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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由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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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equipment on fireand explosion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7-2014

主 编 部 门 :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施 行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告第 594号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的 公 告现 批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范 》 为 国 家 标 准 , 编 号 为 GB 50257-2014, 自 2015年 8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其 中 ,第 5. 1. 3、 5. 1. 7、 5. 2. 1、 5. 4. 2(1)、 7. 1. 1、 7. 2. 2 条 (款 )为 强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原 国 家 标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GB 50257-96同 时 废 止 。

本 规 范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2014年 12 月 2 日前 言本 规 范 是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关 于 印 发 <2009年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9]88号 )的 要 求 , 由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 国 核 工程 有 限 公 司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在 原 国 家 标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GB 50257-96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修 订 而 成 的 。本 规 范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认 真 总 结 了 原 国 家 标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GB 50257-96执 行 以 来 , 对 电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的 新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科研 和 现 场 实 践 经 验 , 广 泛 征 求 了 全 国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

本 规 范 共 分 8 章 和 1 个 附 录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 术 语 、 基 本 规 定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线 路 、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接 地 、 工 程 交 接 验 收 等 。与 原 规 范 相 比 较 ,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术 语 和 基 本 规 定 两 章 , 并 对 原 规 范 中 的部 分 章 节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修 改 , 删 除 了 原 规 范 中 与 目 前 技 术 发 展 不 一 致 的条 款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 由 中 国 电 力 企业 联 合 会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 由 国 核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本 规

范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 , 请 寄 送 国 核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闵 行区 田 林 路 888弄 2 号 楼 , 邮 政 编 码 : 200233),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 主 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 :主 编 单 位 :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国 核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参 编 单 位 : 葛 洲 坝 集 团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山 东 送 变 电 工 程 公 司天 津 电 力 建 设 公 司南 阳 防 爆 电 器 研 究 所

合 隆 防 爆 有 限 公 司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克 彬 邹 颖 男 田 晓 葛 占 雨 高 鹏 飞 李 聪 荆 津 王 庚张 刚 谢 绍 建主 要 审 查 人 : 徐 军 周 永 利 朱 志 强 王 国 民 王 敏 刘 军 白 永 刘 玉 杰周 健 王 鉴 李 道 霖 何 志 江 覃 建 青

1 总 则1. 0. 1 为 保 证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的 施 工 安 装 质 量 , 促 进 施 工 安装 技 术 的 进 步 , 确 保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中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 保 证 国 家 和 人 民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范 。1. 0. 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在 生 产 、 加 工 、 处 理 、 转 运 或 贮 存 过 程 中 出 现 或 可 能 出现 气 体 、 蒸 气 、 粉 尘 、 纤 维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和 火 灾 危 险 物 质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安 装工 程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1. 0. 3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1 矿 井 井 下 ;

2 制 造 、 使 用 、 贮 存 火 药 、 炸 药 、 起 爆 药 、 引 信 及 火 工 品 生 产 等 的 环 境 ;3 利 用 电 能 进 行 生 产 并 与 生 产 工 艺 过 程 直 接 关 联 的 电 解 、 电 镀 等 电 气 装 置区 域 ;4 使 用 强 氧 化 剂 以 及 不 用 外 来 点 火 源 就 能 自 行 起 火 的 物 质 的 环 境 ;5 水 、 陆 、 空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及 海 上 和 陆 地 油 井 平 台 ;6 核 电 厂 的 核 岛 ;7 以 加 味 天 然 气 作 燃 料 进 行 采 暖 、 空 调 、 烹 饪 、 洗 衣 以 及 类 似 的 管 线 系 统 ;8 医 疗 室 内 ;9 灾 难 性 事 故 。

1. 0. 4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术 语2. 0. 1 爆 炸 性 环 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 大 气 条 件 下 , 可 燃 性 物 质 以 气 体 、 蒸 气 、 粉 尘 、 薄 雾 、 纤 维 或 飞 絮 的 形式 与 空 气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 被 点 燃 后 , 能 够 保 持 燃 烧 自 行 传 播 的 环 境 。2. 0. 2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在 大 气 条 件 下 , 可 燃 性 物 质 以 粉 尘 、 纤 维 或 飞 絮 的 形 式 与 空 气 形 成 的 混 合物 , 被 点 燃 后 , 能 够 保 持 燃 烧 自 行 传 播 的 环 境 。2. 0. 3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在 大 气 条 件 下 , 可 燃 性 物 质 以 气 体 或 蒸 气 的 形 式 与 空 气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 被点 燃 后 , 能 够 保 持 燃 烧 自 行 传 播 的 环 境 。2. 0. 4 危 险 区 域 hazardous area

爆 炸 混 合 物 出 现 或 预 期 可 能 出 现 的 数 量 达 到 足 以 要 求 对 电 气 设 备 的 结 构 、安 装 和 使 用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的 区 域 。2. 0. 5 0 区 zone 0连 续 出 现 或 长 期 出 现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的 环 境 。2. 0. 6 1 区 zone 1正 常 运 行 时 可 能 出 现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的 环 境 。2. 0. 7 2 区 zone 2正 常 运 行 时 不 太 可 能 出 现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的 环 境 , 或 即 使 出 现 , 也 仅 是短 时 存 在 的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的 环 境 。

2. 0. 8 20区 zone 20空 气 中 可 燃 性 粉 尘 云 持 续 地 或 长 期 地 或 频 繁 地 出 现 于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区 域 。2. 0. 9 21区 zone 21正 常 运 行 时 , 空 气 中 的 可 燃 性 粉 尘 云 很 可 能 偶 尔 出 现 于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区 域 。2. 0. 10 22区 zone 22

正 常 运 行 时 , 空 气 中 的 可 燃 性 粉 尘 云 一 般 不 可 能 出 现 于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中的 区 域 , 即 使 出 现 , 持 续 时 间 也 是 短 暂 的 。2. 0. 11 防 爆 型 式 type of protection为 防 止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环 境 而 对 电 气 设 备 采 取 各 种 特 定 措 施 。2. 0. 12 本 质 安 全 型 “ i” intrinsic safety“ i”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将 暴 露 于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中 设 备 内 部 和 互 连 导 线 内 的 电 气能 量 限 制 到 低 于 可 能 由 火 花 或 热 效 应 引 起 点 燃 的 程 度 。2. 0. 13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intrinsically-safe circuit正 常 工 作 和 规 定 的 故 障 条 件 下 , 产 生 的 任 何 电 火 花 或 任 何 热 效 应 均 不 能 点

燃 规 定 的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的 电 路 。2. 0. 14 本 质 安 全 电 气 设 备 intrinsically-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内 部 的 所 有 电 路 都 是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的 电 气 设 备 。2. 0. 15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associated electrical apparatus装 有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和 非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 且 结 构 使 非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不 能 对 本质 安 全 电 路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电 气 设 备 。2. 0. 16 正 压 外 壳 型 “ P” pressurization“ P”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通 过 保 持 外 壳 内 部 或 房 间 内 保 护 气 体 的 压 力 高 于 外 部 大 气压 力 , 以 阻 止 外 部 爆 炸 性 气 体 进 入 的 型 式 。

2. 0. 17 油 浸 型 “ o” oil immersion“ o”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将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设 备 部 件 浸 在 保 护 液 中 , 使 设 备 不 能 够点 燃 液 面 上 或 外 壳 外 面 的 爆 炸 性 气 体 。2. 0. 18 “ n” 型 电 气 设 备 type of protection“ n”

