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 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 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 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 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 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 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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