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控 制 污 染 扩 散 。

(4)必 要 时 ,及 时 请 求 各 方 救 援 力 量 支 援 。省 指 挥 部 统 一 调

配 应 急 物 资 、各 方 救 援 力 量 参 与 救 援 。

(5)组 织 新 闻 报 道 和 舆 情 引 导 工 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事 故 救

援 信 息 。

(6)及 时 向 省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应 急 部 报 告 事 故 基 本 情

况 、事 态 发 展 和 救 援 进 展 情 况 。

4. 4  信 息 发 布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信 息 发 布 ,由 省

指 挥 部 和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省 新 闻 办 、省 委 网 信 办

提 供 相 应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一 般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信 息 发 布 ,由 事 发 地 县 (市 、区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

(1)信 息 发 布 时 限 :对 涉 及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的 信 息 发 布 ,要 快

速 反 应 ,最 迟 在 5 小 时 内 发 布 权 威 信 息 ,在 24 小 时 内 举 行 新 闻 发

—71—

布 会 ,并 根 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持 续 发 布 权 威 信 息 。

(2)信 息 发 布 内 容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人 员 失 踪 和 伤 亡 情 况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救 援 进 展 情 况 、事 故 区

域 交 通 管 制 情 况 和 临 时 交 通 措 施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事 故 初

步 原 因 ;事 故 导 致 的 次 生 事 故 (灾 害 )的 监 测 和 预 警 情 况 等 。

(3)信 息 发 布 形 式 :互 联 网 社 交 平 台 官 方 账 号 发 布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提 供 新 闻 稿 等 。

4. 5  响 应 升 级 或 降 级

当 事 故 或 险 情 的 危 害 进 一 步 扩 大 ,达 到 更 高 级 别 时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经 研

判 ,Ⅲ级 应 急 响 应 升 级 为Ⅱ级 应 急 响 应 的 ,或Ⅱ级 应 急 响 应 升 级 为

Ⅰ级 应 急 响 应 的 ,由 省 指 挥 部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升 级 ;Ⅳ级 应 急

响 应 升 级 为Ⅲ级 应 急 响 应 的 ,由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升 级 。

当 事 故 或 险 情 的 危 害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可 能 发 生 的 次 生 事 故

(灾 害 )因 素 被 有 效 遏 制 时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省 指 挥 部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降 级 ;一 般 、较 大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发 地 县 (市 、区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降 级 。

4. 6  响 应 终 止

当 事 故 或 险 情 的 危 害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次 生 事 故 (灾 害 )因 素

—81—

被 消 除 时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省 指 挥

部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一 般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发 地 县 (市 、区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决 定 并 宣 布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

5 后期处置

5. 1  善 后 处 置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由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政 府 牵 头 负 责 ,省 政 府 及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对 事 故 造 成 的 死 、伤 者 及 其 家 属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安 抚 、赔 偿 及 其 他 善 后 工 作 。对 紧 急 调 集 、征 用 的 人 力 物

力 依 法 依 规 给 予 补 偿 。及 时 开 展 受 伤 人 员 救 治 、救 济 救 助 、心 理 干

预 。做 好 保 险 理 赔 及 设 施 修 复 、环 境 修 复 、次 生 事 故 (灾 害 )预 防

监 测 工 作 。

5. 2  事 故 调 查 评 估

一 般 、较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发 地 县

(市 、区 )政 府 、设 区 市 政 府 牵 头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省 政 府 或 省 政 府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牵 头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特 别 重 大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由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牵 头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

5. 3  有 关 责 任

对 玩 忽 职 守 、渎 职 或 者 迟 报 、瞒 报 、漏 报 重 要 情 况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91—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6 应急保障

6. 1  队 伍 保 障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要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专 业 设 备 维 护 和 应 急 抢 修 培 训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省 市 县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力 量 建 设 和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队 伍 组 建 工 作 。鼓 励 和 动 员 专 业 救 援

力 量 、社 会 应 急 力 量 参 与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

6. 2  通 信 保 障

省 建 设 厅 牵 头 建 立 健 全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 系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网 络 能 力 保 障 制 度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协 调

各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开 展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

6. 3  装 备 物 资 保 障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物 资 保 障 工 作 ,配 备 专 用 救 援 装 备 器 材 ,完 善 装 备 物 资 储 备

信 息 库 ,加 强 日 常 维 修 保 障 ,确 保 用 于 抢 险 的 工 程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状 态 良 好 、物 资 器 材 充 足 ,确 保 抢 险 指 令 下 达 后 随 时 能 进 入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和 抢 险 救 援 。

6. 4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牵 头 制 定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工 具 调 用 保 障 制

度 ,参 与 人 员 疏 散 、物 资 运 输 保 障 ,视 情 启 动 高 速 公 路 应 急 绿 色 通

—02—

道 。

6. 5  治 安 保 障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的 治

安 保 障 ,组 织 实 施 现 场 治 安 警 戒 ,协 助 事 发 地 政 府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

必 要 时 ,省 政 府 或 省 指 挥 部 根 据 有 关 应 急 救 援 部 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商 请 解 放 军 、武 警 力 量 予 以 协 助 配 合 。

6. 6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医 疗 救 治 保 障 制

度 ,组 织 调 度 医 疗 卫 生 力 量 ,负 责 医 疗 救 治 、疫 病 防 控 、心 理 干 预 等

工 作 。

6. 7  经 费 保 障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事 权 与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原 则 ,实 行 分 级 承 担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设 立 应 急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日

常 防 范 、应 急 处 置 、物 资 储 备 和 应 急 演 练 。

6. 8  教 育 培 训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加

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及 应 急 处 置 知 识 宣 传 、培 训 教

育 ,提 升 从 业 人 员 和 公 众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技 能 。

6. 9  应 急 演 练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每 2 年 至 少 组 织 1

—12—

次 应 急 演 练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事 故 预 防 重

点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或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演 练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评 估 ,对 应 急 预 案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

7 附则

7. 1  预 案 管 理

省 建 设 厅 负 责 本 预 案 修 订 工 作 ,召 集 成 员 单 位 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并 视 情 对 预 案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

负 有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有 关 预 案 ,做 好 与 本 预 案 的 衔 接

工 作 ,并 报 省 建 设 厅 备 案 。

7. 2  预 案 实 施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印 发 的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同 时 废 止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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