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该 防 爆 型 式 的 电 气 设 备 , 在 正 常 运 行 时 和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一些 异 常 条 件 下 , 不 能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气 体 。2. 0. 19 隔 爆 外 壳 “ d” flameproof enclosure“ d”电 气 设 备 的 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其 外 壳 能 够 承 受 通 过 外 壳 任 何 接 合 面 或 结 构 间隙 进 入 外 壳 内 部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在 内 部 爆 炸 而 不 损 坏 , 并 且 不 会 引 起 外 部 由 一种 、 多 种 气 体 或 蒸 气 形 成 的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的 点 燃 。2. 0. 20 增 安 型 “ e” increased safety“ e”电 气 设 备 的 一 种 防 爆 型 式 , 即 对 电 气 设 备 采 取 一 些 附 加 措 施 , 以 提 高 其 安全 程 度 , 防 止 在 正 常 运 行 或 规 定 的 异 常 条 件 下 产 生 危 险 温 度 、 电 弧 和 火 花 的 可

能 性 。注 : 1 这 种 保 护 形 式 用 “ e” 表 示 , 附 加 的 措 施 是 那 些 符 合 本 部 分 要 求 的措 施 。 2 增 安 型 “ e” 的 定 义 不 包 括 在 正 常 运 行 情 况 下 产 生 火 花 或 电 弧 的 设备 。 3 基 本 规 定3. 0. 1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 的 安 装 ,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进 行施 工 。3. 0. 2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运 输 、 保 管 ,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

3. 0. 3 采 用 的 设 备 和 器 材 , 应 有 合 格 证 件 。 设 备 应 有 铭 牌 ,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应有 防 爆 标 志 。3. 0. 4 设 备 和 器 材 到 达 现 场 后 , 应 进 行 验 收 检 查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包 装 及 密 封 应 良 好 ;

2 开 箱 检 查 清 点 , 其 型 号 、 规 格 和 防 爆 标 志 ,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附 件 、 配件 、 备 件 应 完 好 齐 全 ;3 产 品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齐 全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铭 牌 中 , 应 标 有 国 家 检 验 单 位 颁 发 的 “ 防 爆 合 格 证 号 ” ;5 设 备 外 观 检 查 应 无 损 伤 、 无 腐 蚀 、 无 受 潮 。3. 0. 5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及 产 品 的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 在 扩 建 、改 建 工 程 中 , 应 遵 守 生 产 厂 安 全 生 产 (运 行 )规 程 中 与 施 工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定 。 对重 要 工 序 , 应 事 先 制 订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3. 0. 6 与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有 关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工 程 质 量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GB 50300的 有 关 规 定 。 当 设 备 或 设 计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尚 应 符 合其 特 殊 要 求 。2 设 备 安 装 前 , 建 筑 工 程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基 础 、 构 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并 验 收 合 格 ;2)室 内 地 面 基 础 应 施 工 完 毕 , 并 在 墙 上 标 出 地 面 标 高 ;3)预 埋 件 、 预 留 孔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预 埋 的 电 气 管 路 不 得 遗 漏 、 堵 塞 ,预 埋 件 应 牢 固 ;

4)有 可 能 损 坏 或 严 重 污 染 电 气 装 置 的 抹 面 及 装 饰 工 程 应 全 部 结 束 ;5)场 地 应 清 理 干 净 ;6)门 窗 应 安 装 完 毕 。3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完 毕 , 投 入 运 行 前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缺 陷 修 补 及 装 饰 工 程 应 结 束 ;2)二 次 灌 浆 和 抹 面 工 作 应 结 束 ;3)防 爆 通 风 系 统 和 易 爆 物 泄 漏 控 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并 运 行 合 格 ;4)受 电 后 无 法 进 行 的 和 影 响 运 行 安 全 的 工 程 应 施 工 完 毕 , 并 验 收 合 格 ;5)建 筑 照 明 应 交 付 使 用 。3. 0. 7 设 备 安 装 用 的 紧 固 件 , 除 地 脚 螺 栓 外 , 铁 制 紧 固 件 及 支 架 应 采 用 镀 锌制 品 。3. 0. 8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分 区 , 应 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 GB 50058和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 50016的 有 关 规 定 。3. 0. 9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类 型 、 级 别 、 组 别 、 环 境 条 件 以 及 特 殊 标 志 等 , 应 符合 设 计 要 求 。3. 0. 10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应 有 “ Ex” 标 志 和 标 明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类 型 、 级 别 、组 别 标 志 的 铭 牌 , 并 应 在 铭 牌 上 标 明 防 爆 合 格 证 号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1 一 般 规 定4. 1. 1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用 电 气设 备 第 15部 分 : 危 险 场 所 电 气 安 装 (煤 矿 除 外 )》 GB 3836. 15和 《 可 燃 性 粉

尘 环 境 用 电 器 设 备 》 GB 12476的 有 关 规 定 。4. 1. 2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宜 安 装 在 金 属 制 作 的 支 架 上 , 支 架 应 牢 固 , 有 振 动 的 电气 设 备 的 固 定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4. 1. 3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接 线 盒 内 部 接 线 紧 固 后 ,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之 间 及 与 金 属 外壳 之 间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

4. 1.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进 线 口 与 电 缆 、 导 线 引 入 连 接 后 , 应 保 持 电 缆 引 入 装置 的 完 整 性 和 弹 性 密 封 圈 的 密 封 性 , 并 应 将 压 紧 元 件 用 工 具 拧 紧 , 且 进 线 口 应保 持 密 封 。 多 余 的 进 线 口 其 弹 性 密 封 圈 和 金 属 垫 片 、 封 堵 件 等 应 齐 全 , 且 安 装紧 固 , 密 封 良 好 。4. 1. 5 塑 料 透 明 件 或 其 他 部 件 , 不 得 采 用 溶 剂 擦 洗 。4. 1. 6 事 故 排 风 机 的 按 钮 , 应 单 独 安 装 在 便 于 操 作 的 位 置 , 且 应 有 醒 目 的 特殊 标 志 。4. 1. 7 灯 具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灯 具 的 种 类 、 型 号 和 功 率 , 应 符 合 设 计 和 产 品 技 术 条 件 的 要 求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2 螺 旋 式 灯 泡 应 旋 紧 , 接 触 应 良 好 , 不 得 松 动 ;3 灯 具 外 罩 应 齐 全 , 螺 栓 应 紧 固 。4. 1. 8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设 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1 一 般 规 定4. 1. 1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用 电 气设 备 第 15部 分 : 危 险 场 所 电 气 安 装 (煤 矿 除 外 )》 GB 3836. 15和 《 可 燃 性 粉尘 环 境 用 电 器 设 备 》 GB 12476的 有 关 规 定 。

4. 1. 2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宜 安 装 在 金 属 制 作 的 支 架 上 , 支 架 应 牢 固 , 有 振 动 的 电气 设 备 的 固 定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4. 1. 3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接 线 盒 内 部 接 线 紧 固 后 ,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之 间 及 与 金 属 外壳 之 间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

4. 1.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进 线 口 与 电 缆 、 导 线 引 入 连 接 后 , 应 保 持 电 缆 引 入 装置 的 完 整 性 和 弹 性 密 封 圈 的 密 封 性 , 并 应 将 压 紧 元 件 用 工 具 拧 紧 , 且 进 线 口 应保 持 密 封 。 多 余 的 进 线 口 其 弹 性 密 封 圈 和 金 属 垫 片 、 封 堵 件 等 应 齐 全 , 且 安 装紧 固 , 密 封 良 好 。4. 1. 5 塑 料 透 明 件 或 其 他 部 件 , 不 得 采 用 溶 剂 擦 洗 。4. 1. 6 事 故 排 风 机 的 按 钮 , 应 单 独 安 装 在 便 于 操 作 的 位 置 , 且 应 有 醒 目 的 特殊 标 志 。4. 1. 7 灯 具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灯 具 的 种 类 、 型 号 和 功 率 , 应 符 合 设 计 和 产 品 技 术 条 件 的 要 求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2 螺 旋 式 灯 泡 应 旋 紧 , 接 触 应 良 好 , 不 得 松 动 ;3 灯 具 外 罩 应 齐 全 , 螺 栓 应 紧 固 。4. 1. 8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设 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2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2. 1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在 安 装 前 ,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1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铭 牌 及 防 爆 标 志 应 正 确 、 清 晰 ;2 设 备 的 外 壳 应 无 裂 纹 、 损 伤 ;3 隔 爆 结 构 及 间 隙 应 符 合 要 求 ;

4 接 合 面 的 紧 固 螺 栓 应 齐 全 , 弹 簧 垫 圈 等 防 松 设 施 应 齐 全 完 好 , 弹 簧 垫 圈应 压 平 ;5 密 封 衬 垫 应 齐 全 完 好 , 应 无 老 化 变 形 , 并 应 符 合 产 品 的 技 术 要 求 ;6 透 明 件 应 光 洁 无 损 伤 ;7 运 动 部 件 应 无 碰 撞 和 摩 擦 ;

8 接 线 板 及 绝 缘 件 应 无 碎 裂 , 接 线 盒 盖 应 紧 固 , 电 气 间 隙 及 爬 电 距 离 应 符合 要 求 ;9 接 地 标 志 及 接 地 螺 钉 应 完 好 。4. 2. 2 拆 装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保 护 隔 爆 面 , 不 得 损 伤 ;2 隔 爆 面 上 不 应 有 砂 眼 、 机 械 伤 痕 ;3 无 电 镀 或 磷 化 层 的 隔 爆 面 , 可 使 用 非 凝 结 性 润 滑 脂 或 防 锈 油 , 不 得 刷 漆 ;4 组 装 时 隔 爆 面 上 不 得 有 锈 蚀 层 ;5 隔 爆 接 合 面 的 紧 固 螺 栓 不 得 任 意 更 换 , 弹 簧 垫 圈 应 齐 全 ;

6 螺 纹 隔 爆 结 构 , 其 螺 纹 的 最 少 啮 合 扣 数 和 最 小 啮 合 深 度 , 应 符 合 表 4. 2. 2的 规 定 。 表 4. 2. 2 螺 纹 隔 爆 结 构 螺 纹 的 最 少 啮 合 扣 数 和 最 小 啮 合 深 度4. 2. 3 隔 爆 型 电 机 的 轴 与 轴 孔 、 风 扇 与 端 罩 之 间 应 间 隙 均 匀 、 无 摩 擦 , 正 常工 作 状 态 下 不 应 产 生 碰 擦 。4. 2. 4 正 常 运 行 时 产 生 火 花 或 电 弧 的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 其 电 气 联 锁 装 置 应 可靠 ; 当 电 源 接 通 时 壳 盖 不 应 打 开 , 壳 盖 打 开 后 电 源 不 应 接 通 。 用 螺 栓 紧 固 的 外壳 应 检 查 “ 断 电 后 开 盖 ” 警 告 牌 , 并 应 完 好 。

4. 2. 5 隔 爆 型 插 销 的 检 查 和 安 装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插 头 插 入 时 , 接 地 或 接 零 触 头 应 先 接 通 ; 插 头 拔 出 时 , 主 触 头 应 先 分 断 ;2 插 头 应 在 开 关 处 于 分 断 位 置 时 插 入 或 拔 脱 , 开 关 应 在 插 头 插 入 后 再 闭合 ; 3 防 止 骤 然 拔 脱 的 徐 动 装 置 应 完 好 可 靠 , 不 得 松 脱 。

4. 3 增 安 型 和 “ n”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3. 1 增 安 型 和 “ n” 型 电 气 设 备 在 安 装 前 ,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1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铭 牌 及 防 爆 标 志 应 正 确 、 清 晰 ;2 设 备 的 外 壳 和 透 光 部 分 , 应 无 裂 纹 、 损 伤 , 防 护 等 级 应 符 合 要 求 ;3 设 备 的 紧 固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措 施 , 应 无 松 动 和 锈 蚀 , 接 线 盒 盖 应 紧 固 ;4 保 护 装 置 及 附 件 应 齐 全 、 完 好 。4. 4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4. 1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在 安 装 前 ,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1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铭 牌 及 防 爆 标 志 应 正 确 、 清 晰 ;

2 设 备 的 外 壳 和 透 光 部 分 , 应 无 裂 纹 、 损 伤 ;3 设 备 的 紧 固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措 施 , 应 无 松 动 和 锈 蚀 , 接 线 盒 盖 应 紧 固 ;4 保 护 装 置 及 附 件 应 齐 全 、 完 好 ;5 密 封 衬 垫 应 齐 全 、 完 好 , 应 无 老 化 变 形 , 并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条 件 的 要 求 。4. 4. 2 进 入 通 风 、 充 气 系 统 及 电 气 设 备 内 的 空 气 或 气 体 应 清 洁 , 不 得 含 有 爆炸 性 混 合 物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4. 4. 3 通 风 过 程 排 出 的 气 体 不 宜 排 入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 当 排 入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2 区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火 花 和 炽 热 颗 粒 从 电 气 设 备 及 其 通 风 系 统 吹 出 的 措 施 。4. 4. 4 通 风 、 充 气 系 统 的 电 气 联 锁 装 置 , 应 按 先 通 风 后 供 电 、 先 停 电 后 停 风

的 程 序 正 常 动 作 。 在 电 气 设 备 通 电 起 动 前 , 外 壳 内 的 保 护 气 体 的 体 积 不 得 小 于产 品 技 术 条 件 规 定 的 最 小 换 气 体 积 与 5 倍 的 相 连 管 道 容 积 之 和 。4. 4. 5 运 行 中 电 气 设 备 及 通 风 、 充 气 系 统 内 的 风 压 、 气 压 值 , 应 符 合 设 计 文件 要 求 。

4. 4. 6 运 行 中 的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内 部 的 火 花 、 电 弧 , 不 应 从 缝 隙或 出 风 口 吹 出 。4. 4. 7 通 风 管 道 应 密 封 良 好 。4. 6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6. 1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在 安 装 前 ,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1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铭 牌 及 防 爆 标 志 应 正 确 、 清 晰 ;

2 外 壳 应 无 裂 纹 、 损 伤 ;3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产 品 铭 牌 的 内 容 应 有 防 爆 标志 、 防 爆 合 格 证 号 及 有 关 电 气 参 数 ;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与 关 联 电 气 设 备的 组 合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8部 分 : 本 质 安 全 系 统 》 GB 3836. 18的 有 关 规 定 ;4 电 气 设 备 所 有 零 件 、 元 器 件 及 线 路 , 应 连 接 可 靠 、 性 能 良 好 。4. 6. 2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中 的 电 源 变 压 器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变 压 器 的 铁 芯 和 绕 组 间 的 屏 蔽 , 应 有 且 只 能 有 一 点 可 靠 接 地 ;2 直 接 与 外 部 供 电 系 统 连 接 的 电 源 变 压 器 其 熔 断 器 的 额 定 电 流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6. 3 独 立 供 电 的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池 型 号 、 规 格 , 应 符 合 其电 气 设 备 铭 牌 中 的 规 定 , 不 得 改 用 其 他 型 号 、 规 格 的 电 池 。4. 6. 4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与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之 间 的 连 接 导 线 或 电 缆 的型 号 、 规 格 和 长 度 , 以 及 要 求 的 参 数 ,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4. 7 粉 尘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4. 7. 1 粉 尘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在 安 装 前 ,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1 设 备 的 防 爆 标 志 、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和 温 度 组 别 , 应 与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相 适应 ; 2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铭 牌 及 防 爆 标 志 应 正 确 、 清 晰 ;3 设 备 的 外 壳 应 光 滑 、 无 裂 纹 、 无 损 伤 、 无 凹 坑 或 沟 槽 , 并 应 有 足 够 的 强度 ; 4 设 备 的 紧 固 螺 栓 , 应 无 松 动 、 无 锈 蚀 ;5 设 备 的 外 壳 接 合 面 应 紧 固 严 密 , 密 封 垫 圈 应 完 好 , 转 动 轴 与 轴 孔 间 的 防

尘 密 封 应 严 密 , 透 明 件 应 无 裂 损 。4. 7. 2 设 备 安 装 应 牢 固 , 接 线 应 正 确 , 接 触 应 良 好 , 通 风 孔 道 不 得 堵 塞 , 电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应 符 合 设 备 的 技 术 要 求 。4. 7. 3 设 备 安 装 时 , 不 得 损 伤 外 壳 和 进 线 装 置 的 完 整 及 密 封 性 能 。4. 7. 4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级 别 和 组 别 不 应 低 于 该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内 爆 炸 性 气 体混 合 物 的 级 别 和 组 别 , 并 应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 安 装 在 爆 炸 粉 尘 环 境 中 的 电 气设 备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热 表 面 点 可 燃 性 粉 尘 层 引 起 的 火 灾 危 险 。 Ⅲ 类 电 气 设 备 的最 高 表 面 温 度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选 择 。 电 气 设 备 结 构 应 满 足 电气 设 备 在 规 定 的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降 低 防 爆 性 能 的 要 求 。

4. 7. 5 粉 尘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后 , 应 按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保 护 装 置 的 调 整 和试 操 作 。 5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线 路5. 1 一 般 规 定

5. 1. 1 电 气 线 路 的 敷 设 方 式 、 路 径 ,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明 确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电 气 线 路 , 应 在 爆 炸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环 境 或 远 离 释 放 源 的 地 方 敷 设 。 并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当 可 燃 物 质 比 空 气 重 时 , 电 气 线 路 宜 在 较 高 处 敷 设 或 直 接 埋 地 ; 架空 敷 设 时 宜 采 用 电 缆 桥 架 ; 电 缆 沟 敷 设 时 沟 内 应 充 砂 , 并 宜 设 置 排 水 措 施 。2)电 气 线 路 宜 在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墙 外 敷 设 。3)在 爆 炸 粉 尘 环 境 , 电 缆 应 沿 粉 尘 不 宜 堆 积 并 且 易 于 粉 尘 清 除 的 位 置敷 设 。

4)当 电 气 线 路 沿 输 送 可 燃 气 体 或 易 燃 液 体 的 管 道 栈 桥 敷 设 时 , 管 道 内的 易 燃 物 质 比 空 气 重 时 , 电 气 线 路 应 敷 设 在 管 道 的 上 方 ; 管 道 内 的 易 燃 物 质 比空 气 轻 时 , 电 气 线 路 应 敷 设 在 管 道 的 正 下 方 的 两 侧 。2 敷 设 电 气 线 路 的 沟 道 、 电 缆 桥 架 或 导 管 , 所 穿 过 的 不 同 区 域 之 间 墙 或 楼板 处 的 孔 洞 应 采 用 非 燃 性 材 料 严 密 堵 塞 。3 在 1区 内 电 缆 线 路 严 禁 有 中 间 接 头 , 在 2 区 、 20区 、 21区 内 不 应 有 中间 接 头 。4 在 架 空 、 桥 架 敷 设 时 电 缆 宜 采 用 阻 燃 电 缆 。 采 用 能 防 止 机 械 损 伤 的 桥 架敷 设 时 , 塑 料 护 套 电 缆 可 采 用 非 铠 装 电 缆 。 在 不 存 在 鼠 、 虫 等 损 害 的 2区 、 22

区 电 缆 沟 内 敷 设 的 电 缆 , 可 采 用 非 铠 装 电 缆 。5. 1. 2 敷 设 电 气 线 路 时 宜 避 开 可 能 受 到 机 械 损 伤 、 振 动 、 腐 蚀 以 及 可 能 受 热的 地 方 ; 当 不 能 避 开 时 ,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

5. 1. 3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采 用 的 低 压 电 缆 和 绝 缘 导 线 , 其 额 定 电 压 必 须 高 于 线路 的 工 作 电 压 , 且 不 得 低 于 500V, 绝 缘 导 线 必 须 敷 设 于 钢 管 内 。 电 气 工 作 中 性线 绝 缘 层 的 额 定 电 压 , 必 须 与 相 线 电 压 相 同 , 并 必 须 在 同 一 护 套 或 钢 管 内 敷 设 。5. 1. 4 电 气 线 路 使 用 的 接 线 盒 、 分 线 盒 、 活 接 头 、 隔 离 密 封 件 等 连 接 件 的 选型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 GB 50058的 有 关规 定 。5. 1. 5 当 电 缆 或 导 线 的 终 端 连 接 时 , 电 缆 内 部 的 导 线 如 果 为 绞 线 , 其 终 端 应采 用 定 型 端 子 或 接 线 鼻 子 进 行 连 接 。 铝 芯 绝 缘 导 线 或 电 缆 的 连 接 与 封 端 应 采 用压 接 、 熔 接 或 钎 焊 , 当 与 设 备 (照 明 灯 具 除 外 )连 接 时 , 应 采 用 铜 -铝 过 渡 接 头 。

5. 1. 6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除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外 , 采 用 的 电 缆 或 绝 缘 导 线 的 型 号 规 格及 芯 线 最 小 截 面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 爆 炸 性 环 境 电 缆 配 线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5. 1. 6 的 规 定 。 表 5. 1. 6 爆 炸 性 环 境 电 缆 配 线 的 技 术 要 求5. 1. 7 架 空 线 路 严 禁 跨 越 爆 炸 性 危 险 环 境 ; 架 空 线 路 与 爆 炸 性 危 险 环 境 的 水

平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杆 塔 高 度 的 1. 5 倍 。5. 2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的 电 缆 线 路5. 2. 1 电 缆 线 路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 必 须 在 相 应 的 防 爆 接 线 盒 或 分 线 盒 内 连接 或 分 路 。5. 2. 2 电 缆 线 路 穿 过 不 同 危 险 区 域 或 界 面 时 , 应 采 取 下 列 隔 离 密 封 措 施 :

1 在 两 级 区 域 交 界 处 的 电 缆 沟 内 , 应 采 取 充 砂 、 填 阻 火 堵 料 或 加 设 防 火 隔墙 ; 2 电 缆 通 过 与 相 邻 区 域 共 用 的 隔 墙 、 楼 板 、 地 面 及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处 , 均 应加 以 保 护 ; 留 下 的 孔 洞 , 应 堵 塞 严 密 ;3 保 护 管 两 端 的 管 口 处 , 应 将 电 缆 周 围 用 非 燃 性 纤 维 堵 塞 严 密 , 再 填 塞 密封 胶 泥 , 密 封 胶 泥 填 塞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管 子 内 径 , 且 不 得 小 于 40mm。5. 2. 3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 接 线 盒 的 进 线 口 , 引 入 电 缆 后 的 密 封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当 电 缆 外 护 套 穿 过 弹 性 密 封 圈 或 密 封 填 料 时 , 应 被 弹 性 密 封 圈 挤 紧 或 被密 封 填 料 封 固 。

2 外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20mm的 电 缆 , 在 隔 离 密 封 处 组 装 防 止 电 缆 拔 脱 的 组 件时 , 应 在 电 缆 被 拧 紧 或 封 固 后 , 再 拧 紧 固 定 电 缆 的 螺 栓 。3 电 缆 引 入 装 置 或 设 备 进 线 口 的 密 封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装 置 内 的 弹 性 密 封 圈 的 一 个 孔 , 应 密 封 一 根 电 缆 ;2)被 密 封 的 电 缆 断 面 , 应 近 似 圆 形 ;3)弹 性 密 封 圈 及 金 属 垫 应 与 电 缆 的 外 径 匹 配 , 其 密 封 圈 内 径 与 电 缆 外径 允 许 差 值 为 ± 1mm;4)弹 性 密 封 圈 压 紧 后 , 应 将 电 缆 沿 圆 周 均 匀 挤 紧 。4 有 电 缆 头 腔 或 密 封 盒 的 电 气 设 备 进 线 口 , 电 缆 引 入 后 应 浇 灌 固 化 的 密 封

填 料 , 填 塞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引 入 口 径 的 1. 5 倍 , 且 不 得 小 于 40mm。5 电 缆 与 电 气 设 备 连 接 时 , 应 选 用 与 电 缆 外 径 相 适 应 的 引 入 装 置 , 当 选 用的 电 气 设 备 的 引 入 装 置 与 电 缆 的 外 径 不 匹 配 时 , 应 采 用 过 渡 接 线 方 式 , 电 缆 与过 渡 线 应 在 相 应 的 防 爆 接 线 盒 内 连 接 。

5. 2. 4 电 缆 配 线 引 入 防 爆 电 动 机 需 挠 性 连 接 时 , 可 采 用 挠 性 连 接 管 , 其 与 防爆 电 动 机 接 线 盒 之 间 , 应 按 防 爆 要 求 加 以 配 合 , 不 同 的 使 用 环 境 条 件 应 采 用 不同 材 质 的 挠 性 连 接 管 。5. 2. 5 电 缆 采 用 金 属 密 封 环 引 入 时 , 贯 通 引 入 装 置 的 电 缆 表 面 应 清 洁 干 燥 ;涂 有 防 腐 层 时 , 应 清 除 干 净 后 再 敷 设 。5. 3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的 钢 管 配 线5. 3. 1 配 线 钢 管 应 采 用 低 压 流 体 输 送 用 镀 锌 焊 接 钢 管 。5. 3. 2 钢 管 与 钢 管 、 钢 管 与 电 气 设 备 、 钢 管 与 钢 管 附 件 之 间 的 连 接 , 应 采 用螺 纹 连 接 , 不 得 采 用 套 管 焊 接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螺 纹 加 工 应 光 滑 、 完 整 、 无 锈 蚀 , 钢 管 与 钢 管 、 钢 管 与 电 气 设 备 、 钢 管与 钢 管 附 件 之 间 应 采 用 跨 线 连 接 , 并 应 保 证 良 好 的 电 气 通 路 , 不 得 在 螺 纹 上 缠麻 或 绝 缘 胶 带 及 涂 其 他 油 漆 。2 在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1 区 或 2 区 与 隔 爆 型 设 备 连 接 时 , 螺 纹 连 接 处 应 有 锁紧 螺 母 。3 外 露 丝 扣 不 应 过 长 。4 除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外 , 电 压 为 1000V及 以 下 的 钢 管 配 线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表 5. 3. 2 的 规 定 。表 5. 3. 2 爆 炸 性 环 境 内 电 压 为 1000V及 以 下 的 钢 管 配 线 技 术 要 求

5. 3. 3 电 气 管 路 之 间 不 得 采 用 倒 扣 连 接 ; 当 连 接 有 困 难 时 , 应 采 用 防 爆 活 接头 , 其 接 合 面 应 密 贴 。

5. 3. 4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1区 、 2 区 、 20区 、 21区 和 22区 的 钢 管 配 线 , 应 做 好隔 离 密 封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电 气 设 备 无 密 封 装 置 的 进 线 口 应 装 设 隔 离 密 封 件 。2 在 正 常 运 行 时 , 所 有 点 燃 源 外 壳 的 450mm范 围 内 应 做 隔 离 密 封 。3 管 路 通 过 与 其 他 任 何 场 所 相 邻 的 隔 墙 时 , 应 在 隔 墙 的 任 一 侧 装 设 横 向 式隔 离 密 封 件 。4 管 路 通 过 楼 板 或 地 面 引 入 其 他 场 所 时 , 均 应 在 楼 板 或 地 面 的 上 方 装 设 纵向 式 密 封 件 。5 管 径 为 50mm及 以 上 的 管 路 在 距 引 入 的 接 线 箱 450mm以 内 及 每 距 15m处

应 装 设 隔 离 密 封 件 。6 相 邻 的 爆 炸 性 环 境 之 间 以 及 爆 炸 性 环 境 与 相 邻 的 其 他 危 险 环 境 或 非 危险 环 境 之 间 应 进 行 隔 离 密 封 。 进 行 密 封 时 , 密 封 内 部 应 用 纤 维 作 填 充 层 的 底 层或 隔 层 , 填 充 层 的 有 效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管 的 内 径 , 且 不 得 小 于 16mm。7 易 积 结 冷 凝 水 的 管 路 , 应 在 其 垂 直 段 的 下 方 装 设 排 水 式 隔 离 密 封 件 , 排水 口 应 置 于 下 方 。8 供 隔 离 密 封 用 的 连 接 部 件 , 不 应 作 为 导 线 或 分 线 用 。5. 3. 5 隔 离 密 封 的 制 作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隔 离 密 封 件 的 内 壁 , 应 无 锈 蚀 、 灰 尘 、 油 渍 。

2 导 线 在 密 封 件 内 不 得 有 接 头 , 且 导 线 之 间 及 与 密 封 件 壁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均匀 。 3 管 路 通 过 墙 、 楼 板 或 地 面 时 , 密 封 件 与 墙 面 、 楼 板 或 地 面 的 距 离 不 应 超过 300mm, 且 此 段 管 路 中 不 得 有 接 头 , 并 应 将 孔 洞 堵 塞 严 密 。4 密 封 件 内 应 填 充 水 凝 性 粉 剂 密 封 填 料 。

5 粉 剂 密 封 填 料 的 包 装 应 密 封 。 密 封 填 料 的 配 制 应 符 合 产 品 的 技 术 规 定 ,浇 灌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其 初 凝 时 间 , 并 应 一 次 灌 足 。 凝 固 后 其 表 面 应 无 龟 裂 。 排 水式 隔 离 密 封 件 填 充 后 的 表 面 应 光 滑 , 并 可 自 行 排 水 。5. 3. 6 钢 管 配 线 应 在 下 列 各 处 装 设 防 爆 挠 性 连 接 管 :1 电 机 的 进 线 口 处 ;2 钢 管 与 电 气 设 备 直 接 连 接 有 困 难 处 ;3 管 路 通 过 建 筑 物 的 伸 缩 缝 、 沉 降 缝 处 。5. 3. 7 防 爆 挠 性 连 接 管 应 无 裂 纹 、 孔 洞 、 机 械 损 伤 、 变 形 等 缺 陷 , 其 安 装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不 同 的 使 用 环 境 下 , 应 采 用 相 应 材 质 的 挠 性 连 接 管 ;2 弯 曲 半 径 不 应 小 于 管 外 径 的 5倍 。5. 3. 8 电 气 设 备 、 接 线 盒 和 端 子 箱 上 多 余 的 孔 , 应 采 用 丝 堵 堵 塞 严 密 。 当 孔内 垫 有 弹 性 密 封 圈 时 , 弹 性 密 封 圈 的 外 侧 应 设 钢 质 封 堵 件 , 钢 质 封 堵 件 应 经 压盘 或 螺 母 压 紧 。5. 3. 9 钢 管 配 线 可 采 用 无 护 套 的 绝 缘 单 芯 或 多 芯 导 线 。 当 钢 管 中 含 有 三 根 或多 根 导 线 时 , 导 线 包 括 绝 缘 层 的 总 截 面 不 宜 超 过 钢 管 截 面 的 40% 。 钢 管 应 采 用低 压 流 体 输 送 用 镀 锌 焊 接 钢 管 。 钢 管 连 接 点 的 螺 纹 部 分 应 涂 以 铅 油 或 磷 化 膏 。在 可 能 凝 结 冷 凝 水 的 地 方 , 管 线 上 应 装 设 排 除 冷 凝 水 的 密 封 接 头 。

5. 2. 6 在 室 外 和 易 进 水 的 地 方 , 与 设 备 引 入 装 置 相 连 接 的 电 缆 保 护 管 的 管 口 ,应 严 密 封 堵 。5. 4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及 其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的 线 路

5. 4. 1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配 线 工 程 中 的 导 线 、 钢 管 、 电 缆 的 型 号 、规 格 , 以 及 配 线 方 式 、 线 路 走 向 和 标 高 、 与 其 关 联 电 气 设 备 的 连 接 线 等 , 除 应按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外 , 尚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5. 4. 2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关 联 电 路 的 施 工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与 非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不 得 共 用 同 一 电 缆 或 钢 管 ; 本 质 安 全 电路 或 关 联 电 路 , 严 禁 与 其 他 电 路 共 用 同 一 条 电 缆 或 钢 管 。2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 除 电 缆 线 芯 分 别 屏 蔽 或 采 用 屏 蔽 导 线 者外 , 不 应 共 用 同 一 条 电 缆 或 钢 管 。3 配 电 盘 内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与 关 联 电 路 或 其 他 电 路 的 端 子 之 间 的 间 距 , 不 应

小 于 50mm; 当 间 距 不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采 用 高 于 端 子 的 绝 缘 隔 板 或 接 地 的 金 属 隔板 隔 离 ;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 关 联 电 路 的 端 子 排 应 采 用 绝 缘 的 防 护 罩 ; 本 质 安 全 电路 、 关 联 电 路 、 其 他 电 路 的 盘 内 配 线 , 应 分 开 束 扎 、 固 定 。4 所 有 需 要 隔 离 密 封 的 地 方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隔 离 密 封 。5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的 配 线 应 用 蓝 色 导 线 , 接 线 端 子 排 应 带 有 蓝 色 的 标 志 。6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本 身 除 设 计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不 应 接 地 。 电 缆 屏 蔽 层 , 应 在非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进 行 一 点 接 地 。7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与 其 关 联 电 路 采 用 非 铠 装 和 无 屏 蔽 层 的 电 缆 时 , 应 采 用 镀锌 钢 管 加 以 保 护 。

5. 4. 3 在 非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与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有 直 接 连 接 的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及 其关 联 电 路 的 施 工 ,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 4. 2条 第 2款 ~ 第 7 款 的 规 定 。6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6. 1 一 般 规 定

6. 1. 1 根 据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后 果 以 及 危 险 程 度 ,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包 括以 下 环 境 :1 具 有 闪 点 高 于 环 境 温 度 的 可 燃 液 体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环 境 。2 具 有 悬 浮 状 、 堆 积 状 的 可 燃 粉 尘 或 可 燃 纤 维 , 虽 不 可 能 形 成 爆 炸 混 合 物 ,但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3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6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装 置6. 1 一 般 规 定

6. 1. 1 根 据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后 果 以 及 危 险 程 度 ,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包 括以 下 环 境 :1 具 有 闪 点 高 于 环 境 温 度 的 可 燃 液 体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环 境 。2 具 有 悬 浮 状 、 堆 积 状 的 可 燃 粉 尘 或 可 燃 纤 维 , 虽 不 可 能 形 成 爆 炸 混 合 物 ,但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3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6. 2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6. 2. 1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所 采 用 的 电 气 设 备 类 型 , 应 符 合 设 计 的 要 求 。

6. 2. 2 装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箱 、 盒 等 , 应 采 用 金 属 制 品 ; 电 气 开 关 和 正 常 运 行 时产 生 火 花 或 外 壳 表 面 温 度 较 高 的 电 气 设 备 , 应 远 离 可 燃 物 质 的 存 放 地 点 , 其 最小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m。6. 2. 3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内 不 宜 使 用 电 热 器 。 当 生 产 要 求 应 使 用 电 热 器 时 , 应将 其 安 装 在 非 燃 材 料 的 底 板 上 , 并 应 装 设 防 护 罩 。

6. 2. 4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照 明 灯 具 的 玻 璃 罩 , 应 采 用 金 属 网 保 护 。6. 2. 5 露 天 安 装 的 变 压 器 或 配 电 装 置 的 外 廓 距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建 筑 物 的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10m。 当 小 于 10m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建 筑 物 靠 变 压 器 或 配 电 装 置 一 侧 的 墙 , 应 为 非 燃 烧 性 ;2 在 高 出 变 压 器 或 配 电 装 置 高 度 3m的 水 平 线 以 上 或 距 变 压 器 或 配 电 装 置外 廓 3m以 外 的 墙 壁 上 , 可 安 装 非 燃 烧 的 镶 有 铁 丝 玻 璃 的 固 定 窗 。6. 3 电 气 线 路6. 3. 1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内 的 电 力 、 照 明 线 路 的 绝 缘 导 线 和 电 缆 的 额 定 电 压 ,不 应 低 于 线 路 的 额 定 电 压 , 且 不 得 低 于 500V。

6. 3. 2 1kV 及 以 下 的 电 气 线 路 , 可 采 用 非 铠 装 电 缆 或 钢 管 配 线 ; 在 火 灾 危 险环 境 具 有 闪 点 高 于 环 境 温 度 的 可 燃 液 体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境 , 或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内 , 可 采用 硬 塑 料 管 配 线 ;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内 , 远 离 可 燃 物 质 时 , 可 采 用 绝 缘 导 线 在 针 式 或 鼓 型 瓷 绝 缘子 上 敷 设 。 沿 未 抹 灰 的 木 质 吊 顶 和 木 质 墙 壁 等 处 及 木 质 闷 顶 内 的 电 气 线 路 , 应穿 钢 管 明 敷 , 不 得 采 用 瓷 夹 、 瓷 瓶 配 线 。6. 3. 3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内 , 当 采 用 铝 芯 绝 缘 导 线 和 电 缆 时 , 应 有 可 靠 的 连 接和 封 端 。

6. 3. 4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具 有 闪 点 高 于 环 境 温 度 的 可 燃 液 体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或 具 有 悬 浮 状 、 堆 积 状 的 可 燃 粉 尘 或 可 燃 纤 维 , 虽 不 可能 形 成 爆 炸 混 合 物 , 但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内 , 电 动 起 重 机不 应 采 用 滑 触 线 供 电 ;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内 , 电 动 起 重 机 可 采 用 滑 触 线 供 电 , 但 在 滑 触 线 下 方 ,不 应 堆 置 可 燃 物 质 。6. 3. 5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线 路 , 应 采 用 移 动 电 缆 或 橡 套 软 线 。6. 3. 6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内 安 装 裸 铜 、 裸 铝 母 线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不 需 拆 卸 检 修 的 母 线 连 接 宜 采 用 熔 焊 ;2 螺 栓 连 接 应 可 靠 , 并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3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具 有 闪 点 高 于 环 境 温 度 的 可 燃 液 体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引 起 火 灾 危 险 的 环 境 和 具 有 固 体 状 可 燃 物 质 , 在 数 量 和 配 置 上 能 引 起 火 灾 危 险的 环 境 内 的 母 线 宜 装 设 金 属 网 保 护 罩 , 其 网 孔 直 径 不 应 大 于 12mm; 在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22区 内 的 母 线 应 有 IP5X型 结 构 的 外 罩 ,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外 壳 防护 等 级 (IP 代 码 )》 GB 4208的 有 关 规 定 。6. 3. 7 电 缆 引 入 电 气 设 备 或 接 线 盒 内 , 其 进 线 口 处 应 密 封 。6. 3. 8 钢 管 与 电 气 设 备 或 接 线 盒 的 连 接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螺 纹 连 接 的 进 线 口 应 啮 合 紧 密 ; 非 螺 纹 连 接 的 进 线 口 , 钢 管 引 入 后 应 装设 锁 紧 螺 母 ;2 与 电 动 机 及 有 振 动 的 电 气 设 备 连 接 时 , 应 装 设 金 属 挠 性 连 接 管 。6. 3. 9 10kV 及 以 下 架 空 线 路 , 不 应 跨 越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 架 空 线 路 与 火 灾 危 险环 境 的 水 平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杆 塔 高 度 的 1. 5倍 。

7 接 地7. 1 保 护 接 地7. 1. 1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 金 属 构 架 、 安 装 在 已 接 地 的金 属 结 构 上 的 设 备 、 金 属 配 线 管 及 其 配 件 、 电 缆 保 护 管 、 电 缆 的 金 属 护 套 等 非带 电 的 裸 露 金 属 部 分 , 均 应 接 地 。

7. 1. 2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1区 、 20区 、 21区 内 所 有 的 电 气 设 备 , 以 及 爆 炸 性 环境 2 区 、 22区 内 除 照 明 灯 具 以 外 的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 应 增 加 专 用 的 接 地 线 ; 该 专用 接 地 线 若 与 相 线 敷 设 在 同 一 保 护 管 内 时 , 应 具 有 与 相 线 相 同 的 绝 缘 水 平 。7. 1. 3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2 区 、 22区 的 照 明 灯 具 及 爆 炸 性 环 境 21区 、 22区 内 的所 有 电 气 设 备 , 可 利 用 有 可 靠 电 气 连 接 的 金 属 管 线 系 统 作 为 接 地 线 , 但 不 得 利用 输 送 爆 炸 危 险 物 质 的 管 道 。7. 1. 4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接 地 干 线 宜 在 不 同 方 向 与 接 地 体 相 连 , 连 接 处 不 得少 于 两 处 。7. 1. 5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的 接 地 干 线 通 过 与 其 他 环 境 共 用 的 隔 墙 或 楼 板 时 , 应

采 用 钢 管 保 护 , 并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5. 2. 2条 的 规 定 作 好 隔 离 密 封 。7. 1. 6 电 气 设 备 及 灯 具 的 专 用 接 地 线 , 应 单 独 与 接 地 干 线 (网 )相 连 , 电 气 线路 中 的 工 作 零 线 不 得 作 为 保 护 接 地 线 用 。7. 1. 7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的 电 气 设 备 与 接 地 线 的 连 接 , 宜 采 用 多 股 软 绞 线 , 其铜 线 最 小 截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4mm2,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的 部 位 应 装 设 保 护 管 。7. 1. 8 铠 装 电 缆 引 入 电 气 设 备 时 , 其 接 地 线 应 与 设 备 内 接 地 螺 栓 连 接 ; 钢 带及 金 属 外 壳 应 与 设 备 外 的 接 地 螺 栓 连 接 。7. 1. 9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接 地 或 接 零 用 的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 接 地 线 紧 固 前 ,其 接 地 端 子 及 紧 固 件 , 均 应 涂 电 力 复 合 脂 。

7. 1. 10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缆 夹 层 中 的 每 一 层 电 缆 桥 架 明 显 接 地 点 不 应 少 于 两处 。 7 接 地7. 1 保 护 接 地

7. 1. 1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 金 属 构 架 、 安 装 在 已 接 地 的金 属 结 构 上 的 设 备 、 金 属 配 线 管 及 其 配 件 、 电 缆 保 护 管 、 电 缆 的 金 属 护 套 等 非带 电 的 裸 露 金 属 部 分 , 均 应 接 地 。7. 1. 2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1区 、 20区 、 21区 内 所 有 的 电 气 设 备 , 以 及 爆 炸 性 环境 2 区 、 22区 内 除 照 明 灯 具 以 外 的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 应 增 加 专 用 的 接 地 线 ; 该 专用 接 地 线 若 与 相 线 敷 设 在 同 一 保 护 管 内 时 , 应 具 有 与 相 线 相 同 的 绝 缘 水 平 。7. 1. 3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2 区 、 22区 的 照 明 灯 具 及 爆 炸 性 环 境 21区 、 22区 内 的所 有 电 气 设 备 , 可 利 用 有 可 靠 电 气 连 接 的 金 属 管 线 系 统 作 为 接 地 线 , 但 不 得 利用 输 送 爆 炸 危 险 物 质 的 管 道 。

7. 1. 4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接 地 干 线 宜 在 不 同 方 向 与 接 地 体 相 连 , 连 接 处 不 得少 于 两 处 。7. 1. 5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的 接 地 干 线 通 过 与 其 他 环 境 共 用 的 隔 墙 或 楼 板 时 , 应采 用 钢 管 保 护 , 并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5. 2. 2条 的 规 定 作 好 隔 离 密 封 。7. 1. 6 电 气 设 备 及 灯 具 的 专 用 接 地 线 , 应 单 独 与 接 地 干 线 (网 )相 连 , 电 气 线路 中 的 工 作 零 线 不 得 作 为 保 护 接 地 线 用 。7. 1. 7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的 电 气 设 备 与 接 地 线 的 连 接 , 宜 采 用 多 股 软 绞 线 , 其铜 线 最 小 截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4mm

2,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的 部 位 应 装 设 保 护 管 。7. 1. 8 铠 装 电 缆 引 入 电 气 设 备 时 , 其 接 地 线 应 与 设 备 内 接 地 螺 栓 连 接 ; 钢 带及 金 属 外 壳 应 与 设 备 外 的 接 地 螺 栓 连 接 。7. 1. 9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内 接 地 或 接 零 用 的 螺 栓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 接 地 线 紧 固 前 ,其 接 地 端 子 及 紧 固 件 , 均 应 涂 电 力 复 合 脂 。7. 1. 10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缆 夹 层 中 的 每 一 层 电 缆 桥 架 明 显 接 地 点 不 应 少 于 两处 。

7. 2 防 静 电 接 地7. 2. 1 生 产 、 贮 存 和 装 卸 液 化 石 油 气 、 可 燃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设 备 、 贮 罐 、管 道 、 机 组 和 利 用 空 气 干 燥 、 掺 和 、 输 送 易 产 生 静 电 的 粉 状 、 粒 状 的 可 燃 固 体物 料 的 设 备 、 管 道 , 以 及 可 燃 粉 尘 的 袋 式 集 尘 设 备 , 其 防 静 电 接 地 的 安 装 , 除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防 静 电 接 地 标 准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设 备 的 接 地 装 置 与 防 止 直 接 雷 击 的 独 立 避 雷 针 的 接 地 装 置 应 分 开 设 置 ,与 装 设 在 建 筑 物 上 防 止 直 接 雷 击 的 避 雷 针 的 接 地 装 置 可 合 并 设 置 ; 防 静 电 的 接地 装 置 、 防 感 应 雷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装 置 可 共 同 设 置 ,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应 符 合 防感 应 雷 接 地 和 电 气 设 备 接 地 的 规 定 ; 只 作 防 静 电 的 接 地 装 置 , 每 一 处 接 地 体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2 设 备 、 机 组 、 贮 罐 、 管 道 等 的 防 静 电 接 地 线 , 应 单 独 与 接 地 体 或 接 地 干线 相 连 , 除 并 列 管 道 外 不 得 互 相 串 联 接 地 。3 防 静 电 接 地 线 的 安 装 , 应 与 设 备 、 机 组 、 贮 罐 等 固 定 接 地 端 子 或 螺 栓 连接 , 连 接 螺 栓 不 应 小 于 M10, 并 应 有 防 松 装 置 和 涂 以 电 力 复 合 脂 。 当 采 用 焊 接 端子 连 接 时 , 不 得 降 低 和 损 伤 管 道 强 度 。4 当 金 属 法 兰 采 用 金 属 螺 栓 或 卡 子 相 紧 固 时 , 可 不 另 装 跨 接 线 。 在 腐 蚀 环境 安 装 前 , 应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螺 栓 和 卡 子 之 间 的 接 触 面 去 锈 和 除 油 污 , 并 应 加 装防 松 螺 母 。

5 当 爆 炸 危 险 区 内 的 非 金 属 构 架 上 平 行 安 装 的 金 属 管 道 相 互 之 间 的 净 距离 小 于 100mm时 , 宜 每 隔 20m用 金 属 线 跨 接 ; 金 属 管 道 相 互 交 叉 的 净 距 离 小 于100mm时 , 应 采 用 金 属 线 跨 接 。

6 容 量 为 50m3及 以 上 的 贮 罐 , 其 接 地 点 不 应 少 于 两 处 , 且 接 地 点 的 间 距 不应 大 于 30m, 并 应 在 罐 体 底 部 周 围 对 称 与 接 地 体 连 接 , 接 地 体 应 连 接 成 环 形 的 闭合 回 路 。7 易 燃 或 可 燃 液 体 的 浮 动 式 贮 罐 , 在 无 防 雷 接 地 时 , 其 罐 顶 与 罐 体 之 间 应采 用 铜 软 线 作 不 少 于 两 处 跨 接 , 其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25mm2, 且 其 浮 动 式 电 气 测 量 装置 的 电 缆 , 应 在 引 入 贮 罐 处 将 铠 装 、 金 属 外 壳 可 靠 地 与 罐 体 连 接 。8 钢 筋 混 凝 土 的 贮 罐 或 贮 槽 , 沿 其 内 壁 敷 设 的 防 静 电 接 地 导 体 , 应 与 引 入的 金 属 管 道 及 电 缆 的 铠 装 、 金 属 外 壳 连 接 , 并 应 引 至 罐 、 槽 的 外 壁 与 接 地 体 连接 。

9 非 金 属 的 管 道 (非 导 电 的 )、 设 备 等 , 其 外 壁 上 缠 绕 的 金 属 丝 网 、 金 属 带等 , 应 紧 贴 其 表 面 均 匀 地 缠 绕 , 并 应 可 靠 地 接 地 。10 可 燃 粉 尘 的 袋 式 集 尘 设 备 , 织 入 袋 体 的 金 属 丝 的 接 地 端 子 应 接 地 。11 皮 带 传 动 的 机 组 及 其 皮 带 的 防 静 电 接 地 刷 、 防 护 罩 , 均 应 接 地 。7. 2. 2 引 入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的 金 属 管 道 、 配 线 的 钢 管 、 电 缆 的 铠 装 及 金 属 外 壳 ,必 须 在 危 险 区 域 的 进 口 处 接 地 。 8 工 程 交 接 验 收8. 0. 1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在 试 运 行 中 ,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外 壳 的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值 。

2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的 出 风 口 , 应 无 火 花 吹 出 。 当 降 低 风 压 、 气压 时 , 微 压 继 电 器 应 可 靠 动 作 。3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装 置 及 联 锁 装 置 , 应 动 作 正 确 、 可 靠 。8. 0.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 尚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

1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铭 牌 中 , 应 标 明 防 爆 合 格 证 号 。 防 爆 合 格 证 编 号 后 带 “ U”或 带 “ X” 标 记 的 设 备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2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类 型 、 级 别 、 组 别 ,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并 应 与 危 险 区 域的 级 别 相 适 应 。3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 应 无 裂 纹 、 损 伤 , 油 漆 应 完 好 。 接 线 盒 盖 应 紧 固 ,且 固 定 螺 栓 及 防 松 装 置 应 齐 全 。4 防 爆 油 浸 型 “ o” 电 气 设 备 不 得 有 渗 油 、 漏 油 , 其 油 面 高 度 应 符 合 要 求 。5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的 通 风 、 排 气 系 统 应 通 畅 , 连 接 应 正 确 , 进口 、 出 口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要 求 。

6 电 气 设 备 多 余 的 进 线 口 应 按 规 定 做 好 密 封 。7 电 气 线 路 中 密 封 装 置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规 定 。8 本 质 安 全 型 “ i” 电 气 设 备 的 配 线 工 程 , 其 线 路 走 向 、 高 程 应 符 合 设 计要 求 。9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 、 防 静 电 接 线 ,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接 地 应 牢 固 、 可 靠 。8. 0. 3 在 验 收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1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2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试 验 记 录 、 合 格 证 件 及 安 装 图 纸 等 技 术文 件 ;

3 有 关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记 录 ;4 正 压 外 壳 型 “ P” 电 气 设 备 的 风 压 、 气 压 等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调 整 记 录 、电 气 设 备 试 运 时 外 壳 的 最 高 温 度 记 录 和 防 静 电 接 地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的 测 试 记 录等 。

附 录 A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之 间 及 与 金 属 外 壳 之 间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距 离A. 0. 1 增 安 型 电 气 设 备 不 同 电 位 的 导 电 部 件 之 间 的 最 小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A. 0. 1 的 规 定 。表 A. 0. 1 增 安 型 电 气 设 备 不 同 电 位 的 导 电 部 件 之 间 的 最 小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离

注 : 1 在 确 定 爬 电 距 离 和 电 气 间 隙 要 求 的 值 时 , 为 了 认 可 常 用 额 定 电 压 范围 , 表 中 的 电 压 值 可 增 加 至 表 列 数 值 的 1. 1倍 ;2 对 于 电 压 大 于 63V且 小 于 或 等 于 250V的 螺 口 灯 头 , Ⅰ 级 绝 缘 材 料最 小 爬 电 距 离 和 电 气 间 隙 可 为 3mm;3 表 中 的 Ⅰ 、 Ⅱ 、 Ⅲ a 为 绝 缘 材 料 相 比 漏 电 起 痕 指 数 分 级 , 应 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 部 分 : 设 备 通 用 要 求 》 GB 3836. 1 的 有 关 规定 。A. 0. 2 “ n” 型 电 气 设 备 不 同 电 位 的 导 电 部 件 之 间 的 最 小 爬 电 距 离 、 最 小 电气 间 隙 和 间 隔 , 应 符 合 表 A. 0. 2的 规 定 。

表 A. 0. 2 “ n” 型 电 气 设 备 不 同 电 位 的 导 电 部 件 之 间 的 最 小 爬 电 距 离 、 最 小电 气 间 隙 和 间 隔

注 : 1 对 于 1000V及 以 下 的 工 作 电 压 , 实 际 工 作 电 压 可 超 过 表 中 规 定 数 值的 10% ; 2 爬 电 距 离 的 数 值 源 自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低 压 系 统 内 设 备 的 绝 缘 配 合第 1 部 分 : 原 理 、 要 求 和 试 验 》 GB/ T 16935. 1。 800V 及 以 下 的 爬 电 距 离 以 3级 污 染 为 基 础 , 2000V和 1000V之 间 的 值 以 2级 污 染 为 基 础 , 其 他 数 据 用 内 插 法或 外 推 法 得 出 。A. 0. 3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与 非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裸 露 导 体 之 间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A. 0. 3的 规 定 值 。

表 A. 0. 3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与 非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裸 露 导 体 之 间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离

注 : 1 表 中 数 值 源 自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 部 分 : 设 备 通 用 要求 》 GB 3836. 4;2 表 中 ★ 表 示 目 前 没 有 提 出 所 有 电 压 的 规 定 值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 GB 50058《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GB 50300《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部 分 : 设 备 通 用 要 求 》 GB 3836. 1《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2部 分 : 由 隔 爆 外 壳 “ d” 保 护 的 设 备 》 GB 3836. 2《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第 15部 分 : 危 险 场 所 电 气 安 装 (煤 矿 除 外 )》

GB 3836. 15《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8部 分 : 本 质 安 全 系 统 》 GB 3836. 18

《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IP 代 码 )》 GB 4208《 可 燃 性 粉 尘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 GB 1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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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春雨别苑首藏)